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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制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07 13:25:06

学科制度论文

学科制度论文篇(1)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政府采购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是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针。它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推动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实质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对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作用。科学发展观是对传统发展观的扬弃和超越,具有丰富的理论意蕴。因此,我们必须用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观点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

要坚持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把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作为发展的总目标,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推进,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要求。从全面发展出发来理解,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在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所有领域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协调发展,实现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

要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协调发展既是“五个统筹”的立足点和着眼点,也是贯通和总揽“五个统筹”的基本点,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平衡与和谐。大力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关系,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的需要;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又不能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的承受力,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的关系。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一切以人为根本,一切以人为核心,一切以人为目的。具体到政府采购工作,就是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政府采购的每一个项目,要考虑能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的利益,能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发展

科学发展观为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改革提供了巨大动力。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包括政府采购科学、有序、合理、协调发展。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如果不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合理、有序、协调发展,就失去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部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变成一句空话。如果政府采购弊端丛生,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就会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障碍。党和国家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措施,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科学发展观为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各种利益和发展要求,这就使党和政府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加重视政府采购维护人民群众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者、协调人与监督者,是部门单位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采购的参与人主动参与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创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维护好,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渠道,不断推动完善政府采购的体制、制度、机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政府采购自身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拓展空间。

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途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虽然政府采购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日益增强。但在政府采购领域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现象。如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监督效率较低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制约政府采购工作自身的发展,也会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仅为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而且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和方法。

科学发展观为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制度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的终极目的是人的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满足人的利益及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环境的重要性,强调人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以环境的为基础,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为根本。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要通过节约资金,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通过广泛的群众参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

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跳出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狭隘的控制、协调的管理思想的桎梏,以及对市场万能的盲目崇拜,立足长远,面向未来,依据自身的发展规律,结合时代要求与特点,运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思想方法,构建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和中短期规划,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中包含着统筹协调的整体发展思想观念。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部门和政府采购参与人在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中谋求自身整体的最大绩效,追求国家社会的最大利益与发展。政府采购制度除了要维护政府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正当利益之外,而更加着眼于维护长远的整体利益。在整体发展的思想观念指导下,政府采购参与人不但对现在的采购项目有预先的通盘考虑,而且要对未来的开拓发展进行战略构想,呈现出较强的计划性。

政府采购制度中孕育着以人为本、兼顾多方面利益的全面发展思想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总原则。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要求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真正成为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要求采购人真正成为采购主体,要求供应商真正成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价值取向,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运行的机制和规律,追求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思想观念更新是政府采购体系良性运作的基础,制度创新是政府采购良性运作的关键。科学发展观要求政府采购工作立足于为社会服务,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的最大化。不仅如此,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政府采购能促进经济社会、自然等和谐统一,引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发展观是发展的基本理念及指导思想,是贯穿于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发展策略等方面,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一种广义的制度安排和导向。政府采购部门及参与人持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对政府采购实现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效用,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项艰巨的实践任务。

必须用发展和创新的思想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指导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研究。发展是解决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根本。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还比较片面;政府采购的规模集中程度较低;采购的标准还不统一,缺乏统一的配置标准;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明显,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采购的预算管理、执行操作、合同签订、验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采购的监督较弱;采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受到商业贿赂的极大浸染等。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发展中解决。同时,解决政府采购中的突出问题还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创新。进入新世纪,进行政府采购理论的创新研究,必须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实际,着眼全局、着眼长远,坚持科学发展观,系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律,增强预见性、科学性和针对性,推动政府采购理论的深层次思考,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为政府采购协调发展提供动力、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开辟道路,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必须积极营造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深入的宣传,增强人们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树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观念,促进政府采购更加深入人心。尤其是注重网络传媒的资源优势,通过网络传媒多渠道宣传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二是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既要推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执行和监督检查,也要发挥政府采购参与人在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三是要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对建设透明政府的基本要求,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建设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四是要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监督不仅靠上级监督、专门监督、内部监督,还要开展广泛的群众监督。这样才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环境。

必须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的人际关系。政府采购的人际关系一方面体现为采购人、监督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为人民群众和政府采购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政府采购参与人自身的需要,是政府采购制度良性运行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充分考虑并尊重采购人的合理需求,而限制采购人的不当与过分需求。同时,建立政府采购参与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协调一致的利益关系。要看到无论采购人、供应商与监督人,都有片面追求部门及个人利益的一面,有自我发展的合理需要。自我发展的合理需要决定了他们具有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而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又会使他们可能片面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要明确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使其在遵守政府采购制度中,充分满足自身权益与正常的自我发展愿望。从而使部门权益、个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相协调,形成和谐的政府采购人际关系。

必须大力实施绿色采购。所谓绿色采购就是要科学地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人的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货物采购是采购中的重要方面,通过采购解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供应问题,满足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需要。要解决环境适用于人的问题和人保护与尊重环境的问题。因此,采购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人的需求,使得物充分适合于人、方便于人、利用于人,符合人性化的要求。同时,采购产品要考虑产品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实施绿色采购是当然之举。还要通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向农村和中西部倾斜,协调城乡关系、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高天山.试论“以人为本”发展观的基础[J].领导与科学,2006

学科制度论文篇(2)

Abstract:Reviewing postgraduate dissertations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control of the dissertation quality.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social science postgraduate dissertations assessment methods and procedures, anlysis the practice results of the anonymous review system and the international review system 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both systems. On that basis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existing studies, suggests some directions of future researches.

关键词:社会科学 学位论文 评审制度

Key words: social science dissertation review system

作者简介:成龙(1987―),男,江苏泰兴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高等教育、创业理论研究。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它综合体现了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及书面表达能力,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总结性成果。有专家倡议,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应“从学位论文的设计、研究与写作到评审、答辩,实行全面质量管理”[1]。近年来,研究者不约而同地聚焦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制度研究,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文章。作者对这些文献资料进行了梳理,归纳总结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为下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 社科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的方法与程序

学位论文评审是由学位管理部门组织的,受聘专家以通讯、书面或其它形式,对学位申请者所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科学评价的具体活动。通过评审,学位申请者本人及其导师可以得到来自不同角度的意见和建议,丰富和完整文章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学位管理部门,通过反馈回来的评审意见,可以了解学位论文的实际水平,并对其质量进行监督,同时作为审批答辩的依据;此外,通过对不同学科的评审意见进行收集、分析、整合,可以找到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从而为提高学位论文水平提供决策支持[2]。

学位论文评审通常采用“专家评审”的方法,即国际上所说的“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指由该领域或邻近领域的专家以通讯或现场接触的方式,来评价研究工作科学价值的一种评估方式,是国际科技界公认的科学评价的最重要的方法。根据马莉萍(2005)的观点,论文评审方法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1)校内评审和校外评审;(2)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3)公开评审和匿名评审;(4)书面评审、网上评审与口头评审[2]。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第三种,即根据评审的方式分为公开评审和匿名评审,国际评审是匿名评审的一种衍生评审方式。

学位论文的评审程序一般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建立评审标准;(2)提交论文;(3)确定评审方式;(4)选聘评审专家;(5)意见反馈与处理[3]。

二、 社科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现状

公开评审与匿名评审是国际上并存的两种常见学位论文评审方式。美英等国的大学一般采用公开评审的方式,这是一种直接由导师提出拟参评专家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送这些专家评阅的方式。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如澳大利亚很多大学,要求博士生在预计答辩前2个月将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选定国内外3为专家对其进行评审。我国香港地区的大学,对博士论文也采取类似的匿名评审方式。在我国,自建立学位制度至90年代中期以来,各培养单位一直采取公开评审方式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3]。

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公开评审方法实际操作中,评审专家名单通常由导师来确定。这种做法的优越性在于:操作性强、易于聘请合适的专家。然而,这种评审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和论证,暴露出了一些必须引起重视的弊端:一是导师一般聘请熟识或有学术往来的专家,因此评审专家通常会做出高于学位论文实际水平的评价,不利于对学位论文的监督,淘汰制也就更无法实现;二是导师所认识的专家有限,由导师来确定评审专家名单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重复性,片面的评审意见既不能反映学位论文的水平,也不能反映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2]。

为了解决传统评审办法带来的弊端,90年代中期始,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陆续改革公开评审制度,试行匿名评审并逐步扩大匿名评审比例,甚至出现了国际评审的方法。

三、 匿名评审制度的实践与改进

(一) 匿名评审的实践与作用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分为单匿名评审(又称“单盲审”)和双匿名评审(又称“双盲审”)。单匿名评审是只隐去评审专家的信息,研究生和导师的信息是公开的;双匿名评审是同时隐去评审专家的信息、研究生的信息和导师的信息。具体操作分为两种情况:(1)各高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将学位论文寄给其它高校研究生院,再由对方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将论文派发给本校相关专业的专家;(2)各高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自行建立专家库,根据专家库将学位论文寄给相关研究方向的专家[2]。

王则温、赵张耀(2009)通过相同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两种不同的评审方式中的评价差异探讨不同评审方式对学位论文评价的影响[4]。结果表明:(1)双向匿名复审大幅度降低了各项评价指标的优秀比例;(2)双向匿名复审使中等及以下的评价比例有较大的提高;(3)评价为较差等级的比例在双向匿名复审和原始评阅中都是极低的。王珞晶、张春元等(2005)对参加普通评阅的博士论文和匿名评审的博士论文评阅意见做了统计分析,结果如下:(1)匿名评审使论文评阅更加客观、公正、规范;(2)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得到显著提高[5]。

可见匿名评审制度可以有以下作用:(1)避免了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人为影响,提高评阅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2)对提高学位论文水平具有督促作用;(3)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了解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 [2][6]。

(二) 匿名评审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尽管匿名评审制度对解决传统评审制度的问题起到比较大的作用,不得不注意的是在实行匿名评审的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立足点不正确,建立在对学位申请者、导师及评审人不信任的基础上;(2)增加了评审的中间环节,评审的科学性、权威性打了折扣;(3)成本较高;(4)学校对外校专家缺乏联系性和约束性,专家积极性不高 [7]。

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很多解决措施,概括起来包括:(1)科学建立高质量的匿名评审专家库;(2)制定较为详尽的评价指标体系;(3)健全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和监督机制;(4)建立配套的保障措施等。李秀兵(2007)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双盲”评审的情况,从学位论文应包含的信息问题、评阅人的确定问题、评阅意见的表达问题和评阅意见的后处理问题等角度出发,分析了问题的表现形式、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措施[8]。

(三)国际评审制度的出现

在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国际化评审也在少数高校中推行开来。论文的国际评审,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选取用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将其送至外国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这种评审主要是充分发挥国外同行专家作用,评审往往更严格、更具体、要求更高,对促进研究生用外文撰写论文、扩大国内研究生在国外的知名度、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国际化评审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如时间长、费用高、选聘合适的外国专家比较困难以及学位论文必须用外文撰写等,因此,要想使国际化评审达到预期效果,并能大面积推广,尚需建立一系列配套保障体制和措施。目前,中国地质大学在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大胆地尝试了这种评审方式,其他大学也有涉及[9]。

参考文献:

[1] 吴宏翔,顾云深.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12):23

[2] 马莉萍.浅析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主要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5(10):131

[3] 孙,高虹等.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7):23

[4] 王则温,赵张耀.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有关问题的探讨[J].研究生培养,2009,3:39-40

[5] 王珞晶,张春元.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改革成效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5(1):48-49

[6] 蒋红燕.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效果探讨[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1):39

[7] 路淑琨, 甄良等.哈工大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数据统计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增刊):81

学科制度论文篇(3)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雏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运行机制与我国宪法等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要求矛盾,运行价值与目标价值的冲突,运行功能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其作为主要的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的要求。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白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经过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进程,我国社会各方面情况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植根于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劳动教养制度,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管理模式方面,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总体要求都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之处。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笔者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国的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有些地方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并存在以下不足:

1.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得比较含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以下四种人员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上述规定的四种人员中的某些特性,有的已经过时,有的则很难界定。按照该制度制定的初衷。它适用于“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等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都不约而同地加剧了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由此可见,对不该进行劳动教养者而进行劳动教养的大有人在。

2.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限制程度和判处徒刑进行劳改的犯罪分子基本相同,即使在劳动教养期满以后,在社会上也被统称为。两劳人员”,其待遇也和判刑的犯罪分子类同。因此有的劳教人员表示。我宁愿判刑,不愿劳教。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3.劳动教养的期限与刑罚措施不协调。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根据这个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以达到四年,如此长的期限规定实际上与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异,甚至比《刑法》所规定的管制、拘役、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还要重。而劳动教养所适用的对象,却仅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者,无怪乎实践中有些轻微违法犯罪人宁愿被定罪处刑也不愿被劳动教养。

4.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关于劳动教养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

(二)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1.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据此规定,我们可以推出,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认为是非法。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来审查批准的,依此程序来对行为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的劳动教养显然严重违反《宪法》规定,背离《宪法》和法治精神。

2.与《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可见,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次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存在法律冲突。

二、改革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意义

1.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现代社会。法制统一”规则的要求。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国务院后来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性质上也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若干基本法律实际上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教养的合法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可见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规定,已明显与现行法律作出的明确规定相违背,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事实上已经处于不合法的境地。只是未被明令废止和撤销而已。

2.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现代社会“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原则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考察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实体方面规定的较为丰富,程序规范却严重缺乏。表现在,劳动教养直接由承办的公安机关报请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即可,其内部性、部门性、非诉性、简易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缺乏严格和公正,因而很难避免对公民作出不公正的处理,使一部分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被劳教,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剥夺了被劳动教养者的参与机会,如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赔偿请求权等均没有规定,违背程序公正原则,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救济途径基本没有规定,实践中,虽然被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很难行使诉权,劳教决定很少受到司法监督。上述种种缺陷,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

三、改革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构想,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劳教立法应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劳教立法对劳动教养制度要定性明确,定位准确性质不明是制约劳动教养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劳动教养制度自从创建以来,迄今还没有一个正式的“说法”。创建初期,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可见劳动教养的性质被看作是一种强制教育措施。但是从目前我国劳教工作的实践看,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进而明确把劳动教养列为一种行政处罚。因此,与创建时相比,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不再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而成为打击处理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时,首先要明确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为了防止劳动教养法律成为“准刑法”,应明确坚持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性质,将其归入行政法范畴。

(二)劳教立法应统一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对象。如前面所述,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存在混乱和随意,因此。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屏弃这些弊端,取消适用范围上的地域限制。统一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规定把劳动教养普遍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中国公民,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劳教立法应缩短劳动教养的期限。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这样的期限规定与刑法中的管制、拘役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严厉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违背了罪(错)罚相当原则,在实践中危害极大。因此,笔者建议,未来劳教立法应缩短劳动教养期限。将期限改为3个月至1年。必要时可延长半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好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的衔接问题。

(四)劳教立法应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监督机制及救济途径。我国现行劳动教养之所以遭到人们的质疑,一方面是法制冲突的因素,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缺乏监督和救济方面的规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因此。改革后的劳教制度应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完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行为人不服劳动教养可申辩、申请复议、提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等,以此来更好地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人权。

学科制度论文篇(4)

目前,地方院校本科毕业论文实施各环节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指导教师力量不足,毕业论文实施全程缺乏质量控制。有的教师指导学生人数过多,在指导工作上力不从心,无法对每个学生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仔细的检查和指导;有的指导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繁重,对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精力和时间投入不足;有的教师对学生要求不严,或者缺乏科研经验和指导经验,对学生指导没有到位。所有以上问题均影响了论文水平的提高,导致毕业论文质量的下降。各院系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上要求严格,但缺乏必要可行的监督机制,致使毕业论文工作流于形式,管理制度形成虚设。以上诸多因素均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下降。因此,很有必要对现有毕业论文的指导模式进行改革和实践,以适应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更新和完善。

2基于科研导师制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模式

2.1科研导师制的内容

“导师制(Tutorialsystem)”是源于14世纪英语牛津大学,是近年来国内高等学校本科生教育中正在探索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导师对少数学生的学习法、课程安排、科研训练、大学生活、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个别交流和指导,是一种有别于本科生班主任制度的新型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而“科研导师制”是以科研为纽带,充分利用教师的科研能力让学生参与课题研究,促进教师在育人中的主导作用,培养与提高学生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从而提升的创新能力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一项制度。科研导师制以对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为主旨,通过指导学生完成适度的科研任务,有效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创新能力。台州学院环境工程系从2007年开始导师制,是集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各专业从第三学期开始实施,每位学生根据意愿选定一名教师作为导师。在第一阶段(二年级),导师帮助学生熟悉学科和专业的研究内容、方向和发展前沿的介绍,使学生及早了解和明确学习的专业内容与发展方向,尽可能安排学生参与简单基础的科学研究。在第二阶段(三年级),以科研训练为主,导师应切实安排学生进行课题研究,让学生独立完成科研的每个环节,使学生在科研实践中接受系统的技能和科学素养的严格训练。导师创造条件,让学生参加学术和科技咨询活动,阅读专业书籍,鼓励和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学术讨论,参与生产实践,扩大视野,活跃创新思维。在第三阶段(四年级),以毕业论文工作为主,导师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撰写毕业论文,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2.2基于科研导师制的毕业论文指导模式的实施途径

2.2.1鼓励学生尽早介入导师课题

国外很多国家都采用的是大学二、三年级就进入研究室从事科研工作,因此培养出来的学生动手能力、科研思维及创新性思维都很强。而我们很多院校本科毕业论文往往在最后一个学期实施与毕业实习、找工作的时间相冲突,,时间紧,任务重,很难在短时间内锻炼学生的科学创新能力,毕业论文也大打折扣。实行科研导师制,可以将科研导师制和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相结合,使学生尽早介入教师的科研课题,将毕业论文工作提前。导师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在研课题推荐、指导学生检索阅读相关科研论文,组织参加各种学术讲座,为后面的毕业论文进行基本的知识和技能储备。同时,低年级学生能较早地和高年级学生一起融入科研环境中,共同创造良好的科研氛围,使他们的科研思维和动手能力都有机会得到锻炼,并在实践中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亲身体验导师严谨治学、严肃科研的优良作用,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2.2.2为导师增设学生科研助手岗位

为进一步激发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热情,发挥学生助学助研的功能,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我院自2012年起为正主持厅局级以上课题的教师增设“学生科研助手”岗位,帮助教师管理实验室,指导低年级学生开展科研工作,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运转效率,推进教师科研的顺利实施,帮助学生出科研精品。学生作为科研小助手,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实验突破点,验证实验方案,帮助教师摆脱繁重教学工作,使教师能在宏观上把握整个课题的进展,有效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学生在这个过程之中也得到导师的指导,自身的实践创新能力也得到提高,进而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2.2.3结合导师的研究课题进行选题

导师可以将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选题与自身在研课题进行有机的结合。选题要针对现有的实验条件和专业培养目标,大小适中,难度适宜。例如,我院教师主持的“半导体多元纳米晶复合膜生物诱导仿生合成及可见光催化降解染料废水研究”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分解设计或拓展延伸,拆解出若干不同的子课题。通过该选题,学生对光催化氧化降解有机废水的原理有了深刻的理解,熟悉了光催化装置和光催化处理废水的工艺流程,并掌握了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常用大型仪器的使用方法,与环境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一致,有利于学生的就业。

2.2.4鼓励学生申请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目前各大高校都在积极推广大学生科研创新实践平台,如浙江省“新苗人才计划”、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开放实验室等。依托科研创新实践平台,与本科毕业论文结合起来,部分学生在低年级阶段即可通过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平台申请各级各类科研创新项目,尽早地进入实验室并参与导师的一些课题研究工作。学生申请科研创新项目,需要查阅文献,设计实验方案,动手做实验和撰写研究报告或科研论文,能够系统地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些学生直接将科研课题深入研究转为毕业论文,对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大有裨益,也有利于学生毕业后更快地适应社会。从我院环境工程专业历届学生科研立项完成情况看,凡作为科研项目主持人的学生,能顺利结题的毕业论文质量高,成绩均为优良,且多数在国内中文核心二级刊物上。学生在文献阅读、实验操作、数据处理、论文写作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因此,鼓励大学生申请和参加科研创新项目,本结合科研课题进行毕业论文选题,既是对创新实践项目的延续和深入,而且因研究时限较长,研究内容系统深入,研究经费充足,一般来说,论文质量较高。

3结语

学科制度论文篇(5)

科举制度是中国落后的根本制度之一

回顾中国发展历史,能与科技沾上边的除了“四大发明”,还剩下些什么呢?几百年前我们讲“四大发明”,几十年前接着讲“四大发明”,而现在还在讲“四大发明”,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逻辑循环关系?如果从制度层面上思考此问题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封建社会的制度问题决定了科技的落后:第一,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是以帝制为核心的,不是以民主为核心的;第二,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是以小农为基础的,不是以自由市场为基础的;第三,封建社会的文化制度是以人的精神封闭为主的。

除上述的制度因素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科举制度,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是造成了中国几千年经济发展迟缓、没有形成科技强国的根本原因之一。从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大部分研究古代科举制度的文献中可以看到,绝大多数观点对科举制度是肯定的,当然一般多的是从人才选拔、人才培育、人才政策的角度上。但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科举制度的“内核”是什么?科举制度主要“科举”的又是什么?这种科举方式对中国的历史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

空缺自然科学是科举制度的“阿喀琉斯之踵” 中国的科举制度是在隋朝建立,在唐朝完善的。在史学研究中,因为科举制度在隋朝比较短暂,所以一般都以对唐朝的研究为主。从唐朝的科举制度来看,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一是把科举制度上升为中央政府的核心制度之一,成为国家制度的主要形式;二是规定了科举制度的内容和形式,也就是文科和武科两种形式;三是建立了操作科举制度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四是全社会的教育制度和人才干部选拔制度自然地与科举制度联系起来,并形成某种程度的默契。

在唐朝时期,国家在完善了文武两种科举程序以后,为了鼓励人们读书习武参加科举,国家还规定,凡是科举合格者,国家都要免去其家庭的税赋钱粮和各种征缴,这实际上就使得举子家中大为得利了;同时,朝廷还规定,凡是通过科举而获得功名者,当地政府官吏必须礼待他们,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这个措施,本来是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尊重知识和人才的一种政治措施,这样一来,就使得在科举中取得功名者的社会身份大为升值了。

但是很清楚,在这样的科举制度中明显没有自然科学,也就是没有科学技术的地位,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没有理科和工科。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呢?因为在中国古代的王朝制度理念当中,“文能治国,武能安邦”几乎是永恒的真理,所以,对于所有的有志之士来说,“能文能武”是判断一个人的能力和水平的关键指标,而不是技能和对自然科学的掌握程度。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在隋唐之后的1300多年当中,不论是读书人还是做官的人,不论是农村人还是城市的人,不论是有爵位的人还是普通老百姓,都把习文习武作为人生追求“仕途和地位”时最重要的动力和手段。

问题似乎已经很简单了,因为国家的科举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任何公民都只能依靠“习文习武”才能有前途,才能有地位,才能有金钱,否则就什么都没有了,因为没有其他的“制度机会”。也正是因为在这种制度当中没有自然科学,没有科学技术,所以,稍微有智商的人都自然地会把人生的全部精力放在“习文习武”上面,而不会与国家的制度和政策背驰而行,更不会去搞什么“科技革命”、“科技创新”之类的了。全社会的“智力”都向“文武”方面“投资”,全社会的能人都向这个方向奋斗,人们的智力全部被这个制度吸引和消耗了。这就是为什么在隋唐之后的1300多年当中,我国的科学技术不能继续得到社会的重视、国家的重视、制度的重视,也是中国没能成为科技强国的真实原因。

可以设想,假设在隋唐时期建立的科举制度中不是文武两科,而是“文科、武科、工科、理科”四科的话,那么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整个国家的人才自然就会向这四个方向同时“竞争”,而不是只在“文武”两个方面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封建社会发展所以需要的各种类型的人才就都能够得到满足,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的发展都能够得到其所需要的人才保证了。遗憾的是,事实正好与设想相反。

科举制度等同于政治制度 科举制度的安排,除去前文提及的“文能治国,武能安邦”的原因之外,实际上,这个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用制度保证政府官员的选拔和培养,这是一种政治需要。

当然,科举中得到功名的人也并非都能去做官,但是,在科举制度的年代中,朝廷一直高度关怀和干预科举,所以,许多得到了功名的人即使一辈子不做官,他在地方上也是非常荣耀的,自然会有很多的经济补助,也会被很多人崇敬,他们是一个地方的荣誉象征。这样的政治和文化氛围,必然会刺激更多的人涌向“科举”这座独木桥。这样的科举氛围直接导致了中国知识分子重视虚名而不注重读书人实际能力的社会后遗症,这样的后遗症恐怕仍残留在我们现在的现实社会生活中。

历史上,科举曾经历过一个很长的改革周期。王安石就曾对科举进行过改革,王安石改革有如下几条措施:一是罢取各种科举项目,而独取进士科;二是通过考试和举荐,收取一些学子进入国家官办学校,然后再通过科举考试选拔这些学子中的优秀人员去做官;三是统一科举考试中的行文格式,创造了八股文的前身,即做经学大义文章的“破题、接题、小讲、缴结”的“四股文”格式。严格说来,八股文是一种论文的格式,其本身并无什么问题,这和我们现在写作论文必须遵照一定的格式和规范是一样的。而后来八股文的坏名声,主要是元朝和明朝的科举规定造成的,规定要求学生要按照朱熹注释的“四书五经”而作文,不能是其他范式。八股文的主要格式是:破题(类似于现在论说文的论点)、承题(对论点的详细说明)、起讲(简要的论证思路)、人手(进入论证)、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大家从这些关于“八股文”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八股文的思维方式是封闭的,没有灵活性和自主空间,学人必须按照这个程式学文章、做文章,这是文章的格式问题;另一方面,八股文的内容和由此引起的全社会对一个人“水平”的评价标准只剩下纯粹的文章和所谓的“诗词歌赋”、“对联条幅”了。由此可见,科举制度中的“文科”也不等同于当今人们所说的文科,它不包括经济学、逻辑学、心理学、系统论和控制论等内

容。诗词歌赋和漂亮的文章,固然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但仅靠“它们”可以解决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吗?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精神产品重在“热闹”有趣,而科技产品重在务实有效。

科举制度的非理性问题

从中国封建社会科举制度的制度安排、操作机制和社会影响来看,确实存在非理性的问题。我们应该肯定地说,中国在汉朝已经先于世界上的其他文明而进入人类文明的高级形态了。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由于中国的自然科学技术十分不发达,中国文明的能量一直不够强大。纵观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自汉朝建立了“太初历法”以后,中国的农牧业生产就完全进入了一个有序的时代,这是当时世界上其他任何一种文明所无法比拟的。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政治组织结构建设和中国的教育形式建设是紧密相联的,但是这与世界上其他文明中的教育和宗教的紧密相关的情况又完全不同。这就是说,了解中国和西方国家文明的差异,审查两者各自的教育形式和发展脉络,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在中国商周时代,当时的教育就已经开始和社会文明中的经济生产及科学技术分离了,而与此同时,中国的教育开始与国家政治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的关系开始紧密地联系了起来。中国历史上的教育,有两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一个,就是孔子在春秋末期创造了“有教无类”和重视礼乐的“齐鲁之学”;另一个重大教育标志事件,就是中国在汉景帝时代形成了中央和地方有嫡系联系的教育新形式――蜀学。蜀学在与中原文化沟通一致的前提下,保持了自己的文化特性。这就是说,中国历史上的系统教育文化体系,实际上主要是由“齐鲁之学”和“蜀学”去代表的。某种程度上讲,齐鲁之学代表了黄河文明的思想文化学统,蜀学则代表了长江文明的思想文化学统。

由于皇权政治对科举的过多干预,使得中国的文化结构存在很矛盾的一面。科举的目的本来是隋唐以来国家打破身份地位和情面实行平等选拔人才的一种政治改革措施,但是,由于宗法教育,也就是“天地君亲师”的教育又使得师门关系盛行。这就是说,科举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悖论,科举的公平目的往往与科举的内容互相矛盾,并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负面影响。从世界自然科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看,真正对自然科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影响作用的,是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古希腊文化思想的传播;还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伽利略首创的实验科学的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缺乏追求理性的精神而过于偏重于“实用”。中国古代的天文观察记录举世无双,但是其功能仅仅是为皇家和皇帝预测祸福,而没有人依照记录去探索自然本质,进而去研究天体变化运动的周期性和规律性。追求理性精神的缺失导致“天圆地方”的观念一直延续到近代。对于中国传统文化讲的“天人合一”的观点,尽管今天从生态环境的角度来看仍然有其思想性,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中国人并没有像西方人那样从实践上解决这个问题。学以致用固然没错,只是单纯的为用而学仍不全面,还应学以求理,只有这样能产生真正的科技。

总之,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思想倾向,中国的知识分子们更多地热衷于从政、治国、平天下,明显缺乏对自然现象和技术的研究和理性追求。没有大量的知识分子进入自然科学领域,很多发现、发明也就停留在了技术层面,始终上升不到系统理论层面,因此中国也缺少从理论高度论述技术的著作。中国的逻辑学、心理学、控制论、系统论等都很不发达。中国古代的数学水平非常高,但却只重在运用,不重视系统的研究和提升,因此没能延续较高的研究水平,也没能出现如同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那样的逻辑性和理论层次极高的著作。

科技战略应该成为国家战略

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走过了自己武力扩张和技术促进的历史时代,历史发展到了汉朝,中国就已经不再是一个军事、经济、技术侵略扩张性的国家了。但是,在汉朝以后,中国保持和延续了自己在思想文化价值体系上的强大扩张能量,这也就是“先礼后兵”的国家扩张战略方针,所以,后来的中国反而是“柔弱战胜了刚强”,中国的文化价值观也不断延伸、同化了其它国家、其它民族,甚至影响和同化了整个东亚和东南亚地区。

在这样的历史变迁过程中,有些东西进步了,也有些东西退步了,教育导向和自然科学就属于退步领域。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之所以出现这样大的失误和历史过失,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皇权治国思路的大转变。隋唐之后,大多数皇帝的治国思路是以稳定为主、以控制为主、以和谐为主,而不是以发展为主、以进步为主、以创新为主。正是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政府试图用大量的精神产品来操控人民群众,而这就需要提高精神产品的社会地位,需要重视生产精神产品的人才培养和选拔。这样,所谓的科举制度就自然而然地与“八股文”和诗词歌赋等对接起来了,而它与自然科学和技术开发的关系也就越来越远了。

学科制度论文篇(6)

1 毕业论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毕业论文质量好坏主要取决于学生态度及能力,教师指导水平和责任心以及实施过程的管理监控等几个方面。从教学管理制度方面,医学院校经过多年运行,教学管理制度已逐步完善。从学校到二级学院针对毕业论文管理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学术不端检测、论文评阅和正式答辩、二次答辩等环节缺乏细化的管理制度,只侧重最终提交的论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而忽视毕业论文写作本身的质量,没有从指导教师科研水平参差不齐,学生科研能力不足的根本原因上寻找解决途径。对指导教师指导态度和学生学习态度的监管上也比较乏力。对于管理的过程的中各环节缺少细化的制度规范,难以对毕业论文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监控。

1.2从管理制度合理性和执行层面来看,一般医学院校的毕业论文教学环节主要集中在最后一年进行,对于五年制专业在大五上学期进行选题,四年制专业在大四上学期进行选题。在最后的一年的实践时间中学生除了要完成毕业论文外,还需完成专业实习。基于这种浮躁和功利角度,学生很难静下心阅读大量文献、完成实验操作、现场调查以及撰写出高水平的论文[4]。加上学校管理层面往往出于对就业、考研的支持鼓励,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严、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毕业论文最终成绩评定要求不严格,第一次答辩不合格的学生修改后几天就可以进行二次答辩,且没有真正因为论文答辩没有通过而不能毕业的学生。通过学生中“届届相传”,使得一些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只是走过场,不影响最终毕业获得学位,所以学生也就越来越轻视毕业论文过程。

2 硕士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对策分析

2.1提高学生专业知识掌握水平及科学研究能力,为毕业课题开展提前打好基础

学生是完成毕业论文的主体,经调查发现,学生的专业知识不牢固和统计知识缺乏是毕业论文写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专业知识结构和科研能力对毕业论文的质量起着关键性作用。囿于这些问题,学生很难写出高质量的毕业论文。专业知识的传授主要依托于日常教学,而科研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培养起来的,都需要贯穿整个硕士教学过程当中。在毕业课题研究和毕业论文写作之前,提前让学生掌握一定的科学研究方法,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加强实训环节,增加实习见习环节的现场调查机会,为学生专门开设论文写作方法、文献检索等课程,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方面的技能,为毕业论文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2建立健全的毕业论文管理制度,做好毕业论文质量的制度保障

在毕业论文工作实施前,学院必须建立健全毕业论文制度,使毕业论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建立毕业论文选题审批制度,实行教研室、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两级遴选制度、选题变更制度、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制度,优秀毕业论文推荐评选制度,以及对指导教师激励奖励制度等等。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2.3提高指导教师论文指导能力

教师的科研基础和能力对毕业论文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医学院校要创设科研条件,加强对青年教师科研能力的培养。鼓励青年教师积极申报科研项目,特别是对需要完成毕业论文的非重点学科、非医学专业教师予以一定的支持,帮助青年教师提升科研能力。

2.4毕业论文工作的前期管理

做好毕业论文工作的启动以及对毕业论文选题、开题的过程的管理。首先要让学生摆正心态,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启动会的机会,向学生强调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向学生宣读学院毕业论文各项管理规定,倡导学术诚信,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在毕业论文工作的初始阶段,组织选题遴选会审定选题质量,保证所有待选题目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通过选题后组织开题报告会,通过评论与指导,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保证毕业论文工作顺利开展。

2.5毕业论文工作的中期进展管理

毕业论文的中期管理是指毕业论文开题后到论文完成前的管理,主要检查学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规定的研究内容,选题是否变更,是否完成文献综述部门的写作,工作量是否饱满,是否能按期完成毕业论文,以及课题研究过程中是否存在困难;检查课题原始记录本填写的规范性,是否能反映出研究的真实性。指导教师要多和学生沟通,至少保证 2 周对学生做一次具体指导,要求指导教师保留指导记录。在检查中对教师的指导时间、指导内容、存在的具体问题、建议的解决方案等进行检查,通过学生进行调查对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解,对态度不认真的指导教师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2.6毕业论文工作的后期管理

学科制度论文篇(7)

一、建立竞争机制,保证和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纵观博士研究生培养体制,可以发现国内普遍缺乏健全的淘汰机制,军队院校的博士研究生培养也是如此。目前,军队院校的研究生能否顺利取得学位,最终都由总部进行分配工作,或是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相比于地方高校的博士研究生,军队院校的博士研究生不需要担心因为没有拿到学位而影响找工作;此外,很多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是考虑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自身的创造能力,在前沿领域勇于探索,而是求稳怕难,过多地依赖导师,满足于遵循导师的思路按部就班地进行工作。还有些人则急功近利,追求所谓的“短平快”,以尽早发表几篇文章、获取一纸文凭毕业作为学习期间的主要目标,以期早点分配单位。因此,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竞争机制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1.从博士研究生遴选方式上引入竞争机制

目前,我国研究生培养实行“严进宽出”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但是,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角度来看,严格把握好“严进”关是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

(1)执行严格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制度。不管是在院校、基层部队,还是在研究所等单位,干部学历的提升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能够与时俱进,不到高等院校深造,很快就跟不上装备和部队发展的要求。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对象是已经获得硕士学位的军校应届学员和部队在职干部。在博士入学资格考试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录取线,并且在硕士阶段的学习中,其学术成果、科研成果以及军政素质均表现优秀,或在以前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就读博士研究生。

(2)从硕士研究生中挑选优秀学员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硕士刚开始的1.5年主要是以课程学习为主,基本不安排论文和研究任务,第2年进行严格的资格考核。考核通过者则直接进入3~5年完整的博士研究阶段。吸纳基础扎实、实践和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生进行硕博连读培养可以缩短培养周期,同时也为部队培养一支充满活力、思维敏捷、勇于创新以及优秀的年轻干部队伍。

2.从过程管理中建立博士生教育竞争机制

在培养管理过程中建立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加大过程管理的力度,通过设立博士生中期检查、毕业考核等环节,实行淘汰制,以保证和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1)中期检查。论文中期检查是在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的中期由学科专业的专家小组对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博士生向专家小组汇报论文的进展情况和论文的阶段性成果。专家组根据博士生的汇报情况对博士生的论文进展进行检查,对论文工作中存在较严重问题者提出建议,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能正常进行和顺利完成。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可对其中止培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研究生更加努力地进行课题研究,并保证研究生质量要求。

(2)毕业考核。毕业考核针对即将提交毕业学位论文的博士研究生,对他们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成果、科研情况、军人素质以及履行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这些考核结论作为博士研究生毕业留校的主要判断依据。毕业考核直接激励博士研究生在平时表现以及学术科研等方面积极进取,达到一名合格军校博士研究生的要求。

二、建立激励机制,为博士研究生培养提供原动力

1.研究生学术、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为鼓励博士研究生参与科技创新,发表高水平的研究论文,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笔者所在院校制定了研究生学术、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1)设立研究生创新奖学金。对于创新思维敏捷、创新能力强、科研成果丰硕的博士研究生,通过阶段性考核(一般为一个学年)可申请一定等级的创新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金额设定为5000元,二等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受资助者比例一般在5%~10%。通过这种激励机制使博士研究生自身价值体现、创新热情的激发与科学研究紧密联系起来,还原了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特征,即科学研究是研究生教育的本质。

(2)设立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是对二年级的博士研究生设定的,这时博士研究的前期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为确定资助对象,一般进行一次学术和科研能力考核。考核和选拔主要从质量和数量、参加科研情况两方面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1万~2万元的资助额度。通过这种激励机制使研究生变被动为主动,有利于校园学术氛围以及科研软环境的建设,使博士研究生培养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2.“优秀学员”奖励制度

优秀学员的评定依据一般是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表现等,具有相对的可度量性和可比性,每学年评定一次。研究生管理大队按比例把名额分配到各个研究生队,由研究生队干部依据学员该学年的综合表现进行量化打分,并结合各班、各区队的推荐意见形成名单上报研究生管理大队进行表彰。同时,研究生管理大队将表现特别突出的“优秀学员”由大学对受表彰者推荐为“大学优秀学员标兵”,并记“三等功”一次。由于“优秀学员”的评定主要侧重于学员平时的 政治表现、军人素质以及履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学术成果和科研情况占的权重相对小,这对于那些学习和科研水平相对弱的学员来说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措施。

3.建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制度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的目的是促进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提升。一般经过研究生申报、导师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评选,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遴选出高水平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根据论文质量分别向海军、全军推荐海军优秀博士论文和全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文质量特别突出的推荐参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校给予不同等级的优秀论文作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于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直接解决高级职称。目前,笔者所在院校已有7名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4篇博士学位论文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其中马伟明院士和朱石坚教授各有两名博士研究生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三、完善竞争与激励机制的思考

1.完善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研究生综合评价考核必须结合学校和学科专业的特点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符合学校和部队发展需要的考核体系。由于不同学科专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所以,在制订考评体系时要兼顾学科专业间的普遍性和差异性;同时,在各种考核中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军校的特殊性及专业的限制,博士研究生作为高层次的人才,不但需要精通专业知识,而且军人素质的培养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军队院校的研究生综合考核体系中对军人素质的考核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2.完善奖学金和基金资助体系

奖学金和基金资助的评价一般包括研究生学员的学术成果、参加科研情况以及课程成绩三大方面,其中学术成果占的权重最高。在考核评定时,各专业之间奖学金金额和资助金额应兼顾专业的“冷”、“热”。如:有些专业的研究课题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实验,没有实验数据就不可能发表高质量的论文,而有些专业大多数是一些理论性研究课题,相对容易。所以,对这些不同专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和需求分别给予适当的资助。

同时,评定标准要规范化。如:在评价标准上要求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见刊,对无正式CN号论文和未取得公开号的发明、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对一般期刊上所的得分进行总分限制,对不同质量的论文分配不同的权值。这样既能使不同层次的成果之间在分数上拉开距离,又能凸显优秀成果,从而鼓励优秀成果的发表。此外,对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取得的成果不得列入参评内容,以确保公平公正。

从笔者所在院校目前受资助的情况来看,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都是各专业非常优秀的,受资助的比例还非常小。国外的知名大学总体来说获资助者所占比例较高。因此,加大资助比例也是促进学员创新积极性的动力之源。建议学校和院系依据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进步大小以及学科专业研究的特点给予学员一定资助,进一步扩大资助面。

最后,还需明确创新奖学金、创新基金各等级之间的金额差距,这是奖学金、基金资助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激励以及资助功能的关键。金额差距过大资助功能就被弱化,而差距过小就会忽略其激励功能。

3.建立并完善导师资助体制

在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过程中,部分地方高校要求导师提供一定金额的“资源占用费”或培养费。建立导师资助制的初衷是希望导师交纳课题经费以后能对学生负起更多的责任,提出更高的科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导师“滥招”或“招而不管”的风气。军校学员不需要缴纳学费,军队院校也没有规定导师一定要给予学员一定的资助。然而,没有导师资助单靠学校拨的培养经费显然不利于科研项目的开展,现在军校导师的资助方式主要表现为一种自主行为。所以,建立以科研资助为核心的导师责任制要考虑以下几个实际情况:一是要避免导师交了培养经费后,使师生关系变为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二是要避免导师出资平均化。导师配套经费要考虑到不同学科性质的差异,制订不同的配套经费标准,基础性学科和缺乏科研课题的导师可不必交纳培养经费。总之,导师资助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导师教学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参考文献:

[1]朱爱红.军队院校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构想[J].中国高等教育,2008,(20):41-42.

[2]姚若河.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思考与探索[J].大学教育科学,2008,(2):119-122.

[3]李连.院校转型下军队研究生教育改革新模式[J].江苏社会科学,2010,(S1):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