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环境监测法规

环境监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8 16:28:29

环境监测法规

环境监测法规篇(1)

    2.2加快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准确定位环境监测机构的性质和工作准确定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T作,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在现行的环境监测体制中,对污染源的监测定位为监督性监测,南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属于服务性质的环境质量监测也由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新的环境监测体制可以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监测转由社会的环境监测力量承担,由环保部门监督其提供的环境监测的服务质量。

    这样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精力做好环境保护监督执法T作,树立和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法的权威和地位;有利于明确相关方环境保护的责任,形成环境保护的统一战线,有效地发挥各行业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作用,保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减少环境保护部门和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具体管理事务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强同各部门与地方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也有利于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摆脱目前不得不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被动局面,降低因职能定位不准确带来的风险。I5l同时,为了切实完成好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土壤调查、污染源普查、总量减排、区域补偿等专项监测T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等的政府监测职能,环境监测站理应处于一个有利的政治地位。因此,应该进行提高机构的地位和级别的尝试。比如常熟和张家港两市监测站就已率先进行了尝试,先后提升为副科级单位完成监测站升级。同时,政府应加大预算,加大监测事业方面的投入,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实行全额拨款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比较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也使监测站的政治地位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障。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从而也为监测站政治地位的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的优化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头管理,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活动的进行。环境监测部门被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够独立的性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环境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如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反映环境质量和环保业绩考核时,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这种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独立的最高管理机构对整个监测活动加以监管,直接导致监测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的监测技术、方法和标准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

    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是有历史原因的。在环境监测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统一的管理机构,但是在环保部门的机构改革中却把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撤消了,把环境监测的科研、标准、规范、法规、能力建设、业务管理等事项都分散到各个部门中去。所以才会致使没有一个部门从总体上对环境监测从网络建设、法规标准、质量控制、能力建设、人员培训、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分析和发布等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监督管理,也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对环境监测工作从总体上负责。

    1.4无统一、完整的且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我国目前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布监测结果的权力。除国家监测局总站外,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交通部、气象局、一些大专院校、沿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测工程部门都或多或少地开展着与监测相关的监测、调查或研究活动,但其根据的标准和规范却不尽相同,使得发布的信息从方式、内容、参照的标准都不相一致。l4l随着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的全面扩展,全国加大了环境监测的硬件投资,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基础包括技术装备、技术标准、技术人才在内的环境监测体系,但是现行环境监测方法却跟不上技术设备的更新及新的技术方法的需要,导致无论从监测方法的类别、数量,还是从监测方法的体系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与实际工作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

    1.5没有建成有效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对于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准备不充分,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完善和不配套;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不清,上下各层级间的职责和任务混淆,严重影响环境监测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四级环境监测站,也形成了一定的监测能力。但是,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布监测结果的权力。这些监测站并没有真正形成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和具备网络运行功能,也满足不了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

    2对策及建议

    2.1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的立法层次和法现行的环境监测法律规定分散在各专门法规中,而且各部门的法规对环境监测活动的规定各有不同,有的甚至是相互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圉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对我国水环境进行监督监测的职能。但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也规定水利部门应对水环境进行监测。这是明显的立法冲突,导致两个部门相互“打架”。由于各部门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规定相互矛盾,而且其他的环保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也高于监测的管理办法,使得各部门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开展监测活动。如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而水利、气象、海洋等部广J按照水法、气象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开展本部门的环境监测与管理活动。这直接导致我国的部分环境监测工作出现盲区或多部门交叉、重复管理,以致职责不明确。也是造成当前各部门、各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各自为战,企业和社会监测放任自由,各层次的环境监测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1.2法律法规关于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在环境监测的定位方面,法律上关于环境监测的相关规定中,监测被定位为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监测结果的服务性单位。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关于环境监测执法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环境监测却是执法的“尖兵”,毋庸置疑地参加了执法活动。这种在机制体制方面,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混淆,致使环境监测部门忙于服务性的监测收费和提供污染源监测的工作而忽视其最重要的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研究的职能。这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没能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导致环保部门的有限监测能力不能及时和很好地为环境执法服务,难以发挥其“尖兵”的作用。[211.3环境监测监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在监管方面是对环境监测工作多头管理,缺乏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同时当地政府、技术监督局和上一级的环境监测站都有权力对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立独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国家应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使环境监测得到最大程度的独立,明确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的职责、相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改革,组建并不断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部门应逐步完善全国环境空气、地表水、近岸海域、噪声、生态遥感、酸沉降、沙尘暴、三峡工程等生态与环境监测网络。对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加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的准备和投入,完善和出台配套的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和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明确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任务。

    2.4加快制定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监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并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统一和完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以及定期公布重点流域和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

    3结论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执法的“尖兵”,它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必须加快其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规范环境监测的日常监测,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使其更好地为环保工作和社会服务。

环境监测法规篇(2)

【关键词】 环境监测制度 问题 对策

1 概述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但是由于还处在我国发展前期,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当前我国环境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京津冀地区的雾霾天气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因此要想构建和谐社会,人与环境的关系必须和谐。值得庆幸的是,当前我国自上而下都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开始对那些已被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而对环境的治理工作必然涉及到环境监测。作为一项集系统性与复杂性于一体的活动,环境监测在环境治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环境监测制度是指为了保障环境监测的正确、顺利进行而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设置,对其职责、运行等进行规定的一项制度。可以说如果环境监测制度科学合理,那么在其指导下的环境监测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获得的数据将更具代表性、准确性、完整性,更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当前的环境状况,为相关环保部门下一步的环境管理与治理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2 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已经初步具备组织机构网络化和监测分析技术体系化的雏形。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经验较为缺乏等原因,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2.1 监测区域划分不科学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区域主要是依据行政区域进行划分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只能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进行监测,而无权超出行政区划对其他行政部门主观区域进行监测。但是众所周知,环境是一个完整、有机的整体,而且环境中的物质处于不断流动过程中,以长江为例,长江上游一旦被污染,其必然会影响到下游的水质。但是由于受到行政区划的影响,很多政府下级部门只能对其行政区划内的环境进行监测,其得到的数据必然是片面、不完整的,依据这些有限的数据制定的环境治理策略必然也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对环境的治理必然收效甚微。

2.2 环境监测法律制度不健全

某一项制度的建立必然依据某一项法律制度,但是尽管当前我国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对环境治理与保护进行了专项规定,但是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的法律法规是就环境监测进行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空白直接导致环境监测地位的不明确。尽管200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但该管理办法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同时由于《管理办法》法律位阶过低,其规定又存在漏洞,无法对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扯皮现象进行有效治理。各地方部门的监测工作随意性较大。由于对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对各地方部门的监测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造成监测质量低下。

2.3 环境监测制度过于行政化

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主要是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每一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环境监测站,尽管环境监测站在名义上属于事业单位,但其经费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划拨,监测任务也是由政府进行管理,因此环境监测站的法人地位极为薄弱,环境监测行为实际是一项政府行为。而这种制度的行政化导致各种弊端不断出现。由于受行政机关领导,监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完全受政府领导,其主动性不强,监测活动无法连续进行,监测数据极易出现断层;同时由于各级政府都具有自己的环境监测站,上下级政府的监测站之间必然会出现重复监测,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除却环境监测站之外,各级政府下属部门,如农业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等也会对其所属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进行监测,一旦他们监测数据与监测站所得数据不一致,就会人为制造矛盾。

3 改进我国环境监测制度的对策

我国当前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要改善我国当前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必须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监测制度。

3.1 完善法律规定,提高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为了提高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提高法律位阶,因此国务院有必要制定一项专门的行政法规,从国家层面就环境监测问题进行规定;其次要完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过于原则化,其必须以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为依据,因此有必要对《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加强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建立起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网,为环境监测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3.2 统一环境检测机构管理

为了改变环境监测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必要将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权进行统一,鉴于我国环保部的权威性,应当由环保部进行统一管理,从而节约监测成本,减少因监测数据不一致导致的矛盾。此外环保部可以根据需要在各地区设立区域性环境监测机构,摆脱各级地方政府的控制,实现监测独立。

3.3 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评价机制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机构重叠,很多机构无法满足环境监测的需求,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有必要提高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建立环境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资质认可条件的机构,取消其资质认可。此外将环境监测机构引入市场竞争中,加强其紧迫感,促使其不断更新观念,提高技术,增强竞争力,为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制度保障。

4 结语

除上文提到的问题外,我国环境监测制度还存在其他问题,如监测范围过于狭窄,监测机构过于单一,民间力量不强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扩展监测机构的监测范围,发展环保NGO等。总之,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基石,我们必须从制度上进行完善,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联系我国实际情况,从立法、执法、机构建立等方面进行努力,完善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

参考文献:

环境监测法规篇(3)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建议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22-0272-01

1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

社会公信力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服务部门在处理社会公共关系事务中所具备的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信任的影响能力,也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社会组织体系、社会政策实施以及其他社会性活动的普遍认同感、信任度和满意程度,是公民对社会组织及其政策的一种积极评价。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环境监测是社会赋予监测部门的权威,也是社会公信力最主要的载体之一。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主要由3部分构成,即法律的认定、行政的许可、社会的认可。作为一项基础工作,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监测行为和监测管理的规范化程度、监测数据的全面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政府科学决策、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既关系到能否为科学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也关系到能否准确反映科学发展的成果,更关系到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影响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加强环境监测,是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环境管理能力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际环境合作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明确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因此,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显得格外重要。

2环境监测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基础的技术装备、技术标准、技术人才的环境监测体系,形成了国家、省、市3级监测网络,环境监测的作用日益显现,能力建设突飞猛进,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在污染减排、污染源普查、土壤调查、宏观战略研究、水专项等重点环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1]。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测定位,理顺了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了环境监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发挥环境监测在节能减排中的重要作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2]。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都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共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

近10年来,我国环境监测能力明显增强,监测技术水平明显提升[3]。初步建立了基于分级管理和上下级业务指导的环境监测管理模式,初步建成了以常规、自动监测为基础的监测技术装备体系,初步建立了拥有440多种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230多种国家环境标样,以及数百种部门或行业的技术方法标准,每年多种环境监测报告,拥有一支2 300多个环保监测站和4.7万多人的环保监测队伍,为环境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监测数据和信息,为国家环境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国家到地方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在监测业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监测工作实行全程序质量保证制度、持证上岗制度、监测数据三级审核制度等多种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地保证了监测数据的全面、科学、准确、真实性;许多监测站都通过了计量认证评审和实验室认可评审;环境监测结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要求。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近30年,队伍不断壮大,事业不断拓展,技术不断进步,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过程。

3环境监测公信力发展存在的问题

(1)环境监测在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明显滞后,目前尚未出台统一、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如环境监测条例至今仍未修订,影响了环境监测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2)由于监测的行业规范不统一,导致监测数据缺乏可比性。尤其是各部门在监测断面布设、监测内容、技术规范、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环境监测报告不仅在监测区域上有重复、内容上有交叉,而且监测评价结果往往存在很大不同和争议,甚至存在矛盾。不仅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全面准确掌握环境状况,给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造成困难,而且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和公信力[4-5]。

(3)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两层皮”、“多层皮”的现象。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相互矛盾,具体环境管理中不重视使用环境监测数据,导致监测资源浪费,不仅影响环境管理的规范和统一,也给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下转第274页)

(上接第272页)

带来了负面影响。

(4)在具体工作中,由于监测手段、监测能力的欠缺,距离“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标准规范不全、环境标准物质滞后、部分仪器设备落后与缺乏并存、基层监测业务技术带头人队伍不整齐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

(5)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使环境监测地位处于尴尬局面。环境监测数据是现今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因此,来自地方政府的影响客观存在;环境监测数据是执法的依据,但部分群众认为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是“一家人”,存在对环境监测第三方公正性疑问。

(6)由于各种原因,个别地方环境监测人员表现出丧失气节的逐利行为,如任甲方收买、贪蝇头小利等问题。

以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影响了环境监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提升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的建议

(1)制订环境监测相关法律。国家应尽快修订出台《全国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确立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切实做到环境管理有法可依[6]。

(2)规范环境监测技术法规。强化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的统一,杜绝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多头的混乱现象,以提高政府环境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

(3)改革地方环境监测机构管理机制。在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设置方面,建议国家设立区域监测派出机构(如分局等)作为区域性环境监测中心;各省按照各自区域设立地方区域性环境监测机构,或把现有的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收归省管;国家区域监测派出机构应由中央进行垂直管理,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省管理的监测机构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真正确立环境监测的第三方公正地位,使环境质量地方负责制落到实处。

(4)加强监测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监测为环保管理和执法的技术支持、服务能力。要使各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为环境监测能力的提升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要强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境监测队伍。

(5)规范监测数据,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环境监测站必须时刻把监测数据质量摆在监测工作的突出位置,确保监测数据科学性、规范性和公信力。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切实落实监测工作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真正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以准确可靠的分析判断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积极组织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监测技能竞赛工作。

(6)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继续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进一步拓宽公告内容,在维护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同时,强化环境监测的权威地位,提升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

(7)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加强行政道德建设,逐渐把监测人员纳入公务员类管理,以公务员法来约束监测人员的行为规范,有效发挥道德的社会管理功能。

整理

5参考文献

[1] 李大伟.浅谈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1):42.

[2] 成章伟.试论环境监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j].湖南有色金属,2010,26(4):68-71.

[3] 龙小清.浅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0(5):59.

[4] 江峰琴.规范科研管理 提升环境监测科研水平[j].科技资讯,2010(22):252-253.

环境监测法规篇(4)

关键词: 环境;监测; 质量;管理; 思考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development mode, countries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caus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of the more and more high. However, due to the poor and monitoring environment monitoring equipment status and monitoring technology lags behind, and the state of the required standards also has very big disparity, environment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still has a lot of problems. In this paper,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assurance and quality control puts forward their own views, and how to strengthen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level solu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environment;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核心和生命,是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保证。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生命线,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水平,是环境监测发展的根本所在。它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执法和科研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根本前提。同时,也是提升监测站监测能力及监测技术水平的基础。

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今后环保工作的主要任务。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时期,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职能日显凸出。污染减排、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污染仲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城考创模考核指标都离不开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撑,由此可见,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环境监测任务不断增加,环境监测项目不断拓宽成为环境监测工作的必然趋势母庸置疑,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水平,是环境监测发展的根本所在。

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法规依据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环发[2006 ]114号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以及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2007 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文,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是“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目前,监测站开展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是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和数据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而进行的考核认证工作。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是通过计量立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是政府对第三方实验室的行政认可。依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涵盖了认证考核的全部内容,要求实验室检测过程及出具的检测数据不仅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而且要有合法性,公证数据必须溯源于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向社会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律效率。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环境监测则是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并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分析,评价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程度。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用于判别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目前开展的污染源(国控、省(自治区)控、市控废气、废水污染源)例行监测不仅是为环境管理提供监测依据,而且是企业污染源进行的监督性的监测。

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措施

2.1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2.1.1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形成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 “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是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指导性文件,也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是环境监测的全面质量管理,包括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仪器物品采购等质量保证及监测计划、布点采样、样品运输、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结果报告的全过程,随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入,质量体系文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和改进,使体系文件更具有指导意义。

环境监测法规篇(5)

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任务,是环境保护履行环境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摸清环境质量现状,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满足广大群众的环境知情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环境监测的新作用。环境监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各级环保部门为评价环境质量状况,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污染物对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检验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必须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数据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的基础,是环境管理、执法、统计、信息和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二)环境监测的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公布环境状况信息”,把环境监测和公布信息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来部署。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要求“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在2009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新时期环境监测的工作目标,即真正说得清污染源状况、说得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说得清潜在的环境风险。

(三)环境监测的新任务。坚持以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统领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在探索环境保护工作时必须统筹考虑环境监测的发展,使环境监测工作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把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作为根本任务,尽快实现环境监测从传统到现代、从粗放到精准、从地面到天地一体化、从分散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测到预测预警的全面而深刻的历史性转变。

二、强化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保障环境管理需求

(四)建立环境质量考核机制。改善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目的,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质量的变化,将环境质量作为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补偿机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布重点流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方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限期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测的执法力。

(五)把环境管理需求作为环境监测主攻方向。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必须满足环境管理”的基本方针。切实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环境监测要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努力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规范的环境监测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环境监测信息。

(六)理顺监测行政管理和技术的关系。环保系统实现了监测行政管理与业务技术的分离,监测行政管理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快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测体制机制、制定各项监测制度、编制规划计划、加强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重大环境监测问题上;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将工作重点从过去的协助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转到抓好环境监测业务技术上来,尽快实现“技术立站、科学监测”的定位转型。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和职责,使环境监测机构在技术上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任务、经费、能力相配套,监测队伍稳定,发展势头良好,不断提高技术支撑保障能力。

三、深化环境质量监测,说清环境质量状况

(七)健全环境质量监测和公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环境质量监测制度,科学制定本辖区环境监测方案,确定环境质量监测范围、项目、频次和任务承担机构,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根据本辖区的环境监测数据评估和预测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对环保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对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实施预警。要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综合性环境状况报告和重大环境监测信息。

(八)加强例行监测,扩大监测领域。县级以上城市要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严格按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环境要素监测。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拓展环境质量监测指标,针对臭氧、PM2.5、有机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开展监测,把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逐步纳入例行环境监测,要探索扩大环境监测领域,逐步开展土壤、生物、振动、光、热等监测,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和成果,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建立“天地一体化”环境质量监测体系,重点开展敏感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三湖一库”等重点水域的水体富营养化等监测工作。

(九)明确划分环境质量监测范围。按照环境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环境质量监测的责任主体和监测事权,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国家在地表水方面主要监测各大流域干流及满足一定条件的支流、重点湖库和跨国界水体;在环境空气方面主要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重点区域和大气环境质量背景地区;国家监督性监测主要覆盖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等领域。上级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要让下级环保部门共享,实现全国环境监测数据共享。

(十)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联动监测。进一步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联动监测。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等重点流域水质联动监测。要针对区域、流域污染特征、主要环境问题,采取手工、自动与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要按照联动监测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实现数据共享,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为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

(十一)统筹城乡环境质量监测。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部署,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工作,以“以奖促治”村庄(乡、镇)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农村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下饮用水水源、空气、土壤等要素监测。加强重金属排放区环境质量监测,摸清重金属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要用城市环境监测技术和力量带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充分发挥县级环保部门的作用,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

四、加强污染源监测,为污染减排提供支撑

(十二)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污企业自行开展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制度,规范企业自测行为;理顺企业自测、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和环保部门对污染源排放的监督性监测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监测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和规范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监测技术和程序,完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同时要尽快制定各行业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和企业达标排放评价的办法,深入分析研究污染源监测管理和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污染源监测管理、业务和技术体系,全面推进污染源监测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十三)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说清污染源状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各行业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监测,实现特征污染指标的全覆盖;要督促排污企业加强污染源监测基础设施如排污口、监测平台等规范化建设,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基础保障。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排放基础信息档案,组织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要做好核与辐射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加强对企业排放重金属的监测,统计区域重金属排放总量,分析其与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关系,逐步开展污染源温室气体监测工作,为温室气体减排奠定基础。

(十四)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促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考核,通过对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监督其正常运行,保证其监测数据准确和有效使用。

五、做好预警与应急监测,说清潜在环境风险

(十五)加强环境预警监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数据出现明显异常或者显著变化的,应当分析原因并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提交异常报告或者预警信息报告。要加强省界断面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建设,根据不同流域的污染特征,适当增加重金属、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要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的预警监视作用,研究开发预警表征平台,准确把握环境安全隐患所在,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十六)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监测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理顺应急监测管理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和应急监测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应急监测演练。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针对当地环境风险源状况,建立环境风险源应急监测数据库,包括应急监测人员、设备、方法、标准、防护要求等,确保在发生污染事故情况下,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为污染事故处理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六、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监测数据科学性和规范性

(十七)实施全过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采样、样品运输和贮存、样品前处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写等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加强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性、规范性。要研究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应急监测等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技术规范,实现监测全程序质量管理。

(十八)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要重点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研究和设计,建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准入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的适用性检测,定期和更新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合格产品目录,加强环境标准样品研究与开发,逐步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十九)加强质量管理考核工作,形成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要求,定期对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监督和考核机制,开展质量巡查、同步监测、实验室比对、质控考核、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等多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活动,形成监测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上级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尽快制定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推进环境监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

七、加强环境监测技术研究,提升监测技术水平

(二十)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技术水平。要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布点方法、监测技术方法、评价方法、表征技术研究,以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为重点,完善环境监测的技术路线、标准方法、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认真执行各项环境监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要优先采用国家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对尚未建立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的项目,可以参照行业标准方法或EPA、ISO标准方法。要不断创新监测数据分析手段和表征方法,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努力提高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深入研究主要污染物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积极探索依据环境质量确定减排目标,分配减排任务,考核减排成效的体制机制。

(二十一)加强监测技术交流与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监测人才培养和储备,制定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规划,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要安排专项培训经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每年对在职监测人员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技术培训。要严格执行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适时组织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提高基层监测站管理和技术水平。要大力引进监测技术骨干,形成老中青相组合、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合理配置、专业和知识结构科学合理的监测队伍,加强环境监测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完成新时期环境监测任务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八、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

(二十二)定期报送环境监测报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组织编制各类环境质量报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等,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送。

(二十三)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要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对外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并定期环境质量报告。要规范环境信息的内容、方式,进一步扩大范围,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要协调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促进各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共享。

九、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关心监测队伍的发展

(二十四)加快能力建设,保障运行经费。当前,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大幅度增加了环保投入,各级环保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使用好中央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加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强化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奠定能力基础。要按照加强省级站、全面配齐地市级站、逐步完善县级站的建设思路,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着力解决监测技术人员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监测用房面积不够、监测仪器设备缺乏、监测运行经费不足等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足额拨付环境监测运行经费,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环境监测法规篇(6)

关键词: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质量;规范化管理;建议措施

环境监测质量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监测技术管理的核心内容,其根本目的是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精密性、准确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要求。但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以及依法行政迫切地需要环境监测给予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制度创新,也给当前基层环保监测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环境监测规范化管理是保证其质量的关键,本文就如何提高环境监测站的规范化管理提了几点建议。

当前环境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控的范围狭窄、内容有限。以江苏省为例,虽然省内各市、县(区)监测站基本都已通过国家标准站建设验收,其基础条件和监测能力也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但随着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越来越多,环境风险越来越大,社会对监测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当前监测技术、手段等的滞后,直接导致只能是重点区域典型监控,而大面积的非重点区域则失控;此外,如环境空气质量、环境噪声只能控制城市区域,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则失控;污染源则偏重于重点工作,对非重点或者非工业及农村面是失控。对生态系统、固体废物、放射性等其它影响人类生存的环境要素都缺乏足够的监测控制技术和手段。

质量保证措施不力、执行很难到位。随着环境科研水平的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理论虽然不少,但真正能够实施监控的往往局限于室内分析测试环节。现场调查、布点设计、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实验室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统计评价等多个环节,有一个环节出问题都无法保证监测质量。对室内准确度和精密度控制过于简单,多数监测站的手段单一。此外因环境监测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上级监测部门对下级监测部门缺乏直接管理手段,当地方经济发展与环保监督执法矛盾时,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妨碍了公正执法,同时也极大地伤害了环保市场经济体系的有序性。由于环保工作需要地方协同联运,需要政府进行投资和综合协调,严格执法又必然触及地方的经济神经,利益的博弈必然造成工作被动、执法成本高,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使环保工作人员缩手缩脚,甚至不敢干。

人员素质不高,制约了环境监测工作的有序发展。

环境监测是一个科学严谨的行业,专业性强,对从业人员知识、技能要求高,人员素质是影响监测质量的关键因素。县(区)监测站普遍规模较小,人事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和环保局手中,各监测站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多监测站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过低,离《江苏省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规定的50%有一定的差距,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更少甚至为零。同时监测站在环保局内部得不到重视,地位偏低,使得大多数监测人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希望谋求更好的发展机遇,人才流失严重。

加强环境监测规范化管理的几点建议

统筹兼顾、构建现代化环境监测平台。各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业、交通、军警、其他公共事业单位及企业所辖环境监测机构或自然人参与的各级环境监测协作网络,共同参与污染源的总量监测和日常监视性监测义务。此外监测部门根据执法及管理需要,除担负环境要素经常性监测和评价、污染源监视性监测、有关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等共性职责外,还应参与编制、研究、审定有关环保法规、环境监测规划等,行使环境监督、协调、指导职能。

严格监测工作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的规定执行。

标准、规范、规定、质量体系文件是环境工作的技术准则,是规范监测工作,减少工作随意性,保证监测数据达到“五性”要求所必不可少的质量保证文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国家对环境监测规范化的管理也在逐步加强。自2000年以来,国家修订了水、气环境监测技术方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并且新出台了13个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等。这些新颁布的技术方法、技术规范进一步加强了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细化了监测工作的技术细节,让监测人员有章可循,按规范操作,减少了工作的随意性,也进一步保证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是规范监测工作的根本

环境监测法规篇(7)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影响因素;对策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3.262

0 引言

环境是个综合体系,包含水、气、声、热等环境介质,环境介质的组成也十分复杂,如果环境介质中某种组分超过了一定的限值,并对人体造成伤害时,这种组分就是污染物。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是保证数据准确性的手段,同时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因此意义重大。

1 影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主要因素

1.1 监测方法

在环境监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采用国家环境监测标准的分析方法,相关的分析和操作要符合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于特殊监测项目,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依据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人员应保证监测人员选用的监测方法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标准,监测人员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正确的监测分析和操作,如果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有改动时,质量控制人员须告知监测人员。

1.2 监测人员

环境监测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持证上岗,并且工作范围需要符合上岗证上注明的范围,在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操作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报告,并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具备出具正式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的资格。

1.3 标准物质

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受标准物质的影响较大。标准物质质量控制的关键是标准物质应为有证标准物质且使用时在期有效期内;同时标准物质的储存环境需要符合相关要求,避免标准物质被损坏或污染。此外,还应监督标准溶液配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4 仪器设备

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中最基本的保证是:仪器设备在计量检定期内使用,并具有完成的使用和维护记录。同时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后还需要对其进行校准、确定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应在质量控制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主要监督监测人员是否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操作。

1.5 样品管理

样品管理十分重要,如果在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过程中某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那么对监测结果的影响都是十分巨大的。因此,质量控制人员应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样品采集是否具有代表性、样品制备和保存条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等。

1.6 监测过程

影响环境监测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监测过程,同时监测过程是质量控制的关键。首先应依照实际监测情况确定各个环节,并进行必要的监督。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有很多因素,例如:操作人员技术能力、仪器设备、样品制备及处理等,因此检测人员需要特别注意对监测结果影响较大的环节,并根据实际状况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其次是强化环境监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环境监测分为:接收样品、检测样品和出检测结果三个步骤。其中最重要的是实验室检测阶段,同样分为样品制备、检测和结果审核三个过程,环境监测人员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重视检测环节,同时还应依照不同的监测方法和设备有重点的进行质量控制。

2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对策

2.1 实施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质量保证的核心和关键技术,其通过实验方法和技术对分析测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分析测试结果符合环境监测各项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具体的质量控制方法应根据分析测试的目的、对象、采用的分析测试手段等内容进行实时的调整,确保质量控制手段的准确可靠。

2.2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单位或部门的工作制度,包括:人员、设备、药品和报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质量控制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随着这种制度会一定程度的降低工作效率,但是可以有效的规范人员的工作流程,保证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而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此外,如果分析测试结果出现问题,也方便追查误差产生的源头并采取相关的措施,避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2.3 开展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对于提供依法行政数据的机构,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科研机构,都需要进行计量认证,否则其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将没有法律效力。依照计量法的规定,在计量认证时,实验室分析测试人员需要经过考核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出具监测数据的资格;实验室所有计量器具必须在规定周期内经过计量检定部门的检定或校准;实验室全部标准物质需符合国家基准要求。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制度可以有效的规范环境监测实验室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2.4 实施能力的建设

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具备多个环境要素和一定数量环境监测项目分析测试任务的能力。包括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人员,分析测试相关的仪器和设备,同时还应满足进行分析测试所用的实验室。其中最重要的是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如果缺乏足够的技术人员,就会导致相关分析测试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仪器设备则是实验室分析测试能力的核心因素,实验室没有相关的仪器设备也无法开展分析测试工作。实验室条件则是保证分析测试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因素,实验室条件不完善,会影响分析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3 结语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监测队伍,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发现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监测环节需要进行及时的改正,同时对潜在不符合因素也应提出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朱玉磊.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和措施分析[J].科技展望, 2016(06).

[2]刘静,张一凡,方芳.论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02).

[3]江文明.论维护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持续运行的具体措施[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02).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