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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的意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7 15:44:19

环境污染治理的意义

环境污染治理的意义篇(1)

【关键词】环境检测;环境治理;促进性

1 环境问题和环境治理措施

环境问题一般指第二环境问题即由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矛盾凸显,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农村环境污染加剧,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显现,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增加。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面临环境问题的严重挑战,必须采取系列有效针对措施,进行环境综合治理来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监测便伴随着环境综合治理应运而生。

2 开展环境检测的现实意义

环境监测是指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间断地或连续地对环境化学污染物及物理和生物污染等因素进行现场的监视、测定、监控,获取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的意义即通过开展环境监测,提供代表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的数据,判断环境质量,评价当前主要环境问题,预警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服好务;还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来测定、获取、运用数据而作为环境执法监督和科学管理环境的技术基础。根据我国目前阶段经济发展要求和特点及出现的环境问题,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环境监测数据,为环境控制与环境治理发挥指导作用,提高措施针对性,为我国开展环境治理、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

3 环境检测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环境检测分类不同。以检测目的为依据,环境监测可以分为监视性检测、特定目的检测与研究性检测。其中监视性检测即常规检测,主要是对一定环境检测项目进行定期或长期检测,从而获得污染程度与环境质量信息,编制出相应解决方案。特定目的检测包括污染事故检测、考核验证检测、仲裁检测与咨询服务检测;以检测介质对象为依据,可以分为水质检测、空气检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态监测、生物监测、噪声振动监测、电磁辐射监测等;以检测区域为依据,可以划分为区域检测与厂区检测。

4 环境检测对象及技术

环境检测主要是以环境为研究对象,包括水体、大气、土壤、噪声等因素,通过应用一定的技术,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检测,采取定量、定性与综合分析的方式对环境污染物质及成分进行研究。环境监测技术不仅包括各种分析测试,还应包括布点技术、采样技术、数据处理技术和综合评价技术等。分析测试中最基本的化学分析方法有:重量法、容量法;仪器分析法有:光谱分析法、色谱分析法、电化学分析法、放射分析法;新技术的应用方法有: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气相色谱-傅里叶红外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合理选择监测技术,以实现环境监测效率及质量。

5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研究

环境检测属于环境治理的首要环节,是环境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环境检测属于解决环境问题不可或缺的方式,其有效开展对环境治理有重要和积极的促进作用,促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对环境管理和治理的理解

通过环境监测数据及结合自身感受,使居民和企业及环境管理者对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有清楚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在主观上为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第二,促进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文件、环境标准和排污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保证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规范性、约束性

通过环境检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状况,描述当前所存在的环境问题,结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编制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条文规范和约束环境行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从尺度上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提供依据。

第三、通过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数据和环境容量为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服务, 为制定污染物污染治理和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加强环境治理措施的针对性,提高环境治理效率

通过环境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对部分污染物进行优先检测和控制,筛选危害大的污染物,可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当前我国加强对高污染与高耗能行业的环境检测和污染治理, 开展的重金属领域专向检测,明确环境治理工作重点,按照行业标准开展专项治理, 有效控制超标排放问题,促进了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依据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趋势性分析,建立污染防治预警机制,提前治理,防患于未然,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六、通过咨询服务性检测,如室内空气环境检测,提供贴近百姓生活的检测服务,为创造绿色放心家居环境,保证身体健康,提供科学数据。

第七、通过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和污染后果,为污染治理方案和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撑,促进污染治理。

第八、通过区域环境监测及环境检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制定规划联防联治的综合措施,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我国目前推进开展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就是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检测,统一监管的一项扎实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排污许可证制度考核验证检测、三同时项目验收监测等考核验证检测,为评价治理措施及效果验证提供服务,是科学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

第十、我国目前制定和开展的企业自行检测,将引导企业污染治理观念的更新,变被动治理为主动治理,增强污染治理的责任感,促进污染治理效果。

第十一、环境监测是伴随着环境污染的产生而发展的,环境污染治理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研究性监测的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的提高,会为环境治理提供更多更好的治理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检测属于环境治理的重要指标与重要工具,其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意义重大。

6 结语

环境检测属于环境治理与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了解环境质量,评价环境污染程度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环境检测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对环境检测分类、对象、目的及技术进行了浅析,重点研究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实践证明,环境检测属于环境治理工作开展不可或缺的工具及手段,对推动与落实环境治理、改善环境质量发挥着重要现实作用。

参考文献:

[1]尹明华.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影响因素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5).

环境污染治理的意义篇(2)

关键词:污染者负担 国际环境法 垃圾回收 垃圾收费

一、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发展过程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要求污染者对其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主动防治,以付费等方式在预防污染以及产生污染后的治理方面进行控制的手段。

我国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曾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最早开创了我国“污染者负担”的概念。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一原则变更为“污染者付费”。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都有关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相关规定,目的就是为了控制环境污染的蔓延和发展。

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意义

“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排污者应当承担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而不应将其推卸给国家和社会。污染者有责任承担污染的治理,有责任防治区域的污染,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其治理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局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仅是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环境保护。

所以,“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目的是确立一种意识,即不仅从经济上承担造成污染的责任,还要从各方面主动进行污染的防治。其意义在于要求全社会在预防污染的道路上进行有益的努力,在没有污染产生之前就进行投入,在污染产生之后运用综合手段进行治理,而不是仅仅运用经济手段,简单用金钱代替环境的损失的方式。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垃圾收费

垃圾收费则是首先产生于发达国家的一项制度,以日本为例,日本采取了垃圾分类回收以及对垃圾进行有偿处理的制度,对产生特殊废物的企业收费,同时在垃圾分类治理的问题上,进行了不同种类的垃圾在不同日期回收的方式,这一方式是全世界垃圾分类回收的典范。这一制度决了如下问题:

(1)仅由政府进行垃圾的回收和治理是一种先污染后治理的消极措施。不从根本意识上解决环境保护的问题,就只能是污染越来越严重,政府只能用人民的税来买人民制造的垃圾,这不仅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环境的破坏也是无法买回的。而进行垃圾收费之后,个人和企业同时承担了这一责任,在全社会进行监督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之下,可以在垃圾产生伊始就控制其产生量,从而预防污染。

(2)个人、单位对于垃圾回收没有自主的意识。过去普通人认为自己的上缴国家的税金用于处理垃圾是看不见收益且无法透明的支出,而现在要求他们对于自己产生的垃圾进行负责最好的方式就是收费,让他们切实感受到自己制造垃圾的行为对环境的损害是巨大的,自己就应当承担同等的责任。

(3)垃圾回收是自愿的而非强制的手段。我国进行垃圾回收制度的数年来,人们对于垃圾回收的认识仍停留在公共道德约束而非法律强制规定上,这样仅靠个人依照自觉进行的污染防治是比较低效的。

四、垃圾收费对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发展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的垃圾收费制度仍处在发展过程中,主要目标是:促进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增加垃圾可循环利用的价值,尽量减少末端垃圾的剩余量;充分体现谁污染谁负担原则;加强全民环保意识的培养;增加相关公共财政收入以进行垃圾处理。垃圾收费在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发展并实现以上几个目标的过程中,起到了以下几个关键的推动作用:

(1)垃圾收费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如前文所述,在垃圾收费的过程中,不再是回收责任都推卸给政府,而是普通人依照垃圾产生量支付可再生处理的费用,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

(2)垃圾收费制度推动了全民环保意识的进一步发展。以塑料袋收费制度为例,经常使用塑料袋的人会有意在使用过程中提醒自己“塑料袋是收费的”,于是有意识的对塑料袋进行回收利用。同样,在产生垃圾的过程中,如果垃圾回收有偿,人们也会提醒自己,产生更多垃圾意味着必须承担更多费用,从而自觉对可回收资源进行重复利用。

(3)垃圾收费细化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范围。“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项宽泛的规定,对于何种情况下应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哪种治理没有具体要求。垃圾收费进入我国法规范围内进行调整之后,实际上就是在垃圾回收治理的范围内进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实施,规定了在产生垃圾的时候要求垃圾产生者以付费的方式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即以加诸义务的方式要求垃圾产生者自觉减少垃圾产生量。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看到我国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正在通过不断细化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只有将法律规定落到具体方面,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在全民环保的意识的推动过程中,以强迫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措施,“污染者负担”原则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一种方式,将这种方式体现在垃圾收费、水污染收费和空气污染物排放收费方面是一种有效的手段,虽然必须配合其他方式进行才能达到真正的“负担”而非仅仅“付费”,但至少“付费”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所以“污染者负担”原则虽然仍在发展中,在发展过程中做出的尝试也不尽相同,但目前看来垃圾收费制度对其起到了良性的、有益的推动。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研究[N].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

环境污染治理的意义篇(3)

1“污染者负担”的法律界定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亦称“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应地,理论界也就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治理”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不同提法。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将治理责任限制在污染者只对其已经产生的现有污染负责,并且只对污染治理负责。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事后补救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从而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污染者治理”原则扩大了责任范围,将其扩展为污染者不仅对已产生的现有污染的治理负责,而且要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的治理负责,对污染的长期影响负责。这两个原则都着重强调污染的个体责任和个体利益,反映的是点源控制的思想,且极易给人以污染者只负有治理环境污染的义务而不负有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之虞。并且,上述两原则尽管强调了治理的责任,但对于客观存在的不能治理或不愿治理等问题,因为污染者能做的只能是“治理”,于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有效替代形式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所以国家和社会就极易成为污染治理责任的被转嫁者。

“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其强调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有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而且具有防治区域污染的责任,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责任主体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的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局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的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污染者付费”具有许多共同点,但“污染者负担”不等于“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提法本身给人一种错觉,好象污染者只负有金钱义务,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只能是经济性补偿(“付费”)。事实上,“付费”只是污染者履行治理环境污染义务的重要方面,象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三同时”等制度并不是光靠“付费”就能解决的,其他诸如安装和管理污染处理设施、营造绿地等都需要污染者以非金钱方式进行。即使在受害者救济方面,污染者的责任也不只是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或减轻污染、恢复原状、消除污染等形式。“污染者负担”原则涵盖了承担污染治理费用(“付费”)在内的诸多法定义务,更符合这一原则的宗旨和本意。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确定的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而非“污染者付费”原则。

2“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外化形式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在环境法领域中一般表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责任、损害补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三种。

2.1污染防治责任

污染防治包含两层意义:第一是“治”,即要求污染者必须对自己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积极主动负责治理。污染者是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污染者治理”原则之处在于污染者可以不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比如,实行污染治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作法,由污染者负担必需的处理费用和提供相关的资料等,交由专业化的污染治理公司负责治理环境污染,这既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也为政府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如推行代履行治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条件,从而有利于更好发挥末端治理应有的效用和潜能。第二是“防”。“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的重点是治理已有的污染源及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体现的是“末端控制”的思想,其所涉及的预防为主问题也只是停留在末端治理思想和战略指导下的预防上。以“污染者负担”原则为指导的“防”,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

2.2损害补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尽管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或其本身常常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增进公众福利的活动在进行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即环境法学说中的“污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或不非难性”),但排污的结果却是使公众共享的环境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并长期影响污染所在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区域乃至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损害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1〕。因此,污染者所必须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就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污染者应向作为公共环境资源代表者和管理者的国家缴纳一定税费作为对环境资源利用和所致损害的补偿,即对公益权的补偿。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主要表现为排污费制度。其二,污染者应承担向长年受污染地区的受害者提供损害救济和补偿的责任,即对受害者私益的补救。私益补救可以通过基金形式由政府出面加以协调处理,即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关于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各国大多数通过对所有排放污染物者收取污染费或排污税的办法筹集补偿基金,尔后用此基金向遭受污染物侵害的人提供补偿〔1〕。污染损害通常补偿数额巨大且污染者具有多元化特点,若由个别或现有的污染者承担历年来的污染损害,既不现实也不合理,至少应由所有的污染侵害者负担相应费用。当然,关于长年污染地区的补偿问题,如果完全由污染者负担,实难一一承受和自行承担,因而需要国家出资。关于国家出资额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的看法值得重视和参考:“如果以国家补偿的方法来进行全面、悉数的损害填补不妥当,毕竟,这仍然是花人民的钱。理想的方法是:国家以人民的税收出资一部分,另外由现行的污染者与可得知的旧污染者负责一部分,如此共同来赔偿”〔2〕。因为一方面,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间接放任环境污染的形成,国家自应负有责任;另一方面,全体人民事实上也享受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也有义务偿还污染的债务,全体人民是间接污染者,因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刺激了污染的产生和扩大。

2.3损害赔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除了给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环境资源造成损失,使所在地成为长年污染地区外,还常发生一些偶然性、突发性事件,如有毒化学品泄漏、污水管道破裂等,势必造成当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就引发了对私益的侵权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我国民法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各环境法规范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污染者往往不是单数加害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者必须对损害负连带责任。另外,如果存在共同致害行为的情节,应按照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程度分割责任。

3“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确认与若干环境法基本制度的修正

“污染者负担”原则一旦在立法上被确认,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原则创立起来的现有环境法基本制度,如“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制度就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3.1“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要求污染者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三同时”制度可以突破污染者自建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治理污染的局限,如污染者将产生的污染物交由专业性的污染治理公司治理,就没有必要要求污染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3.2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用排污费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确立“污染者负担”原则后,如果污染者有能力且自愿自行治理的,排污费仍适用以前的规定;如果污染者要求交由他人集中处理的,排污收费制度就应作相应修正:或征收主体仍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排污费的使用应给集中处理单位保留一定的份额,即使仍实行专款专用,对具体补助对象也应向集中治理的倾斜;或污染者按比例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或集中处理单位缴纳排污费。

环境污染治理的意义篇(4)

[关键词]工业棕地;土壤污染;环境正义

[作者简介]王晓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70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4)01-0066-04

一、我国的工业棕地现状

“棕地”一词来源于英文Brownfields。它作为与“绿地”对应的规划术语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城市规划法律中,而正式的界定则出现在美国1980年颁布的《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学界一般称为《超级基金法》,以下简称为《超级基金法》)中,其后在西方国家传播开来。在《超级基金法》中,棕地是指“废弃及未充分利用的工业用地。或是已知或疑为受到污染的用地”。1994年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将棕地定义为“被遗弃、闲置或不再使用的前工业和商业用地及设施”,这些地区的扩展或再开发会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也因此变得复杂。各个国家对棕地的具体定义会有不同,但是它们都有共同的特点:用地功能上以工业用地居多。空间分布上以城市土地为主,污染程度上存在污染或疑似污染。由于城市发展对土地的迫切需求及现代科学意义上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业棕地治理成为城市发展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

西方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即开始对棕地及其治理进行立法,并在治理实践中不断进行反思,逐步调整棕地治理立法。对工业棕地的再开发和利用起到了规范和指引作用,节约了城市土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保护了土壤生态环境,也降低了市民因工业棕地污染而遭受的疾病和痛苦风险。但是在我国,工业棕地目前仍是一个不太为人熟知的名词,一些媒体出于新闻报道的需要。将这些地块称为“毒地”,而学术界通常将其称为“土壤污染”的一种。无论是哪一种界定,在普通公民的生活中,棕地仍是一个不太受人关注的概念。但是,因工业棕地已经产生了若干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很多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目前。工业棕地治理面临的主要障碍是信息不全面。我国尚无有关工业棕地面积、所处区域、污染形态、污染原因等方面的基本信息。2013年5月,环保部公布了《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其中提到2012年已经完成了中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并没有公布相关结果。因政府信息缺位,学术界现阶段对工业棕地现状的解读,主要来源于一些城市与之相关的侧面信息。如2008年奥运会举办之前。为了实现“绿色奥运”的目标,北京曾在2003年至2008年搬迁了四环内近200家工业企业,这些企业搬迁后,给北京留下近900万平方米的工业棕地。而上海市为举办世博会也搬迁了一大批工业企业,甚至世博会的部分场馆就是建在这些棕色地块上。与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相比,我国其他中小城市的工业棕地信息更不透明,也没有基本数据。

二、工业棕地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棕地治理无法可依,甚至连明确的政策也尚未出台。无法适应棕地治理的急迫形势

现阶段我国尚没有关于工业棕地治理的专门立法。已有环境法律体系中涉及棕地治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出现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1995年制定、2004年修订)。该法第35条对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对于法律实施前已经破产的单位。规定了“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这些规定对我国工业棕地的治理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法规内容过于简略、粗糙,同时也没有颁布配套法规,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而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我国尚未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主要集中在一些规章和政策中,且大多针对农业用地,有关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很少。目前仅有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主要针对遗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作出相关规定,而该规章的法律位阶很低,法律效力有限。许多城市在工业企业迁出后遗留下大量棕色地块,在城市化急速发展的今天,进行棕地治理是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城市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然而因为无法可依,政策不明,阻碍了工业棕地的修复和再开发利用,因此我国急需制定有关工业棕地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现阶段棕地治理市场化特征明显。功利性突出,利益考虑远大于生态考虑

因工业棕地大多处于城市中心区,在地价、房价高企的今天。工业棕地治理在一些大城市方兴未艾。甚至开发商明知是棕地也愿意竟标获得,治理后建成商业或民用住宅向市场销售。一些资本公司也愿意与棕地治理或修复机构合作,共同分享棕地治理后的市场红利。但这些棕地治理的背后。存在一些隐忧。棕地是被污染了的城市土地,除了土壤污染,很多时候还包括深层次的地下水污染。这些污染潜藏于地下,隐蔽周期长,污染风险巨大,想要彻底治理需要较长时间和巨额资金,当然更需要先进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而从我国披露的几起棕地治理案件来看。治理时间多在一年之内,治理方式主要是最简单地把污染土壤挖出来,运到别处填埋或焚烧,很少进行技术处理。甚至有的棕地仅仅是在污染土壤上覆盖隔离土层或薄膜,这样的治理效果可想而知。并非我国缺乏更高端的土壤修复技术。而是棕地投资方不愿意采用周期更长、耗资更巨的其他治理方案,只愿选择短、平、快的方式,尽快利用棕地谋取市场利益。这样的棕地治理可能在短期内达到污染土地的环境修复效果。却与棕地治理的生态效益目标相去甚远。棕地治理需要综合考虑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需要考虑各种污染源的相互作用与污染风险爆发的周期等。简单的异地填埋或焚烧等方式几乎会造成污染转移,或者引起二次污染。而现有的棕地处理方式主要是:在企业迁出(或破产)后,政府将棕地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大多以拍卖方式推向市场,开发商竞得棕地后,进行简单治理,开发为商业或民用住宅销售给消费者。在这一流程中,对工业棕地的经济价值的关注是各方焦点,而棕地上的污染能否被彻底清除,很多时候被忽略了。在现实面前,棕地的生态效益往往被纯粹的经济权衡所遮蔽。

(三)工业棕地治理资金来源单一,缺口巨大,限制了棕地治理的规模和治理程度

工业棕地不同于一般城市地块的最大特征是其已经受到污染或存在污染风险。因此需要在正常的建设程序启动之前先进行棕地治理。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棕地治理都需要大笔资金。我国没有完善的棕地立法,无法明确造成污染的原棕地责任主体,只能简单地在企业迁出或破产后。由政府收回土地,通过招投标方式推向市场。然而由于竞得棕地的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即使其竞价中已经包含了因棕地污名带来的折扣(在信息透明的前提下),以商业利润为主要追求目标的开发商大多也不愿意在棕地治理上花费过多资金和时间。考虑到我国的土地均属公有。开发商所取得的仅仅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和权属的考虑都令开发商选择期限最短、成本最低的棕地治理方案,这也是为何我国的土壤修复技术有一二十种,但实践中用的最多的都是技术含量最低的“挖出异地填埋或焚烧”方案之原因。此外,在信息公开的呼声压力下,棕地经过治理开发投入使用后,市场能否接受污染治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开发后的效益很难确定。这也是开发商不愿意投入巨资进行棕地治理的重要原因。

根据世界银行2005年5月的《中国废弃物管理:问题与建议》,我国大约共有至少5000个棕地。而以北京为例,国内有房地产开发商为治理北京一块工业棕地。初步投入成本超过一个亿。虽然每块工业棕地的面积和污染程度等具体情形不同,无法判断具体的治理成本,但简单计算即可大致估算出治理前述棕地所需资金之巨。

而我国目前工业棕地的治理资金来源,因缺少法律规定,主要是由棕地受让方(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前些年因一些大中城市的高房价支撑,开发商治理棕地的投入在销售房产后仍有收益,但房价不可能无限上涨,随着房价上升空间的进一步缩小,这部分收益能保持还是持续下降甚至无法收回治理棕地成本,也存在不确定性。但毫无疑问。若工业棕地简单治理即投入开发变得无利可图,目前这种由开发商负责工业棕地治理主要资金的模式并不具有可持续性。

三、工业棕地治理路径探索

无论从着手棕地治理较早的美国还是相对晚近的欧洲的治理经验来看,工业棕地治理都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知识的综合治理课题。相对西方国家来说。棕地的概念对我国还是一个较为时髦的新鲜词汇。甚至不少人认为棕地治理只是城市规划部门的工作。其实,棕地治理是一个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并涉及不少利益相关方的复杂问题,其中不仅涉及城市规划,也会利用到法律政策、区域经济、科学修复、环境处理等学科的知识。同时还需平衡各方的不同利益,方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然而目前我国在工业棕地治理方面往往由某一单一学科来进行研究和处理,最终导致了一方面完善而其他方面疏漏的现象。进而产生种种遗留问题。结合西方国家棕地治理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目前有限的棕地治理案例,工业棕地治理路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

(一)逐步制定工业棕地治理法律或明确相关政策

作为一项牵涉面较广的城市土地利用课题,棕地治理应该有法可依:在法律出台困难的情况下,应制定相对明确的行业政策和实施细则指引工业棕地治理工作。为什么需要明确的法律或政策先行呢?因为工业棕地治理大多涉及土地转让,地块经济价值往往不是小数目,其间的法律责任不易划分;此外,工业棕地治理还存在一定风险,尤其是对于已经进行了商业转让的棕地,受让方对棕地的治理意愿、治理程度等都需要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为解决该问题,美国1980年颁布联邦法律《超级基金法》,明确美国棕地治理的主体、资金来源、责任划分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联邦棕地的治理。该法在实施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招致了很多批评,美国就在2002年颁布了《棕色地块恢复法》。该法相比《超级基金法》在棕地治理责任的追究上温和了许多,增加了政府的责任,为预期购买者、临近棕地所有者与无辜土地所有者提供超级基金责任保护;增加对州和地方政府评估与清除棕色地块给予补助;减轻某些小企业主的超级基金责任。美国这一系列有关工业棕地治理的明确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该国的棕地治理工作,使它成为当今世界棕地治理成效最为显著的国家之一。

我国正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设“棕地治理”专章,规定治理主体、治理资金、治理方式、治理责任等。建议由政府承担主要的治理资金,少部分由污染者和开发商承担,以改变目前的单一资金模式。若《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缓慢,可考虑先由环保部或国土部制定相关规章政策,引导棕地治理。

(二)工业棕地治理应考虑环境正义需求,兼顾社会公益和环境公益,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环境正义一词发端于美国,本来专指美国解决环境问题过程中在白人和黑色人种等少数族裔之间的平等问题,但学术界现在对环境正义的界定早就超越了肤色和种族之争,认为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均享有平等权利。工业棕地治理除了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环境问题,无法回避环境正义需求。简而言之。工业棕地治理中的环境正义的主要含义是受影响的周边公众,尤其是生活困顿的底层民众的环境权利和生存、发展权利在棕地治理中应得到充分保护。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深刻的公益性,工业棕地治理中应考虑到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而不应一味追求高利润。我国的工业棕地前身大多是新中国成立后规划建设的化工、农药、皮革、涂料、电镀、制药等企业,伴随我国国企改革的节奏,这些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后纷纷转产、合并、破产等。很多原国企的工人下岗,生活拮据,也更易受棕地污染之害。这些人大多居住在原企业附近,在企业迁出后,这些社区多呈现衰落景象:人口外迁、失业率高、街道破旧、治安混乱,成为现实版的城市“贫民区”,与整洁明亮的新城区形成鲜明对比。毋庸讳言,工业棕地治理给这些居民带来新的希望。因此,在棕地治理过程中,不仅要彻底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还要考虑到这些人能否承担建成后的住宅价格。借鉴国外做法。在棕地治理中可以就近招工,组织这些附近居民再就业;听取他们对治理污染方面的建议;由政府补贴他们购买建成后的住宅;有些工业棕地不适合居住的,可开发成商业场所租赁给部分居民等。若能借助一块工业棕地的治理,完成城市老城区的复兴,实现老工业区的经济新增长,则此治理功莫大焉。

环境污染治理的意义篇(5)

[关键词]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探讨

一、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重要性分析

环境污染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使人们尝到了环境破坏的恶果,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因此逐渐提升,环保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治理做出了硬性规定。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评定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呢?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对提高我国整个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落实环境保护相关举措时,应将地方环境污染治理当做重点工作加以落实,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方面,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是地方环保部门治理环境污染能力的外在反应,是考核地方环保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根据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际,可为环保部门分析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提供参考,促进环保部门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手段与方法,为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的评定

本文采用数据包分析法(DEA)对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进行评定。该种方法实施的原理为利用线性规划将最优生产前沿面求解出来,将其和每一个多投入多产出同类决策单元(DMU)的可能集进行对比分析,获得所有DMU相对效率的测度。

上述公式中x、y、z分别表示投入、产出及权重,而N表示投入变量,M为产出变量,K表示DMU的个数。Fi表示第i个DMU的技术效率。当其数值为1时表示DMU位于最优生产前沿面,生产为DEA有效,反之,生产为DEA非效率。利用该方法对我国地方环境污染治疗效率进行评定,结果发现我国经济发展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而且不同的地区环境治理效率有所差异,但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同时,我国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重视的不断提高,使地方环境污染治疗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三、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提高策略

调查发现,经环保部门及人们的长时间努力,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从整体来看仍不容乐观。因此,为切实提高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应结合环境污染治理实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实施:

1.提高认识,增加投入

地方环保部门应提高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认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首先,结合上级部门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目标,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环境污染治理细则,尤其应明确地区内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定期派专门人员检查其废水、废气、废渣等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一旦发现偷排及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必要情况下责令其停业整顿。其次,地方环保部门应设立环境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尤其应综合分析当地企业生产特点及规律,制定详细的环境污染治理应急预案,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最后,定期组织知名生产企业召开环境污染座谈会,认真听取不同生产企业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所做的努力。同时,给予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奖励,鼓励其再接再厉,争取在确保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充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加强研究,引进方法

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研究环境污染治理的新方法、新思路,尤其应加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交流,借鉴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经验,不断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方面,环保部门应定期抽派相关人员到环境污染治理比较好的地区参观学习,条件允许的话可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出国参观考察,引进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的新思路、新工艺。另一方面,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治理研究部门,认真调查引起当地环境污染的原因及环境污染治理的常用方法,针对环境污染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引进新的方法加以改进,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质量。

3.善于总结,不断优化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因此环保部门应善于总结,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途径。首先,环保部门应建立常见环境污染情况档案,列出针对性治理方案与方法,为后期治理类似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指导。其次,总结环境污染治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状况积极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法,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质量奠定基础。最后,认真分析不同环境污染特点,从治理效率、治理时间、治理成本等方面入手,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细节,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4.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定程度上受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影响,因此,环保部门应注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一方面,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做好铺垫。另一方面,鼓励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不断鞭策工作人员充分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四、总结

环境污染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怎样在确保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上,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环保部门及生产企业应深刻思考的问题。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增加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人力、财力方面的投入,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斌.环境污染治理与规制博弈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董文福,傅德黔,努丽亚.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发展及存在问题[J].中国环境监测,2008,04:87-89.

[3]刘超.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02:96-104.

环境污染治理的意义篇(6)

关键词:农村;环境法;政策

我国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表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也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农业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农业生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退化加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如何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如何防治农业环境污染、逐步改善农村环境,如何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使农业生态环境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是关系到农业能否持续发展重要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应针对当前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加强我国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和农民群众等广大公众环保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环境保护是我国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很重要的领域,也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薄弱环节,农业环境破坏及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村的发展的后劲。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土壤污染严重、土地质量退化,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给食品安全构成隐患

由于长期的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以及工厂企业“三废”超标排放,导致我国1.5亿亩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呈现重金属与有机物复合污染的复杂情况,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欠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农药中毒的人数占世界同类事故中毒人数的50%。1995~1999年黑龙江、江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发生药害2000多起,药害面积达200多万亩,经济损失达5亿多元。

工业和生活污染导致的环境酸化问题也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环境。酸雨(pH<5.6)从1985年的约175万km2扩大到1993年的280万km2,受重酸雨(pH<4.5)影响的区域由1986年重庆和贵阳等局部地区至1993年扩大到南方广大地区。环境酸化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如森林、草地的衰亡,土壤酸化板结,农作物减产等。

农膜污染的面积也逐年扩大,1995年已达到64913万公顷,农膜年均残留率约20%,平均每公顷达60公斤。

2、农村水源污染问题突出,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农业生产以及畜禽养殖导致的水源污染日趋严重,难以有效控制,造成湖泊等水体的富营养化,使之失去生产和生活的使用价值,水源污染还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甚至食品污染。

农村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全国1995年是1978年的4倍。2003年的每亩化肥投入量从1980年的每亩12.3斤(折吨量)提高到43.1斤,比1980年高出348%。而且,目前盲目偏施化学氮肥,氮、磷、钾比例失调的现象比较严重,且化肥的利用率只有30%左右。大量化肥流失,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的富营养化,成为水体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我国农村养殖业排污量剧增,目前畜禽粪便的农业利用减少,畜禽业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加重了养殖业与种植业的脱节。畜禽粪便的还田率只有30%多,大部分未被利用。湖北省每年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约2亿吨,其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是工业和生活污水的5倍以上。

农作物秸秆污染。我国每年秸秆产生量约6.5亿吨。由于缺乏能在短时间内大量消耗秸秆的经济实用技术,且产业化水平不高、出路不畅,造成秸秆的大量焚烧和废弃。不仅浪费了生物资源和能源,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和水体,给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影响。湖北省每年产生约3000万吨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不到40%,很多都直接焚烧,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

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水土流失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使4540万hm2耕地受损,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34.3%。水土流失从黄土高原向其他地区如我国西南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以及华北地区的扩展,使我国可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从而危及我国粮食安全。

在南方省区的丘陵与山地(母岩以花岗岩、砂岩、砂页岩、红色粘土及碳酸盐岩类为主),以水蚀形成的劣地及石质坡地为标志的土质与石质荒漠化土地,呈小面积斑点状分布的型式,当地群众常以“红色沙漠”、“白沙岗”、“石漠”等名词以形容其土地退化。其侵蚀方式以面蚀及沟蚀为主,在花岗岩地区还有水蚀与重力侵蚀共同作用的崩岗侵蚀,在碳酸盐岩类地区溶蚀是主要的侵蚀方式。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村生存环境恶化,威胁农民健康

据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农村有3.6亿多人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城市工业的转移,导致近郊污染加重;村镇及工业建设无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使得农民生活条件雪上加霜;小作坊式工厂工作环境恶劣且缺少防护措施,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

据2005年做的典型调查,9省三县74个村105项做了调查,其中40%村庄没有集中供水,60%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40%的村庄雨天出行难,晴天是车拉人,雨天是人拉车,90%的村庄没有任何消防设施,90%的垃圾是随处丢放(访谈者认为:“显然这样一种人居环境是不能容忍和接受的)。

5、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增多,环境污染引起的矛盾激化

尤其是工厂企业的“三废”排放和污染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日趋增多,农民往往难以寻求法律途径,而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而且,有关环境纠纷往往涉及者众多,处理困难,例如屏南榕屏化工厂造成屏南县溪坪村环境污染,1700多村民身心健康、财产损害严重,事件、纠纷与诉讼历时十多年难以解决,等等。

(二)造成农业环境问题的原因

农村环境问题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因素仅为农村环境问题的形成提供了外在条件,而人们不合理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活动及其他有关社会经济因素,才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

面广量大的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不可降解的塑料薄膜,以及日益增加的畜禽养殖业排泄物所带来的污染。化肥、农药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有见效快、效果高、面广等特点保证了作物的增产丰收,减轻了劳动强度,降低了人工费用,因此,使用种类日益繁多、范围日益扩大、用量增加。但是,由于低效率的或不合理的使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乡镇工业污染不断加剧

乡镇工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农村地区脱贫致富、安置富余劳动力,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致使乡镇企业在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生产技术、方式和生产工艺落后,许多采用土法生产,生产能力低下,设备陈旧,乡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跑、冒、滴、漏”严重,资源和能源消耗高、浪费大,“三废”污染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近忧和远患。乡镇工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已接近或超过50%,已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另外,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还有反弹现象。

3、农村的贫困伴随着落后的生活方式

不少贫困的农村地区都缺少燃料,由于没柴烧,不少地区挖草根、剥树皮、折树枝甚至乱砍滥伐,在一些地区,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部分地区覆盖率不足5%,甚至在1%左右。由于粮食与燃料的压力,贫困地区人民居住在这一特殊环境中,受环境条件的限制,商品经济难以发展,为了生存不得不以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靠山吃山”,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盲目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且,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传统生活习惯的改变,农村生活废物的种类、数量都不断增长,包括塑料袋、快餐盒、废电池等许多难以降解的物质,但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生活废物的收集处理设施远不能满足需要,大部分农村既没有垃圾存放点,也没有处理场所,农村生活废弃物随意排放,最终成了污染源,严重地污染了水源和土地,有些农村“脏、乱、差”现象突出。

4、工业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的转移

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加重了农村的环境污染。在农村,工业固体废物占用农田、侵占河道、随处焚烧等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但是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工业固体废物(很多是危险废物)长年堆积,而固体废物处置标准不高,管理不严,不少工业固体废物仅仅做到简单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2002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1996年到2002年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由此而污染的农田已达100万亩,加重了耕地矛盾的突出。

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盲目追求经济的发展,重开发利用,轻生态保护,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少数地方农村的小矿点林立,有的甚至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废渣石乱倒乱弃,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突出表现为粗放式的资源开发方式导致资源的浪费、植被生态破坏、地层塌陷和水土流失。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万吨煤塌陷率就在1000m2~3000m2间,平均塌陷率为2000m2。

5、环境保护机制与制度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城市,而极少关注农村,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存在严重问题,使得环境保护工作在农村缺乏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保证。

(1)在农村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发展观。广大农村的基层领导和基层组织在加快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温饱奔小康的同时,往往忽视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受到的宣传教育的机会较少,缺乏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同时也缺乏遏制环境污染的主观能动性和权利意识。

由于贫困和发展落后,使得农村地区对农业的依赖程度较大,贫困率高、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加上机构能力比城市地区薄弱,严重制约农村地区的发展,而长时期的不良土地利用方法和不正确的发展战略,最终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又加重了贫困。

(2)落后的农村环境,主要是由于城乡之间环境差距不断加大,这是现实制带来的,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由于长期存在的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以及不适当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使得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表现更为突出,其实质在于城乡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作用,是农村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

由于长期的城乡分割,使得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比较缓慢,大量人口被滞留在农村,从而加剧了农村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我国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很多农村居民无论从绝对意义上,还是从相对意义上,都还处于贫困状态,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和改善生活的压力,从而无力顾及污染控制;在二元社会结构的作用下,农村的产业结构过于单一,农业是主要产业,相当多的人是以农业为生的。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增加了面源污染的控制难度;面对差距悬殊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村中的精英分子竭尽所能流向城市,从而导致农村中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掌握环境知识的能力较弱,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这是农村面源污染失控的一个重要背景。

(3)农村与乡镇建设缺乏环保意识,规划布局不当、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致使环境综合质量低。农村与乡镇在发展中,土地规划使用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不充分,没有合理处理好工业区、居民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关系,形成工业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区混杂的局面,致使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造成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有的农业与农村环境建设缺乏规划。农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随意性大,农业废弃物随意排放,常出现“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局面。并且,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

(4)农村环境管理缺乏有效的综合管理机制和制度,环境监督管理、保障体系不健全。对于量小、面广、变化快、差异性大的农村环境污染源,我国环境法还缺乏有效的防治机制和制度。而且,农村环境治理的范围广,牵涉的部门多,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而按照现行的分部门监管体系,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的综合管理系统。同时,农村的环境保障体系仍比较薄弱,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能力建设不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队伍、执法手段、资金都很缺乏,而由于农村地大面广,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发生在广泛地区,发现困难,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管或执法时往往力不从心。同时在农村也缺乏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机制、途径与基础。因此,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困难。

(5)农村环保执法的监督机制需要建立。随着环境执法的发展,监督机制显得更加重要,它是保证环境执法依法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环境执法责任机制、执法监督机制、权力制衡机制的建设还十分不足,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制度性保障。

二、我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一)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

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组成。主要包括:

1、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条)。

2、法律。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对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作了基本的规定;《农业法》(2001)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矿产资源法》(1996)等环境资源法律也对农村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3、行政法规。主要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土地复垦规定》(1988)、《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等。

4、地方法规。例如《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5日公布施行)等。

5、部委规章。例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等。

6、地方政府规章。例如,《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人民政府令第180号,1999年9月1日施行)等。

7、其他政策法律规范性文件。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村面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措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等。

(二)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的主要内容

1、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规定

《农业法》(2001)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规定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善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向农村转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组织编制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这项涉及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准备用1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基础。

2、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197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农业法》(2001)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水污染防治法》(1996)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三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将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1995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加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要求,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首次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管理范围,强化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第四十九条)。既将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避免出现法律调整空白;又可以考虑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控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条件,通过授权立法方式交由各地自行规定。

3、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三、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的政策法律思考

近年来,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做出了“要启动全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曾培炎副总理2005年4月提出,要统筹城乡环保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国务院在最近发出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专门提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国家近年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今后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将有几项重大举措:第一,启动农村小康建设环保行动计划。用5至10年时间,使农村现在的水源地、垃圾污染、土壤污染等一些重要环境问题要有比较大的改善。第二,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力度,大力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从而使当前农村环境条件和社会基础比较好的一些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可协调发展。第三,结合我国当前“菜篮子”基地的建设,加大对“菜篮子”基地建设的环境管理,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好环境方面的有关工作。第四,加强有关法制法规的建设,特别是针对当前规模化养殖以及相关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今年要在立法方面加强工作。旨在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启动。江苏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成都市、湖南省常德市、安徽省绩溪县等已不同程度开展了示范试点工作。

为了促进城乡环境的协调发展,应根据农业和农村的特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村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认识,依法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落实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要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将农业生产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纳入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范围。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农业法的规定,把农业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资金,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废渣、粉尘、恶臭气体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各级环境保护和农业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将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纳入管理工作的内容,指导和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强化各项农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

走城镇化发展之路。建立垃圾清运及集中处理系统,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规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帮助农村建立垃圾存放池、公共排水道、生态厕所等,使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指标纳入领导年度目标考核中去。

(二)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走生态农业发展之路

循环经济是生态保护型经济。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实现农村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应用循环经济的运作规律来防治农业点源和面源污染;二是以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通过打造各种循环经济链条,走“优质、高产、高效、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道路,从根本上降低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保护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大力扶持建设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化废为利的生物科技企业;推广养殖场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促进粪便还田;

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推行“猪—沼—果(草、渔)”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实现废物综合利用和零排放。目前,在农村污染中,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较为严重,可以说养殖污染已是农村水源污染的主要因素。对此,各地都在积极寻求对策,在国内也已有不少“变废为宝”的办法,如用畜禽的粪便生产沼气,制成有机肥,提高林地单位面积综合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林、牧协调发展的林农牧复合经营工作等。

(三)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应将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制订、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与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关于进行修订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修订,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同时,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发展,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农业环境标准。加强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环境无害利用的规范,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强制淘汰工艺设备制度、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禁限制度等,有效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对违反该法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抓住重点,大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

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紧紧抓住土壤污染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环境:(1)申报登记,明了情况。要加强土壤污染源的申报登记与调查工作,摸清农村土壤污染物的产生来源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污染者依法提出监督管理要求。(2)规范颁证,严格监督。从事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对违法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3)制定预案,防范事故。应当抓紧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由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强制应急措施。(4)严格控制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城市垃圾、工业废物的污染;对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五)建设机构和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网络,同时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环境管理人员,加快农村环境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环境污染治理的意义篇(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39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东中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

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国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21秘书网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十六)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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