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4 1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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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毕业论文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车辆损失险执行.
第四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五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四部分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平安保险珠海市主要经营网点
经保监办核准,广州市共有省级分公司1个,4个市级支公司,18个营业机构,48个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网点,兼业机构1018个.配备风险查勘,理赔定损人员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点四个.
市府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小组通讯录
成员名单
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领
导
小
组
连建勇
珠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3360098
3344609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陈子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
3360092
3344609
胡开荣
珠海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
3360060
3344609
李红卫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3360037
3360037
穆立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3360073
3360073
理
赔
部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王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陆国良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蔡丽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曾蔷兰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服
务
部
丁志华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经理
3360073
李桂平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王波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报案电话
95512
急救拖车电话
95512;0756-3360803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服务要求响应表
条款号
条款题目
承诺方案
服务要求
1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受损车辆的定损核价将采用电脑报价系统,对不同车辆的零件及修复费用进行核定,保证准确,规范,统一,合理.
2
提供预付款服务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可根据总赔款的50%进行预付.
3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
公务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0756-3373991)我司将第一时间委托当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4
提供委托索赔服务
我司与市内多家较有规模的修理厂签定合作协议,对公务车的事故车辆提供委托索赔业务,只要资料齐全,客户无需支付修理费用.
5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案件较大且发生纠纷的,我司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处理与交警,法院相关的事宜.
6
提供全天报案服务
我司将提供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服务(报案电话:0756-3373991),无论任何时间,都有专人为客户接报案,指导处理,现场查勘,施救等服务.
7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如有需要,客户可随时拨打报案电话,我司将提供各种紧急救援服务.
8
其他服务条款
在我司的协议修理厂可获得各种优惠与服务,如承保期内全年免费洗车,四季定期免费检测,正常保养维修费用优惠等.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天
5000元至30,000元
1天
30000元至100,000元
7天
100,000元至200,000元
7天
200,000元至300,000元
7天
300,000元以上
10天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车辆理赔代查勘网络一览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支公司与下列汽车修理厂签订了合作协议.经我司授权,下列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为乙方查勘和客户索赔.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等级
专修车型
汇利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香洲翠微东路28号
王力
黄华营
2288616
2288626
一类
各类车型
三联汽车维修中心
吉大九洲大道1199号
梁永享
3332101
一类
各类车型
广州本田特约维修站
新香洲梅华西路
陈亮荣
8630088
8630077
一类
广州本田系列
南方汽车服务公司
广珠西路界冲
周辉
8638440
二类
别克,帕萨特系列
益成汽车维修厂
吉大建业二路
周小姐
3358339
二类
风神,富康系列
珠光汽车工业公司
珠海大道广生路段
马海林
8682032
一类
一汽大众系列
大昌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红山
刘贵明
2612533
一类
各种车型
卓鑫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警民路1号
李向稠
8501966
二类
奇瑞系列
柏宁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梅华西路
杨辉
8655029
8655031
一类
各种车型
安凯汽车维修中心
拱北桂花南路
沈志荣
8877299
二类
各种车型
兴联汽车维修厂
吉大园林路
刘贵平
3333398
二类
各种车型
恒昌汽车修理厂
夏湾港昌路
陈树标
8883198
二类
各种车型
宏大汽车维修厂
西区三灶
王利
7611311
二类
各种车型
斗门外贸车队
珠海斗门
张云
5592091
二类
各种车型
康雅汽车修理厂
夏湾
王光成
8899991
二类
各种车型
惠嘉汽车修理厂
香洲梅华东路302号
田代
2515009
二类
各种车型
保险条款及费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保险条款
声明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适用于公务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将非公务车投保本险种,本公司仍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在原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另外扣除损失的20%的绝对免赔率.
3,无论任何原因,投保人如发现保单内容有误,请在收到保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单批改手续.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公务车"是指:
⑴由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政府机关车辆,企事业单位自用等用于非营业性质的车辆;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国际上财产保险的准备金还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
1、对于未到期责任所计提的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premiumreserve,简称UPR,也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延迟获得成本(deferredacquisitioncosts,简称DAC)、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unexpiredriskreserve,简称AURR)。
2、意外事故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reserves)、平衡赔付准备金(claimsequalizationreserves)。
3、已赚保费的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报告赔案准备金(notifiedoutstandingclaims)、已发生未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butnotreportedclaims,简称IBNR)、已发生未充分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butnotenoughreportedclaims,简称IBNER)。
财产保险准备金不同于资产项下的风险准备和跌价准备,它不是为资产的贬值所做的准备,而是公司的负债,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也被称为保单负债或技术负债。准备金,尤其是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预料和确定的,因此赔款的发生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因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是一个估计的数字。虽然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但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并由此确定保单的费率。在计算准备金时也是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确定准备金的金额。对历史数据的计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选择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因此,保险准备金相对于其他财务项目有着更大的主观性。
下面我们就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探讨。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保险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而在保单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产生负债的原因在于会计期间与保险合同期间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会计期后的保险责任提供保障。
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公司获得其保费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目的就变得清楚了。假设一个公司发出一张为期一年的保单,保费为120元。保费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单还有一年的责任期,很明显保险公司尚未赚到这些保费,而只是随着保单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赚得。第一个月底,1/12的时间过去了,保险公司可以有理由认为赚得了这期间的保费,即10元。保费的11/12,或110元,还没有赚得,因为保险公司还没有为剩余的11个月提供保障。
在第六个月底,一半的保费,即60元,赚得了,而另一半还没有赚得。一直到12个月结束后,才能认为获得了全部的保费。在会计期末,应对未赚保费部分发生的赔付提取准备金对应于未到期的责任,这种准备金被称为未赚保费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一部分应当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信托资产。虽然是提前支付的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当作自己的资产。保费准备金因此可以被定义为保险公司已收取但未赚得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对于未到期责任所提取的准备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对于保费的赚取而言,它是对赔款和相关费用所做的准备。其次,对于退保或保险责任的中断而言,它也可以理解为对被保险人的保费退还。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引出两个有时会令人疑惑的专业术语:“未赚保费”与“未到期风险”。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如果最初签发保单时确定的保费基础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未到期风险可能会超过未赚保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需要增加到与业务真实风险相一致的水平,这一过程通过“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来实现。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全部未决赔案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已经知道的赔案,也包括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尚未接到报案的赔案。后者包括12月后期发生的但在次年1月1日后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的赔案。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IBNR)。
其中已报告准备金可以分为:个别案件准备金;再报告赔案准备金(指结案后再次索赔,reopenedclaims);对已报告案件另外提取的额外准备金(已发生未充分报告准备金IBNER)。
计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包括:
1、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逐案估算法)
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是指理赔人员通过经验判断来估计赔付金额。当赔案的金额较为确定并且案件数较小时,这个方法很有价值。许多公司都建立这种单个赔案的估损体制,而不论年度财务报告时使用什么计算方法,因为这种估计对于赔案损失调整和评价理赔估损人员的经验水平都很重要。
2、平均价值法
平均价值法是指通过将已报告的案件数量乘以案均赔款(由过去的经验确定)来确定赔款准备金的总额。这种方法在赔案金额的偏差较小时比较适用(例如,车身损伤),并且具有简单、经济的优点。在这种方法下,还有必要说明在前一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在本次报表日期前尚未赔付的赔案的情况。同样,这个额外的部分可以采用逐案估计法或平均价值法。
3、公式或赔付率
公式或赔付率法应用这样一个原理,即相对于保费收入,损失率和查勘费用占一个特定的比例。例如,假设某项保险业务在过去三年中的赔付率(含查勘费用)为60%,那么应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就是已赚保费的60%(估计或预期的损失率及查勘费用)减去到目前已经支付的赔款和查勘费用。如果逐案估计的赔款金额大于按照赔付率法计算的准备金,那么必须以较大的金额作为提取准备金的依据。
4、IBNR的计算方法
确定IBNR准备金有不同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应用阶梯模型,这个计算模型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历史数据来推测未来的赔款情况,并根据推测的未来赔款数据与现实数据的差来确定IBNR。
保险毕业论文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小时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时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时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个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个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个工作日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平安保险公司
服务承诺书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部门人员成立专项理赔小组:
理赔部负责人(两核总监):刘兴电话:0756-3360071
核赔执行人:刘兴,蔡丽薇,曾蔷兰电话:0756-3360803
查勘定损人:王文,陆国良,李红卫电话:0756-3360029
报案中心负责人:谢二桂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95512,0756-3360803
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传真电话:0756-3360080
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即向报案中心报案,接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后填写下表:
被保险人
车牌号
事发经过和目前车辆情况
准备入定点厂电话及联系人
接案人将此案转交专门小组理赔人员按理赔承诺作核价等理赔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组人员作服务跟进工作.
对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汽车维修定点厂专门人员进行平安保险车辆索赔业务的培训,沟通,使他们报案查勘,减少公务用车部门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公务车单位服务.
服务响应承诺:(全面落实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要求)
1.提供电脑定损服务:我司理赔现场查勘人员配有手提电脑,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支持,所有理赔实行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司将一律给予更换.
2.提供预付款服务: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但被保险方无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先予以赔偿,由被保险单位授权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异地出险车辆,我司将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
全国网上车险理赔服务:网上通赔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款的操作平台.网上通赔系统上线运行,可实现平安车险客户"本地承保,异地理赔"的便利服务,该项服务手段的推出,将进一步扩大平安车险网络化服务手段上的优势,为异地出险客户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赔服务.
被保险车辆在外省出险,可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附:"平安保险广东省主要经营,理赔网络图",详见41-44页)
4.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市府定点修理厂可客户索赔,我司对索赔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理赔人员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VIP客户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到交警处理事故,财产标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防灾防损建议.
6.提供全天报案服务:7天/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
报案电话:95512专项责任人:谢二桂
全国统一保险服务热线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平安保险所有理赔车均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平安保险GPS车辆调度系统是与CALLCENTER系统相结合,以提高平安保险公司处理车险理赔的效率.它集成了GPS与GIS技术的应用,同时,提供了强大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可以在电子地图上对任何调度资源进行定位与事故点距离的自动测算,以及车辆的定位显示,跟踪,远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为省属各行政公务用车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赔服务.接到市内报案后,十五分钟内到达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的报案,2小时内到达报案现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
我司施救车队提供24小时事故免费急救拖车,送油送水和故障车优惠拖车服务.
8.赔案时效:我公司在客户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齐全后,按赔款金额大小作出时效承诺.(详见理赔时间表13页)
9.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仅须及时通知我司理赔部门,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我司认可交警部门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责任及损失.
综合服务承诺
"信誉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目的是与客户间建立长久持续的保险合作关系,使被保险车辆得到最优质的服务.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赔方面提出的承诺外,我公司将为珠海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提供以下特色服务:
增值服务承诺
1.我司将与各公务用车单位共同设立专项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车单位组织策划主办一年一度的驾驶人员表彰活动,评选"平安驾驶员".
2.邀请交通部门联合定期免费举办车辆保险,行车安全,车辆保养,事故处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安全培训及各类研讨会.
3.我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公司广东斯登达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将共同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有关车辆,财产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及讲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5.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6.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7.为被保险客户免费优先在我司全资国内唯一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网站注册,以方便网上查询,网上投保,网上报案并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保险综合服务.
8.定期进行VIP客户回访,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及客户对我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的满意程度.
9.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户活动,为客户与各行业,机关企业单位创造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10.保险车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内,保险责任认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最恰当的赔付.
11.医疗查勘,核损服务: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司负责委派专职医疗人员进行医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我司将派专业医疗人员对与伤亡案件有关的单证进行实地核查,尽可能减少投保单位的损失.共同维护投保单位与我司的利益和社会形象;
12.企业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发展宗旨,用企业资本和核心技能,产生强大的生产力,从而为客户创造超值服务.我们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单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宏观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价值观方面,发现我们双方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因而具备了全面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办公,投诉举报服务:平安理赔实行公开化操作,并接受客户对理赔人员的监督.平安也将就理赔有关工作定期拜访市属各投保单位,听取意见.重大案件逐案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征求客户对赔案的意见.平安对理赔人员实行监察审计制度,理赔经办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欢迎举报.
举报电话:支公司总经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别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务,对在我司投保的车辆每车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计保额8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通过一个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时获得保障,详细利益见下表:
备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险人无配偶和子女的,则对应项下的保额全部归属该
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岁的配偶与3-22周岁的子
女均加入本计划,每个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从事的职业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所规定的一至
三类职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版权所有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七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版权所有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论渊源
此种解释原则渊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接受,不但法谚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且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目前,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或司法判例大多确立或采用此规则。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不利解释规则指“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保险实务中之所以引入不利解释原则,其理论渊源主要有四:
1.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理论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条款一般都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在通常情形对保险单的内容仅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无讨价还价的余地,故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若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时,能立于公平正义的立场,不仅考虑自身,也兼顾他人利益,则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并非无可取之处。然而作为“经济人”的保险人,不一定能够保持超然的地位,他们可能会利用其丰富经验制定出只保护自己的条款。在此情形下,所谓的合同公平则流于形式而非实质,被保险人对于合同内容的发言权完全被剥夺。因此,当保险合同的条款用语有疑义时,应当作不利于条款拟定人的解释。
2.保险合同具有专有技术性理论
保险业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具有高度技术性的行业。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危险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概率,按照此比例分摊风险。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算定分担责任要有特殊技术,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保险条款中所涉及术语的专门化和技术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若保险人科学地运作保险技术,合理地使用保险术语,则没有干涉或解释条款的必要性。但保险人可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滥用保险技术,在保险条款中使用晦涩或模糊之文字,以减轻或避免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3.弱者保护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为“交易能力不对等”,具体表现为:首先是交易力量悬殊。保险人一般是具有很强的资金、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实力,而一般的被保险人尤其是作为个人的被保险人很难有对等的谈判实力。其次是交易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保险人拥有保险的专门技术、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而一般普通投保大众对此则不了解。因此,出于保护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当对保险条款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4.理性预期理论
该理论起源于2()世纪6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是在“附和合同”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合同是一个附和合同,换言之,在这种合同中,没有提出标准合同形式的当事人绝对没有机会对合同讨价还价。在承认这一点后,牢固确立了‘满足被保险人的理性期待’和‘不允许被保险人的任何不合理利益’的原则”。因此,该理论的主张者坚持应该根据一个未经法律训练的人的理性预期来解释保单。该理论的倡导者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其理由:其一,从保险业的历史变迁视角看,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契约当事人有相对的对等谈判力量,双方谈判时间充足,且当时交易类型简单,因此,要保人与保险人对于保险契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容易有相同的了解。但随着保险交易类型的繁杂化,以有限的保险契约类型承保Et新月异的保险事故,本来就形相见拙,况且保险契约的订立过程,在省时省钱的要求下,事实上不能详细讨论契约内容,更不可能针对具体危险状况,增删修改。故保险人对保险契约的内容固然具有信息、经验、专业知识等优势,而社会大众则只凭直觉产生期待。所以法院应遵循“理性预期的原则”,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和处理。其二,被保险人被视为是拥有“深口袋”,一些法院有时候会过分地忽视合同文字而使保单持有人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赔偿。
二、“不利解释”原则在财产保险领域中的司法实践现状
1.把不利解释原则误解为争议利益解释原则
这混淆了争议与疑义,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奉为一旦争议就自动首先适用的“优先原则”。其实,争议并不等于疑义,争议是解释的必要前提,“无争议则无解释”,没有争议就无需任何的解释活动。但是,这并不表明争议就是不利解释原则的充分条件。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有的是可以从这个合同条款的语言文字中得到一定的合理支持的合理争议,而有的则可能是在任何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者阅读都不会产生疑问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的争议。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有争议,但是并没有疑义!所以,争议的存在仅仅表明疑义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那种没有任何合理根据的无理取闹式争议,根本不应该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否则,就无异于法律对投保人承诺“一争即胜,一争即有利”,等于是鼓励投保人不管有理无理都“不闹白不闹,不争白不争”。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保险立法或者判例法,都以“有疑义”而非“有争议”作为适用该原则的不可或缺的前提。
2.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误解为“有疑必有利”的无条件原则
这忽视了该原则的适用条件而把它推广到了不适用的领域。当要保人就保险合同产生疑义时,我们要看是谁造成了这种疑义。造成保险合同疑义的原因众多,有法律法规的原因,有保险人的原因,也可能是被保险人自己的原因。而保险人只能对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保险条款疑义承担责任。因此,在有疑义时,作出对投保方“有利”的解释,这个“有利”离不开特定的前提条件,在这些条件不具备时就不能适用,如果适用就将违背客观的经济规律和该原则最根本的价值目的。换言之,在保险合同的解释方面,并非有疑义则必须作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释,而是要看造成疑义的责任承担者是否是保险人。
3.司法实践中的误操作及影响
目前,由于对“不利解释原则”存在误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误操作,具体表现为:一是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够规范统一。由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上法院的一些审判人员对《保险法》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比较生疏,不能很好地处理保险合同与其它商事合同之间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用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思维对待保险纠纷,使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够规范。二是不恰当地任意引用“不利解释”原则。一些法官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认为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首先引用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过于严苛。三是解释保险合同时,拘泥于字面意思而忽略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注重合同的整体性,断章取义。以上情形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责任认定不当、审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往往会影响到一批保险合同的理赔,易助长被保险人的侥幸心理,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同时也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给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不利解释原则”理论与财产保险现实的偏差
1.就合同的附和性而言
人身保险因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规律性,保险人拟定的条款和约定一般都是经过精确计算的结果,条款内容弹性很小,一般不会因人而发生变动。要保人只能同意购买或不购买,或者在不同的保险产品中作选择,但并不具备与保险人讨价还价的技术能力和总体实力。财产保险则不同,财产保险主要面对的是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投保时常处于有利的主动地位,可以根据自己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条款、约定、费率等进行讨价还价,而且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或者其经纪人具备与保险人对抗的技术能力和总体实力。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严格的附和合同,而财产保险合同在很多情形下,已经逐步发展为了一种非要式合同。
2.就专有技术而言
人身保险对危险几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危险事故的发生也比较规则稳定,在保险专业人士的不断探索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专门技术,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技术形成了垄断之势。而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规则,也缺乏稳定性,对技术的探索基本上是建立在以往的经验的基础之上,没有很强的专业技术。同时,保险业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人身保险产品层出不穷,产品创新日新月异;但财产保险不论是理论还是条款的发展都没有太大的跨度,经过长期的交易,企业和其保险经纪人对条款、约定等都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在财产保险领域,就技术能力而言,保险人的优势地位在不断削弱,而要保人在不断增强。
3.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力量对比而言
因人身保险几乎全部适用于个人保险,个人保险涉及的每笔保费金额较小,保费的计算也较准确,竞争的余地很小,因而要保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而财产保险则不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大部分的保费收入均来自一小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况且,这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要么有自己专门负责保险事务的专业人士,要么有保险经纪人相助,不论是保险技术,还是总体实力,保险人并不处于强势地位。相反,因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这些企业还处于有利的优势地位。
4.就“理性预期”而言
在财产保险领域中,部分企业及其经纪人在经验、专业知识等方面并不处于劣势地位。相反,很多保险合同均是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形成。再者,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开放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与一般企业相比,保险企业在资金实力方面的优势在不断消融。相反,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了保险企业的投资者,拥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因此,在财产保险领域,理性预期理论赖以发展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四、不利解释原则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鉴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不利解释”原则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应受到以下几个条件的约束。
1.存在疑义的保险条款确实模糊不清
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实质要件,是保险合同的条款“模糊不清”。模糊不清这一用语的本来含义指“一个词语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以致于在同一时间,对这一词语的理解既有可能是正确的也有可能是不正确的”,这一用语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解释中,则通常被界定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用语拥有一个以上的合理解释。按照英美法院的主流观点,只有在保单条款模糊不清,并且这种模糊不清无法借助外部证据予以解决的情况下,不利解释原则方可适用。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英美法院就此确立了许多可供我们参考的判断规则,归纳起来主要有:其一,在考察保险合同的条款是否模糊不清时,法院所使用的方法应当是能够“找到模糊不清”而非“制造模糊不清”的方法;其二,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模糊不清,其考虑因素主要不是合同的用语或措辞,而是不同的合同阅读者在阅读该份合同时,是否会产生不同的含义。至于何谓“合同阅读者”,英美法院的确认标准各有不同。美国法院主要将其确定为正常的,具有合理理解能力的人;英国法院则一般将其确定为正常的律师。其三,英美法院除从正面对“模糊不清”的含义加以界定以外,还从个案中归结出了许多不属“模糊不清”的例外情况。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条款不因其用语可以在字典中找到不同的定义而模糊不清;保险合同的用语不因法院在先前的案件中对其持不同的见解而必然模糊不清;保险合同的条款也不会仅因其难以解释、十分复杂以及保险纠纷的当事人对该用语持不同的观点而模糊不清;即便在保险合同难以辨认的情况下,如果审理案件的法院能够阅读并理解该合同,该合同条款也不能被认为是模糊不清。其四,不利解释原则要得到适用,被保险人须对保险合同中“模糊不清”之处的产生不承担责任。
2.被保险人是否为弱势群体
不利解释原则的创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建立在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进行司法调整的基础之上。但是在保险实践中,除了存在大量的由拥有优势谈判地位的保险人拟定,并在“取舍听便”的基础上销售给被保险人的格式个人保单以外,还存在着为数众多的、由经验老到的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人及律师,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谈判达成的商业保险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与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关的问题,即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交易地位相等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签订的格式商业保险合同是否仍然能够适用该原则?审判实践中,美国法院就此发展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个判断标准是被保险人的规模。被保险人的规模越大,其拥有的谈判实力越强,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越小。第二个判断标准是律师的参与。如果在产生争议的保险合同签订之时,被保险人的事务由经验丰富的律师,不利解释原则将无法适用。第三个判断标准是保险经纪人的参与。基于保险经纪人所拥有的强劲交易实力和专业技术,一些美国法院拒绝将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由独立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四个判断标准是手写保单的使用。由于商业风险通常十分复杂和专业,因此许多商业保险单常常采用个人之间反复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的方式签署,这种保单被称为“手写保单”。与格式保单一方拟订、另一方接受的“附和合同”的特点不同,经由个别谈判达成的手写保单较为充分地反映了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手写保单的这一性质使得一些美国法院拒绝将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该种保单的解释。第五个判断标准是被保险人对保险的熟悉程度。不利解释原则创立的原因,是为了保护缺乏经验的被保险人,因此,按照一些美国法院的观点,在被保险人拥有与保险人相当的保险经验的情况下,不利解释原则将无法适用。第六个判断标准是有关的争执是否是保险人之间的争执。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基石,是被保险人缺乏经验,因此在两个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只有依照合同条款本身进行解释才是公平的。第七个判断标准是被保险人拥有的总体谈判实力。鉴于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拥有在公平的基础上与保险人进行谈判的市场能力,因此一些美国法院认为,由拥有相同谈判实力的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被当作普通合同并按照适用于普通合同的解释方法加以解释。
3.用于附加条款而非基本条款
在我国,关于不利解释原则是否用于基本条款,学术界则多有争议,笔者认为不利解释规则不能适用于基本保险条款。因为,基本保险条款不同于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其他保险条款,不论保险人是否将其用于保险合同,保险人均不得修改或变更基本保险条款。同时,在我国由于保监会制订的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具有部门规章的性质,而我国法院尚不具备对法律规范进行审查的司法权。因此,保险人使用有保监会所制定的合法条款,即使是格式条款,即使可能存在疑义,也不能只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而是按照一般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因为,此时的保险合同条款本质上并没有体现多少保险人的自由意志,而是附和法律的产物、徒有格式条款之形而已无格式条款之实。投保人又附和保险人的条款,双方都没有自由地站在自己的立场制定该所谓的格式条款。所以,已经失去格式条款的本来含义。此时,如果还是不加变通地坚持所谓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原则,无异于刻舟求剑,必然损害保险制度的基础。
4.不能做优先解释原则。而只能是第二原则
1.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1)现有适合中小企业投保的财产保险产品相对匮乏,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现有产品无法完全覆盖中小企业的风险点,导致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转嫁大部分经营风险;
(2)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财产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过于狭窄,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大型经纪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销售其产品,而这类公司往往从经济利益上考虑而注重开发和维护大型客户,忽视了中小企业的保险需求,同时适合中小企业方便投保的网销、电销渠道则一直以个人客户为主,同样忽视中小企业的保险需求;
(3)中小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意识不强,往往仅对高发性风险投保,对一般性风险则采取自留方式,在节省少量保费的同时保留了诸多风险;
(4)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服务水平相对较低,直接表现在保险公司的优质理赔资源往往倾向大型企业客户;
(5)宏观环境层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财产保险费率相对较高造成中小企业投保压力过大,而政府对中小企业保费的补贴却很少甚至没有。
2.解决中小企业财产保险问题的有效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必须在认识上进行全面的提高,进而推进保险服务。中小企业是我国的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所以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在具体的措施上可从多方面进行改善。保险公司要能够审时度势,要认识到发展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不仅能够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拓展及业务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还能够有效降低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另外要探索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在巩固现有营销渠道的同时,开拓新型营销渠道。具体方式是维护现有经纪公司、专业公司渠道的同时,利用网络和手机等先进工具,开发网上自助投保、手机微信投保等新渠道。保险机构不仅要将保险营销的多元化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还要结合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及管理特点,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及社会的量,做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宣传及营销工作,从而为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再者,要在中小企业中建立财产保险信用信息平台,此举有助于参与保险市场的主体信息透明化,在供求双方的信息资源上也会更加对称,对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也有着促进作用。平台中可以引入投保的中小企业基本信息,例如中小企业的工商、税务信息以及管理状况、生产经营环境状况、历年投保财产保险的情况和赔付状况等。同时保险信用信息平台的管理者要充当好保险经营主体及参保企业间沟通桥梁的角色,适时整理相关数据、有关投保、理赔等调研报告,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双方的行为,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最后就是要在管控方面进行有效的强化,科学的制定承保条件。保险公司拓展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要能够从其自身的风险状况和保险实际需求入手,以中小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必要时可以研发专属产品。
二、结语
一、正确理解与把握产险营销这一活动与过程的意义与内涵
营销即展业,产险营销指保险业务的拓展、保险市场的开发以及保单的推销。各种财产保险都是商品,和寿险一样,也存在着如何进入社会、被社会认可、接受的营销问题,特别是在当今保险商品激烈竞争的时代,营销是能够控制保险企业命运的重要活动,关系着保险公司的兴亡。要搞好产险营销,必须正确理解其含义。首先,产险营销是一种经营活动,既别具特色又与产险经营的其他环节相联系、相统一。因此,营销就不仅仅局限于促销或推销环节,而应是贯穿于保险服务的全过程的一种行为。其次,现代产险营销也是一门文化品味颇高的艺术与技巧,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交易行为。要求其从业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修养和能力,能针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方法。保险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大学生、研究生越来越多地进入这一领域。再次,营销的内涵丰富多样,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市场调研、整体策划、保单设计,信息与传递到宣传咨询、选择保险标的、签发保单以及理赔总结,等等,环环相扣,相互影响,每一环节又各有特色,变化万千。这不但意味着产险营销人员与部门要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服务,对营销方式的选择也要多种多样,具备相当的弹性与应变能力。
二、正确认识与摆正产险营销在整个业务发展中的地位,充分发挥产险营销的作用
作为整个保险业运行的第一步,营销是保险商品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也是相互间竞争的主要领域和方式之一。产险营销是否顺利,直接关系着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规模与效益,以及经营管理的好坏。一项典型的调查显示:目前,在中国的保险公司谋求发展、提高赢利的手段与因素中,营销是否成功对企业的发展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
这一调查结论也已被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所证明。
然而在我国,保险业内外人士中几乎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产险营销虽然必要和重要,但没有寿险营销在其业务发展中占有的地位重要。因而,产险从业人员更愿意从追求宽松的环境、优惠的政策、减少赔付率、用活资金等方面入手,在这些方面花费更大的力气,以谋求业务增长和更多的利润。
依据我们的实证分析,我国的产险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须特别重视产险的营销,把市场营销作为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总公司要重视,省公司要重视,地市县及基层公司更要重视。要使上上下下、内内外外、处处地地讲究营销,重视营销,营造出浓烈的气氛。通过培训营销干部职工,研探营销技巧,向营销第一线配备、充实高素质的得力干部,在收入及其他待遇方面向营销人员倾斜,以及重奖在营销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等措施,来不断强化产险营销在整个业务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三、关于产险营销的空间大小问题
当前人们普遍认为,产险没有寿险发展潜力大,相对于寿险广阔的发展前景来看,产险的前景似乎显得较为暗淡。甚至有人认为,产险特别是财产损失类保险在我国已发展到头了,即使没有到头,但剩余的发展空间已非常狭小,业务难度异常地大了。因此在开拓市场,从事产险营销时表现得信心不足,处处畏难,甚至于人心思迁,队伍不稳。若任此观点长期影响下去,势必严重阻碍产险业的发展。
支撑上述错误看法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寿险不存在保险金额上的限制,受限制的倒是投保人负担保费的能力;而产险的投保额度却受到保险利益的严格制约,因此,在假定保险供给能力无限、企业或人们的收入(保费负担能力)对购买保险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制约(仅存在持有资产的结构转换制约)的情况下,寿险表现出需求的无限性,而产险的发展与扩张则是有限制的。
事实是,尽管产险存在着财产实际价值(进而在保险金额上),超额保险下的惩罚性措施等方面的限制,但由于我国企业和个人(家庭)的各种有形、无形财产增长迅速,目前产险覆盖面仍非常小,保额也很低。产险的短期性、大宗性以及风险的急剧增加和大量性,使得产险与寿险一样,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从产寿险比较角度看,寿险经营机构众多,近似的替代性品种(如定期存单、债券、股票等)特别多,而产险却很少有相应的替代品,有的只是不同的风险处理方式,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险的近似性替代品种或财产的其他风险处理方法,其保障性能以及在风险—收益上的对应性都非常差。特别是在目前的体制转轨期,由于各方面的变动性较大,对未来的预知性、把握性较差,人们对短期性的产险品种的评价与肯定远远超过长期性的寿险品种,产险的保障性、互、调剂性更强,风险处理成本更低,是最典型的保险。由于历史上我国人民长期、普遍的不富裕,宝贵的财产来之不易,使相当的企业、家庭对财产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人身乃至生命(虽然这种评价与看法以后会逐步改变,但在目前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说,一部分人只是看到了产险发展困难的一面,而很少看到或不愿看到由于市场基础条件的日益完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所带来的对产险业发展有利的一面;只是从静止的角度,从保险市场需求量保持不变的角度来看产险发展潜力的大小,而没有意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是一个极具动态的变量;只看到分饼子的人越来越多,而没有看到这个饼子本身是越来越大的。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995年初,中国只有7%的人参加了财产保险。而在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企业只占一成左右,投保资产只占四成。从业务覆盖面来看,大型企业只有30%,中小型企业为50%,家庭财产险为29%,车辆险为70%,公路货运险仅20%,水运险10%。按GNP与保费的关系推算,预计到2000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应达到2533亿元左右(目前我国保费总收入只有六七百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连年高于产险业务的增长速度,也说明产险仍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对此我们应满怀信心。
由于实际承保户与应承保户、实际承保的财产总额与应承保的财产总额之比在我国都很小,既表明财产保险的发展仍有着相当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开掘,也表明产险市场拓展的难度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大。也许,难的只是人们对产险发展潜力看法与观念的转变。四、决定产险营销成功率的因素分析决定营销成败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①本公司的实力大小、社会知名度高低,及其在每个客户(现实的或潜在的客户)眼里的形象的好坏。②企业和个人(客户)对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险种、不同的营销人员等等的偏好与倾向,即客户对供给方的个性化接受程度。③营销的大环境和小气候,大环境诸如整个社会对保险的认识、政府的态度和政策等,小气候诸如营业网点的多少、远近,劝买时机、场合与方式的选择等等。④关系的远近。营销人员与社会各界间的联系多少、关系的生熟、深浅、远近程度。关系包括各种渠道形成的人际联系,如由亲戚、同学、地缘、业务往来等形成的交往与联系等。⑤营销人员的素质高低、展业水平、工作经验及努力程度等。⑥服务好坏与规范化程度,等等。
简单透视一下,企业实力、客户偏好和营销环境可以归为较客观的因素,而关系的形成与贴近,营销员的品质与水平和服务的好坏,则是偏重于主观性的因素,更富有个人能动性,因此值得每个产险企业认真研究。当前的误区之一是产险营销要全靠私人关系,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主动热情,特别是能否感动对方。我们不否认各种公私联系是产险营销成功的重要因素,但它只是切入性(开始性)要素,还应看到这种成功是建立在公司的实力与形象的基础之上的。甚至关系的形成和远近程度也取决于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名誉以及关系人的努力程度。靠那种狭义的近乎于庸俗的关系来获取营销成功并不是真正能长期稳定保持的成功,也难以保证业务质量。
对产险营销中的服务要特别重视,从大多数产险合同期限来看,产险市场是个短期性市场,每一张保单对每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变动不定的,因此保持长期密切的联系,始终如一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每一笔新保的和续保的产险合同。要树立营销就是服务,服务就是营销的概念。提高服务质量也不只限于热情,而是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设计与考虑保障计划,并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一般而言,中国、日本等国以主动、热情和信念取胜,而欧美国家的保险营销则多以理性、技术准确的市场分析与预测、规范化服务取胜。我国的营销人员应把中西方在这方面的长处融合起来,提高产险营销的成功率。
四.关于产险营销方式的选择
现代产险营销体制包括保险公司所采取的营销渠道,以及基于这种渠道而采取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比较,等等。产险营销主要有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方式。直接营销是本公司职员的推销行为,而间接营销则是指通过专兼职人及经纪人进行推销的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关键是如何合理地选择、组合与使用它们。在什么时候,选择什么样的营销方式,主要考虑本公司在某一时期内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保险市场的供求态势与发展状况;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与份额,实施的时间、地点与对象;所售保险品种的特点,等等。
我国的产险市场目前仍呈现出二元结构特征。在某些地区,某些险种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甚至接近成熟;而在同一地区,另一些险种还处于设计、开发与试销阶段,更多的保险领域则仍是空白区;在不同地区,产险的发展更不均衡,情况就更为复杂。鉴于这种情况,我国目前应选择的营销方式就不应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而在多样化的方式中,又有主次与轻重之分。只有这样的营销体制,才能既迅速占领市场,扩大影响,又利于保险企业对保源的控制,达到规模与效益、质与量的协调统一。
[摘要]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当前,我国产险公司由于诸多原因,面临经营利润空间变窄的挑战。产险业应加快业务发展速度,争取好的规模效益;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扩大保险服务领域;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合理降低成本费用;扩大资金运用总量,尽力提高曰报率;不断增强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的效益观念,将分配和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一、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经营利润空间变窄的挑战
在我国加入WTO之前,保险条款和费率基本是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的,并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加之当时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不多,竞争不甚激烈,各家公司正常经营一般都有较丰厚的利润。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保险监管机构逐步取消了统一制定条款和费率的做法,改由各家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地制定各种条款和拟定费率,实行费率市场化,这一改革的必然性和正确性是不容置疑的。
费率市场化后,由于价值规律开始发生作用,以及目前各公司间的竞争主要仍在价格方面,长期形成的单纯追求速度和规模,忽视质量和效益的惯性影响,目前,中国大陆保险市场上的各险种费率普遍快速走低,很多险种的费率已远低于国际市场水平。随着竞争主体的增多,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提高服务水平,赢得市场,各家公司都相继扩展了保险服务领域,加大了服务的投入;由于竞争,从中介组织取得业务的价格不断攀升,居高不下;在竞争中,一些基层公司为了完成保费任务,暗箱操作,违规退费,乱支、多支手续费等等。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一方面保险费率走低;另一方面承保费用提高,加大了经营风险,降低了经营利润率,使获利空间变窄了。
保险公司获利的另一渠道是资金运用收益。国际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曾取得了非常好的业绩。近几年,由于受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其收益率较之以往有所下降。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尚在构筑中,投资风险大,以及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专业人材缺乏等原因,政府对保险业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一直持谨慎态度。目前,保险投资渠道依然偏少,受股市低迷的影响,2003年以来,投资回报率也有所降低。
在机动车险改革之初,曾有人撰文称“保险业的暴利时代将结束”,对是否曾有暴利另当别论,但可以说财产险较高的利润率已是昨日黄花,不论经营者多么的不情愿,现今,产险已处于经营利润空间变窄的时期。如果说过去粗放经营管理尚有利可赚的话,现在,非精细的经营管理则可能无利润或亏损。
二、现阶段如何提高盈利水平的思考
(一)加快业务发展速度,争取好的规模效益
在承保利润率降低的情况下,与以往相比,要取得相同量的利润,必须要有相适应的、更多的保费收人支持。要争取多盈利,唯有加快业务发展步伐,不断地扩大业务规模。当前,中国大陆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面建设惠及13亿人民小康社会的实践,要求加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险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这对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做大做强保险业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加快业务发展,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保险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经营风险必须能控制住风险。所以,保险业必须正确处理保费增长的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关系,没有保费数量的增长,谈不上发展,但保费增长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发展,如果单纯扩大数量,单纯追求速度,而不重视质量与效益,就会步人贫困化增长的歧途,使保险业的经营处于困难的境地,最终制约业务的发展。业务上规模,必须建立在有效益的基础上,在利润率低的情况下,业务规模上去了,还是可以争取到好的经营成果的。
(二)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扩大保险服务领域
当前,财产险费率持续走低的原因之一是竞争激烈,而引发激烈竞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险种竞争过于集中,尽管财产险险种种类不少,但竞争主要还是围绕着企财、机动车、货运险展开的。责任险、信用保证险、短期健康险等险种,社会需求日益扩大,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业务量不大,发展速度缓慢,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在这些险种的发展上下大气力,开拓更大的发展空间。一个适销的新险种就会形成一个市场,保险业应加快实施产品开发战略,一方面修改那些不太适销的老产品,使之适应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制新的保险产品投放市场,扩大保险市场容量。一般来讲,新产品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竞争不太激烈,其费率与保额的匹配优于老产品,盈利空间相对较大。再者,其发展空间大,容易形成规模,增加业务总量。
(三)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卖出的是保单,经营的是风险,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稳健经营,是争取好的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首先,要认真开展以核保、核赔为中心的全面业务内控管理,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核保,要将那些不可保风险坚决剔出;认真核赔,在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减少骗赔、诈赔案件,挤干赔案中不应有的“水份”,合理降低赔付率。其次,要加强再保险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细化各险种的自留额标准,将超出自留额标准的大的承保项目和高风险业务适时分保出去。通过分保,既扩大了公司的承保能力,又分散了经营风险。第三,要重视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要整合必要的资源(人力、财力),支持承保单位开展防灾防损活动,要积极参与社会的安全教育,主动配合承保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尽力减少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率,在取得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降低赔付率,减少赔款支出。第四,要加强承保业务的风险动态管理,不断优化险种结构,对有效益的险种,大力发展,扩大规模;对赔付率高的险种,要及时查找原因,调整对策,降低赔付率;对那些难于获利,又一时扭亏无望的险种,要尽快淡出市场,待条件成熟时,再伺机发展。
(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合理降低成本费用
在经营活动中创利,除了大力发展业务,降低赔付率外,还应合理地降低成本费用。合理降低成本费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开源,即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人均保费数量,使成本费用率相应下降;二是节流,即合理减少费用开支,降低费用率,二者都不可偏废。从节流的方面考虑,要降低成本费用,首先,在思想上要教育全体员工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整个经营活动中,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杜绝浪费。要加强各级公司的成本预算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稽核监督。对降低成本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本费用失控,严重超标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给予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扩大资金运用总量,尽力提高回报率
资金在运用中才能增值,我们要利用当前政策所允许的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在安全和效益的基础上,扩大资金运用总量,争取相对较高的回报率。从发展趋势看,保险公司应该成为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逐步放开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为此,保险业应加快培养和引进投资理财方面的人才,认真学习国外保险业的投资经验,不断完善投资运行机制,在投资收益上有更大的作为,不断加大投资收益在整个经营获利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