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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23 13:12:36

艺术作品论文

艺术作品论文篇(1)

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的“三张床”理论更是把西方人对艺术与现实的基本关系的认识发挥到了极致。他的“理念说”认为这个世界分为三个层次:理念的世界,现实的世界和艺术的世界。但是他给艺术的定位非常低,甚至把诗人驱逐出他所勾画的“理想国”。而文艺复兴时期发明的透视法更把这种求真的原则发展到了又一个高峰。

到了大众传媒时代,艺术作品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主要表现在艺术作品的形象性向符号性的转变表现得更加的明显。由于机械复制时代的到来,艺术作品不再是不得一见或难得一见的对象。任何东西都可以以商品的身份出现在人的视野,只要你有关于它的需要;因此艺术作品的独特的精神属性也就慢慢被消费属性所侵蚀。这样,艺术作品必然要在精神领域和人们的需要寻找新的平衡点,才能使艺术品自身得以实现。艺术馆模式早已被打破,这只能成为艺术家成功后的最后公展地。而在艺术品成功的过程中,它在某种层面上要和消费时代的生存模式相适应,象广告一样潜移默化地影响大众,并追求达到与流行品一样达到时尚符号水平。

艺术创作的符号化所带来的大众取向加剧了艺术定义的难度。首先艺术走出高贵的殿堂,进入平凡的日常生活,不再是不可一世的奢侈品。其次由于教育的普及,大众文化水平的提高,它也不再仅仅是学院派进行判定的对象。最后,社会结构的改变,艺术家不再附属于达官贵族,也不再单纯寄生于学院系统,而是大量地进入到商业系统。因此,艺术自身的存在就明显地具有大众倾向,通过与大众密切接触,这就为艺术表现及内容传达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这种模仿型的艺术作品及其符号化的结果,最终导致了艺术欣赏的感官化倾向。我们已经过于重视感官愉悦在欣赏艺术过程的作用,而这和当下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的内心浮躁,对于外在世界快餐式消费的心理关系密切。这样就造成了艺术水准的下降,艺术形式也下意识地针对观众的感官享乐。艺术和商业或市场合谋,飞速地将自身变成了娱乐工具和商品。时下的一系列媒体娱乐节目的成因就是符号化和娱乐化泛滥的结果。

艺术的商品化运作使欣赏者既没有产生良好的情感投射,也没有获取到积极的有益于人生的观念价值。而艺术品背后的美育精神本应是艺术存在的题中应有之义。宋代的“江西诗派”被诟病就是因为存在类似的问题。他们的诗作喜用典故,而且他们还提出“点铁成金”、“夺胎换骨”的创作手段。但这毕竟不是艺术品的正常生产程序。艺术创作若是保持这种滑坡态势,最终的结果就是“死亡”。我们势必要对这个趋势加以干预,让艺术重新焕发光彩。而真情实感是这个干预因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通过艺术交流的是人与人之间真挚的感情,是在欣赏中得到情感共鸣和精神慰藉,而不是读之使人感到乏味。

艺术作品必然要表现为一定的形式,但是形式只是艺术最终效果的一种辅助。如果形式跃迁为艺术表达的主体就会使其效果大打折扣。艺术的本质仍然是人类的情感和生命关怀,我们应该冷静地处理我们面对的艺术现象,不能使其只停留在表层的官能享受,还要使其能够进入接受者的精神领域,与他们的情感价值相沟通,通过有效的对话让他们对其内在的本质有更深刻的理解。

表现:艺术作品情感论

艺术作品不仅仅是能够进入我们感官系统的感性形式,它势必要进入人的情感系统。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通过艺术进行精神沟通和情感交流。苏珊•朗格在论述艺术品时提出,“一件艺术品就是一件表现性的形式,这种创作出来的形式使我们的感官去知觉或供我们想象的,而它所表现的东西就是人类的情感。当然,这里所说的情感是指广义上的情感。”朗格很敏感地捕捉到艺术存在的情感特性。

通过对艺术作品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艺术作品自身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大体上,艺术品可划分为材料层,形式层,意蕴层和意识形态层。这显然是一个有系统、有组织的综合整体,单独强调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得到预期的效果。像米开朗基罗的雕塑品《大卫》,它所采用的材质是大理石,刻画的是一个肌肉充满力量的男性形象。这与希腊时代的雕塑作品所强调的“高贵的单纯,静穆的伟大”大相径庭,是对过去的雕塑范式的挑战。它体现的是艺术家内心的情感纠葛,是矛盾斗争的内在生命的具象表达。类似的是,中国的古典艺术理论也特别强调“情感”的价值,“诗言志”实际是“求真情”的代名词,而这种真情是在儒家伦理所划定的范围内的。后世西方的浪漫主义作品也表现情感,但这与中国古典艺术既有求真情的相似又有表现方式的不同。中国的艺术作品很容易激发起人的感性想象,而西方的作品却导向人的理性思考。但是,它们共同追求的一个目的就是情感愉悦。

情感是艺术表达的基本要素,这其实与人的基本属性相关。康德认为“人们各种悦意的和烦恼的不同感受之有赖于引起这些感受的外界事物的性质,远不如其有赖于人们自身的感情如何”尤其是对于诗歌来说更是如此。浪漫主义流派诗人华兹华斯提出“诗歌是强烈情感的自然流露”,我们可以看出他对“自我的情感”的强调。这一时期的理论家在评价艺术作品的时候特别强调艺术创造者的重要性,康德认为这是天才的力量。而艺术家们则极力张扬个人的情感,他们对于生命感受极其自信,在作品中充分表现个人的价值理念。但这并不排除西方作品也有伤情的成分,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就是“狂飙突进”运动中的一个特例,而这种低回的旋律在拨动人的心弦所起的作用与那些表现强烈情感的作品相类似。

中国文论有“诗缘情而绮靡”的论断,认为正是情感增加了诗歌的味道。中国古代文人大多是政治型艺术家。这样,一方面艺术的情感因素会影响政治的现实功利性,而政治的现实属性又限制艺术的诗意想象空间的拓展。当政治失意时,他又变成了思想型艺术家,这时候间于政治与世俗生活的伦理问题成为其主要表达的目标。但是当这个文人对于政治和思想都排斥的时候,他就是绝对表情的艺术家,他们把自己面对遭遇所产生的情感艺术化为具有人类普遍意义的情感。王国维曾经在《人间词话》中评价李煜的词,认为他的作品是用血书写出来的,体现的是对人类的生命承担。

艺术作品的情感属性衍生出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艺术是应该表现个人情感还是人类普遍情感?“无论是作为一种情感表现,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对话,艺术无疑都是基于满足人们的各种现实需要之上社会行为的一种‘文而化之’的产物,使得各种社会行为都趋向一种感性的完满,并且使其超越实用性而更具观赏性。”但是,艺术作品如果单单表现个人情感会使其局限在“小我”的空间得不到舒展。如果偏执于自我表现势必会使作品导向绮靡无骨的状态。而人类情感的表达,会让作品产生跨时空的艺术魅力,形成古今之间的对话和精神交流。凡是成功的艺术家,他们的作品都会遵循这样的情感规范,以“小我”起笔最终与“大我”打通融合。

另外,对艺术本质的情感性的过分强调就会减少对其可视性的追求,因为情感性的语言其抽象的程度比描写的语言高。这样的艺术作品在无形中被消解掉许多现实内容,成为后来艺术家所极力反对的矫情样式。所以六朝的颓靡文风是唐代以后中国文论批评的重心,艺术作品的尚实性明显地被提出和张扬。这种虚实之争一直是中国古典艺术的主要样态,只有到了能够把艺术的形象和情感有效结合起来的新样态出现,艺术才能向前选择一新流向。

创造:艺术作品意象论

我们发现再现论对于形式的强调容易使作品走向符号化、官能化,而表现论对于情感的张扬又使作品容易走进主观而脱离现实。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一个更加公允的向度来分析以往的艺术现象呢?法国艺术理论家德比奇曾经提出“在艺术上,持久性要比独特性更为重要,集中的、瞬间的价值命里注定要被永久性所超越。”那么,这种“持久性”到底表现为何种形式呢?这是历来艺术理论家所关心的问题。我们的探讨也是期待寻找到这样一个理论平台,能让我们的批评更有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艺术作品的“持久性”应该依赖于艺术形象表现和艺术欣赏心理的稳定性。对于艺术的最终评判在其价值系统如何整合,也就是主体的价值理念如何与作品的感性形式形成良好的交流。这就需要我们寻找到这种交流所依赖的对象的确定性,即艺术作品内部是否存在一个层面能够将艺术形式和艺术情感统一起来。

康德认为美是“一种美好的感情;之所以这样称它,或则是因为人们可以长久地享受它而不会餍足和疲劳,或则是因为,可以说,它预先假定灵魂有一种敏感性,那同时就把它趋向了道德的冲动,或则是因为它表现了才智与理解力的优异,而与那种全然没有思想的才智和理解力是截然相反的。”在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主体对于对象的感官和情感享受,另一方面他又极力强调灵魂的重要意义,也就是作品中所要表达的伦理价值。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艺术作品的本质应体现为物质形式的精神化。它不单纯地存在于作品的形式或人的情感,而在于这两者的巧妙结合。这也就是朱光潜先生在论述美的本质的时候提出的“主客观的统一”。当然,它不是主观与客观的简单相加,而是主客观的协同共时运作后的一个状态。而这个状态是精神性的,或者说是发生在主观领域的。艺术“是一种把人类生态变成直觉审美形式的创造。”艺术可以被抽象为一种创造性,而这种创造性具体表现为意象的发现和展示,通过意象表达的是对社会人生的真理性认识。17世纪左右的培根提出“艺术是人与自然相乘”的著名论断,这里面表达了艺术与自然、人生的关系。而梵高的看法是对这一论断的最佳注脚,他认为“对艺术,我不知道还有没有比下面更好的定义:艺术,是人加入自然,并解放自然。”总之,西方的理论家和艺术家在观照艺术作品时总是会把艺术所依凭的“自然”作为一个重要的质素提及,这类似于中国的“天人合一”,实际上这暗含着对作品形式由来的判断。

艺术作品的意象表达可以同时调动人的感性和理性,这就规避了只重视形式而引起的感官化和只重视情感而引起的远离现实的弊病。艺术意象是艺术作品的高级呈现,它是艺术与非艺术之间的区别的重要表征。苏珊•朗格认为,“‘幻象’是艺术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一个凭借它就可以不必经过科学抽象中的概括过程就能够取得艺术抽象的中心原则。”这个“幻象”也就是克莱夫•贝尔提出的“有意味的形式”,而这种意味应该与人的生命经验相关,是感性价值与理性价值的有机结合体。这就是我们所要谈论的意象的主要构成要素,它包含形式与生命经验。

艺术作品论文篇(2)

关键词:艺术;艺术作品;结构

一、传统美学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做出内容与形式的二分

对艺术作品结构的探讨,历来都为美学和艺术理论所关注,且众说纷纭。但众多的说法中,对艺术作品所做的内容与形式的二分,影响最大,也最为深远。“长期以来,关于艺术品的形式/内容的二分及其互相对立的思想,在文艺理论史上占据主导性地位。”因此,谈艺术作品的结构,不可能不谈及内容与形式的二分,也不可能不谈及内容与形式对于艺术的重要意义。

作品结构上的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思想在近代美学中正式形成,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孕在古典美学中。柏拉图认为,艺术作品是“理式”的“影子”或“幻像”;艺术作品只能在“外形”上对“理式”加以模仿,而不能分享“理式”本身。在这里,一方面,还没有内容和形式的二元对立的思想;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只是“外在的形式”,“与真理隔了三层”,这也隐约暗示着后来形式与内容二元对立的某些因素。亚里士多德指出,事物为“材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等所规定;艺术作品是艺术家赋予材质以形式,形式本身就是作品的内容。这里的“形式”与“材料”的对立,虽不等于后世的内容与形式的对立,但无疑蕴含了二元对立的思想。

真正将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思想在美学中发挥到淋漓尽致的是黑格尔。他认为,美或艺术作品作为感性存在,只是一种“形式”,其背后蕴含的“内容”是作为世界本源的“绝对理念”。黑格尔说:“艺术的内容就是理念,艺术的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艺术要把这两方面调和成为一种自由的统一的整体。”但这种统一不是内容与形式的等价并列,而是有主与次,有高与下之分,作为内容的绝对理念是本体,高于它的显现形式。因此,内容是主因,决定形式,并且“形式的缺陷总是起于内容的缺陷”。黑格尔的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统一的美学思想,确实概括了当时艺术的概况,揭示出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某些真理性的东西。但黑格尔是孤立的,尽管他的美学思想在当时的理论界震动巨大,可在艺术实践领域,“他的学说没有发生多大影响,感性主义和形式主义一直在泛滥着。”特别是重形式的现代艺术崛起后,对内容的强调已变得不合时宜。

西方现代艺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形式主义”的和“抽象主义”的,前者弃绝艺术的内容转而致力于对纯形式的专注和开掘,而后者累于沉重的内容,将其“抽象”为单纯的“形式”。诚如李斯托威尔所言:“在近代艺术和近代艺术批评家当中,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形式主义倾向。”这股形式主义不仅表现在克莱夫·贝尔等人所倡导的视觉艺术领域中的形式美学,也表现在文学中的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以及法国结构主义美学思潮等。它们涉及的领域和探讨的对象不尽一致,但其理论趋向却是一致的:它们仍然基于内容与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弃绝内容,单纯地在艺术形式或文学形式上探究“本质性”的东西。英国的克莱夫·贝尔主张:“艺术除了呈示其形式关系的抽象式样之外,就再也没有更重要的东西了。其余一切,如情调、信息以及理性的内容等,都与艺术无关,毫无美学价值。”在这里,已无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问题,而是说内容根本就与审美无关,因而应从艺术中坚决加以清除。在文学研究领域,20世纪初俄国形式主义者及布拉格学派,单方面突出形式的作用,认为并不是内容决定和创造形式,而是形式决定和创造了内容。“文学可以表现各种各样的题材内容,文学作品的特性就不在内容,而在语言的运用和修辞及技巧的安排组织,因此文学性仅存在于文学的形式。”三四十年代英美新批评派步其后尘,英国文学批评家、诗人兰色姆提出“架构—肌质”理论,认为诗的本质不在于内容的逻辑陈述(即“构架”),而在于与“构架”相分立的细节部分即“肌质”。“兰色姆所说的构架和肌质尽管与通常所说的内容和形式不能完全等同,但与后者还是大体类似的。”

形式主义把艺术实践和批评引向了艺术自身核心的东西,确实揭示了以往艺术研究所忽略的重要的东西。对于形式主义美学及其理论价值,或许可以用克罗齐一句话加以概括:“审美的事实就是形式,而且只是形式。”

二、现代美学对艺术作品结构继续探讨

但是,建立在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结构观,同样存在着致命的缺陷,西方现当代美学和艺术理论对艺术作品结构的研究日趋深入,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严厉的批评。

只有艺术作品的整体,不存在纯然的“内容”与“形式”,因为没有人可以将“内容”或“形式”从作品中分离出来。法国解构主义哲学家德里达指出:“形形的两极对立范畴,如能指/所指、自然/文化、语音/书写、感性/理性等均受到质疑。”因为,传统哲学总是将这些范畴组中的前项置于中心在场的位置,并主导后项的存在。所谓“内容”与“形式”的二元对立,只不过是逻辑上的预设,缺乏真正可靠的基础。在艺术作品中,几乎没有什么因素可以被看做是纯然的“内容”或“形式”。例如,舞姿是舞蹈艺术的语言因素之一,如同音乐中的休止符,它使舞蹈结构上的承转鲜明呈现出来。在这一个意义上,它显然应该属于形式的范畴。但是,“舞姿在舞蹈中既作为模式的一部分,又是感情要素的一部分而存在”,“把观众引入主人公的灵魂深处”。在这一意义上,舞姿又似乎应该属于内容的范畴。这说明,艺术作品中的内容与形式绝非判然两清。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结构理论一旦接触到具体的艺术问题时,必然陷于难以克服的悖论之中。因为,二元对立在逻辑上必然导致重视一方忽视另一方,即非此即彼;这样,无论是重视作品的内容,还是重视作品的形式,都必然脱离艺术欣赏的实际经验。单纯地重视作品的内容,使得艺术欣赏实际上成为文献学考证,弊病明显,姑且不论。再者,貌似深刻的形式主义美学在遭遇艺术实践时,情况也不见得好多少。形式主义主张作品中存在着一种富有秩序感和张力的结构或抽象模式,而这正是艺术之为艺术的东西,只有对它的欣赏才算是“纯审美”的。这一说法很有诱惑力,但实际上却不是那么一回事。“在我们倾听贝多芬或巴托克的音乐时,实际上并不只是为了听它们那‘纯粹的形式关系’,在我们阅读陀思妥耶夫斯基、莎士比亚或但丁的作品时,同样也不单是为了获得这种‘关系’。即使观看米开朗琪罗或凡高的绘画,我们也不完全是为了欣赏这种狭隘形式主义者们所说的平衡和秩序。”既然事实上艺术作品的构成因素是复杂的,那么为什么还要从浑然一体的作品中刻意抽象出干巴巴的“形式”因素呢?既然艺术作品的价值在于这种抽象的“形式”,那么艺术家为什么还要殚精竭虑地将外在世界的鲜活形象移植到作品中呢?这是形式主义者所无法解释的。因此,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结构理论,只有形而上的意义,在实践上价值相当有限。

正是由于这些缺陷,内容与形式的二元结构理论受到现当代美学和艺术理论的广泛批评。音乐批评家、美学家汉斯立克在分析音乐中的内容与形式时,归纳说:“任何企图把一个主题中的形式跟内容分离开来的实际上的尝试,都会引向矛盾或主观任意性。”实际上,将艺术作品区分为内容与形式只是一种人为的粗暴行为,它将鲜活、浑然的艺术品一刀两断,这在理论上必然陷于不可克服的矛盾之中,在实践上必然是荒唐可笑的。因此,韦勒克、沃伦指出:“这种分法把一件艺术品分割成两半:粗糙的内容和附加于其上的、纯粹的外在形式。显然一件艺术品的美学效果并非存在于它所谓的内容中。几乎没有什么艺术品的梗概不是可笑的或者无意义的。但是,若把形式作为一个积极的美学因素,而把内容作为一个与美学无关的因素加以区别,就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因此,很多现当代美学家和文论家纷纷抛弃了内容与形式这组大而无当的范畴,转而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层次做更为实际和深入的探索。其中,尤为值得重视的是现象学对艺术作品结构的新探索。杜夫海纳在其《审美经验现象学》一书中,分析一般艺术作品的结构为这样三层:材料层、主题层与表现层。该结构模型揭示了艺术作品从外到内、从表层到深层的实际情况,还是有相当的科学价值的。“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系统,严谨而有致的艺术作品层次分析思想,无疑当推波兰现象学艺术理论家英伽登。”他认为,文学和艺术作品既非实在的客体,也非观念的客体,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纯意向性构成”,“它存在的根据是作家意识的创作活动,它存在的物理基础是以书面形式记录的本文或其它可能的物理形式”。基于此,英伽登将文学作品分为四个层次:

(1)词语声音和语音构成以及一个更高级现象的层次;

(2)意群层次:句子意义和全部句群意义的层次;

(3)图式化外观层次,作品描绘的各种对象通过这些外观呈现出来;

(4)在句子投射的意向事态中描绘的客体层次。

英伽登的这一结构理论,以现象学观察的方法论,将作品的作者、文本与读者有机地联系起来,将静态考察与动态考察联系起来,将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诸因素联系起来,就如同浑然一体的艺术作品那样。

三、艺术作品的结构是多层次的

借鉴以上各家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分析的长处,整合其相异之处,推及各门类艺术样式,以务实的态度,笔者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层次做如下归纳:材料与媒介层、技术与技艺层、符号与图式层、形象与意象层以及意蕴层。逐一论述如下。

1,材料、媒介层

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精神价值作用于人类,这是没有疑问的。因此,传统美学总是有意无意地忽略艺术作品的物质性的一面,对艺术作品结构的探讨,往往无视它所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好像艺术纯粹是一种心理体验。但是,艺术作品的精神内涵必须有所凭借才得以呈示;不借助于物质材料,作品就不可能以实体方式存在。因此,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基层就是“材料与媒介”,它是艺术作品赖以存在的物质凭借,即海德格尔所说的“物因素”。“在建筑作品中有石质的东西。在木刻作品中有木质的东西。在绘画作品中有色彩的东西,在语言作品中有话音,在音乐作品中有声响。”与之并列的,还有作品构成、存在及展示所凭借的物质媒介,例如画笔、纸张等之于绘画,乐器之于音乐,人体等之于舞蹈,摄像设备、放映设备等之于影视等。

艺术作品的“材料”与“媒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比如,对于绘画作品,颜料是媒介,它以“色彩”的方式融入作品,并构成其物质存在的一部分,因此,“色彩”是绘画的材料。对于音乐,乐器是媒介,它所发出的乐音才是音乐的材料。材料与媒介手段虽不等同,但二者间有密切关联。“艺术家同物质手段的纠缠无非为了使它在我们眼中不再是物质手段,并使它作为材料得到颂扬。”但细致说来,媒介物之中也存在着复杂情况。比如,颜料作为媒介,它可以进入作品,以“色彩”的方式继续存在,因而是可转化的;但对同样是媒介物的画笔,情况就不同,画笔介入作品是过程性的,作品完成后,画笔就离它而去,因而不可转化为艺术作品的材料,只是单纯的媒介。

材料的情况同样复杂。并非乐器奏出的声音就是音乐的材料,因为演奏者随便奏出的不成曲调的声音,便不能构成音乐的材料,只有那些有组织的乐音才成为音乐的材料。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但却隐含着一个深奥的艺术学问题:“自然的实体”如何变成“艺术的材料”?秘密显然就在于艺术家的介入——他对物质实体的“处理”,使之从“物理的存在”转换为“艺术的存在”。在雕塑中,雕塑家使得石头不再是它本身,而是人体的某种“形象”或者其它什么。虽然作品中的材料,从自然科学的角度上讲还是石质的,但这时我们总是不把它看做是一块石头,而是将它看做是人体,并从中感觉到肌肤的细腻温润,或者将它看作是有着某种意味的纯粹的图式。如果某件雕塑作品好似人体形状的石头,这往往意味着它是失败的。因为,这并非一件真正的雕塑作品,石头也还是它自身。因此,在艺术作品中,材料总是被消除其自然属性,除非它本身就具有值得我们观照的价值。在很多工艺品中,材料的自然属性要尽力保持,并使其彰显。例如,明式家具“充分利用了紫檀木、黄杨木、花梨木这些硬木的特性,既不用漆饰破坏它们天然的美妙纹理,又不用镂空装饰违背它们自然的沉重结实感。”在这里,木料的天然纹理、它的沉重感等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因此当它进入工艺品之中,不仅不需改变,还应彰显。

2,技术、技艺层

艺术作品中的技术和技艺(也包括技巧,下同)也往往被美学家和艺术理论家所忽略不论。原因大概以下两点:其一,技术与技艺往往被看做是纯物质层面的因素,而被排斥在艺术之外,因为,艺术品主要是凭其精神价值、而不是单凭其技术或技艺含量被认可的,事实上上,向来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与艺术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其二,技术和技艺只是在创作过程中才’是明显的,在已经完成的作品中,不像艺术形式、艺术形象那样,它是隐遁的。固然,艺术家的内在世界在艺术作品中的表现确实重要。英国浪漫派诗人柯勒律治说:“如果诗人不是首先为一种有力的内在力量、一种情感所推动,他将始终是蹩脚的不成功的耕耘者。”对浪漫主义者,这样的说法仿佛金科玉律,即便是对现代美学而言,情感之于艺术的重要性似乎也没有丝毫衰减。但反过来看,只要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人们就该承认技术和技艺是构成艺术作品的相当重要的因素。罗丹说:“艺术只是情操,但没有体积,比例,颜色的知识;没有灵敏的手腕,最活跃的情感也要僵死。”如果缺乏技术和技艺的支持,艺术家的情感体验、对人生的感悟以及对世界的洞察等,都无法得到恰如其分的表达,或者根本无从表达。因此,要想真正深刻地理解艺术作品,从技艺或技巧的角度切入是最地道的选择。阿多诺说:“除非弄懂作品的技巧,否则就不会理解作品本身。”

技术、技艺对于艺术的重要性,从艺术发生学的角度看就更为清晰。“艺术”(Art)一词本来就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技术”或“技艺”,无论古希腊人,还是中国古人,都是这样。在他们看来,无论是木匠造床或农民植树,还是诗人写诗或画家画画,都是“技艺”。这说明,艺术本来就是从技术与技艺中升华而成。直到现在,艺术与技术的关系仍相当密切,特别是在工艺美术中,有时技术或技艺本身就能构成一种工艺的式样,比如微雕。艺人通常更喜欢说“看我的绝活!”而不是说“欣赏我制作的工艺品”。“绝活”这个词表明,工艺注重的是不同凡响的“技术”或“技艺”,“艺术性”倒在其次。因此,“对于工匠、艺人和工艺师而言,要紧的不是创新,而是继承;不是别出心裁,而是技艺娴熟。”

3,符号、图式层

艺术家将其精湛的技艺施展在材料上,对它进行改造、整合并重新组织,改变它原来的存在方式和性质,使其成为“另一种”存在——“组织化”的外在形式之中寓有“意向性”的内在品质,即艺术作品的符号或图式。在这一过程中,材料消失了,因为它藉由艺术家的创造而转化和升华为艺术语言。“这种创造活动的实质是由艺术家有意识的明确行为构成的,但这些行为总是以某种物理的作用来实现自己,而这些作用是由那实现或改造某种物理对象——物质材料——的艺术家的意志所引导的,赋予物理对象以它藉以成为艺术作品本身存在的基质的形式。”材料由艺术家的意志改变了它的物理法则,因而作为艺术作品的有机部分隶属于艺术存在的法则。从这一层开始,作品褪掉了它的“物的因素”,并以符号、图式尝试着对人的“内在”进行“敞开”。因此,符号、图式层也就是作品的形式层,即狭义上的艺术语言层。例如,对于舞蹈艺术,人体是其唯一重要的媒介物(但不是其材料),人体做出的动作和姿势是材料。单纯的动作和姿势,如生活中的那些,作为纯物质性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但舞者却将一系列的动作和姿势加以整合和排列,组织成前后相续、动静有致的“力的结构”——在此构成中,芭蕾舞的舞者藉以“开、绷、立、直”或者中国舞的舞者藉以“圆、拧、曲、倾”等程序化的动作,以及富有造型感的舞势、舞步、手势、表情等等“符号”或“图式”,将它与其内在世界——心灵的运动、情感的姿态——吻合起来,从而身心如一。因此,在舞蹈艺术中,与其说是身体的舞动,不如说是心灵的舞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舞蹈艺术是表现性的和个体性的,只有亲自参与而不能单纯地旁观。

但符号、图式对内在的呈现是有限的,只是一种粗线条的勾勒。它从媒介、材料层蜕变而来,作为内在的初始形态,往往是象征性和暗示性的。因此,符号、图式对内在、情感的呈现,“实则是一种处于抽象状态的表现,这种抽象表现也叫符号性的标示。”符号、图式一方面对内在进行“敞开”,另一方面在“敞开”中又留下了诸多空白和“未定点”。在这一方面,很多现代派艺术作品都给我们提供了绝好的例子。在爱尔兰剧作家贝克特的最著名的《等待戈多》中,按照传统戏剧美学,与其说两个流浪汉、埃斯特拉冈、弗拉基米尔、戈多等是剧中“人物”,毋宁说是一种抽象化的符号,他们没有“戏剧性动作”,没有“戏剧性格”;同时,剧情本身——无聊而无望的等待,也同样是符号性的标示,它没有冲突,没有发展;剧词也是抽象化的符号,它无逻辑性,不可理喻。这些符号或图式以其特定方式呈现在观众面前,留下了诸多空白点,引人深思,耐人寻味:戈多是谁,流浪汉为什么要等戈多,他们从何而来,为何在此地,波卓、勒克为何突然成为瞎子和哑巴,他们之间为何相互折磨而又难以离弃,等等。这些图式留下的“空白”或“未定点”需要观众自行解答。英国雕塑家摩尔,常以实体与虚空之间的对比构成作品,图式化似乎更为彻底,很难从中看到确定的具象,抽象的雕塑符号或图式给观者留下了玩味不尽的空间。

4,形象、意象层

人的内在世界生动多变,具体而微,“像在森林中的灯火那样变幻不定,互相交叉和重叠。”符号、图式层只是一种粗线条的“勾勒”,充满暗示性和不确定性,并不足以清晰呈现内在。因此,艺术符号或图式就必须联结一体,构成丰富而生动的、具有内在生命的有机整体,即形象、意象层。

此处所谓的“形象”,并非是指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艺术作品中主题(特别是人物)的写照,而是指作品中以艺术符号和图式所呈现的感性总和。例如,在法国画家安格尔《泉》这幅画作中,不能认为“形象”就是画面上那个肩扛着水罐的少女以及倾泻着的泉水,更不能认为“形象”就是少女本身,尽管观者的目光和兴趣会不自觉地集中到她身上。因为画面中的其它部分,例如少女脚下那含苞未放的雏菊、她背后的岩面以及画面中呈现出的少女肌肤的柔软细腻感、富有韵味的线条、正面的构图等,都有其审美意义。所有这些感性的存在,都是构成画作“形象”的不可缺少的因素。作品的“形象”丰富,鲜明,生动,有着内在的生命。这里通常还有一个误解,即艺术“形象”往往只是被理解成作品中“再现”部分,特别是在文学、绘画、雕塑等“再现型艺术”中,它很容易地被看做是对自然、社会生活的“反映”或“模仿”。但作品中的“形象”还应该同时包括抽象型艺术及表现型艺术中由符号、图式构成的审美形式。在抽象绘画或抽象雕塑中,只有纯粹的线条、色块、体积极其构成,至于它们具体指涉什么事物(事实上,很可能什么都不指涉),我们往往根本无法辨认;而在音乐这样的表现型艺术中,我们则只能听到一些有组织的乐音的行进。这些形式或符号连同它们的构成,同样也属于作品中的“形象层”。

需要指出的是,作品中的“形象”并不等于对外在世界的复制,哪怕“形象”是具象的,写实的,也不可能是绝对客观的。“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写实主义,也没有不偏不倚的或绝对忠实的自然正义,任何对现实的复制都不是自动的和机械的。”事实上,任何艺术作品及其“形象”都是一种意向性的存在物,形象“此在”,意指“彼在”。艺术家不是机械的存在物,他对客观世界的再现,“主要是从这个世界抽取某个确定的、有意义的对象,使之成为自己的财富,并不断地把我们领到这个对象上去。”这就决定了艺术作品中的形象层不可避免地带有艺术家的意向性。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作品中的“形象”也就是“意象”。

作为美学范畴,“意象”一词最早由意象主义诗人庞德提出。但“意”与“象”的存在,一直是艺术作品构成上的现实。大致说来,所谓“象”即上述“形象”,是指作品的外在的“显相”;而“意”则是渗透在“象”之中的某种倾向性或者某种朦胧的意味。“意”与“象”无论是在意象派诗作中,还是在其他流派或风格的诗作中,或者是在其他式样的艺术作品中,都是存在的。例如,唐人韦庄的词作《菩萨蛮·人人尽说江南好》,极富有鲜明的画面感。但这如诗如画的风景之中其实渗透着韦庄对江南的深切的情感体验——对江南的依恋、热爱和痴迷,这正是词作之“意”。因此,原本地理意义上的“景”(江南)在此变为浸渍着情感体验的“景”,而词人的情感则呈现为“景”之“情”。“景”与“情”,“象”与“意”融合一处,由此构成了一个关于“江南”的“意象”。

叶朗先生说:“审美意象正是在审美主客体之间的意向性结构之中产生,而且只能存在于审美主客体之间的意向性结构之中。”在这一结构中,审美主体趋向客体,通过体验,得“意”于“象”,“象”因“意”见。因此,“意象”是审美主客体在这一结构中的“和弦”。

5,意蕴层

大凡那些艺术杰作或者有着持久魅力的作品,除了以其“形象”或“意象”显露出深厚的美学意义之外,还有一种令人回味无穷的意蕴。意蕴不是作品结构中的实在物,而是由审美主体的意向行为所引发的“盈余”意义。宋代范温说:“有余意之谓韵。”主体的“意向”将作品引向其本文(由有限的“形象”或“意象”构成)之外的广阔空间,这时便发生了意义的“盈余”或“增值”,即意蕴。因此,意蕴层是艺术作品的结构中最为深远的一层,仿佛行星之虚无缥缈的“光带”,相当于英伽登对文学作品的结构分析中的“形而上质”。荚伽登认为,伟大的作品中的再现客体层能够呈现出“崇高、悲剧、恐惧、震惊、神秘、丑恶、神圣、悲悯”等特质,它既非客体性的,也非主体性的,“通常在复杂而又往往根本不同的情境或事件中显露出来,作为一种氛围弥漫于该情境中的人与物之上,并以其光芒穿透万物而使之显现。”

这种由“意向”或“意境”所引发的哲理性意蕴,实际上也就是中国古典诗论所讲的“象外之象”或“弦外之音”。受老庄哲学和禅宗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文人不太“滞于外物”或者执着于观相,而总是力图“把握那个作为宇宙万物的本体和生命的“‘道’”,或者力图在色相中悟“禅”。然而“象”却总是有限的,主体需要超越这有限的“象”或“色”,在“象外”探寻“道”,在“色空”中悟得无上正等正觉。南朝谢赫在《古画品录》中说:“若拘以体物,则未见精粹;若取之象外,方厌膏腴,可谓微妙也。”这里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唐代之后的古典诗歌往往总是极力追求“象”之外的一种玄妙的意蕴,即“象外之象”。“只有这种‘象外之象’——‘境’,才能体现那个作为宇宙的本体和生命的‘道’(‘气’)。”司空图在《与极浦书》中引用戴叔伦的话说:“诗家之景,如蓝田日暖,良玉生烟,可望而不可置于眉睫之前也。”既然,宇宙万物之终极的“道”不在这有限的物像,而在“象外之象”或“景外之景”,因而诗人和词人总是力图通过一幅看似平淡的画面,实则创造出意义深远的“意境”。刘禹锡《乌衣巷》写:“朱雀桥边野草花,乌衣巷口夕阳斜。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这里,朱雀桥、乌衣巷、野草花、夕阳、飞燕、百姓家等都是诗人眼前所见,是有限的“象”,但诗人(也包括我们读者)却由这有限的物象直觉到王朝兴废的沧桑感、人生短暂的凄凉与无奈,顿悟到世事无常的深邃哲理,由“有限”领略到“无限”。

艺术作品论文篇(3)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集体族群;社团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01-02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作品的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界定是研究和实施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正如博登墨海教授所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folklore”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术语,是由Notes and Queries杂志的主编考古学家W.G.Thoms于1864年在提及一个民族成员传统习俗和超自然的观念时首次提出并使用。此后,该词语被用来定义和指代“民族知识”及“民族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之下所涵盖的全部内容。“Folklore”一词由撒克逊语的“Folk”和“Lore”组成。“Folk”指“民间、人们”,是代表了一般平民的一个集合概念,用于复合词中意为“民间的”。“Lore”则是指“学问、知识或传统”,尤其指某一学科或某一部分人的学问、知识和传统。可见“Folklore”的原意是“民众的知识”或“民众的传统”。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是这样界定的,“包括民间文学和艺术,还有民间风俗、习惯、信仰和口头文学,如神话、故事、谜语、谚语、歌谣、迷信、节日典礼、传统游戏、艺术、手工艺等。”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内容中,诸如“迷信、传统游戏、信仰”等,是与现代法律相违背或不具有创新性,或仅是意思形态表达,是不可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还有一些甚至是属于公有领域内的,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

2003年,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民族民间文化的概念,并用列举的方法明确了民族民间文化的外延。很多学者认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个种族的日常生活中,常由身份不名的人制作的作品,主要表现为他们本民族或部落的传统艺术遗产。如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尽管不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是不知道其具体作者是谁,但可以认定为该国国民所完成。综上考虑,我们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应如下定义: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应该指在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制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字、艺术与科学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性质及以上对其概念的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1.群体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当然这也并不排除民间文学作品最初有个人创作而后由集体成员发展、完善,在其流传中当初作者的个性特征不在明显,个人的作用被历史淹没,体现出来的是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的艺术造诣。

2.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是动态的,它的绝大部分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凝固化的有形载体,其内容和形式会随时间的推移、社会的演化而不断变化,任一历史时期既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它是“真正活生生的并且仍然处于发展中的传统东西,而不是过去的回忆”

3.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这其间大多数人类生活区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和消灭危险,民间文艺作品许多内容也随之不断变化或消失,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仍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延续下去。

4.未发表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

5.民族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和生活环境,通常是在特定的群体内部流传,而该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产生于该群体的民间文学艺术深受当地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打下自然环境、生活条件的烙印从而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如民间年画就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年画产区,天津的杨柳青、河北的武强、山东潍坊的杨家埠、苏州的桃花坞、广东的佛山、福建的泉卅I、河南开封的朱仙镇、湖南隆回县的滩头、陕西凤翔的萧里镇等都特色鲜明。

二、发达国家中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立法实践

(一)法国

法国是一个文化传统保存较好、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法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但是法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保护并不支持。法国政府认为本国国内没有以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要求。而且目前没有一个国际条约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否进行保护应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基于这种态度,目前法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在法国国内,没有给予民间文学艺术特殊对待。在政府部门中主要是文化和公共关系部负责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工作,主要是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民间则主要是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爱好者成立的社团组织或是科研机构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存和传播活动。法国的社团组织非常多,据统计,到2003年法国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但是这些社团组织多是自发成立,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自身成立的社团组织没有多大关系,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更是没有联系。这些社团组织只是出于个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公益心而自发成立的,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所以,总体上而言,在法国,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的利益没有得到重视,集体族群的主体资格也没有得到认同。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整个国家的财富,为所有公民共同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与发展也主要是民间个体自发进行。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虽与美国一样是新兴国家,但它是一个拥有140多个民族的国家,其本身其土著文化历史悠久独具魅力。尤其是独特的土著音乐和各种石刻、岩画、沙石画、树皮画等纯自然表现形式的绘画。然而,由于在市场上有许多土著艺术品的仿制品,各国的旅游者在购买这些土著艺术品时,很难判断所谓真正的土著居民的货品,民间文学艺术土著社区的经济收入受到严重损害。

澳大利亚的民间文学艺术非常丰富,所以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为积极的国家。近年来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84年制订了《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遗产保护法》(2006年进行修订),在该法中针对属于一个社区或社区内个人的土著遗产保护进行较详细的规定。规定土著社区或土著人团体指任何与当地原住民传统、纪念活动、风俗和信仰有关的组织。各社区团体在活动中不得损害其他社区或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授权英联邦部长对受到威胁的场所、重要地区或重要物品进行保护。依据该法,分别成立了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研究院,前者对澳大利亚的土著文化进行宣传、组织交流和发展;后者则对土著文化的保护方式、机构设计、保护现状等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对土著文化进一步有效保护的途径。

艺术作品论文篇(4)

(一)浓郁的个性化风格

艺术需要鲜明的个性来突显其与众不同,声乐艺术也是如此,如果没有个性,声乐作品也就不存在任何审美价值和流传意义。声乐作品的个性化,还是作者创作思想和创作方法的体现。王志信的声乐作品,无论是从所有作品的整体来看,还是从单个的经典作品来看,都具有其独特的创作个性和思维特征。首先从王志信声乐作品的整体特征来看,其创作思维既活跃又严谨,它对我国传统的民族声乐曲目进行了“翻新”,从而打开了我国声乐创作领域“民歌改编”的全新局面。王志信还积极的将一些带有地方特色的曲艺元素吸收到其创作当中,使声乐作品的抒情性、叙事性和戏剧性得到完美的融合。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孟姜女》;其次是从王志信的声乐作品创作思路分析,其作品突出的表现出了王志信独特的创作思想。王志信采用丰富的民族民间音乐语汇以及巧妙的构思,对一些历史文化的题材进行了完善,使这些作品能够重新焕发光彩。王志信能够对一些流传广泛的民族声乐进行深加工,使作品能够更加完美的呈现于听众;最后,从王志信声乐作品的工笔和写意来看,又充满书画作品的艺术笔触。王志信声乐作品的“工笔”主要体现在其每个音符和乐句都渗透着作品的主题思想,并且情感拿捏恰到好处;从写意来看,王志信的声乐作品唱词形象而生动,能够让听众记忆深刻。比如他专门为歌颂爱国主义思想而创作的《牡丹颂》,其音乐气势宏大,思想内涵丰富,表面上歌唱了牡丹花的高贵与欣欣向荣,其实是表达了作者对国家繁荣昌盛的歌颂。

(二)新鲜的时代特征

艺术作品就是一个时代的缩影。每个声乐作品只有与时代的步伐紧扣,才能值得人们去鉴赏和收藏。因此,每一部声乐作品的创作,都应该注入时代性的审美特质。王志信的很多作品都带有明显的时代性。他的作品不仅展现了新时代的风采,也体现了对未来的期望和向往。王志信声乐创作过程中,在时代性这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作品有《中国的春天》、《我的珠穆朗玛》、《可可西里的故事》等。其中《可可西里的故事》创作背景为2000年国家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藏羚羊,而成立了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王志信利用生动、真实的叙述风格,揭示了藏羚羊的处境,从而呼吁人们团结起来,用爱保护那些濒危动物。王志信会将一些具有时代特征的事件融合在其创作的声乐作品当中,从而向人民传递一种积极向上,并充满时代主旋律的思想主旨。

二、王志信声乐作品的演唱技巧

(一)咬字吐字技巧

声乐艺术的本质就是运用语言来进行艺术性的表达,因此声乐表达的效果与语音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语音中的咬字吐字则是任何一位声乐演唱家都非常重视的关键点。意大利著名的歌唱家卡鲁索就特别强调声乐演唱的字正腔圆。由此可见,声乐演唱的根本不是咬字吐字的规范性。如果一个演唱者吐字不清,唱出的歌曲就很难让听众理解并感动,也就无法与听众产生情感共鸣。在声乐作品演唱过程中,咬字和吐字必须清晰准确,字清则意明。因此演唱者必须好好把握语言的规律。从民族唱法的咬字来看,其特点是“横咬字、宽前咬字、靠前咬字”,其共鸣的特点是高频泛音较多,声音明亮且位置靠前。比如著名歌唱家聂建华在演唱《黄河壶口》时“忘不了生我养我的家门口,忘不了生我养我的家门口。”将对黄河壶口的依恋和亲切感,充分的表现出来,感觉自己就像站在壶口岸边一样,其中对“口”字的处理,不仅要使其字正,还要带有一点下滑,以突出对“家”的怀念。

(二)气息的控制

声乐演唱最为重要的是对气息的控制,一个演唱者气息运用的好坏,对其演唱水平会产生直接影响。歌唱的过程中,无论是强、弱、快慢,还是悲伤和喜悦,都需要依靠恰当的气息来加以控制。如果气流过快,其噪音音质就会比较突出,就会对音乐的美感产生影响;而如果气息过慢,就会出现气跟不上,漏气等问题。因此,对气息进行科学的控制非常必要。在演唱王志信的声乐作品时,气息的控制和运用也同样重要。在气息运用上,要求“声”与“气”要平衡和谐。在男声是唱高音时,要向下拉,而唱低音时,则要气稍微向上提些。声音要强而浑厚,气息要均匀而沉稳。假如在演唱《黄河壶口》时,不必像美声唱法一样,将气吸压的很深,支点也拉得过低,其用气应该将后腰肌向下向后沉,气息则要向上向外慢慢输送。这样方可使声音具有透亮和集中的感觉。

(三)润腔技巧

王志信的声乐作品常常具有一种特殊的审美倾向,拥有着浓厚的民族韵味。演唱时应该注重维护王志信作品中的特殊韵味,尤其是其润腔技巧的运用非常重要。从声乐作品的个性化来看,王志信的声乐作品,正是由于其独特润腔的存在,而显得与众不同,富有民族韵味。因此,在演唱王志信作品时,要非常注重对各种润腔的把握。如果没有了丰富的润腔演唱技巧,就无法烘托出王志信声乐作品的独特艺术风格。比较典型的就是在“拖腔”方面,拖腔是我国戏曲声乐的一种常用表现手法,王志信能够将这种表现手法灵活的运用在其作品中。比如《黄河壶口》中的一句唱词“黄河壶口啊一壶老酒啊,盛满了五千年的欢乐和忧愁。”其中的“酒”唱出时,带有明显的拖腔。另外,王志信声乐作品中,还经常会出现甩腔、哭腔等润腔手法。在演唱时,需要先对这些润腔位置及特点进行充分了解,以保证运用得当。

三、结语

艺术作品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 民间 艺术 作品 法律保护 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是现代文明产生和不断发展的源泉,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伴随人们从远古走到了今天,可以说是一个区域、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传统特征,是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艺术文化的体现,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间作品种类繁杂,形式多样,是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之一,因而,对于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分析

(一)创作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往往表现为在一个地域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是一个群体,经过长时间的传承、模仿、创新而完成的全体智慧的结晶,时常会出现原作不明、起源未知等现象,因而很难判断其来源的准确性,它属于一种文化的沉积,在不断的积淀中渐渐形成一种风格、一种别于其他的艺术精华,但却无法追溯它的创作源泉,它是由群体创作、由群体完善、再由群体赋予升华并传承下来的群体性艺术,因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必将属于产生这一艺术现象的艺术群体。

(二)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于劳动人民之中的,他的产生是源自于劳动人民生存空间的生活实践中,其独特的地域环境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差异性和非广泛性,从这一方面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缺失也是情有可原的。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域的审美情趣、生活方式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也奠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多样性以及其蕴涵的历史渊源性。为此,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具体而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继承性及变异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形成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代人能完成的,而是通过几代人的不断创作、发展传承下来的,同时,人们在传承的过程中,加之了由于时代的变迁等其他客观因素而导致非本质上的变异,在保持其核心风格和特质的同时,加入一定的创新和改变的因素,也是一定形式的加工、修改和完善。然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过程中,由于方法的不正规,没有一定的固定模式和方法,且易受到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和主观思维的转变,致使其发展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发生了客体的不确定性的转变,直接影响了法律对其版权的保护效益。

二、我国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及相应的配套性法规,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没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2001年修订后的《著权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2001年到现在的2012年,11年过去了,迟迟不见国务院颁发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际立法大多是以著作权或邻接权来考虑的。虽然,著作权法在一定意义上的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定的相似和交叉点,但是,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有其特定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很难确定,这是著作权法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大的不同,这一不同就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制造了很多难题。另外,民间文学艺术很难有固定的完成形式,它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不断的发展变化着的,通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来展示其自身的生命力所在,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发展模式显然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区别的。

此外,邻接权保护模式也是现在被认为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有效方式。邻接权的保护多数是对表演者而言的,它只能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全面的保护整个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只能是一种间接的保护,不能阻止其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复利用,无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意及发源地人民的利益。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难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也并不全面,其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二是与知识产权本身性质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密切相关的,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以传统为特征的,因而,在对其法律保护上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有一定的区别,已有的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制度尚难以满足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需求;三是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问题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其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它所承载的是一定的地域内全体人民的智慧结晶,体现了浓厚的群体性特征,其权利主体的组成部分往往是一个国家或者某一地区的群体,即使在初始状态下是由个人创作的,但在其发展的历程和传播的过程中,逐渐会加入新的元素,就不再是个体的创作成果。而知识产权保护法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往往有着明确的主体,通常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问题

通常的文学作品能够被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是由于独创性可以作为客体纳入保护范围的条件,这种独创性体现在该作品在完成时就已基本固定,不易改变。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讲,它的生命力就源自人们不断的传承和发展,使其进步、升华,因而,这样创新性不再具有独创性这个特点,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认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离不开它的延续过程,也是它不断成熟、改进、完善的过程,无法准确的判断其创作时间及完成时间,在其不同的生长阶段都会被赋予新的元素和时代特征。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是一个较为清楚明确的期限,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是很难划分及确定的。因此,无论是用版权或者邻接权保护模式,都存在“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这样一个弊端,不能全面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

(四)相关权利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问题,在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同时,也不应当侵犯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例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整理、加工及进行的再创作人员,因其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也进行了选材、构思、创新活动,对此也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尊重、认可和保护,也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五)侵权标准的界定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在酝酿法律草案时,可借鉴外国的相关成功经验,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侵权行为:一是能识别其来源,但未标明来源的;二是必须经授权才能使用,但未经授权使用的;三是使用能引起公众混淆其来源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的;四是歪曲、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损害其权利主体利益的。以上四种侵权行为的确定,不论主观是否是故意或过失,只要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侵权。

(六)“跨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

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经过了几代、几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传承,因此,有时很难正确的判断出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初源自于哪个国家或哪几个国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一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应当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这是个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问题,应当按照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解决。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决,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四、构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权利主体的归属

我国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则来自于集体,不同的主体参与了发掘、创作、整理、完善、提高、传播、保存等不同阶段。因而,只能从宏观上进行大体的认证,这一工作是具有一定难度的。此外,还应注意被认证的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修改资格,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中,权利主体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要注意权利主体的转移和继承,并注意在传承的过程中,保证其完整性。

(二)权利主体的内容

1.创作权。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应该属于国家。除此之外,还应赋予被认定的创作团体一定的收集、整理创作权。

2.表明使用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使用及传播的过程中,需表明其来源和创作群体,并为其注明出处等,在这基础上获得表演、展示、使用的权利。

3.修改权。权利主体应具有修改或是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也可以允许收集、整理和传播者具有修改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定,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的过程中吸收新的创作元素以达到改进、提高、完善的目的。

4.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权利的应用可以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表达和使用时,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删节、歪曲、篡改等。

5.经济权。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应用于经济领域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其经济权利的归属问题,在此,应该明确注明哪些权利主体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及其是否具有财产转让或继承的权利,以确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正当合理的经营下进行传播。

艺术作品论文篇(6)

[论文摘要]达利是超现实主义艺术家,他的创作超出现实主义的梦幻色彩作品,以细腻精致的手法描绘荒谬的梦境,和自然物象巧妙结合起来,画中似乎是熟悉的现实景物,但又不完全是现实存在的景物,是他潜意识的解脱与自我抒发内心情感的创作手法,从而诞生了一幅又一幅的佳作,供后来人在他那梦幻般的艺术氛围里徜徉。

达利是历史上最有争议的艺术家之一,也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艺术家之一。萨尔瓦多·达利(salvadordali是他的全名,在西班牙东北部加泰罗尼亚省的菲格拉斯称,于l989年1月23日逝世。他是一位长寿而又多产的艺术家,生前已经是誉满世界。他有着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和惊世骇俗的独特表现力,他将绘画和潜意识相结合,形成了他独特的风格。他也是一位早慧的艺术家,6岁就能画成熟的风景画,7岁就有了当拿破仑的梦想,10岁以印象派自居,15岁开始写艺术评论,17学习野兽派风格,19岁学习立体派风格而在21岁之前就形成了自己那独一无二的画风一成为超现实主义画派著名代表的艺术家。

一、达利超现实主义作品《记忆永恒的钟》

超现实主义(surrealism,1924-1969)它是受“达达主义’影响而产生的艺术流派,从最初的文学运动后来逐渐发展至绘画、雕刻、戏剧、电影等方面,到了l920—1930年,它成为了欧洲艺术界的主要流派.除了“达达主义”给超现实主义艺术家的影响外,另外一个人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他就是近代著名的精神心理学研究家弗洛伊德(sigmundfreud,1856-1939)的“精神分析说”也是对达利和其他艺术家的创作起到举足居轻重的影响,这些艺术家认为精神病患者的一举一动都是对真实世界一种潜意识的反映,这些在日常生活是见不到的.因此,超现实主义的艺术家所追求的是,要将他们心目中的梦境也就是平时表现不出来的东西,想象,即潜意识的东西,通过他们的作品表现出来.

而((记忆永恒的钟是他超现实主义最杰出最具有代表性的一幅作品,里面的很多元素成为他以后经常用到的一个艺术符号,比如“软表”和“枯树”。WWw.133229.CoM它创作于1931年,24cm×33cm,在这幅画中,以广阔的风景画为背景,画的远方是海岸边有耸起的岩石,中间在一棵没有叶子的枯树上,似乎不堪重负地承担着一个与平常不一样的疲软的快要熔化的像面饼一样的钟表,而在不远处,同样有着疲软的钟被挂在一个好像是立方体物体上和一个不知名的生物体上,而那个不知名的生物体咋看上去像是一匹躺着的马,而它的前方有着类似长长的睫毛和鼻梁,更近的画面左下方有群蚂蚁散落在貌似玻璃器皿状的透明物体里.画中的一些怪异形象里反而透出一种时间凝固了般的静谧气氛.整幅画面看齐来荒诞不经,但是对于这些物体形象又是精细的入微的描绘,采用细腻写实的手法来表现物体,比真实更真实。在这里,他要传达怎样的讯息?又或许是像阿恩海姆在《艺术与视知觉》里说的那样:“在睡觉的时候人的潜意识下降到了较低的水平,在这一水平上,生活的情景并不是以抽象的概念表现出来,而是通过含义丰富的形象呈现出来的。睡觉在所有的人身上唤醒的创造性想象力,都会使人惊叹不止;而真正的艺术家进行创造时,也正是依靠了这种潜意识在深层意识的绘画语言能力。”在这幅画里达利就运用了具体的外在形象,去表达抽象的心理状态,他运用自己独特的方法去诠释他的梦,往往会达到一种意料之外的效果,引起人们对画中的形象地无限兴趣、联想和探寻。尤其是那个“软化的钟”代表了他对时间的理解,时间也是他永恒关注的焦点。他是想让时间就此停止下来还是对时间无情流逝的无可奈何还是在软软的叹息?或是对时间无法改变的一种机械性无情而又冷酷的痛恨?他自己就说过:“机械从来就是我个人的仇敌,至于钟表,它们注定要消亡或根本不存在。”

以至于“软表”后来成为了他作品中反复出现的一个创作符号,使后来的艺术批评家给它加上了无限阐释。以后他又创作了一系列“软表”的作品,有(《三角形的钟(1933)《一个高彩鱼眼的染色体启动永恒回忆的和谐分解(1952—1954)日光的形体(19771984)等等。达利用自己的方式和语言在艺术世界里不停地追问,对于时间的制约性和时间还存不存在永恒性?也许,只有时间能够证明时间,艺术能够证明艺术,达利能够证明达利。达利发挥了超现实主义,凸显创意,解放精神,以梦的形式再创造了他的世界;达利的梦就是他存在的世界的具体化。他是幻想的超现实主义者,画中的艺术符号反映出他的内心世界,达利的梦是“醒着的梦”。

二、达利艺术永恒的支点:永远的情人卡拉。

一个偶然的机会,达利结识了他永远的情人——卡拉。认识卡拉是达利一生中非常重大的事件,对达利的影响可谓是深远,她成为了达利的情人、妻子、密友、模特与灵感的源泉,那是在1929年当时的一场聚会上,让达利认识了以为人妻的卡拉。就是这样的一个机会,使两个人一见钟情,感情一发不可收拾。不久,他们就一起私奔了从此,他们形影不离,相互扶持,成为了人生的伴侣,相约终生。

和卡拉在一起之后她几乎成为了达利唯一的模特儿。达利说过:“卡拉,我之所以画你,同时也是用你的血画成的,因此从今以后我决定在署名将我们俩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卡拉·萨尔瓦多·达利。”也说过“画着卡拉,我就崇高。这说明,在达利的艺术世界里,卡拉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对卡拉的爱和信任是绝对的;而描绘卡拉,将卡拉展现在他的艺术世界里也是他偏爱的主题之一;同时卡拉也不断给予他新的灵感和启示。

而达利以卡拉为模特创作的原子的丽达》是他重要作品之一。这幅作品是在原子爆炸后的四年,即1949年,油画,61cm×45.3cm。是达利对于核武器惊人的爆发力和可怕的威慑力受到了震撼,他感到恐惧,对人类社会不安定的焦虑促使他拿起笔创作了这幅名画,它体现了古典和现代的结合,即宗教神话和核科技理论的结合。丽达是希腊神话中斯巴达王迪达蕾斯的美貌妻子,而万能之神宙斯因爱恋丽达而不得不化身为一只天鹅,接近她和她在一起。画面是一望无际的大海,海边有悬崖峭壁但是很平静,整个背景是上中下三个层次,由青蓝黄三色组成,有着梦幻般淡淡的水彩画般的背景,而画面中央是用超写实手法画的达利的妻子卡拉坐在金黄色方形台阶上,她的左手向外展开而右手环抱着着一只美丽的天鹅头部,那只天鹅像是刚刚飞过来,亲呢地向着丽达的头部贴近,而在这幅画的下方,散落或悬空在半空的书和大小不同的柱角,丽达的表情平静而又和蔼中透着优雅,面带着恬恬的微笑,头部向着左部微倾,眼睛平视着无尽的前方,流露出圣母一般的高雅恬淡安宁和给人以安全的神情,她的两个脚似落未落得分别踩在两个柱角上以保持平衡。达利深情地展示了古典而又有性感魅力得女性的美,使人向往而又充满怜惜感,也展示了真实世界女性所具有的多样性充满美感和安全感。其实在这静谧中伴有着动感:似乎飞着的天鹅,下落的角形和水滴,似乎悬空着的脚……时间就静止在这一刻。

达利有着许许多多以卡拉为模特的作品如《卡拉、卡拉的实体》、《卡拉的画像》等等。这些就像他和卡拉的感情一样都成为了永叵,同时达利所绘的卡拉的形象超越了视觉的图像,成为了美的化身。

三、战争时的不安反映在绘画上——西班牙内战的预感。

达利艺术生活的黄金时期,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和战争不安的年代重合在一起,三十年代面对即将全面爆发的西班牙战争,他创作了((西班牙内战的预感这幅巨作(1936年)100cm×99cm.他并没有真正参与战争,但在他的艺术创作中,不可避免地表现了战争的残酷无情和给人以恐惧、压抑的心情。这幅画一改往常淡淡的风景,而是云集着翻滚的乌云,颜色的跳跃中显出了不安的氛围,画面上方是一个扭曲得很丑陋得似乎哭泣着一个女人的脸几乎要冲破画框,那畸形而又巨大的躯体,更恐怖的是将她那乳房撕得像要泄了气的布袋一样,完全没了美的形状,还有那瘦骨嶙岣扭曲的脚,那粗壮结实的手臂,那残酷的双手,那血淋淋地搭在身体上的软状物,就连岩石上都散有血腥的感觉。画中人物形象的变形和扭曲传达了人类遭受毁灭的凄惨状况仿佛就在眼前,人们对战争时代的不安和恐惧,而这不由得叫我们想到不久后西班牙内战得爆发,作者用艺术得力量揭示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和破坏,扭曲和撕裂现实生活的美,而且给人心灵带来的伤害远远超越躯体的折磨。说明了艺术家对战争的厌恶和无声的反抗他是个关心社会和人类和平的艺术家。

艺术作品论文篇(7)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现状

1.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观念落后

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宣传,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在逐渐增强,在逐步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但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存在的长久性而未能引起人们的注意,更多的是作为传统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人们未能发现其存在的巨大价值,而并没有形成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意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分散存在于民间,其中尤其以少数民族地区为多,而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也相对落后,相较而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观念更为落后。而总体上来说,中国国内相对于国外而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都比较弱,典型的如作为中国传统节日的端午节,中国没有保护意识最终却使得他国将我们的传统文化注册为域名,最后中国花去3万美元买回当时韩国仅用几百美元注册的“端午节”。

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不科学

从宏观上来讲,首先,在采取直接保护模式还是间接保护模式上,所谓直接保护模式是指通过立法对其保护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间接保护是指通过惩罚性赔偿等形式对各种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益的行为予以规制,以减少其发生率。我国采取的主要是直接立法模式,即《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可以保证有法可依,但是相关的法律却没有具体的运作规定,欠缺可实施性;其次,在直接保护模式中,又区分为单一保护模式和特别保护模式上,特别保护模式就是在《著作权法》之外重新编纂一部专门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仅仅在《著作权法》第六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采取的是单一立法模式,而在著作权法之外没有相关的特别立法。再次,在公法和私法保护模式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仅依靠私法主要是《著作权法》赋予创作主体民事权利;另一种是通过公法手段如行政制裁手段来制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而我国目前主要是采取的私法手段,公法领域对此种侵权行为欠缺相关规定,而作为私法的《著作权法》中的规定虽然表明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重视加强,但是也仅仅指出当需要相关法律时有一个总纲式的规定,对于解决相关保护问题无具体的措施。

1.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不完善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它的特殊性,其具体制度上应该是与著作权法相区别的,他们之间存在以下冲突:第一,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归属上,《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依据《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延续性,经历多年,期间可能有许多人进行加工改进,使得其创作主体呈现出群体性特征,其创作主体往往是一个民族、种族,这与《著作权法》的权利主体存在区别;第二,客体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或者原创性的作品,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它的群体性特征,所要它一般都不是独创作品,并且其具有的多样性特征也使得其区别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第三,保护期限上,《著作权法》规定的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五十年,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作者的不确定性所以根本不可能确定所谓的有生之年,同时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多代人智慧的结晶,如果保护期限过短则不利于其价值的开发;第四,许可使用制度上,《著作权法》中除了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之外,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一般可以享有处分权,对待许可使用的情形可依权利人意思自治,如果他不同意则不能强制,法律也不会予以干涉。但是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由于许多作品都是出于保护状态,所以它更多的是鼓励人们加以传播利用防止其濒于消灭,其强制性更明显,这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矛盾。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建议

2.1加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

为了提高全民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意识,应该从多方面着手:第一,民间或者政府机构应该注重宣传,增强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价值的认识,从而内在地激励人们对其予以保护;第二,政府机构应该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执行相关活动,深入群众宣传而不仅仅是依靠国家出台法律,因为人民一般会因为抱有“法律离生活很遥远”的态度而不予关注,而政府工作人员却能对人民产生重大切实的影响;第三,政府增加投资,建设特色文化区域,首先从领导层做起,因为在我国不仅仅是普通民众缺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意识,就是领导人也缺乏这方面的思想,从韩国注册“端午节.卢子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探析———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169CN”这一域名就可以看出国家在保护民族文化上面的意识欠缺。

而通过自上而下的宣传影响,发挥领导集体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发挥更好地效果。

2.2协调立法,构建科学模式

为了改变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上存在的缺陷,具体应该做到:第一,在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上,应该肯定并且加强直接保护模式的建设,完善相关立法,同时,我认为应该注重间接保护模式的建设,通过赔偿性措施,增加加大其侵权成本,从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从诸多版权纠纷看,正是因为盗版有利可图,其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获利益,才会产生大量侵权事件,当其违法的机会成本增加获利极大地减少,那作为“经济人”的主体会选择放弃这种违法行为;第二,应该制定一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的特别法规,通过专门立法对其保护予以详细规定克服《著作权法》的粗略的缺点。但是在制定特别法规时又要注意,其基本精神应该和《著作权法》保持一致,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相对于《著作权法》而言是特别法,需要与基本法保持一致;第三,在公法与私法保护模式上,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

公法上,通过行政领域的保护,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违法侵权主体,并对其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私法上,通过《著作权法》以及特别法规明确赋予著作权主体相关权益,从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在发展。

2.3加强建设,完善法律制度

第一,权利主体与归属上,应该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是和《著作权法》有区别的,不能因为它们规定不一致而仅仅采纳《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群体,权利应该归属于创作群体。如果群体无法确定那么可以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管理机关行使,《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中就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提起的诉讼;第二,客体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允许其有口技、曲艺等多样性存在。同时作为客体的作品虽然不是单个主体独立创作的,但是从一个民族、群体而言它仍然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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