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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发展研究3篇

时间:2023-01-03 14:49:18
养老保险发展研究3篇

养老保险发展研究1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已经实现跨越式提升,但是在经济发展新时期下,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所造成的挑战。截至2020年,我国农村总人数中有23.8%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相比于城市老年人口占比多出8%。据相关部门统计,至2035年,该比例将上升超过37个百分点,届时农村老年人口比例将比城镇约多出13%,并预测今后30年内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将居高不下,农村老龄化问题将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设计的一项通过国家收入再分配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制度,而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其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存在的意义不容忽视。此项制度正是旨在缓解广大群众养老压力、解决国民养老困境。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要素,也是发展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依然在诸多方面存在短板,所以探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优化路径探索,是当前的关键任务。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在政策法规方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亟待健全。现今所施行的相关政策多以指导条例、会议通知等方式下达至区域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落实环节皆缺乏稳定性与规范性。其次,国家补贴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无法从根本上保障村民养老权益。法律制度是政策落实的根本保障,尤其对于农村养老保障而言更为重要。不仅如此,由于无法可依,不同区域政府有关养老保障工作的决策与落实工作未能统一标准,极易导致养老保险政策落实过程出现责任推诿或临时变更现象,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有序推进造成极大困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据,源自民政部门制定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文件,而此类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保证相关规章政策的权威性。并且随着社会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深入,相关机制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农村居民对于养老保障的需求,更加无法契合城乡二元化发展格局的法律保障诉求,导致农村养老保险体系陷入发展困境。

(二)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现代化、工业化使家庭功能由原来的集中型向分散型转变,传统的几世同堂的生活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首先,因为农作物升值空间小,且生活压力加大,乡村适龄青年不断涌入城市寻求就业机会,导致农村空巢老人与日俱增,家庭养老的功能衰退,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其次,农民工在城市化过程中所感受到的外界环境的变化,使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的传统观念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分散了家庭的凝聚力。最后,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的增大,使大多数年轻人疲于应付工作的挑战和社会的压力,无暇顾及老年人的生活,更疏于对老年人的照顾,并且年轻人新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难以得到老年人的认同,代际矛盾加深,双方难以共处一堂。“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

(三)资金筹集与基金管理方式存在问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由村民自主缴费,集体和国家仅给予辅助与政策扶持,这就意味着,村民现在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与晚年的生活质量相挂钩。农村居民受“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对养老保险需求水平较低,但是考虑到社会发展、生活质量的提升以及投保人进入老年时期的社会背景,现在缴纳低档次的保险金,养老保险可能就无法发挥出作用。甚至有少数干部利用职权和公款为自己投保,甚至牟取私利,严重影响了村民投保积极性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具有使用、管理与征缴养老保险的权力,但并未设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体系,极易导致内部发生贪腐谋利现象,甚至使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难以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另外,为了保证基金的收益性,其并未选择回报与风险高的投资渠道,而是基于金融机构存储或购买国家财政相关高利率债券获得收益。但是在基金投资途径单一、专家指导匮乏的现状之下,资金增值、保值成为一大难题。倘若市场经济不稳定或央行调整利率,养老保险基金甚至无法实现保值,先前所宣传的高增长率更将无从谈起。

(四)农村居民参保观念有待加强。政府旨在为老年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推出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险费用由个人、组织、政府共同承担。但是这项保险制度从试点到推广,运行时间较短,许多村民对其保障效果及参与方式不甚了解,因此参保意识淡薄。即使有村民参保,他们也大多选择低档缴费,所以相应的养老金也并不足以负担其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不强,使得大多数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持观望态度。并且长期以来“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了数代中国人,他们对家庭的重视程度大于一切,认为人从出生、成长乃至死亡都与家庭相伴,家庭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是义不容辞的。在家庭中,孩子不仅是家族延续传承的见证,还是父母为了保障自己晚年生活安稳的一种投资,许多农村家庭依然延续传统守旧观念,认为“养儿防老”才是最为可靠的老年生活保障途径。因此,相较于参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这一新生事物,村民更愿意接受“养儿防老”思想下的家庭养老。

二、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原因分析

(一)政府责任的缺位。新农保相关制度规定,国家、集体以及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区域政府并未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视为执政体系的重要内容,在职能履行方面存在缺位情况。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正式开始深化改革的征程,经济发展成为区域政府的执政工作核心,但是其却未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弊端逐渐凸显,有关农村养老保障的相关政务法规也逐渐受到国家政府的重点关注。然而迄今为止,所施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依然建立在30年前出台的《基本方案》制度基础上。显然,相关制度已然难以满足现今农村居民对于养老保障的制度诉求。因此,政府应当将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作为执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当代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需求的制度体系。

(二)现行户籍和土地制度的制约。目前,中国所实行的户籍制度具有划分户口地域与管理迁移人口的双重功能。制度之所以形成,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保障社会稳定有序运作。但是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迁移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由此导致城市与农村发展难以脱离地域桎梏,前往城市就业的农民也会受到户籍制度的约束。与此同时,现行户籍以及土地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与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有序发展。土地作为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保障,其一生都在依靠土地来维持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其往往认为只要有了土地,他们就会有生活保障,自然就不会去了解和购买农村养老保险,也不会去渴求政府给予社会保障。由于农民都拥有土地,政府也认为土地能够养老,所以不再那么关注农民的利益,忽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三)村民观念落后。迄今为止依然有许多农村居民秉持着中国传统养老观念,对新鲜事物存有抵触心态,认为“养儿”是“防老”的唯一途径。所以,许多村民难以认可新生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国家在1996年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强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义务应当由其子女承担。因此,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以及传统养老观念的综合影响下,多数村民依然对农村养老保险持观望态度。就农村养老现状而言,家庭养老依然是多数老人选择的主要方式,养老保险覆盖率低。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服务改革路径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体,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经济与社会结构发生变迁,其保障功能在弱化,因此有必要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着力点,协同个人、社会组织以及政府构建基于多元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制度落实过程中,法律将作为执政体系最根本的保障。对于政府而言,养老保障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当基于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对养老基金的管理、流向、筹集予以全面的监管,保证养老保险的规范性。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依然面临着政策朝令夕改、养老金数额不足、制度难以落实等困境。因此,必须发挥政府的制度主导作用,促进保险基金增值、保值,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施行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切实保障相关政策的稳定性与可行性,以维护农村居民的权利不受损害。将有关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分,明确界定政府责任,划分基金管理流程,确保责任到人。同时,就立法层面而言,应当做好针对城市务工的农民群体而设立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工作,打破以往区域不可转移的僵化机制。将社保相关法律定位为高层次立法级别,提升相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深入健全现行社保相关政策及其制度体系,立足于民众实际需求予以改进完善,对阻碍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定予以删除,从法律角度增加社保制度的严肃性。

(二)逐步健全农村社会养老机构,完善各项养老服务设施。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的留守老人,仅靠经济补贴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其在精神陪伴与日常照料方面需求更甚。采用集体活动方式的福利院、养老院往往会有专人照顾,可以更好满足养老需求。养老机构的建设资金可从集体积累基金和政府补贴资金中支出,其运营过程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收费方式。对于有供养能力并且有养老保险金的老人可以采取市场化收费方式;对于特殊困难、没有养老保险金的老人,可由当地政府组织从其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中扣除,或在征得老人同意后,由政府和群众监控,对老人财产作价,支付养老所需费用。

(三)合理规划养老金筹集渠道,提高养老金管理效益。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是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首要难题,因此必须要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有序化、规范化。

1、资金筹集。现阶段,个人、集体与国家是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关键承担主体。因此,为了筹集更多资金,需要三方通力合作:第一,村民缴纳是养老资金筹集的主要部分,要保证每次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必须提升农民的供款能力。首先,农民收入多样化。农民可以利用农闲时间进城打零工,或者发展农副品,延长产业链,增加农作物价值;其次,村民建立个人账户。村民定期向自己的个人账户存入资金,用于养老。第二,集体加大辅助力度。乡镇企业为工作的村民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金,减轻村民经济负担。第三,国家有义务为社会保障提供助力。首先,国家应该减免农业个税,减轻村民的税负负担和从土地中得到收益的难度;其次,国家还可以从财政中拨付款项,给予村民补助。

2、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在我国,政府部门是使用、监管、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唯一主体,这不利于外界的监督。因此,政府应在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下,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进行统一管理,对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应分属不同部门进行管理,提升基金管理的规模效应,发挥养老保险基金整合使用的效率;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运营,但这样既增加因过度分散管理形成的不合理的管理费用和挪用基金的风险,又因为物价涨幅高于利率,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缩水”。因此,地市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合理的基金运行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四)加强新农保宣传,提高村民参保积极性。从政府方面而言,相关执政管理层应当树立正确的养老保险观念,深入解读国家相关政策内涵,认识到社会保障与经济建设两者间的紧密联系。要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必须要以村民根本福祉为本,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与此同时,应当积极拓展多元农保宣传路径,向广大农村居民普及养老保险的内容和积极价值。利用村委员会所设置的宣传墙、广播台等,具体介绍养老保险的购买门槛、缴费须知以及支付途径等内容,并基于实证举例的形式,向居民宣传社保所能够带来的实惠与利好之处。可以选择区域内养老保险落实成果较佳的村落,组织村民派出调研代表展开实地走访,同时加强区域间的联系与沟通,让受益的村民自己说出社保的优势与保障,增强说服力,让村民没有后顾之忧,放心地接受和参加养老保险。综上,近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在农村区域逐渐凸显,各地居民对于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需求日益强烈。在此背景下,国家政府、社会以及大众逐渐将关注点转移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方面。立足于以传统家庭养老为本的社会背景下,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显著缓解农村老年人养老负担,从法律层面切实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从而确保广大村民得以安享晚年生活。

作者:刘桂星 单位:西安财经大学

养老保险发展研究2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推动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于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介绍英国个人养老金体系的发展沿革,为促进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提供借鉴。

一、基于养老金三支柱,了解英国个人养老金体系

在世界银行1994年公布的《应对老龄化危机》报告中,养老金被定义为根据以往的缴费记录、通用养老金计划或养老目标管理计划,由年老、退休、遗嘱、死亡、残疾等原因触发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的支付款项。同时,该报告研究并详细回答了五个方面的问题,梳理出养老金三支柱(ThreePillars),即三类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公共养老金、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总体来看,养老金融保障系统具有三种功能,即再分配、储蓄和保险。政府通过制定养老保障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促进养老金三支柱建设,有助于老年人分享财政保障和经济发展成果,并得到更好的服务:一是养老金公共管理体系,以缓解老年人贫困问题为有限目标;二是职业年金管理体系,由企业实施相关政策并提供资金支持,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专业的投资、账户管理等服务,形成基础养老金的补充资金;三是将强制储蓄和自愿储蓄结合,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养老计划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与依赖任何单一体系相比,将保障功能分散到养老金三支柱上,可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稳固、更大范围的收入保障。英国养老金体系的特征之一是职业养老金占主导地位,其综合覆盖率、替代率和管理规模等指标优于公共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1973年,英国《社会保障法案》引入职业养老金。最初的收益确定型(Defined-Benefit,DB)养老金计划主要由企业或雇主为员工退休生活提供保障,后来有些企业为降低成本,逐渐向固定缴费型(Defined-Contribution,DC)养老金计划转型。1986年,《金融服务法》出台,旨在完善英国养老金三支柱体系,建立个人养老金体系,涵盖自主投资个人养老金(SIPP)、团体个人养老金(GPP)、利益相关者养老金(SP)、商业保险(PersonalInsurance)、以房养老产品(EquityRelease)、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等,其资金以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和管理,相关投资风险由个人承担。

二、回答五个方面问题,明确英国个人养老金特征

通过回答五个方面的问题,可以初步了解英国个人养老金的部分特征:在储蓄责任上,是强制的(Mandatory)还是自愿的(Voluntary)?实际上,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用“是”或“否”回答。例如,在自主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中,个人享有更多的储蓄和资产配置选择权。在团体个人养老金计划中,只要满足职业养老金“自动加入”要求,就可将其列为职业养老金“自动加入”的选项,部分企业还将团体个人养老金计划作为额外的员工福利,在这种情形下很难界定员工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在功能上,是完全储蓄(Saving)还是再分配(Redistribution)?基于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具有更强的储蓄功能,同时政府部门也可通过部分特殊的政策安排实现一定的再分配功能。例如,集合形式的利益相关者养老金由政府管理,其设立的目标即为促进个人形成长期储蓄习惯,因此管理费率和缴费门槛很低,分别为1%~1.5%和最低20英镑,适合中低收入群体。同时,英国对个人养老金实施个人所得税减免、养老金增值时免征资本利得税等政策,形成一定的转移支付。在类型上,是收益确定型(DB)个人养老金,还是固定缴费型(DC)个人养老金?在积累阶段,英国个人养老金大多采用固定缴费形式(DC);在领取阶段,则更鼓励使用年金方式按月领取定额资金(DB)。在满足领取条件后,养老金账户持有人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账户金额的25%并享受免税待遇,一次性领取的资金可转入限制更少的账户,也可由领取人用于旅行、房屋维修等消费活动。剩余资金可用于购买终身保障型年金或其他养老产品,达到继续积累的目的。在筹款模式上,是完全积累制(Funded)还是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从本质上来看,个人养老金是由个人和提供养老金计划的机构签订的产品或服务合同。任何英国居民均可开立养老金账户。在缴费金额方面,个人养老金没有强制规定,只是超过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额度的金额不再享有额外的政策支持。人们根据相关政策和自身需要选择即可。在投资管理上,是公共统筹投资管理(Publiclymanaged)还是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管理(Privatelymanaged)?经过长期发展,目前英国个人养老金大多采用市场化投资管理方式,政府通过间接参与、鼓励政策型产品等措施,达到平衡普惠金融和资管机构可持续经营的目标。这五个方面的问题能使人们不仅了解英国个人养老金不同产品的特征,而且能对获得各类养老金的前提形成清晰认识,即公共养老金以税收为前提,职业养老金以建立雇佣关系为前提,其他的均可视为个人养老金。从投资决策权归属来看,投资决策权属于国家的,一般界定为公共养老金,投资决定策属于公司的,一般界定为职业养老金,投资决策权属于个人的,一般界定为个人养老金。当然,投资决策权归属个人,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在以雇佣关系为前提但投资决策权归属个人的情况下,个人因享受所在企业提供的相关便利,其可选投资范围往往受到所在企业的约束。养老金是以信任为基石的业务,强有力的国家支持和监管、有公信力的金融机构和产品,以及作为雇主的企业的辅助和引导,都是养老金体系成立和稳健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关注养老金机制改革,探索个人养老金发展路径

2014年,英国进行了“养老金自由”改革。在改革之前,英国职业养老金和个人DC型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都是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免税提取25%的现金,剩下75%必须用来购买年金类产品,以确保退休人员拥有与寿命相匹配的稳定现金流。2014年,英国养老金改革取消了购买年金类产品的强制要求,提高了购买年金类产品的灵活性,人们也可通过适度延后购买年金类产品的时间实现退休金收益最大化。回顾英国自1909年建立养老金以来的发展路径,可以看到,其目前的养老金相关产品和服务是顺应居民养老需求发展的结果。从建立公共养老金,到形成职业养老金,再到发展个人养老金,养老金的市场化不仅没有给国家增加负担,没有对企业形成过多成本,而且还促进了资本市场蓬勃发展,提升了养老规划意识,提高了养老金覆盖率。从我国养老金体系现状来看,目前我国养老金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初具规模,个人养老金仍有待发展。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的出台将促进我国人民群众和企业缴纳养老金的积极性,引导人们更加重视养老相关的储蓄、储备和投资。从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养老需求出发,通过差异化的竞争合作丰富养老金融市场,进一步探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共享和个人账户统筹管理方式促进养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协同效应,丰富个人养老金的投资品种配置,完善第三支柱产品及其配套服务,是值得每一位个人养老金相关从业者努力开拓和实践的事情。

作者:鲁明佳 单位: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教育培训和国际事务部

养老保险发展研究3

一、引言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和社会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基金,包括社会保证性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等情况下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和劳动者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养老保险基金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劳动者或公民因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获得的由国家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险项目,与个人的职业和生活密切相关。上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划分标准的强制退休制度。经过数十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基本完成了基本养老制度全覆盖,实现养老制度从“血缘亲养”到“家国共养”的转变。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少子化趋势逐渐凸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养老保障方面愈发突出,中国的养老制度发展也应响应时代需求,考虑老龄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协调短期目标与中长期战略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

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来看,养老制度亟需调整和改革。回顾往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体系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中国的养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初步建立了家庭、国家、集体三方养老的发展规划,提倡以家庭养老为主,国家、集体扶持为辅的养老策略。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现代化工业和传统农业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国为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了城乡分离的发展战略,养老政策也随之调整。具体来说,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按工龄退职养老政策,农村实行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政策和五保供养政策。令人遗憾的是,起步阶段的养老体系建设在“文革”期间遭到破坏。此后,党和政府通过调整养老政策解决了“文革”期间没有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老职工待遇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养老事业也随之进入初步探索阶段。该时期的主要成就是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三重保障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其中不乏对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初步尝试。积累丰富经验后,中国的养老政策进入统筹发展阶段,并在1991年正式开展全面养老改革实践。通过改革试点和经验总结,中国初步确立了城职保、城居保、新农保三大保险制度,基本奠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体系的框架基础。但随着城乡、企事业单位之间养老待遇不均衡的“双轨制”矛盾日益凸显,中国养老制度里不平衡、不充分的再分配隐患也暴露出来,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即实施渐进式退休年龄政策。这意味着我国极有可能在“十四五”期间推出延迟退休年龄方案。延迟退休是国家在综合考虑人口结构、人口素质、就业形势变化后逐步提高退休年龄以延迟退休的制度。它最早被运用于发达国家,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维持社会稳定为目的。国外学者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将影响个人的退休时间选择,部分国家存在提前退休的现象,劳动者退休后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比上班工资更高,政府只能不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弥补养老金收支不平衡。[1]国内学者早期主要围绕就业和养老金保障两个因素讨论应该提高还是降低退休年龄[2]。近年的争论焦点则转变为是否应该延迟退休,但学术界仍然没有达成延迟退休的普遍共识[3]。本文试图梳理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现状和预测延迟退休政策施行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总结有关延迟退休的争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体系稳定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三、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现状和延迟退休的影响

(一)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现状综合来看,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稳定运行需要考虑人口结构、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方面,其中人口结构起决定作用。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提出延迟退休的远景目标,但尚未提出延迟退休的具体实施方案。延迟退休是基于我国养老金现状提出的必要的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的方案。上世纪末,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从“现收现付制”模式向“统账结合”模式的过渡。这意味着本来应该承担兑现养老金承诺责任的下一代劳动者要积累自己的个人账户,而不必对以往现收现付制产生的隐性债务负责,这笔隐形债务就成为了隐性债务显性化的成本,即转制成本。研究测算出,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和转制成本规模分别高达20万亿和8万亿。[4]即使中国政府不断提高对养老金的财政补贴,从1998年的24亿元增至8004亿元,其仍然存在巨大缺口和暴雷风险[5]。可见养老保险基金造成的财政负担之重。目前的统账结合模式是根据阶段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征收费率,目标是保持社会保障基金于一定时期内的收支平衡,在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范围内既要满足该阶段的基金支出又能有所积累。从人口结构上看,随着我国逐渐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比例和退休人群数量正在增加,社会上青壮年劳动力的数量逐渐减少,长此以往将难以满足就业市场的需要。一方面,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老人越多,养老金支出费用越大;另一方面,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劳动者数量相较于退休人员越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越少。从整体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入不敷出的。养老金缺口的扩大必然要求政府财政承担填补养老保险基金补贴空洞的责任。研究发现,若不推行延迟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将于2036年出现累计赤字,直至2070年政府财政将累计承担其补贴责任约699亿元,占财政总支出比重的12.32%。[6]可见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适应我国人口结构变化,积极响应老龄化观念,为社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人才动力,我国国情决定了必须采取延迟退休政策。

(二)延迟退休的预计影响在预期中,延迟退休政策将带来诸多好处。[7]为了适应深度老龄化社会,推出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的养老体系改革不能局限于延迟退休一点,更要立足全局,力图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积极养老制度。虽然延迟退休是否能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但延迟退休能延缓养老金缺口问题的来临时间这一推断已然达成共识。政策实施后,在岗老人仍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减支,间接减轻了财政负担。这段由延迟退休政策争取而来的窗口期,能为养老体系改革提供更多的时间和经验,推动养老退休的中国方案诞生。延迟退休不仅实现了低龄老人再就业,还体现了男女职场平等。在许多发达国家,男女退休年龄是相同的。男女退休年龄相同将有望减少对女性的职场歧视,让男女劳动者都平等地在职位上继续耕耘。另外,老年人虽然受体力限制难以从事重体力劳动,但大多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这些生产性资源由于“老年歧视”而无法得到有效开发,老年人的生产潜力被消极对待,大量老年人力资源被限制、忽视乃至浪费。延迟退休将调动老年人生产力,填补岗位缺口,丰富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维度。老年人的消费能力不容小觑。银发经济产业具有巨大潜力,或将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由于健康水平对于中国老年家庭消费存在挤压效应,社会和家庭更加关注老年人带来的医疗压力,而忽略了他们的基本教育文娱需求、食品消费需求等。因此从需求侧出发,在岗老人拥有稳定收入来源却缺乏相应的服务来满足需求。可见老年人需求亟需开发,应努力培育“银发经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发展年龄友好服务业,建设适老化设施,构建年龄包容的社会氛围,提供契合长者需求的服务环境,以积极态度面对老龄化社会。

四、延迟退休面临的争议和阻碍

(一)制度目标与执行效果存在差异延迟退休计划出台后,劳动者退休可领取养老金数额问题引发关注。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的制度目标是58%-50%。自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养老金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由1997年的76%降至45.92%,与预期相去甚远[8]。从效率的角度看,若这笔资金的收益率大于等于工资增长率,企业职工缴纳的保费价值将实现稳定增值或保值,为他提供有效的养老保障,是笔喜闻乐见的稳赚不赔的买卖。相反,若养老金替代率较低,无法保值甚至亏损,企业职工的参保热情将持续降低,并由于养老金收入低于预期而减少或放弃缴纳养老保险金,不利于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老年人在就业市场频频遇阻延迟退休对老年人就业影响有限,人力资本状况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研究表明,工资率和工作成就感越高的参保者延长退休年龄的意愿更强,延迟退休对他们的挤出效应越小[9]。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提高,中国人均预期寿命增至70余岁,适宜劳动的时间延长。可现有就业市场中并没有适合大部分老年人的岗位。在劳动力供给充足的环境下,企业更愿意雇佣身体素质和职业素质俱佳的年轻人而非老年人。但部分工作能力强的老年人延迟退休后在企业和组织仍然担任工资高或成就感高的优势职位,企业和组织无须雇佣或提拔年轻劳动者填补职位空缺,提高了年轻人的求职难与晋升难度,不利于就业市场和企业组织管理的更新迭代。

(三)延迟退休与隔代照料的潜在矛盾延迟退休还需要考虑到参保者的家庭情况。在大部分中国家庭里,由长辈替代父母承担照顾孙辈责任的隔代照料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年轻人在生育后往往期望父母为他们带孩子,好让他们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努力发展事业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同时避免老年人无所事事。承担隔代照料责任的家长将面临更容易与社会和工作脱节的风险。由于我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和幼儿照护资源的成本高昂,许多家庭主要由女性家长承担照护幼儿的责任。因此隔代照料对女性工作就业的冲击更大,女性劳动者的家庭责任与就业行为冲突更加严峻。在出 台开放三胎政策的背景下,公共儿童照护资源、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家庭内部需要在婴幼儿照护和职业发展间做出取舍。

五、结语与建议

基于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国情,中国计划推出延迟退休政策。这需要中国政府平衡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两大目标的关系。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加大对老年大学等适合老年人群体的社会教育资源投入,提高老年人的工作能力,充分发掘老年人的劳动潜力;第二,找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定位,适当调低养老保险基金的增长速度,开放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维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平衡;第三,加强对公共儿童照护资源的支持和投入,将劳动者从传统家庭责任里解放出来,促进男女职场平等,释放老年女性群体的生产力;第四,鼓励银发经济发展,普及适老化建设和服务,发掘更多适合老年人的就业岗位,填补社会产业空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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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颐.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与方案[J].社会学研究,1996(6):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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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安琪 单位:厦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