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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7 14:55:3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篇(1)

不断总结和探索新形势下综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新办法

明确任务,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

第一部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1981年,中共中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1993年中央综治委、纪委、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五部委作出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若干《规定》。2001年,中共中央、国条院在总结十年综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中央提出综治工作方针、作出两个《决定》、一个《意见》为标志,我国综治工作经历了探索、成熟、发展三个阶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整套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和地位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其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重要性。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加强(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三个代表‘’即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在新形势下的集中体现。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离不开社会稳定这个基本前提,离开这一前提,一切都无从谈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社会政治环境。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的实质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路线、内容、手段和目的,均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和要求。因此,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重要任务和必然要求,坚持人民民主,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解决治安问题,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单靠打击不可能彻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从源头上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本身就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治理工作搞好了,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夯实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形势下搞好社会治安工作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出现了“五个多样化”的巨大变化:经济所有制成分多样化,分配形式多样化,社会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的休闲娱乐方式多样化。因此,单靠政法、公安机关的力量,单靠计划经济条件下就治安管治安的老办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问题。

第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深化“严打”整治斗争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全县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的总体稳定。但从“严打”整治的实践来看,单靠打击整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能解决当前治安的突出问题,不能解决长治久安的问题。必须从全社会的角度,大力加强社会防范工作,建立治安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才能解决全县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

(二)综合治理工作的地位作用

一是历史地位: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长期坚持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正确方针。这是对综合治理工作的历史定位。

二是政策法律地位。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和各级各部门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原则,从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确定了综合治理的政策法律地位。

三是特殊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一”:即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一条根本出路;综合治理必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对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这是其它别的工作所没有的特殊地位。

四是科学地位。即“四个体现”:综合治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观点和系统工作方法;体现了矛盾的基本法则,即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对不同矛盾采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即维护社会治安必须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治安是主题,综合是优势,治理是手段,平安是目的,群众满意是标准。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要求和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国家政权、杜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消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从源头上打击、预防和改造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层层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狠抓落实,奖惩逗硬。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四)认真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不断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力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工作范围和原则

中央和省、市制定了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方针、政策和原则、措施,其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本方针:“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概括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工作范围:十二个字、六个方面:“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1、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的首要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是围绕“破大案、追逃犯、打击团伙”,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活动,大力开展禁毒、禁赌、禁娼、禁黄、禁枪等专项斗争,认真抓好治安重点整治,坚决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2、防范。是维护治安秩序,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措施,要认真疏导调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消除各种不稳定的隐患,防止矛盾激化。要以“人防、物防、技防”为重点,认真抓好城乡治安防范工作。要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动员军、警、民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搞好城乡治安联防。要认真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位,健全八个体系、四级网络,全面抓好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要按照“谁受益,准出资”的原则,坚持财政拔一点,单位出一点,群众自筹一点的办法,解决群防群治的经费保障问题。

3、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根本在教育。要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虽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中小学校要坚持教书育人原则,认真坚持上好思想品德课和法制课,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双差生”的思想转化工作。社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文化市场管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基层党政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组织要认真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管理。加强治安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维持良好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重点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房、文化娱乐市场、集贸市场、首脑机关、特种行业和要害部位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

5、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关键。要认真加强公安派出所、法庭、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单位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法单位在治安防范的骨干作用。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要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抓好综合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6、改造。劳动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工作。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提高改造质量。司法、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帮教工作,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解教人员要一视同仁,不准歧视。

上述六个环节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有机制整体,不可偏废。

(三)基本方法。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法律等多种方法,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四)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十大原则:

—一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防范,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打击和防范两手抓、两手硬。并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到加强治安防范上来。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综治委九一年为此专门作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共七条内容。这个原则规定在一个地区范围内,驻区单位无论级别多高,单位多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一律服从当地综治部门的管理。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核心,适用于所有党政军部门和人民团体。

—一“抓系统、系统抓”,“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要求综合治理不仅“块块”要抓,“条条”也要抓。“条条”综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发挥“条条”管人和管事相一致的优势,抓好本系统的综治工作;努力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一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原则。这是中央赋予综合治理的“尚方宝剑”,有四个文件出处:一是中央《决定》,二是中央五部委《若干规定》,三是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四是2o01年14号文件。

—一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中央五部委《若干规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时,要认真考察他们抓综治工作的能力和实绩。把综治工作总的责任落实到了党政一把手头上。并对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地区和单位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过程,就是实行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过程。这是我们党一贯的原则,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一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原则。要求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隐患,实行定期排查调处。县一月排查调处一次,乡镇等基层单位半月排查调处一次,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目标管理的原则。这就是对诸多综合治理的任务,以确定目标责任制的形式来落实和考核奖惩。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篇(2)

我受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原则作了新的阐述,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决策和省委近年来作出的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等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此外,条例施行以来,我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又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对条例进行完善,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因此,对条例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是必要的。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条例的修订列入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内务司法委员会与省综治办就条例的修订工作进行了多次沟通。2007年1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综治办提供的建议稿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并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4月6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了省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教育厅、局等16个部门的意见。4月9日至13日,内务司法委员会赴金华、义乌、台州、仙居等市、县进行立法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5月9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条例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方针政策的精神,适应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对综治工作的方针、原则、组织机构、考核与奖惩等条款作了相应修改,补充、完善了部门职责,新增了工作内容。原条例共二十条,修订草案共二十七条,除新增内容外,其他多为文字修改。现将主要修订内容报告如下:

(一)关于综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任务。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方针政策,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有关决定的精神和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决定,修订草案第三条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推进平安建设,保障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关于新增的工作内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归正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铁路护路联防、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海事渔事纠纷调处等六项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常性基础性的专项工作。原条例对流动人口和归正人员作了规定,其他四项工作并未涉及。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至十七条对这四项专门性工作作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此外,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做好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

(三)关于司法机关、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职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修订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将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将第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司法救助、法律援助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应当结合办理案件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四)关于公民的责任。为了调动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治,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维护治安秩序。

(五)关于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将原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合并,规定:有关单位、地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治安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增强综治工作考核的操作性,修订草案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地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覆行或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致使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秩序事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或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中不达标的,当年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同时,新增第二十六条对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篇(3)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打击 预防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社会公众参与下,各级党和政府部门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协调行动,运用各种合法有效措施防治严重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社会管理系统工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经验”,这一理念在党中央的萌芽则源于对20世纪70年代末高发的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的控制。1981年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概念后,综合治理就成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方针,社会治安治理的战略思想在全党、全社会得以确立。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两个《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下文简称中央《决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目标、工作范围、原则等内容,将社会治安治理纳入法制轨道,使综合治理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正式确立。2001年,为了深化社会治安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将这一工作向纵深推进,各种创新管理机制层出不穷,如平安建设、大调解等。十余年后的今天,在党中央更为强调管理服务,将工作重心转向维护社会稳定的时期,如何清晰地认识打击和预防的关系,真正将预防为主落到实处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 “打”与“防”的立法规定及问题

自改革开放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对于打、防关系的表述从总体上说经历了三个依次交替的阶段:一是一般地提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阶段;二是 1991 年1月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把打防并列;三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及 2002 年党的“十六大”都明确确定“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从当前我国立法情况看,较为权威系统地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是1991年两个《决定》和2001年《意见》。1991年中央《决定》第三点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即“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强调“六个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并提出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1991年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点也提出“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并用六句话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坚持这一方针。无论是被称为原则还是方针,都反映出治国理念的进步,反映出我国在犯罪治理方面已经不是单纯地依靠打击犯罪一方面来进行,而是将预防和打击放在同等高度,并在标与本之间选择“重在治本”,暗含了对犯罪预防的更高关注。为了行文方便,笔者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从上述指导思想可知,在打击和预防方面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如果一定要选取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那就应该是“重在治本”的预防方面。虽然指导思想作了这样的规定,但是中央《决定》在工作环节方面的规定却与之背道而驰,即 “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那么到底是打防并举,重在治本,还是打击先于预防呢?这一前后矛盾的立法表述使得执法人员一方面要在脑海中牢记“打防并举”的理念,另一方面又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以打击为首,容易引起思想混乱,进而使实际工作效果大打折扣。此外,按照传统的做法,执行机关更倾向于打击而忽视预防,尤其是80年代以来的“严打”观点根深蒂固,基层的执行机关仍旧会以打击为主,而将预防放在十分次要的地位。

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社会矛盾和形势在新世纪也发生了改变,为适应新时期要求,2001年《意见》将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明确确定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这在我国犯罪治理工作的历史上堪称一个跨越,它将犯罪预防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实现了我国犯罪对策的战略性转变。虽然指导思想的提法发生了改变,但《意见》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仍规定为“打击”是“首要环节”,“预防”是“积极措施”,并将先前的六个方面合并为“打击”和“预防”两个环节,与此同时,我国在打击犯罪方面建立了诸多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形成了较为详尽系统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在预防犯罪方面我国并未制定统一的《违法犯罪预防法》,只是于1999年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这也仅仅局限于未成年犯罪预防方面,更不用说建立完善的法律架构了。

二、正确认识“打”与“防”的关系

如前所述,现阶段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在具体工作环节坚持“打击为首要环节,预防为积极措施”,这一前后矛盾的立法表述使得实际工作中更重视打击,往往奉行“打击为主”的思想,忽视预防的作用和效果,因此需要正确认识打防关系,在强调管理服务型社会下更好地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功效。

“打”也就是打击,是指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进而减少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政局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防”也就是预防,指国家、地方组织及社会团体,通过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其对孕育着利于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恰当管理,以达到更好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两者都是综合治理犯罪的重要手段,都以减少、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群众有安全感为目的,其区别主要在于打击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的手段措施,具有被动消极性,预防则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的手段措施,具有主动积极性。

此外,两者互为条件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充分发挥打击的威慑力量才能为预防措施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只有加强预防,并逐步建立起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防控体系,才能保巩固打击的成果,进而有效地遏制并减少犯罪。

具体而言,“打”与“防”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1.打击和预防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打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打击通过惩罚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预防的作用,即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条件和机会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及震慑、警戒社会上其他不稳定分子或危险分子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与此同时,预防从根本上来说是“防患于未然”,也需要通过各种防范措施予以实施,发挥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功效。因此,预防又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2.打击与预防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打击处于治标的地位,预防处于治本的地位。打击是针对已经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的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事后手段,具有消极、被动的性质。从整个社会治安治理的战略全局和长远来看,预防则具有主动、积极的性质,是一种事前手段,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避免可能出现的损失和危害。当然,在治安形势较为严峻或特殊的时期,打击与预防的位置可以相互转化,但这也只是暂时的、局部的,预防仍应处于首要位置,仍是中心环节。简言之,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 预防是第一位的,打击是第二位的。

此外,预防犯罪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着多方面的作用:可以避免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有利于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可以改善、提高政法部门的效能等。

三、真正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在认识了打击和预防之间的关系及预防犯罪在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后,我们就需要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真正落到实处,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观念。首先要从打击犯罪的一线即公安机关做起,转变旧有的“重打轻防”理念,真正意识到预防胜于打击,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犯罪发生的诱因,以防再次陷入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怪圈;其次,其他单位也要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将预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预防的积极功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篇(4)

一、强化领导责任,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

20*年,*人防办调整、建立健全综治领导机构,增强了工作力量。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目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和构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两个工作重点,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把平安建设作为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作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摆上单位综合治理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拿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大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进一步促进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创平安、保稳定、促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处理单位内部矛盾

认真排查调处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努力消除各种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全面地、认真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执政能力,以有效化解因利益矛盾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深入地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活动。

三、加强开展“严打”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篇(5)

一、主要作法

1、领导重视,健全机制,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今年以来,党工委以党的十精神为指针,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争创“安全文明大院”为活动载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组织专题研究,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

2、健全制度,强化责任,全面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职责制度,综合检查考评制度,安全保卫,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责任人明确了各职责范围内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认负责”的原则,做到小事不出户,大事不出单位,矛盾就地解决,形成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治安稳定,工作顺心的可喜局面。

3、坚持综治例会制度,综治领导小组始终坚持例会制度,重大事项、议题,全年工作安排、部署都必须通过局党组讨论通过。一年来,全办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综合业务培训等都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4、加强硬件建设,消除隐患,狠抓落实。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办上下构筑安全稳定防线,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还组织人员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员进行了专项清理。

5、确保稳定,维护大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关系社会稳定人心安定的大事。在机关内一是结合“五五”普法要求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在工作中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二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求党员和职工不参加任何派别活动和宗教组织,自觉杜绝“毒、赌、黄”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是把综治与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坚持教育,坚持防范,使单位达到“五无”标准。

二、存在问题

一是综治的防范上,有时紧时松的和麻痹松劲的现象。

二是对依法行政的转变不适应,有的乡镇对简化程序,草率从事,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认识没有看到。

三是内部管理上,有些防范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明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

2、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重在防范。

3、抓好综治宣传,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伸张正义的事迹,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篇(6)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我办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列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内容。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熊金红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副主任胡桂芳为第二责任人,各公司经理(中心)主任为成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加大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实施领导责任查究和“一票否决”制。

二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服务群众意识

我办在公众安全感工作中坚持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通过了解民情民意等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和谐平安县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积极开展宣传、代办、帮扶、法律援助、排调纠纷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公共安全感指数,取得群众对综治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三、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结合工作实际,与下属公司(中心)签订2013年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并把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分解落实到各公司、中心。

四、深入开展平安建设,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我办继续推进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抓好企业平安创建,抓好居民家庭平安创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着力抓好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应用长效机制,综合各方面力量,有效预防、控制和打击社会方面的流动犯罪,在重大活动和节庆假日安排好值班,做好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防止和种不稳定因素发生。

五、积极开展社会治安全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认真组织宣传学习有关社会治安法律、法规及条例,提高法制观念。大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商务法律、法规工作与法制宣传相结合的宣传活动,促进形成平安意识,凝聚创建平安力量。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篇(7)

一、双河社区唐河站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唐河站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治理中,基地各单位协调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突发性事件预防机制不够健全和协调。三是部分职工对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有待于提高。四是综合治理硬件措施不能到位,以及设备落后。五是人员严重不足和待遇不协调等制约着工作的开展。

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是健全综治机构。

综合治理工作是长期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它具有区域的复杂性和地域管理性,针对唐河基地处在城乡结合部,各类人群和环境变化相对复杂,唐河站针对当前情况和基地小区所处地理位置,首先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种网络机构,由党总支书记挂帅,各基层队成立治保小组,在年初与各基层队党政负责人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承包书,基层成立治安联络信息员机制,在基地区域建立多个治安耳目,把治安防范工作纳入正规化管理。

二是充分发挥各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工作,唐河站在人员少,生产、经营、服务重,点多、面广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基层治保组织和治安耳目的作用。认真落实油田综治委和部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制”工作,以及社区综治办,保卫科安排的综治工作,年初站领导和基层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目标责任保证书》、《安全管理责任书》,和全体员工签订《缉枪治暴专项安全责任书》,根据现有的情况和实际工作中的要求,我们健全了组织、完善了措施、强化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做到综治工作有部署、有考核、有总结,建立24小时值班制,为了有效开展基地小区治安防范工作,密切联系各基层治保组织,依托唐采派出所、社区保卫科强大力量,在小区开展了春季和夏秋两季大的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季节又开展了4次小规模的基地交通秩序和农贸市场,以及夏收在基地道路打粮、晒麦子、水电的综合治理。针对地方在基地小区上幼儿园和小学的人员及车辆,站抽调保卫和相关人员进行管理规范;针对小区的复杂环境,安排保卫和保安人员24小时不间断的进行巡逻,从人防、物防、技防上加强管理,确保基地小区良好的治安环境、从而使基地区域治安环境得到良性循环。

三、做好治理、防范与打击相结合

在小区进行治理中做到防中有打、打中有防、以防为主、打防结合。针对基地的特点,制定了唐河基地(矿区)营运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修订了唐河基地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特别是对农贸市场个别人无视国家法律,为所欲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使职工家属对此感到非常气愤,敢怒不敢言,我们结合唐采派出所,针对地霸行为集中时间进行打击和整洁,并采取经营户书写申请、保证书等形式,强化整顿。对机动车辆进行逐个申请登记,并保证承诺不违章。对基地小区门口接送学生车辆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小区居民进出安全。对附近村民强行装卸、路霸、偷水、偷电行为进行打击。从而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在内部防范中,主要实行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对节假日和休息日贵重物品有专人看管值班,重点部位加装防盗门,财务重地安装防盗器。

四、强化综合治理和防范工作,保持基地小区的长治久安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原则,倾听职工家属对小区治安热点和难点问题,寻找引发各类民事纠纷和各类案事件的源头。对很小的纠纷和潜在的治安隐患,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管,把邻里间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把各类民事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主要工作,利用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向职工家属以及村民进行深入的法律教育,及时并妥善调解职工家属之间,职工家属与附近村民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有力地推进了综治工作中的顺利开展。

清理内部不留死角,优化小区良好环境。坚持做到每月一次的综治会议,每周一次的治安动态分析,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天气,进行设防布控,结合季节,针对农村人员农闲的特点,做好重点要害部位防范和布控。通过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效的减少了各类事件的发生。

河南油田双河社区唐河站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群众上访,以及预防案件落实,坚持不懈地强化对基地区域治安环境治理,广泛扎实有效的开展文明小区的创建活动,创建了基地小区文明、环境优美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