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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5:59:25

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

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篇(1)

一、民族风俗习惯

分住在从江县城南6公里处月亮山麓天然林的5个寨子里,土地面积不足20平方公里,长期居住着村民400余户、2000余人。走进岜沙,随处可见茂密的森林。他们以稻作为主,狩猎为伴,尽管已经“无猎可捕”,但是,这里的男人仍然保留着标准的“背枪配饰”。这里箐黑林密,鸟道蚕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千百年来极少有外人进入。“岜沙苗寨”面积不大,建于山梁坳口及面向都柳江一侧的半坡上。整个“岜沙苗寨”木楼古朴、简单,四周则为密林环绕、环境幽雅。“岜沙苗寨”全系苗族,衣着极为传统,发饰极为奇特。岜沙人头上蓄留的发髻象征着生长在山上的树木,身上穿的青布衣服象征着那美丽的树皮。岜沙人对树木特别崇拜,把树木当神祭拜。岜沙人普遍认为,“人来源于自然,归于自然;生不带来一根丝,死不带走一寸木。”他们从不滥伐树木,有时不得以为之,也是局限于生产生活所需,其余概受制约。至今保持着一二千年前古老的生产生活方式,着装依旧保持着强烈的原始色彩。岜沙人看待生死十分坦然,他们非常朴素的认为,人从生到死是生命的自然规律,让四季常青的树木延续人类的生命。在岜沙每出生一个孩子,家人都要为降临人间的小生命种上一棵树,并对这棵树进行料理保护,祈望这个孩子像这棵树一样健康成长。岜沙人的丧葬习俗是神奇的,岜沙人没有在生前就准备棺木的习惯,一个棺木,择地埋葬后,即在墓穴上同样种上一棵树,表示先人的生命与树同在,让生命在自然中继续延续。岜沙人把生命融于自然,融于村前寨后的每一棵大树,形成了岜沙独特的树葬风俗习惯,因此,在岜沙,只见古树参天,森林密布。禁止滥伐树木,很早就成为村规民约:只要发现有人盗伐树木,就要罚120斤米、120斤酒、120斤猪肉供全寨人吃,以示警告。村民们因生活所需,上山拾柴都自觉保护幼苗和树干。占里侗寨,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城东北25公里,全村不足800人。是一个长时间保持人口低增长的侗族聚居村,这里古木参天,流水潺潺,景色迷人,民风淳朴。应该说,占里侗寨是一个深谙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村寨。在崇尚“多子多福”的中国,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多子多福”的观念更是根深蒂固。而占里人自觉格守着古老的盟誓,维护着朴素的生态意识和独特的生育观,数百年来人口几乎零增长。任凭外界如何变化,这里依旧道不拾遗,夜不闭户。对树木的崇拜也是占里人世代不变的信仰。神秘的树葬,更是一道独特的风俗习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结构都是由单个的家庭以及通过血缘及地缘关系组成的村寨、乡镇所组成的,这些大大小小的居住及其生活、生产单位就是族群生存的社会环境。人们在这种环境中生活,自然要受到各种习俗及规则的制约和影响。“岜沙苗寨”与“占里侗寨”人们的生活方式,充分说明了从家庭—家族(家支)—村寨(族群)的演变及放大的过程。也就是为了维护从个人到家庭、家族、村寨直至一个民族的利益。个人的生存就像是整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而风俗习惯确实又把个人利益同家庭、家族、村寨以及民族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因此,民族风俗习惯对于个人的制约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成为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类走向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二、敬畏自然才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民族习惯彰显智慧的体现

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告诉我们,人类的社会结构是由单个的家庭以及通过血缘及地缘关系组成的。大大小小的居住及其生活、生产单位就是族群生存的社会环境。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指出:“在一切有组织的动作中,我们可以见到人类集团的结合是由于他们共同关联于有一定范围的环境,由于他们住在共同的居处,及由于他们进行着共同的事务。他们的行为上的协力性质是出于社会规律或习惯的结果。这些规则或有明文规定,或是制定自动运行的。一切规则、法律、习惯及规矩都明显是属于学习得来的。”[1]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在这里所说的“规则、法律、习惯及规矩”指的就是风俗与习惯法,通常讲,风俗是“自动运行”的,而习惯法是强制实行的,具备法的特征和功能。岜沙人认为:“人来源于自然,归于自然;生不带来一根丝,死不带走一寸木。”他们从不滥伐树木,有时不得以为之,也是局限于生产生活所需,其余概受制约。至今保持着一二千年前古老的生产生活方式,着装依旧保持着强烈的原始色彩。岜沙人的生活方式来源于他们对于大自然的敬畏心理及其人类共有的“万物有灵”的观念。而对于大自然的崇拜实际又始终贯穿了岜沙人的生活方式。更为神奇的是,岜沙人在观察世界与大自然时,不是远离世界和自然,在世界之外去观察世界,超越自然去观察自然。他们认为,他们天然就存在于世界与自然之中,只是其中的一分子。因而他们总是以人为尺度去观察、体会世界和自然,并将世界和自然拟人化。对那些一时不可解释的现象、超人及超自然的力量,进而成为他们心目中各种各样的神灵。由于岜沙人非常接受“万物有灵”的观念。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着装依旧保持着强烈的原始色彩。即便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他们的生活方式,依然相当盛行,时刻反映了他们的生活逻辑与规律。其中以树木的崇拜最具有代表性。岜沙人头上蓄留的发髻象征着生长在山上的树木,身上穿的青布衣服象征着那美丽的树皮。就是对树木无限崇拜最为鲜活的例证。岜沙人对树木的崇拜,听说起来让人难以自信,从古到今,岜沙人从不滥伐树木,有时不得以为之,也是局限于生产生活所需,其余概受制约。尽管321国道已于60年代修通过境,可就是没有汽车到岜沙拉走过一根木材。岜沙人绝无仅有的砍树“行动”的例外,是发生在1976年,北京修建纪念堂,全国各族人民都踊跃投工献料。岜沙人怀着对无限敬重的心情,毅然决定将全寨一棵视为林中大神、直径1.2米的千年香樟树敬献给,用于修建纪念堂。尽管今天的岜沙人生活并不富裕,他们的生活水平仍然低于“贫困”线的标准。但是他们从不因生活所困,而砍伐树木。而占里人则流传有种种植树造林的传统,其中“嫁妆树”的习俗最为著名。即孩子出生之后,便为之栽种一百株衫树苗,作为儿女成家的嫁娶费用,甚至有的母亲还专门为女儿栽种“嫁妆树”,预备嫁娶费用。作为经济欠开发、欠发达、欠开放的贵州,无论是经济建设的规模,还是经济总量都是相对发展滞后的,但是,大家共识的贵州,是一个山青水秀的地方,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素有公园省之称。同时贵州也是一个森林覆盖率达42.53%的省份。森林覆盖率高于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平均水平。根据贵州省林业厅2012年的统计,贵州省黔东南州的森林覆盖率达63.44%,大幅度的高于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平均水平。而地处在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的黔东南州从江县的森林覆盖率达68.24%,同样也高于黔东南州森林覆盖率的平均水平,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贵州有70多种珍稀植物列入国家珍稀濒危保护目录,绝大部分珍稀植物在黔东南州都有生长分布。当然,从江县的森林覆盖率高的原因可能因历史、环境、地理、地貌、气候、经纬度等等因素的影响,但当地的少数民族的生活风俗习惯应该说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从法理学上讲,法律渊源一般可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习惯是否具有法的特征、法的功能、法的地位、法的作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是有不同看法的。从法的特征看,习惯显然不完全具备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但是,习惯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强制性,其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是明显的,通常讲,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是规范作用的目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手段主要就是习惯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自觉地创建新的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当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意思不清晰时,习惯就可以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来帮助人们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适当方法”[2]。岜沙人、占里人的习惯,在他们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非常贴切地体现了这一特征。1.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具有法的规范性即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他们对树木的崇拜和对大自然的敬畏,有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用文字的形式记录的村规民约。若有违反者,将受到处罚。2.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具有法的特征普遍性痕迹。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其表现的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是法,也可以表现为政策、甚至风俗习惯等。在岜沙人、占里人的心灵世界里习惯时刻调整和维系着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其调整的深度和有效性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强于国家法。习惯根植于他们的内心,并且得到了很好的实施,社会秩序自然地维系与调整。3.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具有法的特征,以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村民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村规民约设定,对树木的栽种和对擅自滥伐树木的惩罚,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措施,保证习惯得以完整的实现。以求达到保护环境,维系生态可持速发展的目的。不容讳言,尽管岜沙人、占里人对树木崇拜的风俗习惯具有法的某些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承载着法的功能和作用,岜沙人、占里人对树木崇拜的风俗习惯,是人们约定俗成的,是当地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并且主要依靠口头传播和继承,与他们的祖先、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岜沙人、占里人的心目中,尽管从效力上而言,风俗习惯、村规民约没有神话传说和现行法律那样高效力,但在他们的实际生活中,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却远远不及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还包括当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意思不清晰时,习惯就可以作为来帮助人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最适当方法。正如德国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所说:“什么使得一种风俗习惯能成为习惯法?不是原始上的可强制性以及长时间的规律行使,而是相关规定的社会伦理内容,是针对共同福祉的。”[3]但风俗习惯、村规民约毕竟不是习惯法,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这就客观上要求我们,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不能将习惯的积极合理的因素、因子视同政策和法律,更不能代替法律。当然,我们对岜沙人、占里人对树木崇拜的风俗习惯的认识和理解是非常肤浅的,也存在不断认识、挖掘、整理的过程。

四、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已经成为守护

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强制性规范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岜沙人、占里人,包括其他少数民族在贵州这块神秘的土地上生产、生活,形成了完全符合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风俗习惯,对水土的保持及气候的调节有着积极的作用,非常有效的抵御和防范了自然灾害的发生,确保了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速发展。他们通过习惯有效的解决内部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正因为如此,岜沙人、占里人尊重、崇拜树木,禁止砍伐树木的习惯,特别是禁止滥伐树木,普遍融入县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及新型农村建设规划等等规范性、制度性、强制性措施和手段的制定。在当地绝大多数村规民约的制定,尽管侧重面不一样,都将禁止砍伐树木作为村规民约的核心,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的保护自然生态资源管理格局。由于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独特的自然生活习惯以及天然的立体生态环境,近年来,吸引了各类有识之士的目光。当今的岜沙苗寨、占里侗寨已经成为贵州的一张旅游名片,占里侗寨还入选“2013年中国最美田园”的美誉,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民族村寨,特别是岜沙苗寨,被誉为苗族文化的“活化石”和“生态博物馆”,已经成为贵州独特的旅游资源,是人们到“多彩贵州”旅游的非常向往的必到之处。随着旅游业的全面发展,岜沙人、占里人以传统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生活节奏也随之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他们表演和展示自己的民族服饰、生活习俗,打理着以家庭为主要特色的“农家乐”,迎接来自四面八方的客人。发展原生态旅游,成为他们致富奔小康的重要的路径之一。可以预见,原汁原味的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的民族习惯,已经成为日益兴旺的原生态旅游的主打产品。随着旅游产业的提升,必然会引爆上下游民族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将超常规的为当地经济发展预留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只有民族特有的,才是自己的,也只有民族特有的,才可能是世界的。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的民族习惯是多彩贵州、神秘贵州的一朵奇葩,表现为生产和生活中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准则,对当今社会秩序的维护、自然环境保护等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建立奖励补偿保护

自然生态环境的法理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今岜沙人、占里人生活的贵州省从江县经济建设发展相对滞后,经济基础薄弱,经济总量小,按照国家的政策标准核算,贵州省从江县仍属于部级贫困县。我们说,部级贫困县没有歧视的含义。尽管他们拥有非常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是,这些资源大都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开发和限制利用的范围。从一定程度上讲,岜沙人、占里人尊重、崇拜树木,禁止砍伐树木的习惯,对自然、植被、水土保持、气候调节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诸多方面,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的。谁都不会否认,通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努力,我们经济建设发展的成就,经济实力有了大副度的提升,国力大为增强,经济总量能够成为世界第二,在世界范围内,有着非常重要地位和作用与我们国家的西部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为换取东部的经济发展和腾飞,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可以说,是西部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换取东部的经济发展和繁荣。二者相互依存,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繁荣,离不开西部地区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从经济规律和发展趋势看,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繁荣后,无疑应该返哺西部地区。在我国“封山育林,禁止砍伐”,当下已经成为国家的政策所导向的基本内容。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已经全面实行的“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的奖励和补贴政策措施,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可以说“功不可没”。作为长期栖息在西部贵州的少数民族村民,他们崇拜树木,禁止砍伐树木的风俗习惯,理应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从经济的、法理的层面讲,也应该享有适当的奖励和补贴,以解决他们温饱之忧,为自然生态的保护增添“助推器”。

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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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新时期以来,尤其是中共中央第一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新疆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若新疆经济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第一位。但新闻媒体是否及时准确的报道了新疆生态环境状况及问题,这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新疆经济快速发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分析新疆日报近几年有关新疆经济快速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报道的议程设置,提出相关的建议,从而有利于促进新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议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4-0011-02

一、研究的问题与意义

2010年召开的中共中央第一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做出了推进新疆快速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部署,新疆进入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黄金时期。国家总理在中共中央第二次新疆座谈会中指出,做好新疆工作,要更加重视保护环境,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确保到2020年新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基本实现。国家对新疆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360项,预期投资3750亿元[1],为新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对此,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指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是新疆经济发展不可动摇的底线。那么,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新疆生态环境造成了什么影响?

新疆深居欧亚大陆腹地,是一个典型的内陆干旱区,干旱的气候条件是新疆水资源总量匮乏、生态环境脆弱的根本原因,也是影响新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因素。这首先表现在人口快速增长对水资源的压力。从1990年至2013年,新疆人口年均增长23.4%[1],大大高于全国年均增长0.57%的水平[2]。为满足新增人口生存需求和经济活动,不断新辟或扩展绿洲面积的同时,也改变着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加剧了下游绿洲区域和局部的生态环境恶化。其次,新疆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化发展模式,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近几年煤炭和石油是新疆主要的能源消耗,消耗量达总能源消耗量的80%,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污染环境。最后,城镇化产生的大量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固体垃圾等,严重影响了绿洲生态,加之绿洲生态环境具有脆弱性、难恢复性等特点,使以盐渍荒漠化和沙质荒漠化为主导的土地荒漠化成为长期以来制约新疆经济发展的次生环境因素。这些年国家与自治区政府也加大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生态环境虽有局部改善,但绿洲恶化未得到遏制和扭转。上述因素导致新疆环境支持系统以及可持续发展总体能力比较低[3]。

媒介时代,人们依赖大众传媒了解社会发展及环境变化,《新疆日报》是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机关报,是新疆最具权威的报纸,其对生态环境报道具有舆论方向标的作用,系统分析这方面报道是否准确、全面反映了新疆生态环境状况与问题,以强化主流媒体的导向作用。

二、研究理论与方法

论文以“议程设置功能”理论分析《新疆日报》要闻版有关生态环境报道。“议程设置功能”是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于1972年在《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提出。麦库姆斯和肖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4]。本文以对《新疆日报》要闻版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对报道体裁、报道形式、报道倾向性、版面位置等类目的定量分析,并对比经济新闻,归纳该报在生态环境保护新闻方面议程设置特点。

对2012-1-1至2013-12-30《新疆日报》要闻版采用间隔抽样的1073个样本。这个时期,中共中央第一次新疆座谈会与中央政府及兄弟省全方位援助,突出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新疆日报》要闻版每日一期,每期有1~3个版面。要闻版是对新疆每日重要事件的报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在其议程中是如何设置的,是否基本反映了现实,会直接影响受众对环境问题的议程设置。

三、样本分析

1.要闻版议题类型与数量分布

经过抽样的1073个样本,其中X代表样本数量,具体单位为篇,F(%)为其所占的半分比,具体分析如下。

要闻版新闻议题有8类:政治、经济、环境、文化、民生、社会、科技以及其他。按数量排序依次为:社会、政治、文化、经济、民生、其他、科技、环境。在1073个样本中,环境新闻36篇,F(%)为3%。而经济、政治、社会新闻分别是环境新闻的近2、7、13倍。

经济与环境是新疆快速发展中的一对基本矛盾,那么,在经济报道中是否兼顾到环境问题了呢?数据显示,经济议题报道中57%是纯经济新闻;以经济为主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新闻仅占9%。而环境新闻中21%是纯生态环境新闻,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涉及到经济的新闻占13%。两项数据对比说明经济发展议题的重要性先于环境保护。即使自治区政府提出了“生态立区”的概念,经济发展仍然排在生态环境保护之前。

上述分析表明,社会新闻是《新疆日报》要闻版的第一议题,其次是政治新闻,最后是环境新闻。“议程设置功能”认为大众传播作为“大事”加以报道的问题,同样也作为“大事”反映在公众的意识当中,传媒给予的强调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就越高。显而易见,《新疆日报》要闻版新闻的议程设置,把受众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向社会、政治与经济方面。

2.《新疆日报》要闻版新闻议题显著性分析

媒体议程设置“显著性模式”指“媒介对少数议题的突出强调,会引起公众对这些议题的突出重视。[5]”报纸主要通过报道体裁与形式突出强调某个议题。

报道体裁是指信息呈现的外在形式。在整个要闻版新闻当中,报道体裁数量排序为:消息、通讯、其他、评论。X为713、225、90、45篇,F(%)为67%、21%、8%、4%。消息依然是《新疆日报》发挥环境监测即告知功能的主要新闻样式。

在各类议题中,使用消息与评论最多的是社会议题,其次是政治议题。消息也是《新疆日报》环境新闻体裁的主角,虽然评论使用较少,仅2篇,但在评论排序上在民生新闻之前。消息形式简单,通俗易懂,更能够让受众了解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引起受众的忧患意识。但是,评论过少,不能代表媒体发声,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起到舆论导向的作用。

报道形式是指新闻呈现的方式,《新疆日报》要闻版报道形式顺序为纯文字、文字加图片、图片加文字、纯图片。X为735、122、110、106篇,F(%)为69%、11%、11%、10%。数据显示,这符合报纸特点,但同时新闻的视觉吸引力就比较弱。图片加文字或文字加图片形式会使整篇文章报道更形象、具体,增加版面活力,从而吸引读者对该议题的注意力。

与其它议题相比,环境新闻报道形式使用最多的是纯文字形式,是其他三种形式总和的2倍多。

要闻版环境新闻报道倾向分析,目的在于研究《新疆日报》生态环境保护新闻报道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要闻版环境新闻样本36篇,正面报道23篇,F(%)为63.89%,中立报道13篇,F(%)为36.11%,负面报道0篇。由此可见,《新疆日报》环境新闻以成就报道为主。

综合报道体裁与形式分析,《新疆日报》要闻版议题的显著性排序为:社会、政治、文化、经济、民生、环境。

单独对环境新闻倾向性的分析说明,环境议题正面报道高于负面与中立的倾向性,既模糊了现实中环境恶化的严重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受众对环境的认知视野。

3.《新疆日报》要闻版新闻议题优先顺序分析

“传媒对一系列议题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所给予的不同程度的报道,会影响公众对这些议题的重要性顺序所做出的判断。[5]”报纸版面位置的重要程度依次为:左上>中间>右上>右下>左下。归纳要闻版各类议题在不同版面位置出现的频度,基本可以判断议题的重要顺序。因为每篇新闻的长短不一,以其主要部分所在位置归位。

版面位置顺序为中间、左上、左下、右下置、右上,X为438、235、159、153、88篇,F(%)为41%、22%、15%、14%、8%。左上:政治、社会、经济、民生、文化、环境,科技并列;左下:政治、社会、科技、新闻、民生、文化、环境;中间:社会、文化、政治、经济、民生、环境、科技;右上:社会、政治、经济、民生与文化并列、环境、科技;右下:社会、文化、政治、环境、经济与民生并列,科技。

环境新闻在左上位置有4篇,左下位置4篇,中间位置10篇,右上位置3篇,右下位置15篇。

综合之,《新疆日报》要闻版议题优先报道的还是政治、其次为社会,第三是经济,其余议题顺序略有变化,而环境议题基本在最后,不过在右下位置略靠前,排在第四。

4.结论

《新疆日报》的“议程设置”更多的着重点放在了社会、政治、经济方面,作为另外一个在广度与复杂性上可以跟经济议题同等重要的环境议题,在议题的显著性与优先顺序方面均大大逊色于前者。并且更多选择有成就及与百姓日常生活有关内容报道,很少触及更深层次的环境问题。

四、建 议

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篇(3)

关键词:文化生态学、历史街区保护、空间结构

中图分类号:TU97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北京都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也越加明显。在传统的保护与更新过程中,倡导者过分强调经济的效益而忽视了文化对于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导致了历史街区多样性的破坏。将文化生态学的理论体系运用到城市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过程中,有助于从社会文化的多重角度对历史街区进行分析,为其可持续的保护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1 相关概念界定

1.1 历史街区概念界定

1933年的国际雅典会议首次提出了“历史街区”的概念,此后对于历史街区的研究也开始不断增多,但历史街区的概念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历史地段是“历史的、传统的建筑群地区”。历史街区则可以理解为包括街道围合而成的片区以及街道本身在内的区域。历史街区比历史地段具有更大的范围,它不仅包括具有历史价值、历史风貌的建筑,同时也包括生活在历史建筑群周边的人以及周边环境,是充满活力的、有生机的,而不是裸的古建筑体的组合。

1.2文化生态学概念界定

文化生态学是一门研究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与自然环境及人工环境相互关系的交叉学科。文化生态学强调文化和环境的相互作用。这种观点对于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文化生态学是研究文化存在和发展的资源、环境、状态及规律的科学。文化生态学是从人类生存的整个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精神环境中的各类因素交互作用来研究人类及其文化的产生、发展和变异的。与运用自然生态学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一样,把文化生态学运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相关理论现状

2.1 国外相关理论现状

国外历史街区保护最初从对历史纪念物和文物建筑的保护开始,后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人们对于历史遗产范围的认识逐渐增大。有关历史街区保护方面的主要理论发展历程如下表:

表2-1 国外历史街区保护方面主要理论发展历程表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2.2 国内相关理论现状

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工作发展相比国外较晚。20世纪20年代北京大学成立了考古学研究所,这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开端和雏形,随后国内众多学者开始对有关文物保护的工作进行研究。

表2-2 国内历史街区保护方面主要理论发展历程表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总体来讲,我国对于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也逐渐完善,国内学者对于文物保护的认识在逐渐改变和积极化。

3 文化生态学理论现状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朱利安于1955年首次提出 了“文化生态学”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了许多有关文化生态研究的著作,其中最著名是1969年J.贝内特的《北方平原居民》。70年代,哈里斯提出了“文化唯物论”,有利地深化并拓展了文化生态学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后,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和文化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的。同时,将文化生态学的领域扩大到全球多个学科。此时,文化生态学已经基本成熟,众多学者也开始应用文化生态学来解决其他学科的问题。

4 文化生态学要素引入历史街区保护

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应该重点从文化的角度入手,只有了解历史街区所处地段的文化底蕴,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本文将从文化生态学的主要观点来进行历史街区保护方面的讨论和剖析。

4.1 整体性

从文化生态学的角度来讲,历史街区是一个能够实现各种物质交换和能量循环的整体。对历史街区的整体性保护可以从以下主要方面进行:

(1)以小范围更新带动整体有机更新。城市文化生态系统内部总是存在小范围的更新。城市的更新过程是依托于城市内部小范围更新的。比如北京市什刹海历史街区内的建筑单体更新不是同事进行的,而是分时段的进行,但是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整个街区的更新。

(2)注重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进行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过程中,要抓住文化的主线,发展历史街区的文化产业,实现以文化带动经济的作用。比如,北京市前门历史街区,虽然以传统商业街的发展为主, 但是同时也注意保留传统手工业。

4.2 多样性

历史文化街区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复杂的文化系统。文化生态学认为文化的多样性是保持文化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条件。保护历史街区文化多样性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文化本身多样性的保护。历史街区的文化都是经过长年累积下来的,是人类文明与智慧的结晶,具有极为丰厚的文化底蕴。它既包括由建筑、街巷、空间格局等构成的物质文化,又包括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构成的非物质文化。如北京南锣鼓巷“鱼骨状”的街巷空间格局。

(2)文化生态环境多样性的保护。文化生态学认为文化和生态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文化对环境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环境又是文化表达的物质载体。维护历史街区文化的多样性,就必须对文化、环境两者都保持足够的重视。

4.3 动态性

与文物建筑的静态保护不同,历史街区的保护过程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动态过程。正如自然生态系统所体现的动态平衡一样,文化生态系统其实也是一个各种文化元素在不同时期此消彼长的动态平衡体。而历史文化街区这种文化上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过程,而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中的相互转换。文化有时也随着人们思想的进步而发生着变化,因为人本身也是文化载体的一部分。文化的传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地区的居民,就像我们今天说老北京人,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元素的表达。

5 结语

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复兴并不是一个新的课题,传统的保护与复兴方式,大多以经济为中心,造成了传统历史街区多样性的破坏,对城市整体环境的改善和提升也极为不利。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中引入文化生态学的思考是非常有意义的。相比传统的历史街区保护更新,文化生态学理念会影响人们的价值观,而价值观则进一步影响人们的行为取向。因此,从文化生态学角度进行历史街区保护的研究可以从根源上改善现有保护更新工作的弊病,为今后旧城历史街区保护更新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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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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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篇(5)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尺度

中图分类号:F590.3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2)04000107

20世纪90年代,文化生态理论引入我国并逐渐引起我国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重视,也成为近年来国内的研究热点,自此在理论指导下的文化生态保护也被提上了政府工作日程。2004年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指出:“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了“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在“十一五”期间确立10个文化生态保护区。截至2011年8月,全国已建立11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而如何建设好实验区并将建设经验推广到全国,是当前文化生态保护理论需要加紧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就我国文化生态保护的研究尺度及其进展作一梳理。

一、文化生态的基本内涵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斯图尔德指出,生态学理念被引入社会科学中研究人类社会及生产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文化生态学就是主要研究文化适应环境的过程和由这种适应性所导致的文化习俗之间的相互适应性的学科[1]。墨菲则指出:“文化生态理论的实质是指文化与环境(包括技术、资源和劳动)之间存在一种动态的富有创造力的关系。”[2]作为人文地理学的重要内容,文化生态主要研究文化系统的组成、功能、结构、空间特性和时间动态,以及系统要素之间与系统内部发生的各种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机制[3]。美国地理学家苏尔开创了人文地理研究的“文化生态学派”,提出既要重视研究人类文化塑造地球表面的过程,即文化景观的创造和变化过程,也要重视气候、土壤、河流、植被、动物与人类活动的密切关系,并提出“环境响应”(environmental response)理论,即一个特定的人群在特定环境中的行为模式,其产生不依赖于自然条件的刺激,而是来自于后天获得的文化。这实际上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里,一个特定文化对生存环境的响应[4]。

文化生态理论的提出来自文化人类学、人文地理学等多个学科,对于早期的研究,批评者认为,文化生态学未能充分考虑到人对环境的影响,研究通常在“小型地区”进行,其研究结果可能不适用于较大地区,不仅需要研究过去,而且应该研究变迁[5]。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西方文化生态研究的理论及其应用有了较大拓展,影响也相应扩大,而我国国内尚处于初创阶段,基本理论研究和构建显得薄弱,应用研究却走在前面[6]。

文化生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适宜的研究尺度是明确文化生态保护研究范畴的基础。尺度是在研究某一物体或现象时所采用的空间或时间单位,又可指某一现象或过程在空间和时间上所涉及的范围和发生的频率[7]。根据文化生态现象的时空表现和演变过程,笔者认为,文化生态保护研究尺度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尺度。二、宏观研究尺度:

文化多样性研究在宏观层面,研究者强调文化生态的系统性,把文化本身看作一个生态系统或者存在状态,从文化哲学的高度研究人类文化多样性、文化变迁等内容。

第一,生态系统论。方李莉把文化比作动态的生命体,各种文化聚集在一起,形成各种不同的文化群落、文化圈、甚至类似生物链的文化链,并联成一张动态的生命之网,其对人类文化整体而言具有结构。她认为,现代性造成了文化生态的失衡,解决文化生态失衡需要提高文化自觉[8]。文化生态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9,10],具有生态性[11,12],是生态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13]。

第二,生存状态或精神状态论。研究者认为,文化生态是人在融合了生态智慧的自我构建和社会构建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生存状态。它不仅着眼人与自然的和谐,还关注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14],倡导“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15];它是由社会环境决定的人民大众的心理状态,其核心为社会公理[16]或者是区域性的精神生态[17]。作为文化人类学的延伸,它体现在对人类(民族)文化“差异性”的强调,以人的审美理想体现着人们的灵魂和民族的心声[18]。

从宏观上来讲,保护文化生态就是保护民族文化生态环境[19]。它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整个民族文化的文化生态保护;二是某个民族的某类文化或特定文化事项赖以生存的条件的保护。保护民族文化生态,应注意做好“保护和建构民族文化的传承机制、建立和完善传统文化的适应机制、建立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流机制、文化生态建设与自然生态建设相结合、加强对文化发展规律的研究”等方面工作[20]。三、中观研究尺度:

区域文化生态研究把文化生态作为区域文化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加以研究,既丰富了理论研究的内涵,也给文化生态保护实践工作提供了指导。对特定区域空间文化生态及其保护的研究成为当前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课题之一,特别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已经成为政府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区域文化生态

斯图尔德文化生态学的目的,就是揭示使不同区域各具特点的特殊文化特征和模式的起源,并非要得出能够应用于任何文化-环境区域的普遍原则。对区域文化生态调查可分三个步骤:首先,必须分析物质文化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其次分析运用某种特定技术来开发某一地区时涉及的行为模式,三是确定开发环境过程中所需要的行为模式对文化的其他方面的影响[21]。可见,区域文化生态研究的关键是与生产手段相关联的行为模式及其影响。司马云杰也认为,区域文化生态研究的重点是人类文化行为,研究环境适应的不同区域的文化特征[22]。

文化地理学认为,任何文化都带有该文化形成地域的地理环境的印痕[23]。现代文化生态学立足区域,探讨区域文化群落与其地理环境的发生、发展及其内在规律[24]。江金波以此为理论框架探讨了粤东北客家民性及其生态成因与文化生态空间格局的优化[25]。角媛梅认为,哈尼梯田文化生态系统就是以梯田稻作为中心的哈尼族生活与环境相协调的人地系统,其由森林生态子系统、哈尼族村寨文化子系统和梯田生态子系统所构成,在空间上形成了特殊的林-寨-田的结构[26]。

(二)外因对区域文化生态保护的影响

旅游对区域文化生态保护的影响是目前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旅游与文化生态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商业旅游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文化生态[27]。张中波以丽江古城为例认为,旅游开发导致古城文化生态失衡:古城本土居民的大量外迁、旅游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商业氛围的加重和文化氛围减弱等[28]。李文兵认为,在旅游背景下,经营者、管理者、游客是古村落文化生态演变的三个切入点,文化生态演变路径为社区旅游参与-物质文化变迁-制度变迁、村民旅游感知-精神文化变迁-制度变迁。文化生态演变趋势为:(1)物质文化演变表现为古村落村民居住空间转换,古村落经济结构转换,(2)精神文化演变趋势表现为宗族文化,(3)风水文化的相关仪式以及传统民俗得到部分或全部恢复,(4)制度文化演变表现为建立在现代法制基础上的制度文化保障功能得到加强,民主氛围增加[29]。四川白马地区旅游开发实践表明,大众旅游开发模式会给自然和文化生态相对脆弱的民族地区带来较大冲击[30]。

对于文化生态的旅游开发模式,有学者提出原生文化生态开发模式、次生文化生态开发模式、再生文化生态开发模式[31,32]。王维艳等认为,泸沽湖摩梭本族人口表现出低速抑或负增长趋势,“计生”、外出打工、旅游经营制度及过度旅游开发等文化生态因子正在对摩梭母系文化的存续构成潜在威胁[33]。

刘壮讨论了地震对当地自然环境的破坏所导致的羌族生活、生产方式、民众的文化心理等文化生态各方面的影响[34]。苑焕乔认为,城市化所致的人口大幅下降、传统意识淡漠,使得京西灵水村“秋粥节”文化环境急剧恶化[35]。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研究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在文化生态理论指导下的文化生态实践。它的建设,是根据同一性质的区域文化特点,选定传统文化保存相对完整、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及观念形态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在价值观和民间信仰以及诸多文化具体表现形式方面具有突出特点的人群聚落空间予以特别的关注,使这一特定地区的传统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健康传承[36],这是生态博物馆的拓展或另类[37]。应在多层面整体推进:在环境层面,着力于对建筑和生态环境的修复、整治;在经济层面,注重对其经济活力的培育,积极营造有特色的文化活动和商业氛围;在社会层面,通过促进社区居民的参与,借旅游、文化等产业的发展帮助解决城镇或村落衰退带来的种种内在问题[38]。文化生态的保护,不是简单划定数片“生态文化保护区”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而是在对抗“现代性”的当代生活世界中逐步形成文化自觉,需要在无形的制度建设和有形的技术支撑下实现广泛的居民参与[39]。要把文化生态保护与自然生态保护结合起来[40]。然而,在文化生态区保护过程中,文化主体存在若干问题:传统生活不复存在、民族文化迷失、文化传承人的危机、留守人口比例失衡,因此应加强民族文化主体保护[41]。

(四)民族文化生态研究

在文化人类学视角下研究文化生态,其主要目标和任务就是揭示出各民族、各地区的文化形态与自然环境的关联[42]。杨建华等将西南文化生态圈内的诸多文化群落分别划入到相应的亚文化生态圈、文化生态丛、文化生态簇所构成的文化生态层级体系之中[43]。学者们提出了若干保护方略,如“文化生态园”模式[44]、民族文化生态经济模式[45]、民族文化生态村模式、生态博物馆模式等。以文化生态村和生态博物馆的方式保护乡土聚落和文化遗产的做法,在国内越来越多。但生态博物馆不只是一群建筑,而是一个社区,它所保护和传播的不仅是文化遗产,还包括自然遗产和生态环境、原住民的文化启蒙和教育引导。尹绍亭认为,民族文化生态村是全面保护和传承优秀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由当地民众自觉参与的、自主经营、管理的中国乡村建设的一种新模式[46]。有学者提出了民族文化生态村的两个成功模式:一个依托景区的发展模式(贵州仙人洞村),一个是原生态文化村寨的发展模式(云南南碱傣寨),可根据不同类型的村寨特点建设民族文化生态村[47]。民族文化生态村的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三种资本之间的良性循环需要两个重要条件:良好的社区参与、良好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方案[48]。四、微观研究尺度:

文化生态因子研究对具体文化因子的生态环境现状及其变迁予以研究,从整体上探讨文化生态保护与开发。各种民俗、民间工艺、传统音乐、口头传说等都是文化生态保护的研究对象。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研究浩瀚了传统民间文化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造物观念、造物与环境的关系、信仰观念、技术因素、民间社会组织结构形式,以及文化的时空发展等内容[49]。潘鲁生等倡议把“民间工艺文化生态保护计划”纳入全民教育领域,建立民间艺人档案,建立指定的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域,设立文化旅游的景点,建立民艺资料馆所,设立民艺研究机构,在有条件的都市科研院所设立民艺作坊,吸引民众参与,体验民间生产、生活方式[50]。河洛大鼓作为一种曲艺形式,其发生、发展、衰败的每个环节都反映着河洛文化的生态状况,因此应从河洛文化生态系统的各要素考察寻求保护策略[51]。挑担、砍柴、走纸寮作为闽西传统时期的主要劳动生产方式,以及与这些劳动相关的自然环境、社会历史文化因素,共同构成了闽西客家山歌传承的文化生态[52]。客家“好歌”文化生态变迁:形式由集体性的山间劳动变成娱乐休闲;内容由爱情生活变为现代化发展;方式由即兴演唱发展到专业化创作;以及多媒体技术运用、团体组织表演等。客家山歌表现形式丰富,并融入文艺创作、民族旅游,但这种变迁丧失了固有的独特韵味[53]。学校教育、自我教育以及生活模式教育三个方面,为云南传统音乐文化保护与传承创造了良好的土壤[54]。有研究认为,传统音乐舞蹈艺术,对其保护主要有三种观点:(1)对于濒危的、难以推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用“博物馆式”方式保护;(2)对有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借助市场力量保护,走市场化道路;(3)对于有些口头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据其形态特征决定特殊的保护方法,即活态传承[55]。

对于微观文化生态的保护和利用,有人提出合理旅游开发[56]、“师徒父子”传承[57]的方式,还有一些针对某项文化事项的具体研究,如对“唱新闻”的内容与形式加以发展和创新[58]、对上党梆子要保护好戏曲小生态的活态特征[59]、洮岷地区“花儿”的文化空间保护[60]、非文字生活世界发掘[61]、女书及女书文化的原生态环境保护等[62]。

五、文化生态保护研究简评

(一)文化生态保护研究应以宏观尺度为指导,立足于中观和微观尺度

文化生态保护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方法,然而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宏观研究尺度。因此,需要在现实的空间内和可控的条件下,通过可操作的技术手段,开展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综合性研究。审视文化生态研究的三个尺度,笔者认为,应该以宏观尺度为指导,以中观和微观尺度为基本立足点。其原因如下:一是遵从斯图尔德文化生态原始内涵,二是研究尺度的可操作性。文化生态保护对象是生态环境与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文化是特定时间和空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所以文化生态保护必须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开展。文化生态保护主体是社区居民,只有文化凝聚力较强的社区居民才能真正参与区域文化生态保护。三是现实需要。无论是自然遗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是从整体出发的文化生态保护,都是我国文化发展战略之一。因此,从中观和微观的角度开展具体研究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的现实需要。

(二)文化生态保护原则

文化生态保护强调三个原则:(1)整体性:文化生态保护整体性首先是文化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即并不单纯保护文化的符号、语言、规范等,而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全面保护文化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这既涉及自然环境,也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等。其次是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整体性,即互相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2)针对性:区域文化生态差异性明显,环境和文化生存之间的互动带有鲜明的地域性,必须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和保护。首先应针对不同类型文化生态开展类型化研究和保护。如历史文化名城、名村、特色文化村寨、以自然景观为核心的特色村寨等。其次,针对具体文化因子开展个别化研究和保护。区域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形式多样,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因此,应采取富有针对性的研究理论和方法以及保护方略。(3)参与性:文化生态保护的主体是生产、生活于特定环境中的社区居民,也是保证文化活态生存、可持续利用与发展的基础。应加强对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参与意愿、参与路径等内容的研究。

(三)文化生态可持续利用

一是应采取分层次的开发模式,即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分层次开发:对音乐、舞蹈、戏曲等表演类遗产应优先开发;对工艺、美术类等生产性遗产重点开发;进行产业化开发,对仪式、节事、习俗类制度性遗产控制开发。

二是应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功能分区。旅游开发可能会给文化生态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如过度性开发、商业化污染、社区参与不足、居民迁移、文化涵化等,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功能分区的方式,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就是供旅游者观赏游玩的旅游规划区,“后台”就是远离旅游者的规划控制区,目的是保护文化生态原真性的传承,严格控制开发。

(四)多学科综合性研究

文化生态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研究领域,汇集文化人类学、人文地理学、生态学、文化哲学、社会学、艺术学、民族学、旅游学、民俗学、建筑学、规划学、历史学、文学、传播学、博物馆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各学科研究尺度和向度各有不同(参见图1)。图1文化生态保护研究学科分布图

因此,研究方法也应呈现多学科特点。文化生态传统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化人类学的田野工作法、民族志法等,随着相关学科的介入,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应得到广泛的应用。除此之外,还应当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开展深入研究,如GIS、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库等。

概言之,文化生态系统涵盖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文化生态研究融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这对文化生态保护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运用多学科研究手段和方法,又要使理论与实践形成良性互动,为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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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篇(6)

关键词:环境法;“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伦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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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篇(7)

[关键词]环境立法;现状;启示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38-02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要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实际上就是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伟大目标。十七大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写进了党代会的政治报告,进一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文明”以这样的方式提出来是前所未有的,是建设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同时也是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环境生态问题所做出的庄严承诺。

1 以“生态文明”为理念考量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

1978年《宪法》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环境问题做出了规定。同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决定,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环境问题也势必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到了国家立法的日程。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尽管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才正式颁布实施,但是,这是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第一部基本法。1989年我国制定了一部综合性的环境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随后颁布了5部自然资源单行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9部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单行法律――《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煤炭法》,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资源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各地方制定了地方性的环境资源法规等,这些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

但是我国的环境现状告诉我们,现行的环境立法远未完善,对一些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具体表现如下:

(1)缺乏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自然保护与生态建设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自然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与简略,缺乏必要的制度性规定或较详尽的法律规则,所以无法适用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而无论是基于我国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还是根据环境法律体系建构的理论依据,制定一部能涵盖我国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诸方面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立法确有必要。

(2)各单行法强调的是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缺乏对自然资源整体性和综合性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3)环境立法中缺乏“生态鉴定”的制度和理念。“生态鉴定”制度,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其他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又比环境影响评价更有强制性和影响力。生态鉴定的基本任务有二:“一是通过对拟议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有关材料的审查和评价,查明或判定该拟议进行的活动是否符合生态立法所规定的生态要求;二是在查明拟议进行的活动是否符合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做出是否可以准许该活动予以实施的结论。”而我国目前尚缺乏这样的鉴定制度和理念,使环境立法中“生态文明”的保护有所缺失。

2 以“生态文明”为理念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

鉴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存在上述问题,在立足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

2.1 从宪法层次上完善环境保护的纲领性规范

从宪法层次上规定部门法基本原则,则可以有力地促进部门法得以迅速、健康地发展。目前,我国宪法已经滞后于环境实践发展的需要,而且,这种滞后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环境法向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和更新领域的发展,如不适时地在宪法中引入环境保护理念,势必影响到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的实现和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并对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产生一定的影响。

2.1.1 环境保护理念和思想必须尽快引入宪法。我国宪法应在序言中涉及环境保护理念和思想,并对国家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相应的表述,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来抓紧办好,从而促进环境保护理念和思想进一步深入人心,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和谐的发展空间。

2.1.2 将环境权、环境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尽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但是从该条法律规定看,我们目前在法律中主要强调的是公民对环境保护的义务,而缺乏对公民享有的环境权的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宪法应明确将环境权作为“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之一,并在宪法中反映出来;将国家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作为一项国策确定下来。

2.2 完善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环境基本法

在环境基本法的立法中,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是最全面的。在基本原则部分,第三条规定了“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培育和建设生态文化”的原则。在权力机关的职责部分,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有“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建设生态文化”的义务。我国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要借鉴俄罗斯的立法经验,既要在导言或者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对公众进行详尽的环境资源国情教育,还要设立专条,从国民生活的几个主要方面对公众提出培育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的主要要求,又要在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日、地球日的纪念等条款中设置公众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的培育参与和接受等内容。

2.3 确立环境立法中的“生态鉴定制度和理念”

我们可以以《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为榜样,吸取其在生态鉴定方面的精华,确立起我国旅游立法中的“生态鉴定制度”。《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将生态鉴定的对象规定得十分广泛,其实施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俄罗斯联邦各种规范和非规范性法律草案,须经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核准的作为预测俄罗斯联邦生产力发展和布局依据的各种材料,如各种综合性和专项联邦社会经济规划草案、科学技术规划草案和其他联邦性规划草案、各种自由经济区发展总平面图方案、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规划草案、生产力配置总规划方案、联邦投资计划草案、联邦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方案草案、各种国际条约草案、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方案、由联邦政府发放许可证的依据性材料、将林地变为非林地的依据性材料等,都必须进行生态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