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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3 17:06:58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1)

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三、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

四、除第一条外,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二、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

三、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提供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多部门联合办理和“电子登记”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多种选择和便利;另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手续简便化,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四、关于取消“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登记不再进行审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项时直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五、关于取消“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

(二)具体操作规程

1.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2.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4.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六、关于取消“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事后备案等方式加强执行豁免历史欠税政策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发现条件不符的,应当立即纠正。

七、关于取消“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和“可用于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的核准”后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因交通运输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取消“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事项的相关业务已不存在。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后,将石脑油、溶剂油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再对可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采取审批下达计划的方式进行管理,取消“可用于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的核准”事项的相关业务也已不存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和《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文件印发)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已经失效。

本公告自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年2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5]16号;2015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2)

假设财务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税法旨在实现政策目标———增加收入,相反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外界提供企业业绩的相关信息。因此,税务机关所需的信息不同于市场参与者所需的信息。如财务会计要求前瞻性地估计未来潜在的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确认资产减值等,而税法则不允许扣除这些尚未发生的损失。因为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上予以调整得出的,所以会税差异可能会提供更多关于企业盈余持续性的有用信息(Joosetal.,2000;Mills&Newberry,2001;Manzon&Plesko,2002;Hanlon,2005)。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都存在追逐利润、拓宽融资途径等目标。商业银行在金融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其首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储户,所以必须显示良好的业绩成果。而金融系统作为国家经济的平衡杠杆,必须接受严格监督。根据委托-理论,相对于作为委托人的外部投资者,管理层对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拥有更充分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投资者有动机对信息进行甄别。对于特殊的金融行业,为了考虑正向和负向的会税差异对盈余持续性的不同影响,本文以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借鉴Hanlon(2005)的分类方法,将会税差异进行四分位升序排序,将样本分为三组即具有大额正向会税差异的银行、具有大额负向会税差异的银行和具有小额会税差异的银行。关于大额会税差异,尽管投资者难以识别大额会税差异中盈余管理引致的差异和制度性差异所占的比重,但投资者会根据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背离的程度和方向进行理性分析。大额正向的会税差异是指企业会计利润远大于应纳税所得额,蕴含了企业可能夸大利润的信息,向投资者传递了企业可能采取激进会计政策的信息,预期未来企业盈余很可能下滑。大额负向的会税差异则是指企业会计利润远小于应纳税所得额,蕴含了企业可能低估利润的信息,向投资者透露了企业可能采用了稳健的会计政策(如加速折旧,计提较多减值准备)。鉴于低估的利润很可能在未来期间因为反转(如折旧已全额计提无法再提,流动资产减值转回)而增加,投资者将对盈余的持续性赋予更高的权重。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H1:大额会税差异为正的银行的盈余持续性低于大额会税差异为负的银行。Mills&Newberry(2001)发现会税差异与粉饰财务报告的动机(比如平滑利润或度过财务危机等)呈正相关关系。在自身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通常会出于平滑利润的动机而进行盈余管理。同时作为资金运动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又要接受层层监管,为了顺利通过监管,也存在盈余管理动机。在盈余管理观下,盈余质量用盈余生成过程中的盈余管理程度来度量,盈余管理程度越高,盈余质量越低,反之则盈余质量高。一般而言,大额会税差异体现了更大的盈余管理程度,预示着较低的盈余质量。商业银行通常对贷款中的不良贷款余额以及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向外界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一方面,如果通过盈余管理造成了大额正向的会税差异,这会增加所得税税收成本,本期被夸大的盈余未来期间很可能下滑。另一方面,银行可能为了降低所得税税负等原因通过盈余管理刻意低估自身利润,但这可能会失去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进而降低盈余在未来期间的持续性。总之,不管大额会税差异是正向还是负向的,都可能降低当期盈余在未来的持续性。H2:大额会税差异银行的盈余持续性低于小额会税差异银行的盈余持续性。

二、研究设计

(一)变量的定义

会税差异是指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按照差异能否在未来期间转回,会税差异又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前者是由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同一个经济业务的处理口径规定不同导致的,该差异不会在未来期间转回;后者是指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同一经济业务的处理时间规定不同导致的,该差异在未来期间会转回。即随着时间的推移,永久性差异一直存在,而暂时性差异将消失。目前,常用的会税差异计量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基于纳税申报数据、基于财务报告数据、兼用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基于财务报告数据的估计方法是当前衡量会税差异的主流方法,其中包括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相比于税法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有更多的可操纵性,暂时性会税差异揭示了一些关于非税收会计应计项目的可操纵性。学者认为,暂时性会税差异反映了实质性的盈余管理行为(Joosetal.,2000;Phillipsetal.,2003;Hanlon,2005),而永久性会税差异则是由税收筹划行为及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则之间的差异造成的(Franketal.,2009),难以准确反映盈余质量。因此本文侧重暂时性会税差异。与Phillipsetal.(2003),Hanlon(2005),Huang&Wang(2013)一样,本文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除以法定税率来计量暂时性会税差异,即暂时性会税差异=(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率。暂时性会税差异还可以从方向和额度两个层面来细化研究。在方向层面,如果一个银行当期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文称该银行当期的暂时性会税差异是正的,反之则反。在额度层面,本文将银行暂时性会税差异按照当期期末总资产标准化后,通过四分位升序排序后,分为大额和小额两类。其中,处于最高四分位的被称为大额正向的会税差异,处于最低四分位的被称为大额负向的会税差异,其他被称为具有小额会税差异,表示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较小,属于正常的差异水平。

(二)模型的设定

为了验证假设,用四分位升序排序法将标准化后的暂时性会税差异进行四分位升序排序,分为三组子样本:第一组样本是处在最低四分位的所有银行,为具有大额负向暂时性会税差异的上市商业银行,表示为LNBTDt;第二组样本是处于最高四分位的上市商业银行,为具有大额正向暂时性会税差异的上市商业银行,表示为LPBTDt;第三组样本包括其他银行,为小额暂时性会税差异的上市商业银行,表示为SMBTDt。将第三组样本作为对照组,比较三组样本两两之间的盈余持续性。

(三)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样本包括2007—2012年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剔除了缺失值和异常值后,有效样本容量为88。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深圳国泰安公司的CSMAR数据库,部分数据通过手工从相关网站获取。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列示了所有变量的总体统计指标,可以发现t+1期会计利润的均值、标准差、中位数、最大值、最小值、25%位数和75%位数均高于t期,说明在2007—2012年期间,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整体收益呈上升趋势。

(二)多变量回归分析

为了消除异方差的影响。盈余持续性方程的回归模型拟合度较高,R方为0.556。回归结果显示了SPTBIt+1与SPTBIt之间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根据变量统计以及回归结果显示,在样本期间,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当期会计利润与后一期会计利润呈正相关关系,但二者的均值相差无几,可知商业银行的会计利润遵循均值回转模式(MeanRevertingMode)l,同之前的研究结果一致(Sloan,1996;Xie,2001;Hanlon,2005;林翔,2005)。均值回转是指当一种现象大幅度偏离其历史平均水平时,后期的发展会趋近于历史平均水平。商业银行会计利润遵循均值回转模式,暗示着银行业的会计利润终将向同一利润水平趋近。因为在竞争环境下,当银行行业中某一企业的会计利润大幅度高于行业均值时,如果会计利润是通过盈余操纵而来的,那么后一期的会计利润很可能下滑;如果会计利润是真实的,银行可能为了降低所得税税负等原因通过盈余管理手段平滑利润,进而降低会计利润在后一期间的持续性。反之,当银行行业中某一企业的会计利润大幅度低于行业均值时,在竞争的环境下,为了吸引到更多的投资,企业可能通过盈余管理等手段使未来的会计利润有所提高。会税差异对盈余持续性影响的回归模型拟合优度R方值为0.661。其中,δ3=1.022,δ4=-0.580,δ5=-0.646,δ4>δ5,且均在0.05水平上显著,表明具有大额负向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商业银行的盈余持续性高于大额正向暂时性会税差异的盈余持续性。值得注意的是,δ4<0,δ5<0,表明具有大额负向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商业银行和具有大额正向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商业银行,其盈余的持续性显著低于具有小额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商业银行,即具有大额暂时性会税差异的上市商业银行的盈余持续性低于具有小额暂时性会税差异的上市商业银行的盈余持续性。但是,控制变量SIZEt的符号与预期相反,可能的原因是商业银行规模越大,管理成本越高,盈余持续性越低。

四、稳健性检验

当前度量会税差异的主流方法是利用财务报告数据,用当期所得税费用估计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会税差异。目前国内有关会税差异的研究中都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作为整体来估计会税差异,鲜有单独通过暂时性会税差异来研究会税差异。为了文章结论的可靠性,本文用主流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即用永久性会税差异和暂时性会税差异之和估计会税差异,具体的度量方法是:会税差异=会计利润-所得税费用/所得税税率+(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税率。回归模型不变,进行回归检验。经检验后,结果与前文结论没有实质性差异,表明本文结论可靠性较好。

五、结论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3)

关键词: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4)

一、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现方式

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应当分析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税率-减免税额。从公式上看,每一个项目所包含内容的变动对应纳税额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是通过一些特殊的规定,影响公式中某个项目或某个项目的部分内容的计算,而抵减应纳税额,达到对特定主体减免税款的目的。按其影响的计算项目的不同,可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现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即调减税基、降低税率或直接减免税款。

(一)税基式优惠。企业所得税税基即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都是通过缩小税基来实现的。大体上有两种方法:一是缩小应税收入,例如,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技术服务收入免税,企事业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税等等;二是加大扣除或加速扣除,例如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符合特定条件可在税前加计扣除50%,软件开发企业工资税前列支不受计税工资限制,某些特殊行业可实行加速扣除等等。

(二)税率式优惠。例如对中小企业按年应纳税额所得额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对东南沿海地区、西部开发区等国家鼓励开发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低税率等等。因此目前所得税除法定税率33%以外,还存在着15%、18%、24%、27%等不同档次的低税率。

(三)税额式优惠。即规定直接全额或按比例扣减应纳税额,例如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交通运输、邮政通讯类新办企业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税,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减新增的所得税额等等。

二、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最有效的税收杠杆

研究一些地区的经济优惠政策时,就会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需要以减免税来刺激经济发展,鼓励某类行业、某地区经济发展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最有效的。

1、企业所得税是当前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它涉及到除个人所税以外的有应税所得的所有纳税人,其政策调整面非常广,影响非常大。

2、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复杂,影响所得税计算的环节多,其优惠政策的制定可选在不同的环节制定。如为刺激全社会经济展,可制定税基式优惠;为鼓励某类行业发展,可制定该行业的特殊税率;为照顾某种企业,可直接规定税额式减免等等。其调节方式非常灵活。

3、同增值税、营业税相比,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负,不具备转嫁性。其税收优惠直接增加企业的净利润,直接增强企业的资本实力,调节作用十分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不必然导致税收收入减少。所得税属于收益税,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增强企业获利能力,可较快地提高企业的收益,而收益增加又必然增加应纳税额。从长远来看,所得税优惠带来的税款暂时性减少,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必然得到补偿。

(二)从实践中看,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实现许多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实现管理职能

1、扶持弱势群体,照顾贫因地区。在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关于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规定、民政企业四残人员的税收减免政策、城镇劳服企业安排富余人员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对老、少、边、穷,风、火、雷、震灾区的税收优惠等等都有充分的体现。

2、鼓励企业科技开发,充分开发利用资源。例如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对高新企业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服务收入的规定、及利用“三废”的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等等都有充分的体现。

3、鼓励企业加大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例如西部开发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政策、财务政策的影响

1、促使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都是会计核算正规,实行查实征收的企业,而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均需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和接受后续管理。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正规,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无法通过审查批准。如果企业想利用税收优惠搞税收筹划,也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掌握充分的会计信息,通过精打细算才能实现。

2、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税收是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因为税收会导致资金的流出,影响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减少这种现金流量的流出,因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影响是深远的。例如企业本年度计划进行科技开发,其技术开发费能够符合所得税规定的加计扣除标准。如果计划发生开发费为100万元,就可以考虑做如下分析:首先,100万元可在税前全额列支,可抵减税款33万元(假定税率为33%)。其次,税前加计扣除50万元,又可抵减税款16.5万元。因此,投资100万元的技术开发费,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后,实际的现金流出量为100-33-16.5=50.5万元(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所以这时企业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投资时,不是用100万元而是应该用50.5万元来和投资后带来的经济利益进行比较,如果投资后产生的净收益超过了50.5万元,就值得投资。再例如,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决策中,可以选择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国产设备,假如企业可以完全享受到位,以设备投资为100万元为例(仍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由于最多可享受税收优惠40万元,实际引起的现金流出量为60万元,因此在设备更新决策中,利用国产设备等于减少40%投资额,这是在设备更新决策中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重大影响因素。对于一个新设企业来说,它在投资时可以考虑应享受什么优惠政策。考虑投资行业时,可考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低税率;考虑投资地点时,可考虑投资到国家鼓励开发的地方,如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在人员选用上,可考虑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等等。

3、影响企业的财务政策。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收益息息相关,尽管税法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计算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计算离不开会计利润。无论是所得税法还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选用会计政策或做出会计估计时,企业可以依据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因而企业在合理使用这种选择权时,就应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影响。以加速折旧为例,所得税规定某些特定行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对企业来说是不是一项优惠政策,应视企业的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看:如果企业的年年盈利,无论加速折旧,还是直线折旧,扣除总额是一致的,只是尽早除扣还是平均扣除的问题,但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尽早扣除可以推迟纳税义务时间,符合企业对货币资金早收晚付的原则,因而可以理解这是一项优惠政策,企业应选择加速折旧;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利润较大,后期亏损较大,则尽早扣除可以在前期多抵减利润,在后期减小亏损,从而少缴所得税,就等于享受了优惠政策。如果情况正相反,则企业就应采取平均折旧法,才能达到相对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因而就不应选用加速折旧。

三、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企业会计核算质量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对会计核算质量要求很高,例如对免税收入、成本要求企业单独核算,对一些项目实施抵免、扣除进行界定时要涉及多年的会计资料,对一些科技项目的认定还要求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等等。有的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低,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状况,有的企业管理水平差,对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予以重视,有的企业人员素质低,不能提供享受优惠政策所必须验证的资料。还有许多企业宁可接受所得税定率征收,也不愿健全会计核算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这些都防碍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会计法规定,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均具有对企业会计核算质量进行不同侧重的管理职能,但企业帐目不实、核算不规范的现象却普遍存在,即使是受相关部门监管最严格的上市公司,也频频因虚假会计报表而被处罚。另外,企业会计核算也因企业经营项目繁杂、工业流程复杂等原因变得更加繁琐,如果内部控制不严格,管理不到位,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虚列工资、虚报费用、推迟确认收入或加大制造成本等方式调减应税所得,即使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同样能随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质量,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及办税员队伍,是贯彻落实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

(二)当前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散乱

所得税条例及细则仅规定了2条优惠政策,现行的许多政策都是国家有权部门以规章、规范性文件、补充规定等形式陆续的。涉及到农业、高科技企业、新兴服务业;涉及到下岗再就业人员,四残人员,涉及到贫困地区、开发区,涉及到灾欠、风火雷震自然灾害等等储多方面,形成一个比较复杂性的体系。由于这些政策出台的时间不一致,出台的具体部门一样,在执行中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有些政策似乎相互重复,有些相互似乎不太协调,有的企业可以同享受多种优惠政策,又显得不太公平。

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重新整理与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化。

(三)执行过程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当前国家对内资企业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优惠政策又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因此不存在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但在实际征管中,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税收收入形势不一样,有的地方执行比较宽松税收优惠,有的地区执行时就比较严格。在同一地区,对同类的企业,国、地税部门执行的力度也不一样。因而存在着统一的优惠制度下,执行不统一的问题,同样的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就可能不同。

因而,国家应采取措施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应保证将应执行的政策落实到位,不应执行的政策不允许变通。

(四)应考虑享受税收优惠利益所需付出的成本

有的企业宁可接受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肯查实征收,去筹划享受税收优惠,是因为加强核算会增加经营成本,要办理各种申报审批手续,接待税务减免税检查,要接受后续管理等等,而且还要承担不符享受优惠条件仍要补缴税款的风险。当这些成本大于税收优惠所能带来的利益时,企业也就不会再对税收优惠政策感兴趣了。例如某企业计划招录残疾人员(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所录用残疾中员必须能够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果要想获得相关部门的证明,首先要为所录用人员缴社保费用。企业如果直接雇用临时工,虽不能享受优惠,但不必办理相关手续,不缴社保费也不会被追究。如果企业这样进行比较,也就不会去筹划税收优惠了。

因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在审批、检查及后续管理中,在保证将税法落实到位,将优惠政策执行到位情况下,注重简化要求、简化程序。同时,应注重当考虑当前执法环境尚不健全的实情,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应更加贴近实际。

(五)应防止企业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避税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5)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

2010年全市企业所得税纳税户1903户,征收企业所得税36919万元。其中1358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5745万元;另外545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1174万元,全市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户平均税负1万元左右,其余均为以票控税征收入库数,可见中小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有待加强。

2010年度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总户数为1903户,盈利企业1039户,亏损企业635户,零申报户数229户。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1358户纳税户中有604户企业赢利,征收企业所得税26019万元,其中中国黄金集团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等20户重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5555万元,赢利企业中少数的重点企业支撑了所得税的收入,微利企业众多。据统计,微利企业为95户,占赢利企业总户数的16%;零申报户数229户,占企业总户数的12%; 企业亏损635户,亏损面达48%。微利、零申报和亏损企业总计959户,占全部企业的50%。

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主要分布在房地产业、采矿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大行业,六大行业占全市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89.56%。具体见下表: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延用?“一个税种,两个征收机构”的征管体系,征管范围上的交叉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由于国、地税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好管户”、“税源大户”互相争夺所得税管辖权,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对“钉子户”、“难管户”、“税源小户”两家都不愿管,互相推诿,形成漏征漏管户。加之两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上不同,也造成了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不公的问题,在社会和纳税人中产生不良影响。这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纳税申报不准确

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税务机关审核不到位。一方面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差,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尤其是对税收与企业财务处理上的差异把握不准,以致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现在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客观上造成申报数据不准。二是只依靠年度汇缴申报,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比较重视,而对企业的季度预缴申报却疏于监管,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质量低下。一些企业的申报问题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已经出现,如能及时发现,将有助于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杜绝,一旦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加以纠正,问题往往已经扩大,解决难度增加。基层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的关注程度不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所得税的税源监控上“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较大随意性。近年来各地推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克服人少户多、降低所得税零负申报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毋庸置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是一种简单粗放的过渡性管理手段。核定中估算程度大,准确性不高,不能真正实现所得税的应收尽收,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风险。税务管理人员在核定征收的同时,本应积极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但现实中个别税务机关为了减轻工作量主观愿意对企业实行核定征管方式,且在主体税种定额逐年调整提高的情况下,同一户企业核定的所得税却未随主体税种的调整而调整,甚至存在一定几年不变的情况,造成所得税不能与主体税种同步增长。

(三)纳税申报不理想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情况十分普遍,零负申报率一直居高不下。通过实地调研,构成企业零负申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些企业为审批土地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但由于客观原因又未能拿到土地,一时成为空壳企业,零申报也就在所难免;新办企业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计委立项、投入经营等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无法立即实现销售。即便已投入生产,一般情况下前期运行费用支出较高,尤其是新办不足6个月的企业,第一年亏损的较多,造成短期的零负申报;一些处于倒闭、停业状态的企业,由于债权债务等事项未处理完毕,暂时不能办理税务注销,形成零负申报;由于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能力差、税收政策掌握欠缺、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自觉或不自觉地造成零负申报;部分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如农林牧渔业纳税人,按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未到税务机关履行报备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零申报处理,税务部门审核不严,造成长期零申报;过分依赖于以票控税,疏于对企业日常申报和年度申报的管理,对未进行日常申报和年度申报的地税管理企业,管理部门为提高申报率,遍由税收管理员为企业做零申报处理。

(四)分析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稽查的各个环节:一是我们对所得税的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数据体系,自有管理信息制度不健全,又未能充分利用外部信息资料,从中找出收入工作存在的问题、管理的薄弱环节,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二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由于人员素质的差异,加之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方法,对申报表的审核基本上是流于形式。三是管理环节中选择所得税日常检查对象和稽查环节中选择专项检查对象的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稽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检查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

(五)税源管理不科学

一是税源户数掌握不准确,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缺乏预见性,致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难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部分企业利用改组改制、注销登记等,钻税收政策的空子。部分重点企业改为合资企业、老企业改为新企业都直接影响了地税税源。二是对规模较小、纳税较少的纳税人管理不到位。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客观上存在着管理手段跟不上、人员有限等情况,对纳税人的管理普遍存在着“抓大放小”的思想,特别是对餐饮、住宿企业、中小企业、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管理不到位,征收税款不理想,个别企业欠缴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六)汇算清缴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起着宣传税法知识,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税源流失,检验日常管理质量,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等多重作用。但是由于汇缴时间紧,企业户数多,业务复杂,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税务人员业务不精等问题,汇缴的质量难以保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汇算清缴主体责任的转移使税务管理“风险”降低,但同时也孳生了管理“惰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主体责任明确,税务部门的汇算清缴工作责任与风险相对降低。但是,正是这种工作责任与风险的相对降低,助长了个别税务部门及其部分税务管理人员的“惰性”,以“守株待兔”的思想来对待工作,弱化了税源管理的时效性。

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会人员财务、税收知识欠缺。一是纳税人认为缴纳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分配,往往采取销售收入不入帐、任意扩大费用成本,做“帐外帐”,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偷漏所得税。二是专业会计短缺,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掌握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不够全面,不能准确地依法调整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三是随着电子申报软件或网上所得税申报的推行,税务机关的报表审核过程基本上被软件自带的审核功能所代替,而税务机关所掌握的历史数据(如以前年度亏损、减免税资格)不能参与审核,造成虽申报成功但数据不准确或有漏项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在管理上呈现出前紧后松、“虎头蛇尾”状况。目前,所得税汇缴后的评估核查工作,由于安排不到位,措施不具体,方法不得当,评估核查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大多走了过场,没有起到堵塞漏洞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

(七)纳税评估不实用

一是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实践中经常与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相混淆。二是纳税评估职责落实不到位,基本上就是从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的审核过程,没有深入分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形式重于实质,收效甚微。三是评估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基层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评估方法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四是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参差不齐,评估所需资料不充分、不真实,加上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待完善,选案随意性大,影响了评估质量。五是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准、重视不够,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或虽然设置了专门的评估岗位,但各自为政,还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全面,偷逃所得税。企业生产经营各有其自身的特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业务费、劳动工资、董事会费、会议费、车辆修理费和汽油费等内容的调整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征管部门审核确认时也有一定的难度,造成企业汇算清缴不全,特别是一些亏损企业错误地认为账面反正是亏损,汇算不汇算无关大局,根本不进行汇算清缴,征管部门也不进行督查,给以后年度的征管带来了难度。

(八)后续管理不完善

一是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登记不连续、不准确、不完整。如:连续亏损企业在台帐上未如实反映,对记载的亏损金额未按审核调整后的数字填写,有的直接按申报或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写。对弥补亏损的企业在台帐中未及时登记,造成有的企业上一年度已缴纳了所得税,下一年度还在弥补亏损,严重侵蚀了所得税税基。二是企业所得税监管不科学,随意性大,相互不衔接。征管人员经常更换且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所得税管理的需要,交接工作不透彻。稽查与征收不衔接,稽查后没有把企业年纳税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涉税问题及时反馈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也没有把平常发现的涉税问题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相互脱节,这样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平

一是要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针对不同纳税人状况积极探索、推进分类管理;二是要提高对所得税的重视程度,尤其是在增值税实现“以票控税”、金税工程严密监控的形势下,加强所得税管理已成为堵漏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三是优化纳税服务,采取送税法上门等措施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日常的管理、巡查,及时发现纳税人核算中的不规范行为,健全账制,促使照章纳税。

(二)提升申报审核水准

通过对办税人员的培训辅导,使其明晰申报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提高申报表填报正确率,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加强所得税申报系统自动审核功能,通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之间以及主、辅表之间和当期与累计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运用机审实现各数据比对,提高审核效率。

(三)强化税源管理水平

从降低零、负申报率入手,加强税源管理,一是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零申报企业的数据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问题。不定期下发零申报企业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开展自查,对有疑点的企业,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详细说明原因,对无法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企业,及时进行评估或移交稽查。二是完善台账制度。根据企业零负申报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并分户建立零负申报台账,对零申报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和检查,实现重点监控。三是建立巡查制度。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对零申报的原因、持续状况等情况仔细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同时视情况开展评估,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四是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政策,由“事后处罚”向“事前服务”转变,提高纳税人的守法意识。五是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走亡户”、“空壳企业”及时进行注销和数据清理,对确实无对确实无法注销的企业,考虑在征管软件中单独增设监控模块,与正常企业相区别,以减少无效“疑点”核查。

(四)健全收入分析机制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利用外部信息资源,分析查找税收管理的漏洞,探索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变化、个人收入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弹性关系,不断深化按行业、按经济类型、按地区、按征收项目的细化分析,建立地税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税源编报分析制度,防止漏征、欠税、骗税等现象的发生。

(五)增强汇缴工作力度

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工作。可将日常宣传与每年的税法宣传月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各个企业自身特点,为企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一系列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财务核算的管理水平。规范汇算清缴业务流程,逐步增强纳税人对汇缴主体的认识,提高申报的自觉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强化对年度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并与岗位绩效考核挂钩,严格落实管户责任,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真正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坚持管事与管户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对政策宣传、信息收集、申报征收管理、下户辅导、核定征收方式、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清理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切实促进基础性管理工作。加大汇缴检查力度,对纳税人各项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认真分析、筛选,将税源大户、零申报或申报无纳税调整的纳税人、连续亏损或亏损数额大的企业、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及申报额变动大的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列为检点,推进汇缴检查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作用。对部分纳税人确实无法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的,通过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汇算清缴,凭借中介机构熟悉税收政策法规、精通财务会计业务的优势,促使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如实自核自缴,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得到应有的保证。中介机构要严格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在执业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真实合法的书面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的信任程度。

(六)强化纳税评估效能

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尝试探索联评制度,全面提高评估质量。一方面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全面、完整、准确采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第三方的涉税信息,搭建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和评估模型。另一方面完善纳税评估机制,综合比对分析各种数据科学选择评估对象,综合运用各种比较分析方法进行评估,对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判断,并严格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最后着重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尝试建立联评制度,探索开展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地税联合评估的工作制度。

(七)增强核定征收实效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一方面要通过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督促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严格控制核定征收面;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的准确性,以及应税所得率正确性进行审核,利用流转税申报的营业收入,借鉴房租、水电费、雇员工资等成本支出,正确核定所得税款。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的第一手资料,对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较大的,应及时调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对同一户纳税人流转税和所得税均实行核定征收的,在调整定额时必须同步。

(八)提升分类管理级次

一是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管理对象精细化。从日常检查、发票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采取不同的鼓励和限制措施,强化薄弱环节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二是严密企业管理过程监控,促进管理内容精细化。理顺征、管、查关系,实现征、管、查的各自精细管理和相互精确对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责任区管理制度,细化户籍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对纳税人物流、资金流的过程进行严密监控,扩大税源监控视野。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纳税人申报真实度。三是优化服务要提质增效。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为标准,以12366服务热线、互联网络为主要载体,畅通征纳双方的沟通渠道,向企业提供人性化、个性化、公开化纳税服务。四是行政执法要文明高效,做到执法中服务,服务中执法,执法讲程序,服务讲感情。

(九)建立沟通交流平台

两个税务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以沟通配合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分歧。特别是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不能出现执行两样政策的现象,税负标准要基本一致,解除纳税人的误解,促进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协作配合,征收部门对企业的核定征收方式、方法、核定的范围需及时通报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对企业的稽点、稽查方向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要及时通报给征收部门,减少因不衔接而造成的征管漏洞。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6)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结后,在规定的时间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确定了纳税人当年所须缴纳的所得税额后,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部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行为。通俗地说,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要将企业一年来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来说,涉及到整理纳税调整事项;办理特殊事项鉴证;到税务机关备案、审批;纳税年报的申报等等许多复杂的环节。

首先,梳理纳税调整事项。各企业应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当年税务机关下发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梳理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判断分析是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对一些大型企业来说,财务机构人员较多,核算分工明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收会计要与各岗位会计保持良好沟通,全员动员,分工合作,做好所有纳税调整事项的台帐。所得税虽然是年度终了才汇算清缴,但企业领导层应要求相关人员对平时所做的需调整的特殊事项进行登记,并定期做好汇总与整理工作,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让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避免出现偷税、漏税及逃税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做好相关事项的鉴证、备案、审批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些事项需要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的鉴证,如:非正常财产损失,使用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折旧年限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等等,要求企业将需要鉴证事项的相关资料,按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至专业部门进行鉴证。按照汇算清缴要求,对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的事项要及时备案,如:财产损失。对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事项,特别是一些税收优惠的落实,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节能环保安全设备按投资额10%抵扣所得税额等,按要求送审,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应取得鉴证、审批意见,防范税收稽查风险。最后,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对纳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及时上报给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指出的问题所在及时进行沟通解释或整改,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合法合规,规避税收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在完成了汇算清缴工作后,还需要对已做纳税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等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对时间性差异要进做账务处理,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建立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的台帐。主要登记纳税调整的时间,年度内的增减变化及期末留存的递延资产和递延负债。这样有利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衔接,而且有了台账,即使税务会计换岗、离岗,也不会遗漏调整事项,可以有效规避税收稽查风险。

二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纳税调增事项,如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费用化,在发生当年做了纳税调增,次年起,即使没有处置这些资产,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费用化的固定资产仍旧可以按折旧年限计提税务折旧,逐年做纳税调减。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7)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外经证;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工程完工后,已核销外经证的,再开具发票,还要不要就此工程再重新开具外经证。就此问题,引发了思考。

一、提出问题

某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异地,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在开具外经证的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该单位承揽了一项市政建筑工程,施工开始后,向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了外经证,在当地依据收入缴纳了税款。工程于180天内完工,外经证到期,该公司回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销了外经证。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该工程的建设方是一家行政单位,他们要求每付一次款开一次发票,当工程完工时建设方还欠付该施工单位工程款300多万元,该单位曾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让对方挂应付账款,对方以当年无计划为由,拒绝开票挂账,坚持付款时开具发票,该单位无奈只能同意。第二年该单位索要剩余工程款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该单位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被告知提供外经证,否则要依法征收2%的企业所得税。该单位解释已经将外经证核销了,但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要求该单位出具外经证,否则就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到底谁的观点正确呢?

二、明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作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一 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向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的的一个书面文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监控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监控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双方通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全面控制了企业的纳税情况。

三、事例分析

分析以上事例,我认为此事的根结并不在该公司和税务机关。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所以,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针对不出具外经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对的。而在此事例中,该施工单位也没有错,那么问题出在哪呢?

该事例的关键点在于建设方,建设方是一家行政单位,执行的是财政部于1998年2月6日颁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资金不到位和收付实现制是这个问题的根本点。如果建设方实行的会计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应在工程结束时,按工程计量和结算要求施工方全额开具发票,借记工程成本,贷记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那么,就不存在施工方分次开具发票,重新开具外经证的问题。而建设方实行的是计划列支,收付实现制。那就出现了上述问题,无计划当年是不能列支的,只能按当年计划开具发票,记工程成本,剩余部分待明年计划安排。那么假想一下,如果建设方工程款长期不到位,需几年才能支付完毕,那么是不是每年施工方都要再开具一次外经证呢?

外经证解决的是纳税人临时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开具的经营活动证明,目的是监控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防止企业因在异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漏缴税款的情况。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劳务发生地,所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而在此事例中,随着付款时间持续来开具外经证就显得非常荒唐。这与建设方的核算基础关系重大,但也显示出,税务机关外经证管理的缺陷,税法没有规定外经证到期的后续管理。所以我认为让企业重新开具外经证的做法不妥,这与外经证的本意及管理目的显然是不符的。那么能不能不续开外经证而解决所得税征收的难题呢?我提出以下建议,与大家商榷。

四、解决方案

首先,应该明确行政单位的核算基础无法改变,那么只能去完善税法规定的管理缺陷了。

其次,我认为税务机关应加强外经证的后续管理,不仅要在开具外经证时进行审核管理,而且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外经证实行网上跟踪管理,开出地和施工地的税务机关实行资源共享,对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控。及时掌握建筑施工企业的缴税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外经证的后续管理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体做法是,对依据合同金额开具外经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务所在地施工完毕,未交完税核销外经证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开具发票时未超过外经证金额的不需再出具外经证。如超过外经证金额的,需施工企业就超过合同金额部分补开外经证。

再次,企业遇到上述情况应加强三方沟通,正确运用会计税法政策,灵活处理上述问题,与建设方和税务机关协商。

参考文献: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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