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责任政治论文

责任政治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08 19:01:22

责任政治论文

责任政治论文篇(1)

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3)-12-0074-02

目前高职院校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体系,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培养高技能人才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凸显了高职院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然而推动其社会责任实现的关键在于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因此,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实效性,是高职院校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责任的涵义及加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社会责任”一词,就其缘起,是针对企业而言的,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尔顿(0liver Sheldon)于1924年明确提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都是指企业社会责任,亦即企业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体,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为自己的唯一目标,而应同时增进其他利益相关者乃至社会成员的利益,承担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等在内的全部责任。这种社会责任观将企业与自然、经济和社会融于一体,体现的是一种企业的价值观念或商业行为模式。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讲,所谓社会责任,是组织“追求有利于社会长远目标的义务,而不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它包含了一种与单纯的社会义务所不同的道德原则,“促使人们从事使社会变得更美好的事情,而不做那些有损于社会的事情”。[1]即社会责任,就是每个社会成员对所处社会承担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社会责任是一个内涵非常广泛的词,其与社会成员从事的职业有着紧密联系,只要社会成员扮演着一种职业角色,就会有相应的、具体的社会责任。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肩负着对高职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引导高职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把高职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技术型人才。

社会责任是一个有层次、多方面、宽领域的体系。其在高职教育中的层次体现为学校的社会责任、教师的社会责任和学生的社会责任,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高职院校作为作为一种有别于企业与政治机构而独立存在的文化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是天经地义的,是培养学生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的重要阵地和主要渠道。但是,如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关键还是在于高职院校教师尤其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培养、增强和自觉承担。因此,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必须面对当前来自外部的各种冲击、内部的各种挑战以及教师自身素质的缺失等方面的影响。

(一)社会大环境冲击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背景下,社会意识形态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现象。从政治层面来看,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思想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主流意识形态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从社会层面来看,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动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各阶层的思想观念在不断分化,价值观呈现出多样化状态;从表现形式看,各种社会思潮庞杂多样,既有民主社会主义、新自由主义、消费主义等西方的社会思潮,也有新儒家思想等中国传统的社会思潮,还有伴随市场经济滋生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社会思潮。各种复杂的社会意识形态使得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出现混乱无序。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处在社会意识形态的最前沿,对各种社会思潮有着天生的敏锐,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变化有着更多的关注。应该说,大多数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能够理性的对待体制转型期多样文化的出现,在思想和行动中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不可否认,部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多样文化的冲击下,迷失了方向,丧失了马克思主义信仰,存在着淡化、彷徨、怀疑、反对等信仰弱化的现象。[2]

(二)学校内部环境弱化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

1.学校层面的因素

作为高职院校小环境来讲,其主要的人才培养目标直接影响到各个专业教师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地位。对于专业课教师来讲,学校给予的重视和支持的力度都是十分明显的。相较之下,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地位就明显逊于专业课教师。高职学院为了培养和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动用大量的资金,对承担专业教学的教师进行一系列的专业培训,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虽然教育部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指标评估指标要求高职院校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师资和经费投入等,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比如,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来源结构比较复杂,没有经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的教师占很大比重,专业不对口现象更是突出,甚至有些高职院校的教师是因为别的课程讲不了而转到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不合理,有造诣的青年教师比例较低;对于教师的培训进修、学习考察支持力度较小等问题。除此之外,由于一些学校收入分配政策、规章制度的不公正,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造成了部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产生了消极思想,得过且过,进而导致教师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

2.学生层面的因素

高职学生的思想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他们理想信念坚定,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是认同的,他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思维活跃、视野开阔,接受新思想能力强。但是高职学生的整体素质不如本科生是个不争的事实,他们入学分数偏低,成绩差异较大,这是客观现实。再加上由于各种外来社会思潮的冲击、体制转型中的不完善和虚拟网络世界的影响等因素,部分高职学生缺乏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敏锐的政治意识,成为了消极的西方思想文化的接受者和传播者,从而丧失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持;不能正确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道德滑坡、、社会风气不正等现象,出现了信仰危机、信念模糊、人生摇摆等问题;不能正确区分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网络暴力、犯罪、色情等扭曲了高职学生的正确价值取向。高职学生的这些思想变化现实,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积极的回应。这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来讲,既是对教师业务水平的考验,又是对教师社会责任的挑战。

(三)自身因素―教师自身素质缺失直接导致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缺失

教师在高职院校教育教学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然而,部分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无视或漠视学生的现实变化,一些教师只满足于一种缺乏理论的深入论证和逻辑推演,缺乏思想的启迪和思维的激活,不探索教学改革,仅仅流于机械的照本宣科、生搬硬套的政治灌输型教学,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变成课枯燥无味、死气沉沉的说教课;一些教师依托自身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阔的学科领域优势,以“纯科学”为架构,不涉及价值取向为主旨进行教学,这使得思想政治理论课丧失了其对高职学生进行价值引导的职责,甚至这种教学理念会使学生的思想更加困惑、信仰更加动摇;一些教师生活阅历丰富,熟悉社会生活动态,善于及时吸取社会生活中的新鲜案例,教学语言或幽默或煽情,教学中充斥着故事、段子、俏皮话,课堂气氛轻松活跃,常能博得学生的笑声和掌声。遗憾的是,笑声、掌声过后,这样的课堂给学生留下的思想启迪和心灵震撼却不多,个别有意迎合学生、庸俗浅薄的教学更是损害了教学声誉。[3]这些既是对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道德的拷问,也是对其社会责任的拷问。

二、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立德树人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根本任务,同时也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灵魂。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新时期必须遵守和履行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治责任、健康人格责任、职业道德责任、就业规划责任、服务社会责任和人的全面发展责任等,其中道德责任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和核心。

(一)政治责任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指导大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原则和方法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符合社会发展和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门有着很强政治性的课程,教师必须将其政治性作为社会责任履行的指南。

(二)道德责任

传道是高职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灵魂。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中明确指出:高职高专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成为了高职教育培养的主要目标。从而不难看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之一。

(三)法治责任

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法治责任。法治是保证整体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和规范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有力举措。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积极面对高职学生的现实表现,通过法律讲座、法律实践、法律参与等形式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达到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

(四)健康人格责任

培养健康人格不仅仅是要求身体健康,而且要求心理健康。高职学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一个重要特殊时期,他们比较敏感、冲动、多愁善感、向往成熟,但有时候缺乏理性。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承担着对其正确引导、耐心指引和细心呵护的职责,真正做到为人师表,用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对学生进行润物无声的渗透教育。

(五)职业道德责任

高职院校承担着弘扬职业文化责任,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更是首当其冲的担任着对学生进行岗位适应能力、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责任。良好的职业道德是高职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衡量标准。高职学生的忠诚度、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奉献社会等是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组成内容。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可以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专题、深入顶岗实习基地、合作企业等途径履行职业道德责任。

(六)就业规划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学生个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发展的稳定和谐,教育对社会的关怀最根本的是对民生的关怀。在我国高等教育步人大众化发展阶段的新时期,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是高职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帮助学生顺利就业,是高职院校的重要社会责任。“就业实质上就是人与工作岗位的结合”,高职院校不仅要在知识传授上教会学生掌握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本领,把学生培养成为适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人;更重要的在于利用高职院校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帮助学生顺利实现与岗位的对接。[4] 作为责任,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利用学生顶岗实习单位的需求、社会企业的用人条件等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就业规划引导。

(七)适应社会责任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正确认识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相互依存,互生互长的关系,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是教学研究的实践对象,同时也是高职院校服务的直接对象,在此基础上注重两者关系的有机协调,积极搭建两者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这直接体现出了教育的目的就是服务社会,也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体现。

(八)人的全面发展责任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强调的是“能力本位”,以产业为依托,注重企业对培养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能力的培养和实际能力训练。在新时期,社会发展对高职学生和院校都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就是除了基本技能培养之外,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院校的内涵建设,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落脚点和归宿所在。

三、增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培养和增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是重要任务,其关键在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5]

(一)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社会大环境和学生实际情况的变化,对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师德和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想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就必须具备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必须建立严格的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在政治素质方面,做到要想让学生坚信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教师本身就必须真正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真正信仰马克思主义理论、真正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业务能力方面,教师要坚持自主学习,主动接受先进教学理念和运用先进教学手段,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全面提升科研能力和教学艺术。在师德建设方面,通过学习、自省、慎独等方法修炼高尚的道德情操,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用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感染学生。

(二)增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职业认同感

一般认为,认同的核心是价值认同,教师的职业认同是指个体教师在其职业生涯中获得价值感和意义感的过程,是教师做好工作的心理基础和内在动力。当一个人将所从事的的职业当做事业来对待的时候,其内在动力和责任意识就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其承担着高职学生的引路人和指导者,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宏观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其承担着对高职学生进行具体可操作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治责任、健康人格责任、职业道德责任、就业规划责任和人的全面发展责任等微观社会责任。因此,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只有将自己的职业作为为之奋斗的事业的时候,才能以饱满的精神和激情,投入到每一项具体教学工作中去,自觉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教育使命。高职院校要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学习培训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激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工作潜力,增强他们的职业归宿感。

(三)鼓励和支持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积极参加企业挂职锻炼和社会实践

作为高职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想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就必须与专业课教师一样,要深入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一线进行挂职锻炼,深入毕业生就业的企业进行社会调查,掌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所需要的第一手服务社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要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实践,认真贯彻和执行教育部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暑(寒)假学习考察活动通知的精神,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学习考察等活动,使教师更加深刻地了解国情,社会发展,开阔视野,在基层第一线体验社会各成员对生活的热爱,并将这种社会正能量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传递下去。

参考文献:

[1] 陈云涛.高职院校社会责任分析[J]. 中国高教研究, 2009,(4 ).

[2]李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人格发展的理性审视[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3).

[3]冯秀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题教学模式构建及其内容整合[J].教学与研究,2013,(6).

[4]陈云涛.高职院校社会责任分析[J]. 中国高教研究, 2009,(4 ).

[5].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袁继道.论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师责任[J].世纪桥, 2012,(3 ).

责任政治论文篇(2)

关键词:新课程;社会责任感教育;实效性

古往今来,人们对社会责任感相当的重视,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顾炎武曾慷慨激昂地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当今人们将“社会责任感、道德、身心健康、创新精神”列为学生终身发展最重要的基本素质①,作为“德育主渠道”的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也十分强调高中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明确要求高中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法制观念……”②,可见大力培养我国高中生的社会责任感素质极其重要。笔者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教师要善于分析、挖掘教材中的社会责任感教育要素,对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虽然“社会责任感”被列为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教学的重要教学目标,但在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的九门具体课程中并没有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为主要目标的专门课程,也没有明确列出相对应的教学内容。因此,在高中政治新课程教学中要培养高中生的社会责任感只能采取“渗透性原则”,将社会责任感教育渗透在高中思想政治的九门新课程的教学中去。

(一)着重挖掘高中政治新课程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显性课程要素

显性课程要素作为有计划的可实际操作、可评价的课程要素,是学校课程基本的存在形式。因此要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落实社会责任感教育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显性课程要素,政治教师必须做“有心人”,善于分析教材、分析学生,挖掘出社会责任感与教材及热点的结合点、切入点。

(二)利用好高中政治新课程教学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隐性课程要素

隐性课程要素是一种非正式的、也没有书面文本的课程要素,是潜藏在课内外、校内外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因素。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隐性课程因素主要有:第一,课外读物及报刊资料等。丰富多彩的课外读物及报刊资料将拓宽学生的视野,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第二,政治教师的社会责任感素养。政治教师的社会责任感素养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的影响感化作用,主要通过政治教师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规范、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第三,民主的教学氛围。新课程倡导开放互动的教学方式与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民主、分工、合作、负责的教学氛围,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主动学习和发展的能力,而且有利于逐步提高学生对同学、对老师、对集体、对家长的社会责任感。

二、在教育的方式上应尽力摈弃灌输式而采取启发探究式,让学生主动参与

恰当的教育方法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要提高高中政治新课程教学渗透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实效性,可以从“知、情、意、行”四方面着手,采取一系列的方式方法晓之以理、提高社会责任认知,动之以情、陶冶社会责任情感,导之以行、锻炼社会责任意志、养成社会责任行为。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在我国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不少教师也探讨出如讨论会、辩论会、演讲会、角色模拟等能体现启发探究精神的教学方式方法,这些方法的运用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成绩起了重要作用。

(一)讨论会、辩论会、演讲会形式

讨论会、辩论会、演讲会形式可以促使学生产生认知冲突,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讨论会、辩论会、演讲会等形式往往需要学生分工合作,因此,这种形式本身就利于培养学生对他人负责、对集体负责的责任意识;讨论、辩论、演讲等形式往往会引起学生思想的碰撞,情感上的共鸣,在无形中接受责任认知,形成责任情感和责任意志。

(二)角色模拟

角色体验的活动是学生最感兴趣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模拟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在深刻理解教材的基础上或体验现实生活或体验某个角色,身临其境,获得真实感受,有利于学生对相关社会责任知识的理解并形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角色模拟让学生模拟现实生活的典型场景及其相关人员的言行,有利于培养学生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能力。

(三)研究性学习、社会调查

高中政治新课程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教学内容生活化,社会调查、研究性学习普遍兴起,高中政治新课程的每个单元,都安排了社会调查和综合探究,这是帮助学生体验生活的重要环节,高中政治教师在教学中应该好好利用。通过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措施去解决问题,激起他们担当责任的勇气和胸怀天下的责任意识,引导学生去关注他人、关注社会,从而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当然,要提高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教学渗透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实效性,不仅依赖于高中政治教师的努力,还依赖于高中生个体主动的学习、体认与践行,依赖于社会、家庭、学校等诸多因素的支持。

参考文献:

责任政治论文篇(3)

关键词:政府责任;政府问责;多元治理主体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054-02

1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政府责任的提出

在以传统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中,公共管理参与者被简单的划分为严重对立的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的优先性和至上性的思想。伴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到来,传统官僚制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立在“主体――客体”二分思维范式之上的权力监督问责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许多政府转向以“经济、效率、效能”为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本着由效率优位向绩效优位转移的原则,西方各国实行了将国有企业私营化、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和政府业务合同化的行政改革,使众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形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否定,它体现的参与合作不是一般的民主机制理念中所包含的政府为主导、对社会多样性成份的吸纳与接收,而是一种平行的、各自以主体身份而出现的合作与对话机制;它不是某种整套规则或某种形式的活动,而是一个以协调为基础的社会互动,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所谓的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依靠多元的主体互相发生影响的互动以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社会管理活动”的状态。基于周亚越教授在行政问责制研究中提出的相关观点,本文将择取多元治理主体这一视角对政府问责展开探讨。

2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建设的理论基础

2.1 民主政治理论

人民拥有一切权力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代议制下民意代表对人民利益的负责就是政府责任的最初起源。在这种间接民主之下,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发生了分离,执掌权力的少数人运用权力时人民是要承担交易风险的,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极限绝不停止”,如果对权力运用者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监督,权力的腐败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必须的。在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状态下,首先,权力的运用者除去政府之外,还包括由政府权力转让而成为治理主体的许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在政府承担“无责任”前提下,责任主体多元化;其次,伴随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对政府的问责主体必须实现理论回归,即只要是权力的让渡者就享有对政府的问责权。在我国包括人大、司法、政协、人民团体、媒体以及公民个人都是政府问责的参与力量。这种参与式民主下的政府问责是民主政治原则的彰显。

2.2 委托理论

不能由所有公民行使,人们只能选出代表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领域的委托关系。标准的委托理论有两个基本假设。即委托人对有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并且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察觉。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在意志上不可能一致。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委托关系下的政府基于两个理论假设,加上自身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会使人民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而行为的不易察觉又为政府自由裁决量的恣意扩展提供了空间,造成人民权力的扭曲、公共治理效率低下以及腐败滋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权力拥有者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2.3 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政治决策的人和进行市场决策的人一样,都受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影响;政府是由人来组成的,作为政府组成的官员以及政府自身也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这些行为目标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政府责任得以存在的现实根源。政府决策时,以公共物品为决策对象,以公民选票为决策导向,然而由于政治市场交易双方的群体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结果的间接性,使得政府决策容易出现失误,并在一定程度上将根据公众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演化为特殊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伴随而来的是政府“寻租”活动的产生,对公众利益的抵触也会成为政府消极怠工,效率低下的一大原因。应当看出,公共选择理论中所谓的政治领域“市场化”视角下,政府行为对一般公众据有很强的隐蔽性,要加强对政府的问责,需要大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扩大监督范围,实现监督的专业化对约束政府行为极有必要。

2.4 善治理论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并且权力之间不再是科层官僚制下的条块分割,权力的扁平化与交叉性日益突出,这种自主自制的公共治理网络体系对社会自治力有新的要求。社会实现了权利回归,政府成为公共治理体系的协调者,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由服从变为合作,公民自治成为常态,政府的作用趋向于政策输出和公共产品提供。此时政府处在公共治理链条的上游,决策失误和导向错误而引发的后果将更加严重。政府问责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要突破原来的问责理念,将公民对政府的问责转化为公民对政府的治理。

3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环境较之于以前有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体的参与使行政权力重新配置,但由于我国行政职位分类机制不健全,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人员职责不清,造成责任虚置或无法追究;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使得“官本位”观念影响至今,多元治理语境下政府的“主导”作用受此影响又被异化为“领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官员升降选用的权力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加之人大代表的产生并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问责启动机制的缺失,人大对于政府的问责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处于缺位状态;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问责机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由于体制设计的缺陷,这些部门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虽然在程序和制度上都开创了相应渠道,但本部门的人事安排、财政拨款等事关个人利益的权力却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手里,缺乏监督问责的动力来源和激励机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再者,基于以上原因,政府权力被过分集中,少数领导干部的专断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另外,信息公开机制、行政问责法律和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使得政府问责问题愈加突出。概括来讲,当前

我国政府问责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职责、职权和责任不清、问责文化落后、监督问责制度虚置和政府问责约束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

4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问责的路径选择

4、1 加快关于政府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责任的高效实现需要有严格的行政问责制,为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监督主体和问责发起的主体。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政府问责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得到回归和提升,政协以及各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对于政府监督的权限、程序以及沟通和互动机制都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其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的客体,即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因为牵扯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交叉和不明确,对于责任的认定是确定责任承担者的关键。再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事由。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事由可以是出于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直接行为或间接行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严格区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责任发生的因果关系,从而使问责具有针对性。最后,要通过立法来消除问责过程中的体制,诸如问责的程序、方式等因为体制的缺陷而不能构建或是构建之后不能发挥作用确保多元主体对政府问责的立体化。

4、2 大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问责文化

政府问责法规的建设是实施政府问责的有力基础,但是完全依赖刚性的法律条款并不能取得政府官员对于问责的心理认同,官员的引咎辞职或依法惩处不仅是基于具体的成文法规,更需要良好的问责文化和由此形成的外部压力。加强政府问责文化的建设,要从政府与公民两方面抓起。在政府方面,要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权力在民,行政为民”的思想,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相结合,从以民为本来的角度定政策、选干部,自身扮演的是主导者而非领导人,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引导,消除特权思想;公众要树立权利意识,应该意识到在多元治理主体中,一定程度上和政府是一种合作和监督的关系,敢于问责。

4、3 全力推进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政府问责事件中,发起问责的主要是党的机关和上级行政机构,人大和司法机关表现出令人失望的集体失语,社会团体、媒体以及公众由于程序、体制、利益和观念等原因,缺乏问责意识。大力推动异体问责是问责主体多元化的关键所在。推动异体问责,首先要实现人大对政府问责的正常化。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方面的优势,强化政府问责立法建设,同时通过对政府的监督权,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通过对政府官员的选举权,完善对政府官员的质询和罢免力度。司法机关要强化对政府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自身的独立性,通过司法权制衡行政权,加强和其他享有实质性权利的政府监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政协和人民团体是基于某种集体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为他们监督问责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构筑与政府的问责平台,监督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活动。推进媒体的问责关键在于保证媒体的新闻自由和知情权,对公众提供准确、实时的政府动态。公众在政府问责的参与过程中,要开创多元化问责渠道,建立问责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对政府问责产生要求。

参考文献

[1]钱海梅,关于多元治理主体责任界限模糊性的思考口],改革与战略,2007,(6)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责任政治论文篇(4)

(唐山师范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作为强化行政监督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行政问责制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非典”危机开始,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在此期间,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取得了预期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下行政问责制还需要不断完善。本文概述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目前行政问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基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 键 词:行政问责制;法治政府;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5-0032-06

收稿日期:2015-03-16

作者简介:王芳(1982—),女,河北内丘人,唐山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法制史、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论服务型政府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0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明确责任和改善管理的有效制度,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因此,全面落实行政问责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是研究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理论支撑,更是行政问责制发展完善的理论依据。当代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行政控权论三个层面。

(一)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用契约关系解释社会和国家起源的政治哲学理论。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明确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思想,法国近代著名思想家卢梭进一步提出了人民监督的思想。他认为,“社会是人们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契约,人民把权利交给社会,自己又从社会获得了同等的权利。社会契约缔结之后,人民便永远成为国家的立法者,所以人民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主权始终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工具”。[1]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契约”,国家、政府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肩负起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国家、政府不履行职责,或者超出“契约”的约定范围行使公共权力,公民就有权将其给予国家、政府的权力收回。行政问责制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监督制度。

(二)人民主权论

人民主权理论的首次提出者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依据卢梭的观点,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⑴国家是人民的集合体,是一个公共的人格。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⑵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主要负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和治理政治的自由。⑶“行政权力的担任者是没有任何特权的人民官吏,如果他们有违法行为,人民有权立即撤换他们”。[2]按照人民主权论的观点,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权力是在人民的监督之下交由国家、政府行使的。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以保障人民所给予的权力能够维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这恰恰是行政问责制存在的基础。

(三)行政控权论

行政控权论的宗旨是保护个人权利,控制行政权力。基于行政控权论的观点,行政权力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权益, 就必须借助于全面、有效、强力的制度,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行政问责制借助其广泛的监督主体,可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能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权力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进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进程

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并不断完善的过程。

2002年,自香港实施“高官问责制”以来,行政问责理念开始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重视;2003年,在“非典”危机肆虐时,两位省部级高官因行政不作为使非典病毒迅速蔓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这两位省部级高官也因此被免去了职务,这标志着行政问责制度正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

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自此,由中央政府牵头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全国逐步展开。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强化行政问责制,对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从此,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在地方,自2003年以来,各地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相继推出了问责法规,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统一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关行政问责的中央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有近400部。按照这些规范性文件针对的问责对象,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类:一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规范性文件,二是针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规范性文件,三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四是针对其他方面进行责任追究的规范性文件。

从总体上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不断强化问责的法制化,即从随意性很大的“依权问责”逐步转变为有法可依的“依法问责”; 不断扩大问责范围,从只追究“有过”扩大到追究“有过”与“无为”相结合;不断规范问责程序,从带有滞后性的“事后问责”逐步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性问责”;不断强化问责主体,从单一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逐渐转化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补充。

(二)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⒈问责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行政问责方式包含以下两种:一是政府内部的同体问责;二是包括各级人大、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等的异体问责。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两种问责方式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⑴同体问责的局限。在实践中,同体问责具有反应快、效率高的特点,但其局限很明显。其一,我国同体问责主体混乱。“从我国各地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来看,各地方具有问责权力的主体行政机关比较混乱,有的地方由监察部门承担,有的地方由立法部门承担,有的地方直接由行政首长担任,不仅导致了各个行政部门之间权能不清、职责不明的局面,而且行政问责制也难以实现具体操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3]其二,同体问责的运作形式带有典型的“自上而下”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责任都在政府内部被稀释和消化掉了。此外,如果在上级也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其对下级进行问责,显然会使行政问责缺少必要的公平和公正的成分。

⑵异体问责的局限。相对同体问责,异体问责具有更加独立和客观的优势,但种种现象表明,异体问责在我国相对缺失。其一,异体问责缺乏制度保障。在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虽然拥有行政问责的权力,但其在人事调动、财政支持以及机构编制等诸多方面都受到同级政府的制约,很难发挥独立、客观问责的作用。此外,各级人大的问责往往流于形式,其实施总是落后于政府问责,属于典型的“事后问责”,严重影响了问责的效果。其二,信息公开的程度也严重影响了异体问责的实施。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实际上,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完全由政府支配。其三,公众参与问责不积极。“首先,公众长期以来普遍形成的服从心理和政治冷漠心理已成为一种文化障碍,害怕对政府进行问责,或者根本没有问责的意识,导致公众缺乏对行政活动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其次,因为信息不公开,导致公众无法获得知情权,公众不了解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监督和问责也就无从谈及。再次,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体系对公众行政问责没有系统化的制度安排,公众行政问责的途径和程序非常缺乏。”[4]

⒉问责对象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往往被冠以“有关”的字样,这说明存在问责对象不清、难以确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权责区分不清导致问责对象难以确定。党政之间、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区分不明确,在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划分上间接责任人难以确定,在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的划分上以“集体负责”规避个人责任,不同层级之间的官员责任也难以明确,等等。其二,立法不统一导致问责对象难以确定。由于缺乏行政问责统一立法,在各地相关的立法文件中,对于行政问责客体的界定五花八门,“有的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公务员;有的指现任政府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下级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还有的仅指政府和政府部门行政领导。”[5]其三,我国领导任职交流制度导致问责对象难以确定。在我国,一些问题的形成往往历经多任政府,一旦发现问题,首要的问责对象往往是时任政府责任人,而历届政府责任人却无需担责。

⒊问责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实施行政问责的手段、方法、程序和制度。在现实中,行政问责重结果、不重过程和手段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问责程序启动方面,往往是典型的事后问责、事后追究,而事前防范没有被引入问责程序中。其二,在问责程序公开方面,往往是向社会发布处理结果,对于问责事由、问责过程提及甚少,公众基本上无法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因而对行政问责程序的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在问责程序的调查核实方面,往往是事件发生之后便快速向外界发布处理结果,感情化责任追究和处罚方式占很大比重。其四,在问责程序责任认定方面,对于应当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什么样的追究缺少明确、统一的规定。

⒋问责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对问责范围的规定弹性较大,使行政问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力。主要表现在:其一,问责主要集中在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领域,侧重关注经济问题,较少关注政治、社会、教育等领域;其二,问责一般只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针对行政不作为或用人不当等问题问责较少;其三,问责多局限于行政执法环节,缺少对决策失误、监管不力的问责。

⒌问责结果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的结果即被问责对象就其不当、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是更好地实现问责目的,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大动力。反观我国行政问责的结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其一,重视认错态度,轻视处罚力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其二,缺乏对问责结果的规范,缺少有关官员复出的具体规定,使得问责对象往往以“引咎辞职”的方式平息民愤、暂避风头,而后又悄然“复出”;“一地失职,异地为官”,使问责沦为政治作秀,失去了惩戒的意义。其三,对问责的结果没有统一的处罚标准,不同类型的责任与追究方式不能有效衔接,在许多案件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往往以承担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而不了了之。

三、基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重构行政问责制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理念下,依法执政是核心,民本意识是出发点,责任意识是原则。其中,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责任意识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一)对于行政问责主体的建议

⒈完善同体问责。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到职权明晰、权责一致;建立政府内部行政问责专门的、独立的机构,使同体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以保证同体问责的客观性、公正性;明确同体问责主体及其问责权限,建立常态化、全程性的同体问责机制。

⒉强化异体问责。建立健全行政问责体系中的异体问责机制,要以人大问责为核心,以司法问责为依据,以社会力量问责为根本。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增强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采取多元、便捷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同时,信息公开要做到及时和全面。例如:在政府网站上开辟专栏或借助电视、广播宣传政府理念、公开政府办公电话及在社区、学校、商场等主要场所设置政府信息网上查阅处等,以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加强各级人大问责。要明确各级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提高各级人大组成人员的专业化、专职化水平,使其具备问责的能力。要细化人大的问责方式,保障人大切实、有效的罢免权。第三,加强司法机关问责。要改革司法经费支付和人事组织体制,建立独立的经费划拨、人事选拔体系,改善司法机关受制于同级政府的现状;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部门、纪检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加大司法问责力度。第四,加强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问责。尝试建立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问责的专门性机构和部门,提高其问责的力度和质量。第五,加强新闻媒体问责。要加强新闻立法,明确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批评权、报道权、调查权等。政府部门要给予新闻媒体正当、自由、全面的报道权,以保证新闻媒体对政府决策的知情权,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时效性。第六,加强公众问责。公众的广泛参与是多元化行政问责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加强公众问责,要大力培育公众的问责意识,引导公众有序参与行政问责;拓宽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途径,建立举报和奖励机制,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建立完善的听证制度和信访制度,确保公众建议的有效传达。

在我国,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有序参与、共同促进、功能互补的关系,只有使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协调,才能建立健全可靠、持久的行政问责制度。

(二)对于行政问责对象的建议

是否掌握公共权力是正确界定问责对象的重要依据。凡是拥有公共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对所掌握的权力负责,都应当是行政问责的对象。第一,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做到权、能、责的统一,明确责任主体,划分责任范围。第二,厘清党政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要明确党政之间的分工,加强对同级党委责任人的追责;明确正副职的责任;划分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建立重大责任事故集体辞职制度等。第三,实行公务人员离职、调任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公务人员在某地任职期间是否存有重大遗留问题,消除因公务员交流制度造成的问责对象难以确定的现象。

(三)对于行政问责程序的建议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程序有利于构建行政问责长效机制。第一,设立独立、专门的行政问责受理机构,统一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控告;明确规定对于行政问责案件的受理期限;建立信息征集制度,完善信访制度、社会考核制度、公民检举和投诉制度等。第二,在具体问责过程中,依法明确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权限、质询期限、听证程序、决议程序;加强对问责过程的公开,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问责过程,使问责过程更加透明化;要做到依法问责,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方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杜绝感情化问责,保证问责程序的客观、合理、公正。第三,将问责救济制度纳入行政问责程序范畴。依法明确规范被追责官员的救济途径、条件、方式、时限等,建立完善的跟踪机制、官员复出机制,使问责救济透明化和公开化。第四,创新问责方式,完善行政监察制度、行政审计制度、效绩考核制度,将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行政审计、效绩考核等监管方式有机结合,构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方位的监督问责机制。

(四)对于行政问责范围的建议

行政问责的范围主要包括:“⑴对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本人负有领导责任的;⑵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⑶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⑷责任意识淡薄,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⑸个人道德或其行为(包括言论、举止、仪表、交际等)与其身份严重不符,有损政府和官员形象的;”[6]⑹行政不作为、用人不当、监管不力等。规范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问责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拓宽行政问责范围,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无为”等纳入行政问责范围,把行政问责制全面贯穿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执法、复议、赔偿等行政行为的全过程。第二,加强行政问责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和免责的事由,促使行政问责范围的法定化。

(五)对于行政问责结果的建议

第一,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绝对不能以认错态度良好为由免除对责任人员的处罚。第二,加强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统一、细化、规范行政问责结果,防止出现同一事件在不同地区承担不同责任的现象。第三,坚持追究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有机统一,处理好不同责任追究的衔接问题,使问责结果合法化。

(六)其他方面的建议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还需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大力度:第一,加大行政问责文化宣传力度,树立问责意识。要营造民主、宽松的氛围,使公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能够充分了解政府信息、表达政治诉求;要对公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政治文化素质,促使公务人员树立“公仆意识”,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和责任意识。第二,完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体系。要使行政问责制顺利、规范、有序地推行,就必须完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体系,使行政问责制真正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总之,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问责制的继续深化有利于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82.30.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2.132.

[3]徐淑霞.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与完善[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33-35.

[4]蔡子君.论政府执行力与行政问责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04):105-107,130.

[5]张建文.行政问责需立法[J].中国律师,2010,(05):49-50.

责任政治论文篇(5)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学;责任教育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责任教育,对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及责任意识的强化都有着潜在深远的影响.在高校日常思想政治教学过程中,务必重视责任教育这一章节的教授,完善该课堂的教学模式,让责任意识真正在学生心中根深蒂固.

1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中责任教育的作用

结合当今中国发展局势可以看出,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中责任教育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1有助于高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中的责任教育,能帮助学生深刻认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当面临两难的抉择时,能以集体利益为重,做一个高素质的新青年.不仅如此,日常教学中对责任教育章节的重点授课,强化了学生的责任意识,并对学生的行为举措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得学生在大胆彰显自身鲜明个性与特有优势的过程中仍能理性规范自身行为,促进高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1.2有助于高校学生与时俱进的成长

社会的高速发展推动着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的革新,也对责任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更高需求,高校也加大了教育力度,志在培养出更优秀的全方位人才.然而,没有责任感的人注定是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无用的人,责任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肩负着帮助学生走在正途的艰巨使命.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中责任教育对学生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高校学生能与时俱进的稳步成长.

1.3有助于中西方文化的交流融合

纵观古今,中国源远流长的教育理念里始终倡导“修身”,而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中的责任教育,对学生思想品性及道德修养起着不可估量的潜在影响,有助于高校学生在提升自身能力的同时带动他人一齐进步.西方文化的责任教育侧重宣扬个体独立,旨在培养学生无论何时何地,都能自觉履行社会义务.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的不断革新,使得其在责任教育方面“中西合璧”,充分吸取中西方精华,促进了中西方文化的交流传播.

2有效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责任教育的策略

结合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中责任教育的现状,对责任教育的有效提高提出了如下几点策略.

2.1丰富教学内容

在思想政治课的教学中,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搜集更多的实时资讯,开阔学生视野,以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来丰富教学内容,让学生对“责任”有更切乎实际的理解.还可以变换教学模式,让学生对责任教育自主提问,动员学生集体探讨,帮助学生解决难题的同时还可以加深学生对责任概念的理解.

2.2注重与时俱进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中的责任教育也不能停留在原始的理念上,应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培养学生的社会生存能力,引导学生从课本理论中看社会发展,也从社会发展中提高对责任的见解,让责任教育与时代共同进步.

2.3强化责任意识

高校要清醒的看到时展赋予学生的全新责任,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素养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对学生责任意识的强化.高校思想政治教学过程中可以举办一些与责任教育有关的知识讲座或者法律科普趣味活动,通过一种新奇有趣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耳濡目染间,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做一个于家于国都有利的栋梁之才.

3结语

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中对责任教育的着重教学,是为了让学生深刻的认识到责任对一个人自身的发展、对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多么大的影响力,不懂责任为何物的学生是自私自利的,难以在社会上立足.为了祖国的繁荣昌盛,为了响应社会的号召,与社会的发展同步,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中的责任教育之路,势必是一条长久而意义深远的路.

参考文献

[1]孙雪峰.高中思想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问题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2.

[2]吴军.学校思想政治教学中的责任教育[J].才智,2013,(07):140.

责任政治论文篇(6)

【论文摘要】 构建现代法治政府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核心要求,和谐社会构建法治政府应当厘清权力与权利的界限,严格区分权力与市场和社会的边际,区分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行使的界限。由此,法治政府才能够在一种良性和谐的关系经纬中获得合法化的坚实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的基础支撑。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一种基本形态,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基本上都需要法治的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法治政府的构建在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则起主导作用。

一、和谐社会构建法治政府的内涵

和谐社会构建法治政府是现代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根本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教育、网络和媒体的高度发达,社会大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群体意识、利益意识不断提高以及社会利益集团的不断分化和复杂化,社会的冲突和矛盾日趋变得复杂和尖锐。因此,现代社会需要一个国家有深入全面管理和控制社会的能力和权力。但国家的权力一旦扩张起来,一旦垄断了暴力和以暴力强制规则执行的合法力,无论它的形式是君主制,精英政治还是民主政治,都可能会对每个个体构成另一种威胁。[1]因此,在现代行政权力日益强大不得不掌控国民社会生活的大部分内容的同时,对现代政府行政权力从制度上和法律上进行有效的管控变得十分重要。

诚如洛克所说,“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控制政府”。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因为它是唯一不需要借助程序就能行使的权力,所以它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广阔的空间。严格的法治,首先应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2]法治政府是现代法治理论中最为核心的内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也称自由主义“法治国”(德文Rechts Staat),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在德国18世纪末期开始的宪政运动中,康德的国家学说被发展成为德国的“法治国”理论,其意思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也就是说,国家依法实行统治,所以也称“法治行政” 、“法治政府”。[3]法治政府最为核心的内容是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即“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由立法进行规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现代有限的法治政府必须尊重和谨守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明晰政府与市场、社会,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以及政府的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从而才能求得一种良性的平衡和协调,从而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二、法治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的和谐

构建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就是要厘清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西塞罗有一句名言,他说:“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法治本身就是为了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而不是为了通过法律管制普通大众。法律要管制政府,首先应当从立法上规范政府权力机构和组织的设立、政府权力的来源、权力行使的范围。对于公权力,不仅应该强调“无授权即无权力”,在当下中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对于行使权力的主体的权力能力资格进行审定和授权,根本改变政府组织、权力来源的非法。其次,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应当保留,因为再没有比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更能表彰公民的自由价值,从而值得用法律进行卫护。第三,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时刻牢记公权与私权的边际,对于私权的领域,应该尊循:“禁止权力介入”。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明晰政府权力与市场、企业、个人、社会的权利范围,分清政府的管理职能,公共产品领域与市场产品领域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构建法治政府就是要树立权利文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人与国家的关系具有三种模式,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拒,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由此而产生社会和谐。国家再不必以赤裸裸的暴力去强制人们无条件服从权力,人们各守权利界限而共生共荣,于是便有法治。[4]

三、构建法治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和谐

构建法治政府就是要明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各自功能,各守其职,协调发展。

1、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划定政府的边界,是现代法治政府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前提。现代政府有三大职能:即代表民众进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对市场进行的监管和有限的干预。现代政府不仅应当在权力主体的资格获取,权力来源、程序上依法行政而且应将决策、执行与绩效评估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只能在不侵害市场、社会利益的前提条件下提升社会公共福利水平。

2、必须严守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市场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最强大的推动力,其为资金、人才、技术以及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的手段是政府无法取代的,对此政府权力应当保持应有的克制和清醒。因此,第一,现代法治政府应当将自己的主要职能集中在构建公平、高效、安全的交易和竞争环境。竞争是市场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要求和保障,政府在市场中只能充当裁判者,而不能参与市场、更不能进行权力寻租、与民争利而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不公。第二,契约自由是支撑市场发展的唯一手段,政府必须尊重企业、公民、法人以及他们各自之间平等的地位、意思自治、等价交换。第三,现代法治政府必须牢记只有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启动政府权力对市场的宏观干预,并且政府干预市场的边际是适度干预。

3、构建法治政府必须保持政府与社会之间理性的界限。由于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以及社会长期的惯例。政府权力成为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社会保障和服务等各种事务从来都是由国家行政权力进行规划和控制。但是,也正是由于政府的家长制行为,使得整个社会缺乏活力和创造性。因为社会的秩序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往往无法有效调动个体运用个人的知识采取有效行动,促成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形成、发展、选择更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因此,这种秩序往往缺乏自我再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也无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出灵活有效的反应。[5]因此,如何通过法治方式,一方面,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划分和控制,促使政府逐步从社会管理的实务中退出。另一方面以法制的方式保障民间社会组织、个人、群体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从而加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话、沟通、连接和整合;通过必要的法治制度和程序建构一个理性和谐的空间,达成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完成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6]。

四、法治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均衡与和谐

权力与责任是现代法治政府权能中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对于现代法治政府这个行政执行主体来说,其权力的目标主要是效率和责任。现代法治政府作为一个执行国家意志的主体,在其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管理的时效,果断处事,从而高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受委托执行国家意志的主体,其行为必须直接对代议机构负责并间接对选民承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因此,现代政府又被称之为“责任政府”。构建现代法治政府就是要使现代政府在法治的框架下建立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法治理念和制度,而不能出现政府拥有权力却缺失责任或责任与权力的不匹配。英国政治思想家斯图亚特•密尔在其名著《代议制政府》中,反复强调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理。他甚至认为,如果能够将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的话,那就完全可以放心地将权力交给任何一个人。[7]现代法治政府的主要责任包括二类: (1)由于行使行政权力的滥权和怠权而产生的侵权责任。(2)现代政府由于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而承担的满足公民权利请求的责任,由管理而产生的保证责任。

传统的法治防范理论,总以行政权为主要对象,其实由许多立法的不法和司法的不法事件表明,这后两种权力同样能形成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侵害与消极侵害。只要是公权力,就有支配私权利的能力,因之也就无法消除其不法的可能性,所以国家责任的主体应是全方位的。不论哪种权力主体,也不管它是自己执行或是受托代行,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责任于其运动之后,以使权责成为不可分的整体。[8]

总之,和谐社会视野下构建法治政府不再就政府的权力来观察权力,而是要将其放诸广阔的社会协调法治的背景下进行考量。首先,“以人为本”,从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出发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首要目标。其次,应当尊崇市场和社会自主发展的规律,运用权力进行适度的干预和监督。第三,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是权力获得和行使的颠扑不破的真理。现代法治政府应该严守和尊崇这一永远不可逾越的界限而保持最佳的平衡与和谐。最后,权力与责任是一对休戚相关、死生与共的孪生姊妹,应该从权力内部来维系这种和谐与平衡。行使权力而责任缺失只能导致权力的无限膨胀而产生滥权,最终彻底伤害权力自己。现代政府只有对权力警觉、对权利敬畏,对市场理性,对社会宽容和责任担当,才能和权利、市场、社会、责任共生、共存、共荣。

【参考文献】

[1] 朱苏力. 现代视野中的中国法治[A].法理学论文选萃[C].北京:法制出版社,2004:450.

[2]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J].法学研究,1996,(4):39.

[3]孙笑侠.法治国家及其政治构造[J].北京:法学研究,1998,(1):17.

[4]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J].北京:法学研究,1996,(4):36.

[5]朱苏力. 现代视野中的中国法治[A].法理学论文选萃[C].北京:法制出版社,2004:460.

[6]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J].普林斯顿:当代中国研究,2000,(2):78.

责任政治论文篇(7)

论文摘要:政府责任机制的改变是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向新公共管理模式转变的基础。在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中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上升并成为主导责任,它关注的是管理结果和目标的实现以及管理者对此负有的个人责任,同时加入了行政系统对公民的直接责任,而官僚系统的政治责任则不像以往那么突出,管理者与政治家之间形成了更加灵活而紧密的关系。在这种新的责任机制框架下,公共管理在实践中形成了绩效管理、引人市场、顾客至上等多种灵活有效的管理方式与技术。因此,从责任机制的转变与构建来把握新公共管理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及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快速发表论文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掀开了政府改革的新篇章。针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官僚体制的僵化、低效等种种弊端,新公共管理从多元、民主的现代社会冲豁正出发,借鉴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为政府量身裁制了一套全新管理模式。政府运作模式转向新公共管理的过程从根本上说在于责任机制的改变和再造。作为官僚系统运行的根本动力和约束,责任机制成为研究和把握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视角。下面将退封丈对政府责任机制的转换和建构研究来深人而全面到断垂析新公共管理模式。

一、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的资任机制转变

上世纪7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兴起并日益成为传统公共行政的替代物。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在工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应运而生的,其体系和技术都与早期的工业年代相吻合;常规的等级制和政治与行政的分离是其突出特征,也反映着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责任机制。然而,这种传统模式在今天表现出的僵化、低效使其不能再有效发挥作用了。

    休斯曾把公共部门的责任归结为两种相关的责任机制:政治责任与官僚或管理责任。第一种是选举产生的政府对选民的责任;第二种则主要表明官僚制组缪拐寸选举产生的政府的责任。以此来审视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就会发现它在今天力不从心的根源:没有明显的指向结果的管理责任,政治责任也是间接的、含混的。快速发表论文

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在政党分赃之弊的解决对策中形成了政治—行政二分原则,引门色其作为要永久坚持的理论基础。由此,传统官僚制要求行政独立于特定的政治范围之外。官僚制组织仅仅是在政策方面给政治领袖提供建议,并且尽可能地代表政治领袖管理其拥有的各项资源。这样,行政部门的责任链走向便表现为公务员通过各个部门的等级结构,在技术上对政治领袖负责,并最终对人民负责。此外,传统公政责任机制假设,作为政治官员活动领域的政策事务与留待公务员完成的行政事务是可以严格区分开来的;实际上公务员是中立的、匿名的,且与任何特定政策无关,因此,只有政治官员才真正负责任。

不难看出,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官僚系统的政治责任是模糊不清的。民主政治要求官僚系统必须对公民负责,然而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官僚体系只有通过政治领导人而间接地对公民负责,也就是说,由于官僚系统直接对政治领导负责,行政者的行动也就成为政治领导的行动,因此选民通过投票选举政治领导人来评寸古政治方面和官僚方面的能力。传统官僚制的政治责任机制实质上振当恿过某种政治制度把官僚系统和公民最终联系起来,这种对公民责任的间接性是其政治责任模糊含混的根源所在。

    传统模式下的行政责任机制被认为是一种“范围较窄的责任”,“在这种机制中,虽然由谁最终负责是很明确的,但这种责任是对错误,而非对成就而言的。传统的公共行政要求公务员准确无误地贯彻执行既定政策,在行政“习卜政治化”的原则下,这也是对公务员的唯一要求及衡量标准。这种激励使得“照章办事”比取得成果重要,必然导致官僚系统中“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消极作风的盛行。另外,由于严格的等级制和命令一一一月民从模式,行政者可能以没有下达命令或命令不清楚为由逃避责任,特别是个人的责任。在此,传统官僚体系的僵化、低效等弊病也就容易解释了。

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责任机制存在的缺陷使其不能在今天的社会中有效运行、发挥应有作用,也成为采用管理主义模式的主要原因。新公共管理以管理主义、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试图用适合当代社会的一系列全新.构建一套根本不同于以往的公共管理模式,来代替漏洞百出、力不从心的传统官僚机制,这些理念包括:公务员被假定为具有经济利益动机;私营部门的灵活管理为政府部门提供了经验;政治与行政不可分离;在从行政到管理的理论变化中,一个关键的区别是,行政是执行指令,而管理是获取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全面理解新公共管理,应从其责任机制的更新与构建人手。这一变革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系统的管理责任上升并成为了行政组织的主导责任。也就是说,在完成政治领导制定的战略目标时,官僚组织需要负的是管理责任而非政治责任;虽然在对政策目标的分解和细化中公务员常常要参与政策制定并监督目标的实现,下旦这一过程也被视为公务员指向战略目标的一系列管理过程,他们在其间的责任也就更多地表现在管理方面。所以,新公共管理模式的显著变化就在于关注重点转向了管理目标的实现和管理者对结果所负的个人责任。

快速发表论文

从本质上说,行政是指听从指令,而管理则是实晒胜吉果。既然管理责任成为官僚组织的主导责任,那么它的一切行为责任就集中在对结果的实现上了。新公共管理并不认为实现某结果有一条最好的途径,管理者在被赋予责任之前也就没有被告知如何获得结果。决定工作方式是管理者的一个职责,如果没有实现预定的目标,管理者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务员的角色已从行政者变为管理者,他可以综合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多种方式来更好地实现目标。于是,新公共管理下官僚组织的运作模式及公务员职能都比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有了根本性的扩展与转变。

    阿利森右少付公共管理的某些刃乙点进布予综合的基础上归结出了 “管理的一般职能”,主要是三个方面:战略、管理内部构成因素和管理梦卜部构成因素。其中“战略”又可划分为:(1)确定(组织的)目标和重点(以对外部环境和组织能力的预测为依据);(2)设针也展作讨戈蛆以实现所定目标。“管理内部构成要素”包括:(1)人员的组织和调配;(2)人事指挥和人事管理制度;(3)控制绩效。“管理外部构成要素”有: (1)与组织的“外部”单位协调关系(它们服从于同一个权力机关);(2)与独立的组织协调关系;(3) 与新闻媒介和公众协调关系。

管理的自由性与灵活性使公务员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积极发挥能动性,找到完成目标的最佳或最适宜方式,出色地完成目标。像企业家一样发挥自身的创造性,把资源从生产率和产出较低的地方转移到较高的地方,达到优化配置原本十分有限的政府资源,使得在税收不变的情况下,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公共服务。很明显这种指向结果的管理责任鼓励官僚组织内的创新意识、效率和成本意识,也就是运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来改善公共部门的运作和绩效。

在注重结果的同时,管理责任还强调“谁对结果负责”,也就是公务员对结果的个人责任。可以说这种个人负责机制是公务员成为管理者的基础和前提,因为谓织寸结果负责谁就有权选择管理方式。同时这也是公务员积极工作、争创业绩,同时努力减少和避免失误的有效激励。个人负责的责任机制包含对出色实现目标的个人奖励和未实现或达到预期目的的个人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由此引申出的“责任管理”更是以往官僚行政中消极懈怠,“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思想的克星。英国曾对政府责任机制进行过一系列改革,富尔顿报告认为责任管理就是要“使个人和单位对已得到尽可能客观评价的绩效负责”,它的实现依赖于“在政府部门内部确认或建立责任单位一这些单位的产出能够被尽可能客观地加以考核,同时,这些单位中的个人则可以个人的名义对自己的绩效负责。

可以说,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杨:就是公务员的管理责任。在这一机制下,公共管理者应为自己的行为及所属机构的行为负责任,在政策执行中他们不能以所有行动应是政治责任为由而否认他们自己的职责。这一点对于责任追究和功绩奖励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新公共管理在责任机制方面比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进步之处。表面上看强调公务员的管理责任仿佛会降低整个行政系统的政治责任,同时也减少了政治领导人的责任。事实上,管理责任的上升并不提多寸政治责任的削减,而是使政府责任得以明晰化。传统行政机制下,政治官员在为其所主管的部门承担责任时并不曾明确真正的管理责任,以致承担了与自身职位不相称的政治责任,而行政人员则可因此而形成逃避责任或规避风险的倾向,其管理绩效与成就方面的责任就显得很微弱了。所以说,要克服传统行政机制的弊端必须明晰政治责任和管理责任;即便新模式下政治责任在某种意义上真的有所减弱,然而“政治责任任何程度的减弱都可以被管理责任的改进所抵消。"

    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增加了对公民的直接责任。它要求官僚组快速发表论文 织建立对公众的直接联系与责任,这种联系的建立可以是为公众提供相关咨,增加行政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倾听公众意见,或是提供政府服务时与社会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团体的直接接触及共同协商等。实际上,行政系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渴望得到公众的认可与支持。从系统论来看,行政系统生存和发展的活力之源来自外界不断的需求信息和能量的输人,经过一系列内化、整合过程后再向外界输出,并得到反馈,以此来调整和促进组织的再运行。并在与外界的互动中不断更新自身,达到与环境的适应和共同发展。因此有学者认为,由于这种对公众直接责任的存在,官僚制组织本身甚至比政治官员或利益集团更具有责任感:“作为政治代表,官僚制组织的优势在于它们既有信息也有责任感。在令人信服地处理某事务时需要第一个特点,而在证明行政的合法性时则需要第二个李东点。像立法者等选举产生的代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但有时却会严重缺乏专门知识。私人利益集团—立法者经常依靠它们获取信息 (及金钱)—拥有丰富的信息,但却对合法权力的来源缺乏责任感。相反,公共官僚制组织部同时具备了专业技术及正式的法定权力。从有效性以及可提供广泛联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独一无二的组合。如果没有官僚制组织,将会使社会更加不平等,使政治更加动荡。

为了突出行政系统与公众间的直接责任关系,新公共管理把公众喻为公共服务的“顾客”,并提出政府在公共管理中要做到“以顾客为中心”,对顾客需求敏感并作出及时、周到的回应。“以顾客为中心”成为了新公共管理对传统公共行政的重大突破与创新,正如休斯所言;“传统模式缺乏对顾客的特定反应,事实上也不需要。但对责任体制的思考改变了这一点,并且反过来导致了行政体制的改变。世界经合组织(OECD)甚至认为,整个经济效率须依赖于公共部门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何对顾客需求作出反应。经合组织还就此提出建议,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提高行政体制的可理解性,对顾客的需要予以满足,保证政府与公民接触渠道的畅通,以及推动公民的积极参与等等方法改进对公众作出的反应。

对公民的直接责任机制,使行政部门像企业关注顾客一样关心公众需求,有针对性地为不同公众群体提供又快又好的服务,以满足今天多元的社会需求。在此需要指出一点,把公众当作顾客来对待并不是像有的批评所说的那样要改变公民的主权地位,而是强调一种以公众现实需求为出发点和导向的服务理念,这恰恰提岁寸公民权利的最大尊重与实现。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企业把顾客作为上帝是为了争得更多的“货币选票”,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政府以顾客为中心为自己赢得了政治选票,这样才能在公民的认可中获得和巩固自身的合法地位。因此,对公民的直接责任成为了公共管理模式的责任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份。

二、公务员与政治家、公众间的贵任关系

    传统的公井衬了政模式因其责任机制的单一、僵化和政治—行政二分法的不切实际而遭到批评,随着从行政到管理的转变,新公共管理模式下公务员与政治家、公为匕之间的责任关系必然发生改变。

    传统模式中,管理者与政治家之间的关系是范围狭小的和技术性的,快速发表论文 类似于主人和仆从之间的那种发号施令和唯命是从关系。但在新公共管理模式下,政治家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比以前灵活而紧密,突破了传统的狭隘范围和技术性局限”由于政治权威依然存在,公共管理必然是处于政治权威影响下的管理……其结果是将公共管理与未受政治权威影响的其他管理形式区别开来。今天的公务员(公共管理者)日益卷人公共政策制定中,也与传统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事务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雷尼所说;“在技术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公共管理者在某些情况、某些层次上有较大的自主权而不受政治干预。政治干预在其他情况下则有支配权。而在某些情况下,政治和行政标准则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于是,特别是在行政管理的高层人员身上,管理责任与政治性也出现了交融—出现了一批“官僚政治家”。他们更有可能带有政治色彩地致力于公共管理,而不是无党派或中立的。人们越来越明显地看到,一个有效的管理者必须在政治上也要长袖善舞。可以说,公务员与政治家之间这种灵活而紧密的关系是与当代政治与行政发展趋势相一致的,因此也是相适应的。

另外,随着“以顾客为中心”的提出,公务员与公民间建立了直接和互动的责任关系。新的责任机制改变了公民的被动服从或接受地位,公民要求可以直接成为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和压力,公务员与公民间变成了倾听与合作关系,行政部门以积极的回应态度与公民共同努力,以创建更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三、新公共管理资任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

以管理责任和对公民的直接责任为主要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成为了政府运行模式和管理方式全面革新的内在动因和根据。新型的责任机制促使政府逐渐在各个层级之间、在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以及公共部门内部引进一种更为契约化、更具参与性、选择更为自由的关系。在新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指向目标和结果的责任、管理者个人责任、对公众的直接责任和与政治的灵活关系构成了一个全新的责任机制框架,以此为基础创设出了一系列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我国学者陈振明曾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让管理者进行脊里,(强调职业化管理);2)衡量业绩(明确的绩效标准与绩效评估);3) 产出控制(项目预算与战略管理);4)顾客至上(提供回应性服务);5)分散化(公共服务机构的分散化和小型化);6)引人竞争机制;7)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8)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

很明显,新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使政府在管理实践中更倾向于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技术和成功经验,以“三E"   (F.coramy,  Efficiency and E6ec)标准来提高生产力并增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世界经合组织(OE)认为应通过“两个主要途径”。

    其一是:“提高公共组织的生产绩效,目的是提高人员、发展合格人才的招聘以及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具体内容包括让组织员工参与决策和管理过程,在推行严格的绩效目标时相应放松管理控制力度;运用信息技术;改善顾客反馈渠道并强调服务的质量;将供给与需求决策结合起来(例如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

这一途径主要为了在组织内部加强对公务员个人的激励和绩效测量,以及改善与顾客的关系;这与组织内部个人负责制和对公众的直接责任机制是对应的。同时,在关注结果而非控制过程的管理责任机制下,行政组织有了充分的自由空间来选择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而在现有的社健牲圣济条件下,市场这个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必然成为首选方式。

于是,第二个途径便是“充分利用私营部门建立一个可靠的、有效的、竞争性的以及公开的采购体制,将原来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转包出去,通过合同形式购进中间形态的产品和服务,并终止供应的垄断现象和其他保护形式。”当然,在公共管理实践中,管理者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者创造出最适宜的管理方式以求为公众提供更满意的服务。用一个不太贴切的比喻,政府责任机制与管理方式二者之间好比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建立使政府运营和治理模式焕然一新,而今后围绕这一机制,公共管理技术与方式将随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变化发展,但这种形式的不断变换却始终以责任机制这个“内容”为基础和依据,也始终反应和适应其要求。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