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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09 21:27:22

养老保险基金论文

养老保险基金论文篇(1)

关键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账结构,费税之争,资本市场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但新制度还未定型,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郑功成,2002)。鉴于此,学术界关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更是引起研究者的兴趣。目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基金究竟如何营运,只有在对以往的研究作一综述,甄优汰劣,才能有所把握。

一、关于基金运行模式:统账结构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指城镇,下同)运行模式的选择问题,理论界分歧还非常大,远未达成一致认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模式。何樟勇、袁志刚在深入分析两种有代表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认为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并不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却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因此,当前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时机并不成熟,现收现付制仍是当前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一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朱青认为应付人口老龄化趋势,关键是要选择一种有利于提高未来劳动生产率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必要进行这种转轨。

第二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0)通过一个宏观增长模型比较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差别,认为从经济增长与福利角度看,基金制优于现收现付制。卢元认为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变部分积累制为完全基金制。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个人账户“实账化”。

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实行“部分积累”制,在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王开发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决定于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历史继承性和现实性三个方面。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特性,我们应该选择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赵曼则指出,部分积累模式在保留部分社会统筹前提下,因引入个人账户而使其具有较强的激励相容性。需要说明的是,“部分积累”是一个在解释上存在明显歧义的概念。其中一种解释和设计思路是,建议将养老金收入和支出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现收现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实行互济;另一部分则存入个人账户,形成实在的基金积累。这一观点的竭力推崇者当属世界银行,中国目前的制度就是在世界银行的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并且也受到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与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多支柱模式”也基本一致。

在赞同统账结合模式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对该模式进行了评价。一是分解说。郑功成认为要在现有基础上,将统账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帐户部分分解并发展成为普惠式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职业养老金。刘贵平和戴卫东则认为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分离开来,将个人帐户放到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个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去,“个人账户”逐渐变成实帐户,即有实物货币相对应。

二是并重说。李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并重的“统账”养老制度。社会统筹有它的缺点,个人账户制度也有其缺点。在中国,较好的办法是折中道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各占一半,社会统筹部分的收入实行工薪收入累进税,使终生低收入者能从中得到较多的获益。作为最基本的养老金筹资方式,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的特征与对经济的影响不同,但并不能简单地由此分出两者谁优谁劣,不是由现收现付制完全转为个人帐户制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张松等认为,未来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上佳选择是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前提下,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相互协调,共同存在较之相互替代更有助于缓解不可避免的养老金支付困难。

三是转换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然采用现收现付制的DB计划。1995年中国政府已决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第二层次为FDC计划。但目前的情况表明,上述改革思路面临重重困难。从很多方面来看,NDC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现收现付DB模式和FDC模式的混合物。类似于现收现付DB模式,NDC模式的资金源于工薪税,用于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但不同之处在于,NDC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其缴费计入账户,但是没有真实的资产,这点更类似于FDC模式。相对于现收现付模式而言,NDC强化了缴费和待遇之间的联系。NDC计划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更为合理的选择(约翰·威廉姆森、孙策,2004)。

二、关于筹资模式:费税之争

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国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物质基础,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可以缓解政府财政风险,同时大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可以调节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

第一种观点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也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一些人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路,主张建立社会保险税的专家(财政部门)认为,将现行各项社会保险以社会统筹收费的方式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税,这样可脱离目前在“统账结合”框架中“空账”与“实账”左右为难、举步维艰的停滞阶段,提高强制性和收缴率,实现费率统一和最终制度统一,改变目前的基金分散状况,实现高度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的实证研究认为:用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取代现行社会保障统筹办法是最佳选择,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也有利于公平负担。他们对某大型老工业城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和论证,通过实证分析,方案是可行的。

第二种观点反对“费改税”。汪泽英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相矛盾:一是税收的公用性与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私有性冲突;二是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李绍光也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

第三种观点对目前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质疑。其观点有三:一是还应当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积累。二是税与费在强制性上的孰优孰劣,不完全取决于“税”或“费”的名称,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三是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下,税率能否实现自然走向统一仍成为问题。而费改税后,国家财政成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直接责任人,不再存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作为收费机构中间层,国家财政的责任被放大,政府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关于基金营运模式:公营、私营与资本市场的选择

1.关于基金公营、私营

由于养老保险是积累性保障项目,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便构成了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对养老保险基金需要采取既审慎又积极、既封闭又开放的管理政策。郑功成等认为,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可以设置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李珍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出发,提出了这样的构想: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个人帐户上的基金。

殷俊等认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应采取分权制衡式的政府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的国情。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委员会;个人账户资产经营管理权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其遴选指定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按社保部门的指令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退休金账户,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分权式管理制度。另外职工退休后其在个人账户上积累节余的资金,可由其自行选择并决定由基金管理公司继续经营或向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年金。

2.关于基金入市

第一种观点是入市时机尚未成熟。但养老金基金最终要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在理论上,国内主要研究机构、实际部门以及相关学者对此已基本形成了公开性共识。但是即使支持这一改革取向的人们也有一种担心:以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规范的现状,很可能会使人市后的养老金基金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如李绍光就并不主张养老金基金可以立即进入资本市场,其短期的融资不足问题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征收一般性税收的办法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是赞同基金人市。目前虽然因种种原因养老保险投资采取购买国债这种方式,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养老金要与资本市场“理性结合”。1993年,吴敬琏提出,应当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来支付社会保障开支,而且,购买股票是基金投资的重要形式。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社保基金,并引导其投资于证券市场,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认为,社保基金入市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对改善市场结构、稳定股票市场和促进金融创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个人账户“空账”

1.“空账”成因与问题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构成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与管理因素。除了历史债务外,养老金替代率难以降低到规定水平,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与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不确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困难,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国家与地方财政困难及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等困难,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转制成本一方面使现有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代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空帐显性化”。另一方面迫使政府不得不加大养老保险的确保性支出,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王诚认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突出问题是资金来源不足。为了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总缴费率必须等于失业率、离退休率、综合患病率等项之和。以国有资产切块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归还欠账思路有诸多欠妥之处。通过“发行特种国债、提高缴费率或征税率、征收国家土地地租”的统筹解决办法有望建立起一个稳定、规范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偿付社会保障债务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也可以是增量偿债法和存量偿债法并用。李珍认为,最后一种方法可能是上策:其一,将一部分住房商品化,将其收入作为“老人”的退休金。其二,考虑出售房产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其三,对“中人”发放一部分“认可债券”。其四,也可以考虑到借用一部分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偿债,这里的债务人是政府。

2.做实个人账户与建议

郎立研坚持认为中国应继续完善试点,积极探索做实个人账户的有效方式,着力解决个人账户的隐性负债问题。名义账户制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并不能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问题。郑功成认为,对旧制度下的养老金赤字(或历史欠账)需要明算账、细分账,一方面应当通过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历史欠账进行精算,尽快查清需要补偿多少钱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转型;另一方面,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原则,采取分账负责的办法来解决上述历史欠账。李绍光认为,解决“空账”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这一问题本身不再扩大。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首先切断“空账”的传导机制,将其隔离起来单独处理。总之,多数学者都认同养老基金账户要从空账转为实账,以便移交市场管理。

3.空账运行,保持“名义账户”

该观点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郑秉文,他认为采取“名义账户”制对于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是非常适应的:它既可以避免天文数字的转型成本,又可以避免资本市场不发达而导致投资损失。而且建立名义账户是人市的理性化前提。

五、综合评价

在理论界、学术界的共同研究下,政府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有了明确的决策:基金运行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筹资模式仍是征收社会保险费;基金与资本市场结合初步用来购买国债,基金的公营、私营问题仍在探讨之中;个人账户“空账”的做实正在试点。

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本身来说,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经验借鉴上过多地看好智利的私营化,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方面对新加坡、香港的经验也关注得较少。第二,对基金征缴缺乏实证研究。基金征缴研究多局限于理论探讨,应从实证角度研究征费与征税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究竟有多大差别。第三,基金管理主体研究空缺。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它们的关系如何都很少研究。投资主体的研究也过多地放在资本市场上。第四,没有基金平衡项目方面的研究。最后,对个人账户“空账”缺乏充分的精算研究。空账数目有多大,要多少年才能化解,通过什么方式怎么分担这笔债务。

以上都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亟待加强的方面,期待着更多这样的成果奉献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吴敬琏著:《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何樟勇.袁志刚:《基于经济动态效率考察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研究》,《世界经济》2004年第5期。

[4]朱青著:《养老金制度的经济分析与运作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卢元:《论老龄化过程中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人口学刊》2000年第4期。

[6]王开发:《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选择》,《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7]赵曼著:《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运行分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

[8]刘贵平著:《养老保险的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

[9]戴卫东:《虚与实: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中国社会保障》2004年第6期。

[10]李珍著:《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张松、王怡:《论我国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人口学刊》2004年第3期。

[12]约翰·威廉姆森、孙策:《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FDC层次向NDC层次转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3期。

[1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经济研究》1994年第10期。

[14]汪泽英:《社会保障基金不可纳入财政预算》,《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1期。

[15]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16]李珍、辜胜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财政研究》1998年第2期。

[17]殷俊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研究:国外模式及中国的政府监管选择》,《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18]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社会保险资金人市问题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第11期。

[19]王诚:《当前社会保障突出问题的理论探讨》,《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2期。

[20]郎立研:《名义账户制探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8期。

养老保险基金论文篇(2)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对策

在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的今天,养老成为整个国家、社会不可避免要面对的问题。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养老保险应运而生。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以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后,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尚不发达,所以不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现阶段中国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但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覆盖范围狭窄,大多由拥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一些民营单位、私人企业受利益的驱使,拖欠甚至脱逃缴纳的范围,许多亏损企业也无力按时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问题重重。通过筹集原则可以看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三方共同负担,但是从中受益的却是个人,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缴纳基金的积极性,目前尚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必须缴纳基金,再加上一些新建立的企业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难上加难。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面,表现出的“工作的一代”供养“退休的一代”的代际赡养原则,又加重了个人与企业的缴费负担。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体制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养老保险容易被挪用和拖欠。由于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人口结构、收入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了防止外地人员的流入,各地普遍严格限制跨地区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格局,使得各统筹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只能管理本地区参保人员的有关情况,而对参保人员在异地是否曾参保则无过问。再加上冒领保险和提前退休现象的与日剧增,更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蒙上了层层迷雾。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

在退休金的发放方面,受职务高低和退休时间的影响。职务高的缴费数量大,享受的退休金也多,职位低的则反之。退休早的职工缴费少,享受的退休金也少。而退休晚的则反之。正是这种原因造成了养老金发放中的一些不平等与失衡现象。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在养老保险保值方面,虽然我国规定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费大都被用于支付现期的退休金,对于剩余资金,政府规定除保留两个月支付款外,其余金额的80%必须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银行,利息用于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受通货膨胀影响,这些收入极少,因而出现养老保险金结余不断贬值,个人账户空账的现象,这必然会对未来养老保险带来沉重负担。

二、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对现行养老基金筹集方式的改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体现基金征集同待遇支付相配套、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联系的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多渠道,实现城镇劳动者全覆盖的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制度。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应该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的体系。这样可以避免参保人员退休时只能在某一地区享受养老待遇而不能跨地区享受。对于无法转移或不愿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户口迁移出本地区时,也应允许其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金。同时还要健全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的有关机构体系,采取奖惩措施,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养老基金的挪用与拖欠。

(三)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首先,对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金,不允许采取差额拨付的办法。对有能力而不按时缴纳的企业要积极进行催缴,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确无能力缴纳的困难企业,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及时办理缓缴手续,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发、停发或缓发。其次,应以当地社会平均水平为准。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使收入相差不太悬殊,充分地体现保障制度带给人们的优越性。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首先应加大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其次建立一种能对风险与投资实施有效控制的养老资金投资体制,投资于那些风险相对小,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领域,增加资金来源。国务院体改办宏观经济体制司司长宋晓梧建议,成立专门的、相互竞争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营运个人账户,以达到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问题

自1999年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整顿规范阶段,但是大多数地方并没有做出适当的回应,在基金筹集、管理与发放上均不规范。首先,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多没有企业的缴纳,只有本人自愿缴纳,这就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性质,而这种单方的缴纳方式更偏向于商业保险。而农民由于资金方面的限制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严重,这样不但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还造成养老保险体系的不完善。即使农民按时按量缴纳了保险,但是地方政府的挪用情况又十分猖獗。所以,首先要减轻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其次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再次养老基金要一直保持在最初规定的利率下,防止因利率下调带来的损失,只要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农民缴纳养老基金。同时还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参考文献:

1、张左已.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2、蔡秀静.防止养老保险基金不必要流失的思考与对策[J].经济师,2006(11).

养老保险基金论文篇(3)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迫切需要投资

养老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基于养老的风险性和社会性,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常以养老保险的形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最终以养老金的形式返回到养老保险的受益人手中。因而,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根本问题,投资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迫切需要。

1.巨额隐性债务问题需要解决。在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筹集模式下,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工资缴费比例建立。企业缴费率由各省政府自行确定,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在实行该体制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和在现收现付的旧体制下已经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职职工,都没有时间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为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这势必造成了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象。据统计,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已经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400亿元左右。改革遗留下的隐性债务日益加剧。其中导致基金缺口的原因是: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二是待遇水平偏高。

2.社会老龄化问题需要渐渐化解。在进入本世纪,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人口分别占到全部人口10%和7%,被认为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一个新阶段。据测算,我国老年人在2015年前后将高达2亿,在老龄化高峰时我国老年人将在4亿以上。然而,我国今天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只占世界的3.8%,却要负担着世界20%的老人乃至1/4(25%)的老人。我国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比例是:2000年为5:1.2001年为4.1:1;预测2020年为2.2:1,2030年下降为1.8:1.据预测,2030年左右我国退休高峰(60岁以上人口约占33500万,约占总人口的27%)来临时,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6%,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0个百分点。目前正不断扩大的老龄化危机,对存在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是雪上加霜。

3.需要投资扩充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雇主)缴费、职工(雇员)缴费和基金运营收入四个方面。为尽快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要继续保持适度的财政支持,按照“中央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达到15-20%”的要求,在确保中央财政当期支付缺口补助和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稳定国有股海外上市减持和公益金收入,适时开征大额遗产、奢侈品及高档消费等特别税种,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但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每年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毕竟是有限的,否则抽空财政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已经比较重,还有医疗、工伤等其他缴费,再加重企业负担已经不大可能。从理论上讲,通过缴费来扩充基金毕竟有空间的限制。在缴费比例、覆盖范围都饱和的情况下,缴费就不能再带来基金的增长。因此,长期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只能通过长期不断的投资来解决。

4.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投资来化解。一方面,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密不可分的关系,造成了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流失,表现为基金挪用、隐瞒截留收入、福利奖金等非正常支出等等,这一现象近几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已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因为征缴力度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几年才扩展到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而片面追求覆盖面以应付眼前的基金支付还会造成基金管理行为的短期化,出现“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现象,给以后的养老保险基金埋下巨大隐患。这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问题更加紧迫。

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分析

养老保险基金从形成到支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中,投资是实现基金增长最核心的一环。巨额的养老保险基金投向资本市场,在追逐基金收益的同时,风险也为各方主体密切关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代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专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日常风险管理,选择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指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战略和方针。投资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职能就是通过具体的投资战术的运用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而政府部门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对投资的风险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所有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投资监管体系,有赖于各个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关系和职责安排。

三、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问题监管的几点建议

1.以社保部门为核心,相关部门辅助进行基金运营的监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跨越了多个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基金的征收和发放,目前还有政府财政拨款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基金的投资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操作,所有的基金都通过银行托管和流转,最后受益人从个人在银行的养老保险账户上取得养老金。这些部门通过委托管理联系在一起。因而,对整个基金运作的监管,应该是以社保部门为主,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专职又相互协作。在这样的体系下,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的核心力量。其他部门专司本职,只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只要权责明晰,就可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成果。

2.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且专业性强,而基金的投资也是非常讲究技术与专业的,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部门。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任务独立出来,委托由社保部、企业和职工代表、专家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管理。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的管理内容应包括:(1)审核批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进入和退出理事会负责下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2)限制投资组合与投资比例,严格防范投资管理人的冒险行为。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投资于政府公债,而对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项目有严格限制。

基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性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性考虑,应该在证监会下独立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司,专门行使证监会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职能。其负责基金投资的具体行为包括:(1)与社保部门共同确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基本资格,对基金公司高管的任职审核;(2)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投资管理人进行常规检查;(3)接收基金公司的定期报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评估;(4)协调养老保险基金与其他基金、其他证券的关系,首先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和增长等等。托管银行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身的角色特点,也能有效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报告投资管理人的异常交易或异常行为,督促投资管理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养老保险基金论文篇(4)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证券市场

Abstract:Theexperienceofsuccessfuloperationofpensionfundsonsecuritiesmarketinforeigncountries,normalizationofsecuritiesmarketinChinaandnormalizeddevelopmentandsuccessofenterpriseannuitiesandnationalsocialsecuritiesfund(NSSF)allindicatethatthebasicpensionfundsinformofindividualaccountisavailabletoenterintosecuritiesmarketasafavorablechoice.Analyzingtheforeignoperationmodesofsuchbasicpensionfundsandabsorbingtheirpositiveandnegativelessons,thetrustinvestmentisregardedasadaptabletohandlethefundsonChinesesecuritiesmarket.However,someproblemsthebasicpensionfundsarestillfacingtomustbesolvedproperly,suchasnorelevantlaws/regulationstoabidebyindefaultoflegislation,nosourceavailabletorestructuringcostandverylowcompetenceincoordination.So,itisnecessarytolegislatefor“SocialSecurityAct”andpromulgateitintimeandformulatethe“ProvisionsofSocialInsuranceFundsManagementforInvestment”andotherrelevantlaws/rules.Inaddition,raisingfundsforrestructuringcostandimprovingcompetenceforcoordinationarealsorequiredtorealizethenation-widetrustinvestmentofbasicpensionfundsinformofindividualaccountontheprovince-widebase.

Keywords:basicpension;individualaccountfund;securitiesmarket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2005〕3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该规定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要做实个人账户,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行资金积累。在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2006年1月19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外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天津、上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2006年进行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地区。

随着个人账户的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将会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仅以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辽宁省为例,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即高达201亿元。世界银行曾经预测,到2030年我国的养老金市场规模将达到1.8万亿美元,当然这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内。即便如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规模到2030年也将不少于10万亿元人民币[1]。如此大规模的个人账户基金,由于要经过长达几十年的时间跨度才能支付给投保人,因此,考虑到职工工资增长率、通货膨胀因素、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形势,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已经成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面临的巨大挑战。

我国目前对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金的投资采取严厉的限制措施。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样严格的强制性措施,实际上限制了包括个人账户在内的基本养老金的入市投资,政策的天平偏向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忽视了其收益性。因为养老金是退休职工的“养命钱”,所以政府这样做无可厚非。但实际的运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养老保险基金的名义收益率,除去通货膨胀率,在有些年度实际收益率甚至为负。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的保值尚且不能做到,增值就不可奢望了。

从2006年上半年查处的5起挪用社保基金案和下半年上海社保案的曝光,以及近期审计署审查出的71亿违规社保基金,我们可以看到,社保基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这其中,管理不善当然是主要原因,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巨大压力,导致了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有违规投资的冲动,这也是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限制过死,投资渠道狭窄、单一造成的。所以,个人账户基金一定要突破旧的严格投资限制,借鉴其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有益经验,在国债和银行存款之外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寻找一条有效投资之路,以应对未来的“银潮”。本文将对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投资的可行性、入市投资的模式以及个人账户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投资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对策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1)发达国家社会养老基金投资的成功经验给我国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西方国家,一直盛行着“养老金计划就是资本市场”的说法,尽管这个说法比较绝对,但它却体现了养老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休戚相关。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养老基金公司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的崛起有力地促进了全球资本市场的繁荣。在世界市场资本总额中,大约有20%是养老金资产。2001年全球养老金规模已达13万亿美元[2]。美国养老基金的增长主要归功于证券价格,特别是股票市场价格的上涨,从1990年到1999年,美国股票的累计收益率达166.2%。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智利、新加坡、阿根廷等,近年由于政府管制的放松,养老金也开始进入资本市场,并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以智利为例,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养老金改革,主张个人账户的私营化和投资证券市场,从1981年到1991年养老金年平均回报率达到了14.4%,有力地推动了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繁荣,这已经成为智利出口的“国家名片”。大量的研究表明,养老基金入市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不矛盾,相反,甚至可以产生互动和双赢的结果。

(2)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建设为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提供了适当的时机。2004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系列推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包括推动合规资金入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稳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大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如《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等等。尤其是2005年4月底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证券市场制度基础的完善,困扰市场多年的股权割裂问题得以逐步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框架开始逐步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近年来发展迅速,到2005年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达52家,证券投资基金超过220只,资产总规模维持在5000亿份左右。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股票市场应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我国近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证券市场随着经济发展,资本总量正处于一个上升阶段,此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是颇具投资价值的。

资本中介组织发育良好,可以为个人账户基金提供各种服务。目前,我国可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上百家,律师事务所有500家左右,评估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发展也很迅速,这些中介机构将可以为个人账户基金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服务。

目前股市的健康快速发展,体现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建设带来的强大推动力。近来中国股市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迎来了“黄金十年”。东方证券预测,到2016年,A股将从现在的不到7万亿元,达到30万亿至40万亿元市值。个人账户基金完全可以从蓬勃发展的股票市场中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做到真正的保值增值。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成功投资运营给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于2000年的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我国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由社保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国社保基金市值约2554亿元,2006年前9个月全国社保基金已实现收益121.36亿元,实现了成功运营[3]。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也很迅速,到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到2.4万多家,参加职工900多万人,积累基金680亿元,资金量比2000年增长了256%。年金的投资也收到了很高的收益,以我国第一家规范运作的企业年金马钢年金为例,截至2006年11月,收益率已逼近10%,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成功运作经验[4]。

二、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投资模式之选择

目前,我国应该采取何种入市模式,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证券市场双赢的目标呢?笔者研究了其他国家的养老金入市的模式,应该说每个国家在特定的历史传统和管理体制下都产生了富有特色的模式,但是总的来看,以下模式比较有代表性。

(1)“私有化”的“零售”模式。以智利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下参与养老金计划的每个职工都分别拥有各自的个人账户,每个职工可以从国家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自由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其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它引入了竞争机制,避免了许多非市场化操作,有力地提高了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2)集中统一运作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它是通过集中管理养老基金,再进行集中投资运营的模式。即由中央公积金局或类似机构将集中起来的养老基金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优选若干家业绩好、费用低的商业机构来管理运作养老基金,个人不直接与基金公司打交道。

(3)直接入市的模式。它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将所缴的养老保险费(税)投入到一家公共的中央基金公司,由它来集中投资运营。亦即由社保部门直接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5]。

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比如智利模式,虽然基金收益率较高,但是管理成本太高,对普通公民的投资理念和技术有一定的要求;新加坡模式要求基金管理机构高效廉洁,对我国的个人账户的管理机关不能不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直接入市的模式,要求社保部门有专业的投资技术,这个也不是很现实。

考虑以上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应该采用全部信托型投资方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监管机构确认资格的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性投资机构,由其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由专业性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养老基金,既有利于保证市场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鉴于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存在挪用现象及保值增值困境,2006年12月20日,有9个省市个人账户基金的国家财政投入部分,已经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笔者认为这是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一个突破。但它不能代表一种制度的创新,在我国目前没有个人账户投资法律保障的背景之下,只是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一个权宜之计,因为如果全国的个人账户基金全部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投资运营,则会失去市场竞争机制,无法体现竞争下的投资收益最大化,风险也因为过于集中而不易控制。

三、个人账户基金入市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个人账户基金入市的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有一些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它们关系到个人账户入市的效果,甚至决定个人账户基金入市的成败。

1.法律缺位

与其他国家在制度运行程序上不同,我国是通过政策先实施某项制度,然后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应的规定,最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其他国家都是先立法,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去实施某项制度。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我们看到大量效力低下的规定,大部分是部门规章、行政性法规,但是由于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导致权威性不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缺位,存在养老保险费用收缴难,扩大征缴面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难等,所以养老保险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这其中,《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等都要尽快出台。同时,还要修订相关的法律,以保证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2.转制成本需要化解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巨额的转制成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援引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显示:“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01年到2075年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5万亿元。”但是,国发〔1997〕26号文件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有效支付途径,国发〔2005〕38号文件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由于在此问题上的回避,导致个人账户做实的目标难以实现,更不用说入市投资了。

3.统筹层次太低

在养老保险领域实现全国统筹是最理想的状态,但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还无法达此目标,而只能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向全国统筹过渡。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目标是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已是比较低的层次,加上很多省份实际还未实现省级统筹,这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单位过多,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实现对接,不利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也不利于劳动力按市场规律自由流动。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手段落后,操作不规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实现全面通畅的信息联网,很多社保经办机构还在通过手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缴和管理,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操作不规范,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格式不统一,有的没有历年缴费工资基数,有的没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的没有利息等等。

5.相关的配套制度需要出台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一项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良好的运行环境,需要其他制度的同步推进。为了个人账户基金可以安全运行,取得较高的收益,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要建立起来,比如个人账户基金投资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为促进投资收益而设立的税收优惠制度等。

四、个人账户基金入市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1.法律制度建设

由于在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中有相当多的主体参与,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所以,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通性、盈利性,从而可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这也是世界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经验总结。

(1)及时颁布《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建立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法律基础。在《社会保险法》中应该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经办机构的设立、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的办法;确定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社保基金运作提供法律支持。

(2)抓紧起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笔者认为,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于其对安全性的要求、保值增值的需要,以实现基金积累的目标,都要进行有效的投资运营。因此在投资运营方面,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这部法律将吸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年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在此法律中,应该就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专业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的选择和监督,进入和退出制度,最低收益制度,风险担保制度等方面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投资工具、多元化投资的比例等具体的投资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以借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3)及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但是72条、74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十分笼统,应该在修订中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中加上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责任,以使各相应监管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违者承担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借鉴我国香港强积金法规,对作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信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违反规定时应适用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例如,在香港,信托人可能因为失职而遭受罚款和监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基金管理人的失职也有相应的刑事追究的规定,而在我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章罚则第49—56条中只有严重失职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机制,没有刑事处罚的规定。鉴于养老保险所强调至高无上的安全性,应该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中对基金管理人在退出机制之外,增加适用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2.多方筹集转制成本资金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根据上面提到的两个文件规定的方法,笔者认为,大体来说,转制成本筹集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1)从国有资产中划拨一块来偿还一部分。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减持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要“通过多种方式包括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2004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国资委为牵头单位,包括财政部、证监会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内的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工作小组。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弥补转制成本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学界和普通百姓的一致认可。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目前,我国政府为了社会保障的“两个确保”,每年都会拿出几百亿元的巨资弥补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2005年,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5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44亿元,地方财政107亿元[6]。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今后的政府预算中,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的投入要明确化,加大支持力度。考虑到世界平均政府预算的20%甚至更多要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我国政府的资金投入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3.提高统筹层次,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筹

我国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同省级统筹所要求的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之间存在根本的矛盾,这成为我国实现省级统筹的最大障碍。笔者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统一征收和使用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再经过地方政府,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有几个省市已经在实行这种做法。这种做法增加了省级统筹的权威性,是比较理想的基金运作模式。但采用这种模式要求该省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因为采用这种模式就意味着省政府是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免除了市、县政府弥补养老金发放缺口的责任,全省养老金的发放缺口全部依靠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来解决。这样就要求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也会逼迫社保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收益。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实现全国范围的自由的人才流动。

4.社会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

鉴于我国的很多社保经办机构办公方式落后,效率低下,操作不统一规范带来的弊病,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的计算机行政管理系统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当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互通互联的、透明高效的社会保险计算机行政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应该有格式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缴费金额、基金积累等。它应该随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可以为审计工作提供可靠的记录等;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服务,向参保人提供相关的信息,以及基金运营的月报和年报。

5.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

(1)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所谓信息披露,是指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投资组合的比例、成本、效益等重大事项,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财务监督部门和参保人及受益人进行公布。当然还包括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机构要定期关于投资工具、投资比例、投资收益等信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使社保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增强投资的透明度,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完善的信息披露是建立安全有效运营机制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保障机制和检验机制。

(2)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在我国个人账户基金资本化运作的初期,应该建立对专业投资机构、托管机构严格的准入制度,包括注册资本金、内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经营业绩等方面,相对于一般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专业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应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当然我国也要建立适当的退出机制,一旦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注册资本金不能满足最低要求,收益率低于法定最低收益率,自有资金不足,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操作行为等,就不宜再经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依法退出。

(3)税收优惠制度。英国《1920年财政法》第一次给养老金计划提供了重要的税收优惠,极大地刺激了其发展。而激励作用最出色的当数美国的401(K)计划[7]。根据该计划,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列支一定的保险缴费。该计划极大地刺激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在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中,也存在若干税收优惠的条款。因此,在我国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中,要求在税法中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4)基金最低收益担保制度。考虑到基金入市后所面临的风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但是没有规定最低收益担保制度。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监管机构要规定社保基金的最低实际投资收益率标准,如果投资管理人经营的养老基金,达不到最低标准,则由国家财政提供最低的收益担保。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项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其投资中,规定最低收益担保制度对其安全性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昌平.养老个人账户基金资本化运营势在必行[N].上海证券报,2006-03-10(A15).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美国的养老金制度及对中国改革的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03(4):41-44.

[3]陈二厚.今年前9个月全国社保基金已实现收益121.36亿元[EB/OL].[2006-10-19]..

[4]王斌.马钢年金运作稳健[N].长沙晚报,2006-11-13(A11).

[5]晏飞.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障碍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1):30-34.

养老保险基金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

 

一、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

云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历了老农保和新农保两个阶段。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云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在全省各地逐步开展,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保险政策不断完善、参保人员不断增加。

(一)老农保阶段

1992年1月民政部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根据该方案,养老基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缴费标准有每月2元到20元之间不等的10个层次农业论文,可自由选择。199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标志着云南省农保工作正式启动。省政府选择曲靖市、建水县、潞西市开展试点工作。1993年,又增加了宜良县、楚雄市、个旧市、开远市几个试点县(市)。1997年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各地逐步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8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随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核心期刊。2004年以后,云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逐渐恢复。截止到2007年,累计参保人数达139.66万人,基金滚存结余达79638万元。

由于老农保政府不进行补贴,大多数集体没有能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变成了“储蓄保险”。农民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使得农民缺乏积极性。2005年底,云南省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仅占乡村人口总数的3.80%[1]。由于投保档次低,农民养老金待遇普遍不高,以玉溪市某镇为例,该镇领取养老金的村民农业论文,月养老金待遇为2.2元至150元,月养老金在100元以上的村民极少。

(二)新农保阶段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农合、农村低保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文件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第一,个人缴费。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第二,集体补助。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第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中央财政在养老金支付环节给予补助。根据该文件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农业论文,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财政在缴费环节和支付环节进行补贴核心期刊。在缴费环节,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在支付环节,东部地区地方财政需要负责50%的基础养老金。另外,该文件还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第四,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第五,养老金领取条件。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业论文,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并确定了嵩明、巧家、富源等16个县作为云南省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各县积极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并制定了相应政策。以嵩明县为例,该县参加新农保的农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央财政对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对6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每人每年补贴30元,同时对重度残疾人全额承担100元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由市、县两级共同给予补贴农业论文,具体做法是每人每年缴费200元以上的每100元增补10元。省、市和县的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参保人数287.3万人,领取待遇53.1万人,平均参保率为86%。2010年10月,云南省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嵩明县启动,全省新增威信、师宗、石屏、勐腊、永平等21个县市区为新农保试点县,至此,我省已有新农保试点县37个[2]。

二、新农保筹资机制的优势与不足

(一)新农保筹资机制的优势

1.政府补贴是新农保资金筹集的有力保证。新农保与老农保最大的区别就是新农保中增加了政府补贴。新农保制度明确规定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具体要求,不但强调了政府对农民养老所承担的责任,而且保证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极大地增强了广大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2.缴费金额及养老金待遇有所提高。新农保和老农保相比,缴费金额及养老金待遇均有所提高核心期刊。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是每人每月55元,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农业论文,全部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新农保便于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接近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然新农保制度下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仍然较低,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国民财富的增长,城乡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小。

(二)新农保筹资机制的不足之处

1.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新农保制度设计中,集体补助并不是硬性规定,而是建议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非常薄弱,集体补助难以落到实处。

2.地方政府筹资能力有限。在新农保筹资机制中,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的差距,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承担这一责任应该问题不大。但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来说,这并不是一笔小数。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只能按最低标准给予参保人补助,使得农民养老金待遇难以提高。

3.新农保基金管理分散,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一方面会导致基金分散农业论文,不利于监督管理;另一方面难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三、完善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的对策

随着新农保试点的推进,参加新农保的农村人口会逐步增加,财政负担重、基金管理难等问题将日益显著,如何改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是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核心期刊。

1.鼓励农民提高缴费档次。国际上关于养老保障投资有个“双10定律”,即个人收入10%,家庭收入10%。在农民缴费问题上,我们不能只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而淡化农民自己对未来的养老责任[3]。农民选择较低缴费档次的结果将导致养老金待遇过低。2008年,云南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102.6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67%;选择500元缴费档次,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12%。因此,根据云南的实际情况,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应该是可以承受的。建议政府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农民,进一步加大配套比例对其缴费给予相应补贴,鼓励更多农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2.拓宽地方政府筹资渠道,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农业论文,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发展地方经济,增强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云南省应该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培养支柱产业,积极发展旅游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二是创新筹资渠道,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开征新税种,或者从现行地方税收中划出一定比例来补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将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补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土地原本是农民生活的基本生产资料,尽管国家在征地过程已给予农民一定补偿,但很多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和不足,如果将县以上政府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划出充实本级政府新农保基金,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4]。

3.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一是在基金管理上,可以考虑将目前分散的县级管理提高到省级管理的层次,提高基金监管效率。二是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的支出责任,同舟共济,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发放。三是制定养老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农业论文,执行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切实杜绝基金的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核心期刊。

4.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怎样管理和运作好新农保基金,实现其保值增值是基金管理的一大难题。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基金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原则。安全性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首要原则,但如果没有收益就失去了投资的意义。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发达国家的社保基金能通过投资运营取得较好的收益,其一大特点是投资组合坚持分散化、多元化的投资原则。今后,社保基金的投资除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在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范围内逐步调整和拓展。总之,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应该通过拓展投资渠道,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5.探索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有效衔接机制

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农村居民流动性日益增强,农民进城务工或农民工返乡直接导致农民参保的不确定性。如何实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有关政府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建议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这一措施必将消除农村居民的顾虑,增强其参保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复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以云南为例[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108.

[2]昆明信息港.云南省今年新增21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EB/OL].http://news.kunming.cn/yn-news/content/2010-10/26/content_2321303.htm.

[3]沈在春.直击新农保三“软肋”[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0(5):35-36.

[4]张瑞书,王云峰.新农保筹资机制“三思”[J].中国社会保障,2010(4):35-36.

养老保险基金论文篇(6)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与平衡

21世纪,我国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3亿,占总人口的10.2%,并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随着老龄化人口比例的攀升,养老保险负担系数也随之提高,加上预期的人口寿命延长、养老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城市大量在职职工提前退休、基金收缴率下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我国正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严峻的养老保险平衡危机。

目前,我国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资金短缺的现象日益突出,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与平衡,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用率显得尤为迫切。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保险基金概述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1.传统型。又称与雇佣相关模式,最早被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该模式主要是通过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参保,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负担。在筹资方式上实行“现收现付”,以支定收,事先确定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2.国家统筹型。该类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在英国创设,目前适用于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缺陷为政府负担过重,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另一种类型是前苏联所创的类似于福利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但其适用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实行单一层次保险体制。

3.强制储蓄型。又可分为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主要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交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来管理,劳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该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效率。

养老保险基金亦称为退休基金,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实现手段,即雇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所获得之给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终身给付。该类基金属于专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

(1)社会性。养老保险作为一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社会政策,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在基金的筹集、给付及基金资产的营运上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无论是管理的过程和具体环节均体现了社会或政府行为。

(2)储蓄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个人账户预筹的,特别是积累基金,主要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预筹,储蓄起来以备将来支付养老金的资金。

(3)互。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给付实行一定程度的社会统筹,以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劳动者的养老风险。主要表现为:①基金筹措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负担,并从中划出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②基金营运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归全体投保人共有,而并不按个人缴费多少分享;③除个人缴费储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况下,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与平衡分析

1.区际统筹与平衡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际统筹与平衡是以行政性区域为观察点的一种分析方式,着眼于地区间的统筹与平衡。从我国目前现状看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且条块分割。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际统筹层次低且条块分割,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不强。自1986年始推行社会统筹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集模式,从其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不理想。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还较低,调剂范围还比较狭窄,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大多数还仅限于县级范围或地市范围。同时,经国务院批准电力、交通、邮电等11个行业部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行业统筹,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统筹基金的供给,尽管行业统筹工作于1998年初月底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移交完毕,并按先移交,后调整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但其实施期间所产生的后遗症以及行业移交前的不规范操作,如扩大统筹项目、调低缴费率、提高支付标准等,在短期内是难以消除的。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间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养老基金的供给能力与需求压力各不相同,在经济发达、人口年龄结构年轻的地区或城市,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较多,但经济落后、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地区或城市则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较少,少数地区甚至入不敷出。一方面,部分发达地区或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另一方面,部分不发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这样,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在较大范围内相互调剂,使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不能补足经济落后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欠缺,在总体上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2.代际统筹与平衡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代际统筹与平衡是以参加养老保险人口的年龄为划分点进行分析的一种方式,着眼于上下代之间的统筹与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意味着现在在职的一代人既要承担继续供养上一代老人的义务,又要为自己将来养老进行个人账户积累,代际统筹与平衡矛盾已经凸显出来。

(1)现收现付方式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养老金可由雇主的收入或资产支付,或由政府自雇主及雇员的收入抽税支付,一般而言没有成立基金。这一制度通常在工作人口远大于退休人口,或人口结构年轻时,并无困难,但在老龄化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这种养老金世代移转,无以为继。据预测,中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2030年将达到48.95%,2050年将达到55.46%,若采取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基金提取比例将超过工资总额的40%,因此必须成立基金以便积累。

(2)退休年龄是影响养老金负担水平的一个基本因素。一般来说,在平均预期寿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退休年龄提高,则平均享受养老金年限就缩短,养老金负担就能降低。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在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的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这些规定与国际上随着人口寿命增长而不断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相比一般要早退5年~10年。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失业压力,通过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老职工再就业难的矛盾。实际上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的问题推向远期。(3)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欠缴严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逐年下降已是事实,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1999年为88.84%,其中有部分省份低于85%。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1999年因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不到位一项,就造成欠收养老基金472亿元。目前这一状况并没有好转,各地追缴的呼声此起彼落,巨额欠费无疑削弱了基金的营运基础。

三、对策与建议

1.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完善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体系,逐步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统筹,并向部级统筹推进。同时,通过控制和调整个人退休年龄,在社会老龄化高峰临近时控制抚养比,进而达到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减支。

2.建立层次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体系。结合世界银行1994年基于储蓄、重分配与共同保险三种功能提出的建议,我国可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确定给付,省级统筹、随收随付、最终做到部分积累;第二层次是强制确定提拔,个人账户累积制;第三层次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自愿商业保险,视企业和个人的需要办理。而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人口,更要建立多层次统筹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农村集体及个人的自有优势,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防范能力,最终与改革到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融合,成为未来统一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3.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确保基金增值。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从1950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在股票总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内增加了超过20%。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报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预计近两年将达到1000亿元,并在今后几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根据专家经验,当单一机构资金量占市场市值的10%以下时,该资金进入市场将不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

但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时,对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证券市场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一个规范、稳健的投资环境,提供适合养老保险基金特点的投资品种;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注意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如证券投资基金。

4.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形式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资产组合能够有效地减少其中每一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据有关机构估计,今后十年内我国养老基金结余规模有可能达到1.5万亿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资出路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紧迫。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无论对于保证养老金定额支付需求,还是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家公债实现基金增殖,这种办法虽然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但增殖率极低。事实上,如税收融资、国有资产变现融资、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都可以弥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条现实的途径。

5.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约束机制,财政和审计部门负有重要的监管职能,要定期公布基金状况;中国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专业性监管机构也应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监控;其次需建立基金的自律机构,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资标准、投资方向、投资模式等的监控,各地区应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营运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浪费,以提高其使用效益。

养老保险基金论文篇(7)

关键词: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管理

养老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自198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以来,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确立了国家、企业、个人多渠道筹资和基金实行部分积累的基本模式,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障方式。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加强基金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保值增值,对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保证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点建议和对策。

一、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急于求成的制度转轨带来了超重的历史债务。1995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开始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在转制过程中,由于“老人”和“中人”的退休金权益并没有以养老金的形式形成积累,于是就出现了“转制成本”。由于统筹基金无法填补这一缺口,所以我们就采用了混账管理的模式,统筹账户挤占个人账户资金,实行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

(二)基金征缴不力导致的新债务。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缴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基金征缴中的“打折征收”,导致了“新隐性债务”。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采取“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办法,加上我国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参保人员“缴费少、受益多”的财务失衡状态,“新隐性债务”正在大面积生成。

其二,社会保险费拖欠、拒缴严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低,导致供款不足。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1月8日全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千万元以上的有20余家。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2000年5月的相关数据显示,当时全国累计发生企业欠缴养老金已达376亿元。另外,参保不缴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省区高达20%,全国总计达800万人。

(三)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系数提高。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问题。但我国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老龄化问题尤为严重,并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即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所以,我国当前面临的老龄化形势最为严峻,其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平衡的冲击也最为严重。

(四)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现象对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少缴多支双重侵蚀,所以成为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危机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资管理不善,无法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刚性调节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受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及国债期限结构的影响,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难。个人户收益也不理想。以辽宁的试点为例,2002年底个人户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过协议存款等方式,个人户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远低于7%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水平。在滚存结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问题,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变当前的“统账结合”制度为“统账分离”制度。统账结合模式下的混账管理导致了空账问题,空账的恶性循环是本质上的现收现付,既有可能导致即期养老金待遇的扩张性支付,也无法应对老龄化危机,同时还会阻碍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必须实行“统账分离”制度,推行个人户“实账化”,并完善个人账户的有效管理,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提高个人账户的经济效益,使个人账户资金能够名副其实,能够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债务危机。统账分离后统筹基金的资金支付缺口通过盘活国有资产(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筹集资金解决。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一方面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扩大全社会参保范围有利于筹措资金,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因此,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职业者等都应作为扩面的范围和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在养老保险征缴方面,新经济组织的职工要和国企职工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规范征缴基数,杜绝渗漏。目前,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抽样测算过程中发现,1999年缴费工资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根据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个百分点。如果将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核实,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工人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工人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