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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范文

时间:2022-12-12 16:07:15
财产保险范文

财产保险范文1

财产保险产品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方式、重点存在差异,但普遍实施财产保险产品监管。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条款和费率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体系,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风险、服务社会经济民生和国家战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体系伴随着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演进和调适,有关其历史沿革的研究目前还是空白。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领域内关键法规和体制的变化作为分期的标准,以监管范围和监管方法为主线,重现我国财产保险产品分类、分层式监管的演进轨迹,阐明制度供给的逻辑,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认识财产保险产品监管理念,认清未来监管趋势,不断优化监管体制、机制和方法。

一、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演进历程

改革开放后,国内保险业复业。在复业初期,保险业规模有限,保险监管的概念还未形成,没有专门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为基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为支撑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框架逐渐构建成型,并多次作出重大调整。以关键法规和体制变化为分期的标准,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的演进可以分五个阶段。

(一)监管萌芽期监管萌芽期(1983—1999年)

1983年,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业务,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开始于此。当时,保险监管与管理的功能区分并不清晰,198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1985年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均未涉及保险产品监管。随着国内保险业逐步发展壮大,自1986年起,兵团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独家经营的局面,产品监管伴随市场竞争产生。1995年的《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标志着保险产品监管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方法开始确立。1998年11月,原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国内保险业进入分业监管时代,保险监管体系独立并向专业化纵深发展,带来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

(二)体系奠基期体系奠基期(1999—2002年)

经过短暂的过渡期后,原中国保监会迅速推进专业化的产品监管制度,于2000年印发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范了财产保险产品条款基本要素及设计原则,对财产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备案要求,指定“法律责任人”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查,并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这是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史上的奠基性规章,其初步建立了一套独立且较为完备的财产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在这期间,财产保险产品采用1995年《保险法》中“制定+备案”的分类监管模式。由于市场和监管还处于探索磨合期,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偏向严格谨慎,原保监会承担了较重的监管职责,主要险种由监管部门制定,造成监管部门与主管部门的定位不清晰,监管部门实质性介入保险合同内容设定并承担解释说明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活动开展。当财险市场进入发展快车道时,上述特点开始显现出负面影响。

(三)体系形成期体系形成期(2002—2009年)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财险业全面开放的需求,进一步推动国内保险业发展,《保险法》在2002年进行了大面积修订,界定了保险监管部门的产品监管职责: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002年的《保险法》实行“审批+备案”的产品分类监管模式。在这个模式下,原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实施“保监会+派出机构”分层监管模式,并界定审批制适用范围为: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其他产品适用备案。同时,产品监管理念与国际衔接,开始突出公司内控约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增“精算责任人”要求,并细化“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职责。《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版)还有两个重点:一是财险条款费率监管与销售行为监管分离。对于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允许保险机构组合使用,无需审批或者备案,对产品销售行为不作程序性约束,释放了市场活力,但产生了“报行不一”的问题。二是允许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本地需求开发地方性产品,向属地保监局备案。但是财险公司分支机构产品开发能力差异较大,产品监管没有信息系统的支持,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在售产品的全部情况,区域间、监管部门内部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监管难度很大。市场上出现有损公平原则的产品和“有条款、无费率”的产品,发生未依法履行变更申报程序即擅自修改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的行为。为解决上述问题,2008年11月,原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全部产品开展自查整改,清理不合规产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订行业示范条款,测算纯风险损失率。这项工作对市场问题果断进行纠偏,在当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提高期善提高期(2009—2018年)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保险监管顺应国际监管改革趋势,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作出重大调整。第一,设置法定惩处措施。《保险法》于2009年再次修订,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监管约束,增加产品违规有关的行政处罚措施:“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产品监管制度自此基本成型。第二,突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中国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版),在总则中提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被纳入产品监管领域,成为监管的主要目标之一,契合我国财险产品监管制度发展阶段实际。当时财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出现一些不规范现象,“贴条险”等诸多不符合保险原则、具有性质的产品引发舆情风险。2014年6月,原中国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强调保险利益、费率公平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销售误导和虚假宣传。后续制度建设总体上都充分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财险产品监管权集中上收。取消分层监管模式,产品开发职能全部上收至总公司,产品监管权全部上收至原中国保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将审批范围中有关“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表述,修改为“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停止使用地方性产品。第四,完善财险产品监管配套制度。2017年《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施产品公开、抽查和退出机制,首次阐明个人和非个人产品的定义,强化对个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新增可行性报告、精算报告等方面的要求,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条款设计、费率厘定全流程提出原则性要求,发挥保险公司内部纠偏纠正功能,列举了产品开发禁止性行为,避免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保险原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品轻易流入市场;三是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约束和资本约束,要求保险产品开发精算必须衡量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这两个文件意义深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健全了财产保险产品监管框架,进一步落实了源头治理的监管原则。第五,建立财产保险产品监管信息系统。2016年,原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正式启用备案产品注册平台,大幅提升了备案资料上报效率,建立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信息管理系统,保险产品管理实现电子化,保险公司经营效率、保险市场活力和监管效率大幅提升。但在取消分层监管之后,备案保险产品数量和增速大幅提升,工作压力全部集中到原中国保监会,先销售后备案的模式使监管资源与监管职责不匹配的问题开始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滞后的现象,市场需求和监管效能之间的矛盾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重大问题。

(五)改革深化期改革深化期(2018年至今)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挂牌运行,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监管改革带来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持续更新,财产保险产品分类、分层式监管再次作出重大调整,扩大了备案产品的范围,加大属地银保监局的责任。2020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依据此文件,绝大多数财险产品采取备案制,备案监管权下放至各银保监局。2021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为分类、分层式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产品审批范围限定在“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并优化备案流程,进一步提升备案效率。新的分层监管体系体现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突出“放管服”原则,运行两年多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银保监会将更多精力用于政策规则制定,组织产品检查、抽查工作,监管效能大幅提升,出台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多项专门监管办法,融入产品开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应产品的监管要求,提升了产品监管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各银保监局贴近市场、熟悉机构,通过程序性备案提前了解产品,有权对问题产品和风险苗头采取措施,更好地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风险防范的职责。

二、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演进的启示和展望

回顾30多年的发展历程,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在保险监管框架下演变出专业体系,形成分类、分层式监管制度,并不断进行改革调整,体现了监管与市场、风险与稳定的动态平衡关系。财险产品的复杂性以及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不成熟等原因,导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在风险无法通过保险市场本身来消除,需要监管部门加以限制,这将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现在,站在更高的起点,要总结历史经验,掌握发展逻辑,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

(一)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演进的启示

1.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核心产品监管天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一致,对某些金融产品进行监管干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监管的总体趋势是不断通过立法和强化监管措施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制度持续优化、细化产品监管方式方法,从保险产品开发到销售的全流程贯彻公平原则,纠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提升公司内控水平是重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等制度强化公司自我约束,提高内控水平,抑制规模冲动和短期利益倾向,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筑牢市场规范的微观基础。

3.激发市场活力是方向产品监管领域持续深化“放管服”,通过监管权下放和扩大备案产品范围来提高备案效率,鼓励创新,激发市场活力。近年来,巨灾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一大批险种投放市场,丰富了保险功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提升监管效能是保障监管部门要寻找市场竞争与秩序的平衡点,有效的监管能够给予市场更多的竞争空间并在更高水平上达到平衡,反之,为了稳定和安全的需要抑制竞争,监管成本和社会成本都很大。监管权设置的演变历程体现了监管效能原则。总体上,我国财险产品监管能力在不断加强,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力保障。

5.应用监管科技是实现路径在数字化时代,应用监管科技,有效使用监管资源,是提升监管效能的实现路径。注册平台、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大幅提升了备案实施效率,也增强了监管者获取产品信息、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能力,全方位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约束、市场活力的水平,是产品监管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对监管趋势的展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险市场变化和监管体系的完善,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将会继续演进,有三个重点方向值得关注。

1.建设更加完善的财险产品监管体系我国财险产品监管的配套制度将更加完备,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优化,形成产品“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监管体系。监管模式将更加注重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贯通、产品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的协同,全面加强公司治理与内控约束。监管科技水平将持续提高,通过自动化流程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通过监管数据共享与集成,建立数据驱动的监管和算法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2.实施更加精准的财险产品差异化监管一是公司差异化监管,综合使用各种监管评级评估的结果,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评级、风险综合评级、法人治理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给公司赋予不同的创新权限,并建立创新产品保护机制,持续提升保险市场活力。二是产品差异化监管,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将更多监管资源用于个人类产品、特殊类产品的监管,对其他类型产品实施更加宽松便利的监管方式,使产品设计更加灵活、研发更贴近市场需求、反馈速度更快、对新场景和新风险的供给效率更高。

3.发挥更加强大的财险功能财险行业和财险的功能是宏观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财险资源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财险产品已经广泛嵌入经济发展各环节。财险产品监管要引导行业发挥保险功能,实现风险减量,提升我国经济体系的韧性,抵抗气候变化、外部灾害等风险冲击。要在产品监管中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对国家重点战略、新型经济业态的保险供给,践行绿色金融、ESG理念等,更好地服务政府和社会治理,增强财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王鑫泽 刘谡 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财产保险范文2

一、背景概述

农业作为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其发展建设问题一直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也详尽规划了下一阶段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路径。这一文件的提出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进入到发展新阶段,步入高速发展时期。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其本身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农业作为天然的弱势产业,必然会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还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在生产过程中,对灾害的预防能力显著薄弱,其结果就是产量不稳定,这些因素都会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做好农业生产的风险管理十分重要。农业保险作为现代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其能够有效地化解和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有效进行,以及维持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比如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险种范围有限以及农业保险人才的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未能满足我国现阶段乡村振兴的发展态势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脱贫攻坚的战略决策。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概述

(一)国家政策契合农业保险发展。我国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2021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经达到965.18亿元,同比增长18.4%。2021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保险收入实施范围,这一政策有利于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实现我国农业保险从保障成本到保障收入的飞跃,有利于增强广大农户的信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户的种植积极性。随着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也在不断地完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来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行为。这些《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持续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提升服务效率,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三农”事业,实现乡村振兴。

(二)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随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其承保覆盖面积也在迅速发展扩大,风险保障能力也在不断提高。第一,可以从地理区域分布情况来看,农业保险已经从一开始试点的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到了全国范围。第二,从保险品种来看,目前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药保险品种已经扩展到了16大类,且在此基础之上,各个省市享受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数量众多。第三,从市场经营主体数量来看,我国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已经从最初的6家增加至25家,良好的竞争市场环境正在缓缓形成。第四,从农业保险补贴比例来看,我国中央财政补贴是按照东部和西部发展状况来进行差异化补贴的,总体来看,我国地方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的补贴已经出处世界较高水平。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已经逐渐扩大,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总体平台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三)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对农村种植进行风险保障,总体来看,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呈现上升态势。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经居于全球第二,亚洲第一,仅次于美国。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规模居全球第一。从2007年到2020年的14年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1.8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814.9亿元,年增长速度超过20%。农业保险服务的农户数量也从4,981万户次增长到1.9亿户次,提供的风险保障大幅升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三、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倾斜,我国农业保险工作确实有了很大的提升,取得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在看到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农业保险总体上还是处于初级阶段,总体发展水平不够高,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些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户是农业保险的主要需求方,但是根据一些调研报告来看,农户的保险意识薄弱,参保意愿不强。一方面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人员大多数是年纪较大的老人,文化素质偏低,对保险的知识认知不到位,甚至是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存在一些偏见。认为农业保险的存在没有必要,投保与否对本身并没有影响,这就导致了农业保险投保率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的宣传不到位,保险公司也不了解农户的实际情况,且在农村地区,农户在投保农业保险的时候并不是以户为单位的,而是以村为单位,多数情况下是由村委会统一收集农户信息给保险公司,统一传达保险注意事项到户,按亩数来收取保费交给保险公司。这也就导致了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承保方式、理赔规则等事项了解不足。这对后续的理赔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种参保方式抑制了农户的参保积极性,阻碍了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二)国家政策支持不足。尽管近些年国家政策在支持鼓励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但是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第一,我国农业补贴金额相对较低,补贴范围也比较局限。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深度在2007年只有0.16%,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2020年达到了0.74%。虽然有了明显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而且我国的国土面积大,各地自然环境差异较大,种植品种种类各式各样,但我国财政补贴纳入的品种却不多,目前我国只有保险补贴,而在西方国家,除了保险补贴,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还有对农民的保费补贴以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补贴和对超赔损失的超赔补贴。第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单一,对农业的补贴多集中在粮食生产和收益方面的“黄箱”政策,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也没有充分运用与农民收入相挂钩的补贴制度。农产品包增收的责任多是由政府承担,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也是以政策性价格为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市场关系。

(三)农业保险人才缺乏。不论是农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都需要大量专业人才的参与。但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农业保险人才相对较少。人才的短缺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现有的从业者整体素质不强,专业素养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再加上业务比较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比其他险种都大。很多保险人员不愿意从事农业保险工作。农业保险后期赔付工作量较大,赔付工作比较专业,需要一些专业人才来进行核保、理赔、精算等工作,甚至需要一些人员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但是这类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四)农业保险科技应用不足。近些年,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互联网+”项目越来越多,农业保险的发展也离不开互联网科技的支持。但是由于各种现实问题,科技在我国农业保险中的应用深度和应用力度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科技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成本比较高,投入产出比不匹配,各种软硬件的设备成本较高,无法实现大规模的应用。其次,目前部分科技手段不成熟,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的作用不大,如前文所述,很多农户的文化素质不高,信息获取以及反馈不能及时更新,保险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不到保障,一些面部识别系统也无法投入使用。

(五)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需要相关的法律政策的支撑,以促进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但目前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更多的是属于一种政策性保险,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撑。相关法律的缺乏和不完善阻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部分农业保险机构甚至藐视法律,伙同政府办事人员肆意谎报灾情,虚假投保,恶意提高保费赔偿,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来骗取农业保险补贴金。这些非法分子首先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的优势,然后提出帮助农户享受补贴政策,不需要农户出钱,由政府相关人员非法操作进行垫付,等待农户投保之后,向保险公司谎报灾情,虚构农作物受灾图片,虚假理赔,欺骗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因为本身管理疏忽导致上当受骗,在缺乏监管和精细判断的情况下进行理赔,导致我国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四、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优化对策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优化对策需要从农户保险意识、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人才、加强科技运用和立法保障等多角度立体化地协同探索与实践。

(一)增强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农户保险意识。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民基数十分庞大,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石作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全面推行惠民政策。对农业保险进行广泛的宣传与推广,普及相关保险知识,提高农民投保意识。提升农民在投入种植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从而鼓励农民积极投保,抵抗风险。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新思想、新科技的到来对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之下,农业保险也应该加快现代化进程。农业保险不仅要赔偿自然灾害的损失,更要追求高质量的发展。我国应完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制度建设,将农业保险纳入到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之中。构建与我国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背景相匹配的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制度。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经营性管理补贴,提高其承受巨额赔偿的能力。

(三)培养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壮大人才队伍。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专业人才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要培养相关的农业保险人才,不仅要有基本的保险知识,更要有相应的农业知识,相关的金融财政知识以及人员管理知识和环境知识。我国应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高校、政府、保险机构的合作渠道进行人才培养,培养新一代的农业保险人才,发展壮大农业保险人才队伍。

(四)科技赋能,强化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天空地”一体化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引入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遥感设备等感知系统,将科技产品投入实践。整合相关数据信息,建设承保理赔数据库,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加强农业保险领域的信息共享,强化农业保险科技赋能,积极打造“保险+科技”的发展模式,为农业保险的产品开发、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五)推动立法,保障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农业保险立法的完善是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的保护制度,依赖于相关法规的完善。为了优化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要求,确保农业保险高质量、持续稳定发展,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应常态化,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法规,立法保障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综上,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保险在全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以及高风险的不可避免性,使得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农业保险能够有效降低农业风险的损失,为了保证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健全农业保险法规,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江小玲 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财产保险范文3

22年5月24日,四川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服务平台上线仪式在成都举行。该平台创新性引入工程保证保险,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同时,可释放企业沉淀资金,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证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中的新兴险种,正以愈加丰满的形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为更多客户提供着增信服务和风险保障。

一、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历程

保证保险相比一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来说历史并不长。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美最先出现了忠诚保证保险,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才逐渐尝试开展相关业务。由于起步较晚,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还无法看到保证保险的身影。经过30多年的发展,当前我国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保证保险,主要经营两类保证保险产品,确实保证保险(如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诉讼保证保险等)和诚实保证保险(如雇员忠诚保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信用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近年来国家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导向,国内以个人、企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信用经济正在蓬勃发展。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中,具有信用风险管理功能的保证保险起到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以履约信用风险为标的的特征使其在优化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秩序、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了经济助推器的价值,也使其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保证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常常难逃同质化产品激烈竞争的怪圈,发生了多次因保险公司盲目开展同质化20产品竞争而导致的经营风险。在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汽车金融刚起步时期,保险公司快速抓住市场机会,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车贷险”)。经过短暂的几年时间,许多保险公司扎堆在车贷险领域盲目竞争,暴露出较大的经营风险,保监会于2004年及时叫停车贷险业务,废止了当时的车贷险条款费率,车贷险业务短暂地退出了市场。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陆续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性文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保险增信功能。为积极响应国家普惠金融政策,保险公司深耕发展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通过为普惠客群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有效缓解了普惠客群的融资难题。2013—2017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融资性保证保险”一度成为保险行业的黑马,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同样由于众多保险公司在互联网贷款业务领域扎堆经营同质化产品,盲目通过低价获取业务进行竞争,配之不足的管控投入,出现了一些重大风险事件,导致多个公司因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严重亏损,甚至出现偿付能力不达标、流动性承压和发生负面舆情事件等风险。从发展经验中可以看出,同质化产品的激烈竞争并非保险稳健发展的良方,结合差异化市场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才能促进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二、保证保险产品创新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

一是保险法律及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明确保证保险的法律特征;保证保险的业务属性与传统财产保险存在诸多差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能够直接、充分地适用于保证保险业务,导致不同群体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代位追偿权的追偿对象、追偿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和诸多争议,容易产生消费者投诉纠纷、监管部门执法依据不明确、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等种种问题,这无疑有碍于发挥保证保险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序建立。二是保险公司大多对保证保险产品的创新探索动力不足。当前非车险领域保费收入贡献度较高的三类产品是健康险、责任险和企财险,保证保险作为新兴产品类型,目前还没有形成较好的收入规模效应,因此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将主要精力投入在市场接受程度高、进入难度小的业务领域,在保证保险业务经营和产品创新方面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形成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保险产品创新的相关建议

一是建议在《保险法》中明确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在《保险法》中明确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可有效支持行业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保险法》相关内容,明确违约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违约失信行为的成本,在当前阶段具有重要意义。保证保险中有两个特征对《保险法》的修订需求较为急迫,一是需要明确保证保险理赔后可以向投保人代位追偿;且受让债权享受原债权的优先级;目前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为第一抵押权人提供理赔后,所受让债权难以办理抵押权转让,遑论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抵押权处置受偿顺位。二是保证保险业务在保险责任生效以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相关保险法应在相关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条文中对保证保险进行除外。二是建议对社会效益较高的保证保险业务予以政策支持。从经营角度,保险公司追求市场份额和盈利无可厚非,如果政府机关对保证保险等新兴险种予以一定政策支持,例如当前政府已实践的出资共担部分新业务风险,若能通过出台税收减免、支持保险公司合法追偿的相关政策文件或促进保险行业交流、再保险业务合作等方式,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普惠型保证保险业务,将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进行保证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产生多场景多元化发展保证保险业务的良好社会价值。保证保险业务的创新发展有助于完善国家信用体系,提高全民诚信水平,改善营商环境,进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融资及产业转型升级。以产品创新带动保证保险业务服务提升是促进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必要路径,也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措施。未来应进一步提高保证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更好地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张晓芳 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