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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6:28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篇(1)

关键词:铁路建设单位;合同管理;风险防控举措

本文所指的铁路建设单位主要是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其通常以下派分支机构或委托代建形式实施对建设项目的直接管理。

1.铁路建设合同管理现状

投资控制要求高。铁路工程建设的突出特点是生产周期长、环节多,生产要素变量多、变化大,发生资金风险的概率大,特别是铁路建设多使用国有资金,国家定期进行追踪审计,因而对建设单位提出了更高的投资控制要求,作为重要投资控制手段的合同管理成为关键。

利益主体多,防控难度大。铁路建设活动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随着各种利益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建设单位在与这些利益主体打交道的过程中,特别是随着铁路建设的逐步市场化和规范化,铁路建设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难度越来越大。

自身管理能力不适应建设管理需要。目前,铁路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整体上仍沿用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合同风险意识差;缺乏对合同履约过程的全程监控,过分依赖合同管理专业部门管理合同,缺乏全员参与,欠缺合同风险防控能力,不适应履约期长、主体众多、目标多元、着重履行过程监控的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要求。

2.铁路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概况

2.1铁路建设合同工作的特点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是由几十份甚至几百份合同实施过程形成,合同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关系,不仅表现在合同条款多,专业性强,附属文件多,而且还表现在与主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定义异常复杂、合同文件出错和矛盾的可能性极大。结合建设工程实施的诸多特点,使铁路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呈现价值大、种类多、内容繁杂、专业性强、变更频繁、不可控因素、多牵涉面广、法律风险高、管理难度大,需要进行专业化管理。

2.2铁路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单位既是建设项目的合同主体,又是实施内外部合同管理的主体,其对外要签订合同、推动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标,对内要强化合同管理控制,实现规范管理。其具体工作是:制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形成规范、有序的合同签订、审查和监管体系;科学、规范选择合同对象,并签订相关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跟踪合同实施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和处理合同争议和纠纷,做好、应诉或索赔工作。

3.铁路建设单位合同风险分析

铁路建设单位的合同风险贯穿建设项目全过程,产生原因在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变化因素、不可控因素及相对方欺诈、各方违法、违约、己方管理行为不当及不可抗力等主要表现形式有:签约阶段的违规签订合同和签订瑕疵合同;履行阶段的承包商“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违约行为、频繁变更签证和技术签证不规范问题;其他因合同而起的争议或纠纷。发生相关合同风险的后果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建设目标的实现,有的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面临刑事、行政处罚。

4、铁路建设单位强化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的主要举措

铁路建设单位强化合同管理,既要加强内部管理能力提升,还要注意把握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监控。要在坚持内外并举、统筹兼顾的前提下,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转变建设管理理念,严守公平合理的合同准则。

铁路建设单位虽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发包方,但要充分认识到这种强势只是相对的,并充满着巨大的风险。在合同权利义务设置中,如果建设单位过于推卸风险,压低价格,用不平等的单方面约束性条款苛求相对方,对方在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的情况下,就会想办法弥补损失或减少开支。偷工减料、减少工作量、降低材料设备和施工的质量标准等现象就会发生,最终将影响建设项目的整体利益。因而,在签订和实施合同时必须转变传统建设管理观念,尽量确保双方的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促进相对方积极履约。

4.2 建立全过程性、系统性、动态化合同管理体系。铁路建设单位要强化全员合同风险意识,严格细分建设单位各部门合同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实施全过程、系统性、动态化管理。要强化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工作,要在指挥部设置专门合同管理部门,合资公司或路局法律部门要固定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使合同管理覆盖到建设项目管理的各个层次,各个角落,形成从投标预审、合同谈判、审核、履行到监督检查全程性保证合同有效实施的组织保证体系,使合同的签订、履行等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要根据项目实际建立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管理规范化操作。从而实现建设单位合同工作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建设单位整个合同管理体现全程性、系统性和动态性。

4.3以价款管理为中心做好合同实施控制。价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和双方的利益所在,控制价款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目标。建设单位要做好合同交底,特别是对影响价款内容的交底,同步制定合同履约实施计划、风险控制计划等。要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标准合同范本,完善、硬化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或价款调整条款一定要突出特点、明确价款是否调整、调整依据、调整方式、结算方式以及有关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验工计价,杜绝超估冒验或虚假验工等现象。对变更设计、价差调整、概算清理等问题,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对合同外内容,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才能签订补充合同。

4.4切实发挥监理及咨询单位的作用。要切实发挥监理公司在合同履行监控、控制工程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此外,由于我国监理公司的法律责任是有限赔偿责任,一不排除部分监理在施工方的不正当行为影响下侵害建设单位利益,因此要按合同约定严格管理监理公司,督促监理公司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要求施工月报须经批复及说明原因,对监理的不尽职行为要严格依约追究,对不合格的监理公司要坚决更换。

4.5对承包单位的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实施有效监控。承包单位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不但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投资、工期带来极大的风险,而且往往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不稳定事件的重要原因。在当前建筑市场状况下,铁路建设单位要要完善合同约定,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控,做好分包资格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发现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坚决予以清理。

4.6加强索赔管理,合理利用反索赔武器。随着铁路建设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会逐步致力于索赔,但铁路建设单位的反索赔意识普遍不高,应对能力欠缺,必然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对此,铁路建设单位首先要切实履行与相关单位的合同,其次要将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管理全过程,合同谈判中要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反索赔情况,拟订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施工文件,注意现场控制和进度管理,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出具相关文件,注意收集证据。同时,要合理利用反索赔武器,控制工程造价,推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7重视合同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工程纠纷、争议的解决以来大量详实的资料,铁路建设单位要增强证据意识,系统、规范的做好合同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指定专业部门,专人管理,做到片纸不遗失,建立合同文档系统,科学、系统地整理和保存工程实施中涉及合同的各类资料,同时要保证相关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重点收集施工日志、来往信函、气象资料、会议纪要、工程照片和工程声像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合算资料、工程图纸及招投标阶段有关现场考察和评标资料。

5.结语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依法合规、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的重要保证,铁路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合同风险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建设合同义务,实施全程性、系统性、动态化合同管理体制,把握关键环节, 切实做好铁路建设合同管理工作,推进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成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8.

[2]吴江水.完美的合同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3]卢春房.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理念和方法创新 《管理世界》2009年第05期.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篇(2)

关键词:建设单位合同管理重要性措施

1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用合同来诱导和管理建筑工程采购,应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建筑工程采购的大趋势。

(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之一。没有合同管理,则工程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3)合同管理含义其中之一是工程合同发包及承包划分,科学合理的工程合同划分更有利于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风险控制及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4)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强合同管理,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5)加强合同管理是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至今,我国投资建设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来自国外建设企业与建筑行业大环境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设行业的本土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行业中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 加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措施

2.1加强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管理

(1)实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廉洁协议一起签的双合同制度。所有的工程类合同都要对应的签订廉洁协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承包合同等等,坚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一起抓,为遏制工程腐败问题,提高资金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质量责任和廉政责任一起担,实行了工程建设合同与廉政建设合同同时签订、同时检查、同时验收的双合同制度。

(2)修订、规范及实行合同范本。合同以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合同范本为蓝本,对合同条款逐条分析,针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和条款,对示范文本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明确,对不完善的条款进行专用条款补充,最大限度的完善合同内容,使得合同更加的条理和周密,最终确定属于企业自身的系统完整的合同范本。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合同范本的实质性内容不能更改,确保了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严密性和统一性,合同范本的确定为后续合同管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3)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签订流程、审核流程规范化。首先,合同由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企业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签订,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现场情况及公司情况与乙方协商并拟定合同,拟签合同版本与招标合同范本基本一致;对合同进行专项合同审批会议和合同编号,最后由建设单位的领导审批,审批好的合同不能再做任何修改;在审批过程中若各方对合同实质性内容有异议则退回重新协商,然后重新走审批程序;合同审批完毕,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盖章程序先校核后签字盖章,再转乙方签字盖章,防止乙方修改、换页而节省校对时间。

(4)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岗位。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置是合同管理的组织保障,并且采用技术与法律的专业人员管理相结合,对于合同的全面管理起到很好的保证。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既有专业技术知识、造价管理,也有设计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多部门参与合同管理,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岗位,有利于克服管理人员不一致而造成的审查缺陷,同时有利于合同的跟踪、履行、解决纠纷,有利于提升所有参与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

2.2强化合同履行修正的管理

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力的监督与有效的协调是工程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费用监督、进度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程协调等。

(1)履行动态管理合同。项目管理人员需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需对合同的各项条款都比较熟悉,对可能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提前制定各种减少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分别从安全、质量和工期等三个方面明确目标和规定违约处罚办法。项目负责人积极地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动态的管理,在出现事故隐患或者工期滞后的情况,及时向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质量合格和按期完工。

(2)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在合同变更中,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合同变更意味着索赔可能,所以必须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在工程合同中确定合同价款、变更工程计价原则和结算方式,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项目管理人员做好相关变更工作的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各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

(3)不断优化合同版本。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善于总结经验,根据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总结以往投资项目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相互关联的经验与教训,将容易出现变工程变更的合同优化相应的执行条款,优化相关约束条款,平衡地从双方利益考虑合同,达到双赢的目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

2.3 深化合同管理体系,扩展合同管理方式

(1)作为合同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层的一员,应能对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作出贡献,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使合同管理不断完善,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综合保证体系,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对于可能出现纠纷的环节,在有针对性的制度上进行完善和加强。

(2)加强管理人员自身的合同知识学习,提高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开讲座或者学习的方式,对合同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使得参与合同管理过程的人员更加清楚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合同业务,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通过台账、会议、培训、检查等手段提高管理人员的合约意识、法律意识,从而提升整个企业员工的整体合同管理意识。

(3)重视及完善合同履行后的评估,改进存在的缺陷。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对合同进行后评估,总结合同好坏、管理得失,为以后的工程项目更加完善的合同管理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合同管理必须从项目立项时开始,加强合同签订风险的管理是基础;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的动态管理是重点;做好合同违约管理是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利的手段;把控好合同风险是项目获取利润的重要保证。所以,加强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是势在必得,同时,又是使一个工程顺利通向完成的高速公路。

参考文献

[1]张艳华.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措施分析[J]《现代装饰(理论)》 2011年04期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篇(3)

从九十年代以来,工程建设参建全方面地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依此设立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这分工合作、互相约束的管理制度,参建多方的职责和任务也越来越明确。

关键词:

合同的管理;双方职责;时间限制

建筑市场危害仍在进一步增大,工程参建各方也越来越看中合同管理的项目。有用的合同管理是确保完成目标实现的主要方式。

1合同管理各方的职责

1.1建设单位的职责

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是建设单位,同时也是实施者,担负建设中征地、移民、补偿、协调多方联系,恰当组织各种建设条件,完成建设目标等职责,就项目建设向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及工期要求,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地宏观控制与管理。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有关手续,组织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开展施工过程的节点控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等,协调参建各方关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为工程施工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为委托合同关系。

1.2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托付监理单位,根据我国相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合格的项目的建设文献、施工协议以及监理协议,对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的治理。其重要责任是工程制定合同管理,依照合同实行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调解参建各方的深层工作联系。这样的状况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一种相互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的贯彻执行。在建设单位托付监理单位从事设计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中间的联系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干系;当没有托付设计监理的时候,是各司其责的联系。在监理阶段中,监理单位需要适时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设计的改变,设计单位的相关通告、图纸、文案等必须要经过监理单位发送到施工机关。施工机关须要更改设计的同一时间,更要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给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更动或修正。

1.3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的重要责任是依据建设单位的嘱托,承担工程最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给建设单位供给设计文件、图纸和别的的资料,派遣驻地的设计代表参与工程的施工建设,通过交底和图纸的会同审查,应快速签发工程的变更通知单,并且要做好设计服务,及时参与工程的验收等。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同一种工作关系。

1.4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具体组织的实施者。它主要的职责是通过投标来获得施工任务,依据国家以及行业的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的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相应的治理与技术、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开始施工,按合同约定时间、质量需求来实现施工内容。在施工的过程中,主要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的自控工作,工程竣工后的检验合格,同时要向建设单位转交工程和施工的材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状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它俩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他们二者之间的关联是依据施工合同来约定的,合同中准确的表明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与义务。监理单位按照国家、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实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施行施工合同的阶段中,需要自主遵守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同时为监理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有效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供给了完备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需要按着它施工合同和工程师的规定来工作。监理单位依着建设单位的委托职权范围,并在此权限范围内检测施工单位是否奉行了合同职责,是否按着合同要求的技术、进度及其投资的需求展开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时时关注保全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正确解决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更变等问题。

1.5质量监督单位的职责

质量监督与监理单位均是属于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它俩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监督。质量监督则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则是社会行为。两者的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并提出了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循;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能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的估价、索赔等。

2合同管理时间限制

2.1工程建设总体时间要求

一个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项目,从刚开始的立项阶段,到最后的试生产再到正式的投入运行,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小来判断,时间跨度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是几年不等,但在建设的过程中的流程以及要求基本相似,即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所有的办事流程基本是一样的,各地方细节性问题要求有时会不同,具体操作还要和当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2.2合同管理时间点要求

建设部门收到的备案材料当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招标人可公布招标公示或者下发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之内,需要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通常应该在15日内明确中标人,招标人应该自觉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说明。从招标文件之日开始到投标人上交投标文件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和定标。评标委员会出示书面评标说明后,招标人通常应该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认。承包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接收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施工,工程师应该最少提前7天告知承包商开工时间。承包商做完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里需要报送的材料后,应提早21天将一个确定的时间告知工程师,说明在这一日后已经对需要进行竣工检验做好准备。

3结束语

我们可以意识到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是尤为重要的,因为合同管理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深远的意义的,所以只有加强对合同管理我们才能够进行好项目管理工作。

作者:刘晓玲

参考文献: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篇(4)

【关键词】合同;风险;控制;管理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形成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标志的管理体制,合同管理成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合同是法制建设的代表,同时也是经济建设的保证,在任何一个行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筑行业也是如此,所发挥的作用更加突出。一份小小的合同能够包含建设相关单位所要完成的目标、责任以及应尽的义务,有效地减少了社会上经常出现的劳资纠纷、责任推诿等不良现象,真正从法律角度进行了约束,使得建筑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局面。然而由于建设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建设项目的风险性高,建设工程参与方均面临着各种合同风险,加强合同风险管理成为保障参建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所谓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就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或者建设方,为了实现建设工程的目标,保证工程质量而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供货单位、施工方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评价进行的管理的过程。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的总组织者和总集成者,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在各方的合同管理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于数量众多的合同以及复杂的关系管理起着主导的作用。2、工程合同的生命周期一般都较长,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冲突和争执,而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是预防冲突与争执,解决已发生的冲突和争执的依据。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过程,也影响着合同管理的效果;3、合同管理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实现项目管理的最短工期、最少投资、保证质量三大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建设单位实现项目最终实现成果性目标的根本出发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类型

(一)经济因素引起的风险

1、宏观经济形势。工程建设具有一定的周期,短则半年、一年,长则三、四年以上。在工程建设前期,经济形势较为乐观,而到了项目实施阶段,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工程建设投资回收产生较大影响。经济形势的改变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投资额、施工期等,对于工程施工参建各方都将产生很大影响,作为建设单位应有充分准备。2、投资环境。各地政府对于招商引资都十分重视,在项目的选址阶段,对建设单位作出很多承诺,如基础设施建设、水电气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建设阶段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等,而到了项目实施阶段,承诺却得不到兑现,引起工程建设投资加大、周期延长、投资效益下降。3、资金筹措。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投资同收计划确定各时间段的资金使用量,过多的存现资金会引起利息的增加,使工程造价超支,但资金链一旦紧张或断裂,将会引起工程款无法支付、材料供应中断而造成工程参建各方人心涣散,最终导致停工。4、自然不可抗风险,如地质复杂、气候恶劣的自然条件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了施工难度及费用支出;战乱、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履行拖延或消灭等,这类风险通常无法回避,一旦发生,对建设工程的进展影响很大。

(二)、来自施工单位的风险

施工单位的能力、资质等问题也会给建设单位带来风险,引致损失。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较多的“贴牌公司”。一些大牌承包商,允许“合格施工单位”打着自己的牌子进行投标,而一旦中标对这些“合格施工单位”又缺乏控制,使得建设单位在后期的施工管理中面临“两层皮”的问题。另外在投标时,施工单位为了能够中标,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对建设单位做出工期、费用等承诺。一旦中标,即开始寻找各种借口,不断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或干脆要挟建设单位答应其提出的条件。此外,在联合体承包中,如果联合体内部关系复杂,相互间责权利未明确,一旦发生违约或者侵权行为会导致联合体纠纷,易导致工程不能顺利完工,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三)同条款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现行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承发包双方也应当根据工程自身的具体情况认真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合理、完整、科学的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工程的数量及具体、明确的工程实施范围,工程总造价的组成,工程的计费方式、费率、浮动率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规定工程的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后果,以及对工程结算、工期、质量进行的约定,对检测、检验费、索赔、风险责任、保险费用的分担,提供材料和设备的要求的约定等内容。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建设单位通常较为关注价格和工期规定,而对其他合同条款往往不予深究,这种做法对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非常不利,这样会因签订的合同条款有缺陷而提高了风险发生的概率。合同条文的缺陷通常表现在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表述不清、合同权利义务界定模糊等方面。比如合同中某项条款措辞不当,引起施工单位的误解,造成失误。另外,由于施工合同文件内容复杂,合同主体所持立场不同,对合同理解也会有所差异,这种理解差异造成工程实施中权利与责任划分模糊,致使工程失误。例如,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大部分建设单位都拟为“同通用条款”,导致出现问题时,造成合同执行时双方互相扯皮、纠纷不断。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篇(5)

关键词:铁路工程;甲供物资;信息化

随着信息技术在项目管理上的应用,我国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也开始向信息化与集成化方向发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物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物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当前铁路建设物资管理领域的基本共识,也是铁路建设项目推进标准化建设的重点。本文结合铁路建设工程甲供物资管理功能需求,对铁路工程建设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铁路建设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1.1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对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推动

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为推动全路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于2000年下发了《全路物资信息系统建设框架意见》,对铁路局层面物资管理系统规划、功能实现及实施方案做出了明确的要求。2015年初,中国铁路总公司了《关于加强物资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公司内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及互联互通等建设目标。

1.2铁路运营及建设单位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

作为运营物资管理责任主体,各铁路局及所属站段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系统开发运行经验积累,逐步形成了一套功能较为齐备,且具备铁路特色的运营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提高了运营物资管理工作效率。相比之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针对甲供物资管理开展的信息化建设相对迟缓,缺少成熟的具备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2建设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物资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普遍认可,铁路建设单位大多已经建成或正在推进建设包括物资管理功能模块的管理信息系统,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2.1基础投入有限,重视程度不足

客观上,铁路建设管理项目时间周期较短,铁路建设单位独立开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投入经费有限。主观上,部分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仍然重视不够,对软件、硬件、网络、信息化人力资源等相关投入不足。

2.2开发标准缺失,水平参差不齐

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各级铁路建设单位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了统一的建设思路和目标,但是当前没有可以参照的具体开发建设标准,各铁路建设单位由于在起步时间、项目规模、人员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也参差不齐,难以切合铁路建设物资管理特点和难以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2.3系统封闭独立,信息流转不畅

物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平台和数据库系统的开放性是与上下级单位、组织内部关联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基础,部分建设项目物资管理系统在这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导致组织内部信息流转不畅,对外部信息获取能力不足。

2.4业务覆盖面窄,应用深度有限

目前铁路建设单位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范围距离“全面应用”、“建设物资全过程管理”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大部分仍停留在单位内部信息流转和数据统计等基础层面,主要集中在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和统计查询等基本功能模块。

3铁路建设甲供物资信息化管理体系规划

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各级建设管理单位需在当前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约束之下开展相关管理工作,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也必须紧贴实际。

3.1铁路建设甲供物资信息化管理体系规划基本原则

标准统一、功能齐备原则,需求导向、紧贴实际原则,加强组织、强化考核原则。

3.2铁路建设甲供物资信息化管理体系设计目标

建设全路统一的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物资计划、招标采购、供应组织等业务环节的闭环管理;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物资管理效率,实现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的标准化、数字化及系统化管理;通过网络实现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数据的整合与共享,实现铁路建设甲供物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实现与相关业务部门、上下级单位的内部信息高效联通;实现与外部供应商等相关参建单位的信息交互;实现物资管理数据的及时汇集及有效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3.3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体系结构

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应做到统一模式、全面应用,涵盖建设物资的全过程管理,面向各级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服务机构以及供应商等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将系统体系结构分为基础层、服务器和客户端3个部分。

3.4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需求

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数据管理、物资目录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供应管理、信息查询、数据分析等主要业务功能模块。同时,系统应全面考虑包括铁路总公司、各级建设管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服务机构等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需要。系统设计的管理流程、权限设置应遵循当前铁路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紧密贴合当前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实际。

3.4.1基础数据管理。基础数据包括组织机构、使用角色等信息。其中组织机构包括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系统使用角色按照单位类型分为7类,分别适用于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服务机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监理单位的管理及业务人员。

3.4.2物资目录管理。物资目录管理包括物资分类、物资目录维护功能。物资分类按照物资品种进行区分,如道岔、轨枕、桥梁支座等。物资分类支持多级次管理。物资分类的末级,需要指定分类属性,包括“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物资目录调整维护应由铁路总公司统一管理,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不同物资目录。

3.4.3需求计划管理。需求计划管理模块包括需求计划编制、提报、审批、查询功能,各模块按照物资管理类别分为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和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两类。需求计划编制、提报、审批、查询程序及相关各方权限、职责应符合铁路总公司相关物资管理制度规定。

3.4.4招标采购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模块包括批文管理、采购计划申报、包件管理、开评标管理、信息管理等模块。铁路总公司物资部、建设单位及物资公司根据甲供物资分类管理权限,可在相应功能模块下完成相关工作。开评标模块设计符合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物资采购信息包括招标采购信息,招标采购结果公告等,信息应符合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

3.4.5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模块包括合同录入、合同查询、合同变更、合同终止等功能模块。各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模块应用,合同录入信息包括物资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单价、供应商、合同有效期等关键合同信息,合同查询模块提供合同执行情况动态查询。合同变更,合同终止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及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规定。

3.4.6组织供应管理。组织供应管理模块包括需求计划提报、需求计划审核、需求计划汇总、供应计划编制与下达、供应计划执行进度查询等功能模块。功能模块设计应贴合相关组织供应管理制度,符合制度规定的组织供应流程,体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公司及供应商的权限、职责。各相关用户可通过系统对供应计划执行实时进度进行查询。

3.4.7物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模块包括物资进场管理、物资验收记录查询功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物资进场验收后,将物资到货情况和实验检验情况等相关验收信息录入系统。各级相关用户均可通过物资验收记录查询功能对历史物资验收相关记录进行查询。

3.4.8数据统计分析。系统中需要提供各类单据的台账。对于年度总需求计划、季度分月需求计划、合同、供应计划,需要按照物资分类、建设项目、标段、施工单位等维度跟踪执行情况,汇总显示每个环节的数量、金额等信息。经授权用户可以对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进行提取与分析,为经营活动提供参考依据。

3.5铁路建设甲供物资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推广

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领域建立标准统一、功能齐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全面提升建设物资管理效率,规范物资管理行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此项工作开展的前提是对铁路建设甲供物资管理状况做到全面掌握,同时需要较大资金投入和较长时间系统开发周期,应由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信息化建设,强化检查考核,以保证铁路建设甲供物资信息化管理体系的顺利推广。

4结语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篇(6)

代建工程建设期的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及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和代建合同,并结合自身建设管理经验,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做到有章可依。首先由代建单位将制定的工程分标方案及招标计划、招标方式等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按批准的招标计划进行各个项目的招标工作。各项目的招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流程如下:①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②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③报建设单位批准;④按建设单位的意见确定招标文件;⑤由招标发售标书、进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并组织开标、评标工作;⑥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将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发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的流程如下:①经招标确定承包人;②代建单位、承包人协商起草合同草稿;③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项目责任人签字审查;④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转送相关部门、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次会签和审定;⑤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审定意见,修改合同草稿,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建设单位审批;⑥建设单位审批后,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审批意见修改合同草稿,并将修改后的意见反馈给承包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⑦由建设单位授权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法人签订合同,加盖公章,合同正式生效。

2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和变更管理

工程的结算主要实施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上报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代建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再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价格审核。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审定金额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并付款。在项目进行中,对于每一个项目的结算情况与合同进行实时对比,对项目的结算情况实施进行监控,当某项结算金额与工程的进展速度相比异常时,马上原因分析,及时控制,确保将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变更问题,需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以避免日后纠纷。变更流程如下:

(1)对于不涉及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或增加较少预算费用(5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等差错更正、原材料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澄清问题等,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四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商定变更方案,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办公记录(以记录工程量为主)和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以记录技术变更为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涉及到费用变更的,由变更单位随后将变更单价及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审核后交由代建单位合同部门审核后列入进度报表中结算。

(2)对于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预算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经代建单位组织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如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不同意变更或提出不同变更方案),可提出书面说明报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研究确定最终方案。并将经过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的变更单价等审核变更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3)对于变更原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等变更项目,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相关方案和费用,经代建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或专家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上级部门同意或设计审查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3及时正确处理各项索赔事宜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招标时承诺的时间交付施工用电、施工道路等,或者由于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承包人招标人需采购的设备,或者由于水文气象条件改变、设计变更、地质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按原有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增加或减少了资源投入,都将造成索赔的发生,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要对所能提供的各项条件进行慎重考虑,执行过程中确保所承诺条件按时提供,并严格控制变更。若有索赔事件发生,要及时处理,做好现场的签证审核工作,及时界定清楚原因,按照合同原则,分清责任,合理补偿。

4结语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篇(7)

一、基本概念

(一)委托理论及委托-关系。委托理论中的委托-关系是指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一方(委托人Principal,指不知情的一方Uninformed Player)的目标要通过对方(人Agent,指知情的一方Informed Player)的行动实现。但当交易结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偏差时,委托人不能了解这种偏差是由人造成的,还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于是,人的私人信息会影响委托人的利益,或者说,委托人不得不为人承担信息风险。

(二)代建制。所谓代建制,是指为了实施对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有效管理、建立科学的责权分担机制,而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从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或专业机构中选任合格的代建人,政府作为投资人和业主以代建合同的方式将投资项目实施建设的全过程委托其管理,并支付相应代建费用的项目实施管理方式。因而对于代建制进行制度定位时,不应将其混同于一般的项目管理方式,否则将难于理清代建企业的代建和对于项目的管理之间的关系,而应当将其归位为解决政府(国家)业主的“虚位”问题、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做实各主体责任而将政府对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通过一揽子的方式委托代建企业实施的行政管理方式,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从大的概念来说代建制是一种委托-建设方式,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形式却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有全权委托、有部分委托,甚至还有假委托。但是,比较彻底的代建制应该是全权委托,也就是代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二、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委托-关系分析

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中,政府主管部门、代建单位、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为了达到共同目标,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是对传统“投、建、管、用”多位一体模式弊端的改革。

(一)参与代建制各方的地位。政府、业主、项目管理企业、承建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五大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政府成立城司作为项目业主,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进行监管;业主按招商合同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负责投融资和建设资金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管理企业按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并接受政府和业主的监管;承建商按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采购等工作,并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最终使用(运营)竣工后的项目,并在使用(运用)过程中接受政府和业主监管。

(二)代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政府是资金使用权的直接投资人,拥有支付报酬、进行谈判的权利,通过在建筑市场上的交易,根据预先达成的条件选择代建单位,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招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由代建单位操作,有效阻断了政府投资项目客观存在的“搭便车”和寻租偏好及原体制惯性带来的领导意愿与行政干预,形成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委托-关系。委托人(政府主管部门)因拥有剩余索取权而具有监督人(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代建单位也因其报酬与业绩挂钩而产生积极性。根据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有责任随时向投资人报告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的进展情况,使政府投资人做到心中有数;对政府投资人来说,委托代建单位可以把政府从具体的工程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到目标性监控和规范市场规则的工作中来。

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拥有较多的技术管理优势,其自身的技术管理、经营业绩等均属于私有信息,政府主管部门对各代建单位的信息情况不很清楚,仅依据费用低而选择资信差的代建单位,从而导致逆向选择。更主要的是在招标投标之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主管部门只能观察到项目建设的结果,而无法直接观察到代建单位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状态,形成新的信息不对称。代建单位可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欺骗政府主管部门,以减少工作投入甚至与承包单位勾结等道德障碍行为损害政府利益。为减少代建单位机会主义行为对政府投资的风险,政府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具有监督否决权。

(三)代建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委托-关系。代建单位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合同谈判、付款控制、合同索赔等权利。代建单位对各承包单位的资信、业绩等信息掌握较全面,可减少逆向选择,帮助政府主管部门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单位,订立周密的承包合同,同时代建单位在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方面的信息优势,可有效监督和配合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防止发生道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全面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单位的收入来自合同价款,由于其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为了自身利益会采取减少必要的投入或通过索赔来增加赢利。这就需要代建单位必须相应增加工作投入,多检查监督,及时、正确地发出指令,以防止承包单位的欺诈行为。

(四)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委托-关系。以往,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多为非营利的公益性项目,使用单位充当“投资者”,缺少投资约束机制,为了局部利益,在项目决策前期对投资概算或设计概算人为压低,建设过程中则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资金一旦出现缺口,政府主管部门只得追加投资,造成“三超工程”和“钓鱼工程”的出现。

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下,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项目功能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前期以及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以及实行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工作。割断了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用单位不直接参与建设,代建单位代行了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项目法人的职责。

三、代建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由于代建公司属于企业性机构,天然具有某种不稳定性,特别是在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旦撤销或改行,将无法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既然为企业机构,其利润最大化为其主要目标,因此在有些地方,代建制企业除收取代建管理费外,还收取不同比例的提成。这样一来,代建公司为赚取“提成”或追求利润最大化,很可能出现片面压低投资、降低施工标准等现象,影响了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地方代建公司不但数量不少,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总体素质和水平不高;绝大多数力量薄弱,局限性大,不具备真正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实力。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公司之间从自身利益出发必定出现盲目“抢饭吃”现象,导致不规范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给招标投标和日常工程管理造成被动影响。由于代建公司承接的是政府投资项目,透明度不高,难以避免“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极易产生腐败问题,不利于反腐倡廉。

从国内情况看,目前实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的地区,代建机构的规模普遍太小。据调查,除深圳外绝大多数地方的编制人员均严重不足,过小的规模对这些机构的有效或高效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在个别实施政府项目统一管理的地区,一个机构统管了所有的代建项目,权力过分集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专家认为,这种模式实际是一种“交钥匙”总承包形式,既没有被单位,也没有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和机构的责、权、利不够明确,导致运作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

四、完善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委托理论,解决委托-问题在于通过制定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相制衡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委托人的风险不同程度地转变为人的风险,从而刺激人按照委托人的最佳利益来选择行动,使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既定的目标。

由于当前具有代建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不多,且业务主要依托其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形成契约化、规范化的代建制市场,就要打破目前的条块分割、引入竞争、开放门户市场,允许更多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众多的代建单位竞争也使得私人信息公开化并倾向于市场的均衡水平,竞争保证了信息公开,避免了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信息劣势而造成的逆向选择。

代建单位的利润来自代建服务费及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两部分。通过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使代建单位对投资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使其达到使委托方满意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最大净收益;落实政府投资人对项目监管的深度和力度,使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真正向市场化和目标化管理转变。

(二)加强合同管理。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中,解决委托-问题的关键在于明晰工程实施的风险所在,必须通过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等关系。

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政府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的行为,政府与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通过合同予以确认,代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果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均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代建单位也通过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确定承包单位的工作责任、工作范围及工程价款,分解代建合同中确定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三)实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鉴于目前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代建单位规模较小,无力承担较大的合同风险和工程风险。实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不失为化解合同风险的有效途径。即代建单位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履约承诺,并将这一条件列为受托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同时应在政府投资和费用中各拿出一块,合并单列为工程保险费,以保障工程风险能通过保险公司转移分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实行工程投标担保及设计责任保险后,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必须向代建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政府主管部门则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确保投资项目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