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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保护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12 23:16:43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篇(1)

(一)安庆城区历史文化建筑景观式保护的原则与方法

对安庆市区历史文化建筑开展景观式的保护,要在分析认识清现状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和相关配套法规制定保护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具体来讲,景观式保护的原则与方法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历史文化建筑本身只能进行微创手术式的返真修复,并増强其对历史文化信息的视觉传播新功能;修复要严格按照原来的形制、结构、材料、工艺进行要“修旧如旧”,为了増加历史文化信息的含量,可以在建筑内部安排相关的历史文化内容展示及其互动体验项目。另一方面,对其存身的周围环境,一是要切实遵守规划、保护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二是要尽可能地采用艺术化的造型手段,创造新旧之间过渡衔接的视觉面貌和观赏的空间环境。可以选用改变立面造型、色彩呼应、添加形体分割等艺术设计方法,避免采取拆除、降低高度、限制使用性质等措施。

(二)安庆城区历史文化建筑景观式保护的实践

在安庆,对历史文化建筑本身进行微创手术式的返真修复,并增强其对历史文化信息视觉传播功能的景观式保护实践已经开展。如,坐落于孝肃路和锡麟街交汇处的安庆天主堂,1871年动工,1893年落成。近年来,因主体建筑老旧化严重,曾经屡次修缮,现在看到的是2009年那次大修的成果。?在修缮中从保持建筑主体立面装饰的牌坊、宫廷式护栏、石鼓等形制、造型不变人手,从细节上保证了主体建筑耶稣圣心堂中西合璧的风格不变。仅仅修整了部分斑驳的墙面,小心地劍除了岁月的痕迹,使老建筑仿佛返回了百多年前的原真面貌。在修缮后的神甫楼二楼设立安庆天主教爱国主义展馆,通过图文集中展示建国以来,安庆天主堂爱国主义活动史料,包括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和典型人物的爱国事迹。修缮后的安庆天主堂在更具观赏性的同时,历史文化信息的传播功能也得以实现。大修后的安庆天主堂成为安庆这座历史文化名城愈久弥新的“新景观”。美中不足的是修缮中也对原建筑的历时性和附属建筑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安庆师范学院菱湖校区有两处国保单位:国立安徽大学红楼和敬敷书院。1935年3月落成的红楼,两层砖木结构,建筑质量很好,一直使用至今。建筑外观墙不粉化、屋脊不塌,正门柱廊等西式建筑的造型形制、细节均保存完好。红楼的使用功能也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因而,内部结构也基本没变。因此,对红楼的景观式保护的具体工作,体现在对红楼周围环境的设计营造上。具体措施是在红楼的周边进行绿化并栽种香樟树。目的是要为红楼营造一个可以遮蔽周围现代景物的独立空间环境。经过多年的不断营造,今天可以看到,在红楼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广植的香樟树,已经形成了老红楼与校园新建筑之间的成片樟林间隔。簇拥影映着红楼的樟树林,为历史文化建筑与新建筑形成的现代环境提供了两者之间的清晰分界和过渡景物,并在多个观赏角度上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空间背景。红楼作为景观的效果被衬托突显。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暮春移建于现址的敬敷书院,1933年大修过一次现在看到的模样是2002年重建的。拆除时对进深、檐高、梁架、门窗等等进行了拍照、测量、放样。这些工作保证了重建后整体建筑的原真效果。但门楼由于没有历史资料对照,现在的样式有猜想的成分;外墙的粉饰、卵石的铺地,有些画蛇添足。为了解决书院与北面教学楼的视觉冲突,重建时保留了书院内外的古树,借用古树和书院外高耸的杉树,成功地遮蔽了周围的现代景象,塑造出亦幻亦真的历史场景。新的敬敷书院内部设立了安庆师范学院百年校史馆,展示着学院教书育人百年薪火相传的历史。重生的敬敷书院焕发出崭新的旧貌,增添了传播历史文化的新功能。如今,在安庆师范学院菱湖校区里,新旧建筑相映成趣。师生和游人徜徉其间可以享受到移步换景、时空切换的视觉乐趣;可以感受到学校百年育人、薪火不息的光和热。

二、安庆城区历史文化建筑景观式保护的意义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篇(2)

关键词: 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方式;简要评价

当下城市化进程飞速进行,社会高速发展着,在城市的开发与再开发建设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很多历史文化遗存,一旦被破坏了,就无法再恢复了。所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在各个种类的历史文化遗存中,历史建筑的保护是首当其冲的。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历史建筑的保护研究都已达到了比较成熟的一个阶段。

一、历史建筑和保护的重要性及意义简介

1,历史建筑: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反应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2,保护的重要性及意义: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遗产等)都是城市历史的见证者和记忆,同时也是一种不同再生的城市建设发展资源,它能塑造出城市自身独有的特色。所以对于它的保护是城市永续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生存下去的心理需求,以及社会、经济和环境整体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在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必须秉承三大原则——原真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永续性原则。

二、保护与利用方式

1、保持原有用途

绝大多数的宗教建筑、办公行政建筑和古典园林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保护。由于悠久的历史和相关的宗教典故等,使得它们比新建的许多同类建筑更具有吸引力。

案例:北京颐和园。颐和园原是清朝帝王的行宫和花园,前身为清漪园。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皇家园林,中国四大名园(另三座为承德避暑山庄、苏州拙政园、苏州留园)之一。

2、改变原有用途

2.1 博物馆。 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建筑状况规模可大可小,老建筑如民宅或宫殿等,都可以被改为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博物展馆。这种方式比较常见,也是将历史建筑的效益发挥得较好的一种方式。

案例:毕加索美术馆。毕加索美术馆建立于1985年,馆内藏有毕加索绘画203件,雕刻作品158件,陶瓷器88件,素描1500件,版画1600件。此外还藏有毕加索的亲笔原稿及其他的一些收藏。毕加索美术馆位于巴黎的玛黑区,这座四层楼的豪华建筑物原是盐税征收官员彼得·奥贝得的宅邸,建成于1659年,当时称“盐馆”。

2.2 图书馆等文化设施。 欧洲有大量的历史城市中的学校、图书馆和政府办公楼都是利用古建筑改建而成的,如法国的图卢兹市政府,我国的有北京图书馆等。

案例:上海图书馆。上海图书馆是一个研究型公共图书馆,建于1952年7月,原址位于南京西路325号,后搬迁至淮海中路1555号。前身是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

2.3 旅游、创新产业等设施。 对保护等级较低的文物,可作为旅馆、餐馆、公园及开放的游览景点等,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发展出了创新产业的模式包含在其中。如成都的东区音乐公园等。

案例:英国萨福克城中的麦芽糖作坊,由于麦芽糖生产工艺的提升,所以导致了这些老式的麦芽糖作坊的衰败。而英国萨福克城中的麦芽糖作坊现在则改造成了音乐厅等公共文化娱乐建筑。

3、作为城市景观标志

有些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或不宜继续保持原有用途,但它却代表了城市发展历史中重要的阶段或事件,代表了某一段时期的建筑艺术或技术的成就。对这类文物应该维持其既有状况,保留作为城市的景观标志,以时刻让人们感受到城市发展的历史脉络,也可作为纪念、凭吊、观光的场所。这种方式可视为一种冻结式的保护方式。

案例:德国柏林威廉皇帝纪念教堂。该教堂位于柏林市市中心,19世纪末由德意志帝国皇帝威廉二世组织建造。是柏林仅存的二战遗迹之一 。

4、异地保护

主要是指将文物建筑搬到其他地方,以腾出城市空间进行开发的方式,其主旨时候为了在解决建筑文物保护的同时,又为城市开发提供了足够的足够的空间。历史上比较成功的案例是20世纪50年代尼罗河流域的建筑保护。但是其实际上是一种很失败的保护方式,在我国导致了诸多的社会争论。

5、原址重建

主要是指为了城市开发,将历史建筑先进行所谓的“维修性拆除”,然后待城市开发完成的时候,再在原来的地块上,重新按照原来模样,将历史建筑重建。

三、对保护与利用方式的简要评价

1、保持原有用途

保持原有用途是最有利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既节省了对于历史建筑资源利用的开发经费,也能使得历史建筑的保护更完整。不光只是保护了建筑的外观形式,也保护了其内部运行模式等内涵,应当大力鼓励和支持这种保护与再利用的方式。

2、改变原有用途

改变原有用途是现在最普遍的保护与利用方式。这样既保护了历史建筑,同时又能通过产业调整,从而使文物建筑焕发出新的活力。尤其是其中改变为旅游、公园、创新产业等功能的模式,在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优质公共活动空间的同时,也城市的产业更新提供了空间,还能充分体现城市的自身特色,此种方式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

3、留作城市的景观标志

留作城市的景观标志,是一种冻结式的保护方式,基本没有太大的经济效益。只有在一些较特殊的建筑情况下,才适合使用这种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应当使用这种保护与利用的方式。

4、异地保护

异地保护,从表面上看,似乎解决了各方面的问题,但是,其本质是在破坏历史建筑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历史建筑只有在其原本的环境之中,才能体现其价值,如果,将其搬至其他地方,也就失去了它原本存在的环境,同时也就失去了其历史环境价值。并且,在重建的过程中,必定会使用现代工程技术或者材料,这就导致了历史建筑的原真性的丧失。虽然在某些极端环境条件下,只能进行异地保护,如尼罗河流域的建筑保护,但是,随着人类工程技术的进步,对应自然灾害能力越来越强,我们不应再拿自然条件来作为破坏历史建筑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借口。所以,这种方式是应该极力反对,不应使用的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手段。

5、原址重建

原址重建,完全是在进行一种对于历史的漠视和对保护的敷衍,根本不是保护的手段,而是彻头彻尾的破坏。应当严格禁止使用原址重建的方式来进行历史建筑等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四、结语

以上所述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方式各有特点,有些应当支持,有些应当反对。总的来说,我们只有坚持着原真性、完整性和永续性的原则来进行保护与利用工作,才能对历史建筑,对于我们人类自己的历史,对于历史文化这种不可再生资源,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也只有我们能将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好,才能使得我们的社会和谐、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吴志强、李德华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王景慧、陈仪三、王林,同济大学出版社

【3】《建筑的生与死:历史性建筑再利用研究》,陆地着

【4】《历史城市和历史建筑保护国际学术论坛会论文集》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篇(3)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意义;保护原则;启示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些年来,近代历史建筑保护事业越发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这既是对城市开发和老城改造热潮所造成的大量破坏的回应,也是由之引发的近代历史建筑价值重估的一个良性结果。客观地说,我国的近代历史建筑保护在大量实践基础上虽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还是暴露出不少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错误的改造和修复会对历史建筑本体造成难以恢复的严重损害。我国的文物筑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在早期受西方影响较多,通过逐步发展,现已基本发展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方法理论。[1]

一、历史性建筑的概念及其保护的意义

1、历史性建筑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都对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做出了规定。城市规划和改建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性建筑为:在城市发展史、建筑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或某种建筑技术的代表作;具有较强个性、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艺术价值较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面貌有积极意义的某种外来艺术形式的建筑;某些造型别致、地方色彩浓厚的建筑形式或街区。本文所指的近代历史建筑,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范畴,既包括各个级别的文物建筑,也包括少数由于数量限制或其他原因尚未列入保护名录但被公认有一定艺术水准或一定社会影响的普通近代建筑。[2]

2、历史性建筑保护的意义

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对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研究国家和民族政治、社会、经济、思想、文化、艺术、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史,均有重要意义。历史建筑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也可得以发掘。

(1)内在价值

历史建筑记载了文献资料无法替代的符号。中国古建筑完整的木构架体系、多样化的群体布局、美丽动人的艺术形象、木结构优越的抗震性能、古代建筑的设计与施工都是值得细细品位和保留的。许多工程浩大、艺术精湛的历史建筑是中国劳动人民血汗和智慧的结晶。历史建筑不仅具有古迹本身的建筑形态表现的直接作用,还包括与古迹相关的艺术品的间接作用,如壁画、雕塑、博物馆的展品等。历史建筑可以具有旅游或者其它用途,同时还可以在妥善保护地基础上将更多现代功能赋予最初修复的形态。

(2)外在价值

从规划角度看,历史建筑在城市规划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是形成城市特色的主要构成因素。从景观角度理解,历史建筑是形成城市面貌的重要因素,是现代城市景观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虽然它只是现代城市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仍在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心区布局中起着主导作用。

二、历史性建筑保护原则

1、动态性原则

我国对于历史建筑保护逐渐由消极、静态的保护模式向积极、动态的保护模式转变。我国早就有专家提出动态保护的观念。例如梁思成在五十年代北京的保护规划中所提出的对城墙的利用就是一种动态保护的观念。1979 年,清华大学的吴良镛教授在进行北京什刹海的规划研究中首次提出了有机更新理论。此类的保护实例也渐渐多起来。例如在上海新天地的改造中,在它的北立面保持了原有石库门的外观风貌,又将现代的餐饮、娱乐、时尚艺术等功能融合于其内部,从而使之获得了新生 (图 1)。

图1 上海新天地

资料来源:网络

(1)保护对象的动态性

历史建筑的概念应是一个在时间上动态流变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应该运用动态发展的观点来研究历史建筑保护问题。在保护对象上,不仅包括古代和近代优秀建筑,而且包括当代的优秀建筑。当代的优秀建筑几十年、上百年后就会成为珍贵的“古建筑’,我们对它们从今天就应该给予高度关注和得力的保护,以防止它们过早地被破坏、改造和失修,使人类宝贵的文化成果完整的留给后人。

(2)历史建筑使用中的动态性

近代历史建筑,与其他文物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不仅具有历史的,文化的,情感的和象征价值,还具有使用价值。因此,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地使用历史建筑不仅有助于保护工作的落实,而且能赋予历史建筑以新的活力,这是维护历史建筑并传之永久的一个最好的方法。当历史建筑处于使用状态时,从文化方面来说,使历史建筑的考古、艺术、建筑和文献价值及其内在价值均得到全面的保存;从社会关系来讲,它使城市和生活在其中的居民能得以保持它们的正常机能状态及和谐一致的关系;从经济上说,能够利用已有资产和现有道路等基础设施,从而节省能源及投资。

(3)保护措施的可逆性和可再处理性

任何历史建筑都不可能完全保持它建成之初的状态,因而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是指在适应时代需要的同时保护它自身的特色,不是禁止改变,而是对其发展要加以控制。在此意义上,延长历史建筑的使用寿命则意味着以若干世纪而非几十年为时间段来理解历史建筑寿命,并进行持续不断地维护,同时不改变未损坏的建筑结构,在维护中采用性能已为人们所熟悉的材料,使用可逆性技术,同时任何干预活动必须有文件记录和有明确目的。

2、有机开放与再生利用原则

(1)历史建筑的保护系统的开放性

历美国建筑师 Stewart Brand 在《建筑是如何学习的:建筑建成以后发生的故事》一书中对两座于 1857 年建造的建筑到 1993 年间的变化作了比较,发现最初这座砖结构建筑,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人们的审美观念 建筑的用途和使用者的改变,使得建筑的立面不断改变。[3]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行为便成为建筑的一种建造行为,是建筑生命延续的一部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开放性原则是由历史建筑本身的发展特性所决定的,也是建筑成长或发展过程中不断适应环境变化而应选择的基本策略。

(2)历史建筑的有机再生

历史建筑的保护目的是保护历史文化信息载体,能够让历史文化信息得到延续和传播,甚至发扬。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首先是让这种历史文化的载体得以保全和延续,不能让之丧失和破坏,而“再生”是实现这一目地的有效途径。因为历史建筑的保护的目的不是历史文化景观的冻结和固定化,不是对已失去的往日景观的简单重现。“再生”是在不损伤历史建筑本质特征的情况下赋予其新的社会功能。这是历史建筑及环境有机再生思想的实质与真正目标。历史建筑保护中既要尊重历史发展,讲历史的延续发展,又要有所突破,以求可持续发展和有效保护。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篇(4)

关键词:立法权;设区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

一、历史文化建筑立法保护的迫切性分析

1.现存历史文化建筑相对较少。滨州虽然算不上历史文化名城,但依然拥有历史悠久、人文内涵丰富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建筑承载着较深的民族文化记忆,有着无可比拟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和精神传承价值,更应受到很好保护和利用。目前,包括文化遗址在内,全市共有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4处,地上古建筑相对较少。针对滨州文物保护重点及难点,依据滨州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建立具有滨州地方特色、符合滨州实际的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于滨州的文物保护工作和历史文化传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历史文化建筑损坏较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业人口离开村居涌向城市,较为落后地区的众多村落老建筑被闲置且年久失修;发展速度较快地区,盲目的城市化扩张,政绩式的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致使大批的历史文化建筑被拆除;为吸引游客,追求经济价值、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有的古建筑被过分开发利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使得历史文化建筑学术研究、历史见证、精神传承价值受损,比如村民违规整修古建筑、搭建商铺、改变建筑用途等情况,使得古建筑遭到破坏。此外,滨州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面临的保护意识不强(包括政府、村民等主体),保护方法不健全、措施不力,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资金不到位等问题的产生与古建筑开发自由度大,没有专门法律保护有很大关系。

3.维修保护困难。产权问题是造成维修保护困难的关键。由于诸多古民居建筑没有明确建筑归属问题或者即便有明晰的产权归属但是原有法律没有对不同产权具有哪些不同的权力和责任作出具体解释说明,从而造成政府在维修保护上面临“无能为力”的尴尬或者古建筑拥有者对古建筑维修保护“坐地起价”式的阻挠,乃至发生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因此,私有产权的古民居在拥有使用、经营权的同时,为保护古村落的整体性和长久性,需要对古民居的使用方式、规划、保护利用等方面加以约束,因此他们必须承担一定保护责任。同时,各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村集体等也需要明确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执法主体的建立明晰、破坏古村落的法律惩戒、维护资金的投入及规范化运用等方面。

二、历史文化建筑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1.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基础。《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早已出台实施,这为滨州市制定相关文物保护条例提供指导。同时,《滨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于2005年6月公布实施,为滨州市文物保护立法提供实践基础,提高了市级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2.其他地方(市)成功经验的借鉴参考。苏州市制定《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较早进行地方立法实践。山东省济南、青岛等较早拥有立法权的城市均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条例。2015年,佛山市起草《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在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于9月份进行初审,该条例将成为佛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这些城市立法实践为滨州市及其他地市制定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3.经济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文物保护力度,各级政府对当地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各地基本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领导责任等,文物保护资金基本充裕。

4.完成前期文物普查。近几年,滨州市完成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本市文物家底基本摸清,充分掌握了文物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同时,发现了诸多新的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这对市级文物立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历史文化建筑立法保护的有关内容建议

1.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是个系统工程,非文物保护部门一家可为,需要住建、文化、旅游、国土、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历史文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结合滨州实际,通过制定操作性强、条款界定清晰、职责明确的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具有现实意义。

2.增加财政投入比例,对修缮费用进行明确规定。对历史文化建筑(包括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特别是非国有历史文化建筑修缮保护,应增加财政的投入比例,条例应明确要求“非国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百分之六十,政府补贴百分之四十”,如果非国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有困难,可以向市、区两级政府申请修缮补助。

3.引入市场机制,保护性开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建筑不仅有文化价值,而且有商业价值。如何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开发,是制定法规过程中必须考量的问题,建议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要善于利用社会资本来开发,以此推动社会力量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把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文化产业结合起来,当作一个产业来开发利用,历史文化建筑才更有生命力。

参考文献:

[1]陈光. 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1.09.

[2]方小刚.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法律控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程庆栋. 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权限范围与权力行使[J]. 政治与法律,2015,08:52-61.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篇(5)

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研究,从18世纪末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在20世纪实现制度性的发展。1931年,《雅典》中明确提出“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并强调各单元之间的相互影响,即本体与“周边环境”的紧密联系;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是“周边环境”保护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别提到:对古迹的保护,还“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1976年,《内罗毕建议》明确了“周边环境”的保护也是对文物整体美感的保证;1979年,《巴拉》提出了“文化意义”的新概念——应当保留适当的直观环境和其他对该地点文化意义有帮助的部分④,这使“周边环境”的理论内涵更深一步;1987年,《华盛顿》提出了历史城区的概念,并提出保护居民生活方式,使得“周边环境”的保护从物质内涵拓展到非物质内涵。2005年,《西安宣言》阐释了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的重要性,并提出保护策略。各国在共同推进“周边环境”理论发展的同时,也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独特性,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1)法国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视本体与周边环境的同等性。在此理论基础上,将保护对象分为三个领域;①文物建筑及周围区域;②历史保护区;③建筑、城市与风景历史遗产保护区域⑤。1943年,法国制定了《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对文物建筑的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并将文物建筑周围半径500m的区域划定为保护范围。提出对文物建筑与周围环境及建筑进行互视性控制等。1962年,法国颁布《马尔罗法》,提出了“保护区”的概念,将保护对象从单体扩展到历史区域。同时,法国还采取了灵活的措施来应对周边环境范围划定的局限性。例如,1993年颁布的《景观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城市与风景历史遗产保护区域”,并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从而为每个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的保护可以因地制宜,以适应不同情况。(2)英国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个体或区域与“周边环境”视为一个整体。在此基础上,保护体系主要分为登录建筑与保护区。1882年,《古迹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建于1700年以前的历史古迹及周边环境”;1947年,《城乡规划法》建立“历史建筑的分级登陆制度”,着重登记历史建筑和一些有特点有价值的建筑及周边环境;1967年,《城市宜居法》提出“保护区”的概念:规定由地方规划部门将具有特殊建筑或历史意义的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其周边环境)划定为保护区;1990年,《登录建筑和保护区会规划条例》进一步定义了“保护区”的概念——“具有特殊历史或建筑的价值,并且其内在特点和外观需要保存的地区”。由于英国将个体或者区域与“周边环境”结合起来看成一个整体,所以,“保护区”的范围十分灵活,有很多保护区甚至没有明确边界。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具体地段、地区的特点来定是否需要划出明确界限。在实践过程中,英国更注重外观特色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在整体一致的基础上,鼓励内部功能的更新与再利用。(3)日本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在“周边环境”保护理论方面发展较晚,但率先提出非物质层面(如民俗、庆典等)的保护。早先《古器物保存法》(1871年颁布)和《文化财保护法》(1950年颁布)还只是针对本体;1966年,《古都保护法》开始确立保护古迹的周边环境;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第三次修改中提出“保存有影响的行为”,并提及“周边环境”非物质层面的保护;近年来,“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保护又从单体发展到单体所在的整个区域。由此可见,日本综合了本体和“周边环境”在物质和非物质两个层面的统一性。

2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理论的案例分析

2.1法国里昂旧城大剧场

里昂市政府在划定该剧场的保护范围时,将周边的里昂旧城区一并列入“受保护建筑”一列,这恰好体现了法国在重视个体与“周边环境”同等性方面的特点。在总体规划上,剧场周边的新建建筑尽量与整个街区协调,重点烘托剧场氛围和历史街区场所感(图1);此外,该剧场保护范围的划定突破了500m保护范围的限制,将大剧院与周边建筑互为背景,充分展现历史、文化、艺术的底蕴。此外,剧场定期举行演奏会、歌剧,既延续剧场的历史功能,又保持了附近居民的风俗习惯。通过在物质和非物质层面的综合措施,里昂市政府既保护了大剧场又保护了其“周边环境”,并使两者相得益彰,从而创造出富有历史回忆的场所。

2.2英国斯托克斯克罗夫特街区

当地政府从“整体性”出发,根据该区域历史形成过程中的肌理和文脉,梳理街区与“周边环境”的各层关系:首先将围绕街区的一处二级加登录建筑(GradeII*)及多处二级登录建筑(GradeII)划入保护范围,然后规定了“禁止切割文化统一性较强的区域”。例如,“整体”的界线的向南截止于前埃文郡理事会总部,因为这栋历史建筑的地理位置正好可以将保护区与市中心一级圣詹姆斯巴顿环岛隔开;“整体”向西以多芬街(DoveStreet)作为界限将其与金斯顿保护区划分开(图2)。使得本体和周边环境这个“整体”不受周围建筑或街区的干扰,其特色和场所得到完好的保护。

2.3日本川越城“一番街”历史地段

川越市政府进行了精细的空间规划,通过延续历史氛围和传统生活(图3),体现对“周边环境”非物质层面的重视。街区规划整理了街道上的电线杆和电线,尽量减少现代设施对历史厚重感的影响;同时,当地还注重保留传统的居民生活与商业形态,如:“果子屋横盯”的诸多店铺出售的糕点还保持着传统的民间风味,让人从视觉、味觉和精神上感受当地独特的传统文化。

3“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反思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周边环境”的理论与实践现状

3.1“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定义

(1)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⑥。(2)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⑦。由此定义,不难发现国内理论定义有以下局限性:①定义侧重于保护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仅将环境看作遗产对于外界的缓冲区;②仅强调物质层面,未明确提及非物质层面;③定义的笼统性、模糊性将造成操作的混乱性:目前“两线”的划定原则在国内各地标准不一,出现所谓“四至”——文物四周向东、西、南、北扩一定距离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再向四个方向扩一定距离为“建设控制地带”。这样的定义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破坏了本体与“周边环境”紧密的关系——物质和非物质(人文、宗教等)层面的联系,因为它们自身以及彼此都离不开每一个组成元素,在保护过程中,任意一个元素的缺失,都会严重损害遗产本体的真实性。

3.2国内相关案例反思

(1)上海思南路革命历史保护区1991年,政府划定了上海思南路革命史迹保护区的保护界线以及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的划分完全依照既有的路网进行,没有考虑“周边环境”对保护区的影响,同时也没有结合城市未来发展的规划进行。1992年,交通规划部门在保护区上空建起了50m宽的高架公路,割裂了保护区的完整性(图4)。因为未对“周边环境”和潜在影响进行的严谨分析和判断,使得保护区的革命历史场所感受到很大影响。(2)广州三元里古庙广州三元里古庙是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200m2有余。古庙几经修缮,虽然得以较好的保存,但是周边环境不容乐观。三元里古庙南侧树立着一排排3~4层高的民居楼,建筑形式杂乱,建筑底层店铺也没有统一规划。古庙东北侧紧邻源中路、广源高架路,且入口正对道路,没有足够的缓冲空间(图5)。三元里古庙站距古庙围墙只有几米,公交车进、出站时的刹车声和启动声以及道路、高架上来来往往车辆的噪声打破了古庙本该宁静的氛围。不管从物质还是非物质层面,古庙“周边环境”的保护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4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

理论在国内的尝试——“嘉定高氏住宅”保护(1)项目信息高氏住宅为嘉定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座民国时期建筑,位于嘉定老城中心。2011年政府公布的高氏住宅保护范围为:北、南、西三面向本体以外各10m,东至横沥河;建设控制地带为:北、南、西三面在保护范围处再向外扩各10m,东至横沥河(图6)。(2)“周边环境”现状西临南大街,东枕横沥河,北有法华塔,南有嘉定孔庙,所处环境历史文化氛围浓厚。目前高氏住宅南侧院落中有两栋后期加建的一层平房,院落后便是5层楼的住宅小区,使得观赏文物建筑正立面的视线严重受阻。住宅南侧庭院内杂草丛生,围墙外环境杂乱,严重破坏了建筑的整体风貌(图7)。(3)现状剖析死板的界限划定,没有抓住“周边环境”的本质内涵,加之后期的操作不规范,使得古建筑风貌无存。(4)保护实践在对高氏住宅保护范围划定上,本项目结合了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理论的相关经验,具体采取以下几点措施:①将住宅与周边环境看成一个整体。保留高氏住宅南侧及东侧的院落;同时,院落里的古树、青砖铺地等历史元素,均被看作高氏住宅的一部分予以保护;②将文物建筑与周围环境及建筑进行互视性控制。控制高氏住宅周边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等;③根据地块原有肌理,重新进行“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具体操作时,不切断与周边原有建筑联系,保持保护区域整体性的同时也方便保护措施的实施;④明确“周边环境”中需要保护的对象。由于高氏住宅周边已有较多的加建改建现象,因此在范围划定后,要明确周边环境中需要保护的对象:如南院落中的加建平房、南侧5层小区,虽然在保护及建设控制范围之内,但并不属于有价值的保护因子,在具体操作时,不予考虑;⑤保护“周边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高氏住宅目前空置,其周边有一些空间肌理类似的住宅,在保护时,应保护周边住宅原有的生活形态,也为高氏住宅注入了新的活力。

5总结与展望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保护,误区

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研究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又可作为增强民族(或国家与地区)自省自爱、自尊的重要宣传教育阵地。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时段,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往往破坏较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建设上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但现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特别是在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中往往存在多种误区。

1)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确实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不过更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可以不用古砖这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在旧城墙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明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2)“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在旧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区去搞明清一条街。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有时在历史遗迹、风景区地方挖洞搞个鬼怪神妖的人文景观,这不仅亵渎了古文明,还使人反胃。

3)“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说法。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貌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效果就要逊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建筑上都要搞地区、民族、历史的特征,以示“文脉”的延续。在一个城市里应有不同历史的建筑及风貌区,但绝没有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就可以毫无顾及地对现代化大胆追求。这样,文脉就得到了自然延续并且通畅。

4)“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征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各不相同,处于转型期的经济发展也参差不齐,城市形态与结构各自不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全盘.显然不实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盲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大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尺度街廓使北京传统城市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建设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袭西方的城建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借鉴承袭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借鉴、套用的过程中研究西方城市建设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又具备时代印迹的促动性城市建设理论,是当今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往往忽略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历史的活的见证,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重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这是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忘记或偏颇的两个方面。

1)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文物部门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损毁但具有重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古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出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五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一时期的建筑代表;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历史上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连续感。

2)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义来确定其保存、发展与利用办法。为此,应首先弄清各保护对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级、性质特点、功能内容、容量、交通条件、空间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并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俗以及心理情感上去完善和发展它。

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对古旧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继承发扬古文物意境,提取传统的特色和符号。罗伯特·文丘里1972年设计的美国费城弗兰克林纪念庭院,没有把旧建筑修复,而是将19世纪典型的美国坡顶简化成开敞的不锈钢构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红砖地上标志出旧房屋的平面。文氏认为:旧建筑灵魂已显出来,人们步入庭院透过层层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犹存。创造了一种宁静安详的纪念气氛。

还可以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此,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三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印象。

3)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环境协调区:指文物古迹所处的周围环境区,它介于严格控制区与非保护区之间。在此区内允许新建房屋等,但必须与文物古迹相协调,并服从于文物古迹。在此区内除应控制建筑的高度外,还应对其体量、结构、韵律、色彩、风格和使用等方面有所规定,以使其与文物古迹取得协调和均衡,和谐一致。此外,应考虑与街路、绿地等的协调内容。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篇(7)

关键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历史文脉保护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历史建筑的概念

1964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提出的《威尼斯》,推进了全世界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在中国,1982年11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1984年1月5日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都对保护城市历史建筑作出规定。按照规定,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项目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保部门共同确定,保护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应予保护的历史建筑除了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城市规划和城市改建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建筑为:

1、在城市发展史、建筑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即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建筑技术或艺术的最高成就,或是某种建筑艺术风格的代表作品,如山西五台山佛光寺大殿。

2、具有较强个性特点的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或建筑群),如北京紫禁城。

3、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如北京香山饭店。

4、艺术价值较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建筑面貌有积极意义的某些外来艺术形式的建筑;

5、代表城市发展某一历史时期传统的民居建筑,通常保留较完整的典型街区,如北京胡同。

6、城市历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种社会现象有关的纪念性建筑,如唐山市在新建市区内保留的1976年大地震中损坏的建筑残迹,上海蕃瓜弄新建住宅区保留的1949年以前 贫民窟中的窝棚建筑――“滚地龙”等;

7、一些同城市文化传统有关的街区也是重点保护对象,如北京的琉璃厂文化街和大栅栏商业街等。某些造型别致、地方色彩浓厚的街区也可列为保护对象,如江南地区的临水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晋中、晋南民居等。

8、一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名人故居及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等等,如北京798艺术工厂。

在我们所处的城市中,老建筑往往远远超过新建筑的数量,而这种历史建筑所包含的价值更广、更深,更需人们去关注、去保护、去复兴。当人们谈到这些建筑时,这些建筑的元素与文化价值便会浮现在人们的脑海中,因此也成了这个城市的代名词。这即是更宏观的“历史建筑”。

二:保护历史建筑的重要性

1、 对于城市历史文脉

城市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它无声地传承人类文化,是用砖瓦写出的人类的历史。前些年我国有不少城市一味追求所谓的“现代化”,把旧城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看作是城市发展的障碍,许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被无情的摧毁。许多城市至今还在大规模实行“旧城改造”方针,有些地方的“旧城改造”就意味着拆掉旧房建新房,把原先旧城的特征、机理、记忆全部一扫而光。诚然,城市要发展变化,城市和人一样是充满了活力的有机体,城市更新作为城市自我调节机制客观存在着。我们要做的是,在城市正常发展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那些有价值的城市历史建筑遗产,是优秀的城市特色得以保存,借以传承城市历史文脉。

扎根于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城镇和建筑,它是积淀深厚的中华民族文化的代表和载体,只要实物存在,它就能固守住这个民族文化的阵地,只有认真地保护留存住这些珍贵的范例,我们就可以从中汲取滋养、借鉴学习,从而创造出我们自己民族的新城市、新建筑。

2、 对于城市环境保护

城市,既是地域文化的象征,优势文化过程的产物。利用自然环境条件建设城市,尊重历史文脉改造旧城,应该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场所精神是城市规划的艺术性的直接体现,也就是古人所说的“因天才,就地利”。

然而,不知何时开始,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甚至连文物古迹,都似乎成了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绊脚石。新区开发时,对地形地貌、风土特征、地域个性熟视无睹;旧城更新中,富有鲜明特色的古老建筑,不能“脱胎换骨”的打造,迅猛且快速推进的城市化,不能以“旧貌变新颜”换来“千城一面”的无个性的都市空间。欧陆风盛行不衰、人造景观蔓延各地;大广场、大草坪、形象工程、献礼工程成为领导者于新闻媒体的关注重点等等。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认识到:历史环境保护、文化资产活用、地方特色维护等课题,是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然而,历史保护的现况却不容乐观,这一切都告诉人们,需要反思城市规划理念、城市设计手法、城市管理目标、城市保护政策……

简而言之,今天的中国城市面临着整体危机:环境危机、特色危机、文化危机。。。。。。

3、 对于情感

人类社会中由家庭、邻里、同事、亲友等社会群体组成了社会关系网络,这种网络是基于承载着人类活动的城市,社区和建筑之上的,日积月累,人们就会对其工作、生活的地方产生了感情维系。而这些城市、社区和建筑也就成为了人们的一种情感寄托。今天虽然有些建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衰败,人们不希望这些曾经的记忆在他们的生活中消失掉。所以,复兴历史建筑是对人们情感的延续,是几个时代温情的回归。

三:中国历史建筑保护的现实问题

在经过了许多教训和挫折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历史建筑具有的种种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于18世纪末开始受到重视。但是中国历史建筑保护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从主观层面看,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由于起步晚,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保护实践,因此,管理体制、长官意志、和利益驱动这三大因素,成为了历史建筑屡遭破坏的深层原因。

从客观上讲,虽说大开发等“建设性破坏”已造成严重损坏局面,但是从整个国土范围看,我们的历史建筑保存量还是巨大的。但由于长期的过度使用、日常维护修缮的缺乏、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其保护状况也极为令人担忧。

历史建筑是一种具有精神、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不可替代的资本。现在,我们的社会应节约利用这些资源。城市历史风貌建筑在自然和人类活动环境下,必然会遭到破坏,保护是一种外加的力量,以延缓它的消损。政府作为公众的权威机构,不仅要制定有关的法律条款,组织必要的管理机构,实施集体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资金,在对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以及街区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还要把城市文脉中的文化底蕴尽量挖掘出来,以现代人们比较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传承,形成城市独有的特色。城市形体环境作为一种符号系统,它蕴含着复杂多样的意义,这些历史性形体环境都在向人们传递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历史建筑远非一件奢侈品,它更是一种经济财富,能够用来节省社会资源,有益于保持和谐社会平衡。它们可以再次实现功能的良性发展和更良好的社会混合。

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

1、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论.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4

2、阮仪三.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实践.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3、阮仪三,王景慧,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4、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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