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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2-13 09:42:44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篇(1)

[关键词]犯罪学 本科教学改革 项目带动 课程联动 教学互动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65-04

[作者简介]罗钢,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新疆乌鲁木齐830046);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4)

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教学停滞不前,仍以传统教师讲授为主,普遍存在教与学脱节、理论枯燥、形式主义严重等弊端,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都不高,从而造成教学效果不佳。本文从分析教学困境人手,探讨犯罪学教学改革问题,抛砖引玉,意在形成革新氛围,改变犯罪学教学边缘化的现状。

一、教学困境:学科附属性与实证织的难点

(一)犯罪学科的附属性导致教与学的积极性均不足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在我国学界争议较大,其代表性观点有刑事法学分支学科说、社会学分支学科说、刑事科学分支学科说、社会法学说、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等。目前的通说是刑事法学分支学科说,即犯罪学主要是作为法学、刑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而在法学教育的课程结构中,有的院系作为必修课,有的作为专业选修课,有的作为公共选修课,有的甚至都没有开设这门课程。

由于学科形式的附属性,犯罪学被定位为非核心课程,院系的重视程度不够,教师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很多法学院也是在刑法学专业教师过多、刑法课程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往往安排青年教师先上犯罪学,这对于青年教师来说或是权宜之计,或是临危受命,从而形成犯罪学只不过是刑法学“教学过渡”的认知定位,并没有将犯罪学的教学和研究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因而教师也不会费心费力地去做犯罪学的科研和教学工作。

就学生而言,由于犯罪学的附属性导致其既非核心课程又非司法考试课程,而非核心课程意味着在很多院系是考查课,考核的方式可能是开卷考试或是小论文,连形式上的“死记硬背”都不需要,所以对如此容易通过的课程学生当然没有学习的积极性。犯罪学不属于司法考试课程对教学影响更大。有学者指出,“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已经广为社会接受”。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司法考试应成为法学素质教育的风向标@。不争的事实是司法考试已经深深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偏好和积极性,列入司法考试的课程及其比例程度不同都是影响学生学习动力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而犯罪学恰恰成为最不受欢迎的课程,理由很简单,司法考试不考。加上现在的法学专业就业压力很大,而司法考试是法科学生就业的敲门砖,现在又允许大三学生报考司法考试,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学习取向必然会成为压垮这门不具有司法考试资格的犯罪学课程的最后一根稻草。

(二)学科内容的实证性加大了教与学的难度

本科院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设置犯罪学课程,它鲜明的实证属性对授课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况且很多犯罪学教师都是单一的法学学习经历,拥有多学科知识背景并熟练掌握实证研究方法的犯罪学教师很少,即使青年教师有心以犯罪学为志业搞好教学,亦殊为不易。另外,从科研上考虑,犯罪学论文的投入产出比仍然是失衡的,出成果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在现行的以数字管理为主的学术考核制度下作为一个纯粹的犯罪学学者是不容易获取足够的学术成果的,从而导致其在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等方面处于劣势。

即便“现在的犯罪学家只对生产论文的数量有兴趣,自以为设定几个假设,加上一些统计,就可以成为科学研究。对于假设和理论的连结,变项与概念的连结,测量方法的标准化等根本问题,因为又耗时又伤神,所以在研究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而这样的论文质量堪忧,很难得到优秀学术期刊的认可。这可以通过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做一个直观的统计,见表1和表2。

从表1、表2可知,反映的最核心问题就是犯罪学难的问题,这与犯罪学应有的基础学科地位不相吻合。

关于教师动力不足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法学研究》和在《犯罪研究》上待遇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犯罪学不易出研究成果并且质量不高,所以发表的概率低;又因难以发表,犯罪学教师就会用脚投票,另投法学其他领域或是“身在曹营心在汉”,这样研究更加虚化,论文质量难以提高,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没有出色的科研就没有出色的教学,这样的科研情况怎么能期待有好的教学效果?!

就学生而言,犯罪学如果没有实证方法的引入。其实就是很空泛的课程;如果加入统计等数理方法,又觉得不易理解、枯燥乏味,当然没有学习的动力。

二、犯罪学教学改革路径

笔者认为,任何教学改革都要注意改革措施的科学性、通用性,犯罪学教学改革亦不例外。这两点原则性的要求,就是希望犯罪学教学改革必须立足于国情、社情,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将犯罪学教学改革做通盘考虑,使教改措施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让各地院系均能从中受益。

(一)项目带动:犯罪学教学过程实践化

陈兴良教授主张,犯罪学论文应该是做出来的,既需要做学问,也需要做项目,论文应该是做项目、做学问的过程记录和分析。近年来中国犯罪学研究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学问意识不足,做项目的思路和方法缺欠。为此,项目应是犯罪学教学实践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它既能将犯罪学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又能反哺犯罪学的教学。所以,一方面,教师要积极申请犯罪学方面的社科项目,以科研带动教学,如此一来教师对于犯罪能有较为直观的了解,教学也会受益匪浅;另一方面,在教师指导下,要鼓励学生就犯罪学议题申请相关的社会实践项目。目前高校都重视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让学生自主承担项目不但能学以致用,还能激发学习热情。比如,中山大学在2004年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大学生“田野调查基金”。该基金面向全国在校大学生开放,用于资助在校大学生深入社区或弱势群体进行长期的观察研究。很多高校都启动了“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等类似项目,而且基于犯罪学的实证属性在申报上应该颇具优势。此外,还有很多NG0组织、媒体和基金会都设立了很多有关实践与公益性质的项目,这正好和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旨趣相一致。而且,这些基金会项目大都关注弱势群体和西部落后地区,西部地区的法学院系在申请这些项目时有着先天的优势,成功率较高,通过申请项目既弥补了自身在经费等方面的劣势,又获得了宝贵的实践机会。

(二)课程联动:犯罪学教学质量保障规范化

台湾学者蔡德辉曾言,犯罪学的发展趋势是,要运用经验法则的实证及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研究方法来发展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犯罪学既然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跨学科的特点,那就必然需要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支撑,因此犯罪学课程的学习需要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的储备。为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师资短缺的条件下,如果经济学、心理学、统计学、社会学等基础性知识完全由犯罪学教师来讲授肯定是勉为其难。所以,应该发挥高校综合性大学的学科优势,实现课程联动。即,要求学生在学习犯罪学的同时选修其他相关的人文社科课程,并将选修作为犯罪学课程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这也算是对于法科学生选修课的一种制度性的约束,否则,很多学生就会按照是否容易通过的标准来选修课程,而真正对学习法律有直接效用的课程却无人问津。

课程联动不仅要承上,还要形成启下的知识谱系,即,犯罪学通过课程联动使学生获取上游的人文社会科学等基础知识,同时对下游的刑法学、侦查学、监狱学等刑事法学提供一个前提性的知识基础。与其他刑事法学课程联动也是犯罪学学以致用的一个价值体现,“犯罪学的最现实和最大的作为是在对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制度的宏观指导方面”。可以说,犯罪学在法学学科中更能凸显其自身价值和生命力。对学生而言,“有用”的犯罪学能够带来学习上的成就感,且能保持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何在制度中妥当安排需进一步思考。

(三)课堂互动:犯罪学教学手段精细化

1.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有效植入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注重师生互动,通过不断揭露学生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否定学生原有的错误认识,鼓励学生对各种法律问题和现象进行研究和思考,最终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正如学者瑞克・格里克伍指出的那样:“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优点之一就是能够让学生体验到课堂参与的乐趣,学生会为总结出自己的观点而兴奋不已。”实践亦证明,苏格拉底教学法能够让课堂教学气氛变得轻松活跃,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我国犯罪学教学过程中推行此教学法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如何避免冷场而将讨论不断推动下去?从耶鲁法学院的教学实践来看,苏格拉底教学法之所以能够成功,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课前充分的阅读量。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犯罪学教师所容易忽视的。基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布置课后作业的方式来强化课前的预习效果,使学生对将要讨论的议题有个最基本的了解,保证课堂讨论的顺利进行;教师自己也要备有预案,充分应对课堂讨论过程中的一些冷场等极端场景。

另外,一般认为,苏格拉底教学法是适合于小班教学的贵族方法,而在我国,一般都是六七十人的大班教学,若一味采取苏格拉底教学法会出现多数学生照顾不到、场面难以控制等情况,还会影响正常的教学进度。即使在美国,也有些法学教师修改了‘苏格拉底’问答法,取而代之以更柔和的交流方式或完全放弃这种做法,而用一个更直接的演讲形式。当然,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与美国不同,教学中的积弊是传统的讲授方式过多,故而应该在犯罪学课堂中加强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运用,犯罪学以其包容性、价值性、多元性以及与社会生活更为紧密相连等特点,适合于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笔者认为,在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时可以根据人数适当调整,比如人数多时可以以组为单位进行诘问,也可以安排学生代替教师的角色对学生进行提问,形成“学生一学生一老师”的问答方式,这能有效保证全班大多数同学都能参与其中。

2.多媒体视频资源的深度整合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篇(2)

「关键词犯罪学,现状,理论研究

一、新中国犯罪学创建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特别是近20年来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但是,回顾建国近50年的历史,不可否认,我国犯罪学研究是走了一段曲折道路的。新中国成立不久,全国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面对国民党残渣余孽的种种破坏和颠覆活动,开展了“土改”、“镇反”、“肃反”、“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急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这不仅为我国从根本上铲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开辟了道路,也为我国确立刑事司法制度和用劳动改造手段改造罪犯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依据。实践证明,50年代初至中期,我国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也取得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并将许多经验上升为理论,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与犯罪斗争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遗憾的是,这些宝贵经验及其理论认识,在“左”的思想干扰下,又受到苏联对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义的思想影响,所以我国在建国后的30年内没有建立一个对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机构,更没有一所政法院校开设犯罪学课程,人为地阻碍了这一在国际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学科在我国的发展。在十年动乱期间,不仅犯罪学研究被列为禁区,就是法学研究都遭到了完全否定。这段历史背景,归纳起来说,正是由于,(1)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一向是偏重于现行法的解释或论证,对于现行法之外的学科研讨,不甚热烈,甚至是忽视的。(2)法律虚无主义的作祟。(3)林彪、“四人帮”较长时间的干扰和破坏,法学领域禁区之多难以想象,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处于落后、停滞状态,作为法律科学之一的犯罪学更是多年无人问津。这是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犯罪学研究一直处于落后停滞状态的重要历史原因,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粉碎“四人帮”之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经过拨乱反正,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学领域空前活跃与兴旺发达,犯罪学、特别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开始从各自为战发展为各方面的结合,再发展为全国性的结合,很快建立了一支可观的理论队伍,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研究,犯罪原因与预防犯罪的研究也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开始于80年代初,它首先是从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的。青少年犯罪在这个时期之所以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是因为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其犯罪率急剧上升,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为此,1979年,党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其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学者和政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生物学以及其他现代科学知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及其他犯罪问题的历史、现状、特点、趋势、原因及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出版和发表了大批犯罪学论著、调查报告等,也涌现出一大批研究犯罪学的学者、专家。

1983年,中央进一步作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战略决策,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包括打击、预防、改造在内的综合治理。1985年,党中央又发出第20号文件,强调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党,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力量,从各个方面做大量工作,作长期不懈的努力。实践证明,党中央的决策和措施是符合我国国情、顺乎民意的,为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运筹长治之计,作出久安之策提供了新经验,更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犯罪学就是在十三届三中全会之后,迎来法学发展春天的基础上创立和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

我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大约是在80年代初逐步形成的。当时,主要是借鉴或者说是初创。进入90年代,我国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进入了大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产生了许多有影响的犯罪学著作。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促进了我国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使我国在对犯罪学研究的对象,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的内涵,犯罪原因的概念以及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等问题的理论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此外,我国犯罪学理论还对各种具体犯罪类型:如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法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重新犯罪、累犯,计算机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新中国犯罪学的建立,与其它国家相比,起步晚,时间短,但是其研究成果却异常显著。这主要是因为: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一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研究社会犯罪问题;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犯罪学理论和方法;三是把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四是批判地吸收国外犯罪学研究的有益成果,丰富了我国的犯罪学理论。因此,我国犯罪学研究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获得了迅速发展。其具体表现大致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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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在全国范围已有一大批专门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教授、学者和专家,以及从事司法实际工作的研究人员。这是犯罪学研究的骨干力量。他们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和专业知识,其中有很多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共同研究犯罪问题,这是我国犯罪学研究队伍的一个显著特点。现在一批年轻的犯罪学理论研究工作者正在成长,我们的理论研究队伍不断壮大。

2.建立了相应的机构。首先是成立了许多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团体及研究机构。最早建立起来的学术团体是于1982年成立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其后,许多省市和自治区也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宣告成立,它标志着在我国犯罪学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取得了社会的共识,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上海成立了以华东地区为主的中国犯罪学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在贵州成立了以西南地区为主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在乌鲁木齐成立了以西北地区为主的边陲地区犯罪对策专业委员会,在武汉成立了以华中地区为主的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在河北成立了以冀东监狱为主的罪犯矫正专业委员会和以北京地区为主的罪犯矫治心理专业委员会等6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几个专业委员会正在筹建之中。有的省还成立了犯罪研究学会、犯罪社会学会以及犯罪心理学会等等专业委员会。同时,在一些政法部门建立了犯罪问题研究的专门机构,如司法部的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公安部的公共安全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以及山东省劳改局都成立了犯罪研究所等等。除此以外,在一些政法院校建立了犯罪学系和犯罪研究所。如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犯罪学与监狱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许多政法院校成立了犯罪学教研室。

3.各政法院校普遍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和组织了犯罪学讲座。

4.一些政法院校开始招收研究生,培养犯罪学教学与研究的专门人才。如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已有40多名,并从1991年起招收了犯罪学博士研究生。

5.创办了各种有关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刊物。如《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与法》、《犯罪与改造研究》、《犯罪与对策》等。同时,各类法学、社会学及各种社会科学杂志,也开辟了犯罪问题研究专栏。

6.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犯罪学专著和论文。其中有《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青少年法学》、《青少年法学概论》、《青少年法学新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对策》,以及多种版本的《犯罪学》和《比较犯罪学》,还出版了《犯罪学通论》、《犯罪学教程》、《论证犯罪学》、《犯罪社会学》、《被害者学》、《刑事被害人学》、《犯罪被害人学》等等专著数十本,研究论文数千篇。

7.翻译出版了一些犯罪学专著和大批研究论文,介绍了国外犯罪学研究状况。

8.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几年来,我国犯罪学界与国外犯罪学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我国学者多次出国考察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例如,1995年派出9人代表团参加了在美国波士顿召开的刑事与司法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应大会主席团的邀请,我国学者向2000多位来自60多个国家的专家学者介绍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状况和基本理论观点,博得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增强了同各国犯罪学界的相互了解。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与国外犯罪学界的专家学者还进行了重大课题的合作研究。

三、21世纪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21世纪,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关键时期,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将会成为深化改革开放的消极因素和破坏力量。加强犯罪学理论研究,将会为更有效地治理各种犯罪活动提供科学依据。目前,重大刑事犯罪,诸如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团伙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等都出现了新特点,并有进一步严重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团伙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犯罪的突出问题,如果不加强犯罪学理论研究,采取坚决的打击和预防措施,有组织犯罪将会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危害后果。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各种犯罪还将发生新的变化,出现新的特点,也还会出现新的犯罪形式。这就为犯罪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许多更深的研究课题。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之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这既是我们研究的宗旨,也是今后犯罪学研究的方向。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篇(3)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原因;预防

进入工业化发展阶段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和严重,并一度与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并称为人类社会的“公害”。自2000年以来,我国各级法院裁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研究青少年的犯罪动机,以便更好的制定预防措施,减少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还青少年一片净土。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突发性

青少年在犯罪之前往往很少考虑后果与详细的过程,通常是跟着自己的感觉,或者只是单纯的出于某种目的,又或者是感情用事,这就造成了在犯罪的时候他们并未意识到是在犯罪。

(二)低龄化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三)复发性

再犯比例高、有前科,构成累犯的人员占很大比例。青少年在以此犯罪成功之后,往往会有侥幸心理,从而再次甚至多次作案。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模仿心理

青少年好奇心理,喜欢模仿,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善与恶的选择,而恶的事物往往是披着美丽外表的,而青少年由于涉世不深,辩别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很容易激发起他们的神秘感,激起想尝试的愿望。一旦受到不良影视作品、网络、暴力行为或犯罪分子的唆使与诱惑,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逆反心理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多变期,渴望成长,渴望独立,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当自己的意识受到学校、家庭的反对时就会发展为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在遭到家庭、学校或社会不公正对待时,不但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不足,反而迁怒社会,仇视比自己强的同学,仇视自己认为看不惯的人。

(三)意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有的青少年模仿一些黑帮影片中的帮派结成团伙,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狭隘的认为所谓哥们兄弟的利益最大,完全可以不顾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四)报复心理: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当与他人产生矛盾认为自己吃亏时,十分容易受情绪的影响失去控制,不计后果的进行报复,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长也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提高自身素质,用良好的道德和高尚的情操去感染子女,并且身体力行,为子女起好的表率作用。父母要营造良好温馨的家庭气氛,使孩子在健康幸福的氛围中成长,同时也要更新教育观,与孩子成为良师益友,让孩子敢说真话、错话,使家长知道他们的所思、所想,便于有针对性的及时进行引导,同时也要敢于承认错误,学会向孩子道歉,使未成年人感到自己在家庭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受到大人的尊敬,心理得到满足。另外家长要有“换位思想”,经常站在孩子的角度看问题,想问题,这样的教育方式也必然会对孩子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以后孩子也必然会懂得凡事多为他人着想。

(二)社会预防

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应该是一个全社会都应该参与的大型课题,不仅仅是家庭及学校的任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青少年中受到不良的媒体内容、网络资源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越来越多。我们要共内努力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3、立足社区,群防群治。

(三)学校预防

学校应加大对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力度。学校作为教育的载体,在开设文化课的同时不能忽略了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孩子的心理问题应该受到广泛的关注。“教师应当是心理医生”是现代教育对教师角色的新要求。现代教育的发展要求教师不仅仅是人类文化的传递者,也是青少年学生心灵的塑造者,是他们心理健康的维护者。

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都应该开设相应的心理课程,并且加大课程量。引导青少年走进心理学,深入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因不适应内外环境而产生的各种心理问题,及时调控自己,恢复内心的平衡,提高自己应对各种人生难题的能力;另外,鼓励青少年在面对烦恼时多进入心理咨询室,和心理老师们谈谈自己的烦恼,及时的排忧,以免情况恶化。

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也要开展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现在的青少年,普遍的对法律不够了解,学校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主体,应当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让青少年知法懂法,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结论

没有健康发展的青少年,国家就没有未来。对于这一特殊年龄阶段的犯罪的增多,无疑敲响了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警钟!犯罪学者、社会学家,教育家、教师、政府官员们都把青少年犯罪问题当成是头等大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相信随着工作力度的加大及其他一些社会学科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的渗入,青少年犯罪预防领域将会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参考文献:

[1]张兆利.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顾军. 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M].法律出版社. 2010.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篇(4)

    本课题采取了自编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在江苏、河北、广东、吉林、北京5省市9个监狱做了调查,收回罪犯回答的有效调查问卷共1 223份(其中男犯870人,女犯353人);收回监狱警察回答的有效调查问卷共346份(其中男警察211人,女警察135人)。①笔者用SPSS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做了详细、科学的统计分析,包括频数分析、差异显着性检验。本课题自编问卷的可信度或符合实际情况可以用数据证明,从表1的数据看出,罪犯选择A、B两项之和的是92.9%,监狱警察选择A、B两项之和的是87.2%。这足以证明本课题的自编问卷是被所调查对象认可的,而且,所有有效问卷的回答都是认真的,所以,本课题的调查数据是真实、可信的。

    本课题同样的问卷对罪犯和监狱警察都做了调查,罪犯的回答是无记名的自评,虽然有些罪犯可能有掩饰性,但总体上有一定的可信性。监狱警察是评价罪犯的法律意识,即他评。监狱警察无法对每一个被调查的罪犯内心都了解,所以,应该没有罪犯自评的准确率高。但监狱警察是根据自己改造罪犯的工作经验来回答问题的,有一定的概括性,也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罪犯整体的法律意识现状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有时也称“法律观念”或“法制心理态度”。[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体系和社会态度的总称。包括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心理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前者具有较完整、系统的理论化形态;后者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和自发形成的感觉、情绪、愿望、意向等社会心理形态。[2]罪犯法律意识是基于主体的特殊性而存在的一种群体法律意识。

    分析罪犯的法律意识,要依据法学理论工作者从一般角度对法律意识结构的划分。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诸多相互关联的要素,这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就是法律意识的结构。刘旺洪先生从纵横两个角度分析了法律意识结构。法律意识的横向结构是指从人类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上把法律意识分为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法律信仰等六个方面。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分析,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从纵深结构上看,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3]此外,还有法律意识的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法律意识三要素说是比较普遍的划分,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的心理过程是认知、情感、意志三者相互统一的过程,而相应地认为法律意识也是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行为三要素组成。有的学者将其分为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三要素。[4]

    笔者借鉴上述关于法律意识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划分的观点,再结合罪犯的实际情况来思考罪犯法律意识的结构,最终把罪犯法律意识的结构确定为法律认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信仰。

    (一)罪犯的法律认识

    从理论上说,法律认识是人们在个人经验与前人知识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律现象的感知和认识,是对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事件、行为、状态、性质及其因果关系的反映和判断。法律认识包括法律知识和法律评价。

    笔者认为,罪犯的法律认识应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感性的法律认知阶段。这属于法律认知的低级阶段,即罪犯个体对法律现象的零星、分散、粗略、直观、肤浅、模糊的认知阶段,直接与他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社会生活相联系,例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泛化的法律生活常识,是在生活中耳濡目染得知,不是系统学习所得,没有准确的法律知识。第二层次是具体的法律知识,这有别于法学理论上法律意识横向结构中关于法律知识的抽象概念,而是指罪犯懂得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第三层次是法律观念,指罪犯在对法律知识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意向和法律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心理定势。第四层次是法律评价,即罪犯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对于与法有关的事物所作的主观判断。

    1.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认识状况

    从表2和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多数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认识处于无知和肤浅的阶段,由于法律认识薄弱而导致犯罪。

    2.罪犯服刑后的法律认识状况

    ——半数以上罪犯入狱后刑法知识水平和对刑法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但也有近半数的罪犯不懂刑法,其他法律知识懂得较少。

    (1)罪犯的回答。其一,大多数罪犯懂得了与自己犯罪关系最密切的刑法知识及其重要性。表4第4题的A项有60.6%的罪犯通过学习刑法明白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具体条款;第5题通过案例看出有55.3%的罪犯懂得刑法的具体条款。第6题B选项有50%的罪犯懂得刑法知识;第7题更进一步证明了有近75%的罪犯认为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其二,不可忽视,仍有44.7%的罪犯不懂刑法,这从第5题的B、C选项之和可以看出。

    (2)监狱警察的回答。其一,监狱警察认为大多数罪犯还不太清楚与自己犯罪关系最密切的刑法的具体条款,表4第4题的B选项有67%的监狱警察认为多数罪犯“知道犯罪了,不知道触犯了哪条”,这与罪犯的选择不同。其二,多数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及其重要性。第5题通过案例看出,有52%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的具体条款。第6题B选项有近55%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知识,此项高于罪犯的比例;第7题更进一步证明了有近85.6%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知道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当然也不可忽视,第5题中有47.5%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不懂刑法。

    (二)罪犯的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所持的一种态度体验,它可以表现为对法的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寄托,也可以表现为对法的漠不关心、厌恶、怀疑、疏远、鄙视等情感,还可以表现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自责、羞愧、内疚或悔恨。

    1.从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情感

    (1)无任何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极少,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A项占4.08%可以看出。(2)绝大多数罪犯都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B至H七个选项之和占95.9%可以看出,当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法律后,绝大多数罪犯都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其中E至H选项有11.75%的罪犯有复合性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3)有内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半数以上,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D选项“内疚或悔恨”占近51%看出,内疚或悔恨的情感是最深刻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

    2.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情感的评价

    (1)监狱警察认为无任何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比例高于罪犯的自评。与罪犯不同的是,表5的A选项有22.8%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后却无任何情感,此项比例比罪犯高出18.72%。

    (2)监狱警察认为大多数罪犯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但低于罪犯的自评。从表5监狱警察回答的B至H七个选项之和可以看出,有77.2%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总体上与罪犯是一致的,但比罪犯自评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总和低18.7%。

    (3)监狱警察认为有内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57%,此项比例比罪犯高出6.34%。但由于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无任何情感”的比例高于罪犯,认为罪犯有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总和比例又低于罪犯,所以,即使监狱警察认为罪犯“内疚或悔恨的法律情感”比例高于罪犯,总体比例还是低于罪犯的自评。

    从罪犯与监狱警察回答的数据上可以看出,罪犯普遍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对于他们认罪伏法很重要,但是同时也会有不利一面,即如果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太重,会使他们心理压力过大,失去重新做人的勇气,这与其他研究者发现罪犯角色意识过重而导致其心理上“永远也走不出高墙了”[5]的观点是一致的,这不利于罪犯重新适应社会。

    (三)罪犯的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是指个体在法律认识的基础上为实现预定的法律行为有目的自觉地克服主客观困难的心理过程。法律意志是主体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畏强暴、不被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罪犯的法律意志是决定他们是否犯罪或重新犯罪及适应社会的重要心理品质,影响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是罪犯能否守法的心理柱石。

    1.从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意志

    ——多数坚强、少数动摇、极少数薄弱

    (1)多数罪犯形成了法律意志,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A选项分别占75.6%、51.9%、82.5%可以看出。(2)少数罪犯法律意志处于动摇状态,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B选项分别是18.7%、35%、15.2%可以看出。(3)极少数罪犯法律意志薄弱,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C选项分别是5.7%、13.1%、2.3%可以看出。

    其中第10题不仅是法律意志问题,还涉及友谊观和道德品质问题,所以,此题的A选项比例低于另外两个题,而B和C选项高于另外两个题。就是因为罪犯感到法律和友谊、道德发生冲突时较难抉择。

    2.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意志的评价

    ——少数坚强或薄弱、多数动摇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篇(5)

一、大学生犯罪的成因

1.社会原因。首先是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新旧体制的交替,东西文化的碰撞,使得传统文化中长期积淀下来的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这种变化深刻地影响着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大学生的价值观呈现明显的自我化、个人化倾向,从而使自我意识,主体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当这种张扬超越极限后,将会导致大学生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有些大学生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不能正确对人们收入差距拉大现象和城市生活高消费现象。错误地以金钱的多少作为惟一的价值尺度来衡量人生价值。对物质占有欲的过分追求,诱发一部分大学生进行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活动;其次,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在有些图书杂志、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都包含一些暴力、的内容。这些不健康的内容,使一些意志力差的学生沉迷其中而不能自拔,对产生犯罪意念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另外高校教育收费方式的重大变化,给有的学生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为了“弥补”经济上的困难,个别学生就以犯罪活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2.家庭原因。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结构和家庭教育对子女成长影响极大。一些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家庭结构和家庭教育有着直接的联系。从家庭结构看,不少犯罪学生家庭结构不稳定,存在父亡、母死、离婚、再婚等问题。这类不稳定的家庭缺少父爱的威严和母爱的细腻,常常会给孩子造成严重的情感创伤,容易形成孤僻、冷漠、暴戾的个性。当他们自尊和尊严受到伤害时,便会报复他人和社会,诱发暴力犯罪。从家庭教育看,有的父母过分溺爱子女,放纵和袒护不良行为,造成了子女任性、自私的不良习性。有的父母忙于自己的事业,没有时间和精力教育孩子,只重视经济支持,忽视了思想道德教育,容易使子女形成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也有的父母因文化水平较低原因,对子女的教育方法粗暴、简单,缺乏情感交流和说服引导,容易使子女形成叛逆的性格,这些有人格缺陷的学生进入大学后,在相对自由的生活环境中很容易放任自流,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原因。首先,高校的人文教育不够。我国高等教育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重自然科学轻人文科学,重书本轻实践的现象,导致部分大学生道德水平低下,人文精神匮乏,法制和纪律观念淡漠,从而走向犯罪道路;其次,学校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由于部分高校纪律不严密,管理紊乱,各部门不履行职能,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不认真,缺乏对学生的关心和了解,以至于学生的夜不归宿,迟到旷课等不良行为任其发展,未能有效地控制。对个别学生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也未能及时地给予处罚,最终使校规校纪丧失威严,从而使少数学生有恃无恐,逐渐滑向犯罪边缘;再次,校园文化建设落后。部分高校文化生活单一、枯燥,不能满足大学生精神文化需要,导致个别学生走向社会寻求精神满足。受到社会不良影响后,逐步走向犯罪道路。

4.心理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大学生群体中心理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呈现增多的趋势。据全国各地对大学生心理健康调查的数据显示,大学生中有15%-20%的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主要有学习、生活上的不适应引起的焦虑惶惑,人际关系不良引起的苦闷忧郁,消费攀比导致的心理失衡,性和恋爱产生的心理困扰,竞争压力带来的紧张压抑等不健康心理。心理学研究表明,人都有自我表现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当这种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必然要通过其他形式发泄出来,以求心理平衡和欲望的满足。所以,在特定的外部条件作用下,这些不健康心理会恶性膨胀,容易导致各种犯罪行为的发生。马加爵杀人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5.法律素质原因。在校大学生虽然都学过法律基础知识,但学生学习法律的态度并不认真,逃课、缺课、课上看课外书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导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并缺乏相应的法律理性思维能力。一方面,由于他们对法律基本知识缺乏了解,往往在无知当中走向犯罪。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缺乏法律理性思维能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能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是愚昧的方式来解决,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二、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对策

1.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根本途径

大学生犯罪问题,究其原因大都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深层次的思想道德因素所致的。绝大多数大学生在犯罪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思想道德的缺陷,包括道德规范的无知、藐视、沦丧和对社会变革中暂时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的迷惑、急躁、冲动、怨恨的思想情绪。因此,高校应从多渠道、多角度、多方位地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首先,学校要充分发挥“两课”在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及时对学生进行深层次的思想道德教育,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学生思想复杂性的需要,增强大学生的马列主义理论修养,形成使其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其次,班主任、辅导员应结合大学生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把各项学生管理工作抓实、抓细。对他们思想道德状况要全面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寻找对策,力求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2.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关键因素

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和情操的培养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部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重身体、轻心理的错误倾向。孩子在这种倾向的影响下,容易放松品德修养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家长在孩子步入大学后,仍然要高度重视子女的家庭教育。首先,家长要及时与班主任和辅导员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孩子在大学里的表现和思想动态,对孩子的违法违纪行为,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他们改正错误,促进健康成长;其次,家长要帮助孩子树立起科学的、适度的消费观念。家长不要迁就孩子的一切物质要求;更不能不顾自身的经济条件与人攀比,要坚决反对孩子的铺张浪费行为,要学会拒绝一切不正当要求。再次,家长要创造一个团结健康的家庭氛围。父母一定要努力协调家庭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家庭结构的完整。同时父母也要规范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为孩子效仿的榜样。

3.加强学校的管理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重要因素

大学生生活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里度过,学校的管理和校园文化对大学生的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首先,学校要健全制度,改进作风,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随着高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办学形式多样化,招生规模扩大化,学校应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宗旨,切实加强学生的管理。一方面,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各种行为。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促使学生及时悬崖勒马、防止其走向犯罪,另一方面,管理人员要改正作风,注意深入学生实际,切实解决学生的各种困难,及时处理各种矛盾,防止问题多杂化和矛盾激化;其次,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通过校报、期刊、校广播电台等校园媒体,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和正确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充实学生的课余生活,减少因社会诱惑而发生的犯罪行为。

4.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基础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竞争日益剧烈的时代,社会对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因此,高校要重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制止部分大学生因心理问题诱发犯罪活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大学生心理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心理调整能力。通过心理卫生课或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指导学生对焦虑、抑郁、易怒、冷漠等不良情绪学会用理智来控制,懂得用不同的方法来疏导不良情绪,增强挫折承受力,提高心理障碍防御能力;其次,建立心理咨询机构,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当前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严峻化的形势下,高校应当建立大学生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针对不同性质的心理问题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对于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及时采取相应层次的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另外,学校还要建立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以便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有一个动态的,全面的了解和跟踪服务。总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应采取普遍教育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学生克服各种不健康心理,防止个别学生走向犯罪道路。

5.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根本保证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篇(6)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肃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运动;同时在政法工作中加强了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在建国初期的历史背景之下,由于阶级斗争和犯罪形势紧密联系,加强刑事法学的学科建设就成为当务之急,犯罪研究也就应运而生。当时的研究者结合我国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经验,进行了针对犯罪现象、犯罪特点与犯罪原因方面的讨论,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为有效的经验加以科学的概括总结,上升为理论。但是,当时犯罪学并没有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有关的研究被包含在不同的学科之中:如,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被归入刑法学之中,犯罪的主观原因与特殊预防归在监狱法学之中,而犯罪的社会预防则被包括在刑事侦查学之中。但是这些研究很不系统。从50年代中期以来,在“左”的思想指导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之下,再加上受到前苏联对犯罪学、社会学等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义的影响,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以消灭犯罪这一现象,就使得犯罪学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随后,随着极左思潮的横行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同其他法律学科一样,不仅没有发展、前进,反而停滞、倒退。建国30年之内,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犯罪研究机构,也没有开设犯罪学课程,使得这一在国际上有100多年历史、 在旧中国已有一定发展的学科,在新中国竟无一席之地。

(一)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犯罪现象日趋严重, 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局面,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了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报告》,并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部门,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力争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与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这样,一大批有志于中国犯罪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在党中央的号召下,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具体情况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生理学等学科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其他犯罪问题的现状、原因、特点、趋势与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以此为契机,中国的犯罪学研究逐步开展起来,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可以说,新中国犯罪学是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随着大量犯罪学术专著的出版,大量调查报告、论文的发表以及一大批研究犯罪学的专家和学者的涌现,新中国犯罪学学科体系逐步健全,理论日益丰富,成就日益突出。短短十多年间,中国犯罪学走过了创立到发展的阶段,正逐步走向成熟。除了犯罪学以外,还建立了青少年法学、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比较犯罪学以及被害人学等新的学科。各政法院系开设了犯罪学方面的课程,培养了一批中国的犯罪学方向的硕士、博士,为我国犯罪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新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及成就

符合中国国情的、真实反映中国现代社会犯罪原因、犯罪现状与犯罪特点,并提出适用于中国实际情况的犯罪对策的新中国犯罪学,尽管同其他国家的犯罪学相比,起步晚,时间短,但是其发展却非常迅速,短短十余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了许多全国性的学术团体及研究机构,创办了有关刊物。

最早建立的全国性犯罪学研究方面的学术团体-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于1982年6月,原名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1991 年改为现名。该学会的分支机构有:青少年法律保护专业委员会、少年司法制度专业委员会、学生越轨预防研究专业委员会、青工越轨预防研究专业委员会、犯罪对策研究专业委员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青少年犯罪社会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犯罪类型研究专业委员会、农村青少年犯罪研究专业委员会、犯罪比较研究专业委员会、港澳台犯罪问题研究专业委员会、重新犯罪控制研究专业委员会等。自该学会成立以来,召开了一系列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学术会议,并组织力量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展了大规律的调查,承担了一系列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组织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此外,该学会还负责主办《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于1992年。该学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如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边疆地区犯罪对策专业委员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犯罪矫正专业委员会、犯罪与矫治心理学专业委员等,另外还有几个专业委员会正在筹建之中。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把80年代以来涌现出来的中青年犯罪学者吸收到学会中来,目前已拥有近2000名会员。它汇集了全国犯罪学研究的精英,培养了犯罪学研究人才,壮大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队伍。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共召开了六次全国性学术讨论会:第一届学术研讨会于1992年在北京召开,选举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组成人员,讨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类型、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控制与预防犯罪以及改造教育罪犯等问题。1993年在浙江温州召开了题为:“市场经济与犯罪控制”的第二届学术研讨会,专门讨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犯罪现象产生的规律、经济与犯罪的关系、犯罪原因以及预防犯罪、犯罪的具体对策等问题。1994年在江苏镇江召开了第三届学术讨论会,题目仍然是:“市场经济与犯罪控制”,着重讨论了市场经济与犯罪、提高经济效益与犯罪的关系、犯罪原因体系及其内容、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农民犯罪、有组织犯罪、社区构态与犯罪控制、流动人口的犯罪控制、社会转型期的犯罪被害和控制与预防犯罪等十个问题。1995年在河南南阳召开的第四届学术研讨会,以暴力犯罪问题为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内容涉及犯罪现状、暴力犯罪概念、暴力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以及从被害人角度分析暴力犯罪原因等。1996年在河北南戴河召开了第五届学术研讨会暨罪犯改造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主要讨论了暴力罪犯的矫治和金融欺诈犯罪的治理对策两个基本问题。1997年5 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六届学术研讨会。针对有组织犯罪和其他犯罪,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加强同有组织犯罪及其他犯罪作斗争的建议。在这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了第二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和新一届学会领导集体。除了开展国内的学术研究活动外,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还加强同国外的学术交流,1993年,参加了在匈牙利召开的第11届世界犯罪学大会;1995年参加了美国犯罪学会第47届年会-美国国内与国际犯罪及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

其他的学术研究团体及研究机构,包括中国监狱学会(1985年成立,原名为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1991年更名为中国劳改学会,1996年改用现名)、中国警察学会(1992年成立)等。一些政法部门成立了犯罪问题研究的专门机构,如司法部的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安部的公共安全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以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都成立了犯罪研究所等等。另外,在一些政法院校建立了犯罪学研究机构,如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等。许多政法院校还成立了犯罪学教研室和犯罪学系,例如,北京大学法律系犯罪学教研室、公安大学犯罪学教研室、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等。

有关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刊物,如《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青少年与法》、《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取得一定影响。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与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办的《政法学刊》已于1997年出版。同时,各类法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类别的社会科学杂志,也开辟了犯罪问题研究专栏,刊登了大量关于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的文章。

2.出版了大量的学术著作,发表了大批的研究论文

近二十年来,中国犯罪学成就的体现之一就是涌现出了大量的学术著作和论文,其中有多种版本的《犯罪学》、《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专著,有专门论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青少年立法与司法、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预防及各种类型犯罪的规律、特点与对策的论著和论文。据粗略统计,自1980年以来,全国出版、印发的犯罪学方面的专著、文集、调查报告等计200余种,论文2000余篇,译著50 余部,总字数达9000余万。(注:参见阴宝家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P12)

在大量的专著中,以下几部较具代表性:

1)《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王仲方主编, 群众出版社1989年5月版)。本书共分四编30章, 第一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论、第二编违法与犯罪的原因论、第三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第四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立法。全书包括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体制、信息系统,违法犯罪的现象与原因,各种具体防范对策以及立法方面的内容。附录有全国人口分类统计、公安司法机关的各类案件统计资料等。本书理论联系实际,对中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论述,对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犯罪学通论》(康树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这部书既是一部学术专著、又是一部教材。其内容包括导论、犯罪现象论、犯罪类型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防治论五篇四十五章,不仅阐述了犯罪学的概念、对象、沿革、类型、特点等内容,而且重点揭示了犯罪的原因、犯罪的预防、犯罪防治决策和综合治理等问题。全书理论与实际并重,理论性强,应用价值高,现已成为许多法律院系的教科书。

3)《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俞雷主编, 公安大学1993年9月版)该书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项目。 全书共分导论、第一、二、三、四部分和附录。分别论述了我国犯罪的现状与特点、规律,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成因,我国现阶段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我国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本对策等问题。附录则包括了课题研究报告提要、国际犯罪统计资料等内容。本书调查资料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对中国现阶段犯罪状况、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介绍;并从理论上对犯罪成因问题、犯罪治理对策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4)《比较犯罪学》(康树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全书共分23章,既研究了各国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又比较了各国犯罪现状、犯罪人与犯罪类型,着重进行了经济犯罪、法人犯罪、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九个犯罪类型的比较研究;同时,对犯罪原因、犯罪预测、犯罪预防、处罚罪犯、罪犯教育与罪犯改造进行了专门研究。最后介绍了与犯罪学研究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该书理论性和资料性较强,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犯罪学大辞书》(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 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该书共360万字,分为22个部分,近6000个辞条。 囊括了古今中外所有犯罪学的思想、历史、重大事件、主要理论与学术观点等。它覆盖面广,辞条内容齐全,阐述全面系统,具有犯罪学研究集大成性的特点,对于开展犯罪学研究,推动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该书1996年获全国优秀图书奖,同年获西北七省特别优秀图书奖。

此外,冯树梁主编的《中国预防犯罪方略》、王牧主编的《犯罪学》、阴家宝主编的《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周密主编的《犯罪学教程》、郭建安主编的《犯罪被害人学》,等等,都为推进中国犯罪学研究起了重要作用。

3.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犯罪学教育取得重要进展

如前所述,仅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正式会员已有近2000人,成立了若干专业委员会。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一大批专门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教授、学者和专家,以及从事司法实际工作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这些都是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骨干力量。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和专业知识,其中有很多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共同研究犯罪问题,一起促进中国犯罪学研究的进步,丰富了中国犯罪学的理论和实践。现在,一批年轻的犯罪学理论研究者正在成长,犯罪学研究队伍正在不断地壮大。

在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者中,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康树华应被重点提及。康树华,1926年12月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1948年在东北科学院教育学习,194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工作,1953年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1954年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至今。康教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起草委员会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资询委员、司法部劳教立法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犯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40多年来,他著译和主编的著作达30多部,发言论文、译文600余篇,多项科研成果获国家和省部奖。1992年, 他发起成立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并当选为会长,1997年又连任会长。他长期致力于犯罪学的研究,推动了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尤其是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

80年代初,在我国犯罪形势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几乎与犯罪学研究起步的同时,犯罪学教育也取得了进展,一些法律院系很快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到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之时,不仅几所重点法学院校和公安院校先后把犯罪学作为必修课,而且其他一些院校也相继开设了犯罪学课程。现在,犯罪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些政法院系招收了犯罪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律系1991年开始招收犯罪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这些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为我国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和预防治理犯罪工作积蓄了大批的后备力量。

4.理论研究不断深化,许多问题基本形成共识

犯罪学研究涉及面广,涉及的学科较多,而且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纷繁复杂,对此,犯罪学研究者如何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从而深化犯罪学研究的理论,找到稳妥有效的犯罪对策,是学者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新中国犯罪学的重要成就之一,就是理论研究不断深化,许多犯罪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基本上形成共识。同国外犯罪学,派林立、各种学说纷繁复杂相比,中国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就逐步完善了犯罪学的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可以说在尊重和鼓励各位研究者创造性研究的同时,至少在以下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①关于犯罪学的价值:

学者们认为,犯罪学的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a.认识犯罪。学者们认为,犯罪是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有害现象,在犯罪学产生之前,人们没能真正认识犯罪的原因与规律,犯罪学的产生,使人类同犯罪的斗争从经验上升到理论,从而使人们能正确地认识犯罪,并卓有成效地与之斗争。

b.引导决策。政府决策当否与社会治安状况密切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讲,无业人员犯罪、流动人口犯罪、青少年犯罪、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等现象,与就业政策、工资政策、教育政策及刑事政策中的某些失误具有一定的联系。学者们认为,犯罪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于政府的科学决策具有指导与引导作用。

c.完善立法。深入地研究犯罪原因问题(尤其是个体犯罪原因),对于制订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刑罚体系与措施,有重要意义。而完善刑罚,恰恰是完善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样,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国家其他立法也具有建议、指导及修改完善作用。

d.指导司法。学者们认为,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等司法机关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帮助公安、检察机关正确分析案情,及时侦破案件;帮助审判机关认识罪犯的责任,正确定罪量刑;帮助监狱制定有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e.防卫社会。学者们认为,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发展,减少犯罪的危害,可以提高监管改造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从而可以防卫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②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围

如前所述,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国外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而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犯罪学应该是广义的犯罪学,它的研究范围应该包括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对策三个方面。研究者们认为,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现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制定出合理而有效的犯罪治理对策。通过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揭露出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与矛盾的存在,导致了绝大多数犯罪的发生。因此,只有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一起动手,才能解决这些产生犯罪的社会问题,更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发生及其带来的危害,达到治理犯罪的目的。

③关于犯罪学的体系。

体系,从哲学上讲是由若干相关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犯罪学的体系问题,国外100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而我国则在10余年间就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一般认为,犯罪学的体系分为犯罪学学科体系和犯罪学专著教材体系。犯罪学学科体系大体可分为:a.犯罪学基础理论,b.犯罪统计学,c.犯罪生物学,d.犯罪心理学,e.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等。犯罪学专著教材体系,一般认为是“四论”,即绪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对策论。有些专著教材则将上述“四论”作为总论,另增加对具体类罪的分析作为分论。

④关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篇(7)

建设有特色的侦查学课程体系是摆在公安院校侦查学教学体制改革的一项巨大任务,也是公安院校探索课程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教育体制的一项紧迫工作。将课程体系的模块化设置引入侦查学课程体系改革,不仅能够深化公安高等教育体制的教学改革,解决目前侦查学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能够培养出适应公安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个性化的侦查专门人才。

一、现有侦查学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课程交叉,内容重复。课程体系是由多门课程所组成的系统。就目前侦查学课程设置来看,课程交叉,教学内容重复的现象比较严重。

1.课程设置彼此出现交叉重叠。侦查学一些课程内容其实已经被其他不同名的课程内容分解或合并。有的学校开设的侦查学课程内容既包括侦查学基本理论的内容,又有侦查措施的内容,还有各类案件侦查的内容,并且在后续的侦查学课程教学中又出现以相关内容命名的课程。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课程内容之间的重复和交叉,造成不必要的教学资源浪费。

2.课程内容过于强调完整性。侦查学每门主干课程都过多强调各自内容的完整性。[1]所以在内容编排或教学内容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开疆扩土的现象。虽然做学问不应当抱守着自己的饭碗,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唯一领域①,但是在某一课程内容的设置和划分上过分强调完整性和全面性,反而不利于整个课程体系的统一性和系统性。不仅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还挤占学生有限的学习时间。

(二)教学内容脱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犯罪是一种复杂、变化的社会现象。不同类型犯罪的手法既会彼此间迁移,新型犯罪工具的运用也会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从而导致犯罪形式的不断演化,催生出新的犯罪形式,犯罪花样也就千奇百怪,新型犯罪大量涌现。面对层出不穷的犯罪新形式新手段,近年来公安实战部门不墨守成规,主动出击迎接挑战,在破案手段和破案方法上不断寻求新战术新战法。本来侦查学的课程所讲授的理论内容应当是对公安工作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课程的设置应当与公安实践相结合,侦查学理论研究与课程教学应当具有高度的应用性与指导性。然而,却出现了严重滞后的现象。固然,来源于侦查工作实践的破案新思路新战术新战法上升至侦查学理论需要时间,但是由于日常教学研究和科研没能围绕现实刑事犯罪斗争开展,侦查学教学脱离实践,没能及时将实战部门破案的一些新经验、新思路、新战术、新战法形成新理论,迅速浓缩于课本中,体现在课堂上。固然,教材的修订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面的协调和一定的时间保证,但是教材修订跟不上侦查形势变化,导致侦查学理论、教学内容缺乏时代特征,没能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要求。

(三)研究方向出现偏差,导致专业教学内容的本末倒置。教学带动科研,科研促进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发展。目前,侦查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中对侦查法治这一主题的关注日渐升温,在法学研究对法制现代化高度关注的大背景下,侦查学理论研究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学研究的影响。[2]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权、侦查中的人权保障以及侦查制度建设等成为侦查理论研究中炙手可热的研究语词。研究方向的转变引发课程和教学的转向。一是在侦查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中更多地将程序法、证据法的内容纳入到侦查学核心课程体系的设置中,无形中压缩了侦查学固有课程的设置数量和授课课时。二是在新课程的设置上,更多的法学课程得以开设,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等课程在某些培养侦查学本科生的院校中陆续开设。而一些与侦查学更为紧密的课程,如社会学、心理学、方法论等思维科学的相关课程反而被挤占。三是侦查学课程讲授中,侦查法制与侦查学内容在授课时间上所占用的比例开始出现倒置。侦查学是研究如何侦破犯罪案件的应用科学,最初的名称是《犯罪对策学》。固然,侦查法治的升温有助于侦查法制化的进步与发展,在侦查价值目标中除了惩罚犯罪,更多体现保护人民、依法侦查的先进理念。但是,侦查始终应当以破案为第一要务,侦查学首先是认识论、方法论的科学,研究视角应当更多地放置在侦查实践上,着力于提高犯罪案件的侦查破案水平与能力上,而不是将有限的研究资源与精力更多投入到那些与如何提高侦查破案水平与能力无关的形而之上的理念问题上。固然,侦查法治、侦查体制和侦查机制的研究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但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是有分工的,侦查法治等形而上学的问题是有别于侦查学的另一范畴的问题,也不是公安院校本科学生一时能搞透彻的事。更何况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不能为侦查实践服务,侦查学就会丧失其独立性,就会失去生存的基础与空间。[3]因此,应当坚持以《侦查措施》《侦查讯问》《现场勘查》《案件侦查》等为核心课程的侦查学课程体系,不应当因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以侦查法治的建构而冷落与挤占侦查学核心课程。②

(四)课程教学模式单一,忽视个性培养和人才创新。传统的侦查学的课程体系设置、教学理论、教学模式在统一、计划的教学组织与管理以及学生思想品德培养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的标准都相继发生了较大变化,其缺点日渐凸显。单一的教学模式不能满足个性化、创新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过多注重面向批发的整体而忽视个别指导,不能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重视知识,忽视能力培养;重视服从、接受,学生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受到限制。[4]这不利于学生利用原有知识和相关经验去吸收和解答在未来学习和工作中所碰到的新知识和新问题的能力培养。

二、课程模块对侦查学课程体系改革的重要作用

教学中的课程模块设置在我国刚刚开展,这种科学的课程设置方法对公安教育事业发展和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有着深远的意义。将模块教学引入侦查学课程体系改革,对于侦查学课程教学的开放性、系统化、集合化,人才培养的创新性、专业化、多样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模块和课程模块。模块,最早是计算机的术语,具体指为完成系统中某一个特定功能的单元,或者说是各个系统要素形成的用来完成一定功能的有机集合体。课程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具体来说是为了完成培养目标,达到教学目的,体现教学特色,以课程为基本要素整合而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课程体系下的课程模块就是指以学科所覆盖的知识面为边界,以学科课程为基本材料,围绕教学目标这一特定主题,整合学生自身特点与兴趣爱好等因素,将不同的课程按照彼此之间内在的联系及契合度组合而成的相对独立又具有开放性的有机课程集合或学习单元。#p#分页标题#e#

(二)课程模块的优势特点。学科课程体系模块是在不同的环境中对学科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的解构后,根据需要,重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地进行构建的课程有机集体合体。不仅能够应对现代社会知识不断更新要求,而且满足人才培养个性化、创新性的要求。

1.课程模块的多样性有利于特色化教学体制的建立。模块以学科内在相对独立的内容为基础,围绕特定的主题内容,对学生的经验和社会生活等内容进行整合,构成相对独立的学习单元。每个模块都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且都有对教师教学行为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要求与建议。[5]模块与模块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反映了学科内在的逻辑联系。模块的设置有利于解决学校目前科目设置相对稳定和单一的问题,为课程设置多样化与特色化教学打开了方便之门,为特色化教学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平台。

2.课程模块的开放性有利于不断吸纳学科体系内产生的新知识、新经验。课程模块作为一个学科系统下的子系统,本身具有系统性、开放性特点。课程模块围绕模块中确定的主题,结合现实最新出现的新知识、新经验,有效地将它们融入到模块课程的教学中去,沟通理论和实际的联系。[6]由于课程模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横向并列关系,在课程的修改变动时也不会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从而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对课程模块进行有效的修订和调整,为新知识、新经验的吸纳并融入日常教学提供了条件。

3.课程模块的可选择性有利于学生个性化学习。学生虽然在高考招录中选择了确定的学科方向学习,但是进入大学后随着课程的学习,在学习兴趣上可能会发生变化,向学科的其他方向发生学习转向,但是,传统的教学模式往往将学生禁锢在某一个学科方向下,不能够使学生在学习科目转向的情况下适时作出适当的调整,无形中压制了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对知识的渴求。模块式课程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学科各个学习方向上的壁垒,实现了学科下学习方向的纵横沟通和相互联结,使课程体系以多开端、多系列、多层级的方式进行组织,满足了学生学习兴趣的要求,也提高了学生学习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为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了平台。

三、侦查学课程体系模块之建构

传统学科课程体系是由三大部分构成的,即: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合理继承和借鉴传统学科课程体系划分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模块化教学的相关理念,侦查学课程体系模块的建构模式可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安专业基础课程、侦查学核心课程和侦查学选择性模块课程。

(一)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安专业基础课程建构模式。基础课程是每一个大学生必须学习的基础性内容。从课程的设置上,公安政法类院校学生所学习的基础课程名称和数量基本上是一致的,要进行改革和修订的地方不大。但在相同课程名称下的教材编订和教学内容上可以有所侧重。比如大学语文和大学英语,能否集中编订几本以公安政法工作实际情况、侦查实战为内容的公安政法大学语文、公安政法大学英语教材。将专业性的启蒙内容融入到日常的语言学习中,这样既不影响学生对语言的学习,又能使他们在大学伊始就接触到自身专业的相关背景知识。在基础课程开设时间上,要遵循教学规律,公共基础课程一般在大一上学期开始,最晚在大一下学期应当结束,而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一般最晚在大二上学期结束。

(二)侦查学核心课程和模块课程建构模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侦查学学科体系发展日臻成熟。在与其它学科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交融下,自身也进一步细化,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等相继诞生,专业研究对象日趋成熟。如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设置有经济犯罪侦查系、计算机犯罪侦查系和刑事犯罪侦查系。为使专业设置更科学,更具自身特色,笔者以国内五所公安政法类院校的侦查学必修课程作为参考,以为应当将专业课分成为侦查学核心课程、侦查学选择性模块课程。

1.侦查学的核心课程设置。所谓核心课程模块就是指在侦查学课程体系中此模块处于核心地位,课程的知识内容代表了侦查学自身最基本的规律和内涵,在其他侦查学课程的设置中起着统领甚至源点的作用,其在课程安排中的具体体现就是侦查学的必修课。应当指出的是,既然是核心课程,应当是起到统领几门必修课程的作用,而不是覆盖全面的课程。其他必修课程应当根据学院培养目标与学生学习兴趣划归到选择性模块课程中去。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湖北警官学院、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等五所公安政法类院校开设的侦查学课程中,侦查学总论、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侦查、现场勘查、侦查策略与措施、侦查讯问学、刑事技术学出现的频率最高。其中,侦查学总论出现五次,现场勘查五次,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五次,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五次,刑事科学技术四次,侦查讯问学四次,侦查策略与措施两次。③④考虑到学校师资、设施、学生等实际情况,构建侦查学核心课程模块应当以侦查学总论、现场勘查、侦查策略与措施、侦查讯问学及刑事技术学五门课程来构成,考虑到模块设计的多样性和针对性以及学校教学单位设置情况,将各类案件侦查进行适当拆分为刑事案件侦查与经济案件侦查等,分别划归到侦查学选择性课程模块中。核心课程的授课时间拟安排在大二上学期开始,下学期讲授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