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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05 12:09:41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以规范我市二手车经营活动,维护二手车交易正常流通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立足于扩大二手车市场的集散能力,提高城市辐射力与影响力,逐步将二手车市场建设成为功能齐备、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辐射周边、规模大、水平高、后劲足的区域性大市场。

二、规划范围及对象

(一)规划范围:市行政区划界定的市区及所属各县(市)、区、山。

(二)规划对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

三、规划期限:年至2015年。

四、规划依据

五、规划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总体要求,与经济布局、人口、消费需求、道路交通、汽车保有量、环境保护及经济发展趋势相协调,健全我市市场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二手车流通是我市商贸流通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发展目标应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二手车流通网点布局的数量、规模、业态要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相协调。

(三)与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相结合的原则。要体现稳步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各类二手车经营主体,规范、调整、优化和提升现有二手车流通主体的要求,合理布局和有效调控二手车交易市场,引导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把防范交易违法车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做大做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市场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小而散、不利于监管的市场则很难做到。

(五)按照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依法合规、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规模经营的要求,避免零星分散、盲目竞争的经营模式,避免反复出现先乱后治的无序局面,既有利于搞活流通,又有利于做大做强。

(六)实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结合实际,合理设置网点,严格准入条件,确保稳步发展。

六、二手车行业的基本情况

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等密切相关。据统计数据,在汽车保有量方面,我市年末,汽车保有量114906辆,至年底,汽车保有量为163024辆,在全省各设区市中属一般水平。在二手车交易规模方面,二手车市场年末,二手车交易量8092辆,至年底,二手车交易量10328辆,居全省各地市第三位。在汽车消费趋势方面,受益于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振兴汽车产业规划及促进消费等优惠政策,我市汽车消费增长较快,至年末,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零售额中,汽车类实现零售额5.12亿元。在二手车市场的设置方面,国家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明确二手车市场对二手车交易承担主要责任,“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市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二手车市场的设立,要符合所在设区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地区的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量和经济发展情况,年市政府明确地区只设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市场主市场位于大道号国际汽车城内,分市场位于滨江东路琵琶亭旁,拥有场区面积25000㎡,建筑面积4500㎡,交易大厅600㎡,展示场地可以展示待售车辆一千余辆,入场经营户四十多家,具有评估、代办、寄售、拍卖二手车等功能,能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年检、保险、纳税等服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是全省五家重点二手车市场之一。年3月,国际汽车城进行改扩建,计划年底竣工,二手车市场同时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市场信息化水平,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功能,扩大市场的区域性影响力。

七、规划目标和设置要求

(一)规划目标

1、在规划期限内,二手车市场控制在两家,其中城区一家、大规划范围内一家。市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整治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整治办[]8号),要求在新二手车市场改扩建完成之前,在全市范围内,不审批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2012年至2015年,在现有二手车市场改扩建完成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等实际情况,可以增设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地点设在相邻县市。鼓励和引导已经取得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未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并具备条件的各县(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分部。

2、二手车经销企业控制在6家(含现有的2家)以内。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控制在3家(含现有的2家)以内。

4、二手车经纪公司不控制设置数量。

5、二手车拍卖企业不控制设置数量。

(二)设置要求

1、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不少于2万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服务功能齐全。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车辆展示区和交易大厅,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5)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

(4)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提供售后服务,具备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资质;

(5)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配套设施;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备3名以上有国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资质的专业人员;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设立二手车经纪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3)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设立程序

1、设立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拟办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对拟办二手车市场的开办者进行公开招标,由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3、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符合设置要求的拟办企业提交的材料,提交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

4、市工商部门依据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办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5、拟办企业到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将已确定的拟办企业材料,报省商务厅备案。

八、组织实施

(一)市商管办负责商品流通市场的规划建设及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备案情况;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报送和二手车流通信息。按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会同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二手车市场发展规划和新增设的二手车市场选址提出具体意见。

(二)市商管办书面委托市物资集团负责二手车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市物资集团要加强对现有合作经营的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严把相关资料的审查和车辆查验关,严防走私车、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交易过户,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工商局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检查交易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制度,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规使用发票等行为。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负责服务业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2)

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的增值税税款,车主凭委托的税收缴款凭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八条 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的应提供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以及增值税完税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一)属于免税交易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免税开具。

(二)属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款金额。

(三)属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以及税票号码、税款金额。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拍卖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参照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二手车价格信息核定二手车交易的计税价格。

(二)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新车购车价(1-累计折旧率)

折旧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核定的二手车计税价格不得低于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

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新车购车价5%

第十三条 车主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对单位车主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拍卖企业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xx〕566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关于《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多,二手车交易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行业协会、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六条,逐条说明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适用主体是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该解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征免税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的事项。

第六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范围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第七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单位车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要求。

第八条: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十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不同情况下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明确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确定计税价格的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特别是基层单位、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意见的基础上,对于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本办法采取如下方式确定二手车计税价格:

一是参考市场同类价格,以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二手车价格信息为参考标准。

二是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计税价格。

折旧程度的计算公式来源参考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xx年第27号)第九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20xx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市场规则,通过到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实地调研了解到,二手车行业的通用折旧率是第一年折旧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旧10%。

(三)根据会计制度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原值的3~5%确定,考虑到能进入二手车市场流通交易的车辆必然还具备一定使用价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

综上所述,参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二手车行业的经营特点,确定二手车的折旧率第一年为20%,第二年以后每年为10%,最低不得低于残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

第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时的处理机制,由纳税人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车辆实际交易价格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当二手车交易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明确办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关文件的废止。

二手车交易必备手续一是车务手续,包括三个证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有车辆登记机关即车管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由车管所核发的车辆权属证明、类似于房产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有一种证件叫《机动车来历凭证》主要包含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最为常见的就是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3)

一、工作任务

2009年9月30日前对市区所有从事建筑渣土、建筑垃圾、施工余土等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有效解决散流物体运输途中遗撒和二次扬尘污染问题,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市区通行证办理、行车证变更工作;对已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密闭改装散流物体的运输车辆,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扣留行驶证,由车管所登记备案。负责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新购置的从事散流物体运输的车辆注册前不得进行改装。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加盖改装,不得变更车型和主要技术参数(长、宽、高等);如发生转移(转出),需将机动车恢复原貌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对散流物体运输加盖改装的车辆,需提供车辆改装检验合格证,车辆营运手续,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方可办理市区通行证和变更行车证。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无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无审核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运输散流物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查处重点路段、重点施工项目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三)市交通管理局负责散流物体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管理,对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坚决取消其散流物体运输从业资格。严肃查处未密闭改装仍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的企业及车辆。督导新增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协助牵头部门建立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

(四)市建设局负责市内建筑施工现场防扬尘、防撒漏、硬化工地出入口地面及设置使用车辆冲刷清扫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管,告知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五)市质监局负责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的制定、改装企业认定和车辆改装后检验合格证核发;监管并定期检测改装企业的改装标准,防止企业降低改装标准等随意改装的问题发生;督促改装企业加强改装后服务,及时上门维修密闭设施失灵、密闭效果不良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避免“带病”运输。

三、实施步骤

(一)5月20日至6月15日为改装工作准备阶段,由市城管局、交管局、质监局、交通局成立改装工作筹备组,制定散流物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并筛选具有改装资质的企业。

(二)6月15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召集散流物体车主进行动员,并《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密闭改装的通告》。

(三)7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城管局、交管局、质监局、交通局负责组织对从事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车厢密闭改装。

(四)从10月1日起,由市交管局会同市城管局对未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严禁非全密闭运输车辆在石环路(含石环路)以内从事散流物体运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协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

*市交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王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张成军同志担任。

(二)加大资金补助力度。为鼓励散流物体运输车辆户主尽快安装加盖装置,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安装车辆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交财政专户的渣土处置费中列支,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7月1日至7月31日安装的,给予3000元补助;对8月1日至8月31日安装的,给予2000元补助;对9月1日至9月30日安装的,给予1000元补助。10月1日以后安装的,不予补助。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二手车;市场;品牌化经营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6119

1研究背景

11政策分析

111国家政策分析

2005年以来,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第2号令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意见》《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上办法及规范中,国家放开对二手车市场的管理,打破垄断、实行多渠道经营,大力扶持以二手车品牌专营为主要形式的经营公司,增加了可从事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激发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活力,市场放开,这标志着我国二手车流通行业结构将逐步完善并且得到优化。据对全国975家营业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其场内经营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已达到32万家,2012年二手车交易量达794万辆,同比增长164%。

112地方政策分析

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支持汽车工作发展的政策意见》(桂政发〔2009〕102号),将汽车产业列为我区“十一五”期间重点打造的千亿元产业之一,并专门成立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设立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全区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柳州市汽车产业2010―2015年发展计划》的通知中提出,柳州市政府计划投资700亿元打造“千亿汽车城”,该汽车城建成后,预计2015年可为柳州新增1500亿元工业产值,2020年形成工业产值2500|元、地区生产总值1200亿元和180亿元的财政收入。新车产业的振兴,汽车产量的增加的确为二手车市场的繁荣兴旺及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提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市场分析

121国内二手车行业增长快速

自1998年国内贸易部门颁布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起,二手车交易量就迅猛增长。从2000年到2010年的11年,二手车市场的交易量从2517万辆上升到38519万辆,增长15倍。2010年全年共交易了38519万辆,同比增长达到1537%。

122国内二手车交易金额持续放大

交易总量的增长带来了交易金额的显著放大,使得二手车成为汽车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2000年到2010年,二手车交易金额已达到1778亿元的规模,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869倍。如今二手车的核心优势在价格与品质――这也是汽车消费者最主要的两大需求。二手车在逐渐迎合汽车消费者的这两大需求,市场前景较好。二手车市场正在逐渐壮大,所以建立一个规范化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很有必要。

2柳州市二手车市场分析

21市场需求

全国一、二线城市掀起转型和变革之风,市场开始转型,向着多元化综合平台的广度和深度发展。以上海、杭州、深圳三大城市为例,在传统二手车交易市场呈现饱和状态的形势下,“上海车王、杭州百优卡、深圳澳康达”早已经由市场转向品牌直营,成功地由市场转型升级,成为长三角及珠三角最具代表性的三家二手车企业。上海车王、杭州百优卡、深圳澳康达广场,均实现年均17%以上的交易增长。回顾柳州市的二手车行业发展,现已经越过快速增长期,正处于缓慢调整期。根据柳州车管所数据统计,柳州市2010年、2011年、2012年汽车保有量分别为17万辆、20万辆、28万辆。柳州的二手车交易量2011年为27万辆,2012年为298万辆,年二手车交易量只增长9%,较上年增加2800台,这2800台只占2012年汽车保有量新增的3%的比例。从交易数据上看,并无大的变化,增量不明显,发展缓慢。

再观察柳州二手车经营者数量,合计占到柳州二手车经营户总数95%以上的西环路风驰二手车市场和燎原路保利捷二手车市场,两个市场的重叠租户达到70%,这一数据说明市场小规模的经营户已至饱和甚至过剩,近四年二手车经营户结构并无基本变化。

从上述二手车交易增量数据和二手车经营户增量数据分析来看,若依靠传统市场,依靠单一增加租户来增加二手车销量的方法并不可行。传统市场的弊端目前已明显显露,市场的租户增量已饱和,市场二手车销售靠价格吸引,没有差异化,也无法提升二手车交易量,且二手车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及诚信问题,二手车的售后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柳州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柳州二手车市场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大幅度提升二手车交易量,学习先进城市就地升级,需要延伸经营业务范围,从销售、售后、零部件、汽车美容、整车物流等各项领域中去挖掘新的盈利点,打造综合平台。

22社会需求

随着我国二手车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消费者对二手车的期望也随之不断地提高。但由于消费者缺乏专业的车辆评估知识,在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加上二手车缺乏质保,消费者在买车时还需谨慎小心,四处咨询各种消息、核实各种信息,以至于参考二手车主要看价格是否便宜,害怕商户以次充好,对二手车市场仍然充满怀疑的态度。可以说,二手车诚信的问题阻碍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

二手车交易要朝着规范化、诚信化的道路发展,必须得前进一大步。深圳二手车流通协会在国内最早进行变革,其针对二手车交易中车辆品质保证,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管理规范,于2012年5月8日,宣布出台“史上最严格”的二手车交易标准――《深圳二手车行业经营管理标准》。该标准规定,二手车经销公司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需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一个以上,配备检测人员至少两名,并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该规范给众多想发展品牌二手车的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市场转型迫在眉睫,如何“谈品牌不谈价格,让二手车像新车一样有质保和维修”呢?这是要提高现在二手车交易量需解决的主要课题,消费者正期待着二手车经营模式的新转变。而目前该项目区的二手车行业都以市场的形式经营,其中多以个体商家各自经营为主,形式混乱,无秩序,无法完全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就需要一个规范化、品牌化的市场取代目前的混乱状态。因此,该项目的产生不仅仅是二手车行业的市场发展方向所致,也是市场的需求所致。该项目的目的是在广西建立首家大型的,规范化、品牌化的二手车旗舰店,以满足市场需求,规范二手车市场。

23市场调查分析

如图1所示,二手车消费群体主要是青年和中年消费群体,年龄在22~39岁。以私营企业和其他职业为主,最高学历极大部分在高中及以下和大学本科。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主要看重的是二手汽车的性价比和实用性的特点。有38%的消费者不愿意购买二手车,原因是他们担心二手车的质量问题,以及出现过重大事故,所以他们表示愿意购买新车;41%的消费者在买与不买之间犹豫;21%的消费者则愿意去购买二手车。消费者对二手汽车的预算,主要集中在中、低档的消费水平,6万元以内的二手车和15万~20万元的二手车消费潜力较大,而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消费市场。

3业务模式

31汽车销售

汽车销售业务包括线上销售、线下销售、电话营销及精品销售。线下销售指的是实体店销售。线上销售指的是App和公共平台交易(采用与58同城、赶集网合作的模式开展我们的汽车网上交易的业务)。前期采用合作的模式,大大减少了公司的流动资金,不需要重新建立一个公众交易平台,并且有专业的团队进行指导与协助。电话营销指的是通过电话的形式进行汽车的销售,包括汽车保险、检车、置换。

32第三方评估

公司聘请专业评估团队,对二手车进行评估,并且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专业的评估,让大家能放心地购买二手车。评估的方向包括单位、车辆、公务车辆拍卖、司法鉴定、评估查验。

33业务代办

由于很多车友不熟悉机动车的年检、换驾照、办理违章、路桥费续费续卡流程等手续,再加上牵涉无数“有关部门”和“有关窗口”;还有缺乏检索手段、没有时间精力排队等问题,让广大车友抓狂。为给广大车友提供可靠、优质的车务服务,避免被欺诈现象再次出现,我们要做到以最规范的管理和实惠的价格,以“热情负责,快速准确,客户至上”作为服务宗旨,以最专业的团队,让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快捷、完善、贴心的综合车管业务上门代办服务。业务模式构架与人事组织构架见图2、图3,如此服务方式更人性化,所有项目明码实价,不向车主收取任何年费。代办项目:①驾驶证:年审、换证、补证等服务;②车辆:挂靠、年审、二手车过户、新车上牌、变更信息;补牌、补行驶证、补登记证书;③违章:代缴违章罚款、办理违章后续事宜。

34汽车维修

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主要是与成熟的维修公司合作,外包,范管理。

35汽车金融

自2004年8月18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起,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已经走过近九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汽车销量增长近300%,但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却仅仅翻了一番,与国外70%~80%的消费比重相距甚远。此外,近几年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数量增长几乎停滞,截至目前总共不过十余家,且大部分都是外资主导。实际上,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蕴藏着巨大的商机。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业将有5250亿元的市场容量。目前,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有力地激发了汽车消费市场的潜力。

4结论

二手车行业都以市场的形式经营,多以个体商家各自经营为主,形式混乱,无秩序,无法完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就需要一个规范化、品牌化的市场取代目前的混乱状态。因此,不仅仅是二手车行业的市场发展方向所致,也是市场的需求所致。本文在政策分析、市场需求、业务模式、人事组织等几个方面进行架构。力求为在广西建立大型、规范化、品牌化的二手车旗舰店提供一定的可行依据,从而满足市场需求,规范二手车市场。

参考文献:

[1]黄朝慧我国二手车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汽车维修,2009(1).

[2]彭龙中国二手车市场发展战略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2.

[3]吴勃生我国二手车市场的发展状况及经营策略调整[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0.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在本市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以下简称站场经营者)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客车停靠点,确需设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门协商划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第七条客运站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及《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客运站场内的停车场地、服务设施等应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

客运站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等级评定验收。

第八条申请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站场进行合并、分立、转让或变更经营项目以及申请停业、歇业,必须到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站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经营。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备齐全有效,车辆整洁,停放有序。

第十一条站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严格查处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不得超员、超载、超高。

第十二条进入汽车客运站的车辆,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站证,严禁无进站证的车辆进入汽车客运站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客运车辆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站场经营者应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安排客运车辆班次。

第十三条站场经营者必须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全省统一客票和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站场内的厕所、电梯、候车室等应免费向旅客开放。

第十四条站场经营者应与客运经营者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运站场的,予以取缔,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6)

一、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现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__监管局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合印发了《____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执行。为使本办法在我州顺利实施,我们及时与__保监会及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联系,安排部署,针对性的培训税务机关操作人员和保险机构操作人员,明确工作要求,确保了《____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于20__年1月4日在__州直各县(市)全面展开。目前,__州直车船税的征管现状是:机动车辆基本交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摩托车交由公安交警部门,部分县(市)也有自行征收的情况。这种相互结合管理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车船税的流失。

20__年,__州直共征收车船税1603万元,同比增长89.48%,增收757万元。增幅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

二、目前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____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没有将缴纳车船税作为办理交强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即在纳税人不缴纳车船税时,是否不允许办理交强险业务。以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为例:“对于拒绝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或对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应指导纳税人填写《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由纳税人自行前往所属地税机关缴纳税款,保险公司在解缴税款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缴车船税且拒绝在《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上签字的,保险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税机关报告。”,此条未明确保险公司是否能继续办理“交强险”业务,且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如能够办理,一是会造成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业绩忽视税款征收;二是会出现有些特权机关既不在投保时缴纳车船税,又不去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现象。

解决办法:建议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废止《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或在执行中由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统一规定,即所有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必须缴纳车船税,否则,不予办理“交强险”业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7)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三、本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并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车款与其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本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和合同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五、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双方自行约定。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自XX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 沪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颜 色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 年 月(证号 )

车辆保险险种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配 置

其它情况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 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由 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 %(≤20%)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三)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 方(做好签收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手续; 方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时,由 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 元(大写 元),同时 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如由甲方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如车辆由甲方使用和保管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

(六)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 %(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

应经济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

第七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