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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8 15:29:11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 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

198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墨西哥会议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①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其精髓可以概括为君子文化、尚贤文化、耻感文化、礼仪文化、忠孝文化、爱国主义以及人道主义精神等。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的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归纳为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曲杂技和竞技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社交礼俗、人生礼仪和各类节日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五个方面。可以说这五个方面均不同程度地镶印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此后,国务院及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诸多中国传统文化项目纳入其中。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若缺少了中国传统文化将是不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同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相结合,将更加凸显非物质文化理论或思想的普遍性、实用性,进而提升其传承与保护水平。

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面临的困境

由于改革开放力度越来越大,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越来越深,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传统文化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从19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扩张,西方文化借助其强大的经济杠杆向生产力欠发达地区渗透。西方文化居高临下不断倾泻的“瀑布”②式传播现象,在中国随处可见。以节日为例,近年来“洋节”盛行,如圣诞节、情人节、母亲节等等,而对于我们的传统节日,如端午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却被冷落。对此现象,专家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改革开放条件下,外来文化对民族文化冲击的必然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商家为赚钱大力炒作的结果。还有人认为这是“洋节”迎合了当代中国年轻人喜欢浪漫和追求个性张扬的结果。对此现象形成的原因,笔者赞同上述的一些观点,但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应该更清醒地看到,“洋节”盛行的根子是我们在中国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上存在问题。

在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上,多年来我们存在着一种自相矛盾的文化心理,在理论宣传上,强调我们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不注重文化传统的保持,优秀的传统文化仅仅停留在学者的书斋中,并没有走进大众的生活中。在社会上大行其道的反而是西方的文化价值理念。在课堂上,讲西方的东西成了有学问的表现;在科研上,研究西方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科研,向西方学习,包括追求西方的生活方式就是思想解放和适应时代潮流的表现。这种现象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并不奇怪,因为当时国门初开,民众存在着对陌生文化的好奇心和新鲜感,这种好奇心和新鲜感使了解西方文化成为一种时尚。但问题在于,一方面我们缺乏对西方文化的理性审视,把西方文化不分良莠整体打包到中国,为中国民众特别是年轻人提供了大量的西方文化快餐。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没有同时跟进,大众的文化选择被局限在西方文化的框架内。再加上为追求商业利益的资本介入,问题就进一步变得不可收拾。资本通过炒作西方文化,把追崇西方文化生活方式变成了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赋予了实力和财富的内涵。于是外来西方文化在某些人的内心演变成了一种社会潮流,中国传统文化在困境中生存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借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惯用的多种宣传方式,弘扬优秀中国传统文化。党的十报告强调: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国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对世界和自身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沉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面向大众的宣传普及是宏扬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常用且有效的方式,所以,要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包括编写大众读物、拍摄电视专题片、在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华传统文化,成为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使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能更好地渗透和融入人们的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厚资源与现代数字、网络技术结合,在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远程教育和数字娱乐产品中融入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使高新技术成为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与方法,加大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始终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最少干预性原则”、“就地保护原则”、“独特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③等,反对基于地方经济需要,商业利益驱动和弘扬地方文化等狭隘片面思想为目的的开发利用。借鉴上述原则,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应加强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和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瑰宝。在现实生活中,参与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主体,包括了多种身份: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等。一般来讲,由于他们各自地位不同,所以动机就会有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立场与诉求。首先,政府主要处于决策、组织、统筹的地位;其次,社区民众(传承和享有者)置身最直接的保护中心位置,其态度比较复杂:一方面对保护传统文化深怀感情,另一方面却受到现代经济物质利益的诱惑,处在摇摆位置;再次,工商业者大多是出资者,他们大多从市场观念出发,紧盯投资的回报与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异己力量;最后,学术界是一支可靠的科学力量,其更多地关注对象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完全可以利用这一学说,研究自己的保护主体,达到为我所用。所以在参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应当处理好这四者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上述四种力量可联手互补整合为一种最佳合力,以上述四种力量代表为主,在机构内,他们围绕着保护对象—传统文化,相互限制和联系,充分调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明确责任,形成“合力”,为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创造积极、和谐的环境。

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举措,促使保护中国传统文化走立法之路。依靠法律的保护才是“合理合法”的保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保护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上有了法律保障。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依法保护阶段。中国传统文化的健康发展必须根据其特殊性,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建立起法律保护体系。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立法原则应该是:分主次、明层次、辨先后、讲呼应、求稳定。分主次就是先制定主要法律,再制定相对次要的法律;明层次就是先制定总体性法律,再制定分体性法律,并层层细化;辨先后就是先制定急需的法律,再制定可以相对缓慢的法律;讲呼应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法律体系内部纵横交错的法律之间要各有所司,相互呼应;求稳定就是立法要从长远考虑,从根本入手,保证所立之法长期管用。

借鉴与融合先进外来文化,使中国传统文化与时代相融汇。不同文化之间,有差异就难免有矛盾、有竞争,但文化差异不应该成为文化交流的障碍,文化竞争并不排斥文化合作。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应该平等交流、相互借鉴,共享世界文化创新成果。在学习和借鉴其他民族优秀文化成果时,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我们要跻身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必须深深植根于自己民族的文化土壤,促进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深蕴着丰富的营养成分,是维系中华民族生存之源泉,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只有修好中国传统文化这座“无形的长城”④,中华民族才能真正成为站立世界东方之巨人。

【作者分别为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河北科技大学环境学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阶段成果,项目编号:2012GJJG139】

【注释】

①陶立瑶,[日]樱井龙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年,第47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页。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篇(2)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本身的意义是指“长期流传在各少数民族中并且具有浓厚民族色彩和个性特征,能够达到锻炼体质和娱乐身心作用的各种活动”。“少数名族传统体育是各少数民族出于各种生理需要和社会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它是产生于各少数民族不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及其生产、生活方式之中,反映着不同民族的文化、历史、习俗和风情,展现出了不同民族的、勇敢、智慧、时尚和追求精神。”[1]“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并且具有现代体育所不具有的浓重的民族文化底蕴和鲜明的民族特征,不仅在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演变进程中发挥过重要而积极的作用,而且其独特的民族性特征、独特的存在方式、独特的文化价值等内容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之一。”[2]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现状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化是各民族内部的历史发展过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播是指本族文化与外族文化的相互影响,这其中又存在着文化冲突与文化适应。在世界范围内,进化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纵向发展,传播则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横向发展,两者结合推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进步,这是体育文化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3]。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所具有的文化价值

(一)体育是人类学研究的活化石

“民族传统体育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俗活动紧密相连,被各种民俗活动吸收成为民俗文化的载体,这使其成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研究人类文化发展的“活化石”,其文化价值是一般活动所不能比拟和替代的。”[4]

“中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是一种传承的民族文化形式,它是源于各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中的,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并在传承的过程中体现自身具有的文化价值”[5]

(二)传统体育是民族文化的一种形式

根据社会文化的规律可以知道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文化,还是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主要把竞技因素与舞蹈、艺术,音乐、体育等多种文化融为—体表现出来的一种文化形式。”[6]

苗族的“彩月亮”、布依族的“抱架腰”、壮族的三人板鞋竞技、彝族的铃铛舞、瑶族的跳八音等传统的民族体育活动都具有各自鲜明的民族特色,它们在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的同时也使少数民族的生活得到了丰富,增加了人们进行身体锻炼的方式达到了娱乐身心的作用。少数民族的大部分体育项目都是生产生活需要中演变出来的,因此具普遍的生活特性和有广泛的群众性,在进行民族文化教育过程中它为传统体育的传播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教学方式。“由于我国少数民族生活地区的相对封闭,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没有统一的文字符号,所以它的教育手段主要以言传和身教,大多是在生产和生活中进行模仿学习的。”[7]。“叉草球运动的方法是一手握鱼叉,一手把草球扔在地上使其向前滚动,象征着鱼儿在水中游动,这时迅速掷出鱼叉,一人叉一次,轮流进行,数轮以后,以叉中次数最多者为优胜,当小孩子的叉球技术达到相当熟练的时候,家长便带他们到江河去叉鱼。”[7]

(三)文化的载体

我们所指的认同感是“使人们自觉的聚合在一个群体中的情感,它是一种体现了其成员对某些人比另一些人感到更加亲近的情感。”认同感通常是在同一文化背景下产生而形成的,他们可能具有相同想法和观点。“民族认同感对于人们在进行正常的生活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少数民族独特的心理和精神。由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本身具有的特征,决定了它能使本群体,本民族认同,并能增强民族内部的亲近感。因此许多少数民族都是通过民族传统体育来增强彼此的认同感。”[8]

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开发和保护

(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对地区经济的作用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最能反映少数民族个性特征和群体气质的,它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是各民族长期生产劳动的结果。“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体育方面的表现,它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体育的重要来源和有机构成,所以要积极引导人们根据现代体育观念重新认识其价值,在新的历史时期,确保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合理的保持和更新。”[9]

(二)自变,促进民族体育文化的传播

民族体育文化不能只是一尘不变的传承下来应该根据不同的时代特点进行必要的自身改变以适应社会的变化,这样民族传统的体育文化才能得到广泛的传播。如新疆的传统体育“达瓦孜”,它不仅在长度、高度上不断的超越,而且难度上也有所突破。现在“达瓦孜”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极限运动之一,有许多爱好极限运动的人们在不断的尝试,其中不乏有比较突出的,阿迪力就是里面的佼佼者,他已经创造了5次世界吉尼斯纪录。因而“达瓦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且以“达瓦孜”命名了节目和学校。与之类似例子有很多,如蹴鞠游戏活动现在就演变成了运动之父足球。“从这些鲜明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在演变的过程中不仅保留了它本身就有的民族性,同时也增加了竞技性、观赏性,使民族传统体育更加具有魅力。”[5]

(三)现代化发展与创新

一个民族文化在历史发展中,并不是一尘不变的,民族文化的变化一直存在与社会文化之中,而创新则是一个民族文化发展的生命力,中国每四年举办一次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促进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开发与传播,同时政府也在积极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开展与保护,是可以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更好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与此同时,中国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持着高度的重视,在政策上和法律上都给予少数民族地区多种优惠,为少数民族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如增加经费,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全民健身的场所。中国政府所采取的这些应对方法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走向世界体育文化之列。

(四)文化自觉与文化保护

“文化自觉是借用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它指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文化的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就是文化的自觉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10]文化自觉使人们对文化有自觉的觉醒和反省,知道文化的来源以及其形成的过程,它的特点和发展的方向。文化自觉所具有的自知之明加强了文化的创新性转变,提高了适应新环境、新文化的能力。

五、小结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具有悠久的历史且并且具有丰富多彩的运动项目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谓是博大精深。现如今中国传统体育文化面临着西方体育文化的侵入,只有脱离区域意识的束缚、提高自身的价值、结合现代体育文化从而谋求更高的层次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弘扬民族体育文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各民族通过改造自然形成了具有独特的民族特点是探索中国民族文化重要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李鸿江.中国传统体育导论[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0年.

[2]徐万邦.中国少数民族史话[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

[3]田祖国.白晋湘,钟海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现代变迁与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3,(4).

[4]刘少英等.民族传统体育的人文内涵与文化素质教育[J].体育文史,2001(4).

[5]武卫等.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进程探究[J],体育文化学刊,2007(2),

[6]韦丽春.体育成人教育学刊[J],体育学术期刊,2007(5)

[7]徐玉良.民族高等院校体育教材理论教程[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

[8]谭晶.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状况及其价值[J],南方论刊, 2008(12)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篇(3)

关键词:淮剧;传承;保护

淮剧是江苏省三大地方戏的一种,它发源于苏北淮河流域,盐城建湖是淮剧的故乡。早在200多年前,淮剧就在盐阜地区唱响,并逐步南下进入上海等大城市。建国以后,淮剧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经历了“两盛三衰”的发展历程。建国初期,淮剧艺术蓬勃发展,新生的淮剧艺术春意盎然。十年“浩劫”,淮剧遭到了扼杀,以反“封、资、修”为名,不少剧团被砍掉,使淮剧传统艺术受到遏制。结束后,传统艺术再度新生。淮剧又扬眉吐气,在全国范围内地方剧种如雨后春笋,发展很快,淮剧舞台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近年来,由于娱乐品种的增多,影视艺术的普及,使传统艺术又受到了挑战,面临着生存艰难的地步。然而,国家重视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淮剧于2008年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这对淮剧这一民族传统的文化艺术品种来说,又面临着一个极好的机遇。各级地方政府都相应出台了对淮剧的传承保护措施,特别是建湖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淮剧、杂技从娃娃抓起”的方案,提出了“淮剧进课堂、杂技上操场”的具体办法。这对推进传统艺术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就淮剧进校园这一议题,谈谈其推进传统艺术传承保护的重大作用。

一、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自觉感受传统艺术的魅力

淮剧为什么“从娃娃抓起!”这就明确的告诉我们,淮剧对于这些新生代的娃娃们一无所知,他们没看过淮剧表演,没听过淮剧曲调,没有感受过淮剧的魅力。大家都知道,淮剧过去是生活在贫困中的老百姓沿街讨要而唱“门叹词”演化而来,对于这些生存在甜水里的孩子不但陌生而且渺茫。如果对他们不去传播,教育,使他们接受淮剧艺术的熏陶,又何谈去传承保护。因而,说“从娃娃抓起”是十分必要又十分及时的,建湖实验小学第一次在音乐课上讲淮剧、小同学们象听故事一样新奇,第一次听淮剧唱歌、他们听得入迷,不知这优美的曲调从何而来,经过半年的教学,学曲调、学简谱、学唱段、同时理解每个戏的剧目,每个唱段的意义,使他们感受传统的淮剧离他们并不遥远。他们的祖辈、父辈都唱过,耳熟能详,使他们读懂了什么是淮剧,什么是民族的、传统的文化艺术。使他们不知不觉地唱起了淮剧。

二、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加深理解传统艺术的内涵

现代音乐特别是流行歌曲,唱起来节奏明快、不知不觉手舞足蹈,甚至狂欢乱舞,而淮剧曲调虽然悠扬悦耳,却十分缓慢,有时让人悲悲切切,提不起劲来。学生们初次听来觉得抒情婉转,再听起来,就感到哀叹呻呤,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淮剧人处在旧社会、旧时代,他们受生活的压迫,受社会的欺凌,他们自哀自叹,沉重的劳动和窒息的社会使他们无法释放自己的感情,只好借劳动之机,借讨要时刻,呼出自己郁闷的情绪,他们的每一句话每一段调,都是内心的呐喊和呼吁,象淮剧《孟姜女》过关,十二个月有十二个月的痛苦,唱淮戏是他们在诉说自己的不幸和痛苦,演绎自己悲惨的命运和生存的危机。通过深沉的讲解,使孩子们从心灵深处体会传统文化的内涵,让他们真正懂得传统文化的真谛,从而达到热爱传统艺术的目的。

三、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不断吸取传统艺术的精华

在实施淮剧进校园的过程中,还必须有选择、有重点的向孩子们灌输淮剧艺术的内容。也就是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不能良莠不分。让孩子们无所适从。他们对淮剧节目中有不少封、资、修“的观念和迷信的宿命论,因果关系的神鬼说,尚没有识别和辩别的能力。我们在选择淮剧进课堂的内容上就必须严格把关,实验小学以课本剧、”“公子休让鱼”钟庄小学《小红军故事》、二实小以《孔融让梨》等内容改编成淮剧演出。既有积极的思想内涵又有其教育儿童健康成长的一面。使新生代时刻把握吸取淮剧中的精华,加深对自身的营养。县实验幼儿园、以现代京剧《红灯记》中的一曲《都有一颗 红亮的心》改写成淮剧内容,谱成淮剧曲调,在江苏省儿童艺术剧上演出,获得了金奖,得到了专家和观众一致好评。因而,我们在淮剧进校园、上课堂的内容选择上,一定要精选内容丰富,思想性强、艺术水准高的剧(节)目作为教材,让孩子们吸取淮剧的精华、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艺术鉴赏能力。

四、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提高传承保护传统艺术的认识

淮剧进校园,淮剧上课堂。旨在传承和保护淮剧这一古老的艺术,弘扬和发展传统的民族文化。通过这一举措,抓到了传统的核心,突出了保护重心,摸到了发展振兴的关键。通过这种形式,从“娃娃抓起”,使新一代对传统的艺术从认识到热爱,从不自觉接受到自觉传承。不但涉及到一层人,而且培育出一代人。这样对淮剧的传承就出现了后继有人,薪火相传的局面。经过近10年的努力,建湖在传承保护淮剧这一“非遗”项目上积累了丰富经验,他们单举办淮剧进校园专题会演已列时五届,推出几十个淮剧校园节目,并编排了一大批具有一定口味的儿童淮剧节目,出现了进市、进省的优秀节目,能够登台演出的小演员达数百名。近年来,连续在省获奖节目就有十多个,使淮剧普及工作取得了累累硕果,特别是通过淮剧进校园这一行之有效的举措,大大促进了对传统艺术的传承和保护。对地方戏发展和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淮剧进校园“从娃娃抓起”已抓出了甜头和效果,使我们看到了古老的淮剧艺术,后继有人,看到了传统文化艺术振兴和发展的希望。

参考文献:

[1] 朱玉江.淮剧生成的文化模式探讨 [J]. 四川戏剧,2010 (05).

[2] 荣蓉.淮剧在盐城地区的传承与发展趋势 [J]. 文学界(理论版), 2010 (11).

[3] 刘棠.叙事与思考的碰撞——传统淮剧与“都市新淮剧”的比较 [J]. 大舞台,2010 (02).

[4] 丁和根.淮剧的发生及其文化背景——淮剧文化考察之一 [J]. 艺术百家,1997 (02).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篇(4)

关键词:版权战略;传统文化产业;精神价值;经济价值

中图分类号:D9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150-03

收稿日期:2010-02-09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08SFB2039)

作者简介:黎六娅(1982-),女,四川泸州人,知识产权研究所助教,硕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汪虹(1966-),女,湖北武汉人,科技处副处长,硕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一、版权战略中的传统文化产业

(一)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的基石――产权激励理论

传统文化,作为人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个民族文化特性的体现,又是现代科技与文化成果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文学艺术的创新之“源” [1]。因此,应当承认和尊重传统文化的特殊价值,并进行多形式、多维度的保护和利用。 世界各国基于对传统文化重要性的认识,都在努力从不同角度对其提供保护,并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

产权激励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家用以论证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基础,也是最主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表明,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可以授予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以垄断性权利,有利于保存、发展、合理利用本群体、本部落的传统文化 [1]。拥有这样的垄断性产权,便能激励享有民族传统文化的部落、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实现文化的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版权保护的动力――传统文化产业的精神价值与商业价值

1.保护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首先,对传统文化实施版权保护是对民族文化权利的尊重。这种对精神价值认同的理论依据是“族格”理论。“族格理论”认为各个民族都有保护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所谓族格就是指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或在国际关系中),每个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族格,所以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无论其宗教、文化的差异,均享有天生的平等自由 [2]。从古代开始,中国各民族就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之下,从饮食起居、衣衫服饰、生产劳动、娱乐活动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创造着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即使是在各民族之间相互隔绝的状态下,这样的文化创造活动依然在延续和更新。中国各民族文化的特性表现为拥有自己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形成了他们认识世界的独特视角 [2]。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目的就在于实现民族平等和法律范围内的民族自由发展。尊重民族文化权利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体现,也是必然要求。其次,对传统文化实施版权保护是对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一定地域内或世界范围内文化要素的数量庞大、文化类型的多种多样,构成了文化多样性 [3]。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宣言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用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西方经济学家斯蒂芬・玛格林指出:“文化多样性可能是人类这一物种继续生存下去的关键” [ 4]。“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命脉和生存根基,失去了文化身份和特殊性的族群,仅仅是‘人口’,根本谈不上是独立的民族。” [5]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是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稳定的需要。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基于对民族文化权利的尊重,中国拥有56个民族,各民族特色鲜明的文化共同组成了一个色彩斑斓、各具个性的华章,拥有这样的丰富宝藏,得益于在广阔的文化发展空间内各民族的长期并存。所以,为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对传统文化作品给予版权保护在中国有着尤其重要的意义。

2.实现传统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传统文化的恰当开发和利用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版权视野内,对传统文化作品的商业开发如火如荼。例如,将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图形、标识用于对该区域旅游业的宣传,既能宣扬其瑰丽的区域和民族文化,更能为该区域、该民族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土著部落文化旅游”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实例,这种以土著部落传统文化为底蕴的文化旅游在世界旅游市场拥有其独特的魅力。据统计,1993年2月和3月在澳大利亚的国外游客中,1/3到1/2的游客希望亲身领略和感受土著部落的传统文化,如观看他们的图腾、有关器物、手工艺品等。与此相似,在新西兰的Kaikouta地区,1987―1995年的文化游客从3 400人增加到188 000人!在美国,西南土著部落艺术家出售其土著艺术品和工艺品每年可以获利8亿美元 [6]。中国的民族特色旅游业的发展蒸蒸日上,将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标识作品与该区域、该民族旅游业的恰当结合,对旅游业的发展无疑是如虎添翼。

但不容忽视的是,“传统文化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的传播,可能导致对一国文化遗产的不适当利用。传统文化的任何商业上或者其他自然的滥用或者任何扭曲,是对一国文化和经济利益的损害。” [7] 一旦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的“卖点”出现大量的仿制品或者渐渐淡化“其价值将大打折扣”并渐趋消失 [6]!因此在版权战略视野中,传统文化作品的商业化过程需要版权保护这样的有力工具进行干预。

(三)版权战略中的任务详解

中国于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四部分“专项任务”之一的版权任务部分指出: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作品的创作。对此可作如下理解:

1.战略立场:扶持传统文化的发展。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从时间维度上,中国所拥有的传统文化历史久远;从文化域限上,中国各民族文化风格迥异、各具特色;从地理区域上,中国幅员辽阔,传统文化的覆盖面广阔。对这样一笔“深而广”的无形财富,认识到其商业性价值并为享有该文化的民族和国家所用,能够为享有者和使用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中国日益重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2.作品的标准:传统、民族特色、鲜明三项标准。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风格迥异,但真正进入版权战略保护视野的传统文化作品应当符合如下三个标准(严格程度递增):

首先,传统标准。“传统”是个发展的过程,传统的事物并非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义。传统文化需要时间的沉淀和“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的筛淘。版权战略倡导的是优良的传统文化作品,即能体现该民族的先进文化与积极文化、具有美感的文化作品。如,云南丽江古城东巴文化中的“金色青蛙”文化标识,就是传承了纳西族的宗教文化,该民族自古将青蛙视为智慧之神,认为其能救人于危难之时。纳西族保留至今最古老的民族舞蹈《勒巴舞》也源于金色青蛙的跳跃 [8]。纳西族自古流传下来的纳西福蛙文化向世人传递着该民族的信仰,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版权战略的传统标准。

其次,民族文化特色。版权战略中的“民族”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nationality”而不是“ethnic group”,指我们中华民族;另一层是指“minority”,即中国55个少数民族,正如加拿大民族学家威尔・金里卡在其作品中所述:“这里我所说的少数民族是指聚居于某特殊区域,拥有自己的体制、文化和语言,且在归属于一个更大国家管辖之前,就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并运作着的群体。” [9]

任何文化都有其独一无二的民族禀性,这种独特的民族特征是各民族对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认知世界的反映 [1]。一个民族之所以是这个民族而不是其他民族,根源在于其“民族特色”。“民族特色”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重要性不亚于个性特征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自己的个性,结果便是同化于他人、随波逐流;如果一个民族的核心文化消失湮没,民族有可能逐渐同化于其他民族而消亡,民族集体人格不复存在;如果一个民族核心的文化体系遭到破坏,这个民族完整的集体人格无疑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表现为民族身份的模糊、民族威信的下降、民族尊严的受损等[2]。版权战略强调“民族文化特色”标准,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关注该民族自古传承下来的文化,更着眼于该民族文化的长远发展,因为“保持自身独特的传统文化体系对于本土居民和地方社区未来的福利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其知识和文化的活力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0]。体现该民族文化特色的作品能成为传承和宣扬其文化的媒介,更能成为实现该文化持续发展的助推器。

再次,鲜明性。“鲜明性”强调该作品的文化特性,该标准类似于注册商标必须具有鲜明的“可识别性”。历史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经历了时间的沉淀,成为了各民族自己的“识别码”。中国拥有56个民族,就拥有着五十六个识别码。

中国版权战略将那些烙着识别码的民族文化特色作品纳入版权战略中传统文化的保护范畴,强调各民族文化之间、各区域文化之间的“界限”,强调文化特征的绝对性,从而形成不同特征的地方文化 。只有能将该作品归入其所代表的文化,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作品,方能称之为具有“鲜明性”:对外,能代表中华民族的民族特色。例如,中国于2008年举办奥运会为世界呈上的一道文化大餐:奥运会轨道线北土城站贯穿奥林匹克公园,连接“鸟巢”、“水立方“等场馆的奥运轨道线的起点站地铁10号线的换乘站北土城站装饰一新,绝妙应用了民族传统文化符号青花瓷,获得了中外游客的一致好评,该设计的实施应用大大提升世界对中国传统民族符号青花瓷的认知度 [8]。 对内,能代表特定区域文化、特定民族风俗文化。如重庆的“铜梁火龙”、前文所述的“纳西福蛙”,都体现着地方、民族独特的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版权战略

1.特殊版权模式。1990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国务院于1997年5月20日制定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一并构成了中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这样的保护机制随着时间的推进和民间民族文化的日益多样,已不断暴露其不足之处:第一,《著作权法》鼓励对中华文化、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整理,着眼于传统文化作品创造人、创作民族权益的保护,侧重的是对版权人精神利益的保护;而于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版权战略的主旨不仅仅是为了传承文化、保护传统文化资源,更强调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二者在主旨上的分歧不利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无论是精神价值还是经济价值);第二,中华文化、各民族民间文化发展的无限延续性对著作权保护时限具有挑战性。《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著作权的短期时限,将严重束缚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由此可见,需要调整民族传统文化领域的著作权模式。《著作权法》设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立法宗旨是基于对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知识共享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防止无限期保护著作权人的垄断性权利而导致知识独占。但是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初衷本身就是为了凸显民族特色,对外,保护中国中华民族文化的特色;对内,体现各民族文化个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实行短期时效保护不利于实现文化的“民族特色”,因为期限终结后,民族传统文化作品(例如传统文化标识)将进入公有领域,建议对民族传统文化作品延长期限,并可借鉴《商标法》规定的“续展制度”,用可续期的制度来实现民族文化的无限延续。

2.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并非所有民族传统文化作品都具有经济价值――为所有者和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虽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宗旨是为了实现产业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但对于版权领域中“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特别是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作品,依然是重视的对象。这需要从源头着手。可行的措施包括[1]:支持创作人及其后续创作人的创作;例如,提供创作金费、解决创作者生活福利问题 [2]。解决作品的出路问题,主动创造作品的流通链;例如提供专门的作品展示平台。

3.鼓励传统文化产业的创新。“传统文化”虽然是由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古朴事物,但是与物质文化不同,传统文化①总是动态的,由于和实际的生活紧密相连,他总是不断发展的。传统的文化表达方式必须适应现代生活,才能保证生存下去 [11]。因此,版权战略鼓励传统文化产业的创新,促进基于传统的创造性和创新,使之成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为地方文化、民族文化注入新鲜血液。

三、结语

版权战略视野中的民族传统文化既是由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古朴事物,拥有体现民族尊严和民族文化权利的精神价值,又是可以融入创新元素的文化产业,能够成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为享有该文化的民族、区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根据实际的需要,改变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鼓励传统文化产业创新,将是版权战略促进传统文化发展的新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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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无形遗产部主任爱川纪子(NORIKOAIKAWA). 无形遗产:新的保护措施[EB/OL].中国民族文学网,省略.cn,日期:2006-07-13,访问日期:2009-06-26.

Copyright Strate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raditional Culture Industry

LI Liu-ya,WANG Hong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篇(5)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都意义重大,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堪忧,特别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 法律 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创设新的制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即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观点各不相同,都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特征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则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文化资本论的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社区的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传统文化产权的运行;客体即传统文化,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文化;内容大致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 发展 权、使用权、获得收益权。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WWw..Com……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宗教信仰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宗教信仰实践和宗教信仰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宗教信仰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注释: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篇(6)

(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1)

摘 要:河南少林功夫作为传统武术文化的一部分,现阶段在中国面临濒临局面。为了保护与发展少林功夫,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野,以少林功夫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在通过对少林功夫的现代文化价值和面临的时代挑战研究,来探讨如何保护和发其展好这一笔具有悠久历史和博大载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全球化进程中增强少林功夫的保护力度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河南少林功夫;保护与发展;对策

少林功夫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中的一颗明珠,其用“禅”与“武”的高度统一,教育着一代又一代的华夏子孙。然而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作为传统武术的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在一些老拳师的相继离世后一些珍贵的老拳种也相继永久性消失,为拯救中华传统文化瑰宝,不至于在我们这一代手中失传,许多武术理论研究者争相奋笔疾书,呼吁社会救救我们民族文化,并就当前武术发展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与建议。保护少林功夫,关键在维护其生存土壤,同时少林功夫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1]。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湿地[2]。但是,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的那样,当今的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本文旨在通过对少林功夫的现代文化价值和面临的时代挑战研究,来讨论如何保护和发展好这一笔具有悠久历史和博大载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全球化进程中增强少林功夫的保护力度和发展方向。

1.中国传统武术文化

中华武术是中国传统文化大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家哲学的本体论、古朴的周易学说、太极哲理以及五行学说、孙子兵法是中国古典哲学是武术理论的源泉,习练武术者的基本行为准则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其影响下,武术界形成了人们普遍尊崇的武德规范和标准。武术不仅要求外在的优美动作与形体美,而且还讲究有神韵,形神兼备,进而引申到崇高的思想境界,达到和谐统一。“拳起于易,理成于医”,将传统医学理论与武术相结合,使武术理论体系更加充实,内外兼修正是武术区别于其它体育项目的一大特点。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武术始终是围绕“武”的价值和规律发展的,它是一门特殊的技能和技艺,这也是它能在历史长河中屡经厄运而不断发展的生命活力所在[5]。

2.少林功夫的保护现状及其保护对策

2.1 政府对少林功夫的保护

社会对少林功夫的保护措施多是以宗教、文物保护及旅游开发为出发点的。国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少林寺建筑和相关文物的保护,筹措资金来修复和重建一些重要文物建筑等就是对少林功夫存在的最好的保障。伴随着近些年国家对少林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少林功夫的保护也被提上日程。相关部门也对少林寺周边环境进行了大幅度的整治,还对周边进行了新的规划,逐步形成了正规合理的文化与自然环境。随着郑州举办国际少林武术文化节,在扩大少林功夫国际传播影响力的同时也促进了民间武术文化交流,一举两得。

2.2 少林寺自身的保护

少林功夫的传承与保护与少林寺本身的功劳是离不开的。总的来说体现在对少林寺及少林功夫的品牌维护、资料搜集、科学研究、宣传等几个方面。少林寺武僧团自成立以来,多次到国外弘扬少林功夫,足迹遍及世界各大洲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了国际社会各界的赞许。少林寺对于少林功夫的保护付出了巨大努力,然而仅靠少林寺在宣传、资料整理、科研等方面很难全方位涉及到,少林功夫在资料保护、传承、品牌维护及科研等方面的专业化还有待提高。

3.少林武术保护的对策

3.1 以传承为本

保护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传承人”是传统武术保护的重点,是武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而存在的,是以形象、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口传身授为基本方式而得以延续的。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来讲,“人”就显得非常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背后精湛的技艺等。

3.2 以民间力量推进武术保护

发动民间力量,借助政府部门作用,对少林武术进行梳理、整合是对少林功夫最有效的保护。第一,建立民间武术文化遗产分级保护体系。流落在民间的少林武术拳种繁多,且分布在各地域,对民间武术文化遗产建立分级保护体系,即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四级保护体系,有利于有关部门有序管理和开发,有利于服务本地域,并逐步向周边辐射。第二,对民间武术文化进行数字化整理和编目。第三,大力开展民间武术在学校中的教育。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规范下,强调整体合一,注重道德修养的原则,它不仅能让习练者通过练习少林功夫、学习和理解中国文化中的整体特点和伦理特征,还能将这些有利于人类进步与和平的知识内化为锻炼者的行为准则,取得良好的教育作用。少林功夫进入学校是传播民族文化的一种重要途径。

3.3 以健全的法律保障来推动少林功夫发展

正确认识少林功夫的性质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少林功夫具有体育性、技击性、传统性和文化性的特点。从体育性看,少林功夫的套路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从传统性看,少林功夫能够受到传统知识和商标的保护。从文化性看,少林功夫将文化内涵渗透在练功的全过程,完全可以受到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还难以保护好传统武术,建议国家制定《中国武术保护条例》,明文规定国家对少林功夫予以保护和扶植义务。

4.结论

少林功夫是通过中华武术得以具体表现,成为中华武术文化最有力的象征。对于少林功夫的认识,过去更多的是从技术层面和专业角度去考虑,通常称之为“少林武术”。随着社会认识的提高,人生阅历的积累和视野的扩大,少林功夫已经发展成多元文化交流为基点的文化融合体。少林功夫在面向世界推广和发展的过程中开拓创新,吸纳新的文化因素,不断获得生命之源,获得创新因素和内力,形成丰富多彩而富有魅力的少林文化,并保持自身以武弘法的特色,勇敢地接受世界体育文化一体化的挑战,创造了新的文化高点。少林功夫果敢的担当起弘扬中华武道大业的重任。少林走向世界,世界需要少林,让少林功夫在全世界闪耀光芒。

参考文献:

[1] 王龙飞,虞重干.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少林功夫的保护[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04:58-60+81.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篇(7)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民族村寨被认为是中国最大文化遗产和未来10年中国文化最大的问题。2009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9.1亿元资金。2014年2月国家民委了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仅次于云贵两省。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湖南境内有63个,占湖南8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国保”名录的79%。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下辖的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占全国“国保”名录66%。本项目首次将法人类学、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连接起来研究,国内外没有直接的研究文献,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方面,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寨民族志,典型的有《中国民族村寨研究》(张跃,2004)介绍了包含文化在内的民族村寨13个方面的问题,此类文献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而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但整体民族志的浅层建构需要足够的后续性研究。另一类是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现实对策,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田茂军指出在民俗旅游中文化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护了,才有可能进一步开发;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发展性质的保护”。[1]麻三山指出在村寨旅游开发要产业开发和民族遗产保护双赢等[2]。还有人研究了民族村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式保护模式(林丽,2009)、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保护(陈华,2012)等,此类文献大多集中于村寨发展中的经济应对、行政应对,尚欠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应对手段即法律的介入。

(二)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方面的研究文献约有10篇,仅有朱祥贵以民族法学视角分析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指出“我国立法在立法理念、权利体系、权利内容、国家义务、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深化立法的理论基础和重构制度设计”。[3]显然,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的法学综合研究仍十分滞后。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现有文献可以分为三种研究视角,一是整体立法研究视角,学者们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保护问题、背景、意义、立法框架作了思考,多数人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涵盖文化各个领域的私法不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权属不明;法律保护滞后(高永久、叶盛荣等)。二是权利研究视角,周勇的著作《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指出“对这类冲突的调处不可能仅仅凭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还必须依据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协调和构建和谐的族群关系。”[4]169David W.Elliott论述了加拿大对原住民权利进行保障所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三是文化遗产法视角,国际文件典型的有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rcala宣言》提出了小聚落保护建议。国内学者们研究了文化遗产立法对策、文化遗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等方面,文献资料十分丰富,但遗憾的是村寨文化遗产形态的立法未及细化。

(四)法律人类学对本项目研究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方式的贡献。法人类学强调田野调查,乃至参与性观察;法人类学注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提倡文化个体间的比较研究。这些研究方法对本项目研究影响颇大。二是理论观点的影响。法人类学研究是在19 世纪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斯奈德等人的学术成就,引导我们关注“规则应如何去适应人类生活”。[5]97国内研究中苏力研究法与乡下人习惯人情的关系,是应用法人类学分析中国乡村法律社会的经典表述。三是分析思路的启示。澳大利亚法人类学家参与原住民遗址保护权的工作,他们力图把法律规范、概念和社会控制过程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场景之中。国内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文献不多,王启梁,刘希等运用法人类学对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尝试性分析,为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正如胡守勇(2008)的批评,“人类学一直以来对文化的研究侧重于对不同文化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较少专门针对文化建设出谋划策。” [6]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新一类文化遗产――村寨的研究,正可谓是人类学的使命所趋。

二、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针对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的特殊区位,以法人类学进路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打破了传统法学原来刻板的面孔、狭窄的视野,弥补了法律规则与村寨内生规律研究的不足,推动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实质性法制的系统研究。以法人类学研究进路,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学术热点、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学术难点开展系统研究,具有较强的新颖性。

(二)实践价值

法人类学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立法机构、民委提供决策的思路、方法和策略,推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依法进行。法人类学作为人类学对法学的“闯入者”,不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置于情理法、法律现代性、法律语境化、民族社会现实、经济发展之中,在传统法律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时,担当起开拓视野、提供思路、贡献方式方法的作用。

三、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论纲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现状与法人类学进路。主要研究:(1)遗产概念下民族村寨的重新解释和话语建构。以民族村寨的遗产本体及本质属性的高度抽象形成民族村寨的规范概念,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准确定位,构造民族村寨法人类学研究的话语体系。(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分析。(3)法人类学反思与进路。既存相关立法的主要视点在于遗产文化的表面现象与外部特征,而对其内涵文化的生成规律与文化延续的社会机理缺乏理性深究,法人类学能积极地为村寨遗产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反思与创造的空间,克服既有法律模式选择存有的功能性缺陷。

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主要研究(1)法律理解问题。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村寨社会,探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法律意识、法律传播、法治认同。(2)国家权力问题。在国家主导的遗产运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战略背景中,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国家义务、权力运行等。(3)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的地位、内在结构、利益获取与利益分享及制度需求。(4)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支配与反抗的行动过程和方式,阐释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法与人类学的双重控制。(5)个案研讨,围绕武陵山地区田野个案进行研讨,探索多民族、欠发达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过程。

3. 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主要研究:(1)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中的人类学理性。①法制建构中人类学因素考量。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②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原则。从村寨社会的利益控制与平衡,探讨连片特困地区权力与权利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平衡与配置。③从法律制度的核心――权力与权利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总体架构。(2)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村寨权力规范。继续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功能,实现权力设定、行使到违法责任的法律控制。(3)村寨文化主体权利的精细化研究。从多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出发,重点分析原住社区、原住民权利的性质、表征、法律保障,以达致法律规制与内生的、自觉的保护行为、教育行为之和谐。(4)法人类学下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具体制度,探讨以公法和私法双向系统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制度与教育传承制度。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基本思路:本研究以问题-理论分析-解答为主线,首先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基本现状以法人类学反思,检审法律“客位”规则的局限性,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法人类学进路。其次就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制核心领域,即法律理解问题、国家权力问题、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展开法人类学分析。最后提出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

2.方法:(1)田野调查法。针对性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进行调耍深入民族村寨实际生活领域,研究民族村寨的人文环境,获取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进而谙熟民族村寨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运作及存在的问题。(2)文献资料法。收集、整理民族村寨国内外的相关学术著作、论文及地方文献资料,并对这些文献进行较为细致地归纳、演绎等分析工作,为课题的研究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3)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一方面,充分注意民族村寨法律规律的抽象归纳、总结;另一方面,充分反映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规律,将法律制度应用于实践中检验。

(三)研究确定的重点与难点

1.重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法人类学分析是突破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现实法制障碍的前提,又是法人类学法制建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故为研究重点。

2.难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无论是从人类学角度,还是民族法学角度,学界几乎没有阐述如何将法与人类学联系起来形成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制度,故提出具有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法人类学制度建构为研究难点。

四、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主要观点

1.整体看来,以村落遗产为单位的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是以工具化的视角、“ 客位”的立场加以规范,法律保护不尽人意。村寨文化遗产有其生成、延续的社会机理,法律规则应当 “体察” 保护对象的全方位的特征,这正是法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

2.伴随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法律实践形态几乎都不证自明地将国家立于法律保护优位。而权力纵向的绝对支配性,既存在着战略开发的突破性推进,又存在各类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 组成的利己主义。

3.在政府主导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基本上沿用了公权力的背景,村寨保护的主体权呈隐性状态,文化主体的参与、集体性私利、单子式个人利益在整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中往往被忽视,法律保护缺乏对本土民族私主体生存与文化自主性的关注。

4.村寨主体的维权是围绕权力-权利-利益之网表现出一种弱者的抗争,在隐藏的法律文本下的点状事件容易激发为非理性群体对抗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

5.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应置于特定社会的知识谱系中去看待和考察,法律保护应致力于原生土壤上文化主体的认同与支持、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相容共生、民众生存与经济、文化的和谐。

6.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具备公私权融合的公私法域特质,公私权的平行关系决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公私法混合式法律选择模式。价值目标上,创设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公私法平位保护秩序。既要跳出公法或私法单点要素的模糊评价,又要转到多要素的多元化调整;内在结构上,建立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私权为目的、公权为基础的公私法合一法律体例。法律选择的权重在于村寨文化主体私权保障的具体法律安排,公法则是以总体性的宏观管控为核心;实现路径上,以利益平衡推进民族村寨公私多层利益的体系之间定位、衡量、评估,以法律配置方式最终使公权利益和私权利益各得其所。

结语

绝大多数民族村寨研究是从非法律领域出发,法学研究鲜有涉及且失之琐碎,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创新之处在于就此类相关论题开展的法学系统研究,是单项式、断裂式、零散式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 运用法人类学的新视野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既是人类学的拓展,又是传统法学的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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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麻三山.对民族文化村旅游开发的思考[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8(4).

[3]朱祥贵.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立法保护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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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

[5](英)马凌诺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M].梁永佳,李绍明译.华夏出版社,2001.

[6]胡守勇.文化建设: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J].云南社会科学,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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