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精品(七篇)

时间:2022-01-31 19:09:18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1)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税负;风险控制;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5)06-0048-05

一、引言

自2005年以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一直得到国家的鼓励与支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综合考量选定了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这五个省份设立并推行以“只贷不存”为经营方式的小额信贷试点机构。2006年12月,银监会开始放宽了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鼓励建立村镇银行等农村信用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推行奠定了基础。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各个省份都建立了试点,并逐步扩张与发展,初步完善了我国的多元化的小额信贷机构体系。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特有的“贷款额度小、贷款手续简便、贷款期限短、担保方式灵活”等优势迅速发展,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建立小额贷款公司7 839家,比2012年末增加1 759家,作为非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不仅为广大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渠道,更为我国的金融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除此以外,小额贷款公司推行的小额贷款更为农民和个体工商户解决了就业问题,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民间资本贷款进入正规渠道有着重要的意义,以此来打击高利贷市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逐渐面临许多困境,值得人们去探索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二、相关文献综述

杨林生 等(2014)指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资金来源不畅、金融业务法律支持不足、税收优惠较为有限、运营风险难以分散等,影响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导致其进入法律的灰色区域[1]。董晓林 等(2014)基于江苏省22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运用包络方法,测算了其运行效率,研究表明贷款规模与利率水平与运行效率成正比[2]。陆静 等(2014)分析了我国近几年来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融资模式,指出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并未使用SPV,并未实现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所以不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并非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但其认为在目前阶段,受制于风险识别能力,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信用风险承担主体的模式由于真实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但从长远来看,应当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模式向资产证券化的转移[3]。王承萍(2014)比较了我国不同省市小额贷款的监管差异,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注册资本、服务对象与经营范围存在差异;在风险控制方面,对于外部融资、利率管制、现金管理以及征信管理存在差异;在监管机制方面,对于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市场退出要求存在差异[4]。姜红仁(2014)指出,我国国家层面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以行为监管为主,而地方上的监管则过于具体,体现出较多的审慎监管特征,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建议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框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地位[5]。综上所述,学者们对于我国小额贷款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国际经验以及中国的经验数据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我国的小额贷款问题与西方国家所讨论的普惠金融尚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金融与监管环境使其具有较为明显的中国特色。本文从可持续性角度出发,旨在讨论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长迅速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一种“全民借贷”的现象,除了传统的银行借贷以外,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P2P、互联网金融等都加入了到了发放贷款的大军中。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中的新起之秀近几年来发展迅猛,公司数量连年迅速增长。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建立小额贷款公司7 839家,比2012年末增加1 759家,比2010年末增加5 225家,三年增长率为百分之二百。2014年2月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8 274亿元,同比增长34.3%,比2010年末增长6 298.9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结构也逐渐从经营性贷款转向消费性贷款。表1是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整体情况统计表。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随地域特征有明显的区别,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程度较高,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中国北方经济与中国南方经济发展情况也有一定的差异。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的金融信贷行业,其大发展壮大与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情况有着一定的联系,在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从机构数量、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等方面相对于那些起步早,经济发达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有很大的差距。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主要是面向当地的“三农”和中小企业,业务拓展和公司发展都相当大地依赖于这种地域上的优势,如果该地区的“三农”和中小企业数量相对较多,对资金需求量大,则该地区的对于发展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就提供了一个相对较大的市场需求,自然这个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从机构数量和贷款余额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依赖于地域资源的发展方式也与当地的政策法规息息相关。例如,四川省经委出台了《关于组织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平湖市政府出台了《平湖市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平政办发[2013]199号)。这些地区性政策的有利于该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也正因如此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

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身份定位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既依附于《公司法》,又无法按照《公司法》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工作。这种身份与业务的错位,使得各省对小贷公司的定位不尽相同,到现今为止,除了江苏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农村金融机构以外,其他省份有的将其视同一般工商企业,有的将其视同金融机构对待。除此以外,在监管方面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但是其所从事的与金融相关的业务又存在很高的风险,地方金融办公室基本是没有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在这种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系统之下很容易导致问题出现后没有相关机构和部门解决,或者出现多方机构与部门争抢监管,分散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

(二)税负重融资难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还是相当重的。从服务对象和经营导向来看,在经营中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的构成中绝大部分是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但是国家税务部门却按服务业征税,具体来说就是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及附加税。如此一来,贷款利息收入的三成都是用来缴纳税款,税收负担较重,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另一方面,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方式、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以及其资金来源的限定,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由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从银行等级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困境。具体分析来看,这种股东人数上和股份限制的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原始资本上受到了抑制。而且许多小股东依附于自己的实业,可以提供与拿出的流动资金相当少,小贷公司资金补给不足。其次,对于这种捐赠的资金的来源和数额极其有限,人们对于资本的逐利性是必然存在的,而小额贷款公司又属于盈利性组织,对其的资金捐助必然不会很多。最后,面对日益增大的贷款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资金真是少之又少。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不能够享受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三年内以其贷款余额的2%的财政补助。

(三)业务创新不足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最初的建立与发展主要是复制和借鉴孟加拉穷人银行的小组模式,但是我国同孟加拉国的国情有一定的差异,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基本是贷给缺少土地的穷人特别是女性,使其经商或者从事一些与农业种植不相关的产业,这种经营模式耗时短,回报率高。然而我国的小额信贷主要是面向农业生产,耗时长,回报率低并且风险高。所以,不应直接照搬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模式来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小额信贷,应根据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来创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与商业银行等的服务对象有着明显的不同,小贷公司主要面对的是农村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这些商业银行一般不涉猎的服务对象,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不能满足这些特殊需求,使得小贷公司在产品上缺乏创新,业务的发展也较为缓慢。但是我国在小额信贷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把控,很难创新出不错的业务与发展模式。

(四)信用风险控制不充分

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方面可以做到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这无疑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户和中小企业,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极易引发信用风险。首先,信贷主体的信用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户的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许多金融方面相应的知识,会存在一些以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资金,由于收入低不稳定,在还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拖欠与拒付,对信用和风险意识相对薄弱,造成不良的农村信用环境;小微企业为了可以融通资金,也会存在向非金融机构寻求帮助的情况,并且小微企业的经营和收益的不稳定也会造成拖欠或拒付还款,不重视信用问题。其次,我国的征信体制不完善,比较落后,缺乏有效的信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需要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与监管体系来进行与管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对贷款农户或者企业法人的征信资料搜集基本来源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记录或者银行流水,但是求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或企业往往是无法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所以他们的信用资料基本上是无法获得的。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属于非经融机构,无法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现有的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也存在着信息不完整的情况,无法将全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纳入征信查询系统,这就让小额贷款公司在了解借款人信用方面受到很大阻碍。第三,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涉足信贷行业的时间很短,对金融行业存在的风险意识不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够,没有完善的客户评级系统,除了简单的信贷人员规程外,无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方面捉襟见肘。

(五)存在替代品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威胁

随着时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逐渐受到更多方面制约,特别是与其相关的替代品的威胁是不容忽视。替代品与现有产业之间以及各种替代品之间的竞争也是不容忽视的。小额贷款行业所面对的替代品主要有以下几类:银行业小微金融产品的成熟与下沉;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P2P;民间借贷。银行业小微金融产品近几年来发展逐渐成熟与壮大,例如,中信银行推出“成长贷”,主要向国家重点支持的七大新兴行业和文化创意食品饮料等与民生相关行业的小企业提供各种组合的贷款,并且还通过提供信贷融资、股权私募、资产优配、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帮助小企业走上上市之路;兴业银行重点推出“兴业增级贷”,主动为小微企业增信,“兴业迅捷贷”快速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这些金融产品与小贷公司产品的优势有很大的重合,削弱了小额贷公司的快速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优势,并且银行信贷一直被作为融资的首选,现如今小微企业也可以享受到银行信贷,必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造成很大的影响。电子商务公司,如阿里巴巴于2010年在浙江和重庆建立两家阿里小贷公司;苏宁于2012年在重庆建立苏宁小贷公司;京东在2012年11月开设供应链金融服务系统,50亿元银行授信,这些电商逐渐走进小贷行业,他们以其雄厚的资金和互联网优势在小贷行业中已然崛起。腾讯财付通与微信的应用通道和块钱扩展到供应链融资等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定威胁。

五、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优惠的政府支持体系

1. 政府应该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明确。吴晓灵建议按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业务的本质明确其为非公众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可以照此修改,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税收负担和高融资成本将得到很好的改善。毕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了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责任,但是由于身份的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向银行融资的优惠政策。一旦小贷公司被确定为金融机构,这些优惠政策必定会落实到小额贷款公司身上。另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便可纳入到金融体系中,从而促进小贷公司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

2. 应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方面可以适当有所优惠,降低税费,在坏账损失上给予一定的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方面可适当放宽贷款利率方面的限制。目前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商业银行利率的4倍,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一旦利率限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便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不同风险来设定贷款利率,以此增加自己的利润。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面,可以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资产水平和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核,实行融资激励政策,对于审核合格的小贷公司可以适当放宽融资比例。另外,有关部门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而非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融资,从而促进民营企业融资业务。

(二)构建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

构建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产生的资金后续补给问题十分严峻,只有融资畅顺,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在建立有效资金供给机制方面可以考虑:

1. 股东增资扩股。可以适当扩大主要发起人的股份占比,由20%逐渐扩大到50%及其以上;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的方式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外国的金融机构和基金以参股的方式投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

2. 撬动银行杠杆比例,提高融资比例。现如今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比率为1∶0.5,资本金与外部融资实际比例平均只有1∶0.1,这也正是由于国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不能超过其资本的50%而造成的。这项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在制定上有一定的原因和道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良好,其经营风险逐渐降低,这时政府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比例,从而缓解小贷公司的融资难问题。

3. 其他融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筹建“小额再贷款公司”。美国、墨西哥等大多数国家,包括小额信贷非吸存类放贷机构发行债券行为政策较为宽松,然而在中国小额信贷机构因为身份问题并没有得到发行债券的明确许可,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现状在未来发展中应该是可以考虑突破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必须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透明的财务制度以及完善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广州市金融办于2013年6月4日下发《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及其细则,小额再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也在筹备中。虽然在制度和监管框架并未完善的情况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出现还是一种不错的融资手段。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替代品对其的威胁,特别是逐渐发展成熟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信贷产品,这将会在小额信贷领域产生激烈的竞争。小额贷款公司在渐渐失去自己优势的同时必须要开始对其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存活,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三)创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是其可持续经营的核心内容之一,从事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风险更应该提早防范,时刻监管,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尤为重要。

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内部风险补偿。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一个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规范的信贷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应该遵守的规章和承担的风险责任,杜绝“吃、拿、卡、要”,“关系贷”以及“人情贷”。信贷人员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章程,切实做好贷前的严格调查和材料搜集,贷中的审查合约签订工作,以及贷后的检查催收还款等工作。在发放贷款前一定要做到调查详尽,资料审批,然后经过贷款审批委员会的讨论确定是否发放该项贷款,贷款发放后要随时审查跟踪款项的使用情况,监督贷款资金用于真的生产经营中,通过对客户的风险预警分析来决定后续再贷款的可能性。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其面临的风险程度也在不断的增加,应提高其从利润中拨出的风险补偿金额度,以此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自我覆盖能力。

2. 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高低决定着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让具有较高金融管理水平和较长金融从业经历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对全部员工定期培训业务知识和从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意识,以此来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应合理分工,权利相互制衡,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与作用。

3. 加强征信系统的建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是其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对于信用风险的防范有着很好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内部协会,组织建立本行业内部的证信系统,有效记录客户的信用情况,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贷款发放时查询该客户的信用情况。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争取进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从而获得更多更准确的公民和企业的征信情况,减少信用风险的产生。

(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

现如今的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并被确立为金融机构,属于公司性质,需要按照《公司法》相关内容进行经营管理,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产品推销、市场开拓、战略发展以及内部管理方面按照公司治理进行。由于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贷款需求过大,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不需要特别的市场开拓,但是为了避免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客户竞争,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其在自身的服务和产品方面有所提高。严格的公司人员规章制度也是小额贷款公司所必须建立的。山东省鲁商小额贷款公司被评为山东省十佳小额贷款公司,其成功之处不仅在业务流程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规章制度进行,更在员工管理和监督方面也有着自己的一套完善的章程,设立的运营部主要是监督每项贷款流程的推进,特别是对市场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实时监督,尽可能的降低各项风险的产生。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也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所要考虑的问题,只有目标明确,才能更好地向着目标制定方案迈进,努力完成好所制定的目标。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要以公司治理的方式进一步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杨林生,杨德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约束与对策建议[J].经济问题,2014,(2):79-84.

[2]董晓林,高瑾.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基于江苏227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4,(1):95-102.

[3]陆静,王小飞.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融资模式的思考[J].上海金融,2014,(5):99-102.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2)

一、试点要求与工作步骤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本市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区(县)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一)准入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试点期间,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运营要求

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必须在所在区(县)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县)的“三农”与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风险内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严把信贷闸门。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起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政府,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

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县);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县)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区(县)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对其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区(县)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县)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区(县)试点申请书后,报推进小组审定。经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区(县)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和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发起人按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投资人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投资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并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公司设立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区(县)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区(县)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推进小组。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意见后,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

(一)监督管理

推进小组指导区(县)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

各试点区(县)政府按照职能搞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区(县)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五、扶持措施

试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3)

关键词:信贷;管控;作用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小额贷款定义

小额贷款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贷款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小额贷款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贷款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二、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我过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范对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活动的规范只是通过决定、通知和意见等形式进行的,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和一般的公司想类似,但是贷款业务又是一般的公司所不能经营的业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属性,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时常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题也造成了困难。

(二)信贷业务严重受限

需求关系是反映市场现状的重要因素,从目前小额信贷总体情况看,呈现了供不应求的状况,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格限定了其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资金来源受限。在扮演中小企业的“融资天使”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却集体面临外部融资渠道阻塞的尴尬。特别是今年货币政策连续收紧,信贷市场供不应求,大多数小贷公司正遭遇“无钱可贷、无资可融”的困境。

(三)信贷经营管控薄弱

从目前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偏少,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方式相对薄弱粗放,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技能低,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的问题。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即使国家有规定,内部有制度,也不能严格执行,随意性比较大,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的约束和制衡机制尚未建立,信贷投放、风险评估与事后管理脱节问题严重,这些问题导致其出现超比例放款、向股东关联方放款和变相提高利率等违规行为,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相悖。

三、加快小额贷款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小额贷款的地位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有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小额信贷是扶贫、发展和改善农村及城市低收入群体以及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和发展低端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要明确小额信贷的性质及目标定位。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触及到真正的低收入群体,为他们提供开展创造收入的资金支持,并使他们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收入来分期偿还贷款。

(二)加强小额贷款的监督

小额贷款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有效可行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尽快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界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关系户,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强化外部监管制度安排,当前要着重改革银行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二元”监管模式,重点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经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组织,把行业自律、服务会员机制和提高行业透明度作为重点,牵头统一协调建设账户管理系统、结算系统和征信系统,并提供信用体系支持和技术支持,研究建立行业规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后续培训机制,统一引入各类融资服务机构。

(三)重视小额贷款的作用

要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试点工作中勇于创新、勇于负责、放手探索、大胆试验,做到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一方面要积极审慎地扩大试点范围和数量,扩大覆盖面,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需求。另一方面,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定位是“支农”和“支小”,服务对象以低端客户为主,地方政府要正确引导其经营投向,对真正“支农”和“支小”的,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在创建初期可以免征或减征。同时,积极探索构建财政风险担保与损失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扬.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调查[J].经济探讨,201(2).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4)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1011802

1引言

中国银监会、中央银行于2008年5月8日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始正式试点。尽管我国小额信贷组织有大量鲜活生动的小额信贷组织案例作为参照,新兴的小额贷款公司究竟是否能够扎根于农村?能否持续的发展壮大?能否作为农村经济永久性的金融输血动脉?这一系列的困惑值得我们深思。

2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作为一种新的重要的农村扶贫方式和金融服务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新的农村信贷服务方式,为农村以及欠发达地区引入生产和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不仅能改善农村的金融环境,而且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经济的发展。通过依照合理的方式将民间资金集中起来,在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央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努力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路径,并试图将广泛存在多年的民间借贷市场引向合法、规范的道路。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国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从最开始试点到现在,经历了将近五年多的时间,小额贷款业务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日益规范,各地的试点工作都进展顺利。尽管目前正式挂牌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涉及比较广泛,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小额贷款业务还是占主导地位。目前,据调查,中小工商企业、个人是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内外部环境逐渐在好转。但是,由于贷款利息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但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尽管如此,各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有不同程度的盈利水平。

3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中面临的问题

由于较低的利率以及先天的功能性缺陷,使得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任重道远。

(1)资金来源狭窄。

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除了吸收投资者额自有资金外,还包括社会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暂时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作为资金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的存款资金来源途径,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很难根据市场需求制定自身发展规划。虽然有关规定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能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但基本要求是:必须交由银行控股或银行全资经营,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将控制权和经营权交给他人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像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的转变。但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来说,是很难或者说是不能接受的。此外,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完成了向银行的转变,那其目前灵活的经营机制也将转变为按照银行所规定的标准流程来经营运作,这不仅违背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初衷,同时银行的经营制度也可能使得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继续存在和经营发展下去。

(2)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

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是依据国家银监会、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文件来管理的,国家和地方尚没有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来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进行界定,这个没有被纳入银行监管体系但又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从根本上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由此可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明确的法律地位,其自身利益也很难得到保护。

(3)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

据了解,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流程都是效仿整改的金融机构调查、审查、发放三个环节的贷款流程,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却缺乏严格的贷款前详细的调查,贷款时的跟踪审查和贷款后检查等业务操作规范。负责贷款的人员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主要是凭借自身经验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对于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并没有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同时缺乏有效的决策程序和内审机制,并存在信用风险的隐患。再者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抵押物贷款和担保人贷款,对贷款过程缺乏一系列的体制化管理,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会过多地考虑信用风险而减少盈利的可能性。

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对政策建议

4.1放宽融资限制,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转型

允许增资扩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金,放宽融资比例,扩大经营规模。据银监会的相关指导意见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只要满足持续营业3年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处于盈利状态、不良贷款率低于2%以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就可以转制成为村镇银行,这样能够进一步的扩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扩大经营规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所提高。

4.2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主体身份,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小额贷款公司争取尽快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法人条件、经营范围。业务规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进行有效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防范违约风险。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该避免向国家明确规定的限制行业和领域放款。同时建立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风险资产拨备标准,预防风险向外部扩散。

4.3加大向银行融资的力度,提高抵御资金风险的能力

《指导意见》中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贷款对象是零散的客户,并且贷款金额较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较为分散的客户群,许多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从成本的角度出发,没有将这部分的贷款群体作为其主要营销对象。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由于其对贷款客户设立的门槛较低,其自身拥有的资金规模较小,从盈利的角度来看,小型的贷款客户对小额贷款公司构成了极大的吸引力并成为其主要的服务群体,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就能在较低成本的前提下,满足有效的客户群体的贷款需求,及时发放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首先从大型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融资,再将资金贷给分散的小型客户,这样的资金链模式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监管体制允许的情况下,这种有针对性的贷款模式应得到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然而最为长远的发展方式还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又存又贷,实现以存养贷。

4.4加强政府扶持力度,搭建服务保障平台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

政府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必要的正向激励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市场效率的有效途径。首先,国家及地方政府将针对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台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及时扩展到小额贷款公司。其次是要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特点,出台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发展壮大。三是在政策文件的指导下,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注册资本的比例,逐步升级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吸收公众投资或存款的较大型金融企业。

5文章结论

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通过分析国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因以及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了解到引起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提出了几种政策性建议。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研究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

(1)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存在资金不足主要是由于两点:一是在我国信用经济环境不健全的条件下,监管部门从政策上严格控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来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主体身份不明确,使其融资渠道受到限制。

(2)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本文认为在未来很有可能向村镇银行、民营银行、金融公司以及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等这几种模式发展。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实地的调研,从而缺乏相关的数据分析。从开始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到现在,只有五年多的时间,很多方面都很不完善。除了资金来源问题外,还有诸如监管缺失的问题、身份模糊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因素。目前,国内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经营模式的文献较多,较全面的涉及到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然而对于每一种问题的应该如何有效的解决的成果还很少。但是,从研究的过程中,本文认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完善,以及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一定能够在发挥其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作用的同时,实现其商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绍瑞.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与挑战[J].中国金融,2006,(14).

[2]丁红萍.小额贷款公司的新机遇[J].江苏农村经济,2008,(9).

[3]郭田勇,陆洋.小额贷款公司尚需规范[J].经理人,2008,(8).

[4]王学.小额贷款先天不足[J].管理与财富,2008,(8).

[5]何广文.“只贷不存”机构运作机制的特征与创新[J].银行家,2006,(8).

[6]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J].今日财富,2010,(5).

[7]韩梅.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分析[J].集体经济战略研究,2010,(4):41.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5)

一、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严重先天不足

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开展贷款业务,而无存款业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只贷不存”,这种规定使得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先天性的弱势。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三个方面,即所有者资本金、捐赠资金及单一渠道批发资金。我国民间贷款需求较多,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有限,因此很多公司均…现了资金紧张问题,造成严重的贷款资金缺口。很多公司无奈启动委托资金,用来缓解内部资金紧张情况,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从长远角度看,“只贷不存”政策势必会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政策缺失――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和法规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进行进一步明确,导致其身份和处境都比较尴尬。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被划分为企业,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登记,且其自身运营要严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及章程执行。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机构性质,与一般企业经营、管理相比,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仅仅依靠《公司法》对其运营进行规范和管理,又显得无章、无法可循,导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呈现单一化,且无法开展具有针对性和特色性的金融服务。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普遍采用担保和抵押等形式,政策上的缺失不仅会对公司自身业务推广和拓展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制约公司长期发展。

3.利率管制――高风险成本很难得到有效弥补

依据世界银行相关数据和估算,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利率要达到年利率的25%,才有可能实现盈利和亏损的基本平衡。以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其贷款发放最低利率为12%,最高为23%,全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9%。其中,服务于三农方面利率为19%左右,服务于个体商户的利率为20%左右,而乡镇小微企业利率为19%左右。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这些数据普遍低于世界银行所估算的基本值。受到利率管制的限制,加之小额信贷的高风险性,导致我国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靠拓宽贷款范畴的方法,在开展运营过程中保持相对较低的利率,并拒绝风险较高的客户。这不仅使很多急需贷款的客户失去信贷机会,也严重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策略

小额贷款公司要想不断提升自身运营效率,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一定规模的资金支持。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问题均体现在相关制度方面。为此,提出几点完善运营效率的建议和措施。

1.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拓展融资渠道

保证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得以发展和进步的基础。借鉴印尼模式,在运营过程中逐步引入入村信贷,并取消正度对贷款的补贴。首先,从国有商业银行中批发资金,例如,利用我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机会,使其大量剩余储蓄资金入股到小额贷款公司。其次,若条件和时机成熟,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进一步扩大融资的渠道。再次,转变陈旧观念,创新融资方法。例如,将我国用于“三农”建设的支农资金下发至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发放形式为“再贷款”模式,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我国民间资本市场前景广阔,且容量巨大,但其中仅有1%左右的资本被用于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也就是说,我国民间具有广阔的吸存空间,因此可通过吸引民间资本的方法来拓宽融资的渠道。

2.建立健全信用评估机制,明确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

小额信贷业务应该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这样才能保证其运营的规范化和合理化:一是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信贷服务,二是公司能够做到自负盈亏,三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国际惯例,实行无担保、无抵押、服务大众的运营模式,建立新型信用评估机制,为客户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具有针对性的贷款业务。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属于金融服务机构,而非企业法人。因此,可根据我同实际国情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确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例如,允许其在发展至一定规模后,向社会吸收资金。同时,为其严格规定资本充足率,并在科学合理指导其提取呆坏账准备金等。

3.放开利率限制,推进利率管制向市场利率方向转变

实际上,世界范围内很多发展中国家均实施利率上限管制制度,因此其小额信贷业务成功交易率水平非常低,仅为10%左右,而发达国家小额贷款交易成功的利率水平能够达到30c7c~70%。针对寻求信贷支持的工商业企业主及广大农民而言,他们更看重的是小额信贷的可得性。根据国际和发达国家在小额信贷领域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本土发展实际情况,认为单纯效仿国际经验不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因此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实行管制利率和浮动利率相结合的利率机制,并努力开拓与自身发展相契合的经营方法。例如,针对中低收入的农民群体而言,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可执行累加利率制度。也就是说,前期贷款业务可收取其较低的利率,待其收入有一定增长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利率。再如,针对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可放开国家利率的限制,实施市场化利率政策。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小额贷款并不等同于民间高利贷,因此其利率水平应该介于商业银行利率与高利贷利率之间。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6)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风险; 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 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7)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