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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定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15 11:47:12

噪声污染定义

噪声污染定义篇(1)

关键词:城市低频率噪声污染危害与防治

近些年,城市噪声已经成为气体污染之后的最重要污染源,政府也出台一些政策和法规治理噪声污染,取得一定成果。但是还远远没有根除。还有一些噪声污染被忽视,比如说,低频率噪声污染。

一、噪声污染的含义

噪声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是世界四大污染之一,而且在人们身边发生的概率极高,极难根除。

二、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含义

低频率噪声污染是近年来新提出的名词,主要发生在城市,因此也叫城市低频率噪声污染。

我国对于低频噪声的声音频率范围定为20~200HZ,,其中对人体影响较为明显的频率为30~50赫。长期生活在低频噪声环境中,人的听力和神经系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是不可逆转的器质性变化。而200~1000Hz的中频噪声及>1000Hz的高频噪声。如我们常见的歌厅噪声、饭店噪声都属于低频率噪声。

三、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危害

正常人能听到的声音频率为20-20000赫兹,频率低于200赫兹的声音为低频声音。医学专家通过研究发现,低频噪声对人体并不仅造成功能性损害,还可能引起器质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低频噪声可以直达人的耳骨,使人的交感神经紧张,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人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声袭扰,容易造成神经衰弱、失眠、头痛、记忆力减退、综合判断能力下降等神经官能症。国外研究还发现,低频噪声可以穿透人体腹壁和子宫壁,影响胎儿器官发育,甚至造成胎儿畸形。

“同样是70分贝的声音,100赫兹和1000赫兹频率,人体耳朵感应的声响就不一样。人体内器官固有频率基本上在低频和超低频范围内,很容易与低频声音产生共振,所以人会烦恼、感觉不适。此外,低频声音在空气中传播时,空气分子振动小,摩擦比较慢,能量消耗少,所以传播比较远,通透力很强,能够轻易穿越墙壁、玻璃窗等障碍物。”

低频率噪声造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除了电梯、变压器、中央空调、低音喇叭等低频噪声源外,城市道路交通中汽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公交车在启动、加速过程中发动机制造的低频噪声,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人们的健康。卢庆普说,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出了不少效果很好的隔音材料,可以有效缓解高频交通噪声,但是,由于低频噪声穿透力强的特性,“关门、关窗”往往起不到作用。比如,公交车停站后再启动时,其产生的噪声频谱中,低频63赫兹左右的声波半波长2-4米,与临街住宅建筑室内的尺寸非常接近,当强劲的低频噪声穿透玻璃进入临街住宅房间后,往往产生共振现象,对人的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当平常在室外或开门窗时,屋外噪音成份中,低频噪音部份被其它中高频噪音盖过去而没有感觉,但关了门窗时,中高频噪音会被门窗隔音而低频噪音会比较明显,因此,通常再夜深人静或较为安静的时候,较容易感受到低频噪音的干扰。

四、低频率噪声污染的防治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低频噪声污染问题,各地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都在进行积极破解。厦门市环保局局长谢海生告诉记者,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低音炮”问题,某市政府准备采劝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式。“疏”的方面主要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娱乐业、餐饮业的集中场所;“堵”的方面是正在起草、编制管理办法,将先前的告知承诺制变为行政审批制,从源头上对娱乐企业进行规范控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低频噪声就已经悄悄地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小区高楼内的电梯、开在居民区娱乐场所的重低金属音响和那些被移入居民楼内的变压器、水泵都成了制造低频噪音的“罪魁祸首”。然而,目前国内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其监测方式只是针对高频噪音的检测,对于建筑内安装的变压器、电梯、中央空调以及娱乐场所的“低音炮”引起的低频噪音投诉无门。而环保部门由于缺乏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的支持,对低频噪音的污染治理也是无能为力。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设定的区域环境噪声规范标准,只规定了高音的最高限值,对于低频噪声,并未作明确规定。现有的噪音监测仪器,也只是针对中、高频噪音进行检测,执法部门针对这种不超标、却让人苦不堪言的低频噪音,只能进行协调,无法作出处罚。

“除了合理规划外,利用高科技、新材料可能是破解低频噪声污染的一个突破口。声学专家和高分子材料专家已经联合研发成功一种隔声材料——隔声毡,在控制低频噪声方面表现突出。鉴定结果表明,隔声毡在用途、性能等各方面已经达到当前的国际先进水平。

低频噪声因为分贝数不高而导致市民投诉无门的状况也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订一部涉及低频噪声污染的新标准。据透露,这部《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目前已通过专家审定,但仍有一些方面正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一旦出台,低频噪声污染问题无法可依的状况很快将得到改变。

我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这一标准未出台前,可以利用国家现有的包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健康住宅设计要点》等法律法规当中的一些规定,主动处理低频噪声的污染问题,积极维护群众的健康与利益。

注释:

[1]李强风机盘管机组噪声分析[J];制冷与空调;2011年03期

噪声污染定义篇(2)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点,提拔噪声污染防治和声情况质量治理程度,强化噪声排放源监视治理,实在处理噪声扰民凸起问题,不时改善城乡声情况质量,起劲建立恬静舒适的城乡情况,维护居民身体安康,促进调和社会建立。

二、任务准则

城市和村庄情况噪声污染防治相连系,促进声情况质量具体改善;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削减扰民胶葛相连系,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涯、任务、进修的影响;情况噪声污染防治和声情况质量治理相连系,健全情况噪声治理准则和政策办法;一致监管与部分分工担任相连系,构成情况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任务机制。

三、首要目的

到2015年,情况噪声污染防治才能获得进一步增强,工业、交通、修建施工和社会生涯噪声污染排放具体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胶葛下降;声情况质量治理系统不时完美,城市声情况功用区达标率分明进步,国度情况维护重点城市声情况质量契合国度规范要求,乡村地域声情况进一步改善。

四、组织指导

为一致协调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市人民当局成立市噪声污染防治指导小组。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办公室担任情况噪声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搜集材料和总结上报任务。

五、任务工夫及要求

(一)增强规划指导,严厉声情况准入前提。各县、区(管委会)要将噪声污染防治和声情况改善作为情况维护任务的主要义务之一,在“十二五”情况维护规划中按照《指点定见》,连系本身实践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并贯彻施行。严厉建立项目声情况影响评价,明白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办法要求。严厉项目情况噪声“三还”验收治理,未经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概不得投入运转。

(二)对重点范畴噪声污染源进行排查。

1、2011年4月22日至7月5日,各县、区(管委会)环保局分局会同公安、交通、住建、工商等部分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地上交通、修建施工厂、社会生涯情况进行排查,确定交通、修建施工、社会生涯、工业等范畴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元,构成重点噪声污染企业名单。并将展开排点噪声源状况和重点噪声污染企业(单元)名单一并于2011年7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

(1)工业企业、修建施工、运营性文明文娱场合的重点噪声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任务由市、县、区环保局(分局)、住建局、文明局、工商局一起完成。

(2)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担任对地上交通、社会生涯重点噪声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任务。

(3)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担任对交通施工企业重点噪声污染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任务。

(4)城区铁路重点噪声防治路段由成都铁路局站确定。

2、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11月25日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文明局、成都铁路局站,各县、区(管委会)及相关部分,依据各自的本能机能职责,依照确定的重点噪声源名单展开两次噪声污染重点企业(单元)的专项整治任务。

3、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城市声情况功用区的规定和调整任务。市人民当局划拨经费,由市环保局牵头,西秀区当局、开拓区管委,市规划局、市财务、教育、卫生等明白相关人员构成市噪声情况功用区规定小组,市噪声情况功用区规定小组担任依照城市声情况功用区的规定的相关技能标准规定市噪声情况功用区任务。有前提的县可自行组织规定县城区噪声功用区。

4、增强宣传、积极处理噪声扰民。增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任务。各地特殊是两城区要以“6?5”世界情况日等宣传为契机,组织电视、播送、报纸等媒体,宣传报道声情况质量情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状况。普遍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司法、律例、政策和风险性。加大噪声违法的言论监视和曝光力度。增强噪声污染投诉措置,疏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告发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将排放超标并严峻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归入挂牌督办局限。树立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避免噪声污染激发群体事情。

5、2011年11月28日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元对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展开状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后,于2011年11月30日上报省环保厅。

六、部分职责

环保部分:贯彻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则,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按照《工业企业厂界情况噪声排放规范》,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严厉节制加工、维修、餐饮、文娱、健身、超市及其他贸易效劳业噪声污染,有用管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效劳设备形成的噪声污染。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对噪声污染严峻的企业依法进行关停或搬家。到2015年岁尾前完成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增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制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展开村庄地域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2011年首要任务:

1、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排查并确定工业噪声污染重点单元。

2、牵头按照《城市区域情况噪声合用区划分技能标准》规定或调整市噪声情况功用区。

3、根据《指点定见》,连系本身实践将噪声污染防治归入“十二五”情况维护规划中的章节,并贯彻施行。

4、展开情况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5、增强中高考等国度测验时期绿色护考任务,为考生发明优越的测验情况。

住建部分:共同环保部分,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厉执行《修建施工厂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越排放规范的行为。增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治理,施行城市修建施工环保布告准则。依法限制施任务业工夫,严厉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发生噪声污染的施任务业。施行城市夜间施工审批治理,推进噪声主动监测系统对修建施工进行及时监视,鼓舞运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加速城市市区铁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立,逐渐作废市区铁路平面穿插道口。增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削减航空噪声扰民胶葛。

2011年首要任务:排查修建噪声重点污染源单元,展开情况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公安部分:增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具体落实《地上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能政策》,噪声敏感修建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疾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路途双方应配套建立隔声樊篱,严厉施行禁鸣、限行、限速等办法。

推进社会生涯噪声污染防治。严厉施行《社会生涯情况噪声排放规范》,制止贸易运营运动在室外运用音响器材招徕顾客。严厉治理敏感区内的体裁运动和室内文娱运动。积极履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厉治理,明白限制造业工夫,严厉节制在已完工交付运用居民房屋楼内进行发生噪声的装修功课。

2011年首要任务:

1、排查路途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涯噪声重点污染源单元。

2、展开情况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加大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涯噪声的查处力度,施行禁鸣、限行、限速等办法确保敏感路段噪声达标。

文明部分:共同环保部分,增强对运营性文明文娱噪声的监视治理任务。

噪声污染定义篇(3)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第九条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四条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噪声污染定义篇(4)

关键词:区域 环境噪声 监控现状 管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TQ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b)-0146-01

社会的进步推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人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换得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对环境的污染,而噪声污染就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一大要害。除了上述的噪声污染以外,还有我们常见的水体污染、废弃物污染以及大气污染,这些污染被誉为影响现代社会生活水平的四大环境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相应地人们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城市化的不断加剧,以及人们在发展中忽略了对环境的合理保护造成了各方面的噪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

1 环境噪声的来源及特点

环境噪声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交通噪声污染几大类。

工业噪声污染主要来自于在生产过程中器械震动,撞击等发出的声音,虽然这一类的噪声没有交通噪声那样严重,但是在工业区聚集的地方却比交通噪声的污染还要严重。比如市区内居民住所离厂矿较近,厂区施工发出的噪声常常会使居民难以忍受,因此也是居民投诉最多的热点。

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工地上的施工噪声,在建筑施工中,随着工程各部位的施工方法不同因此产生的噪声也是多样的,加之施工器械一般都是在空旷无遮挡的工地上作业,部分施工器械具有间歇性地操作的特征,所以建筑施工噪声也具有突发性、冲击性以及间断性等特点,也特别容易引起周围居民的烦恼。

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是指人们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其中包含了餐饮娱乐噪声、商业活动喧哗声、各种器材加工安装的噪声、歌舞厅噪声、婚庆等商业活动噪声、以及公共场所文娱活动噪声等。

交通噪声是所有噪声中最为严重和影响最大的噪声,交通噪声包括了铁路噪声、飞机噪声以及汽车噪声等。当然,由于运输是不可能控制的,噪声的发生也就表现为难以避免,因而交通噪声占据所有的噪声污染比例的一半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业的繁华,交通噪声也会随着不断扩大,这就需要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发展的同时,要予以控制。

2 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控现状

2.1 噪声监控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环境的监控不是很重视,因此在环境监控人才培育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环境监控系统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造成了老员工退休后,接班的工作人员都是非专业的环境监控人员。由于来接替老员工的新员工都是其它专业的,所以专业能力比较差,也缺乏一定的技术培训,在实际实施操作的时候,尤其是噪声纠纷监测时,往往所掌握的技术根本难以满足实际监控的需要。

2.2 噪声监控技术体制有待完善

因为我国对环境的污染是近几年来才日益凸显出来的,相关应对体制也是在发现问题后紧急制定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监控标准上还是环境控制上都还不够完善,与环境的污染程度和治理方案不相吻合。然而,有关标准的修订和建立时间往往比较长,跟不上监控和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控水平的提高。在对待环境污染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一问题上,由于相应的管制措施还没有出台,使得问题的发生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3 监控数据收集和处理落后

在对环境的监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莫过于对监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处理。可是目前我国对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仍然很落后。虽然近年来在环境污染突出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对此加以重视,但还是存在了一些问题。除了相应的监控软件系统需要不断优化提高以外,我们更应该注意人员对此的责任心。针对部分地方的环境监控靠往常传统的监控方式和监测频率根本是无法满足对现有环境现状的监测,也不能很好地反映出真实的环境状况。但是这需要相应的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监控仪器,目前看来实现较为困难。

2.4 相关的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

对环境的监控工作,不仅需要一套完善的体制和先进的设备,还需要具有一定职业道德的监控工作人员。但是在实际工作操作中,许多环境监控人员除了专业水平不高以外,还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善用职权来牟取私利,以及对环境监控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来实施对环境的监测工作,造成了环境不断恶化,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3 关于区域环境噪声监控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统一思想,齐抓共管

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使工作形成合力,此外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应统一协调,警察、环保、工商以及文化管理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全力配合,以加强建筑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对其建筑施工限制施工时间,规范城市商业配套及流动摊贩的整治规划,严格开展具有商业性的音乐宣传活动,从各方面入手逐步解决噪声污染的问题,给群众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人居环境。

3.2 加强对环境监控队伍的培训教育

面对监控队伍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和人员配套,保证部门内各监控人才的搭配合理和人力稳定。并且各级环境监测站还要通过科研合作,定期开展对员工的知识培训和业内交流,使其不断了解新技术和新技能,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素质。使之高效合理地做好环境监控工作。

3.3 加大对交通噪声污染的控制

综上所述,交通污染是噪声污染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对噪声的污染控制首先要从交通整治开始:第一是要抓好道路的规划和建设,使道路规划布局合理、宽度和平整度均要达到一定的标准,以提高通行力度;第二是加强道路管理,实行禁鸣路段措施,实行人车分流,以降低车辆鸣笛次数;第三是狠抓声源治理,加大对旧车辆的审核标准,以控制交通噪声的污染。

参考文献

[1] 杨佳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沈阳市为例[J].环境保护科学,2011,37(1):56-59.

[2] 张颂.创造和谐环境控制噪声污染[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3710-3712.

[3] 冯军辉.阳泉市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科技信息,2008(35):47.

噪声污染定义篇(5)

关键词 城市;低频率;噪声污染;反思;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81-0030-02

近段时间,城市的噪声污染已经逐步成为继气体污染之后的第二大严重污染源,政府在噪声污染上面也出台了不少的法律法规制度,继这之后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不过噪声污染的源头未得到根除,因为部分低频率的噪声污染的治理根本就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本文针对这点内容展开了分析和研究。

1 噪声污染的释义

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运动时产生的各种声音,声音是由物体在振动过程中出现的,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中传播。一般情况下,人们所说的噪声污染主要是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各种污染,从生理学的角度来分析,只要是对人们休息、学习与工作等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的声音,都是噪音,当噪音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与学习等造成不良影响时,就成为了较为严重的噪声污染。

对于出现在城市中的各种声音,需要判断它是否属于噪声,光从物理学角度来分析研究根本就不到位,还需要从生理学等各方面来进行分析,只要是对人们的生活、休息、工作、学习等造成影响的声音,都属于不需要的声音,也就是所说的噪声。噪声污染是当前最严重的四大污染之一,在城市中的发生频率是相当高的,而且很难从源头上得以根除。

2 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含义

低频率噪声污染是在最近时间段内人们研究和提出的一个新名词,因为其在城市的发生率居多,由此也被称之为低频率噪声污染。

就我国而言,对于声音频率达到20Hz~200Hz范围内的称之为低频噪声,在这期间,对人体有着直接影响的频率为30Hz~50Hz,倘若人们经常处于低频噪声环境里,人们的听力、神经系统等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且会出现不可逆转的器质性变化,不过在200Hz~1 000Hz的中频噪声往往比1 000Hz的高频噪声给人带来的影响较大,在城市中,我们的身边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低频噪声,例如,歌厅、酒店、饭店等。

3 低频率噪声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性分析

对于一般人来讲,能够听到频率为20Hz~20 000Hz声音,医学研究表明,低频噪声污染对人体的伤害是非常大的,不仅会引起功能性的损伤,还会对人体造成器质性损伤,人体在低频率下的精神损伤也是相当大的,低频噪声能够直接穿透人的耳骨,让人的交感神经常年处于紧张状态,导致心跳加速,血压持续提升,内分泌失调,一个正常人倘若在某段时间内一直受到低频噪声的影响,会出现严重的神经衰弱、失眠、头痛、记忆力减退等症状。国外的一些研究表明,低频噪声可能穿透人体腹壁与子宫壁,对孕妇的胎儿器官等生长发育造成严重的影响,严重者还会导致胎儿畸形。

一样是70分贝的声音,100Hz或者1 000Hz的声音频率,人体耳朵所感觉到的声响就会有所差异。人体内的各个器官的固有频率一般都稳定在低频与超低频这个区域内,容易与低频声音出现共振现象,由此会让人出现烦恼、身体不适、情绪不佳、容易发怒等症状。另外,因为低频声音在空气中传播的过程中,空气分子的振动非常小,摩擦也比较大,所消耗的能量相当多,由此频率声音的传播相当远,通透力极强,能够较为容易的穿透墙壁、玻璃窗等各种障碍物,对人体造成影响。

现今,随着科技的发展,低频率噪声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成为随处可见的东西,一般情况下,除了一些设备(变压器、电梯、空调)之外,还包括在城市中运行的其他一切器械设备等产生的噪声,例如,穿梭在路上的大小型汽车,尤其是一些载重量较大的货车等,行驶在城市中的公交车,各种车辆在加速阶段发动机产生的低频噪声,这些噪声都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学习等,也让人们的健康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我国著名的工程师卢庆普曾经说过,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已经研究生产出多样化的性能较好的隔音材料,这些已经能够很好的缓解高频交通噪音对人体产生的危害。不过,低频噪声是具有较强的穿透力的,上面已经阐述了,低频噪声能够穿透玻璃、墙壁等对人们健康造成威胁,所以,即便是安装了防噪玻璃,且关门关窗,依然是无法避免的。对于城市中的汽车低频污染,现就用一个实例来给予证实,公交车是各大城市发展的最明显的标志,对于公交车来讲,它们在站台停止后,再启动的过程中,公交车产生的噪声频谱里,低频63Hz前后的声波半波长为2m~4m。这与两边的城市居所距离很近,当公交车启动时出现的低频噪声就会产生较强的共振现象,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影响。对于高频噪音来讲,倘若人们关门或者关窗,就能够将这些噪音隔离,但是低频噪音却无法通过这些来达到隔离目的,所以,在夜深人静或者环境较为安静的区域,最容易受到低频噪声的影响。

4 对低频率噪声污染进行有效预防的几点思考

针对日益严重的低频噪声污染这一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的各个地方政府都应该在这方面大力关注,尤其是我国的各级环保部门,更应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策略,部分环保局针对城市中各大民众强烈反映的低音炮问题,展开了“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有效举措,此处所说的“疏”主要是指将这个城市的餐饮业、娱乐场所等进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而“堵”主要是指现今应该制定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将过去的告知承诺制转变为行政审批制,并能够从源头上对娱乐企业展开有效的防范控制。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低频噪声就开始无形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例如,城市中各个小区内的电梯、空调、变压器等都已经成为了低频噪声的“罪犯”,不过,现今国内外的环境质量标准与检测方式只能监测出高频噪音,而对低频噪音则束手无策,加之环保部门内部还不具备执法依据与处罚标准的后期支持,所以,彻底的、科学的治理低频噪声污染根本就不能落实。根据我国现阶段已经制定出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可知,只给出了高音的最高限制,对于低频噪声,根本就没有从根本上做出规定。对于现在已有的噪音监测仪器,也只能够监测出中、高频噪音,对于这些时时刻刻出现在城市中的不超标、对人有着严重影响的低频噪音,我国的各个国家执法部门都只能是有效的协调、减少,但是根本就不能对此做出相应的处罚,所以,低频噪声是不可能减少的。

对于低频噪音,不仅需要做出较为详细的、合理的规划,还需要通过高科技、新材料来对低频噪声污染进行有效控制。调查表明,声学专家与高分子材料专家已经合作起来研究出了一种隔声材料——隔声毯,这在控制低频方面的效果是相当好的,相关资料表明,隔声毯的用途等已经达到了世界上的领先水平。

调查显示,对于低频噪声所具备的低分贝而市民无法投诉的状况,已经受到了世界上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不少的机构与组织已经全身心的投入到制定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低频噪声污染的新标准中。据了解,新制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与测量方法》现在已经初步拟定,并正在经过专家的严格审核,因为其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之处亟待解决,这一标准一旦得以实施,引起各界高度关注的低频噪声污染问题将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5 结论

城市低频噪声主要是通过振动为主的结构声,倘若能够利用隔振并辅助以吸声隔声的举措来对结构噪声进行有效控制,就能够有效的将噪声的频率降到最低,还能够减少低频噪声对住在与人类健康的危害。现今,低频噪声污染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因为它对人们的学习、社会活动、生活等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威胁人类健康,现阶段,生活配套辅助设备所导致的低频噪音问题已经成为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现阶段,我们还应该对生活配套辅助设备以及交通设备等产生的低频噪音进行有效的控制。不过,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技术的发展,人们将能够研制出完全控制低频噪声的东西,让人们远离低频噪声的困扰,让人们的环境更加健康,生活更加舒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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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齐维,李庆新,马谦,徐友竹,付向阳.黄果树、龙宫和红枫湖等风景区环境噪声综合评价[J].贵州环保科技,1996(1).

噪声污染定义篇(6)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第二十四条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或者解除机动车警戒或者寻车时,不得产生噪声。

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

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

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定义篇(7)

关键词:噪声污染;噪声监测;噪声控制;东仁新城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1.086

1前言

[JP+1]声环境是人所处物理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对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噪声污染对于人体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威胁。从生理方面来讲,最直观的危害体现在噪声会影响到人的正常睡眠,造成人体的疲劳。根据研究表示,噪声污染会威胁到人们的听觉器官,损伤听力,甚至会导致人们丧失听力。从心理方面来讲,由于噪声污染所带来的生理方面的影响,进而会导致人情绪方面的不良反应。[JP]

为了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现实城市所处环境中所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本文选取了宝鸡市东仁新城小区A区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测量,比较小区噪声测量值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差异,弄清小区噪声源和污染范围,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

2实验部分

2.1监测状况说明

(1)监测方法:按照GB/T146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标准方法操作实验,选择固定测量地点测量。

(2)监测仪器:希玛数码声级计。

(3)监测条件:无雨,无雪,天气晴朗,风力小于3级。

(4)测点选取:在东仁新城小区A区内选取3个点,分别为:小区内一火锅店门口,小区内中央公园和小区A区路口。这三个监测点的设置既考虑了空间上的均匀排布,又包含了东仁新城小区A区内的不同功能区,能够代表东仁新城小区A区的环境噪声平均水平,所以选择这3个点进行三天的定点测量。

(5)监测频率:按照国家标准方法中的规定,扰民噪声监测时间一般分为昼间从早上6点到晚上22点和晚上22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两个时间段。由于环境噪声的污染严重程度受到人口分布密度的影响,同时由于监测设备和人员时间上的局限性,本实验选取三个时间段7:30-10:00,11:30-14:00,19:30-22:00进行测量。

(6)读数方法:纪录仪器上显示的瞬时A声级值,间隔5秒记录下一个瞬时值,连续读100个数据。

2.2数据处理

将实验测得的100个数据按照从大到小顺序排列,排第10个数为L10,第50个数为L50,第90个数为L90。由于环境噪声测量值是不规则的,并且幅度变化会比较大,因此需要用统计的方法。使用累计声压级来表示。定义为:用累计百分声级表示某一A声级,且测量值大于此声级的出现概率为N%。

2.4.4结果分析

通过实地观察与分析,可分析出各测量点噪声主要来源。

(1)A^路口处主要噪声来源为交通噪声,同时由于路口位置的特殊性,偶尔会有临时搭建的舞台表演,表演时音响的声音会成为主要噪声来源。

(2)中央公园主要噪声来源为人群,白天主要是人群的喧闹声,傍晚会有广场舞表演,广场舞的伴奏和人们的喧哗成为主要的噪声来源。

(3)火锅店附近主要是店外的交通噪声和店内的喧哗声,同时根据不同时间段的噪声数据可知在火锅店营业期间噪声值会高于火锅店休息期间。

3控制噪声污染的建议

由结果分析可得东仁新城小区A区噪声污染较为严重。可见,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是对控制A区附近噪声的建议:

(1)对居住者自身来说,若感觉噪声带来的负面影响过大,可通过室内装修达到降噪的效果,如安装吸声材料或结构来控制噪声,也可以通过安装隔声门窗来阻隔噪声。

(2)对于社区管理者来说,可通过组织开会或发送传单加强小区内居民的道德教育,使居民了解到大声喧哗吵闹带来的不良影响。

(3)对于交通部门来说,通过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比如适当限制机动车辆在小区附近的行驶速度,鸣笛次数以及时间来减少交通噪声对于小区环境的影响。

(4)对于小区建设者来说,可在路口车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立绿化带或声屏障来阻隔噪声。

控制噪声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协作,只有清晰地认识和了解噪声污染的现状和危害,每一个人都尽一份力,才能够营造出更好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李雪平.城市居住小区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与分析[J].山西建筑,2007,33(21):348349.

[2]石玉英.防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J].中国科技博览,2013,(35):623623.

[3]GB/T146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