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条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万元—*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六条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人的企业,给予**万元担保贷款;超过***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个百分点,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展期内不贴息。
本办法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对大中专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
对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二三产业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
第二十一条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二)*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
(三)*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
(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九条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机制,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回收激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每年给予贷款回收总额*%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上升*个百分点,奖励资金增加*.*%。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放贷奖励。对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的经办银行,每年给予贷款总额*.*%的奖励,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或*倍的经办银行,分别给予贷款总额*.**%和*%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各市经办银行应当在每月*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由市县财政先筹资并进入担保基金专户,自治区财政按进入专户金额给予配资。首期配资对川区市县按*︰*、南部山区九县按*︰*配资。对已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市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年给予配资扶持。
第三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位清偿期限为*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日的,经办银行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后,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下面分别介绍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主或合伙创办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认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其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填写《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第十八条)
2、本岗位责任人: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流程;
企业持《认定证明》向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并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担保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
企业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证明》、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意向书》向指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经办银行要求提供所需文件。经办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向担保机构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2、岗位责任人: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4、时限:25个工作日。
(三)报北京市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批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告知
1、本岗位负责人: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经上报批准转回来的批件及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后通知申办单位领取t对未予批准件,将未批准理由告知申办单位,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单位。
3、时限:即时办理。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材料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的授权书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以上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第十七条)
2、本岗位责任人:所在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流程:
借款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企业类型、出资人(合伙人)、经营范围等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认资料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4、时限:5个工作日。
(三)报北京市担保机构和北京银行审批
担保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认担保贷款用途、额度、期限、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交经办银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担保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经办银行协商后试行与经办银行联合评审。
经办银行在收到《同意担保意向书》后或企业申请贷款资料(仅适用联合评审),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经办银行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告知
1、本岗位负责人: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经上报批准转回来的批件及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后通知申办单位领取;对未予批准件,将未批准理由告知申办单位,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单位。
3、时限:即时办理。
三、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材料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以上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第十六条)
2、本岗位责任人: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流程:
①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②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
2、岗位责任人:所在乡镇街社保所业务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4、时限:5个工作日。
(三)报所在区县担保机构和银行审批
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四)告知
1、本岗位负责人:乡镇街道社保所受理人员。
申请流程加快
按照规定,具有我市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房屋租赁协议(或营业执照)到各区劳动保障公开办事大厅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创业计划书、反担保人单位证明。接到贷款申请后,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每月5日、20日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各区劳动保障公开办事大厅负责向申请人解释宣传有关文件、政策,帮助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5000元以下免除反担保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的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仍按南银发〔20*〕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担保基金功能及反担保形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任务及时将担保基金存入放贷银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引导效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充分实现担保基金的担保和放大功能。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不断提高小额贷款服务工作水平。
要通过创建信用社区,积极开展免除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类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有效参与欠款催收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能经常性开展文明、诚信系列教育活动并有一定成效。信用社区建设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按*再就联办〔20*〕11号、*就局〔20*〕6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信评估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社区内已发放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回收额总量的0.5%给予奖励。
要通过创业培训,逐步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市、县(区)要加快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创业人员的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其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其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认证后,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要完善反担保形式,稳妥把握反担保门槛。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创业人员之间“联保”办法,由三名创业人员申请进行互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店面担保贷款,由承租人提出贷款申请,产权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连锁加盟贷款,由项目加盟人提出贷款申请,项目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报担保中心审批。创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四、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规定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残疾人凭残疾证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其自主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以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但贷款贴息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出贴息额度或期限或基准利率的部分不予贴息。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小额贷款在100万元以下和规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地方财政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和财政贴息申请程序仍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社〔20*〕94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步到位,并及时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备案和清算工作。
五、加强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地担保中心在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后管理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回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对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社保、就业等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相应措施进行追偿。属个人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所在单位要配合担保机构按约定方式扣划工资;属财政统发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将工资代偿列入统发工资代扣范围。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组织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期逾期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对恶意逃贷或将小额贷款挪作他用而导致贷款逾期的,担保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讼。放贷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催收到期逾期贷款,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银监分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权的欠款人纳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曝光。
六、强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措施
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管理。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将小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要认真坚持小额担保贷款通报和督察制度。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对工作进度慢的地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批评。同时完善小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同级财政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手续费。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回收任务100%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可按*劳社就〔20*〕28号文件申请奖励经费,对免反担保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信用社区和经办银行,可按当年免反担保发放额的0.5%予以奖励,以后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增加0.15%。奖励资金来源和拨付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措施的通知》(*劳社就〔20*〕17号)执行。
第二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由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初审,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汇总提交大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审查合格后,直接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
第三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县财政从再就业基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信用联社小额贷款专户,市财政按县财政存入信用联社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信用联社按照“存一贷三”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人须在发放贷款的信用联社开户。
第四条对愈期无法收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按银行核销呆、坏帐的有关规定,经市、县和信用联社三方共同审核后,由市、县和信用联社各承担核销损失的三分之一。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其合伙经营的实体申请。
第六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属所在街、镇、乡的常住户口。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参照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办理。
再就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经营资金。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20000元,抵押、担保完备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合伙经营实体按人数参照上述额度执行,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0000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和贴息办法
第八条再就业小额贷款获得者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愈期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交罚息。
第九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个人担保必须具备: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个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朋(县常住户口)的房屋、有价证券及实物(其中:房屋实物价值和贵重物品应达贷款额1.2倍以上;有价证券金额应与贷款金额等值);合伙经营实体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不论用什么标的物抵(质)押均应与贷款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固定工资收入提供担保,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十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付息还本的,市县两级凭信用联社提供的结息清单,各承担50%的贴息资金(不含贷款逾期罚息)并直接支付给贷款银行。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人已付的利息,由贷款银行退还借款人或直接抵减借款应还本金。
第五章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贷款,应拟写书面申请,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申请,劳动保障服务所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初审同意后报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汇总。经同意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合伙经营实体即可持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信用联社申办贷款业务。
第六章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下岗、失业人员获得再就业小额贷款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前,由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包括劳动、税务、工商政策以及创业技能等)。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按时归还,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任
1、对县再就业小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协调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市级担保基金和市级贴息资金;
3、协调处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
4、协调落实鼓励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信用联社责任
1、对经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和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予以审查;办理担保、抵(质)押手续,并发放贷款。再就业小额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不得上浮;
2、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和县再就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3、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经三方核实后,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并及时赔付。
(三)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
1、按规定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并存入小额贷款专户;
2、按规定对再就业小额贷款予以50%贴息;
3、对无法收回的贷款,经核实后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并及时赔付;
4、对经街镇乡初审后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予以审查、汇总;对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实施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帮助再就业小额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5、参与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金额、提请市里承担50%贴息;
6、参与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请市里承担三分之一损失并及时赔付。
(四)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责任
负责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对初审情况和所需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报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指导、帮助再就业小额贷款使用人搞好经营,配合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催收贷款的工作。
(五)再就业小额贷款人责任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凡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再就业小额贷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三个月后在街镇乡应重新核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第一条为不断改进和完善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推动创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以"个人信用评价为龙头、部门协同联动为模式、贷款信用户为示范、奖惩制度为鞭策"的管理机制,在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功效的基础上,开展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探索发放部分免除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和信用社区建设进度。
第三条采取"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既注重正向激励,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又关注风险,化解风险,保护好各方的利益,稳步扩大政策的受益面。根据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现状,在西宁市所属的四个城区分别选择1-2家社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和评定的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全省。
第二章创建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社区内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了社区内居住人口失业情况的基本信息档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熟悉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以及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对已发放和即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能及时跟踪管理和建立信贷台账,并与社区内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能积极参与和协助经办银行,对社区内贷款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推荐;对到逾期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催收,确保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对即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确保回收率能够达到90%以上。
第七条经办银行承诺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的金融基础知识(小额贷款政策)、贷款操作流程以及贷款表格填写方法的培训,使社区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第三章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以2万元为限;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开办经营实体,同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2人以上并且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可放宽到5万元;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开办小企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按人均2万元累计,但原则上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贴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二年。借款人如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贷款时,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社区提出延期申请,经社区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经办银行审核,经办银行同意延期后于6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条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不上浮。
第十一条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仍由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承担。借款人向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反担保,可以其30%-50%的有效资产作为抵押,也可由收入稳定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作担保。
第四章奖励政策和标准
第十二条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审核、管理和催收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对推荐、审核并协助经办银行回收贷款且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含95%),由同级财政按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信用社区工作经费奖励;对贷款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贷款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标准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每年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鼓励经办银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经办银行在信用社区内当年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按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对经办银行自主回收的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含95%)的,按回收额的0.5%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用社区对参与和协助经办银行回收的小额担保贷款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汇总统计造册,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统计表册一式二份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并盖章确认,并由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同级财政审查。
二、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申请后,经审查无误,自接受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贷款手续费补贴和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对信用社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手续费补贴申请并附贷款合同复印件,报承诺担保的担保机构审核并盖章(担保基金存放经办银行承担担保职能的应由信用社区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审核并盖章),担保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对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申请审核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经担保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来的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和奖励资金申请,经审查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六章信用社区的评定和考核
第十六条试点信用社区要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导下,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为主,由社区居民代表,工商、税务、就业、公安等部门的基层单位,经办银行和创业指导专家组成,参照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及回收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信用社区的综合评价分为A级(优)、B级(良)、C级(合格),具体的评分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确定,原则上每年评比一次。被评为A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3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被评为B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4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被评为C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5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
第十八条对信用社区当年的考核,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于次年一季度完成。考核结果由经办银行认可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选择试点的信用社区在完成基础工作后,由街道办事处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申请,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认可。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试点信用社区挂牌。
第七章附则
个人消费贷款指的是银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可以用于家庭购房、房屋装修、购车、出国留学等消费。它以消费者未来的购买力为放款基础,旨在通过贷款方式预支远期消费能力,满足消费者当期的需求。
小张就是一名白领,工作数年,目前有买车的愿望,但由于房贷压力很大,现在手中能够利用的资金有限,于是关注到个人消费贷款。他觉得这样既能提前享受拥有私家车的便利,又不用面临一下子拿出大笔资金造成漏洞的问题,一举两得。小张对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具体要求和基本流程进行了研究。
贷款人条件
为确保贷款人的偿还能力,银行对贷款对象的条件有一些具体要求。基本条件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具有贷款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明确、合理的消费意向或已签署了相关消费合同;有银行所认可的担保等。
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个人消费贷款的申请过程比较简便。大致流程为:提出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按期还款—贷款结清。只要贷款申请人按照银行的规定,提交申请之后,等待银行对材料的调查和审批,接下来按正规的流程办理即可,以确保贷款人能够及时获得贷款。小张在确认了自己基本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人条件并了解基本流程后,开始准备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需要向银行提供的材料。具体包括: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
(4)社保证明;
(5)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及保险单;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要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8)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9)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担保及还款方式
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接受银行发放贷款前,需提供一种担保方式。主要方式有3种,分别为:以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第三方保证。还款方式上,不同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不同。若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若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则可采取的方法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法。
对于以上要求和办理事项,不同银行机构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不同,见附表。
还款注意事项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