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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8 15:28:23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篇(1)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今年是“八五”普法启动实施第一年。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关于落实和调整充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责任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实际,现将《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党组中心组学法计划》、《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专题普法计划表》以及《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普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普法活动相关信息、经验做法以及图片等资料发送至smsnyjfgk@163.com邮箱。

     附件:1.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党组中心组学法计划              

               2.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                

               3.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专题普法计划表

               4.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普法计划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党组中心组学法计划

 

学习时间

学习内容

发言人

学习方式

责任单位

上半年

《问责条例》

 

局党组中心组成员

集中学习

党办

下半年

《纪律处分条例》

局党组中心组成员

集中学习

党办

备注:1.学习时间安排根据学习需要适时调整;

  2.学习内容根据市委其他学习安排进行调整;

  3.发言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附件2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单位

普法内容

1

办公室(安办)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3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动物防疫法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3.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4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

畜牧站

1.畜牧法

6

法规科

1.农业法

7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农业、畜牧)

1.兽药管理条例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4.农药管理条例

5.畜牧法

6.动物防疫法

7.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0.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1.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12.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

8

渔业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渔业)

1.渔业法

2.渔业法实施细则

3.野生动物保护法

4.水污染防治法

5.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8.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9.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0.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1.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9

植保植检站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5.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10

种子站

1.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5.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6.福建省种子条例

11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1.农村土地承包法

2.土地管理法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5.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6.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7.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2

科教科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3

农村环保能源站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4

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6.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附件3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专题普法计划表

时间

宣传内容

责任单位

1-12

继续开展“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

办公室、法规科、渔业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3-4月

开展2021年农资打假护农保春耕专项治理行动

种植业管理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植保植检站、土肥站、畜牧站

5月

“5.12防灾减灾日”、“防灾减灾周”系列宣传活动

办公室(安办)、渔业科、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等

6月

“安全生产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

办公室(安办)、渔业科、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等

6月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等

9月

中国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

法规科、信息科、信息站等

10月

“世界粮食日”宣传活动

种植业管理科、农技站

12月

2021年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

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附件4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普法计划

月份

普法内容

活动方式

普法对象

科(站)

1-3

《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

继续开展“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通过网络、微信、以案普法、下乡宣传等形式开展宣传

各级干部、农民群众

办公室、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1-3

《动物防疫法》

通过基层乡镇兽医站挂横幅、标语、出黑板报、发放宣传单、业务干部培训以及结合动物防疫日常监督检查进行现场宣传。

基层兽医干部、养殖业主、养殖户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民法典》

网络宣传、下乡宣传、以案普法等

本局干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

办公室、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3

《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等

 

组织开展2021年农资打假护农保春耕专项治理行动,以农药、兽药为重点,认真开展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安全。

广大农民群众及农资经营者

种植业管理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植保植检站、土肥站、畜牧站

3

《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

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知识

 

广大农民群众及农资经营者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3

《行政处罚法》

通过网络、微信、以案普法、下乡宣传等形式开展宣传

各级干部、行政相对人以及农民群众

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3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网络宣传、下乡宣传等

各级干部、农民群众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3

《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福建省种子条例》等。

水稻种子质量、种子标签检查市场抽查

种子企业、种子生产经营人员、种子管理人员

种子站

督促落实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项目

试验、示范任务承担单位

省级粮食安全应急储备种子质量抽查

承储单位管理人员

3

《土地管理法》

印制发放宣传资料,通过业务培训、“三下乡”等形式开展宣传

基层经管人员、农民群众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4

《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

通过网络、微信、以案普法、下乡宣传等形式开展宣传

各级干部、农民群众

办公室、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4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网络宣传、下乡宣传

本局干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

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等

4

《动物防疫法》

通过基层乡镇兽医站挂横幅、标语、出黑板报、发放宣传单、业务干部培训以及结合动物防疫日常监督检查进行现场宣传

基层兽医干部、养殖业主、养殖户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

《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等

 

组织开展2021年农资打假护农保春耕专项治理行动,以农药、兽药为重点,认真开展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安全。

广大农民群众及农资经营者

种植业管理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植保植检站、土肥站、畜牧站

4

《国防动员法》

网络宣传、下乡宣传

本局干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

办公室、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等

4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集中学习

局属党员干部

党办、局属各党支部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通过基层乡镇兽医站挂横幅、标语、出黑板报、发放宣传单、业务干部培训以及结合动物防疫日常监督检查进行现场宣传

基本兽医干部、养殖业主、养殖户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现场宣传、发放手册、网络宣传等

养殖场、屠宰户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4

《畜牧法》

下乡宣传

基层干部、养殖业主

畜牧站

4

《廉洁自律准则》

集中学习

党组中心组成员

党办

4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通过基层乡镇兽医站挂横幅、标语、出黑板报、发放宣传单、业务干部培训以及结合动物防疫日常监督检查进行现场宣传

基本兽医干部、养殖业主、养殖户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网络宣传、下乡宣传

各级干部、农民群众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5

《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1.“5.12防灾减灾日”、“防灾减灾周”系列宣传活动。

2.三明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宣传。

3.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咨询等。

4.在三明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处罚案件,开展以案普法宣传。

辖区市民(重点农业、渔业从业人员)

办公室(安办)、渔业科、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等

5

《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渔业相关法律法规

1.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挂)宣传标语、横幅。

2.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向市民(重点是渔民)当面宣传。

3.举办宣传教育培训。

4.结合办理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报、渔业互助保险开展宣传。

5.在三明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处罚案件,开展以案普法宣传。

6.“爱鸟周”宣传活动。

辖区市民(重点是渔民)

渔业科、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5

《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会议宣传、网络宣传

本局干部

办公室、法规科等

5

《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会议宣传、网络宣传

本局干部、基层干部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等

5

《行政许可法》

现场宣传、下乡宣传等

乡村干部、村民、许可申请人等

法规科

5

《土地管理法》

印制发放宣传资料,通过业务培训、“三下乡”等形式开展宣传

基层经管人员、农民群众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5

《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等农机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网络宣传、下乡宣传等

农机手

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下乡宣传

基层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畜禽经营业主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5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现场宣传、发放手册、网络宣传等

兽药经营店、养殖场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5

《土地管理法》

印制发放宣传资料,通过业务培训、“三下乡”等形式开展宣传

基层经管人员、农民群众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6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

2.三明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宣传。

3.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咨询等。

4.在三明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处罚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宣传。

辖区市民(重点农业、渔业从业人员)

办公室(安办)、渔业科、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等

6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等

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

市民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等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会议宣传、网络宣传、下乡宣传

各级干部、农民群众

科教科

6

《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渔业相关法律法规

1.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挂)宣传标语、横幅。

2.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向市民(重点是渔民)当面宣传。

3.举办宣传教育培训。

4.结合办理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报、渔业互助保险开展宣传。

5.在三明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处罚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宣传。

6.“爱鸟周”宣传活动。

辖区市民(重点是渔民)

渔业科、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6

《畜牧法》

下乡宣传

基层干部、养殖业主

畜牧站

6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印制发放宣传资料,通过业务培训、“三下乡”等形式开展宣传

基层经管人员、农民群众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网络宣传、下乡宣传等

本局干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

农村环保能源站

6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 》

会议宣传、网络宣传

本局干部

乡村振兴办等

6

《纪律处分条例》

集中学习

局属党员干部

党办、局属各党支部

6

《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现场宣传、发放手册、网络宣传等

兽药、饲料经营店及养殖场等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7

《党章》、《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

网络宣传、集中学习

局属党员干部

党办、局属各党支部等

7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网络宣传

本局干部

法规科

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现场宣传、发放手册、网络宣传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7

《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实施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渔业相关法律法规

1.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挂)宣传标语、横幅。

2.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向市民(重点是渔民)当面宣传。

3.举办宣传教育培训。

4.结合办理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报、渔业互助保险开展宣传。

5.在三明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处罚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宣传。

6.“爱鸟周”宣传活动。。

辖区市民(重点是渔民)

渔业科、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7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印制发放宣传资料,通过业务培训、“三下乡”等形式开展宣传

基层经管人员、农民群众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7

《畜牧法》

下乡宣传

基层干部、养殖业主

畜牧站

7

《问责条例》

集中学习

局属党员干部

党办、局属各党支部

7

《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

种子生产基地巡查

种子生产人员

种子站

7

《土地管理法》

印制发放宣传资料,通过业务培训、“三下乡”等形式开展宣传

基层经管人员、农民群众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8

《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网络宣传、下乡宣传、执法宣传等

基层干群、行政相对人等

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8

《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会议宣传、网络宣传、下乡宣传

本局干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

法规科、乡村振兴办等

8

《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会议宣传

本局干部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等

8

《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

省级粮食安全应急储备种子质量抽查

承储单位管理人员

种子站

8

《动物防疫法》、《畜牧法》

现场宣传、发放手册、网络宣传等

养殖场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9

《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中国农民丰收节期间开展法律咨询等普法宣传活动

广大农村居民

法规科、信息科、信息站等

9

《畜牧法》

下乡宣传

基层干部、养殖业主

畜牧站

9

《党内监督条例》

集中学习

局属党员干部

党办、局属各党支部

9

《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网络宣传

本局干部

办公室等

9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现场宣传、发放手册、网络宣传等

生鲜乳收购站业主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9

《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

蔬菜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市场抽查

蔬菜种子生产经营人员

种子站

省级粮食安全应急储备种子质量抽查

承储单位管理人员

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项目检查

试验、示范任务承担单位

9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结合各级示范社培育,对合作社经营者、带头人等进行培训宣传

合作社负责人、农民群众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9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结合重点村财务专项审计、检查等进行宣传

村级财会人员、村务监督人员

10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

参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世界粮食日”宣传活动

乡村居民

种植业管理科、农技站

10

《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会议宣传、网络宣传

本局干部

办公室、党办等

10

《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会议宣传、网络宣传

本局干部

办公室等

10

《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农业招商会现场发放宣传材料

招商会与会人员

对外合作与山海协作科

10

《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等

组织全市开展秋冬季农资打假保安全促增收专项治理行动

广大农民群众及农资经营者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10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印制发放宣传资料,通过业务培训、“三下乡”等形式开展宣传

基层经管人员、农民群众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11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等

检疫宣传月、科技下乡、培训等

种植户

植保植检站

11

《保守国家秘密法》

会议宣传、网络宣传、下乡宣传

本局干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

办公室

11

《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

省级粮食安全应急储备种子质量抽查

承储单位管理人员

种子站

1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

市区集中普法宣传

全体市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11

《三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会议宣传、网络宣传

本局干部

法规科

12

《宪法》、《农业法》、《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农村系统干部职工、农村居民

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结合各级示范社培育,对合作社经营者、带头人等进行培训宣传

合作社负责人、农民群众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经管站

12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结合重点村财务专项审计、检查等进行宣传

村级财会人员、村务监督人员

12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集中学习

党组中心组成员

党办

12

《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网络宣传

本局干部

办公室等

12

《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网络宣传

本局干部

办公室等

 

 

 

 

 

  

 

 

 

 

 

 

抄送:市委依法治市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篇(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中、省、市有关“三农”工作要求,以全面提升保险对“三农”服务的保障能力为目的,充分调动农村地区现有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切实做好全县“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的创建工作,不断完善全县涉农保险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遵照“服务三农、因地制宜、节约成本、保证质量、依法合规”的基本原则,开展“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各镇建立“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对于条件成熟的镇可建立“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在行政村建立农村协保员网络。

(二)建设标准。在各镇建立“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要达到“七个一”标准,即:确立一处办公场所、悬挂一块办公室标牌、配备一套办公设备、制定一套工作制度、建立一套工作台帐、设置一个宣传信息栏并选聘至少一名工作人员。

具体如下:

1、各镇办公场所由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其他办公硬件、软件设备由人保财险支公司负责提供。

2、人保财险支公司负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承保、理赔、单证、资金等工作管理制度,并在各镇“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墙上悬挂。

3、各镇“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要将农户承保信息、报案信息、理赔信息等分别设置登记簿进行详实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并负责做好镇内“三农”保险承保、理赔的协调、宣传和服务工作。

4、各镇“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要在办公场所周围适当位置设置“三农”保险信息栏,及时中、省、市、县有关支农惠农政策、开展“三农”保险情况和成效、“三农”保险赔付情况等内容。

5、“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农村协保员由各镇政府推荐,人保财险支公司负责选聘并进行管理。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金融办主任

人保财险支公司经理

职责:负责全县“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安排部署、检查督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保财险支公司,办公室主任由人保财险支公司经理助理舒凯红担任,负责全县“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具体事宜。

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做好各镇、村两级“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2年3月28日—4月10日)。各镇完善“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机构,按照建设标准,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办公场所,推荐“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迅速启动,有效推进。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2年4月11日—4月30日)。根据确定的创建目标和建设标准,完成镇、村“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创建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5月6日—5月15日)。县“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快速行动。各镇、相关部门、人保财险支公司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了解农业保险。要采取召开村民保险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编印张贴墙报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各镇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迅速启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人保财险支公司要结合实际,细化方案,尽快出台“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为农业保险及“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形成“镇镇有网点、村村有人员”的“三农”保险服务网络格局。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篇(3)

本文作者:侯本树 郭强周 查字典原创投稿

永年县“三资”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工作方案

(20xx年3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20xx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县纪委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种作用,切实做好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依据中共永年县委办公室转发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字[20xx]1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机构

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理的实施方案》指出:清理农村“三资”工作要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副书记孙洺生兼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为使办公室工作实现组织有力、运转协调、工作规范、责任明确、办事高效的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下设宣传、指导、督查和办案四个小组,分工负责、相互合作。

(一)宣传组:组长由县纪委宣教室主任靳永朝担任

主要任务:具体负责举办学习培训、传达会议精神,收集、汇总材料、编发《三资清理专报》,及时有关重要信息,总结各阶段工作,筹备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会议材料,参与承办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指导组:组长由县农牧局农业生产办党组副书记郭战士担任

主要任务:负责三资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业务技术和人员的培训;

(三)督查组:组长由县纪委党风室主任侯本树担任

主要任务: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办公室总体工作;开展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落实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理的实施方案》中各项任务;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对各乡镇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四)办案组:组长由县纪委案管科科长苏增林担任

主要任务:负责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协助督查组和宣传组提供典型案件公开处理材料。

各工作组组员分别由县纪委党风室、宣传教育室、案件管理科、县委农工委和县农牧局农业生产办有关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从县委农工委、县农牧局农业生产办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参与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到县纪委集中办公。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专职干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单位工作沟通的联络员。

二、明确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落实《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理的实施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

3、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对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意见;

4、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5、收集整理信息;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工作小组职责

1、组织落实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理的实施方案》;

2、掌握本组专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分类指导;

3、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4、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按照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6、承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联络员工作职责

1、负责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办公室的沟通;

2、及时报告本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3、按照办公室要求提供本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和相关材料;

4、参与办公室组织的调研、督查工作;

5、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严明制度

(一)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例会。紧急情况需增加会议的临时通知。

(二)各小组要严格按照分工,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清理活动中的有关重要活动,如督查督办、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小组共同参与。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篇(4)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篇(5)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对创新创业型人才的需求,加大农村人才选拔培养力度,确立农村人才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第一资源的观念,创新农村人才培养和管理制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创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中起带头作用的农村创业人才队伍,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实施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以提高广大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本领和创业致富的能力为核心,按照“选拔—培养—激励—创业”的基本思路,通过连续培养、重点扶持、跟踪管理、鼓励竞争等方式,从**年起,在我市农村工商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经营者以及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运销、农机服务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中,重点选拔和培养100名具有创业潜力的农村人才。通过三年连续培养和管理,每个创业人才经营资产增长5-10倍,吸纳10名以上农民就业,所经营的实体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成为带动农民奔康致富的先进典型。力争60%的创业人才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其中20%进入我市骨干企业家队伍(第一层次);20%的创业人才初步达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的目标(第二层次);20%的创业人才组建经济合作组织,形成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核心示范户(第三层次)。通过活动开展,真正达到“选培一批能人、带动一方百姓、搞活一片经济、富裕一镇农民”的人才效应和社会效应。

二、选拔范围、条件和程序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范围是:在我市农村工商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经营者;从事种植业(蔬菜、食用菌或园艺栽培、林果生产)、养殖业(养鸭、鸡、奶牛、猪)、农产品加工储运和农机服务的带头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以及在农村从事其他类别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农村人才。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类别和名额指标是:规模以下企业经营者70名,种植养殖带头人20名,农产品加工储运、农机服务带头人和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其他类别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带头人10名。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具有参加培训的强烈愿望;创办领办的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所从事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运等行业,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并愿意传播自己的生产技能和经验,以技术、资金和管理知识帮助带领当地农民共同致富,得到群众认可和社会公认。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程序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层层筛选、择优确定的办法,按照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组织考察、社会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是:

1、申报。农村创业人才由所在村或企业推荐,也可由同行举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市农村创业人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和业绩证明,报所在镇党委。

2、初审。各镇党委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查证、核实成果和业绩,提出申报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

3、评审。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人选。

4、考察。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详细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5、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对考察确定的人选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6、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汇总评审、考察和公示等情况,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审批。

7、命名表彰。市委、市政府授予“**市农村创业人才”称号,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三、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实施时间为三年。重点抓好教育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集中培训及时间

集中培训时间安排在每年7月或10月份,分两个班次进行。

1、规模以下企业经营者培训班。主要培训农村规模以下企业经营者,培训时间7天,培训内容包括风险投资、策划融资、招商引资、项目设计、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年安排的主要课程:现代经营管理理论和市场营销策略、风险投资及融资策划、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化技术在工商业中的应用、中小型企业经营发展模式与风险规避、如何利用国家政策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经验案例分析、专家对创业人才所经营的企业进行个别诊断。

2、种植养殖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带头人培训班。主要培训蔬菜种植、园艺栽培、食用菌栽培、畜牧养殖方面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和农机服务的带头人。培训时间7天,培训内容包括:蔬菜种植、食用菌栽培、园艺栽培、农业设施化栽培、畜牧养殖、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机械化、信息技术应用等。

**年安排的主要课程:农业标准化生产与质量认证、蔬菜及食用菌设施化高效集约生产技术、花卉和苗木等园艺生产技术、标准化畜牧养殖技术、信息化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中小型企业经营发展模式与风险规避、如何利用国家政策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等。

(二)学历教育培训

对所有创业人才,免费纳入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山东农业大学联合举办的二年制函授本科班进行系统学习培训。根据创业人才所从事的行业类别,分别选学经济管理、园林、农学、畜牧兽医和农产品加工等专业。具体课程,由山东农业大学安排,并定期进行辅导。通过培训,普遍达到成人教育本科学历,提高文化素质。

(三)启发式不定期培训

主要包括:到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参观学习、到大学进行短训、到本市企业参观学习、请专家到创业人才的企业进行诊断等。

四、培养和考核管理措施

(一)培养措施

1、建档立卡。对百名创业人才三年连续跟踪培养,由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负责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动态管理。

2、激励式培养。对所有创业人才,统一印制“**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身份名片;制作“**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铜牌,在创业人才经营场所或办公、住所门口,进行挂牌管理,起到督促和示范作用;建立**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网站,并链接到**市政府网、**农业信息网和**信息港上,定期创业人才的学习和经营动态,起到社会监督和促进作用。

3、外出参观。组织创业人才每年到江苏、浙江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免费参观学习1-2次,开阔眼界,开拓思路,增长见识,捕捉市场,增强投资和发展的信心和胆略。

4、到大学短训。每年组织创业人才到山东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等高等院校短期学习1次,时间5-7天。通过专家教授进行较为系统的授课,了解和掌握最新经营技术,增强他们规范经营、创新经营的能力。

5、请专家讲课。每年在**市委党校进行集中培训,请省级专家进行讲授,包括风险投资、策划融资、招商引资、项目设计、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以及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知识。通过高层次专家授课,使创业人才具有较宽阔的经营视野。

6、参观市内企业。每年组织创业人才到市内有关企业参观学习1-2次,通过企业家的经验介绍和近距离感受企业发展速度,激励创业人才增强快速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7、相互交流学习。组织创业人才举办“创业论坛”,开展经验交流,讲学习心得,谈发展企业的体会;经营类别相似的创业人才,结成学习对子,互相学习,共同促进。

8、制定优惠扶持措施。在政策、项目、资金、信息等方面全面优惠扶持,鼓励创业人才尽快把产业做大做强。

(1)免费培训。对所有的培训项目,创业人才全部享受无偿免费培训,不承担任何参观、培训费用。

(2)项目优先立项。凡是符合我市及以上国家政策给予支持的项目,创业人才个人申请,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给予协助,对发展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3)贷款和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拨付100万元用于农村创业人才培训和贷款贴息。充分利用科技三项经费,鼓励创业人才开发新产品。

(4)信息扶持。凡是被列入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的人员,免费在**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网、**农业信息网、**政府网上信息;定期获得**市百名农村优秀创业人才经验交流材料;协助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开通“一站通”信息查寻和服务。

(二)考核管理

1、建立联系制度和创业人才信息库。创业人才所在行业管理单位和各镇要保持与他们的经常性联系,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和学习情况,掌握他们的生产经营动态及其培养目标的落实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建立创业人才信息库和档案,他们的生产经营和学习情况及时入档入库;同时,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学习等情况,协调或督促有关单位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2、建立定期考核制度。由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年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创业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创业人才每年在12月底前写出年度总结,具体介绍每年的学习情况、经营发展情况、学习和经营心得,报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在1月份对学员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奖励制度,对考核前10名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

3、建立退出机制。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对创业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三年,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和所在行业、镇的建议进行个别调整。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随时退出;退出后不足的名额,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写出申请,所在镇推荐,考察合格后进行递补。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构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并成立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农业局、民营局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培养、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各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各镇负责人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解决。

(三)建立工作联系点制度

建立市级领导包镇、业务部门包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户制度,按经营类别联系创业人才、联系项目,确保上下信息的畅通,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篇(6)

(2012年6月14日)

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于今年3月14日正式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八个工作组,其中,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依靠其他工作组和县直各单位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以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为重点,积极参与政务、搞好服务、做好事务,促进全县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二)扎实开展驻村指导员下派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县于4月6日向全县282个行政村(街)下派了548名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指导员驻村两个月以来,积极参与全县各项中心工作,并切实为所驻村街办了一些实事和好事。如**市驻我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长**同志多方联系引进客商帮扶岳圩汉邦和时安村,其中**红星家具厂已有意向扶持汉邦三户农户5000元用于圈养山羊,**广福汽车公司决定为时安村援建一所希望小学;驻**镇工作组积极与**锰业公司联系争取到14万元为城昌村那茶屯修建饮水工程,并铺设水泥路面屯级道路300米等等。

(三)积极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和**市的要求,分别制订了全县年度新农村试点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同时加强对新农村试点建设各项工作的督促落实,协调领导小组其他组的相关工作,确保新农村试点建设工作扎实有力的推进。

(四)高质量完成办公文秘工作。组织做好全县下派新农村建设驻村指导员工作动员会议以及全县新农村建设驻村指导培训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认真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类综合材料的起草等工作,完成了7个关于全县新农村试点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全县农村现状的普查,为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做好来信来访以及上传下达、资料收集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

(七)积极参与部中心各项工作。县新农村办工作人员都是从县直有关单位抽调组成,抽调过来的同志主动融入这个新的集体,同志间和睦共处,团结互助,密切配合,服从安排,认真做好部里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当前主要是协助完成组织工作创新成果展示内容的准备以及做好贯彻落实中央四个长效机制的迎检准备。

二、主要工作体会

(一)加强理论业务学习是搞好工作的根本保证。办公室坚持学习中央以及自治区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正确的理论思想来指导具体工作;同时办公室人员在熟悉工作岗位的过程中,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分析认识问题的能力,为参与政务、搞好服务打牢基础。

(二)坚持抓好“三个协调”是搞好工作的关键。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部门,服务对象既是领导,又对其他工作组和县直各单位各部门,还直接面对基层组织,因此,办公室坚持抓好“三个协调”,即抓内部协调、上下协调和横向协调,并切实做到“三个不”,即对领导交办的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对机密文件妥善保管,不失密泄密;对重大事情守口如瓶,不跑风漏气。

三、存在问题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由于办公室刚刚成立,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诸如农村各项事业发展滞后、新农村核心村屯试点建设进展缓慢、规划建设更不上以及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热情不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下半年,我们将坚持“运转有序、协调有力、管理有效、服务到位”的标准,切实按照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扎实开展各项任务。

1.当好参谋,抓好落实,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围绕我县新农村建设的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加强对领导决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及时将有关决策传递到各单位、各部门,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会议的组织协调,提高办文、办会、办事水平,重点加强文字材料的组织协调,提高文稿质量,更好地推进全县新农村建设。

2.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加快核心村屯的建设。进一步整合全县各部门的项目资金,集中向核心村屯倾斜,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事积极参与新农村核心村屯试点建设。

3.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提高新闻宣传水平。根据新农村建设各阶段工作重点加强新闻组稿,增强信息的吸引力、影响力和亲和力。加快《工作简报》的编印速度,适时做好对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其素质,提高其能力,大力宣传我县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4.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指导员的管理。督促各乡镇驻村指导工作组切实加强本组指导员的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八个一”活动,同时,不断完善驻村指导员的工作制度和奖励办法,激发他们工作的热情。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篇(7)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1号文件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拓宽农民信息渠道,使农民准确、及时地了解掌握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更好地进行农业投资、生产和农副产品销售。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主要目的,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市场运营、部门监督”为原则,建立上下贯通、方便快捷的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网络,为“三农”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大力推进全县农业信息化进程,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工作内容和形式

1、主要职能。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网络的主要职能是:在具备条件的村(屯)设立一个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点,冠名为XXX村(屯)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点,负责为广大农民免费上网查询农副产品价格信息和种养殖业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并定期公布。

2、经营方式。各村(屯)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点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坚持投资多元化。鼓励村集体、企业、个人(优先农村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等各类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者有偿服务、自负盈亏。费用标准以现行网吧服务收费标准为高限,结合各村(屯)居民实际消费能力自行确定。

3、网点标准。服务点必须达到“五个一”,即有一间房子;有一套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有一条电话专线;有1名工作人员;有一套管理和服务制度。每个信息服务点网络终端设备(电脑)以3-5台为宜。不能超过5台,服务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4、审批程序。由个人申请,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办公室,由县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服务点进行审批(办公室成员由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县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办公室为经营者发放“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点”标志牌,作为经营许可,其它单位可不办其它手续。由于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点虽为市场化运营,,但为“三农”服务是其主要目的,所以在对网点的审批方面,一方面要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一方面免收相关的费用。

5、组织管理。除常规的有关部门对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点进行监管外,在县科协设立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站,负责对村(屯)服务点的日常管理。

三、工作要求

1、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点,是推动农村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代表着农村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在工作中,各部门要把握趋势,从大局出发,切实改变个别职能部门把信息点看成黑网吧的错误观念,要从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角度出发,积极加以扶持,保证这一惠民工程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2、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网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支持与配合,形成党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县科技局负责做好布局规划、网点发展、审批和日常管理,同时在县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部署下,履行工作职责,协调工商、文化、消防和公安等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确保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县科协负责搜集、整理、涉农科技、经济信息,搞好科普宣传,培训信息员。通信公司负责线路的辅设与宽带终端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调试。提供有效的网络服务和技术支撑,在对信息员培训时,负责提供场所和授课教师。

3、热情扶持,严格管理。

积极扶持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点的建设,同时也要严格管理,使其规范运营。由县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服务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信息点管理制度(经营者必须杜绝未成年人参与及黄、赌、毒出现),保留对站点的监督检查和关停取缔的权限。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木兰县农村科技和经济信息网络建设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