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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风险投资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26 03:27:07

券商风险投资

券商风险投资篇(1)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从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起,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已发展到80家,融资能力达36亿美元,可以说有了一个开端,但作为新兴的事物,其运作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环境条件也不成熟,目前仍存在若干缺陷和障碍:其一,资金来源不足,投资基金规模偏小,不能完全达到建立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的目的;其二,缺乏具有高度专业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对基金和投资项目的管理落后于国外同行业水平;其三,缺少真正的风险企业和风险企业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具有战略眼光而且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企业家还很少;其四,缺乏退出渠道,资本投入并取得成功后不能全身而退成了风险资本家特别是风险投资机构的心病。对此,笔者以为,应鼓励券商积极参与风险投资事业。

根据西方国家从事风险投资的经验,投资银行与风险投资之间具有内在的相融性,其金融中介和投资主体功能将对风险投资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职能上看,风险投资主要担负着六个方面的使命;一是提供创业者所需要的资金;二是作为创业者的顾问,提供管理解决重大经营决策,并提供法律和公关咨询;五是运用风险投资公司的关系网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引进渠道,介绍有潜力的供应商与购买者;六是协助企业进行重组、购并以及辅导上市。而通常我们认为现资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证券交易、企业并购、资产管理、咨询顾问、项目融资、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等内容。不难看出,风险投资的主要职能均涵盖在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内,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相关性,风险投资操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投资银行的支持(见下表)作为成长中的投资银行,券商应当肩负起介入风险投资事业并推动其发展的重任,这不仅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券商向真正的投资银行迈进的内在要求:随着国内券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传统业务已经步入微利甚至无利的阶段,再加上入世在即,国外的投资银行也正通过各种渠道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在此情况下,我国券商仅依靠传统业务将难以维持生存,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及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开拓市场、在业务和组织上进行创新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参与风险投资可使券商:(1)分享创新企业高成长的收益。券商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可以低成本持有该企业的原始股份,企业一已上市,其高成长性将使券商获得高额的回报。(2)培育客户。从长期看,券商可以风险投资为先导,通过对风险企业初期的技术咨询、市场前景预测、管理辅导以及融资支持等,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并与其共同成长,从而挖掘到一批可以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为各项业务的开展奠定基础。(3)延伸投行业务。作为策划者与组织者,券商几乎可以参与风险投资的整个运作过程,从融资、选择创作型企业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承销权等各方面业务都较容易取得,这不仅使其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得到有效的延伸,而且可以增加投行业务的资源储备和盈利空间,增强券商的竞争能力。

风险投资的操作流程投资银行的作用

1、筹集资本融资顾问,选择融资方式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基金

2、选择投资项目帮助企业分析市场投资项目评估筛选、识别、挑选出投资项目

3、谈判和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及财务顾问

4、培育风险企业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决策及策略规划、财务计划、发展目标、反资项目的实施监管提供管理、法律、技术等咨询服务

5、实现投资回报退出方式和时机选择策划企业上市转售、并购及回购的财务安排

二、我国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券商已经具备了参与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人才、经验乃至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坚实基础和行业优势:

第一,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上市公司承销方面,我国券商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已经成功地推荐了1000多家企业在沪深两个交易所及境外上市,为企业在境内外累计筹资超过9000亿元,并且积累了各类企业的上市承销经验,特别是在推荐高科技企业上市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能专门为高风险、高回报的高科技产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明确的专业领域和服务重点。在基金管理方面,我国券商所拥有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34家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达550多亿元,从而为其涉足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打下了基础。

第二,拥有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性专业知识,并且要在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目前具备这种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在国内很少,相对而言,券商拥有一批既懂金融、管理,又懂技术的风险投资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他们熟知资本运营,能够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和为风险资本提供财务顾问、股票发行承销、收购兼并等一系列金融服务。

第三,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券商在长期的投资银行及业务中,与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及投资者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拥有广泛的信息网络、资金渠道以及投资协议转让或通过配股的方式包装进已上市的公司,退出方式多元,退出渠道也较为畅通,为投资项目的取得、筛选、评估以及风险投资业务的顺刮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券商已为即将开设的创业板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公开发行上市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即有利于增值后的风险投资顺利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又有利于被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为我国风险投资提供了退路,许多券商都已及时地对投行业务进行了调整,有些甚至将重点放在了创业板上市这一新业务上,或者将创业板上市业务纳入业务创新的主要范围。

尽管如此,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首先,财务风险。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其投入的期限较长,一般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券商的财务结构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高财务杠杆,其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绝大多数都是很不稳定的短期负债,如果将其作为长期资本使用,必须始终将控制风险、防止财务危机的发生放在第一位。

其次,经营风险。尽管有诸多的相似之处,投资银行业务和风险投资在所需要的资金性质、专业知识、人力资本、组织结构、项目评估、决策程序和资金回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我国券商在本身业务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进入风险投资业,显然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再加上我国风险投资业本身也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其发展当然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再次,法律政策风险。在现有法律的规范之内,券商只能从事经纪、承销、投资等专业证券服务,从事非证券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特别批准。同时券商作为金融机构,其对外投资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一定比例,从而在财务上决定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法律风险。而且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暂行规定,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即或是正式的法律出台,也必然要对相应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这也构成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不利因素。

三、我国券商参与风险投资方式的选择

考虑到风险投资业的高风险性,我国券商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以降低风险、提高投资的成功率。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自行创业

该方式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在原有投资银行部门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风险投资业务,如国信证券在2000年3月成立了“风险投资部”;二是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如国通证券与招商银行以及上海港机、东北高速等上市公司一道发起组建的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券商现有的各种资源,但存在以下缺点:(1)规模受到限制。我国券商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尽管各大券商都积极地增资扩股,但目前最大的券商——银河证券的注册资本金也仅为45亿元人民币,另外,管理层虽已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容许券商进入短期同业拆借市场等措施,但这些资金来源的性质并不适合进行风险投资。(2)现有人员难以适应新的投资领域。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方式、项目管理、财务金融、专业技术等诸多方面,券商原有人员可难以适应;(3)作为公司的部门或二级法人机构,有可能会使风险投资的运行、管理、决策等受到较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二)购并

券商通过购并在国内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获得被购并方的人力、项目等资源,较快地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但其不足之处在于:(1)“猎物”公司的选择较难。往往运作较好、规模较大的目标企业具有人才及项目优势,不愿意被兼并,而小的企业缺乏人才和项目,没有购并的价值;(2)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购并非市场行为,而主要是通过私人的谈判和协商来完成,由于没有市场价格作为参照,风险投资企业的价值评估就较为困难,从而为购并的谈判带来很大的不便。

(三)合资经营

券商风险投资篇(2)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从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起,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已发展到80家,融资能力达36亿美元,可以说有了一个开端,但作为新兴的事物,其运作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环境条件也不成熟,目前仍存在若干缺陷和障碍:其一,资金来源不足,投资基金规模偏小,不能完全达到建立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的目的;其二,缺乏具有高度专业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对基金和投资项目的管理落后于国外同行业水平;其三,缺少真正的风险企业和风险企业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具有战略眼光而且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企业家还很少;其四,缺乏退出渠道,资本投入并取得成功后不能全身而退成了风险资本家特别是风险投资机构的心病。对此,笔者以为,应鼓励券商积极参与风险投资事业。

根据西方国家从事风险投资的经验,投资银行与风险投资之间具有内在的相融性,其金融中介和投资主体功能将对风险投资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职能上看,风险投资主要担负着六个方面的使命;一是提供创业者所需要的资金;二是作为创业者的顾问,提供管理解决重大经营决策,并提供法律和公关咨询;五是运用风险投资公司的关系网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引进渠道,介绍有潜力的供应商与购买者;六是协助企业进行重组、购并以及辅导上市。而通常我们认为现资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证券交易、企业并购、资产管理、咨询顾问、项目融资、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等内容。不难看出,风险投资的主要职能均涵盖在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内,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相关性,风险投资操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投资银行的支持(见下表)作为成长中的投资银行,券商应当肩负起介入风险投资事业并推动其发展的重任,这不仅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券商向真正的投资银行迈进的内在要求:随着国内券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传统业务已经步入微利甚至无利的阶段,再加上入世在即,国外的投资银行也正通过各种渠道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在此情况下,我国券商仅依靠传统业务将难以维持生存,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及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开拓市场、在业务和组织上进行创新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参与风险投资可使券商:(1)分享创新企业高成长的收益。券商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可以低成本持有该企业的原始股份,企业一已上市,其高成长性将使券商获得高额的回报。(2)培育客户。从长期看,券商可以风险投资为先导,通过对风险企业初期的技术咨询、市场前景预测、管理辅导以及融资支持等,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并与其共同成长,从而挖掘到一批可以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为各项业务的开展奠定基础。(3)延伸投行业务。作为策划者与组织者,券商几乎可以参与风险投资的整个运作过程,从融资、选择创作型企业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承销权等各方面业务都较容易取得,这不仅使其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得到有效的延伸,而且可以增加投行业务的资源储备和盈利空间,增强券商的竞争能力。

风险投资的操作流程投资银行的作用

1、筹集资本融资顾问,选择融资方式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基金

2、选择投资项目帮助企业分析市场投资项目评估筛选、识别、挑选出投资项目

3、谈判和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及财务顾问

4、培育风险企业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决策及策略规划、财务计划、发展目标、反资项目的实施监管提供管理、法律、技术等咨询服务

5、实现投资回报退出方式和时机选择策划企业上市转售、并购及回购的财务安排

二、我国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券商已经具备了参与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人才、经验乃至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坚实基础和行业优势:

第一,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上市公司承销方面,我国券商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已经成功地推荐了1000多家企业在沪深两个交易所及境外上市,为企业在境内外累计筹资超过9000亿元,并且积累了各类企业的上市承销经验,特别是在推荐高科技企业上市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能专门为高风险、高回报的高科技产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明确的专业领域和服务重点。在基金管理方面,我国券商所拥有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34家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达550多亿元,从而为其涉足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打下了基础。

第二,拥有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性专业知识,并且要在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目前具备这种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在国内很少,相对而言,券商拥有一批既懂金融、管理,又懂技术的风险投资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他们熟知资本运营,能够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和为风险资本提供财务顾问、股票发行承销、收购兼并等一系列金融服务。

第三,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券商在长期的投资银行及业务中,与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及投资者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拥有广泛的信息网络、资金渠道以及投资协议转让或通过配股的方式包装进已上市的公司,退出方式多元,退出渠道也较为畅通,为投资项目的取得、筛选、评估以及风险投资业务的顺刮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券商已为即将开设的创业板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公开发行上市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即有利于增值后的风险投资顺利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又有利于被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为我国风险投资提供了退路,许多券商都已及时地对投行业务进行了调整,有些甚至将重点放在了创业板上市这一新业务上,或者将创业板上市业务纳入业务创新的主要范围。

尽管如此,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首先,财务风险。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其投入的期限较长,一般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券商的财务结构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高财务杠杆,其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绝大多数都是很不稳定的短期负债,如果将其作为长期资本使用,必须始终将控制风险、防止财务危机的发生放在第一位。

其次,经营风险。尽管有诸多的相似之处,投资银行业务和风险投资在所需要的资金性质、专业知识、人力资本、组织结构、项目评估、决策程序和资金回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我国券商在本身业务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进入风险投资业,显然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再加上我国风险投资业本身也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其发展当然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再次,法律政策风险。在现有法律的规范之内,券商只能从事经纪、承销、投资等专业证券服务,从事非证券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特别批准。同时券商作为金融机构,其对外投资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一定比例,从而在财务上决定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法律风险。而且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暂行规定,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即或是正式的法律出台,也必然要对相应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这也构成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不利因素。

三、我国券商参与风险投资方式的选择

考虑到风险投资业的高风险性,我国券商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以降低风险、提高投资的成功率。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自行创业

该方式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在原有投资银行部门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风险投资业务,如国信证券在2000年3月成立了“风险投资部”;二是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如国通证券与招商银行以及上海港机、东北高速等上市公司一道发起组建的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券商现有的各种资源,但存在以下缺点:(1)规模受到限制。我国券商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尽管各大券商都积极地增资扩股,但目前最大的券商——银河证券的注册资本金也仅为45亿元人民币,另外,管理层虽已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容许券商进入短期同业拆借市场等措施,但这些资金来源的性质并不适合进行风险投资。(2)现有人员难以适应新的投资领域。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方式、项目管理、财务金融、专业技术等诸多方面,券商原有人员可难以适应;(3)作为公司的部门或二级法人机构,有可能会使风险投资的运行、管理、决策等受到较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二)购并

券商通过购并在国内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获得被购并方的人力、项目等资源,较快地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但其不足之处在于:(1)“猎物”公司的选择较难。往往运作较好、规模较大的目标企业具有人才及项目优势,不愿意被兼并,而小的企业缺乏人才和项目,没有购并的价值;(2)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购并非市场行为,而主要是通过私人的谈判和协商来完成,由于没有市场价格作为参照,风险投资企业的价值评估就较为困难,从而为购并的谈判带来很大的不便。

(三)合资经营

券商风险投资篇(3)

一国际投资银行在风险投资领域的经验

从国外成熟的经验来看,投资银行家扮演着创业投资的策划者、组织者的角色,几乎每一家金融公司都有专门部门从事高科技公司的投资业务,在融资、公司购并、企业包装上市等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整个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来看,每一步骤都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和技术紧密相关,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有着其他机构难以相比的优势。

创业投资为证券公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而证券公司必须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拓宽、延伸金融服务,服务手段从相对固定向不固定转变,服务方法从相对简单向多样化转变,技术含量从较低向较高转变,服务周期从相对较短向孵化型转变。

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分步实施风险投资业务:(1)设立专业部门,专门从事高科技公司的投融资服务。(2)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积极实现风险投资组织革新,通过组织资产运作和管理投资直接投入到系统性专业化的风险投资之中去。

从机构组织和制度上保障风险投资基金不偏离基金投资的投资原则和经验宗旨,并借此规避投资风险,是今后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的发展趋势和基本方向。

只要虚心学习国外先进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不断进行业务创新,与之展开公平竞争,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将在业务竞争和创新中壮大成长。

二为风险投资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

在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公司介入风险投资必须以投资银行业务及其创新和现有资源为立足点。因为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的优势之一是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工具创新最具活力的主体,证券公司只有具备了不断引进和创新的金融工具,才能使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新业务不断拓展。

1、可转换优先股

根据美国硅谷风险投资成功案例分析,风险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一般是通过优先股的形式进行的。这种优先股具有如下特性:

(1)优先清偿。以优先股形式入股可使风险投资在企业破产后对企业资产和技术享有优先索取权,这样便可将损失减为最小。

(2)收益性。风险企业能够支付优先股的红利给风险资本,再愿意冒险的风险投资者也不希望他们的投资颗粒无收。

(3)可赎回性。风险资本除了通过风险企业的IPO顺利获得退出之外,如果风险企业的发展速度未达到风险投资者的期望值,可以要求风险企业购回这些优先股。

(4)有限的决策参与权。参与风险企业的优先股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优先股并不享受表决权,但风险投资的股份一般对企业的重大事务,如企业出售,生产安排等享有与所占股份不成比例的表决权,对经理层的决策甚至享有冻结权。根据美国学者Max和Grmper分别利用1990年的实际数据进行的分析,这种优先股的投资方式较一般的证券投资在减少逆向选择和避免风险投资承担过高风险方面都更加有效。

(5)可转换性。这是此种优先股最具适用性的地方。当风险企业进展顺利时,风险投资者有权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从而拥有风险企业的部分股权,甚至实现对风险企业的控制。

2、“棘轮”条件

“棘轮”条件(ratchets)指的是风险企业用低价发行新股票筹资时,风险投资有权获得一定量的股票以保证其持股比例不因新股票的发行而改变。这样,当风险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迫以较低价格发行新股票筹资时,风险投资不会因“股份稀释”而影响其表决权。

3、再投资期权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契约的约定,再投资期权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追加投资。当企业经营较好,发展前途乐观,股票有升值潜力时,风险投资还可用预先确定的价格向风险企业追加投资,这样风险投资便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增加其在成功把握较大的企业内的股份,从中获利。这种期权已成为风险资本的一大获利源泉,以致有人总结道:“所谓的风险资本投资,不过是购买了对企业进行再投资权利的期权而已。”

第二,转换贷款。风险投资者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在风险企业业务发展顺利时风险投资者可以按照贷款时的约定将贷款转换成普通股。如果贷款已经由风险企业归还,风险投资者仍能按原来的贷款金额及约定的较为优惠的转换比例,购买公司普通股。

第三,可转换债券。风险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给风险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在风险企业经营不佳时,债券甚至低于面值发行,当风险企业上市或经营状况转好,其股份有很大升值潜力时,将债券转换成股份。

以上三种形式的本质是:风险资本凭借其较早进入风险企业的便利,设计了以债务形式存在、既能尽量减少风险又能在风险企业经营状况转好时增加股份、获得较高收益的金融创新品种,成功实现了控制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4、合资

合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比较适合国内证券公司采用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与其他风险资本共同投资。为分散风险,风险投资通常以共同投资的方式运作,即一般以一家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充当“领导者”,其他的风险投资实体作为“追随者”,在主要的融资阶段,一般有两到三家共同参与。这样,使得单个的风险投资可投资于更多的企业,减少了投资失败的风险,也可以通过风险投资的共同审计,减少判断错误的可能性。

第二,引进战略投资者或中小投资人共同投资。战略投资者看重投资对象未来对于自己公司战略发展的利益,在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合资决策时,非常注重风险企业未来产品或技术的使用权、产品市场分享权、产品经销权、未来产品或技术的共同开发权以及最终购买风险企业其余部分股权的期权。因此引进战略投资者虽然可能是投资银行退出风险企业的一个渠道,但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合资可能意味着失去对风险企业的控制。

而引进中小投资人虽然投资额较小,但往往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管理工作,对风险企业的重大决策干预较少,除了关心公司的投资回报外,不在乎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问题,所以,引进中小投资人的合资是较理想的选择。

证券公司利用广泛的客户群,完全可以通过合资的方式帮助风险企业成功实现业务的拓展,从而为风险企业首次公募发行和投资银行常规业务的开发创造条件。

三为风险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服务

1、培育和储备风险企业的管理者

证券公司内部需要有管理、财务和科技等专家组成具有一定权威的高科技产业评估咨询小组,为投资和贷款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培养具备金融、保险、管理、科技、投资等各方面知识以及预测、处理、承受风险能力的人才,以适应创业投资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风险投资离不开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服务和对风险投资家、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育。

2、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增值服务

风险企业的管理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有较大的不同。风险企业的管理是根据风险企业本身高科技或市场化的特性,顺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激烈竞争的新形势而诞生的管理模式,它以知识管理为内容、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战略管理为导向和以柔性管理组织形式,全面、高能量、高速进行经营管理和决策,选择企业最佳的经营方案,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达到最高的科学管理水平。

投资银行如何协助公司加强管理,通过管理创造价值,是投资银行提供风险投资延伸服务的核心。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必须揉合不同的技巧和专业能力,才可能协助风险企业通过管理提高其价值,这些技巧和能力包括行业知识、技术远见、服务方法、行业关系、全球业务、为顾客专门设计的建议、交易经验、新颖的财务结构、进入资本市场的能力、透析及深入的研究等各个方面。要达到管理增值的目标还须投资银行担任风险企业的财务和战略管理顾问,这包括私募配售、初次公开发行、股本设计、可转换债券、投资级别债券和高收益债务融资等方面的财务与融资服务,以及购并、战略销售、买方顾问、重组顾问、战略合作等方面的战略建议与业务指导。

3、为风险企业提供全新的售后服务

在支持风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部门还应通过售后市场研究和交易支持、长期融资安排以及战略咨询服务三大块业务来保持与风险企业或高科技公司的持续伙伴关系。

首先,售后市场研究和交易支持主要是支持IPO后的股价和流通量,形成和保持较高的上市开盘价和日后股价的持续攀升,并能提高其二级市场的流通量,这是维护风险企业二级市场形象、保证公司后续融资的重要支持手段。其次,长期融资安排主要是证券公司未来协助高科技公司建立合适的资金结构方面提供长期专业服务,即利用各种各样的融资工具如增发新股、可转换证券、债券发行和合资等,以确保业务已上轨道的公司能实现最低的融资成本。第三,在战略咨询服务方面主要是随着科技公司规模日渐壮大,证券公司的财务顾问部门应向其提供多种不同发展战略,比如在购并、战略销售、买方顾问、重组顾问、战略合作等方面给风险企业一些战略建议与业务指导,为企业争取最高的价值。

四利用业务创新进行风险控制

对于中国的投资银行来讲,风险投资是对投资银行业务外延的拓展,是重大的业务创新。证券公司在控制风险方面必须具有足够的专业优势才有能力筛选成功的创业企业,良好的监控风险、规避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证券公司风险投资的成功率。

1、通过对客户的遴选规避风险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门应对风险企业进行广泛的遴选,聘请工程师、科学家、财务法律专家对风险企业的有形资产、企业合同等进行检查,根据种种迹象判断和识别风险的类型,并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后预期的投资损失进行计算,运用数学方法和模型,计算出在可以忍受的风险水平下的投资损益,从而作出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取舍。

2、通过契约的合理设计规避风险

风险投资是通过明确的合约设计,将其权利和义务明确化和制度化来规避风险的。比如前述,设计可转让的优先股参与风险企业,既可为今后增资有前景的风险企业设计购股选择权,从而实现高收益,又可以在企业经营不佳时要求优先债务清偿,尽量减少损失。在前述的再投资期权方式中,证券公司通过设计种种参股的选择权,使得参与的风险大大降低,投资的效率得到了提高。

3、通过有效监控来规避风险

通过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运用数学方法和模型,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风险发生后预期的损失,填写的潜在损失估计表,进行风险分析和测定,通过主观的推测和客观的财务比率分析,判定可能的损失,并对风险资本分阶段投入,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控,规避风险。

券商风险投资篇(4)

一 国际投资银行在风险投资领域的经验

从国外成熟的经验来看,投资银行家扮演着创业投资的策划者、组织者的角色,几乎每一家金融公司都有专门部门从事高科技公司的投资业务,在融资、公司购并、企业包装上市等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整个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来看,每一步骤都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和技术紧密相关,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有着其他机构难以相比的优势。

创业投资为证券公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而证券公司必须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拓宽、延伸金融服务,服务手段从相对固定向不固定转变,服务方法从相对简单向多样化转变,技术含量从较低向较高转变,服务周期从相对较短向孵化型转变。

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分步实施风险投资业务:(1)设立专业部门,专门从事高科技公司的投融资服务。(2)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积极实现风险投资组织革新,通过组织资产运作和管理投资直接投入到系统性专业化的风险投资之中去。

从机构组织和制度上保障风险投资基金不偏离基金投资的投资原则和经验宗旨,并借此规避投资风险,是今后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的发展趋势和基本方向。

只要虚心学习国外先进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不断进行业务创新,与之展开公平竞争,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将在业务竞争和创新中壮大成长。

二 为风险投资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

在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公司介入风险投资必须以投资银行业务及其创新和现有资源为立足点。因为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的优势之一是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工具创新最具活力的主体,证券公司只有具备了不断引进和创新的金融工具,才能使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新业务不断拓展。

1、可转换优先股

根据美国硅谷风险投资成功案例分析,风险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一般是通过优先股的形式进行的。这种优先股具有如下特性:

(1)优先清偿。以优先股形式入股可使风险投资在企业破产后对企业资产和技术享有优先索取权,这样便可将损失减为最小。

(2)收益性。风险企业能够支付优先股的红利给风险资本,再愿意冒险的风险投资者也不希望他们的投资颗粒无收。

(3)可赎回性。风险资本除了通过风险企业的IPO顺利获得退出之外,如果风险企业的发展速度未达到风险投资者的期望值,可以要求风险企业购回这些优先股。

(4)有限的决策参与权。参与风险企业的优先股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优先股并不享受表决权,但风险投资的股份一般对企业的重大事务,如企业出售,生产安排等享有与所占股份不成比例的表决权,对经理层的决策甚至享有冻结权。根据美国学者Max和Grmper分别利用1990年的实际数据进行的分析,这种优先股的投资方式较一般的证券投资在减少逆向选择和避免风险投资承担过高风险方面都更加有效。

(5)可转换性。这是此种优先股最具适用性的地方。当风险企业进展顺利时,风险投资者有权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从而拥有风险企业的部分股权,甚至实现对风险企业的控制。

2、“棘轮”条件

“棘轮”条件(ratchets)指的是风险企业用低价发行新股票筹资时,风险投资有权获得一定量的股票以保证其持股比例不因新股票的发行而改变。这样,当风险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迫以较低价格发行新股票筹资时,风险投资不会因“股份稀释”而影响其表决权。

3、再投资期权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契约的约定,再投资期权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追加投资。当企业经营较好,发展前途乐观,股票有升值潜力时,风险投资还可用预先确定的价格向风险企业追加投资,这样风险投资便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增加其在成功把握较大的企业内的股份,从中获利。这种期权已成为风险资本的一大获利源泉,以致有人总结道:“所谓的风险资本投资,不过是购买了对企业进行再投资权利的期权而已。”

第二,转换贷款。风险投资者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在风险企业业务发展顺利时风险投资者可以按照贷款时的约定将贷款转换成普通股。如果贷款已经由风险企业归还,风险投资者仍能按原来的贷款金额及约定的较为优惠的转换比例,购买公司普通股。

第三,可转换债券。风险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给风险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在风险企业经营不佳时,债券甚至低于面值发行,当风险企业上市或经营状况转好,其股份有很大升值潜力时,将债券转换成股份。

以上三种形式的本质是:风险资本凭借其较早进入风险企业的便利,设计了以债务形式存在、既能尽量减少风险又能在风险企业经营状况转好时增加股份、获得较高收益的金融创新品种,成功实现了控制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4、合资

合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比较适合国内证券公司采用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与其他风险资本共同投资。为分散风险,风险投资通常以共同投资的方式运作,即一般以一家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充当“领导者”,其他的风险投资实体作为“追随者”,在主要的融资阶段,一般有两到三家共同参与。这样,使得单个的风险投资可投资于更多的企业,减少了投资失败的风险,也可以通过风险投资的共同审计,减少判断错误的可能性。

第二,引进战略投资者或中小投资人共同投资。战略投资者看重投资对象未来对于自己公司战略发展的利益,在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合资决策时,非常注重风险企业未来产品或技术的使用权、产品市场分享权、产品经销权、未来产品或技术的共同开发权以及最终购买风险企业其余部分股权的期权。因此引进战略投资者虽然可能是投资银行退出风险企业的一个渠道,但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合资可能意味着失去对风险企业的控制。

而引进中小投资人虽然投资额较小,但往往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管理工作,对风险企业的重大决策干预较少,除了关心公司的投资回报外,不在乎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问题,所以,引进中小投资人的合资是较理想的选择。

证券公司利用广泛的客户群,完全可以通过合资的方式帮助风险企业成功实现业务的拓展,从而为风险企业首次公募发行和投资银行常规业务的开发创造条件。

三 为风险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服务

1、培育和储备风险企业的管理者

证券公司内部需要有管理、财务和科技等专家组成具有一定权威的高科技产业评估咨询小组,为投资和贷款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培养具备金融、保险、管理、科技、投资等各方面知识以及预测、处理、承受风险能力的人才,以适应创业投资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风险投资离不开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服务和对风险投资家、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育。

2、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增值服务

风险企业的管理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有较大的不同。风险企业的管理是根据风险企业本身高科技或市场化的特性,顺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激烈竞争的新形势而诞生的管理模式,它以知识管理为内容、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战略管理为导向和以柔性管理组织形式,全面、高能量、高速进行经营管理和决策,选择企业最佳的经营方案,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达到最高的科学管理水平。

投资银行如何协助公司加强管理,通过管理创造价值,是投资银行提供风险投资延伸服务的核心。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必须揉合不同的技巧和专业能力,才可能协助风险企业通过管理提高其价值,这些技巧和能力包括行业知识、技术远见、服务方法、行业关系、全球业务、为顾客专门设计的建议、交易经验、新颖的财务结构、进入资本市场的能力、透析及深入的研究等各个方面。要达到管理增值的目标还须投资银行担任风险企业的财务和战略管理顾问,这包括私募配售、初次公开发行、股本设计、可转换债券、投资级别债券和高收益债务融资等方面的财务与融资服务,以及购并、战略销售、买方顾问、重组顾问、战略合作等方面的战略建议与业务指导。

3、为风险企业提供全新的售后服务

在支持风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部门还应通过售后市场研究和交易支持、长期融资安排以及战略咨询服务三大块业务来保持与风险企业或高科技公司的持续伙伴关系。

券商风险投资篇(5)

关键词: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特点;作用;风险;防范措施

一、前言

在海外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普遍实施的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之一,它不仅会提高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完善市场质量,也会对交易活跃度的提高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改革发展工作的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环境已经成熟。在此背景下,经证监会批准,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正式接受来自第一批包括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等在内的六家试点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意味着经过四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已经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文章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与作用,就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与防范措施进行了论述。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

(1)交易的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证券融资交易存在两种形式: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用交易,而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衍生生的信用交易,又称为转融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不同,必须设立专门的信用交易账户,与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的“透支”以及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人的“三方协议贷款”相似。证券公司融资与证券公司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质押贷款也不同。证券公司融资是指为了投资者客户融资的需要而产生的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证券公司融资概念有所不同。证券公司融资包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款和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借款。

(2)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由于投资者手中的自有资金有限,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将虚拟的资金需求和虚拟的证券供给导入市场,扩大交易筹码,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以较少的资本投入获取较大的利润,从而充分发挥出资金的效能,这就是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效应。

(3)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的关系。一方面,在融资信用交易中,投资者仅仅支付部分价款就可以买进证券,不足的价款则由金融机构垫付,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垫付资金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所垫付的差价款,按照一般的作法,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客户保证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来自于银行借款或货币市场融资,这样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第二重信用关系。

(4)与现货交易原则相一致。证券融资融券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但从交割方式的角度来讲,这种交易方式基本与现货交易一致。融资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必须及时清算交割,在交割时双方都以现款或者现货进行交割。这与现货交易的方式是一样的。其差别是现款(现货)中有一部份是借来的。

(5)保证金比例是调节交易规模的重要工具。投资者进行证券融资或融券买卖时交纳的价款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称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大小可以调节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规模。

三、融资融券交易的作用

(1)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2)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3)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四、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1)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

融资融券业务放大了收益,也必然放大风险。融资可以使投资者以较少的资金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融券提供了卖空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股市下跌时也可能获利。但是,如果投资者判断失误,投资风险也会成倍放大

。如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股票带来的风险,又面临新投资股票下跌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一定的利息。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可能出现严重的亏损。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心态不成熟,风险意识差,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再加上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需注意以下情况:1)投资者必须了解券商是否具有该业务的资格。在此基础上应选择经营风格稳健,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券商。2)关注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用、强制平仓的权限和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密切关注个人融资融券余额变化情况。控制好资金和持仓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3)投资者应该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判断能力来慎重选择,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把握好资金头寸,融资规模不宜过大,强化风险意识,要及时止盈止损,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4)当利益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从券商的角度分析

1)蕴含的风险。

①投资者违约风险。这是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即投资者在损失超过保证金后实施违约行为产生的信用风险。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交易中的一部分资金来自于券商,股市行情不好,投资者面临套牢的处境,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券商将对客户的交易帐户强行平仓,如果平仓所得资金仍不足以偿还券商的融资款项,违约风险随之产生。  ②资金流动性风险。券商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给客户使用,一般都会被占用一个月到半年左右的时间。券商从外部筹集的资金是有期限的,如果资金到期还被客户占用,这样券商可能出现资金短缺的局面,影响券商正常业务的发展。这时券商如果执行强行平仓,客户可能事后对平仓的结果不予接受,甚至会引起客户提起赔偿诉讼。

③管理、操作等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券商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或制度执行力不够、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信息技术系统功能不健全、操作不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而导致的风险。

2)券商风险防范措施。

①加强对投资者的审查力度。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 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②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融资融券业务的争夺不仅是券商间资产和实力的竞争,也是券商间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人才的竞争。众所周知,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用作融资融券的抵押,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这就需要券商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③强化内部管理。在交易操作过程中,一些技术系统故障在所难免,但是人为的因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恰当或指令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尽量降到最低。对不按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以非合规资金参与交易的以及不按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的部门和个人,券商应制定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彻底杜绝违规行

为的产生。

(3)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

1)主要风险

①市场风险。不论是集中授信模式还是分散授信模式,商业银行以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抵押证券为担保向其提供贷款,而抵押证券的价值很可能面临股票市场行情不好,股价大幅下滑的风险,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证券信用交易扩张银行的信用规模,所造成的信用扩张比一般信贷引起的乘数效应更复杂,这种变化增加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宏观经济或政治出现波动时,信用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②道德风险。在融资融券业务的初期,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银行从业人员可能会与证券从业人员合谋以套取银行资金,银行资产因此会遭受较大损失。商业银行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

险的措施。风险管理是金融领域的一项永恒主题,也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必须提高商业银行内外部的风险管理水平,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的融资顺利进行。商业银行为了严防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风险,概括地说,商业银行要紧扣贷款发放流程,从制定业务细则、贷前审查、签订合同直至贷后管理的每个环节,通过对信用额度及保证金比率、质押率的控制来防范风险。

2)防范措施

①加大贷前审查力度。商业银行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由于证券特征参差不齐,波动性风险难以控制, 所以商业银行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

②制定明确的业务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③做好贷后监控工作。融资融券业务中,商业银行给券商贷款后, 应做好监控工作。通常来说,商业银行应对保证金比率实施每日动态监控。商业银行首先确定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可设定在60%和30%。

五、结语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也放大了风险,应因地制宜,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1]栾华.投资银行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3月.

券商风险投资篇(6)

【关键词】商业银行 债券投资

我国债券市场开始于20实际80年代。经过这二十年的发展,我国债券市场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组成的场内交易市场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的场外交易市场。但是,这两个市场目前均依据不同的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存在诸多问题,两个市场的协调和互联工作尚未全部完成。而银行间市场则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债券交易额。同时,商业银行系统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又承担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责任。

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业务规模逐年扩大,债券投资也成为商业银行利用超额准备金以及其他先进资产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截至2012年底,债券市场托管总量达到26.56万亿元,同比增长16.75%。商业银行债券托管量为16.6万亿元,较2011年增持1.97万亿元,同比增长13.39%;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占比65.33%,是债券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作为最主要的投资者,商业银行对债券投资做出更好的研究,不但为自己拓宽利润渠道,还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贡献巨大的力量。因此,研究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开展债券投资的重要性

在能够为银行带来收入的资产业务与中间业务中。贷款业务受到政策和风险两方面的制约,中间业务收入也受到法规的制约。因此,拓展其它的资产业务投资渠道就显得很有必要。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这种渠道目前来说,就是债券。作为一种主动型的投资工具,债券投资可以作为对可贷资金余额的充分利用的一种方式,也可以作为对超额准备金充分利用的方式,都可以为银行取得固定收益,带来利润。债券投资对于改变银行收入过度依赖贷款利息收入的局面有积极的意义。

债券投资的特点是固定收益,这也为商业银行对资产的管理提供了便利。当宏观经济发展稳定良好时,贷款收益如果高于债券投资收益,那么可以考虑适当放贷,获取更高收入;如果贷款收益低于债券投资收益时,则可以适当考虑债券投资的比重。况且,债券投资形成的资产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它可以是可贷资金余额的利用所形成,也可以依据利率高低调节超额准备金,因此,债券投资也可以成为一种调节工具,在银行实施的资产负债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得益于政策因素,债券的发行主体、担保方式等都受到严格控制,因此,我国的债券的风险都比较小,包括企业债在内。因此,银行通过债券投资代替一部分贷款业务,本身就对银行体系的风险做了有效的缓解;其次,商业银行可投资的债券品种也很多,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等。所以,商业银行可以将拟投资资金进行组合投资,将之分散到不同风险、不同收益率、不同期限的债券资产上,就可以很好的分散债券投资的风险。

二、债券投资的风险

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风险资产。债券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和其它有价证券面临的风险是类似的,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政治风险等。

信用风险,又叫违约风险,是指发行人不能按照债券条款的约定还本付息而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它是最常见的风险种类。利率风险,指由于市场利率发生变化,但是由于债券条款中的固定利率条款限制,使得投资人不能享受市场利率上升带来的收益。购买力风险则考虑的是通货膨胀因素。票面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可以简单的视为实际利率,即投资债券的实际收益率。流动性风险是资产不发生损失而且能够快速变现的能力。流动性与流动性风险是联系在一起的概念,二者相互统一,如果资产流动性强,那么流动性风险就低;流动性越差,则流动性风险就越大。政治风险虽不常见,但是一旦发生就很致命,它是指一国发生的政治事件或一国与其他国家的政治关系发生的变化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使其发行的债券面临违约等情况的可能性

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存在的问题

(1)债券资产流动性较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债券投资业务主要是以持有至到期债券为主,其特点是持有债券的存续期限长。由此造成的是,银行体系所持有的债券类资产的流动性较低。这样一来,债券投资就不能很好的起到调节商业银行闲置的可贷资金余额的作用,不利于商业银行灵活地调剂头寸,进而不符合资产负债管理的期限匹配原则,不利于保持资产流动性和提高资金营运效率。

(2)债券市场投资范围受到严格控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要求,银行可投资的债券类别有限。国债、金融债是最合规的,但是,鉴于企业债的发展,更高收益率的企业债以及可转换债券,也应当放开这种限制,毕竟,我国能够发行企业债的企业或者公司一定是大规模的企业,资信条件良好,盈利性也有保障。通过债券的评级,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债券的评级都是AAA级,主体信用都非常良好。

(3)各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能力参差不齐。小规模银行的债券投资收益的重要性高于大规模银行。这可能是由于竞争能力的不同导致了这种差异:在贷款业务方面,小规模银行难以有实力和大规模银行竞争,因此,他们更多的致力于发展其他创收项目。因此,在债券投资业务上,小规模银行有着更充分的竞争能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策略

(1)定期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商业银行应定期出具研究报告,就宏观经济景气状况、金融运行态势、利率趋势变动等情况进行详尽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结合银行自身资产负债配置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对策方案。

券商风险投资篇(7)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证券委托协议;风险揭示书;委托错误;责任承担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始起青萍之末,却得以迅速发展,直至浸淫溪谷。其一分支的网上证券交易,也在包括中国以内的世界范围掀起巨浪,对于长期传统式的证券业务带来颠覆式冲击,可谓革故鼎新。但是,在网上证券交易中,尤其是网上证券委托却日益突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作为用户的投资者将面临更多的风险。有别于传统的证券交易风险,网上证券交易风险则表现为更大的特殊性,其中存在的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从事网上证券交易的券商 [1](以下简称网络券商,或称在线经纪商)在网络系统容量与交易安全方面无法配合这种交易量的迅速增长下,极易发生系统瘫痪事件,在交易高峰期无法连线、网络堵塞导致无法交易等问题,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就有学者提出,因此类技术事故导致网上证券委托发生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与负担适宜概括称作为“网上证券委托错误的责任承担”, [2]本文着眼于该损失对应的民事责任部分 [3],故借以引用。

二、风险揭示书与内在民事责任分配原则的冲突:一种不尽合理解释的择取?

投资者到证券公司开通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时,都会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由此二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故此,网络券商作为受托证券商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由网上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业务指引”第4号《网上委托协议书》第1条“约定”,作为甲方的投资者了解和认识到因系统故障在内的多项风险。且在第16条规定,“当本协议第1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作为在线交易活动指南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是在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网络券商使用风险揭示书减轻、甚至免除责任,达到“金蝉脱壳”的实质目的,对投资者的利益(预设潜在风险)造成损害。但是,风险揭示书的法律性质如何?其与证券委托交易的内在民事责任分配原则是否协调一致?下文将作简要分析。

(一)风险揭示书的法律性质

目前,我国开展网上在线交易的券商,都在终端的窗口显示证券网上买卖风险揭示书,其内容包括出于线路忙、网络故障、黑客侵入引起的损失赔偿免除,以及投资人不慎泄露或遗失密码锁引起的风险豁免。问题是,是否网络券商按照办法规定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就可以免责?是否可以将风险揭示书中列示的风险损失全部由投资者承担?

就《办法》第七条含义来看,只要开展网上交易的券商向投资者及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解释风险,而且在“在线交易协议”中确定了券商与客户的责任,该责任划分就是合法的。

事实上,券商提供的“在线交易协议”属于格式合同这点殆数无疑,其公平与否应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办法》第28条规定,券商提供的“在线交易协议书”应向证券主管部门提交与客户签订的网上委托协议书范本、风险揭示书以及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网上委托的所有资料,由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审核以后,决定是否允许该券商从事在线交易。亦即协议范本、风险揭示书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一旦审核通过即具备有效性。可见,我国券商提交的“在线交易协议书”和风险提示书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是合法有效的,所载内容是合法的免责事由。

(二)不尽合理的免责条款:基于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规则的考察

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规则是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价值的具体体现,是证券委托交易的内在民事责任分配原则的具体化。证券委托交易风险的承担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以下简称三公)的原则,提倡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核心理念,重点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投资者的利益。有学者指出,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包括:(1)可控制性规则,即风险分配给较有能力控制风险的一方;(2)可预见性规则,即风险分配给较有经验或能力预见风险的一方;(3)效率规则,即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时,风险分配给能够有效率的处置风险的一方在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时由最有效率处置风险的人承担风险;(4)经济能力规则,即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且风险由任何一方承担均不符合效率规则时,风险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承担风险具有相对性。 [5]

据此分析上述

“合法化”的免责事由,实难发现其正当化依据所在。因为在风险揭示书所列举的免责风险下,即使证券公司疏虞管理也可能免责,意味着投资者只要选择网上交易这种方式就要承担风险,这有悖于公平原则。从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的角度看,如果基于技术本身发展水平的局限等条件限制,网络券商的免责条款无疑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但这绝不意味着那些可能由网络券商的过失所引发的损失也可免责。网络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承担,就是要防止网络券商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同时在网络券商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故此,笔者以为我国立法实践的合理性实值商榷。

三、网上证券委托错误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合理分配及保险机制的引入

当网上交易出现系统故障致使交易指令无法执行时,此即发生网上证券委托错误,通常伴随着会引起利益纠纷,此时责任如何分担也就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要实现网上证券交易的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民事责任分担制度。

(一)网上证券委托错误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合理分配

虽然对于网上证券委托遇到技术事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网络券商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各国目前均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国外已有理论和判例认为即使系统出错,网络券商仍然要对自己的交易负责。 [6]在遵循“三公”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建立如下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制度:

1. 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承担

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而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投资者的电脑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的风险,均应由投资者承担。但如果使用的软件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容错能力差等)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软件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在网络券商提供交易软件时,出现的问题可由投资者主张损失赔偿的权利。

2.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网上黑客的攻击、电力故障等原因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的风险承担

原则上,因网络券商的服务内容发生的风险,应由网络券商承担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的损失。但是,俟于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的特殊性,不能不考虑风险来源而无故加重券商的责任,影响网上证券业务的正常开展。此种情形下,也应该区别对待。

在第三人非法入侵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下,考虑现有技术水平,为体现公平原则,应当分两种情况归责:一是当前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无法控制的,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二是当前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可以控制的,由证券公司承担。

因供电中断等因素使证券委托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确属不可预测、不可控制或不可抗力的事件的,网络券商可以免责;其余情形可由证券公司先行赔偿,并根据供电部门的供电实际过错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

3.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承担

互联网出现故障的原因极为复杂,相较之下,网络券商比一般投资者拥有齐备的专业技术人才、网络风险防范能力更强,由网络券商控制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成本更低,更经济。但在此种情形下,由网络券商承担全部的损失风险又将极大挫伤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也悖于公平的原则。笔者以为合适的安排应当是,要求网络券商在投资者缴纳的委托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赔偿基金,一次给予限制的最高额度赔付。

4. 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网上证券委托系统的风险承担

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由两种原因引起:一是投资者的网络带宽有限,二是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投资者理应承担由其网络带宽有限引起的风险,但因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而导致的风险,则应当由网络券商承担。假设此时,网络券商及时提供足够的替代方法,如电话委托等形式,网络券商的责任应当得到部分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