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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范围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30 16:25:54

外贸经营范围

外贸经营范围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治区,践行“三严三实”,发扬“5+2”、“白加黑”的奉献精神、“钉钉子”的克难精神和“马上就办”的效率意识,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提升中心城区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区政府要求,对农贸市场内外部环境秩序尤其是依附农贸市场生存的马路市场作进一步调查摸底,剖析问题找准症结后进行整治,着力解决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环卫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以及经营自律、消防安全、卫生保洁、占道经营等重点、难点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占道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清除农贸市场内外“脏乱差”现象,力争达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要求。

三、组织机构

为更深层次、更富成效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特成立金宇街道农贸市场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整治对象:市场及市场周边

(二)整治区域范围:农贸市场内部区域;农贸市场四周行道,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连接主要道路的通道,及在上述区域外、可视范围内依存于农贸市场的马路市场占道范围。

(三)整治内容:明确农贸市场内外部环境秩序整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消除私设摊位收费现象;配套完善内外部垃圾箱(房、桶、车)等环卫设施设备;清理内外部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污水满溢等环境卫生问题;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倚门出摊、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拆除农贸市场周边乱拉蓬布、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各类违法建设;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五、整治措施

1、杨锐副主任负责农贸市场四周行道,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连接主要道路的通道,及在上述区域外、可视范围内道路的整治协调,陈道立副主任科员负责市场内的整治协调。

2、农贸市场必须根据区里的整治要求,在区商务局的业务指导下,配套完善内外部垃圾箱(房、桶、车)等环卫设施设备;清理内外部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污水满溢等环境卫生问题,按行业标准做好整改升级。

3、义兴社区居委会、富兴社区居委会、竹林社区居委会、得胜沙社区居委会对农贸市场周边辖区内的居户和商户,再次加强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对乱停放机动车、电动车行为;乱摆摊占道经营的商贩;出店经营商铺进行宣传教育、劝导和配合街道做好整治。

4、城管中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四周行道,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连接主要道路的通道,及在上述区域外、可视范围内依存于农贸市场的马路市场的占道经营、倚门出摊、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各类违法建设等进行整治和取缔。

5、环卫中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四周行道,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连接主要道路的通道,及在上述区域外、可视范围内的路段进行保洁工作。

6、定人定岗管控进行劝导管理。由街道到相关社区挂点的领导干部和相关社区的干部负责对社区辖区内涉及的路段进行巡查,发现影响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教育劝导,教育劝导无效立即报告突击队及时处罚。

7、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成立以城管中队长任队长,联防中队长任副队长的,由24名城管队员和10名联防队员组成的快速反应突击队,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开展整治大行动,实行严管重罚,不断营造整治力度升级的氛围,使环境综合整治深入人心,做到整治一个,巩固一个,导入长效管理一个。

8、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公安、交警、联防、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等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市场周边乱停放机动车、电动车行为;乱摆摊占道经营的商贩;出店经营商铺进行集中整治。

六、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7月)

对农贸市场作进一步调查摸底,填报《市区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存在问题调查摸底登记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上旬)

组织开展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宣传周活动,利用悬挂横幅等方式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工作。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11月)

集中整治阶段,加大对农贸市场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市场周边的占道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马路市场。

(四)第四阶段:总结评比阶段(12月)

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做好迎接区里的检查评比工作,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外贸经营范围篇(2)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进出口企业

引言

2012年1月起,上海市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通过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现结构性减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同时优化税制结构,从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近期国务院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至本年底,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2013年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行业进行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对于我国各行各业影响巨大,其有利于构建战略性对外贸易税制,因此对于进出口外贸企业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1. 目前税制对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制约因素

1.1现行税制不利于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经济受到较大影响,出口下降,贸易摩擦显著增多,就业形势严峻,同时,在节能减排、人民币汇率方面仍面临巨大压力,贸易结构急需进一步优化。货物和劳务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决定了企业在生产产品时需要购进服务,在提供劳务时也需要购进货物,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制下,营业税无法进行抵扣,除不能保证产品出口真正实现零税率外,服务出口承担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营业税无法实行出口退税,也使得出口型服务贸易业务不能享受到出口退税优惠,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服务业推行“走出去”战略和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1.2现行税制影响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现行税制,是导致我国服务贸易近年来处于逆差状态的原因之一。目前货物和少量行业的劳务征收增值税,其他大部分劳务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同时征收,导致两税种不易分清界限,增加税制的操作难度和复杂性,形成严重的税制缺陷。具体说来,营业税按营业额(经营收入)全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值税虽然拥有“完整”的操作链条,但是由于营业税的存在,大部分劳务征收营业税的现状导致了增值税征税链条的中断。在进出口方面,由于前面环节的重复课税,出口劳务无法实现征税链条连续,无法做到“零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服务贸易的价格竞争力,削弱了服务业对外贸易的出口竞争力。

要保护我国货物和劳务出口竞争力,理想模式是实施零税率的彻底退税模型,以税制竞争力体现出口产品和劳务竞争优势。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倡导,出口中性原则可实现中性贸易制度,出口退税“应退尽退”的税收模式是最有利于出提高产品、劳务出口的税制模式。我国政府在税制发展过程中,除根据不同时期外贸形势、产业调控需求、财政负担能力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外,现有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政策导致我国出口无法做到彻底退税。由于出口产品仅就增值税应税部分按国家规定税率进行退税,而出口产品的成本通常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应退尽退”的中性退税原则成为事实上的“差别退税”的非中性原则,无法充分体现税制竞争力,有违彻底退税的零税率本质,为产品、货物和劳务出口带来不利因素,形成负面效应。

2. 增值税扩围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在全球一体化的开放世界经济环境下,税制对于对外贸易发展影响和制约愈加明显,各国税制对投资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过程中起着愈加重要的作用。要在国际竞争中体现出一国税制的优势,则体现为该国税制的竞争力,亦体现为该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在此背景下,将营业税进行改征增值税把提升税制竞争力作为优化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的内容之一。

2.1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利于对外贸易行业健康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本国企业及相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除实现了财政收入级次结构调整,可提高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竞争力,帮助对外贸易企业保持参与国际竞争优势。在企业实际运营中,要合理把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各税种之间的平衡点和着力点,注重在进行对外贸易时调控进出口与筹集收入与税制改革的配合和协调;税制改革要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也要合理保持对外贸易税收收入的增长;在进行税制调整时应具有可预见的持续性,形成相对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以利于企业形成合理的政策预期;确保税负不能过重,避免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

对我国现行税制中对贸易竞争力起直接影响的是进出口环节的相关流转税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通过税收作为产品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而直接影响产品和劳务的竞争力,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能起到出口补贴的作用,对贸易竞争力也有重要影响。具体做法包括,将部分行业营业税与增值税进行统一,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出口贸易发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成功后,应借鉴国际惯例尽快取消营业税,对所有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性质的货物与劳务税,以建立完整的增值税环环相扣链条,从根本上体现税制中性,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对出口劳务实现“零税率”,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劳务的竞争力,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2.2试点范围内外贸企业应对措施

针对税收政策变化,进出口企业应采取恰当的对策适应税制改革。部分进出口企业本身就属于纳税试点范围或即将纳税试点范围的企业,因此必须尽快仔细研究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别要注意针对企业所在行业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规定。特别是拥有交通运输业务和报关服务的进出口企业,要准确评估分析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对企业带来的影响。部分外贸企业的将运输业务单独进行划分成立独立子公司,在税收政策调整后需要关注税率提高带来税收成本的变化,要分析企业取得或未来将可能取得专用发票以抵扣的可能性,关注税制变化对损益的影响,评估对现金流的影响。要审核现有客户群和服务合同,在进行交易合同涉税条款协定时,要注意对税收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留有空间。同时,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并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制定新的服务定价策略以及调整方法,并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问题,要关注新的税收政策对于服务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规定的异同,采取有针对性的进出口策略以维护企业利益。

2.3非试点外贸企业应调整经营策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仅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但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仍可能与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存在货物供应或其他业务交易,为非试点企业带来影响。如: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时常通过物流公司、货代公司租船定舱等方式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由于取得运输费、费若由非试点企业提供发票,国际运费部分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若由试点地区试点企业提供运输、等服务,根据财税(2012)131号文,在明确发票开具种类前提下,可以国外运费部分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在冲减时将金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若外贸企业为为增值税纳税人,可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等服务费用,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按内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种情况下,若试点企业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轻流转税负后,适当降低服务价格,则购买方和试点企业均进一步获益;若购买服务的外贸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按照试点方式,增值税税率通常会高于营业税税率,则该企业将承受由试点企业收取的增值税负,并将其作为购买成本来处理,因此在实际交易时应考虑与试点企业重新进行商谈服务价格。又如:外贸企业取得费等试点服务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予抵扣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而外贸企业如无内销业务,则进项税额全部沉淀在留抵税金中,增加了企业实际税负。由于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主要针对货物来制定,即便是修理修配业务亦以被修理物品为载体,与原增值税范围相对应,尚未涵盖其他劳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外贸企业应进一步关注增值税扩围部分的劳务退税政策,帮助外贸企业降低出口成本,更好应对严峻的外贸出口形势。

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调整已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并将进一步继续和扩大范围,除对我国相关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等试点企业发生影响外,对我国外贸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均存在一定的影响,试点外贸企业和非试点外贸企业应把握好税制调整的契机,关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充分运用政策,提高企业效益,促进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外贸经营范围篇(3)

一、跨前一步,主动配合

在当前迎世博___天行动中,农贸市场秩序的整治成了目前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我所积极响应分局领导提出的跨前一步、主动配合的要求,主动向街道领导和分管负责人汇报辖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现状,并积极参加由街道牵头,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农贸市场整治工作。为此,我所对干部作了动员,并对大家的工作分工重新作了调整,加强了市场整治的力度,确保市场整治能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尽职尽力

建章立制落实市场主办方自律机制

一是建立与市场主办单位的例会制度,定期为其提供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

二是以食品安全为抓手,强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严格督促各农贸市场建立了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且做到了亮照率___%、索证索票率___%、购销台帐登记率___%、肉类___%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和批发市场。

三是从签约承诺入手,抓责任落实。目前,辖区内_家农贸市场《××市农副产品零售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率已达___%,《××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率已超过___%。此外,我们还与市场主办方签订了关于禽流感、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承诺书。通过签约承诺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场内经营者的责任。

强化巡查加大场内经营户规范力度

所领导亲自带队,依次与辖区三个农贸市场主办方共同开展巡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一是严格按照“六查六看”要求,以肉食品、家禽(活鸡)、豆制品、水果、水产品、粮食、六大类重点商品经营户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是否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索证索票与商品台帐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准确,熟食经营户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检查摊位摆放是否做到不出门、不出边、不出框,场容场貌是否整齐干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无法当场整改的,责令整改限期,由市场主办方负责,并利用周六、周日所领导带队再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协助督促市场主办方、经营者进行整改。通过“近距离”、“高频次”督查,督促和警示广大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经营,强化食品安全,确保场容场貌有所改观。

积极行政锁定市场周边落实整改

外贸经营范围篇(4)

【关  键  词】WTO/金融立法/接轨

  前言

WTO  对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是:金融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我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参加国和缔约方,业已作出承诺的我国服务市场开放领域包括金融、保险等30多个部门,各种市场准入限制必须日渐减少直至最后取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金融业发展的开放化、国际化日益加深,金融一体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此背景下,1997年12月13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对金融市场开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缔约方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作;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根据协议的界定,金融服务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

中国入世,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开放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在即。根据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所作的承诺,具体开放领域及进程为:(1)银行业:入世后两年外资银行可从事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入世后五年全面开放地域和客户限制。(2  )保险业:两年取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城市控制,五年后取消许可证限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拥有50%的股权。(  3)证券业:外国金融公司允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三年后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以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据此,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渐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到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等;竞争将日趋激烈,呼唤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立法的及时立、改、废之创新应对。

  一、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补白

对世贸组织成员而言,凡世贸组织要求制定的法律必须制定。这是因为,无论是基于透明度、通知(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通知该组织本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规则一致的考虑,都需要首先存在相应的国内法。

就全球范围放眼,任何一个WTO  成员方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毫不例外地都是从制定或修改其相关国内法律肇始的。中国也概莫能外,并且其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十五”期间是很凸显的(注:2000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有步骤地推进银行、保险、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开放,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适应跨国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合理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严格监督外债融资,防范外债风险。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提高透明度。”)。就我国整体性金融立法而言,当前需要填补的空白是大批量的。

一是加快出台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对其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产实力、资本金标准、违法处理等必要事项作出规范,在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同时为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诸如《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之类的立法就属此类;与此相配套的则是例如《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这类涉及金融监管和处罚的立法补缺。二是尽快推出加强保险监管的诸如保险资金运作管理、保险企业资产评估、保险中介业务职能和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等立法(注:我国迄今涉及保险的法律法规只有5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三是加紧制订调节金融市场所需的期货、信托、外汇以及《证券法实施细则》等立法,有效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付诸阙如以及一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窘境。四是抓紧填补入世后将大量呈现的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例如金融租赁、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的立法真空。第五,面对外资银行等经营性机构入世后将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迅速向内地扩散并且经营范围也全方位向国内同行叫板等竞争发难,诸如金融资产和债权管理、合作金融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呆坏帐核查管理、金融机构接管整顿、金融机构合并重组、金融机构的关、停、破产运作、个人信用制度、政策性银行法等方面的立法监管真空也急待补白。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WTO的基石,  是各国间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基础,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注:参见:《什么是“乌拉圭回合”、“最惠国待遇”是什么》,载《人民日报》2000年1月4日。)为此,WTO  规则针对“国营贸易企业”特别作了规定。GATT第17条把“国营贸易企业”认定为:“各成员方建立或维持的企业(不论其设于何处)或正式或者事实上授予独占或特别权益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又作了补充界定:1.国营贸易企业是被授予该国法定权利在内的专营权或特别权利的企业。2.国营贸易企业的购买或销售活动可以影响进口水平和流向。具体地说,世贸规则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应当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管理私人贸易的政府措施需遵循不歧视待遇原则为其他成员方的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外贸经营范围篇(5)

【摘 要】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贸易规范的、政策法令完善、各方关系协调、富有竞争能力、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外贸体制。以往我国进行的外贸体制改革成效显著,但它是属于阶段性的。现阶段外贸体制尚需进一步深化改革,其重点即实现政企职责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改革进出口管理制度、做好有关配套改革、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等;其难点在于EDI即电子数据交换在我国外贸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关键词】外贸体制 深化改革 政企分离 EDI的运用

外贸体制是指对外贸易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贸易体制,不仅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的需要和保证,也是加快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现状

(一)对外贸易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断提高

由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增长速度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以对外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显示的开放度也越来越高。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中国以对外贸易额占GDP比重显示的对外依存度为11%,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40%以上,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这一比重维持在40%-45%左右。然后,在中国加入WTO后,这一依存度又迅速提高。这说明,中国正在加速融入到世界经济中去,参与国际分工,同时也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1.外贸经营机制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

我国现行的外贸经营体制经过这么些年的改革,虽然已打破了原有国家垄断的单一经营渠道,形成了由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经营主体结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仍处于未完全放开外贸经营权的状态。不仅外商不能与中国用户直接签订进口协议,需要通过外贸公司进行代理,而且国内生产企业也需通过外贸企业出口。

2.外贸宏观调控体制尚需改革和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外贸活动的统制被打破,政府逐步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减少对外贸活动的直接干预,新的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体制初步建立。但是,目前政府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指令性计划尽管名义上被取消,但类似压出口指标的变相指令性计划仍然存在;二是国家直接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仍然过大;三是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外贸和经济发展的外贸经营审批仍然存在;四是外贸领域条块分割,按地区和部门设置外贸公司管理部门,作为改革初期的一种措施,现已成为外贸体制建设的严重障碍。

二、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实现政企职责分开

要使企业走向市场,发挥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首先做到政企分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彻底改变对外贸企业直接插手经营决策和干预其业务经营的做法,确保外贸企业自主经营。同时要加强宏观调节,政府部门应摆脱具体的业务性工作,而把主要精力放到对外贸活动全局性的协调和管理上来。商会是政府部门联系外贸企业的中间环节,是行业性的协调组织,因此要健全其组织,强化其工作,充分发挥其中介、纽带以及组织、协调作用,对外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步骤。首先是企业自主经营。外贸企业要彻底改变原来作为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地位,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者。这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关键。只有放权给外贸企业,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有充分的自主权去按市场机制从事经营,才能有效、灵活地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展开竞争,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其次是稳步实行集团化经营。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愈益激烈,贸易保护主义也在强化,我国外贸企业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稳步地转向集团化经营,组建外向型企业集团。

(三)改革进出口管理制度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进出口管理制度方面作了一系列改革,有力地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但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来看,还须继续深化改革。第一,应继续下放一部分进口经营权,这样有利于以进养出、以进带出,推动国内生产(尤其出口生产)的发展。第二,应有序地扩大出口经营渠道,有条件地赋予工业、农业、科技、商业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进出口经营权,使一批有经营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第三,应实施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按照国际贸易规范,针对外国商品对我出口的倾销或补贴行为,采取开征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办法,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幼稚工业。

三、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难点——EDI的运用

(一)EDI在我国外贸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无纸贸易是EDI(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贸易的俗称,它是指在有商业往来中的企业之间或交易方之间使用一种商定标准,以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方式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

EDI作为高新技术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客观上已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谁不掌握和推广EDI,谁就可能被排除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之外。我们不能坐等所有发达国家都向我们发出“最后通牒”才来考虑EDI的应用问题。

(二)EDI是我国外贸体制更为根本的改革

西方发达国家积极使用EDI的公司通常是一些大企业及跨国公司,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通过应用EDI拥有先进的信息技术,而且其收益通常随贸易伙伴的加入、贸易量的增加而呈递增趋势。另外,由于EDI可以使产品的生产、销售结合在一起,采购原料、组织生产、安排销售、提供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实现即时供应系统和无存货管理,使生产、仓储、运输、贸易、售后服务等各个不同行业的部分变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外贸企业可以高效益、低成本地进行科学化的跨国经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通信设施的日益完善和EDI系统的日益普及,EDI技术势必成为未来商业、企业的现代化工具之一,也必将引起商贸等诸多领域的革命,引起人们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因此,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中引入EDI将是改革的难点,也是改革的关键,它将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更为根本的、实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顾家琪.浅谈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与发展.科技咨询导报,2007,(23).

[2]颜文杰.外贸改革体制初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

[3]顾佳琪.浅谈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与发展.科技咨询导报,2007,25.

[4]刘星.关于外贸代理制的几点思考.现代商业,2008,(11).

外贸经营范围篇(6)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与控制;对策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积极发展对外贸易,这加快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也将我国的经济置于全球化的经济风险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国际贸易的风险,如何规避这一风险,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所必需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更是保证我国对外贸易能够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1 国际贸易风险特点

1.1 客观存在性

国际贸易风险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业务的发生而发生的,它是一项各国经济往来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联系关系,换句话说国际贸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种风险的客观性又可以归结为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经有关研究表明,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有很多诱发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意活动规律很复杂,并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难以把握。这也是国际贸易风险存在的基础性因素,并以风险成因为表现形式。其次,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性还变现为风险的无可避免,是无法消除的,这就决定了贸易的经营者只能将风险尽量控制在一定的波动范围之内,但却不能将贸易风险降低为零。另外,国际贸易的偶然性也是国际贸易风险客观性的重要原因。

1.2 无意识性

国际贸易的风险实在贸易经营主体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此后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种风险。这种无意识性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亮点原因。其一,这种经营主体的主观忽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一般来说,只要经营者认真分析所处的贸易环境,全面把握贸易关系,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就能够实现贸易风险的规避或者转移。经营者这种主观无意识性包括无意识的判断失误、无意识的使用了不当的贸易方法、没有正确缝隙贸易环境和把握贸易竞争关系等等。其二,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不涵盖经营正故意而为之的后果。

2 国际贸易风险转移和控制的相关策略

2.1 把握国际贸易风险的复杂性

结合国际贸易自身的特点可得,国际贸易风险极其复杂,它不仅包含着自身的客观性特点,又有着经营者主管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把握这一复杂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由于国际贸易风险形成的原因、具体的表现形式、以及其影响方面都是很复杂的,这就要求国际贸易的经营者必须灵活地制定解决方案,以合理的方式应对国际贸易风险。第二,国际贸易受客观环境的制约,其形成过程十分复杂。具体表现为,在贸易的流程和具体环节中可能会出现意料之外的突发性事故,但是这种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是影响程度的强弱,以及表现形式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且由于经营者自身的素质技能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于风险的承受力。所以,经营者必须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强化自身的处理风险的能力,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国际贸易的风险。第三,贸易经营者要注重实用风险预测工具或者吸纳专门的人才,对贸易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地、科学、精准的预测,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对于企业财务影响。

2.2 加强国际合作

在全球经济的大环境下,一国经济的发展受到其他各国经济状况的影响,这也决定了经济危机的全球性。要想将这种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发生概率降到最低,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签订贸易平等协约,在保证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实现国际间的友好贸易合作可以通过组织政府首脑谈判会议、国际金融峰会、成立自由贸易区等等有效措施,房地有关国际贸易的门槛,减少贸易壁垒。此外,各国政府要摆出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与与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这样才能减少由于片面维护自己国家利益造成的国际贸易误会,有效规避国际贸易的风险,不断推动国际贸易的复苏和发展。

2.3 塑造和谐的投资环境

我国的国际贸易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存在着贸易体系不完善,资金相对匮乏等弱势,要想实现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将我国国际贸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国家相关部门就要加强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正确引导。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积极引进外资。我国应当积极响应WTO的号召,降低外资进入门槛,为我国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资金来源。第二,利用出口信贷、降低出口退税等措施,积极鼓励我国企业大型设备的出口,这样不仅保证了我国对外发展企业的资金周转,也保证了我国企业长久的发展能力。第三,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积极鼓励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保证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优势,这样一来将弱化国际贸易风险对我国贸易的影响。第三,有计划地减少我国的外汇储备,利用BSI、LSI和远期外汇协议等规避国际贸易外汇风险的有效方法,将外汇储备转化为有形资产,既降低了我国的外汇风险,又保证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实现外汇的保值增值,达到调控国际经济,实现我国贸易持久发展的目的。

2.4 加强贸易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调查

贸易交易对象的自信状况,决定着企业能否快速有效地收回资金。因此,企业要想规避国际贸易风险中的资金风险,就必须对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有所调查,资信状况的调查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并求证其真实性,同时,企业应当向交易对方所在地的有关权威部门核实其现在经营活动、货物状况、注册资本等方面的合法性。第二,考察对方的资产信用的真实性,以及对方履行合约的真实能力、企业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第三,清楚分辨对方的主体资格。第四,对对方历史交易纪律做系统的调查和分析,并对企业的信誉度作出科学的评价。全面科学的资信状况调查,是规避国际贸易风险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步骤。

2.5 建立健全风险评价机制

国际贸易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无意识性的特点,企业要想规避风险,就必须对贸易风险有一个权威的评价机制。现有的国际贸易风险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企业要根据自身具体的贸易业务,按照有关风险评价标准,对企业所能遇到的风险等级进行综合的评价,然后结合企业自身的营运能力,分析企业能承担的风险合理范围,并制定科学的规避风险的方案,最终进行贸易交易决策。一个完整有效的贸易评价机制,不仅能够让企业有效转移、规避贸易风险,还能够实现企业资金的最大使用,还能够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提高企业资金的合理性应用,从而将企业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2.6 选择有效的结算方法

大型贸易的出口必然会存在着赊销赊购的形式,这样一种形式的存在,也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的外汇风险。为了减少这一风险所带来的企业资金损失,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有效的结算方法,例如信用证支付、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等形式,实现资金现阶段的融通。其中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将贸易风险转嫁给负责办理保理业务或者福费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一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全部或者部分的货款,让企业拥有下一生产阶段的周转资金。很明显,这两种方式都能够有效地规避出口商的贸易风险。此外,出口商或者进口商,都可以采用期货合约的形式,利用以买冲卖或者以卖冲买的方式,来弥补现货市场上的损失,降低企业的资金风险。

2.7 风险转移

对于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资金损失,企业可以在贸易交易之前通过入保的形式,将国际贸易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样一来,企业在遭受此类的损失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资金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由于风险造成企业损害。其他的风险转移手段可以有时间转移。国际上对于风险的划分非常明确,这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有贸易纠纷的发生。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双方可以自由规定交货时间,当然这一交易时间在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保证双方共同的权益。

3 结语

国际贸易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业务形式,在这一国际业务往来中,要想规避企业所面临的贸易风险,就必须自宏观到微观上全面把握国际贸易的特点。规避或者转移国际贸易风险的具体措施有:建立健全国际贸易体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签订自由报以协定的方式建立自由贸易区,将各国的经济联系在一起,从而加强各国国际贸易往来中的责任感;此外,国家要加强对本国贸易进出口的支持,通过提供进出口信贷、降低出口退税的形式,减少企业资金融通的阻力,保证企业下一阶段的生产经营。最后,企业自身要积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保证自身的贸易优势,并且还应该建立起与自身企业向配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尽最大可能性的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规避贸易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琦智.浅谈国际贸易风险的防范措施[J].民营科技,2011,(11):56-57

外贸经营范围篇(7)

【关  键  词】WTO/金融立法/接轨

  前言

WTO  对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是:金融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我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参加国和缔约方,业已作出承诺的我国服务市场开放领域包括金融、保险等30多个部门,各种市场准入限制必须日渐减少直至最后取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金融业发展的开放化、国际化日益加深,金融一体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此背景下,1997年12月13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对金融市场开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缔约方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作;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根据协议的界定,金融服务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

中国入世,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开放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在即。根据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所作的承诺,具体开放领域及进程为:(1)银行业:入世后两年外资银行可从事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入世后五年全面开放地域和客户限制。(2  )保险业:两年取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城市控制,五年后取消许可证限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拥有50%的股权。(  3)证券业:外国金融公司允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三年后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以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据此,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渐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到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等;竞争将日趋激烈,呼唤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立法的及时立、改、废之创新应对。

  一、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补白

对世贸组织成员而言,凡世贸组织要求制定的法律必须制定。这是因为,无论是基于透明度、通知(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通知该组织本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规则一致的考虑,都需要首先存在相应的国内法。

就全球范围放眼,任何一个WTO  成员方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毫不例外地都是从制定或修改其相关国内法律肇始的。中国也概莫能外,并且其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十五”期间是很凸显的(注:2000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有步骤地推进银行、保险、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开放,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适应跨国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合理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严格监督外债融资,防范外债风险。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提高透明度。”)。就我国整体性金融立法而言,当前需要填补的空白是大批量的。

一是加快出台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对其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产实力、资本金标准、违法处理等必要事项作出规范,在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同时为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诸如《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之类的立法就属此类;与此相配套的则是例如《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这类涉及金融监管和处罚的立法补缺。二是尽快推出加强保险监管的诸如保险资金运作管理、保险企业资产评估、保险中介业务职能和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等立法(注:我国迄今涉及保险的法律法规只有5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三是加紧制订调节金融市场所需的期货、信托、外汇以及《证券法实施细则》等立法,有效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付诸阙如以及一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窘境。四是抓紧填补入世后将大量呈现的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例如金融租赁、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的立法真空。第五,面对外资银行等经营性机构入世后将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迅速向内地扩散并且经营范围也全方位向国内同行叫板等竞争发难,诸如金融资产和债权管理、合作金融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呆坏帐核查管理、金融机构接管整顿、金融机构合并重组、金融机构的关、停、破产运作、个人信用制度、政策性银行法等方面的立法监管真空也急待补白。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WTO的基石,  是各国间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基础,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注:参见:《什么是“乌拉圭回合”、“最惠国待遇”是什么》,载《人民日报》2000年1月4日。)为此,WTO  规则针对“国营贸易企业”特别作了规定。GATT第17条把“国营贸易企业”认定为:“各成员方建立或维持的企业(不论其设于何处)或正式或者事实上授予独占或特别权益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又作了补充界定:1.国营贸易企业是被授予该国法定权利在内的专营权或特别权利的企业。2.国营贸易企业的购买或销售活动可以影响进口水平和流向。具体地说,世贸规则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应当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管理私人贸易的政府措施需遵循不歧视待遇原则为其他成员方的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据此,我国一些违规金融政策有必要在今后出台新的金融立法时予以舍弃和超越。典型的是现行信贷资金政策,以所有制来区分诸如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股份制等贷款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在贷款方面享有较多的优惠,而对外资企业则实行严格的抵押和其他一些贷款办法;另外,一直还实施不为WTO规则允许的企业、产业、  产品专向性补贴的财政资助,如对500多户国家重点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政策。  其次,在融资渠道上,我国的银行体系也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在正规渠道上获得银行贷款困难重重。就直接融资而言,当前全国性资本市场同样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重组,非国有企业融资举步维艰。毫无疑问,这些明显违规却受政策保护的灰色区域,往后的金融立法都要作出鲜明取舍。

再有,长期来,我国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外资金融机构从注册到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的运作全过程,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吸收存款的规模和范围,明确规定其吸收境内存款规模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40%,并且存款范围仅限于境外和境内三资企业。入世后,外资银行可吸收的外汇和人民币储蓄存款范围将大举拓展。“1998年179  家外资银行共吸收了45.5亿美元外汇存款,平均每家2500万美元,如果按照每家增长50%的速度计算,279家可吸收的外汇存款规模可达104.6亿美元,相当于从我国目前600多亿美元的储蓄存款中转走10%。  ”(注:转引自黄萱怡:《“入世”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载《国际金融报》2000年9月28日第7版。)因此,随入世而大量进入国门致力竞争的外资银行对国内银行以处理巨额不良贷款为核心的风险管理

机制和低效分配激励机制将带来重大的挑战,同时也提供了巨大的转轨契机。借此良机在立法上作出国民待遇化的平等竞争规制补白无疑是大势取向。

  二、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创新

(一)股指期货的立法创新。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美WTO协议,外资银行、  外资保险公司将允许同中国企业一起进入部分流通领域;在证券方面,将建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形式,允许外资进入部分证券市场。在《金融服务协议》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的自有帐户与消费者帐户交易的规定中,包括了证券与期货交易。这都表明我国金融市场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存,逐步融入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已是大势所趋。当前,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已经形成一个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完善体系。而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证券期货市场与WTO的要求还相距较远,诸如市场机制功能、市场规模、交易模式、投资者、品种结构等都存在差距;同时证券市场体系不完善,风险日大,市场对避险工具的需求日旺。

股票指数期货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重要国际金融衍生品种和新型投资工具(注:自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首次引入股指期货以来,股指期货发展迅猛,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最具活力的要素。发展至世纪之交,全球已有上百种股指期货合约在各大洲的各类交易所交易,年股指期货交易量已达几十万亿美元。并且,全球各大金融衍生品市场还纷纷走向联盟,形成全球化的交易网络。),由于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增加市场流动性、丰富投资工具、规避风险和促进组合投资和资产配置等功能,它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日隆。如果我国一直没有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就会一直无法提供  WTO所要求的金融服务。放眼全球,继发达国家之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下为增强本国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纷纷开设股指期货为国际资本的保值与投资提供服务(注:就亚洲来说,马来西亚于1995年11月推出了吉隆坡综合股价指数期货。韩国于1996年6月开设了KOP—SI200股指期货。此后,印度也推出了股指期货。)。加入WTO后,国际资本将大量进入我国市场。考虑到国外衍生品市场的发达,在WTO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下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将有利于增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道理很简单,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诸如较长和灵活的协议实施过渡期,并允许其承诺较低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义务等优惠待遇。在服务贸易包括金融领域,还特别规定应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序言开篇就提出“希望通过加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等手段,促进他们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并扩大其服务出口。”)。如果我国错失良机被其他国家开发自身的股指期货,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在加入  WTO后陷于被动出局。所以,开发股指期货对提供风险回避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促进我国接轨  WTO和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都是重大利好的。

缘此,在立法渠道上大力推出、支持并保障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是推进WTO所要求金融服务的有力举措。毕竟,  这些年来中国股市和期货市场一定规模的发展也使股指期货的推出具备了可行性。而且,自1993年来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期货市场的法规条例(注:典型的是1999年  9月专门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这四个配套法。),加上股指期货的单行立法,无疑有助于尽早推出统一调整期货市场的基本法《期货法》以对接WTO规则。并且,  在具体操作上,还可以有选择地借鉴世界上成熟的相关立法,少走弯路、促进发展(注:典型的像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法》。该交易所作为世界上最发达、最规范的期货市场,在期货证券管理方面拥有一套科学、严密的操作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法》作为一部享誉全球的专门立法,在其期货市场的成长发达中功不可没。)。这一立法创新在往后是日见其用的。

 

  (二)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创新

对我国当前的金融立法创新来说,除了股指期货交易立法的出新,还有必要及时推进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出新。

从1948年的GATT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传统的货物贸易已逐步走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一个明显的趋势是,WTO规则涉及的范围将越来越广。  预料之中的扩展首当其冲的是呈一日千里发展态势的电子商务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传统的商业贸易日益转移到INTERNET运行平台上,“电子商务”得以迅猛成长,同时对传统社会关系下的立法调整提出了重大挑战。统一、通用的交易规则是开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基础,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国际规则的制定(注:需要指出,美国和欧盟是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先行者和主导者,都力争形成利己的国际规则。类似立法在亚洲也形势逼人。继1997年马来西亚首开先河之后新加坡政府制订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等配套法。1999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正式生效。2000年,菲律宾《电子商务法》问世。2000年1月5日,香港特区立法会也通过了《电子交易条例》。)。世纪之交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列为大会的第一号议案。当前我国急需解决的诸如电子合同、网上交易安全等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呈现出整体性空白,而金融电子商务领域更是急需有形法律平台的支撑。道理很简单,电子商务交易必然涉及支付,数字化货币在网上流通支持着在线交易;与此相关,数字化货币必须与银行结算系统相结合并明确银行的权责及其与客户的法律关系。据此,相关现行法的不足是既存的:比如调整资金划拨关系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资金划拨失败的法律归责、自动取款的举证及损失赔偿等都还未及规范;与此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操作标准外加权威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也亟待立法补缺以有序信用交易。而且,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这种立法缺失还很可能成为洗钱(  money—laundering)的温床,因为技术发展已能让电子货币绕过银行操作员而自由转移并完成洗钱。“尤其当大额电子货币能够跨国转移时,洗钱者只需通过Internet就可把资金安全转移到洗钱犯罪和金融管制漏洞多的国家”(注:参见“Implications  for  Central  Banks  ofthe  Deve  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reported  by  Bank  for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PAYMENTS  SYSTEMS  WORLDWIDE,Winter  1996—1997,PP.30—36.)。

客观地说,“在国际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竞争,与其说是技术上的竞争,不如说是相关产业、市场环境和政策制度方面的竞争。与其他两个层面的因素相比,技术上的差距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技术引进等措施来弥补,也可能通过企业或个体行为来推动,而相关产业、市场和制度层面的因素却是长期的、全局性的,必须由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公众机构来推动才能解决。”(注:参见薛小和:《推进电子商务需要相关产业的发展》,载《经济日报》2001年2月23日第1版。)由此,更是凸显我国金融电子商务立法制度出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尤其在全球金融一体化下世界各大期交所纷纷摒弃传统交易方式而代之以电子期货交易平台的今天(注:譬如欧洲交易所EUREX交易系统、法国MATIFR的NSC系统等都能使交易者从一个电脑屏幕中进行多个市场

的期货交易;  CME推出了GLOBEX2  并以法国NSC交易平台为基础;CBOT还将与EUREX联合建立一个电子交易以便交易员能直接进入两个市场增加交易量。)。

  三、接轨WTO需要修改的金融立法

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近期指出,“中国加入WTO已是大势所趋,  大局已定。目前在中国加入  WTO的多边谈判中,  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执行  WTO农业协定、工业补贴协定和服务贸易的开放等问题。  ”(注:参见余东晖:《石广生表示不可能预测中国加入  WTO的具体时间》,下载自http://www.chinanews.com.cn/2001—03—13/26/  78011.html  )不容回避,我国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的开放已经成了入世谈判的主要问题和焦点,逐步开放已是大势所趋,现行国内法的及早修改对接轨WTO规则乃至推进众望所归的入世都是可圈可点的。

首先,我国调整服务贸易领域立法的主基调要为接轨WTO  作出大方向转轨。

其一,现行法对金融服务等市场准入的原则性限制是鲜明的。我国《外资企业法》第3  条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  条则具体规定诸如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等服务行业的外资企业禁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1997年12月再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发布,对外商投资的产业准入限制有所放宽,但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目前仍归属实行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这最长只能拖延到入世后的过渡期之一时救济。其二,具体规定的限制也有待逐一修正。典型的是1994年4  月起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虽肯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存在,但限定它们只能经营外汇金融业务,“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必须经过批准。根据加入WTO对非歧视贸易和市场准入原则所作的承诺,  我国扩大开放服务贸易的领域不仅限于中外合资、合作形式,还要容纳外商独资企业;在扩大开放地域、数量和经营范围上也要做到限期推进(注:因为,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类国内立法中有关限制乃至禁止外商投资的有效规定,入世后很容易被其他成员方和外商指控为违反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而导致不利。)。

其次,是外汇经营管理这一现实立法大户的转轨。在国内金融法框架中,外汇经营管理领域的立法是很成型的。首先是《商业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从申请审批、经营到终止、撤销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7)、《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7)、《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等规章也分别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推出及业务营运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专门规定。  但是随着加入WTO,随着人民币有条件自由兑换政策向人民币自由兑换政策的转变,这类以相当程度和范围的外汇管制为特点的外汇监管法也要随之转轨以对接WTO规则,  这一逆转将使前者很大程度上失却其存在的基础。相应的,对诸如《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立法中不符合WTO  规则之处作及时修改也就是责无旁贷和必要有加的了。

再次,对证券立法而言也是如此。比如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过多地代表了证券行政机构的利益而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力的明显缺陷,加上《证券法》的许多条文流于原则、不易操作的弊端,加紧修改也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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