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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殊途同归论”批判

马光远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102200
  • 犯罪构成理论
  • 殊途同归论
  • 体系之争
  • 终结之途

摘要:"殊途同归论"忽略了犯罪构成理论功能的评价性与操作性之分。一方面,由于法治的形式理性偏好,评价性有其独立的意义内涵,故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争鸣无法绕开其评价性,而局限于个案结论的"事实对比";另一方面,评价性优先于操作性,评价体系指引着操作流程,尤以"诉讼法机能"的实现为典型,故四要件不可能做到评价性"殊途"上操作性的"同归"。因此,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争的终结应以"存在正当性"的讨论方式为背景,以本土化的阶层式犯罪论为出路,最终达成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顺畅对话的终结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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