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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会计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07 20:52:35

证券会计论文

证券会计论文篇(1)

【关键词】效率公平会计信息披露政府规范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的披露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如,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随意性、滞后性和不连续性,这些缺陷的存在,既影响了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贯彻,又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发挥。近年来,我国政府正加大对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力度,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但是,我们认为政府规范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面面俱到,必须充分体现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的辨证关系。那么,政府规范重点是证券市场的效率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即政府规范的根本点是什么呢?如何界定政府规范在效率与公平方面所具理性的程度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

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进行研究,所要解决的无外乎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类问题。按照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效率和公平是配置或分配过程中的原则性问题,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是社会经济过程的两个方面,效率与公平是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标准或尺度。

所谓证券市场的效率,是指证券价格对影响证券价格变化的会计信息的反映程度。证券市场效率的判定标准是,证券的价格是否充分地反映了可提供的信息,考虑的是资源配置问题。证券市场的效率有有效和无效之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相对的,即市场对某些信息系统而言是有效的,而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信息系统也有效。关键是对前述证券市场效率判定标准中“充分地反映”程度或“可提供的信息”外延的界定问题,即证券价格反映的是历史上的公开信息,还是完全反映所有公开信息,甚至完全反映包括内幕在内的所有公开的信息。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学教授尤金·法玛(EugeneFama,1970)将此三种情况分别称为:弱式有效、半强式有效和强式有效。根据法玛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划分标准,我国会计理论工作者在对我国证券市场现状进行了充分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已处于弱式有效阶段的结论,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符合我国现存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公平就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它既是一种分配、裁判规则,也是一种主观体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这个概念如果相对于某一特定上市公司来看的话是比较容易界定,它是指上市公司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充分性,并且其披露的内容对所有信息使用者来说是公平的。它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会计信息必须充分、真实、及时地披露;二是此信息必须公平地披露给所有信息使用者。然而该概念如果站在证券市场的角度相对于投资者(包括现存或潜在)来说,则界定较为困难,它与各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选择有关,由于由各上市公司披露的所有会计信息中的每一种信息都可能会导致市场中的部分投资者的福利变好而另外一些投资者的福利变坏,投资者进行选择并采取行动时,就存在公平问题,因此,其判定标准是,财富是否合理地在经济中的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考虑的是收入的分配问题。假设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能公平地在信息使用者之间进行披露,则每个投资参与者从该信息中获取的超额预期回报为零,在这种状态下我们认为会计信息的披露相对于投资者是公平的;反之某会计信息事先被少数人掌握,则他们就会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来操纵证券价格,谋取暴利而使另一些人蒙受损失,我们认为是不公平的。

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方面,第一,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方案指出,在某种市场状态下,可能导致经济中的每个人都处于一种更有利的位置而没有人处于一种更不利的位置。该方案作为评价市场效率的著名法则,实际上也兼顾了公平原则,我们把它放到证券市场来理解,如果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并且会计信息的披露也是公平的,投资参与者通过获得的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交易时将较少关注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同时他在交易时也将不会获得超额预期回报,另外,在此市场里,谁也就不会操纵证券价格,因为,所有可获得的会计信息都已反映在证券的现行价格中。第二,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之间又是有矛盾的,证券价格的变动是投资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即投资者的财富会随着证券价格的变动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平等或平均。可见,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但是无论证券市场的效率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都必须以可提供的信息充分披露为基础和前提,信息披露实质上是左右证券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会计信息不仅能为维护良好经济秩序提供可靠信息和基本保障,而且能提供使社会资源、个人收入得到合理配置、分配的依据。

二、政府与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的关系

在政府与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上,无论是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还是改革者们的实践探索,往往带有一种倾向性甚至错误的观点,一者认为市场调节解决的是效率问题,政府规范解决的是公平问题,持这种观点者是受西方经济理论的影响;另者认为政府规范所解决的不是公平问题,而应该是效率问题,提出效率优先的观点,持这种观点者是根据我国特定经济市场发展的实际进程归纳、总结出来的;再者在资源配置问题上大谈公平,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大讲效率,颠倒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进而无法准确研判政府规范领域,持此观点者目前仍大有人在,必须加以纠正。我们认为在我国证券业发展道路上政府与效率和公平这两者都有关。所谓政府规范,是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工作、施加影响,使被规范的对象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政府的行为体现了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政府规范反映着证券市场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公平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我们承认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是一对矛盾体,如果一项规范政策的出台忽视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则会造成新的矛盾出现,但是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又不是相互对立,水火不相容的,不能因此而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同时,我们又认为政府规范应有所侧重,问题的关键是,政府规范的重点是证券市场的效率,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呢?

就证券市场的效率而言,证券市场是比较典型的自由市场体系,其运作往往要受到政府行为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证券市场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而实现此目标也是政府的愿望,政府可以用“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缺陷。然而,政府规范的效用并不是万能的,人们似乎有一种错觉:政府能够修补所有的市场缺陷。一旦发现市场问题,马上就想到政府,而不去分析政府能不能补救,或者说这种补救在多大程度上奏效。人们必须同时清楚地认识到:(1)有效市场假说本身就蕴含着信息竞争,有效市场假说本质上是由零利润均衡状态扩展为不确定性情况下竞争市场的动态价格行为。(2)没有价格影响不一定就是规范不当,而有价格影响的市场也并不足以证明就是规范的效用。(3)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有有效的规范环境,也不可能把“滥用”水平降为零。就是有这种可能,也会因为达成此类结果的成本过高而不具有可行性。(4)政府因缺乏投资者信息需求的证据有可能产生介入性偏差(implementationerror)。因此,在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上,应本着市场调节为主的原则,政府不能去管那些本由市场决定而不该管的事情,否则会事与愿违,揽险于身,扭曲市场的功能,影响上市公司创新概念的推出,降低证券市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用国务院体改办副主任李剑阁的话说:“一个成熟投资者不应该期望政府维持和推动令大家满意的市场价格,但有理由要求政府建立和维护令大家放心的市场秩序。”

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而言,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在没有规范的情形下,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信息不对称情况,导致了经济后果与利益关系人中存在着各种矛盾,如,专业信息用户与非专业信息用户之间信息的差异性;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信息用户之间偏好的差异性;上市公司生产的连续性和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等等。拥有信息的这种不对称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它会产生两种不良现象,其一是道德危机(moralhazard),即上市公司将利用超级信息的有利位置去最大化其自身利益而牺牲投资者的利益;其二是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即掌握信息多的一方会利用信息使用者的无知来获取额外利益。这两种现象的出现,给内幕交易者大开方便之门,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也大打折扣。

因此,为了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保护较少信息的投资者不受较多信息投资者的伤害,必须转变政府规范的理念。政府规范的重点应放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上,我们认为,立足于降低私人信息搜集,确保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充分地、公平地向投资阶层流动,并在及时性的基础上保证可提供的信息具有公开性是我国目前政府规范的总体目标。当然,将政府规范的重点放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上实质上已经兼顾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因为会计信息披露是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与前提,基础与前提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政府只有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公平拥有,才能在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下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实现证券市场由弱式有效向半强式甚至强式有效的过渡。

三、政府应如何把信息引入到公开范围内披露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是无效市场,证券价格能较充分地反映已提供的会计信息,证明市场调节机制已经在发挥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又不是强式有效市场,证券价格还不能充分地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说明市场还不成熟,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缺陷,但这并非政府规范所能弥补的,如果政府强行涉足,则市场将重蹈前些年被外界议论为“政策市”的覆撤,与政府规范初衷相悖。虽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弱式有效阶段,但并不是说那些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就无价值可言,更不能由此作为阻碍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贯彻执行的借口,我们甚至更有理由认为建立、健全系统而完善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制已成为必要。政府是会计改革的“第一推动力”,政府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维护是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倡导“追求阳光下的利润”,并将其作为引导市场的主旋律,这一选择是非常理性的,尽管借助于法律责任(如《证券法》)、直接监管也能实现此目的,但建立一个强制要求哪些会计信息必须予以披露的规范机制则更具证券市场规范的特色,同时我们认为要真正实现会计信息充分、真实、公平地向投资者流动,让所有投资者都能沐浴到阳光下的利润,政府还要做许多工作。

在我国现行规范体制中,关于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规范部门主要有财政部和证监会,尽管其他政府机构和独立的规范机构也可能影响效率和公平作用的发挥。从原理上看,财政部的管辖权可以看成是制定会计准则,而证监会的管辖权则在于披露。但是其权限界定却比较模糊,财政部制定的许多准则中都包含披露的内容,而证监会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会计准则的制定。但是,无论是财政部还是证监会,作为政府规范部门,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两者在规范上的目标是一致的,尤其是在有效降低私人信息搜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政府规范部门可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社会政治因素、环境保护等的前提下,通过制定足够的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容与表达方式进行规范,阻断(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向私人流动,使信息使用者能公平地获得必要信息,从各方面制约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自由度,使证券市场在良好的秩序下运行。那么,政府应如何把信息引入到公开范围内披露呢?

(一)随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长,政府可考虑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趋势,参照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探索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框架。要求操作衍生金融工具的上市公司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以便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

(二)在高度发达的经济技术时代,构成经济决策的因素是错综复杂的,从某种意义上看,在某些环节非财务信息往往比财务信息对决策更具价值。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理解公司的经营思想,弥补了财务数据信息的不足。政府应限制性地提倡上市公司对某项经济决策的作出,不仅要揭示其财务信息,而且还要揭示其非财务信息(如战略管理会计)。

(三)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仅仅是事后报告,然而,投资者却更希望预测企业未来的业绩和财务状况。建议政府应在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中(而非仅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增加一个对企业未来可能达到的利润水平、投资额和其它方面的发展水平的未来前景报表,鼓励公司进行适当的自愿披露,包括披露一些有一定依据的预测性、前瞻性会计信息和管理当局的意图等。

(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子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各不相同,总括的财务信息可能会掩盖某些项目的实质,因而,投资者还希望了解上市公司的分部信息,以确认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以及分析赢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由于分部信息比整体信息更为准确、客观和有效,政府可要求上市公司按年度、甚至季度披露其分部信息。

(五)“企业是社会的企业”,为满足非购买者(包括股东以外的、关心上市公司的社会各界)了解公司信息的需求,政府可鼓励上市公司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在传统的财务报表之外,另外增编增值报告、就业报告、公司前景表、公司目标表等一系列社会报告。

(六)如今的会计仅把重点放在硬性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上,而未能提供更多关于公司诸如知识、软件、商誉、人力资源价值等软性资产的信息。报告软性资产的信息已变得十分重要。政府应采取必要的会计规范,使这些软资产价值的变动额得以适当的形式真实地加以反映。

(七)为使投资者全面、及时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一方面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会计信息的和传输逐渐由现在的书面形式转向电子形式,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会计信息收集、分析和检索网络;另一方面尽可能地缩短报告周期,建立一种持续披露制度,逐步增强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使用户可以随时进入上市公司信息库。

主要参考文献

1[美]威廉·H·比弗.薛云奎主译.财务呈报—会计革命[M].大连:东北财经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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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琼慧.论未来财务报告的发展[J].上海会计,2000;5

证券会计论文篇(2)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用途发生根本变化,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本身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现有的《会计法》制定于我国经济刚刚转型时期,现在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会计法》某些内容已经滞后,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吸收多方利益团体的参与,尤其是有关证券市场方面会计准则的制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关键词:证券市场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是近期的根本任务。发展是在规范基础上的发展,而规范市场的基础在于信息披露、尤其是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个证券市场的成功是与高水平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密不可分的。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总会计师迈克尔·萨顿曾说过“美国资本市场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美国上市公司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的基础,可见会计准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我国加入WTO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加快,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要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我国会计准则需要更多地参考国际经验,向国际标准靠拢。本文从世界范围证券市场发展对会计准则建立、成熟的影响角度谈谈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问题。

一、证券市场发展是会计准则发展的根本动力

会计准则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美国是世界上会计准则建立最完善的国家,其公认会计准则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是在为证券市场服务的基础上成熟起来的。在1900-1933年间,美国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的企业日渐增多,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上市企业更多地重视市场的筹资功能,市场监管也相对宽松,缺乏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致使企业管理当局能够控制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会计的目的更多地是满足内部管理者的需要。这种状况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引起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广泛不满。

1929年发生经济大危机时,许多财务帐面状况良好的企业纷纷倒闭,使投资者和债权人损失惨重,社会各界意识到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为改善公众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疑虑,加強上市公司监管,美国1934年成立了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审计程序进行监督,领导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引导企业财务会计和报告实务的发展方向。美国会计师协会(AIA,1957年改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AICPA)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着手共同研究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问题,进行可操作性会计准则的制定。从1938年到1958年,共颁布了51项会计研究公告,在SEC的支持下,成为美国当时唯一公认的会计准则。

二次大战后,美国证券市场得到了空前发展,新的融資工具不断出现,新的交易手段层出不穷,会计准则的作用更加重要。为适应这种状况,促进公认会计准则的发展,1959年AICPA成立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随着证券市场深入到美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方面,相关利益团体要求参加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来的呼声渐高,会计准则的独立性、客观性更加得到重视,公认会计准则演变成了一项公共事业。为此,AICPA在1972年成立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广泛吸收相关利益团体参与准则的制定,并确保相关利益团体的意见能够被吸收考虑。FASB与有关利益集团相互影响,共同促进了会计原则的发展。由于FASB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确立了其准则的权威性,满足了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利益团体的需要。自1973年到2001年7月底,FASB共颁布了14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和7个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对维护美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七十年代以后,特别是到了九十年代,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跨国融資与投资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1997年底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683家公司中,国外企荡锏?26家,而交易量占所有交易市值的69%。同年在美国,纽交所的国外上市公司在全部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也超过10%,外国公司仅一年时间就从美国资本市场上筹集到280亿美元资金。美国居民持有的非美国证券在1997年达到10,000亿美元。资金的国际流动使相关国家认识到对世界各国会计规范进行协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希望采用一套普遍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降低全球投融资的成本,提高决策的有效性,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竞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自1973年成立以来发展极为迅速,到2000年1月,已成为拥有104个国家143个会计组织的庞大组织。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同样引起了WTO的关注,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明确提出鼓励IASC制定国际会计准则。IASC得到了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鼎力支持。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吸收参与者,除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信息的审核者外,还有财务信息的编制者和使用者代表参与,最明显的是突出资本市场代表的影响力;放弃了以注册会计师为导向的制定体制,代之以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为导向,突出了财务信息以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需要的首要目的。目标是建立全球通行的高质量会计准则。IASC的核心准则就是指应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之约,针对跨国证券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需而制定的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这些核心准则为会计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它们的高质量导致会计信息的高透明度、良好的可比性,保证了信息的充分披露。经过IOSOC的认可和推荐,国际会计准则在今天已经成为许多国家会计准则的基准。

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初期,由于证券市场还很弱小,准则的制定者基本上未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需求。但事实上证券市场的突飞猛进迫使会计准则不得不适应市场的新情况、新要求,被动地出台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收入、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准则,这些准则都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而颁布的。这一系列具体准则和基本会计准则共同形成了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衔接的会计准则框架体系,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动力。

二、证券市场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用途发生根本变化

会计信息具有众多的使用者,不同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和用途。证券市场的发展使上市公司面对着许多公众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他们需要掌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企业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与企业具有最重要、直接和密切的经济联系,因此,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会计信息需要至关重要。美国FASB明确指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是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提供作出理性投资、信贷及相似决策所需的有用信息”。同时,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息一般也能满足其他使用者的需要。

会计准则的出发点是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投资者和资本市场服务。作为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风险及其对期望收益的评价,他们需要通过会计信息去发现证券的价格。财务报告应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信息,帮助他们评估股利或利息的现金收入,以及证券或信用销售、即期或远期收益金额计算、时间选择与不确定性分析等。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所谓相关的会计信息是指,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分析过去、现在和未来事件的结果,或坚持或更正先前预期而在决策中起作用的信息。相关的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准确性是可靠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靠的财务报告有较高的准确度,它使得预测相应的经营状况和收益的把握加大。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对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会计信息进行连续性披露和前瞻性披露。尽管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纯粹的会计技术的改变对企业价值没有根本的、长期的影响,资本投资及由此所决定的经营活动才是决定企业价值的根本因素,但会计政策、会计技术会有利于或有害于企业价值的形成。

我国会计准则的目的比较复杂,《企业会计准则》认为会计信息首先“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其次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内部加強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准则的用户首先是政府,而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居于很次要的地位。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有较大差别,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目的则是通过财务资料“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政府和管理部门的特殊需要不在会计准则主要服务范围之内,“各级政府可以為实现各自的目标,明确规定不同的和例外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应该影响为了其他用户的利益而公布的财务报表,除非它们也能满足那些用户的需要”;“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额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以满足自身的需要”(摘自汤云为的《对基本会计准则的初步评价》一文),但这些信息的报告不在会计准则框架范围内。

事实上,我国会计准则确定的三类用户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差别较大。政府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需要的是较笼统的统计数据、汇总数据;国家税收的需要与会计目标有很多区别,为应付税收而设计的会计体系是满足不了其他使用者的需要的。企业管理当局需要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主要是为内部考核服务;而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投资、借贷的需要,要求会计信息应能揭示企业的投资价值和经营风险。根据前两类用户制定的会计体系明显有别于根据投资者和债权人需要的会计体系。而我们在根据这些复合目的制定会计准则时,未充分了解每类用户的需求差异,尤其是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而仅仅是将其他国家为投资者和债权人设计的会计概念和会计体系借鉴过来,形成了现在会计准则多重目标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由此造成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协调,满足不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

准则服务对象的确定毫无疑问受到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准则制定者的价值判断。服务对象的确定是准则制定的基本前提,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和九十年代初刚开始制定会计准则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根本的不同。在2001年六月底,我国国内上市公司达超过1100家,总市值占到国民产值的50%,二级市场投资者不仅有为数众多的机构,更有多达6000万个人的投资场所,成为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会计准则质量的提高。现有的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尤其是不适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多的是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政府做为企业投资者同样是会计信息的主要用户,而作为市场管理者的政府信息需要相对简单笼统,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完全能满足政府的需要。

随着加入WTO组织的到来,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大循环的速度加快,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数量日渐增多,外国投资者也日益关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接轨势在必行。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三、以我国证券市场为核心建立国际化的会计准则

从90年代开始,我国对会计制度进行了改革,遵循“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方针,于1992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随后又公布了具体准则的征询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迄今已陆续推出了13个具体准则:《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建造合同》、《非货币易》、《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在所有企业施行,投资、无形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只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这些准则的颁布推行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了较好的条件。但会计准则的制定相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是滞后的。

我国会计准则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计划性资源配置向市场方向转变的经济转轨时期,与发达国家的会计环境存在较大区别。会计准则的制定沿袭了会计制度的方法,由国家财政部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出发点更多地考虑政府利益和国家管理的便利性,是基于以国有(控股)企业为会计准则行为主体的条件下制定的。由于会计通常是经济活动的反映,政府倾向于使会计体系服从政府政策,尤其是当会计选择与税收相关时更是如此。但会计目标与政府政策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政府政策是多种目标的混合体,而会计则是为了促进资源分配的效率。政府对会计管理的绝对垄断,势必影响会计的独立性。

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需要及时转变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准则制定过程需要公开化,制定者应站在公正立场保持独立性,不倾向于某一利益集团,准则应具有广泛的认同度,能反映市场参与各方相关要求。WTO的加入无疑将要求我国经济更快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问题将更加突出。从世界范围看,会计准则的发展始终依赖于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改变了资源配置的方式,上市公司,无论以前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演变成为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得到重视,一股独大的现象受到更多批评,企业的社会性得到凸现。而这一切都需要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尤其是会计信息的披露。围绕着证券市场,有效、合理的会计准则在我国整个会计体系中显示了从未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国会计环境的特殊性不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障碍,而是国际化的前提。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如何在中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间进行有效协调是我国会计准则成功的基础。在相当长一段時間,我国不可能象美国一样,完全由民间机构来制定会计准则,但参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广泛性、独立性、超然性则是完全值得借鉴的。准则制定小组的成员应具有较好的广泛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遵循严格的审慎程序,以利于协调相关团体利益,保障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广泛接受度。

现有的会计准则还不全面,我们要加快建立全面的准则体系,避免因准则缺失而出现向传统会计制度回归的现象。完善会计准则层次,逐渐形成一个与准则内容及要求一脉相承的,适用于广泛领域的技术规范。建立起既有理论高度,又切合会计实务处理的高水准的会计准则体系。

证券会计论文篇(3)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开始披露,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汇报的影响将逐渐显现出来。毋庸置疑,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计量和汇报方法的改变将对企业的财务报告数字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其与以前年度可比性减弱。但是,要正确认识新准则的影响,我们需要对以下若干问题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出现错误评价新会计准则影响的情况。

首先,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些规定将改变我国股票市场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平均水平。基本来讲,市盈率和市净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到一个新的均衡水平上。要认识到这一点,让我们先看看市盈率是怎样决定的。企业股票的价值是其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会计准则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虽然在短期内,如一年,现金流和盈余因为应计原因可能有差别;但是从比较长的期间来看,如十年,现金流和盈余基本上是相同的。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投资界使用的投资价值评估模型既有现金流折现模型,也有基于盈余的剩余收益评估模型。两者在较长的衡量时间内评估结果基本应该一致,因此,我们可以用盈余来构建模型评估企业价值。

新准则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比以前的准则更多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这样,如果上市公司持有金融资产,其盈余当中就包含了金融资产在期间内公允价值的变化。我们设想一个企业,它的资产完全是金融资产,这样,金融资产期间内公允价值的变化即是企业损益表汇报的盈余。但是,金融资产,如股票的价格变动是很难预测的。我们只能预测金融资产未来期间的盈余都等于股权资本成本。例如,一个股票现在每股价值是1元钱,股权资本成本是10%。那样,现在预测未来各个期间的盈余都应该是0.1元。对于这个企业来讲,其股票价值是0.1元每股净盈余除以折现率(股权资本成本),结果正好是1元。市盈率则是折现率的倒数。例如这个企业的折现率是10%,其理论上的市盈率将是10倍。

2007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平均市盈率是38.36倍;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平均市盈率是39.91倍。之前两市的平均市盈率曾长期徘徊在40倍以上,甚至曾达到60倍左右。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以前的平均市盈率水平总是很高呢?再看前面的例子。假设企业的折现率还是10%,但是企业资产并不全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而是50%金融资产,50%生产性资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而生产性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并遵守稳健性原则。历史成本和稳健性原则导致生产性资产产生的盈余倾向于保守,平均来讲低于实际经济利润(企业价值增加)。这样,企业本期间汇报的盈余中既包含了历史成本、稳健性原则的影响,又包含了公允价值的影响。其结果是在企业价值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盈余水平低于完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下的盈余水平。这样,市盈率公式的分子不变,分母变小,市盈率水平自然大于完全公允价值方法下的市盈率。

依次类推,如果同一个企业完全没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即所有资产的计量都基于历史成本原则和稳健性原则,企业的市盈率水平会进一步提高。同样的道理适用于市净率。相对于历史成本与稳健性原则下的净资产值,公允价值方法下的净资产值自然会增加,在企业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市净率在完全或部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下会降低。

所以,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要求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的范围的扩大,必然会降低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水平。因此,最近股票市场整体价格水平的上升并不一定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水平要上升。正好相反,随着公允价值方法被更多的上市公司的采用,市场平均市盈率水平将下降,而不是上升。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引入是很慎重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一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是直接记入股东权益项目的,而不经过损益表项目,所以,公允价值方法对证券市场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水平变化的影响应该是比较小的。

在认识新准则影响中需要正确理解的第二个问题是投资者是否还可以根据市盈率和市净率来判断上市公司价值。有评论人士认为在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后投资者再依赖市盈率和市净率来判断股市是否过高、是否出现泡沫将会发生非常大的问题。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从最简单的逻辑来说,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讲,因为它们持有的金融资产属于有活跃交易市场的股票或债券,因此新准则的要求并没有向投资者传递新的信息。即使不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者自己也可以从交易市场上轻易了解到这些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是说,这部分公允价值信息是投资者原来就有的。这样,一方面,企业价值不因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方法而改变;另一方面,投资者的信息所有量也不因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方法而有差异,从而,说公允价值引入会削弱市盈率和市净率的作用是没有道理的。

更重要的,新会计准则改变了盈余和净资产的计量和汇报方法。两个完全相同的企业,经营活动相同,企业价值相同,一个采用原准则,另一个采用新准则,它们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必然不同。如上面所论述的,使用新准则汇报的企业市盈率和市净率会低于使用原准则汇报的企业。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说新准则汇报的企业市盈率和市净率就失去了判断企业股票是否出现泡沫或股价过高的作用。就像两条道路,一条道路限速是每小时20公里,另一条限速是每小时80公里。我们不能因此说我们就无法在第一条道路上判断一辆汽车是否超速了。

因此,在新旧准则转换之际,投资者要做的是调整他们通过市盈率和市净率来判断市场行情的坐标,而不是放弃对市盈率和市净率的应用。就像我们在两条不同限速道路上要使用不同的判断汽车是否超速的标准一样。当投资者正确调整了通过市盈率和市净率来判断市场行情的坐标后,股票市场上就不会出现自我解释的现象,即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会因为其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发生超常的变化。即使上市公司盈余因为持有的股票价值上升而提高了,但是投资者现在使用一个较低的市盈率,因此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不会循环推动,出现自我解释的现象。

第三个认识新会计准则中的问题是新会计准则是否会加大金融类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类资产占资产主要部分的企业的风险。有评论人认为新准则的实施将导致应用公允价值方法较多的企业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大幅度波动,并因此认为新准则导致了企业风险的增加。这也是一种误解。会计准则问题从来都是一个如何汇报企业经济现实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帮助投资者理解企业经济现实的问题。会计准则不会,也不可能改变企业的经济现实或增加经营风险。

证券会计论文篇(4)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领域广泛、专业要求很高的工程,不仅需要金融技术和人才,更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来引导、规范和保障。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涉及多个方面,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包含: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服务商、资产管理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银行、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等。每个参与主体在交易中都有自身的利益驱使,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地位不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需要对各个参与主体和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同时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对证券化参与主体条件和行为上的监管限制往往会对证券化产生直接影响。比如,对于银行发起人,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银行监管法规中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银行进行证券化交易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以美国为例,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银行监管部门开始建立资本充足率机制,之后慢慢完善资本要求,至1992年开始全面推行巴塞尔资本协定,即以风险加权资产来决定资本要求。在此期间,为减少资本压力,美国的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寻求新的方式来管理资产负债表,而资产证券化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资本的监管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兴起和繁荣。对投资人的产品选择限制和监管是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另一个法律法规因素。美国对各种投资人所能参与的投资产品有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某些机构投资人,如退休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比如,美国的退休收入证券法案(“ERISA”)对美国的退休基金投资有严格限制:退休基金不可以参与很多高风险的项目或行业,不能购买无评级或非投资级的债券等等。该法案对资产支持证券没有特别限制,资产证券化可以把一些退休基金本来不能购买的资产打包成有良好信用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购买高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退休基金可以变相地参与本来不能参与的产品或项目。这些机构投资人的参与无疑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资产证券化的税收。

税收是资产证券化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对交易的融资成本有直接影响,往往决定了证券化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推动证券化在交易流程、载体设计和证券结构上不断创新和优化的动力之一。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政策和法规涉及到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者等多方的税收问题。

1、资产转让税收

由于资产在不同参与主体间的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多个可能重复征税的环节,特别是针对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国际上常常根据资产转移的方式决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些转移方式包括真实销售或担保融资。中国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转移上除了所得税,还必须考虑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等税收问题。一般营业税和印花税的收取比较简单直观,如果没有特定的法规赦免,且难以规避,就会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有时就算可以通过某种形式避开,但在规避之后会导致交易灵活性和效率的降低。比如,如果要规避营业税,就必须将证券化交易设计为担保融资,但这样就不能实现真实销售或实现破产隔离,并可能导致证券的信用评级受影响。

2、特殊目的载体税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交易主体是特殊目的载体,对其税收规定必须明确。由于特殊目的载体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以存在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税实体等,不同的形式在税收上会有不同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把特殊目的载体设为纳税主体(如公司),那必然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但是为了避税而采取一定的载体模式(如信托),该载体又有可能在交易行为上受到限制。为了实现破产隔离机制和避免双重征税,资产证券化殊目的载体目前大都选择信托形式。通过对特殊目的载体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国家可以利用税务权力来推动、引导或抑制证券化的发展和走向。在这一点上,美国资产证券化史上特殊目的载体及其税收规定的演变值得我们参考。

3、投资人税收

投资人的税收规定也对证券化有直接影响。对资产证券化投资人和相关产品的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收益率,从而影响证券的吸引力和投资人的范围。以美国为例,资产证券化中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通常转递结构主要以受益权证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属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属债权类证券。美国税法中对股权类和债权类证券在税收处理上是不同的,这两种结构证券对不同投资人的吸引力也就不一样。有时,即使是投资同一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同投资人也会因为本身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后收益。所以,税收规定可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和证券化的证券结构设计。此外,不同国家对非居民投资者投资本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收规定也不同,从而会决定资产证券化对外资的吸引力。对于中国资产证券化,除了所得税的考虑之外,中国在投资人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和所得税预提也是外国投资人需要考虑的税收成本。如果考虑到人民币国际化和中国金融产品走向世界的大背景,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在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投资等环节的税收处理上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配合整体金融政策的推行。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

会计的作用是记录经济活动过程和明确经济活动的责任,并以此来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体现其反映、监督和参与经营决策的职能。在不同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下,对同一经济活动的会计计量和核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在反映经济活动的同时,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准则的变化也会对经济活动本身产生影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也是如此。资产证券化包含了一系列复杂的经济行为,如何从会计上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进行计量、核算和反映无疑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券化的交易设计和结构,推动证券化的创新。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中对资产转让、特殊目的载体合并、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留存权益、证券投资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也是资产证券化中各交易主体(特别是发行人和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会计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美国有专家和政客指责会计准则是本次危机的催化剂或导火线。首先,在危机爆发前,由于美国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表外处理的宽松,发行人能够轻易把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在提前实现利润的同时隐藏风险,从而粉饰了真实的盈利和风险水平。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销售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起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益刺激,易诱使发起人弱化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滋生大量低质量的资产池,用于证券化交易,为金融危机埋下种子。第二,从2006年开始,美国开始实施第157号会计准则,要求金融产品在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危机开始后,该准则受到了一些银行家、金融业人士和国会议员的集体攻击,认为在市场大跌和市场定价功能缺失的情况下,该准则会导致金融机构对资产(特别是资产支持证券)过度减值,造成亏损和资本充足率下降,进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值——核减资本金——资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死循环之中,从而加重金融危机。2008年,60名国会议员联名写信给美国证监会(SEC),要求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之后,美国参众两院表决通过稳定经济救援法案,其中确认了SEC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权力。在巨大的政治和企业压力下,SEC针对特定市场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式了一个指导意见。该意见虽未暂停公允价值的使用,但是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内部定价(包括合理的主观判断)来确定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紧跟着了FAS157-3号公告,对“非活跃”市场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进一步指导。

与此同时,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政府也决定修改欧盟会计准则中按市值计量资产的规定,以缓解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冲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公告,对IAS39和IFRS7进行修改,允许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这些会计准则方面的调整和补救措施无疑给了当时拥有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一点喘息的机会。不管这些对会计准则的争议和补救是否合理,会计准则和制度对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经济危机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9年6月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66号公告——金融资产的转让》(FAS166)和《财务会计准则第167号公告——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对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和载体的合并提出了新的规则。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IFRS12),制定了针对所有主体的以控制为基础的单一合并模型和新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新的会计准则都要求对表内或表外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更多的披露。在关于资产证券化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或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在基本原则上更趋一致,都使用类似的控制模型,合并的基础比较统一。在这些新的会计准则下,大多数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载体(特殊目的主体)将会被发起人合并而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应的,大部分转让的资产将不被作为出售,而是作为抵押融资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资产证券化的转移资产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高股权收益率等功能,无疑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抑制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会计法规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对资产证券化有重大影响,会给发起人带来截然不同的会计结果和财务表现。资产证券化的诸多用途和优点都是基于特殊实体表外处理和资产实现销售的假设,比如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转移风险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高资本收益率等等。一旦SPE需要被合并,资产证券化的这些优势也就不再存在。就算在不必合并SPE的情况下,如果资产不能在会计上形成销售(终止确认),资产也必须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应的转让收入也没有办法马上实现。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以上两个问题相关的会计规则也非常重要;不了解相关的会计操作的报表使用者难以真正读懂会计报表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数据信息。下面结合案例来说明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下面是一个虚构的银行季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该银行总资产400亿美元,股东权益50亿美元,未进行贷款证券化情况下预计的季度净利润为1.44亿美元。该银行的资产中有贷款250亿美元,其中有100亿贷款拟在该季度末进行资产证券化。该银行在该季度末进行了100亿美元的贷款资产证券化:交易总共发行了与资产等面值的资产支持证券100亿美元,其中90亿美元有评级的证券由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而银行保留了10亿美元级别较低的证券。同时,该银行还保留了超额利差的权利和对所转让的贷款的服务权。以下是该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收益计算。以下是在不同会计处理情景下的财务报表情况:情景一:交易的特殊目的实体无需合并,资产的转让形成销售(终止确认)。在该会计情景下,证券化中转让的贷款不再出现在证券化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取而代之的是证券发行的现金所得(89.6亿美元),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10亿美元)以及超额利差和贷款服务权的价值(2亿美元)。该交易对银行的负债没有任何影响。同时,交易的经济获利(1.96亿美元)将会作为资产的销售收入计入当期利润表(为简化,不考虑税收的影响)。

证券化之后,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更加健康,现金和证券取代了原来的贷款,总体资产的风险度降低,相应的资本要求也会降低。同时由于资产销售收入的实现,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股东权益,所以股东权益比例有所提高,从12.81%升至13.24%。利润表中,资产销售收入的确认使季度净利润从原来预计的1.44亿美元飙升至3.4亿美元;资产收益率从1.43%增加到3.37%;股权收益率从11.20%增加到25.43%。这个例子中,资产证券化对银行财务指标的“刺激”作用可以说是立竿见影。情景二:交易的特殊目的实体需要合并或资产的转让不能形成销售(作为借款抵押)。在该会计情景下,虽然证券化中转让的贷款在法律形式上可能已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在会计上必须保留在证券化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出售证券的所得增加了现金,但同时成为银行的负债(借款);银行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超额利差和贷款服务权不在表内作确认(也被称作“消失在表内”)。由于这个“担保融资”交易行为,该银行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在证券化后都增加了,而股东权益没有变化。同时,由于资产的转让没有实现销售,该交易对利润表没有任何影响。证券化之后,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趋于弱化,虽然总体资产的风险因为现金的注入而得以降低,但是负债的增加提高了杠杆,股东权益比例从12.81%降至10.47%。同时,由于资产的增加,当期资产收益率从1.43%降到了1.17%(虽然只是暂时的)。从以上两个会计情景下财务报表的对比中,不难发现资产证券化交易在财务报表中的“表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会计处理方式决定的。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由于资产证券化复杂多变的结构和形式,很难判定究竟哪一个会计情景更能反映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要决定在什么条件下使用哪个情景下的会计处理方式;而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方方面面,如交易的结构、资产的特点、风险和回报的分配、控制权的转移、资产的服务和管理、交易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殊的协议条款等等。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证券化会计上都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理念,但也有很多失败的教训,值得我国相关会计政策制定者和从业人员参考和借鉴。

三、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介绍

(一)金融危机后会计准则的变化。

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暴露了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中潜藏的巨大风险,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再次成为议论的中心。资产证券化会计特别是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规定,由于没有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信息而受到指责。为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重树投资者信心,监管机构迫于压力,开始对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进行重新审视和研究。压力之下,FASB也终于选择了废除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严格特殊目的实体(SPE)的合并规则。FASB于2009年6月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转让》(FAS166)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FAS166是FAS140的修订版,该公告要求提供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更多信息,其中包括证券交易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转让的金融资产风险方面的信息。该公告取消了QSPE的概念,改变了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要求,同时还对额外披露做出了严格要求。FAS166要求资产转让方在财务报告中具体披露其对已转让的资产任何持续参与行为(包括追述、担保、服务等关系),不管该转让方是否合并特殊目的实体。FAS167对FIN46(R)进行了修订,提出了新的可变利益实体(VIE)合并规则。FAS167与FIN46(R)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FAS167取消了在FIN46(R)下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免于合并的特权,FAS167要求QSPE要重新接受VIE评估;•FAS167要求报告企业进行分析以确定它的可变利益或利益是否给于其在VIE中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并以此识别该报告企业是否为VIE的“首要受益人”;•FAS167要求对报告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进行持续地重新评估,而FIN46(R)只要求在具体事件发生时才进行重新评估;•在FAS167中,首要受益人的确定基于确定哪一个企业吸收了一个实体的大多数预期损失或接受了一个实体的大多数预期剩余回报;FIN46(R)中确定谁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采用的是定量方法在FAS167中已被删除;•当风险权益投资持有人整体上失去了源自该投资的投票权或类似能主导被投资实体的最重大的影响其经济表现的活动的权力时,FAS167增加了一个额外的重新考虑事项以确定一个主体还是不是VIE;•FIN46(R)下,困难债务重组(TroubledDebtRestructuring)不作为要求重新考虑一个实体是不是VIE以及一个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的重新考虑事项,而FAS167取消了这一例外;•此外,FAS167还强化了信息披露。FAS166和FAS167的使得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销售确认”和“表外处理”变得非常困难,很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参与人(尤其是发起人)被迫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导致大规模资产的回归。以下是美国不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消费者贷款总量(不含抵押贷款),这些消费者贷款大都是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到特殊目的实体中的。2009年FAS166和FAS167的发行使得这笔庞大的游离于表外的资产从超过5500亿美元一下子跌至不足500亿美元。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现行会计法规介绍。

对资产证券化会计法规的具体介绍还是要再回到资产证券化会计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上: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目前,美国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FAS166)分别是对以上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1、《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

可变利益实体根据FAS167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任何实体均为可变利益实体(VIE),在该准则的范围之内:(1)在没有额外的次级财务支持下,风险权益投资不足以为实体自己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2)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风险权益投资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①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力,实现对实体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主导;②承受实体预计损失的义务;③获取实体预计剩余收益的权利。虽然不是所有的特殊目的实体都符合FAS167中可变利益实体的定义,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特殊目的实体几乎都是可变利益实体。如果一个对VIE的投资满足用来承受VIE的部分预计损失或获取VIE的部分剩余收益的权利的条件,那么这个投资可以称为可变利益。首要受益人对资产证券化来讲,实行FAS167的结果之一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多个交易参与者中可能有一方必须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而且,这一合并方不一定是资产的原始转让方。FAS167围绕“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概念确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测试程序。FAS167认为:一个持有VIE可变利益的报告企业必须评估它是否拥有对VIE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如果有,则它就是VIE的首要受益人。“控制性财务利益”有两个特征:(1)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2)吸收VIE潜在的重大损失的义务或接受VIE潜在重要收益的权利。FAS167下的VIE合并不存在部分合并。如果一个企业要对VIE进行合并,那么VIE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对第三方的)都必须并入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而不只是该企业持有的那一部分相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对谁“拥有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的判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是基础资产的表现。当然,在有的交易中,对负债的管理也会对VIE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商业票据管道。有些对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表现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能不是证券化交易任何参与方所能控制的,比如贷款的提前偿付或抵押物的贬值等等。在一般的证券化交易中,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往往是服务商对贷款迟付或违约的管理,或是在CDO交易中,资产管理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监督和处置等。在决定谁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时,报告企业必须考虑如下问题:•我拥有的这个权力是单方面的吗?或者,•其他参与方是否也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是否还有另一方也必须对每个重要决定表示同意?-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对我的某些行为进行主导?-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替代我,而且无需特定理由?-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也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只是针对资产池中不同部分的资产?-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对信托的另外一些重要活动有主导权?哪些活动更重要?•我的这些主导权是现在就已经可执行还是要基于将来的事件才可以?

2、《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

如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需要由资产的转让方合并,那么实体中的资产就会回归转让方的表内,前述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第二大问题也就无须回答。但是,如果资产的转让方无须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那么资产的转让就需要在会计上进行处理,而这个处理往往只有两个选择:(1)销售(终止确认),或(2)担保融资。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在FAS166下,对资产证券化中一个资产,一组资产或一部分资产进行终止确认的要有两个前提:(1)转让方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权;(2)转让方收到了现金或其他对价。控制权是FAS166中的一个核心概念,FAS166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控制权才算被放弃了:(1)资产在法律上被隔离开来;(2)资产的转入方有权出售资产或将其作为抵押物;(3)资产的转让方不再对资产保持有效控制。以上第一条中的法律隔离也就是资产证券化中常说的风险隔离或破产隔离。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一般分两步走:(1)资产的转让方(卖方)首先将资产转让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虽然这个特殊目的实体一般由转让方全资拥有,但对实体的特殊设计使得转让方和转让方的债权人对该实体的资产没有追讨权。这一步转让一般不涉及额外的信用增级或收益保护,是法律上的“真实销售”。(2)特殊目的实体将资产转让给一个信托或法律载体。这一步一般都会有信用增级或收益保护措施来取得投资者期望的信用水平。从法律上来讲,以上第二步转让不一定是真实销售,特殊目的实体的破产受托人理论上可能有权对信托中的资产进行追讨。但是由于第一步中的特殊目的实体设计不允许实体进行举债或其他经济行为,其破产风险也就不存在了。所以,通过以上两步,资产证券化的转让资产一般能够实现在法律上的“隔离”或“独立”。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律师意见是会计中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法律上的真实销售并不是资产实现终止确认的决定条件。而在资产的转让方是否对资产还保持有效控制的考量上,FAS166要求对协议条款进行分析,查看是否有以下影响控制的情况:•是否有协议要求资产的转让方在资产的到期日前回购该资产(协议对资产的转让方提出回购的义务和权利,比如一个期货或回购合同)。

•资产的转让方是否有单方面的权力要求特殊目的实体返还特定的资产(除了清理回购),而且该返还会对资产的转让方有不小的利益。

•资产的转入方是否有权力要求资产的转让方以一个有利的协议价格回购所转让的资产,而且由于该协议价格的有利,资产的转入方很可能会实施这一权力。如何计量终止确认如果一个、一组或一部分资产证券化交易不满足销售(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该资产证券化就会在会计上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转让的资产还会继续保留在资产转让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但要和其他资产分开列示;出售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所得将会作为借款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相关的资产销售盈亏也不得在利润表中确认。而资产转让方持有的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将不再在报表中显示,其经济呈现就是所转让的资产和证券化借款的差额。如果资产的转让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就要对资产销售的损益进行会计计量和记录,这其中包含多个会计步骤:(1)归集所转让资产相关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的溢价和折扣、资本化的费用和收入、成本和市价孰低法下的价值准备和资产的损失减值准备等;(2)归集在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各项资产和负债;(3)对各个资产和负债进行价值评估。这个步骤往往会涉及到很多主观判断,需要运用到合理的假设和适合的定价模型。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销售确认在会计上的处理如下:

•把资产的销售所得(扣除交易费用和相关的负债)和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溢价和折扣,资本化的费用和收入,价值准备和损失减值准备等)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资产计入原资产的销售所得,并以市价计入资产负债表(比如证券投资和服务费权等);

•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负债作为原资产销售所得的减项,并以公允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比如担保、回购责任、互换合同、承诺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由于交易的复杂和特殊以及公开市场的有限,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的难度很大,所以金融定价模型的应用是证券化会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以会计为目的的价值评估和资产证券化的真正经济价值评估有时是不一样的,必须只考虑已经转让的资产,而不能把将来的资产转让考虑进来。会计处理举例说明最后,我们用两个简化的例子来说明一下FAS166下资产转让的销售确认:例一:住宅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交易(假设符合终止确认条件)。该交易的基础资产为面额一亿美元的贷款,发起人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评级证券(A级和B级证券),但保留没有评级的仅付利息证券和超额利差(剩余利息),同时,发行人还保留对所转让资产的服务权。例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交易(假设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该交易为一统合信托发行的一系列证券之一,资产转让的也是该信托循环购买中的一次。本次转让的基础资产为面额1.2亿美元的信用卡贷款,账面价值为1.19亿美元,发起人保留0.2亿美元的卖方权益并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评级证券(A级和B级证券),同时,发行人还出资150万美元建立现金抵押账户来为证券进行增信;现金抵押账户和超额利差(剩余利息)归发起人所有。该次发行的总交易成本为100万美元,本次资产转让所占的比例预计25%。

四、结语

证券会计论文篇(5)

近年来,我国在典型工商业企业会计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多成绩,有关部门及会计业界在这一方面作出了卓越努力。不容否认,中国会计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距离国际会计准则越来越近。但我们必须看到,在典型工商业企业以外,还有很多特殊领域需要会计准则覆盖,还有许多特殊问题需要作出规定。中国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经历的年头还很少,经验也很少。因此在许多旁门别类方面的差距还相当之大,所以参考国际经验是必要的。中国将来的会计准则应该既参照成熟市场经济中的会计准则,同时也考虑中国国情和特色。这至少是资本市场监管者搞好资本市场的迫切需要。

譬如金融企业改革上市,它关系到中国整体改革的大局。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金融企业出现了较多的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不够,急需利用资本市场。应该说,中国银行业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中国改革的成本,这是改革的代价。但是在金融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很多的会计准则和披露准则方面的问题。因此,金融企业上市比一般企业较为复杂,比如银行在常规贷款之外,还有风险和风险准备方面的问题。目前的会计准则仍可进一步完善,披露标准还要提高,要参照国际标准对金融企业披露提出要求。

可见,会计准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只有具备了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才可能有坚实的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讲,会计准则的提高也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前提。

二、为证券市场服务是会计准则的一项基本目标

会计准则是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一种规范,其根本目标是通过财务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具有众多的使用者,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企业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与企业具有直接和密切的联系,他们需要掌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因此,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会计信息需要至关重要。对此,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

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风险及期望收益,他们需要通过会计信息去发现证券的价格。好的会计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预测过去、现在和未来事件的结果,坚持或更正先前预期,从而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好的会计信息还必须有较高的准确度,以使使用者预测企业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有更合理的基础。尽管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纯粹的会计技术的改变对企业价值没有直接的影响,但会计政策、会计技术会有利于或有害于企业价值的形成。

在我国,对会计准则目标的认识与国际上存在差别。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首先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其次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再次是满足企业内部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信息的用户首先是政府,而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居于次要地位。这与国际上通行的观点有较大差别,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目的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决策服务,为资本市场服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甚至认为,政府和管理部门的特殊需要不在会计准则主要服务范围之内,各级政府可以为实现各自的目标,明确规定不同的和例外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应该影响为了其他用户的利益而公布的财务报表,除非它们也能满足那些用户的需要。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额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但这些信息的报告不在会计准则框架范围内。

事实上,我国会计准则确定的三类用户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差别较大,共同之处不多。政府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需要的是较笼统的统计数据、汇总数据;国家税收的需要与会计目标有很多区别,为应付税收而设计的会计体系是满足不了其他使用者的需要的。企业管理当局需要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主要是为内部考核服务;而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投资、借贷的需要,要求会计信息应能揭示企业的投资价值和经营风险。根据这三类用户制定的会计体系明显有别于满足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体系。而我们在根据这些复合目的制定会计准则时,又未充分了解每类用户的需求并找出他们的共同之处,而仅仅是将其他国家为外部投资者设计的会计概念和会计体系借鉴过来,形成了现在会计准则多重目标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由此造成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协调,满足不了证券监管的需要,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准则服务对象的确定毫无疑问受到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准则制定者的价值判断。服务对象的确定是准则制定的基本前提。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和九十年代初刚开始制定会计准则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根本的不同。2002年10月底,我国国内上市公司已超过1210家,总市值占到国民产值的50%左右,二级市场投资者不仅有为数众多的机构,更有多达6000万个人的投资场所,已成为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会计准则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三、资本市场全球化对会计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化

近10多年来,资本市场全球化的速度逐步加快。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趋势表明,投资者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投资机会;公司则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成本的资本。然而,这一发展却遇到一大障碍,即作为资本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因会计准则存在不同程序的差异而缺乏可比性。这使资本市场交易成本上升,也使市场作用难以发挥。

1997和1998年间,亚洲部分国家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进而引发了俄罗斯及部分拉美国家的金融危机。危机的原因之一是透明度不高,会计和审计不可靠。其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要求这些国家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否则不提供支持。金融危机促使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重视新兴和转型经济国家会计问题,也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彻底的改革,以制定一套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在不具备良好准则制定条件的国家使用。

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大循环的速度加快,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数量日渐增多,外国投资者也日益关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势在必行。中国证券市场要面对新世纪的挑战,面对国内外的挑战,必须加强监管、加快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进程。

证券会计论文篇(6)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特殊目的机构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概述

(1)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就广义而言,证券化是指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向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行为,证券化可分为传统(企业金融)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2)《试点指引》对资产证券化的界定。依据《试点指引》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出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试点指引》中要求的律师的主要工作

依据《试点指引》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1)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2)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3)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4)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5)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的有效性;(6)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7)专项计划合法性、有效性的总体法律意见。依据上述《试点指引》的要求律师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应该履行以下主要工作:

1.尽职调查。律师应该为出具资产证券化法律意见书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应会同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共同向原始权益人发出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该涵盖所有出具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尤其是应该对基础资产,内容包括基础资产的基本法律原理、结构、质量、违约纪录、提前偿付风险、信用等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资产能否实现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等;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及权限等;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增级的具体安排,包括内部增级与外部增级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2.参与资产证券化方案的制定。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应该依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及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试点指引》规定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原始权益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确定所需融资的规模,对现有的基础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界定从而确定基础资产,律师在基础资产的界定过程中应为原始权益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法学理论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等基础法学理论的支持。律师应该协助确定原始权益人选定的基础资产属于中国证监会确定那一类别的资产,并就具体类别的确定提供法律支撑,以法学基础理论证明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参与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确定后还必须设立专门进行证券化工作的特设机构即SPV,如没有专门的特设机构SPV,谈不上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证券化比较发达的国家,资本市场中通常存在专门的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发行人,在新兴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特别是像中国这样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开展试点的市场上,专门的发行人还未形成或者没有基本符合专项计划要求的发行人,这样就需要重新构造SPV。律师应该在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4.参与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律师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具体起草、审查与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1)《资产转让协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律师应该制定基础资产出售的协议,从法律上保证基础资产出售的真实性,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2)《托管协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专项计划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应该签订《托管协议》,专项计划的任何货币收支活动,必须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计划管理人应当以专项计划的名义设立专门用于再投资的账户,以确保计划资产的独立性。为保证专项计划资金的安全律师必须参与起草托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对计划管理人的要求,确保专项计划的安全实施。(3)《认购协议》。资产证券化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应当签署《认购协议》并在协议中承诺其是以真实身份认购专项计划受益凭证,认购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购协议》同时也是受益凭证持有人与专项计划建立的合同关系,对于保障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故律师必须参与文件的起草,充分保护专项计划各方的利益,并保障专项计划有效的实施。

参考文献

证券会计论文篇(7)

关键词:证券市场 证券监管 证券法

国内外证券市场一般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和上市企业及各类市场参与者和市场投资者组成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关系证券市场能否正常运行,为了更好地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应具有与之相应的法规和法律。为此,必须要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及证券市场的有关制度。必须建立建全证券市场惩戒机制、证券市场援助机制、证券市场纠纷解决机制、证券市场威慑机制,最关键还要建立建全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本文将从制定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和制度、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加强对证监会立法权行使的行政监督等方面加以论述,说明健全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1 证券监管法规制度必须保护投资者利益

要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在制定证券监管法制时要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要,司法体系要具有处理复杂证券案件的足够经验;同样必须保持正直诚实的工作作风,并且允许集中证券市场众多投资者诉求的集团诉讼方式或其他类似方式,法律和制度应让民众有机会发现问题。

1.1 建立财务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应被独立审计,法律应规定范围广泛的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会计和审计规则制定机构应胜任其职,并具有制定良好规则的意愿并保持规则的独立性先进性。会计和审计制度应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及时披露真实而完整的信息,满足证券市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信息的需求。

1.2 中介机构的信任度。证券法或其他法律能让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投资者责任风险,中介机构的信任度在证券交易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很关键的,会计师应该拥有技能和经验,这样会计师就会顶住客户要求不严格审计或者不作不利披露的压力。这样就会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度起到不利的影响。若会计师支持虚假或有意误导的财务报告。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因为投资银行业的声誉取决于向投资者销售的证券价格是否过高,投资银行业应具有调查证券发行人的丰富经验,如果投资银行销售了披露虚假,误导性信息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证券律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声誉,确保公司发行文件与信息披露规则一致的丰富经验,对所有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完全平等。证券法或其他法律让投资银行承担足够的投资者责任风险,迫使投资银行顶住客户要求进行有利披露的压力,以提高中介机构的信任度。

1.3 追究披露虚假信息公司的责任。在证券交易中,对蓄意披露虚假信息以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及有关人员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证券法或其他法律应明确规定内幕人士蓄意误导证券投资者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证券法或其他法律应明确规定对披露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公司和内幕人士追究责任并对其进行其他民事制裁。股票交易所应制定有效上市标准,并能通过对违反披露规则的公司处以罚款或予以摘牌来实施这些标准。

1.4 证券市场的透明度。要公开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间、数量、价格,确保证券交易规则中证券市场“透明”,禁止操纵交易价格的交易规则应真正执行。

2 明确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证券监管机构对发展证券市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法律上讲,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应有地位尚未确立。价格发现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之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获取及时准确的信息,提高市场信息有效性,是证券市场发挥价格发现功能以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基础条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重要地位,确保在执法过程中合理性和合法性及畅通性。通过以上制度建设给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信息环境,使股东能够通过股价变动迅速了解公司信息,及时对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行动,从而加大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力度,激发管理层努力提高治理水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但《证券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作明确指定,上述情况表明,监管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首先必须从法律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立法部门应把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名称用专门的条款加以明确。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证券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职能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这一点对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说尤为重要。

3 加强对证监会立法权行使的行政监督

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程序和备案等进行全面规定,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国务院主动或应申请审查的范围。增加国务院应有关机关和公众的审查建议而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时限规定。加强对证监会立法权行使的行政监督,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强化证券市场监管,加强和改善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监督,当前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证券市场投资主力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来规范和约束机构投资者行为,他们能够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下进行市场操作,抑制市场操纵和内部交易等不当行为,提高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的有效监督主体。

参考文献:

[1]柯湘.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立法权问题研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