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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5:53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篇(1)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该法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2003年4月8日下发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其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该《通知》同时指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传染病,纳入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管理,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及其他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大大加强了该病的防治力度,为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对有效控制疫情意义重大。

但是,《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虽将“非典”列为了法定传染病,却并未明确“非典”究竟是属于甲类、乙类还是丙类传染病。从该《通知》的主体是国务院卫生部我们可以推出,非典没有被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而只被归为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种。鉴于我国当前“非典”疫情的严峻形势,笔者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

因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对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防治力度是不同的,国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了更为严厉和有效的防治措施。在我国防治“非典”的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出于对非典防控的需要,大多采取了本应针对甲类传染病病种的防治措施及疫情报告公布措施防治“非典”,这对有效控制疫情大有帮助,但却在无意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为抗击“非典”和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传染病,世界许多国家近日都紧急修订了各自的相关法规。 韩国国立保健院就于4月26日决定修改现行《检疫法》有关条款,将“非典”列入霍乱、鼠疫等严重传染病范畴。按照这一5月2日开始生效的法律修正案,“非典”患者在治愈前必须进行隔离,疑似患者必须进行10天的强制性隔离,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处以罚款和徒刑,从而加强了非典的防治工作。

我国并不缺乏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治从组织到控制到预防都有明确的规定,“非典”防治工作本身有法可依。眼下关键在于怎样充分有效地运用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严格地依法办事。因此,国务院应审时度势,及时将“非典”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以便使我国的非典防治工作更加得力有效,也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因现实需要而在实践中产生的践踏法律的现象,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行为调节作用,树立仿行法治的政府形象,提升公民生活的安全感。

作者简介:

刘茜,女,汉族,1979年01月20日生,青岛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李然,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生,天津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东北财经大学第20号信箱01级7班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刘茜 李然

邮政编码:116025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和完善学校传染病监督管理工作是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为了解阿勒泰市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现状,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监督管理,探索有效、长效工作机制提供对策,笔者于2012年5月对阿勒泰市所有学校的传染病防治管理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阿勒泰市各类学校共56所,其中大中专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3所, 中学8所、小学16所、托幼机构29所。

1.2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计调查表,采用查阅资料、询问调查和现场查看相结合方式,对各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组织、制度、疫情报告、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传染病管理等进行调查。

2结果

2.1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领导情况调查学校中传染病管理组织网络、工作预案和主管校长负责制建有率分别为大中专学校89.4%,中小学96.8%,和托幼机构80.4%,传染病防治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率(自查率)分别为大中专学校89.4%,中小学66.8%,和托幼机构83.4%。大中专学校和托幼机构主管校长负责制建有率低于中小学,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落实率托幼机构和中小学低于大中专学校。

2.2学校传染病疫情登记执行情况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消毒隔离、专人负责登记报告工作。因病缺课规范登记和常规消毒管理:中小学最规范。大中专学校无规范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而民办托幼机构因病缺课规范登记和常规消毒管理规范率最低。专人登记报告工作:公办托幼机构落实率100%,小学及民办托幼机构分别50.6%和55.6%。

2.3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调查学校中,公办托幼机构儿童入学入园预防接种证查验书面制度、查验结果记录均达到规范。但是民办托幼机构此项工作流于形势,儿童的免疫保障出现空白,是造成多种常见传染病在托幼机构暴发的根本原因。

2.4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传染病管理情况调查学校中32.8%建有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但只有18.2%学校消毒规范,民办托幼机构的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建有率和消毒隔离规范率均为最低。

3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调查结果显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主管校长负责制建有率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落实率低于大中专学校[1~3]。各类学校传染病管理组织和疫情登记报告工作不完善,制度措施的落实相对较差,但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相对较好。中小学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设置率及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落实率最低,民办托幼机构情况疫情执行最差。大中专学校除了校医设置规范外,其他方面相对较薄弱,尤其是学生晨检、校消毒隔离及专人报告方面均建立在最低水平,而民办托幼机构各项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隐患最多。

3.2问题存在的原因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学校传染病监管目前尚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对违法行为缺乏威慑力,造成监督执法力度不强,执法效能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均有相应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虽明确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职责和要求,但仍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3.3建议

3.3.1加强学校传染病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建议加强学校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法工作,制定与本市相适应的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监督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相关卫生要求;定期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对校内公共场所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学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应建立消毒隔离制度,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集中处置。同时建议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3.3.2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和宣传培训检查中要加强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屡教不改者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要采取广播、报纸、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学校传染病主管校长、管理人员或疫情报告人员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3.3.3落实保障措施,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部门应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领导,确保经费、人员和设施到位。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职责,定期就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建立传染病管理公示制度,以逐步形成学校自律、教育主管、卫生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长效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贝品联,主编.学校卫生工作指南[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98-99.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篇(3)

一、传染病病种的确定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这一规定将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的权力赋予给国务院,将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传染病病种的权力赋予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这次“非典”的流行情况看,如果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也可享有传染病病种的确定权,那么对于地方政府依法及时、有效地控制“非典”在广东进而在全国的蔓延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实际情况是,直到2003年4月8日卫生部才下发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也就是说,直到此时传染病防治法才适用于防治“非典”,显然是滞后了。因此,我们建议至少应将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种确定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防疫机构作为组织报告的主体在发现传染病等疫情之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疫情通报和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虽然法律用“应当”、“及时”、“立即”等词表达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高度重视,但是该法并没有设置具体的程序制度给予充分的保障。因此,我们建议以现代行政公开理念构建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的程序制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三、传染病疫区的宣布及其紧急措施的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并在疫区内采取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宣布传染病疫区以及采取各种紧急措施对于防治传染病的流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合法权利之间的张力如何缓解?该法律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应当在确保行政紧急权力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引入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法治精神,设置公民参与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将行政紧急权力对公民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位。

四、预防、治疗传染病中的财产和人力的征用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篇(4)

(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天津 300350)

与“非典”(SARS)进行的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是对民众和社会的一次劫难,也是对政府和法治的一次磨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依法实施。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必须体现依法治“疫”的思想。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法律方面所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值得思考。

一、关于紧急强制行为

四月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机构,为抗击非典实施了一系列紧急强制行为,包括预防性的、控制性的和治疗性的措施,如“隔离”等等。这些措施大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无疑带有法律属性。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医治传染病设定了许多强制措施,如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等等。这些措施从性质上说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医疗机构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它在传染病防治中恰恰是“授权行政主体”,它对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拥有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实施紧急强制措施的权力。其次,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还意味着,医院与病人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就是说,医生得治病,病人得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关系。医院在防治传染病工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绝对不是一个收费关系。为此,中央已经强调,任何医院都不得因患者没有能力交费而拒之。这就提醒我们需对医患关系有个新认识,它们之间绝不是一种纯民事关系。从行政法理上说,行政紧急强制与一般强制措施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包括适用的原则与程序等基本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如何防止紧急强制权的滥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且新近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各地有关防治非典的强制措施,但地方政府在设定和规定行政紧急强制权方面有多大的权限,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另外,如果有人对这些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适用法律救济及适用什么法律救济呢?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对于非常时期中的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是否应该与对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有所不同?

二、关于政府法律责任

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政府及时果断地将“非典”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类。这使“非典”从预防到疫情报告和、再到控制措施和监督落实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法治轨道,也使政府各部门和每个公民在防治“非典”中的职责、义务明确,从而为防治“非典”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如果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目前,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每日如实报告疫情;对于发现的非典病人,各环节“一律不得拒收”;铁道等运输部门以最快速度将非典药品运送到位;教育部门适时调整教学时间和教学安排;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为旅客办理登车、船、飞机手续时,对发现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劝阻登乘;在机场,所有进出港旅客都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国际进出口港旅客还要接受体温检测,启动价格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等等。所有这些既充分体现出政府依法办事,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又充分展示了法律在防治传染病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政府有责任建立应急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以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尤其是对加大政府部门协调、组织机构落实、人财物调拨的力度等,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处置“非典”,单靠某个部门或某个地区的努力和一些临时治理手段、控制措施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调整。

三、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控制“非典”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既有维护个人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也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享有充分的救治权。公民的健康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疫情发作时,每个公民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治是宪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安全,有权了解并知悉本地区的疫情状况,即享有知情权。但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隔离等措施,每一个公民都必须积极履行配合防治的义务。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疫过程中公民非常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在防疫过程中,对划定的区域消毒、进行自我检疫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是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义务。

四、关于信息公开

完善和强化疫情的登记、报告、通报制度,既是社会职责和行政责任,也是法律责任。公民有权利知道政府的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和疫情信息,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如果公众无法确切地知道自己所处的环境,也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整个社会处在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人们的心态早晚会失衡,任何一个细小的事件都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无论是英国的疯牛病还是欧洲大陆的二恶英,都是在媒体的广泛监督报道下,才没有造成公众的过分恐慌和疫情的蔓延流行。政府关于疫情等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和提高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五、关于用重典防非典

疫情发作属于特殊时期,如果有扰乱抗击非典工作的不法行为,危害性比平常更大更恶劣,司法机关有权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如果有人趁机造谣生事,故意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其营业执照。非典时期如果严重违反法律,或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如制造黑心口罩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刑法第145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抗击非典时期制造或者销售黑心口罩毫无疑问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最高无期徒刑的严惩。再比如一些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等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225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经营者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渎职罪。主要是玩忽职守罪和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修订后的刑法,当适用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09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规定,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病源体污染物未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从事禁止性工作引起传染病扩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有关措施而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刑事犯罪,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非常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办。另外,对抱有各种非法目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犯罪行为,以及为牟取非法暴利,利用群众恐慌情绪,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重点打击利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对于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任怀宝,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现任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讲师。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篇(5)

根据201x年传染病防治工作要点,拟定本培训计划。

1、把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制度中,将传染病防治知识作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

2、培训目标:

①医务人员应熟悉传染病法律、法规、规范,掌握疫情报告要求,正确填写报告卡,并按规范及时报卡。

②熟悉重点传染病的发病机制、流行病学知识、临床表现、诊断学知识诊断、防控措施等,能够及时发现疫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救治患者,并做好自我防护,防止院内感染。

3、培训方式:全员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全院讲座、科室讲座、医务人员自学、参加员外培训班(如学术会议、学术论坛)、远程教育等。要充分利用网络、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手段。

4、培训内容:

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②传染病诊断、防治知识,

③突发传染病处置,

④传染病疫情报告,

⑤死亡疾病证明书的填写,

5、时间安排:3月份全员培训,7月份岗前培训,每季度科室疫情管理员培训。

6、组织管理

感染管理科、医务科负责全院传染病防控培训的组织管理,安排全院性讲座、科室讲座或自学的内容,组织参加远程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登记,考核成绩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培训管理中,与年度考核,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相衔接。

医院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计划

20xx年卫生技术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中,要重点抓好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肺结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霍乱、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重点为乙型肝炎)等16种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对各级各类的卫生技术人员、各级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要逐步建立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长效机制,将临时性、应急性的培训模式逐步转变为长期性、制度化的培训模式。把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制度中管理,将传染病防治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并进行重点考核。与奖金挂钩,

各科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做好培训工作,提出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培训目标

在201x年在职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中,重点抓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结核病、鼠疫、霍乱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下列目标:

(一)使本院医务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医疗规范、流行病学知识、医疗关怀及相关法律、

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杜绝院内感染。

(二)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输血科的专业人员,加强对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三)使本院卫生人员,

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

二、培训对象

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要覆盖各科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事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预防保健、临床医药护技、检测检验、采供血人员、实验研究、管理、宣传教育等。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与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专业知识。

(一)法规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5-2010)》、《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

(二)专业部分

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结核病、霍乱、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呼吸道传染病等防治现状;病源学和致病机理;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诊断程序和诊断标准及鉴别诊断;传染病相关疾病;传染病病人的医学管理模式;职业感染和职业防护;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和艾滋病等病人的医疗关怀;传染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以及传染病网络报告等相关知识。

四、培训方式

全员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自学、参加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论坛、远程教育等。培训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组织相关会议时要注意安排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内容,把培训作为重点内容。医院感染科、急诊科

医生、社区科和本院传染病主诊医生等直接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采取进修、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

五、组织管理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逐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全员培训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篇(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根据《2018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此次检查工作主要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二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针对传染病疫情控制、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接种工作、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文件的规定,认真有序的开展了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根据工作计划,我所对辖区内的1家县级CDC、34家医疗机构开展的预防接种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100%。 

检查结果:各预防接种单位均依法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合法的预防接种诊疗科目。接种人员均接受县卫计委的集中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一二类疫苗统一由县CDC统一购进并分发到各接种单位。各接种单位应向县CDC索要各类疫苗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资质等。28家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27家接种单位主动进行接种前家长的告知和询问工作;27家接种单位有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辖区内共上报一般不良反应0例,无异常反应及疑似异常反应发生。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情况 

5--10月对辖区内1家二级医院、 68家其他医疗机构、1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5家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进行传染病的上报工作,网络直报运行正常;34家医疗机构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70家医疗机构都能按规定执行首诊负责制,使用门诊日志;55家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疫情报告登记本和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疫情管理制度,有疫情报告、咨询电话。  

主要存在问题如下:(1)部分医疗机构门诊日志项目登记不全或登记空白传染病登记本登记不完整,存在传染病迟报的隐患。 

(2)未切实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工作。 

(3)依法开展传染病自查未切实执行等。  

三、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对辖区内2家医院,68家其他医疗机构的消毒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54家医疗机构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部门及专兼职人员,应制定并落实有关消毒和院感的规章制度;二级医院及20家其他医疗机构有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49家医疗机构开展消毒隔离知识培训;30家医疗机构设置了消毒产品的进货验收制度,明确责任验收科室,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许可证。70家医疗机构做到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且治疗室、换药室物体表面消毒登记项目齐全,如缺少消毒液名称、浓度及消毒方法、时间等项目;主要抽查的消毒产品有艾邸逊75%酒精消毒液、名德75%酒精消毒液、利尔康外科手消毒液、德新康手消毒液、3%过氧化氢消毒液、艾邸逊碘伏消毒液、名德碘伏消毒液、德新康消毒片等。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的消毒隔离培训不到位。 

(2)索证意识不强,不知道消毒产品应索哪些证件,导致索证不全。 

(3)供货机构不主动提供相关产品合法合格证明文件。

(4)大部分医疗机构未开展消毒产品检测。 

四、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情况 

5--10月对辖区内1家二级医院、68家其他医疗机构、1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院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组织。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确定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组成。  

存在主要问题: 

(1)部分医疗单位对医疗废弃物管理不到位,医疗废物未进行分类存放,运送医疗废物的工具未进行消毒与登记工作。  

(2)未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3)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情况 

辖区医院检验科应属于一级实验室,目前未见相关资质的证明文件;各实验室明显位置标示符合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各级医院有生物安全制度。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  

(一)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控制等工作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具体责任人。  

(二)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特别是要求医院加强卫生人员及个体诊所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有关工作规范,提高医护人员素质。 

(三)提高对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反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医疗机校验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提高医疗机构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完善我辖区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巴里坤县卫生监督所

2018年11月15日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2011安徽省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要求,我局卫生监督员于2011年9-10月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辖区内所有医院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情况小结如下:为确保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健全了制度,明确监督重点、监督要求,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 23家乡镇卫生院(所)和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能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运送、暂存处理。医疗废弃物污染物品均经严格消毒毁形处理,医疗废弃物回收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检查均能落实。个别单位也存在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本文由收集整理医疗废物登记不全、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的现象。

在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方面,主要检查了23家乡镇卫生院(所)和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否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否制定并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是否建立对住院病人合并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措施等情况。检查发现,大部分医院领导都非常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制定了完善工作制度;执行各项制度的力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加强了医院自身管理。在传染病疫情报告方面,23家乡镇卫生院(所)和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已落实到位,各单位疫情报告基本规范,有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也基本齐全。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篇(7)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卫生监督所干部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