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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建议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04 14:49:47

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建议

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建议篇(1)

北京风光,千里朦胧,万里尘飘,望三环内外,浓雾莽莽,鸟巢上下,阴霾滔滔!车舞长蛇, 烟锁跑道,欲上六环把车飙,需晴日,将车身内外,尽心洗扫。空气如此糟糕,引无数美女戴口罩……

今年全国两会上,环境保护话题成为最热门话题之一,代表和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强烈而迫切。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这同党的十报告一脉相承。“生态文明”也成为2013年全国两会热词。

安徽代表团在《关于设立“美丽中国”区域实现模式滁州试验区的议案》中指出,建设美丽中国既要有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更要有试点经验和板块突破,建议设立“美丽中国”区域实现模式——滁州试验区。据介绍,滁州是安徽的东大门,西接中西部地区,东邻长三角,地跨长江、淮河两大流域,地理和生态环境兼具多样性和典型性特点。

在安徽代表团小组审议中,六安市市长毕小彬代表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铜陵市委书记宋国权代表建议制定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环境修复扶持政策。池州市市长赵馨群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建议国家出台差别化政策,对于生态建设领域和项目给予资金和税收上的优惠,“用利益导向推动生态建设,推动低碳城市建设。”

这一话题也在贵州代表团引发热议。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代表建议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治理石漠化、沙漠化,同时强化环境执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代表针对贵州生态脆弱的实际,建议中央预算安排考虑贵州的情况,加大支持力度。

在河北代表团分组审议中,承德市市长赵风楼代表说,应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加强生态环境文明建设。河北农业大学校长王志刚代表建议,加强对京津冀地区生态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来自广东团的王如松代表希望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写入宪法。“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特别是在节能减排、优化国土空间、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从长远来看,要让享有美好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权利,让保护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还是有必要将相关内容写入宪法。”今年65岁的王如松是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已致力于生态环境研究数十年。在他看来,入宪是转变一些地方政府“GDP至上”发展方式,从源头上治理生态恶化的需要,“在一些地方,口号是生态,行动是经济。干部考核主要看经济成绩”。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王如松认为,环境权是公民在安全、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是免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在他看来,环境权入宪是国家保障人权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包含环境权的实质内容和要求;有助于受害者维权,有利于单行法中对环境权进一步细化,使公民正当环境权益得到维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以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

王如松表示,在他领衔、陈敏等代表附议的《关于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的议案》中,建议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增加:“人人都有在安全、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同时也有为当今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到3月11日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401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393件,监督方面的5件,其他方面的3件。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提案成一大热门。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表示,“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应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吴青早在当广东省人大代表时,便对土壤污染问题作过深入调研。她向记者列举了近日互联网上被关注的“中国癌症村地图”,来说明土壤污染的危害。“环保公益人士制作的图表中,村子数量被认为超过200个,这说明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何等严重。”吴青解释说,各种有害物质在土壤中积累后,被植物或者动物、禽类吸收,间接被人体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在议案调研中,吴青遇到很多困难:相关土壤污染数据无法获得,因此土壤污染产生的危害情况无法了解得更详细、深入。她从环保部的《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印发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等文件中感受到环保现状不容乐观。“最大的问题在于,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分散而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吴青认为,宪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农业法、环保法、土地管理法等主要保护的是农业用土壤污染防治,均未全面覆盖各类用地保护,特别是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显不足。

据悉,环保部已于2012年初启动了土壤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在议案中,吴青等代表建议建立土壤污染标准、污染风险评估、污染检测、污染治理与修复、公众参与等制度,明确土壤污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治理大气污染刻不容缓

农工党中央的提案指出,目前我国“污染减排手段”与“空气质量改善”严重脱节,建议各级政府建立PM2.5监测、评价及考核的具体规范,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

我国污染物防治目前实行的是属地控制,但现在出现的综合性污染、复合型污染则是由区域共同作用形成的,按行政区防控大气污染的方式不尽理想。3月5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提出,加强PM2.5监测和信息,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如何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主席付志方建议,由国家大气污染治理主要责任部门牵头,有关部委和相关省市共同参与,明确责任主体,通盘研究、规划。同时,对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所有方面与预期目标作出全面安排,其中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要有刚性的量化指标。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教授俞光岩在这次两会上也重点关注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他建议,由环保部、卫生部、科技部共同设立空气污染与人口健康专项科研项目,研究城乡空气质量与相关疾病的关系,提高与空气污染相关疾病的防治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谢晓尧认为,防治大气污染,应大力推进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谢晓尧建议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构建适合我国发展阶段的、适度超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立法,严格依法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糖尿病医院院长王执礼委员建议,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空气污染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制定单行的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制度。将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公益损害与公民的私益损害,列入赔偿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徐龙认为,在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刻不容缓。徐龙说,1987年制定、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存在6方面不足:立法理念上,过于依赖行政手段,缺乏从源头、全过程控制大气污染的理念;重要制度及标准缺失,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建立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缺乏问责条款;机动车污染监管不够得力;法律责任部分多为刑事责任,过于单一、僵化,实施效果不理想;信息化治污有待加强。徐龙认为,现行大气污染法缺乏治污信息公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信息监测及公布手段单一、渠道狭窄、僵化,无法有效借助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

记者看到,徐龙等代表在《关于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后附上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共8章137条,而现行大气污染法仅7章66条。该议案主要修改内容为: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建立政府环境问责机制、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建议:将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中涉及环保的相关职能合并在一起,赋予大环保部更多职能与权限;之后,实现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让相关政策真正落地。

有评论认为,虽然环保部门一路从环保局升格到环保总局,直到环保部,但一直以来,环保部门是缺乏强硬执法手段的“软衙门”,这种局面必须得到改变,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必要授予环保部门强制执法权,让环保部门成为对污染企业拿得出强力反制手段的“硬衙门”。环保部门的确应被授予更大的权力。 另一方面应该发挥公众监督污染、监督监督者的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应该“松绑”,让民间力量通过诉讼、索赔,对污染企业形成有效的震慑。

联防联控跨省水污染

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建议篇(2)

关键词:水环境调查 污染溯源 污染源台账 水环境监测

中图分类号:X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5(a)-0128-03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水环境则是根本[1]。为深入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年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中关于水污染调查、溯源、建立台账等工作内容,此次通过现场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等多维度对北京某镇水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

1 调查目的

此次调查的目的如下:

(1)摸清当地水环境主要污染物来源、污染物种类,掌握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乡镇沿河排污口及乡镇内沟渠分布,绘制水环境污染地图及重点水环境风险点分布图,摸清“水污染家底”,建立污染源台账。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2)通过调查监测,计算出污染物贡献当量,进而核算出对河湖水系断面的影响。

(3)针对镇的生产、生活特点、污染源的类型,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采取污染源综合规划与综合整治措施建议。

(4)为采取水污染普查、抽查、第三方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5)为强化属地管理,为各级“河长”落实“三查、三清、三治”提供支持与保障,做到有据可查,心中有数。

(6)通过水环境调查,初步形成“十图十六表一报告一台账”的成果体系,真正让主管部门做到“心中有图表、数据,手中有报告、台账。”

2 调查范围及方法

此次调查范围包括北京某镇生活污染源(以下称:“生活源”)、农业污染源(“农业源”)、工业污染源(“工业源”)。

生活源调查内容包括各村户籍人口数量、人均用水量和污水理设施等信息;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耕地面积、耕种作物、养殖业种类、清粪方式等;工业源调查内容包括排水量、生产材料、生产工艺、末端污水处理工艺等信息。

此次调查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排污手册”)和《河流生态调查技术方法》设计调查表及方案,采用抽样调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法和现场问卷调查的形式。

3 核算方法

3.2 农业源

3.2.1 种植业

种植业污染源核算需要施肥量、农药量、降雨量及降雨次数等信息,调查期间未降雨,不符合核算条件,因此此次暂未对种植业污染源进行核算。

3.2.2 畜禽养殖业

首先,需要确定畜禽的饲养方式(规模化养殖、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然后,确定需要查找的区域,在相应区域内查到相应畜种(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相应畜种下再查到相对应的饲养阶段;最后,根据粪便收集处理利用方式,并仔细阅读相应注意事项,确定排污系数。

3.2.3 水产养殖业

根据水产养殖业负责人提供的养殖增产量信息进行污染物核算。

3.3 工业源

此次调查的北京某镇工业源仅做原材料加工,不排放生产废水,仅排放生活污水,因此此次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生活源(第三方产业)污染物排放核算。

4 监测方法

水文情况调查及历史数据分析等都只是提出了污染原因可能的猜想,而最终确定污染原因还是需要开展现状的加密监测证实污染原因、再现污染过程[2]。

4.1 布点和采样

监测布点和采样依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现场情况进行布点监测。

4.2 监测项目及监测频率

4.2.1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总氮及流量[3]。

4.2.2 监测频率和周期

监测频率及周期:每6 h1次,连续监测1 d,每个点位每日监测4次。其中污水处理站水量现场不具备监测条件,当日水量数据由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工作人员提供。

5 水环境调查监测方案

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收集资料。通过相关部门配合,收集相关资料,资料包含镇行政区划基本资料、水文资料和已知的各类污染源台账等。

第二阶段:制定调查监测方案。根据收集的已有资料,制定调查表和调查方案。调查对象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第三阶段: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现场情况进行布点监测。

第四阶段:调查监测结果汇总。核算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编制水环境调查监测报告;建立污染源台账;绘制排水沟渠分布图及污染源风险点分布。

6 调查结果

(1)基本信息。

北京某镇是一个平原区典型村镇,行政总面积33万公顷,行政管辖18个行政村等。

(2)污染源调查。

此次已调查18个行政村,调查对象共142个,涵盖生活源、农业源、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3)流域调查及黑臭水体溯源。

根据排水沟流经范围分为5个流域并确定了污水来源,同时,对镇内的黑臭水体进行了溯源。

7 核算结果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生活源。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计室的《生活源产排污系数》(修订版)对生活源污染物进行核算。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动植物油进行了污染贡献比例计算。

(2)农业源。

结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计室的《生活源产排污系数》(修订版)和《农业技术经济手册》对农业源中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进行核算。种植业污染物排放发生在施肥期降雨后,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发生在换水期间,此次主要核算农业源中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3)潜在风险污染源。

①种植业。

现有耕地经施肥后,通过大雨冲刷耕地,产生面源污染,污染物径流进入村内排水沟,最终汇入洳河。

②水产养殖业。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投放的饲料残余和鱼类排泄物形成的污染物对水体、池塘底泥等也造成了污染,使得养殖水体日趋富营养化,换水期对周边排水沟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危害。同时也核算了各流域年污染物核算排放量及贡献比例以及不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贡献比例。

③无人机航拍。

无人机用于环境监测主要是以遥感(UAVRS)技术作为航空遥感手段,具有续航时间长、影像实时传输、高危地区探测、成本低、高分辨率、机动灵活等优点,是卫星遥感与有人机航空遥感的有力补充,在国外已得到广泛应用。其利用高分辨CCD相机系统获取遥感影像,利用空中和地面控制系统实现影像的自动拍摄和获取,同时实现航迹的规划和监控、信息数据的压缩和自动传输、影像预处理等功能,可为环境监测部门及环境信息化建设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并可满足环境应急响应的需求。在此次水环境调查中使用了无人机航拍洳河流域周村段的排污口状况以及周村内的排水沟渠分布,图像和视频清晰,定位准确,大大提高了效率,对不具备现场调查、监测条件的地域做了有力的补充。

8 成果提交

此次水环境调查分析结束后提交的成果包括以下几方面:(1)行政区划图;(2)污染源调查表;(3)污染源分析统计图;(4)污染源台账;(5)污染物排放系数汇总表;(6)污染源核算结果与贡献比例表;(7)集中污水治理设施基本信息表;(8)集中污水治理设施、排水沟渠、监测点位分布图;(9)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表;(10)黑臭水体溯源调查报告。

9 评价建议

(1)生活源污染物排放管理。

“十三五”期g,北京将适时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探索完善低值可回收物补助政策;并逐渐提升垃圾处理能力。生活源为重要污染源之一,建议有关部门将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产生的生产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进行分类回收、收集、运输及处理。

(2)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管理。

①推进各流域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建议镇内农业部门加快推进各流域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2010年农业部颁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指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禽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②合理布局,源头控制。

建议优化畜禽养殖户布局,加快散养户向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模式转移,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治理。定期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养分管理培训,对提高畜牧养殖业与种植业科学合理发展水平,指导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③农牧结合,循环利用。

建议从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农牧结合制度创新入手,落实畜禽养殖生态消纳地,鼓励引导企业发展有机肥、沼气等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加快推进区内畜牧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步伐。

④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建议采取水污染普查、抽查、第三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形成水务、环保、农业等部分的联动联合执法。环保部门作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确保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治理,规定养殖场污水要达标排放,取缔超标排放污水的养殖场。

(3)与“河长制”的紧密结合。

多年的河湖环境治理的经验是:水环境污染表象在河道,根源在岸上。如果污染源不得到有效治理,水务部门即使再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水环境质量也很难有质的飞跃。“源头治理”是实现水环境质量大幅提高的唯一途径。水务部门能管河里,管不了岸上,改革创新现有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实现源头治理。依据2016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河长制”破除了原有水环境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建立起了水环境属地化管理制度,实现了河道里和河岸上责任统一,最终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①落实“三查”责任:一是严查污水直排;二是严查垃圾乱堆乱倒,责任到人;三是严查违法建设,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治方案,逐步予以拆除。

②落实“三清”责任:一是清河岸。加强河岸湖岸用途管控,全面清理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以内的低端业态,有序退出农业种植、养殖;二是清河面;三是清河底。做好河湖水质水量监测工作。

③落实“三治”责任:一是治理黑臭水体;二是治理河湖面源污染;三是治理河岸湖岸生态环境。

此次通过调查、监测和系统分析等手段,摸清家底,识别北京某镇主要的水环境问题,提供检测、分析和建议,实现水环境的数据化、精细化管理,对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等均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呼小洲.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研究[J].中国建材科技,2016(1):20-22.

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建议篇(3)

“面源污染,是相对有固定排放点的点源污染而言,它没有固定的污染排放点。”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解释,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农田中的泥沙、营养盐、农药及其它污染物,在降水或灌溉过程中,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壤中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进入水体而形成的面源污染。

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发生区域的广泛性、污染途径及污染物的不确定性的特点,《建议》呼吁,国家应尽快理顺并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拓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基金,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千万公顷耕地遭受农药污染

140万公顷的受调查污灌区中,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占64.8%。

一位地方发改委官员指出,尽管我国粮食连续9年实现增产,但农业存在的资源消耗大、污染加剧等问题日益凸出,成为不容回避的新问题。

根据环保部2011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农业消费的水量大,水资源利用率低。具体而言,与其它行业部门相比,农业是全国最大的耗水大户,在整个耗水结构中占60%—90%的比例。农业的水资源效率和利用率十分低下,其万元产值的水耗远高于钢铁、水泥等行业,同时真正被农作物吸收的灌溉水一般在10%—30%。

“我国目前是世界第一的化肥农药生产大国、进口大国和使用大国,以化肥农药的高投入来换取农产品(12.17,—0.05,—0.41%)的高产出。”前述地方环保厅官员指出,但很多人没意识到这已造成了严重的面源污染。

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造成污染问题严重。“目前,我国化肥用量已经达到5000多万吨,超过世界总用量的30%,利用率仅为35%左右,农药使用量达到140多万吨,利用率也仅为30%左右。未被农作物吸收的部分导致我国至少1300万—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严重污染。”《建议》指出。

“以氮肥为例,1980年全国氮肥总施用量为934.2万吨,1990年上升为1637.7万吨,2000年则高达2161.6万吨。太湖富营养化的40%—60%的氮、磷来自化肥使用。”环保部的一位官员指出。

根据农业部此前对全国污水灌溉区的调查,在约140万公顷的受调查污灌区中,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占污灌区面积的64.8%,其中轻度污染的占46.7%,中度污染的占9.7%,严重污染的占8.4%。

同时,农村的畜禽粪便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九三学社调研组统计,我国仅猪、牛、鸡三大类畜禽粪便年总排放量约30亿吨,有相当一部分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成为污染源。以江苏省为例,年养殖排粪量约2000万—3000万吨之间,无害化处理率仅为10%,其余都直接排放。

《建议》也指出,农作物秸秆浪费严重。我国每年产生约6.8亿吨的作物秸秆,有4成未能利用,堆放在田间地头、房前屋后,有的甚至在田间付之一炬,既浪费了资源,又造成了环境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谁来管?

尚未形成健全的农村面源污染监测制度。

“出现上述问题,与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环境影响的认识有误,以及对农业污染重视不够有关。”前述地方发改委官员指出。

“大多数人认为,农业是绿色部门,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可以美化环境,而没有意识到对环境的严重影响。”中科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长指出,但实际上这种认识只是对传统农业的理解,现代农业主要通过农药化肥的投入,来获得高产出,而化肥农药恰恰是农业面源污染的来源。

介绍,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片面认为多施肥、多打药就能增加产量,并没有意识到污染会引起耕地质量退化、影响产量。因此,出现了不讲科学盲目加大投入,导致了农业面源污染程度加重的现象。

在上述认识误区之外,《建议》指出,各级地方政府普遍存在忽视农业面源污染的倾向,认为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才是重点,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无关大局,在资金投入上重工业治理、轻农业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多个部门,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没有明确规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主管部门。”前述地方厅环保官员指出,这就导致其各自为政,缺少协调。

同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缺乏资金支持。“尽管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但该专项的资金量整体偏小,而且使用范围很广,真正用到农业面源污染上的很少,资金的不足已成为防治的突出问题。”前述地方环保厅官员指出。

此外,根据《建议》,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起步晚,基础设施薄弱,监测手段和技术落后,尚未形成健全的农村面源污染监测制度,难以对农村面源污染实行有效的全程监测。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需顶层设计

环保部门能否与其他部门充分沟通和协商,也是难题。

针对上述问题,九三学社调研组也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建议》提出,在机制上,要理顺并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同时建立起农业、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综合协调机制,提高管理效率、拓宽管理深度。

“从归口来看,理应归环保部门来管。”前述地方发改委官员指出,环保部在生态下设一个农村环保处,力量单薄,而且该问题牵涉面太广,环保部门能否与其他部门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也是难题。

“农业向来是一个复杂的战略问题,涉及到农业政策与环保政策的冲突。”对本报分析,之前,为了保证粮食增产,我国政府出台了很多激励农民使用农药化肥的措施,例如化肥农药进口基本上免除关税,对化肥农药的销售实行价格补贴与价格控制以保证农民买得起,对农民种粮实行化肥奖励等,但“这些政策并未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那么环保部与农业部和商务部之间能否协调?不能协调只能依靠顶层设计。”

在顶层设计出台之前,九三学社建议,国家应大力推广节肥节药、使用有机肥和低毒农药、畜禽生态养殖技术。

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建议篇(4)

【关键词】农村环境 污染问题 对策

1目前我省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省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了农村面源污染进一步加重的趋势,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我省农村环境存在的污染问题还比较突出。当前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生活垃圾呈现膨胀趋势

当前,我省农村有5300万常住人口,约占全省常住人口的56%。农村生活污水较为分散,多数农村没有做到有效的收集和处理。而目前全省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能力约为800万吨/天,主要用于收集处理省辖市和县城人口集中区的生活污水。经粗略估算,目前我省农村还有约600--800万吨/天的生活污水未经收集有效处理,直接通过渗漏、入河和环境损益等形式进入生态环境之中。二是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难以发挥作用。河南省2011~2012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资金审计数据显示,抽查的2011年已完工的248套污水处理系统中,103套闲置、139套不能正常运行,能正常运行的只有6套。正常运行率不足3%。三是生活垃圾清运率低。按我省垃圾处理设计标准(人均垃圾产生量0.8―1.5公斤/天)测算,我省目前还有约6万吨/天生活垃圾堆积在农村。长此以往,农村道路两旁、自然低洼地成了天然垃圾箱,对农村居民地下水的饮用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1.2农药化肥过量使用日趋严重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农业和粮食生产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1/10,小麦总产占全国的1/4,商品粮供应居全国首位。同时,我省也是用肥大省,年需化肥实施用量1600万吨左右。2013年全省化肥折纯用量696.4万吨,居全国第1位。自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以来,化肥总用量增加34.4%,包括配方肥在内的复混肥料用量增加99.7%。在河南省肥料协会2014年年会上,河南省土肥站通报了2014年河南省肥料质量春秋两季的抽检结果:春季共抽检肥料产品41个,总合格率为75.6%;秋季共抽检肥料产品75个,总合格率为84%。

1.3养殖业污染日益突出

目前河南已成为全国肉牛业生产第一大省。2012年河南生猪饲养量达9930.2万头,居全国第二位。河南存栏肉禽超过8亿只,肉鸡规模化程度达97%。畜产品生产带来养殖业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我省每年的畜禽粪便产生量为1.70亿吨,尿液排放量为1.02亿吨,是工业和生活污水量的4%;COD排放量106.99万吨、氨氮排放量10.48万吨,分别是工业、生活排放量的1.5倍和1.2倍。目前,河南禽畜粪便利用率为82%左右,污水利用率不足45%。绝大部分养殖场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污染水体,导致河南养殖废水污染问题突出。

2加强农村污染治理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根据《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路与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2.1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法律体系

建议根据河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的特点制定《河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法规层面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生产污染的防治: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可降解地膜。二是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对乡镇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制止违规排放;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制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在乡镇企业中引进循环经济理念,推行清洁生产。三是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开展村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加快治污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行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强科技研究,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技术的开发;逐步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2.2出台配套政策,做好因势利导

一是以宏观政策为指导,明确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方向和目标。河南省可制定《河南省土壤防治计划》,有针对性的对河南省土地的使用,治理制定详细的计划。可以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农业产业结构实际要求,建立各具特色的持续平衡的农业生态体系,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兼顾的前提下,探索最少投入、最大产出的各种构成模式(如生态农业、立体农业、有机农业等),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以经济政策为手段,引导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①建议开征农业资源环境税。②建议加大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③建议设立农村环境治理基金,专门用于解决乡镇、乡村环境治理。

三是以技术政策为支撑,增强措施可行性。在推广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技术方面,如:①农村雨水宜利用边沟和自然沟渠等进行收集和排放,通过坑塘、洼地等地表水体或自然入渗进入当地水循环系统。鼓励将处理后的雨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等。②对于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农村,宜采取合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对于人口相对分散、干旱半干旱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③在没有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不宜推广使用水冲厕所,避免造成污水直接集中排放,在上述地区鼓励推广非水冲式卫生厕所。

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建议篇(5)

摘要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已进入关键时期。通过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和新时期大气环境管理实践,从立法模式、目标导向、政府责任和制度逻辑等方面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建议,指出应积极尝试改革立法方式,树立改善空气质量的立法思维,充分体现政府为质量达标负总责的立法思路,建立“质量达标—总量控制—排放达标”相互联动的制度框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清洁空气:立法模式:环境保护法

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目前,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尽管总体上与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有了很大改进,但与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要求依然有较大的差距,科研学术界对目前的修订草案也依然有很多分歧和争议。新《环境保护法》的许多精神以及一些有意义的条款都没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得到体现,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立法模式、目标导向、政府责任、制度逻辑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为了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得到一个真正向大气污染宣战、让老百姓对蓝天有期待的“清洁空气法”,提出五条框架性修改建议。

尝试改革立法方式,建立科学立法新模式

尽管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新《环境保护法》为新时期科学立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模板。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框架要求,环保立法工作近中期将面临着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为更好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真正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需要提高到国家层面,建议尝试改革立法模式,突破部门立法的限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让公众和专家充分参与立法过程。法律制定要突破传统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即使无法做到像近300页的美国《清洁空气法》那样详尽,也要尽可能成为一部职责清晰、规定详细、可实施操作的法律,为重拳治霾、铁规减排、依法行政、环境法治奠定法律基础。

如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这种惯例去制定单项法,那么上位法应该是“环境污染防治法”,而不是《环境保护法》。建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吸取《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经验,将现行的以原则性要求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扩充成为包含详细法律规定的“清洁空气法”(以下统称“清洁空气法”),以增强法律在实施中的实用性和权威性。根据行政程序,以往的做法是先由全国人大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再制定实施细则,环保部门再制定实施办法,地方人大或政府再制定条例和规定。这样一方面造成实施时间拖延很长;另一方面留给行政部门很大的“法律空间”和“自由裁量权”。

明确清洁空气目标,支撑环境管理转型

防治环境污染是我国环境立法一直以来围绕的主题,其重点是对各种污染源的排放行为做出法律规定。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立法目标应该适时进行调整,清晰树立面向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的立法新思维,为全面实现环境质量导向的环境管理转型提供法律支撑。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实现向环境质量管理转型的法律、体制和公众基础。为此,建议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名称直接修改成“清洁空气法”,作为面向民生、科学立法、依法治国的突破口,切实推进空气污染依法治理工作。而且,建议已经启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准备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更名为“清洁水法”和“清洁土壤法”或“土壤环境保护法”,为支撑面向环境质量的管理转型提供法律保障。

清洁空气是确保公众健康的必要条件。建议把保障公众健康放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首要位置,“清洁空气法”要体现这一要点。政府部门不应回避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在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要加强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干预这种影响的有效措施。建议“清洁空气法”要在条款中具体体现新《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要求,把大气污染的健康影响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健康效益落实到法律条文中。例如规定建立更加有效的灰霾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以及根据对健康影响的干预效果评估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效等。同时,建议增加法律条款,明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政策的制定要求,要进行社会一经济一技术一环境综合分析,特别是费用效益分析和公众健康影响评估。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建立达标管理机制

“清洁空气法”要充分体现污染源对排放达标(包括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负责、政府对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负责的总体立法思路。明确空气污染控制或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期限,真正落实辖区政府改善空气质量的责任。建议在“清洁空气法”中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最终目标,通过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或防范大气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授权政府对未来可能恶化的大气环境问题尽早进行预防和应对,以避免类似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和PM2.5污染防治工作启动太晚,错过最佳控制时机的情况再次发生。由于“十一五”期间没有对氮氧化物采取总量控制措施,导致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升了37%。为了让百姓看到我国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建议国务院明确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时间表,在“清洁空气法”中明确国家空气质量达标的期限,在“十三五”期间至少有一批城市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如果不能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时间表,则建议增加一项要求“各级政府2016年6月5日之前本地区空气质量标准达标期限,并向社会做出承诺”的条款。

考虑到大部分城市目前都达不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因此不达标城市必须实行严格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这是“清洁空气法”要重点解决的根本问题,也是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根本途径。建议新的“清洁空气法”专门设立一章对此做出详细规定,给出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别对目前已经达标的、近期(如五年)能够达标的、中远期实现达标的城市提出空气质量管理要求。对于不达标地区和城市,新法律应该亮出几个“杀手锏”,如党政同责、区域限批、行业限批。考虑到目前城市群的迅速发展,法律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和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的协调也应做出规定。在达标规划的技术层面上,要注意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之间的转换关系以及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生态保护的协同问题,注意排放总量控制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主要“双高”行业的生产总量控制的关系,明确提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优化减排管理模式,理顺总量控制机制

污染减排是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支撑手段,是实现蓝天白云的“硬道理”。但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基于技术可行性和基于减排潜力测算的总量控制,总量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企业达标之间存在着脱节。随着以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的确立,“清洁空气法”需从立法层面调整优化污染减排的手段与模式,制定、实施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多种污染物环境容量控制方案,提高总量减排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此,建议将现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嵌入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框架中,运用污染源达标排放、超低排放、最佳可行技术改造等多重手段,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对于远距离传输的高架点源以及可监测、可统计、可核实的大型污染源,实施全国和区域总量控制;对仅限于局地影响及监测、统计基础薄弱的污染源、污染物,以治污减排工程、技术、管理、政策推动作为重点,强调地方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对排放标准实施的监管。

新的“清洁空气法”还应理顺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多种排放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目前,上述手段之间尚存在不衔接和相互矛盾的问题。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全国所有燃煤电厂若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三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约为500万吨;而按照“十二五”总量控制要求,除烟粉尘外前两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为1 550万吨;若所有燃煤电厂都实现超低排放,即烟粉尘排放浓度10毫克/米3、二氧化硫35毫克/米3、氮氧化物50毫克/米3,上述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计为160万吨。因此,建议“清洁空气法”进一步理顺质量达标、总量控制以及达标排放三者之间的关系,以质量达标确定总量控制目标,以总量控制作为制定排放标准的依据,通过排放标准的修订来实现总量控制和质量达标。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国务院和环保部都一直没有出台详细的法规。“清洁空气法”应该明确这项制度与企业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将来的环境税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为应对当前企业排放普遍超标问题的法律“底线”,建议“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全面实施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监督的关键法律依据。

强化经济激励手段,全面公开环境信息

目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没有充分体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多元共治,多策并举”的思路。草案尤其缺乏对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总体上看,这一立法缺陷与我们以往要求企业“必须怎么干”的传统立法模式有直接关系。因此,“清洁空气法”除了要关注不同污染防治对象之外,还要特别注意平衡好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包括媒体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确立清晰的政府主责、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因此,“清洁空气法”要特别强调地方政府以及非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对清洁空气“督政”给出具体规定和法律依据。

建议“清洁空气法”要确立法律、行政、市场和信息多种手段“并举”的框架。特别是市场经济激励型政策,也是需要政府出面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因此,建议“清洁空气法”把一些目前试点证明有效、可以全面推广的经济政策予以固定化,如排污权有偿使用、环境责任保险、大气治理补偿、环境税费等制度,对于那些没有全面试点但有很好发展前景的经济政策手段给出一些鼓励性的法律条款。

环境法治最基本的保障是环境信息公开。新《环境保护法》的最大亮点也在于此,其用单独一章确立了信息公开在环境保护中的独特地位。新《环境保护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力,而且环保部门也应该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便利。建议在“清洁空气法”中,将企业排污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专门形成一章,并制定可操作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违法举报奖励制度。还要特别设立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负面清单制度,以全面建立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制度。

主要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EB/OL].2014-11-30.ht tp:// npc. gov. cn/npc/xinwen/lfgz/flca/2014-12/29/content_1891880. htm

[2]EPA. Clean Air Act[EB/OL]./ epw. senate. gov/envlaws/cleanair. pdf.

[3]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B/OL]./npc.gov. cn/huiyi/lfz t/hj bhfxzaca/2014-04/25/content_1861320.htm

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建议篇(6)

一、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尤其是以重工业为主的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最为严重。我国的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就是近几年来,多个地区接连出现以颗粒物(PM10和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灰霾天气,大气颗粒物目前已成为长期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也即是我们日常挂在嘴边的“雾霾”,在雾霾严重的地区,在雾霾天气时能见度极低。 

二、 我国目前有关大气立法的现状 

我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最早的立法,是1956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这部法规也只有关于防止企业内部空气矽尘对企业职工危害的法规。1987年9月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也更加重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且于2000年9月1日期开始施行。本法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车船排放污染做出了专章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关于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大气环境污染一般很少会涉及到刑法领域追究责任,因此客观上不利于大气环境的保护,但是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与力度。我国目前关于大气环境污染的立法保护主要倾向于专项立法,更多的完善和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专项立法。 

三、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 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量不断攀升。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燃煤大国,除了日常的取暖需要燃煤以外,我国大部分发电需要依靠燃煤来供给,尽管我国近年来不断地在发展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依靠自然能量发电的技术,但是我国每年靠燃煤发电量仍然占到70%以上。 

(二)我国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不断富裕,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尤其是大中城市,机动车的数量不断攀升,一些小城市机动车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三)城市建设工程量堪称巨大。改革开放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也在成倍的扩大。城市规模的扩大对于城市建筑的要求量就会增多,城市建筑工程的拆建所产生的大量粉尘污染仍然是悬浮颗粒物的很大组成部分,对于大气也很有很大程度的污染。 

(四)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不理想。我国一些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在城市中批准建立一些经济效益好但是资源消耗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其中很多项目建设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物过滤、治理不达标等现象层出不穷。 

四、对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以及对大气立法的完善 

(一) 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1、 燃煤治理加大力度。对于我国目前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燃煤量过大,无疑是造成大气污染污染的首要问题,缓解、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就要及时全面有效的治理燃煤问题。对于燃煤问题的治理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1)生产方面。对于排污企业治理设施齐全性、运行率、过滤、治理方面加强治理。(2)生活方面。为了减少我国燃煤量,在生活中的供暖中提高供暖技术,改善排放物的治理。(3)供能方面。对于单一依赖燃煤功能的模式方面要不断丰富,提高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在功能总量中的比重,减少燃煤量。 

2、 机动车数量要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无疑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尾气中的硫化物等物质对于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对于控制机动车数量,政府可以适当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市民多多公共乘坐交通工具、建设驾驶私家车的频率;坚持采用“单双号”出行、“摇号”购车、上牌照等政策限制机动车数量。 

3、 城市规划更加合理。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和建设是分不开的,我国大中城市在城市规划中要严格重工业企业的选址和布局设置,远离城市远离居民区。城市建设的拆建方面要适当的限制,不可随意的拆建建筑,这样既能节约资金,又能减少拆建建筑所产生的粉尘量有利于保护环境。 

4、 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对于加强环境执法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完善立法,赋予监督执法机关足够的权利,来加强执法力度。种种措施结合实施,环环相扣,对于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很有益助,对于我国环境治理的政治力量要求也得到充分实施与满足。 

(二)大气立法的完善 

1、对于煤燃烧、机动车污染做出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我国2000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章之后紧接着以专章规定了煤燃烧和机动车污染的防治与治理。所以,我国在修订完善大气环境防治立法中也更加明确对于煤燃烧的限制以及督促企业提高能源燃烧率,加强更新技术,控制减少我国煤燃烧。 

2、明确、放宽环境执法部门的权限。我国在完善环境立法的过程中要明确环保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责,使得我们的环保执法部门能够“挺直腰板”真正的做到“能执法”,积极执法,为我国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建立起一道行政屏障。 

3、对于污染分区治理进行明确划分。针对污染问题的差异性,我国完善立法中也应总体指挥,同时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污染,以个个击破的方式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从而获得我国整体的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 

4、“三同时”制度慎行。对于污染源周围的企业建设“三同时”制度应慎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资源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企业将环境保护设施于企业主体工程之前完成,来保障企业对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从根本上保护环境。 结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也尽了很大努力,并且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广大国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状况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应该以立法与行政相结合的政治手段,通过法制化的制度来治理大气污染势在必行,立法是法制化治理污染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另外也需要行政机关的有效配合。(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童志权.《大气污染控制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7 

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建议篇(7)

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安排,现将2004年以来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执法检查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四年来生态环保执法检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2003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以建设生态省为龙头、以环境污染整治为突破口、以稳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新阶段。这一年,省委作出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议,省政府制定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紧接着,2004年,省政府全面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打响了一场环境保护的攻坚战。

省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大力支持、依法监督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自2004年以来,连续四年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在全省组织开展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跟踪督查。每年,省人大常委会以及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都亲自带队,深入环保工作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广大企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及时向政府通报检查督查情况,提出审议意见。连续四年的执法检查和督查,与“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相伴相随,形成强大的声势,取得明显的成效。这四年的执法检查和督查,是对各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的最有力支持,是各级政府对照检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机遇动力,是全社会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的坚强后盾。

四年来,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环保执法检查和督查,全力以赴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这项执法检查。每年,省政府都下发文件,对有关工作同步作出部署,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每年都认真回顾总结检查上一年度的执法检查整改情况,如实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每年都根据执法检查和督查的反馈情况,梳理出各地存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或环保工作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治;每年都逐条对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把这些意见及时转化为政府工作的部署或相关政策文件,并认真抓好督查落实。各级政府全力推进“811”环境污染整治的过程,也是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一系列执法检查意见和审议意见的过程。四年来,各级政府所做的工作、取得的基本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强化保障,环保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市县各级普遍成立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和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统筹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环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强化法规政策保障。环保地方立法进程明显加快,2004年以来,共制定或修订15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20多个综合性文件和专项政策文件,相继就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加强钱塘江和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重点监管区整治、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等工作作出部署,提出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三是强化资金保障。省级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投入逐年加大,2004年达8.86亿元,2005年达18.39亿元,2006年达23.04亿元,今年预算安排29.08亿元。其中,为支持欠发达县市加快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省财政安排4.1亿元专项资金;为支持覆盖全省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省财政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为支持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整治,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为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省财政安排9675万元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全部实行“以奖代补”,带动市县投入更多的环保专项资金。四是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省委、省政府每年向所有市、县(市、区)下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实施严格考核。生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在各类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现在,全省上下已经初步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人大政协监督支持,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法制保障、政策推动、科技支撑的生态环保工作格局。

(二)开拓创新,生态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005年,我省开始实拖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和工业循环经济“4121”工程,相继实施了125个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已累计投资80多亿元。循环型产业发展稳步推进,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积极成效。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14个开发区(园区)实施生态化改造。我省即将成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省。二是着力推进“百亿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这是本届省政府实施的“五大百亿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生态省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四年来,已累计完成投资339亿元。其中,生态保护和公益林投资14.5亿元,城市绿地投资43.4亿元,万里清水河道投资220.5亿元,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投资60.6亿元。三是加走生态补偿力度。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2004年、2005年先后两次听取省政府专题报告,有力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省级财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2004年达50.88亿元,2005年达62.9亿元,去年达73.73亿元。2005年,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6年,又出台《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每年安排2亿元,支持钱塘江源头地区10个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今年,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面向全省的生态补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四是生态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省已累计创建6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39个部级生态示范区、86个部级环境优美乡镇、241个省级生态乡镇。去年,安吉县成为全国首个生态县。广泛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包括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在内的绿色系列创建活动蔚然成风,生态文化得到大力弘扬,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克难攻坚,“811”环境污染整治成效明显。

一是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取得突破。省政府突出抓了钱塘江、鳌江、杭嘉湖太湖运河水系,分别制定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行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监管制度,每年下达工作任务书和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经过努力,今年1~8月,钱塘江流域1~3类水质断面比例达68.8%,比2004年同期提高19.9个百分点,其中,市界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79.2%;鳌江流域的重点是平阳水头制革基地污染整治,去年11月,当地政府下决心实行全面停产整治,制革转鼓数已从3300多只削减到469

只,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减少,鳌江水质开始有所好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冶太”部署,杭嘉湖太湖运河水系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加大,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飞云江、瓯江、甬江、曹娥江、椒江水环境保护也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甬江流域余姚江经过整治,已由5类水恢复为3类水。

二是16个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年内将全部“摘帽”。对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实行限期整治,是“811”行动的重要突破口,也是这些年我省环保工作的一项创新。2004年,省政府划定11个省级重点监管区,之后,根据各地出现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又相继增加5个准重点监管区,也按照重点监管区整治的标准要求,实行限期整治。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深入重点监管区调查研究,督促指导整治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会同重点监管区所在地政府按照“一区一策”的要求,逐个制定专项整治规划或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考核,实行一月一报、一季一督查,并作为否决性指标纳入年度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今年以来,对尚未达标摘帽的9个重点监管区,省政府确定由省级9个部门负责人带队,实行包干蹲点督查,每月赴现场督促指导整治工作。目前,16个重点监管区,8个已经达标“摘帽”,3个已经通过省整治办现场验收待省政府批准“摘帽”,另外5个也将在10月底之前完成整治任务。

三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整治加快推进。围绕“811”行动确定的9个重点行业(化工、医药、制革、印染、味精、水泥、冶炼、造纸、固废拆解)、573家重点企业,省政府相继出台了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整治规划,制定了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改造的扶持政策。2004年以来,共完成限期治理项目3988个,关停并转企业3969家。全省造纸行业制浆生产线已全部关闭,一级物化处理设施普遍进行了二级生化改造。印染行业普遍实行技术更新、废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和污水集中处理,废水达标率明显提高。作为全省氨氮排放第一大户的味精行业已完成全行业污染整治,污染最重的发酵工段已基本淘汰,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升级,已经实现全行业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达标排放,削减氨氮排放量75.1%。水泥行业全面实现产业升级,已拆除机立窑688台,机立窑水泥产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已从2000年的90%下降到目前的5%,剩余的17台年内也将全部拆除。固废拆解业通过规范整治,全面实现园区化改造。化工、医药、制革、冶炼等行业污染治理,也结合重点监管区整治取得了明显进展。

四是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全面展开。2004年,省政府在部署“811”行动时就明确提出,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2005年,省政府在嘉兴召开全省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现场会。2006年,省委、省政府又进一步提出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2004年以来,已累计完成1292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建成生态养殖小区451个,禁养区养殖场已全部关停转迁;已累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2302万亩,建立31个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害示范区,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基本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形成了平原农村“户三包、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山区农村“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模式,新建、改建992座乡镇垃圾中转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已达53%。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累计建成沼气池108.5万立方米,已有17623个自然村开展了生活污水治理。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累计整治农村河道已超过1万公里。加快推进农村绿化,已创建1615个“绿化示范村”。到目前,全省已累计完成10303个环境整治村、1181个小康示范村的建设任务。

五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展。2004年以来,全省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84万吨、新增配套管网8840公里,到去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曰处理能力达523万吨,配套管网总长26847公里,污水处理率达57.2%。其中,“811”行动确定的27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内都将建成并投入运行。去年以来,以钱塘江流域、太湖流域为重点,开始加快推进中心镇、重点工业镇、生态敏感区多镇、直接面江临湖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为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地加快建立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全省69个市、县(市),已有67个开征污水处理费,永嘉、磐安两县也将在年内到位。目前,全省平均收费水平达0.77元/吨,其中杭嘉湖地区达1.09元/吨。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的意见》,省有关部门每年都开展多次“飞行监测”,采取限期治理、区域限批、媒体曝光等强力措施,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快设施和工艺改造。与此同时,城乡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明显提高。2004年以来,全省县以上城市新增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10378吨,无害化处理率达81.8%已建成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IO座,年处置能力达9.5万吨;已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7座,年处置能力达2.7万吨。

(四)全力以赴,污染减排初见成效。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十一五”减排指标是,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5.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5.1%。这是必须确保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全省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即使GDP增幅下降一些,也要下铁的决心,用铁的手腕,确保完成减排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污染减排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检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尺,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减排工作全面开展。

一是层层落实责任。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减排指标后,省政府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我省的污染减排指标。及时将减排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市、县(市、区),各地将减排指标逐项落实到各重点排污单位。各地政府与所有有减排任务的单位都签订了减排目标责任书,各重点排污单位都制定了分年度减排实施方案和应急方案。

二是强化政策措施。以产业结构调整为着力点,从源头上实现污染减排;以“811”环境污染整治为依托,加快推进现有污染源减排;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燃煤机组改造提升为重点,落实各项工程减排措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出台了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污染减排的政策意见,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探索排污绩效考核和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形成促进污染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是强化基础工作。适应国家污染减排的考核机制,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建立了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重点排污单位的

污染物排放“三量”(增量、减量、变量)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建成6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100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基础上,今年,将全面完成1452家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装置的建设和改造任务,省市县三级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即将基本形成。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污染减排指标同步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根据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建设项目审批、省级专项资金补助、企业上市推荐、各类达标创优评选中采取严厉的制约措施。经过全省上下的努力,去年,全省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首次实现双下降,今年上半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同比下降2.48%,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下降4.05%,减幅分别居全国第1位和第4位。

(五)重拳出击,环境执法力度持续加大。

一是持续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连续五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4年以来,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督查,先后开展了“清洁饮水源、喝上放心水”等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2006年以来,每季度开展“百厂千次飞行监测”。今年5月,组织开展了以促进减排为主题的“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燃煤电厂、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情况和省人大常委会历年执法检查督查中发现的48个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2004年以来,全省办结环境行政处罚案件30201件,处罚额达6.9亿元,位居全国第一。

二是积极预防处置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环境事件。按照见之于早、化之于小、处之于稳的要求,积极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到去年底,全省已设立乡镇环保派出机构125个,在化解基层环境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完善调处机制,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近年来,全省环境满意率都在96%以上。2005年,在及时妥善处置几起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后,省政府迅速部署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全面排查处置工作,之后垒省未发生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我省化工、医药企业众多,许多企业毗邻城市和江河,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任务十分艰巨。省政府对此始终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设必需的应急设施,强化应急物资、技术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去年,省政府专门组织在建德市开展了化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习。

三是挂牌督办的48个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较好解决。2004年以来,根据历年执法检查和督查的反馈情况,省政府先后梳理出48个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其中的区域性污染问题,如富阳造纸行业、建德化工行业、苍南小褪色业、永康金属表面处理业、浦江印染造纸水晶行业,先后列入省级环保准重点监管区实行重点整治。对其中的点源污染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分别采取限期治理或改造、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限期解决问题。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督促当地政府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主体,加快治污减排工程建设。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明确由省环保局直接督办,依法严厉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狠抓执法整改的落实。目前,48个问题中,36个已经完成整改,另有5个问题(衢江沈家化工园区污染整治、富阳造纸行业污染整治、台州医化行业结构性污染治理、湖州南浔旧馆镇有机玻璃加工企业废气治理、金丽温高速公路建设向江河弃渣)即将完成或基本完成整改,另有7个问题(温州市和部分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嘉兴养殖污染整治、湖州矿山治理、德清新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台州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临海川南原料药基地环保设施建设滞后、丽水部分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都在抓紧推进之中。

经过这几年的全力攻坚,“811”行动确定的“两个基本、两个率先”的目标可望如期实现,全省环境质量初步实现转折性改善。今年上半年,全省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为56.8%,达到3类以上水质的为63.3%,分别比2004年提高了10.1和11.2个百分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去年11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报告》,我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87.1,位居全国第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3年以来,我省的生态环保工作无论是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人财物的投入力度,各项工作的推进力度,都是空前的,取得的成效也是令人鼓舞的。但是,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客观地看,浙江用仅占全国1.06%的土地,承载了占全国3.79%的人口,产出了占全国7.47%的GDP,国土开发强度特别大,单位国土面积的污染负荷特别高,而且,城镇和产业又集中布局在占全省面积20%左右的平原地区、江河中下游地区。这样的生产力布局,决定了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可以说,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省的环保工作仍处于攻坚阶段。

经过这些年的实践,特别是对照连续四年的环保执法检查和跟踪督查,我们也感到,制约我省生态环保工作的一些突出矛盾特别是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环保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对环保工作的重视还停留在口头上,还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在具体建设项目和环境污染企业转产搬迁关闭等结构性调整决策中,还时不时出现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倾向,甚至不惜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仍有一些同志错误地认为“先污染、后治理是普遍规律”,表现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全过程控制污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缺乏应有的决心和工作力度;一些“低小散”产业集中、结构性污染突出地区的少数干部对污染整治还存在畏难情绪,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江河源头地区、重要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区的少数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还存在埋怨情绪。这些片面的甚至错误的思想认识,直接制约了生态环保工作的推进。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建设模式转变依然滞后于建设生态省和治污减排的要求。从产业结构调整来看:去年,全省造纸、化学、水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电力等6大高污染行业工业总产值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23.8%,今年1~8月,这6大行业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28.4%,高于同期工业平均增幅4.3个百分点,治污减排的压力仍然很大。去年,高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仅为7.83%;服务业增加值占全部生产总值的比例,从2001年到2006年仅提高了1.6个百分点,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

仍然滞后;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有机化、无害化程度仍然偏低,种植业化肥农药、养殖业畜禽排泄物的污染负荷居高不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层次,任务十分艰巨。从城乡建设来看,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规模、轻内涵,重形象、轻功能,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明显滞后,部分污水处理厂出水7K质不能实现稳定达标,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环境问题突出,广大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还十分繁重。

(三)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环保工作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生态环境功能要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约束条件,还没有很好地落实到各项规划、政策和实际工作中,区域环评、规划环评仍处于起步阶段;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职责还不尽明晰,机制还亟待完善,社会公众和民间组织参与环保工作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地方环保法规规章和标准亟待进一步完善,亟待增强刚性和可操作性,运用司法手段保障环境执法、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有待健全,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主的环保法制意识亟待增强。

(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经济政策亟待完善。现有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资源性收费标准总体上仍然偏低,难以实现污染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导致企业排污“有利可图”;环境准入把关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是,在运用价格、税收、金融等宏观调控手段促进环境保护方面,政策举措还不多,更没有形成合力;运用市场机制,实行环境容量资源有偿使用、推行排污权交易,仍然处在试点探索阶段,亟待在政策上有重大突破。

(五)环保系统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这几年,各级环保部门在全力推进环境污染整治和污染减排的同时,自身建设也得到明显加强。但是,基于历史的原因,环保部门无论在机构队伍建设、环境监管网络建设、执法装备建设、科技平台建设等诸多方面都显得相对薄弱,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环保攻坚任务;积极主动参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识还不强,从战略上把握环境保护工作、从源头上治理污染、从制度上规范环境管理的成效还不够明显;环境管理的基础工作,特别是污染源基础信息收集、排污总量统计、环境监测、环境容量测算、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中长期战略研究等都亟待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上个月,省政府召开“811”环境污染整治百日攻坚动员大会,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奋战一百天,按时全面完成“811”行动计划,向全省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与此同时,省政府已经部署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研究筹划“811”新三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将认真对照今年环保执法跟踪督查的情况,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制定好这个行动计划,努力把我省生态环保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初步考虑,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形成以环境优化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确立科学的政绩观,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同步”。重点是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政绩考核和评价体系,严格落实生态环保工作目标责任制,引导督促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都是硬任务的观念,切实改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前一后、一重一轻的状况。二是实行环境保护分区管理,严格落实环境准入制度。重点是结合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开发强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实行重点准入、优化准入、限制准入、禁止准入的不同的环境管理政策,优化产业布局,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三是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全方位、全过程控制污染。重点是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各领域减少污染物排放,努力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四是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排污主体自觉治污减排。重点是理顺资源价格体系,适当提高排污费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积极推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市场交易,加大违法排污惩处力度,激发企业治污减排的内在压力和动力。

(二)继续深化环境污染整治,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污染防治。重点仍然是水系和平原河网的水污染防治。继续巩固深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整治,建立健全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监管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行最严格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确保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与此同时,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和辐射污染防治。二是继续加快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中心镇、重点工业镇、生态敏感区乡镇和直接面江临湖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三是继续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坚持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努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抓好城市环境整治,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扩散。深入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四是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建设,不断培育生态文化,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三)继续强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一是进一步落实工程措施保证减排。重点是污水处理厂、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治理工程、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治污减排技术。二是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减排。严格执行排污标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着力优化能源结构,全面实施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生态化改造。三是进一步运用政策杠杆引导减排。重点是实施促进治污减排的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治污减排任务。四是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保障减排。重点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减排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的全过程监管,形成严厉的制约和制裁机制。

(四)继续强化环境法治,推动环境保护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一是抓紧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环保立法工作,加快推进政府环保规章建设,力争再通过3至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与上位法紧密衔接、比较完备的地方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二是强化环保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环保执法机构,保障执法经费,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三是继续强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领导干部、环保执法人员、企业主的环保法制培训,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环保法制普及宣传教育,从中小学教育开始,增强全民环保法制意识。要鼓励公众参与,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支持社会各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四是继续开展各类环保专项执法行动。针对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地开展部门联动的环保执法行动,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