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财产保险学论文

财产保险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1 10:13:20

财产保险学论文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1)

论文关键词 财产保险台同 保险利益 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市场也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财产保险利益案件不断增长,这与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并作出了修订,逐步适应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

财产保险利益制度是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对保险利益的探讨从没有停止过,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差异,认清保险利益的本质和功能,有利于探讨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财产保险立法规定。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着手进行分析。

大陆法系中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研究主要表现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局限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上,并以保险利益为标准区分保险和赌博两种行为,这对保险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当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所有权上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其逐渐被取代的重要原因。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并将保险区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明确保险利益仅适用于损害保险中适用。该理论从民法体系中阐述保险利益,丰富了保险利益的理论,但同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民法规定中,认为在规定之外就没有保险利益,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护和保险损失补偿。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突破了技术性利益的形式局限,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实际的经济利益,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其缺陷主要在于仅从经济性的角度考虑保险利益,而经济利益判断标准不统一,容易被滥用。

我国大陆地区保险业起步较晚,理论界关注保险利益也较晚,早起研究成果较少,但是今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利益关注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多,就保险利益而言,主要有“适法利益说”、“利害关系说”和“折衷主义”三种学说。通常认为,财产保险利益的功能体现在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个方面。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以适法利益说为理论基础,认为保险利盏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财产保险利益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其主体是被保险人,标的是经济利益,该利益为法律所不禁止的,且该利益是可以被确定下来的。

二、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的进步性表现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产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区分开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规定了两者各自的主体:前者的主体为投保人、后者的主体为被保险人。现行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为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这是最明显的进步之处,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财产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有利于实现分散分先、填补损害的保险目的,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直接利害人,在保险标的出现约定情况时,损害的是被保险人,受益的当然也应当是被保险人,这能保障财产保险经济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确定保险利益主体为被保险人还能推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行为,拓宽保险业务范围,推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将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行为和赌博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二是财产保险利益时效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对对财产保险利益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主张赔偿。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自保险合同签订时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拓宽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和促进财产保险发展大有裨益;这一时效规定能充分发挥财产保险分散风险和填补损害的保障功能,促进商事交易活动进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另外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的进步性也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转移后,保险合同的利益归为受让人,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权利,节约交易成本,只要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做到通知义务,保险人人在一定条件下就应当继续承保保险标的,尊重契约自由,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规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不足,下文将简要进行论述。

首先,对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规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定义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操作性不强。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同的人对此理解可能都存在差异,如果认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将使得财产保险利益过分狭窄,在社会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肯定是不适应的,经济发展将会不断产生未被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新利益,此种理解将使得新产生的利益不受法律规定,这显然与我国保险法的初衷违背。此外“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不是所有被法律承认的利益都是保险利益范围的,利益有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分,只有物质上的利益才可能属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而精神利益应当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会出现新的未被现有法律认可的利益,按此规定,新出现的利益将不受保险法规定,这样过于片面,束缚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分散风险的功能。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仅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未作例举式等具体规定。当前国外关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有三种立法例:利益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兼顾原则。无论何种立法例,都对财产保险利益作出了例举式规定,将实际中常遇到的利益予以明确规定,并用兜底条款进行范围周延。准确、合理地明确

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能有效避免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提高保险的目的性和功能发挥。

最后,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消灭规定存在不合理。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主要是保险利益享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消灭将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另外如果因保险事故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消灭,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将消灭,保险合同效力也会终止。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消灭没有做出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利益法律的建议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

完善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要改变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界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的问题,未被具体规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根据上文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讲财产保险利益界定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这一明确概念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明确规定为被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其与保险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请求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请求权,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在确定被保险人时法律应予以具体限制,防范道德风险发生。“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可以是已经为法律明确认可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制定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产生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利益,这有利于拓宽保险保障业务的范围。“可确定的经济利益”是应保险填补损害功能出现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进行准确评估,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这一概念简洁扼要,也能完整、准确表达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

(二)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

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笼统和财产保险利益范围未明确划定的问题,在明确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基础之上,应当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首先必须要确认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认定原则,一般来说,确定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应遵循合理的经济利益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三原则,在这些原则下采用概括例举式规定方式明确我国财产保险利益范围。合理的经济利益原则是基于保险标的安全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由于保险标的毁损灭失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填补损失。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不能无所限制;公平原则要求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确认定保险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要求认定保险利益范围时应当在具体规定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保险利益范围为大众所认可。在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分类上,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是将财产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现实利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期待利益是指由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标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基于现有权力而获得的未来可确定的利益,如租金、利息,期待利益产生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基于合同约定,也可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产生。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2)

关键词: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当事人与参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使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保险利益。但要实现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首先要明确保险法中受益人的适用范围,这是保障保险合同目的实现的基础与前提。

一、 保险受益人的定性

理论界关于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只有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才有存在的必要,持肯定说的学者坚持应删去《保险法》中“人身”二字, 使受益人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目前学术界主流的观点是否定说观点。

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也认为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只应该存在于人身保险中。①

二、人身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制度的立法目的

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都经历了构思、反复论证的过程。保险法受益人制度确立的始因是当被保险人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时, 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 尚需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 以便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保险赔偿金额这也是立法者长期理论认识和实践总结出来的。②

李玉泉曾在《保险法》中, 将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人身保险中,并且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只有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 受益人才有存在的必要。③日本学者朝川、大村等也认为,受益人仅在于人身保险中存在, 而财产保险中则不可能有。④在他们看来之所以在人身保险中规定受益人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损害无法直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能够有第三人代替其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最大化的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财产,只会发生财产损失,财产标的所有权主体一般是被保险人,不需第三人的介入即可完成损害赔偿请求,因此不需要单独确立受益人制度。

三、财产保险中关于受益人制度的观点

受益人在《法学词典》被定义为“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在台湾法律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由此可以看出,受益人也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其中狭义的受益人仅指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而广义的受益人除了包括人身保险中受益人还包括财产险中的受益人,上文所述台湾地区法律和《法学词典》中对受益人的规定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出发的。

江朝国在其所著的《保险法基础理论》中指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 契约当事人可约定将保险契约上将来可能发生之保险赔偿请求权让与受益人, 则此受益人据此而成为唯一具有受领保险金权利之人。”⑤他提出,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权社会的至高原则,个人自由意志的行使是私法自由意志的具体体现,只要个人意志的行使不触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被得到尊重和保护。在财产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制度,与在人身保险中规定的受益人目的一样,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触犯他人利益,应该得到我国立法的支持与肯定。

四、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关于受益人制度规定对比

针对上述观点,否定说学者认为, 立法者应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只有保险利益的受损者即被保险人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获得保险补偿, 以禁止不当得利, 防范道德风险,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其二, 在财产险中,钱财乃身外之物,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并不会因为财产损失而受到威胁,人身与保险标的分离使得被保险人在其财产毁损或灭失时,身为保险标的所有人自己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另行在财产险中规定受益人制度。

然而,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并非如此,相反,无论从保险法律理论的一致性角度还是保险法律实践的必要性角度在财产保险中设立受益人制度都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首先,从保险合同的标的看,之所以会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内容不同所做的区分,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价的物质财产,虽然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不同,合同性质不同,但都属于保险法所保护的权益,即使人身不能用金钱衡量,但被保险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必然会产生比如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类似的物质财产损失,在此意义上,人身保险同样具有损失补偿性。⑥当事人投保的目的都是就是为了防范风险,弥补损失,我国制定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受益人的间接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保险标的不同,就把两者区别来看,否则有厚此薄彼之嫌。

其次,从保险合同目的讲,因为保险标的由于各种未知的原因可能会毁损或灭失,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不能预知结果的前提下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能够较大程度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尽管此时直接受害人是被保险人, 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行指定受益人是为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给他所希望的人提供一份物质保障, 这并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不冲突,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最直接的表现。

再次, 从两者具体的适用情形看,人身保险一般适用于人身利益发生危险或损害,财产保险一般适用于财产被破坏或灭失,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并不会重合,财产保险中不会出现被保险人死亡无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形,但这并非绝对的,任何事都有例外,例如交通事故中存在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随着保险标的受损而丧身的情形,一旦车毁人亡,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车所投的保险金将无人受领,这对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况且,如果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继承,还会面临许多问题,比如要征收遗产税,被保险人负有债务时,保险金的偿还顺序也是不同的,因此此种情况直接规定受益人更合适。

最后,从设立后果来看,虽然在财产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但人身保险又何尝不是如此,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是有利有弊,无论在人身保险还是在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都不应该受到限制,至于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因无损失而获利可能会产生不当得利诱发道德危险, 这是可以通过保险人单方限制或变更、撤销受益人加以完善的,而无须另外在财产保险中禁止设置受益人制度。

五、财产保险中对受益人制度的完善

被保险人是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权利行使主体, 受益人的保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基础上,是保险金请求权的派生权利主体。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中同样可设置,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制度并不会诱发道德风险,并不与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冲突,相反,如果在财产保险适用范围中加上受益人概念是有利于我国保险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只是基于财产保险标的特殊性,在财产险中增加受益人的同时也应从立法的角度对其加以限制,把财产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形。

第一,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险中,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理赔风险,缩小理赔环节,被保险人可以直接指定事故中的受害人为受益人,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第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通过设定受益人,避免保险赔偿请求权力主体缺位,更好地实现保险合同目的;第三,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标的所有人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抵押权人为受益人,不仅可以实现保险合同目的,也更加有利于增加双方的信誉度,保证抵押合同的交易安全。

六、总结

保险业已经深入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受益人是保险利益的直接享受者,受益人虽然对保险合同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 也无权干预保险合同,但是,不管受益人资格如何, 其权利都应该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无论在人身保险中,还是在财产保险中都应当允许受益人这一概念的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使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受益人制度在立法上保持横向一致, 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促进和谐社 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

本文由湖北文理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基金资助。



注解:

① 樊启荣:《保险法》[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

② 江朝国. 保险法基础理论[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③ 李玉泉. 保险法[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④ 郑玉波: 《保险法论》, 三民书局印行, 1988 年.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3)

[关键词]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波特竞争理论;五力模型;三大一般性战略;钻石理论

[中图分类号]F8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15-03

1引言

保险行业由来已久,但近些年才真正发展起来。特别是在中国,保险更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截至2013年,中国已有寿险公司70家、财险公司63家、养老保险公司5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迅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全球保险业总体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总的来看,我国财产保险产业的发展仍然主要依靠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推动,属于寡头垄断型模式,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虽有发展,但是因其自身劣势明显,生存艰难。按照十报告提出的“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小微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发展”战略,扶持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由此研究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战略就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在竞争模式上趋同,没有体现出自身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制约。

2.1市场占有份额小

图12013年我国财险公司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如图1所示,2013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占比超过5%的只有人保股份、平安财产和太保财产三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占据大部分保险市场已显而易见,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相当之弱。

2.2保险产品单一,竞争力较弱

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但是险种却存在很大的趋同问题。大多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集中在传统业务例如汽车险、货运险。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既然投保能力有限,自然会选择品牌和影响力更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以期获得更好的保障。在这一方面,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2.3赢利能力有限,难以拓展

目前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虽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新兴力量,但由于前期投入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普遍出现赢利水平低甚至亏损的状况。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改善经营管理以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增强赢利能力。

3五力模型与三大一般性战略引入分析

3.1五力模型

波特五力模型分析方法(图2)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隶属于外部环境分析方法中的微观分析,用于竞争战略的分析,可以有效地分析客户的竞争环境。说明的是该产业中的企业平均具有的赢利空间,是一个产业形势的衡量指标。

图2波特五力模型

资料来源:(美)波特.竞争战略[M].华夏出版社,1997.

(1)新进入者的威胁。波特理论认为加入一个产业的新对手引进新的业务能力,带有获取市场份额的欲望,同时也常常带来可观的资源。结果价格可能被压低或导致守成者的成本上升,利润率下降。

中国保险市场的进入主要指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在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几乎都是世界500 强企业,他们凭借综合经营的优势,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上都远超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水平。除此之外,目前国内银行业正加速向保险领域渗透,2009年国家已经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4家银行进行试点。目前,保险业的实力已经先天弱于银行,而银行进入保险业,借助其雄厚资本、发达网络和巨量客户,必然使保险业面临较大的挑战。

(2)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在国内,占据主导地位的还是一些大型国有保险公司。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保费规模前4家公司占据接近70%的市场份额,它们由于资金雄厚、市场规模大、经营历史长、保险业经验丰富,竞争力远远强于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如图3所示。

图3财产保险保费规模前4家公司近5年所占市场份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数据整理而得

(3)替代产品压力。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从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并提供经济补偿的特殊职能上看,保险是无法被其他产品所替代的。然而,由于现今国内人民保险意识薄弱,无法正确理解保险职能,加上平均经济水平不高,所以老百姓更愿意把钱投资于收益回报更为明显的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尤其随着存款利率的一再上调,使得保险回报率甚至无法与长期存款收益率相提并论。所以,这对于资金薄弱、规模小、品牌知名度不高的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更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

(4)购买者议价能力。一般认为,在直接保险市场上,作为买方的投保人,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由于其缺乏保险知识与风险管理知识,对卖方提出的格式保单条款提不出具体的意见。然而实际上,当投保团体规模较大时,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业务水平和偿付能力不及大型公司,从而在该情形下处于劣势地位,客户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3.2三大一般性战略

波特认为,每个企业都会有许多优点或缺点,任何的优点或缺点都会对相对成本优势和相对差异化产生作用。成本优势和差异化都是企业比竞争对手更擅长应对五种竞争力的结果。将这两种基本的竞争优势与企业相应的活动相结合,就可导出可让企业获得较好竞争位置的三种一般性战略:总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及目标集聚战略。

(1)总成本领先战略。该项战略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起高效、规模化的生产设施,全力以赴地降低成本,严格控制成本、管理费用及研发、服务、推销、广告等方面的成本费用。

由于保险行业不存在供货商,其成本一般指营业费用和给付费用,前者与公司的经营水平密切相关,后者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的承担程度与风险的管理水平。该两种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取决于专业化水平,公司和员工专业化水平越高,总成本越小。

(2)差异化战略。“差异化战略”是指将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化,树立起一些全产业范围中具有独特性的东西。随着本土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境外保险机构的进入,保险行业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在内外双重竞争压力之下,中小保险公司就要以求变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通过创新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然而由于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和人才培养不及大型公司,所以创新能力并不强,基本还是沿着大型公司的轨迹发展。因此,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将发展重点放在区别于大型公司的差异化战略上势在必行。

(3)目标集聚战略。目标集聚是指主攻某个特殊的顾客群、某产品线的一个细分区段或某一地区市场。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相比,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规模小、经验不足、经济实力不强、人才缺乏,从而决定了其必须走目标集聚路线(例如车险、农业险等专业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专一化能够以较高的效率、更好的效果为某一狭窄的战略对象服务,从而超过在较广阔范围内竞争的对手,实现低成本和差异化兼得的目标。

4基于钻石理论分析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竞争策略基于“五力模型”和“三大一般性战略”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时间短,在公司规模、行业经验和专业人才等方面无法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相抗衡,市场占有率更是无法逆转。然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因为专业性强、经营方式灵活、分布面广的特点,在体制、机制,文化、理念和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下文将基于竞争理论中的“钻石模型”对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战略提出建议,以求在长期发展中取得企业价值。

4.1生产要素――引进科技技术,实行可持续的人才战略波特理论认为现今交通系统与电信网络已发展完善,也有最优良的人力,因此基本的生产要素已经不能永葆竞争优势,而应当建立特殊的优势。这在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中也可以运用。一方面,它们可以通过高度的专业技术赢得更多的顾客资源,提高竞争力。如今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不断发展普及,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研发特殊且高端的信息平台,吸引更多的客户源。另一方面,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走精英管理路线。只有不断充实后备人才库建设,动态化管理,实现后备人才的优胜劣汰,才能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2需求状况――以市场为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消费者需求需求反作用于生产,每一个产业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例如日本家庭因为地狭人稠,所以家电朝小型、可携带的电视、音响、录像带方向发展,并且本国消费者对商品非常挑剔,使得日本拥有全球最精致、最高品质的家电产业。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打破目前险种单一、同构的局面,深入调查和分析市场,了解当前市场上对于财产保险的需求,增加产品创新投入力度,并根据不同需求,创新出具有个性化的“量体裁衣”保单。

4.3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表现――与产业内外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在国内拥有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供应商和关联辅行业,是一个行业能够取得国内竞争优势的第三个条件。关联行业和辅助行业在高级生产要素方面投资的好处逐步扩溢到本行业中来,有助于该行业增强竞争力。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应努力寻找关联辅行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深度合作,共同提高双方品牌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同时,通过合作,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学习其他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合作共赢。

4.4战略规划、结构和竞争状况――获取管理优势,提升竞争力钻石模型中第四个促成竞争优势的条件是国内企业的战略规划、结构和竞争状况。其一,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独特的情况找准市场定位,分发展阶段制定规划,逐步做大做强。其二,优化管理结构,使公司管理结构向扁平化方向改变,增强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新产品的开发能力、保险营销能力、服务与理赔管理能力等。其三,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并不意味着同类相残。由于目前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竞合”的方式,加强业务方面合作,走出公司规模小、资金成本不足的不利局面,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参考文献:

[1]陈虹,马永健.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研究[J].保险研究,2013(3):3-15.

[2]陆雅红.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环境分析及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2(21):58-64.

[3]吴定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道路[J].中国金融,2011(13):23-27.

[4]徐景峰.我国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策略探讨[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0(5):22-26.

[5]贾蕾.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现状及对策[J].经济视角,2009(9):40-42.

[6]徐征.中小保险公司提升竞争力的途径[J].商业经济,2011(6):121-122.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4)

关键词:生命周期理财;保险理财;个人理财

保险理财在个人理财中占有重要地位,合理的保险理财策略可满足人们对风险保障、金融投资和合法避税等方面的需求。生命周期保险理财理论认为消费者规划收支的过程是一个长期过程,要综合一生的收入与支出,对每一阶段的消费和储蓄进行科学分配,从而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人生效用最大化。在生命周期理财视角下,不同的人生阶段,收支情况、机遇风险及理财目的等方面均有差异。因此,应该针对性的采取科学、合理的保险理财策略。

一、保险理财在个人理财中的作用

通常个人理财可划分为三个层次:消费型理财、保障型理财和投资型理财。三种不同的理财方式构成“金字塔”式结构,消费型理财处于理财结构的最底层,是人们最基础的理财需要;保障型理财比比消费型理财高一个层次,处于个人理财的中间层;而投资型理财是个人理财的最高需求,处于金字塔的最高层。个人理财的金字塔结构恰恰与马斯洛的人性需求理论相符。保险理财也是一种重要的个人理财方式,在个人理财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保险具有一定的保值价值。从某种角度上说,人身保险实质上就是具备一定储蓄功能的理财方式。其储蓄功能体现为保单上列明的现金数额,即客户在购买保险某一时间段后,在退保时所能得到的现金数额。当购买人身保险后,保险期满时,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都要支付所保人或保险列明的受益人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用于银行储蓄,根据我国的财税制度,银行每年要收取存储人20%的利息税。而储蓄型保险无需缴纳利息税。不仅如此,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当继承人继承储蓄型保险所保人的保险金时不必向国家交纳遗产继承税,也就是说,通过保险理财可以在合理避税的同时实现财产转移。

第二,保险具有一定的增值价值。通常,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类的投资风险系数较大,投资者在期望获取高额投资报酬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然而从风险管理的视角来看,购买保险实质上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投资手段,因为保险是以支付已知的小损失——“保险费”来弥补未来不确定的大损失——“风险”,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手中,从而实现风险转移的一种理财手段。当保险事故在未来的保险期内出现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支付投保人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降低投保人的人身或财产风险,实现对自身的风险管理。

二、生命周期理财的概念和阶段划分

上世纪20年代,美国的经济学家侯百纳提出了生命周期理财理论,并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而50年代以后是生命周期理财理论的快速发展时期,该理论的核心思想为:个人财富的多少不是单纯的取决于人生命终了的那一刻,而是取决于整个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因此,生命周期理财理论认为个人财富是随生命周期而变动的,具有长期、动态、不稳定等特点。如果了解和掌握了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特点,可以设计、优化理财方案,从而科学、合理的分配人一生中的财富,将人生效用最大化。个人理财可以参考生命周期理论,将其作为理论指导,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理财方式,以实现财富的合理分配。

不同的学者对于生命周期理财的阶段划分也不尽相同,如美国的经济学家弗兰科·莫迪利亚尼将生命周期划分为少年期、壮年期和老年期三个不同阶段。弗兰科·莫迪利亚尼认为在第一阶段少年期和第三阶段老年期,人们的消费水平远远高于收入水平,在第二阶段壮年期,人们的收入水平将超过消费水平。而Halifax将生命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青年时期、成家立业时期、中年时期和退休时期。同时制定了适用于不同的金融环境和生活方式下的信用卡类型。近年来,在我国的金融理财界,专家将生命周期按年龄层和家庭状况分为以下六个不同阶段:(1)15至24岁为探索期,指的是从学生时代到参加工作的那段时期;(2)25至34岁为建立期,即从参加工作到成家立业的那段时期;(3)35岁至44岁为稳定期,指从成家立业到工作稳定且事业蒸蒸日上的一段时期;(4)45岁至54岁为维持期,指事业发展到最高峰,财富积累最多,孩子考入大学至完成学业的那段时期。(5)55岁至60岁为高原期,指孩子参加工作到独立生活的一段时期。(6)60岁以后为退休期,指退休离开工作岗位后到生命终了的一段时期。本文针对以上六个阶段的保险理财策略展开了探讨,希望能对个人理财提供帮助。

三、生命周期理财视角下的保险理财策略

目前国内主要的个人保险业务大致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而人身保险又根据客户的需求从不同角度详细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作用的不同分为投资型保险、储蓄型保险及保障型保险;根据保险的支付方式的不同分为分期缴纳型保险及趸缴型保险。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定期寿险、年金寿险、两全寿险和终身寿险,每种类型的寿险都是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而定制的,因此具不同的特点。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人群,因个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所担风险水平等个性化因素的差异,应采取不同的保险理财策略,现将生命周期理财视角下的保险理财策略介绍如下:

(一)探索期(约 15-24 岁)

探索期指的是从学生时代到参加工作的那段时期。孩子步入大学校园后,生活上保持独立,并开始自主的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参与一定的理财活动。一般来讲,他们基本没有收入或有极低的收入,几乎全是依靠父母,因此收入少、支出大、基本没有资金储蓄。年轻人初入社会,活泼好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属于重点保护群体,具有家庭责任意识薄弱的特点。在这一阶段个人理财活动还相对较少,毕业参加工作后,个人理财活动慢慢展开。但由于此阶段个人收入水平不高,多数为收支平衡,因此,这一时期主要以人身保险为主,可以购买分期付款型保险,建议购买5-10年期定期人寿保险,将父母作为受益人,以回报父母的养育恩情;同时有必要考虑意外伤害险,主要是购买普通意外伤害险,工作在特殊岗位的要考虑特殊意外伤害险。没有医疗保障的建议购买医疗险,附加保障门诊费用险及住院费用险等。

(二)建立期(约 25-34 岁)

建立期指工作稳定后至组建家庭这一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工作和收入逐步稳定,开始自力更生,不再依靠父母。一般具有储蓄少、支出大、年轻气盛、喜爱冒险、追求刺激、家庭责任感不断增强、社会保障逐步完善等特点。在建立期采取保险理财规划时,要考虑到以下几点:1、首先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可考虑30—50万元保险额度,保险期为20—30年的定期年缴型寿险,受益人可以是子女或配偶。此外,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还可以考虑两全保险。2、提供意外保障。在该时期具有的年轻气盛和喜欢冒险等特点,因此,发生意外的几率较大,选择普通意外伤害险可以有效的提供意外保障。从事于特殊职业时还应购买特殊意外险。3、针对自己社会保障的具体情况选择性购买商业保险,比如投保住院费用险、保障门诊费用险和商业医疗险,若经济条件允许还可购买重大疾病保险。4、对于资金充足的特殊人群,选择性购买投资型保险是有必要的,可以为将来子女的教育提供资金储备。

(三)稳定期(约 35-44 岁)

稳定期指从组建家庭至事业稳定发展的时间段。此时期具有以下:1、个人收入增加的同时将面临着各种大额资金支出,如孩子教育、父母的赡养、买车等;2、面临下岗失业、意外伤亡等未知风险;3、家庭责任越来越大,各种社会压力越来越重,为人生中的艰难时期;4、社会保障逐步增加、完善。在稳定期选择保险理财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为降低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可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失业保险,同时特殊职业要购买特殊意外伤害险。第二,选择两全忍受保险,对于有房贷的群体可以购买余额递减型房贷寿险。第三,身体健康保障方面,主要购买医疗保险,选择性购买住院费用险和保障门诊费用险。必要时还可以选择保额金占收入50%—70%左右的,因失能所导致的收入损失险。第四,对于不同家庭的经济财产情况,可以适当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如房产保险、机动车保险。

(四)维持期(约 45-54 岁)

维持期指家庭、事业稳定发展到最高峰的这一发展时期。在此时期内,年龄增长的同时,事业逐步发展到最高峰,收入也达到峰值。此时,一般子女要上大学,孩子的教育需要较大开支,此外还有老人要赡养,因此家庭责任较重。不过在这一时期收入最高,个人储蓄也达到最大值,同时社会保障也相对完善,这一阶段的理财理念大都以养老问题为主。在这一阶段选择保险理财方案时应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充分发挥灵泉保险的储蓄能力,加大对该保险的购买力度。适时考虑购买年金保险,为养老提供资金积累,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可以考虑购买短期的定期寿险。第二,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医疗费用的开销增加,对医疗保险的投保力度也要随之加大,可考虑购买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第三,为预防家庭财产的意外损失,可以根据家庭财产情况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如房屋损失险、机动车辆损失险等。

(五)高原期(约 55-60 岁)

高原期指退休前期。在这一时期,儿女已经就业,甚至已经成家,经济收入稳定,家庭负担减少,资金支出明显减少,此时将面临养老问题。由于正步入老年,身体也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健康问题,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的开销也迅速增加。这一阶段的理财出发点主要是养老问题,保险理财时要购买终身寿险、终身医疗保险及年金保险。在考虑养老问题的同时要兼顾个人遗产的规划。同时为预防意外伤害的风险购买意外伤害险是必要的。

(六)退休期(约 60 岁以后)

退休期指指退休离开工作岗位后到生命终了的一段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收入水平明显降低,基本依靠养老金及个人积蓄。儿女大都成家立业,家庭负担相对较小。身体状况有所下降、面临着死亡及遗产等继承问题。在此阶段选择保险理财方案时要考虑到以下两点:首先,因为身体质量的下降,要购买相对应的医疗保险,对身体健康采取保障措施;其次,此时期对寿险金额没有必要作出要求,但可以利用购买保险来实现遗产的合理规划,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现就以上保险理财策略,举例说明如下。如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月收入1万元,父母30岁左右,孩子3岁。此阶段理财目的主要是考虑孩子将来的教育资金问题以及资金的增值问题。因此,首先要考虑支出小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保障型保险,以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其次,为保资金增值可以选择购买连结保险,连结保险根据客户的要求不同设有基金账户、发展账户和保证收益账户等多个不同账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最后,可以为了孩子的教育基金而购买万能寿险,万能寿险具有半强制性,可以在满足客户实现储蓄功能的同时,在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科学动作过程中实现较好的资金收益率。能够保证最低收益,投保人还可以从中获得每月浮动利率及持续资金,同时投保人可以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投保追加,如此不仅可以积累孩子的高额留学费用,还可以产生更高的利润回报。

结论

近年来,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保险理财也逐渐发展成为人们重要的个人理财工具。本文以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生命周期的阶段划分以及各阶段的特点,并对在探索期、建立期、稳定期、维持期、高原期和退休期这六个不同的生命周期理财阶段提出了不同的保险理财策略,希望能为个人理财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邹亚生,张颖.个人理财:基于生命周期理财理论和现财理论的分析[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国际商务),2007(4).

[2]陈雪.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个人理财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2010(30).

[3]王亮,赵萌.浅析个人保险理财[J].集团经济研究,2007(10).

[4]刘光玲,张雷.基于生命周期的个人理财需求模式分析[J].经济问题,2008(3).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5)

(一)财政效率及农业财政补贴效率理论财政效率是指公共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农业财政补贴效率表现为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给予支持的财政资金配置与产出和效果间的对比情况,基本内涵涵盖了两个层次:一是指在同期农业产出总额中,财政对农业进行支持的资金额所占比例符合财政资金有效配置的客观比例性要求,即资金配置的合理性;二是指既定的支农资金与其他财政支持项目间的分配符合效率性原则,使既定的支农资金带来最大的效益和产出,即资金运用的有效性(辽宁省财政厅和东北大学联合课题组,2004;郭忠孝,2008[16])。从理论上说财政补贴效率至少应包括要素资源配置效率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和谐发展的效率,即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王谦等,2008)[17]。因此,本文认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主要为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二)财政补贴效率评价指标体系1.财政补贴经济效率评价指标体系。财政支农支出经济效率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具体表现为财政支农支出的规模效率、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郭忠孝,2008)。(1)农业财政补贴的规模效率。财政的规模效率是从总量上考量财政效率,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财政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总量要能够满足政府履行支农职能的要求。(2)农业财政补贴的结构效率。这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本地财政支农支出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合理的前提下,支农支出内部各构成要素占财政补贴总量的比例合理且符合社会共同需要的状态。简而言之,就是指政府应合理分配财政支农资金在各方面的投入比例,使政府的财政支农结构符合合理性原则。(3)农业财政补贴的资金使用效率。这体现为在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一定的情况下,每笔财政资金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原则要求财政资金的使用与私人资金的使用一样,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选择项目和实施方案,使有限的资金有更多的产出,发挥更大的效益。2.财政补贴社会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宏观层次上的财政补贴社会效率表现为政府通过运用财政工具,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民收入提高的目标,而微观层次上的财政补贴社会效率表现为政府对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以及对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效应。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直接减少农民的保费支出,间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进而增加消费和投资,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选用农业生产总值、人均家庭纯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来衡量这一层次上的补贴效率。3.财政补贴效率值计算。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文分别从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两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效率进行分析。经济效率指标包括财政补贴的规模效率、财政补贴的结构效率以及资金使用效率,并分别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支出占当地财政补贴总额的比例来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规模效率;用财政补贴占当地农林水事务支出的比例来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结构效率;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赔付支出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资金使用效率。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率用农业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人均家庭纯收入和人均家庭消费额来表示,分别依据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指标值大小处理成5级得分形式的定序变量。由于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出最直接体现出的是对要素资源的配置,实现财政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即带来经济效率,一方面减少了农民的保费支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财政提供的要素资源(补贴资金)对特定农作物进行保险,能够在灾害发生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收入,提高农民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社会效率,因此经济效率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的直接体现,作用程度较大,应赋予其较高权重,而其评价指标内部构成中的各指标作用程度应相当。相应来说,社会效率作用程度应略小,其评价指标构成中农业生产总值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衡量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率;而人均家庭纯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则是从农民个人的角度来衡量社会效率的,因此赋予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上社会效率评价指标相同的权重;考虑到同一层次内部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应相同,因此根据各指标的作用程度赋予其相应的权重,并根据各指标得分值及相应权重进行计算加总得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综合效率值。

二、实证模型与数据模拟

(一)模型构建和样本分析关于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是否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学者们的观点并未统一(赵书新和王稳,2012;陈晓安和叶成徽,2012)。而关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额度及其最适规模的问题,学者们研究的则较少。由于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及其较大的补贴力度,一方面直接降低农民个人的保费支出比例,减轻农民的缴费负担,且能够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收入,提高农民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另一方面财政对农业保险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无疑增加了财政负担。而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①,增加农业保险财政资金投入量起初会使该要素的边际产量增加,增加到一定量后,再增加投入量就会使边际产量递减。因此,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应把握度的问题。根据上述的相关理论分析,本文可得到如下假说。假说1:由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并不长,政府对其补贴的总量相对不足,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近几年财政投入资金的边际产出应是递增的,即政府财政补贴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假说2:随着中国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及补贴年份的增多,财政资金投入量不断积累,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最终会使边际产量达到最大值,此时的财政补贴额度即为最适规模,补贴效率最大,之后增加财政补贴则会使边际产出递减,补贴效率下降。因此,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一个最适规模,此时的补贴效率最大。假说3:农民的保费支出越多,一方面会减少农民的收入水平,降低其生活质量,减少财政补贴社会效率;另一方面较高的保费支出体现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保意愿越强,得到的补贴力度越大,在损失发生时越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对农业的保障水平,增强其对农民的保障效果,同时增加财政补贴经济和社会效率。因此,农民的保险意识越强、保费支出额越高是否越有利于提高或影响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值以及具体的影响程度取决于两方面影响效应的大小,有待进一步验证。根据上文的理论界定分析,本文能够得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进一步,政府财政补贴是否影响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以及对补贴最适规模的探讨是本文的另一研究目标。本文假定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反映政府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的影响;二是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反映政府财政的支持能力;三是农民的自身情况,包括家庭保费支出额、人均纯收入水平以及农作物播种面积。因此,以计算出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Y为因变量,以政府财政补贴额X1表示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以各地区的生产总值X2表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农民的保费支出额X3、家庭人均纯收入X4和农作物播种面积X5表示农民的自身情况,设定回归模型为其中,Y为农业生产总值;X1为农业生产的资本存量,用农村居民家庭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来表示;X2为农村劳动力数量,用农村人口数来表示;X3为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投资量,用财政对农林水事务的支出额来表示;X4为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量,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总额来表示;ε为随机误差项;得出的系数βi(i=1,2,3,4)即为各投入要素的产出弹性。本文数据来源于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等31个省份的年度横截面相关数据;依据各指标数值的大小,进行相应赋值,并采用5级打分法的形式处理成定序变量,反映数值大小程度的得分取值是由5~1依次递减的。各指标的数值越大,表明农业保险补贴效率越高。根据统计结果,本文对财政补贴支出占当地财政补贴总额的比例大于3‰的赋值5分,1.5‰~3‰(不含下限含上限,下同)的赋值4分,0.8‰~1.5‰的赋值3分,0.5‰~0.8‰的赋值2分,小于0.5‰的则赋值1分;财政补贴占当地农林水事务支出的比例大于3%的赋值5分,2%~3%的赋值4分,1%~2%的赋值3分,0.5%~1%的赋值2分,小于0.5%的则赋值1分;农业保险赔付支出占当地保费收入的比例大于70%的赋值5分,60%~70%的赋值4分,50%~60%的赋值3分,40%~50%的赋值2分,小于40%的则赋值1分;农业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大于14%的赋值5分,11.5%~14%的赋值4分,8%~11.5%的赋值3分,6%~8%的赋值2分,小于6%的则赋值1分;人均家庭纯收入在14000元以上的赋值5分,11000~14000元的赋值为4分,8000~11000元的赋值为3分,5000~8000元的赋值为2分,5000元以下则赋值为1分;人均家庭消费额在8000元以上的赋值5分,5200~8000元的赋值为4分,4600~5200元的赋值为3分,4300~4600元的赋值为2分,4300元以下则赋值为1分(表1)。

(二)数据模拟与结果分析在确定了各指标的得分值以后,还需要根据各指标影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程度的大小赋予其相应的权重,赋予作用显著的指标较大的权重,否则赋予的权重应较小。为了保证权重设计的客观性,本文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评价指标权重设计采用的是传统的德尔菲法①和层次分析法②(农业保险综合效率评价各分项指标及相应权重如表2所示)。根据各指标得分值及相应权重进行计算加总得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综合效率得分,进一步将综合效率得分处理成100分的数值形式,并以此作为因变量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Y的取值。本文进而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1)进行回归,得到模型的回归效果不显著,X3、Χ5不能通过t检验。因此,剔除不显著的变量X3、Χ5对其重新进行回归,并进行异方差性检验,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本文进一步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2)进行回归,发现回归方程存在异方差性,因此改用加权最小二乘法(WLS)对模型(2)进行回归(表4)。在式(3)中,括号内的数值为t值,可见每一变量均至少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从模型最终结果看,模型的回归效果一般,政府财政补贴额和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对财政补贴效率值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地区生产总值对财政补贴效率值则具有抑制作用;而农民的保费支出额以及农作物播种面积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见其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或影响效果极小。从模型的最终结果还可看出,近几年政府财政补贴额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影响的力度较大,其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的边际倾向为0.0268,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政府财政补贴额每增加一个单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将平均增加0.0268个单位。政府财政补贴额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具有促进作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财政补贴力度较大,能直接增加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经济效率。进一步,较高的财政补贴额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农民的保费支出,间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进而增加了消费和投资,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参保意愿,吸引农民积极参保,从而有效缓解了受灾地区农民的损失程度,解决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增强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率,也验证了假说1。而农民的保费支出额对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给予了农业保险较大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的保费支出占总保费的比例较小;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保费支出两方面影响效应的大小相当,其作用效果相互抵消,总体上对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实现了对假说3的验证。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可知,由于财政每提供一单位公共服务都必须使用一单位社会资源,即财政补贴的边际成本为1,因此,理论上决定最优财政补贴规模的条件为MPG=1,即一单位财政投入恰能得到一单位的农业产出。该条件表明当财政补贴增加1单位同时使农业产出增加1单位,此时的财政补贴规模是最优的,补贴效率最大;若农业产出的增加大于l单位(MPG>l),则表明财政补贴不足;反之,产出的增加若小于1单位(MPG<1),则表明补贴过度。

从(4)式中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产出弹性为0.0825,表明财政补贴对农业产出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财政补贴每增加1%,农业产出平均增加0.0825%。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产出弹性。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6)

关键词: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何谓保险?这是研究与保险有关的各种现象的起点,也是进行保险立法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此有个正确的认识。这里我仅在商事保险的意义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学者历来众说纷纭,各国立法也采不同的学说。我国《保险法》采“择一说”,认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种做法是否就意味着对保险已经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了呢?

一、有关保险的各种学说

关于保险的概念,各国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成两派:

(一)一元说

所谓一元说,即主张不区分保险的对象,给保险下一个统一定义的各种学说。它又可以分为损失说与非损失说两个流派。

1、损失说

损失说认为,保险与人们因风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密切相关。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主张:

(1)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即赔偿合同。其代表人物之一,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就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2)损失分担说。其倡导者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指出,保险的性质是把损失分担给多数人来赔偿的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机制运行的结果就是将少数不幸者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的多数人来摊付。

(3)危险转嫁说。此说从危险的处理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以收受等价、实现均摊为目的而进行危险的汇集”。

此外,台湾学者江朝国先生认为保险为共同团体,指出保险为受同类危险威胁的人为了满足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而组成的双务性的并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 虽然其把保险定位成“共同团体”,但也是以损害补偿为基础的。

2、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不从损失的角度阐明保险的概念,认为损失不能包括保险的全部内容,从而产生其他学说,主要有:

(1)技术说。此说从保险基金建立的技术角度出发,指出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其存在的基础都在于使保险费与保险金持平的特殊技术。这种特殊性区分了保险和其他现象。

(2)欲望满足说。此说从经济学角度研究,认为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该学说的主要代表,德国的马纳斯(A.Manes)认为,“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引起金钱欲望为前提条件。”

以上两种学说影响较大,此外还有所得说、经济确保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关说,经济后备说和预备货币说等。

(二)二元说

又称统一不能说。此说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别看待。对于财产保险而言,均以损失为基础,继承了“损失说”的观点;对人身保险,学者则有不同的观点,以此区分为三个主要流派:

1、人格保险说。此说将人身保险的性质定位于人格保险,即人身保险不在于能赔偿由人身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在于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且不能用金钱来评价。

2、否认人身保险说。此说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比,否认人身保险的保险性质,认为是和财产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甚至为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合同。

3、择一说。此说不同意前两种观点,把保险看成保险合同,并认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

二、对各种学说的分析

如此众多的学说理论,不禁让人看得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其实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有两点为各个学说所公认:

(一)保险以风险为前提

不论哪种学说,对此都持肯定态度。“损失说”所说的“损失”,皆因风险而起,只不过对损失的处理认识不同。“非损失说”的各种观点虽然与损失无直接联系,但均认识到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技术说的“技术”,提出的目的就是对化解风险的一种科学设计;欲望满足说的“欲望”由保险事故即风险的发生而引起;等等。而“二元说”虽然把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开,但终究脱离不了风险来阐述自己的理论。

事实上,保险就是伴随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及减轻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的需要而逐步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00-700年的海上贸易活动中。当时在巴比伦、印度、希腊、罗马等航海商人间,流行一种以船舶和货物为抵押的借款(不少学者称之为“冒险借贷”),如船货在航海中灭失,则借款免还;船舶安全到达,则本利均须偿还,贷款人则借所收的高额利息,弥补遭受的风险。这种高出一般利息的部分,实际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费。后来,海上保险逐步形成。从海上保险到全面的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无一不渗透了风险的观念。可见,风险为保险的内在因素,要正确认识保险,就不能否认风险对保险的重要作用。

(二)财产保险与损失密不可分

这点在“损失说”与“二元说”的理论中很容易发现:“损失说”本来就是从损失的角度来分析保险的,虽然其内部对待“损失”的角度不同,但皆围绕损失来构建理论:“二元说”虽然对待人身保险的态度不同,但对财产保险却有一致的意见,都把损失作为财产保险的基础。

相比之下,“非损失说”则似乎不愿承认损失与保险的关系,提出“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等与损失无直接联系的各种理论,和“损失说”争锋相对,格格不入,大有取代其之势。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7)

近年来,各高校积极发展保险专业,为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培养优秀人才。保险专业涉及的知识点多,单纯依靠理论学习,学生缺乏感性认识,难以牢固掌握。更重要的是保险专业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不仅需要知道课程有哪些知识点,更有必要了解实践工作中保险业务是如何展开的。然而,保险业务流程复杂,由于其行业特征,学校不易提供真实的实践环境让学生实习,而且大多数高校并未开设相关的实验教学内容,缺乏对学生实验能力的锻炼,因此不少学生在毕业时对保险业务操作流程还知之甚少。造成保险实验教学内容缺失的原因,首先是某些高校不具备相关的保险实验软件,其次是大多数高校忽略了实验对保险专业教学的重要性。因此本文以保险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的财产保险为例,对其实验教学内容进行简要阐述,以期达到推广应用、共同探讨与改进单一保险教学模式的目的。

二、实验教学的实施过程

1.实验准备工作。(1)实验软件准备本实验教学软件采用上海硕研公司开发的“保险业务模拟教学系统”,教学活动在我校经济学院金融实验室进行。在课堂开始之前,教师启动服务器,打开实验系统并完成教师注册、新增公告、新建案例等准备工作,然后检查学生机的情况,对无法正常使用该系统的学生机及时进行维修,充分的准备工作可以大量节省课堂教学时间。(2)实验案例准备实验教学是以教师为引导、学生自主操作为主的教学方式。因此教师事先需要构建合理的实验背景,创造一个可供操作的实验环境,尤其是在文科教学中,符合实际的、有效的实验假设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实验条件的假设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能脱离现实,如果实验背景架空于现实社会,则实验是无意义的;其次,所设定的实验条件不能过于复杂,应该能让学生容易接受和理解,比如从简单的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贴近生活的险种出发设立实验环境;最后,实验条件应当尽可能详细,避免出现实验过程中因所给条件不足或有误而使得实验无法进行的情况。基于上述原因,在实验教学中选取了平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综合险作为实验背景,该产品详细设定了投保房屋、保险期限、销售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条件,并且在给定的保险金额的条件下测算出相应的保费。在此实验背景之下,可以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地进行实验,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实验环境。2.实验操作流程。(1)介绍实验要求教师在实验课开始之初介绍实验要求。本次实验要求学生能够在课程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综合应用家庭财产保险的实务操作,具体要求如下:①以小组为单位,在教师所给定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背景下,讨论编写一个符合实际的风险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应当较为复杂,可为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也可为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或者是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②根据各组编写的风险事故案例,结合给定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相关要素,组内成员扮演不同角色,上机操作,分别完成申请保单、暂收保费、承保核保、申请理赔等环节;③分析自制案例,做出理赔决策,给出理赔理由,计算赔偿金额,最终完成赔案结案;④撰写实验报告,包括实验内容及原理、实验步骤、实验结果分析。(2)分组讨论并完成上机操作各组在熟读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之后,开始编写风险事故案例。经过热烈的讨论,各组相继完成了案例的编制,紧接着开始利用保险软件进行上机操作。①以客户的身份申请保单。保险申请需要填写的信息为投保单信息、投保人资料、被保人资料及受益人,在实验中可由小组成员商议编制。点击“投保单信息”,出现管理保单信息页面,已存在保单会出现在列表中,根据对应的功能按钮进行查看、修改或删除。②以保险公司身份核保并收取保费。在保险公司管理的模块里可以查询到未审核的长险或短险投保单信息,如果条件符合系统的默认要求(默认要求为暂收费已交),暂收费上的保单信息和投保单上的保单信息一致,那么这个保单信息会自动出现在“系统核保”模块内,表现为“生效状态”,只需确认即可。如果不符合系统默认的核保要求,则需要保险公司自行将该核保单加入,在录入、修改核保意见中,点击“新增核保意见”可将需核保的客户信息录入。③以客户身份申请理赔。在客户端提出理赔申请,选中相应的保单编号,就可以查看到相应保单的详细信息。然后在“管理赔付申请及立案”里,可以填写相应的申请信息,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便可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核。立案后,保险公司便可就此案展开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及时录入。④以保险公司身份理赔结案。在调查报告录入后,可以通过“查询调查报告”来查看调查报告的具体情况,在“审核调查报告”里,可以查看调查报告的情况是否符合理赔的情况,如果符合,确认结果为“理赔”,系统默认调查报告的结果为理赔,如果拒赔的话,可以点击相应的“理赔”,即可以确认状态为“拒赔”。如果结果为“理赔”,则小组需要进行理赔计算,并将相应的计算结果录入。在录入理赔结果后,就可以进入“赔案结案”模块进行相应的结案流程了。

三、总结实验课堂教学成果

实验课堂结束后,教师通过实验软件及学生所撰写的实验报告总结此次实验课堂的教学成果。通过查阅发现,各小组表现非常出色,不仅完成了繁杂的实验操作流程,更重要的是能够编制具有综合性的风险事故案例,且能够结合保险产品和事故原因做出合理的理赔结果。比如有一组学生的案例设计如下:“家住海南的小王于2015年5月20日为自己新购的一套房屋购买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和水管爆裂损失险。2016年5月16日,小王出差,家中由于一场台风遭受严重家庭财产损失,受损情况如下:玻璃破碎3000元,冰箱受损5000元。小王家保姆担心受责,于是盗取了20000元的首饰后跑路。18日小王出差归来清点损失,当晚因忘记修理窗户致使家中再次被盗,损失30000元现金,于是小王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从以上学生自行设计的案例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实验课程教学是能够使学生将理论知识综合应用的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在实验过程中,锻炼了学生思考问题、团队合作、实务操作等能力。但是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个别学生理论基础不扎实导致理赔结案不合理,个别学生追求案例的复杂性给之后的分析造成了不小的难度。总体来看,在财产保险课程中加入实验课堂,已达到了相应的教学成果,存在的问题笔者也将在今后的教学中不断完善。

作者:张璐 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建深.基于CAI的《保险学》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2013(49):46-4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