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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法律知识大全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3 16:08:48

儿童法律知识大全

儿童法律知识大全篇(1)

近年来福全镇妇联积极探索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新路子,积极寻求法律宣传途径,通过建立妇女维权网络服务体系,举办法律培训班,实施送法下村,接待来信来访,借助新闻媒体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宣传,使广大妇女干部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促进社会和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筑服务网络,拓宽服务渠道

为进一步健全妇儿维权网络服务体系开创妇儿维权工作新局面,福全镇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妇儿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全镇妇儿维权工作站来访接待制度》,成立了福全镇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明确了由党群副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人武部长、派出所所长、法院审判站站长、教育总支书记、关工委主任、司法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强化了妇女热线服务,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畅通妇女维权的信息渠道。同时23个村居相继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成立了有妇代会主任和治保调解主任为负责人的工作班子,全镇现有维权干部115人。同时建立了一支和大姐志愿者队伍,组建了一个妇女儿童维权顾问团,聘请相关站所负责人为顾问团成员,为群众进一步搞好服务,疏导矛盾提供了保障。

二、广泛宣传发动,力求形式多样

为拓宽法律知识宣传范围和层面,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开辟电视普法专栏,编印宣传资料等手段,灵活多样,不拘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一是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反家庭暴力专家黄彩华老师举办反家庭暴力讲座,举办基层维权干部培训班,通过他们直接对农村妇女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二是开办电视普法专栏,利用电视新闻媒体等传媒手段,大力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三是编印《妇女维权温馨提示卡》、《福全镇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手册》,记录好一年的维权工作计划和总结,开展的各项维权活动及发放的各类宣传资料,详细记录每一件来信来访案例的事由及处理结果。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维权化工作管理

健全的制度,是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前提。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一系列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机制,有效地完善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接访、调处、反馈“一条龙”服务制度和妇女儿童维权分析例会制度,妇女维权宣传教育制度,维权干部法律培训制度等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搞好服务,疏导矛盾,方便群众。

二是健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网。以镇、村(居)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为依托,对妇女群众权益问题的来访人热情接待。对确因社会矛盾,邻里纠纷,婚姻生活等受侵害的来访妇女,我们一方面带着感情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为她们撑腰打气,不仅宣传了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近两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63起,办结61起,办结率达96.8%。

三是健全各部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制。对妇女因受虐待,受伤害被拐卖或妇女儿童得不到赡养抚养而发生的重要案件,协调司法、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妥协处理,确因经济困难的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让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强化服务手段,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关爱妇女儿童弱势群体。首先对全镇的156名的贫困儿童建立档案,每年六一期间开展献爱助学、慰问贫困儿童等活动。今年还开展“牵手献爱心,结对助成才”活动,为全镇6名孤儿落实了爱心妈妈,辅导老师,成长顾问,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其次我们还举办流动儿童暑期乐园,积极推进“女性健康促进工程”今年我们结合农民健康体检为全镇育龄妇女免费妇女病检查,再次今年我们又结合疾病预防要求,举办了一期为期一个月的“手足口病预防及治疗,家庭卫生”知识讲座,邀请绍兴县第二人民医院小儿科主任李玲授课,小学二年级以下580余位家长接受教育,同时各村也进行了大力宣传,全面摸排。有效促进了全社会来关爱弱势女性、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第四,为解决外来民工子

女的就学难问题,特创办了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有效解决了700多名外来儿童的就学问题。

二是以“平安家庭”创建为抓手,有效推进“平安福全”建设。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创建标准,规范考核管理,强化创建活动。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平安。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开展了以“远离,共建文明,共享和谐”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承诺书签订,上街咨询,发放“不让进我家”倡议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深化了“青少年远离”行动和“不让进我家”活动。在世界艾滋病宣传日期间,举办以“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为主题的知识讲座。进一步扩大妇女姐妹的知识面,提高疾病防控能力。

三是从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入手,增强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开展各类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妇女创业就业渠道。通过村妇代会的牵线搭桥,引进劳动项目,解决低层妇女的劳动收入,保证经济上独立,不依附男性,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和精神追求,真正体现“以作为求地位,以能力求发展”,为自己奠定良好的家庭地位。

五、坚持常抓不懈,社会效果明显

儿童法律知识大全篇(2)

1、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和妇女、儿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各项权利,大力开展对弱势妇女实施社会援助活动,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继续扩大援助的范围,如增加了交通工伤事故赔偿,干涉婚姻自由,离婚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处理等法援事项,缩短了受理立案期限,较好地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近6年来共解答涉及妇女和未成年法律咨询500人次,共办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60件。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妇女、儿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意识。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宣传纳入普法内容,多次组织宣传教育人员及法律工作者、优秀律师到全县各农村和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已达90%。

3、认真做好“两劳”释放、妇女的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妇女刑释解教人员登记录入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刑释解教人员不漏管、不失控、不重入岐途。

儿童法律知识大全篇(3)

学前教育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我国当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的教育改革背景下,研究如何实现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对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的学术型大学重视学科发展,强调知识的发现与创新,其发展核心是科研,应用技术型大学淡化学科,强化专业,强调课程发展,其发展的核心是教学。2014年6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未来高等职业教育要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人才培养模式。《决定》还指出:为了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重要的环节就是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建立适应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一、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相关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于实践能力的概念并无统一界定,国内外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实践能力是指个体所具有的处理问题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品质,它一般由实践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构成。一般实践能力泛指处理日常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通常包括表达能力、组织能力、适应能力、学习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专业实践能力是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专业领域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经过专业训练能够从事某种专业工作所需要的专门能力。[1]

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问题,是第二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实践能力的核心是解决问题,它需要两个必备的条件,即知识和实践。正如美国心理学家斯滕伯格所说:“实践能力是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即将思想及分析结果以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以实施的智力,实践性智力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渐发展。[2]”这说明,实践能力的培养一要重视知识的学习,实践能力是建立在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的,是第一位的;二是重视知识的转化。在理论学习之后,如何把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通过已有的知识和技能,在真实情境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来实现能力的获得;三是实践能力是后天习得的。通过知识学习、技能训练、实践体验、反思总结,再如此循环反复、逐步提升而获得的。

对于应用型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探讨,学者们也是看法不一。目前,关于幼儿园教师实践能力最权威的解释来自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明确了幼儿园教师的七项专业能力,即环境的创设与利用能力、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能力、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能力、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能力、激励与评价能力、沟通与合作能力和反思与发展能力。然而,需要明确的两点:一是这七项专业能力有些是在职前教育中培养的,有些则需要在职后工作中发展。二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职前的培养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课程体系,不可能依靠某一门课程去完成。但是某一门课程可以在某个领域、某个合适的时机培养学生的某些实践能力。

二、《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课程改革思路

基于对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等相关问题的认识,以及应用型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的认识,对《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课程改革如下:

(一)明确《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课程的性质与作用

依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对合格幼儿园教师要求,科学制定应用型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各课程在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是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它在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之间起着一种中介作用。《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能够为学前教育学生提供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一般特点和各年龄阶段儿童心理发展特点等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研究方法,使学生形成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同时运用相关知识观察、分析学前儿童的心理特点,解决学前教育中有关儿童心理与行为的实际问题,培养初步的科学研究意识。

(二)改革《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课程目标

围绕应用型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定《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课程目标。

1.知识目标

(1)掌握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以及各年龄阶段心理发展特征的基本知识。

(2)掌握研究学前儿童心理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技术。

2.能力目标

(1)运用学前儿童发展理论解决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相关问题能力。

(2)运用观察、实验、测验、社会调查等方法,培养探索学前儿童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的能力及创新教育能力。

(3)针对保教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不断进行反思、探索和研究的能力。

3.素质目标

(1)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信任幼儿,树立科学的儿童发展观、教育观。

(三)重构教学内容,增大应用性知识的比重

依据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和幼儿园实际工作的需要,调整《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更具实用性和针对性。

1.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

《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在传统的教学中存在基础理论偏难、实验数据过多、知识点零散和琐碎等问题。依据幼儿园实际工作需要和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精简基础理论,增加更多幼儿园和家庭教育中的案例,对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教学内容进行提炼和整合,使教学内容符合学生的学习规律,具体包括:

(1)学前儿童心理学总论,包括学前儿童心理学的对象和任务、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理论、学前儿童心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和学前教育领域热点课题。

(2)各年龄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主要特征和教养措施,主要分三个年龄段说明儿童心理发展的特征:0―1岁、1―3岁、3―6岁,然后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特点及行为问题的解决。

(3)学前儿童认知的发展,包括学前儿童感知觉、注意、记忆、想象、思维和言语的发展规律及特征。

(4)学前儿童情感及社会性发展,包括学前儿童情绪情感、意志、社会性的发展规律及特征。

(5)学前儿童个性的发展,包括学前儿童气质、性格、能力等个性心理特征发展与学前儿童自我意识发展规律及特征。

2.课程的重点、难点

(1)课程的重点

第一,各年龄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主要特征和教养措施;第二,学前儿童认知、情感、社会性和个性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第三,学生形成科学的儿童发展观和教育观。

(2)课程难点

第一,理解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第二,运用儿童心理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运用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培养初步的科研意识和能力;第四,培养一定的反思与发展能力。

(四)探索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首先在于,把理论知识讲精、讲透,关键在于把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实际问题的能力只能在实践中形成。

1.主要的教学方法

(1)讲授法。以讲授基本概念、理论知识为主,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特点及规律,树立科学的儿童发展观、教育观,为形成学生实践能力奠定理论基础。讲授法应贯穿整门课程的始终。

(2)合作探究学习法。强调在教师的指导下,分组合做针对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理论及规律,通过课堂讨论、自主学习等形式,让学生交流、讨论,阐明自己的观点,旨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理解知识,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将书本知识内化为自身的认知结构,形成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实验实训法。以训练学生的实践操作为主,结合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包括课堂小实验、课堂演示、观摩录像、发现学前儿童心理的特点及规律。

(4)图表、照片及作品分析法。该法辅助课堂讲授、实验实训以及课堂讨论法,帮助学生进一步明确和理解儿童心理的发展性、动态性和主观能动性。

(5)案例分析法。该法是学前儿童心理学研究的常见方法,也是形成学前实践能力的主要方法,应用在教学中,教师提供自编教学案例和幼儿园真实案例,让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旨在帮助学生形成实践能力,提供案例分析材料既有文字性案例,也有影视媒体展示典型影片。

(6)全程教育实践。课程的学习不仅仅局限课堂教学,还应把课堂引入幼儿园和早教机构中,让学生对学前儿童形成感性认识,学会观察、了解儿童,解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为将来学生的职业生涯做准备。因此,在课程教学中,针对不同阶段的教育实践内容与要求,安排见习、实习,撰写观察报告、教学反思等。

2.主要教育手段:黑板+现代手段

当前,教师的角色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和灌输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合作者、促进者和信息资源的查询者;教师不仅仅是把书本知识传授给学生,更重要的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支持学生的主动探索,为学生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源。[3]因此,在《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课程教学中,教师一方面要把现代教育技术引入课堂,在教学中充分运用多媒体技术、录像和网络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电子信息资源库,建立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文字信息资源库、声像信息资源库,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

儿童法律知识大全篇(4)

__,__县人民法院的一名青年法官,自2008年以来,她在精心审理案件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感化、教育、挽救失足少年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以关爱女性、保护儿童为己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维权的工作思路,积极慎重地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在审判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2010年荣获__县政法委“十佳政法女干警”、2011年荣获市妇联“巾帼建功先进个人”、2012年荣获县妇联“十佳女职工”等光荣称号。 主要事迹:

一、加强学习,增强维权意识,练就高水平的业务素质。常言道“打铁还需自身硬”。为深入落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措施,多年来,__自觉坚持学量的有关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针对妇女、儿童的心理、生理等特点,加强对妇女、儿童心理、生理学和教育学、婚姻家庭学、犯罪学知识的学习,掌握维权知识和技巧,练就了高水平的业务素质。并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座谈会和专题发言等方式,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投入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来。

二、认真贯彻“打击”和“保护”双原则,依法严惩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自2008年来,__审理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 100余件,大都集中在故意伤害、、抢劫、拐卖妇女儿童、强制猥亵妇女、儿童、强迫组织容留妇女等严重刑事犯罪。面对不容乐观的形势,她没有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当作一句口号,而是落实在行动上,贯穿到审判工作的始终,在从快严惩妇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大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一是注重受害妇女、儿童的生存条件的保障。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她耐心地为受害方讲解法律、释明诉权,帮助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在判处民事赔偿时尽可能多地依法予以照顾,使被害妇女、儿童不仅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也得到救济。如高某某采用抠、亲吻面部等方式强制对八岁女童谢某某进行猥亵,致使谢某某处女膜破裂,给谢某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__作为承办法官,一方面用严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积极做高某某的工作,让其给予谢某某一定的经济赔偿,让受害女童得到精神抚慰。二是充分保障女性罪犯、未成年人罪犯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及妇女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坚决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性、未成年人罪犯尽力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证了他们的辩护权。2008年来共指定辩护 20人次,对未成年人罪犯审理时,全部都有监护人出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案犯的各种因素,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坚决贯彻对少年犯从轻处罚的法律原则。对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她尽可能地邀请妇联特邀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减少法官与当事人间的隔阂,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教育、扩大宣传,努力提高全民及妇女、儿童自身的保护意识。__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不仅把维权充分体现在审理案件中,还把维权延伸到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上。通过以案释法和开展法制宣传等有效形式,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权知识,综合治理妇女儿童犯罪问题。一是定期对监狱内妇女、未成年犯改造表现进行回访考察,了解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思想转化等,为他们送去书籍、生活用品等,鼓励和预防妇女、未成年犯重新犯罪。二是主动到居委会、乡村委员会调查、了解涉案受害妇女、儿童或犯罪妇女、未成年人的状况,动员基层组织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判刑后对受害者及亲属的安抚工作,化解家庭矛盾,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新的犯罪苗头;三是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及妇女儿童维权岗活动,营造妇女儿童维权的良好氛围。组织未成年犯成立“新苗志愿者服务队”,开展了“环湖志愿者服务”等各类志愿活动,取得较好的帮教效果;组织在校生开展“争当优秀小法官”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观摩庭审、校园安全常识法律讲座等活动,提高学生们的学法、守法意识;利用“三八”妇女节及“六一”儿童节等特殊节日,组织主题座谈会、送法进校园等活动,相互交流维权方面的经验,促进审判;对涉及妇女、儿童的当事人,开设“假日法庭”、“巡回法庭”,方便当事人诉讼。2006年她所在的刑事审判庭被团省委、省综治办、省法院等单位联合授予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__法官就是这样,通过心与心的沟通,实践着她对妇女、儿童的庄严承诺和爱心,在审判岗位上挽救失足少年,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用实际行动为妇女、儿童筑起一座爱的家园。

儿童法律知识大全篇(5)

近年来,我校在市委、政府和教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统领工作全局,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积极办好家长学校,大力开展扶贫助困帮教活动,深入开展体卫艺工作,全校妇女儿童发展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现就我校两个规划贯彻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我校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

我校教职工共47人,其中女职工30人,占全校教职工的63.8%;在校学生共184人,其中在校女学生85人,占学生总数的46%。我校新生入学率、学生升学率、按时毕业率连年达到100%。

为保证学校妇女儿童工作的顺利实施,我校由校长和工会主席任领导小组组长,年初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针对我校的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推进了妇女儿童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各部门也积极行动起来,形成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

二、重视女教师的培养工作

1、以岗位练兵、外出培训等形式,促进女教师的专业发展。

学校优先安排女教师参加各类培训,促使女教师提高了业务能力。女教师已成为学校教育教学的生力军。

2、大胆任用女教师进入管理层。

学校把女教师xxx同志从一名普通教师提拔为教务主任,xxx同志为工会主席。她们在管理岗位上,联系女教师,关心女教师,很好地发挥了带头模范作用。现在有2名女教师担任学校教研组长(学校只有3个教研组),成为学校管理的有生力量。另外,学校设有女工委员会,选举女职工代表,参加校务会议,讨论研究学校重大事项,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成为女教师与学校联系的纽带。

3、关心妇女同志的身心健康,在教育局的统一部署下,每年妇女节,学校举办妇女座谈会,倾听女教职工的心声,为她们排忧解难,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以缓解女教师的身心压力。对于产、孕的女教师在工作上、经济上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慰问,同时在xx、考勤等给予了政策倾斜,调动了广大女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我校十分关心女同志的健康状况问题 ,对有病的女教师关怀体贴,对生育在家休息的女教师我们前往探望,对怀孕待产的女教师尽量安排适合的工作,产后上班的教师可以不坐班,做到了关怀备至,人性化管理。

4、我校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重大节日为契机,广泛宣传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关爱女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文明进步的社会观念,大力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

5、用各种形式开展女教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如:充分利用板报、媒体课件广泛宣传禁毒知识、防爱知识、法律知识(《教师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婚姻法》)、教育专题讲座,传播科学健康的生活理念,普及科学的卫生保健知识。使广大女教职工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培训,女教职工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

三、关爱女童,维护儿童发展权

1、对国家的“两免一补”工作,学校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采取创办宣传栏、书写标语、召开家长会、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方法,使“两免一补”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全校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领到免费教科书。

2、学校每学年初都要调整组建家长委员会,制定家长学校的学年计划,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议,由学校领导通报学校工作计划及取得的成绩、听取委员会成员的合理化建议等。定期召开班级家长会。家长们听取本班任课教师的情况介绍、了解共同教育孩子的方法。

3、加强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学校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的能力。

儿童法律知识大全篇(6)

同志们:

今天,天台县妇联主办的妇女儿童发展论坛,在这里隆重开幕了。这是事关天台妇女儿童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县妇女儿童事业上的一次创新和发展。这次论坛的开展,必将推动全县各界人士对妇女儿童发展的思考和探索,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县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代表县委对本次论坛的开幕表示热烈的祝贺!妇女儿童占人口的2/3,妇女不仅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者,而且还担负着繁衍人类的重要历史使命。儿童是一个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是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承载者。妇女儿童的发展对人类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妇女儿童不发展就谈不上人类的全面发展。因此,大家对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性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从我县的妇女儿童发展情况看,全县各级党委、政府都能高度重视和扎实推进妇女儿童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落实一系列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决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断地加大政府投入,增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坚持;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妇女儿童工作。这些成绩的取得,使得我县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领域享有了更加广泛的权利。妇女的就业机会增加;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女干部队伍逐步扩大;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是,由于我县的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还有一定的差距,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关系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突出问题仍然存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还没能全面贯彻落实。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从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战略要求,切实提高对妇女儿童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妇女儿童工作的思路。第一,要提高妇女的社会参与程度。要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努力消除社会偏见和性别歧视,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提高妇女的参与水平。要全面落实省、市关于配备和培养女干部的规定,积极培养促进妇女进入我县各级领导班子,关注公务员队伍中女性的整体利益,给予她们更多的继续发展机会。要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为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建设提供机会,积极开辟适合妇女发展的就业领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会服务业,增加妇女就业机会,大力推动妇女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文化教育水平,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女童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加强妇女的教育培训,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积极普及妇女科技知识特别是信息技术等知识,提高科技应用能力,以提高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素质。第二,要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形成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提高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执法水平,及时受理、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要不断完善法律授助机构,为更多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要加强对弱势群体妇女儿童的支持,特别是对困难山区,困难家庭的妇女儿童要给予特别照顾。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宣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曝光各类侵犯和损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丑恶现象。第三,要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经常关心过问青少年特别是儿童的培养教育问题,把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要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伤害、遗弃儿童、强迫、利诱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要进一步提高卫生保健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使广大儿童健康成长。要适应时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转变教育观念,大力实施素质素质教育,重点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我们的儿童能正直在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全面发展,具有适应终生享受要求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重视培养儿童良好的心理素质。要净化文化市场,要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公民意识,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儿童法律知识大全篇(7)

一、两起涉艾事件引发热议

一家新闻网站以图文报道的方式了“福建5岁女童疑因在医院手术输血感染艾滋,其家庭陷入困境”,并发纪实视频报道“世界艾滋病日爱心特别报道:本网记者与艾滋女童在一起”,全国媒体强烈关注,纷纷转发或跟进报道。

但消息不仅“惊动”了社会好心人,也“惊动”了女童一家的房东。原来房东从媒体的照片辨认出这个女童就是自己的房客,以“不知道这个病会不会造成影响”为由将女童一家“赶”出了出租房,造成他们无家可归。接着有另一位携带艾滋病毒的少年(以下简称携艾少年)“现身说法”,从山西给她送来了祝福。还有一些网友和企业向女童送来了捐款。房东则受到了舆论强烈谴责。

另一件则是所谓村民驱赶“艾滋男童”事件。某家重点新闻网站报道叫川某村200多村民联名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收容村子里一个被父母遗弃而由爷爷抚养的8岁携艾儿童。这条报道引起网友纷纷谴责村民冷血,容不下一个孤儿。连联合国在华某机构也发表声明称:所有形式和情境下的羞辱和歧视都是不可以接受的,没有理由从正常的生活中排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论成人还是儿童。但后来发现,这起“驱艾”事件乃两位白称“成都记者”所策划,一个是所谓网媒“记者”,一个是视频网站拍客,他们建议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政府写联名信,一致要求让这个儿童离开村庄,连他的爷爷也在上面签名并按上手印。这两个“记者”和村民都向闻讯前来采访的记者表白写联名信绝无驱逐之意,只是希望通过这样手段引起注意,使小孩找到合适的收养机构,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教育。于是又引起这条策划出来的“驱赶”报道是真新闻还是假新闻的争议。

这两起媒介事件情节和争议的问题各有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侵害了携艾儿童的隐私权益。

二、可以报道监护人披露的携艾儿童信息吗?

公认个人疾病情况属于本人的隐私。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就把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列为个人隐私。而艾滋病由于其特殊情况,对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更是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2006年施行的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明文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两起报道,显然都把携艾儿童的个人情况公之于众,对儿童造成了不利后果。

不过,报道者也许会辩解自己已经得到了儿童监护人的同意。前一件个案是女童的母亲因给孩子治疗而花光了所有积蓄以致生活难以为继,主动寻求媒体,希望能够利用舆论力量得到社会的救助。后一件个案,虽然足别人发起的,但是既然爷爷自己也按了手印,说明也是认可的。因此,媒体报道对于携艾儿童信息的泄露没有责任。

这涉及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个漏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注意这里说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例外,当然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如失去父母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亲属,或者有的孤儿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即使是监护人也无权将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透露给任何人,儿童携带艾滋病毒的信息当然属丁隐私范围,更遑论媒体大篇幅报道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应该以什么为准呢?应该以法律为准。《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同位阶的法条规定若有冲突,应该执行上位法规定,下位法规定视为无效。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某一个机关制定了多个法律规范,上位法只有原则规定,那样就应该适用下位法的特别规定。现在法律已经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监护人当然在这个范围之内。不能设想,法律规定了任何人不得披露的未成年人隐私,艾滋病信息却可以例外。还要注意,《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在2006年、2012年经过两次修正,但这条条文没有任何变动,可见《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保密规定将“监护人同意”作为披露艾滋病信息的阻却违法事由,实在是立法过程中的疏忽所致。

国家将未成年人隐私置于严格保护之下,是出于十分慎重的考虑。我国缺乏保护隐私的传统,卑幼对尊长在习惯上更是无隐私可言,过去尊长任意查看、泄露卑幼的日记、信件和要求知晓其它个人隐私的事情几乎习以为常。由于隐私观念的薄弱,很多人还不懂得隐私是一项重大的人身权益。有的尊长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甚至是出于好意。如那位福建5岁女童的母亲,她的本意是希望通过媒体求得救助,但是事与愿违,儿童隐私泄漏的结果是陷于新的困境。而四川8岁男童的爷爷和村民们,也应该相信他们有改善这名儿童境遇的良好愿望,但是却向全世界公开了这位男童的个人信息。

那么携艾儿童自愿披露自己病情是否就可以公开报道呢?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是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包括自主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10周岁以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识、理解和表达能力都很低,他们的意思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看到四川的那个8龄童,看见大人们开会、签字,只会好奇地站在旁边看热闹。难道能够说,他没有出来表示反对,就可以视为默认同意吗?

还有的公开报道携艾儿童的宣传品,就根本看不出经过谁的同意。如2010年11月,有某新闻网站推出过纪实图片特刊,以“广西6岁艾滋孤儿独自生活”为题,讲述了广西一名6岁小男孩阿龙因被诊断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加之父母离世,只能独自一人生活的悲惨境况,并通过微博发起“帮助下阿龙”的话题,呼吁社会力量提供帮助。诚然,媒体的出发点是善意的,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阿龙的情况并提供帮助,但从法律角度讲,这样披露阿龙的隐私并不可取。

我们注意到那位给福建5龄童写信祝福的携艾少年已17岁,在高巾读书。依照法律规定,16-18岁有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主要是从他可以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而说的,据此可以认为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具有自主表达能力,这样媒体报道他使用真实姓名的“现身说法”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就是这位少年,也对未来怀有隐忧,担心高中毕业后会不会有大学要他们。据报道,与他有同样情况的携带艾滋病毒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携艾未成年人)现在都回避媒体,“看到摄像机就躲”,“他们都大了,以后还要走上社会,不想被太多人认识。”媒体人应该充分理解携艾少年们的这种心情。

新闻媒体是专业的传播组织,应该准确把握信息公开和不公开的法律界限,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接受携艾儿童家长的报道请求,当然更不应该利用携艾未成年人的无知和弱势而从他们那里获取信息进行报道。

三、仅仅隐去真名使用假名就可以了吗?

应该说,媒体对这两起事例报道并不是全然不顾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比如都隐去了真实姓名而使用了假名,这当然是应予肯定的,但义是很不够的。

可识别性是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主要特征。2012年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于个人信息就是突出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统计法》也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2014年最高法院关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则把“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作为阻却侵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一项条件。可识别,就足披露的个人信息足以使人们同某一个特定人联系起来,确认就是这个特定人的信息。

姓名当然是每个人第一项识别标志,但并不是唯一的。同姓名的很多,许多情况下,姓名还要加上其它条件,才能确定某个个人。而姓名之外还有其它识别物,主要就是肖像。肖像不但可以使周围原先认识本人的人们可以识别是谁,也可能使原先不认识的人们记住面容在以后识别本人。福建5龄童的报道虽然使用假名、但是房东还是从肖像上识别出来,导致携带艾滋病毒的隐私泄露,带来了很大麻烦。

四川8龄童的报道,媒体既使用了假名,也在照片上儿童的脸上打上了马赛克,是不是就可以做到不能识别呢?总体看来,还是不行。几童的脸是不能识别了,但是周围的人,爷爷和其它村民,都清晰显示了面容。有关报道还详细罗列了这件事发生在四川省南充市某乡某村,还披露了孩子是在哪一家医院和防疫站经过化验,查明通过母婴传播的方式“患得艾滋病”,以及他的母亲在婚前就怀上了他,根本不知生父是谁。虽然这个孩子的事在当地已经广为人知,但这样的报道还是进一步扩大了知悉范围,不仅临近地区的人们可以根据这些线索很容易打听到孩子是谁,而且有些帖子、微博也进一步泄露了孩子的姓名,直至产生“国际影响”。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的保密信息包括了他的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有关四川8龄童的报道显然涉及了这些不得公开的信息。

我们知道,在网络时代,这些信息一遭到公开是很难消失的。孩子会长大,今天对他们似乎并不在意的信息在他们懂事后就会成为很大的负担和痛苦。我们期待随着科学发展,这此携艾儿童有可能得到治愈,但是这段本应遗忘的往事将依然会留在网上,甚至伴随终生,也许什么时候会被翻出来当作淡资,也许会产生另外的误会,给他们带来很多不愉快。

可以肯定,所有关于携艾儿童的报道和宣传品都是出于帮助孩子的善良意愿,但是我们在为他们呼吁的时候,有没有从更大的范围和更长远的未来为这些孩子进行更周密的设想呢?

四、究竟应该怎样帮助携艾儿童?

儿童代表人类的未来,国际社会对儿童以极大的爱护和保护。《儿童国际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并且要求: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我国是《国际儿童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承担了包括保护儿童隐私在内的所有国际义务。

不过我们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还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规则。这样,了解一下《涉及儿童的新闻报道伦理原则》是有益的。这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制定的,要求媒体在对儿童进行新闻报道时,考虑其年龄,采取审慎的方式,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该原则要求媒体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尊重每个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在采访报道中,要特别注意保护每个儿童权利,包括其“隐私权和保密权、其观点得到聆听的权利、儿童参与影响儿童的问题决策的权利以及免受伤害和报复(包括潜在的伤害和报复)的权利。”并要求媒体“不发表任何可能置儿童、其兄弟姐妹或者同伴于不利情况的报道或者图片。即便该报道或图片已对儿童的身份进行修改、模糊处理或者匿名,也不能予以发表。”这些原则特别关注了那些如果在媒体报道中被公开身份,可能面临受伤害风险的孩子们,记者在面对他们时,必须秉持善意原则,减少二次伤害。

我们媒体报道一些携艾儿童遭受社会歧视和疏远,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境的个案,无疑是出于帮助他们的善意。但是对善意应该有全面的要求。不仅要有动机上的善意,还要讲求效果上的善意,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公开对他们造成不利的隐私信息,给他们造成终生的思想和感情上的负担。携艾儿童的个案是可以报道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使他们被识别被辨认被推断,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考虑。

有的媒体在报道这些个案时,淋漓尽致地刻划儿童如何“患上”艾滋病的细节,如何受到周围人的歧视和疏远,并且采用视觉形象,甚至要儿童面对镜头说话,除了姓名和肖像以外力求最大限度地公开一切,这就很难说是完全出于儿童利益的善意,而是带有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的成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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