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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业务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31 14:06:51

养老业务工作计划

养老业务工作计划篇(1)

「关键词]养老金计划;规定缴费制计划;规定受益制计划;养老金费用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现象自19世纪后期在发达国家出现以来,已引起各国的关注。在发展中国家,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结构也开始向老龄化方向发展。据专家预计,到2030年全球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由目前的9%上升至16%。西方人口专家将对世纪称为“世界性人口老龄化的时代”。面对即将到来的全球性的银色浪潮,世界各国一直在探索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至今已产生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多个养老金计划的结合体,它是工业革命以来出现的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方力量对社会成员养老事宜进行的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养老金计划可以按法律或协议要求建立,也可以是非正式协议或根据企业的惯例建立;在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上可以由独立的基金组织管理即基金计划,也可以由企业自行管理即非基金计划。无论是哪种建立方式和管理方式,企业作为缴纳养老金的主体,在履行支付义务上并没有多少区别。而根据养老金的给付方式不同,养老金计划又分为规定缴费制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和规定受益制(defined benefit plan)计划两种。这两种给付方式下养老金费用及养老金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有所不同,养老金会计处理也有差别。

根据2000年11月1日开始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统计,我国“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0.6%,其中65岁以上的人口占6.96%(仅指中国大陆),已达到联合国关于”老龄型国家或地区“的界定标准①。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从1984年在部分地区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开始的,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探索,目前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该模式的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一层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付方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计划(hybrid plan),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计划,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计划;第二层次是企业根据自己的条件和愿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给付方式是规定缴费制计划;第三层次是职工个人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方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只是在个人生命期内或在家庭成员内部的收入再分配,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计划。

①联合国关于人口老龄化的界定标准为:60岁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及其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即为“老龄型国家或地区”。

对于养老金计划的会计处理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研究较早,其养老金会计体系比较成熟。我国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仅对社会保障机构的养老金会计作了规定②,而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同西方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拟在对国外养老金计划及其会计处理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希望能对我国养老金制度的建设及其会计处理的发展略尽微力。

二、养老金的性质及其会计核算的原则

(一)养老金的性质

养老金作为支付给退休职工用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资金,人们对其性质的认识,曾经产生两种主要观点:一是“社会福利观”,二是“劳动报酬观”。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在职时取得工资收入,体现按劳分配;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体现国家和企业对职工的关怀。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养老金支付即是该观点的体现,养老金支付往往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职工在职服务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观点的弊端日渐暴露,一是养老金费用没有预提,企业无法估计未来应付养老金数额;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

劳动报酬观克服了社会福利观的弊端,它认为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职工在职服务期间提供劳务所赚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以其在职时提供服务为依据的,其实质是递延工资。因此,会计处理不再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而是在劳务发生时就确认为当期的成本费用。这样,一方面企业确认和计量在职职工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负有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这一观点已被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现行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原则也就是建立在该观点基础上的。

(二)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原则

既然劳动报酬现下养老金计划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养老金费用,那么在会计核算时就应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具体地说:

第一,在当期确认费用符合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养老金就其属性而言,是“递延工资”,它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它与工资相比,相同之处都是职工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对这部分附加价值就有请求权和追索权,企业也不能无偿占有职工的这部分权利。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人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所以,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养老金费用的分期计入,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

养老金费用并不是一开始就按权责发生制加以确认和计量的,从美国有关养老金会计准则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这一点。1948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曾了第一个养老金会计准则——会计研究公报(arb36),使用的计量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在那时各期的养老金费用就直接等于该期企业对养老金基金提拨数。1956年1月,cap又了arb47,第一次将养老金负债的概念引入准则,arb47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上报告未提拨的既得养老金(即指职工已得,但企业还未拨付给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养老金),并建议在利润表中把该末提拔的既得养老金的增加数确认为本期最低养老金费用。这个建议试图改变会计实务中的收付实现制,但当时由于要提拨的现金数往往超过了既得养老金利益,因而大部分的公司仍盛行收付实现制;1966年11月fasb了第8号意见书(apbs),建议无论企业当期向养老基金提拨的现金数是多少,都采用一种可接受的保险统计方法来计算当期的养老金费用,这表示养老金费用的计量实现了从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变。1985年12月fasb又颁布了sfas87“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取代apbs),强调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二,养老金费用的当期确认也是配比原则的要求。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历经三个环节,即养老金费用的发生、养老金筹集和养老金发放。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养老金费用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费用时理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前已提及,养老金在管理方式上有基金计划和非基金计划两种。在基金计划下,养老金的筹集和发放由基金组织负责,企业各期向基金组织的养老金支付是养老金负债的清偿,而发放则是基金组织的业务范围;而在非基金计划下,养老金一般由企业自设部门专门管理,企业养老金的筹资行为只是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以便到时有能力偿还养老金负债。显然筹资行为与养老金费用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会计行为,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生的养老金实际支付,由于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收益,此时显然不应确认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养老金费用,既反映了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的要求。

三、国外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西方各国对养老金的会计问题作了大量的研究,已建立了与其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的会计准则,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养老金会计体系。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第8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87)——“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和第88号公告(sfas88)——“雇主对规定受益制计划的结算、削减以及终止的会计处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下属的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会计建议书(no.3460)——“养老金费用和债务”以及“养老金费用”(no.4100);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曾制定过标准会计实务公告24(ssap24)——“养老金费用的会计”,改组之后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了财务报告准则公告17(frs17)——“退休福利”,等等。另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制定了两个涉及养老金的会计准则,即“雇员福利”(ias19)以及“养老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ias26)。

由于在规定缴费制和规定受益制的给付方式下养老金的具体内容和约定条款不同,养老金费用及养老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

(一)规定缴费制下的会计处理

规定缴费制是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及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支付额的养老金计划。该计划下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各期所承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它的会计处理只需在提存时借记“养老金费用”,贷记“现金”(实际提存时)或“应付养老金”(尚未实际提存现金时);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数额之间不等,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规定缴费制下,企业在养老金计划建立或修改时可能会对当期职工和已退休职工设立一笔额外的提存金。如果这笔额外的提存金是针对当期在职职工提取的,则可合理假定该提存金将在职工的未来服务年限内得到相应回报,因而可以在职工的剩余服务年限内进行系统摊销,确认为各期的养老金费用,期本末摊销的部分则是企业的一项养老金资产(预付费用);如果额外的提存金是为已退休职工而设置的,由于企业已不能从退休职工那里得到任何服务,因此该笔提存金就应在发生的当期全部确认为费用。规定缴费制的终止通常不会导致负债的产生,但如果一项提存金已经企业承诺却未确认为费用,而该计划又即将终止,企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额外的负债和费用。

(二)规定受益制下的会计处理

规定受益制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后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或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一定数额养老金的计划。规定缴费制只是承担按期提存一定数额养老金的义务。而规定受益制下的企业负有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因此应该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各期的养老金费用,同时,企业还需按期向基金组织提存一定的数额,以确保届时养老金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规定受益制下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确认各期的养老金费用,确认各期应缴纳的养老基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确定各期已退休职工的实际养老金支付额等。

在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中,除了要确认其主要组成部分——当期服务费用外,还包括各种待摊项目。目前,西方国家确认的规定受益制下养老金费用及相关因素有:当期服务费用、前期服务费用、利息费用和基金资产的实际报酬、精算损益以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等。这样,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必须就这些项目分别进行。

企业在核算各期养老金费用的同时,必然涉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一般而言,养老金资产就是企业按计划规定提拨给基金组织并由其管理运营的资产,养老金负债就是企业承担的养老金给付义务。然而在具体处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时,由于存在着对企业与基金组织间关系的不同看法,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1)非资本化观点(noncapitalizationapproach)。即企业将基金组织视为一个外在的独立经济实体,基金组织的资产和企业的养老金给付义务并不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职工在提供服务的期间,企业确认当期养老金费用,承担的义务是向基金组织提存与养老金费用相等的资金数额。只有当企业向基金组织提存的资金与当期确认的养老金费用不一致时,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基金组织负责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时,由于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因此企业也不作任何正式的会计记录。(2)资本化观点(capitalization approach)。该观点强调的是养老金计划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由于企业最终负有偿付养老金的义务,因此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应该将基金资产与养老金给付义务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职工已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企业养老金给付义务在各期期末的现值即为养老金负债,养老金负债随各期养老金费用的确认而增加,而基金组织向退休职工发放的养老金反映为企业基金资产和养老金给付义务的同时减少。企业各期向基金组织的提存额反映为基金资产的增加。

在规定受益制下,由于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相当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的计算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因此,规定受益制下的会计处理,必须在精算师、基金组织及企业内部的会计信息基础上完成。

四、对我国养老金制度及会计处理的思考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的结合,从制度设计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看,似应按照规定受益制来进行会计处理③。但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按规定受益制加以确认的条件尚不成熟,同国际惯例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笔者建议,目前养老金费用的确认,还是应按规定缴费制来进行。这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我国现在的养老金制度来看。企业养老金费用的构成模糊,按规定受益制的要求加以确认比较困难。具体地说:

(l)当期服务费用。该项费用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主要部分。在计算时最好考虑职工的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及剩余服务的年限,然后估计一个合适的贴现率,将未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折算成现值,由此计算企业和个人每期应缴纳的养老金金额。然而目前我国精算人员匮乏,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可能采用保险统计方法来计算当期服务费用,只能根据劳动管理部门所测算规定的某一个基数(如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2)前期服务费用。该项费用通常是由建立一项养老金计划或对计划进行修订而产生的。按照国际惯例,在处理退休职工或即将退休职工的前期服务费用时,需要在计划修订的当年确认或在其预计生命年限内摊销,有规律地计入当期费用中。但我国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以及新制度实施后几年内退休职工的部分养老金是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的,没有具体划分出在职职工与已退休职工提取的比例。该部分费用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筹资方式,与在职职工积累的部分养老金融合在一起,不易区别,在会计处理上也不易分开,一般就直接与当期服务费用一起计人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

(3)利息费用及基金资产的实际报酬。我国在计算当期服务费用时,暂时还不可能要求企业采用保险统计方法将未来支付的养老金给付贴现成各期期末现值,因而要在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中考虑相关的利息费用是困难的。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积累的基金资产应能赚取一定的利息或通过投资运营产生增值,这将从整体上减少养老金费用的提取。但在我国现阶段这种作用还体现不出来,因为企业只是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基金资产盈利时并不降低企业的缴费比例,而在养老金入不敷出时还往往提高企业的缴费比例。

(4)经验性调整。精算损益主要包括经验性调整和保险统计假设变动所产生的损益两大部分。在这两部分中,在我国偶尔出现的为经验性调整,它主要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发展与原来的估计与假设相差较大而需增减养老金费用,比如利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变化等。对于这些变动,我国往往由社保机构定期公布以便企业及时作出调整;除此之外,我国还对基本养

③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要为职工向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还要向职工的个人账户缴纳保险费,企业总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职工也要向其个人账户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金费用不需要企业做会计处理;在企业缴纳的养老金费用中,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将逐渐下降,最终降为3%左右,其余缴纳的主要是计入社会统筹部分(2004年以后将达17%);再从制度设计的侧重点看,基本养老金计划主要解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强调的是公平与社会互济。因此从制度设计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看,企业基本养老金费用在理论上应当按照规定受益制来确认。老金费用建立了正常的调整机制④,但具体的调整又往往由各省区市统一规定,企业不能自行决定。

第二,从养老金计划的类型来看。①规定缴费制实施较容易,管理成本较低,会计处理比较简单;而规定受益制的实施难度大,管理成本较高,会计处理复杂;②规定缴费制计划下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对劳动力流动的障碍相对于规定受益制而言较小,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对于企业而言,不承担将来确定金额养老金的义务,只需按预先确定的养老金额或比例缴纳,至于以后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等则由职工个人承担;③规定缴费制下养老金的安全性比规定受益制下要高。因为一方面,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优胜劣汰司空见惯,若养老金计划采用规定缴费制,一旦企业破产倒闭,由于建立了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的养老金将不受影响。相反,在规定受益制计划下,则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该计划下未来的养老金给付由企业预先承诺,若企业面临破产倒闭,则将给职工的养老金收益带来一定影响,尤其是在非基金计划下;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信用普遍不高,企业管理也欠规范,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实行规定缴费制计划有利于减少因道德风险而可能给个人带来的损失。

第三,从国际趋势和我国实情看。尽管规定受益制在国外许多大企业中采用,但规定缴费制在一些中小企业中仍很受欢迎。我国目前对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还处于探索阶段,在三个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中,基本养老金是基础,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目前企业和职工对于养老保险的意识还不高、认识还不足,若直接按照规定受益制来确认养老金费用还存在许多的制约因素,如上面提及的精算师队伍建设的欠缺、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与知识的更新等。因此,笔者建议当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金应采用规定缴费制养老金会计,对一些大型的、条件成熟的企业(公司)可试行采用规定受益制养老金会计。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精算人员队伍的增强、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将来应过渡到规定受益制养老金会计上来。

(二)在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应重视发展类似国外职业养老金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积极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西方国家,一个完整的养老金计划主要由国家管理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和非国家管理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构成,而私人养老金计划又由以企业为基础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自愿性养老储蓄计划构成。我国目前虽已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养老金制度模式,但现阶段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仍停留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而类似于国外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只处于一种零星发展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人们长期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定位处于辅助性地位,担当的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角色。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笔者认为大力发展类似西方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也应担当重要角色,而不仅仅是一种辅助性地位。这可从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上体现出来。我国目前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退休后从统筹账户中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总的替代率,相当于职工退休时工资的45%-55%左右,这样水平的替代率只能满足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国际公认的退休职工保持正常生活水平的替代率为75%。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企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使其提供的替代率在20%-30%左右,从而将总的替代率达到75%,以保持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此外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还可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乐于为本企业服务。

(三)规范养老金会计处理。养老金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劳动报酬现下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对养老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报表中正确反映各期养老金费用以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这方面我国企业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过去基于社会福利观,养老金的支付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费用,只是在职工退休后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而不作为生产经营费用的必要支出;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后,对养老金的认识逐渐转为劳动报酬观,会计处理不再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而是作为一项生产经营费用,列人“管理费用”;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人们逐渐以权责发生制取代了收付实现制,在职工任职期间就缴纳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养老金费用,在职工退休后直接从养老基金中支付。这正是养老金劳动报酬观和权责发生制的体现,是养老金会计发展的一大进步。

笔者建议,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养老金会计的理论架构,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会计准则,规范养老金会计处理。现就企业在规定缴费制下基本养老金费用与补充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一简要说明。

1.企业基本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

(l)当期养老金的计提

作为“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只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养老保险有关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拨付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企业每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只需在提拔时计入当期损益,列入相应的成本费用账户,也可考虑借鉴国际惯例,设置“养老金费用”账户,专门核算计提的养老金费用。

(2)对以前年度基本养老金的补提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在制度转轨时期,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补偿。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运转,同时为了维护职工享受正当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就应该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充计提。至于补提的资金来源及方式如何、补提多少、补提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入成本费用等,是个复杂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的做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新举措。具体计算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及每年摊销金额可采取如下公式:

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全体职工预计剩余工作年限之和+职工人数

每年摊销金额=以前年度应补提的基本养老金÷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

2.企业补充养老金费用的确认

企业补充养老金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金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确定养老金的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及经办机构等。我国企业补充养老金的给付形式是规定缴费制,补充养老金费用也应按规定缴费制来确定。企业为补充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供款,一般按照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规定较高的供款水平。因此企业各期应确认的补充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计提数。

如何对补充养老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然而企业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属于半强制性的,它不同于强制性的基本养老金计划,如果对补充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不作必要的引导与约束,一些企业就可能巧立名目,以给职工计提补充养老金费用之名,肆意转移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从理论上分析,对企业补充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可以有以下三种做法:

(1)在税前列支,计入各期的成本费用账户。国外许多实行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的国家都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补充养老金费用。

(2)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核算可通过“盈余公积”与“应付养老金——应付补充养老金”账户来进行。

养老业务工作计划篇(2)

[关键词]养老金会计;规定缴费制;规定受益制

一、养老金会计的基本介绍

所谓养老金会计,又名退休金会计,是一项全面、系统地反映和监督养老资金运作的管理活动。养老金会计的内容与养老金计划模式的选择有关。人们按照养老金给付的确定方式不同,将养老金计划分为:规定受益计划(DefinedBenefitPlan)和规定缴费计划(DefinedCon

tributionPlan)。由于在具体内容和约定条款上的不同,导致其在养老金费用(成本)的确认及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形成养老金会计的主要内容。

养老金会计具有它本身鲜明的特点:其一,广泛采用估计和判断方法。养老金会计由于其对象的不确定性,在处理时,估计和判断是主要的方法。为了真实地反映不确定性经济业务,会计人员需要依靠精算师运用概率统计、数理等知识来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其二,更多地选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的一种,成为计量不确定性的最有用的计量属性。在养老金会计中更多地采用现值,而不是采用历史成本;其三,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于精算假定的不确定性和递延项目分摊的不确定性;其四,采用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在养老金会计中,除了在会计报表中主要披露“养老金费用”、“预付/应付养老金负债”外,更多地采用表外披露的方式;其五,核算对象面向未来。养老金会计处理主要是面向未来的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如预计给付义务的计算、递延成本的分摊、无形资产的摊销,它研究的主要是现在和将来的资金运动。

二、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处理

目前,我国采用“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在会计处理上实行规定受益计划和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即在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规定受益制,而在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是规定缴费制。但我国尚无养老金会计准则规范养老金会计处理,故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有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养老金会计制度。

(一)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原则。既然劳动报酬下养老金计划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养老金费用,那么在会计核算时就应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具体地说:

第一,在当期确认费用符合养老金的基本属性。就其属性而言,养老金是“递延工资”,它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与工资相比,相同之处都是职工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对这部分附加价值就有请求权和追索权,企业也不能无偿占有职工的这部分权利。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入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承担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

第二,养老金费用的当期确认。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历经三个环节,即养老金费用的发生、养老金筹集和养老金发放。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养老金费用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费用时理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

在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中,除了要确认其主要组成部分——当期服务费用外,还包括各种待摊项目。目前,西方国家确认的规定受益制下养老金费用及相关因素有:当期服务费用、前期服务费用、利息费用和基金资产的实际报酬、精算损益以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等。这样,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必须就这些项目分别进行。

企业在核算各期养老金费用的同时,必然涉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一般而言,养老金资产就是企业按计划规定提拨给基金组织并由其管理运营的资产。养老金负债就是企业承担的养老金给付义务。在规定受益制下,由于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相当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的计算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因此,规定受益制下的会计处理,必须在精算师、基金组织及企业内部的会计信息基础上完成

(二)养老金会计的处理

1.现在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处理。由于我国目前基本养老金计划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都是确定提拨制。确定提拨制会计处理较简单,计划参与者获取提拨的养老金计划资产收益的同时承担损失风险。企业的责任仅是每年按照要求提拨资金。结果,企业每年的成本(养老金费用)就是应向养老金信托方提拨的数额。若企业没有足额提拨,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为负债;若超额提拨,则应报告为资产。因此,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上缴社会统筹费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向个人账户足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向个人账户不足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付养老金费用

向个人账户超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预付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我国未来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划最终应向确定福利制转化,以真正发挥养老金计划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确定福利制下,企业不仅仅只是按期提拨资金,还应确保员工在退休时能收取确定的养老金福利。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因此,确定福利制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服务成本。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因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负债利息。因为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发生利息费用。

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前期服务成本(RC)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保险业聘请精算师估计风险和对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政策提供建议,公司很大程度上依赖精算师的帮助来发展、实施养老金计划和为养老金计划提拨资金。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确定福利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福利制下的主要会计处理包括:

每年发生服务成本和负债利息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预计福利负债

提拨资金时

借:养老金计划资产

贷:银行存款

养老金计划资产发生实际收益时

借:养老金计划资产

贷: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发生损失时,作相反分录

养老金计划修改(包括开始实施)时确认服务成本

借:前期服务成本

贷:预计福利负债

每年摊销前期服务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前期服务成本

实际支付福利时

借:预计福利负债

贷:养老金计划资产

三、我国现行养老金会计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现行养老金会计的现状与问题。在我国,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划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都是设定提存制。目前,我国养老金确认的原则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在“管理费用”中作为期间费用核算。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养老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与工资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养老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就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提计入当期成本。

2.不符合配比原则。养老金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生的养老金才实际支付,由于那时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显然不应在支付时确认任何费用。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理应将相关养老金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

3.不符合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养老金的核算掩盖在“管理费用”中,没有对养老金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因而不能对企业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正确的衡量评价。为了使信息使用者能全面掌握相关会计信息,进一步理解报表列示的数据,在企业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我国养老金会计改革的建议

1.在实施主体上,其范围应限于城镇各类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保险制度;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企业补充保险制度;有条件的行业,也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

2.所需资金应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应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中列支,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3.企业的补充养老金计划方案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方案中应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供款水平、缴费周期、享受条件、支付方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应建立职工代表和企业管理者代表所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会,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委托经办机构,审核享受资格等。

4.供款方式和水平的选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水平,可以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企业为补充养老金保险个人账户供款的方式,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在试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绝对额计入。可以规定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供款水平。

5.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有权从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参考文献:

[1]邓刚慧.养老金会计与不确定性[J].上海会计,2002,(2).

[2]李晓东.养老金会计处理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2,(6).

养老业务工作计划篇(3)

一、养老金计划概述

养老金是指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用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货币额,其本质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报酬观”,养老金与劳动者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两者都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所不同的是,养老金是劳动者一生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而工资则是即期支付部分,企业员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以其在职时提供的服务为依据的,因此,养老金的根本性质是“递延工资”。

养老金计划(pensionplan)指一种企业和职工之间关于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支付的协议,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按协议上规定的方法,计算给付一定的养老金。企业将养老金计划作为其对职工工资报酬计划的一部分。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养老金计划分为规定缴费计划(definedColltributionplans)与规定福利计划(definedbenefitplans)。规定缴费计划是指企业定期缴付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给独立的第三方(信托机构)保管,由第三方到期支付雇员退休金;规定福利计划指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但有时两者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从不确定性角度来进行判断,即看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风险(主要指投资风险)由谁来承担。在规定福利计划下,由企业确保养老金的最终支付,企业承担由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投资风险;而在规定缴费计划下,企业把由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投资风险,转移给了个人。在规定缴费计划下会计处理较简单,而在规定福利计划下,由于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事项,会计处理非常复杂。

二、核算原则

既然劳动报酬观下养老金计划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养老金费用,那么在会计核算时就应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第一,在当期确认费用符合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如前所述,养老金就其属性而言,是“递延工资”。既然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对这部分附加价值就有请求权和追索权,企业也不能无偿占有职工的这部分权利。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入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所以,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养老金费用的分期计入,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

第二,养老金费用的当期确认也是配比原则的要求。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历经三个环节,即养老金费用的发生、养老金筹集和养老金发放。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养老金费用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费用时理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养老金在管理力一式上有基金计划和非基金计划两种。在基金计划下,养老金的筹集和发放由基金组织负责,企业各期向基金组织的养老金支付是养老金负债的清偿,而发放则是基金组织的业务范围;而在非基金计划下,养老金一般由企业自设部门专门管理,企业养老金的筹资行为只是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以便到时有能力偿还养老金负债。显然筹资行为与养老金费用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会计行为,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生的养老金实际支付,由于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收益,此时显然不应确认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养老金费用,既反映了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原则、酉己比原则的要求。

三、养老金会计处理

规定缴费制下的会计处理。规定缴费制是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及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支付额的养老金计划。该计划下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各期所承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它的会计处理只需在提存时借记“养老金费用”,贷记“现金”(实际提存时)或“应付养老金”(尚未实际提存现金时)。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数额之间不等,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规定受益制下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确认各期的养老金费用,确认各期应缴纳的养老基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确定各期已退休职工的实际养老金支付额等。在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中,除了要确认其主要组成部分—当期服务费用外,还包括各种待摊项目。目前,西力一国家确认的规定受益制下养老金费用及相关因素有当期服务费用、前期服务费用、利息费用和基金资产的实际报酬、精算损益以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等。这样,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必须就这些项目分别进行。

四、我国的养老金会计处理模式及其缺陷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从1984年在部分地区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开始的,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探索,目前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该模式的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一层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付力一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计划(HybridPlan),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计划,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计划;第二层次是企业根据自己的条件和愿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给付力一式是规定缴费制计划;第三层次是职工个人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做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力一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只是在个人生命期内或在家庭成员内部的收入再分配,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计划。

在我国,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企业按期向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定数额的资金,存在着企业养老金费用的确认问题。目前我国养老金确认的原则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养老金放在“管理费用”中作为期间费用核算。发生资金拨付时,按计提的金额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和养老金的筹集两个环节合二为一。这种处理力一法违背了上述两项会计核算原则。

其一,它根本没有体现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正如前述,养老金的性质是一种“递延工资”,是职工在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赚得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从时间上看,企业支付养老金和负担养老金的义务形成于其在职期间。故在确认养老金费用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其二,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成本计入当期费用,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由于在发生养老金支付行为时,职工已无法再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显然这种费用不应确认为支付期内的成本。

五、结论

囿于我国目前实际,尚不具备实行规定福利制下的会计处理力一式的条件,同国际惯例有着一定的差距,还是应该按规定缴费制来进行。

养老业务工作计划篇(4)

一、养老金会计的主要内容

养老金会计的内容因养老金给付的确定方式不同而不同。按照养老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养老金计划分为确定缴费制计划(简称DE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简称DB计划)。

(一)确定缴费制计划 确定缴费制计划是指企业按照养老金计划的约定,每年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养老金,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企业并不保证职工退休时养老金的给付金额。在该计划下,企业根据事先确定的缴费水平向一个独立实体支付确定数额的提存金,职工退休时所能获得的养老金数额取决于所缴提存金额及其投资收益在职工退休时的累积额,职工到期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是不确定的,通货膨胀、投资风险等完全由职工个人承担。该计划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只需在每期计提时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即可。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数额不等,则在账面上确认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二)确定受益制计划 确定受益制计划是指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个确定金额的养老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养老金以及提取多少都由企业自行决定。在该计划下,企业承诺确定数额的养老金给付额,并确保提存金和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积累额到期能满足支付职工养老金的需要,与养老金资产相关的风险全部由企业承担。确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通常需要精算师对职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预测,养老金负债要在精算基础上计量,按期估计并计算未来支付养老金的年金现值,据此确定养老金成本及每期应向养老金基金提存的金额。

(三)确定缴费制计划与确定受益制计划的比较 从上述分析可见,DC计划和DB计划各有优缺点。二者比较见表1: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现状

(一)企业养老金会计准则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目前,我国三级养老保障体系刚刚建立,还处在不断完善之中。这种不稳定的养老金制度必然影响到建立完善的养老金会计核算体系。虽然对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基金会计处理已做出规定,但针对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的规定还很少,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还不规范。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 包括企业基本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和企业年金费用的确认。

一是企业基本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1)当期养老金的计提。企业上缴社会统筹费时,借记“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向个人账户提拨资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贷记“银行存款”。(2)对以前年度基本养老金的补提。在制度转轨时期,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补偿,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运转,同时为了维护职工享受正当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应该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充计提。具体计算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及每年摊销金额可采取如下公式:“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全体职工预计剩余工作年限之和÷职工人数”;“每年摊销金额=以前年度应补提的基本养老金÷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

二是企业年金费用的确认。企业年金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金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确定企业年金的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及经办机构等。我国企业年金的给付形式是确定缴费制,企业年金费用也应按确定缴费制来确定,因此企业各期应确认的企业年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计提数。对企业年金费用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在税前列支,计入各期的成本费用账户;二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企业年金的核算可通过“盈余公积”与“应付养老金――企业年金”账户来进行;三是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年金费用在税前列支,计入费用账户;超过规定比例的,则从税后利润提取。

三、养老金会计准则构建思考

(一)养老金的性质 养老金的性质决定了养老金的确认、计量和报表披露等一系列问题在会计处理上的不同。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确立了建立多层次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但对养老金性质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两种观点。

“社会福利观”也称“赏金观”,该观点认为,职工在职时取得工资收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体现一种社会福利或奖金,企业把养老金当作一种额外的负担,会计处理上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职工退休前不计提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时才确认为费用列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这种观点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养老金费用不预提,企业不能合理估计未来应付年金的数额;二是成本与收益不能配比,企业各期的损益不具有可比性,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劳动报酬观”也称“递延工资观”,该观点认为,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递延工资,是职工在职服务期间提供劳务所赚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职工的一种延期收入。会计处理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在劳务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成本费用;同时,企业负有为员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养老金负债类似企业的长期应付工资,由此可见。养老金与工资相比,两者都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不同之处在于支付时间的不同。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等国的养老金会计准则都是建立在“劳动报酬观”基础之上的。从会计角度看,更能满足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要求。

(二)养老金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英国颁布的养老金会计规范具有整体框架条理清楚、顺序安排富有逻辑性等特点,如IASl9将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辞退福利和权益计酬福利等五类福利的会计处理置于同一号准则,FRS17则对雇主承担的所有退休福利的会计要求进行了规范。而美国则用了多项会计准则对养老金的处理加以规范,如FAS87建立了向其雇员提供养老金福利的雇主的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FAS88为雇主对其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和缩减及对福利终止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FAS106制定了雇主对养老金以外的退休后福利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FAS110为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设立了会计处理和报告准则等。笔者以为,美国有关准则的内容详尽程度过高,内容分散、繁琐,应用较困难。我国在制定养老金会计准则时,不宜参照美国模式,而应将与养老金会计相关的内容通过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对企业养老金会计相关的定义、确认、计量、会计处理与披露等问题,在具体会计准则正文中以简洁的条文作出规范,再辅以内容较为详实的指南,对正文内容予以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保持一致,又可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养老业务工作计划篇(5)

目前,我国缺乏庞大的高素质会计师和精算师队伍,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也很缓慢,这些都是阻碍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因素。尽管如此,在这些障碍得到克服以后,我国未来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应该有一个新的框架:基本养老保险部分采用既定受益计划下的核算方法,并采取非资本化观点处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补充养老保险部分采用既定缴费计划下的核算方法,重点在于披露部分。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划、养老金会计

The Study of Enterprise Pension Accounting

Abstract

Since the problem about aging populations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 China has built the mode of institution about pension of three levels after a series of reform and innovation. However,the enterprise pension accounting in our country still has a many of drawback in the area of both academic exploration and application.For instance,it is wrong to apply the same approach to treat both basic pension and supplementary industrial pension;basic pension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DC plan;and there is no enough requirement about disclosure of supplementary industrial pension.So,it is important to learn some excellent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to give some advisement in how to improve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enterprise pension plans in our country.

Now,China is short of accountant and actuary highly educated,the enterprise annuity market of small and middle enterprises develops slowly.They are all the obstruc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pension accounting.Nevertheless,if these problems were be settled,we will have a new method in pension accounting:in the basic pension part,it will design the pension accounting mode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regarding the basic pension as DB plan;in the supplementary pension part,it will consider the supplementary pension as DC plan and emphasize the disclosure.

Key words:basic pension,supplementary pension,pension plan,pension accounting

目录

一、序言 1

二、文献综述 1

三、研究背景 2

(一)养老保险发展简史 2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变革 2

四、国外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3

(一)美国的养老金会计 3

(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养老金会计 4

五、我国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5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5

(二)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5

六、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发展建议 6

(一)阻碍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因素分析 6

(二)我国未来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框架设计 7

参考文献 免费100paper.com

一、序言

随着“银色潮流”席卷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成为21世纪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逐步上升,能否实现“老有所养”成为判断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而言,薄弱的经济基础和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人口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有关专家预言,我国将在本世纪中叶步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阶段。因此,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针对养老保障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形成了目前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中,第一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广大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它的覆盖面最广,也是我国养老保险的基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之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性地位不会改变。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帐结合的方式,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只负责缴纳社会统筹部分,需要对这一部分的养老金费用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所以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是解决我国城镇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破口。尽管目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和年金替代率都很低,但不可否认它仍然是未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为了激励员工、吸引人才,为员工提供退休后的养老金承诺也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可以预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企业支出中所占的份额将会逐渐增加。这一点应当在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中有所体现。

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合并为养老保险费,对其确认、计量以及披露作出了相关规定,形成了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然而,准则中也体现出很多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缺陷,企业养老金会计没有充分体现养老金的经济实质,也没有提供足够多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尤其是年金市场发展完善的美国)在企业养老金会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因此,有必要在参考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方法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提出改进建议,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所在。

二、文献综述

随着养老金越来越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关注,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也逐渐由非规范化走向规范化。目前,在企业养老金会计理论方面,已经就养老金的性质和企业养老金的会计核算原则达成了共识;在操作准则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年)中亦涉及到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1)养老金的性质:从社会福利观到劳动报酬观的转变

季晓东(2001)、候新霞(2004)等均指出: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退休后不再从事劳动却仍然可以领取养老金,是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发挥功能的结果,是对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再分配。因此,养老金在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对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企业在职工的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在实际支付时列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之所以可以在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是因为他们曾经为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养老金与工资一样,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同之处仅在于养老金是以“递延工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不论养老金实际支付与否,都应当在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系统地、合理地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成本项目。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来看,其性质应该采纳劳动报酬观的观点。

(2)养老金会计核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由于将养老金的性质定位于劳动报酬观之上,潘秀芹(2005)、金旭光(2003)等认为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递延支付。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人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这种分期计入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另外,养老金的会计核算还应该符合配比原则。养老金成本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了相应的经济效益。因此,针对企业提取的养老金所作的会计核算要满足配比原则的要求。

在不同的养老金计划之下会计核算方法有所区别。通过潘秀芹(2005)、候新霞(2004)等学者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既定缴费制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由于不对未来的养老金支付水平做出承诺,企业在每一会计期间仅就其应当缴纳的养老基金确认为相应成本费用,当实际缴纳金额与按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不符时才确认负债(应付养老金)或资产(预付养老金)。既定受益制的会计核算则涉及到养老金成本的分项计算、养老金负债和养老基金资产的核算等十分复杂的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使得企业养老金会计只能采用既定缴费制下的会计核算方法。季晓东(2001)仔细剖析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在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该采取既定缴费型养老金计划来进行会计核算。当然,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企业养老金会计,尤其是大企业的养老金会计可以逐步过渡到按既定受益制计划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会计核算。例如,彭洋(2004)提出:中国应该建立混合型养老金计划的模式,相应地,以既定受益计划的方式核算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以既定缴费计划的方法核算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金。王建刚、王琴(2006)也对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作出了新的框架设计:养老基金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养老金负债采用预计养老金负债的计量属性,养老金净成本由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养老金计划资产投资收益、前期服务成本和精算利得与损失,以净值列示于损益表。目前,大多数学者将研究方向定位于:在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之上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提出可行的建议。

三、研究背景

(一)养老保险发展简史

社会的养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因此这一时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的丰富、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加,这种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劳动者在年老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之后,除家庭之外,越来越依赖于社会。这时,就需要由政府出面,运用国家的强制权力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实行“社会养老”。二战以后,各国养老保险保障水平逐渐提高,表现为保障范围的扩大和享受保障条件的放松。在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产品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助长部分人的懒惰情绪等等。以政府或国家财政为单一出资人的完全“社会养老”模式出现了危机,养老模式开始向个人养老模式回归,出现了“养老保险私有化”的趋势。目前,根据不同的国情,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变革

从养老保险的承担者这一角度来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新中国成立-1969年,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养老是纯粹的社会事务;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企业完全承担了养老保险的义务,职工退休养老由社会事务演变为职工所在单位的内部事务;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形成了目前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为政府通过征税或缴费方式筹集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鼓励或强制执行;第三层为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参加,政府给予政策优惠。

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支柱,职工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中大部分来自于基本养老保险。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采取统帐结合的方式,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之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暴露出来,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特点契合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要求,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建立完善也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提出和确认经历了如下过程:1991年,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颁发的《劳动法》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在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在经济的宏微观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宏观方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完善了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推动了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的长期投资。微观方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强企业凝聚力,还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

四、国外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一)美国的养老金会计

在美国目前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涉及养老金会计的准则包括:FAS 第87号——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FAS 第88号——雇主对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福利的会计处理;FAS 第132号——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会计处理的确认、计量日和披露要求的修正;FAS 第158号——雇主对既定受益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在FAS第87号中,分别两种不同的养老金计划对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规定。

既定缴费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之下,企业依照一个公式在每段时期支付给养老基金托管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取决于企业累积缴纳的养老基金及其投资运营所获取的收益。换而言之,既定缴费计划的特点在于企业并不承诺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具体金额,雇员承担了至其领取到养老金为止的所有风险。

既定受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之下,企业承诺在雇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因此,雇员退休后可获得的福利是确定的,企业除了保证其对养老基金的缴纳可以实现养老金支付承诺以外,还要承担物价变动和投资收益不确定等等风险。

1、既定缴费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

既定缴费计划根据某种方法计算出在每一会计期间企业应该向养老基金缴纳的金额,企业的义务仅在于按此计划提存养老基金。因此,会计处理方法十分简单明了。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通常就等于当期应提存的养老基金,会计处理只需借记养老金成本,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果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金额不一致,则确认为一项负债或资产。

2、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

既定受益计划的特征之一在于养老金成本的发生与养老基金的提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根据劳动报酬观的观点,养老金是企业对雇员承诺的“递延工资”,它的发生是以雇员在职期间对企业提供服务为前提的。再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可知养老金成本的主要内容应该是雇员在某一会计期间提供劳务所能得到的递延工资。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承担了养老金支付的风险,养老基金提存的目的是保证企业将来有能力支付已经对雇员作出的养老金承诺,所以每一会计期间具体提存的金额并不受硬性的约束,也不能作为该期的养老金成本。

递延工资转换成养老金成本除了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外,还涉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损益、精算假设改变、养老金计划的调整等诸多因素,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专业精算师的协助。这些原因同样也导致了养老金成本构成内容的复杂。根据FAS第87号,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成本包括服务成本、利息成本、过渡性成本、前期服务成本、养老金损益和养老基金资产预计报酬六项。其中,过渡性成本、前期服务成本、养老金损益三项是指它们在当期的摊销额,这样处理的目的在于抹平各会计期间养老金成本波动的幅度。

企业承担的对递延工资未来支付义务的精算现值累积形成了企业的养老金给付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养老金负债。与此同时,企业按计划提拨给基金组织并由其管理运营的资产形成了养老金资产。由于对企业和基金组织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处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时,有非资本化和资本化两种不同的观点。非资本化观点认为基金组织是一个独立于企业存在的经济实体,养老金资产和负债都不需要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当企业向基金组织提存的金额与当期确认的养老金成本不一致时,才会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负债;资本化观点强调养老金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由于企业最终负有偿付养老金的义务,因此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应该将养老金资产与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在FAS第87号公告以前,关于养老金计划的会计遵循非资本化方法,而在FAS第87号中的规定倾向于资本化方法。

基于以上原则,需要核算养老金资产和负债。养老金负债涉及到两个概念,预计给付义务(PBO)是以未来的工资水平为基础估算出的养老金给付义务;累计给付义务(ABO)则是以目前工资水平为基础估算出的养老金给付义务。根据FAS第87号,企业应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后在报表中列示净额。在某一特定计量日期,预计给付义务大于养老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为基金缴纳不足的预计给付义务,是企业的养老金净负债;养老基金公允价值大于预计给付义务的部分为超额缴纳的预计给付义务,是企业的养老金净资产。养老金净负债或净资产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同时,在某一特定计量日期将企业的累计给付义务与养老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应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下限,并将该差额与企业已确认的应付养老金或预付养老金进行比较,补记不足的养老金负债。

2006年9月29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最新的养老金和退休福利准则,即FAS第158号《雇主对既定受益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相比于FAS第87号,FAS第158号对养老金会计处理的改变之处在于:(1)合计所有充足资金保障计划的数额并在财务状况表中将这些数额确认为资产,同时合计所有无资金保障计划的数额并在财务状况表中将这些数据确认为负债。也就是将原有的在报表附注中揭示养老金净资产或净负债改为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资产和负债同时出现是由于企业参与了多个养老金计划)。(2)养老金成本的内容有所调整。前期服务成本、养老金损益和过渡性成本的摊销额不再确认为期间养老金净成本(Net Periodic Pension Cost)的一部分,而是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3)除少数情况例外,计量日必须是企业会计年度的最末一天。

(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养老金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IAS19)——退休金费用阐明了退休金费用的确认时间以及应予以确认的金额,还阐明了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应揭示的有关信息。

IAS19中,既定缴费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与FAS87中的规定基本相同。除按计划定期提存养老基金以外,企业还有可能同意提供附加的供款金额。若这一部分附加供款金额是参考雇员以前年度提供的服务加以确定,并以此作为对现有雇员在现在和未来提供服务的回报,则该附加供款金额应该在这些雇员剩余的服务年限之内,有规则地分配并确认为费用;若这一部分附加供款金额的受益人是已退休的雇员,则直接在承诺支付该供款金额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既定受益计划下,当期的退休金费用包括:1)当期服务费用;2)前期服务费用、经验性调整和保险统计假设变化而确认的金额。这一部分内容要区别在职雇员和已退休雇员来对待,对在职雇员的部分在其平均剩余服务年限中摊销确认,对已退休雇员的部分在当期一次性确认;3)任何计划的终止、缩减或估算所产生的结果,增加的退休金费用在当期确认为费用,产生的利得在当期确认为收益。

对养老金的保险统计估算方法,IAS19规定,除基准处理方法之外还有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基准处理方法按正常程序进行精算,每个雇员的年度当期服务费用随着退休时间的临近而增加;备选处理方法将养老金费用按绝对数或工资的百分比,在参加养老金计划的雇员的整个服务期限内平均分摊,因此,年度当期服务费用趋于稳定。按照备选处理方法进行保险统计估算会使既定受益计划的养老金在表面上具有既定缴费计划的部分特征。

养老金计划可能同时具有既定缴费计划和既定受益计划这两者的特征。IAS19强调,养老金计划类型的划分,取决于其主要条款和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实质,即企业是否有义务根据文件的规定或企业的惯例支付其承诺的养老金。

五、我国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新准则的应用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国际标准趋同的表现,相对于旧准则来说,增加了许多以前尚未涉及的规范范畴,对原有具体准则的改变体现了不同的会计理念。由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具有跳跃性的改变,完全替代旧准则需要一个比较长的适应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企业养老金会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准则的总则中,将职工薪酬定义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我国企业的养老金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视为既定缴费计划。因此,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如下: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养老保险费,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养老保险费,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在信息披露方面,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和社保模式的转变,我国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也有了质的改变。对养老金性质的定位由社会福利观转变为劳动报酬观,在此基础之上,养老金会计核算原则由现收现付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养老金并不是在支付的当期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是在向有关机构缴存的当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这种改变使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虽然如此,目前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仍然存在着种种缺陷,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1、不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与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缺陷集中体现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尽管新准则已经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两项内容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了企业会计核算对象之内,规范了我国企业的养老金会计处理,但是,养老金仅仅是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从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来规范其会计核算方法。在该准则中,对养老保险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披露的规定都是一笔带过,不够详尽。其中一个最大的缺陷在于准则中完全没有体现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区别,而是将二者合二为一,在会计核算方面等同对待。养老金会计核算采取何种方法首先取决于养老金计划所属的类型。在我国目前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每一层次养老保险的具体目的不同。因此,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形式上都采取了按比例缴费的方法,但它们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不同类型的养老金计划,在会计核算时应该区别对待。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不应该采取既定缴费计划的会计核算方法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那么企业参与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就相当于对职工承诺在其退休后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IAS19中指出,养老金计划可能同时具有既定缴费和既定受益两种类型计划的某些特征,但究竟属于何种类型要由经济实质来界定。其中,企业是否对未来支付水平做出承诺是进行判断的最为关键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应当属于既定受益的养老金计划。当然,现阶段广泛地要求我国企业以既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方法来处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不现实的,因为存在企业养老金构成模糊、会计人员素质有限等障碍。但是,在一些大型的,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采用既定受益制养老金会计。

3、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披露要求未作规定

从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部分的会计核算应该采取既定缴费制下的方法,将每个会计期间应该向基金组织提存的金额确认为相关成本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对养老保险费的确认和计量即采取了这种方法,但对它的披露要求则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由于企业对补充养老金的计提具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性,为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要求更详尽的披露内容。IAS19要求,既定缴费计划下的披露内容应包括:1)对各项计划的一般性说明,包括受益的雇员群体;2)在当期确认为费用的金额;3)与退休金有关,并且影响当期与前期可比性的其他任何重大事项。

六、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发展建议

(一)阻碍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因素分析

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已经有所发展,但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目前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养老金会计的国际标准之间尚有一定差距,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然而,在其继续向前发展的道路上也存在很多障碍,形成了较大的阻力。而这种阻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与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相关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年金发展速度缓慢。

1、缺乏高素质会计师和精算师是主要的阻碍因素

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从经济实质上来说属于既定受益型养老金计划,随着企业年金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也会逐渐向既定受益型转变。因此,我国未来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将会立足于既定受益计划。而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十分复杂,这一点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有充分的体现。养老金成本构成内容多、不易核算,养老金负债和养老基金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困难,这些都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外,既定受益计划使企业承担了至养老金给付为止的风险,增加了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会计人员需要专业精算师的协助才能完成工作。我国目前尚没有一支足够庞大的高素质会计师和精算师队伍,阻碍了企业养老金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2、中小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缓慢也是阻碍因素之一

不论从微观还是宏观的角度来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要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更是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扶持政策的陆续到位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年金市场潜力巨大。尽管如此,年金市场仍然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国有大型企业在年金市场中充当着“顶梁柱”角色,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截止到2006年2月,中小企业年金基金总额占企业年金基金整体还不到1%。中小企业年金规模的限制不利于规范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即使准则中对养老金会计有更为细化的规定,也很难在所有企业中得到正确应用。

导致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因素很多。从其自身特点来说,中小企业的劳资问题比较突出,职工权益的保护不够;企业管理手段和管理体制存在较大问题,尤其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充分树立人才竞争观念,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和手段也比较落后;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劳动力流动性很强,劳动关系不稳定。这些特点都是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障碍。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而言,中小企业没有很强的吸引力,也就很难获得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使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有进一步的发展,必须首先清除欧阻碍其发展的因素。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要依赖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中介机构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合适的企业年金计划,而要使中小企业年金市场能够吸引基金管理机构的注意力则需要政府监管机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还需要依托国家现有的教育资源,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丰富其知识储备,有足够的激励机制导致形成高素质的会计师和精算师队伍。

(二)我国未来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框架设计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会推动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继续向前发展。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具有自己的特色,尽管企业养老金会计会不断向国际标准趋同,但始终只能立足于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之上,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核算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前面所作分析,对我国未来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的框架有如下建议。

1、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只负责缴纳社会统筹部分。这实质上简化了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因为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从经济实质上来说属于既定受益型的养老金计划,而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制的,属于既定缴费计划,当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时,企业缴纳的部分只能按照既定缴费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因为取消了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将采取既定受益计划型的养老金计划。

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成本构成比较复杂,包括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前期服务成本等等,它的核算需要一系列的精算假设。基于相同的精算假设,可以计算出企业承担的养老金给付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养老金负债。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因此养老金资产计量的数据可由社保机构提供。

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由企业缴纳给社保机构统一管理,从而该部分的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有别于国际标准中的定义,未来定额给付养老金的风险并不是由企业单独承担,而是由企业和社保机构共同承担。因此,在处理这部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时,采取非资本化的观点。企业将社会保障机构视为一个外在的独立经济实体,社保机构的资产和企业的养老金负债并不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企业的义务在于向社保机构提存与当期养老金成本相等数额的资金,只有当提存资金与养老金成本不一致时,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并在报表附注中揭示企业养老金给付义务和养老金资产价值的信息。

企业还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有关信息做出必要的披露。详细说明企业的养老金计划,说明养老金成本的具体构成项目及其金额,养老基金提存的状况以及主要的精算假设等等。

2、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为既定缴费计划,实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为基本形式的基金积累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因此,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相对较为简单,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年金,并确认为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中关于养老保险费用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已经体现了上述养老金会计核算方法,但没有对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作出相应要求。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还需要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

(1)企业年金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该计划涉及的职工和期间、资金筹集的方式等;

(2)当期企业年金费用数,企业年金计划的基金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3)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取的企业年金费用总额。

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与这种新框架下的核算方式还有一定距离,除了需要克服前面提到的障碍因素以外,还要注意这种养老金计划的转变不能是一蹴而就的,而应该分阶段进行。首先只是在极少数有条件的企业中试行;再根据专业人员素质提高和企业年金发展的状况,逐步扩大采用新的养老金计划及其会计核算方法的企业范围;最后达到条件成熟,大多数企业都能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分别核算,且采取不同类型养老金计划下的核算方法,从而完善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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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业务工作计划篇(6)

关键词:美国经济 社会保障 私人养老金 产业工会 国会劳工委

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下简称《保障法》)①中的养老金担保项目(Perl-sion Benefit Guarantee Corporation,PBGC)是由美国汽车工人联合会(United Autoworkers,下简称汽车工会)在1960年代初开始提出和设计的,在约翰逊政府时期被作为“向贫困宣战”政策的一部分纳入议程。但由于雇主的激烈反对,直到尼克松总统第一任期结束,该项目还没有获得通过。国会中与劳工组织关系密切的改革派是担保项目的热心推动者。参议院劳工和公共福利委员会(senate Labor and Publicwelfare Committee,简称劳工委)利用媒体大肆渲染私人养老金的风险,使得为其建立担保项目的必要性“深入人心”。在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的游说压力下,国会改革派还采取“捆绑式”立法策略,最终使公共担保项目与《保障法》)中其他条款一起获得连带通过。

一 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倡议与争议

为避免私人养老金破产给工人造成损失,汽车工会建议由政府出面建立公共担保项目。虽然担保项目的设计面临许多技术困难并且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但由于“司图特贝克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反响,约翰逊政府仍然采纳了汽车工会的担保项目倡议。

(一)汽车工会的公共担保项目倡议

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一些小型汽车公司的养老金计划破产终止给雇员造成了重大损失,引起了汽车工会对养老金违约风险的关注。汽车工会曾考虑与雇主协商如何改善计划财务状况。有两种方法可以考虑,一是降低待遇,二是增加缴费。但这两个方法都会影响雇员利益:降低待遇会导致老年雇员退休生活水平下降,使老年雇员不愿意退休;要求雇主增加缴费又受到企业负担能力限制或者是以降低在职雇员的工资水平为代价。工会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汽车工会提出了一个方案,即由政府出面为企业养老金成立一个类似于联邦存款保险的再保险机制或者说担保项目,用于支付计划破产终止情况下雇员的养老金待遇。

汽车工会在试图设计一个可行的担保项目时,面临着极大的复杂性和困难。首先,一种风险要能够按保险机制来分摊,就要求它具有同质性、随机性、并且可以明确界定其损失。而企业举办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并不具有这些特征,因为养老金计划终止的情况非常复杂,如一个公司关闭其某个工厂或者大幅裁员都可能导致计划的部分或完全终止,试图对所有类型的计划终止提供担保将危及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另外,计划违约风险及其对担保项目造成的损失是很难评估的:不同企业对其养老金计划采用不同的待遇公式和精算方法,因此其筹资缺口难以准确评估;计划终止的概率不但受到系统性风险和随机性风险的影响,计划举办人还可以操纵计划终止。因此很难为担保项目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标准,按汽车工会专家的说法,只能借助“魔力水晶球”来猜测养老金计划的风险和保险费率。

即使能够准确评估计划的违约风险,担保项目还面临一个融资上的困境,即它不能像商业保险机制那样按照计划的风险水平来收取保险费(即精算保费)。那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所推行的养老金计划往往财务状况较差、破产风险比较高,如果实行精算保费就会导致这些企业无力承担高昂的保险费支出,其雇员不能获得担保项目的保护。如果担保项目要达到保护所有养老金计划成员的目的,就只能实行一种含有再分配性质的统一保险费率(非精算保费),但这又会引发逆向选择:低风险企业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率高于其计划的损失风险,而高风险企业的保险费则低于其计划的损失风险,这会造成低风险企业不愿意参与担保项目,而留在担保项目之中的都是高风险企业。因此,除非政府用强制手段迫使所有企业参保,否则担保项目无法运作。

最后,工会在设计担保项目中面临的最后一个问题是道德风险严重,因为养老金计划的终止概率和损失大小并不是随机性的,雇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其加以操纵。例如雇主可能故意减少计划缴费,或者随意提高待遇水平,以换取工会在工资谈判中的让步。企业还可能在即将破产时建立养老金计划或提高待遇,然后迅速终止计划并向担保项目索赔,从而将计划债务转嫁给担保项目中的其他计划或纳税人。这些策略行为都会增加对担保项目所造成的损失风险。

(二)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被政府纳入议程

汽车工会经过多年努力探索,终于在1962年初了为私人养老金设计的公共担保项目框架,其资金来源于计划发起人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与计划筹资缺口和投资风险挂钩。这种费率设计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它仍然没有完全的公平性,因为它没有考虑计划终止的可能性大小。工会还提出了以下几方面措施:把参与担保项目作为私人养老金计划获得税收优惠的一个条件;对担保的待遇水平加以限制并规定了等待期要求。然而这个担保项目方案仍然存在很多棘手的问题和结构性缺陷,尤其是那些丧失缴费负担能力的企业所举办计划的担保问题。此后,工会又花了两年时间来改进其担保项目设计,但仍然无法解决这些困难。1964年1月,工会领袖要求约翰逊总统采纳担保项目方案。但考虑到担保项目存在很大的争议性,总统采取了回避态度。于是工会只好直接诉诸国会,与联邦参议员哈特克(Vance Hartke)共同努力,根据工会设计的担保项目框架拟订出一个立法提案,命名为《联邦私人养老金再保险法案》(Federal Reinsurance of Private Pension Act,S.3071)。

在汽车工会为私人养老金的担保项目设计而努力的同时,“司图特贝克事件”(Studebaker)给了汽车工会推动其担保项目的良机。司图特贝克汽车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陷入经营困难,很长时间没有向其养老金计划缴费,计划偿付能力存在极大危机。汽车工会领导催促公司“信守承诺”,增加养老金缴费。但工会与公司长达数月的马拉松式谈判也没有改变计划破产的命运,1964年10月公司正式破产,其养老金计划宣告终止,数千名工会成员不但失去工作,还失去所指望的养老金待遇。“司图特贝克事件”把私人养老金计划的违约风险赫然暴露出来,汽车工会趁机迅速与钢铁工会等产业工会联合起来,宣传为养老金计划建立担保项目的必要和紧迫性。

汽车工会明知其担保项目建议实际上并不能真正按照保险机制来运作,之所以

称之为“再保险”是为了掩盖其转移支付性质,并吸引决策者的注意。把担保项目称为“再保险”,好像是在不同企业举办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之间分摊风险,而不需要联邦政府掏全国纳税人的腰包,但汽车工会知道联邦政府出面运营还意味着政府将为其承担最终责任。在“司图特贝克事件”使养老金破产风险引起社会关注之际,将担保项目称之为“再保险”相当具有吸引力,引起了政策制定者和养老金专家的关注。当时政府正在对私人养老金的问题进行调查,哈特克鼓吹私人养老金其他方面的问题都可以晚些再考虑,而建立担保项目却是迫在眉睫。

约翰逊政府最终同意为私人养老金建立担保项目,私人养老金破产所造成的工人老年贫困也是约翰逊政府“向贫困宣战”的对象。

(三)雇主和部分工会反对公共担保项目

1、雇主激烈反对政府建立养老金担保项目

《保障法》是不受雇主欢迎的一部法案,而担保项目是其中受到最强烈反对的措施。一些雇主质疑养老金担保项目的可行性,更反对由政府建立公共担保项目,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建立担保项目意味着必须制定相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如对计划筹资和投资加以约束,导致企业在养老金决策上的扭曲和灵活性的丧失;其二,担保项目要求雇主对担保项目的给付承担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的设计通常是由计划承担养老金支付责任而不是由雇主直接承担责任,如果强行规定雇主对计划承担责任,将导致企业债务负担增加、信用等级和筹资能力下降,加速企业的毁灭及其养老金计划的破产;其三,雇主还担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破坏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尤其是那些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和大公司,他们担心自己不得不对那些违约风险高的企业及其养老金计划给予补贴;最后,担保项目要求雇主缴纳保险费,为雇主额外增加一笔成本支出。

一些雇主还认为,即使不考虑担保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担保项目本身并不是一个可取的好制度。“司图特贝克事件”并非说明了建立担保项目的必要性,恰恰相反,它表明担保项目是一个不公平的制度。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总裁罗耶斯(R0bert Royes)指出,司图特贝克企业养老金计划出现筹资不足的原因在于汽车工会与雇主的策略行为。公司和汽车工会商定对即将退休者支付慷慨的待遇,导致计划债务大幅上升。工会本来可以要求公司相应地增加缴费积累,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同意公司在30年时间内分期偿还这笔债务,其结果是导致计划存在大额未筹资债务,破产风险增加。既然汽车工会容忍计划存在偿付能力风险,那么工会决策者就应该自己承担其决策的后果,而不应该试图通过担保项目将其决策的后果转嫁给其他养老金计划。

为反对公共担保项目这样的激进干预措施,一些雇主加大游说力度,提出各种备选方案以期取代政府举办的公共担保项目。大公司提出愿意主动对雇员养老金给予更多的保护,并接受《保障法》中的其他保护性措施如待遇归属标准和筹资标准,希望以此取代公共担保项目。当国会两院劳工委表示决意要通过担保项目之后,它们向国会提出担保项目应该以私人市场保险的方式来运营,政府不应该涉足其中,并警告政府插手干预私人养老金会造成不良后果。

2、劳工部和商务部对担保项目所持的不同立场

在私人养老金改革上,商务部和劳工部是两种对立利益的代表,劳工部倾向于对劳工利益给予更多的保护,商务部则更同情企业雇主的立场,反对政府干预私人养老金。约翰逊政府原指定的负责私人养老金改革的多部门工作组是以劳工部为主要负责部门,并没有让商务部参与其中。但企业要求把商务部也纳入政府私人养老金改革工作组,由其传达企业的心声和政策立场。尽管约翰逊总统把商务部纳入了私人养老金改革工作组中,但商务部在其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重视,其意见基本上没有得到工作组采纳。

尼克松政府也成立了多部门联合工作组对私人养老金计划风险进行调查,得出的调查数据表明,因计划破产违约而受损失的雇员数量和损失总额并不大,违约风险似乎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对于这一调查结论,劳工部和商务部却得出截然不同的政策立场。劳工部认为计划违约风险不严重恰好是建立担保项目的优势所在,因为建立担保项目并不需要多少成本就能够解决雇员的养老金保障问题,并且能够为政府赢得政治支持。商务部则认为,既然计划违约风险并不是很大,而专门为其建立一个担保项目却需要相当大的成本,因此建立担保项目是得不偿失的;只要制定一个最低筹资标准,就足以保护大部分计划成员的养老金安全,余下少量损失风险可以通过某种私人部门机制来解决。

3、管理多雇主计划的工会也不支持担保项目

美国不同工会与雇主谈判建立的养老金计划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有单个雇主运行管理的计划,也有多个雇主联合举办的计划;产联下属的产业工会与雇主谈判建立的养老金计划主要是单雇主计划(single-employer plan),而劳联下属工会与雇主谈判建立的计划主要是多雇主计划(multi-employer plan),部分产业工会也建立了多雇主计划。劳联工会主要分布于那些季节性或企业规模较小的行业中,特别是餐馆、洗衣店、建筑业或卡车运输业企业等,采取多个雇主联合举办养老金计划并由行业性工会在其中发挥主要管理作用,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克服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缺陷。

单雇主计划主要是由雇主管理的,工会在其中很少或没有发挥管理作用,政府干预所造成的成本由雇主承担,而收益却由工会成员享受,因此产业工会支持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制定监管和担保措施。多雇主计划主要由工会发起和管理,雇主除了向计划缴费外很少或没有参与管理,政府干预主要是工会的问题,因此建立多雇主计划的劳联工会反对政府干预。

1967年劳联一产联理事会对其所辖工会对《保障法》的态度进行了调查,发现在私人养老金担保问题上,有11个工会赞成政府提供担保,有10个工会反对。这些工会反对政府建立担保项目的原因是担心它会带来配套监管措施,对私人养老金运作造成干预和约束,影响计划成本和退休待遇水平。这些工会还以多雇主计划风险较小为由反对政府干预,他们指出多雇主计划涵盖多个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计划终止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不需要政府提供担保。然而劳联工会这种理由遭到政府质疑,因为这些多雇主计划并不一定比那些实力雄厚的垄断性大企业(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所推行的单雇主计划更安全。

二 《保障法》中的担保项目获得通过的政治经济因素

1968年劳工部向国会提出了包括监管措施和担保项目的私人养老金改革草案(Pension Benefit Security Act,S.3421),但由于受到工商企业雇主的强烈反对而没有获得国会通过。但这个草案受到参议院劳工和公共福利委员会主席贾维茨的重视,并成为1974年《保障法》立法蓝本。产业工会和参议院劳工委利用媒体制造了对《保障法》的“多数同意”。国会改革派还采取了“捆绑式”立法策略,并借助占据国会多数席位的优势,终于在1974年使得包含担保项目在内的《保障法》获得通

过。

(一)与产业工会的密切关系

19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古典自由主义原则被抛弃,秉持新政自由主义的开始主导美国政坛。的主要选民是工会会员,尤其是在大规模制造业中组织起来的产业工会,此外还包括来自天主教国家的移民、黑人和犹太人等自由派群体。得势的根本原因是工业化导致的社会结构改变:一方面,美国长期工业化和城市化造成美国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受雇劳动者阶层构成选民多数;另一方面,工业化虽然促使美国生产力和物质产出空前提高,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贫富差距却在扩大。受雇劳动者在民主制度下成为决定政府人选和政策的多数,他们希望政府采取干预手段来提高受雇者的经济地位和福利水平,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投票支持同情他们利益主张的候选人,这成为新政后长期掌握政权和福利制度扩张的政治保证。

产业工会中影响力最大的是最先组织起来的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这两个工会具有雄厚的罢工基金和组织资源,可以采取一致行动对付雇主,它们在与行业内雇主谈判中,迫使雇主答应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建立了美国最早的集体谈判式养老金计划。随着时间推移,汽车和钢铁行业养老金计划日益膨胀,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使养老金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而且退休人员队伍日益庞大,养老金计划债务不断提高。一旦这些行业发生衰退,养老金破产风险加大,工会成员既得待遇就会面临危险。因此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积极支持政府为养老金计划建立担保项目。正如钢铁工会主席亚伯(I.W.Abel)在国会听证会上所言,钢铁行业市场饱和及就业机会下降,导致许多钢铁工人不但失去了工作,其养老金也面临危险。一些最大的钢铁公司所举办的养老金计划都存在偿付能力危机,虽然工会与雇主谈判要求雇主增加缴费,但有的雇主拒不执行合同规定的缴费安排,并以关闭工厂相威胁。为了保护钢铁工会成员不受计违约风险的威胁,工会迫切需要一个法定筹资标准和公共担保项目。

(二)参议院劳工委与产业工会操纵民主

约翰逊政府1968年提出的包括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的法案没有获得国会通过,而尼克松政府反对为雇员建立养老金担保项目,因此担保项目实际上是在参议院劳工委的积极推动下获得通过的,劳工委主席贾维茨在其中起了最重要的作用。贾维茨虽然是共和党人,但这位来自工业发达的纽约州且有着犹太血统的议员在政策立场上倾向于自由派,主张通过政府力量保护工人权益(包括养老金权益),其立场与共和党内的保守派严重对立,与更为接近,并得到支持。

1970年,贾维茨与其下属劳工小组委员会主席威廉姆斯(Harrison Williams)一起在汽车工会帮助下对私人养老金开展了一项问卷调查,其目标是为了使公众理解私人养老金的风险并“推销”其改革理念。劳工委采用尽可能浅显易懂的表达方式,渲染私人养老金风险的严重性。然而,这项问卷调查是非常不可靠的,从其问卷设计到回收的数据都存在很多问题,它不仅遭到私人部门养老金专家的批评,还遭到劳工小组所聘用统计人员甚至国会的质疑。

虽然劳工委办事人员认为调查统计质量很不可靠,但贾维茨急于将这些统计信息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在1971年的一个记者招待会上,贾维茨发言说,“我们很震惊地发现,私人养老金这样一个重要的制度竟然是完全令人失望的,数千万参加养老金计划的劳动者中仅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获得他们长久期盼的养老金。……我们必须采取坚决行动促使雇主兑现其养老金承诺,保护雇员养老金安全。”很快,各大报纸都以醒目的标题报道了私人养老金计划中存在的风险,告诉读者“参议院调查发现千千万万老年工人的养老金梦幻破灭,国会将很快立法保护孤苦伶仃的老年人”。贾维茨接着发起更多听证会及记者招待会,挑选出一些养老金遭到损失的老年人,邀请他们在听证会上诉说其“骇人听闻的悲惨遭遇”。贾维茨声称,这些人代表了许许多多无辜损失养老金的劳动者,并指控雇主对雇员的养老金承诺是不可靠的。

私人部门的养老金专家对贾维茨的“毁谤性”宣传感到非常愤怒,指出参议院劳工小组问卷调查中存在着重大缺陷,批评他们“完全是歪曲事实,故意操纵统计解释”。但私人部门的反驳没有能够产生很大影响,因为媒体的渲染使得劳工委成功地达到了推销其私人养老金改革的目标。参议院劳工委成功地改变了美国公众对私人养老金的看法,使公众越来越相信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必须要由政府出面采取干预和保障措施才能保障雇员养老金的权益和安全。

(三)担保项目由私人还是政府运营

国会两院负责劳工立法的委员会和负责财政税收立法的委员会(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和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之间在私人养老金政策上持相反的立场。劳工委更多关心劳工的养老金权益保障,支持公共担保项目。负责财政税收立法的委员会在公共政策上持保守立场,主张市场自由、解除政府管制、削减福利开支和财政赤字;在私人养老金问题上,不赞成政府插手干预,尤其是反对为私人养老金提供公共担保。参议院财政委本来主张由私人非赢利性机构来运行担保项目,而非像劳工委提议那样采取由劳工部管理的公共机构形式。同样,众议院筹款委虽然不得不同意了担保项目,但提出让私人部门在其中发挥首要的作用。具体方式是成立一个私人公司和一个公共公司,但后者仅作为前者的“替补”,即让私人公司首先实施担保项目,如果私人公司在法规出台两年之内都没有能够运行起来,才由公共公司来负责实施担保项目。

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强烈反对私有制担保项目的法案。钢铁工会写信给筹款委表示抗议和谴责。工会声明担保项目不可能按照私人保险机制来运作,因为私人保险机制中保险费是按照风险确定的精算保费,高风险企业所举办的养老金计划需要缴纳的保险费远远超过其承受能力,而这些计划所覆盖的雇员恰好是最需要担保项目的保护。解决办法只能是实行统一保险费率并通过政府强制手段要求所有计划参保。在产业工会的强烈反对下,众议院筹款委不再坚持由私人部门在担保项目中发挥主要作用,将担保项目的立法权完全让给劳工委。参议院情况也类似,担保项目的立法讨论正值国会改选之时,财政委一些本来德高望重的资深共和党议员就因为反对政府干预私人养老金事务,而在国会竞选中丧失了连任资格。在选举压力面前,参议院财政委不得不向劳工委妥协,同意由政府公共机构运作担保项目。

(四)产业工会与国会改革派的“捆绑式”立法策略

《保障法》中的担保项目是受雇主反对最强烈的内容,其之所以能够获得国会通过是由于产业工会和国会劳工委采取的“捆绑式”立场策略,将担保项目与其他较为容易通过或者争议较小的改革措施捆绑在一起,获得连带通过的。

新上台的共和党总统尼克松向党内来自美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自由派妥协,采取了为企业和投资者建立担保项目,此举给了汽车工会及哈特克参议员推动其担保项目的良机。1970年6月美国最大的一家铁路公司申请破产,尼克松总统催促国会授权交通部对陷入财务困难的铁路公司提供紧急援助;还批准成立一个为保护投

资者的保险基金。尼克松在企业及投资者压力下用公共资金为其提供担保,却对劳工的养老金担保问题漠然视之。汽车工会主席伍德科克(Leonard Woodcock)写信谴责总统“愿意为富有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却对工会呼吁已久的养老金担保问题充耳不闻,让贫困无助的退休工人在晚景凄凉中终其一生”。这封极具煽动性的信带来了积极的舆论铺垫,引起选民对养老金担保项目的同情。紧接着,汽车工会向国会施加压力,要求把哈特克关于担保项目的法案附在尼克松提议投资者担保法案后面作为其修正案,以便使私人养老金担保与投资者担保法案获得一并通过。贾维茨虽然称赞汽车工会对尼克松的谴责信“雄辩地证明了为私人养老金提供担保的正当性”,但由于汽车工会这一策略会造成一个没有配套监管措施的养老金担保项目,贾维茨与威廉姆斯阻止了这一行动。

众议院劳工小组委员会主席邓特(John Dent)是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议员,其选民包括许多钢铁工人,他与贾维茨一样支持《保障法》中的监管措施和担保项目。然而,邓特对私人养老金改革的积极态度得到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的热烈拥护,却激怒了保守的劳联一产联领导人,结果他被夹在具有不同利益的工会之间左右为难。邓特虽然多次就《保障法》草案举行听证会,但直到1972年底仍然没有能够向众议院提交一个法案。钢铁工会对众议院劳工小组迟缓的行动日益不耐烦,不断催逼他尽快行动。于是在1973年第93届国会上,邓特采取了一个折衷的立法策略:把《保障法》分为两个法案,把其中争议性较小的监管措施如受托人准则、待遇归属和筹资规则放在一个法案中,而把争议太大的担保项目放在另一个法案中。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对参议院劳工委的积极立场和尼克松政府的保守立场之间的一个折衷措施,但它却极有可能导致担保项目无法获得通过:如果要众议员对同一领域的两个法案进行分别投票,议员往往会投票支持争议较小的那个法案,而反对争议较大的那个法案。

邓特的分别立法策略使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陷入极大的焦虑当中,它们强烈要求邓特把两个法案合并为一。钢铁工会主席亚伯声称为保障工人养老金安全的所有措施是一个整体解决方案,决不能分割为不同法案进行分别投票,并谴责邓特没有履行其支持私人养老金改革尤其是担保项目的诺言。汽车工会代表也向众议院劳工小组成员展开游说攻势,强调说担保项目是工会希望达到的主要目标。在这两个工会强大的压力下,邓特众议员不得不做出让步,把两个法案合二为一,提出了众议院的《保障法》版本,从而为担保项目的通过扫清了障碍。

三 妥协结果:《保障法》中的担保项目设计

《保障法》是国会负责劳工立法的委员会和负责财政税收立法的委员会之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参议院的担保项目方案比众议院更多地反映了产业工会对高水平担保的要求,而众议院的法案更多考虑如何避免担保项目被滥用,此外还对多雇主计划给予特殊对待。关于担保项目的最终规定是两院《保障法》不同版本之间协调的结果,在两院协调委员会召开的听证会上,雇主和产业工会以及劳联工会抓住这个影响立法的最后机会进行游说,争取对各自有利的条件。最终,《保障法》中的担保条款结合了产业工会对高水平保障的要求、雇主希望减轻其负担的要求、劳联工会希望多雇主计划得到宽松对待的要求。

(一)融资结构

在担保项目的融资问题上,参议院劳工委采取了类似于汽车工会提出的方案,即根据计划筹资状况确定保险费率,筹资率越低的计划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率越高,而达到足额筹资的计划则无需缴纳保险费。财政委规定按人头收取固定保险费,而且保险费水平非常低:起初甚至规定雇主每年仅需要为每个计划成员缴纳0.5美元,后来修改为1美元。参议院劳工委和财政委之间在保险费公式上达成妥协:要求在担保项目成立之初,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都为每个成员缴纳1美元的保险费;等担保项目建立和运行起来后,再允许担保公司实行与风险挂钩的较为复杂的保费结构。这种保险费结构的优点是简单易行,有利于担保项目尽快建立起来,早日开始向破产计划的成员支付养老金。两院协调委员会采纳了参议院的保险费公式:在担保项目成立之初实行简单的固定保费,所有计划无论筹资水平高低都缴纳同样的费率水平,单雇主计划为每人每年1美元,多雇主计划每人每年O,5美元;成立两年之后,担保‘公司可以采取与计划债务挂钩的保险费公式。

(二)担保待遇

参议院法案规定担保项目所担保的待遇比众议院法案更加慷慨。其一,参议院法案对养老金计划中的既得待遇给予担保,而众议院法案只对法定最低归属标准下的既得待遇给予担保。众议院这种限制比参议院更为严格,但由于国会允许计划选择不同的待遇归属标准,它还导致关于计划适用标准上的模糊性。其二,在担保水平限定上,参议院法案担保的待遇水平是雇员在计划终止前5年的平均月工资,最高不超过750美元;而众议院规定担保待遇与雇员服务年限挂钩,每服务一年可以获得每月20美元的担保,这样雇员服务30年才可以获得每月600美元的养老金担保。

众议院对担保待遇的严格限制有助于防止担保项目被滥用,但它遭到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成员的激烈反对,因为这两个工会所谈判的养老金计划常常对提前退休者的养老金给予补贴,如果按照服务年限确定养老金,必然会造成提前退休者的养老金待遇降低。于是最后国会采取了参议院的方式,而且还提供了有利于提前退休者的高水平担保,对雇员收入最高5年的平均月工资给予100%担保,最高限额为750美元。

(三)雇主责任

担保项目条款规定雇主在终止其计划并向担保公司索赔时,应该用企业净资产对担保项目的给付承担一定的责任。雇主责任条款是为了防止不道德的雇主为转嫁其养老金债务而随意终止计划,但雇主责任条款会加重企业负担,对企业及私人养老金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雇主和产业工会之间在雇主责任规定上存在完全对立的利益,雇主自然希望尽量少承担责任,而工会则要求雇主尽可能多承担责任;相应地国会不同委员会之间也存在分歧,负责劳工立法的委员会对雇主规定了较重的责任;负责财税立法的委员会则不希望过度增加雇主责任。

参议院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是在劳工委与财政委之间协调的结果:劳工委规定雇主对担保项目的给付承担全部责任,而财政委仅要求雇主承担担保项目赔付额的10%,二者对雇主责任最高限额的规定都是企业净资产的50%,最后二者妥协的结果是雇主以其净资产的30%为限对担保项目给付承担责任。而众议院劳工委仍规定雇主应以其净资产的50%对担保项目赔付额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比参议院严格得多,企业界和尼克松总统都反对众议院的雇主责任规定。一些大公司游说两院协调委员会采取参议院的规定,指出“30%是一个合理的雇主责任水平,它既足以阻止雇主恶意终止计划的行为,又不会对企业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造成过分的危害”。最后国会采取了参议院对雇主责任的规定,要求企业仅用其净资产的30%来补偿担保项目的赔付。

参议院财政委和众议院劳工委都曾考虑通过为雇主提供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减轻

雇主责任,允许企业只要多缴纳一些保险费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这种规定无疑会引发另一层道德风险:计划筹资缺口大的雇主只需要额外支付少量保险费,就可以免除其对计划债务的共担责任,将其应尽的责任转嫁到其他企业头上。因此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没有获得国会通过。

(四)等待期

新成立计划和新增待遇什么时候才能从担保项目中获得担保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为了防止雇主和雇员以获得担保项目给付为目的而建立计划或提高待遇,就必须规定一个等待期。但等待期长短如何设定,需要衡量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等待期过短不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等待期过长又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养老金权益。

对于担保项目生效之后的新计划或新增待遇所需要的等待期,众议院规定的等待期比参议院更加严格。参议院规定无论新计划还是新增待遇,只要满足了3年等待期后就可以获得担保公司的给付;众议院则规定计划成立5年后才能获得担保,对于成立不足5年的计划,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计划成立时间长短酌情给予担保;担保待遇水平限额是雇员服务年限乘以20美元;对于新增待遇众议院规定必须满5年后才能获得担保。

两院协调委员会原本采纳了众议院的方法,要求新计划或新待遇必须要满足5年等待期才能获得担保,但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不满意新增待遇要5年后才能获得担保的规定。这些工会与雇主谈判的计划是按照每服务满一年给予一定数额待遇的办法来支付月度养老金的,每年服务所得待遇水平是根据雇主和工会每一轮谈判协定而提高,5年等待期规定意味着计划终止时5年内谈判所提高的待遇完全得不到担保。国会最终向工会做出让步,对新增待遇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逐步提高担保。还有个类似的问题是担保项目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计划如何转型的问题,国会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意了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的要求,对于法规生效时成立5年以上的计划给予全额担保。

(五)生效日期

关于担保法规何时生效涉及到3个关键问题:计划何时开始缴纳保险费、雇员何时开始获得担保、雇主何时开始对担保项目的赔付承担责任?生效早晚关系到两个相互冲突的问题:法规生效越早雇员获得的保护就越大,但生效时间太早又会对担保项目的实施带来困难,并且雇主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也越早。协调委员会建议担保项目在1974年12月31日生效,缴纳保险费义务、担保给付和雇主责任同时生效。但行政部门对这一生效日期有异议,因为担保项目的实施需要建立起一个组织和运行制度,没有充足的时间行政部门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行政部门希望至少多给半年的时间来建立担保项目,建议生效时间推迟到1975年6月30日。

雇主群体和钢铁及汽车工会在担保项目生效时间上持相反的立场。雇主向来对担保项目持反对立场,虽然他们为了阻止州政府干预私人养老金而不得不支持联邦立法,但他们希望尽可能拖延其生效日期,以推迟缴纳保险费和规避承担责任。因此雇主赞成参议院较晚的生效日规定,即1976年12月31日。而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迫切需要担保制度,它们认为担保项目应该尽早生效,以便雇员养老金尽快地获得担保,法规生效得越晚就会导致更多雇员永远地失去获得担保的机会。这两个产业工会催促国会把生效日追溯到1974年7月1日。由于雇主和工会之间的冲突,国会最后协调了雇主和工会双方的利益:根据工会要求把担保项目开始支付的时间追溯到1974年7月1日,而雇主履行缴费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时间从法规颁布之日即1974年12月31日才开始。

国会向雇主和工会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集团妥协的后果必然是由纳税人来为担保项目买单,因为担保项目在开始收取保险费之前,就开始对半年内终止的计划承担支付雇员养老金待遇的责任。不仅如此,这种安排还会刺激雇主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立即终止计划并向担保公司索赔。自成立伊始,担保项目的财务亏空及其造成的转移支付后果尽在预料之中。

(六)单雇主计划与多雇主计划分别对待

关于担保项目是否需要对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分别对待的问题也很有争议。参议院法案没有区别这两种类型的计划,而是为两种计划建立同一个担保基金,两种计划都向这个基金缴纳同样的保险费率并从这一个基金获得担保。管理多雇主计划的工会(尤其是建筑业工会)本身并不支持公共担保项目,它们要求多雇主计划得到区别对待,为其建立单独的保险基金,或者至少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在工会要求下,众议院劳工委员会对其法案进行了修改,分别为两种计划建立了单独的基金。一些企业代表也赞成把两种计划分别对待。于是国会最终对两种计划区别对待,为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分别建立了单独的保险基金,并对后者适用较低的保险费率。国会还把多雇主计划担保项目的生效时间推迟到《保障法》颁布之后3年,即1978年1月1日。

在雇主责任规定上,众议院劳工委对多雇主计划中的雇主责任给予豁免,而参议院法案对两种计划规定了同样的雇主责任,多雇主计划终止时,参与计划的雇主和5年内退出计划的雇主都要以其净资产的30%向担保项目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豁免雇主责任必然会激励雇主为转嫁其养老金债务而退出多雇主计划,加速担保项目的毁灭。于是最后国会采纳了参议院对雇主责任一视同仁的规定。

(七)管辖权的争论及安排

国会负责劳工立法和财税立法的委员会在担保项目管辖权上发生了很大争议。在参议院,劳工委把担保项目作为劳工部下属的一个政府部门,将其管理权完全赋予劳工部;而财政委不赞成把担保项目作为政府机构来运行,也不同意劳工部独享管辖权。财政委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联邦公司,让劳工部、商务部和财政部都参与管理,这三个部门的部长共同组成担保项目受托人。最后财政委向劳工委妥协,同意把担保项目作为劳工部下辖法人机构,由劳工部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并赋予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其中拥有一定的管辖权。在众议院,由于筹款委在担保项目上完全向劳工委让步,因此众议院把担保项目的管辖权完全赋予劳工部,由劳工部长和另两名劳工部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来负责担保项目的运作。尼克松总统支持参议院的管辖权安排,反对由劳工部独揽大权的做法,因为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与私人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及经营密切相关,必须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参与其管理。于是国会最后采纳了参议院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四 结论

如前所述,私人养老金公共担保项目是在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等产业工会的呼吁下被约翰逊政府采纳的,其设计反映了产业工会所要求的高水平保障,同时还要考虑到减轻企业雇主负担的要求,其结果必然导致担保项目的财务困难并将负担转嫁到普通纳税人头上。

(一)担保项目运行中的现实困境

担保项目自成立以来财务状况一直不佳,特别是单雇主计划担保项目长期处于赤字状况。随着半个世纪以来制造业的结构性衰退,美国钢铁、汽车行业养老金计划大量破产终止。21世纪头几年内,担保公司更是遭遇了钢铁产业一系列巨额养老金索赔案,包括国家钢铁公司的13亿美元、LTV钢铁公司的19亿美元,伯利恒钢铁公

司的39亿美元。近年来美国汽车行业同样发生严重危机,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这3大汽车公司面临破产重组危机,其养老金计划债务对担保公司而言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据美国雇员福利研究所(Employee Benefit Research Institute)在2009年5月所做的预测,美国汽车业未来可能发生的破产案件还将为担保公司带来约420亿美元的净损失。此外,国民经济衰退、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都会增加养老金计划破产风险。如2008年金融危机造成养老金计划资产受到严重损失,90%以上的计划出现筹资缺口,对担保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骤然上升。2009年计划破产和投资亏损给担保公司造成100多亿的净损失。

为了应对养老金计划对担保项目的索赔,保险费率不断上升,企业举办计划的负担日益沉重,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担保公司的财务困境。担保项目成立之初基本保险费率仅为每人每年1美元,到80年代中期和1990年先后上升到每人每年8.5美元和19美元,2006年又大幅提高至每人每年30美元。但保险费率提高给担保公司带来的收入增加相对于大量养老金计划索赔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如2009年单雇主计划保险费收入仅18亿美元,而赔偿支出却达到42亿多美元,远远超过保险费收入。据国会预算司估计,10年内担保公司向破产计划支付的待遇总额将增至2.5倍,从2005年的40亿美元上升到2015年100亿美元。照此下去,到2021年前后担保公司全部资产将消耗殆尽。最终担保项目的赤字将会成为普通纳税人的负担。

(二)为私人养老金提供公共担保的弊端

如前所述,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在计划风险的评估、保险费制定和融资机制设计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不能像商业保险那样实行按风险定价的精算保费,只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让所有举办养老金计划的企业都必须参加担保项目并缴纳保险费。为雇员提供养老金担保原本是出于减少老年贫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但事实上却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很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计划举办人可以任意提高计划风险,而不必担心受到费率机制的惩罚;导致某些雇主或雇员丧失责任感,滋长其惰性,动辄依赖其他计划举办人和普通纳税人的付出;而那些经营良好、风险较低的企业却需要为别人的失败或道德风险承担责任,无辜地承受越来越沉重的保险费负担。

不仅如此,强制所有计划举办人参加担保项目会阻碍企业及其养老金计划的发展,长期内并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养老金。一方面,私人养老金既然是自愿性的,政府既不能强制规定企业必须提供养老金,也不能规定雇主应提供多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政府干预造成企业举办养老金的成本加重,雇主可以终止计划或降低待遇,其结果反而使得工人失去养老金收入。另一方面,担保项目必须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导致企业负担沉重、竞争力下降,工人就业和养老金均面临危险。例如庞大的养老金债务导致美国3个老牌汽车公司信用等级大大下降,其发行的债券被评为垃圾债券,已不具备任何投资价值,在新兴的日本汽车同行面前日益丧失竞争优势,陷入破产重组的境地。

(三)产业工会拥有的不正当特权

采纳汽车工会的养老金担保项目是基于其幼稚的民权观念,即认为每个工人都享有某种天赋的自然权利去获得一个确定的退休保障。然而,使用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对工人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担保,就成为有组织的产业工人享有的特权,因为从中受益的主要是这部分有谈判力和政治影响力的权势工人集团。产业工会一味地只顾捍卫其特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愿意放弃其特殊保障地位,而不惜牺牲雇主、其他劳动者和纳税人的利益。即便在投资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或是国民经济衰退导致普通劳动者陷入失业或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产业工会仍然能够获得稳定的退休收入来维持其舒适的生活水平,而不愿意与其他同胞有难同当、共渡难关。

尽管企业雇主有客观理由反对担保项目,但产业工会、劳工部及国会两院劳工委并不顾及雇主的呼声,而是利用一些手段并借助在国会的优势强行通过了担保项目。虽然相对于受雇劳动者的数量来说,雇主只是公民中的少数群体,但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影响选举和操纵立法,就导致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此外,更多劳动者并不拥有雇主所提供的养老金计划或固定的退休待遇,他们不但没有养老金担保,反而面临着为破产计划买单的潜在负担,其不安全感日益增加。正如哈耶克(F.A.Hayek)所说,试图用干涉市场制度的方法来为部分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就会使另一些人陷入更加没有保障的困难处境,尤其是没有组织、没有政治影响力的那部分人,从而导致更严重的不公平。于是,公共担保项目在对产业工会提供保障的同时,却使得广大普通纳税人面临的负担越重、危险越大,导致更严重的收入和地位差距。

(四)担保项目立法反映国会代表性问题

养老业务工作计划篇(7)

今年以来,我局紧扣社会保障工作“保障民生”的主题,紧紧咬住工作目标,积极创新工作措施,各项工作快速平稳推进。

一、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1、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100%。

2、预计到6月末,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新增达7500人,完成市计划的75%,参保总数可达30.6万人,完成省计划的99%;工伤保险扩面新增参保人员5000人,其中农民工参保新增3000人,分别完成市计划的50%和34%。工伤保险参保总数可达19.9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达3.8万人,分别完成省计划的97%和95%。生育保险扩面新增参保人员2500人,完成市计划的50%,参保总数达10.1万人,完成省计划的96%。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率、上解率保持100%。

4、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人数达到10.1人,完成省计划的95%。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1、以建立社保扩面长效机制为中心,全面巩固社保扩面工作成果。一是继续落实社保扩面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召开会议层层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二是继续落实上两年行之有效的社保扩面工作措施。对社保扩面难点企业实行领导包户;市直34个联动部门继续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依法制约;各级劳动监察部门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察;坚持扩面回访,防止企业中断缴费或不按规定缴费。三是全力抓好社保扩面企业欠费清理工作,5月份对全市扩面参保企业欠费情况进行核查,并制定了清欠工作计划。四是继续做好社保扩面政策宣传,营造社保扩面工作推进氛围。

2、以促进社会保险整体工作为目标,深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一是为保持全社会参与社会保险工作的氛围,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二是市劳动保障主管副局长亲自主抓,制定了全市社会化管理推进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并通过两个月的努力,形成了全市整体推进的工作态势。三是以推进社会化管理四项基础工作作为重点,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争在年底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发放人员联系卡,统一退休人员自管组织,统一建立社会化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社区服务内容和形式。四是开展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主题的企业退休人员活动,营造推进工作氛围。宏伟区、文圣区先后举办了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直接参与的退休人员达XX多人,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3、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着力点,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在全省试点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查,全市共抽样XX人,抽样合格率达到100%,为全省养老金调整提供了可靠依据。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历史拖欠养老金情况调查工作,调查工作以淡化主题、实事求是为原则稳妥实施,调查工作将在7月上旬结束。三是对全市退休人员数据信息进行了全面清理,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4、以推进社保扩面工作为契机,有力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一是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市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基本掌握了全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高风险企业状况和人员结构。二是各地区落实扩面工作措施积极推进高风险参加工伤保险,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工作要求。三是启动以“平安计划”为主题的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5、以清理社会保险基金为手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一是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农保基金进行了全面核查,查清了基金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3月29日市政府召开了县(市)区协调会,明确了养老保险基金和农保基金在国家检查组来我市前全部还清的工作要求。三是加强基金清理工作的督导力度,对相关地区进行了专项调研,目前已收回被占用基金180万元。

6、以规范农保业务经办制度为切入点,稳妥推进农保工作。一是对全市农保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确定了“保障农保基金安全、确保农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重点。二是理顺了农保业务经办体系,宏伟区、太子河区农保工作在审计监督下,全部移交到社保经办机构,形成了全市统一的农保业务经办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农保待遇审核支付程序,建立了市、县(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制度,农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已着手运作。

二、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缴费率低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全市养老保险缴费率不足50%,个别地区生育保险缴费率仅为8%,征缴工作力度明显不足。

2、巩固社保扩面工作成果压力很大。扩面参保企业断缴问题仍然突出,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进难度大,餐饮行业参保工作没有明显进展。

3、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压力巨大。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后,我市下半年将集中增加基金支出10176万元。

三、下步工作安排意见

1、重点做好“确保”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协作,保证养老金增资部分足额支付。二是迅速稳妥完成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确保“好事办好”。二是准确完成历史拖欠养老金调查工作,为补发拖欠创造条件。

2、集中推进社保扩面工作。一是重点做好扩面企业欠费清理工作,集中7、8两个月时间进行逐户清欠,各地区欠费清理率要达到90%以上。二是落实各项社保扩面工作措施,力争在10月末完成全年社保扩面工作目标。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保扩面政策性措施,积极推进餐饮、娱乐行业企业参保。四是完善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实现参保的突破性进展。

3、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工作。一是以扩面清欠工作为契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二是建立缴费企业月通报制度,督促地税部门加大征缴工作力度。三是对长期欠费企业和拒不缴费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督促缴费。四是对确有缴费能力而不缴费的企业,进行缴费专项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