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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担保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25 00:50:15

行政担保书

行政担保书篇(1)

法定代表人:许效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惠华,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裕新,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总裁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李栋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剑翘,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卓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振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博君,该局直属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世波,肇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城公司)因与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财政局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87年10月21日,肇庆市棉纺厂(以下简称棉纺厂)、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中外合作经营广庆棉纺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庆公司)合同》,约定:棉纺厂投资中的400万美元由纺织公司在香港设立的群城公司代为筹借,合作企业广庆公司投产后头四年以各方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折旧偿还。1987年10月15日,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共同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我市棉纺厂与纺织公司、群城公司以合作经营形式组建广庆公司,总投资中,棉纺厂投资的400万美元,是委托群城公司在香港筹借的,投产后由合作企业的税利和折旧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五年内仍偿还不完时,其余额由我市以地方外汇负责偿还。特此担保。”1987年11月4日,合作合同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资字〔1987〕298号”文批准生效。广庆公司成立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棉纺厂、纺织公司、群城公司又签署补充合同,约定棉纺厂需追加的225万美元仍由群城公司在香港代为筹借。1988年11月18日,肇庆市计委向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由棉纺厂、纺织公司与群城公司合作经营的广庆公司,需追加外汇投资450万美元,其中棉纺厂承担225万美元的责任,我委现作为棉纺厂该项借款的偿还担保人,向贵委保证棉纺厂将按贵委的要求按期偿还该款项借款225万美元本息,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该厂丧失偿还能力,我委将以本市地方留成外汇代其偿还。”补充合同于1989年3月13日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字〔1989〕045号”文批准生效。经肇庆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群城公司代为筹借的资金已全部投入了合作企业。事后由于合作企业没能依约偿还投资本息,群城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棉纺厂所欠625万美元本息进行了仲裁,并作出裁决:棉纺厂应向群城公司支付借款本息9972134.74美元以及群城公司办案费用人民币321790元,仲裁费人民币823000元亦由其承担。但仲裁庭认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出具的担保书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且独立于合作合同,不属合同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对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作处理。群城公司遂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另查,1988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的规定,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云浮、

新兴、郁南、罗定十个县划归肇庆市管辖。在肇庆市升格过程中,原地区直机关单位统称谓市直机关单位,机构名称一律冠以肇庆市称谓。原肇庆市直机关单位则称端州区直机关单位。本案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已变更为现在的端州区计委和端州区财政局。1988年11月28日担保书是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出具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群城公司与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担保合同纠纷。群城公司依据1987年10月15日和1988年11月18日两份担保书向该院起诉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请求他们承担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本息之责任。经查,1988年3月2日原肇庆市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升为地级市,原肇庆市直属机关变更为端州区直属机关。群城公司向该院提交的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担保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已发生变更,并非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群城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原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原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债权债务已向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转移,因此群城公司依据该担保书请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为债务人棉纺厂400万美元借款的担保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1988年11月18日担保书的保证人为本案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计委作为机关法人,为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225万美元出具担保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充当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的规定,肇庆市计委的担保人资格不合格,其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肇庆市计委应对该保证合同无效致群城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即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群城公司225万美元的债务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承担偿还625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肇庆市计委承担偿还400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承担因办理仲裁案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亦予驳回。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出具的担保无效。二、肇庆市计委应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计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678.25元,由群城公司负担410142.60元,肇庆市计委负担102535.65元。本案受理费群城公司已预交,肇庆市计委应负担部分由其迳付给群城公司,不再做清退。

群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的两次担保是更换了法人主体的担保,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不承担肇庆市升级前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对外承担的债务,是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引用国务院的“批复”也有不当;二、原审判决对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而转贷的外汇贷款由国家机关担保认定和判决担保无效,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并且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出具《担保书》时,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的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三、原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叙述,“广庆公司投产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三方又签署补充合同”是事实认定错误;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担保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委托上诉人代筹借的外汇资金本息和上诉人委托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六、被上诉人违反其担保承诺没有按其担保履行其保证义务;七、外汇制度改革等都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理由。请求本院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负责清偿它们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市棉纺厂委托上诉人代为筹借的外汇资金的本息及为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

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答辩称:一、上诉人引用法律错误,《担保法》不能适用于本案;二、确定诉讼主体错误,原肇庆市财政局、计委出具的“担保书”的法律责任应由现端州区财政局、计委承担。被原审原告起诉的是现肇庆市财政局、现肇庆市计划委员会,这些新老单位虽然名称相同,但确系截然不同的单位,且在法律上没有承继关系;三、认为担保书有效有悖于法律规定,自1984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国家机关不能为经济合同担保的规定,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应确认为无效;四、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计委”出具的两份担保书的约定,即使计委须承担责任,充其量也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五、上诉人请求判决实现债权的费用于法无据。此外,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还对原审判决提出了意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答辩称:上诉人始终将答辩人与原肇庆市财政局(即现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混为一谈。答辩人在1988年3月肇庆市地改市前是“肇庆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因此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上落款的“肇庆市财政局”并非是答辩人,本案完全与答辩人无关,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群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1988年1月7日国函〔1988〕6号《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之前出具的。该批复明确: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等十个县归肇庆市管辖,这说明升格后的肇庆市政府在辖区范围、行政职权方面都有所扩大,实际上承继了原肇庆行署的职能。而原肇庆市直机关则变更为肇庆市端州区直机关,故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的职能和民事权利义务应由现在的肇庆市端州区计委和财政局承继。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与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群城公司无权依据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向现在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主张权利。上诉人群城公司要求现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应当承担地改市前的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的担保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予驳回。

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向省经贸委出具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之后做出的,系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因此,作为国家机关的肇庆市计委于1988年11月出具的担保书应当确认为无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项目不属于担保法第八条所指的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故群城公司认为本案的主债务是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政府贷款的一部分,国家机关担保应为有效的理由不成立。肇庆市计委虽然在答辩中称该担保是向省外经贸委出具的,群城公司不能依据该担保书向其主张权利,但考虑到群城公司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企业驻港公司,并且该担保书中其为棉纺厂项目贷款的意思表示清楚,同时肇庆市计委对一审判决其承担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肇庆市计委并未提出上诉,所以,对群城公司的上诉和肇庆市计委答辩时提出的主张均予驳回。鉴于担保无效,群城公司和肇庆市计委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肇庆市计委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担保书篇(2)

注:① 本投标书系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会同国际建筑与公共土木工程联合会拟定。

致:____

先生们:

经研究上述指定工程施工的图纸、合同条件、说明书和建筑工程清单之后,我们作为签署人愿按照上述图纸、合同条件、说明书和建筑工程清单,按____(英镑)的金额,或按上述条件所确定的任何其它金额,承担上述整个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2.我们保证,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将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命令后的____天内开始本工程施工,并从上述本工程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算起,在____天内,建成并交付使用本合同中规定的整个工程。

3.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如有需要,我们将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合适而殷实的担保人(须经你们认可),同我们一起负有连带责任地承担义务,按不超过上述指定金额10%的金额,根据须经你们认可的保证书条件,担保照章履行合同。

4.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收到投标之日起的____天内遵守本投标,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直到制订并签署了一项正式协议为止,本投标连同你们对其的书面接受,将成为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它任何投标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

签名____以____资格经正式授权并代表____签署投标

(用印刷体大写)

证人____地址____

地址____

职业____

附录①

保单的金额(如果有)____英镑

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____英镑

开工期限(从工程师的命令到开工)____天

竣工时间____天

规定的违约偿金款项____每天____英镑

奖励金额(如果有)______

维护期____天

对直接成本金额调整的百分比____百分之____

保留额的百分比____百分之____

保留金的限额____英镑

中期证书最低金额____英镑

出具证书后的支付期限____天

根据本文件,我们,当事人和担保人,兹具结向____②(下称政府)承担义务交纳上述保证罚金,对此,我们本人,我们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继任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在担保人是几个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的情况下,我们这些担保人“连带地”和“分别地”为上述罚金负责,只是为了允许对我们中间任何人或所有人提出联合起诉或起诉,而为了所有其它目的,每一个担保人各自与当事人一起负有连带责任地对交纳列入该担保人名下的罚金承担义务,可是,如果没有指明责任限额,则责任限额就应是整个罚金款额。本义务的条件是,鉴于当事人签订了以上指明的合同;为此,如果当事人:

(a)在上述合同原订的有效期间,和政府可能同意的任何其延长期间(无论是否通知担保人)以及在任何根据合同所需要的担保的有效期间,履行和完成上述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承担事项、约定事项、条款、条件与协议,并且还履行和完成今后可能以上述合同做出的任何和所有经正式批准的修改中所规定的一切承担事项、约定事项、条款、条件与协议,而担保人谨此放弃得到关于这种修改的通知和权利;以及

(b)向政府缴纳从当事人在本保证书为之提供保证的该施工合同进行中所支付的工资内征收、扣除或预扣的政府规定征税的全部金额:则上述义务即宣告无效。

当事人和担保人已在上述日期在此保证书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行政担保书篇(3)

一、工作中要树立敢于担当的意识

实现凝聚亿万人民梦想的中国梦,需要党的坚强领导,作为治党管党的主体,党委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也是执行者、推动者。对于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来说,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的意识,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各级党委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决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领导班子,核心在于党委书记。党委书记要站在对党负责的高度,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责任意识,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主动当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要不断提升敢于担当的能力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解决问题,核心在于引领示范。党委书记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做到态度鲜明、敢抓敢管,围绕用人责任、纠正责任、监督责任、支持责任和管理责任,促进主体责任内容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履职重点,自觉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践行者、引领者和示范者。党委书记个人要自觉接受纪委对自己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并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供各方面支持和保证。在工作实践中,强化廉政教育,强调廉政意识,提醒廉洁自律。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紧扣重点,持续发力,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作风在抓、腐败在查、风气在变。然而,面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如果各级党委淡化责任、放松要求,就不可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各级党委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始终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自觉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才能种好“责任田”。只有党委从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层面负起主要责任,纪委从监督主体、执纪主体、问责主体层面负起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进行细化,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才能使其体现在惩治和预防的各项重点工作中,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敢于担当要有创新的落实到工作中

行政担保书篇(4)

兹接政务院秘书厅一九五一年三月二日政秘申字第一四八号来函,并抄转你府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津政(51)字第九九一号报告,为天津市人民法院在处理吉林省人民政府生产管理处与建中贸易公司债务一案,因瑞生祥制针厂之保证责任发生疑义,呈请解答:“提供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债务担保财产与一般债务其债权人受偿时有无区别”等问题,送请我院迳予核复,经就你府来文与天津市人民法院本年四月九日抄送之担保契约书加以研究,我们认为:

(一)天津市人民法院向你府请示呈内所称“担保财产”即该案担保契约书内所称的“担保物”或“担保物资”,就其所定内容来看,与一般所谓抵押品并无区别,是指明白订定了以后处理的次序,即“首先处理建中贸易公司的抵押财产,如不足时,再处理瑞生祥的担保物资”(在一般所谓抵押权设定之时亦未尝不可有处理先后的订定)。因此,本案在债务执行时,须先执行原已设抵押底抵押财产,如抵押财产已经执行而不足清偿,始得就不足部分来执行瑞生祥所提供底担保财产。

(二)在瑞生祥提供担保底财产被执行后,如果除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生产管理处之外,还有其他债权人也对瑞生祥要求清偿,而就受偿先后有争执时,应该把提供担保底财产分为不动产或动产两部份处理:

(1)关于不动产部份,在天津市未举办不动产所有权以外之他项权利登记以前(津市现在施行之土地登记暂行办法订明只限于所有权取得、转移、变更、消灭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如查明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之设定行为在法令上尚未有所限制,即应认享有担保利益之吉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生产管理处有就瑞生祥提供担保底不动产卖价优先受偿权(但如瑞生祥因经营该担保物资欠有工资、税款等而已无其他财产足资清偿时,则所欠工资、税款与抵押债权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清偿办法)。

(2)关于动产部份,瑞生祥以其动产提供为担保物资,如已移转于享有担保利益之人,应认占有担保物资之债权人有对抗第三人(一般债权人)底效力。如该担保物资未经移转,而瑞生祥除已被执行之担保物资外又无其他财产足够清偿其本身负债,则在名义上享有担保利益底债权人尚不能拒绝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底要求。

行政担保书篇(5)

经研究上述指定工程施工的图纸、合同条件、说明书和建筑工程清单之后,我们作为签署人愿按照上述图纸、合同条件、说明书和建筑工程清单,按____(英镑)的金额,或按上述条件所确定的任何其它金额,承担上述整个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2.我们保证,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将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命令后的____天内开始本工程施工,并从上述本工程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算起,在____天内,建成并交付使用本合同中规定的整个工程。

3.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如有需要,我们将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合适而殷实的担保人(须经你们认可),同我们一起负有连带责任地承担义务,按不超过上述指定金额10%的金额,根据须经你们认可的保证书条件,担保照章履行合同。

4.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收到投标之日起的____天内遵守本投标,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直到制订并签署了一项正式协议为止,本投标连同你们对其的书面接受,将成为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它任何投标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

签名____以____资格经正式授权并代表____签署投标

(用印刷体大写)

证人____地址____

地址____

职业____

附录①

保单的金额(如果有)____英镑

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____英镑

开工期限(从工程师的命令到开工)____天

竣工时间____天

规定的违约偿金款项____每天____英镑

奖励金额(如果有)______

维护期____天

对直接成本金额调整的百分比____百分之____

保留额的百分比____百分之____

保留金的限额____英镑

中期证书最低金额____英镑

出具证书后的支付期限____天

根据本文件,我们,当事人和担保人,兹具结向____②(下称政府)承担义务交纳上述保证罚金,对此,我们本人,我们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继任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在担保人是几个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的情况下,我们这些担保人“连带地”和“分别地”为上述罚金负责,只是为了允许对我们中间任何人或所有人提出联合或,而为了所有其它目的,每一个担保人各自与当事人一起负有连带责任地对交纳列入该担保人名下的罚金承担义务,可是,如果没有指明责任限额,则责任限额就应是整个罚金款额。本义务的条件是,鉴于当事人签订了以上指明的合同;为此,如果当事人:

(a)在上述合同原订的有效期间,和政府可能同意的任何其延长期间(无论是否通知担保人)以及在任何根据合同所需要的担保的有效期间,履行和完成上述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承担事项、约定事项、条款、条件与协议,并且还履行和完成今后可能以上述合同做出的任何和所有经正式批准的修改中所规定的一切承担事项、约定事项、条款、条件与协议,而担保人谨此放弃得到关于这种修改的通知和权利;以及

行政担保书篇(6)

一是领导重视促落实。8月4日市减负可视电话会议以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会议精神,明确指示全县要迅速行动起来,广泛宣传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会议要求,并于8月6日召开了全县乡镇(办事处)书记、乡镇长(主任)、一书记垸区指导组长、指导员,县直单位一把手参加的减负工作会议,主题是贯彻落实市减负可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当前减负工作,会议重申了省、市、县减负政策,严明了减负纪律。二是广泛宣传促落实。县专题会后,全县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都分别召开了干职工大会,党员骨干大会及村干部、一书记、部门负责人会议,层层宣传传达精神。县无线电视台从8月5日起将会议精神反复播放一个星期,真正把会议精神传达到了每个农民家中,做到了家喻户晓。三是严抓自纠促落实。各乡镇(办事处)对照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了农民负担自查自纠和专项清理工作,全县绝大多数乡镇(办事处)按要求自纠到位,个别工作滞后的地方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农办、县减负办向当地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发了督办整改通知书,限期、限质要求全面清理到位。

二、严控标准,确保负担不反弹

我县认真执行各项负担标准,严格制订审批方案,确保了农民负担不反弹。一是审核“一事一议”方案到位。4月份,县农办、减负办下到各地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负担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全县村组“一事一议”筹资项目411个,总金额为810.11万元,人平14.4元,筹工178.99万个,劳平8.1个,村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均未超过规定标准。二是提取“共同生产费”按实到位。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审核了共同性生产费用。全县共同性生产费用共计1979.83万元,亩平35.75元。三是下发“三补贴”落实到位。去年我县三项补贴资金总额为1468.6万元,其中,直补资金为506.1万元,早稻良种补贴资金为543.2万元,中稻良种补贴资金为15万元,晚稻良种补贴为404.3万元,已全部兑现,无截留、抵扣现象。今年我县“三项补贴”中直补资金622.7万元,已全部下发。农机具购置补贴按每销售一台补6000元计算,今年销售100台,共计农机补贴60万元,已全部按政策规定兑现。四是做好“转移支付”拨付到位。今年转移支付资金共计1202万元,其中取消农业税658万元,农业特产税544万元,已按测算项目和标准下拨,没有作抵税费或挤占、挪用现象。

三、严格督查,确保减负出效果

行政担保书篇(7)

有关保证问题的法律规范,除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程度不同的涉及外,最高法院还就此问题发布过诸多的司法解释(经笔者粗略统计约有40余件),有单独发布的,有与其他解释合并发布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如: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若干规定》)、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

由于法律规范的分散和零乱,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惑与迷茫,鉴于此,笔者通过自己粗浅的研习,试图将保证问题领域中的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作一归纳和探析,以期对律师同仁有所参考与启示。

一、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如呆主合同未成立(指主合同当事人未就主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或主合同尚未经过承诺),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就不成立,从而谈不上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我国《担保法》借鉴《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的立法例,在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表明我国法上的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当然,将书面形式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要件,并非完全排除口头保证和其他形式的保证:①依《担保法解释》第22条,若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或者保证人在未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亦成立;②依《合同法》第36条之精神,如果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即使双方没有以规定的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①、②两种情形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二、保证责任因保证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免除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禁止保证的条款,若违反这些禁止性的条款,则保证责任不具有约束力,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目前,明确禁止的情形有:

1、国家机关所提供的保证

《担保法》总结了以往国家机关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深刻深刻教训,根据国务院和最高法院禁止国家机关充当保证人的一贯态度,于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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