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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07 15:52:35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篇(1)

伴随着当代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应运而生,并且在整个经济活动中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近年来,我国现代服务业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现代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科技研发等主要现代服务业都保持较好的发展势态。但从总体而言,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仍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税收负担重等不足。

一、绪论

1.研究背景。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社会化程度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黑龙江作为中国内陆省份之一,市场经济较为落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以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为主,化解压力,推动经济健康持续增长,对黑龙江来说既是机遇,也是当务之急。

2.研究目的及意义。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以达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分析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的现状并提出促进其发展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对策,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3.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理论基础、现状与问题分析、经验借鉴和税收对策等。

本课题主要以实证研究为手段,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层次分析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资料收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以及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演绎研究方法。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与税收激励政策的基本理论

1.拉弗的税收激励理论。20世纪70年代,美国供给学派经济学家拉弗提出了税收激励理论,其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减税来激励企业经济活动,并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线。

2.马克思的税收分配环节理论。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把社会再生产分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生产决定其他环节,其他环节对生产有反作用。

3.凯恩斯的税收作用理论。凯恩斯认为,税收不仅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政府用来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三、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黑龙江省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与其他一些省份相比,税负相对较重。2008年黑龙江省服务业税收负担为10.35%,高于吉林、山东和湖南等省份的服务业税收负担水平。如此高的税负不利于黑龙江省服务业对外的竞争力,阻碍其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迫在眉睫。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09》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和湖南统计年鉴2009》整理所得。从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税负比较来看,现代服务业的税负高于制造业。国家为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其实行轻税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国外现代服务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经验和借鉴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商品零售和服务业。但是在我国商品零售增收增值税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导致税收政策不合理、不科学。要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经验,将建筑业等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性劳务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发挥增值税的内在制约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良好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应该要重点强调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不能忽略对传统服务业的扶持。因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提高服务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而传统服务业又是吸纳失业人员、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其次,要根据各类现代服务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应从促进其技术研发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应从鼓励吸纳失业人员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服务业应从提高其抗风险能力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总之,税收政策要目标明确,具有针对性,才能使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在税收政策的引导下科学、合理、快速的发展。

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

1.调整和完善与现代服务业相关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调整营业税征收制度,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服务业宏观税费负担水平。

2.不同类型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现代公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为促进现代公共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一视同仁。

现代金融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应根据行业特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亏损抵回与亏损抵后相结合政策,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从卖方单边征收,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证券,减少短期投机行为。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完善营业税相关的税收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完善其他税费的税收政策。

技术创新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增值税方面,准予抵扣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营业税方面,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培训取得的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实行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在研发中发生的损失冲抵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篇(2)

关键词:税收政策;有效性;制度约束

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与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再一次引起人们对税收政策问题的关注。但究竟什么是税收政策?什么是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有没有制度因素的约束?本文拟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予以分析。

一、税收政策及其有效性的相关概念厘清

税收政策一词的使用频率颇高,但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却鲜有定义。本文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并依据公共政策的含义给出。所谓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从全体纳税人取得税收收入时所坚持的原则和所运用的制度。所坚持的原则以一系列的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为约束条件,所运用的制度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所谓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是指税收政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福利。

二、不同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不同的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是不同的。但由于制度因素的多样性,本文有关制度因素的选取只能是选择性的,同时由于制度因素的复杂性和非独立性,有关制度因素的分析会存在交集。下文将主要按照非正式制度、潜规则(兼有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双重特点)、正式制度的逻辑顺序,采用列举法来对一些制度因素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予以分析。

(一)国家观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国家观

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诺思…指出掠夺论下,国家是一个集团或阶级的代理机构,其职能是代表那个集团或阶级的利益榨取其他选民的收入。掠夺的国家将规定一套所有权使当权集团的收入最大化,而不顾它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有什么影响。奥尔森的匪帮论指出国家是由流动匪帮向常驻匪帮的转变形成的。当一个流动匪帮选择一个地方驻扎下来,以税收代替抢劫并提供产权保护时,国家便出现了。

与掠夺论的国家观截然不同,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巴泽尔以霍布斯的丛林状态作为分析问题的起点,认为在此状态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同时从事生产、保护和偷窃。个体间关于生产和交换的契约最初依靠个体间的自我执行机制,这种契约的执行缺乏保证,最终那些在暴力上拥有比较优势的个人或团体从中脱颖而出。这种提供保护和保证契约执行的机制就是国家。

掠夺论与契约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诺思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该理论的国家观带有掠夺和契约两重性。指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或剥削者)和被掠夺者(或被剥削者)。

2 国家观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掠夺论的国家思想影响深远。若以此国家观为基础来研究税收政策,则用布坎南的话说,它成了一门告诉政府应当如何征税、如何运用征税权……即向政府决策人提供建议的技术。在此背景下,对于公民而言,其缴纳的税收是皇粮国税,只问成本不问收益是合理的。对于相关的研究者而言,其研究的视角是宫廷理财或皇家理财;至于如何约束政府取得收入的问题不需进入此类研究的视野。民主宪政意义的国家以契约论为指导。在此背景下,对税收的理解应该是契约论的、双向的。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纳税人有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享有要求和监督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就国家而言,国家有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力,但同时国家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接受纳税人监督的义务。有关契约论下的税收思想,维克塞尔指出,除非人们预期能够从由政府征到的税款支付的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某些利益,否则无论是在立宪决策阶段还是后立宪阶段,谁也不赞成征税。林达尔更是从“税收价格论”的视角,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理论作为出发点,直接把税收看成是私人部门为了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向公共部门所支付的价格。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税收政策已经被一些学者所接受,但从该角度构建指标体系并进行有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能有效地构建并测量某一特定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所享受的公共产

品之间的联系,应构建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和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具体测算公式

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100%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100%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1-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

契约论指导下的国家观相比掠夺论指导下的国家观更具有民主精神,更能体现宪政理念。但符合上述要求的指标体系目前在各国财政统计资料的实践中尚没有明确。于是和该指标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某一群体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都存在获取资料的困难。这会影响税收负担的有效测量。

  (二)多数人强制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多数人强制

既然民主宪政下的国家理论是契约性的,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委托人一方的公民自愿签订合约的前提是,任何一位公民不会受到政府的伤害或损害,同时确保政府对所有公民也一视同仁,全部政治决策都是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做出。这一思想也是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换理论所要体现的,每一项公共活动的安排,没有哪个人可以被强制,既不会被某个称为“政府”的实体,也不会被某个选区中其他一些个人组成的某个同盟所强制。得到公众批准的每项活动,必然体现为一种完全多边交易的结果,其纯收益为所有各方享有。全体一致的民主是最大的民主,但在现实中要执行它却代价不菲。盛洪指出这种规则据说只有在波兰议会中曾存在过,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议案。由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近乎不可行,即使在民主宪政下,公共决策也只能采用多数规则。多数规则并非天然合理,在人们所熟悉的实行多数通过规则的世界,政治权力的行使确实涉及行使强制的能力。当做出决定的多数否决少数的欲念时,一些公民对另一些公民实行了强制。

2 多数人强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有关税种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等。 总体而言,资源税的纳税人所具备的不确定性较前四类要小,并且资源税的纳税人在纳税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资源税问题上容易产生多数人强制。举例甲国规定对所有矿产资源征税。a、b、c、d、e为甲国所辖的五个省区。a地为富矿区,其余四地为贫矿区。有关资源税的征税主要有以下需要选择的问题:(1)征税权的归属(假设税收使用权的归属与征税权的归属相统一,不存在转移支付)。(2)征税率的高低。在这两个问题上具体选取何种方式取决于五个省区的共同投票,适用多数规则。投票结果如表1(1、2、3、4表示投票偏好顺序):

依据投票结果,资源税最终会以80%的第一支持率实行中央低税。然而,在这种看似民主的决策程序背后隐藏着的却是a省区的几多无奈和辛酸。成本由自己承担,收益却由大家分享。这种征税模式最终会使a省区陷入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经济发展落后的泥潭而难以自拔。在确定税收政策特别是资源税的税收政策时,若忽视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原则,多数规则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集体行动的逻辑

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认为,经济人会通过结成利益集团来谋求个人不能通过纯粹的个人行动所取得的利益。奥尔森对以上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他指出集团或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向其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割的、普遍的利益,该利益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品或集体物品。由于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个人的投入与产出并非同步增长,有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因此,集团的规模与其成员的个人行为和集团行动的效果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小集团由于规模小、成员少、联系起来成本少,因此小集团相对大集团来说更容易形成行动的一致性。此外,奥尔森对集体利益作了区分:一种是相容性的,另一种是排他性的。前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利益主体之间是种零和博弈;后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排斥的,利益主体之间是种零和博弈。尽管相容性集团实现其共同利益比排他性利益集团容易,但是,相容性利益集团却不一定能够实现其共同利益。其主要原因是,集团成员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倾向,因此集团必须要解决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为此,奥尔森提出了一种动力机制——有选择性的激励。所谓有选择性是指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对那些为集团利益的增加做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对那些集体利益规章制度的违背者予以惩罚。而要做到赏罚分明同样是小集团较大集团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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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集体行动的逻辑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各国在实践中往往实行差别的税收制度。这种差别对待体现在税收制度的各个方面,从税收实体法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收减免与优惠到税收程序法的税收惩罚等等。税制中有关实行税收差别对待的原则是税收的公平原则,即同等状况同等对待、不同状况不同对待的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与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对两种原则本身并没有太多的置疑,但两种原则的运用有其前提条件,即国家能够对不同的纳税人进行有效的识别。这里有两个难题,一是识别主体本身。国家是由代理人在实际运作的,而代理人群体也是一个集团,根据dye的解释,代理人构成的精英集团并非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大众的典型代表,精英是从经济社会阶层的上层中不按比例地抽取的。因此由国家来对纳税人进行识别是困难的。另一个难题是识别对象。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使自己成为税收差别对待的获利者。有关税收差别对待的相关博弈分析

以税收差别对待在两类集团中的博弈为例。分析同样采用个人主义的原则,以集团中的个人为分析主体,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假设策略a为两类集团采取积极态度争取税收优势,则为获取税收差别对待优势多支付的总成本均为a,多获取的税收总收益均为b,ba,小集团的成员数为c,大集团的成员数为d,c

博弈结果显示,(策略a,策略a)是一个占优均衡,即双方都会选择争取的税收优势。但由于小集团成员无论在净收益的绝对量上还是在成本收益比值的相对量上都高于大集团,因此,虽然双方都选择策略a,最终的税收制度会是双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但无疑小集团是利益的主要受益者。现实中有话语权的小集团通常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优势地位,税收差别对待通常只会产生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这与税收制度差别对待的税收原则是相悖的。

(四)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公共选择理论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其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布坎南的自由主义观点表现在:对政府的作用以及政府越来越多地限制个人行为的倾向抱极不信任的态度,主张尽快对政府以及它的机构施加宪法限制。布坎南特别强调,其所说的自由并不仅仅是指没有约束和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准确地说,只有加上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个限制条件,自由的概念才有意义。布坎南还引用穆勒的话来进一步对自由做了解释:“凡主要关涉到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人,凡主要关系到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其个人主义的观点表现在:个人才是最终的利益主体,国家和集体却不是。作为个人合作性组织,必须反映他们的利益和关心的问题。有了以上两个思想基础,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摒弃了以往分析中政治人和经济人人格的分裂。以往分析认为经济人是通过自私自利的行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而政治人是通过公益行为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布坎南认为,从事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就是同一个人,所有的政治行为主体——投票人、纳税人、候选人、立法者、官僚人员、利益集团、党派、管理机构和政府——都像在市场中那样寻求他们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在政治生活中联合在一起一如他们在市场中的结合一样,是为了实现他们各自的利益,在政治中通过协议来增进他们自己的福利,就像在市场中通过交易增加他们的利益一样。

2 公共选择理论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税收差别对待的效果,除了因集团理论与集体行动的逻辑而大打折扣外,公共选择理论使其作用进一步缩水。以下分别从行政部门、监督部门和可争取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几个角度进行博弈分析。

情形1:税收相关行政部门与税收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博弈。策略a为行为公正,策略b为行为****。a为监督部门行为公正的净收益,b为行政部门行为公正的净收益;c为行政部门行为****可增加的收益;d为行政部门行为****而监督部门行为公正时其须增加的成本,dc;c‘为两部门共谋****时行政部门需买通监督部门的支出,其大小也大致是监督部门此时可多获得的收益。博弈结果如表3。

博弈结果显示,策略b对于监督部门而言是一个占优策略,于是整个博弈转化为一个可以剔除的纳什均衡,(策略b,策略b)是唯一的纳什均衡解。在对监督部门的监督处于无力状态的情况下,差别税收 政策的差别为行政部门与监督部门共进免费的大餐创造了机会。

情形2:差别税收对待下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与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博弈。行政、监督部门的策略a为行为公正,此时可获净收益为b;策略b为行为****,此时可获得的净收益为b+d;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的策略a为主张税收优势,策略b为放弃税收优势,主张税收优势的成本为c,主张成功可得税收收益为a。博弈结果如表4。

经过一番较量,(策略b,策略b)是唯一的均衡,即应得到税收优

势的普通纳税人会选择放弃税收优势,而行政、监督部门同样会选择行为****。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布坎南在《征税权》的开篇引用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一段话“一条永恒的经验是,任何掌权者都倾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事,直至受到限制”一语中的。既然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就像给老虎套上辔头那样困难重重,那么税收制度的制定应尽量避免差别对待,以减少政府手中的权力。

(五)意识形态理论及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意识形态理论

根据诺思的解释,意识形态是由互相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包括道德和伦理法则。人们总是受一定的道德和伦理约束行事,而一旦人们发现其经验与它不符,就会试图改变其意识形态。这就是意识形态的本质。在诺思看来,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因为意识形态是由相互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它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第二,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它要既能够得到旧的团体的继续拥护,又要能得到新的团体的拥护。第三,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成功的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可以发挥以下作用:第一,保持社会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动员社会或团体成员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规模效益。第二,可以为阶级或团体的存在提供一种合法性来源,确保团体或阶级内部的团结和谐及行动的一致。第三,转变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准绳;内在化于人格的一部分,使人的行为具有一贯性。

2 意识形态理论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税收政策的既有意识形态、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对民众有关税收政策的最终意识形态产生很大影响。

情形1:意识形态对纳税人的影响。如表5。

表5中,既有意识形态是指既定对象对既定道德伦理的接受,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是既定对象对现实环境中言传身教和耳濡目染的道德伦理所产生的认知。最终意识形态是既定对象对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进行认识和校正后所认同的意识形态。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最终影响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识形态。既有意识形态又取决于人类过去的道德伦理和既定对象的阅历。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又受既定现实环境的历史、背景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因此,在研究税收政策时,有关意识形态对纳税人的影响不能忽视。

情形2:意识形态对征管人员的影响。如表6。

分析同上,最终的结果是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最终影响征管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识形态。因此,在研究税收政策时,有关意识形态对征管人员的影响同样不能忽视。

(六)潜规则及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潜规则

潜规则的概念由吴思正式提出。吴思的潜规则简单地说就是在我们的现实规则之后所隐藏着的另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人们(尤其是官僚权势集团)真正遵循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与他们的利害计较紧密相联。潜规则的形成是人们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的结果,其目的是趋利避害。这种结果和抉择的反复出现和长期稳定性,构成了一套潜在的规矩,形成了许多本集团内部和各集团之间在打交道的时候长期遵循的潜规则。这是一些未必成文却很有约束力的规矩。根据分析,吴思的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行为约束,它背离了正式制度的规定而以隐蔽的形式存在。这种潜规则既包括习惯、惯例和社会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又包括官员的批条、指示、暗示等准正式制度。毋庸讳言,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①,既定社会的潜规则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2 潜规则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如果说税法是在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那么依法征纳税是保证税收政策有效性的基础。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真正起作用的制度既可以是以税法的形式存在的正式制度,也可以是以谈判、交情、交易等形式存在的潜规则。有关税收官员和纳税人之间在正式制度与潜规则之间博弈的分析假设纳税人在选择正式制度的情形下,其相应活动的净收益为a,税收官员在选择正式制度的情形下,其相应活动的净收益为b;纳税人若不配合税收官员按潜规则行事,则需多承担c的成本,其多承担的成本c为税收官员增加的收益;若税收官员公正行事,不理会纳税人运用潜规则,则纳税人只能独自多承担d的成本;税收官员与纳税人会意按潜规则行事,则纳税人多付出成本e,税收官员多得到收益e,e

结果显示,双方运用潜规则是唯一均衡。潜规则的广泛应用也就理所当然了。一个非法治社会是潜规则盛行的社会,但这并不是说潜规则在法治社会就会销声匿迹。事实上,由于社会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即使在民主宪政发达的国家,潜规则也在许多领域发生作用。因此,推行法治,必须研究潜规则。正如龙宗智所指出的,我们不能只注意法的理想状态,更需注意法的现实状态,要关

注那些发挥实际效用的“潜规则”即“隐形法”,才能有成效地推进法制改革。这一建议既适用于法治化的一般研究,也适用于税收法治化的研究;既适用于民主宪政发达的国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

(七)法律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法律

有关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为了惩恶扬善,最终使社会绝大部分人受益。因此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陷大多数人于不义。换句话来讲,在既有的法律规定下,违法者永远是社会的很小一部分。否则这样的法律本身是不合乎法理的。

有关法律的执行。如果我们以宽容乃至纵容的方式来执行法律,那么这种法律显然无法对违法的恶人形成约束,其最终的结果是善人受害,恶人得利。如果我们以严厉的方式来执行法律,则结果是恶人的恶行得到了遏制,甚至有部分恶人改恶从善。最终的结果是社会的总福利增加。因此,法律执行是法律制定的保障,没有了法律的严格执行,法律的制定也就形同虚设。

2 法律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针对税收政策而言,税收实体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收程序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应受到的惩罚。纳税人若不遵守税收实体法,可以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但其或有成本是可能的税收惩罚。从理性人的角度来分析,纳税人会选择不遵守税收实体法,直到其违法的边际收益等于其违法的边际成本为止。有关税收实体法(轻税、重税)和税收程序法(轻罚、重罚)的纳税人选择如图1。

上图显示,轻税重罚的模式下,违法行为的数量为q重税轻罚下的违法行为数量为q2,q2q1。合理的税法的设计应是轻税重罚型的,这种设计既体现藏富于民的理财思想,又从机制上对其予以保护和肯定。与此相反,税法的设计若是重税轻罚性的,则一方面是良民的税收负担沉重,生活窘迫,甚至走上偷逃税的道路;另一方面是恶人通过种种手段相互勾结,损公肥私。重税轻罚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吴思将其总结为淘汰良民定律。

三、启示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篇(3)

一、辩证地看等国际税收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主权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主权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有直接的关系,国际财税理论界也加强了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因此,必须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这些影响深入加以分析。

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措施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其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凭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进而,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同时也是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财力。因此,在经济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必须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如果不是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则只有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及经济活动课以重税。显然,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利用包括减税在内的税收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属于一国主权。一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包括其税收优惠措施的设置。尤其是在全球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各国货币政策运行受损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实现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因而,主动减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同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也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研究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由高税收筹集资金的大政府和更多服务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就要慢一些。可以说,国家之间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可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适度国际税收竞争也将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了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如果基于全球视角,将全球视为一个共同市场,税率的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对税收竞争进行客观、全面、辩证、发展的理解: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这是税收国家主权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过度的税收竞争将反而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因而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是未来国际税收关系应取的趋向。简言之,坚持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是考察宏观税负问题的重要也发点。

二、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新态势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美国近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开始放缓,所谓“新经济”乐观氛围下带来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扬开始了价值回归的过程,金融市场动荡不断。欧洲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各国自身经济结构上的深层次矛盾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有确定性而增长乏力。日本则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而陷入长时期的衰退,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来说,金融危机造成的阴影还未退去,出口乏力和内需不足依然严重。

在这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就发达国家而言,其减税的主要目标是刺激国内市场消费和投资,振兴经济。美国国会于2001年第5月底通过了今后10年内减税1.35万亿美元的法案,其重点是削减个人所得税。在全部减税金融中,个人所得税占近65%。这一减税法案希望不仅能拉动消费而且将对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加拿大在2000年的财政预算中制定了一个五年的税收计划,这项计划将减税580亿加元。其主要措施包括降低税率与其他减税的措施,期待在未来5年内使加拿大公司税率与西方主要工业国税率大体持平。法国在2000年9月开始在今后三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高达1200亿法郎。减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石油内部产品税以及社会保险分摊费等五个税种。德国在2000年5月通过了一揽子措施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方案,规定到2005年为止,每年削减450亿马克的税收,以此来促进德国的经济增长。而日本也于近期考虑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各种措施,以刺激低迷的股市和增强消费信心。

就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而言,其减税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流入,以解决金融危机过后经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供给的巨大制品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的问题。东南来国家的减税和税收优惠的实施力度尤为强劲。印尼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新的外资政策。新加坡对生产和研究开发领域的设备投资采取了减税政策,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政府吸引外资的新政策也基本上是围绕新一轮减税的竞争而展开的。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巴西、匈牙利、俄罗斯等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发巴西允许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制定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外资提供高于联邦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等。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进行新一轮的减税改革,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种减税运动客观上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说明,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越来越成为政府对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益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和积极财政政策的持续性

研究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态势的现实意义是多重的,这不仅包括我们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笔者在这里要说明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什么是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不少学者都发表了很好的观点,在笔者看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效应的最大化,二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风险的最小化,三是这一政策的适时调整乃至转换。从总体上说,我国自1998年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出发,以发债作为主要形式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妆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我倦该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与此同时,我们对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与长期财政平衡观的辩证关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逐步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来研究在一一历史条件下积极财政政策的转换问题。

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许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完整的财税政策组合,积极财政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税收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具体说来,适时考虑运用一定减税方式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前述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带来的外在压力,这一环境变化要求我们要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笔者认为,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进行税制改革和适度减税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其一,适当减税将有利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税制设置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因素,一个良好、有效的减税方案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从而在增加产出扩张经济的同时,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得动态的同步增长。其二,应将减税和规范税制的改革同步进行。针对我国当前现实,减税有可能在短期进一步加万里我国的财政困难,因此,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制,加强征管,有效保证必要的税收收入。其三,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适当减税,参与合理的税收竞争可以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下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减税、规范税制和扩大公共开支相互配合、同步实施的做法将会加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体现政策工具相机选择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财政安全度,并达到在中长期有效发挥财政调控职能的作用。

在合理适度减税和规范税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减轻企业所得税负;二是加快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步伐;三是减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负担;四是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鼓励汽车和住房等耐用品的消费;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六是在降低税率和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参考文献:

1.“‘深化税制改革中的税收负担问题’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税务研究》,2001年第4期。

2.“漂移的金山----国际资本流向新一轮调整透视”,《瞭望》,2001年第7月2日版。

3.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宏观部:“财政政策‘积极’的路还要走多远”,《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4.刘溶沧:“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分析与政策评价”,《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安体富:“税收应在宏观调控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税务报》,2000年第4期。

6.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00年第4期。

7.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现代税收发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8.邓力平:“经济热点都与税收有关”,《中国税务报》2000年3月20日。

9.邓力平:“当前研究税负问题应考虑的几个因素”,《福建税务》,2001年第3期。

10.邓力平陈涛:“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亚太经济》,2001年第7期。

11.邓力平陈涛:“研究我国宏观税负的国际背景”,《亚太经济》,2001年第4期。

12.陈贺菁:“关于税收竞争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1年第2期。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篇(4)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173-02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1.收益理论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以降低经济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利润为主要目标。合理的税收筹划就是降低经济成本的一种有效方式。 现在假设市场上有同等条件的两个企业,且它们都面临着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由于税收的无偿性使得税负的出现会减少企业的净收益,所以假设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净收益为 A=R-T,进行税收筹划的净收益为 B=R-T+t-C(其中 R 为企业税前收入,T 为企业应交税额,t 为节税额,C 为企业筹划成本,且 t>C,T≥t),由此得出 B-A=t-C,有效的税收筹划就会使得 t-C>0,因此就有 B-A>0。所以,筹划企业净收益比不筹划企业净收益多出 t-C。而该企业可将因税收筹划活动节省下来的资金t-C 进行扩大再生产或者技术更新,以占领更多市场份额 S。 因此,筹划企业最后的净收益为 A+S,未筹划企业最后的净收益为A-S。 由此可见,合理的税收筹划活动能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整体收益。

2.效益理论

税收筹划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可由收入效益理论和替代效益理论解释。经济学中所说的商品价格变动对消费者产生的收入效应,是指在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商品价格的变动会造成消费者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动,进而由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动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量的改变。 从税收角度而言,收入效应是指由于税收的变动引起纳税主体收入的变动,进而由收入变动引起纳税主体对经营方式做出改变的效应。 税收收入效应的大小由平均税率(纳税主体缴纳的税收与其总收入之间的比例)决定的。平均税率高、税收负担重,则对纳税主体的收入效应大;反之,则收入效应小。经济学中所说的商品价格变动对消费者产生的替代效应,是指由商品的价格变动会引起的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由商品的相对价格变动所引起的消费者对商品需求量的改变。从税收角度来看,替代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在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间实行差别税收待遇,使得不同商品和劳务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纳税主体改变对商品或劳务的选择,用轻税负或零税负的商品和劳务来代替重税负的商品和劳务。所以说,税收筹划一方面,为企业提高利润、扩大再生产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又为政府涵养税源、增加税收提出了有效方法。

3.博弈理论

税收在达到最大值前会随着税率的增加而增加,当税率增大到一定数额,政府税收达到最大值之后,税率继续增大,税收收入随着税率的增大而减少。当税率增加到 100%时,税收收入将降为零。 由于税收的无偿性造成了企业净收益的流出,高税率会大大挫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当税率增加到 100%时,则意味着企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所有利润都将以税收的形式上交政府,企业的付出得不到回报,所以企业将不再生产,如此一来政府没有了税源,税收也将降为零。

收益理论、效益理论从企业角度论证了税收筹划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拉夫曲线理论揭示了政府与税率之间的关系,从综合收益理论、效益理论、拉夫曲线理论,可以得知政府和企业能在税收上寻求一个平衡点,即博弈均衡。

4.资源配置理论

国家为推动经济平衡战略,拉动三大产业的协调增长,不同程度地对一些相关地区和行业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 于政府而言,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通过少征税或不征税的方式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政策,它通过政策导向引导纳税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从而影响资源在各地区各行业间的配置。它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国家主动进行资源配置的结果。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为其弹性选择会计处理和计税方式提供了依据,企业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有选择地进行节税,在满足自身利益增长的同时,促进了地区和行业的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

尽管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税负,增加企业自身利益,但是不合理的税收筹划也会带来多种风险。所谓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对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分析差异,使筹划收益偏离纳税人预期结果的情况。

1.政策选择和调整风险

税收筹划是在遵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合理、 合法地节税,因此企业税收筹划活动都与国家政策紧密相关,对国家政策进行熟悉和分析是税收筹划活动的一个前提条件。所以,在税收筹划前,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并为税收筹划选择一个合适的方向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合理的政策选择是影响筹划成功与否的因素之一,如果政策选择错误或者分析错误,整个筹划活动都将面临失败的局面,更有甚者,将会导致企业退出市场的困境。即使选择了合适的国家政策也不能确保毫无风险,因为国家政策不是恒久不变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政策也在变化,政策的变化会给税收筹划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前要仔细分析国家政策,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分析国家政策与税收筹划活动的契合度,并在筹划的整个过程中跟踪政策的动态变化,确保企业的筹划方案能跟随国家政策的改变而弹性改变,同时推出风险管理方案,在筹划活动不能随国家政策更改的时候给出补救措施。

2.成本-效益分析风险

税收筹划是为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预测筹划成本和筹划收益。只有当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该筹划方案才是成功的,否则就是失败的。企业若单从减低税负的角度思考,而不考虑为减低税负所付出的成本代价,就会造成筹划活动的失败,产生成本风险。

3.税务沟通-信用风险

从理论上说,税收筹划活动是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导向的,因而应该是一种合法活动 。然而,由于我国的立法层次和税收优惠政策繁多,加上税务部门的执法人员素质不同,因此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法的理解可能会存在偏差,导致税务人员弹性执法的可能性 。所以,判断企业的筹划方案是否合法,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还要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企业没有与税务部门取得有效的沟通,那么轻则可能导致筹划活动的失败,重则导致筹划活动被税务部门处罚;一旦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偷、漏税,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信用。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经济下,信誉对一个企业而言意味着灵魂,良好的信誉意味着好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也昭示着光明的未来。现今,信誉已经成为了企业的重要资源,其优劣程度甚至直接与企业的生死息息相关。所以,企业要与税务部门保持有效的沟通,在筹划方案初期与税务部门就该方案达成共识,规避因沟通失效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偏差

第一,税收筹划必须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它不同于偷、逃、漏税行为,偷、逃、漏税是违法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而税收筹划是以法律为导向,选择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第二,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创造性不足,很多企业把税收筹划限制在减少税基和税率的范围内,缩小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忽略了递延纳税给企业带来的收益。递延纳税类似于政府给企业提供了一笔与递延税款等额的有限无息贷款,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税款解决暂时的周转困难,也可以进行再投资和再创造,即便不利用这笔税款创造直接价值,也可以通过通货膨胀来减少实际的税负支出。所以,企业除了能从税基税率的角度思考税收筹划,还可以从递延纳税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以达到提高企业整体收益的目的。

2.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没有全盘考虑成本-效益的因素

一些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进行成本-效益的全面分析,只考虑如何减少税负支出而忽略了节税方案的实施所付出的成本费用。这样一来,筹划后的企业净收益比筹划前的企业净收益还要少,不符合企业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企业利润最大化,最终可能导致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被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被扰乱、成本费用被抬高、企业利润下降的局面,得不偿失。

3.企业应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否合法不仅在于是否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而且还在于税务部门执法人员如何认定企业的筹划活动。由于我国法律层次和种类繁多,税务执法人员与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可能会有所差异,所以,企业在以法律法规为指导原则的前提下与税务部门就筹划方案进行沟通达成共识才是筹划活动成功的基础。如果对这一点认识不足,终将导致筹划活动的全盘失败。

4.企业应该加强对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控制

这需要企业对税收筹划方案高瞻远瞩,在筹划方案实施前做出预测,对不确定因素的变化方向做出估计,主动出击,制订相应的补救措施。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制订动态跟踪表,收集动态信息,确保筹划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李大明.企业税收筹划原理与方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篇(5)

关键词:复杂系统 复杂性 消费税 公平效应

中图分类号:F0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3―141-02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问接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定税赋的税种。对消费税征收的重要的目的是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消费方向,实现节约使用资源、抑制不良消费行为、纠正外部经济,最终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收入、财富的公平分配,这就是消费税改革的公平效应。

1994年和2006年,为了实现消费税独特的调节功能,我国分别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两次调整。但从实施情况来看,现实的经济效应与税制改革目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偏差,改革效果并不明显。到2008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8%,占GDP的比重为113%,与发达国家10%的水平仍有一定的差距。总结其原因:一方面,消费税改革是一个涉及知识、经济和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复杂动力过程,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方面,本身包含很多元素,它们之间构成了“非线性的相互关系”。消费税改革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正负反馈,是一个关系错综复杂的复杂自组织、自适应系统。另一方面,由于人们本身具有的目的性,主动性,适应性,这使得他们在面对消费税改革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诠释,采取不同的行动,从而加大了消费税改革的复杂性。综上所述,研究复杂系统理论对重塑我国公平的消费税税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复杂系统的相关理论

复杂系统是系统科学发展的新阶段,它涉及的理论十分广泛、包括系统论、耗散论、协同学、分形学、混沌论、元细胞自动机理论等。事实证明,复杂系统理论对技术革新、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方法论上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从其对消费税改革具有借鉴意义的几方面的理论进行论述。

1.1 耗散结构理论

耗散结构理论是由比利时科学家伊里亚・普里戈金(Ⅱya Prigogine)教授提山的。耗散结构(dissipative structure)是指在远离平衡的非线性区形成的新的稳定的宏观有序结构,它需要不断与外界交换物质或能量才能维持。该理论可概括为:在远离平衡态、非线性及开放的条件下.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在系统内部某个参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阈值时,通过涨落,系统可能发生突变,由原来的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由此得知,涨落是诱使系统向有序方向演化的直接动力。

1.2 协同学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西德理论物理学家哈肯(H.Haken)教授创立了协同学。其研究对象是由完全不同性质的大量子系统所构成的各种系统通过怎样的结合产生宏观上的空间、时间和功能结构。哈肯用序参量描述予系统的宏观行为。他认为,当众多子系统构成的系统处于无序的初始状态时,各子系统独立运动.不存在合作关系,不能形成序参量:而当系统在外界能量的作用下或物质的聚集状态接近临界点时,子系统间形成协同关系,促使序参量形成。这一过程体现了系统内的动力机制:竞争与协同。因此.消费税政策必须与其他政策相互协调,促进公平的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目标,实现促进公平和效率的共赢局面。

1.3 自组织理论

哈肯将自组织的定义为:“如果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便说该系统是自组织的。”一般情况下,自组织是指系统中许多独立元素在没有刻意策划、组织、控制下而进行的互作用、相互影响、自然演化的结果,也指系统不需要外部指令,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使表面上看起来杂乱无章的状态走向有序和稳定。

2、实现消费税改革公平效应的复杂性分析

我国消费税制的真正实施是从1994年开始的,在2006年国家再次对其进行了适当调整。但这次调整引导消费的作用不明显,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大,并未完全体实现产业政策和调节市场合理竞争等目标。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利用复杂系统理论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2.1 消费税改革主体的复杂性

消费税改革从决策到实施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它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包括中央部门和地方各部门)、企业及企业内部各部门、商户、单个消费者等多种作用元素,他们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网络。网络里的每个元素有着自身的特点,他们的起点、能力发挥状况以及对市场机会的把握不同,即使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经济活动的结果也会不同。并且在这个复杂的网络里,每个元素与元素之间,元素与外部之间不断地进行信息等的交流和互动,彼此相互影响。

2.2 消费者自身行为的复杂性

消费税改革的主体――消费者是自适应主体,他具有感知的能力,自身具有目的性、主动性和积极的“活性”。这种主体元素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应”模型,主体可以在持续不断地与环境以及其他主体的交互作用中“学习”和“积累经验”,并且根据学习到的经验改变自身的结构和行为方式。正是这种主动性及主体与其他主体的、环境的相互作用造就了消费税改革的复杂性。

2.3 消费税改革环境的复杂性

消费税改革依存于一个由政治制度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市场环境等构成的不确定的、复杂的系统而进行。首先,政治制度环境是消费税改革赖以生存的背景。一项合理的制度是消费税改革得以实施的保障。其次,不同区域,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对消费税改革也有一定影响。不同文化和教育背景的人对政策和公平的理解不一样,导致他们的反应差异较大,这为政策的可行性增加了难度。最后,市场环境也会给消费税改革带来很大的影响。

2.4 消费税改革过程的复杂性

消费税在改革过程中会受到诸多不确定地非线性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对所处的初始条件极为敏感。这种初始条件包括:个人的天赋、家庭环境、居住环境和社会提供的机会等。初始条件极小的偏差,加上政策实施过程中一定的时滞,经济结果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此外,“追求公平”始终被看作消费税改革一个重要的社会目标,每个人都同意税制应该是公平的,但人们对公平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内外学术界在公平概念的理解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这些因素的不确定性也在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税改革的难度。

3、运用复杂系统科学理论优化消费税改革的公平效应

当前,我国消费税制依然存在着很多漏洞,出现了很多有悖于公平原则的问题。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消费税税率结构不合理,税收征管不力等等。所以,必须从消费税改革的主体、环境和过程方面入手,探索实现我国消费税税收负担公平目标的路径。

3.1 构建合理的消费税收体系

(1)对消费税征收进行必要的调整。适当增加消费税税目,根据目前经济发展和人们消费状况,将伴随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兴的各种符合消费税征税要求的产品和行为增加到消费税的应税项目中。

(2)还应为构建合理消费税收体系做好辅助工作。第一,转变政府经济职能,即要由“经济干预性”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第二,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第三,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对产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必须有效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意图。

3.2 积极宣传,关注消费者本身对政策的适应性

为了使税法深入人心,税收宣传必须要有计划进行的,而且是长期的,具有延续性的。首先,税务部门应该合理有效地利用媒体手段,譬如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开辟消费税收专栏,全方位宣传出台的新政策、新办法,增强纳税意识和互相监督的意识。其次,相关税务部门应力求创新,印发宣传手册、税收指南,有针对、有重点地通过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等方式宣传税收知识。此外,政府部门应注重关注消费者本身对政策的适应性,采取走访、座谈等新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对消费税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 改革政策呈现多样性

(1)在有效治理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现象的基础之上,改进政府的管理方式。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提高政府效率,形成规范、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2)由于社会文化环境的精髓主要是历史和传统的产物,会带有明显地民族性和地域特征。不同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行为方式都会对消费税的改革产生不同的作用。在制定消费税政策时一定要考虑这些因素做出适当的调整。(3)由于一国经济的发展程度常常会带来产出与收入结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的变化,进一步使人们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偏好发生改变。因此,我们在制定消费税改革政策时应注意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的关系。

3.4 适当拉大税率差距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

(1)从税收理论上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由于初始条件不同,税收对低收入者的收入效应较大,而对高收入者的收入效应相对较小。因此,对高档消费品或高档消费行为、耗用稀缺资源的产品、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等进一步提高税率,才能使消费税的公平效应在高收入群体中有所体现。(2)制定政策时应适当给予西部地区一些倾斜性优惠,减轻其宏观税负,进一步促进我国地区间收入公平分配。此外,还应出台政策不断改善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初始状态”,如:提供良好的教育、技能培训等,这样才能使他们在消赞税改革的过程中受益。

注释:

①胡怡建中国税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②王周焰,王浣尘.复杂性[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0(4)

③成思危.复杂性科学探索[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8.

④刘永振.自然辩证法概论[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279.

⑤哈肯H,戴呜钟,译.协同学――自然成功的奥秘[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社,1998:7-9.

⑥哈肯H.信息与自组织――复杂系统中的宏观方法[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88:28-29.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篇(6)

(1)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增长的资金安排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教育投入问题,我国的财政教育投入逐年加大。在2006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投入,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4%。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从2008年和2009年来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已连续两年达到了3%的水平,公共教育服务的水平逐渐提高,教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目前教育财政的投入总量与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距4%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应该看到,为了保障公共教育支出,我国政府在每年教育财政预算安排中,一些与教育有关的税费收入直接负担了财政的教育支出成本,如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费费附加等。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教育税体系,教育类税收综合机制也没有形成,所以税收保障公共教育财政资源的作用亟待挖掘。而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财产税一直是国家公共教育财政的主要来源,大约75%的财产税被指定运用于教育。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各国教育类税收的普遍做法,如教育所使用的土地、建筑的税收减免部分,成为公共教育投入的有效补充。世界银行还在《教育部门援助战略》(WorldBankSupportforEducation)别强调:“公共财政是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教育投入、教育收费、税收以及资金使用效率都与学校的管理和融资密切相关”,这充分体现了教育类税收对于公共财政资源的重要性。我们试图从教育的直接税、税式支出及税收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教育财政的税源基础及其机制,提供有利于缓解全社会教育经费需求压力的财政收入方案,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的增长。

(2)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需要。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了财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都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放在重要位置。公共教育是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我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基本受教育的权利。而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职能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和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和政策手段,在推进公共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责无旁贷,也大有可为。虽然于凌云、安体富等强调转移支付机制是公共教育均等化的重要体制保障,但丁元竹指出税收均等化、财政需求均等化等内容同样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需要对我国将建设何种财政能力均等化体制进行研究,要从完善财政体制的角度加以认识。可见,建立有助于公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税收体制机制,对于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有着积极作用。

(3)完善教育财政学理论的需要。目前,教育财政学已经融合了财政学和教育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并成为公共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廖楚晖在《教育财政学》的研究展望中,提出可以进一步从政府教育支出成本分析的角度,对教育财政的税收分担问题进行研究。应该指出,不同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尽相同,造成了教育类税收理论研究的背景也不一样,如联邦制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承担的教育财政责任大,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一般是在州和地方政府层次上进行;而不同国情的国家,其受教育人口、人均受教育水平及公共教育需求等千差万别,财政教育负担也各有差异,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复杂程度也不相同。而其中与教育相关的税收机制研究更少,也不成体系。因此以我国的教育税收机制为研究对象,将其融入到完善公共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研究之中,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在国内外教育财政学研究领域中具有学术创新和推广价值。

2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educaition”、“tax”或“taxreform”等关键词在中英文图书数据库(包括《PublicEconomicReview》、《EconomicsofEducationReview》及《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等重要国外刊物)、世界银行网站(worldbank)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网站进行文献查阅,我们发现:第一,近年关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文献很少,只有早期少数文献针对教育、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研究;目前主要从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单一税种的角度,来研究一国教育财政经费来源的问题;第二,运用教育类税收数据进行教育财政的实证研究实为罕见。

2.1国内外理论研究

2.1.1国外理论研究

国外早期相关研究与增长理论相关,如GerhardGlomm运用理论推导解释了税收、教育支出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税收和教育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大,而学习时间对税收的变化反应迟钝。此外,较早的文献还对税收优惠与教育投入进行了分析,如Auten,et.al.提出采取相关的教育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个人和团体捐资助学,拓宽教育资金来源,从而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而近年来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关于工资税与政府教育支出,Strauss、PanuPoutvaara等研究认为,受教育者应该向资助他们教育的地区缴纳工资税,这样可以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这些税收又可以转移作为政府教育支出的来源,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财产税与公共教育提供,HilberandMayer、Wallis的研究指出,美国早期的财产税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和学校筹资。地方纳税人之所以愿意支持财产税,是他们拥有的财产价值随着本地区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的改善而提高,这就为征收财产税筹集教育资金提供了可能。关于累进税与民办教育筹资,EwijkandTang指出,政府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办教育的决定,因此政府应该采取较高的教育补贴和累进税政策,增加财政收入,相应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的部分,支持教育的发展。

2.1.2国内理论研究

国内也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进行了理论研究。关于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吕道明等、席卫群和宫肖愿认为要拓宽税收筹集教育经费的主渠道,我国应该在选择合理税基的前提下,参照国外设立教育专门税,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以达到解决现阶段地方教育经费的短缺,提供更优质教育的目的,满足学生和市场的需求,更好地体现“投资-收益”的原则。关于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廖楚晖则专门针对高校后勤问题,提出了持续对该领域进行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一些思路;关于建立单独教育税体系的构想,张伦俊等对建立我国教育税制体系提出了一些构想:一是教育类税收的税基只能对流转额征税,才是最合适的选择。二是教育类税收的课税依据是商品的销售收入额与劳务的经营收入额之和。三是关于教育的税种归属,宜将教育税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财政的教育税收入用于对地方教育,包括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投入。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郑磊等以美国为例,对以财产税筹集教育财政资金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借鉴,发现以财产税为教育筹资,可以部分缓解中国基层政府财力不足的窘境,具有一定的效率优势。

2.2国内外实证研究

2.2.1国外实证研究

国外与教育税收有关的实证研究不多,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的研究,如Herber研究了美国以财产税作为中小学教育资金来源的筹资模式,他指出之所以选择用财产税为中小学教育筹资,主要是因为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稳定且大宗的收入来源,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地方政府有足够且稳定的税源,从而有足够的收入用于教育财政支出。关于差别税收政策与教育选择,BoothandColes运用美国和瑞典的样本,分析认为对劳动力市场收益征税但是对家庭生产不征税这种不对称待遇会影响教育选择和劳动力供给,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影响劳动力供给的性别差别进而造成全国范围内教育总量的差别,强调了税收对教育财政支出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影响。关于税收减免对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效应研究,LoebandSocias对美国教育基金的税收减免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在联邦制国家,一般容易忽视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主导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区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现象。因此应该充分重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作用,中央政府应该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机制,促进地区间教育资源的均衡。

2.2.2国内相关实证研究

国内关于教育税收的实证研究少量见于教育税收优惠和教育财政成本核算的文献之中。关于教育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王法忠通过数据,分析了我国目前在教育方面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出其存在对教育机构的优惠多、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少,对财政拨款学校优惠多、对民办学校优惠少,对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弊多利少等问题,提出要以增加财政资金的方式支持教育事业改革,规范现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教育财政成本核算中的税收探讨,廖楚晖等分别从我国教育财政成本分担角度以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角度,将教育资助主体分为政府资助、个人资助和社会资助三类,来核算税收在教育财政中的份额。

2.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外已有的文献从教育税收的必要性、经济理论意义以及经验借鉴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总体而言,实证分析分析很少,实证研究仅能就某类教育税收制度安排进行相应的政策探讨,存在着一系列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税收机制的概念、成因、特点及范围等研究不足。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教育税收制度或机制进行概念界定,有关研究不是介绍传统或现有的与教育有关的税收制度,就是在国与国教育税收政策方面加以简单的比较和借鉴,对于不同国情的教育税收成因、特点及使用范围的研究也不足。

(2)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晰使得教育类税收研究框架模糊。财政的成本是税收,教育财政的成本也不例外。目前针对政府教育财政的细分方法却十分罕见,仅有廖楚晖等少数文献对教育财政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主要指教育的税式支出)等行了简要分类。由于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教育的税收研究框架容易引起争议,学界的结论对于决策部门而言,也缺乏应用价值。

(3)教育财政经费中的税式支出核算不全面。一个国家的教育投入水平往往用该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来衡量,而这一指标并没有将一些教育财政的间接成本纳入核算的范围,如我国每年对教育用土地、设备、社会办学以及校办企业的税收减免等,都属于一种税式支出补贴教育经费,这些收入如果全部缴入财政国库,再用于支付教育,则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远高于政府公布的水平,因此我国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所引发的各种争议,是教育类税收无法清晰地核算,还是公共教育的税收配置效率问题?这些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和研究。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篇(7)

本文对财税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内外文献做了系统概述,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国外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研究现状;国外文化产业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国内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理论及发展对策研究。本文的目的在于梳理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研究的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实践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文化产业;财政投入;税收政策

0 引言

文化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竞争力,以文化为内涵,以科技为支撑,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保障的知识密集型、智慧主导型、资源节约型产业。为了进一步研究的需要,也为管理者提供国内外的前沿理论和实践经验,本文首先综述了国外关于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理论成果,最后总结概述了我国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

1 国外文化产业财税政策学术研究现状

文化产业财税政策是各国学者研究的重要领域,下面分别从财税政策的重要性及实施方式两个方面予以概括。

1.1 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重要性研究

Justin O’Connor通过深入分析文化产业与消费的内在联系,指出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消费具有重大的拉动作用,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财税政策。David Throsby分析了核心产业要素的财政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指出一方面通过提供财政赠款,支持文化产业的资本营运及开支,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直接和间接的税收优惠,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1.2 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实施方式研究

针对文化产业的总体发展,各国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财税政策实施对策建议。

Van Puffelen, Frank介绍了伦敦为保持其作为世界性文化大都市的地位,分析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改造之间的关系,探讨了作为一座创意城市所具有的文化资本及要加大财政投入和实施差别税率政策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R1ehard Caves认为财政资金主要应投入到某些非营利机构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并且要采取财税等的间接方式引导和鼓励私人企业对文化产业的投资,不干预文化产业的市场化运作。

针对文化产业所面临的融资难题,各国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财税政策实施建议。

Nordicity 指出文化产业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资本。如安大略省文化产业的发展,首先,得益于联邦和省级项目以及税收政策的支持。其次,得益于文化产业的融资环境,如股权融资。再次,得益于一个智能升级的金融机制。Billy Matheson提出多层次的文化产业投资战略,首先,加大联邦政府投资,其次,吸收非文化部门和外来投资,再次形成比较完善的融资体制。

2 国内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理论及发展对策研究

2.1 财税政策介入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

1)文化产业属性研究

叶菊华对文化产品的“外部性”进行了分析,指出财政政策干预文化产品生产有利于文化产品外部性的消除,是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因。王德高、陈思霞、卢盛峰认为文化产品具有公益性,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要求财政政策介入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

2)财税政策效应研究

廖冶寅、 陈爱东提出了财政政策具有乘数效应的原理,指出财税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必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柳光强运用税收的收入与替代效应理论说明差别性的商品税税率政策,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奚敏华运用杠杆效应理论指出财政资金的导入有利于发挥杠杆效应,构建完善的文化产业投资市场和融资体制。

2.2 文化产业财政投入研究

1)财政资金投入结构研究

周丽俭、蔡璐认为文化产业财政投入结构不合理,平衡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加强文化娱乐行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并进一步优化财政文化投入结构。魏鹏举指出公共财政需要重点投入那些对培育国家文化生产力具有战略意义的环节,并根据文化产业发育、发展的不同环节,出台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财政投入措施。

2)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研究

林青青指出应改变财政拨款方式、采用财政入股方式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等,推进文化企业经营机制体制改革。杨吉华指出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张歆蕊指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对文化产业投资经营,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逐步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入机制。

2.3 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研究

1)减轻税收负担研究

马洪范指出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应针对不同性质的文化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对捐赠个人与企业制定税收减免政策、降低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完善文化产品或设备进出口税收政策和继续执行特种经营的减免税政策。尹利军、吴声怡认为,税收政策对中小型文化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应给予中小型文化企业所得税抵扣、减免等优惠,减轻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

2)税率实施的差别性研究

兰相洁指出应根据文化产业各自的特征,对各种社会效用的文化产品、各种特点的文化企业采用不同的税率。张伟、周鲁柱指出从三个方面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降低税率;二是完善差别税率政策;三是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大鼓励企业和个人赞助或捐赠。

3 总结

随着近年来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化产业财税扶持政策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产业的特点与财政的扶持存在着某一项的联系,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财税政策支持。2)分析世界各国各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总结其不足借鉴其经验来指导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3)提出财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如财政直接资助、设立专项基金、体制改革、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4)寻求与财政支持相关的文化产业融资方式,如股权融资,文化企业贷款优惠及鼓励社会资本的投入等。

【参考文献】

[1]Justin O’Connor.The Definition of ‘Cultural Industries’[J].Manchester Institute for Popular Culture, 2008 (8):16-20

[2]柳光强.完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12(2):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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