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数字化传播论文

数字化传播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20 23:07:41

数字化传播论文

数字化传播论文篇(1)

[论文摘要]在文化传播的过程中,符号呈现出两种角色,一是对应于物质的符号,一是在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就数字化的文化传播而言,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实现了文化传播的整体性,弱化了物质性,使传统的物质与符号关系让位于符号与意义的关系,物质与精神在数字化符号的基础上整合于意义之中。但数字化的符号对文化传播也有其无法完全精细化的局限,纯粹的技术手段无法解决问题,认识到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的真实与虚拟的双重特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化符号对文化传播的局限。

一、文化的符号化与数字化

文化即人化,同时也是指人类认识和改造的结果。广义的文化包括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方面。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联系十分密切。物质文化是人们生产实践的产物,也是人们精神文化的体现;精神文化既具有形而上的层面,也具有形而下的指向。物质是精神的载体,同时也体现出精神文化的内涵。

在传统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层面,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很明确的,物质文化基本上等同于器物文化。精神文化依赖于物质基础才得以传播与发展,但物质之于精神成果的作用仅在于承载与续传,至于物质本身对于精神的作用并不被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一种物质具有最大范围内承载和传播精神文化的特质。例如纸张,它在一定程度上使精神文化的传播达到了相当的高度,但物质本身的实存性对这种传播具有约束,精神文化的传播并不能随心所欲。从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精神文化,只不过是人类文化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它们本质上应该是一体的;但是从传统物质与精神层面之间的关系来看,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并未能融为一体,它们之间的界限仍然很明显,且易于区别。

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这种界限不利于文化整体性传播,要使文化整体性传播必须需要另一种方式的出现,这种方式能使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整体化,其界限最小化。但是,在传统的技术范围内要找到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整体化的方式只能是一个梦想,这一梦想在上个世纪}o年代才开始出现现实的内容。信息技术成为时代的一种带有主导性的技术取向,文化也因此呈现出新的形态。“特别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文化的各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社会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都显露出新的不同于以往的特质,新型的社会文化形态—信息文化正在形成。”信息技术带来的符号化与数字化使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整体化这一愿望成为可能。其中,符号化主要是针对器物而言,数字化则主要是针对符号的转化而言。

如果说信息化在技术层面使符号化与数字化具有技术的可行性,那么随着信息化技术兴起的一系列文化认知方面的变化则为人们整体化审视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奠定了人文基础。阿诺德认为一个民族最为重要的东西不在于纯粹对物质财富的追逐,而在于文化与文明的调和,即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和谐共存。斯图亚特·霍尔把文化的研究与人类学、历史主义联系在一起,从而把文化的概念集中在日常生活的层面,“抽象的价值和具体的规范,物质的和精神产品,都被纳人了文化研究的视野”。这种“文化主义”的观念带来的文化认识是:文化的意义在于集体而不是个人。同时也带来了另外一种最为深刻的心理暗示:必须从整体的观念来看待文化的意义,这种整体最主要的层面是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同样的暗示也来自于f·r.利维斯对“大众文明”的担心,他对于现代技术,特别是传播媒体在精神文化方面弱化的批判,昭示出他对物质与精神、技术与文化失衡的担忧。威廉斯的“文化唯物主义”认为对文化的理解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但作为文化本身而言,则是由具体的人的意义与实践构成。文化在他那里不仅具有物质的基础属性,而且在物质的基础上体现出其价值与意义。由此可见,无论斯图亚特·霍尔、利维斯和威廉斯对文化的理解有多大的不同,但都有一个相似的地方,即对于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整体化考虑的诉求。他们的这种暗示式的诉求,以及哈贝马斯、利奥塔等人的理论,在客观上都让人们意识到了:在信息技术成为现代主流技术的背景下,人们应从整体的角度审视文化本身,这就为在信息化基础上整体化考虑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奠定了人文基础。

当代文化观念的认识把人们的视线转移到物质与精神、技术与文化的关系之中,而信息化技术,特别是信息化中的数字化技术则从方式上确定了上述关系整体化考虑的途径,即符号化与数字化。符号化是一种具有传统意味的方式,而数字化则是信息化时代中的一种新的符号化的方式。符号与器物比较起来,它们都可以承载文化的内容。但是它们也有显著的区别,器物是具体的东西,有着实体的存在。而符号则不同,它可以承载实体的意义,但是对于物质本身并不替代,它的存在基础在于人们对物质实体的了解。因而符号化带来一个显著的变化,即人们有可能从这些符号化了的对象中进行交流与分析。器物基本上不具备大范围内的交流,但符号却可以做到这一点。就具体的器物而言,器物的符号化,可以有效地传播其文化内涵。但与此同时,对于器物本身的物理特征却无法传达。因此,不难发现,传统的符号化虽然带来了一系列认识事物方式的变革,对于文化传播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缺点也十分明显,这就从客观上需要一种新的技术的出现。这个新的技术一定要满足符号化的传播优势与器物本身实体特征的要求,而数字化技术的出现,正是符合了这个要求。

人们对数字化的认识多种多样,但是最基本的一条是,人可以通过数字技术把事物或器物变成相应的信息,并最终把这些信息以符号化的方式展示出来。数字化的一个巨大优势在于,它可以存储海量的信息,并把这些信息以符号的方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这就可以使器物或者现实中的物体能够实现最为全面的符号展示。在没有数字化之前,人们可以把事物的影像呈现于前,但那是平面的。数字化出现以后,人们可以在虚拟的符号世界里从立体的角度观察与实物基本一致的状态。通过超链接,与之相关的熟悉与不熟悉的事物,以及关于事物本身的其他非物质信息都得以体现。这种建立在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化必然带来新的认识与观念,它把人从现实时空的实践发展为虚拟时空的实践,虚拟的实践方式成为人们一种新的实践方式。而当这种建立在虚拟基础上的实践方式成为人们的一种常识时,当代关于文化观念认识中的焦虑就会得到释放。阿诺德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可以在数字化中得到合理的共存,斯图亚特·霍尔的整体文化观念可以得到实现,利维斯对于现代技术的垢病能够得以改变,威廉斯的“文化唯物主义”也许可以用虚拟或数字“文化唯物主义”来重新加以阐述。他们对于文化暗示的诉求,在信息技术和传播方式符号化与数字化的趋势下,可以真正成为一种现实。

综上不难发现,在文化传播的过程中,有三个阶段是很明确的:一是一种基于物质或器物基础上的文化传播;二是一种基于符号基础上的文化传播;三是一种基于数字基础上的符号文化传播,即数字化文化传播。符号化是文化传播的趋势,不论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符号化,还是建立在数字基础上的符号化,符号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内涵的转变,从与物质、符号的对应关系转化为符号与意义的对应关系,实现了从一般意义上的符号向数字化意义的符号转化。与之相应的变化是,物质因素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被弱化,立体、深人的意义与形体因素得以强化。文化传播的这一方式的擅变所形成一个结果就是,物质本身与文化的关系从来没有如此的紧密,通过符号化与数字化,特别是建立在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化,物质与文化内涵紧密、完美地实现结合,文化的符号化与数字化是实现整体文化传播的必要途径。

二、文化数字化的局限与感知

数字化基础上的物质与文化内涵的完美结合并不能代表文化数字化的全部,同时数字化本身也具有局限性。最主要的局限在于数字化隶属于信息化,而信息化对社会文化具有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在迈克尔·默林的《信息技术革命:益处与危害》中得到较为全面的总结。迈克尔·默林总结了10种信息技术对社会文化的危害,它们分为对人的意识的危害、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危害、对生活品质的危害等三个部分。毫无疑问,从社会角度来看,迈克尔·默林的这种担忧以及他对这些危害的认识是真实存在的。但是从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符号化的转化方式来看,这些局限并不是主要问题。因此,我们讨论的主要问题在于符号化与数字化方式与方法上的局限,而具体层面则是物质符号化与数字化以及精神层面文化的符号化与数字化。

除此之外,在符号化与数字化的方式与方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局限。最主要的局限在于“人文精神的悖论”,齐鹏在《当代文化的感性革命》一书中深刻地揭示出了这种悖论的存在。他认为数字化会导致人依赖于技术,成为技术的奴隶,最终形成新的人性的异化。这种“人文精神的悖论”,存在先天性的因素,“悖论是事物发展的本质”,同时也有技术本身的因素,“数字化平台的单一性”,还有符号化与数字化中介中时空关系对人文精神影响的原因。齐鹏认为,要解决这种“人文精神的悖论”,必然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科技人文化”,二是“艺术手段与审美功能”。不可否认,上述两种解决方式从学理上是有效的,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很难完全实现,尤其是在技术领域,其实现的难度更大。

除了信息化技术本身给数字化带来的危害,以及在符号化与数字化过程中所遭遇的“人文精神的悖论”外,在具体的符号化与物质化的转化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其他问题。其最现实的间题是,物质及其所代表的只是文化的一部分,其他大部分文化虽然借助了物质载体,但却是以精神层面的状态存在。这种层面的文化相对于以物质为主体的文化而言,其范围与内容更广,甚至可以说是文化的主体部分。并且一旦数字化以后,对于这一部分的文化了解与传统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巨大的改变,而真正引起巨大变化的,还是物质文化的那一部分。

数字化的过程是一个精细信息化的过程,信息精细的程度直接决定物质数字化的程度。数字化虽然带来了物质全方位的展示,但是并不一定带来精细化,这是文化数字化所面临的主要的局限之一。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使人们有可能全方位展示某个物质存在,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很难做到完全展示。尽管人们精细信息化的程度会越来越深,但也无法达到完全精细的程度,因此,这个局限只是大小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的问题。显然,如何消解这样一个最主要的局限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的事情。在可以预知的技术发展的所有趋势中,现代技术无法实现这一目的,也无法找到最终的结果。既然从数字化技术的角度无法得至昧最终的结果,从别的角度寻求解决途径就成为必然。

从文化传播的技术角度来看,现代数字化文化传播的方式已经在人们可预见的范围内达到了极高的程度,单纯从现有技术的角度已经无法实现更大的进步。但是从文化理解的角度,特别是人们对于文化理解的观念上的改变,可以最大程度地改变上述的局限。传统对于物质文化的理解是基于物质本身,即便是在一般的符号化理解过程中,也是以物质实际存在为前提的。在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化,同样是以人们对于物质的实际感受为基础。以物质的实存来感受文化本身,是人们传统感受文化的主要方式。但是数字化的符号则是依据人们对物质信息处理后的符号,并不是由符号本身直接而来,也不能直接反映物质本身最为精细的全部内容。尽管这样,一些新的变化产生,从而造成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与以往符号本身信息包涵量不一样,“从感觉的对象来看,原来的感觉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直接的、形象的”。在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化的感觉对象则不是如此,“二进制把原来符号系统中无法感觉的对象,无法逻辑化和虚拟化的感觉对象,特别是无法代码化的经验、智力、智慧,都作为自己感觉的对象”。这样一来,对于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的理解方式必然要与传统的方式有所不同,要真正实现数字化基础上的文化理解,必然会建立一种新的观念,即对于文化的理解要脱离纯粹的实物基础,并且要建立在符号本身之上。这种观念的实质就是不再注重实物与文化意义之间的关系,而把重点放在符号与意义之间的关系,使符号与文化意义建立起直接的对应关系,真正实现符号文化。这种符号文化观念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地消除物质不能实现完全精细化的局限,而且还可以使对物质文化的理解和以对精神文化的理解在数字化符号的基础上实现理解方式的统一,形成整体的数字化基础上的文化融合。在这个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化世界里,没有物质与符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只有符号与文化之间的对应关系,这样一来,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消解现代技术无法完全解决信息精细化的问题。

数字化传播论文篇(2)

1994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兼媒体实验室主任、《连线》杂志专栏作家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一书在美国出版,他在书中将数字化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他认为,如果说物质世界的基本粒子是“原子”的话,那么进入数字化新时代后,从某种意义上说,构成世界的基本粒子就是“比特”(bit,binarydigit的缩写)。“,作为信息的DNA正迅速取代原子而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1998年1月31日,美国前副总统戈尔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数字地球”这个新概念。

1999年1月号的《ComPuterworld))刊登了微软毕业论文董事长比尔.盖茨访问记,使用的标题便是《未来走向纯数字化》。比尔.盖茨预言:“随着硬件、软件的进步,一切的一切都将数字化。我相信,今后10年图书、音乐和照片都将走向纯数字化,从作者到读者都将采用数字化方式。”数字技术在信息处理和传送方面的巨大优势使得它和新闻传播的结合变得顺理成章。传统媒体的数字化和新型网络媒体的出现,完全改变了传统的新闻传播模式,对社会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尼葛洛庞帝将“比特”褒扬得近乎无所不能的观点受到一些人的批评,尽管“数字化将决定我们生存”的论断也受到广泛质疑,但几乎所有的人都无法回避眼前的事实:数字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新闻传播领域。因此,探讨数字技术对新闻传播的影响非常必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这方面的研究进行得比较早,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便有社会学家和技术专家开始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有: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的《后工业社会的来临》、阿尔温·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和《未来的冲击》、约翰·奈斯比特的《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等。这些著作对数字技术的应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给未来的信息社会勾勒了一个大致的轮廓。由于当时数字技术毕业论文的发展还处在初期阶段,这些著作对数字技术在新闻传播中的运用问题,涉及甚少。直到1994年,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才明确地提出了“媒体世界改头换面”的说法,并且在书中提到了数字电视、多媒体、虚拟现实等概念。

20世纪末,日本、英国、美国等数字技术发展较快的国家,开始出现了一批研究新兴网络媒体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桑野幸德的《数字革命新时代》、冈特利特的《网络研究:数字化时代媒介研究的重新定向》和泰普斯科特的《数字化成长:网络世代的崛起》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相关研究进展缓慢。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数字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以及国外相关学术著作陆续翻译出版(如上文提到过的《数字化生存》、《第三次浪潮》和((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等),国内一些学者开始涉足这一研究领域,并取得了较大的研究成绩。这主要表现在:1、相关著作和论文不断涌现。张咏华曾对((新闻与传播研究》、《国际新闻界》和《新闻大学》上1996年至20世纪末刊载的论文内容进行分析,发现涉及传媒技术分析的文章总体呈增长趋势,均是从以往的个位数百分比增长到2570以上。在由新浪网、浙江在线和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联合创办的网络平台《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上,刊登了大量与此相关的研究文章。2、我国新闻传播学界举行的大型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中,有关新闻传播新技术研究的论文比重大幅度上升。2007年12月15日,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举办了主题为“数字化背景下的媒介变革”研讨会。这次研讨会研讨的毕业论文中心问题就是数字技术对媒体的影响,与会专家研讨了数字媒介的最新发展趋势、人们使用新媒介的行为和特征,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问题。3、国家社科基金对此领域也非常关注。1996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相关课题立项,如1996年项目《多媒体技术与新闻传播》、1998项目《网络传播新发展及其对策(研究报告)》、《新闻传播手段的数字化:现状透析与发展预测》,2000年设立的8个项目(包括《互联网对信息传播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影响研究》等)。

国内相关研究中,较有影响的著作有:孟群的《电视数字制作技术》、张丽和孟群合著的《电视新闻编辑与数字制作》、吴廷俊的《科技发展与传播革命》、阂大洪的《传播科技纵横》和《数字传媒概要》等。另有学术论文如:王忠岩的《数字时代的影像叙事空间》、张慧的《数字技术对电影的影响及其反思》、刘梅的《数字技术与知识类电视节目》等。

三、研究目的和价值:

数字化传播论文篇(3)

一、数字媒体自身:结构性伦理道德风险

我们环顾身边,从移动终端的高清流媒体播放到实时监控的电子穿戴设备,数字媒体触手可及,几乎无处不在。当我们习惯于、沉浸于它们所提供的技术性便捷时,几乎很难再自觉地去审视、反思它们究竟带来了什么、改变了什么。显然数字媒体为我们带来的远远不止于便捷的生活,更有深刻的颠覆性变革。

整体而言,数字媒体最为核心的特征为:互动性、无限性与全域性。“互动性”强调了数字媒体在传播方式上颠覆了传统上一对一、一对多的传播模式,实现了多对多的网状传播结构。无论一对一,还是一对多,都具有明确的传播方向。而数字媒体的网状传播结构决定了传播者与接收者的角色分野变得模糊,信息传递方向呈现出多维特征。在数字媒体的网状传播结构中,每个个体都是其中的一个节点,既接受信息,同时生产信息、传递信息,实现了互动。数字媒体以“比特”为单位承载信息,体积小效率髙,“无限性”强调了数字媒体信息的海量呈现。在数字媒体的网状传播结构上,每个节点即每个社会个体都成为了信息的生产者,信息总量的几何级数的增长速度是惊人的。“全域性”意味着数字媒体的传播范围不再局限于某个区域,而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 理论上,信息的传递不再有屏障与区隔,可以顺畅地送达全球的每个角落。总体而言,数字媒体时代的信息生产与传播呈现出如下图景:在海量信息的背景下,无限的社会个体参与其中,以平等的角色定位保持着互动与反馈,信息在不同文化间形成了新的内容或者超级文本。

数字媒体在与社会的互动共生中,逐渐形成了完整的生态系统。当下的社会呈现出知识化的权力结构与网络化的深层结构,整体而言已经数字媒体化了。传播学者哈罗德?伊尼斯认为,一种新媒介的长处,将导致一种新文明的产生。在数字媒体的文化浸淫下,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全域化传播导致了对于信息整体性与结构性的诉求,并以多对多的网状结构进行传播。这些特性无形中增大了数字媒体所面对的伦理道德风险。一般而言,伦理道德风险因素存在于每个传播节点上,多对多的网状结构带来的传播节点呈几何倍数的增长,相应的需要承担的伦理道德风险大幅提升。与传统媒体相比,数字媒体的传播结构决定了其各个方面与环节都渗透着伦理道德风险因素。

例如数字媒体推动了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革命,“用户生产内容’’(UGC)的方式发展迅猛,已经展现出未来挑战传统方式的架势。一方面,主流媒体中由普通百姓提供的内容巳经占据了相当的比例,诸如新闻爆料、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等;另一方面,在网络媒体中已经出现了定位于“用户生产内容”的专业网站,例如YouTube、优酷等。从伦理道德的层面出发,“用户生产内容”的方式本身包含着巨大的风险。按照媒体内容的传统生产方式,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员按照标准的流程生产媒体内容,经过传播渠道上的“把关人”的筛选与规范才能最终与广大受众见面。而“用户生产内容”的方式下,每个社会个体都能参与其中,他们受教育的程度参差不齐,专业化的程度更是无从谈起,在内容生产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加入了大量的个人的价值判断、情感因素等,在传播过程中以多对多的网状结构实现了对传统“把关人’’的僭越,实现了立体式的传播。对比前后两种方式,显然“用户生产内容”所包含的伦理道德风险要高很多。

2014年8月9日发生在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弗格森市的迈克尔?布朗枪击案,美国主流媒体片面引述了社交媒体上所谓目击者的见闻,导致了事态的紧张甚至不断升级,最终引发了当地的大规模抗议行动,军警、装甲车、催泪瓦斯、橡皮子弹统统使用以平息暴乱。回顾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数字媒体是难逃其咎的。吉布林说今年的早些时候,美国司法部提出了一份报告称,所有声称自己看到了迈克尔?布朗向警察投降的目击者不仅撒了谎,甚至他们当时都不在能够目击该事件的区域。事实上,这起枪击案根本没有可靠的目击者。只有警察达伦?威尔逊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他声称布朗袭击了他。上个月,《华盛顿邮报》承认他们过多地依靠社交媒体去报道弗格森事件,结果导致他们的报道不准确,很有可能误导了大部分的美国民众。换言之,媒体在努力通过推特(Twitter)和脸谱网(Facebook)等社交媒体保持与全世界实时新闻的关联时,正在以这样的方式而结束:放弃从17世纪新闻业诞生便出现的核心原则--在出版之前确认报道的准确性。”

二、数字媒体社会化:放大伦理道德风险

数字媒体的社会化意味着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进人了更深的层次,将直接导致人的数字媒体化与社会关系的数字媒体化。社会个体之间、社会个体与外在世界之间的认识与关系将完全依赖于数字媒体的呈现与建构。你看到与认识的世界不再是现实世界本身在你主体意识中的投射,数字媒体成为了你与现实世界间的中介。在数字媒体的社会化过程中,伦理道德风险被逐渐放大。

人的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化过程有赖于家庭、学校、同辈、环境和媒体,并且家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位置。在人们早期的认知发展阶段,家庭便开始培养信念、价值观和理想等内容。随着媒体的发展,上述的情况逐渐发生着变化。当下数字媒体已经跃升为人们社会化的首要影响因素。数字媒体以处处易见、处处可得的特征无孔不人地进人了每个人的生活中,从婴儿、孩童,到少年、青年,直至中年、老年。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这样的趋势还将加剧。移动互联技术和穿戴类电子产品的发明与普及,数字媒体将进一步地蚕食每个人的个人空间,成为人们与社会交往的主要途径。以往人们所熟悉的邻里间的相处、学校的课堂教育、同辈间的交往、与环境间的对话,统统被数字媒体重塑。换言之,人们逐渐习得与认识到的是数字媒体化的社会乃至整个世界。

局部的、个体的伦理道德风险在数字媒体的作用下变得扩大化、普遍化,甚至是政治化和社会化。数字媒体对于整个世界碎片化的呈现形成了扭曲的社会化,形成了孤立的、偏激的、区域性的、有失平等与平衡性的社会化。以电视媒体与数字媒体之间的区别和变化为例,这样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传统的电视媒体在内容和传播范围上是明确的和可控的,譬如美国电视媒体的“有线”与“广播”之分。“有线”电视需要付费订购才可观看,因此在节目内容上的尺度会更大,受众对象是有针对性的,传播范围是局部性的。“广播”电视则面向更广泛的受众对象,节目内容尺度很谨慎甚至趋向保守,传播范围相对更广。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有线”电视还是“广播”电视,传播范围只是相对而言局部与广泛,本质上都无法与数字媒体传播全域性相提并论。数字媒体真正实现了全域性传播,信息内容可以被送达世界的任何地方。加之数字媒体的互动特性(跟帖、评论等),进一步增加了其中的伦理道德风险因素。于是在局部传播被全域性传播彻底打破后,信息内容在不同区域间、不同国界间、不同文化间流动时,潜在的矛盾与冲突便凸显了出来。数字媒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放大风险、转嫁风险甚至制造风险。

再以美国的总统大选为例,奥巴马的竞选之路显示了数字媒体的价值和力量。董庆文、肯尼斯?D?戴和拉曼?多尔说奥巴马的竞选团队使用新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引导了一次有效的竞选活动并从中得利。团队开发了一个吸引人的、大信息量的、有说服力的网站,将人们吸引到奥巴马的竞选上。完成注册后,每个选举人会马上收到一封来自竞选团队的邮件,其中的信息是关于奥巴马、竞选的结果、捐赠的请求……”[2]2016年又是美国大选年,希拉里?克林顿已经明确表示将竞逐总统。与以往的宣传造势的方式不同,希拉里?克林顿的竞选团队最先将目光投向了数字媒体。一则《开始了》(GettingStarted)的竞选短片出现在了视频网站上,经由社交媒体的链接与分享,该片以病毒传播般迅速红极美国网络,甚至已经跨越国界成为了中国的网络热词。希拉里?克林顿竞选团队的后续动作,想必与数字媒体也定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见,数字媒体已经深刻地介人到社会的整个结构和运行中了,其面临的伦理道德风险被放大了。

三、文化价值多元与伦理道德标准单一:无法回避的现实

由于地域、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当下地球上呈现出了文化多样性的世界。不同文化之间存在着和谐共生的理性因素,同时也存在着难以弥合甚至激烈冲突的对抗性因素。正因于此,整个世界呈现出了当下全域性稳定与区域性对抗并存的整体特征。不同的区域文化,对应着相异的伦理道德标准、社会架构和体系。数字媒体消弭了传统媒体间的区隔、地理区域间、国家间、文化间的边界,使得信息真正实现了全域性传播。理想的状态是多元文化打破了主流与区域、区域与区域间的隔阂,在碰撞与融合中逐渐实现不同地域、民族、国家的和谐共生,身处其中的每个社会个体能够自由地接触到任何一种文化与思想。但是现实的情景是上述边界、区隔等的突然消失意味着既有传播秩序的颠覆,有可能导致多元文化间的传播由理性交锋变为盲目对峙。也许这样的冲突与对抗是实现最终和谐状态必须经历的阶段。

“查理周刊事件”源于刊载了有关于伊斯兰宗教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画,引发了宗教极端组织和人士的威胁、暴力行为。若从文化价值的多元与伦理道德标准单一的矛盾维度切人,穆罕默德乃是世界多元文化中伊斯兰宗教文化的地位崇高者,而《查理周刊》刊载的漫画的价值判断是从以欧洲为代表的西方世界出发的,其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在数字媒体时代,一方面议题在全球层次上呈现统一化,传统上的区域性的问题成为了“全球议题”;另一方面社会个体仍然在国家、文化、意识形态层面呈现出碎裂化,无法实现统一。以欧洲为代表的西方的价值判断去看待伊斯兰宗教文化,必然迥异于伊斯兰文化世界自身的价值定位,甚至会被认为存在严重的歧视与侮辱。当然“查理周刊事件”是上述矛盾非常极端化的表现,并且不排除宗教极端势力的蛊惑与煽动,但是对于上述矛盾的尖锐性需要有足够的、理性的认识。

四、保持交流的“对话”姿态:一种务实审慎的态度

数字媒体由于自身的传播特点带来了结构性伦理风险,并经由媒体社会化的过程使得伦理风险增大,形成了文化价值多元与伦理道德标准单一的矛盾现实。“查理周刊事件”再一次以惨痛的事实提出了这一不容回避的现实命题:在数字媒体时代,如何面对媒介伦理的现实困境?

乌尔里希?贝克的“世界主义理论”也许能够提供启示,但是需要以批判继承的姿态从两个层面切人。其一,将“世界主义”置于历史的维度,谨防“世界主义”的“欧洲中心主义”趋势。由于文明发源因素的差异性,长期以来欧洲具有世界主义理论的传统。在早期的希腊罗马时代,世界主义是以希腊罗马文化优越感为基础的,其本质是区域性文化的放大。直至大航海时代,世界开始逐步进人欧洲化的进程,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大力推动了世界主义理论的发展。当下面对数字媒体时代的伦理困境,“世界主义”的确能够提供有益的视野与维度,但是要谨防“欧洲中心主义”的倾向,保证世界多元文化之间的平等。其二,“世界主义”的理性精神乃是对未来世界乌托邦式的描述。世界主义的目标是在保护区域性文化与价值的同时,寻求具有普遍性的统一标准。如何从理想逻辑落实于现实境遇,未来的路程很漫长。可以说世界主义理论更多的是提供了一种结构性的视角,而并非具体社会行为的操守。文化多元与文化共识,需要突破二者表层的矛盾与悖离,寻找深层的和谐与统一。在伦理道德的十字路口,多元文化间要互相尊重对方的价值,求同存异,和谐共生。用文化相对主义来取代民族中心主义,文化偏见与刻板印象都会相应地减少。文化相对主义认为不存在普世意义的是非对错的标准,它只能是一种给定文化文本下的判断。董庆文《跨文化交流意愿、自尊与民族中心主义》一文已经开始以量化研究的方式在现实中寻找转变民族中心主义的路径。

巴赫金的“对话理论”则更为微观,可以成为破解数字媒体时代伦理道德困境的行为原则。对话理论以承认世界的多元现实为基础,认为对话乃是人类生存的本质。对话要求主体间具有一种平等的姿态,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同,而是充分尊重彼此间的差异与争论。在数字媒体的现实语境下,很多区域性问题逐渐世界议题化,媒体的表达需要谨慎地以对话的姿态展开,尊重文化、价值、意识形态等的多元化,在持续的对话过程中逐渐达成共识。继而,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概念给出了可供借鉴的策略。面对现实世界的议题,数字媒体应该自觉地将其置于剥离了所有社会角色与文化差异的“真空”环境中。唯此,媒体可以抛下既有的文化、价值、意识形态判断标准,才有可能消除偏见与歧视,维护社会的公正原则。

技术的进步始终未曾停下脚步,昔日科幻电影中的电子穿戴设备已经成为了可供消费的电子产品,就连数字媒体自身的形态也在发生着改变^在此趋势下,数字媒体的伦理道德困境还将继续加剧。文化价值多元与伦理道德标准单一的激烈冲突与对抗甚至会成为一种新常态。在上述理论、概念的框架下,数字媒体需要延伸出可供执行的技术性策略与标准,并在传播实践中不断地优化与推进,以积极的姿态去面对矛盾,寻求建立世界和谐统一的共识。

数字化传播论文篇(4)

关键词:数字出版;传播观念;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传播观念是人们对传输活动的总认识和态度,也是一种对已有的传输形式和方式的固有概念。它来自于客观现实的实践,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概念存在,与现实实践相比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数字出版系统不等于电子书出版,也不仅仅只是指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环境下,传播观念在现实的传播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时也相应地发生了变革。

一、数字出版环境下的传播观念

(一)全球出版观

传统出版走向数字出版是大势所趋,而融入全球化出版又是数字出版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个国家的出版业,是一个国家集体表达的重要形态和存在方式。一个国家出版业的成熟程度,是一个国家集体表达的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话语权程度的标志。”随着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日益提升,数字出版需要成为全球性企业,在世界话语舞台上传播中国的声音。虽说传统出版环境下全球化也是大势所趋,但是无论从传播的手段或者方式,传统出版都难与数字出版相较,其面临的国际化压力和竞争也难与数字出版相比。

同时,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的深度不断加剧,出版业正面临着国际资本和国际出版业的“融入”与挑战。国际出版巨头具有的雄厚资本和技术优势,丰富的市场营销和管理经验,不管他们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入中国出版领域,都将对我国的出版业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如果说传统的出版环境下,我们还可以依仗特殊体制的存在自足一隅,那么数字化时代全球出版就是元法回避的必然趋势。

(二)立体传播观

数字出版的立体传播主要体现在传播符号、报道手段和出版网络的综合运用。传统出版依靠受众自身的知识经验,靠沉思默想的方式对信息进行解读、重组获得客观事物的形象;而数字出版以文字、音频、视频和数字特技,根据受众需要进行立体形象的客观再现而无需动脑费神,它能穷尽你能想象的一切事物或信息,它可以真实再现人物或事件的原貌形象,可以让你目睹他的长相、衣着、动作手势以及在整个事件中的一举一动。同时,数字新闻出版还是集所有报道方式为一体的立体报道网络,消息、通讯、评论等只是这个立体报道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数字传播中,网络也不再只是某一类型网站的传播,而是集合多种数字传播渠道的立体网络传播平台,通过纵横交错的立体通讯网络实现“点对点”传播,将新闻报道推向“个性化”的发展,呈现立体化报道形态。

(三)双向传播观

双向互动是数字传播的主要特点。数字传播利用高度发达的网络技术,将现实的信息转换成以二进制数字式存储机制在各种介质之间进行自由转换,彼此流通;高度发达的网络技术使得传授两端的信息能够以极快的速度进行交流互动,融合媒体的网络平台最终会给受众以更多的自由表达机会。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人既可以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可以成为信息的者。

(四)融合传播观

数字出版的融合主要体现在全时、全方位、全媒体的传播过程中。传统出版业受时限制约无法做到全时传播。全时传播也不仅仅只指全天候传播,它还包括全历史、全过程传播。全历史传播,要求数字出版必须有完整的历史向度,满足受众知晓事件背景和明确事件“前景”的欲望;全过程传播,则要求对特定事件的后续进程保持恒久的兴趣,全程跟踪某些重点事件,做到对后续消息无所遗漏、即时。数字出版利用网络平台和数字技术,融合多种传播渠道、传播手段和方式,实现对信息的深入报道,广泛加工,精准整合,多角度解析,实现信息的多形态、多手段、多方式的立体报道状态,最终达到对事件的全方位解析。

二、传播观念的改变对受众接受行为和习惯的影响

(一)接受方式和接受习惯的变化

数字出版条件下,所有信息传输都以机械的二进制技术为核心进行不同媒体形式间的自由转换,传播不再以实物的方式呈现,而是以抽象的数字形式存在于各网络中间。这种全新的传播方式在接受手段上呈现出多样性、便捷性和直接性特征,包括手机、互联网、数字图书馆、手持阅读器等多种工具。数字出版时代的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获取所需内容。由此可见,二进制的数字技术改变了过去的文本传播,带来受众阅读方式的改变。这些变化,又直接影响到受众的阅读体验、阅读习惯、阅读速度、阅读质量和阅读效果。

(二)信息消费的随意性、自由度增强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阅读终端推陈出新,使得数字传播的接受更加随意和自由,受众无论在静止状态或者在运动过程中都可以实现阅读活动。数字出版阅读设备打破了传统出版物集中、连续的阅读习惯,实现随时、间断的阅读活动。随意性和自由性是数字出版环境下受众信息消费的基本特征。

(三)阅读的浅表化、实用化趋势

传统出版物的阅读强调通过对文字的推理联想进行信息的获取,这种阅读利于人们抽象思维的发展。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快餐文化迅速发展,人们的阅读越来越倾向于浅表化、实用化。

浅阅读的消费特点是快速、、快扔,它符合大众流行文化与消费文化的基本特质,也符合现代社会人们追求休闲与娱乐的需求。但是这种不具导向性的阅读,在“主流意识”日益衰退的当代社会,会给受众,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人格、精神、世界观、人生观塑造产生不良影响。数字化环境下,受众的阅读也越来越讲求实际效用,最直接、最简便获得所需是阅读的主要目的。林语堂先生说过:“今人读书,或为取资格,得学位;……诸如此类,都是借读书之名,取利禄之实,非读书本旨”,其中“取利禄”就是指实用的功利性阅读。

数字化传播论文篇(5)

关键词:网络传播;特征

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使人类信息传播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互联网作为网络环境的一种基本形态,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互联网成为国际国内信息流的基本载体,是各种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信息平台,也是人与人交流的最重要的工具。

一、高速度

互联网以其同步实时传输功能令所有其他传统媒体望尘莫及。只需轻点鼠标,用户就可以在互联网上任意链接自己感兴趣的网站,数秒之内便能浏览到所需的网页,同时也可以极迅捷地在网上信息。作为‘信息高速公路’的主干,互联网能够让用户最快捷地获知天下时事,并能帮助他们最快地做出反应。现在,网民们无需订阅报纸、收看电视,便可以足不出户地从网上得到相同或更多的内容,而且速度更快。原因有二:其一,网上信息的,无需经过常规化的有纸印刷、出版、发行及销售等过程,节省了大量的在途时间。其二,网络信息的数字化传播方式,比传统媒体的模拟化传播方式效率更高,网上任何二个结点之间的物理距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并且,随着各种相关软、硬件技术设备的完善,网络传播的速度还会进一步提高。

二、大容量

就传播的容量来看,传统媒介传播的内容是有限的,报纸无论怎么扩版,广播电视无论怎么增加频道,其能承载的内容总是有限的,况且扩版和增设频道还要受到各种客观情况的制约。而互联网由于实现了所有联网计算机资源的共享,信息可以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来形容,其丰富性远非任何一种传统媒介可比。随便在网上输入一个关键词,搜索出来的动辄就是成千上万条信息。电脑拥有卓越的记忆存储功能,一块小小的硬盘就能载入一个图书馆所有书籍的内容。互联网技术则更进一步:它将所有入网电脑联结在一起,使得网上的信息量在理论上可以是所有电脑存储量的总和。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具有更大的信息容量和传播能力。可以说网络是人类发展史上最大的图书馆。电脑网络还能够在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同时,将已有信息全部保存下来,供用户随时检索、使用。这也是网络拥有极大信息量的原因之一。作为一种新兴媒体,网络具有极强的传播功能,在同等的时间与空间条件下,它比任何传统媒体所能提供的信息都更多。

三、多功能

各种通信网技术的发展和完善,使得双向、多点、多媒体的传播成为可能。计算机和网络不仅是数字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它将嬗变为一个与报纸、广播、电视一样地位的“第四媒体”,它兼具书报、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几乎所有的传播功能:其一,便捷的通讯功能,如IP电话、E—mail等;其二,强大的浏览功能,在各种网络协议的支持下,用户可以浏览网上所有公共信息;其三,广泛的共享功能,用户可以从网上下载多种免费软件、文本;其四,高度的参与功能,网络用户可以随时参与网上的讨论,发表个人见解,公开自己的技术成果,而不必受现实生活中时间、地点、身份的限制。总之,网络使得人类第一次有可能运用同一终端、同一条线路、同一个网络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网络办公、网络商务、网络新闻、网络图书、网络杂志、网络出版、网络教学,网上娱乐、网上聊天……,这样一些基本活动将进入每个人的生活。另外,网络多功能信息的开发使得人们在相等条件下获得更为有效的信息服务。由于网络多媒体技术把图像处理技术、声音处理技术、视频技术及三维动画技术统一到一个平台上,为人们提供文字、图形、声音、数据和影像等综合,大大扩展了其信息传播的原有功能,从而使网络传播的社会功能也更为丰富多彩。

四、可互动

网络打破了以往人类多种信息传播形式的局限,既继承了以往大众传媒点对面和面对面的传播方式,又实现了点对点的传播方式;既担任着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向广大受众传递信息、传授知识、引导舆论的功能,又充当着网上用户之间进行人际传播的工具。它把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融为一体,是一种全新的、特殊的传播方式,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传播的最大的一点,就是它具有人际传播的特性,实现了以往传媒无法实现的互动。在互联网上,每个使用者只要花少量的投资,就能制作自己的主页(home—page),于是受众成为者。在互动模式下,网络用户不仅具有主动选择权,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动对信息进行甄别、拒绝、选择,而不再只是被动接受,Yahoo、搜狐等搜索引擎为此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总之,在网络这个无边无际平行延伸的世界里,每个人都是处在同一平面上的一个小节点,无论性别、年龄、职业、收入,你只要输入自己的代码,点击登录到公共聊天室,成为其中的一员,那么在聊天室中每个成员的权力都是平等的,大家可以自由发言,就当前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发表评论,也可以自己最近所见所闻的事件。网络给广大网民提供的这个平台,没有传者和受众之分,没有主次之分,也没有中心和边缘之分,它颠覆了传统媒介以传者为中心的线形模式,宣告个体性的互动模式的来临。

五、跨文化

网络信息传播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模糊了地域和空间的概念,带来了不同国家不同社会文化的全方位开放。资深网民们往往感叹,“网上什么都有”——不论背景如何、表现形式如何,任何一种文化都有机会在网上获得展示空间。网络包容了传统文明状态下所产生的一切文化因素,各种文化形式多元并存。全球网络的开通,极大地促进了不同民族文化形态间的接触、对话,可以形成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共享;信息网络化还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文化参与的机会。互联网在200多个国家、地区被使用表明了它在文化传播方面的巨大影响力,尤其是网上语言的多样化,更证明了网络在文化交流方面的显著作用。然而,信息网络化带来的全球一体化,使人们在感受世界成为一个‘‘地球村’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一个无奈——这是一个西方文化,尤其是美国文化统治的信息世界。因特尔在中央处理器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微软在操作系统和大型应用软件方面更是一枝独秀。这些方面的优势使美国在世界信息化的过程中成为了当之无愧的盟主。更重要的是,美国除了在信息产品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外,它还具有语言上的优势,虽然有多个语言版本,但英语是唯一通用的,而且是基本的语言。而语言本质上就是文化的表达,因此懂得语言的前提就是懂得文化背景、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等,这就无形中加速了文化的渗透,而这种潜移默化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使民族文化发生无形的改变。因此,有人担心世界文化将趋向于一体化,甚至可以说是美国化。辩证地说,信息网络传播文化全球化对民族文化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六、数字化

数字化是网络环境中最重要的竞争力要素之一,数字化是把一个模拟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的过程,数字化使网络信息容量无限增大而存储空间无限缩小。网络信息经过数字化压缩,其密度极高,几乎很少占用物理空间,这具有无限优势。传统的传播手段所传播的信息,无论是面对面的交流,还是两地问的电话或书信,无论是印刷媒介的文字、图片,还是电子媒介的声音、图像,基本上都是模拟形式的,不同的信息形式之间不能够方便地互相转化。而建立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网络传播的所有信息都是数字化的,不同的信息形式可以方便地互相转化;数字化技术贯穿于信息的采集、传送、制作、、管理、查询等各个环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电脑、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数字录音机、数字音频工作站、非线性编辑机等新一代技术设备完全改变了媒体的工作方式,同时也使个人可以方便地上网他们采集的信息。网络的数字化特点,还使人们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平等。在网络中,人们找到了在现实中苦苦寻觅的平等感受。也许,享受这份平等,正是诱使众多网民对网络趋之若鹜的内因之一。在网络上,流动和存储的信息都是以数字的方式存在的,这种数字化的信息便于复制和运算;在其中活动的人,也是以一个符号为代码而活动的,人同样被数字化了。

七、虚拟化

计算机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人们已经能够用电脑等基础设施,对感官世界进行全面模仿,制造出与现实世界同样逼真的虚拟世界,甚至能制造现实世界无法产生的东西。虚拟与现实技术这一有史以来最奇特技术的出现和逐渐成熟,催生出了网络虚拟银行、虚拟工厂、虚拟办公、虚拟社区、虚拟图书馆、虚拟实验室、虚拟医院、虚拟游戏,甚至虚拟国家等等。或许,人们可以想象的一切,都可以在虚拟化的神秘外衣下诞生,并影响到我们实实在在的生存方式。网络‘嘘拟世界”还把人虚化为符号,具有了‘符号人”的特征。而作为特殊的‘‘虚拟符号”的人的存在,增加了网络‘墟拟世界”的生动性,使网络交往方式变得亲切而不生硬、随意而不拘束,带有自然人的人性化交往特征。当然,难觅踪迹的‘符号’的存在,也更易给网络传播造成巨大的、直接的负面影响,如个人网页、BBS新闻组、聊天室等的信息言论,充斥着不确定性,虽然在网络管理上有事前事后过滤、真名注册等说法,但由于身份的隐蔽性,道德意识、文化修养水准不高的‘符号人’’,依然可以大量制造虚假信息、色情信息、不健康言论,腐蚀精神,败坏风气,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至于网上侵权问题、网络黑客的侵犯、网上色情活动给青少年带来不利影响,更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八、传播空间完全开放

网络是完全自由和开放的世界。开放性是网络传播最根本的特性。整个互联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互联网上无国界,网络传播系统是一个高开放性的、全球化的系统,这是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传播系统的一大特点。网络是虚拟的自由王国,人们难以区分网络中人和事的真实情况和具体身份,无论何种身份、信仰和职业的人都可以用网络来创造自己的生存状态。网络技术使人们的身份可以变成电脑上的一串字符。每个人在网络上的存在都是虚拟的、数字化的、以符号形式出现的,人与人的交往也表现为符号与符号的互动。在虚拟的空间里,世界各地的使用者互相联系,这些人在网络上自由交流,交换信息,从事网上活动。在这里人们与世界的联系变得非常便捷、迅速。他们可以经常访问国外的网站,与素不相识的外国人交友、聊天或者探讨问题。这对于人们形成全球意识起着积极的作用。

九、传播语言变异

在现有的网络环境下,受网络传输速度的制约,大部分的网上交流采用字符的形式。为了加强网络传播的效果,网民们在实践中发明了一套独特的网络符号——“网络语’。所谓‘‘网络语言’是指那些在传统语汇中不存在,首先在网络上出现的语言运用符号,或者虽然是传统语言符号,但在网上交流中却被赋予了新的意义。网络传播中的语言符号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与印刷媒介中的语言符号,规范的语言相比,出现了很多变异现象。

网络语言是作为网络的伴生物相应而生的,在使用过程中初步形成了鲜明的个性化特征。经调查研究,现在中文环境中的网络语言的构成比较复杂。

具体说来,按其组成方式可分为四大类了:

第一类,汉字新词,是指由汉字构成的新词。

1.“网词”,是指一些说明网民与网络或以网络为媒介的网民与网民之间的关系的词语。如:“网虫”、“网友”、“网恋”等。

2.“童语’现象,是指网民用儿童式的重叠词作为交际语言,典型的例子:把‘冻西’’称为‘‘东东”把调制解调器(modem)音译为‘苗”,或称为‘猫猫”。

3.‘锴音造词”,是指根据词语的原有读音,新造或借用一词来代用的方式。最典型的莫过于把E.mail(电子邮件)称作‘,gr妹儿”。把‘妹’变成‘美眉”,‘‘大侠’变成‘‘大虾’,‘‘版主”变成‘斑’等。

第二类,“表意数字’,是指用一系列的数字来表达特定的意思。

这也分为两种情况:

1.‘数字谐音”,就是利用阿拉伯数字的汉语谐音来表示某种含义,如,“56”(无聊)、‘’345”(相思苦)、“886’’(拜拜了)等。

2.‘数字密码”,是指通过阿拉伯数字的特别组合来表示某种含义,如“007”(我有秘密)、“10”或“100’’(你很完美)等等。

第三类,“字母缩写”,是通过英文字母的组合来表达某种含义。

分为三种情况:

1.汉语拼音首字母,如用‘MM’指代‘妹’,还有“GG,’(哥哥)、“JJ,’(姐姐)、‘(TMD9’(他妈的)等。

2.英语单词或词组的大写首字母,如‘’BB”(Bye-Bye.再见)、‘‘vG,’(verygood.非常好)等等。

3.英语词语的谐音,如“eu,’(seeyou.再见)、‘’HRu’’(Howareyou?你好吗?)等等。

第四类,“情意符号”

数字化传播论文篇(6)

关键词 网上电子期刊 网络传播者 网络创作者 数字式创作 网络传播者权 著作权与邻接权

导 言

二十世纪计算机的诞生和迅速发展,把人类带进了一个蔚为壮观、前景无限的信息时代。相应地,计算机互联网络(Internet)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异军突起,已经形成了一个覆盖全球的、多用户、大容量、高速度的信息网,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在年会上正式将这种新兴媒体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据统计,全球上网的人数在1999年底已达2.6亿1,遍及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上每天有2亿份电子邮件在运行…互联网已经使我们生活的世界数字化,整个世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球村。在计算机网络这个看似虚拟却又真实存在的信息时空中,法律正面临着一场巨大的变革,传统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制度遭遇到新技术的挑战,呈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课题。

笔者选择网上电子期刊作为切入点,主要从网上电子期刊创作、传播的角度,讨论网络传播者权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 设立网络传播者权的必要性

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极大地改变和促进了信息产品的创造、交流、传播和使用,同时也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尽管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大部分都能适用,但新技术的出现要求法律在一些领域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所谓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单色的和彩色的)图形、(静止的和活动的)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由“0”和“1”两个数字组成)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2.作品从其物质性的一面来看,不过是由文字、图形、色彩、音像等等要素所构成的信息,因此通过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处理可以转化成用0和1来表达的数字信息并可以在网上传输,只不过这些信息对于人类的大脑来讲,因其具有特定的思想内涵和审美情趣,具有独创性或称原创性(Originality)并已经固定于某种有形载体上,从而被称为作品。但是作品一旦与信息的数字化技术相融合,就出现了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各种作品,即数字作品。

应该强调:所谓数字作品,不仅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响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传统作品的数字表达形式,还包括从其被创作之时就具有数字表达形式的数据库、多媒体节目、网上电子期刊等一系列新型数字作品。这就是说作品与数字化技术相融合,包括作品的数字化和数字式创作两个方面,前者又可称为作品的非物质化(Dematerialization),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数字化转换,即把具有传统形式的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作品进行了数字化转换,相应形成的数字化表达称之为数字化作品(Digitized Works),比如原本以纸质形式出版的《人民日报》、《法制日报》衍生的网络版;后者是指纯粹依靠计算机或者在网上进行的数字式创作,相应形成了最初创作出来时就是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作品,称之为数字式作品(Digital Works),比如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3 共同创办的《北大法律周刊》4,是中国目前唯一的法律类电子刊物群,现在只通过互联网对外,有固定的发行时间、卷号和期次,反而没有纸质版面世(当然,其作者和读者可以通过与电脑相联的打印机打印出纸质版来),是真正意义上的网上电子期刊。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以在网上创作的文字作品作为主要表达形式的网上电子期刊(以下简称电子期刊)以及因电子期刊在网上创作、传播而产生的网络传播者权。

作品的数字化和在网络上传播并未产生新的作品,只是作品的新的使用形式,并形成了一种新的专有权利—数字化权。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通过了被世人称之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即WCT)5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WPPT)6(注:此二条约尚未正式生效, 但我国是这两个条约的签字国),要求成员国赋予版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控制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以包括网络传播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对公传播专有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5,6.近年来,许多国内学者也讨论了版权人及邻接权人的网络传输权或者网络传播权1,7,8,9,认为它是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2001年10月27日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也适时地确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前述的“因特网条约”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网络传播权,从本质上讲就是数字化权,是传统的著作权(版权)和邻接权在互联网上的衍生权或者表现形式,鉴于网络的特殊性,应当对其提供专门的保护。但据笔者观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学者们的注意力仍大多集中于传统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方面,而对数字式创作产生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关注不够,除了已把数据库定义为汇编作品从而使之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2,5,10以外 ,从整体上来看,对作为网络这一全新传播媒体的主体—网络传播者的权利,对他们主办的电子期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则既无法律规定,也少有学者讨论。

笔者认为,应当在有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给予网络传播者权以充分的重视,为此,必须首先设立网络传播者权。其理由如下:

(一)、网络传播者数量众多,已形成一个庞大的集体,他们应当获得与书刊、广播、电影、电视从业者—传统的传播者在法律上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和地位。

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资料,目前中国互联网注册用户已达到1588.1万,注册域名692490个,网站数238249个。大量网站的出现打破了出版行业的固有模式,以纸张为主的传统印刷型载体与问世并不很久的电子型载体都受到强烈冲击,出版正日益走向无纸无盘的无形载体—网络出版或者数字出版发行(Digital Publication)的新时代。

本文中,笔者所说的网络传播者(Internet Disseminator)是泛指在网络上传播信息和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有的研究者又把ISP分为网络接入服务商(即网络访问服务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和网络主机服务商(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IPP)11.网络传播者包括而又不限于网站,但网站无疑是网络传播者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核心力量。因此,狭义的网络传播者指的就是网站。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2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显然这一解释已将《著作权法》的有关“报刊”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13.由此推论,网站的地位相当于“报刊”。

已有学者指出在线服务提供者OSP (On-line Service Provider,注意原作者认为包括ISP和ICP,这与笔者在本文中所指的网络传播者的概念基本一致)是信息传播的中枢,其核心的业务活动就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其向公众传输行为的性质就是发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中具有出版者的法律地位14.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相比较而言,网络传播者,尤其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之一的电子期刊,无疑是信息时代网络空间的出版者。

(二)、网络传播者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其合法的传播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因特网上每天有100,000 份文件出版和发行15.目前,我国共有网页数为1.6亿个,全国平均每个网站网页数为669.3个(根据CNNIC截止到2001年4月30日的统计),上网的报纸约有270多种,上网的期刊约有300多种,还有100多家电台电视台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他们每天都在传播大量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网络传播者依法进行的这种出版发行活动,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实现,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有益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理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网络传播者并不是单纯的装卸工,他们往往同时兼有创作者的角色,创作出自己独立的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式节目,并向公众传播、发行,对他们自己创作并传播、发行的作品和节目法律同样应当给予保护。

ICP传播的信息有相当部分是作品,即数字作品,其中又有一部分是网站自己独立创作的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式节目,比如电子期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是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创作的、传播的数字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9,16.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做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即“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12既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保护电子期刊等网络传播者自己创作并传播、发行的数字式作品和节目,那么在法律上人民法院所保护的究竟是网络传播者的何种权利呢?或者说,网络传播者的这种权利在著作权法上应该归入哪一类呢?

笔者经常阅读的《北大法律周刊》现在已拥有订户共3万余人,也改为收费订阅了,对免费订阅者仅发送目录和部分摘要,这与传统的报纸期刊已没有多大区别。主办《北大法律周刊》的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显然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是典型的网络出版者,笔者认为,其应当享有与传统的传播媒体至少相同的传播者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将网站视为报刊的扩大解释12,13,《北大法律周刊》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水平应至少与报刊相接近。但最高院对《著作权法》有关“报刊”的规定作扩大解释,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临时地对个案审理具有指导作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对网站或者网络传播者的法律定位和法律权利保护问题,只有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才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四)、符合版权历史的传统。

版权制度一开始以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为主,版权法300年的历史也是为版权产业法人带来丰厚利润的历史,版权法的实际功能不仅仅是保护作品创作,同时也是保护对作品传播的投资。因而长期以来,作为版权产业法人代表的出版商位于版权市场的中心17.只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创作者的利益更容易遭到损害,国内外的学者和立法者对其权利的保护更为重视,并为此在法律上专门确立了创作者的网络传播权。但法律不应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对网络传播者、网络出版者的权利不闻不问,否则,有悖于版权立法的利益均衡原则。

(五)、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

广义的公众利益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整体文明的进步而确定的版权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鼓励作者的文学艺术创作力和言论自由,鼓励相关的企业对作品的传播进行投资,以及为公众提供自由选择文化产品的机会。这三大方面分别转化为版权制度中需要保护的作者利益、版权产业商的利益和使用者的利益。在版权法中,为创作者们的自由创作提供奖励刺激符合公众利益,为一国版权产业的兴盛与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提供鼓励符合公众利益,为版权市场上的广大使用者提供自由选择作品的市场机会也符合公众利益17,18.而我国的信息网络产业才起步不久,还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尤其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扶持,保护网络传播者、网络出版者的投资和权利,当前就显得十分重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与网络传播权相对应,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适宜的。

二、 网络传播者权的概念和性质

笔者认为,从作为出版发行电子期刊的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者权就是网络传播者通过因特网等信息网络创作、传播作品和节目时所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或称版权和相关权)。

前已论及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属于出版发行,网络传播者尤其电子期刊的主办者是网络出版者,因此网络传播者权具有广义的出版者权的性质,属于邻接权范畴,但由于网络传播者自主创作行为的存在,网络传播者权又包含了相当的著作权(作者权)成分。换言之,网络传播者权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特殊的邻接权,是一种以邻接权为主,又包含、融合有著作权成分的复合权。

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前者是网络传播者的邻接权,即网络传播者作为第四传播者以网络环境为基础创作、传播数字作品和节目时所产生的一种邻接权,其主体是网络传播者,性质属于广义的邻接权;后者是创作者的数字化权,即传统的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时所衍生的一种使用权,其主体是作品创作者,性质属于著作权。

但是,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也并非绝对互相对立的,在特定情形下,两者也存在互相交叉、互相融合的关系。比如,在网络传播者自主创作、出版电子期刊时,网络传播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他既是网络传播者又是网络创作者,既具有网络传播者权又具有网络传播权,两者合二为一。这一点,在下文讨论网络传播者权内容的复合性和多样性以及因包容网络传播权而不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等特征时,笔者会进一步加以论述。

网络传播者权与有的研究者所说的“网络邻接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邻接权9相比,存在相同的地方,即两者的主体都是传播者,两者的性质都属于邻接权。但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邻接权”仍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网络传播者的邻接权,其主体是全新的传播者—网络传播者,内容包含、融合有著作权成分,性质属于广义的、特殊的、全新的邻接权;后者是传统的传播者的邻接权,其主体是传统的传播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内容是传统的邻接权客体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时所衍生的权利,性质属于传统的邻接权。应当指出,从大多数学者认同的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来看,网络传播权主体既包括版权人,也包括传统的邻接权人,从而网络传播权包含“网络邻接权”,“网络邻接权”不过是专指传统传播者的网络传播权而已。

此外,在权利的产生方式上,也使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和“网络邻接权”可以很容易地区分开来。网络传播者权是起源于网络环境并在网络环境下直接产生的原生权利,而网络传播权和“网络邻接权”则都是起源于非网络环境并在网络环境下间接产生的衍生权利。

三、 网络传播者权的特征

网络和网络传输具有超国界性、高速性、高容量性、交互性、平等性、程式性、技术性、多媒体复合性、开放性、复杂性等特点。

因此,除了与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19这些共同特点以外,与传统的传播者权相比,网络传播者权具有以下特征:

数字化传播论文篇(7)

这种短片有一定的创作门槛和较高的制作水准,要求以创意取胜,而且更便于随时下载和观看。可以说,微电影是在后现代文化大行其道的当下,网络与电影(电视)互动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电影形式。微电影在短短一年时间里迅速掀起热潮,优酷、爱奇艺等网站纷纷推出微电影,名演员、名导演纷纷投身微电影,更有很多年轻导演和草根创作者从中找到比文字片段更有意义的归属感和价值感,相关的制作和机构也从中发现有潜力的原创力量。

微电影的悄然盛行与它所处的传播环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微电影靠的不全是微电影的表现力,而是它作为传播工具的优势。从微博到微信、微电影等,这些“微型事物”的信息门槛低,话语权广泛且分散,持续时间短,传播内容浅,契合了数字化传播时代人们追求个性解放和自我表达的强烈诉求。在数字传播手段不断多样化的前提下,或许还会有更多诸如“微电影”的新生事物出现,也可能这样的新生事物红火一阵后又会被其他更新的技术或手段代替。但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是数字时代的产物,是数字传播的一种形式。因此,微电影的产生、发展,或其他新形式新手段的产生、发展,若想具备较强的生命力,就一定要把握好数字传播的发展趋势,以应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

一、媒介已然融合,规范亟待统一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成熟,媒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媒介融合的趋势不可阻挡。媒介融合可以是技术的融合,可以是内容的融合,可以是设施的融合,也可以是受众的融合,通过融合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很明显,微电影是媒介融合的产物,它体现着数字时代通过文字、声像、网络、通信等传播手段来传输内容的特征,融合了视频受众、电影受众、网络受众以及其他阅读终端受众。媒介融合的现实意义在于,消费者可以通过无所不能的终端,通过无处不在的网络,获取各自所需要的服务。对于融合日趋密切的媒介及媒介产业,如何确立规范,如何建立标准,如何进行管理,是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例如微电影就体现了网络电视与传统电视、移动终端视频与其他终端等各种媒介在技术、产业和内容与服务等方面的融合,那么,微电影适用于互联网的管理规范,传统电视的管理规范,还是移动终端视频的管理规范呢?事实上,媒介产业一直以来采取的是一种垂直管制的模式,[2]各自都有一套自己的法规政策。但媒介融合的格局日益明显之后,以前的很多相关规定就再难以适用;而且传播的无国界和全球化,使不同国家对相同的问题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因此不好统一管制。传播生态的变化和发展,必然在媒介规制上产生联动效应,势必对现存的传媒管理体制提出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传媒管制突破其原有架构,重新定位并解释。规范的操作将为信息自由提供最好的环境,否则将导致一个无法掌控的局面。媒介的融合需要政府发挥重要作用,为整个传播政策制定一个大体的法律框架,同时监督各个行业对于自律规范的遵守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其强制执行。

二、个性可以张扬,标准必须树立

数字传播带来了全民参与的热情,播客、博客、手机出版的“点对点”特征赋予每一个受众更多的参与权与评判权,每个人都可以袒露心意、张扬个性。具有多元价值的文化解读、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势不可挡地流入多媒体终端阅读器。从目前微电影的内容和结构形式来看,微电影主要以怀旧、伤感、现代都市等元素为题材。[3]这些微电影以娱乐放松为主要目的,迎合了当前市场消费的需要,受到了网民的欢迎。或许是为了张扬个性,或许是为了体现不一样的价值观,又或许是为了吸引受众眼球,有的微电影无病,甚至充斥一些暴力、色情、的镜头,或出现虚假的信息,这样的情况在数字传播的其他形式中也存在。例如很多网络视频或网络文章以绯闻、暴力、隐私等低俗炒作刺激受众,严重影响了传播伦理,甚至触犯法律。无论是微博、微电影,还是其他的数字传播形式,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虚拟舆论场,[4]有着海量的信息,纷繁复杂,却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大众的表达欲望,赋予大众自由发言的权利,当然也会无时不刻地为大众制造大量情绪化、非理性的内容,影响着受众的情绪,导致他们的判断力丧失,甚至可能造成社会恐慌,进而威胁社会稳定。这就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价值失范,造成社会危机。在数字传播环境下,虽然可以采取措施斩断相关利益链条,加强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每一个使用网络的个体都是一个传播终端,不可能对每一条信息进行把关。[5]因此,必须强调个人的价值标准,强化传播媒介的社会责任感,强调行业自律,实现数字传播发展与信息自由言论自由之间的契合。

三、权益需要保护,心态更要引导

在后现代文化状态与消费主义盛行的今天,数字化技术筑起全方位的信息传播空间,多元文化形态与价值观借助于数字媒体在文化互动中得到了更大的生存空间和更多的文化认同,也产生了差距甚大的各种文化解读。与此同时,人们之间的信息差距也显著扩大。微电影的制作和传播离不开网络和新媒体播放平台,这就需要信息移动终端的持有与上网条件。这两个方面的不平等将会影响信息知情权、传播参与权的享有或行使,久而久之甚至就会使得一部分人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定过程之外。[6]而且这种鸿沟会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扩大,人们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不平等程度会加剧。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既有社会经济的因素,也有个人习惯的因素。但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原因,带来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信息知情权的不对等、传播参与权的不对等,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可以确定的是,保护受众的权益,就要消除平等的人之间的信息差距。然而即使消除了信息差距,人们享有信息知情权、传播参与权,仍然存在无法避免的问题。数不清的网站、微博、社区等,使人们有机会只选择与自己想法相似或有共同点的平台,只关注让自己满意的、符合自己标准的信息,这就很容易导致偏激的错误、过度的自信和没道理的极端主义。虽然人们的文化需求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受众的需求或爱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以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也可以随着需求的不断满足而不断发展。人们是满足还是压制某种需求,不仅受个人性格特征影响,更多地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制约,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因素会制约受众的需求取向,社会文化标准、价值规范、社会舆论会引导受众的心态。因此在数字传播时代,是否关注社会事务,关注什么样的社会事务,以怎样的心态关注社会事务,关注什么平台的社会事务,都是由受众的爱好和需求决定的,同时也是可以引导的。关键是要有引导的意识和机制,使受众正确认识数字传播的作用,即看到它的迅速快捷、海量丰富,看到它的舆论引导作用,也能正确对待这种作用,自信而不偏激,享受而不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