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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下月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02-10 13:04:27

档案下月工作计划

档案下月工作计划篇(1)

档案管理工作是企业的基础工作,入职以来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公司各级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在公司的全年第二次工作会议中,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公司下半年工作任务中,也使我这名新入职的档案管理员感到了自己下半年的工作任务的严峻性。我将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领导提出的工作目标。使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再迈上一步,做到档案管理工作与公司的发展同步。

现将档案管理做如下工作计划,请领导指正。

一、对公司档案室现存档案进行了解

作为一名新入职的员工,我先从对公司的了解及对现存档案的了解而渐渐展开今后的档案管理工作。所以,入职以来我先学习了公司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归档目录指引,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部门设置等进行了了解,之后对档案室现存档案进行了逐一查阅。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对公司档案室现存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通过对公司档案室档案的查阅,了解了现存档案的大致内容,同时结合公司的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归档目录指引、滨海新区城建档案2012年工程档案归档细则及自己以往工作经验对档案室现存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卷内目录的编制工作,使得公司档案的分类在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保证档案工作能够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各项工作服务。由于现存档案基本没有卷内目录,需要逐一分类、编码,并建立电子版的资料索引目录,使档案室所有档案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被查阅和有效利用。所以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时间暂定在8月底。

三、跟领导及同事探讨、修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具体工作计划为以公司现有档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征求各部门兼职档案管理员意见进行修订,对于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暂时计划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修订,大致提纲为:1总则;2工作职责;3档案类目设置及分类;4档案管理实施细则;5档案借阅规定;6档案保密规定;7纪律与处分;修订完成后报部门领导进行审批,之后将根据部门领导的审批意见修改后的修订版报分管领导审批。(此项工作预计在9月下旬完成)。

    四、根据新版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档案室的二次整理及档案收集

       在档案管理制度修订完毕后,对初步整理的档案进行系统整理。同时希望能使各个部门都真正参与到档案管理工作中,将各自手头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制定电子版卷内目录,并将部分重要档案移交档案室,使得每一份档案都具有可查性。保证公司各类档案的完成性。此项工作计划在十月完成。

五、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修改

在 10月、11月进行档案管办法的试行工作,希望能够通过两个月的短暂试行,发现一些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为下一轮的修订工作做准备。

档案下月工作计划篇(2)

为了统筹全局,拓展思路,提高我厂档案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现制定2020年档案工作方案,作为2020年度档案工作的计划与备忘,确保2020年档案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一、实物档案室改造

由于过去档案库房建造时经验不足,选用的档案架已出现生锈老化迹象,对实物档案的存放造成一定的损伤。随着我厂事业的快速发展,现存实物档案数量也较以前迅速增加,现有的实物档案柜已无法满足使用需求导致实物档案存放较杂乱。现存实物档案已有部分发黄生锈,档案安全隐患已十分突出。以上种种既不利于实物档案的保存和查找利用,更不便于“八防”措施的实施,为满足档案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建议对实物档案库房进行改造及完成实物档案电子化。实物档案室改造以作为小改小革创新项目立项,项目改造包括新档案柜采购、改造,实物档案搬移、重新标识,实物档案室电子化等。目标是将实物档案室盖头画面打造成为一个整洁明亮,查阅便宜高效的档案空间。该项目计划从2月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3月立项,4至11月项目实施,12月完成并总结。

二、2020年深入各部门进行针对电子档案识别的交流工作

现档案工作以档案移交-档案入库-档案查询为主,自成一主体,与厂实际运转较为脱离,各科室车间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及对档案未来工作的方向交流较少,相互沟通较少,工厂实际运行很少与档案工作产生互动,档案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与厂实际需要脱钩,这不利于整体档案工作。深入科室、车间交流,主动服务,可以将档案工作与厂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电子档案工作识别就是一个及其需要各部门发表专业意见,共同交流、探讨共同制定统一标准的工作。此项包括档案员与办公室领导每月与2-3个科室进行档案工作深入交流。共同探讨电子档案收集保存移交的经验与电子纸质档案之间的鉴别与转化。同时在服务中实施监督,在服务中体现指导,加强与部门领导对档案收集的重视,提高兼职档案员的工作意识。此项工作预计3月份开始开展,11月结束。

三、2019年度档案移交

今年因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档案移交工作暂时延后,年度档案的收集、移交及入库仍是年度重点工作。今年的年度档案移交工作需要与档案部门深入交流并与电子档案鉴别相结合,包括移交前各部门动员培训,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上门服务进行个别辅导,对特殊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接收。与各部门对电子档案的鉴别与移交取得共识,为档案电子化进一步打下基础。本项工作待疫情结束后立即正式开展,预计需要大约3-4个月完成。

四、档案培训工作

为切实增强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力度,将组织专职档案员赴国家局组织的专题档案培训。学习系统的档案管理办法,对厂里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进行转培,进一步提高我厂档案人员业务素质,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本项工作计划疫情结束后开展。

五、档案制度修改

此项工作将于档案交流深度结合,充分了解各部门对档案工作的实际需求,深入探讨以达成共识,同时梳理现行档案相关管理制度,根据交流采集到的意见进行讨论,根据讨论结果辨别需要修改更新的制度,对制度修改充分采纳意见建议。本项工作预计下半年开展。

六、档案日活动策划

档案下月工作计划篇(3)

1.计量法律法规文件档案(1)法律:《计量法》。(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3)公司、工厂下发的有关计量文件:制定的经济责任制和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计量管理标准等。2.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档案(1)编号;(2)名称;(3)测量范围;(4)型号规格;(5)准确度等级;(6)检定依据(检定规程等文件);(7)领用日期;(8)使用地点;(9)检定周期;(10)计划检定日期;(11)完成日期;(12)检定结论;(13)制造厂家;(14)出厂编号;(15)进厂日期;(16)计量器具分类(如力学类、热学类、物理化学类等);(17)计量器具等级(A、B、C)。3.计量工作资料档案计量工作发展规划、计量器具购置计划、工作总结、汇报资料;计量工作经验交流资料;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情况纪实或小结;计量工作会议记录;计量工作中成果(经济效益)等。4.计量器具检定计划档案标准器、配套设备及其他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包括月份和年度计划,应分类装订。

二、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档案

1.计量人员培训档案对计量人员年度、月份的培训计划,包括外出培训和公司、工厂及车间组织的培训计划。工厂及车间组织的培训学习记录,参加人员签到记录,每次培训的教案和考试卷;培训小结等。2.计量人员技术档案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现从事专业、持证信息(包括持证类型、证书号及持证参数)、工作经历、培训情况(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及结论)、计量方面发表的论文、著作,以及创造发明等。3.计量人员违规违纪档案根据《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对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下列行为的进行考核,并建立档案:(1)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4)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三、计量器具编号资料

计量器具编号要考虑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需要。计量档案每卷卷盒的卷面均需写明统一规定的卷名和序号,一个卷盒装不下的,可以设立分卷盒,如A-1、A-2……另外,每一卷档案内应有档案目录。

四、结束语

档案下月工作计划篇(4)

一、工作目标

全局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率100%、环孕检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

二、工作步骤

整个管理服务月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3月9日—3月15日)

召开全局集中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月活动动员大会。经局党政班子研究,决定在下午召开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成立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

2、组织实施阶段(3月11日—4月5日)

凡国家公职人员要按照要求详细填写环孕检信息档案,对所填写信息内容,局属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同时将信息档案送交玉亭镇计生办、玉亭镇计生服务所进行环孕检,具体建档环孕检安排:3月11日—3月17日;

3、巩固提高阶段(4月1日—4月10日)

局属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建档环孕检情况进行自查,对未建档或未做环孕检人员进行督促,确保一人一档,不漏检一人。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为集中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月活动。切实加强对管理服务月活动的领导,成立“县房管局集中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局属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根据本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工作。

档案下月工作计划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档案下月工作计划篇(6)

计生档案对计生部门的各项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促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并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计生档案工作的主要作用

计生档案是计生部门的基础性工作。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现代化建设的腾飞,都离不开档案和档案工作,凡是有人类活动的地方都有档案,都有档案工作,特别是社会已进入了信息时代,更是如此。档案对研究历史、认识社会、指导工作具有重要的凭证和参考作用。所谓计生档案,就是计生部门在进行各项职能活动时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档案工作就是负责管理档案专门业务,即在统一管理计生档案的原则上,建立专门档案制度,科学地管理这些档案,以便于利用。作为记述和反映计生工作活动的计生档案,既可以为单位领导者提供决策依据,又可以为档案利用者了解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提供帮助,还能为制订计划,开展今后工作,处理问题提供可靠的参考材料。在计生工作活动中,无论是全国性的人口普查、人口统计的数字调查、计生人员工资调整,还是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基建工程的规划与实施、计划生育队伍的建设与整训、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再生育人员调查、奖励扶助对象的奖金发放等都离不开档案,如果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就会影响以至延缓这些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领受新任务,制订新的工作计划,或遇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需要做出正确的决策时,档案的参考和借鉴作用更不可缺少。档案的信息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所重视。计生档案是计生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它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已成为计生部门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计生档案也在创造价值和效益。计生档案除直接记述和反映计生工作活动外,还能创造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为档案工作人员每年都要为单位的各项工作提供大量的文件、资料、信息,为利用者避免了重复劳动,节约了时间,间接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计生档案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计生档案真实地记录了机关的行政管理、计生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凝聚着计生管理的成功经验,是全体人员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作为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现实作用也具有长远作用。因为计生事业需要一代一代地继承和发展,各项工作也要一代一代地往下传。社会活动不停止,档案工作就不会停止。其它财富,损坏了可以补偿,档案损失了,却无法弥补。因此,我们不仅享有利用前人积累的档案财富的权力,更有继续为后人积累和增加财富的义务,这是事业的需要,也是对历史负责的表现。

计生档案工作的规范化

系统网络化。计生档案工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实现计生档案工作管理系统网络化。

实现系统网络化,能够有效地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要做到上边一根针,下边千条线,线不断,针不软。作为“司令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这是工作的针,人口计生局各科室具体承担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汇集着八面来风,是“针眼”,是关键,乡镇和行政村基层各业务部门、科室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作小组,责任到人,形成一根纵向线。同时,这些纵向线并非完全孤立,毫不相干,除对上负责外,还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个体系要横到边,纵到底,配合联动,形成网络。这个网络既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体系,同时也是计划生育档案收集、管理的系统体系。另外,要定期对这些专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档案业务,经考核合格后,发放上岗证。实践证明,完整的领导机构,过硬的工作队伍和健全的基层网络,是做好新形势下计生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

职责明确化。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这既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档案保管工作的目的。档案保管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做到不坏、不丢、不散、不乱。档案保管人员要持之以恒,时刻警惕,防止档案的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为档案工作提供物质基础。

工作制度化。人口计生工作十分繁杂,区人口计生局和各乡镇、村级计生办以及各级计生服务站要经常接触为数众多的相关生育人群。计划生育的重要工作之一是进行计生技术服务工作,任务是为社会提供计生技术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来规范约束。根据多年工作的实践经验,这些制度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对专兼职档案员实行月初评季考核年奖惩制度。二是计生档案收集、上报、整理、存档应做到规范,要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要求,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操作。三是实行定期谈话制度。专兼职档案人员要定期与服务对象谈话,取得工作主动权。四是实行计划生育项目检查治疗登记制度,为各级计生服务站以及医院的B超室、X光室、手术室、妇产科等相关科室专门配备专用检查登记簿,把第一手资料全部统计起来。五是实行档案收集整理专业时间制度,规定各科室下班前要收集归档当日的资料,每月上报一次档案材料。另外,还要制定一些辅助制度,依次保证上述各项制度的落实。只有严格有关规章制度,才能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管理科学化。计生办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收集来的档案材料进行科学的归档整理。为保证工作质量,达到档案类目设置合理,组卷规范的目的。重点应抓好五个环节。

一是合理设置类目体系。二是实行定期归档制度。三是实行计生档案工作检查制度。四是档案工作人员要强化法制意识,严格贯彻落实档案保管、利用等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五是认真做好年度档案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档案下月工作计划篇(7)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

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