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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意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06 11:19:53

法理学法律意识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1)

关键词:学生;法律意识;管理制度

一、当代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第一,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目前,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对法律法规的整体认知还不够。学生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取法律知识:一是通过学校的课程学习,例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但是此类课程由于概念居多,所以课程相对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可以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二是通过各类媒体获取法律知识。但是各类媒体都是以案例出现,法律知识涉及不多并且不全面。所以形成现状,学生对于宪法、刑法等比较知名的法律有一定的认知,但是对于系统的法律法规了解远远不够。第二,法制观念淡薄。权利与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的培养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当下学生普遍存在权利意识淡薄问题,不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2]例如:贵州某职业院校有个男生在省级优秀大学生评选中落选,理由是辅导员以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为由,将名额让给了另一位同学。这种“退让”现象在高校中广泛存在,学生不会应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另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学生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例如:某女生在网上看到近期禽流感疫情的新闻时,为了博取网友的关注与点赞,将疫情发生地改为自己的家乡,引起恐慌。殊不知,此行为后果严重,被拘留数天。第三,缺乏法律信仰。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封建帝制与权力至上的封建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现代人的思想,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了畏惧权利,不敢控诉的现状。并且目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利用私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严重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任。近年来,法律、法规的数量猛增,学生对新定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容易导致大学生对法律产生陌生感,导致法律信仰无从产生。例如:某女生曾经在思想政治课堂上讲到她家因为土地分配与村里的人发生纠纷,后来她家把对方告上法庭,结果竟然是对方胜诉。该女生家一致认为是因为对方家有后台,并且断言家里没有权势,没有背景是不会胜诉的。明显,该女生由于法律认知不到位,没有足够的法律信仰导致对于法律有误解。

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及管理制度建设的方法

第一,强化管理制度的建设。好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关键作用。所谓学生管理制度,是国家以及教育机构针对学生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强化学生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一要保障学生的权益。学生也是公民,每位公民都可以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学校,应以学生的权利为主,不能以管理制度为借口损害学生的利益。在管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不能为了眼前利益,不顾及学生的合法权利,在符合学校规章制度的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二是遵纪守法,依据法律行使权力,使管理制度公平、公正以及公开。将管理制度透明化、具体化,使每一位学生都可以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在管理制度的规范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第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大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仅仅是和杀人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有关联。在他们的认知中,其他非致命性犯罪是不会触碰法律的,因此,部分学生认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没有必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学校应该开设相关课程,改变教学模式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确立法律信仰。另外,学校可以开设与法律相关的学生社团,例如:法律协会、315维权联盟等。通过学生自己收集案例,开展模拟法庭、案例辩论赛等形式加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奠定基础。[3]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学生才可以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做到真正的知法、懂法、守法。在教育课程中,应该结合案例讲解法律知识,与现代正义观相结合,使学生发自内心的认同法律,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第三,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生活环境对于一个人的生长有着不可言说的重要性。因此,学校应该给予学生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杜绝“特权”、“关系”等不正当的关系存在。老师应该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学生的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等各种奖惩活动,不可以因人而异,徇私舞弊。如果学校不能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不执行都无关紧要,学生生活在这样的校园环境下,受到的影响会很大,致使学生的法治意识不坚定,不利于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依法治国也难以真正实现。综上所述,学生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之学校的教育重视程度不高,所以,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强化管理制度的建设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对于学生的自身成长有重要意义,并且对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吕梦迪.基于依法治国背景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博览,2017,3(20):32-33.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2)

关键词:法律关系 法律意识 高校 学生管理

一、学术界的观点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行政类法制关系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教育法》,高校本身是具有明显行政性特征的,这种行政性特征主要体现在高校的具体工作中。高校自身的这种行政类法制关系是具有一定层级性质的,有关教育部门和行政部门会对高校进行行政性质的管理,高校又会对学校内部的学生进行行政管理,这样就体现出了一定的层级管理特征。在《教育法》的规定和指导下,高校是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存在的,所以在某一层面上,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坚固的行政类法制关系。

(二)民事类法制关系

高校自身除了具备相应的行政主体性质外,在发挥自身的教育功能的时候,还体现出了民事性质。高校自身所具备的这种民事性质,只能在其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高校学生都是具备完全、独立性质的个体,在高校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通过交学费享受学校提供的食宿资源与教育资源。这就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之间,作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个体,双方存在一种民事类法制关系。

(三)特殊类法制关系

除了上文提到的两种法制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制关系,这种法制关系主要是在一些制度和具体事务管理中体现出来的。高校在社会中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高校为了加强管理,提升管理质量,会存在一种与学生之间并不平等的法制关系。比如,高校内部都会授予优秀学生相应的奖学金,对于表现较差的学生则会进行处分,在这样的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之处,所以说,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特殊类法制关系。

二、法律意识的运用

截至2015年5月21日,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共计2845所,我国高校的教育模式还处于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中,高校在转变管理模式过程中,将自己与学生放在更加平等的地位上,双方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注重一定的平衡性,一定要切实保护高校与学生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能偏向一方。在法律条文中,要将高校与学生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考量结合高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够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将高校与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详细列出,并且要列出在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双方应当采取怎样的法律机制进行解决。这种完善、详细的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有效保障高校与学生双方的权利。

(二)法律监督的强化

相对于学生来说,高校是掌握权力的一方,但是这种权力在具体工作中不能被滥用。学校应当安排相关的人员和部门对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具体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合理运用法律机制,是否出现不合理的法律解决方式。一旦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监督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切实做好问题的解决工作,避免激化学生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矛盾,有效发挥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三)高校对法律机制进行规范化处理

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的时候,高校应当明确向学生通报什么样的行为是学校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要让学生提前知道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种公开化的提前告知,会让学生明确知道学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只有对法律机制的应用进行规范化处理,才能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管理人员的工作才会变得更加完善合理,更加具有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胡千慧. 分析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及其法律应对机制[J]. 大学教育,2016,07:176-177.

[2]白鹤举. 建构高校与学生间的多元法律关系模型[J].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2:17-19.

[3]胡超仪.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过程当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02:20-21.

[4]胡千慧. 探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纠纷问题[J]. 铜陵学院学报,2016,01:91-93.

[5]朱燕刚. 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分析[J]. 法制博览,2016,16:306.

作者简介: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3)

关键词 当代 大学生 法律意识 缺失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却比较薄弱,大学生犯罪呈现逐年增加趋势。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应重视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优化当代大学生发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在探索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过程中,如何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当前大学生教育关注的重要课题。因此,研究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提高当代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鉴于此,笔者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体现

影响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因素较多,阻滞了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就目前而言,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律认知偏差、法律情感淡薄和法律意识缺失,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就是大家对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偏差不无关系。法律认知是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认知偏差的出现,是根据一定表现的现象或虚假的信息而对他人作出判断,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当代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认识不足,造成法律认知偏差,致使在理解法律相关知识时存在着缺陷。

(二)法律情感淡薄。

法律情感淡薄也是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表现。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基于对法律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的感情。情感体验就是用感性带动心理的体验活动,法律情感与法律意识密切联系,是法律意识的感情因素和心理动力。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情感较为淡薄,对法律缺乏亲近感,不适应我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建设。

(三)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缺失在当代大学生中也普遍存在。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法律信仰是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目前,大学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制约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二、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在了解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的基础上,为促进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法治主体意识,是指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发挥主体的自觉能动性,积极的参与法治建设的意识。要想提高大学生学法的自觉性,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首先需培养其自觉参与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其次,要使大学生做到要严格执法,勇于护法,使其真正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最后能够清晰地认识自身的责任不是法律强加的,而是行使权利时的必然选择。

(二)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所谓法律至上,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只有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把法律作为最终的、最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需要大学生正确处理法与权、法与情的关系。抛弃一切对于法的错误观念,从而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

(三)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也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必须明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要明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要树立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真正做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法律义务是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责任,意味着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约束。对此,需要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结语

总之,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面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要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应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制主体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不断探索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能力,改善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

(作者:闽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1]张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人民论坛. 2010(29).

[2]肖潇.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选择.湘潮(下半月). 2010(06).

[3]王楠.浅谈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思考.天府新论.2009(S1).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4)

关键词: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属性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6-0094-03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HEUCF20121307)。

作者简介:孙春伟(1963-),男,哈尔滨人,法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一、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意识形态的主要体现。意识形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泛指一切具有政治性或者价值性的有影响力的思想或者观念。意识形态主要存在于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等领域,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等内容。在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基本关系問题上,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形态包含在意识形态中。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一起共同构成了意识形态的完整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主要体现形式。从意识形态的基本含义上看,一般认为,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等是意识形态的形式或者载体。“意识形态又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它是由各种具体的意识形式——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经济思想、社会思想、教育、伦理、艺术、宗教、哲学等构成的有机的思想体系。”这里所谓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其实是指意识形态的构成内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形式。法律意识形态,是体现意识形态内容的形式。

法律意识形态是具有价值判断性或者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性或者政治性,是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一般特征的主要表现。在内容上。法律意识形态是关于法律問题的系统思想,并且这样的法律思想又必须是具有价值判断性或者政治倾向性。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价值属性,是指法律意识形态反映人们的价值观。反映人们对法律問题所作的肯定或者否定的价值判断。价值属性,突出反映人们的主观态度,也体现人们的是非观念、善恶观念、正义观念等基本的主观立场与态度。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政治倾向性,是指法律意识形态能够反映特定阶级、基层或者群体的具有政治属性的共同法律思想。在阶级社会,特别是在阶级斗争的时代,法律意识形态的政治倾向性突出地表现为阶级性。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法律意识形态的政治倾向性则不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而是表现为具有明显的阶层性、政党性。在内容上,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也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内容,例如,民主思想与思想,既可以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内容,也可以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应当具有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或者特征。虽然国内外对意识形态的涵义存在着众多的定义与分歧,我们可以接受的基本认识是,意识形态是反映特定群体共同价值观或者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我们对法律意识形态的认识就是以此为基础。从涵义上看,法律意识形态就是反映特定群体共同法律价值观或者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或理论。换句话说就是,法律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群体中流行的关于法律問题的具有价值属性或者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这样,法律意识形态首先具有意识形态基本特征:具有价值属性或者政治倾向性,是特定群体的具有影响力的系统思想,是价值观的体现,具有导向性作用,具有科学性与虚假性。

在意识形态的整体构成中,不能没有法律意识形态。如果说,在意识形态概念使用的初期,意识形态是虚假的,那么,经过一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意识形态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同时,早期的意识形态又确实是以政治意识形态为代表,政治意识形态垄断性的存在,掩盖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存在。在当代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意识形态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的观念,意识形态引领社会的发展,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导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方向的法律意识形态,就成为意识形态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法律意识形态,必然造成国家法制建设的倒退,造成意识形态整体的混乱。

法律意识形态虽然是意识形态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是不同的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意识形态是在一定范围内流行的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法律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法律問题具有普遍影响及政治倾向性或者价值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或者理论。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主要不同,在于意识形态的存在领域不同以及内容的不同。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区别,就在于思想内容的不同、领域的不同。法律意识形态是一种法律思想,但不等于法律意识形态只存在于思想领域、只存在于法学研究中。在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在国家的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和人民群众的守法活动中,都广泛地存在着法律意识形态,都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意识形态是关于法律問题的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是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中,可以有一定的其他意识形态的内容,其他意识形态也会对法律問题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法律意识形态要以一定法律思想为主要内容,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图示: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特殊性

(一)法律思想性

法律意识形态表现为理性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讲,法律意识形态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部分。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人们对法律問题的心理感受与主观反映,表现为不同的心理活动过程与结果。法律意识的心理形式首先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觉、知觉等直观的感性的心理反映。人们在法律感知的基础上经过简单思考后形成法律评价、意见和态度,以及对法律现象经过深刻思考后形成法律观点、法律思想或者法律理论等理性的心理反映。这些心理形式,可以分为感性的法律意识与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形态属于理性的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思想以及法律理论,他们的基本含义是相同的,严格地讲是有区别的。这里的法律观点、法律思想与法律理论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法律观点是法律思想的体现,法律理论也是法律思想的体现。这样,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意识的构成内容中,属于法律思想,也可以说属于法律观点或者法律理论。但无论如何,法律意识形态都不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感性部分。

法律意识形态是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但不是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能够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只是法律思想中的最具有影响力的部分,只是全部法律思想中的极少部分。法律思想是大量存在的,相当多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思想或者接受外界的法律思想。法学研究人员、法官等法律专家,一般都会对具体法律問题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人民大众也可以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但是,人们各自的法律思想,在理论性、系统性,特别是在影响力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实际作用与意义有很大的不同。只有极少数法律专家的法律思想才能够成为具有相当影响的法律学说,才可能成为法律意识形态。例如,现代美国的庞德,是当代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他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只有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影响的法律思想,才能够成为法律意识形态。例如,天赋人权思想,是思想家提出来的,具有深远的影响,可以称为法律意识形态,当然更属于政治意识形态。相反,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思想不一定是法学家提出来的。有时,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思想是由重要政治家提出来的。例如,邓小平先生无论如何不能属于法学家,但是他强调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却成为当代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这无疑是政治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体现。

(二)方向决定性

法律意识形态的最重要的功能与作用是决定着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法律意识殊的法律思想,具有不同于法律意识其他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和作用的問题。有学者做了一定的研究。有人认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在我国现阶段为主体构建作用,即我国的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在于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人才。也有人认为,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法律观念的凝聚功能、法律意识的法制运行促进功能和法律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一般功能与作用,同时也具有其特殊的功能与作用。意识形态的一般功能与作用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具有服务功能,维护功能,教化功能。法律意识形态在全部法律意识中的数量虽然最少,但其作用却最大。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突出地表现为方向性的作用,法律意识形态决定着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无论是国家的立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遵守活动。都存在发展方向的問题,都需要方向上的引导,以保证一切法律活动符合国家的要求,为实现国家的法制建设目标服务。这就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导向作用,这样的作用无疑是最重要的。在法律意识的全部构成内容中,也只有法律意识形态能够具有这样的功能,能够起到引导法律活动发展方向的作用。

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决定全社会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具体的法律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因其在整个法律意识形态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而不同。以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作用程度大小不同为依据,可以把法律意识形态分为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中,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往往是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或者是社会其他阶层的法律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中可以存在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但却处于次要地位。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地位与作用,随着其所属的阶级的地位的提高而提高。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在内容上也是比较丰富的。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法律思想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只有统治阶级中的主要法律思想才属于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国家立法活动所确定下来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而国家法律中所体现出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思想又是十分丰富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不一定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统治阶级的重要法律思想才属于法律意识形态。

(三)相对的科学性

法律意识形态相对具有科学性。我们不能否认法律意识形态具有科学性,判断法律意识形态科学性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实践,我们只能根据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实践的实际作用情况来判断。法律意识形态具有科学性,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的,能够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样的法律意识形态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因而是科学的。虽然,特定的国家或者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意识形态有很大不同,但是在整体上,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是积极的,有益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法律意识形态不是十分科学的,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科学的成分。法律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与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科学性是一致的。

法律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非科学性。法律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根源于人们的主观性。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观念,是人们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与认识。当人们的主观反映符合客观情况时,所形成的认识就是科学的。当人们的主观反映不符合客观时,所形成的认识就是非科学的。非科学成分特别存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认识中。人们对事物未来发展的主观期望与追求,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集中体现。当人们的主观期望与追求。超越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或者客观规律时,就成为了非科学的东西。法律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集中体现在其价值判断性。意识形态中的价值性是人们主观性的集中体现,也是非科学性的主要体现。“意识形态和科学理论相差无几,都是解释社会的系统方法,并提出思想以便使人了解社会的运转。它们之间的两点区别是:一方面,科学理论不包含价值判断,而意识形态则包括一个价值观体系;另一方面,科学理论基本上是依靠已被科学检验和证实过的事实,意识形态则不仅原则上归纳了这些事实。而且大大超过这些事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观印象、表面观察和具有倾向性的解释。”

法律意识形态是否具有虚假性?这个問题来源于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虚假性认识。在对意识形态的基本认识中,存在着一种相当有影响的认识,认为意识形态具有虚假性。马克思恩格斯在著名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批判》中指出:青年黑格尔哲学就是当时的德国意识形态,作为当时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颠倒了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是对现实世界的虚假反映。“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意识形态的这种虚假性。如同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视觉对事物的颠倒反映一样。人们从这样的经典论断中得出的结论是,意识形态具有虚假性的。由此,很多人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否定的概念,并且虚假性也成为意识形态的主要特征之一。所谓意识形态的虚假性,简单的讲就是意识形态的观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缺乏科学性。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称的意识形态虚假性,是针对当时德国青年黑格尔哲学,是针对特定的意识形态。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恩格斯对特定意识形态的特征分析,扩大到一切意识形态中,不能认为“虚假性”是一切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马克思与恩格斯自己可能也没有想到,他们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后来也成为非常有影响的意识形态。对于马克思主义,这样的意识形态,我们又如何认识其基本属性,又如何把“虚假性”也作为其基本属性之一?无论在什么立场上,我们客观地看。马克思主义具有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发展。但在总体上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大于非科学性的。如果一种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大于非科学性,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该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是科学性。相反,如果一种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大于科学性,就可以认为该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是非科学的,即虚假性。

参考文献:

[1]朱育和,张勇,高敦复,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

[2]吕明,论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9,(4).

[3]黄辉,法律意识形态论[D],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9.

[4]杨海英,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创新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

[5]孙春伟,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1,(5).

[6]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5)

(一)法律素养的内含

法律素养包涵三层含义:一是指法律知识,即法律相关的规定。二是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指对法律怀有尊崇和敬畏,有守法意识。遇到事情能够想到用法律来解决和保护自己,并能够履行法律的判决;三是法律信仰,指个人内心将法律视为一种至上的信念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规则,法律信仰是法律认识的最高阶段。法律素养是通过个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意识及运用法律的能力而表现出来的,对于当代普通大学生来说,只要具备前两层素养就可称为具有法律素养。

(二)当代大学生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首先,法律素养是当代社会每个人必须具备的能力素养,这不仅是当代社会作为一个社会人的需要,也是提高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人际交往日趋频繁,人们之间的交易数量增加,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在增多,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大学生作为我国当代社会文化层次较高的人群,又是新世纪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其法律素养的高低和优劣就不仅是对大学生自身,更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对于我国建设法制国家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及社会良好风气的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大学生法律素养对于我国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具有5000年的文明史,然而从社会制度上看,我国封建社会持续时间长,在性质上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因而人治的社会意识影响根深蒂固。从实际情况上来说,我国国民的法治观念还有待增强。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法治化道路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世界先进国家的发展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法制社会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促进现代的民主文明。党的十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需要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其中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的提高尤为关键。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不仅可以为社会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更可以影响到下一代人的法律素养。因而,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是我国建设法制社会任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培养。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决定了其要在法制社会的环境下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建立和正常的运行。市场经济需要法制化管理,这是因为市场的活力及动力主要来自市场自身的调节,来自自由竞争,而交易和竞争的公平与合理性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可以说,市场经济只能健康地成长于良好的法制经济当中。另外,大学生是一个国家里的知识层次较高的社会阶层,其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对一个国家的风气具有引领和导向的作用。因此,大学生应当有具备培养和提高法律素养的自觉性,成为法制社会良好社会风气的带领者。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方面的问题所在

尽管大学生们在大学的法律课程教育中及通过其他途径学习和了解部分法律知识,但总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当代大学生在法律素养方面的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知识包括法律、法规的原理性理论知识和具体知识。学好法律知识是进行法律素质培养的一个基础的环节,也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培养的前提。尽管大学生通过法律课程及其他方式学习和了解了我国主要的法律、法规,但效果不够理想。很大一部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浮于表面,如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属于法律常识性的知识,但根据调查发现,很多大学生对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基本制度仍不够熟悉。另外,大学法律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律教育中对法的理性认识不足,对法律的认识仍处于零散的、感性认识的初级阶段,普遍缺乏对法学理论或法律常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很多学生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和认识水平甚至还处于初步接触阶段。

(二)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包括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也是法律素养的主要方面。现代社会对大学生各项能力素质包括法律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学生除了要掌握专业知识,还需要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不管工科还是文科专业学生如果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将会在以后激烈的就业形势中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尽管法律知识的学习会对培养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良好的法律意识则能驱动公民主动地守法、护法。但是归根结底,如今大部分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动机是来自于应付就业压力,大学生这种对待法律的功利性态度必然会导致其摄取法律知识的意识仍然不够主动和自觉,因而整体法律素养的水平并没有从本质上得到真正的提高。很多大学生并不能意识到在当代社会法制对于一个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性,法律意识非常淡漠。

(三)法律能力欠缺

当代大学生法律能力上的欠缺表现之一是守法的觉性不高。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校园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的犯罪比例在逐年增加。大学生法律能力欠缺还表现在,大学生不善于将法律运用到日常生活中来保护自己,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大学生的自觉护法意识及护法能力不够。在面对违法犯罪活动时,围观沉默的多,团结起来同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少。大学生同犯罪活动斗争的勇气及护法精神欠缺,在违法犯罪活动面前态度漠然、明哲保身,不得不说也是使得校园里很多违法犯罪活动屡次得手甚至越发猖獗的一个原因,这与大学生的法律能力上的欠缺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法治化进程起步得较晚,不可否认尚法制上还存在种种的不足和缺陷。而当前高校对于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程教育中存在的很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的问题,是导致大学生对法律课程的学习主动性不高及缺乏学习兴趣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课程内容设计及课程教学缺乏科学性

高校法律课程教育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表现在高校法律基础教育课的课程内容设计及教学方式不够科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个方面都有了显著的变化,不断出现了许多新发展、新事物,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为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国家出台了很多新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最能体现时代要求的新法规并没能及时被纳入大学生的法律课程教育教材中。在课程教学中,由于法律有是门实践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课程,但是高校法律课程教育的老师又一般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使课程教学变得非常单调且枯燥,学生对法律课程不感兴趣,接受的意愿不是很强烈,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

(二)法律教学方式陈旧单一,流于形式

高校将大学生法律课程教育的开展总是寄托在课堂上,这也很难取得实际的成效。这种教学方式太过陈旧与单一,而一些相对新颖的教学方式,如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自参加到法律的运行环节中得到法律知识的实践和应用的方式却没有得到广泛推广。并且,新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由于法理部分内容理论性强、与实际联系不大,学生容易对这部分的课程产生消极情绪。因而,有不少的教师会将这部分内容的课时减少,讲课时一笔带过,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学生法律意识与法治理念的培养。同时目前法律课程的考核方式仍以闭卷笔试为主,考察的内容也主要是具体的法律知识,而极少涉及法律的制度层面及法律背后的理论思想。这种重记忆、轻思辨的教学方式让学生获得的只是一些零散的知识碎片,不可能使学生对法律制度产生整体的认识,更未能进行有效的法学基本理论的系统教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并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和培养。

四、对策、措施

(一)深化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

首先,在教学内容上的改革。高校应适时地对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必要的增删和改动。对这些年新出现的法律要及时地添加入教学课程中,同时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可在教材中适当增加法理和宪法部分的内容。在教学内容上的制订上要紧紧抓住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核心目标,围绕这个目标来修订和完善教学内容。其次,重视基础法理部分教学,明确法律知识与整体法律理念培养的关系。教师在对待这二者的关系问题上应深入思考和恰当地去把握。应该认识到,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法律理念固然不能得以确立;而只关注法律知识不注意引导、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则会本末倒置,产生法律理性意识和系统思维上的缺失。要将法律知识与整体法治的理念结合起来讲解,目的是为了真正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教师需要能够使用通俗而浅显的语言将法律的相关原理、观念深入浅出地表达出来,把相对枯燥的理论讲解得生动而富有问题的趣味性,从而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律理念的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讲授是手段,法律理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目的。

(二)多渠道开展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6)

[关键词]师范院校;法律意识;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34-0036-03

一、引言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社会中的法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1]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教育也日益向法制化的道路迈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经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2]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其法律意识的强弱将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的高低。然而,大学生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所做的调查表明: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很高,占全社会刑事犯罪数量的60%以上,其中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比例为17%左右。

贵州省师范院校大学生犯罪事件也频频出现。2011年6月16日,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某学生在寝室将同班同学刺死;2013年9月17日,六盘水师范学院某学生持刀进入贵州商专女生寝室刺伤一名女学生;等等。目前,贵州省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频发,各种利益冲突明显加剧,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明显加大。另外,师范院校的大学生大部分会在以后成为教师,承担培养和教育国家人才的重任,他们理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但是,贵州省师范院校的课程设置更侧重于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知识、教学技能的培训,轻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培养。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缺失间接影响了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养,而教师法律素养不高导致教师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培养师范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特征

笔者2013年10至12月通过问卷、访谈的方式对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遵义师范学院、六盘水师范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五所师范院校的600名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状况调查,调查回收问卷545份,有效问卷为500份,有效率为91%。调查问卷统计表明,贵州省师范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内容,是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条件;法律观念是衡量法律意识的重要根据,一个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决定其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师范院校大学生很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里与法律相关的学生社团也很少,学校的法治教育只有公共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该课程安排在新生入学的第一个学期,只有36课时,而法律板块还不足12课时,远远不能满足师范院校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在学校接受法制教育的途径,81%的学生选择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讲授”,选择通过广播、展板、活动等途径接受法制教育的学生所占比例甚小,学校对学生法治教育的忽视影响了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储备。调查还显示67%的学生对《教师法》不了解,82%的学生没有系统学习过教育法律、法规,甚至有62%的学生不知道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由此可见,贵州省师范院校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这直接影响了贵州省师范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

(二)法律信仰的缺失

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信奉的一条真理性原则。[3]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的尊重与信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学生法律信仰是大学生对正义、民主、平等、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及其实现,是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公平、正义、秩序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性要素。[4]然而,调查显示,关于“您如何看待法与权力”的问题,有19%的学生选择“权力高于一切”,53%选择“有时权高于法,有时法高于权”,只有28%选择“法高于权”;调查学生对公检法机关的态度时,53%的学生选择了“比较信任”,36%选择“有时信任”,4%选择“不信任”,只有7%选择了“非常信任”。可以看出,师范院校大学生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大部分师范院校学生对法律持怀疑态度。在师范院校大学生心中,法律并没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威。

(三)维权意识不强

大学生维权是大学生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能积极寻求正当救济,能借助法律或其他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您如何处理”这一问题,52%的学生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用武力解决,31%会通过关系解决,15%不会求助外力。另外,在访谈中得知,兼职给大学生造成的侵权是最严重的,很多用工协议存在诸多漏洞。用工单位用低廉的待遇榨取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一些用工单位更是提出“大学生假期兼职必须干满两个月或三个月才给报酬,否则一分钱都拿不到”这样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要求。大学生基本上是觉得委屈但又无可奈何。可以看出,部分学生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很少诉诸法律,也很少寻求教师、家长的帮助,他们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向对方妥协,或者动用武力。这是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三、培养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路径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孙国华教授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必须有意识地培养”[5]。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长远的规划和具体的安排,应贯穿于大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针对调查数据,结合实际,本文从发挥学校法治教育作用、构建全民法律意识培养体系两个方面阐述了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

(一)发挥学校法治教育主阵地、课堂教育主渠道的作用

学校是法治教育的主阵地,课堂是法治教育的主渠道。各类师范院校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使学校法治教育走上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推进学校法治相关课程的建设

师范院校依据教学大纲,制定法律课程计划,保证法律课程的课时量,逐步建立全面、系统的法治教育教学体系。除了必修的《思想修养与法律基础》,可以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课程的专业选修课与基础法律知识的全校选修课。这样,专业技能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结合,拓宽法治教育内容,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与专业知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提高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

2.加强校园法律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师范院校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组建大学生法律系列社团;设置班级法制委员,开展一系列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例如:法制讲座、辩论会等活动,让学生在浓厚的法律氛围中受到教育。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充实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学校可以利用校园网、广播、电视、橱窗、悬挂大幅标语等宣传法治教育,组织师生自编自演法律相关文艺节目,开展签名活动等,进一步扩大法治教育宣传面,有效提高学生的法治知识知晓率,扩大法治宣传范围,提高师范院校大学生的法治常识普及率,实现师范院校学生法治教育全覆盖。

(二)构建“社会―家庭―个人”的全民法律意识培养体系

社会法治环境对师范院校大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家庭是一个人成才的第一驿站,影响着其成员的法律意识素养;个人是社会中的单一主体,个人法律意识的水平对其个人的成长及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构建“社会―家庭―个人”三位一体的全民法律意识培养模式,有助于全方位的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

1.创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非常重要,大学生会观察、评论与分析社会法律现象,并形成自身的法律意识观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制体系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大学生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执法不信任,法律在大学生心中没有了威信,所以,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净化社会法治环境。一方面,坚持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社会政治、经济相适应,使大学生在制度上对法律产生信仰;另一方面,处理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当然,创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需要社会各阶层人士共同的努力。

2.加强家庭法治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一个人成长的主要生活场所,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起点。家庭教育对学生的成长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学校和社会教育无法替代的。加强家庭法治教育,让孩子从小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长大后就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家长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积累,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教育孩子,给他们树立学法和用法的榜样,积极配合学校法治教育,这样才能提高孩子的守法自觉性,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家庭所在的社区可以开展相关的法治教育系列活动来强化法治环境,促进家庭法治教育更加有效地开展。

3.大学生自觉学习法律

师范院校大学生自我行为约束对其法律意识的形成意义重大。在信息大爆炸的今天,仅仅依靠社会、学校的普法教育往往不能使大学生真正内化法律意识,并不一定能学以致用。大学生只有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更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内在含义,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任感,才能在内心中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师范院校毕业生更应积极地学习一些模范遵守法律、学习法律的先进人物,牢记自己将来肩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学好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主动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主动自觉地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高等师范院校是教育人的基地,师范生是未来的人民教师,提高师范院校在校生的法律意识以适应未来职业的需要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关键所在。加强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个人法律素养、法治教育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贵州省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矛盾突出,调查反映出贵州省师范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必须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法治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全面推动法治教育进社会、进学校、进家庭、进自身系列活动的开展,确保法治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使各项法治教育措施落到实处。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把贵州省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

参考文献:

[1]谢水顺.论中国法制史教学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作用[J].教育观察,2014(28).

[2]曾朝夕,王卓宇.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1).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7)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对策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的反映形式,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大学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很好地守法、用法、护法,从而担负起国家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

为了较为客观准确地了解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分析高职学生对法律问题的观点和态度,为高职院校对加强学生的法律教育提供有力的参考,“思政课视角下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研究”课题组特别设计了反映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问卷,本次调查对象涉及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安全职业技术学院等几所高职院校的在校学生400人,其中文科类学生100人,理工科类学生300人,一年级学生200人,二年级学生200人。问卷的内容包括学生对现行法律了解的程度、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对守法的态度、诉讼意识、法治观念及法律意识培养途径等,共计24个小问题。

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一般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正确的看法本次问卷涉及的法律基本知识题,对于绝大多数学生而言都比较容易。WWW.133229.COm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如何评价你自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的问题,认为“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学生占57%;对于“你是否关心你周边看到或听到的法律事件?”的问题,回答“关心”的学生占53.4%,回答“偶尔关心”的学生占43.5%;对于“你听说过法律援助吗?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吗?”的问题,回答“听说过”的学生占64.8%;对于“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你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吗?”的问题,回答“会,而且严格遵守”的学生占84.5%;对于“你对人们抓到小偷后围而打之的现象怎么看?”的问题,认为“打人违法”的学生占92.2%。这说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大多数大学生不但具备法律意识,而且遵纪守法的意识较强。

有较强的正义感,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假如你有参加勤工助学或利用课外时间在社会打工的经历,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你会怎么办?”的问题,回答“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学生占61.1%;对于“当你因为违反校纪而被学校给予相关处分,但是你觉得学校的处分过重时,你会采取什么途径加以挽救?”的问题,回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学生占85.5%;对于“当你参加相关勤工俭学活动时,你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意识吗?”的问题,回答“有”的学生占72.5%。这说明大多数大学生不但具备正义感,而且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较强,能正确行使权利,对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极力维护,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通过调查也发现一些突出的问题(1)对法律诉求的信心不足。大学生的法律诉求信心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做出法律诉求抉择的潜在决定因素,是其法制观念的重要体现。对于“在最近信用卡或手机等积分活动很火时,你好不容易积够了足够的积分,当去领取宣传单上许诺的奖品时,却发现上当受骗了,你会怎么做?”的问题,37.8%的学生选择“持无所谓的态度,私下里抱怨,再也不参与类似活动”;对于“假设不幸遭劫或被盗,你会报案吗?”的问题,回答“不会,报案也没用;会,但对挽回损失不抱太大希望;不会,司法机关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学生占50.3%。这说明学生对执法机关能对自己实施有效保护表示怀疑,学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高了,但并不一定会带来大学生法律诉求信心的增强。(2)在法律意识中有明显的本位意识。大学生在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同时,又具有强烈的本位意识,反映在价值取向上,表现为利己主义和务实主义。在现实中,当法律正义与自己的切身利益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会舍弃法律正义而先行选择保护自我。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当宿管科门卫因最近失窃案件的发生,在你出入时拦住你要强行搜查行李时,你会怎么做?”的问题,回答“认为他们没有权利搜查出入学生的行李,但也不会采取任何举措,仅私下抱怨两句”的学生占21.2%;对于“你急需一辆自行车,一天你恰好在街上见到有人在卖自行车,且价钱很便宜,你也很喜欢,但车子似乎来路不明,可能是偷的,你会买吗?”的问题,回答“会”的学生占24.4%。这些数据透露了大学生思想中比较明显的本位主义意识。(3)在法律认识与行动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较好,有法律知识,且了解法律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其对法律的认知产生偏差,在行为上往往感情用事,甚至丧失理智,从而忽视法律的客观存在,违法违纪以致酿成恶果。如前所述“会买来路不明的自行车”的问题,说明有近1/4的大学生在法律行为和认知上存在偏差,揭示了大学生因一念之差导致违法违纪的根源。

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的原因分析

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历来有“重道德、轻法律”的历史传统,这与儒家提倡的“礼治”、“德主刑辅”的思想有关,孔子在《论语·为政》篇中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两千多年来,受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在我国民众中形成了比较牢固的“重道德、轻法律”的观念意识。高职学生也不例外,问卷调查显示,有65%的学生认为道德比法律更重要,在被问及“你大多数时候以什么标准评价事物”时,有78%的学生评价标准是“公共道德”,只有22%的学生评价标准是“法律”。

高职学生的身心发展尚不够成熟大学生思想开放、视野开阔、反应敏感、关注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披露的一些重大法律事件,常常成为他们议论的热点问题。但受年龄小、心理不成熟的局限,他们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时,喜欢就事论事,缺乏动态的、辩证的、全面的眼光,导致思想和言论偏激,行为易走极端。在接受调查的高职学生中,有95%属于“90后”。在问卷调查中发现,对于当今中国权与法的关系,选择“权大于法”的学生占43%,他们认为当官的人、有钱的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有35%的学生认为“中国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还远远不具备法治国家的条件”,“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方法不当目前,高校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法律课的教学进行的,即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该课程的教学中,有的教师为了使学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疲于赶进度,只能简单罗列、堆积知识点,忽视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培养和教育,忽视了引导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将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等同于法律知识的多寡,结果是教师讲授的法律知识不少,但学生只是记在笔记里、划在书本上,并未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导致部分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而不信”,大大削弱了法律教育的效果。

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

实施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1)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推理和辨析,将理论、案例与实际运用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2)实施角色体验式教学,经由不同情境的模拟和各种角色设定,引导学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发表看法,从中学习法律知识,体会法律的作用,培养法律情感。(3)利用现代传媒、网络等工具,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使学生自觉地认识事物、获取知识、探究真理,培养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浓厚兴趣。(4)实施法律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兼顾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共性和个性需求,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教育形式。(5)开展法律意识及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大学生法律心理交流座谈会,针对高职学生的心理特点,引导学生的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及时掌握其法律意识的变化和发展趋势。(6)开设高职院校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引导学生在获取最新法律资讯的同时,学会控制自身情绪,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正确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认识与行为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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