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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18 14:16:30

社会变迁论文

社会变迁论文篇(1)

公共舆论具有强烈的可操控性,美国著名传播学者李普曼很早就洞悉到了该点。在相关专著中,他提出了“拟态环境”(pseudoenvironment)的概念,指出公众所处的信息世界并不是现实环境的真实再现,它不过是传播媒介通过对象征性事件或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重新加以结构化之后向人们揭示的环境。“我们不妨这样假定,每个人的行为依据都不是直接而确凿的知识,而是他自己制作的或者别人给的图像。”[10]而且,这个拟态环境所构成的符号世界,在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和客观世界互相混淆。李普曼极力阐述着这样一种观点:大众媒体创造了我们头脑中的象征性的想像,这些想像有可能与我们经历的“外在”世界完全不同。同时,大众媒体充当了现实世界的某个事件和我们头脑中对这个事件的想像之间的主要连接物,并逐渐占据了我们的“主观世界”。结果,公众越来越把这个拟态环境作为客观世界来认识和把握,生存在媒体设计的信息世界中而非客观的现实社会。公众的思维只是媒体的思维,公共舆论是被制造出来的,是一种“同意的生产”,而不是“同意的产生”。更直接的说,公众不过是媒体的背书机,所谓的公共舆论只是媒体精心炮制的镜像。因此,从古至今,作为舆论制造的工具,媒体往往服膺于国王亦或是政治家,从来都没有实现过真正的独立。在柏拉图时代,充当媒介功能的诗人、歌者和文学家们通过“富有启发性的故事而不是通过训诫来劝服一大批或一群暴民,使其安其位,各尽其责。”

以此实现献身城邦的目的,而国王要做的便是搜罗和控制住这些诗人和文学家,使之为自己服务。即使城邦演变成国家,国王换做了政客,媒体也依然受着政治的摆弄。李普曼指出“现代政治的秘密在于对媒体符号的战略性运用,通过这些符号,统治者可以把自己包装成大众利益的代表,视觉符号可以让人们的情感倍增,思想弱化……领导者可以将杂乱的大众感情调集在一起,谁掌握了大众情感的符号,谁就基本掌握了公共政策的手段,控制了当下的情势。”[12]即便自我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政府,一方面虽然碍于体制要求而难以直接操控,但另一方面却在积极渗透各大媒体财团,对相关报道进行阻挠和扭曲。郭小安从宏观层面指出国家和媒体的这种关系表明“一个国家的媒体生态事实上是国家权力架构的反映……大众媒介处于各种权力的互动和博弈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权力的约束和影响。”

但总的来看,传统媒体虽然受到了政治机构的影响甚至是操纵,却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媒体发挥着整合和过滤的作用,将民间舆论中的各类政治诉求通过打包的方式输入政治系统并提前过滤掉有害信息。另一方面,媒体充当了翻译者的角色,在政治系统的各类信息进入公众视野之前,预先作出解读和评价,从而引导民间舆论形成合理预期,同时将生硬的政治宣传进行软性化处理,使公众更易接受。正是媒体构建起的媒介舆论场分隔了民间舆论场和官方舆论场,充当这两个场域的中介,避免了两者的直接对冲,从而表现出某种场域转换和对接的功能,使得公众语境层面杂乱无序的利益诉求和官方政治层面的强行意识灌输在媒体场域中达到平衡和共融。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基于体制性的原因,我国的媒体舆论场和官方舆论场高度重合,破坏了场域间的平衡。早期研究中国传播制度的学者指出我国的新闻业采取的是“苏联共产主义报业理论”。该理论源自20世纪的苏联,依据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强调传播媒体存在目的是支援马克思主义,为人民服务。“苏联共产主义报业理论”相信真理只有一个,而且发言人也只有一个即共产党或党的领导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传播媒介的角色定位是集体的鼓动者、宣传者及建设共产主义的教育者。传播媒介具有强烈的工具性,为党和国家服务,并且为国家所拥有。也就是说,整个媒介结构异化为政治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一旦失去媒介场对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的转换、联结功能,结果将是官方舆论场对民间舆论场的直接吞噬,于是舆论一律的畸形传播现象便应运而生。在舆论一律的场域中,你将分辨不清哪些是公众的意见、哪些是媒体的意见,哪些又是政府的意见,某种超然的政治意志将主宰一切,并代替人们的理性思考,成为让所有舆论单元面朝一处的权力核心。在舆论一律的场域中,人们只能听到一种声音,而且是自己的声音,真实和虚伪根本无关紧要。以时期的地方报纸为例,1959年10月《南阳日报》公布河南南阳地方工业提前65天完成1959年生产跃进计划,秋季粮食比1958年增产27.7%,万亩水稻亩产800斤以上,22.4万亩棉花亩产皮棉150斤以上,86万亩红薯亩产6000斤以上。22.6万亩玉米亩产350斤以上。实际上,当年全区农业总产值比上年下降2.75%,农业总产值比上年下降23.02%,工业总产值比上年下降78.76%[15]。

而《人民日报》对时期的这种现象发出了这样的评论:“打开最近各地的报纸,真个叫人心花怒放。跃进的消息一个接着一个,革命的干劲洋溢在字里行间。农村中每天有近一亿人热火朝天地进行水利建设;城市中千百万职工,正在敲响挖掘潜力的锣鼓,一而再、再而三地突破原订的计划指标。”[16]在舆论一律的场域中,政府因得不到正确的信息,制定着一项项错误的决定;民间舆论则因缺乏合理的引导,在盲目乐观的氛围中编造出一幕幕自我荒诞剧。总之,一旦媒介舆论场急剧萎缩,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将难以开展,政治沟通本身也会失去意义,政治参与更是无从谈起。只有通过媒体构造出官方和民间交流的中介域,国家才能实现对公共舆论的有效领导,公众才能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这种国家———舆论模式并不是最理想的,但是至少可以维持国家和社会的相对稳定。然而,这种模式在社会转型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发生了嬗变并呈现出式微的迹象。

二、社会变迁与公共舆论

社会变迁展现了一切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结果,它源于社会体系为适应新的需要和不平衡,对原有结构进行重新调整的需求。某种程度上,网络舆论场的形成虽然得益于信息技术自身的发展,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更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各类结构要素变化的逻辑结果。

(一)社会整体结构的变迁经典社会变迁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处于线性发展过程,整个社会形态从会向工业社会演变,而工业社会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形态。工业社会的特点之一是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的整体分化。斯宾塞是这样描述社会变迁的这一过程的:人类社会在开始时,每一个个体既是作战者,又是耕地者;既烘烤面包,又制造工具。随后,军人、工匠、铁匠和面包师傅,便构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这就是从同质到异质的转化过程。人类社会通过个体的集成,经由运动的分散,凝聚为部族、城邦。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从集成到均衡,呈现出量的演化[17]。随着我国由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我国的社会结构也将由简单转向复杂、由同质变为异质,整个社会的开放程度和流动效率也将显著提升,从而产生一批新的社会阶层比如“农民工”、“个体户”、“北漂族”等等。而社会结构的这种多重分化十分有利于公共舆论构建的张力形成,因为异质性的舆论主体结构将使公共舆论朝着不同向度深度扩展,进而吸纳大量不同主体的意见。这些基于不同利益、视角进行的舆论表达经历了孕育、发展、成熟和衰变的过程,彼此又存在互相拉扯的动力,从而使得舆论本身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一步传播。在结构分化的基础上,现代化本身的意蕴也极具丰富,包括了国家发展的城镇化、工业化、大型组织的科层化、公共权力的世俗化以及正规教育的广泛普及,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等一系列内容。就我国而言,自1978年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为公共舆论场域的建立提供了相当丰富的议题资源:既有大到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也有小到社会个体的生活隐私;既有征地拆迁的社会阵痛,也有大灾大难面前社会互助的温情和感动。总之,不管是大是小、是喜是悲,公共舆论指向的对象不断趋于多样化,内容也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议题资源的极大丰富将有助于公共舆论的构建和发展。需要指出的一点是,除去表达目标以外,表达本身也具有价值。对于生活在高科技社会中的多数人来说,生产的增长已大大超过人口的增长,人们的平均寿命和主观惬意感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新的社会价值体系中,早期工业化的重心即强调经济增长的倾向退居到次要位置,人们更关心的是经济增长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在个人层面上,“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收入已非首要目标。对越来越多的人来说,更重要的是表达自我和渴望从事有意义的工作。”舆论本身正成为舆论的目的。

(二)社会心理结构的变迁社会变迁过快以致超越心理的承受极限,将导致大量失范行为。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通过对自杀现象的研究,揭示了心理图式的这一变化。涂尔干认为,个体心理的平衡源于欲望的达成,为了合理引导社会成员的求欲行为,社会会自发的形成一系列等级秩序和制度规范进行控制。但是,过快的社会变迁在生产大量欲望的同时,也将使制度化水平较低的社会失去原有的控制能力。于是制度外行为大量涌现,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也与日俱增。最终,整个社会的精神世界发生嬗变,甚至逐渐被撕裂。我国的社会变迁过程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其剧烈程度更大,跨度更宽,影响范围也更为深远,因而完全有必要加强对社会心理层面的审视。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周晓虹为了强调社会心理的重要性,提议学界引入“中国体验”这样一个全新概念。他指出“‘中国体验’是中国人民在宏观变迁的背景下发生的价值观和社会心态方面的微观变化;既包括积极的心理体验,也包括消极的心理体验,前者诸如开放、流动、竞争、进取、平和、包容……后者诸如物欲、拜金、浮躁、冷漠、缺乏诚信、仇富炫富……”[19]而中国体验的最重要特点在于“人格的边际化或社会心态的两极化”,具体表现为“传统与现代的颉颃”“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城市与乡村的对峙”“东方与西方的冲突”以及“积极与消极的共存”。总的来看,这样一种连续转弯且极端对立的社会心态难以有效地自我调适,结果“整个社会表现出来的现象是,每种人都多多少少有‘不守其分’或‘不安其位’的行为,每种组织都多多少少有越界逾限的作风。”[20]特别是在变迁过程中,各种社会思潮与观念将不断重组,传统的意识形态则趋于解构,整体呈现出对体制内的逆反情绪和体制外的仇富心理:一方面,公共舆论对体制内一些带有符号性的物象进行戏谑式的嘲讽和黑色幽默式的暗喻;另一方面,社会整体失范行为的增多导致部分投机取巧者的一夜暴富,从而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并升级为仇富行为。这两种不满并非源自成员自身环境的直线恶化,而是变迁过快情景下,社会预期的提高和相对比较下的心理落差所致,也就是说其根源不是因为我们的环境变坏了,而是变得“太好了”。但是,这种不满依然有向怨忿转化的危险并逐渐弥散,从而内聚破坏社会的现实力量。总之,社会个体在快速的变迁过程中经历了各种复杂的心理体验,积蓄起强烈的心理压力,同时也就产生了释放压力、寻求平衡的动机。这些动机通常以发泄的方式得到消解。于是,受众在相似的心理场作用下相互聚合、彼此安慰,并在雷同的心理语境下制造舆论。这些舆论既是发泄不满、寻求慰藉的产品,也是个体尝试适应社会变迁的努力。所以,即使这些舆论充满了语言暴力,我们也应抱以更平和的心态面对。

(三)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主要表现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调适,以求更好地厘清两者的行为边界,并给社会充分的活动空间。因此,单中心的治理结构开始向网状结构演变,政府不再充当全权的管理者角色,而更多的体现协调和决策的功能,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也亟需重塑。就我国舆论环境而言,主要反映在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再定位。然而,我国政府在全能主义模式的惯性影响下,面对媒体和公共舆论时,依然在用老脑筋思考新问题,对媒体的运用简单粗暴、惯于长官意志,对公共舆论置若罔闻、听之任之。官方媒体被大量的空话、套话和会议精神所填满,而政治家们则在一遍又一遍的重复那些“正确的废话”。这种呆板的舆论环境极易激发社会的某些对抗心理,这既有变迁过快下社会心理结构的不稳定因素,也隐藏了大众教育普及下政治行为再认识的冲动。总之,政府的公信力遭到了史无前例的质疑,民众对政府的调查和澄清工作表现出极大的不信任,政府也因此陷入“塔西佗陷阱”的恶性循环。不少学者注意到了这种变迁情景下的不信任现象,郑永年指出中国社会目前出现了由高强度的“不信任”造成的“社会墙”,同时引发出“墙的出现和信任的解体已经在越来越多的方面阻碍着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正常运行。”[21]的担忧。刘建明在分析两个舆论场互不信任的同时,进一步认为“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如果盛行官话并由此造成压力,公众就心向网络,涌到网络上发表意见,网民在传统媒体上用真名说假话,而在网络上用假名说真话的现象就会层出不穷。”网络舆论场的构建可以说是社会治理结构变迁下,不信任危机向虚拟的延伸。对组织权威的不信任不只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更是一个时代性的特征,是一个历时性的全球性变化。所以,在不信任的逻辑线中还穿插着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演进的痕迹。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换中,整个过程十分注重社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作用,并严格要求个体遵循规章制度,为高效率的生产服务。结果,组织权威被高高举上头顶并演绎出科层制的架构来实现这种权威。而在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过渡中,个体价值的彰显开始抬头,对个体权利的关注和自我个性的释放要求开始瓦解工业社会以来建立起的组织权威,并以“自我”为中心构建其新的范式。根据罗纳德•英格尔哈特的研究,在1981年到1990年来自21个国家的资料表明在几乎所有这些国家中,对已确立的等级制度的信任度都下降了,并且这些工业国家的政治领导人的受支持率几乎都降到历史最低点。“这里所反映出来的并不是他们比他们的前任们逊色,而是公众对现有的政治制度的支持在整体上不如往昔,人们的关注点转到个人的问题上。”[23]因此,面对信任流失问题,我们既要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更要在新的观念框架下整体把握,以期在组织权威和个体自由的张力结构中寻求平衡,在公共舆论的不信任中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

(四)社会媒介结构的变迁1978年,我国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多家新闻单位试点“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该方针成为我国媒介体制市场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此后,我国的媒介属性发生巨大变化,市场思维逐步渗入媒体的日常运作,传统的政治宣传功能出现弱化。也就是说目前在中国新闻制度下的媒体,不再仅仅充当引导意识形态的政治工具,而是在政治权力与经济逻辑建构中新生的复合体,既服膺政治领导,又迎合市场需求。就媒体而言,媒介体制的市场化引发了媒体对自身定位的困惑,使其摇摆于市场和政治。市场化运作之后,传统媒介的身份开始裂变并产生多种角色。媒介集团一方面是市场的主体,需遵循利益导向,实行企业式的操作和管理。整个媒介体制向“文化产业”的打造逐步转轨,积极地将信息内容包装成文化商品进行营销;另一方面,媒体即使在商业逻辑的影响下,也仍然难以摆脱公共舆论的引导角色,肩负着强烈的社会责任,需积极发挥传达民意的功能。所以说,媒体经济不是一个简单的宣传事业单位的运转,也不是单纯的企业经营活动,而是必须将两者融合起来的一种全新模式的经济运行。除了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我国目前的媒介体制并未实现充分自主,依然深嵌政治体制,承担着大量政治宣传和政治动员的功能,因此难免受到权力的制约和控制。总而言之,研究新时代的媒介结构,应该超越传统的“市场对国家”、“国家对社会”的简单二重逻辑,把握媒介角色的多元复合特性(经济、政治、社会功能的统一)。但是,这些多重身份相互之间存在着结构上的内在矛盾,无论媒体饰演哪种角色都难以自洽:作为政治体制延伸的媒体,容易被这个充满逆反心理的社会所抛弃,最终难以赢得市场的青睐;作为社会代言人角色的媒体,在涉及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等较为敏感的话题时,一旦与政府的认识发生偏差,以致处理失当,不仅会影响社会和谐还易受到政治上的排挤;作为市场主体的媒体如在逐利过程中抛弃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则会遭到人们的摒弃和唾骂。在这种身份的对立中,媒介开始分化,在不同动力(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的)的驱使下,同时又为顺应形势的变化和政治任务的阶段性需要而轮流扮演着三种角色,发出了各种不同的声音。面对媒介体制的变化,我们采用了所有权由政府垄控,经营权相对自主的权力分配方式来应对,并初步形成了一个不完全竞争的信息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新闻媒体有了三个“老板”,一个是党和政府,为媒体活动的范围划定底线;一个是社会正义,对媒体活动的内容进行道德评判;另一个则是经济利益,为媒介活动的路径选择提供最终目标。媒介结构的这种变迁使得公共舆论的引导较之过去更加复杂多变,而公众在纷乱的信息浪潮中也逐渐陷入集体迷失的困境。

三、网络舆论场域的确立

社会变迁论文篇(2)

第二、意识形态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

第三、政府功能在政治结构中的作用的变化。

第四、利益集团的产生及其对政治结构的作用。

第五、民主进程的发展及其对政治结构的影响。

第六、政治决策机制的变化。

第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变化。

第八、政治控制体系的变化。

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是从100多年以前开始的。1840年以后,中国就开始了这一艰难的历程。但是,一直到1978年以前,都还只是为现代化提供某些条件和基础,而没有真正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中国真正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则是从1978年以后开始的。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多元文化、开放社会。而中国在1978年以前的情况则与此完全相反,是计划经济、权威政治、人治国家、单一文化、封闭社会。因此向现代化的转变对于中国来说是一种根本性的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先后在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中逐渐地展开,从而使中国社会发生了和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弄清楚这些变化的状况及其发展的脉络,对于今后中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如何走得更好,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这个过程是从经济生活中开始的,尤其是从经济生活的最深刻的层次即社会利益结构的大变动开始的。

当代中国社会的利益结构以1978年为界限,前后形成了巨大的差别。关于这个问题,我曾在许多文章中做过阐述,这里可以简单地说一说。

在1978年以前的30年间,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是一种整体性的利益结构。这个利益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个体利益绝对地服从整体的利益,同时,个体之间在国家的控制与调节之下,实现平均化。而整体利益实际上是由几个大的板块构成的,即: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政府官员等。所谓利益的平均化则是在各个板块内部实现的。

在这种利益结构中,国家所有制以及从属于国家所有制的集体所有制构成了人们追求利益的唯一源泉,离开了这个唯一的利益源泉,人们就会丧失一切利益,从而失去生存的条件。为了维持这个整体性的利益结构,国家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意识形态的力量和手段对个人利益进行压制,使人们逐渐忘掉了个人利益,从而使社会处于失去动力的状态。再加上的破坏,便使国民经济衰落到崩溃的边缘。这便是改革开放的根本动因。

因而,改革开放以后的首先也是最大的变革就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这个变化是从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出现开始的: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发展起来以后,中央的政策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即允许在公有制之外的多种所有制的存在。这样便造成了利益源泉的多元化,使人们有可能摆脱公有制的束缚而到体制外去追求利益。同时,原有的对个人利益的压抑政策也开始松动了。这样,就在人们的观念上产生了一个巨大的变化:即人们的利益意识开始觉醒。与此同时,原有的整体性的利益结构便崩解成无数个小碎片,造成了社会利益单元的个体化。也就是说,,社会利益结构从几个板块构成的整体性结构变成了原子结构。从而使个人利益问题被提上日程,使得个人利益的追求变成合理、合法的事情了。

而当长期被压抑的利益意识一旦觉醒,就如洪水决堤一样产生了普遍而强烈的利益饥渴现象。人们开始如饥似渴地追求利益,而且这种追求向各个领域中迅速展开,形成一股巨大的浪潮。正是这股浪潮便给整个经济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生活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和动力。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的一切成就,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巨大而迅速的发展,都是靠这种活力和动力的支撑才取得的。这是主鞯囊幻妗?nbsp;

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动又是十分复杂的,它不能抛开原有的控制体系从新开始,那样它将会因为完全打破已有的平衡而付出巨大的代价。而减少成本的办法则是从原有控制体系出发,把变革中的失衡保持在局部的、可控的状态之下。这就是渐进改革的道路。然而,渐进改革虽然具有这样的优点,但它必然要在改革过程中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保留许多旧体制的成分及其影响,形成新旧体制并存的局面。另外,在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中没有调节利益竞争的规则,而要建立这样的规则却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再有就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有落后于现实。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影响,便造成了许多负面的现象,例如:不择手段的无规则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人际关系的商品化;体制内外利益差距的加大,使体制内的人们产生严重的利益丧失感,从而把权力与职业方便转化为利益源泉;体制内的懒惰的竞赛;小团体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社会贫富分化的加剧;经济犯罪的普遍化;对公共事务的冷淡,甚至产生损人不利己的社会破坏行为,等等。

其次,这种社会变动在经济生活变动的推动下,也逐渐在政治领域中展开。这表现在如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权威结构的变化。

一般地说,政治权威结构有四个层次:法的权威、机构的权威、职位的权威和人格的权威。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中,这四个方面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有所不同。在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的政体中,法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权威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其次是机构的权威。再其次是职位的和人格的权威。职位权威和人格权威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不同。当一个领导者的人格魅力非常强的时候,人格的权威会高于职位的权威,而在一般情况下,则职位的权威高于人格的权威。在高度集权或全能主义的政体中,权威结构则是另一种情况。在这里,政治领袖的人格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次是职位的权威。因为领袖们的人格权威一般也需要通过职位来表现。再其次才是机构的权威和法的权威。法的权威之所以处于最低的地位,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包括宪法的制定总是在一定机构的主持下实现的,因此这些机构便总会在事实上把自己的地位置于法律的地位之上。这两种典型政体的权威结构,形成了权威结构的两个极端,其它政体的权威结构便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定位置上。

中国的政治权威结构,在改革开放以前,完全是全能主义的权威结构。的人格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此相联系的是职位的权威,它仅次于人格权威,并与人格权威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再其次是机构的权威,因为机构中的关键的职位是和人格权威结合在一起的,因此一定的职位虽然在机构之内,其权威却又高于机构的权威。而法的权威则处于最低的地位。因为,如果主持制定法律的机构都认为自己的权威比法的权威高,那么,职位权威和人格权威自然就更高于法的权威了。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政治的权威结构。

但是,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状况便开始逐渐有所改变。

推动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由于的结束以及对所造成的灾难的反思使中国人民从政治迷信中摆脱了出来。这就使人格权威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其次,政治文化的世俗化过程也推动了这个变化。第三,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使人们的利益追求逐渐超越了意识形态,这样便从根本上拆除了政治迷信的精神基础。第四,政治信息交流的发展,使人们对现代政治的权威结构有更多的了解,从而大大增强了对政治权威的理性认识,等等。

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这个的权威结构便逐渐地发生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作为中国第二代领导人的邓小平,虽然仍有很高的人格权威,即仍是那种超越职位权威的人格权威,但这时的人格权威已不再靠政治迷信来支持,而是靠政绩来支撑了。而到第三代领导人的时期,则人格权威已基本上与职位权威结合在一起了。这方面已基本上与民主政体的情况相同了。然而不同的是,到现在为止,在中国与人格权威相结合的职位权威仍占居权威结构的首要地位。但是,由于强调建立法治国家,法的权威已逐渐上升到第二位。而机构权威则处于最低的层次。中国的权威结构的再进一步的发展,就是要使法的权威上升到第一位,而且是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中国的权威结构便与现代民主制政体的权威结构一致了。应当说,中国正处在这个变化当中,只是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第二、意识形态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

意识形态是中国原有政治结构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也可以说是政治结构的黏合剂。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如果没有意识形态的作用,整个的政治结构就会瓦解。这个最基本的方面,直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意识形态自身的状况却已开始发生了某种变化,而这种变化便不能不影响到政治结构。

那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发生了一些什么样的变化呢?

总的说来,意识形态是在逐渐趋向于淡化。过去作为一个全能主义的政权,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就是靠意识形态的力量来实现的。特别是对人们的利益意识的控制更是要靠意识形态来形成人们对利益要求的自我抑制。但是,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利益追求已经成为社会上人们行为的主要动力。这就使意识形态逐渐退出对个人生活的控制,从而使社会开始产生了个人生活的领域,并不断扩大。

同时,个人隐私开始被社会所承认。而“单位”对个人控制的范围和程度也在逐渐减少,使个人对单位的从属性不断地有所减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和学术研究中的思想自由度也不断有所扩大。有的人认为这种情况预示着中国的市民社会的产生,也有的人不同意这种看法。但这一切无论如何总是反映出政府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程度与范围的重大的变化。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还表现在其对社会公共事物的控制也有所减弱。其中非常突出的就是在经济生活中,经济的决策和经济的运行现在已很少受意识形态的干扰了。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和生产力标准的提出对于这种情况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此外,在其它许多方面也显示出意识形态对公共生活控制的减弱,例如在科学、技术、教育、环保、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等方面,意识形态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被置于人们的视线之外了。

甚至在政治领域中的某些方面,意识形态的作用也有所减弱。例如,在日常的行政事务中、在一般的政治规则中、在法律事务中等等的各种问题上,人们已很少将其提到意识形态的高度去认识和对待了。所有这些变化都显示着意识形态逐渐淡化的趋势。

这种情况说明,原有的意识形态强控制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新的形势。必须以意识形态的淡化来适应之。

但是,意识形态的淡化并不否定中国的政治结构需要意识形态来支撑的事实。实际上,意识形态在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基本制度方面仍然是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这是由于中国的政治结构的基本特征决定的。这一点并没有变化,也不能变化。如果变化了就要影响到政治结构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引起合法性危机。

另一方面,与意识形态淡化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负效应,即社会道德的真空和社会生活规范的无政府状态。这是因为在原来意识形态强控制的时期,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都依赖意识形态的渗透来维持。从而保证社会上的多数人能够在这些方面不逾矩。但是随着意识形态的淡化,意识形态对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方面的控制也就随之而极大地减弱,从而产生了上述的负效应。因此,在意识形态淡化的过程中如何针对这种负效应来加强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的建设,对于政治结构的正常运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政府功能在政治结构中的作用的变化。

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政府功能也正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

这种变化总的说就是政府对社会干预范围的减少和干预方式的转变。例如上面所说的个人生活的领域,已基本上处于政府的直接管理的范围之外。

更重要的是政府干预方式的转变,这方面特别明显地表现在经济生活中。这就是政府从许多微观管理的领域中逐渐退出,而转向宏观的控制。例如对企业经营、市场运作、价格形成、证券交易、金融信贷等等方面,都从过去的微观控逐步制转变为宏观控制。有些方面还正在转变的过程中。推动这一转变的,一方面是一系列的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另一方面则是一次接一次的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的改革。政府干预状况的这种变化,则构成了政治结构变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里所体现的并不是权力结构的静态方面,而是权力结构的动态方面。从动态方面来把握政治结构的变化则是对政治结构的问题的更深刻的理解。可以明显地看出,政府功能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乃是社会利益结构变化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直接结果。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政府干预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也发生了一些负面的问题。即政府在其应当起控制作用(宏观的或微观的)的领域中,往往产生控制能力下降或控制失效,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腐败等等问题。这样便使政府在其应该强有力地起作用的时空范围内,未能有效地起到这种作用。这方面问题的产生也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说前一方面的变化是适应了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要求的话,那么后一方面的变化则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着阻碍的作用。

这是一种原因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因此,需要在促进政府功能从微观控制向宏观控制转变的同时,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来不断地解决政府行为优化的问题,以便政治的动态结构能够顺利地运行。

第四、利益集团的产生及其对政治结构的作用。

在社会利益分化的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在利益结构中处于地位相同的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同程度地组织起来,从而形成了层次不同的社会团体。

但是这种社会团体还只是一种萌芽状态的利益集团,到现在为止,它们还没有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利益集团,或者可以称之为准利益集团。因为按照中国社团法的规定,所有的社团必须要挂靠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主管部门的某些干部实际上就担任社团的领导人。这样就使所有的社团都带有程度不同的官方性。所以,中国目前的社团是具有民间和官方的二重性。所以说它是准利益集团。这种状况虽然使这些社团表达自身利益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各个社团只能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控制下活动。但另一方面又有助于这些社团的成长,使它们在力量十分弱小的情况下能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自己的依托。

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指基本上从社会中生长出来的社团,而区别于政治性和行政性的社团)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型:即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公益性社团和联谊性社团。就其对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潜在的影响来说,最重要的是行业性的社团。这种类型的社团已初步具备了利益集团的特征,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已经逐渐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行业协会的领导人在社会和政治地位方面也大有提高,他们在政协或人大中往往担任一定的职务,使他们不仅在维护行业利益方面能起更大的作用,而且上升到了参政的层次,对地方政府的决策有可能施加一定的影响。

总的说,目前社团的作用,从内部来说,主要表现在行业中的自我服务,利益协调和行为自律方面。而对外则是与各种行政执法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交涉,来维护行业的利益。尽管中国的利益集团还刚刚萌芽,但它已预示着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一种具有深远意义的变化。因为利益集团的产生意味着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最终将有可能导致政治生活的多元化,直至政治结构的多元化。因此,这个问题是研究中国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变化不能不涉及的重要问题。

第五、民主进程的发展及其对政治结构的影响。

民主的发展,从制度层次来说便涉及政治结构的变化,这也是动态的权力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通过对民主发展的影响而改变着社会政治结构中的权力关系。民主从操作的意义上说,就是人民对政府的制约,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多数人对于处于管理者地位的少数人的制约。这种制约的实质是人民对政府的一种利益表达。也就是说,所谓制约就是要想办法使政府维护人民的某种利益,或不要损害人民的某种利益。因此当我们不谈作为目的的民主而是考察作为手段的民主时,我们就会看到,民主不过是人民向政府表达利益的一种方式。而通过民主来表达利益则是要以社会结构的某种变化为前提的。我们知道,民主所要表达的利益,归根到底是个体的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以个体的利益为基础和归宿的。因此,民主所涉及的利益表达,是以个体的利益意识的成熟、利益表达要求的相当强烈、对利益表达方式具有较好的选择能力、对利益问题解决的时效具有相当的承受力、与其它利益主体之间能够平等相待并尊重彼此的权利、对解决利益过程所产生的利益矛盾善于协商与妥协、对政府的合法性有必要的认同、对法律和各种社会规范有高度的共识,等等为前提的。而所有这一切前提都是由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利益结构的变化所逐渐提供的。很显然,由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利益单元的个体化,从根本上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为个人利益被社会所承认也才会有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只有个人成为社会的本位,个人的权利才会为国家和社会所尊重。正是在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才形成民主运作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政治土壤。而在这个土壤中所生长出来的各种前提条件,便组成一种制度化的结构,这就是现代民主制度。所以,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对民主发展的推动,从它为民主的发展创造前提的角度,正在引起中国政治结构的深刻变化。

第六、政治决策机制的变化。

中国在原有的政治结构下,政治决策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模式,但实质上却是领袖个人说了算。当然,作为领袖个人来说,其决策也不是凭空作出的。决策的动机仍然是来自某些渠道的有关社会或政治问题的反馈。并且这些反馈信息按照程序也会在领导核心中进行必要的讨论。但这种讨论实际上是领袖的决策意图在领导核心中贯彻和被接受的过程。也就是说,领导核心的这种讨论,其结果只能是大家理解和接受领袖的意志,而不能允许否定领袖的意志。如果在这种讨论中产生了否定领袖决策意图的结果,那就会被看作是一个严重的政治事件,甚至会被看作是。当然,在这种讨论中,领袖个人如果在某些问题上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一定的妥协是大家都愿意看到的,也算是正常的。但是,如果领袖不作任何妥协,那么,决策的集体便只能服从领袖的决策,而不能有任何异议。这些大体上就是原有的决策机制的状况。但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后,一方面由于对的反思,否定了领袖独断专行的个人决策模式,而开始强调集体决策;与此同时由于权威结构的变化,使得原来那种对领袖的迷信已完全消失,从而使集体决策从可能变为现实。另一方面由于民主的发展使原来并不被重视的民主程序和民主形式有了实质性的意义。例如,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集体决策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规则、与派和民主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与互相监督的原则、领导与群众之间的沟通与对话的原则等等,都逐渐成为领导人在政治生活中必须予以重视并加以实行的实质性的东西了。这些都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政治决策的机制。而决策机制的改变,又反映出政治领导层内部的权力动态结构的变化。即变成一种比较能体现现代民主精神的权力结构。这也是中国政治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的表现。

第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变化。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中国政治结构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在过去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主要的经济权力都集中在中央政府的手中,一方面是支配各种经济资源的权力即所谓支配“人、财、物”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支配经济运作的权力即所谓支配“产、供、销”的权力。对于这些方面,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没有支配权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自然缺乏积极性。当然,这种局面的形成在当时是有着具体的历史原因的。但是,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每当这方面的问题变得比较严重的时候,中央政府便不得不适当地下放一些权力、出让一些利益,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然而在权力下放了一个时期之后,中央政府又会感到中央的权力和统一的计划受到一定的威胁,而且特别担心导致经济秩序的无政府状态,于是便又收回权力。而权力收回之后,又会因为过分地集中而伤害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于是便又会有新一轮的下放权力。于是便产生了一个循环:权力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在改革开放以前,已经历过几次这样的循环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后,情况才开始转变。在社会利益结构变化的基础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产生了巨大的利益分化。在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带动之下,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在各地也迅速的发展起来。这就使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这种发展对全国的发展大局来说便具有无可估量的重要性。而所有这些发展主要是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仍然没有积极性,那么一切就将无从谈起。于是,放权让利就成为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根本办法了。在这种情况下,从8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便采取措施将许多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包括对各种资源的支配权、对建设与经营方面的一系列审批权、对划归地方政府的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权、财政与税收方面的优惠权等等,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大大地增长起来。从而极大地改变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格局。使地方政府成为国家发展中的主角。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及其特区在中央的倾斜政策所带来的有利条件的支持下,发展得更快。但是这种发展很快又暴露出问题来,这就是投资过热、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中央财政能力的下降,等等。从而使中央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加以调节。但这种调节和过去的“收”是不同的。它们并不改变中央与?胤街涞男碌母窬郑鞘怪涞酶侠怼5较衷谖梗醒胝氲胤秸墓叵邓淙换勾τ诓欢系牡鹘谥校庵质沟胤秸S薪洗笕Φ母窬质遣换岣谋涞模彩遣豢赡芨谋涞模蛭丫哂辛瞬豢赡嫘浴5比幌钟械母窬植⒚挥懈谋湔迳系闹醒爰ǖ男灾剩淹械闹醒爰ㄖ朴辛酥实那稹?梢运凳窃谥醒牒偷胤街湫纬傻囊恢中碌恼谓峁埂?nbsp;

第八、政治控制体系的变化。

所有以上的变化归结到一起,就是整个政治控制体系的变化。政治权威结构的变化、决策机制和政府功能的变化是属于政治控制主体结构的变化。而意识形态作用的变化、利益集团产生及其作用、与民主发展相联系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央与地方关系格局的变化等等,则属于政治控制客体方面的变化。这两方面的变化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中国在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政治结构变化的基本状况。但这还只是政治结构总画面的一个方面的问题,而另一方面的问题则是这种变化对原有政治结构的质的规定性究竟改变到什么程度?它们是否已经改变了原有政治结构的质的规定性了呢?我们说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发生这种情况。所有的政治结构的变化基本上说来,仍然是在原有的结构框架之内的变化,基本上并没有改变这一基本框架的质的规定性。

再其次,这一社会变动还在社会文化领域中展开,这可以表现在俩个方面,即社会在精神上的解放和人性上的解放。

所谓精神上的解放,是指人们摆脱精神压抑的状况。过去,尤其是在期间,由于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泛滥,使人们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压抑。作为个人,人们不能自由地思考,不能有精神上的追求,没有人格的尊严,没有个人的权利,一种宗教式的政治迷信充满了人们的头脑,使人们完全变成了政治的附属品而失去了精神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改革开放不仅促使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且也促进了人们精神上的解放。使人们开始摆脱意识形态的压制而获得一定的精神自由。这表现在:对政治迷信的摒弃;对自由民主的向往;对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追求;对人类尊严的的重视;对个人权利的渴望,等等。

由于人们在精神上的解放,使人们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但是,另一方面,在人们追求精神解放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结果,例如:1,绝对自由的倾向。表现在人们想摆脱一切束缚,包括必要的社会规则。因而在许多人中产生了对一切社会规则的虚无主义态度;2,与此相联系的是对法律的轻视。一些人甚至以超越法律为荣。这种情况与中国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相结合,便造成法律的虚置状态;3,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信仰和做人的准则,使机会主义盛行;4,拜金主义的泛滥,等等。

所谓人性的解放,指的是人们摆脱对人类感性满足的压抑的状况。人类对于幸福的追求,不仅表现在精神上的满足,而且表现在人类感性器官的满足上。这也就是作为一个肉体的人的人性的要求。这方面过去受到意识形态的严重的压抑和禁锢。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与人们在精神上获得解放的同时,人们的感性满足也得到了解放。表现在:1,人们在生活中有了对美的追求;2,人们也有了对娱乐和休闲的追求;3,人们还有了对个人兴趣和爱好的追求,等等。

正是这些追求使人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使社会文化形成了多元发展的局面,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大为提高。但是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结果,例如:享乐主义即对感性满足的过分的追求;低俗文化的流行;色情、赌博、吸毒等现象的大量出现,等等。

最后,社会变动归根到底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使我们的综合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人民的生活得到很大的改善,整个社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这个过去的仁人志士们梦寐以求的理想,已经逐渐变成了现实。但是在取得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成功的同时,也有相应的负面效应。1,泡沫经济的出现,并由此产生了社会的虚假繁荣现象,促进了社会高消费浪潮的发展,为人们过分地追求享乐创造了条件;2,物质主义的滋长。由于经济发展的刚性,使得人们必然把主要的精力向这方面投入,从而忽视精神领域的建设。从而造成一种重物质、轻精神的社会倾向;3,懒惰的倾向。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工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而人类自身的能力则不断地丧失,显示出一种懒惰的倾向。而这种倾向反映在生活中便会助长坐享其成的思想。

社会变迁论文篇(3)

「关键词宪法变迁,宪法变迁的性质,宪法变迁的界限,宪法变迁的事例,宪法变迁的争论

随着对宪法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宪法既具有规范性价值,又具有现实性价值,两者同样重要。而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化和发展,宪法的规范性价值便与现实性价值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在矛盾和冲突的逐步解决过程之中,宪法本身和社会便得到了良性的发展。而如何解决此矛盾和冲突便成了宪法学者们研究的热门话题,即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如何协调?宪法与社会如何并行发展而不悖?在解决的过程之中,学者们提出了种种解决两者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如宪法修改、宪法变迁等等。宪法修改由于其比较显性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而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而宪法变迁却很少有人谈及。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社会生活之中却存在着此类现象以及关于这种现象的争论,因而似有探讨此类现象之必要。本人不揣浅陋,冒昧地写出拙文以试探讨。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一词一般在四种意义上加以使用:(1)世界各国宪法,或某一国宪法发生或发展的经过;(2)一国宪法制定修改的经过;(3)一国的成文宪法,并未修改,由于解释与惯例的变更,或国会制定的法律,使其实质上的含义发生变化;(4)具有固定性的宪法能够适应动的时代潮流而维持其生命之意,宪法一方面仍可维持其根本精神,同时又得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迁。本文是就其第三种意义加以运用的。[1]

宪法变迁[2],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文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式之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3][4]

其实,在学理上,宪法变迁一般在两种意义上加以运用的:第一,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宪法变迁,是指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宪法条文没有变动,但它的实质内容及社会效果却发生了改变,它关注的是微观的宪法规范;第二,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变迁,是指由于宪法的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宪法在观念、内容与体系结构等方面,均发生相应的变化与沿革,它关注的是宏观的宪法制度。我们所说的宪法变迁是就其第一种意义加以探讨的。

最早提出宪法变迁的概念并将之系统化、理论化的是德国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inek)。他于1906年的《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宪法变迁的五种情形:(1)根据议会、政府或法院的解释而发生的变化,如议会在其订立的议事规则之中,允许了为宪法所不允许的秘密会议等情形;(2)出于政治上的必要而发生的变化,如根据当年德国宪法的规定,联邦参议会都必须加以召集,但最终成为常设会议;(3)由于宪法上的惯例而引起的变化,如在英国出现的失去众议院信任的国务大臣必须辞职的惯例,即属此情形;(4)由于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产生的变化(不过,君主的否决权和大臣的弹劾制度即使没有被实行也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为此,在此情形之下不会引起宪法变迁);(5)宪法精神的根本变化,如在美国,国会的势力从本会转移向委员会,尤其是转移向财政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就属于此情况。[5]

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同属于宪法规范因应于社会生活的变动形态,两者的区别何在?宪法修改是通过宪法文本的修改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而宪法变迁则是在保持文本的一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进行的[6].宪法修改只能通过严格的修改程序进行,而宪法变迁则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惯例或政治传统等方式来实现。因而,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的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7][8]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是一个极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它关系到对宪法变迁的法性质的承认以及宪法变迁对现实政治体制的法效力问题。

在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上存在三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为习惯法说,即肯定宪法变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满足一定的要件,如与宪法规范相冲突的国家行为长期反复出现,并为国民的法意识所认可,在此情形下,该国家行为就具有一种习惯法的性质,从而自然引起宪法规范的改变或废除。

第二种学说为事实说,即否定宪法变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违宪的国家行为仅仅只是一种事实的存在,根本不具有任何法的性质,为此谈不上会导致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

第三种观点则是惯例说,此说认为,该类国家行为既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也并不是一种“法”,而是一种惯例(Convention)。根据这种学说,该类国家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并不具有改变宪法规范的效力。

上述三种学说中,第一种学说侧重于从宪法的现实性价值出发,认为这种国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此,宪法规范就会变成具文,立宪的基础便会遭到破坏,陷于实用论之中,不利于一个国家立宪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第二种学说尊崇法规至上的原则,无视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生活冲突的事实,认为这种国家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视宪法的现实性价值。如此,宪法调整不了社会实际生活,而社会实际生活定会冲破宪法规范的束缚而出现违宪现象或受到束缚而停滞不前;第三种学说认为该类国家行为具有一定层次上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较为妥当。因为它兼顾宪法的现实性价值与规范性价值,能够较为及时有效地调整社会生活,而且能够为另一种宪法变动形式-宪法修改准备条件和时间,同时也便于一个国家立宪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社会变迁论文篇(4)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变更。[1]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2.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4.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5.根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发生的变化。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而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宪法变迁一般从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变迁,即把宪法规范内容与现实的宪法状态之间发生的矛盾认定为客观的事实;另一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即以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为前提,某种成文的宪法规范失去原来的意义而出现具有新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学上讨论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从宪法变迁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社会生活急剧变化时期,宪法变迁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故某些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便通常采用宪法变迁的形式。在有些国家,宪法变迁是进行宪法修改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宪法修改正是在宪法变迁积累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用以丰富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宪法变迁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宪政实践中应在多大范围与程度上认可宪法变迁的社会效果以及宪法变迁对宪政体制的具体运行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问题均直接涉及到宪法变迁的性质。围绕宪法变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不能允许新的宪法规范的产生。宪政实践中存在的违背宪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是一种对宪法权威的侵犯,构成违宪的事实。对宪法变迁概念的认识实际上是默认违宪事实的合法存在,故不能提倡;二是习惯法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所产生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成为一种宪法上的习惯法。由于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成文宪法规范实效性的发挥遇到障碍时新的宪法规范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充实了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习惯法的合理性与社会规范意识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规范与现实的矛盾,避免宪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范空白;三是习律说,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中的习律概念说明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实效规范不仅是一种违宪的事实,而且不宜以习惯法的角度完全承认其法的性质。宪法变迁作为一种习律,其法律性属于“低层次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把它表述为“未完成的变迁”。[2]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变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判断。这些判断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判断是对宪法变迁价值的肯定。认为当社会现实中符全一定条件时应肯定宪法变迁在宪政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比如,同宪法条款相抵触的国家行为在长时期内反复出现,并得到国民法律意识的认可时,这种国家行为便具有法律性质,可以改变某种宪法条款。这一观点强调了宪法的实效性,认为无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二种判断是否定宪法变迁的价值,认为对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不应在事实上给予承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时,基本的解决方法应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来完成修宪任务;如果承认宪法变迁的事实,无疑会影响刚性宪法的性质;在现代宪法中,通常都要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宪法变迁的事实实际上冲击了宪法的地位。第三种判断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违反宪法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不具有改变宪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从宪法规范的理论与实际运行过程看,第三种判断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如果简单地肯定宪法变迁的价值便有可能为违宪的国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基础,直接破坏宪政秩序。但对那些忠于宪法的基本理念且意在补充宪法规范不确定性的变迁事实则应采取有条件认可的原则。对宪法变迁性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宪法变迁的界限与具体分类问题。按照宪法变迁的动机一般可将其分为依宪法解释的变迁、依宪法惯例的变迁、补充宪法规范的不足等形式;依变迁的性质又可分为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积极的作为而形成的变迁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宪法变迁的不同形式都以相应的界限为其存在的条件。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多数宪法学者在谈到宪法变迁的理论价值时,通常都要提出宪法变迁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具体界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变迁现象具有特定的界限而并不具有任意性。宪法变迁的产生一般需具备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指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反复出现的宪法事例;心理要件则指对宪法事例国民给予的一定认可。社会的变化、宪法与社会矛盾的加剧、国家权力运行的特殊的政治必要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宪法变迁事实的出现。但在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条件下,社会变革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社会变革的合宪性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地限制宪法变迁的意义与适用是实现宪政理念的重要内容。

宪法变迁界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之一是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宪法的最高价值首先表现为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规范本身意味着“为共存而形成的妥协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一个社会中被封为“最高的价值”(obersterwert).当然,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中所说的规范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所主张的“当为的规范”(SOLLEN)理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并为合法的政治权力的运行服务是宪法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但现实的变化与现实政治关系的存在应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故不能以政治的必要性与形势的变化简单地否定规范的价值。在追求法治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生存的必要性与宪法规范存在的意义是相同的,两者的一体性是宪政体制发展的基础。宪法变迁的界限在宪法规范本身内部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应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去寻找规范所能容纳的现实要求。过于现实化的规范可能失去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某些明显的违宪行为亦可能得到合法化的基础。在当代的宪政实践中,人们更应关注规范价值的维护问题,以避免宪法的运用陷入实用主义化的局面。

在宪法变迁理论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宪法实现(A erwirklichung der verfassung)概念的使用问题。宪法实现是基于宪法的规范性形成符合宪法规范精神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过程构成了宪法实现的具体形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与现实的宪法适应性是相互依存的,保持其平衡是宪法学的重要课题。由于规范与现实经常处于冲突和矛盾之中,故宪法实现概念中自然包含着两者的不协调性。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实现的概念反映了与宪法规范相互矛盾的社会现象。如果在宪政实践中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便可能导致轻视宪法权威的结果,使社会现实的规范效力处于宪法规范的规范效力之上,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时宪法变迁的意义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违宪行为得不到正当化,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政策的功能使违宪的社会现实重新回到宪法规范约束的范围之内。从宪法政策学的角度讲,任何违宪的社会现实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得到正当化与合法化。对违宪现象的默认与认可,最终将导致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与人们宪政意识的薄弱。

宪法变迁理论的运用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变迁是在宪法优位观念还没有确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政治权力调整过程中宪法学所处的软弱地位。在宪政实践中规范并不是以消极形式去适应现实的变化,规范的调整是积极而多样化的,合理行为的基础是合宪性。由于社会发展的特定条件,当规范的内容来不及通过正规的修宪程序得到调整时虽可采用宪法变迁的方式,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既不得扩大解释也不得固定化。特别是涉及国家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时,轻易采用宪法变迁可能导致弊多于利的局面。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表明,实证主义宪法学与实质主义宪法学都有其不可克服的矛盾,故应综合宪法本身的各种内在因素,以维护其本质的价值。宪治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过大量的宪政实践,使社会主体体验丰富的宪政生活,进而形成依宪法办事的习惯。

在有关宪法变迁界限的理论研究中,德国宪法学家Konrad Hesse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73年他在《宪法变迁的界限》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界限。他认为,宪法变迁存在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标准,从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确定宪法变迁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超越变迁界限的宪法变动不具有正当的基础,也无法明确合宪行为与违宪行为。[3]在分析宪法变迁的运行机制时,他对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观察宪法变迁的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从宪法状况与实定宪法之间的对立角度认识变迁的意义,因为变迁的内容并不是依条文而确定的(mitbestimmt)宪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其他的内容,即规范中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要求。规范与现实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表面上的分离并不否认本质上的相互连贯性。具体论证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变更的依据主要有“事实的规范力”(normative Kraft des Faktischen)与“国家生存的必要性”(Lebensnotwendig keiten desStaates)。[4]在他看来,缺乏界限的宪法变迁是一种会给整体的宪法秩序带来全局性损害的现象,构成宪法破坏或宪法废止。[5]

四、宪法变迁事例的分析

各国在宪法的运用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完善宪法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运行机制与形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事例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德国的宪法法院在1971年的判决中对宪法现实的变迁作了如下说明:当一定的社会领域中出现无法预料的新的状况,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实进入整体发展进程中具有新的意义时,宪法规范的意义便已发生变迁。在这里宪法法院一方面确定了宪法变迁的理论界限,另一方面肯定了变迁的实践意义。在美国的宪政实践中宪法变迁的意义是比较广泛的,1803年司法审查制的确立、总统选举制的运行过程以及有关人权条款的扩大解释等,基本上均通过宪法变迁的形式得到实现。在英国,通过大量的宪法习惯同样实现了宪法变迁,如国王权限的演变、议院内阁制的确立、政党活动的形式等。宪法变迁问题在日本则主要表现为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与具体运用,第九条中规定的和平条款本身虽然没有任何变化,但其条款的内容却已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发生了宪法变迁,对此日本学者之间意见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第九条的变化并不是宪法变迁,其理由是:有关和平主义根本问题的调整必须经过国民的讨论,不能以变迁的形式来决定;宪法上已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多数宪法学家认为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宪;最高法院对第九条与自卫队的问题没有作出总体判断。但在实际的宪政运行中根据政府的宪法解释,第九条的和平条款已发生部分变质,政府强调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并制定了《国际联合国和平维持协力法》,从而使自卫权的行使得以合法化。这种宪法变迁是脱离其界限的变迁,对宪政价值的维护是极其有害的。在其他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形式的宪法变迁,有的变迁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有的则带来了消极的效果。由于宪政实践的多样性与社会变动的急剧性,故在宪法规范的调整中只采取正规的形式是不够的,有必要以非正规的形式来加以补充。在实现宪政理想的过程中,适当地采用宪法变迁是必要的,但变迁的时机和内容必须限定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并及时地把非正规的形式转化为正规的形式,以保证宪政的价值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注释:

[1] 叶林纳克: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转引自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三英社,1984年版,第76页。

[2] 参见川添利辛:宪法变迁的意义与性质,载《法学家》,1985年增刊。

[3] 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法文社1985年版,第74页。

社会变迁论文篇(5)

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是城市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强大的再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医疗教育、以及普遍生活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城市吸引着千千万万的农民迁移至城市,这是中国目前大规模人口迁移的基本走向[1]。

除非是自上而下的、有组织的强制性迁移,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意味着无数人的决策,权衡利弊,决定去留。目前我国伴随着城市化过程的大规模的自农村向城市的人口迁移,属政府通过各类政策引导下的自愿性迁移。因此,人口流动过程中涉及了无数农民的决策,决定是否进城打工,并进一步居留城市。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人们是如何做出决策的,在何种条件下,农村居民更倾向选择向城市迁移;第二,在决策过程中,决策的主体单位是个人还是家庭。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理性行动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指出,许多社会学家在使用数据分析社会行为的时候,往往热衷于分析某种行为差异性的具体原因,而并不试图建立社会行动的理论解释[2]。实证数据分析的资料多自于个人数据,但在分析这些数据时,研究者却很少考虑个人在选择某种行为时的目的、意愿,行动的主观意义,对个人行为的解释通常归因于个人的社会特征及他们所处的环境,而根本不提“介入行为目的”,这就是数据分析的悖论。

对数据进行有关社会行动的分析与解释,理性行动理论有着显而易见的优势,这不仅仅在于理性行动构成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部分,更在于社会生活的规则性主要源于理性的社会行为,而对社会规律和规则的探究恰恰是社会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旨[3]。理性行动理论可以捕捉行动的趋势,提供概率性的预测,对微观层面的社会行为提供主观意义方面的理解,从而为宏观社会现象的内在活动机制与运作提出解释,这正是数据分析有能力揭示的结果。

目前,国内已有对迁移意愿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落入了这样一个误区,他们注重于探讨不同群体之间的迁移意愿差异,而忽略了从决策者的主体意愿出发分析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将以理性行动理论为指导,对影响西部农村居民迁移意愿的因素进行探讨,试图弥补这个缺陷。

(二)对迁移意愿的相关研究

在分析当前的农村至城市的迁移行为时,国内的研究更注重于个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如年龄、学历、性别、收入等[4]。但是,考虑到迁移,特别是永久性迁移往往是一种家庭行为,我们有理由认为,迁移意愿更多时候是一个家庭决策,而不是仅从个人角度考虑的个人决策。

本文的一个基本理论预设是迁移决策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新移民经济学派的斯塔克提出劳动力转移的相对贫困学说[5],指出迁移决策背后的理性计算更多的时候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 家庭被看作是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一种经济上和心理上的支持,家庭是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行为决策的核心[57],少数研究涉及家庭结构: 家庭规模对迁移意愿没有显著影响[8],全家共同迁移的被调查者更有可能选择留城[9],但是由于分析的薄弱,得出的结论无法令人信服。

英国社会学家戈德索普认为,许多使用数据分析的社会学家们并没有给予包括理性行动理论在内的社会行动理论应有的兴趣[3], 国内对理性行动理论的讨论还停留在科尔曼的理论框架中[10],仅有部分研究涉及理性行动理论的解释。与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不同,理性行动理论充分认识到决策者的社会“嵌入性”[11],认为个人的社会行动,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因素的考虑,而更多的是基于自身所处的社会阶层及社会结构,综合各方面因素权衡之下做出的决策。托达罗[12]认为,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动力来自于城乡预期收入水平的差异和城市的就业概率,迁移因素中涉及个人基于经济状况的理性选择,在户籍制度严格的中国也是如此[13]。蔡禾等[1]认为迁移多是农民工基于人力资本及城市生活方式认同的经济理性选择和地域性因素及制度合法性保障的社会理性选择。托达罗及蔡禾等的研究虽然考虑了个人想法在这个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但是,考虑到迁移,特别是永久性迁移,往往是一种家庭行为,以及家庭户在农村地区地区不仅是消费单位同时也是生产单位这一基本事实,我们有理由认为,迁移意愿更多时候是一个家庭决策,而不是仅从个人角度考虑的个人决策。

本文将探讨个人是如何基于家庭结构而做出理性决策,以及这其中的机制是怎样的。

(三)研究假设

在本文中,我们将家庭结构操作化为以下两个基本特征:是否至少有一方父母在世,是否有子女。随着年纪的变化,家庭结构对不同年龄人群的迁移意愿产生不同的影响。城市中的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户口体系上,农村居民的子女在城市教育所面临的困难非常大,家里是否有学龄子女会成为影响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意愿的主要因素,有子女的年轻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较低。随着年纪的增加,个人在农村的生活已经建立,放弃已有的生活模式成本较高,若是在农村的生活(例如农业生产、社会往来,等等)有父母照顾,迁移的成本会大幅降低,迁移意愿较高。并且,年纪较大的农村居民自身与父母对医疗资源的潜在需求都在逐渐增加,城市的优质医疗资源也是迁移的一个重要拉力。通过理论分析,我们初步断定了家庭结构对不同年龄阶段农村居民的影响有显著差异。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两组假设:

假设一:

假设1a:有子女的年轻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较低;

假设1b:是否至少父母一方在世对年轻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没有显著影响。

假设二:

假设2a:是否有子女对年龄较大的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没有显著影响;

假设2b:至少有一方父母在世的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较高。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及变量描述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0年由西安交通大学实证社会科学研究所与其他西部省市研究机构共同完成的“西部社会经济变迁调查(CSSC)”。此次调查在西部省市范围内使用了概率比例规模抽样(PPS抽样),采取入户调查的方法,分别在陕西、四川、青海、云南、甘肃、宁夏、广西、新疆、西藏、贵州、内蒙古、重庆等12个省市进行了调查。最终该调查获得了有效农村样本6 523个。变量的具体描述。

(二)研究方法

在对比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以及家庭结构与迁移意愿的关系时,本文使用了列联表分析,并对结果进行了卡方检验。在分析不同年龄阶段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是否受到家庭结构影响的时候,我们使用了二项式逻辑回归(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建立了两组嵌套模型进行分析。其方程表达式为:

lnpi1-pi=β0+∑βjxji+∑βkxki

其中,p 为选择迁移的概率,lnp1-p为迁移意愿的对数比率(log odds),β 为回归系数,xj 为家庭结构变量,xk 为控制变量。此模型设定家庭结构变量和其他一些控制变量决定了人们的迁移意愿。通过对客观数据的模拟,我们验证模型的有效性,并从中发现家庭结构变量与迁移意愿变量的关系。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居住意愿的二元分析

首先,对所要分析的变量进行二元分析,对假设进行一个初步的验证。分别分析了迁移意愿在不同年龄段的分布;不同父母状况下的迁移意愿;是否有孩子与迁移意愿的相关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逐渐下降。18~25岁年龄段的居民中有47.6%的人打算5年内定居在城市,或者已在城市定居;而随着年龄的增高,这个这个比例逐渐降低。卡方检验表明,迁移意愿与年龄的关系高度显著。此结果与以往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一致。

迁移意愿与家中是否有在世的父母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父母至少有一方在世的农村居民中,有32.5%计划在5年内迁移城市或者已经在城市定居;而在父母均不在世的农村居民中,有5年内迁移城市的打算或者已在城市定居的比例仅为20.1%。从百分比来看,有至少一方父母在世的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更高,与假设相符。家里是否有子女与个人的迁移意愿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家里有子女的农村居民中,有26% 的人打算在5年内移居城市或已在城市定居,而没有子女农村居民中,有42.1% 的人打算在5年内移居城市或已在城市定居。没有子女的农村居民有更强的迁移意愿,验证了我们的假设。但是,这两组变量的关系都有可能受到年龄的影响,显示出虚假相关,所以,接下来我们将进行回归分析,以证明变量间的真实关系。

(二)居住意愿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将家庭结构变量分别放入模型,做了两组嵌套模型来进行分析。其中,模型一为基准模型,模型二加入了家庭结构变量,模型三加入了交互项来看年龄与家庭结构变量如何作用于因变量。回归分析的结果。

模型一的结果表明,在控制了性别、教育和婚姻状况之后,年龄变量依旧对迁移意愿有显著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迁移意愿逐渐下降,35岁之后,随着年纪的增长迁移意愿降低的幅度增大。此外,性别和婚姻变量对迁移意愿没有显著影响。人力资本对迁移呈正影响,与以往的研究结果一致。

在二元分析中,我们初步验证了是否有父母在世与迁移意愿之间的关系,即父母在世提高了迁移的意愿。但是,模型二的结果显示,在控制了年龄等其他变量之后,变量之间的关系有了变化,有父母在世的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较低。

虽然在控制年龄后,父母在世变量对迁移意愿的影响发生了变化,但不能排除父母在世变量在不同年龄段的作用有所不同的可能。在模型三中,我们加入了年龄组与父母是否在世变量的交互项。加入交互项的目的是检验在不同的年龄组里父母是否在世变量对迁移意愿的效果是否有所不同。结果显示,年龄和有父母在世变量的主效果仍然是负向的,但交互项回归系数(除去与26~36岁年龄组的交互项)呈正向影响,且统计显著。换言之,虽然年龄愈大,迁移意愿愈低。但是,在同年龄组中,父母健在部分地提高了迁移的意愿,而且此效果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大。这说明了,虽然整体看来,年纪越大迁移意愿越低,但在年龄较大的农村居民中,有父母在世的人迁移意愿要更大,验证了我们的假设。

表4给出了是否有子女与迁移意愿关系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为了结果更易解读,本组模型选择年龄组5为参照组。在这组模型中,年龄的影响依旧非常显著,随着年龄的增大迁移意愿逐渐降低。在加入了家庭结构变量――是否有子女后,所得的结果与二元分析一致,即有子女的人迁移意愿更低。但是,模型三的结果表明,在加入了交互项之后,此变量的效果就不在呈统计显著。这说明,是否有子女对迁移意愿的影响与年纪有很大的关系,也就是说,有没有子女的影响,实际是有没有学龄子女的影响,这与我们的推测相一致。我们可以看到,四个交互项中,只有前两个是显著的。可以推测,比起年纪最大的一组(大于55岁),有孩子的年轻组的迁移意愿较低,因为他们的孩子大多处于学龄期间,而其它年龄组的子女对教育的需求已经不重要,所以交互项并不显著。

以上两组模型的分析结果与理论分析相一致。二元和多元分析所揭示的模式可以从农村居民的年龄所代表的生命历程阶段以及家庭结构中找到解释。迁移是有选择性的。年纪较轻和教育水平较高的人的迁移的机会成本较小,经济回报较高,因而迁移的动力最强。但是,对年纪较轻的农村居民而言,如果他们已经有自己的子女,正处在上学阶段,对教育的需求非常突出,虽然城市的教育条件比农村好,但是由于户口的限制,农村居民的子女在城市并不能平等的享受教育资源,所以他们的迁移意愿较其他人要更低。而年纪较大的农村居民的子女已经离开了学校,或者进入后中学时代,迁移对子女上学的影响不大,所以家里是否有子女对他们迁移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对年纪较大的农村居民来说,由于在农村生活时间较长,在农村社会人际关系的嵌入性较高,若是在农村的生活(例如农业生产、照看留守儿童,社会往来,等等)有父母照顾,则迁移的成本会相对降低。并且,他们的父母已经迈入老年,对好的医疗条件更有需求,加之城市医疗资源的获取相对容易,城市的医疗城市的优质医疗资源也是迁移的一个重要拉力。因此,家里有父母会促使非新生代农村居民有更强烈的迁移意愿。以上的分析结果验证了我们的假设,表明了迁移决策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各方面因素的理性选择行为,并非是完全基于个人特质的选择。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理论及实证分析发现:家庭结构是影响农村居民迁移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并且其影响机制有代际差异。家里有学龄子女的农村居民对教育资源的需要较高,虽然城市中的教育资源更好,但是对他们来说难以获取,因此他们的迁移意愿就较低;家里有父母的农村居民可以帮助照看在农村的生活,帮助年纪较大的农村居民降低迁移成本,并且城市中医疗资源具有优势,因此他们的迁移意愿较高。

以往大部分有关迁移意愿的研究将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为研究对象。进城市做工往往是迁移的第一步,农民工代表着农村中已经具有一定迁移意愿的人群。基于农民工调查的研究回答了农民工是否计划成为“永久性城市居民”,但对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由于自我选择误差,其得到的回答并不准确。本文使用了“西部社会经济变迁调查(CSSC)”数据,对西部12省份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进行了整体分析,该数据资料包括了城市及农村样本,因而弥补了之前大部分研究以农民工为研究对象所可能造成的偏误,对全体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进行了分析。

社会变迁论文篇(6)

[摘要]: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学者对中国媒体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使用了两种理论范式:一种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范式,一种是新制度社会学理论范式。本文对这两种范式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对已有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在文章的最后,指出了这两种范式的不足之处。

Abstract:MypointofviewisthattheretwotheoryparadigmusedabouttheChinesemediainstitutionalchange.OneistheNeo-institutionaleconomicsandtheotherisNeo-institutionalsociology.Mypaperanalyzesthetwokindsoftheoryandthepublishedpapers.Attheendofmypaper,Ipointoutthedeficiencyofthetheory.

Keywords:Neo-institutionaleconomicsNeo-institutionalsociologymediainstitutioninstitutionalchangelegitimacy

中国改革开放已近30年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制度变迁的庞大规模与深刻程度都是当代世界舞台上罕见的。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由传统社会走向了现代社会,由封闭社会转向了开放社会。在改革大潮中,中国新闻媒介与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一致,经历了深刻但却平稳的改革。媒体行业的性质由改革开放之前的党和政府的喉舌演变为今天党和政府的喉舌、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几种性质溶于一体的行业。

对于中国媒体体制改革的研究非常多,许多学者都对这个改革的过程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描述和记录,并使用各种理论对这种变化进行了解释。对于已有的文献,从方法论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比较有说服力的范式,一种是新制度经济学学派,一种是新制度社会学学派。这两个学派其实都在回答这样的问题:社会制度为什么会变迁?变迁的机制又是怎样的呢?其中,新制度经济学提出的是效率机制,即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是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如果制度创新的预期收入能够大于预期成本,制度创新就会发生,如果制度创新的预期收入低于预期成本,制度就处于平衡状态,也就是说更有生产效率的制度将替代旧有的效率不高的制度。新制度社会学学派提出了合法性机制,它们认为制度环境要求组织服从“合法性”机制。周雪光(周雪光,2003)指出合法性不单指法律制度的作用,而且包括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合法性机制的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1]

一、新制度经济学对媒体制度变迁的研究

传统西方经济学在分析经济问题时,总是把经济制度看作是既定的前提,假定市场经济具有无摩擦交易、完备的信息和明确界定的产权等暗含特征。因此,制度在传统经济学分析中就被理所当然地忽视了。后起的新制度学派意识到这些暗含假设特征的严重缺陷,指出无摩擦交易、完备的信息和明确界定的产权在现实市场经济中是不现实的。由此,新制度学派及其后继者寻回了失落的制度,把制度正式纳入经济学分析,强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而孕育出五彩斑斓的制度变迁理论。

以诺斯(Douglass•North)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提出,一套制度的产生和存续依赖于它所带来的相对于其它制度而言更多的好处,也即这种制度能够为相关个体带来较之于其它制度而言更多的好处。制度的稳定是因为它带来某种结构诱致的均衡。根据诺思的定义,“结构”一词指制度框架,“变迁”一词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因此,所谓的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被打破。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是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这就是制度的供给。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制度的供给是有限的、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的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然,这就是制度变迁的原则。[2]

新制度经济学进入中国以后,立即成为一门显学,大量的学者使用这个学派的理论和制度分析的方法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制度、乡镇和私营企业制度、农业经济制度、资本市场制度、政府管理制度等的变迁过程进行研究。许多学者也使用这种方法对中国的传媒改革进行了研究和分析。虽然这些学者使用的方法都是新制度经济学,但是他们的结论并不一致。

对于为什么传媒体制会出现改革,即改革的动力问题上。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如果制度创新的预期收入超过预期成本,创新就会发生。陈怀林(陈怀林,2000)认为传媒制度创新出现的概率取决于改革的成本与潜在收益的对比,二十多年来,中国大陆媒体走的是一条以谋求市场利润为主要目的的渐进性路径。中国的传媒制度改革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从经营分配制度开始,然后是采编制度和宏观管理制度依次跟进。改革的路径是自下而上的“合谋”,改革的方式是连续的边际调整。[3]

周劲基本认同陈怀林的观点,(周劲,2005)认为中国传媒体制变革有以下特点,1.制度变迁推进次序:框架内的阶段式演进,第一阶段:政府主导、以经营分配环节为突破口的“财政成本拉动型”的企业化制度变迁;第二阶段:由下而上,以新闻采编环节为突破口的“经济效益推动型”的市场化制度变迁;第三阶段:创新集团推动、以产业组织环节为突破口的“行政力量控制型”的产业化制度变迁;第四阶段:上下合谋、以培育市场主体为突破口的“政治与资本合作型”的资本化制度变迁。2.制度变迁模式选择:“供给主导型”的渐进式改革。3.制度变迁主体选择:诱致性变革和强制性变革相结合。4.制度变迁路径选择:依照成本高低进行的连续边际调整,上述中国传媒四个阶段的改革,完全是遵循“成本最小化”的原则,按旧体制中各个制度层面危机的高低,逐步递进改革。而且,边际性调整使每一次改革的深度都会达到而且也仅仅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那一点。[4]

胡正荣等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路径来研究中国的媒体制度变迁。(胡正荣,2005)认为中国传媒体制变迁的路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这种调整包括较低层面的制度装置(组织和机构),较高层面的制度安排的变化,还有更为重要的制度环境的改善与变化(包括宪法、法律结构等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5]张锐(张锐,2004)也认为我国电视业的产业化转型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一个制度转换、替代与交易的过程,也是一个新的制度安排代替旧的制度安排的过程。他认为中国的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从路径选择上有激进性变革和渐进性变革两种,中国选择的是渐进性变革。其次从制度变迁方式的角度考虑,由个人或自愿联合团体所推进的制度变迁可以归结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由国家政府通过强制力量所推进实施的制度变迁可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他认为中国电视制度变迁体现的是强制性变迁。第三,他认为我国电视业在制度变迁进程中的路径选择终究要集中到电视媒介产业的层面上,是一种产业经济的行为,从电视业的跨媒介、跨地域的整合到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再到产业政策的制定,各种改进的路径都需要运用产业经济学的理论要加以构建。[6]

陈戈和储小平(陈戈,储小平,2006)以报业为例认为中国媒体变革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政府主导的“财政压力推动型”强制性变迁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报社主导、政府规制的“市场利益拉动型”诱致性变迁阶段。[7]

柳旭波认为我国的传媒经过了四个转型期,分别是企业化制度变迁期,市场化制度变迁期,产业化制度变迁期,资本化制度变迁期。并对变迁的特征和路径进行了分析。[8]

同样是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进行研究,邓炘炘得出了与大部分学者不同的结论,(邓炘炘,2006)认为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中国的大众传媒属于“政治性企业”,是政府规制的对象。从市场催化的角度来看,经济权利的扩张是主要的动力机制。邓炘炘认为中国广播电视系统的改革只是现存行政主导的广播体系的物理延展而非改制,是原有体制的内向延伸而不是“增量改革”。这使得广播系统由原来的纯行政或者纯事业性质的系统运转,变为“行政-事业-营利”型的三位一体。也就是说,改革没有致力于规则变革,而基本上是增长导向、效率导向的,从而搁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所必需的市场参与程序和引入竞争机制的议题。由此带来的行业规模的扩大也只是行业行政管控规模和范围的扩大。作者认为,根据这一分析,可以认为目前广播业在体制框架构建方面并没有产生结构性的制度变革。而当下传媒机构的经济收益和成本损耗是通过分享其他经济部类的改革发展收益而得以平衡和维持的。[9]

二、新制度社会学对媒体制度变迁的研究

新制度社会学学派试图解释的中心问题是“组织的趋同性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为什么各种组织的正式结构和组织内的规章制度越来越相似?与“组织的趋同性问题”相关联的两个问题是:为什么许多组织愿意花费很大代价去做一些看上去不相干的事情?为什么组织的正式结构与组织的实际运行往往是分离的?例如,通用汽车公司是营利性公司,为何鼓励公司员工参加当地的公益活动,甚至为员工参加公益活动提供经费资助?又如,我们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一个组织花费很大力气制订一套规章制度,但制订完以后,却束之高阁。新制度学派的研究基本上是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的,并提出了一套具有操作性的解释逻辑。新制度社会学,在很大程度上认为规则是给定的,并且主要关注规则扩散从而创建出一组同质性制度的方式,这种方式独立于任何技术性驱力。[10]组织被视为是模仿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压力所形塑的结果。在这个理论脉络中,组织被描述为是通过外部赋予合法性的机构。或者是与环境要求相匹配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论点显示了组织和它的环境之间的要求直接而紧密的联系。规则变异被归因于沟通、协调和控制的功能性需求的变异,或者归功于社会合法性的变异。[11]

对于“组织的趋同性问题”,新制度学派提出的解释逻辑名之为“合法性机制”(legitimacy)。周雪光(周雪光,2003)认为合法性机制是指,当社会的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文化观念或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成为“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之后,就成为规范人的行为的观念力量,能够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与这种共享观念相符的组织结构和制度。[12]合法性机制强调的是,组织的结构和行为不仅仅是技术需要的产物,而且受到制度环境(特别是社会的共享观念)的制约与规范。周雪光(周雪光,2003)把合法性机制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强意义,一个是弱意义。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是指社会的文化思想观念决定了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演进方向。也就是说组织行为、组织形式都是制度所塑造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太大的自我选择余地。它的基本观点是人们不能在真空中思维,而是制度通过人在思维,制度通过制约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来进行思维。弱意义上的合法性主要是从组织趋同性的研究中提出来的,它是指制度通过影响资源分配或者激励方式来影响人的行为,在这里,制度不是一开始就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而是通过激励的机制来影响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选择。其中起作用的三个机制分别是:强迫性机制,模仿机制,社会规范机制。[13]

许多学者对中国广电体制变革的研究中虽然没有提到这个学派,甚至没有涉及到“合法性机制”这个概念,但是他们的研究的思路与这个学派一脉相承。

李良荣使用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来解释中国媒体体制变革,李良荣(李良荣,1999)认为我国新闻改革的总状况是:在维持新闻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由观念的变革来拉动新闻媒介的改革。当然,新闻界的观念变革亦不是无源之水,它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而发生。[14]同时他认为人们提出的新闻改革的目标大致分为三种。一是要求改革我国的新闻体制;二是要求着重改革新闻观念;三是把改革重点放在新闻业务上。不同的改革目标对新闻改革有不同期望,从而对十几年来新闻改革的成绩有不同的估价。持第一种目标的人认为我国十几年来的新闻改革只能称之为“改进”,真正的新闻改革还没有起步。持第二种目标的人认为十几年来的新闻改革有了不少成绩,但起步太低,评价不能太高。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说成绩巨大,怎么评价也不为过。[15]

屠忠俊(屠忠俊,1999)使用弱意义上合法性来解释中国广电体制变革,他指出的,大陆传媒几乎亦步亦趋的效仿、移植国有企业改革行为的方式,只是时间进程上有所滞后。[16]这中间所暗含的机制就包括了强迫性机制和模仿机制。因为政治,经济体制都在讲改革,国家也把改革开放作为国策提出来,广电体制受到一种无言的强迫力,必须也进行改革。如何改革,就是模仿、移植国有企业的改革。

当然也有学者同时使用以上两种理论来解释中国广电制度的变革。钱蔚(钱蔚,2002)认为中国的传媒制度变迁主要由政治,市场与公共领域三方博弈形成。她认为政治与市场的互动影响着中国电视制度变迁,她把中国电视制度变迁的动力解释为市场的发展,认为市场的发展是电视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政治顺应了市场的要求,以自觉和务实的方式来对媒体进行控制。对于电视制度变迁的历程,她认为制度的变迁首先源于观念的变化,继之以传播内容的正本清源和传播媒介功能的重新定位,然后才触及到传媒自身的生存状态——产业经营的发展。产业经营的发展已成为电视制度变迁的核心,它又反过来影响了电视管理体制的变革,并为这种变革提供了内在动力。[17]

三、对上述两种理论范式的分析

虽然上述的两种理论范式都对中国传媒制度的变革给出了强有力的解释,但是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看到好多现象还是无法用这些理论来解释,甚至有些现象对理论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例,一个现象是它无法解释的,就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卫视联播网为何无法建立的问题。业界和学界对卫视联播网期盼已久。因为中央一套的广告收入有很大一部分集中在新闻联播的时段。而这个时段大部分卫视都在转播新闻联播,而通过卫视来看新闻联播的人并不少于看中央一套的人,把卫视的这个时段的广告集中起来拍卖的价格应该不低于中央一套的拍卖价格。但是这个想法虽然好,但是为什么无法实现呢?这是因为这两种理论都有其缺陷。

克罗齐耶(Michel•Crozier)(克罗齐耶,2007:p136-139)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暗含着这样的假设:一个组织对其所在的环境的技术或者经济的既定要素的适应程度决定着组织的能力,这种能力体现为这个组织的绩效水平。绩效水平高的组织将能够生存下来,绩效水平低的将被淘汰。从中可以推断,组织只有改变自身的结构,才能在一种变化的环境中生存下来。但是无论这样一种推论模式多么引人入胜,它都是建立在两个极不清晰的假设之上的。第一个假设是,市场作为环境实施惩罚的机制,只允许最有适应能力的组织生存。第二个假设认为,结构性调整对组织的绩效水平具有决定作用。但是这两个假设都经不起实际经验的检验。一方面一个组织获取成功的绩效水平和一个组织能够生存所必须的绩效水平之间的差别会非常大;另一方面,经验研究表明,组织的结构性安排对于组织的成功的影响是次要和间接的。[18]人类关系的结构性复合体,存在于组织的根基之处,它是组织生命的源泉,而不是组织的诸种限制性力量的一种被动的产物。也就是说组织能够对技术、环境提出的诸种方案在一定范围之内进行选择,而不是被迫选择绩效最大化的那一种。同时组织本身具有对环境进行建构的能力。还是以上文卫视联盟的例子作为分析的对象,那就是必须注视到这些卫视的结构,这些全国的卫视是分布于全国的各省市主管的电台,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各台和地方的隶属关系,这个结构使得卫视联盟这样一个构想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必须把结构纳入到研究的视角中,才能产生真正有价值的想法和理论。

对于新制度学派社会学认为文化对于制度选择起了关键作用的观点,也有不同的观点。首先它们没有回答是谁的观念,哪些观念,这些观念如何影响力媒体的制度变迁。笼统的讲观念导致了制度变迁,过于宽泛,不具有实际内涵。以人类学家为主的一些学者认为文化是由全部精神生活的元素以及情感、认知、智力、人际关系等部分所构成的,所以文化是个体在建立和体验与他人关系以及与他人的交流过程中习得、运用、转换的手段与能力。价值观,标准和态度是文化的组成部分。[19]通过把文化作为一种能力或者手段的观点,这些学者认为通过个体意义上的“文化”,个体来创建自己与他人以及与世界的关系。这样文化作为一种能力与物质的、结构的、社会的限制总和相联系,文化是和其他的一些因素包括物质的、结构的、社会的因素并列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只是解释制度选择的因素之一,只有把文化和这些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才能对制度选择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注释]

[1]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p74

[2]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年p266-295

[3]陈怀林《试析中国媒体制度的渐进改革——以报业为案例》[J]台湾《新闻学研究》第62期

[4]周劲:《转型期中国传媒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以报业改革为案例》[J]《现代传播》2005年1期

[5]胡正荣、李继东《我国媒介规制变迁的制度困境及其意识形态根源》[J]《新闻大学》2005春

[6]张锐《我国电视业制度变迁中的路径选择研究》[D]北京传媒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

[7]陈戈、储小平《现代中国报业制度变迁的一个理论解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02期

[8]柳旭波《传媒体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新闻界》2006年2期

[9]邓炘炘《动力与困窘:中国广播体制改革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

[10]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周雪光《规则的动态演变》[M]世纪出版社2005年p24

[11]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周雪光《规则的动态演变》[M]世纪出版社2005年美]p189

[12]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3]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p71-90

[14]李良荣《十五年来新闻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新闻大学》1999年春季号

[15]李良荣《十五年来新闻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新闻大学》1999年春季号

[16]屠忠俊著《当代报业经营管理》[M]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

[17]钱蔚《政治、市场与电视制度》[M]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

[18]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p136-139

[19]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p196-208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年

2、陈戈、储小平《现代中国报业制度变迁的一个理论解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02期

3、陈怀林《试析中国媒体制度的渐进改革——以报业为案例》[J]台湾《新闻学研究》第62期

4、邓炘炘《动力与困窘:中国广播体制改革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

5、胡正荣、李继东《我国媒介规制变迁的制度困境及其意识形态根源》[J]《新闻大学》2005春

6、李良荣〈中国传媒业的性质定位和制度创新〉[J]《南方电视学刊》2004年第2期

7、李良荣《十五年来新闻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新闻大学》1999年春季号

8、林晖《未完成的历史——中国新闻改革前沿》[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

9、柳旭波《传媒体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新闻界》2006年2期

10、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11、钱蔚《政治、市场与电视制度》[M]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

12、屠忠俊著《当代报业经营管理》[M]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

13、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周雪光《规则的动态演变》[M]世纪出版社2005年

14、张锐《我国电视业制度变迁中的路径选择研究》[D]北京传媒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

社会变迁论文篇(7)

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格调和性质越来越不确定,这使得社会变迁研究早已成为民族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社会变迁”既泛指一切社会现象的变化,又特指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既指社会变化的过程,又指社会变化的结果。一方面,社会变迁是指向于社会本身或社会结构的具有某种明确特征的改变,不管这个明确特征是一种规范还是关系,[1]4它是一种作为整体性的事实陈述而非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和发展概念一样,社会变迁也是一个具有比较属性的整体性概念,很难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变迁模式或惟一道路。同时,不同民族各自的变迁、发展道路,又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总体性问题,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2]25共同使整个社会变迁呈现出多元而丰富多彩的人文画卷。

究其实质,社会变迁总要落脚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其实体总是指向于社会及社会结构的。社会及社会结构并非空泛地存在着,因为所谓社会结构其实就是固化了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样的分析理路就会在社会变迁的学理探讨中突显出“人”的地位。所以,人及其观念、欲望、动机和意志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变迁,费孝通先生说得更为直接和到位,他认为,“真正的社会转变就是人的转变”。[3]61顺此,我们认为,真正的社会变迁总是要借助于人及其主观能动性得以彰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变迁指的是一个族群在与其他族群的接触过程中,新的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的介入所造成的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改变。”[4]198美国学者乌格朋(亦译为奥格本)认为,“文化的物质器械有时可以脱离人类而存在,尚能想像,至于人类可以脱离文化而存在,便很难想像了。事实上人类与文化是同时发生的”。[5]8格尔茨非常相近地指出,“没有人类当然就没有文化,但是同样,更有意义的是,没有文化就没有人类”。[6]62这样,我们才可以去很好地理解孙本文先生对社会变迁的界定,他曾经非常深刻地指出:“社会变迁,除人口外,不出二途,就是新文化的增加与旧文化的改变。新文化的增加,又不出二途,就是本社会中的发明与他社会中发明的传入。”[7]567事实上,文化是一个有序的意义之网和象征体系,社会的互动必须依据文化而发生,文化不过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已,[8]233而社会结构是行为的形式,是实际上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为社会自身互动的模式本身。所以,文化和社会结构不过是对于同一现象的不同抽象。在考虑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时,文化是从社会行为对于行为者的意义的角度来考虑的,而社会结构主要从对于特定社会体制功能的促进的角度来考虑。[6]177如此,则对于社会变迁的研究就会落脚于社会结构进而对于文化的分析。①作为民族发展的要素,也作为民族发展的过程和结果,文化及其互动是一个普遍存在于异文化之间的动态的过程,而且也是一种可以无限延续的过程。[2]150格尔茨甚至说得更为直白:“社会的形态即是文化的实体”。[6]36以此来看,对于社会变迁进行文化视角的分析是一种必然的学理内涵。有时,相关的研究甚至还会直接以“社会文化变迁”来表述和框定研究的范围,足见“社会变迁”与“文化变迁”二者之间的唇齿关系,在很难将它们分开的时候,一般也会以“社会文化变迁”来指称。[9]2但应该强调的是,它们两者绝然不是可以等同的概念,文化变迁是指新文化的增加和旧文化的改变,[7]580是文化特质的累积变化和由此所引发的文化模式的变化。从文化特质综合体得以存在的地域空间来说,文化变迁是通过文化区(culturearea)[8]60的位移和拓展得以体现的。社会变迁是举凡自然物理条件和人文价值环境的变化,可以认为,社会变迁为文化变迁设置了可能的范围,而文化变迁构成了社会变迁的最主要成分。因此,在进行民族社会变迁研究时,如何能够将二者精细地区分开来是很见学术功力的。在笔者看来,大多的研究虽然名之为“社会文化变迁研究”,但实则是“文化变迁研究”。

笔者在相关的研究中曾经指出,西北少数民族社会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是面临着“双重挤压困境”的,[10]这种判断来源于西北民族社会与我国整体性社会的某种“隔离”。当我们把某个民族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和“场景”提出来并对之展开集中研究时,其间自然渗透着研究者本身的主观取向,那就是对“他者”和“自我”之间“自然的”乃至于“非自然性”的区分(也许二者之间的“非自然性”区分更成为问题的根本和关键点)。这是一种具有人类学特征的“切割法”,[11]135它将研究对象完全悬置在一个本来有着密切来往关系的区域性社会体系之外,使之成为一种想像中的理想类型。其实,这一方面是非常必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有效地清除文化内部的混杂因素的基础上对研究对象进行“深描”。如果说“理解一个民族的文化,即是在不削弱其特殊性的情况下,昭示出其常态”[6]18的话,那么这种英式社会人类学的深度描述才能使深刻认识“他者”有了某种可能;但另一方面这又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如果以一种文化史的灵感来考察,则“人类是在相互的关系中而不是独立地营造他们各自的文化的”,[12]1研究者如不能意识到研究对象其实是与外界有着长期互动的复合体,则自然就会将其主观认定为一个独立的“悬物”,这种人为性地放弃了历史的纵深跨度研究追求的趋向,必然会遮蔽对于人文世界中丰富的融混内涵的关注,从而“”了其长远的历史性存在和活脱脱的生命历程的展示。

针对列维•斯特劳斯关于“冷”社会和“热”社会的区分,美国人类学家罗纳托•罗萨尔多指出,“那些努力划分有历史与没有历史社会的人们,修的不是真理之路,而是误入歧途”,所谓冷社会和热社会的区分只能是人为的臆造而非人类状况的真实。[13]27所谓“变迁”总是要发生在特定的历史时空背景之下,因此,对于民族社会变迁的分析自然要有意地避免“无历史化”,要避免掩盖分析对象本来具有的丰富的生活面相的倾向。美国人类学家威斯勒心平气和地说过,“一个民族无论在什么时间生活在比较孤立的状态下,最终都会发展出自己的体形”,但他随即就指出,这种体形会在外部入侵的条件下,“出现同化现象”,[8]322紧接着,整个过程又将重新开始。依笔者的管见,这里的“同化现象”即为借助于民族之间的长期互动而产生的文化变迁过程,这自然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完成的,也必然会依赖于相互交流的关系和网络。要牢记的是,文化的边界不一定完全等同于生活的边界。埃里克•沃尔夫在《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一书中,以1400年作为其研究的时间参照点,指出在这个时间点上,欧洲作为一种新的变化趋势的核心力量已经开始迅速崛起,欧洲大陆以外的其他不同来源的社会组成和族群逐渐被卷入到这个全球性联结的整体中。他以此是想说明,即便主观地认为普通大众是历史过程的沉默见证人,他们也同样是历史过程的积极主体,所以,对于那些被我们称之为“没有历史的人民”,也要在相互的“接触与关联、联系与互动”[12]8的过程中分析和发掘其鲜活的历史,如果把这些社会和族群整体分解成彼此互不相干的部分,这必然是一个虚假而非真实的现实。就此指出,在笔者看来,如果站在分支科学角度,民族社会变迁研究更多的是属于民族社会学的研究领域,这也就内在地生发出民族社会学学科的研究视角问题,据笔者所知,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很少提到“关系的视角”,②这是不全面的。我们认同于历史上业已形成了的而且也很难得以消解的“自然性”的区分,而对于民族社会和非民族社会之间的“非自然性”的区分则存有难以释怀的心绪。这可以通过学人们对于民族社会变迁的关注及所蕴藏于其背后的价值倾向得到证实,其实,这是不可以也没有必要遮掩的客观事实。熟悉西方社会学史的人都知道,即便以强调科学研究中应遵循价值中立的马克斯•韦伯本人,也是价值关联(value-relevance)原则的拥护者,在他看来,“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是在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分别发挥作用的两个基本原则。我们选择民族社会变迁研究,就是一种关联于某种价值的表现,而当我们真正开始进行这种研究时,则需要恪守科学内的“禁欲主义”,只有这样,研究者才可能不断地调整“认识姿态”,[11]94从底层(基层)学术中发现和凝聚学术研究的根本动力和民众力量,使研究者真诚地面对和不断地调整与被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从而贴近被研究对象的思想常态和生活形貌,也才有可能客观描述相关问题,对已有的理论预设存有敏感的反思和敏锐的追问,也才可能在看清事实记录和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有望建构新的理论和解释框架。民族社会及其文化是民族社会成员心灵的一种客观性构造。民族学家、社会学家在研究民族社会文化变迁时是在与客观的文化现象打交道,因此,在有限的区间和范围里,他们要对用意识和理性来主观地解释人类行为及其文化的反应表示轻蔑。如前所述,社会变迁是一种事实描述。因此,选取适合的研究方法是至关重要的,在民族社会变迁研究中,大多以田野调查为主。当然,还会涉及到诸如文献研究等方法,这里无意对文献法再详细谈及。#p#分页标题#e#

如果说关于个体、文化与社会的研究及其所涉及的现象,大部分自史前时期起就已经得到默认的话,那么,有关于此的调查研究工作则主要留给了后期的哲学家和理论家。[14]6应该说,对于相关的研究者来说,这无疑是极为严峻的考验,因为它要求调查研究工作者在理论的探寻中悉心感悟其间所蕴藏的丰厚的生活意蕴并聆听社会生活之宇发出的响彻空谷的本真声音。人类社会的成长和分化会使学术研究逐渐地脱离社会的限制,如此,科学思想便得以产生,有关社会的概念和观察方法也就逐渐形成了。在威斯勒看来,从个人意识到社会意识的出现是19世纪上半叶的事情,这时,人类开始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待自己,意识到了文化的存在及其价值。[8]305与任何从事非参与性研究的社会科学家相比,民族学家在更大程度上要去理解研究对象的生活方式。如果说民族学研究(者)从“他试图理解的人们的观点出发,来理解并报告行为、习俗、事件和情感的意义”[15]53的话,那么,只有能够真正理解(而非仅仅观察)异文化才能让我们站在山顶上俯视田野之美而不至于囿于花瓣而考察花朵之美,才能无愧于民族学家和人类学家的称号。有的学者非常严肃地指出,民族学者和民族学研究对于“异文化”的理解的在意和强调的不足,极大地消解了学科自身发展的可能性空间。[2]40可以认为,作为感知和了解“异文化”的前提和基础,观察和研究的策略和向度以及与此相关的话题具有远远超出人们想像的重要性意义。

“科学的田野工作远远高出即使是最上乘的业余作业。”[16]13民族学研究如有近路,也“不能指望不经努力和挫折就发现某种神奇的捷径”。[16]4作为以民族及其文化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民族学非常强调实地调查方法,即人类学的田野工作(AnthropologicalFieldWork)并将它看成是民族学家获取资料的最基本途径,是“民族志”即“记述民族学”的架构的源泉,[17]171它也是进行民族社会变迁研究的基本方法。在民族社会变迁研究中,资料的获取过程本身无法避免作为研究者主体的介入,这里的“介入”不仅仅是指研究者作为研究主体在研究过程中的不可避免性(如此才能借助“在那里”(beingthere)以及积极参与身边的互动,研究者能够更为贴近地体验和理解“局内人”的观点和行为表现),更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研究者主体的意识、思维等主观情感的渗透,因为“保持足够的理性距离以确保研究者能够批判性地分析他们所参与的事件,是十分重要的”。[18]1这对于获取客观、准确的研究资料,对于提升研究结论的信度和正确性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作为研究者本身将自己到底应该置于何种向度,在民族社会变迁调查研究中应该具有怎样的价值立场,都是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这自然又会涉及到民族学研究中的“主位研究”和“客位研究”,鉴于笔者对此已有述论,[19]这里恕不赘述。人类的生活,无非就是追求与环境的调和与适应,社会生活本身就取决于各种社会环境。英国人类学家彭尼曼甚至指出,“如果不研究种族和文化借以发展的媒介———环境,那么对种族和文化的研究将是不完整的”。[20]201可以认为,各类环境一方面为社会变迁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变迁预设了基本可能的路径和空间选择。因此,人们对于社会变迁的分析和考察总是以社会环境及社会结构为基本的切入点的,如此才能真正解释社会变迁的实际情况。

多民族国家对民族问题的重视自然要延伸到对民族社会变迁的考察。如何解决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民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问题,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研究的重点和热点,也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多民族的现实性决定了可以就某一民族或多民族的交织地带的社会变迁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探讨。对具有这样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的社会文化变迁展开分析和研究,不仅对充实、丰富和发展我国民族学和社会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这种研究可以为我们构建和发展民族和谐社会提供借鉴。

作为学术研究中的帮手与合作者,李臣玲和贾伟两位一直对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民族文化变迁等问题多有关注,他们两位撰写的《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民族社会文化变迁研究》(民族出版社,2010)选取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民族交汇较为突出的青海民族地区作为研究的主要区域,又考虑到资料的调查和收集的工作量之巨大而对更深层次的专门研究所可能造成的现实障碍和困难,研究者明智地采取了典型性的个案调查,选择了青海“丹噶尔藏人”为研究课题的切入点,并依据文献纪录和现今研究资料缺乏的实际,选择日月藏族自治乡作为进行其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社会文化变迁研究的调查点。

在民族社会文化变迁研究中,调查点的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著者选取的“丹噶尔”(sTong-vkhor,藏语意为“市镇”)即今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从地理环境因素来看,这里位于青海省最为宽延平坦的谷地之中,湟水中流,灌溉便利,符合从事农耕的自然条件。一方面,习惯于农业生产的民族可以居住在河流的两岸;另一方面,谷地四周的山地也是从事牧业生产民族的天然牧场,可以将成群的牛羊放牧于青山绿水之间,从而造就了农、牧业经济的完美交汇。从社会文化空间格局来看,这里具有鲜明的地域亚文化色彩和强烈的民族文化属性:既有当地藏族的文化特性,又有当地汉族的文化风貌,即文化性格中多维民族文化交汇的特性比较突出。优越的自然形貌和多彩的文化环境为多民族文化的交融搭建了广阔的平台,在这里,操持不同生计方式的各民族共同生活其间,互通有无,朝夕相处,形成了不同民族之间彼此互补的关系。丹噶尔藏人一方面具有一般农村社会所共有的乡村文化特点,另一方面又具有游牧文化的特质。他们成为多种民族文化相交融的“揉和体”。[9]7著者简明地指出,“丹噶尔既培育了以牧业经济文化类型为主的藏族文化、蒙古族文化等,同时也养育了以农业经济为主的汉族文化、土族文化、回族文化等。”[9]6而如果将多维地带的文化交流和融合视为客观必然,则这样的文化现象并非丹噶尔藏人所独有,这对其他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的民族地区同样具有普遍意义。以丹噶尔藏人作为视点研究多维民族社会文化的变迁,以点带面地折射出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的民族社会文化变迁图景和规律,无疑具有较明显的典型性和较强的说服力。#p#分页标题#e#

著者坚持认为,社会文化变迁是文化内容与社会诸多参数和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和结果,所以,社会文化变迁研究是人文现象中的文化内容和社会参数两者的变迁合为一体的综合研究。[9]2著书通篇都贯穿了这样一条基本的判断和认识。应该说,这样的认识是到位的。著书从丹噶尔藏人社会文化变迁的生态环境的分析和考察入手,研究的主体内容涉及到其社会分层、社会结构、社会控制、经济发展、生活文化(包括生育文化、家庭文化、丧葬文化等)、教育文化和宗教文化,对每一种文化的考察总以变迁的视角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开阔的研究范围拓展了研究领域,同时动态的分析取向又为研究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的民族社会文化变迁提供了实证素材,填补了综合、系统的研究丹噶尔藏人社会文化变迁的空白。值得一提的是,著者能够紧密结合已有的分析,集中分析了“丹噶尔藏人社会文化变迁的理论启示”,有的放矢地进行了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民族社会文化变迁的原因探析和特征归纳,不仅映照了研究的主题,也相应地实现了研究本身由“点”到“面”的跨越。如果考虑到我们的时代现状和特征,则这种跨越的意义远远超出了著书的立论本身。比如,研究指出,多维民族文化边界地带民族社会文化变迁的特征之一是“民族外在表象的弱化与民族自觉性的增强”。[9]244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不管怎么在意都不为过的重要判断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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