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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区别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10 11:05:00

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区别

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区别篇(1)

关键词: 特许经营/商标/商号/许可使用 

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用和保护主要是涉及商标和商号,其存在和运作并非仅影响内部关系,还会关乎外部关系。而且,由此类关系形成的纠纷也是特许经营中的常态。因此,明确商标、商号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地位,对于特许经营体系中商标和商号的具体运用和保护至关重要,本文就此加以阐释,以供参考。

 

一、特许经营与商标、商号的关系

 

特许经营大致可分产品销售和经营模式两种形态,但无论何种一般都离不开商标的许可使用。亦即商标许可使用是特许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

 

产品销售的特许经营是被特许人经授权以特许人的商标销售产品。如被特许人自造产品而欲将特许人的商标印制其产品上予以销售,则自然需特许人授权许可;如产品由特许人提供或向各被特许人(如专卖店等)统一配货,则依“ 权利用尽”原则,被特许人销售印有制造人商标的产品无须再获许可。但须注意的是,如专卖店将制造人商标使用到自己经营活动中,如在营业招牌中使用、作为企业名称等,则须经制造人许可,也恰是因此才须在双方之间建立商品销售的特许与被特许关系。[1]否则此类情况属我国《商标法》第52 条( 五)规定“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帮助被特许人建立一套源于特许人的独特经营模式。也就是说,特许人将开发创建( 往往已由实践证明其运行成功)的经营模式复制于被特许人的商业活动中,为此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付费。通常,独特的经营模式是由一系列诸如企业形象、经营理念、营销手段和店铺设计等因素综合而成。这种经营模式的复制是围绕着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展开,其宗旨就是促进商标的良好声誉实现最大化。从这一角度看,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商标既是其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否则,特许人将独特经营模式传授被特许人就成了“ 为他人作嫁衣裳”。因此,特许人除为收加盟费外,更重要的目的是提高品牌知名度,使之迅速地在其他地区和市场被公众认可。

 

以上分析在说明商标许可使用在特许经营中核心地位的同时仍有两个疑问须澄清。一是产品销售特许经营是否也涉及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答案应为肯定。因为,如供应商对经销商不能提供较全面的商业运营指导(涉及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则他们之间就仅是单纯的经销关系,而非特许经营的关系。所以,产品销售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的区别更多是一种商业特征的描述,[2]而特许经营法律的适用关键应抓住其法律特征的共性,这也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未对产品销售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分别规定的原因所在。二是商号的许可使用在特许经营中的地位如何?它和商标许可使用有什么关系?以下对此作进一步分析。

 

的确,基于商号是经营活动的标记之一,具有可识别性的特点,各国法律在定义特许经营时,一般都将商号和商标并列作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对象。[3]但在我国,商号的特殊性将使之在作为特许经营授权使用对象时遇到难题。

 

在作具体分析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商标和商号的基本区别。商标作为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主要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类。商号( 或称字号)是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4]是商号权人用来在经营活动中表明其经营者身份的标记。商号和商标的不同主要有二.一是使用目的不同。商号是用来区别不同的主体,而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但法律并不排斥某个标记同时用来区别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如“ 可口可乐”。二是排他性的内容和强度不同。在我国不注册的商标虽可使用,但无“ 排他性”,一旦注册,则在全国范围内具有“ 排他性”,其内容是禁止他人对该商标作“ 商标式的使用”。[5]商号实行强制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使用。商号的排他性仅在企业名称获准登记的规定区域内获得排他性,其内容是禁止他人对该商号作“ 商号式的使用”。[6]

 

鉴于商号“ 排他性”的特殊性,尤其是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商标和商号的“ 排他性”能否以及如何扩张问题的不同态度,使商号在成为特许经营许可对象时产生不便,降低了其在特许经营实践中的价值。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注册商标“ 排他性”的局限及其扩张。注册商标“ 排他性”的局限有二:一是仅针对“ 商标式的使用”,而对将别人商标用作商号或其他用途的问题缺乏直接处理依据;二是仅针对相同和相似的产品或服务,而对将别人商标用作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商标,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不同或不相近似,应如何处理也须进一步确定。但《商标法》第52条第( 五)项的概括性规定突破了上述局限。[7]据此,不管何种行为,只要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都可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还做了补充细化规定,涉及的行为可分两类。一类是可突“破商标式使用(”即上述局限一)而被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另一类是为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专用权不受上述两局限而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1)认为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区别篇(2)

1、人民路的建材商业街

2、以中山东路及中山西路为中心的建材商业街

3、香江家居建材大市场

4、天一园家居广场

5、凯震建材大市场

6、四方园建材家居广场

二、各片区分布状况及商业特征:

1、人民路片区

a.人民路经营户沿街分布,店面较小,均在15m2左右,主要经营瓷砖、地板、门类、洁具等

b.该片区已有二十来年经营历史了,在消费者中印象较深,但因店面较小、档次较低、商业形象差,已形成不了市场效应。

2、中山东路及西路片区

a.该区商户沿街分布,由经营户自发性组合。中山东路2001年初始经营,由于入驻的经营户多,市场形成周期较快,在2003年市场经营形成一定气候。中山西路为东路的延伸,后又逐渐向井冈山大道北南侧蔓延,该市场在消费者中形成较深印象。

b.属中心城区,人流量较大,主要以灯具、五金水暖、低压电器、板材经营为主,目前经营状况相对较好。

c.由于没有统一规划,经营较零乱,没有停车场地,且城市建设道路拓宽后,人行道变狭小,消费者购物不方便。

3、香江家具建材大市场

a.位于城南井冈山大道46号,市场建筑面积2300

m2,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由214间商铺和大开间的二楼商场构成,于2000年建成开张;二期由一、二楼大开间的商场和三~六楼商务公寓构成,并于二oo六年五月全部完工。

b.一期二楼和二期一、二楼主要经营家具,其余为建材、厨卫洁具、装饰材料等经营场地。

c.一期二楼是较早的家具市场,有一定的名气,现经营设施已显陈旧。目前该市场向太平桥延伸,经营不锈钢材料、铝材批发,商铺不多,但交易量大。

4、天一园家居广场

a.位于韶山中路,占地面积2万m2,营业面积1.3m2,于2004年10月8日开业。

b.该场地为商住式建筑结构,一楼为经营店铺,目前有30家商户在经营,主要经营商品种类为家具。

5、凯震建材大市场

a.位于××大道与韶山西路交叉口处,营业面积3万m2,首期推出170间商铺,于2007年10月1日开业。

b.主要经营建材、家装饰品等。因进场商户免两年租金,故无空置商铺;近期有6000

m2仓库推出使用。

6、四方园建材家居广场

a.该市场位于××大道正丙角,2006年8月开始建设,占地面90亩,营业面积76000

m2,总投资人民币2.1亿元,于2008年8月1日开业。

b.一层共有商铺323间,按商品类别分七个区:板材、线材、油漆涂料区、陶瓷区、地板区、建材超市区、管材、型材、顶材、小五金区、石材区、卫浴区。二、三楼主要经营家具、厨具等。

c.初具规模,一层近300间商铺已开张营业,37000m2营业面积已装修,地下层3000

m2仓库近期推出交付使用,市场定位:以建材家居为主,形成赣中地区最具规模、最有影响力的、集展示、交易、信息、仓储、服务为一体的建材家具贸易集散中心。

建材家具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组织化程度低,存在散、乱、差、小现象。全区建材家具市场大小七个,由商品市场整合运作产生,存在着散、乱、差、小现象。散:七个市场盲目发展,难以形成中心。乱:人民路和中山路片区由于没有统一规划,经营的商品种类比较杂乱。差:购物环境差。经营户经营在场地内切割瓷砖、金属材料,送货车辆随意停放。小:临街的店铺面积小,特别是2007年城市建设人民路和中山路主车道拓宽后,人行道变狭小了,这些地段商户经营也自感没有以前方便,也无发展空间,已不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

二、管理模式滞后,缺乏市场整体推广意识。目前我区较大的建材家居市场都是开发商在市场内建设若干单个商铺,然后或出售、或出租、或出售后市场代出租、或业主购买后出租、自营;经营户租赁(购买)商铺自主经营,市场统一管理,业界称为“摊位制”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往往经营与管理相分离,特别是市场始建初期,采取初始的物业式管理模式,管理停留在保安、保洁服务水平,缺乏现代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且市场整体经营、品牌意识不强,难以发挥大市场优势。

三、商品价格透明度差,售后服务不规范。建材家居商品的消费具有特殊性,绝大部份消费者都是首次消费,对这些产品缺乏辨别能力,精明的消费者货比三家后,往往是卖方出价,买方砍价,价格透明度差,出现同一商品价格在不同的市场差距很大的情况。价格不透明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市场竞争也处于价格竞争低水平。售后服务也打折扣,推销商品时把商品说得天花乱坠,一旦货物出手,商家自己就变成“上帝”,消费者想要退货比登天还难。

几点建议与思考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超市化经营模式。与市场“摊位制”经营模式相比,超市化经营更具有全新的经营方式:商品全部统一采购、统一经营、统一定价、统一销售、统一配送、统一结算,提供导购、网上购物、加工定制、无理由退货等特色服务。超市化经营提供了优质的产品、合理的价格和完善的服务,目前在全国很多城市大行其道。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改变,建材家居超市会越来越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二、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随着四方园家居广场的开业,标志着我区的建材家居市场的硬件设施上档次、上规模,而市场的治理模式、经营理念、营销策略成为当前需要提高的重要软件因素。提升软件因素一是市场发展定位要高,要以立足吉安市、面向全省、辅射周边的高度,打造江西省的知名品牌。二是明确经营模式:市场化经营、商场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就是摊位商户自主经营,商场化管理就是把市场当作商场经营管理,是经营与管理相结合,要把商户自主经营、市场经营和管理相结合,三管齐下。三是建立完善质量与服务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培训,持证上岗。

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区别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现行城商行的发展模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以及银监会政策的调整,城商行在国家积极推动虚拟经济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形成了跨地区发展模式、IPO挂牌的特色定位发展方向、联合重组发展模式、整体买断发展模式和区域内的创新发展模式等。

二、城商行发展模式的特征

1.突出自身特色,差异化发展

城商行在展现小型银行特点、促成国内不同银行间的差异化发展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深入挖掘传统优势业务形成带动优势。第二,开发新业务品种形成比较优势。第三,抓住未来产业发展热点形成战略优势。第四,凭借远见投资者综合实力形成区域特殊服务。

2.准确定位,服务小微

自2010年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以来,在政府监管引导和市场内在竞争的双重影响下,城商行开始调整自身战略,逐渐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由此表现出了“多措并举、全面推进”的新面貌。

第一,产品创新步伐不断加快,适应小微企业特点、满足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与推出。

第二,城商行积极推进发展模式更新和体制优化,针对小微企业困境,特别打造服务小微企业的体制机制,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并提供特色产品与服务。

3.增添业务品种,提升服务功能

在全球化步伐加快的同时,我国的金融市场需求也日趋多样化、高端化、特色化。国内银行也不断借鉴国外经验和创新发展模式,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城商行作为一种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产品类型少,服务能力不强,对大型客户投资缺乏动力以及融资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在改善自身经营模式和控制风险的同时,主动争取新型市场业务的准入资格,也由此扩展产品服务种类和加强创新力度,保持特色,提升服务水平。

三、国内城商行发展模式的弊端

第一,在经营方式上过度倚靠信贷投放拉动发展的单向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城商行必须重点研究探讨以本区域为主导,以质量和服务效益为中心的新型体制。第二,在盈利模式上过度依赖银行存贷款的息差是不可持续的,城商行必须探讨业务品种更新与经营方式的转型,要更加注重通过服务产生的效益提升综合盈利能力。第三,在客户市场方面,过度面向大公司投资者和大项目是不可持续的,城商行必须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广大市民的基本点上,提供新型金融产品和精品服务来推动发展模式的优化升级。第四,在发展方向上瞄准宽而广的跨区经营是不可持续的,城商行必须注重实现在本区域内的发展壮大与经营创新,着眼于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在内容中增加产品类型和服务特色,在形式上,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特色经营之路,以此来提升核心竞争力。

四、推动国内城商行发展模式转变的策略

1.构建风险管理体制

“风险先行”是城商行发展模式转变的必经之路。其要求就是将风险管控作为转型发展的基础,由此推动城商行的持续经营,以此实现风险控制,达到双赢的发展模式。因此必须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对主要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关注风险事前、事中、事后评价的全过程,并建立起风险辨别、评估、预警和报告的全方位的体制机制。

2.特色经营策略

城商行在实现经营创新和区域差异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立足当地实情,瞄准小微企业市场前景和广大市民需求,继续巩固和深化经营战略,保证完成“对口中小企业,服务广大民众”等具有城商行自身特点的经营理念和独特的竞争力。

3.产品领先策略

产品领先是城商行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市民、服务地方实体经济的核心,只有具有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特色产品和服务,才能实现满足中小企业客户需求,也才能实现地方特色经营、不同银行间的差异化的发展模式。

4.社区银行策略

中小城商行的体制机制创新,在其性质和经营环境的影响下,应积极学习西方模式,如社区银行。中小银行跨区域发展是其成长的壮大的必经之路,城商行的跨区域发展也应在你政策引导和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双重背景下实现发展模式以及体制机制的创新。

5.并购整合与IPO策略

城商行可以探索独立IPO、强强联合IPO、并购整合IPO等多种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模式,最终实现跨区域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服务社区、服务小微企业,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经营,将创新带来的规模化效应不断向外延伸,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曾建中,罗建.十二五时期城商行发展模式转型路径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1,06:61-66.

[2]黄云.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区域性发展研究[D].湖南大学,2011.

[3]张润.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模式分析[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4]梁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5]袁丹.中部地区城市商业银行效率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2.

[6]钟月飞.城市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2012.

[7]李明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模式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8]冯艳丽.城商行跨区域经营收益与风险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区别篇(4)

关键词:商业地产 运营模式

一、我国商业地产发展现状

商业地产,顾名思义, 作为商业用途的地产。以区别于以居住功能为主的住宅房地产,以工业生产功能为主的工业地产等。 商业地产广义上通常指用于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形式,从经营模式、功能和用途上区别于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地产形式。以办公为主要用途的地产,属商业地产范畴,也可以单列。国外用的比较多的词汇是零售地产的概念。泛指用于零售业的地产形式,是狭义的商业地产。商业地产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购物中心、超级购物中心、大卖场、商业街、主题商场、专业市场、写字楼的统称。

随着我国陆续在房地产行业推出各项严厉调控政策,房地产行业受到一定的打压,但商业地产未在各种调控政策之列,呈现了自己独特的发展态势。

1.商业地产政策宽松,成交量稳中有升

2010年楼市调控政策次数频仍,力度也是前所未有,但据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报告,12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4%,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并未达到预期效果。2011年伊始,新一轮的调控政策序幕就已拉开。

新“国八条”的出台将“限购”推向了顶峰、房产税以及各种金融信贷政策,使得住宅市场的投资空间进一步紧缩,然而商业地产却未在此次调控之列,在通胀压力越来越大的预期下,商业地产投资价值再次提升。

从一些成交数据可以看出,在新政出台前后几天,商业地产成交量大幅上升。

在调控升级、楼市前途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商业地产可谓生机盎然,受到更多投资者的青睐。种种迹象都让投资者相信,2011年的商业地产成交量将再攀高峰。

2.轨道交通网络的发展也快速扩展了商业地产

目前中心城区已无更多的土地进行大型商业项目的开发,人均商业面积已经趋于饱和。而随着人口逐步向中心城区以外迁移,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与住宅开发类似,商业地产将有外延式发展的趋势,随之形成的将是商圈多中心局面的形成。

除了外延式发展外,专业化是商业地产发展的另一趋势。专业市场的发展依托于城市的辐射能力,随着跨区域高铁网的搭建,以及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许多城市在物流方面的能力在逐步增强,城市地位在提高,这都给专业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二、我国商业地产的运营模式及利弊分析

1.整体租赁不售产权的经营模式

在物业建成后形成独立产权,通过招商合作,以租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运营模式,有利于统一的经营与管理。商业地产以出租作为惟一运营模式时,项目可行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先通过融资筹措到足够的资金,使该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

这种模式,优势是:产权、租赁关系明晰、简单;无违规之嫌,操作安全简便。推广费用低;固定资产的增值;不需设立专门的经营公司和配备专业的商业人员;物业可进行抵押贷款,有利开发新的项目。劣势是资金回收有限;对开发商的社会公关能力要求极高;为了获得高质量的租赁企业,收益一般较低;.租赁期较长,物业升值后,其套现难度较大。

2.分零租赁不售产权的模式

国内采用这种模式的商业地产一般称作大型购物中心或大型购物广场,其规划设计与经营管理都应在统一的组织体系下运作,而尊重顾客选择权使其能够实现一次性满足的需要,拥有足够数量的停车场地则是其主要特点。

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全业态的一站式购物服务能够吸引各个层面的消费者,争取到最大的顾客群;作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易吸引政府及大众的关注;世界发达地区的大型零售商进入国内市场,使开发商在招商时有更多的选择;专业的经营管理使商业的地产的后期经营可以获得卓有成效的良好效果;劣势是在政府职能不明晰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常常不按经济规律运作,不讲经济效益;容易脱离自身的融资能力;开发商需要有专业的管理人才或是将建成后的商业地产交给有管理经验的专业管理公司;相关人才的紧缺;客观市场条件的限制;商业地产的前期策划有一定的难度

3.整体租赁,零售产权的返租模式

产权式商业物业是指由专业的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而物业产权为了回笼资金的需要实行拆零销售,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可以实施分离,用于从事商品销售、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它主要区别于产权未进行拆零销售的商业地产。

此种模式的优势是管理型商铺集合了产权式独立商铺易回收资金的优点和大型购物广场统一进行商业管理的优势;使业主回避了市场形成初期较大的经营风险;有助于各经营商家入驻前对项目整体营运风格、发展前景的了解和预测,做出正确的决策;既避免了临街式独立商铺的无序经营,又回避了shopping mall对面积和经营业态的规模化严格要求;此种模式的劣势是投资回报合同期较长,合同期内的发展状况难以预测;投资回报合同期满后的未来前景难以预测;对于多层的商业物业来说二层以上的商铺销售难度大,投资者风险高;需要寻找有实力的管理公司来负责商场的经营。

4.分零租赁经营,零售产权的模式

分零租赁经营零售产权是一般中小型开发商在开发低层商业楼盘和商业步行街的作法,它一般将营业用房分隔成10一50平方米的小型独立商铺,既方便销售产权,又不影响经营,商铺由业主自营或自租。产权和经营权直接分散到客户,滞销商铺则可作为开发商自营物业。

此种经营模式优势在于对于开发商而言资金压力小、运作周期短、短期回报高,相对来说长远的;开发商不必拥有商业的商业人才,也不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与商业;产权非常明晰;完全的物业控制权,可出租还可经营而且易变现;对于开发商的招商能力要求不高。此种经营模式劣势在于:各个商铺经营权完全分散,开发商或管理公司很难控制;其适应面较窄。

5.零租零售与整租不售两种方式混合的模式

部分只租不售、部分又售又租,出租部分起示范作用,以租带售。这种混合运作模式近两年刚刚兴起,它通过分零销售物业部分区域的黄金商铺产权回收项目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投资,并由投资者自行出租或自营,其余物业成为开发商的自有物业,引进大型超市、建材家具家居广场或百货公司保证巨量的人流和经营格局的统一。

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这种经营模式做到了强强联手,通过各种品牌组合,产生经营优势,有效控制了经营风险,增强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通过一层高价商铺的分零销售,开发商基本即可保证回收项目总投资;世界发达地区的大型零售商进入国内市场,增加了开发商的招商选择;此种模式的劣势是:主力经营超市与精品百货的客户群体不重合,投资者风险较高;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他们很难在与这样的大型零售商为临的情况下经营同样的商品,其经营的商品品种必然会受到限制。

三.对策和建议

商业模式的运行发展应遵循自身的规律,结合本国国情,对后续商业地产的发展模式提供以下对策:

1.先设计后销售。先与企业签订订单,再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设计。

2.开发新的模式,注重产品定位。商业地产要与住宅市场区分开来,注重用商业管理方法来开发商业地产,注重产品定位,让产品合乎市场和企业发展要求。

3. 应该拓宽商业地产项目长期资金的融资渠道。

参考文献:

[1]吴刚.中国商业地产路在何方[J].市场研究,2010,(10):5-7.

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区别篇(5)

【关键词】 价值网 电子商务 社区服务连锁

一, 引言

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2007年6月,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共同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创新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以促进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为着力点,面向发展前沿,立足自主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务求实用高效,探索多层次、多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走出一条有

② 建立“社区服务连锁经营网络”

由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和投资商共同建立“社区服务连锁经营网络”。以成都市为例,仅成都的城乡社区就有三千多个,每个社区一个独立核算的小网店,太分散。要整合社区资源,从法律角度上看,只有市社区服务中心是唯一可以明正言顺地承担此任的事业单位。投资商将和市社区服务中心共同建立“社区服务连锁经营网络”,其架构简图如下:

其中,社区连锁店由社区和投资商共同出资建立,社区占49%的股份,独立核算,人员主要从社区中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中招聘,这样既能解决社区人员就业的困难,又能减少企业运营的成本。

③ 组建“供货商商会”

以大型国企牵头,组建“社服连”供货商商会,下按不同类别商品和服务,分设分商会,凡合法的大、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加入供货商商会;凡商会会员都可以免费利用“社服连”终端营销网络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社区店一般只收取2‰~10%的代销费。供货商商会的行业自律式管理,因假冒伪劣产品会直接损害大多数供货商的切身利益,将很难通过商会的审查。即使有个别商品混入,也很容易被同类商品的商家发现并举报,能及时查处,避免损害。形成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以供货商自律式管理为主,受社区居委会管辖下连锁经营的社区小网店大连锁制约的创新模式。

3,社区服务连锁模式的前景

(1) 社区服务连锁经营模式的优势

采用智能化电子商务和强大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系统与社区落地接待、配送相结合的网络销售终端渠道,营运成本很低,具有低费用优势;点多面广,以成都市为例,“社服连网络”遍布成都19个区市县的所有社区和农村,方便消费者在家门口就近购买,并可实现足不出户购物;生产厂的产品通过免费的庞大的终端网络营销渠道,低成本直接面向消费者,零售价格低廉;社区网店只收2‰~10%的返点,结账快不拖欠,以诚信经营与厂家和消费者形成良好的共赢关系;是众多供货商自己的最佳网络直销渠道,供销双方合作愉快;超市最大卖点是自组产品销售,社区连锁可自组区县农村专合组织加工质优价廉的小食品和农副产品直销;社服连是社区居民自己的店,与社区居民心连心;3.5万再就业人员的家庭本身,再加上其亲朋好友、老邻居、老同学、老同事和弱势群体同情者的支持,就足以构成一个非常庞大的消费市场;查询和对比价格方便,多种便捷的购物方式,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就能解决所需的商品和服务;免费送货上门、验货无误后才刷银行卡或付现结账,省事、省心、省钱;网上展示不受数量限制,可以提供消费者需要的全部商品和各种服务,“一站式”解决得非常的彻底。

(2) 社区服务连锁经营的劣势

社区连锁店虽店多面广,但店堂既小又简陋,网上展示商品不如现场直观;销售人员文化程度低,专业知识较差,向顾客介绍或回答咨询要依靠网上资料或由专业毕业生上门解答,不大便捷。除常用的主付食品、日用品外,选购的商品不能马上拿到;预约送货上门时间如遇意外有事出门,需再次预约。

(3) 社区服务连锁经营的前景

借助社服连扩张,可抢占市场带动产业发展。以四川省为例,在产能相对过剩的时代,四川要工业强省,不仅要通过城乡统筹,提高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培育市场;还应立足成都,面向全国尽力抢占市场,以市场繁荣带动产业发展。终端市场的需求决定着生产的定位,针对市场的需求生产适销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进入庞大的社区消费终端市场,减少中间的流通环节和时间,降低运营成本,增强成都、四川产品的竞争能力。

四,结论

社区服务连锁模式实际上就是在价值网理论指导下的第四方电子商务模式的应用创新,它强调参与的各利益相干者的竞争与合作,将整合供应链的思想用以整合社区资源和社会资源,搭建的一个开放的虚拟与实体结合的网络营销大市场。本文只是对此作了大致的摸索,关于社区服务连锁模式的体系建设,包括其商务运营模式、管理模式、经营范围模式、盈利模式、支撑模式、空间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倘待继续探讨和深入。

参考文献:

[1] david bovet等,价值网[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

[2] 喻光继,关于第四方电子商务模式研究[j],特区经济.2007(12):139-141

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区别篇(6)

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区别篇(7)

关键词:跨境电商;发展模式;对策;新事物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前言

不久前,《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的出台将助力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根据方案,结合本市众创空间资源与优荩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到综合试验区创业创新、集聚发展。经过3至5年,力争将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成京津冀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引擎和全国跨境电子商务金融创新示范区、仓储物流中心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和创新创业先行区。

一、天津自贸区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

2015年9月,天津获批成为第8家具备保税进口业务资格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为天津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跨境母婴电商宝贝格子、渤海钢铁集团融资租赁项目、天津航空金融公司飞机租赁公司等500强企业进驻天津自贸区东疆片区。

电商平台与线下O2O体验店结合的方式是当前天津的主要经营模式,天津的第一家跨境商品体验店开业时拥有5类商品,其中包含一些母婴专用商品、食品以及奢侈品等。

除了自贸区和进口平台,天津市还与软通动力集团合作。经过创建科学的天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不难发现,我国的经济转型发展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为此我们可以在京津冀的发展前提下,通过落实“一带一路”的国家政策推动本地的贸易经济发展。

二、天津自贸区跨境电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自贸试验区距全面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仍有一定距离。通过我们对三个自贸区的实地调查,我们发现跨境电商发展还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天津争取到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后才真正迎来了企业招商的黄金发展阶段,实际上跨境电商的一些知名企业还没有完全入驻这一区域。

2.跨境电子商务直邮模式的商品数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直邮方式在天津跨境运营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较大的安全风险;相对来说,一些跨境经营的电商平台无法很好的掌控各项海外资源,加之一些海外货品的真假伪劣一时难以辨别,制约着电商行业的未来发展,这就对天津海关跨境电商的监管系统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难以按照现有政策退税结汇。跨境电商以邮包方式通关,缺乏海关报关证明,因此出口电商无法正常结汇、也无法享受出口退税。

4.跨境电商物流发展相对滞后。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一般采取航空快递的形式,成本高、且效率差,大大降低了购物体验。而自建海外仓对于规模较小或从业时间较短的企业来说资金负担较大。

5.出口制造企业转型意识有待提高。长期以来我国出口制造企业以大批量的oem加工为主,偏重订单规模,以量取胜,忽视产品的附加值,阻碍了出口制造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产业升级。

6.跨境电商人才稀缺。跨境零售企业需要大量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目前国内市场上这种人才比较稀缺,多数企业都采用从应届毕业生中择优培养的方式,培训成本很高。

通常情况下,跨境电商业务可以分为“一般出口”和“保税出口”以及“一般进口”和“保税进口”,作为首批的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上海、重庆、杭州等地的跨境电商运营模式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结合这些城市的实践运营经验,我们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天津跨境电商运营模式,推动天津跨境贸易行业的发展。

7.只有获批跨境电商城市后才能采用“保税进口”运营模式。此外,天津市在获批后还能拓展线上线下的运营规模,结合杭州以及郑州的实践操作经验,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创建更加专业的线下体验馆,让用户切实体会到电商运营模式的优势。

8.针对当前跨境电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天津跨境电商工作人员应该学会与电商平台的核心企业搞好关系,引入先进的融资方法,结合天津市自身的地理优势创办更为科学的融资模式,缓解跨境电商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推动跨境电商企业的长远发展。

9.根据已创建的专业交易市场发展现状来看,天津市具有良好的地理位置优势,在跨境电商平台的经营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科学整合并使用各项物流、资金信息,加之创建科学的保税仓储平台,不断创新港口的物流运营模式,合理运用天津的自身优势,最终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中心。

三、天津自贸区跨境电商发展模式、机遇

1.发展模式

跨境电商是当前国际贸易的一种新型运营模式,并且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早在2014年我国的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就达到了4.2万亿元,在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占据的比例为15.8%,到2016年市场规模已达6.5万亿元。天津正顺应这一潮流,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动外向型经济转型升级,加快试点申报优化监管模式。

为了更好的推动跨境电商企业的长远发展,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贸易区域的管理、创新与产业发展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另外,政府还采购了先进的电商设备,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与上海的发展拉开差距。

2.新机遇

《2016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跨境电商交易规模,2016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2.6万亿元,同比增长30%。其中,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2.09万亿元,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5125亿元。

国内经济的回升和国外旺盛的市场需求,都将是国内发展的趋势,有发展就有需求,有需求就有跨境电商发展的平台。

网络信息的普及也是一个重要机遇,这就会导致使用网络购物,经商的可能性增大,那么,如何做好电商平台,如何去吸引更多的人去参与,了解电商,这又是电商们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机遇。

参考文献:

[1]罗江婷.我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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