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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业务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5-05 04:15:41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篇(1)

关键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属性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

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张国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解决十个问题.金融研究,1997(1)

2.郭永利.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发展空间.农业经济问题,1999(8)

3.刘宽.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4.庹国柱.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模式选择.中国农村经济,1997(6)

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华东经济管理,1998(1)

6.龚丽,冯中朝,张全印.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农村经济,1999(7)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篇(2)

关键词:农村保险 基层 服务体系

近年来,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重视度不断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其中的医保基本实现农村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普及,然而农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却未得到相应的发展。事实上,仅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全部需求。因而亟需发展多元化的保险业务,从而构建并完善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同时,伴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渐激烈,城市保险业务趋于饱和,很多公司开始探索市场“蓝海”,广大的农村地区则转变为保险业未来发展的主战场。因此,无论从目前发展需求抑或是未来发展趋势而言,对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进行研究都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现状

河北崖村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镇驻地东南。全村现有耕地1700亩,粮田500亩,果园1100亩,山岚2980亩。近年来,全村致力于生态文明村庄建设,对村庄进行深度整治,积极整合优秀的自然资源和人文传统,探索实践创建与保护并重的特色发展之路。并利用沁园春采摘节为民增收,大力发展电商带民致富。2014年,该村先后被评为省级宜居村庄、省级“乡村文明家园”示范村、山东省旅游特色村、山东省精品采摘园等。

自2004年来,中央政府连续在多年的“一号”文件中指出保险要服务“三农”,并将一系列补贴性政策在国内多个省区进行试点。这一政策环境也极大推进了政策性农村保险业务在河北崖村的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类型的农村保险业务在河北崖村则发展缓慢。商业性农村保险在河北崖村中投保率极低,无论在寿险或财险的投保率,均不及烟台市内城区居民的三分之一。

二、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存在问题分析

(一)利益相关者的平衡机制缺失

现今的河北崖村保险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公司经营、农户参与”的联合运作模式未能在政府、保险企业和农民利益间中形成平衡的机制。主要体现在各级地方财政对农村保险的投入比重大,尤其是政策性农房、农业、医疗及养老保险等领域,且对保险公司所发展的涉农保险业务鼓励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民保险意识的缺失,从而对保险的主动参与度较低。

(二)农村保险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对于包含河北崖村在内的广大农村地区,风险因素均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其保险业务涉及面极广。一旦遭遇巨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责任界定、损失鉴定、理赔时效等方面都可能出现分歧。这些分歧如处理不妥当,又极易造成复杂且尖锐的社会矛盾。

(三)多元特色化的农村保险产品供给缺失

在河北崖村的保险产品方面,对于农民需求和特征的把握不够准确,造成缺乏对多元特色化的农村保险服务的有效供给。例如目前河北崖村的主流的寿险产品,大多呈现缴费水平高、周期长、保障比例偏低的特征,难以适应农民的真实需求、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四)农村保险服务网点部署和建设滞后

目前保险公司在河北崖村网点的铺设和建设方面仍显滞后,与农民形成了一定的“空间距离”,而沟通的缺失又进一步拉开了保险企业与农民间的“社会距离”,造成相互间的不信任感。承保与理赔过程中极易产生信息的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几率大,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三、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优化的对策

针对上述对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构建的现状与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拓展延伸,针对我国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优化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做好农村基层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

要向广大农民普及保险知识,逐步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具体而言,可先行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带头学习保险知识,动员他们投保期限短、保费低的保险险种,并以自己亲身经历向其他农民进行保险宣传教育;与此同时,还可通过保险服务车、保险移动宣传画栏、农村保险知识宣讲团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走进乡镇和农村,深入开展农村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

(二)建立多层次的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

在组织层面,要丰富农村保险组织形式,建立适应区域发展的、包含商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公司、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等多层次的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可优先从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着手,以其灵活性、互、透明化赢得广大农民的接受和认可,从而吸引更多农民投保,扩大农民保险覆盖面;而在产品层面,致力于提供适应农民实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三)改革和完善农村保险运行机制

一方面,对于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要积极完善共保制度,尝试组建专业性地方农险公司,丰富保险品种和服务项目供给,提高保险覆盖面,降低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努力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制定巨灾风险理赔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对巨灾风险赔付的比例范围,最大限度整合理赔资源,提高大灾理赔能力。

(四)加大农村保险体系建设的帮扶力度

一方面,出台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对农村地区人、财、物资源的投入和倾斜,例如可对保险机构在农村铺设服务网点进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或对积极投保的农民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优化,引导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业务发展机制,在农村业务发展中坚持长期经营、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改造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肖峰.湖北省农业保险供需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2013

[2]陈敏. 打造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常德模式”开创农村保险服务模式新纪元[J].中国保险, 2011(10)

[3]丁蕾.吉林省农村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

[4]樊乐.浅析我国农村保险的现状和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 2012,07

[5]高柱,高岷. 推进宁波农村现代保险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 2009(02)

[6]朱正.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J].中国金融, 2012(08).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篇(3)

关键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政府责任;市场化经营。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8亿,占全国人口的近60%。2009年我国第一产业的增加值达到35477亿元,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0%。可以说,农业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计,更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然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对我国的农业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的现象。2010年春季我国西南五省份遭受极其严重的旱灾,5000万受灾同胞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缺乏有效保障的农业在这次旱灾中损失尤为严重,农作物受灾面积近500万公顷,40万公顷颗粒无收。然而夏季我国南方又出现了持续强降雨过程,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暴雨洪涝灾害波及11个省份,44045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4764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07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6457亿元(截至2010年7月1日)。灾害不仅使许多农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国近期的粮食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尽管我国农业风险突出,但我国农业始终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农业风险管理意识落后,农业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严重灾害造成的巨大农业风险与缺失的农业保障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而目前国际上应对农业风险的主流手段农业保险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迎来了发展的契机。近年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相比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他财产保险险种,我国的农业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农业保险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农业保险实务中,无论是产品设计、经营模式还是发展理念,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通过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的责任定位,对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模式进行评价。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小史。 

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就曾经出现过农业保险,但当时的规模很小,几乎没有效果。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作为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我国当时的农村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农业保险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农业保险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特别是上门收取保费的做法经常被农民所反感。1953年,农业保险被列为农村“五多”之一(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表册多、组织多、干部兼职多)而停办。可以说,新中国农业保险的夭折?是与当时的客观环境密不可分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1982年,在政府支援农业?的政策引导下,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的国有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农业保险也因此迎来了一个十年迅猛发展时期,涉足的农业生产领域也逐渐多样化。全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增加至1992年的86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103%。但由于农业损失一般具有风险高、程度重的特点,加之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这一时期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赔付率一般在100%以上。尽管如此,作为国有保险企业的一项任务?,农业保险业务仍可以顺利开展,产生的亏损一般由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盈利加以弥补。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更多的被政府政策所驱使,因而产生了重数量、轻质量?的发展模式,正是这种粗放的发展模式为后来农业保险的萎缩埋下了伏笔。 1994年,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取代了政策性?成为当时我国保险业的主旋律。相应的,国家也取消了对于农业保险的一些优惠政策。在这之后,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首的许多国有保险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成为商业性保险企业,农业保险也因此成为商业性质的保险。原本就亏损严重的农业保险在几年之内业务量迅速萎缩,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862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77亿元。如果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这种下降趋势更为明显。与此同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在农业保险最低谷的时候,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还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得到了上海市政府的政策支持,而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则是得益于新疆建设兵团当时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政策,并且直接获得了建设兵团的财政支持。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篇(4)

关键词: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框架设计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救济和救助等方式给农业以保障,而人世后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受到种种限制,农业保险则是为世贸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基于此,发展农业保险就成为一条必然要行的农业保障途径。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尤为重要和迫切。目前看来,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如何设计机制给经济主体提供适当的激励和约束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由此,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也就成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农业保险的一个极为重要视角职称论文。

一、文献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较短,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相当薄弱。

(一)国内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文献回顾

国内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者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探索,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在国内实施的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开创了我国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后,学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重新进行了深入探索,主要以郭晓航(1984)、庹国柱等(2002)、李军(1996)、刘京生(2000)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李军,1996;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庹国柱,2002;龙文军,2004)。农业保险的二重性(刘京生,2000)。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2002;黄英君,2007)。总之,大多数研究文献仍是将农业保险界定在“政策性”保险范畴,对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研究较为浅显。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2004-2010年连续七年中央“涉农”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意见》等的指引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各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步凸现,但农业保险机制依然没有得到很好构建。现有文献大多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探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基于此,本文有必要对这方面的研究进行拓展,并作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二、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内涵及政府的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供给不足,需求有限,出现了“供需双冷”的窘境,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十分重视激励机制的建设问题。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然而,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有赖于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保险业务,更有必要健全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

(一)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激励”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激励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某种因素的激励作用越大,约束作用亦大。“激励相容”约束表达了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必须通过调动员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不可分的连续统一体。显然,上述关于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是基于公司内部的职工行为主体的研究。

而我们对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分析是基于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的研究,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存在一定差异。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界定和规范。所谓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激励约束因素,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农业保险产品与需求主体购买产品相互作用的形式。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对于农业保险险种设计及其经营技术创新都应贯穿于农业保险发展始终。

(二)政府在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申的作用

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政府政策、制度供给的支持。而我们的研究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就必然要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方可规避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但政府仍要以“有限政府”的角色参与农业保险市场作用的发挥。这是政府角色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层面的共性要求,具体到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则更为明显和具体。

多数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的任务不仅是保证市场自由化和减少扭曲,而且还应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行使职能,用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以规避“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政府规制将会更多地作用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我们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更多地倾向于选择政府规制加以规范,对农业保险实施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内在联系。

三、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构建

一般地,“激励”是通过奖励等相关手段激发行为主体采取某种行为的内在积极性,诱导某种所期望的行为发生;“约束”是指不允许某种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则对行为主体进行惩罚。激励和约束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构成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整体,也成为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

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基于此,谢家智、黄英君等(2006)曾将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分为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四个方面,并分而述之。IIQ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对经营主体、投保农户和 政府三个层面就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探讨。

1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激励

世界保险发展史说明了保险经营范围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而不断拓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农业保险而言,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对农业风险的识别、计量以及损失控制的水平。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事故的发生,进行积极的防灾防损,降低甚至规避损失。此外,具有相关性的农业风险同时也具有局部性,基于保险的“大数法则”,可通过大范围的承保来分散风险。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具有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初级行动团体的技术优势。但现实情况是:农业保险长期以来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都不愿主动经营,甚至视农险为负担,不会主动充当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但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下,保险公司则有可能充当初级行动团体,配合政府的制度变迁并获得相应收益,甚至可能只会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免费搭车者”,享受制度变迁的成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必须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激励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的规模和范围。同时,国家应主动投资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农业经营者互担风险的机制,并积极筹建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2对投保农户的激励

近年来,一些省份的农村经济在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稳步发展,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农民致富的进程。这个进程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它也提升了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力。但就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来看,农户购买能力依然极为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这就要求对投保农户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激励农户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国外实践和立法来看,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二是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即经营费用补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为解决农民支付能力低这一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应主要采用保费补贴方式为主,经营费用补贴为辅,兼顾二者的比例额度。对于保费补贴水平,可以选择按保险标的单位给予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如按农民参加保险的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地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此方法不受保险机构保费价格水平差异和变动的影响,较容易防止保费补贴的失控。

3对政府的激励

基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农业保险存在很强的外部性,最终受益者是全社会的终端消费者,农业保险的开展无疑会扩大整体社会福利,这也是政府产生激励的基础条件。政府必须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技术、研究资料和防灾减损扶持。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主要有洪水、干旱、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有一定的气象或地质征兆。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供准确的预测信息。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修建防洪抗旱工程,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防灾减损扶持。这样可以减轻和缓解我国一直以来对农村采取单一的救助救济方式带来的财政压力,成为一种变相激励。

(二)农业保险的约束机制

Hay和Morris(1991)对企业增长理论进行了拓展,表述了决定企业增长的四个主要因素:需求约束、管理约束、财务约束,以及经理所追求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将对农业保险约束机制做出如下细分: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含公司追求目标的约束)、政策需求约束、管理约束。

1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

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亦即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约束。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经营,在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发展中担当重要角色。在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扶持培育一定数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对增强农业保险供给和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育具有积极意义。毫无疑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别于其他保险经营主体,它一般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成立,必然会享受许多其他保险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的政府资源优势。为有效激励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政府的效能、促使农业保险市场机制的发育,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上,应该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必要的约束。

首先,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其追求的目标进行约束。就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本身而言,农业保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农业风险问题。但在实践中,在保险市场准人较为严格的情况下,投资人易于以经营农业保险为由,获取政府的保险经营许可。进入保险行业以后,弱化农业保险而主要经营其他保险业务。更为严重的是,这部分农业保险公司同样会获得政府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补贴,占用公共资源。因此。应从市场的准入到经营的业务范围都做出较严格的约束。当然,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涉农业务的经营则不应受到任何制约,而应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并可享受农险业务应有的补贴支持。

其次,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财务约束。国际上许多农业保险研究的权威专家在考证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告诫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谨慎考虑发展农业保险问题。对各种组织形式的经营主体,必须规范其内控经营机制。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约束机制。对于公司型的农业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应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2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约束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表明。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保证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补贴支持,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构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首先是法律支持。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意义比一般商业保险制度变迁要重要。从国内农业保险试点看,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先由各地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根据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拟定的《条例》草案,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进行权威性规范。立法部门要尽快研究,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其次是经济支持。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正的外部性(即公益性),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经济支持。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率高,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第三是行政支持。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3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

迄今为止最为着名的管理约束方面的检验工作是由彭罗斯(E.PeImsc)完成的。而我们所述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则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

首先,就农业风险保障范围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应加以选择。在一定的保险经营和管理技术条件下,必须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这一过程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承保等环节尤为重要。现代保险经营技术在不断突破可保风险的界限,传统的不可保风险条件在弱化,但许多保险产品经营的失败,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风险保障范围界定不科学所致。能导致农业保险标的损失的风险复杂多样,仅涵盖单一风险的保险方案是不完全的,必须对风险保障范围加以规范。理论上,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与保险费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紧密相关。风险保障范围越宽,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越大,投保对象的保障程度越充分,但保险费率就越高,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越重。从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应对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作必要的约束。

其次,就农业风险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严重影响其经济效益和市场的培育。但由于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使农业投保人无法将全部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一风险缺口要求投保人不得不进行“自保”。正是因为“自保”风险的存在,使农户与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的农业风险管理中形成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道德风险及逆选择发生。而在农业保险实践中,农业风险保障的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和调整。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部分保险(不足额保险)将是最优的均衡结果。此外,最优保险合约应明确规定把保障程度作为损失发生额的非递增函数,即小的损失可以足额保险,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后则实行部分保险。这些为保障程度的约束提供了理论支持。此外,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也很容易得到投保人的支持。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篇(5)

关键词:农业保险;博弈;行为主体;新疆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3)11-0149-04

新疆近十年特别是近三年自然灾害频发,农产品价格波动很大,农民投保热情高,据调查有不少于30%的农户想投农业保险而无处可投,可见农业保险在新疆出现了供给小于需求的现象。近些年不仅中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加强,地方政府也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但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华联合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近三十多年来的平均赔付率是71%,加上19%的经营管理费用,其平均赔付率为90%,相比非农保险 26%的低费率,离开政府补贴,保险公司是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因此,在新疆农业保险的行为主体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出现了矛盾。本文将对三者行为进行博弈分析。

1 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1.1 数据获取

为了理清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在南疆喀什、库尔勒,北疆昌吉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其中喀什80份,收回76份,有效份数72份;库尔勒发放调查问卷60份,收回56份,有效份数56份;昌吉发放60份,收回58份,有效份数56份。

1.2 模型构建

1.3 变量解释

1.4 结果与分析

从模型的运行结果来看,Cox & Snell R2的值为0.613,Nagelkerke R2的值为0.852,预测的正确率较高,说明该模型的拟合度效果较好,可作为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的评价模型。

从 Logistic模型统计分析结果(表3)可以看出,11个自变量的显著性都接近1,远远大于0.1,而显著性小于0.1的自变量才是显著的。所以11个影响因素对农户实际是否投保农业保险都是不显著的。

因此得出结论,在新疆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博弈中,农户是必要的参与者,但是农户在是否投保农业保险及投保何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中没有话语权。因此本研究的农户行为选择是既定的,即参与农业保险的投保,因此不再参与博弈。

表3 Logistic模型统计分析

2 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2.1 政府不给予补贴的博弈分析

2.2 政府给予补贴时的博弈分析

如图1,若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以保费补贴,此时,政府的利益损失是A,保险公司若经营农业保险,所得是B;若保险公司不经营农业保险,则政府的损失为0,保险公司的得利为0。在此策略集合下,解集有两个:(-A,B)、(0,0)。显然,(-A,B)是在政府给予补贴下的最优解集。在这个解集下,政府在给予补贴下的损失为A,保险公司在此解集下的所得是B,但事实上,有两种情况出现:若A+B≥0时,政府的补贴足以弥补保险公司为开办农业保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若A+B

综上所述,在政府给予补贴的前提下,当政府的补贴额和农户投保额之和达到保险公司盈亏临界点的范围内时,保险公司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否则,即使政府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也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2.2.1 保险公司盈亏临界点费率计算与分析

由于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可以假设,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全被用于支付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对于单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如果除去经营费用所占的比例,所剩部分就是农业保险业务盈亏平衡时的赔付率水平,称为“盈亏临界点赔付率水平” [1]。

根据2010和2011年新疆统计年鉴,新疆农业保险2009年保费收入142 971万元,2010年为138 642万元,2010年比2009年保费收入没

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一致得出,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靠其自身的力量无法达到盈亏平衡点,因此,政府补贴是开办农业保险的前提条件。

2.2.2 政府补贴金额测算与分析 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物品”,“大数法则”是农业保险经营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2]。本研究以农业保险能够成功经营为原则,对2010年新疆主要农作物全部投保农业保险时的政府补贴做了测算,即以2010年新疆的主要农作物小麦、玉米、棉花在全部投保的情况下,政府补贴25%的费率(按现行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时,补贴测算为4.96亿元,如表4所示。

若不开办农业保险,新疆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政府就要对遭受灾害的农户给予救灾和救济。2010年新疆仅对新时期纳入扶贫的30个重点县和南疆三地州喀什、和田、阿克苏发放扶贫资金,比例为重点县9.1%,南疆三地州为8.9%,均不足10%,但2010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农户比重重点县为44.3%,南疆三地州为27.7%。可见,救济救灾款发放的范围有限,起不到恢复农业生产或缓解农户贫困的效果。因此,作为降低和分散农业经营过程中风险的农业保险,其开办势在必行。

3 结论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的重大战略问题[3]。新疆是农业大省,粮食安全更为重要。为了能发挥农业保险对新疆农业的保驾护航作用,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行为选择只能是补贴,而且补贴额与农户所能承担的保费额之和必须达到保险公司盈亏临界点的最低界限;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应是政策性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以农业大局为重;农业保险的开办应面对整个新疆的农户,符合“大数法则”的一般规律要求,进一步拓宽保险范围,降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3]。

参 考 文 献:

[1]

庹国柱,李 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97-501.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篇(6)

关键词: 农业保险;风险;政策性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5-0146-02

0 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提高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对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发生的高频率和高强度都给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带来重大的损失。我国脆弱的农业迫切需求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障。然而,这一直被世界各国重视的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却不容乐观。

1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和基本现状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实际上开始于1982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决定恢复开办中断了23年的农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截至到1992年,农业保险发展趋势持续稳定,保险收入大幅增加,农业保险的发展达到了历史顶峰,为农业保险的发展积蓄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而辉煌却弹指一挥间,在1993-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明显呈负增长趋势,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3.96亿元,且农业保险险种数量不断减少,由原来六七十种减少到了不足三十种,特别是在1997年以后,农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的1.41%,比1993年下降了2.17个百分点,下降趋势尤为明显。2004年起,我国对农业保险开始了新的一轮改革探索,在国家连续10个年头的“一号文件”中,从不同方面不断的提及建设、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但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存在许多制约性问题,其发展不容乐观,解决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发展的新模式迫在眉睫。

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

2.1 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浅薄 我国农村人民文化程度偏低,他们长久以来固有的小农意识和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认识度薄弱等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使得其长期满足于“收成随天命”的侥幸心理,从而制约着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这种保守的思想在极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主动性,直接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发展。而且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也比较晚,在农民中的普及度不高,更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知识匮乏和对保险意识的偏差,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是农业保险推广的主要问题。

2.2 农业保险身份不明 《农业法》46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中没有明确农业保险自身的性质。建立一个商业性保险模式很难承担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而我国也没有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是政策性保险,如果单纯把其界定于商业性保险的话,而商业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保证,因此,则务必保证管理费用与赔款费用的和比上保险收入所得到的比值小于1,即(A+I)/P

2.3 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匮乏 农业所受自然灾害影响的范围、程度、频率、区域、损失等皆难以准确界定。其次,农业保险的对象皆是农作物或养殖物,生长发育情况复杂。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难以确定,保险费率难以厘定,损失更是难以估算。因此,农业保险机构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如没有较为全面的专业技术和工作人员,则会造成理赔上的纠纷和对农业保险推广上的障碍,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现阶段在农业风险检测、定价及产品开发技术上皆较为落后,而扎根农村工作,既具备农业知识和经验,又具备丰富的保险理论,熟知国家农业政策,善于与农民沟通,对农业保险尽心宣传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高素质的专业保险人员的匮乏从而导致开展保险业务的质量难以提高,严重影响经营扭亏的局面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3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破解之策

3.1 加大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政府和保险机构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另外,向每户农民印发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资料;此外,农业保险的从业人事应深入农村,开展专业座谈,以通俗的话语和案例,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让农民们切实能够感受到农业保险对其灾害保障的巨大作用,消除农民对农业保险作用的质疑,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让农民真正的理解农业保险的意义,切身体验到农业保险带来的实际利益,从根本上建立起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信心和积极性。

3.2 明确农业保险政策性地位,加强政府支持地位 农业保险不能等同与其他的商业性保险,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应该是一种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对其进行经营的政策性保险。一旦确定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性,就应该形成在政府政策引导下进行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等强制性干预的模式。首先,政府应该毫无质疑的充当补给农民风险损失的角色,使农民花费较少的钱去买保险就可以把农业风险将至最低化,使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既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也不会因保险公司的经营而亏损。这样而来,才能够让福利最大化,社会稳定最大化,农民生产保障最大化。其次,各级政府应加大科技兴农、继续免征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城乡建设,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一定的保险优惠,适当降低保费。

3.3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农业保险经营和技术上的突破依靠农业上具有优秀素质的保险人才。因此,应该定期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从理论知识再到实际工作上,切实的提高能力素质。让承保人员不单对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理赔金额的厘定、保险范围的界定、农业风险的预测等基础保险知识熟练的掌握,还应该有较强的责任感和道德观,以及较好的服务态度,与此同时应做好随访工作,随时掌握和解决农民承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培养出这样一支从基层骨干到中层管理再到高层领导均为懂技术、高道德、善管理的农业保险队伍,才能避免农业保险中出现的矛盾,使我国的农业保险更适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健康稳定的发展。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稳步发展的保障力量至关重要,因此,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应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并总结我国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取长补短,积极创新农业保险技术,不断的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借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为改善农村生活水平,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农业保险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凌云莉.我国农业保险应走政策性之路[J].农业经济,2009,4.

[2]魏秀华.浅探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J].科学时代,2009,1.

农业保险业务论文篇(7)

    [关键词]农业保险;公共财政;农业保险补贴;普惠金融体系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缺位

      从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来看都是立法先行。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没有得到较好的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者相关的农业保险法规和条例。农业保险的立法思想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条文中。1993年《农业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1995年《保险法》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被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由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出台,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始终处于缺位状态。目前,农业保险发展主要依靠各地的政府文件,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缺乏法律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面临挑战。

    (二)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难以为继

    农业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承受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回报率低,这些都表明了农业的“弱质”属性。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产业,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巨大,并且这些风险具有区域性、伴生性和系统性,使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着较高风险。另外,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区域有限,农户比较分散,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按照大数定律来确定农业保险费率。而且一旦发生农业巨灾,则涉及千千万万农户、数亿元的损失,保险公司数年利润可能不及一次亏损,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受挫。

    (三)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或是需求无法满足

     首先,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经常面临亏损,这使得保险公司对其设计较高的保险费率,而农民的收入有限,高费率使得大部分农民无法承担。其次,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开发设计的险种有限、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偏低,使广大农户很难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险种。

    (四)缺乏政府有效的引导和扶持

    在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七个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有重要论述,但是具体落实情况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水平。

    另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补贴方面只对投保户进行保费补贴,并没有对经营农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税收方面只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农险业务。

    对这项涉及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一直没有成立或者指定权威机构来协调和推动,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二、农业保险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由于经营农业保险供给成本高,风险大,服务对象收入水平普遍偏低,这就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扶持。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

    (一)财政的资源配置功能

    保险公司的逐利性使得其更注重在城市建立分支机构,努力扩大在城市中的份额,致使农村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严重缺失,甚至有些贫困偏远地区,农业保险并没有开始,严重影响我国普惠型金融体系的构建进程。针对这种现象,需要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作用,将一部分资金流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通过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实施税收优惠,扩大险种补贴的范围,带动其经营农险业务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开发新的险种,帮助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有效转移风险,从而有利地带动民间投资,发挥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乘数效应,以此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财政的收入分配功能

    由于目前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人口、大企业、大客户,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保险公司“嫌贫爱富”造成的“马太效应”导致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金融保险服务的匮乏,扩大了区域发展的差异和社会财富占有的两级分化,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有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很难弥补由于险种开发、费率厘定、核查定损、事故赔款等造成的支出,经常入不敷出而致使在农险业务上亏损,损害了市场经济内在的经济公平。对此,可通过财政的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拉动农民增收。对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例如,降低农险项目收入的所得税税率以提高其利润水平,改善“企业办社会”的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实现财政收入分配职能。

    (三)财政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

    为了农村地区经济的稳定,保证普惠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财政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发挥“自动稳定”的作用,消除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某些障碍,通过加大财政资金的转移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和高速的最优结合。

    三、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选择

      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三差益”,即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其三者之和较高时才能弥补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与此相矛盾的是,对于农业保险来说,保险公司供给成本高,服务对象为抗风险能力较弱、收入水平偏低的农民,这就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扶持。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种手段,引导资金流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改善资源配置效率,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构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明确政府定位和具体的政府扶持办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等;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财政政策和措施,适应新形势下普惠金融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20%,其余20%由农户自己承担,这对于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与此相对应,公共财政并没有给予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任何补贴,这对于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和经营技术上存在困难的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积极开展农险业务。因此有必要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

    另外,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分散、损失补偿功能,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将所有产粮大县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目前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营业税减免,没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参照国外做法,可以对政策性农险业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以有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农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以此来支持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发展,加快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步伐。

    (四)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政策协调农业保险作为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农业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体系的早日实现,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也会带动农业保险的发展。运用多种财政政策手段促进、巩固农业保险,最大限度地增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另外,政府也可以采取手段对农业保险进行金融支持,如规定发放小额贷款时优先考虑已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

    (五)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

    巨灾风险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建立政府资金支持、保险公司自有储备、社会各界捐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提供巨灾保障,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推进我国农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发挥财政对农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作用2004年以来,公共财政每年对农业保险进行数亿元的补贴,为使这些资金落到实处,使用更加有效率,真正起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财政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约束下自觉地为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财政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消极被动地接受监管只会增加监管成本,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优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其健康运行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星.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j].山西农经, 2003(3).

    [2]桑海燕.论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与完善[j].济南金融, 2004(5).

    [3]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8·

     [4]陈盛伟.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况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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