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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3 11:16:34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篇(1)

一: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自3年7月6日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以来,在嘉峪关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大力协助下,在公司领导、公司各位股东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既定的工作目标,共同努力取得了令人较为满意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为公司业务稳定、高效、良好地发展奠定了基础。

回顾和总结3年的工作,现将3年有关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1、学习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贷款政策及贷款利息政策等。良好的制度是管理一个公司的基础,是公司持续发展、稳定发展、长久发展的保障,是公司的软实力,它确保我公司业务的长久有序发展。在公司成立初期,我公司就组织制定了《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进公司的初期,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懂得了应该干什么,明确了工作分工,为我在公司的循章办事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2、半年来,经过公司上下一心,一致努力,我公司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业务发展平稳,经营效益实现稳定。3年7月至3年12月,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生业务40笔,累计发放贷款3081万元,累计利息收入94.9917万元,已收利息47.0017万元,应收未收利息47.9900万元。到期贷款收回率90%以上,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较为可观。在此过程中,我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贷款相关工作,遇到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陪同客户到房管局做好他项权登记手续以及后期他项权证的领取等。

3、强化风险防范,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强化风险防范,对每笔贷款,我和公司业务人员裴萌舒一起做好贷前调查工作,亲自到客户的工作地点询问贷款客户的真实情况,工资情况,有无负债等,尽量多了解客户信息,作好调查后回公司将客户信息如实汇报给上级领导,以便上级对贷款客户作以初步了解。在贷款中期做好贷款资料,在贷款后期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及催收利息等相关工作。

二、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1、部分贷款客户在还本付息上严重逾期。自开业以来,大部分客户保证了每月20号以前交清利息,到期还本付息,但是同时也出现个别客户严重逾期,例如,贷款客户康英贷款壹拾万元,自次月起没有及时交利息,我公司联系客户时发现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一直联系不到本人及其家人,此后多次联系未果,公司也进行了家访,针对此类类似贷款客户,我们需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贷前调查,摸清客户的真实负债及偿还能力;贷中审查;贷后监查,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对在库的客户,也要加强管理,筛选出信用度良好的客户,以便后期二次贷款的操作。

2、业务模式相对单一,可运营的资金仅限于注册资本及贷款利息收入,一旦资金都贷出去,公司的业务基本就属于停滞状态,担保贷款发展不成熟,信用贷款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需积极开拓嘉酒市场,发展担保贷款。

3、贷款资金量过于集中。我公司年末统计贷款资金大部分集中在大客户群体上,大客户资金运用量大,周转资金量也大,公司资金有限,集中在大客户群体上放贷的话,就没办法开展小额分散业务,我们需按相关要求拓展“小额分散业务”。

4、我们与同行交流较少,小额公司在发展的业务的过程中难免遇到有客户无款可贷或资金空置,我们应与同行建立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互通信息,合理利用好资金。

对于3年存在的问题,将予以高度的重视改进并改正,好的方面继续发扬。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迎接4年的到来,据此作出4年年度的工作计划:

1、做好前厅接待、保持接待厅卫生干净整洁。

2、做好对贷款客户的前期调查,如实了解客户信息并做以反馈、同时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服务等后期工作。

3、尽力完成上级领导下发的任务,并做好一些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4、3年即将过去,机遇与挑战并存、风险与收益同在的4年正向我们走来。新的一年,万象更新,我们公司的每位员工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为实现公司4年度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二: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我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20xx年x月x日批准筹建,20xx年x月x日正式开业。开业以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业务,在市、县人民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各位股东的鼎力支持下,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既定的工作目标,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为公司业务稳定、高效、良好地发展奠定了基础。回顾和总结公司成立以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发展平稳,经营效益实现稳定。开业以来,经过公司上下一致的努力,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截止年末累计发生业务xxx笔,累计发放贷款xxx万元,累计实现业务收入xxx万元。上缴各项税费X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X万元,年末实现净利润X万元。截至年末贷款余额XXXX万元,到期贷款和利息收回率均为100%,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较为可观。

二、建章立制,确保业务有序发展。良好的制度管理是一个公司持续、稳定、长久发展的保障。我公司面对成立时间短、人员结构新、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的不利局面,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发展业务的同时不忘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业务规范运作,在公司成立初期,我们就组织制定了《贷款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制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及《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办法的实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以抓培训为基础,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公司成立后,我们面对新公司、新人员,缺流程、缺经验的客观情况,组织全体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信贷、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知识讲座,以尽可能短的时间适应工作需要。一是抓好职业道德培训,引导相关人员端正态度,明确定位,找准方向,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二是学习理解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适用到实际工作中;三是抓好业务学习。鉴于新进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有的放矢的开展了信贷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业务培训,促使从业人员在业务操作方面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四、努力开拓市场,用足用好经营资金。开业来,公司从领导到员工齐心协力,利用一切可能的关系和方式主动营销,选择了一批较为理想和相对稳定的客户,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和长远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做好存量资金计划安排的同时,对即将到期的贷款也按月度实施调度,进行计划安排,保证此部分资金占用上的衔接,尽可能降低资金闲臵。同时为扩大经营资产规模,争取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公司积极向商业银行融资洽谈,为公司经营的连续性铺平道路。

五、强化风险防范,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市场客户的选择,这也是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首要条件,对每一笔贷款均落实好有效担保,为贷款的安全提供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同时,我们要求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确保所有手续合法、齐全、有效。基于以上办法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自开业以来办理的所有业务均未产生不良,也没有发生拖欠利息的现象,保证了经营资金良好循环。

回顾过去,公司的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业务经营方面,市场得到拓展,效益实现稳定;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在经营风险控制上得以明显提高;客户服务越来越细致周到,在做到风险控制和双赢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了快捷、方便、细致周到的服务。经过开业以来一段时间的经营实践,各项工作不断向好,但存在诸多问题亦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业务总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存量贷款结构不尽合理,需要逐步调整;贷后管理相对滞后,风险预警防范有待加强等。

二0一一年主要工作思路

一、继续抓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技能水平。经过开业以来一段时间多形式的培训,公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初步适应了业务经营的需要,但距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对实际问题的把握和处理上认识不够,层次不深,处理方式不得当,容易产生纰漏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并保证学习培训工作的连续性。一是进行业务理论与实践操作结合的学习活动,提高业务人员独立办理业务的操作水平;二是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爱岗敬业的人生价值观,有一个端正的工作态度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二、努力开拓市场,积极调整资产结构。为了资金占用和保障经营效益,前期在市场客户的开拓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使我们的客户群相对集中,散小客户占比很低。按照对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结构的要求,我们的贷款客户结构还不够合理,这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尽可能地将公司的客户结构达到一定要求。

三、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挖掘资金潜力,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有效的风险管理是业务安全运营和效益实现的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贷后管理制度,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保证效益。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可用资金额度受限的实际情况,在用足用活自有资金的前提下,进一步向银行寻求融资支持,对贷款利息收入部分也要充分利用,使公司经营资金规模最大化,确保经营效益的稳定实现。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篇(2)

二、严格小贷公司交易的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的规定。小贷公司向客户贷款,必须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应从借款人账户将本息划转至小贷公司账户。小贷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客户以现金归还贷款本息及交纳各种费用的,应由客户全额存入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由小贷公司代收现金的,原则上应在当日全额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小贷公司应制定现金管理办法,并报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开业未满一年的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各市要从严制定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并监督严格执行,使小贷公司真正体现“小额、分散、灵活”的经营特点。

四、严格小贷公司股东资质和股本结构的管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真正引导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经营诚信度高的企业家投身于农村小贷事业。各地要在招投标环节严格审查投标股东的出资额与其出资实力是否匹配。单个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35%;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小贷公司股权适度分散,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全部股东应不少于3个非关联的法人或自然人。鉴于信贷行业特殊性以及小贷公司本身已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资质的现状,不允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自然人成为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特殊情况需在招标前报经省金融办核准。

五、严格小贷公司股权转让的管理。小贷公司开业后一年内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但必须事前报各市金融办批准,各市金融办批准后报省金融办备案。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增资和股权转让,以及涉及50%以上股权发生变化的股权交易,需经省金融办审批。

六、严格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职或有不良从业记录,其任职资格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查。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变更需及时向市金融办备案,小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需经市金融办批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省、市金融办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对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任职考核、诫勉谈话等制度。省金融办在批准小贷公司筹建前,将组织拟任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总经理进行应知应懂考试和约谈,考试和约谈合格,方可批准筹建。

七、严格小贷公司发展规划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各市金融办每年年初应及时将本地区全年小贷公司发展规划报省金融办,原则上应明确规划发展数量和设立地点,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执行,年末不得擅自突破已经批准的规划总数。拟组织开展新设小贷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县(市、区),必须事先获得市金融办同意并占用所属省辖市规划总数,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投标工作。对未经规划批准的小贷公司招投标结果一律不予承认。

农村小贷公司转入正常发展阶段后,在布局上仍应坚持扎根乡镇、服务“三农”,新设农村小贷公司营业地点必须位于乡镇或涉农街道(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工作部门出具涉农证明)。各地应严格控制在各类市辖区、经济开发区新设农村小贷公司。

八、严格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为体现服务“三农”宗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小贷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省金融办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新设小贷公司,申办者必须作出相关承诺,并以此作为参与招投标的前提条件之一。

九、建立小贷公司股东特别借款制度。股东特别借款是指由小贷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借给小贷公司、清偿顺序列小贷公司其它各类负债之后的定期借款。股东特别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和3个月的整数倍,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股东特别借款的利率由股东与小贷公司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2倍。股东特别借款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总额,其中单个股东的借款不得超过该股东实际到位的入股金额。持续借入半年以上股东特别借款,可按正常程序转增资本金,且转增资本金时,法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35%的限制,个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的限制。因转赠资本金导致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须经省金融办审批。实行股东特别借款制度后,小贷公司各类负债(包括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股东特别借款外的各类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十、建立联合贷款制度。对确属支持“三农”的较大贷款项目,可实行联合贷款,由当地一家小贷公司主办,联合若干小贷公司参与贷款。参与的小贷公司在市辖范围之内的,由市金融办审批;超出一市范围的,由省金融办审批。在计算和考核“小额贷款占比”指标时,以联合贷款中各小贷公司实际投入的贷款额度为准。联合贷款的操作办法参照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篇(3)

一、安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现状

安徽在全国属于较早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尝试的省份。早在2008年10月,安徽省政府就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文件,开始在全省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及全国首部省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皖政办〔2009〕36号),严格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管理及规范运作,明确了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能,推进了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积极稳健开展。

央行《2011年1季度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其中,安徽217家,基本实现县域全覆盖,数量居中部省份首位,在全国也位居前列。

1、业务运行情况

安徽省已开业的217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达2015人,实收资本总额109.88亿元,平均每家5063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的有20家,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95家。从分布区域上看,全省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集中在合肥、芜湖、六安、滁州、宣城、巢湖、马鞍山,其中合肥43家,芜湖26家。

2011年1月底,安徽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123.3亿元,比年初新增72.9亿元,增长144.6%,远远高于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24%的平均增速,其中,2010年累计发放各类贷款2.8万笔,累计发放金额292.2亿元。按五级分类,正常贷款余额115.9万元,占比达93.99%。

从贷款投向上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市区占比56.96%、县域占比43.04%。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是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投放对象,这三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近九成。

从贷款担保方式上看,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担保方式上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方式(占全部贷款的66%),如要求借款人提供重点企业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公务员担保等方式;其次是抵押担保方式,占比16%。

从贷款期限结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所发放的贷款基本上在1年期以内,资金周转速度快。目前,安徽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资金周转率约为4次,最高达17次。

从经营情况上看,2010年全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财务收入12.14亿元,财务支出5.3亿元,税后利润5.27亿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应提取数2.38亿元,实际提取数2.72亿元。

2、行业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2-200名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股东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一般为10人左右,主要发起人一般都是各地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

人员及组织架构。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一般都是聘任的银行的管理人员担任,人员来源多是当地商业银行的信贷从业人员跳槽和内退的老员工,这些人为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了较为成熟的信贷流程和相关的制度,基本上做到了经营管理上有章可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操作风险。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两室(董事长室、总经理室)、三部(业务部、风险部、财务部),从组织结构上实行内外制约和岗位制约,保证经营决策分离、审贷分离。

资金来源。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自有资金,即发起人投入的经过验证的合法自有资金;二是接受的捐赠资金,即国际非政府组织或慈善机构提供的无偿资金;三是来源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调研了解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资本规模较小,且融资比例低、渠道窄等资金短缺的发展瓶颈问题。

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开放,但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以“小额、分散”的原则,其服务对象大多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对资金需求紧迫、贷款期限短的客户,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操作灵活、贷款期限短,客户的融资成本绝对值并不是很高,同时又满足了其资金周转的需求;第二类是达不到商业银行授信条件的低端客户,如中心城市的零售商、批发商、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中心城市近郊的农村企业、个体户、农户等等;第三类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融资平台,为股东的上下游企业进行融资。

3、监督管理情况

政府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管理部门为各级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并建立了三级审批制度,严格审批工作,三个层级分别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金融办、省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统一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行业自律组织。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由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自愿发起,经省金融办、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2009年12月23日正式成立,旨在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的有机补充,能够为“三农”与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便利,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但同时经营中面临的风险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是贷款期限结构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对企业持续、健康经营是重要的,对金融企业尤为重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是只贷不存,并且其资本绝大部分用于放贷,如果贷款期限配置不当,或在某一时期集中性的难以收回,就容易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二是融资担保方式存在隐性风险。根据我行已发放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统计,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采取主要股东保证的担保方式,但其主要股东如同时在银行有信用,即相当于变相的对股东发放信用贷款。

三是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文件中的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两个途径,由于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门槛较高,因此并非所有小额贷款公司都能成功地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所需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以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为主。

三、银贷合作综合效益初探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内部治理、业务运作模式还在不断探索完善中,但近两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已成为市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面对这片“蓝海”领域,省内各家银行陆续开展了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甚至已有部分银行开始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壮大推动了银贷业务的深入合作,同时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多的收益。

1、直接效益

一是融资业务收益。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本行信贷条件的基础上可对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并结合资金成本、风险程度、当地同业市场利率水平、综合业务合作等因素,确定其贷款利率。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银行按基准利率基础进行上浮。

二是资金归集收益。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大多数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按平均4500万元的资本金计算,加上银行融资的50%,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量将达到150亿元左右的规模。通过提供资金清算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行的日常头寸将形成规模可观的营运资金,该部分资金在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和借款人账户间形成资金内循环。

三是综合效益。银行在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中,可重点突出系统、技术、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以技术力量、管理能力、智力支持等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依附度,通过提供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技术支撑、资金清算、业务培训、理财、银行卡、电子银行等综合金融服务,抓住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营销,提高综合业务收益。

2、间接效益

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可以巩固和拓展优质客户群体。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是各地政府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挑选的。这些发起人,特别是主发起人单位,基本都是我行各支行所在地的优质企业,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单位是一个优质客户群体。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实质上是我行对优质客户群体的进一步维护与合作,是我行对优质客户综合金融服务需求的及时响应。借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销,我行可以进而营销其股东的基本账户,并向其推介我行金融产品。

同时,银行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可以借助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实现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延伸。特别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办理存款业务。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可以将其建设成向其借款人提供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在账户管理、系统维护、代收代付、资金结算等方面提高合作贡献度;同时,有利于银行了解客户信息,及时发现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为培养优质客户提供后续资源。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篇(4)

一、总体要求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会同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县级工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违规筹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发现擅自增资扩股、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以及在设立变更过程中有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联席会议。

银监分局要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政策、贷款利率、帐户、统计征信、现金等项金融业务服务管理。

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2、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3、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县级工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并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管要求,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5、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处理、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四个方面。

6、县级工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监管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问题处置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

二、信息收集与核实

7、县级工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

8、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各级工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

各级工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9、县级工信部门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10、县级工信部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重大事项。

11、县级工信部门监督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负责人员,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12、县级工信部门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13、县级工信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

14、各级工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15、各级工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16、县级工信部门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风险分析

17、县级工信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18、县级工信部门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

19、县级工信部门按季度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风险评价;

(2)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3)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

(4)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5)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2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3)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5)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6)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7)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四、风险处置与整改

21、县级工信部门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22、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各级工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1)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3)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4)企业服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23、各级工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24、县级工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25、县级工信部门应在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风险、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

2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必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五、文件归档与管理

27、各级工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28、各级工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29、各级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30、各级工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1)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2)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4)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5)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6)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六、监管工作的保障

3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级工信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32、县级工信部门应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向县级工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

33、为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各级工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34、监管人员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按规定独立做出监管结论,不受非监管人员的干涉。

35、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

36、为促进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 不良贷款

一、引言

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小额信贷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从本质上说,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项目有机结合成一体的金融活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 2008 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概况

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在全国率先成立两家小额贷款公司。2006年,试点扩大到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成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指导意见》后,民间资金较丰富的江苏、浙江等省份迅速行动,各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开业5267家小额贷款公司。江苏省从2007年开始组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截至2012年6月,江苏省己有430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注册资本总额达716.08亿元,贷款余额达969.13亿元,试点区域从最初的8个市15个县(市、区)扩大到目前的13个市115个县(市、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总数量接近500家。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具有以下作用:

1.采取低门槛策略,有效补充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盲区。相对于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门槛低。此外,在目前各银行信贷资源较紧的情况下,各银行提高了贷款客户的资质要求,而“便捷、灵活”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信贷特色,有效弥补了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服务盲区。

2.有效缓解“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实现中小企业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双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紧扣“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的经营宗旨,得到了广大贷款对象的称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了服务全国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重要金融力量。

3.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促进全国金融秩序稳定。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金融产业,加快金融创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逐步架构起了民间资金与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村资金需求者之间的桥梁。

三、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自2010年以来,武进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规模迅速扩张,业务发展迅猛,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截止到2011年5月中旬,武进区共有7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并正式营运,其中6家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1家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还有3家正在筹备申报。已营业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注册资本23.5亿元,平均每家注册资本3.36亿元,注册资本最高的一家达6亿元。截止到4月末,6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短期贷款30.25亿元,比2010年年初增加27.31亿元,增长928.91%,比今年年初增加7.31亿元,增长31.87%。 2011年1-4月武进区6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结益累计8619万元,超出去年全年结益232万元。2012年开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相继增加4家,总数为10家。2012年末,累计发放贷款4.62亿元。

四、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分析

(一)不良贷款总量分析

截至2012年12月末,武进区共有10家开张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10家被调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合计达46.2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3.55亿元,比上月增加0.7亿元,比年初增加3.37亿元;不良贷款率达7.69,比上月增长1.47,比年初增长7.34。不良贷款率高出全区2.12个百分点,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有较大的增长趋势。

图1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的变化

资料来源:武进人民银行

从图中可以看出,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头两年不良贷款余额均没有较大幅度,但从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不良贷款余额迅速增长,其增长额竟然高达惊人的33653万元。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下文会详细说明。

(二)各类不良贷款分析

1.五级分类不良情况表

主要分析不良贷款在五级分类发下,给类贷款余额与涨跌幅,下面按五级分类法进行统计分析。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在五级分类法下,截至2012年末,正常类贷款余额达3.80亿元,比上年减少了1.16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达4.62亿元,比年初增加2.48亿元;次级类贷款余额1.16亿元,比年初增加了0.98亿元;而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在2011年是没有的,但是截止2012年末,可疑类贷款余额高达2.12亿元,损失类贷款余额高达0.29亿元。这一现象表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正在面临高风险、高不良贷款率的现状,如果这一现象仍不能改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面临破产的危险。因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着重关注于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不能让它继续增长下去。

2.不良贷款品种结构分析

通过本次调查,分析整合出给类期限贷款与个人、企业贷款的基本情况,详细数据请见下表。

通过表2可以看出,自2010年至2012年,从期限上来说,常州市武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主要分布在3-6个月期间,分别占全部不良贷款的61.6%、69.7%、64.7%;其比重相近。从贷款主体上来说,企业不良贷款较个人不良贷款占了全部不良贷款的较大比重,具体比重是80.4%、70.1%、78.9%。因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期限上不能过多投放3-6个月期限的贷款,着重投放短期或者较长期的贷款。

五、产生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资金来源问题突出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成为其规模扩大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问题之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零售”多层次资金供给体系尚未形成,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增资扩股难的问题,未来还有可能继续困扰其发展。虽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受到融资总额不超过资本金额50%的限制,并且在银行信贷资金不断收紧的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及便利程度将影响其运作。

(二)出资人对经营干预过多,管理层经营独立性不够

以开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该公司出资人与管理层相互间存在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出资人介入日常经营管理,干预贷款较多。如大股东强制指定向长丰内燃机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目前长丰内燃机公司已经破产,尚欠贷款1900万元难于收回。

(三)专业人才缺乏,贷款审查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近2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其数量快速增加,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广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该公司截至2012年6月末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865万元,不良贷款率为17.17。导致其资产质量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专业人才的缺乏。

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对策建议

(一)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体系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工作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力度,调整优化客户结构,密切关注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落实有效担保,防范信贷风险。

(二)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专业技能培训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源自于公司职员专业技能的缺失。由此,我们可以根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召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职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职人员的专业素养。

(三)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贷款逾期、五级分类及拨备计提等报表,所发放的贷款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真实掌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情况和贷款质量情况,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 郭剑平.从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反思中国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J].商业研究, 2007(365):146-149 .

[2] 曹玉玲,宦连英.发展弱势金融破解农村“金融贫血”[J].新疆金融,2007(9):47-49 .

[3] 张劲松.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所,2009 .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篇(6)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篇(7)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2-0115-04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乃至整个中国金融改革的历程,其理论依托均依附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经济要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必须能够正确把握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综观国内外学者关于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抑或实证研究)我们不难看出,其得出的结论近乎一致: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同时,根据目前各层面的既有研究推断,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定论可以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的指针,当前中国农村金融的薄弱现状是金融供给和金融需求共同制约的结果,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以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是有效的。但是,此前的经验告诉我们,简单的扩大农村金融供给或者解困农村金融需求,总是会被某些内在或外在因素所减弱或抵消其效果,从而未能实现初衷目标。小额贷款公司如果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则难免陷入上述经验的重复。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成立的初衷是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央行首批小额贷款试点(山西平遥的日升隆和晋源泰)2005年底挂牌;2006年央行又在5个省、自治区(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开展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并成立7家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至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全面铺开。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制度创新形式,由于其自身借贷方便、形式灵活的特点,已成为现有存量金融组织的有力补充,无疑能为农户、微小企业以及社区经济提供有利的资金支持。

小额信贷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能通过其自身金融产品或服务获得的收人补偿所有的成本及有足够的补偿坏账的准备。国际学术界主要从财务的可持续性视角对小额信贷可持续性进行研究:他们从成本和收入视觉分别对影响其实现财务可持续性的因素进行分析,找出财务可持续性实现的途径。其代表人物主要有Yaron、Christen和Morduch等。

国内学者对小额信贷及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的早期研究主要归结在总结国外经验教训及对我国的启示方面:熊德平(2005)较详尽的介绍孟加拉乡村银行(GB)、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印度国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的农村小额信贷实践模式,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后指出:必须认识到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我国的小额信贷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将贷款支持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扶贫、高还贷率和机构持续发展三者的协调。庾力(2006)通过对比孟加拉“乡村银行”(GB)和美国“社区银行”并进行分析后指出,我国发展小额信贷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经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考虑自己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及金融体系格局。杜晓山、孙若梅(2000)全面系统回顾并分析中国小额信贷实践后提出:发挥小额信贷的反贫困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加强规范和监管,逐步实现灵活的利率政策;不断进行管理人员和基层人员的培训,对项目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实现从补贴性小额信贷到持续性小额信贷转变的政策建议。

近期由于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大力发展并又掀起国内学者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研究热潮。大多学者的研究都从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因素人手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代表人物有刘锡良,洪正(2005)、汤敏(2007)、彭春凝(2007)、张丹丹(2008)、张小倩(2008)、汤文东(2009)、王鹏(2009)。还有部分学者从实证的角度探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麻焕文,刘志强(2009)”通过研究认为应制定法律和完善政策的途径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的身份;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减免税费,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扶持力度。潘广恩(2009)的研究显示,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发展机制上进行完善。

基于上述国内外学者的既有研究我们发现,目前学者大都只从农村金融供给增量增长的视角来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而忽视了对其存量的研究。因而,要想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信贷机构的增量改革能否弥补农信社等机构的不足以满足当前农户的信贷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依托基础是什么?本文藉此作深入的剖析。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分析

我国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比很高,但三农经济所获取的金融资源和融资服务,却一直处在相对稀缺状态。就目前农村金融供需现状看,农村金融问题主要表现为供给短缺,其主要矛盾却是农户、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的多层次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对农村金融需求和供给的测算,如果不进行大规模金融创新,农村金融的供需缺口将持续扩大,2010年将达到5.4万亿元,2015年将达到7.6万亿元。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一些成长性中低端的贷款需求,如涉农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难以满足。显然,农村金融体系和运作机制存在的缺陷仍然十分严重,金融对“三农”、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的有效支持不足,会直接影响其获取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资金、市场开拓、推广优良品种的步伐,进而影响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的稳定。有鉴于此,进一步鼓励存量金融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同时引入创新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正是在此背景下,专为农村微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截至2009年5月底,全国已有583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筹建中的有573家,总计1156家。在原有的农村金融体系未能为“三农”和微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

现将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产生积极的影响。作为突破性的农村金融改革,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势必将增加微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有效供给。

但是为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能健康发展,银监会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然而,正是这个《暂行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弹性化。小额贷款公司所以能在短时间内数量得以迅速扩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当局给出的可以转制成村镇银行的预期。在我国,金融作为垄断行业进入的门槛很高,小额贷款的试点无疑是进入金融服务行业的最佳跳板。目前较多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想“借鸡生蛋”,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就是借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契机进入银行业抢得先机,以此积累在金融行业的投资经验,而非满足于发放小额贷款挣点利息收入。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只贷不存”的经营方式,开始之初并没有对真正的民间金融产生足够的吸引力。那么现在为何反成了各类拥有雄厚资本企业追逐的目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企业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及由此产生的乐观预期才竞相参与其中,以此实现“实业+金融”的多元化之路。但小额贷款公司改造为村镇银行也非易事,银监会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严格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就意味着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股东将没有话语权,这恰是企业股东不愿看到的。至此,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陷入尴尬之中:若维持现状将无法有所作为;若转型为村镇银行,来源主体又将逐渐枯竭,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将毫无意义可言。

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必须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即应坚持只贷不存的经营性质不变,而且不应有可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预期承诺。因为一旦有预期,就会偏离自身的目标,违背发展的方向和初衷,而且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会缺乏对自身的定性,根本无法解决长期阻挠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即便可以转为村镇银行,大型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则成为最大的股东占其主导地位,又回到农村信用社的模式,民营企业的话语权难以保留。同时大型商业银行也会把自身全部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操作方法等灌输到村镇银行中,这就很难真正满足农村、农户对农村金融的结构性需求。所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首先必须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坚持只贷不存的经营方式;此外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让其在发展中增强实力,真正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增量改革方式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取向分析

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发展包括两层涵义:其一是金融总量的增长;其二是金融结构的优化。比较而言,总量指标对金融发展具有直观特征,而结构指标却能反映出金融运行中深层次的问题,其作用显得更为重要。按照金融发展理论的观点,我们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时,就不能仅着眼于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的增长,而必须深入思考农村金融机构结构的优化,因为单一数量的增长,只能实现农村金融在同一发展水平或层面上量的扩张,而农村金融机构结构的演变,才能促使农村金融发展在新的层面上实现质的提升变化。

纵观几十年来中国的金融改革,从国有专业银行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到成立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扩大市场竞争,以及后续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邮政储蓄银行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等,无不体现为增量改革的思路,而金融机构增量改革的结果,对农村金融结构而言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最根本的表现是几十年来始终未解决三农资金供求矛盾关系,而整体印象是供给不足成为矛盾的焦点。

从农村金融供给层面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供给虽然数量有所增加,但存在重大的结构性缺陷。首先,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业结构单一化。相对而言,人们较为重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而农村担保企业、农业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则严重不足。在许多农村地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其次,农村金融机构中政府投资建立的占绝对主导地位,社会资本参股公有金融机构的很少,而农村非公金融企业却几乎为零。再次,农村金融机构的空间结构严重失衡。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具有县城为中心的特征,一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虽然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占全国机构网点总量的56%,但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机构网点数只有1.26个。二是金融服务资源难以延伸到乡镇一级的农村地区。虽然平均每个县(市、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达到50多个,但30%以上都集中分布在县城城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另外截至2008年末,仍有1 424个乡(镇)金融机构为零。三是乡镇的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只设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乡镇全国还有8231个,当地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竞争。金融服务的总量和质量在无竞争市场条件下都难以得到拓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机构这种结构性缺陷会对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导致农村现实金融需求难以满足,潜在金融需求难以激活,这反过来又抑制了农村金融供给的发展;农村融资结构不合理,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直接融资比例过低,不利于分散和控制农村金融风险;城乡金融的失衡现象有增无减,加大了城乡经济的差距等等。因此,改善农村金融机构供给结构,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升农村金融支持力的必然选择。

从农村金融需求层面分析,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及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金融需求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首先,农村金融需求数量增大。随着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农村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小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资金需求总量在不断扩张。其次,农村金融需求多层次化。由于城乡二元化结构、农村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金融需求主体和地区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村企业和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具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再次,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从金融分业需求看,既需要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也需要证券、保险、基金等提供服务;从银行服务品种需求看,服务内容转向存贷、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业务。而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又需要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第四,农村金融需求的周期延长。由于特色种养殖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及营销等产业链的延伸,使得资金需求周期相应延长。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结构性缺陷,与农村金融需求总量的扩

大和需求结构的日趋多样化很不适应。因此,单纯依靠增加农村信贷金融机构的数量已经不能满足农户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必须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结构,才能适应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才能提供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服务功能,提高金融效率,增强金融企业的竞争力。为此,推广小额贷款公司来强化农村金融结构无可厚非,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为只要信贷机构的增加,就可以解决信贷供给不足的矛盾,而寄予小额贷款公司厚望的重心要放在小额贷款公司应如何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真正为农村经济发展,为贫困农户及微小企业提供较为丰富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项目,包括小额贷款、联保贷款、信用贷款、农业保险等内容。这样才能适应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激活农村金融的潜在需求,提高农村金融供给的有效性,以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依托基础分析

由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历程可以见证,每一次增量改革初期都或多或少会取得一定成效,支农资金有所增加。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之后,农村经济主体贷款难的核心问题始终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但现实是金融机构在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方面的支持率和贡献率都很低,农村金融不仅不能满足农村服务,甚至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由此加剧“三农”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我国30余年的农村金融改革经历了复杂的政策演变,基本形成了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因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回报率低,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金融机构“脱农化”倾向依然明显。农业银行商业性信贷支农功能萎缩;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支农面窄,功能不完全;邮政储蓄银行尽管现在转为商业银行有了信贷功能,但支农功能有限,且从农村抽走大量资金;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实际长期承担支农业务,却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偿,加之受自身存在的问题:如规模小、信贷风险管理薄弱、资产质量差、员工素质较低、缺乏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等困扰,资金投放能力难以满足农村信贷需求,同时,在利益驱使下,农信社资金“农转非”问题十分突出,不但未能起到很好的支农兴农作用,反而从农村吸存了大量资金转移至城市,充当了“抽水机”的角色,使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变成“真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是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尽管目前有一些支农效果,但如果不认真研究其功能定位等问题,同样也会走其他金融机构的老路,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潭。

增量改革固然是我国整个经济转型的重要经验,但仅以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为目的的增量改革,不仅难以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还可能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恶性竞争、监管混乱等新问题。所以,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为特征的增量改革不能单纯、机械地增加机构数量,增加资金量,而忽略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有效需求,最终结果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被边缘化,农村金融仍然发展不起来。因此,在扶持增量成长的同时,从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人手,积极推进经营创新,进一步细分信贷需求、错位经营,从不同层面上开拓农村市场,满足农户及微小企业的有效需求。

就小额贷款公司而言,结合农户特征、农村产业、农村资源优势而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依托基础。首先,必须明确其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微型企业,如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其次,贷款用途要多样化,不仅支持单一的农业生产,也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相关产业,既支持农民日常的生产需求,也支持农民各种合理的生活消费需求,包括支持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再次,贷款期限要灵活,合理安排贷款期限,主要以短期贷款为主;第四,贷款额度要坚持小额方针,以有效控制三农经济特征的信贷风险。第五,贷款风险管理应着力于创造灵活的担保抵押形式,着力于依托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合作组织等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人缘地缘血缘等关系,形成自己独特的、可信的、多元的信息网络,以确保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建立起核心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