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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01 15:58:32

房地产税务管理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1)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解决*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财政增收,现就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税对象

本通知所指纳税对象是指*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何楼、万福办事处和*开发区辖区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

二、规范纳税办法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照属地缴纳原则缴纳各项税收。具体纳税办法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规定的预缴比例及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最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汇算清缴。(四)市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下放给*区和*开发区管理。其上缴市级国库的各项税金,以20*年上缴数为基数,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结算。

三、强化征收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依照上述纳税办法,分别由*区、*开发区税务主管机关征收与管理。*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以及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征管力量,确保各项税收依法足额缴入国库。对应收不收、擅自减免税收、随意变更入库级次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客观真实核算并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如实提供各种纳税资料,主动缴纳税款。对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2)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风险;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

(一)企业税务风险概念

企业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的不确定性[1]:其一在于未能正确理解税收法规,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能足额缴纳税款,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二在于未能正确适用减免税等法律法规,应享受税收优惠而未享受,给企业增加税收成本,降低利润。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原则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就是指针对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种涉税风险从制度规范、人员配置、评价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以降低税收成本的活动。此项管理活动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一,诚信合法。企业需诚信经营,正确理解并适用符合自己经营条件税收法律法规。其二,效益最大化。税务风险管理中需要以企业利润为最终风向标指导制定企业政策、选拔人员。其三,切实可操作。税务风险管理需立足本企业经营情况,非会计、税务专业处理范围外的内容,方法需简单易行、切实可操作。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外部因素

1.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变化快、不稳定。多数税收规范以国税总局、国税总局与财政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联合的“函”、“发”、“公告”等形式,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这些文件的解释。税收法律规范多如牛毛、替换迅速,给企业适用税收规范带来一定风险。

2.税收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基于自由裁量权对相同行为给与不同税务执法结果的现象较为常见。且税务机关本身对税收规范的解读和理解也不尽相同;有时候税务机关解释本身难以理解,甚至发生错误,这种税务风险对企业充满不确定性。

3.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收信息要远远快于、多于、深于、全于房地产企业所掌握的,且国、地税相分离,房地产企业需要与两个不同的税务机关打交道,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内部因素

1.企业纳税意识低下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大多数企业对纳税存在或多或少的抵触心理,想要并且实际付诸实施的偷逃漏税行为不胜枚举。有些企业觉得只要按时申报纳税即可,但对申报真实性没有风险防范意识。

2.财务人员专业不足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会计和税收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会计知识不等于税收知识。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会计处理上了解甚多,但是对税务流程,税收处理等几乎一无所知。这种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了税务风险。

3.企业整体控制不力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有些企业过分依赖财务人员对税务方面的处理,对税务的整体控制上没有前瞻性、预防性。部门联合不足,对财务人员约束不够、涉税处理成功与失败的奖惩制度不规范,都是企业在整体控制上不力导致的税务增高的风险点。

4.企业税收筹划失败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很多房地产企业会在纳税行为发生前,进行税收筹划。但有时企业事前筹划跟不上政策变化,比如近期的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很可能转征增值税,如此事前有关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必将面临失败。另外,有些企业喜欢钻税收法律的漏洞,自认为的合理避税行为,有时候反而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无形中反而增加了税收风险。还有些企业会外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筹划,但有时外聘单位执业能力的缺失产生的税务风险只能有房地产企业自行承担。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路径探析

(一)房地产企业内外部税务风险特点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外部因素是存在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之外,不受企业本身左右的固有风险。这一风险对于每一个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状态都是相同的,无法避免。所谓内部因素则主要存在于房地产企业内部,是可控的、可降低的。可以由房地产企业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加强评价监督等多方面降低风险。所以研究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主要需从控制内部风险入手。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路径探析

1.配置税务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房地产企业本身税负较重,涉及税种繁多: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营改增后,还涉及增值税[2]。如此繁多的税种,各种不同的计税方法、申报期限、税收筹划方式,必须由企业配备专业财务税务人员。若企业规模不大,为节约聘用、培养人员的成本,可以选择外聘税务师事务所负责本单位的税务风险管理。但签订合作协议时,可将相关税务风险处理不当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明确约定,将风险转移。

2.控制企业各阶段的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税务方面主要特点有:项目周期长、涉及税种多,在项目不同阶段所需关注和防范的税务风险重点不同。其一,在项目立项、购买取得土地时,需着重关注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其中耕地占用税根据土地所属地区不同税率有所差别。此三税种可以作为取得哪一土地的成本考量因素。其二,在房地产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着重关注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其中营业税可以通过会计调整,将实际税收负担推后,使企业占用资金时间延长。其三,在房屋预售、最终竣工阶段,需着重关注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且企业所得税为重中之重。房产企业前期投入较大,易亏损;预售完成收入大幅提升,应纳税所得额提高。此时需关注固定资产折旧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两大明细表,降低所得税。各阶段的数据需要由成本部、项目部、工程部、财务部、法务部、外聘税务师事务所多个部门协同数据共享、数据分析、共同防范。

3.加强降低税务风险的沟通交流

目前地税仍采用专管员制度,国税已经取消。房地产企业在与地税沟通时需与专管员保持联系,了解企业涉税的最新政策,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及时纳税申报。在与国税沟通时,需充分利用国税咨询电话,与其政策法规科、收入核算科、税源管理科等主管部门密切联系,积极参与税务部门的税务宣传。确保在税务系统留下的联络电话准确,以便及时接受信息。现在正在进行营改增,房地产企业更需要充分与此两个主管部门沟通,以便对自己的税收事项深入了解、重新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评价与监督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过程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动态、变化、持续的过程[3]。所以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需不断根据运营中的税收实况与税收筹划进行数据比较分析,以参考值或标准值对不同阶段的税务风险管理进行评价与监督。对于由个人原因造成税收负担增高,如财务人员忘记及时申报带来的滞纳金和罚款等通过企业内部制度合理控制,转移风险。对于政策变化造成的负担增高需及时调整税收筹划。对于会计处理技术欠缺或失误等原因,应在企业选用财务人员时及时关注并避免。

四、总结

综上所述,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控制税收成本,税收成本的有效控制是控制企业整体成本的重要环节。因此针对企业内外部的税务风险点识别并从不同阶段合理控制税务风险,从人员、制度、沟通、筹划等多方面规避降低税务风险能帮助房地产企业获取更多利润、增强竞争力、提升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郑朝来.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13.

[2]陈健怡.中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3)

一、税收筹划的概述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含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主要就是在遵循我国基本税法的基础上,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财务人员需要对投资活动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等进行科学化的安排,利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成本支出。税收筹划属于一种正当的营运行为,不仅能够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还能够创造出更高的经济价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特点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税务筹划的合理性,务必要将我国的现行税法为依据,并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案,进而降低税负。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之前应当对经济事项进行筹划,增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保证纳税行为的科学性。再次,应当保证税收筹划贯穿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个部门当中,财务人员能够了解财务资金及税金的使用情况,注重与优秀企业之间的合作,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促进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税收筹划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的必要性

(一)提升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不论是针对投资活动还是筹资活动进行分析,都会涉及到税收的问题,财务人员要想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效率,就应当创新管理模式,及时发现税务筹划中的薄弱环境,采取针对性较强的措施,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在避免不必要经济损失的基础上,优化管理流程。

(二)实现了企业的战略性发展目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最终目标就是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将目光放的更加长远,避免受到主观性因素与客观性因素的影响,制定战略性发展目标。通过制定明确的财务目标,不断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规避涉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税务风险问题发生。另外,开展税收筹划还能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选择最适当的税收方案,合理使用相关税收部门提供的优惠政策,实现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

三、税收筹划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路径

(一)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选择适当的合作单位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就应当强化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应当对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全面的分析,逐步建立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财务人员应当逐步加强对税务知识的学习,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票据进行整合,并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进行纳税申报工作,就需要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作为基本导向。针对各个节点产生的发票进行分类,保证其能够将企业的纳税金额及发展状况直观地展现出来,以便于企业开展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也面临一定的风险。许多建筑施工单位想要提高承包项目的价格,并将后续产生的税负转嫁给房地产开发。基于此背景下,会影响建筑施工的质量,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从根本上降低成本的支出,就要选择适当的合作单位,明确土地使用成本以及建造成本。财务人员要保证税收筹划的合理性,考虑各个环节的经济支出是否能够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对于招标过程应当加强监督力度,核查单位是否有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最后,在签订合同项目的过程中,应当要求合作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享受到抵扣增值税的权利,有效降低成本支出。

(二)开展可行性分析,选择合理的筹资与投资方式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特点展开分析,在开展项目投资的过程中经常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相关的财务人员就要对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从土地成本、经济收益及资金分配等方面入手,开展合理的财务分析。通过财务分析能够明确项目的定位,并逐步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应当从权益投资及负债投资两方面入手。负债筹资可以在税前就进行利息的扣除,而权益筹资的股息则可以不计入费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筹资模式也是自由的资金及银行贷款所组成的,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占用数额与风险性较大,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才能够降低税负。另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方式进行分析,企业可以对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处理,进而实现集中纳税,不断优化投资组织方式,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财务人员要明确税收政策并不是始终存在的,应当抓住时机,不断地拓宽筹资渠道,通过改善筹资结构,开展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分析,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注重税金风险管控,强化监督力度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税务问题,会给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阻碍,因此,相关的工作人员就应当将纳税筹划作为基础内容,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对税务风险进行提前预警。财务人员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对税金进行全面的控制,注重事前的风险评估、事中的延伸管理及事后监督工作。在发生风险问题时能够尽早做出解决措施,还能够对财务数据进行存储与核算,进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利用信息化平台能够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化监督,还应当对每月度、每季度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增强预算执行力的方式,建立完善的资金控制体系,开展全面预算管理能够将内外部信息进行整合,对资金审批程序进行严格的管控,预算工作一旦制定,财务人员不能进行随意修改。通过强化税金风险管控,加强监督力度,为后续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铺垫。

(四)强化对成本费用的筹划,对利润进行合理分配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要遵循税法的基本规定,选择多样性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进而为开展成本筹划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适当的计税方式,一旦企业的存货计价方式确定,就不能进行随意更改。另外,采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影响实际收益,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但是,企业也不能仅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而是要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政策。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保证对利润的合理分配,应当注重企业与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其中包括分配利润、实际资本等。从财务管理角度出发,将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实际利润进行处理。利用多元化的方式,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合理性。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5)

一、征收范围

(一)契税。转移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权属应征收的契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应征收的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三)个人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税收。个人存量房(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二、征收方式

(一)契税

1.原委托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契税和房产交易环节各税征收方式。解除市地税局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松北区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委托关系,市地税局在上述单位设立征收场所,选派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统一征收包括契税在内的房地产税收。该软件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中间服务器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具体征收流程如下:

(1)受理。由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包括涉税信息在内的产权权属登记信息,初审后录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调取和出具转让人出售的住房是否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及住房承受人是否首次购房或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等涉税信息证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核实有关信息并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经过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负责人审批后,申报信息传入涉税信息服务器,税务人员通过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实时自动提取涉税信息,在软件中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

(2)核税。税务人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和两税征管软件中的涉税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并计算应征税额。

(3)开票。税务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打印通用缴款书,纳税人持通用缴款书和现金到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进驻银行或工商银行缴纳税款。

(4)代开发票。税务人员通过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为纳税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5)入库销号。地税机关凭国库返回的完税凭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入库销号处理。

2.原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契税的征收方式。解除市地税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松北区国土资源局、延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关系,市地税局在上述单位设立征收场所,选派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征收契税。具体征收流程如下:

(1)受理。税务人员负责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土地出让、转让的涉税信息。

(2)核税。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计算应纳各税。

(3)开票。税务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打印通用缴款书,纳税人持缴款书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税税款。

(4)入库销号。地税机关凭国库返回的完税凭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入库销号处理。

3.原税务机关进驻征收房产交易各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方式。已经进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征收契税的区、县(市)地税局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接入并安装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统一征收包括契税在内的房地产税收。具体操作流程与上述征收流程相同。

(二)耕地占用税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及时传递土地出让、转让审批的涉税信息和资料,纳税人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税务人员要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应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完成受理申报、核定税款、开票征收、入库销号等工作。具体征收流程与上述土地契税征收流程相同。

三、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地税部门为主导,与各有关部门和专业评估机构配合协作,开发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比对系统,在全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

四、职责分工

(一)市地税局负责联网线路敷设和两税征管软件与中间服务器的对接;进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契税征收工作;税款的解缴、入库、统计等工作;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进行评估。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各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为税务人员提供征收场所;提供存放完税凭证、现金税款的保险柜、卷柜等必要的办公条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时提供增量房、存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与税款征收有关的涉税资料和信息,必要时提供涉税查询资料;为地税机关提供安装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和与地税机关网络连接的软硬件条件,并协助地税机关实施两税征管软件与中间服务器的连接工作;协助地税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进行评估。

(三)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为税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征收场所和办公条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对纳税人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定期提供现有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及时提供与征收土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的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涉税资料和信息;为地税机关提供安装软件、联网的硬件条件。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6)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行业偷税现象的存在。虽然近些年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但是房地产企业纳税人普遍一味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纳税意识淡漠,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很多财务人员素质较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办法不熟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不记或少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设置“帐外帐”,开具虚假发票、白条现象比比皆是;售楼款挂往来不入“收入账”,随意调剂收入;以房抵债、抵费用或弄虚作假不计销售收入,偷逃相关税收;以代收账款或其他名义为由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偷逃税款;还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二)税收征管力度的薄弱。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相对较多,使得征管难度加大,同时税务部门的房地产行业对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多的缺失。

(三)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执行不能到位。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等环节涉及的税种较多,其相关的税收政策都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一些纳税人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缺乏认识。房地产企业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往往不注重财务管理,更别谈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如房地产企业从商品房的预售房屋的定金、预收帐款中的预收款何时确认或转作收入核算认识不一。同时,房地产公司不积极配合也增加了征收难度,导致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

(四)处罚力度不到位。由于处罚力度不到位,给那些少缴、不缴、甚至偷逃税款的人有机可乘,造成税源的白白流失。对偷逃税的处罚不严,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使偷逃税的人总存有侥幸的心理。如产权交易双方或者中介机构采取瞒报成交价,订立假合同等手段降低计税依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由于税法对这类偷逃税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加上查处不严,致使开发商、中介机构以及产权承受人肆无忌惮地弄虚作假,偷逃国家税款。

(五)相关部门配合不力。税务部门在具体进行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一些基础信息来源于房管、土地等部门,但由于彼此不属于同一领导部门,以及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或规章来约束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业的协税护税行为,致使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乏力。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普遍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才能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税源资料,但在实际工作中,出于种种原因很难形成部门合力,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其各自又有各自的管理程序,目前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

二、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有益尝试

一体化管理对内是一个整合管理资源,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过程,对外是一个便民高效、环节透明、服务更优的服务过程。我们提出“一个部门负责、一个窗口服务、一条龙征收管理”的工作思路,把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简化办税程序,将一窗式管理、一户式管理、捆绑式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延伸到所有税种,变多部门管理为一站式管理,极大方便纳税人。

(一)推广税务管理的“三一模式”和房管部门协税护税的“一票一证制”。一是税款征收一体化,即以契税为把手,对在房地产行业经营行为中涉及的一切应纳税款实行捆绑式管理,对行业经营链条中的当事各方实施系统化、精细化管理,不再分税种单项征管。二是税款征收一窗式,针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统一征管窗口,对开发企业及建筑业在基建及销售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在地税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实施税收服务,对一手房及二手房交易等房地产行业经营行为的涉税事项在政务大厅一体化窗口提供发票、受理申报、征收税款、审验资料等服务。三是纳税资料一户式,对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征管资料一户式储存,完善纳税评估机制进行全面监控辅导。四是房管、土地部门在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的产权证照时,除有地税部门的契税完税证外,还应有不动产销售发票,以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二)加大清缴力度,采取措施全力压缩欠税。一是对欠税开发企业实行“等比例清欠”办法,即欠税企业到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时,必须缴纳同比例欠税,并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开具发票。二是在开工放线环节,对以前工程要求结清欠缴税款,才予办理当年工程相关手续。三是在验收环节,对当年工程要求结清税款后才予办理接水接电手续。

(三)实时监控,开展经常性的纳税评估。一是设立项目台帐实时监控,强化税源精细化管理,严格实行以工程所在地进行项目属地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跟踪台帐,做好基础资料建设,对纳税人报送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准确认定纳税人的征收方法,规范用票管理。二是建立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对每个基建项目纳税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对申报计税明显偏低单位,即使督促追缴。三是推行核定征管,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设立账簿却不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不能提供施工合同、不能提供工程结算价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申报计税额偏低的单位,推行核定征收方式。四是开展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全面掌握房地产税收的动态信息,针对当前房地产行业纳税人普遍存在的纳税意识不高的现状,税务人员深入房地产企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帮助企业解决与税收有关的疑难问题以及辅导纳税申报是否正确等。及时同契税征管中获取的信息比对,运用纳税评估的方法,堵塞征管漏洞。

三、对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建议

(一)创造和谐的征纳税氛围。一方面加强税务系统内部培训,在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问题上,要加强税务人员对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要有针对的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让税收征管人员熟悉掌握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方式,了解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全过程,能够掌握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和查帐检查工作,适应复杂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组织培训等方式理顺、沟通征纳关系。启动相关税收政策宣传途径,举办相关政策培训班等,有针对、有重点地进行宣传,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税收良好的征纳税环境。

(二)加大日常税收征管措施和税务稽查力度。加强日常纳税评估和辅导工作,完善“以票控税、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加大税收检查力度,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要切实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强化其管理职责,及时掌握纳税人在开发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情节、性质及时处理或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及时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