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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市场建设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0 14:46:24

诚信市场建设

诚信市场建设篇(1)

[关键词] 诚信 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的原因 诚信建设

一、我国国内保险业诚信问题现状

我国保险业现今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保险诚信是最主要的。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存在于开发、管理、宣传、经营和实施的各个方面。一方面,有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为追求利润不顾损害消费者利益,如设计保单时的文字陷阱,出险时的惜赔或无理拒赔,故意误导顾客,借助行政力量强迫保险,展业理赔两张脸等等,还有些中介公司缺乏诚信,夸大其词,隐瞒欺骗顾客来获取高收入;另一方面,有些投保人通过投机或非法手段骗保取得钱财,甚至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

那么,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表现在哪些地方呢?据调查,主要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等,以下就以上问题做具体分析:(1)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缺失,突出表现为: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时,用隐晦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待出险或给付时逃避保险责任;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通过协议或借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展业理赔两张脸,通过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利益。(2)保险中介缺乏诚信保险人夸大保险产品功能、隐瞒不利于投保人的条款、有的保险人甚至与投保人合谋欺诈,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投保人或欺骗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没有进行风险控制,以及对保险人的有效管理,最终承担保险人承诺的责任。(3)保险消费者诚信不足,主要表现在: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隐瞒风险信息,骗取赔偿;有些投保人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伪造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钱财;有的人为制造保险事故骗取赔偿,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

2.诚信缺失带来的危害

第一,对社会的危害,保险业是三大金融行业之一,如果保险业出现诚信危机,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整个金融行业的顺利运行,人们的安全不再有可靠的保障。第二,对保险行业的危害,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存在严重的诚信不足,就会使公众对保险行业失去信任,导致保险需求大量减少,使保险行业失去稳定健康长期发展的基础,最终使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失去立足之本。第三,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危害,对保险从业人员来讲,如果对保险消费者不诚信,一旦被对方发现,不但人格会受到鄙视,还会失去客户,业务开展就非常困难,收入自然就会减少,甚至会失去工作。

3.保险市场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诚信缺失的问题呢?虽然诚信缺失的问题千差万别,但归根结底,主要是以下两方面原因所致:第一方面诚信缺失的内在原因――只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所有企业和保险从业人员的最终目的,但有些企业和保险从业人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赢得客户和利益,便不遵守诚信的规则, 推销产品时一切都顺客户之心意,不向客户介绍真实情况而是夸大自己的产品效果,当出了险时得不到原来承诺的赔偿,最终的受害者肯定是消费者。第二方面诚信缺失的外在原因――市场规则不健全,信用管理的方法不明确,大多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一个漏洞,那就是没有明确的惩戒措施,这就使一些投机的人放大了胆子去欺骗客户,制度也就无从谈其作用。

三、解决诚信缺失的具体意见和方案

那怎么样来实现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呢?笔者根据诚信模型图的分析提出几点解决诚信缺失的具体意见和方案。

诚信模型图分析: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是根据利益最大化来展开活动的,这就要求相互之间有较高的诚信度表现,哪一方出问题了必然影响整个保险业的运作,带来很多弊端。由此引出一个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诚信模型图,如下:

保险公司与客户的诚信模型

我们来分析上图:在(Ⅱ)中,客户不守信而保险公司是诚信的,如果保险公司发现其行为,可以拒付赔偿金,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客户名单,以后再遇到这类客户时,可以根据情况向其谨慎提供保险服务或者拒绝提供服务,减少不合理费用和损失;在(Ⅲ)中,客户是诚信而保险公司是不诚信的,当客户了解到这一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为自己取得合法权益,而此保险公司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必定大打折扣,其公司的生意也会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受到影响甚至瘫痪;在(Ⅳ)中,两者都不讲信用就形成了互相骗取的格局,其恶果必定由双方共同承担,诚信也就无所谓存在了。而在(Ⅰ)中,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都是以诚信的态度相互对待,当然在保险公司取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同时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了最大的维护与尊重,这是相互受益的最好情况,是我国保险市场应达到的理想状态,是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市场中稳健发展的最佳保障。

既然诚信在保险业中如此重要,那么保险诚信缺失的问题就不得不加以解决,由此从改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方面提出解决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具体意见和方案:

1.改善外部环境

第一,加强政府参与管理力度,就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在保险诚信建设过程中,如果只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显然不够力度,依靠政府的力量进行适度的干预,可以加快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保障。第二,需加快保险信用信息建设,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 首先要加强保险信用信息的有关立法,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法规,从而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机密,并设立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其次,加快保险行业标准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信用指标评价体系。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的信用档案和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和社会间信息资源的共享。第三,加强保险诚信失信的惩戒力度和体制,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所以必须实行严格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享有诚实信用的益处和便利,使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沉重的经济和声誉代价。第四,建立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保障机制,保险监管机构应通过立法或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专门的保险保障备用基金,其目的是将破产保险公司的债务由各保险公司进行共同分担,向破产保险公司的客户偿还破产保险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以此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2.改善内部环境

第一,加强保险机构自身的诚信建设,各保险机构是开展保险业诚信建设的主体,所以,首先要要求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以诚信教育为重,打牢诚信经营的思想基础,彻底清理本单位的保单,对于不明确、不规范的条款及时进行清理修订,不给欺诈误导可乘之机;其次,把提高理赔质量作为规范经营和提高公司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来抓,让顾客得到满意的承诺;最后, 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人员和经营方面的信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自律,减少不诚信现象,提高所有行业人员和企业的信誉度,使保险业在中国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尊重,这对中国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是极为重要的。第三,提高信用评级级别,信用评级制度是对保险机构实现承诺能力和完善诚信建设的综合评价。这一制度的评价标准涉及公司的资金状况、人员素质、组织结构等方面,反映公司的经营实力和诚信分值。评级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社会诚信度。保险公司应当提高评级级别来提升竞争力。第四,培养优良的保险诚信文化,保险诚信文化建设应以保险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主体信用建设为重点,以被保险人信用建设为依托。加强宣传教育,以教育感化人。开展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以增强保险从业人和消费者的信用意识、规则意识,形成人人“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良好风尚。

四、结论

总之,保险诚信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参与、行业自律、等级评定制度、企业内控、社会舆论监督和文化影响等各方面的力量。保险监管部门应重点做好保险行业诚信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动保险业的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并加强对保险市场的严格监管;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学会要深入开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公司要尽快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诚信管理水平;新闻媒体要对保险业存在的不诚信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每个保险人做到诚实守信的自我规范。

参考文献:

[1]刘吉舫:关于我国保险诚信问题的思考[J].吉林金融研究,2002年第12期

[2]蒋艳清:从企业文化角度看保险业的诚信建设[J].前沿,2005年第4期

诚信市场建设篇(2)

一、我国房地产市场诚信现状

根据中消协提供的一份资料表明,2004年我国的商品房投诉事件有31546起,2005年为35689起,其中2005年商品房投诉较2004年上升了13.1%。据统计,按投诉性质分,质量问题高居第一,达到了64.3%,其后分别是价格、营销合同、计量、安全、假冒、广告、虚假品质等。可以看出,房地产市场上的消费投诉呈现上升趋势。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房地产市场中的诚信缺失。

(一)合同的不诚信。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平等合同,这是房地产销售的必要过程,合同的条款代表了双方承诺,彼此都应该严格履行,但是,违反合同在现今的房地产市场中已经屡见不鲜。如,定金陷阱、霸王条款等都体现了合同的不诚信。

(二)虚假广告。广告是宣传和推广产品的有效手段,但一定要以真实、准确为前提。然而,在现今的房地产行业中却存在着种种虚假广告。据中消协调查,由于目前市场销售的商品房多数都是非现房产品,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购房者却只能通过广告和宣传图片来了解未来房子的特征,很多购房者在购房后却发现实际的环境与广告上的完全不同。

(三)房屋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商品房的硬伤,也是对业主影响最大、最直接的问题,如选材、施工、沉降把握等都是直接关系到房屋质量的关键环节,但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减少成本则经常采用同品牌置换等级、外包施工、赶工期等做法。

(四)土地交易暗箱操作,违法违规。由于建设用地关乎房地产开发的命脉,关乎巨大的商业利润。于是,房地产开发商不择手段争夺土地资源,土地管理者违法弄权,大肆寻租;廉价土地或经开发或旋即转手高价渔利,已成为许多地区楼市价格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它令守法房地产开发商望地兴叹,令普通百姓望价生畏,令管理层无所适从。

(五)物业管理的诚信问题。物业管理本应为业主提供各种服务,应视业主为上帝。然而,现实中很多物业公司对自身责、权、利认识产生错位,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对业主正当权益进行限制,甚于随意用停电、停水、不供暖的方式进行威胁。

二、房地产市场中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我国房地产市场之所以出现诚信危机,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开发商、政府行为和物业管理等环节,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

(一)政府职能的不完善。有些政府部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于变相执法,明知道某些项目违规开发,却不给予严厉制裁,甚至还给予验收。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督工作存在漏洞,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督体系不完善。

(二)信息不对称。由于房地产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其重要体现就在卖方往往利用买方的信息及知识缺陷。在房地产交易领域中,房地产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其掌握的信息远远多于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例如,在房价不变动甚至有所调低的情况下,通过“技术处理”的办法使商品房的实际面积小于销售面积,从中牟取暴利。

(三)房地产经营行为的短期化。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来是企业的内在要求,可企业的利润目标不能建立在短期行为之上。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不太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品牌和信誉没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信用意识不强。为了满足其短期利益最大化,经常打出一些虚假的“宣传广告”和“服务项目”。

(四)对失信企业处罚力度不够。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来讲,众多房地产开发商不诚信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即诚信成本太低,不诚信所受到的处罚远远低于因为不诚信所带来的收益。商品房现在是投诉热点和难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所受处罚与其所得收益相比太低。

(五)物业管理公司责权不对称。由于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两张皮”,使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明确,无法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体系,导致两者的角色错位;加上我国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注重自己的品牌建设,不规范服务行为,从而引起很多诚信缺失的现象。

三、房地产市场中的诚信机制建设

建立房地产诚信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而且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所以,需要每一个公民、企业、政府和执法机关共同努力,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消除我国房地产市场日趋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实行诚信经营,以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在执法和监管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政府方面,工作重点应该放在法制建设、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上,应该把诚信标准纳入法规,把诚信标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颁布,而不能单纯地依靠企业自觉。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大多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很少规定民事责任,因此各地要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房地产开发商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和规定,要明确政府的办事程序和规范,提高透明度,减少政策的随意性和波动性,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为全社会树立诚信榜样。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教育。诚信文化的建设是种高层次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这样一种共同理念:讲诚信不仅是一种应当理解和实行的道德行为,而且是经济人的一种理性选择。当注重承诺成为一种美德、信念和文化时,自利人的自利活动才能转化为他利,在竞争中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加强诚信建设,“以诚实守信为重点”,是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论断。因此,必须从思想上重视,从教育上加强,从认识上提高。一要提高对加强诚信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二要充分认识诚信品质的重要价值;三要努力争做诚实守信的模范;四要确立诚信是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石观念。从事房地产业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把诚信建设作为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全过程。

(三)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诚信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是规范和制约活动主体行为并使其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使合法行为得以保障、失信行为受到惩罚、制裁的条件和基础。要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经济环境下,仅仅依靠房地产商的良心和自律来营造诚信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显然不现实。所以,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用强制性手段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呼吁消费者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要引导行业把诚信问题由道德层面上升到社会责任的高度,把信用作为企业发展必备的基本要素,转变为企业发展的制度化支撑。把一切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环境。

(四)建立房地产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投资者决策和外部相关利益者的重要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给予传达。建立房地产诚信档案,规范市场信息披露是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建立房地产诚信体系,就必须为所有进入该市场的主体建立信用记录。这种信用记录,全社会可以很便捷地获得数据。同时,还必须建立起高增值的守信奖励机制和高力度的现实惩罚机制。如果在一次交易的过程当中,一方有失信行为,只要进入信用记录系统,各地通过高科技的手段,可以很便捷地查到这次不良记录,就不再跟你交易了,银行也将拒绝放贷。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它通过无限放大信用缺失的成本,从而给失信方以沉重打击;相反,守信方通过不断积累自己的守信记录可以增值,可以扩大他的信用额度。

(五)建立系统性的信用评价体系。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一个系统性的发展过程,房地产市场的诚信建设必须从这个系统中的每一环入手,任何一个环节的诚信缺失,都可能会影响到诚信和谐的生态环境的营造。这就需要建立系统性的信用评价体系,其目的和意义在于:(1)向社会提供可借鉴的信息,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减少投诉;(2)树立房地产品牌企业;(3)积极推进良好的行业诚信风气及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让行业成员共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纠正行业作风不正的有力武器,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诚信发展的有限途径。

(六)改革房地产经营体制。当前,商品房市场面临的问题还很多,解决房产纠纷的关键之一在于制度建设。首先,要改革我们现在的房地产经营体制,逐步取消期房,只卖现房。当前发生的大量房地产纠纷,包括质量纠纷、面积纠纷,等等,绝大部分都出现在期房阶段。其次,还应改革现行房屋的销售方式,将按平方米计价的方式改为按套售房。平方米是平面概念,而且同一套房屋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还有套内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等。这么繁琐、复杂的计算过程,使得买房人处在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如果房子不是以按照平方米计算,而是按套来卖,套内建筑面积就这么大,你觉得值就买,不值就不买,一目了然。而且,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按套买房。只要实行按套卖房,目前存在的面积缩水、公摊面积不清等老大难问题就能得到合理解决。

(七)制定房地产发展行业标准,倡导标准化运作。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相反即为非标准化。

非标准化的开发模式是房屋质量问题存在的一大根源,也是这个行业暂时无法回避的先天缺陷。房地产市场目前的开发模式、施工方式注定了产品的质量隐患,没有办法标准化作业的结果就是总有些户型会出现漏水、裂缝等现场。只有靠工业化生产模式取代传统开发模式才能让产品质量有保障,也只有当质量问题不再普遍存在,剔除了影响房地产商诚信的一个主要因素,行业的总体诚信水平才能有大幅度提高。如果房地产开发建设可以进行流水线生产作业,那么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对此,国内的万科集团做了非常成功的尝试和应用。

诚信市场建设篇(3)

中国企业的诚信问题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它与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它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完善的重要标志,反过来它又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就是说,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改革将贯穿企业诚信建设的始终,并将对企业信用环境的完善起决定性的作用。

一、企业信用问题与市场化改革的直接联系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也必然走向信用经济。市场化改革与企业诚信建设这两个过程应该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政代企,经济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因此以政府的资信代替企业的资信。90年代初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清理"三角债"的工作,表明了政府力图全面解决企业信用问题的决心。触动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企业信用问题,但由于当时的市场化改革刚刚起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并制度化,在这种情况下,全面解决企业信用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正是在这个背景下,90年代初开始的市场化改革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例如,1993年出台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1994年实施了《公司法》,1995年施行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仲裁法》,1999年出台了《合同法》,由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使市场经济由无序竞争走向有序竞争有了可能,为信用行为的记录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对尽快出台《物权法》、《破产法》提出了客观要求。

目前,企业的信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信用中介机构发展总体滞后,部分中介机构诚信缺失等。市场化改革的加快为全面解决企业信用问题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经济转轨时期,企业信用建设与市场化改革密不可分。企业信用缺失不但妨碍市场秩序,影响经济增长,而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市场经济采取自愿平等交换方式,是一种形式平等的经济。要实现平等性,除了法律赋予每个市场主体平等权利外,最重要的就是诚信,市场主体之间能以诚相待,诚信交易,任何一方的欺诈都将导致交易关系的最终消亡。同时,市场经济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信用经济。信用制度的产生,大大拓展了资本的空间,也加强了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联系。没有诚信原则就没有市场经济秩序,就没有市场经济效率,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生命力。"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既是千古经商法则,更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与诚信的关系是辩证的,市场的自发性和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会导致非诚信行为产生,市场运行的平等性要求和信用关系的维护和发展又会抑制非诚信行为的蔓延。无论成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或者是象我国这样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均存在着非诚信的行为,并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一定时期,这种矛盾更加突出。因此,我们必须把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用制度。

二、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企业诚信建设也有了新的内容

1、改革新阶段的企业诚信建设。版权所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逐步取得主导地位,政府职能转变也取得了初步成效,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但是,旧的经济体制在一些关键领域仍然没有改变,新旧两种体制之间的结构性冲突和矛盾成为制约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企业诚信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积极推进结构性改革,将形成企业与金融、企业与政府等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新的关系,并为企业的诚信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

2、加入WTO,企业将深度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企业诚信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是第二次改革,第二次开放。中共十六大确定的"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方针,适应了我国加入WTO以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我国加入WTO,将在更多领域和更宽广的范围内逐步对国际资本开放。由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巨大的国内市场,吸纳了相当数量的国际直接投资。我国的企业将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主要是包括技术、管理、信用在内的综合实力的竞争。在这种更为全面的经济全球化潮流的涤荡下,我国企业的信用体系将加快得到重构和完善。

三、以改革的新突破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

我在前不久提出,我国的改革将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所有制改革取得突破;二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取得突破;三是农村改革取得突破;四是以金融为主的中介服务业改革取得突破;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取得突破。这五个方面的突破与企业诚信建设是密切相关的。

1、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为企业信用的建设奠定市场基础。企业信用的基础是清晰的产权,产权不清晰是不可能有良好和持久信用的。2000年中国已初步形成了国有经济、混合经济、民私营经济三足鼎立的格局。最近,财政部等三部委又了(《允许上市场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资转让》)的规定,这是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可以预见,十六大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化,混合所有制与民营经济的比重必将进一步提高。其次是通过国有民营、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打造多元化市场主体。第三,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诚信的有力的内部制约力量。按照《上市场公司治理准则指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严格意义上的董事会,完善公司的外部和内部监控机制。此外,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将加快企业家群体的形成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形成对企业管理者诚信的内在约束力。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营造企业诚信氛围的社会环境。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前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管仲曾经说过,"仓廪实而知礼节能、衣食足而知荣辱",孟子也曾经说过,"民无恒产,斯无恒心"。中等收入群体比例越高,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程度就高。由此会为企业的诚信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3、以金融改革为重点的中介服务业改革的加快,将为企业信用的建设提供重要条件。金融体制改革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和金融业务向私人资本和国外资本的开放等方面。由于WTO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实行国民待遇,国外信用中介机构将逐步进入中国。信用中介机构的蓬勃发展必然对企业诚信建设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4、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大,城乡分割由来已久。由于这种特殊的国情,我国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比较大。因此,农村的改革发展取得突破,就会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从而对社会信用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诚信市场建设篇(4)

规范运作,推进产权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和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和《湖南省预防腐败试点工作方案》(湘纪发[20xx]31号)精神,以及省治贿办《关于开展省直部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快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在认真总结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称“省产交所”)强化风控、规范运作、阳光交易的经验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全面扎实地推进省产交所诚信体系建设,从而推动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打造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使产权交易市场成为全省区域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服务湖南经济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解放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作为建立规范诚信、运作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关键。紧密结合省产交所实际,认真做好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自查自纠工作,努力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全面落实治理商业贿赂任务,积极推进全省产权交易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省产交所职工乃至全省产权交易队伍的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进场交易,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进一步防止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

三、工作任务

针对产权交易前、中、后可能产生的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的角度,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提高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水平,打造透明、阳光的产权交易平台。

目前,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途径主要是“高价采购和低价转让”,从而滋生商业贿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国有产权场外私下交易;

⑵评估环节降低评估价值;

⑶不具备进场交易的条件,便受理交易;

⑷发布转让信息不充分(比如范围、内容);

⑸不利于企业发展为拟定的买家量身设定条件;

⑹泄露买家信息,致使买家串通;

⑺“合作伙伴”未成功受让,故意拖沓拒签交易合同;

⑻不足额按时付款,就将股权过户或资产移交;

⑼越权批准协议转让:a.不属于协议转让批准范畴b.无批准权利的部门。

因此,要防治和杜绝产权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就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推进法制建设,规范产权交易。目前,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财政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范交易。全国大部分省份(除湖南、西藏外)都出台了省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产交所自20xx年以来一直把推动《湖南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出台作为重点工作,也是省产交所明年工作的重点。出台《湖南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是建立全省产权交易行业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根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场外交易,从过程中规范产权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树立产权交易行业的诚信形象。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信用素质。要在全所乃至全省产权交易行业普及信用方面的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提高企业、行业的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引导行业自律,在经营主体中开展“守法经营、诚信交易”、“守合同重信用”等主题活动,增强其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的意识。要建立对企业员工的定期信用教育培训制度,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大力提高企业员工及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素质。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诚信市场建设篇(5)

关键词: 诚信秩序招标投标围标串标

Abstract: project bidding in acts of bad faith, has seriously disrupted the normal bidding market order. This article from the bidding market integrity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causes, harm and improve the bidding system of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proposal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only action bids market order real norms, to ensure that enterprises can be the same as the conditions, with the rule, the finalists bidding worthy, not without complaining.

Key words: integrity, order, bidding, bid rigging string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诚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方面。“诚”主要讲诚实、诚恳;“信”主要讲忠诚老实、诚恳待人。《招投标法》把建设工程招投标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强调建设各方当事人要讲信用、守规矩、重操守,然而有众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仅仅把“诚信”当作口号,或者只是对别人要求。为此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招投标市场不诚信的现状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体系中的主要当事人有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造价编审、建设行政监督机构。每一项招投标活动,如参与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有失信行为,就可能导致整个招投标活动呈现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为“受害者”。根据本人多年调研,各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信用缺失行为如下:

1、招标人失信行为表现在;立项审批时故意少报面积和压缩投资估算,以规避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做邀请招标;故意提高招标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将包含在工程总包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业主分包,如门窗、涂料、水电、外墙保温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

2、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投标报名时拉帮结派、搞围标、借资质挂靠;投标时,串通抬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施工时,工程偷工减料;承诺不兑现,以停止施工相威胁,想方设法搞变更;结算时,和造价审计人员串通,高估冒算等。

3、招标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无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过分迎合业主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欺上瞒下,背着业主,勾结投标人,暗箱操作;招标文件条款约定模棱两可,对不同的投标人以不同解释,执行不同标准等行为。

4、造价编审的失信行为表现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有意少算,编制控制价时,按照招标人的意图过分压低造价,也有的与投标人串通故意做高预算;结算审计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5、建设行政监督机构的失信行为表现在:不按规定办事,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执行标准不同;任意开口子;疏于管理,对违规行为不查处等等。

二、造成失信的基本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淡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民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都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如规避招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这些失信行为,直接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法律意识淡薄。

2、信用制度不健全。由于各项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机构协调不紧密,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及实用性不强。

3、失信行为无定性标准。《招投标法》中虽然明确规定资质挂靠、串标等不诚信行为是不合法的。但现实中,投标人借资质挂靠、串标和围标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掌握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即使有调查取证的工作也很困难,查证一起就可能需要半年时间。目前建设市场参与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比较多,配合协调不够紧密,由于管理理念不同,仍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

4、监管不力、惩戒机制不明确。失信行为与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的“包容”和“怂恿”是分不开的。可能碍于人情或“保护地方企业”的因素,对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另一方面,对失信的当事人,没有统一、明确的惩罚规定,一旦发现也很难处理,即使处罚也可能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不公平。这样致使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相对就小了。

三、招投标市场失信造成的危害

如果招投标市场失信行为频繁发生而失信者不受处罚,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主要危害表现为:

1、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招投标市场是开放有序市场。如果招投标市场不讲信用,没有规则,那只会一片混乱,健康有序发展就无从谈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无法保证。失信行为的泛滥使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就无法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开展良性的公平竞争,也就失去了招投标最原始最基本的存在意义,无法促进建筑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从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教训中,我们不难发现,所有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都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有关。建设业主任意地肢解工程发包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从而引发质量事故;建设业主将工程发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因施工能力不足导致工程合同无法完成,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招标人在招标中不尊重科学,标底价格过低,使得投标人为了中标,不得不违心地将投标价格压低在不合理的水平。在履行合同时,靠偷工减料赢得利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3、容易滋生建设领域腐败。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不应求”的买方市场,投标单位多,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 由于一般工程建设合同标的比较大,诚信惩戒机制不严密,很多人受巨大利益驱使,都敢冒失信的风险,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腐败现象。

4、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丧失应有的竞争力。目前很多地方施工管理和招投标完全脱节,投标过程中失信者、投机者能屡次得手,能规避法规约束,长期以往,投标人就投机钻营、搞关系或者暗渡陈仓,只要想法中标就是胜者的观念,无法正确引导投标人从提高效率、加强观念、提升技术方面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否则将不利于招投标公平、公正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招投标市场的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到国家投资目标的实现、影响到我国建筑法法律法规的落实。因此,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真正在招投标市场建立健全诚信体系至少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招投标中的失信行为,其实质是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的问题。这与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思考深层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将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各主体将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成为自觉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建立健全对建设及招投标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格的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出现情况的发生。

2、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形成循环的互相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建设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应进行诚信记录考核,建立标准统一的惩戒机制、诚信档案信息平台及曝光平台,一方面对于失信者,给予更严格的管理,使失信者付出承重的代价。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态势和市场氛围;另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应有的社会肯定,从各方面支持守信企业的发展。

3、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法制教育、招投标诚信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让每一参与方都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同时也熟悉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作用。

4、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5、行政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在诚信方面要起到表率的作业,提高自身素质,秉公执法,虚心接受监督。

诚信市场建设篇(6)

关键词:诚信经济;失信行为;瓶颈;根源;信用制度

Abstract: Discreditable behavior become the bottleneck of restric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auses of market information, and put forward for the moral support, the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edit system of way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bility,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Key words: credit economy; credit; bottleneck; origin; credit system

中图分类号:B82-053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如道德沦丧、不讲诚实信用等,降低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度,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经济制度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同时,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环境,也迫切要求我们建立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现在,就如何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与诚信的关系、如何维护诚信原则,强化诚信建设,浅论如下。

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诚信经济

1、诚实信用是民法等多部法律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经济,它不仅要求每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而且要求我们为市场主体积极服务的政府也必须诚实守信,公平地进行各种市场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本要求,是指导民事活动的最高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之中。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主体主观上持有诚信、善意态度的要求,反对一切欺诈、不守信用的恶,既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一种道德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的公正,这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市场主体相互信任是契约交易实现的基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其独特的内在机制和法则,它不仅需要法则来规制和保障,而且这种经济关系还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因为一方面,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了彼此相联、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另一方面,这种信用关系链条也维系着复杂的交换关系和有序的市场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讲,诚信好象市场经济的“芯片”。没有诚信,等价交换和市场秩序就无从谈起。只有市场主体都能自觉维护其信用制度,才能保证信用关系的稳定性,减少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反之,如果交易的各主体不遵守信用的原则,就会加大交易的成本,造成契约交易难以实现。可见,市场主体相互信任是契约交易实现的基本途径。

3、政府诚信是投资环境优化的基本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已从管理者变为经济发展的服务者。政府的职责就是提供持续、稳定的政策服务,提供和保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投资者最需要的正是这种持续、稳定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为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更能激发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必须规规矩矩地履行自己的诺言,做到诚实守信,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保证工作的透明度。只有政府加强了诚实信用建设,才能真正做到投资环境的优化,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失信行为是当前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1、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失信行为及其表现。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机制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一种经济形式,它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截然不同,有其独特的内在机制和运行法则。何谓诚信?“诚”是指诚实,“信”是指信用、信誉、信任。“诚”与“信”是紧密相连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要讲信誉,守信用。如果一个政府、一个组织或某个个人说话、办事言行不一致,那么就是诚实失信行为。在我国现阶段,诚实失信的行为表现突出。首先,在我国经济生活领域中,欺诈、作假账、假冒伪劣、偷税骗税、逃债赖债以及三角债等等不信用的行为司空见惯,从而导致了大范围的诚信危机。其次是广告传媒中的虚假广告特别是假医药广告、假招生广告泛滥成灾,流毒极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另外,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也导致不诚信的行为时常发生。政府失去了诚信,就会失信于民,就会失去发展经济的大好时机,非常不利于地方区域经济的繁荣,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上述种种失信行为,成为了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

2、造成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失信行为的根源。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失信行为?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各种经济活动都是在政府部门行政干预下进行的,对诚实守信的要求也就不十分严格。当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商品的生产、销售、分配、消费都是按照市场原则来进行交换和竞争。此时,由于忽视了诚信建设,使得诚信为本的传统美德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一些市场主体不顾道德良知,片面追求眼前暴利,败坏了社会诚信。这从道德层面来看,主要是失信者道德素质低下;而从经济层面来看,是失信者的失信成本过低。因为社会强制性因素如法律、制度不健全或不发挥作用,对失信者没有实施有效的惩罚,对守信者又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造成了“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失利”的不良局面。三是一些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往往从部门或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国家的法令置若罔闻,对不良现象听之任之,甚至充当保护伞,使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这样,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从而恶化了信用环境。四是政府转变职能不到位,弱化了服务而失信于人。政府部门还没有完全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者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者的转变,对职责认识不清,不知哪该管哪不该管,最后,该管的没有管,不该管的又去管了,而且服务滞后,因而造成了人们及投资者对政府行为的不信任。

三、建立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护的社会信用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信用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能不断向广度和深度进军,莫不在于其信用制度的形成和维护。人无信不立,市无信则乱。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建立诚信为本的市场秩序,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信誉观。

从做人的伦理道德方面来讲,要求人们要讲信用,不讲信用就会受道德谴责和舆论评判;从经商的法则来讲,要求人们要讲信用,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不讲信用就会失去信用度,就会失去市场份额。因此,无论从做人还是经商都要求我们必须“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为此,要在意识形态方面加强全民素质的教育,把建立良好的信誉观提升到一个人、一个企业组织乃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来理解,在全社会范围内培养和发扬诚信为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

2、完善法律和法规,强化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制度建设。

没有红绿灯,城市的交通就会陷入混乱,没有诚信,市场经济秩序更是无法想象。当前,我们在借助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机制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规范意识方面,还存在法律漏洞和执法弊端等问题,在客观上助长了不讲信用的风气。因此,我们必须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同种种破坏信用的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完整的有关诚信建设的法律法规。须知市场经济本身也是一种法制经济,用法律来规范调节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其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监督。对不讲信用、信用水平低的个人或企业,应在法律上限制其相应的一定领域或范围的入市资格。再次,要形成各种有效的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建立自己的诚信意识和诚信品牌,形成正确的诚信观念。使市场主体明白诚实信用是自身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灵魂,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和巨大的无形资产。而没有诚信,就会失去市场,无法生存。可以肯定,只要市场主体都本着诚实守信为宗旨而进行各种市场经营行为,我们的诚信经济将一定建立。

诚信市场建设篇(7)

关键词 证券市场 诚信 治理 

1 设立蓝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

20世纪末,美国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尤其是对审计委员会在实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方面。对财务报告给予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感受到自身的压力,必须不断的使“报表中的数字”达到甚至超过分析人员的预测及其所设定的目标,以实行“盈利管理”来掩盖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此,美国设立了蓝带委员会,它作为民间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职能进行监督,并对之提出改进意见。设立蓝带委员会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找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方法。它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所授予的广泛的裁定权范围内对会计准则能够做出准确地判断。该委员会侧重于有关程序性的规范,及加强实施和监督裁定权的程序,该程序规范导致董事会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外部审计员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蓝带委员会这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汲取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设立蓝带委员会,使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查处和外部审计员能够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诚信发展。 

2 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 

2.1 完善股东质询权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在我国股东的权利却是不对等,面对此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现在我国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每一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时候均有权就某一事项提出质询。如果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董事会必须给予答复,并提供股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情况。只有完善股东质询权,使股东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审计是保证股东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实际中大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控制审计人员的选任及其行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对此,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如德国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人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人员;丹麦规定,代表公司股本25%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指定一名特别审计人员与普通审计人员一起参与对公司的审计。另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用此种做法。而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2.3 特别调查请求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财务利润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大会或法院进行专门调查,但对于可以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要适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任命特别调查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3 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1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3.2 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排查风险,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制止、早查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3 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利和手段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长期以来被隐藏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均造成了损害,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采用事后严厉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警示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更要注意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而加强社会法治对公司内部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

3.4 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

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会有约束作用,可能也会扼杀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发展比较被动。我们有必要协调好审核与市场机制建立的协调关系,使之能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依据。

3.5 实行控制下的监管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中,如果实施严格的监管,将会导致股市大幅下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能实行控制下的监管,则既可以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破坏整个市场的研究规则,同时默认一定违规的现象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市场积极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长期关系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诚信发展导致了经济增长。

4 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对发行人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由于受发行人误导并购买该证券而受害的投资者。针对目前我国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缺陷,笔者建议:

4.1 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协会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这方面还存在不足,还与国外经济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可以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专门的部门来保障,必要时可以引进美国的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

4.2 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种方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投资者保证金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股民的不诚信行为。针对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对其交易保证金可以有优先取回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诚信建设。 

4.3 加强投资者教育

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强调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期战略投资的理念。只有这样,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学会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部市场操纵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最终才能从根源上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水平。

4.4 完善民事赔偿

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的经验来看,民事索赔是遏制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对待证券市场上的不诚信、欺诈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追究行政责任,导致了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要遏制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诚信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5 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5.1 严格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5.2 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美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完善。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信息。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记住教训,不再犯错,切实改善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参考文献

1 李青武.试论美国提升公司信用水平的法律对策[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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