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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25 00:54:4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建设工程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建设工程论文

篇(1)

1计算机在信息管理中的应用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管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方、监理方还是承包商而言,要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及合同、资源、施工现场等管理,涉及的信息量非常大。计算机具有存储量大的特点,可集中存储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信息;计算机运算速度快、计算精度高,能及时、准确地加工处理项目所需的各种数据,形成文字、图形等各种信息。计算机的上述功能,可辅助管理者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及时发现问题,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以便作出进一步调整或规划的决策。目前,项目管理软件发展到现在已相当成熟,功能也非常全面,具备了项目管理中可能用到的各个方面,正朝着集成化的方向发展。在作项目管理时,可必先应用网络计划技术的原理将项目分解为一系列有先后逻辑关系的工作,并将各种资源及成本与之相连。现代的项目管理软件还有许多数据分析和显示的功能,可以作各种“What---i(f如果…~,那么……)”分析,即分析各种可能条件下,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打印出用户自定的各种精美图表报告,项目管理软件还可以和其他专业或通用软件,如文字和图形处理软件、电子表格软件、数据库软件等接口直接交换数据,还可建立各种软件之间数据的动态连接,即一个软件中的数据发生变化时,与之相连软件中的有关数据也会自动发生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这种数据交换及连接更方便。从计算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应用的发展情况来看,已经经历了单项应用、综合应用和系统应用几个阶段,软件从单一的功能发展到集成化功能。我国许多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尤其是在信息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地运用计算机进行项目管理,但运用的范围和程度很不平衡,一些单位还停留在文字处理、表格编制及一般的数据处理和计算阶段,如公文、信件、表格的打印,月、季工程结算报表等,这是计算机应用的初级阶段。计算机应用的高级方式是借助专门的软件,完成大量信息的录入、存储、加工、检索、传递等工作,实现信息的快速、全面、准确、系统的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这在数据共享、集中处理与传递等方面更可发挥计算机的强大功能。

2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2.1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①为各层次、各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提供收集、传递、处理、存储和开发各类数据、信息服务。②为高层次的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手段、模型和决策支持。③为中层的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自动化手段。④为项目计划编制人员提供人、财、物、设备等诸要素的综合性数据。2.2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内部前提。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建立科学的信息系统,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组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这是根本前提之一,具体地讲它有如下含义:①项目管理的组织内部职能分工明确化,岗位责任明确化,从组织上保证信息传送流畅。②日常业务标准化,把管理中重复出现的业务,按照部门功能的客观要求和管理人员的长期经验,规定成标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用制度把它们固窟下来,成为行动的准则。③设计一套完整、统一的报表格式,避免各部门自行其是所造成的报表泛滥。④历史数据应尽量完整,并进行整理编码。

3决策支持系统

3.1决策问题的分类。决策支持系统解决的问题分为非结构化决策问题、半结构化决策问题和结构化决策问题。①非结构化决策。非结构化的决策问题,主要是指决策过程复杂,制定决策方案前难以准确识别决策过程的各个方面,以及决策过程中前后各阶段交叉、反复、循环的问题。对非结构化的问题,一般没有确定的决策规则,也没有决策模型可依,主要依靠决策者的经验。②结构化决策。是有确定的决策规则和可供选择的模型,是一种确定型的决策,决策方案都是巳知的,决策者借助计算机仅是提高了工作效率,决策时可以依靠决策树及决策表加以解决,这类问题的决策比较容易实现。③半结构化决策。半结构化决策,是介于结构化及非结构化之间的决策。这类问题可以加以分析,但不确切,决策规则有但不完整,决策后果可以估计但不肯定,决策者本人对目标尚不明确,也无定量标准,所需信息也不完全、不确切,对事物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因而无法准确描述问题。

3.2决策支持系统的功能。①识别问题。判断问题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问题的含义。②建立模型。建立描述问题的模型,通过模型库找到相关的标准模型或使用者在该问题基础上输入的新建模型。③分析处理。按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或信息,按模型库提供的模型及知识库提供的处理这些问题的相关知识及处理方法分析处理。④模拟及择优。通过过程模拟找到决策的预期结果及多方案中的优化方案。⑤人机对话。提供人与计算机之间的交互,回答决策支持系统要求输入的补充信息及决策者主观要求,同时也输出决策者需要的决策方案及查询要求,以便作最终决策时的参考。⑥按决策者最终决策执行结果修改、补充模型库及知识库。

篇(2)

现在市场上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一种是接均值中标办法即综合评议法。当然各人的观点也不同,一种观点认为高价中标可以保证工期,保证质量;一种观点是高价中标对保证工期保证质量作用不大。现分析一下施工单位的管理体制。现在的工程项目管理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公司将项目利润的最大化部分留给公司。将接近成本的部分由项目经理负责。公司首先想到的是保证自己的利益。比如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中标价为1000万。经公司内部测算,成本及少量利润为900万,公司将900万包给项目经理,公司拿100万。如果采用综合评议法,中标价为1100万,即业主多付100万,公司将200万装入公司腰包中,项目经理拿到的还是900万。这多付的100万根本未直接用到工程项目中,这高价中标还有意义吗?而业主则面临着高价中标多出资金的风险。控制对策:控制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尽可能选择合理最低价中标。有人怀疑施工单位竞争激烈,怕低价建不起来。试想一下,竞争激烈是因为高利润才会出现竞争激烈现象。再说施工单位也有一套自己的管理体系,有成本测算部门,明知亏本他还去做吗?视合同为儿戏?

2.合同审签风险

招标文件、合同审签风险,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造价,合同审签一定要严谨,考虑周全,明确开工日期。有的合同明确开工日期以施工单位向业主打的开工报告为准。这是极不明智的做法。这会出现施工单位迟迟不开工,不打开工报告,业主拿他没办法的现象。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要明确质量等级,如要求是省优,在平时的施工管理中按省优标准来要求。明确工程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为以后竣工结算不留隐患。控制对策:严格把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承担的风险,注意增加反索赔条款。加强合同审签程序,防止施工单位串改合同条款。有的业主单位图省事,将合同全由施工单位代办,会出现施工单位串改合同局部重要条款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现象。事后业主才知已晚矣。

3.施工队伍选择的风险

施工队伍的选择关键是项目经理,一个会管理、责任心强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会让业主很放心,双方配合会很融洽,做事就会很顺。在工期、质量、造价方面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选一个素质差的项目经理,就会让业主感到很累,不断给业主增添麻烦,导致双方配合很不愉快。完不成预期的任务,给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带来较大的风险。控制对策: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建议在资格预审阶段对施工单位选派的项目经理进行考察,掌握拟派选项目经理的业绩,到与之相配合的业主单位了解情况。项目经理原则上由施工单位选派。如业主对拟派项目经理不满意可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换意见。况且又在投标前阶段,因此项目经理还是可以选择的。在建设过程中更换项目经理比较麻烦。

4.材料价格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中一个单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材料费用占总价75%左右。尤其新材料、新工艺更新很快,因此加强对材料价格的审计监督尤为重要。在众多材料中有些材料价格是很难控制的,如大理石、花岗岩、瓷砖、地砖、内外墙乳胶漆、开关、插座等。市场上质量分三六九等,价格也分三六九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难控制存在一定风险。控制对策:对主要材料如钢材、砼、水泥、黄沙、石子、门窗等建议由乙方购买,对装饰性材料如花岗岩、大理石、乳胶漆等作为甲供材或甲控材。在投标前将这些材料以某一暂定价进入投标价。竣工结算时以业主实际购买价或控制价按实结算。

5.工程变更的风险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出现安全问题或使用功能的改变等原因,会出现设计变更,这种变更在所难免,但有的变更纯粹出于施工方便或增加造价的目的而要求变更。如浇筑有梁板混凝土时,当梁的砼强度等级与板的强度等级不同时,施工单位就会要求设计单位出具板与梁相同强度等级的变更(一般梁的强度等级大于板的强度等级),这样不仅施工方便而且还增加了造价;再如施工单位利用不平衡造价而要求变更,如我校教学楼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将走廊地砖楼面报价利润很低,而教室水磨石利润很高,施工时施工单位就要求将走廊地砖改为水磨石。这样一是便于施工,二是施工单位会获更多的利润。控制对策:防止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除非影响安全和功能使用,否则尽可能不变更。

6.结算审计方法风险

从各类杂志发表的文章看,结算审计方法有多种,如全面设计法、抽项审计法、增减审计法等。不当的审计方法会给工程造价带来很大风险。也会给业主带来不利的资金损失。因此选择正确的审计方法不但会规避业主资金的风险,也会规避审计部门自己的风险。控制对策:全面审计法。工程结束后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审计部门对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以审计报告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就是说审计报告的结果直接涉及双方的利益。偏向任何一方都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失。也会给审计部门带来风险。因此全面审计方法是目前最好的审计方法。

7.结语

篇(3)

1.索赔期间不同于除斥期间首先,除斥期间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在性质上并不是法律事实,而是一种单纯的时间限制。③而索赔期间是指在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期间内,未向约定主体递交索赔通知,从而使得发包人免责或承包人丧失索赔权利。可见,该索赔期间包含了一种事件经过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法律事实。因此,索赔期间在性质上不是除斥期间。其次,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④如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索赔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基于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某一事由所享有的补救请求权,所以索赔期间是对于补救请求权的一种期间限制,不是除斥期间。

2.索赔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①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等。索赔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于诉讼时效。那么,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间是否是一种约定的时效呢?本文认为,索赔期间在性质上并非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具有履行周期长、容易受各种内外因素影响的特点。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发、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发生变化,索赔即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平衡双方风险分担程度的一项基本机制。然而,在每一个事件发生后,并非一定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由此,承包人的补救请求权也并非必然得到支持。由于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未对索赔事件的具体类型作详尽规定,所以我们可以考察其参考的蓝本《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以《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为例,可以发现其有关索赔事件对是否会导致竣工时间延长或增加费用通常具有不确定性。比如,第1.9款、2.1款以但书规定了索赔成立的例外;第4.7款规定承包人有作出合理努力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进行核实的义务,因此,工程师应当审查放线错误能否被合理发现,如果承包人应当合理发现该错误,则承包人不能索赔;第4.12款是关于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第4.24款是关于化石,第13.7款规定因法律改变的调整,第17.4款规定业主的风险,19.4款规定不可抗力的影响。上述各款所规定的事件影响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第7.4款、第9.2款涉及可归责于工程师或业主的对试验的变更或延误,其未一定会导致费用的增加,第10.3款也是如此;第8.9款规定工程师暂时停工的后果,同时该款又明确规定,为弥补承包人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人未能按照第8.8款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承包人无权得到由其带来的延长期或招致费用的支付。同时,就第7.4款、8.4款、8.9款、9.2款、10.3款、16.1款所涉及的工期索赔来看,由于事件不一定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其对竣工时间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可见,上述各款所涉及的索赔也具有不确定性,承包人就索赔事件并不一定享有对业主的债权。第二,由于事件的发生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在发生诸如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等事件后,发包人并不一定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也就对该事件是否构成对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影响程度如何无法进行准确判断,所以及时告知索赔事件也是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发包人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也有利于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人就索赔事件的通知也是一种合同义务。比如,《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第16.1款主要规定工程师或业主拖延付款时承包人暂停或放慢工作的权利。但在暂停或放慢工作期间,承包人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对人员和设备进行合理安排,避免损失扩大。业主和工程师对承包人停工或放慢工作期间的现场安排有知情权,因此,承包人如果认为因业主的延期付款使自己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应尽通知义务。在澳大利亚JenningsConstruction诉Birt(1986)案中,合同规定,在索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不迟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否则丧失索赔权利。法院认定,本款的含义是使业主能够调查有关索赔事件并考虑有关情况。法院判决,索赔通知义务是承包人应遵守的一项严格义务,因此索赔不能成立。①而诉讼时效所要求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是一种权利,而非履行义务。第三,由于因索赔事件引起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不确定,原有合同关系并未发生新的变化。因此,索赔期间的限制旨在维持原有事实状态,这与诉讼时效的维护新事实状态、限定原有事实状态之权利的功能不合。第四,从法律效果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关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规定,诉讼时效经过引起抗辩权的发生(也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债务并未消灭,而是变为自然债务。而索赔期间经过则往往直接导致权利的消灭。可见,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索赔期间既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属于第三类期间。索赔期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具体处理方法的事件,如明确约定了具体调整方法的发包人变更,不宜认定为索赔事件。即使在发包人发出变更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应仍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拥有索赔的权利,该索赔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比如,《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第14.8款规定了因业主延期付款承包人享有的收取延误期融资费用的权利。该条款类似于我国合同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条款,承包人对该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通知。

二、FIDIC合同文件中索赔期间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

在JCT80合同中未明示规定延迟递交的索赔通知将导致索赔权利的丧失,ICE合同第5版和1987年FIDIC合同第4版中,均规定即使承包人未能遵守索赔程序,仍有权索赔额外付款。①但在《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索赔期间内的索赔通知构成当事人索赔的前提条件。本文认为,《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索赔期间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有利于工程师及时了解索赔事件的性质,对竣工时间、工程价款以及承包人费用和利润的影响,以最快速度掌握有关原始资料,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的事实情况,以便在此基础上按照第3.5款的规定,尽力协调业主和承包人就索赔事项达成一致,并在无法达成一致时,能够公平地作出决定。(2)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与索赔事件有关的现场和原始记录灭失,从而增加工程师对承包人索赔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的难度,以有利于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3)有利于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合同权利,从而尽快推进工程项目的有序进行,以便及时、完全实现合同目的。但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项目管理机制与国际工程存在差异,《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索赔期间的规定在我国的适用性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制度移植存在一定障碍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处处体现出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工程师作为合同管理人,既是业主的人,又是决定人,在平衡业主和承包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相对应的监理人的权限则要小得多,以监理人为中心的合同管理还缺乏与其相适应的市场和法律环境,监理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也难以适应这一管理模式。而在住建部和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监理人往往仅起着“二传手”的作用。实践中,监理人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成为了发包人的“代言人”。在这种背景下,对承包人索赔期间的限制有可能会导致对承包人的不公平。

2.配套规定不完善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对应于第20.1款规定了许多具体的索赔条款,主要包括:(1)因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当行为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1.9款、第2.1款、第4.7款、第7.4款、第9.2款、第10.2款、第10.3款、第16.1款等;(2)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4.12款和第4.24款;(3)因遵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及单价调整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7.4款、第8.9款、第13.7款等;(4)因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导致承包人延误或损失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17.4款和第19.4款;(5)其他原因引发索赔的条款,如第8.4款。上述规定对受索赔期间限制的索赔情形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对承包人权利的保护。而我国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均未对适用索赔期间的索赔事件进行详细规定,在实践中易产生争议,也不利于对承包人权利的保护。本文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索赔事件进行合理界定,不应当把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能导致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法律事实均认定为索赔事件,建议仅将那些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处理方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尚不确定的事件认定为索赔事件。

三、结语

篇(4)

1.1《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1.1.1住建部调整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存在越权行为

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对住建部在招标投标职责也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调整不是住建部的法定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只负有监督职责。因此,住建部在《意见》中调整建设工程招标范围,不仅法无授权而且还有越权的嫌疑。

1.1.2违反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法律并没有按照投资来源划分和界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无论是国有资金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只要所投资项目属于此类工程,不仅要招标发包而且还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住建部《意见》中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显然包含有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通过招标而由投资人直接发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12年后,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例》列出了依法必须招标、可以邀请招标以及可直接发包的情形。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也不属于《条例》所列出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的情形,所以不通过招标发包是违反《条例》规定的。

2 《意见》与现行部门规章不协调

2.1与原国家计委3号令不协调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5月1日以国家计委3号令的形式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其中第二条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工程实践中对公用事业项目通过POT、PT、PPP等方式国家允许非国有资金投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发包的项目。住建部的《意见》显然与原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不一致、不协调。

2.2与七部委30号令不协调

2003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以30号令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七部委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又对30号令进行了修订,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30号令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原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住建部等七部委共同作出的规定,如果仅由住建部一家的《意见》就改变显然不合适。

3 立即实行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的时机尚不成熟

3.1实施非国有投资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应解决合法性缺失问题

正如以上分析那样,在有关招投标上位法没有修订的背景下,出台与上位法相悖的规定存在合法性缺失问题。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先做好顶层设计,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再由各相关部门共同有关规定实施,避免实施过程中在执行层面产生混乱。

3.2自主发包的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住建部在《意见》中在提出“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同时,还明确要求“积极开展试点”“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条件成熟时向全国推广”。住建部所说“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应当既包括完善招投标监管法律法规方面的总结,也包括工程实施后工程监管方法与手段方面的总结。所以应先选择小范围的地区试行,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总结出可以复制的经验再推行,避免出现执行、监管方面的困局。

曾有人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乏力,道德层面的约束大于法律方面的制约。一旦建设单位违规发包,法律法规对其制约措施、手段很乏力。有研究认为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是导致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也是招投标中陪标、挂靠、串标等不正当行为的根本所在。实践中建设单位采用肢解发包、订立阴阳合同、指定分包、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经常发生。这些工程发包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并不是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所独有,非国有资金投资(比如集体所有项目的投资)同样存在。所以在当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实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发包对建筑市场的治理不仅无益,还可能因存在暗箱操作破坏公平、公正,进一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加剧腐败滋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危害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也增加了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风险,更与住建部的初衷背道而驰。

住建部《意见》强调,非国有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承包单位。这一要求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中早有规定。但是招标实践中评标委员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尚无法避免一些个体采用挂靠施工、借用租用资质以法人的名义参加工程建设活动(有的就是与建设单位串通所为),这条规定究竟能执行到何种程度、在实质上起到多大作用还不好说。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查处及处罚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受传统文化影响,人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仍热衷于“攀关系、找门路”,在诚信经营的氛围尚未完全形成的当下,是否又出现新的权力寻租现象,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工程实践表明挂靠、借用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查处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何况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形成的发承包双方默契更加大了查处的难度。《查处管理办法》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因实施时间较短还没有显现出来,马上再推行由非国有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时机值得商榷。

诚信建设的一项举措是构建统一的诚信平台,通过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以减少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但就全国而言,构成诚信平台基础的“企业库、项目库、人员库”还没有真正形成,其监督作用目前还很有限。诚信平台曝光对非国有投资主体的制约作用究竟有多大,能否有效遏制其违规行为还有待观察。对一些很少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非国有投资主体来说他们是业外人士,能否正确运用信息平台提供的综合评价结果选择合适的承包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4 结语

篇(5)

1.1电网工程项目的建设技术

电网建设项目的科技水平主要是指技术装备、建筑标准、配套工程等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也是电网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在电网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依据的检测标准是否合理,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具有较大的影响,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就可能大大地增加造价,造成投资的浪费,而标准定的较低,达不到高效运行的目的,反而不利于技术的进步。因此,当前进行电网项目建设时,应该适当地选用安全可靠、经济稳定的标准,既要考虑目前的资金投入,又要考虑企业发展的长远效益,充分应用技术经济原理和价值工程理论,分析其投入产出,以取得最大经济效益。

1.1项目建设环境

电网项目建设的环境和建设地点,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决定电网公司将来发展的命运。另外,电网建设项目地点的选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和今后经营状况的影响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建设地点既要考虑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现状,又要对地区未来经济发展的前景进行合理的评估,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气象和水文条件,遵从工业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比较集中的原则。

2电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多头管理,项目审批不完善

对电网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直接有关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的建设单位,如果不能有效的管理和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容易造成多头管理和电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混乱。工程造价的高低与这些单位利益挂钩的程度不同,因此这些与造价相关的单位对造价高低反映也就大不相同。目前有很多电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缺乏一个权威性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在实际过程中是谁都可以管,但是到关键时刻又没人来管,因此,大部分的工程造价管理一般都处于实报实销状态,这非常容易导致项目审批出现漏洞,例如有的单位为了顺利达到审批目的,就会故意的少算投资,减少审批资金额度,一旦项目审批通过,就会通过审批机关追加更多的项目预算。

2.2与国外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差距

目前我国的电网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仍然比较习惯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管理模式相对接的管理方式,例如在国外,电网项目工程的造价一般有专门的咨询服务机构完成评估,这些咨询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管理、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和支付索赔工作,这些专业的公司非常熟悉国际惯例,也受到诸多建设方和合资方的信任,而我国的电网工程造价服务机构仅仅停留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和结算方面,而且他们进行预算和结算的方式还仍然按照地方和行业标准进行审核,并对国际惯例没有太深入的了解,服务范围也比境外相应的专业机构小,如果不能尽快地改变这种局面,我国在电网项目管理方面的服务竞争力将会越来越低。

3电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3.1建设前合理评估

在电网项目建设投资之前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决策,对建设用地、整个电网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和建设后经济效益的发展进行充分的评估,而这些评估工作不仅仅在于办公室的桌面上,而应该在电网项目建设评估前期,项目负责人要深入到实地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充分落实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外部条件,例如充分考虑工程项目与当地的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评估完成后要认真完成电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要涉及不同的电网项目建设方案,通过审核和讨论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相对合理的建设方案,在完成建设方案选择的基础上,本着相信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电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投资预算,预算过程全面准确,对于实际的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算,据有关资料表明: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达到80%~90%;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35%~75%;而到了施工阶段,影响的可能性只有10%。

3.2加强对电网建设工程建设的控制能力,合理进行工程设计

篇(6)

关键词:合同管理;控制;借鉴

1工程概术

801#项目,单体建筑面积6万m2,地上12层,地下两层,滑板基础,框架剪力墙结构,檐口高度60m,总投资2.7亿元人民币,2012年10月开工,2014年底竣工,已投入使用2年。是单位有史以来,单体建筑面积最大、投资最多、结构最为复杂、功能最齐全的建筑物。对801#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从中得到一点启发,给今后管理,提供一点借鉴和指导。主要问题是我们没有严格执行合同,没有管好合同,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办。(1)《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我们认为连续下雨10几天甚至20几天,工地基本处于停工状态;下雪了,气温很低,无法施工,或严重影响施工,现场就认定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施工单位申请顺延工期,我们认为合理,就给施工单位顺延了工期。结算审计通不过去,对现场认可的工期认证给予否认。理由是‘它不是二十年来最大的雨雪,因为没有记录可查’;我们没有严格按合同要求把关。(2)《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竣工在10d以内(含),每天罚款5000元;逾期竣工超过10d,每天罚款10000元。施工单位没有按合同规定日期交工,801#项目整体工期推迟交工109d,我们没有按照此条款对施工单位处罚,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审计过程中质问现场人员为什么不罚款,是否存在什么问题;现场管理时一直在口头上要求过。重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但从未叫过真,没认真地按合同去做过。等审计人员查出来,才想起去补这块资料,问题就来了,存在造假嫌疑。所以我们要认真总结,引以为戒,今后不要再犯类似错误。(3)《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期内,发包人仅对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钢材(土建钢材)、水泥(商混、现拌混凝土和砂浆水泥)两项主材和人工费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结算。不超过±5%的,不予调整;钢材、水泥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的,仅计算超出±5%以上的部分,按照投标基准日期当期与材料采购时当期的《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信息价计算差价,材料数量以承包人投标书《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的用量为准(消耗量超出定额规定消耗量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予调整。材料费调差仅计取税金。2012年5月,801#项目施工单位中标时,当期市场钢材价格4300元/t,2012年年底至2013年全年,钢材价格持续下跌至2900元/t,钢材价格下跌了30%,现场没有执行调整。审计人员向我们要依据,我们没有。工作被动。现场管理人员,应该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做好材料数量进出场登统计,掌握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出具调整报告。(4)《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中标通知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职。若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将扣留项目经理保证金伍拾万元;项目经理每月在位时间不少于22d,在位时间达不到要求时,按人民币1500元/d处罚;项目经理连续30d(含)以上不在现场,除项目经理本人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到位经发包人批准外,发包人将扣留全部保证金伍拾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一直没有到位。指挥部还为此买了指纹机,要求施工单位的管理人,每天按指纹,也没有多大效果。但也没有执行处罚。它实为社会通病,挂靠企业,挂靠项目经理已经成为全国性施工弊病。在制定合同时,能否变通一下,有待商榷。另外有部分合同条款中权利义务不对等。《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11.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1%。合同条款不对等,就是不平等合同。综上所述,合同签订和执行,都需慎重,制定合同条款时,不要照抄照搬,死搬硬套,一定要在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实际、实事求是,制定出切实能指导建筑活动的合同。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按合同条款,不折不扣,严格执行。这样管理项目才不至于丢三落四、漏洞百出,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2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答疑纪要及招投标的相关要求,与发包人签订的约束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本。科学、合理、规范的建设工程合同,即有利于甲、乙双方分摊责任、规避风险,又有利于市场有序、平等竞争。建设工程合同是实现工程项目目标,合理解决甲乙双方变更、索赔和争议的依据。同时,它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设工程合同签订

(1)合同谈判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2)签约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对方近年的财务状况及工作业绩。签订合同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廉政”的原则。合同一般采用书面格式,统一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801#建筑物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发包范围(具体以发包人工程量清单为准);建筑装饰工程:基坑-6.0m以下土方开挖、基坑降水、基坑边坡支护(含基坑-6.0m以上已开挖边坡支护);给排水.....而中标通知书中,承包范围是:建筑装饰工程:基坑-6.0m以下土方开挖、基坑降水、基坑边坡支护;给排水.....两者前后不一致,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把-6.0m以上护坡做了,才发现清单里不含此项内容,向甲方索赔,引起合同内容纠纷,虽经多次协调,也未能妥善解决。(3)合同内容应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签约地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最后,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不是是放在保险箱里,出现问题时,才把合同拿出来查一查;合同管理应该是把条款记在心里,天天对着条款找问题。把合同条款内涵吃透。避免出现实际工程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审计通不过。“图纸和合同”是我们施工现场管理者的两把尺子,它就是标准,看懂施工图纸,熟记施工合同,对照图纸,利用合同的相关条款去管。同时,它也是两把利剑,违背它,不按照图纸和合同做,我们将会碰的头破血流。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根据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形式,因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形式,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和甲乙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完备,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合同规定内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分歧如何解决。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客观实际等。对不符合实际条款应实事求是地加以修正。《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既有合同制定时局限性,也有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或执行的不坚决和彻底,引以为鉴,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工作标准,便于更好的管好项目。

5结束语

篇(7)

建设项目实施、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较多。据相关资料统计,设计阶段所产生的费用虽然只占到工程费用的1%,但是在决策正确的前提下,对其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达到75%以上。因此,在设计阶段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主要有总平面设计、工艺设计、建筑设计、材料选用、设备选用等方面。第一,总平面设计。总平面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整个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总平面设计的合理可以大大减少工程量,节约工程用地,节省建设投资,从而降低工程造价和使用成本。第二,工艺设计。工艺设计方面的选择直接影响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影响工艺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主要有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主材等方面,在具体工艺设计方案的选择时,应以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为前提,深入分析、比较,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第三,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方面可以通过平面形状(在满足使用功能、布局合理的前提下)降低建筑周长系数来降低工程造价;也可以通过减小流通空间、合理规划空间组合(厂房、设备紧凑布置)、减小结构面积系数、建筑结构经济比选等方案来降低工程造价。第四,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合理选用设备、材料,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使用寿命等得到大大的提高,而且对工程造价有着很大的影响。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也不少,其重头戏是工程结算的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审核的具体内容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取及换算,费率及费用的合理性,设备、材料采购价格的合理性,签证、变更单的合理性。其在审核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影响因素:一是承包商及供应商的原因,如结算申报不及时、竣工后变更和洽商文件没签认、工程预结算人员劳动力不足等,导致工程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二是审核单位的审核工作不够严谨。结算审核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因此要求审核人员专业、细致,不,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

3做好工程管理与造价控制的对策

3.1加强施工审核管理以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1)精确工程量,工程计价合理,遵守定额信息标准。第一,工程量的审核。审核施工单位对各单项工程内容中所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按计价规范和计算规则计算,所需扣除的部分是否扣除,是否有多计算、重复计算等,对多计算、重复计算的工程量一定要予以纠正。第二,材料价格的审核。工程项目中的材料一般都要进行市场采购,而市场价格存在波动性,采购人员可能会利用波动性从中获利,导致工程造价提高。对此,审核单位应加强价格信息网络建设,推行材料通报制度,控制好材料价差,并按照造价站定期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和辅材系数进行调整。第三,严格遵守定额标准。施工单位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高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经常会出现错套、高套、重复套定额的情况。审核人员在接到送审资料时,一定要通过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或协议确定该套何种定额,对照每一个数字,检查是否与其所套定额一致,对其错套、高套、重复套定额的一定要予以纠正。第四,工程结算审核。一是在合约制定的过程中,开始结算策划,如在施工方、供应商申报结算后有相应的付款节点,以增进施工方的申报动力;二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流程制度,保证审计结算可以更省时更有序地进行;三是编制完善结算计划,认真交底;四在结算工程中,注意技巧,认真,仔细。(2)优化设计方案,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工程进度。第一,工程质量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主要受到设计深度及质量的影响,如果设计方案出了问题,必定会导致工程造价的提高,或者造价成本不足、不停返工等方面的问题出现。工程质量的正确把控可以减少返工,从而降低投资成本。质量管理包括检查监督和质量验收(例如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设计技术方面只有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才能充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投资成本。第二,工程变更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不能随意变更施工标准,也不能随意改变原有施工设计图纸,一旦变更,必须严格遵循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以防止工程造价失控的现象发生。第三,工程进度的管理。进度控制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是否能够按要求、按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拖延了工期,不仅会导致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的上升,还会涉及合同中有关索赔的问题。所以,加强进度管理也是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3.2加强施工监督管理以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离不开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实质上就是对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监理的职责,就是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做好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既是搞好建设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一方面要加强设计监理人才的引进、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制定设计监理工作的职责、收费标准等;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设计监理的推广力度,为设计监理的社会化、市场化提供有利条件。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