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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际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3 11:17:59

人生际遇篇(1)

韩复榘1890年出生。十四岁时,父母为他娶妻高艺珍,即一代名士高步瀛的侄女。韩复榘共育有四子,高艺珍为他生育了三个:长子韩嗣燮 ,最终死于精神病院;二子韩嗣,1949年考入华北大学,毕业后参加抗美援朝,后在兰州电力技工学校教书;三子韩嗣辉曾在四川军校受军事教育,新中国成立后在陕西某交通部门任职。

小妾“红”为他生育了第四子韩嗣煌,留学奥地利,后回国定居。

韩复榘生前死后,始终被传言包围。这位著名大军阀的后代们,其生活鲜为人知。

韩子华,即韩嗣。1923年生于北京南苑。韩复榘次子。1942年进入北平中国大学,1945年进入乐山武汉大学。1949年在华北人民大学学习。1949年参军入伍。1950年参加抗美援朝。1956年在甘肃某电力学校任教。1979年,“”被。后任兰州市人大代表、甘肃省政协委员。1984年后任甘肃省民革秘书长、民革中央委员。

韩复榘的四子一女

韩子华是韩复榘所育四子中唯一健在的儿子。2011年4月底,笔者怀着一种无以言说的心情,敲开了八十八岁的韩子华位于北京天通苑的家。

高艺珍是著名学者、教育家高步瀛的侄女。高步瀛原是北洋政府教育部社会教育司的司长,鲁迅曾与他同在社会教育司共事,时任佥事,为其下属。韩子华老先生的叙述便从高步瀛开始。

“我称呼高先生为五姥爷。父亲的部队在北京驻军时,有时候会请教五姥爷一些诗句的出处。五姥爷满屋子都是大书架子,每次父亲一问,他就说:你去,到那个架子上去,在第几层,把那本书给我取出来,翻到多少多少页。他记忆力很好。”

韩复榘的四个儿子(韩嗣燮、韩嗣、韩嗣辉、韩嗣煌)的名字都是高步瀛起的。

“他是老秀才,名字起得都不好认。我叫韩嗣,人家开玩笑叫我‘韩四郎’,‘四郎探母’嘛。父亲去世后,我就自己改名韩子华。父亲死后,母亲怕受牵连,也曾要我们改名,有段时间我叫高子华。”

但其实韩复榘还有一个女儿,叫韩嗣虑,名字也是高步瀛取的。

“我的妹妹韩嗣虑是五叔的女儿,因为父亲没有生女儿,所以很想有个女儿,就把韩嗣虑过继了过来。”

小弟韩嗣煌为三夫人李玉卿所生,比韩子华年幼十岁。

“当时他还没有跟着我们,父亲去世三四年后他妈妈要改嫁,当时我们在上海,叔叔写信告诉了母亲。母亲让我代她回信,说三夫人还年轻,可以改嫁,但是孩子姓韩,必须留下,不能带走。三夫人不同意。经过法院判决,孩子判给了我家,母亲让我到西安接小弟回到了北平。”

在父亲身边时,一到夏天,孩子们都会随父母去泰山或青岛避暑。

“母亲体胖,非常怕热。在青岛山海关路十三号,我们有一所两层楼的欧式小房子,是青岛市市长、第三舰队司令沈鸿烈送给父亲的。、宋子文都曾在这里住过。这房子到现在还在,成了青岛的旅游景点,名字叫‘韩复榘别墅’。”

韩子华的少年时光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韩复榘儿子们的出生是与西北军的发展轨迹密切相连的。

1922年左右,冯玉祥从河南到北平,西北军的家属也都来到北平,于是西北军便添了一拨小孩。

“我就属于这一拨,包括张自忠的女儿张廉云、孙连仲的女儿孙慧书也都是这一拨的。”

那是1923年5月8日,韩子华在北京南苑机场旁边的军营出生。

“冯玉祥的管理办法和带兵方式与红军、有些相似,家眷在允许的条件下是可以随军的。西北军营长以上的军官可以带家眷,打仗时送到安全地,停战时再接过来。”

韩子华的哥哥韩嗣燮,1921年出生,属于在常德那一拨出生的孩子。西北军在沅江旁驻军近两年,家属也随之团聚。

“我的弟弟韩嗣辉属于第三拨,他1925年出生,也是在南苑机场。1924年停战后,我们这些家属又来到北平随军。”

后来,西北军的孩子们久别重逢,见面都互相询问:“你是哪一拨的?南苑那一拨的还是常德那一拨的?”

无论是韩复榘的后人还是冯玉祥的后人,对西北军的南苑岁月总是津津乐道。在这段相对平静的岁月里,冯玉祥的夫人刘德贞在随军家属中办了个育德女校。

“我母亲高艺珍没上过学,在这个学校里半工半读,一边识字,一边织袜子。”

作为随军家属子女的韩子华,并没有去上正规小学。

“我家的亲戚,姑父、姨夫教我识字,我便断断续续地认识了一些字。后来家属随军到了郑州,石友三请了家庭教师,我们家没钱,驻地离石友三家不远,我就去石友三家和石友三的儿子们一起识字。记得每天早晨我自个儿提个小书包带本书,就去石友三家了。”

韩子华之所以能去石友三家识字,是因为石友三的夫人与高艺珍关系不错。

1935年,韩子华进入济南私立齐鲁中学就读,并未就读山东最好的中学省立一中,因为韩复榘说了,主席的孩子去公立学校念书,别人会说闲话。两年后,日本人进犯山东,韩子华辍学。齐鲁中学是私立教会学校,韩子华在此打下了很好的英文基础。

从七岁到十五岁,韩子华在山东省府大院度过了八年稳定而快乐的少年时光。

逃难的日子

“父亲去世后,母亲带着我们决定逃难去西安。父亲的好友闻承烈,时任冯玉祥治安兵团兵站总监,是管火车的,他带了一列火车过来,把我们从河南漯河接到西安去了。那个时候西安是大后方,在西安待了几个月,后来日本人打潼关,把潼关占领了,我们又逃难去了湖北武汉。

“在武汉,我叫高子华。日本人打到武汉,我们全家又逃难去了香港。在香港,我上了一年初中,虽然耽误了一年,但总算初中毕业了。可香港生活费太高,我们的钱不多。1939年,我们又辗转来到上海法租界,我在上海交通模范中学完成三年高中学业。1942年,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本人占领了租界,我们又计划跑到西安。总之,是日本人在后面追,我们在前面跑,谁也不愿当亡国奴嘛。

“我们从商丘走。母亲在上海认识的许多亲朋好友也同我们一同去西安。我们走到商丘附近时遇到一股军队,是伪军师长侯福云的部队,他在我父亲的部队当过团长。到后方去,必然要经过安徽界首,那里是‘三不管’地带,十分混乱。我们快走到界首时就很害怕了。侯福云说,别害怕,那个地方归我管。他派了个伪团长护送我们。”

因为一大帮子人随行,很扎眼,走到界首时他们就过不去了,因为日本人知道了。

“日本军官要找我母亲谈话,母亲和同行的团长都很害怕。我当时十九岁,母亲让我去和日本人谈。日本人还算客气地说:‘听说你们要到西安去,前面土匪多,你们东西多、女眷多,很危险,不要去了,上北平去吧。’我只好答应,他的话其实就是命令。”

随行的人和韩子华他们在此分道扬镳,有的去了上海,有的去了北平,也有人去了西安。韩子华他们去了北平。

韩子华辗转多地求学

1942年夏,韩子华来到北平,因为英语基础尚可,他本想报考燕京大学,但是燕京大学和北大、清华等校迁往云南,北平只有伪师大、伪北大。天主教的辅仁大学没走,中国大学没有走。

“中国大学校长何其巩原是西北军的秘书长,他和我父亲是把兄弟,于是我就在中国大学上学了。”

韩子华入中国大学不久就结婚了。新娘是他父亲麾下一位师长谷良民的女儿。

“父亲和他是把兄弟,我和谷家同岁的女儿谷一之从小就被包办了婚姻,是指腹为婚。”

“我们逃往香港时,谷家去了四川重庆。”

1942年,谷一之刚上高中没多久,谷良民认为韩家虽然出事了,但仍把女儿送了过去,他觉得做人要讲信义。

“谷家特意派人把谷一之从重庆送到北平,还带着钱来的。她家有钱,我家穷。虽然老蒋给了十万块的抚恤金,但我家吃闲饭的人很多,在香港时已经花得差不多了。因此,谷一之的态度其实很难得。”

在中国大学就读两年,韩子华自觉“亡国奴”的日子不好过,于是与表弟一起去了重庆。

“我和表弟徒步从河南走到湖北襄樊,再从襄樊到宜昌,到了宜昌坐船到重庆。在半路上,日本投降了!我千辛万苦到了重庆,去找重庆的教育部沦陷区学生安置委员会。以前这里是管沦陷区学生吃喝和安排上学的。但是我们却碰了壁。人家说,日本都已经投降了,哪还有沦陷区?你们还来重庆上什么学?你们还是回北平去吧。我说,我们千辛万苦,来重庆不容易啊,我们是走路走来的,有时候坐船,偶尔坐车,你们叫我们回去,那怎么行呢!但当局不予理会。我回北平没路费,就去找冯玉祥。”

冯玉祥当时也在重庆,住在歌乐山。

“冯玉祥招待我一顿饭,还让我去见了鹿钟麟。我将上学未成的事情告诉了冯先生。”

冯玉祥慢条斯理地说:“我给你帮个忙。我别的权力没有,荐你上学还是可以的。”

他对秘书说:“写封信给教育部,把他的事情给办了。”

“我原准备弄俩钱上西安找我叔叔去。毕竟冯玉祥没有权了,我以为教育部不会理他。我在旅馆里正打算着,冯先生的秘书来了,告诉我教育部批准了,安排好了学校。”

就这样,韩子华被分到了武汉大学。

“当时武大在四川乐山,我又跑到了乐山,在武汉大学上了两年。1947年,武汉大学从乐山搬回武昌,我正好毕业,直接回了北平。当时形势很紧张,路上不好走,走了两三个月,快年底了才到北平。”

韩子华家住西城二眼井胡同。一回到家,韩子华就去找北平市长何思源。何思源说:“现在这么乱,工作一下子不好安排。”当时北平已是人心惶惶,何思源也顾不上为韩子华安排工作,没多久他自己也被免去了市长职务。

“1948年,围城。母亲开始考虑是否要跑,是去台湾还是去美国。当时我大哥已经住在了精神病院,我拿主意说,我们还是留下来吧。”

韩子华对母亲说:“父亲是杀死的,我们再跟着干嘛呢?有人去台湾是为了转道去美国。人家有钱,咱们去得了美国吗?”

韩子华参军在朝鲜立了三等功

1949年2月,入城后,当时华北大学、华北革命大学、南下工作团都在招生。

“都要考试,不过容易极了,似乎只要去,只要你有些文化基础,就收你。不过只招学生,不是学生不行。”

这几所学校招了近十万学员,韩子华进入了吴玉章任校长的华北大学。

“大概5月份,我们从北平到了河北正定,华北大学每期学习班三个月结业,培养地方干部,我在第四十八班。”

在华北大学,学校突然号召学生参军。

“聂荣臻认为部队战士的文化水平低,应该让知识青年参军。但吴玉章认为华北大学是培养地方干部的,怎么能参军呢?他认为这个要听上级的安排。”

在聂荣臻的软磨硬泡下,吴玉章同意了。这个有四五千名学生的学校,学生开始报名参军。一开始,韩子华并不在报名名单里。

“我开始没有报名参军主要是考虑自己的家庭出身,心里有顾虑。”

班主任问韩子华为什么不报名,然后开导说:“正因为你是军阀出身,你才更应该报名打军阀、打。”

韩子华参军后立即随部队开赴山西、宁夏打仗。接着又去了朝鲜。在朝鲜,韩子华立了三等功。

在这期间,张学良送给韩复榘的房子被政府发还了。

“这所房子,父亲原来借给戏剧家齐如山用,成了‘国剧陈列馆’。北平沦陷后,房子被日本人作为‘敌产’没收。1949年,家中经济困难,母亲在富强胡同租房子住,就想到了这个住所。她写了个呈文送到北京市敌产处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归政务院副总理、法学家董必武管。

“一两个星期后,有人骑摩托车送信来,信上是董必武批示:房子发还。发还依据是:韩复榘不属奸逆,亦非战犯,其财产应予发还。”

韩子华举家迁到兰州

抗美援朝结束后,韩子华转业去了兰州电力局。

“电力局的领导知道不把家眷调过来,我肯定待不住。于是领导发话,把我爱人也接了过来。电力局给了我们一套房子,我们就把户口迁到了兰州。我上学、参军时,与谷一之老不在一起。我转业时,她在北京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工作地点在繁华的西单,很多人劝我爱人,这工作多好,辞了多可惜。当时孩子们正在师大二附小上学,也都放弃了。就这样,我们举家迁到了兰州。刚到兰州工作没多久,我母亲就去世了。”

1956年,兰州电力局成立了一个中专,韩子华去当了教导主任。

“1957年‘反右’时,开始没我什么事。到1958年,因为单位里‘’人数不够,再加上出身问题,就把我补划进去了,我就稀里糊涂地成了‘’。”

1979年,韩子华被,1984年被调到民革甘肃省委员会任秘书长。

“我大哥因为从小就有一点精神病,病情逐渐发展,越来越严重,又受父亲被枪杀一事刺激,病更重了。后来大哥住进北京的精神病院,在里面去世了。三弟嗣辉在成都读了黄埔军校最后一期,当时已称中央军校,毕业时,正好赶上四川解放,先后在西安运输公司及黄埔同学会工作。小弟嗣煌清华大学毕业后,在北京电力学院研究生部(现华北电力大学)当教师,后来去奥地利做访问学者,回国后在民革北京市委任秘书长。妹妹嗣虑毕业于北京电力专科学校,是一名高级工程师。”

数学天才韩念国的折翼人生

韩念国是韩复榘长子韩嗣燮的儿子。

1950年暑假后,韩念国在北师大二附小(现北京实验二小)五年级甲班就读。一次他因顶撞了老师被要求马上通知家长到校。韩念国的姑姑来到学校和老师谈了话。老师这才知道了韩念国的家庭状况,知道他父亲有精神病,母亲已离异出走,只是跟着祖母度日。老师从此对韩念国呵护备至。

1952年,韩念国因学习成绩优异被保送到北师大附中。上中学以后,学生要填报家庭出身。这时候同学才知道,韩念国是韩复榘的孙子。

在1957年以前,国家政治环境相对宽松,韩念国的家庭出身对他没有任何影响。不久,他就显示出对数学的特殊爱好和非凡的能力。教数学的韩满庐老师和班主任李广钧老师对他进行了必要的引导,他在中学就学习完了大学二年级的数学课程。

1958年,韩念国中学毕业,虽然家庭出身有问题,但却意外地被郑州大学数学系录取。虽然就他的学业而言,应该进北大、清华这样的学校,但在当时严酷的政治氛围下,能进大学之门就已不易,他当然非常高兴,决心好好学习。然而,进校三个月之后,学校却劝其退学。

在1950年代,找工作相对容易。高中毕业,甚至初中毕业,即被认为是知识分子。韩念国经朋友介绍,被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录取,成为该台一名实验员。

当时北京天文台正在选台址,就派韩念国跟着一些专业人员进山选址。要知道,天文台的选址条件非常苛刻,要远离大城市,有一定海拔高度。进山之后,要长期不归,因而很少有人愿意干这样的艰苦工作。韩念国这样的高中生,自然担当了这样的苦差事,而且,每当月末其他人员回城的时候,他要作为留守人员留下看摊。就这样,韩念国曾在西郊南陀山一带滞留了几个月,经常若干天不洗脸,只能勉强吃上饭。

当时全国处在政治运动的狂热中,但在中国科学院这样的研究机关,政治运动的狂热性远逊于高等学校。而且,即使在政治运动中,受冲击的也是所谓反动学术权威之类,谁也不会想起中学生。而且,在大山里,根本看不到报纸,听不见广播,无法进行政治学习。所以,韩念国在这个狂热的年代里,在命运造成的政治死角里,安然学习、研究他的数学。他生活艰苦,思想愉快,感觉不到任何政治歧视。

在天文台这个顶级学者集中的地方,一名高中生无疑只能敬陪末座,然而不少天文学专家却频频向韩念国请教数学问题,他在天文台渐渐小有名气。韩念国在数学方面的特长引起天文台领导的注意,旋被引荐给中国现代数学之父熊庆来教授。早在1930年代初,熊教授慧眼发现华罗庚这位数学天才,眼下他对韩念国这个年轻人十分赏识,他曾对其女儿感叹说:想不到韩复榘有这样聪明的孙子!

熊庆来的女儿、著名旅法力学博士熊有德回忆说:“他(韩念国)不时地会来拜访爷爷,和爷爷谈数学。爷爷的文章也不时地寄给他,他有什么文章也会寄给爷爷。这种友谊一直延续了很久。”

韩念国利用业余时间在熊教授门下学习一段时间后,于1962年毅然报考北京大学研究生,只有高中学历的他竟奇迹般被破格录取为北大数学力学系程民德教授的研究生。1958年与韩念国同时毕业于北京师大附中的同学杜钧福,当年如愿考上北京大学,本科毕业后又考取本校研究生,而当他来研究生院报到时,却惊愕地发现韩念国比他还早到了一年。

韩念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好学生”,更不是“书呆子”。他坚持游泳,每天早上在校内游泳池游五百米;他欣赏交响乐,推崇柴可夫斯基;他爱唱歌,会唱《外国名歌二百首》里所有的歌,而且是用美声;他会拉手风琴,常拉《多瑙河之波》;他喜欢画画,尤其迷恋俄罗斯油画;他爱下棋,曾获全国高校围棋冠军。

韩念国在学校的另类表现,在当时的政治氛围下,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白专”的典型,这让他的老同学杜钧福很为之担心:“我发现,他未经政治运动的锻炼,思想过于简单、危险,不懂得也不善于保护自己。”而这一切“绝非吉兆”。

后来的事情果然被杜钧福言中。

1966年,“”开始了,韩念国被认为是“白专学生”,加之家庭出身问题,很快被开除了团籍。一年后,在“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时候,他的团籍又被恢复。

1968年,韩念国毕业回到天文台。此时,天文台早已不是他当年离开时的情况了。政治运动的风暴早已席卷这个离现实生活最远的学术单位。他的归来,恰好送来一个批判对象,因而成为众矢之的,再次遭到批判。一年以后,大批知识分子被下放。韩念国为研究生毕业,应下放农场锻炼。从来没在农村干过农活的韩念国面临着极大的考验。

然而事情又有了意想不到的转机。有人很快从公布的下放名单中看出了“问题”。他们贴出大字报,强烈反对“剥削阶级的孝子贤孙”、“思想极端反动”、“走白专道路”的韩念国“混在革命队伍中”到农场接受锻炼。领导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及时纠正了原先的错误,为纯洁下放人员的队伍,毅然取缔了韩念国的下放资格。下放人员离开后,他被指派到锅炉房劳动一段时间,后来也没人管他了。

韩念国坐在天文台的办公室里,或者干脆在自己家里,潜心钻研他的数学。就在这时,他的兴趣转向刚刚兴起的星系天文学。

但是,在这段时间,他尽管学业有所长进,学术成果却不十分显著。因为这时在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所里,大家忙于斗私批修、劳动改造,没人关心科学研究,有成果也无处发表。但是,韩念国却不失时机地做了另一件为当时形势所容许做的事。这事就是,在“”后期,在韩念国周围聚集了几名优秀的中学毕业生,组成了一个研究学问的小组。

这六名中学生中有四个是北京四中的毕业生,另两个来自北京十三中和北京六中。他们因“”未能进入大学继续学习,就自发组织了学习小组,而且编辑出版了他们的刊物《中学生》。韩念国得知这个小组的存在并结识了他们以后,决心帮助他们。他首先专门给他们开了基础数学的课程,并编写了讲义。在他的引导下,六名青年自学了大学数学基础课的全部课程,并开始学习研究生课程,而且,他们进行了一些博士生的研究训练。

改革开放以后,六位没读过大学的中学毕业生均走出国门继续深造。他们的名字和后来的职业是:张葆环、王世林――美国硅谷软件工程师;程汉生,在芝加哥一家软件公司工作;王明――纽约州立大学数学教授;钱涛,在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任教;陈新元――美国软件工程师。他们现今仍将韩念国尊为恩师,不时回国探望他。

1999年9月20日,《中国青年报》对“六人小组”及辅导老师韩念国的事迹作了长篇报道。

1969年,美国阿波罗飞船登月成功,在总理的指示下,北京天文台等研究机构开始追踪美国这一试验计划。韩念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对美国飞船的轨道计算,这使中国科学家能有效地对美国飞船即时观测、拍照。

熊有德说:“据说美国的卫星有可能掉在中国海面,天文台的领导让韩念国计算如果卫星掉在中国海面,那么可能在什么地方。当时美国还没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需要预先了解情况,以便用天文望远镜来追踪。于是韩念国来请教爷爷。爷爷说:‘韩复榘的孙子韩念国很聪明,听说他计算得不错。最后美国的卫星没有掉在中国海面,所以结果也没有用上。’”

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以后,对外联系开始恢复和建立,首先是一些美籍华人科学家访华。首批来华的是由任之恭、林家翘率领的代表团。钱三强教授出面,组织了一次合作研究计划。林教授提出星系动力学研究课题,韩念国和天文台另一研究人员参加讨论并具体分析计算。因为韩念国已经得到了一些结果,这次合作研究自然很顺利地完成了,结果发表在《中国科学》上。韩念国还和另一人合作,翻译了林教授的专著《星系螺旋结构理论》。

韩念国在1978年被提拔为副研究员,是中科院“”后第一批被破格晋升的十二名青年研究人员之一。

1980年代初,韩念国以访问学者身份到美国进修。一天,他开车在洛基山上兜风时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经抢救获救,但视神经受到损伤,视力几乎丧失。 回国后,他提前退休。

人生际遇篇(2)

现代程序价值观的演进中实际暗含了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利益本位的法律精神,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在WTO的框架交往所遵循的金科玉律。在美国精炼汽油案例中,程序制定、程序遵守、程序制约的意义更是体现无疑,美国通过程序上的制约实质上给与了他国的不平等待遇。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参与者,更加应该注重程序在国际交往中的重大意义,促使国际经济法生成在人域之外获取更多资源的“必须的新秩序方式的一种形式” ,从而其价值可以通过程序理性而使得自身的法精神得以体现。

[关键词] WTO无歧视待遇,程序价值,理性,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

一、WTO基本原则之无歧视性原则及其程序价值

《建立WTO协议》在序言中宣称:本协议各方“决定维护该多边贸易体制所包含的各项基本原则,并推进其各项宗旨。” 协议并没有明列出“各项基本原则”,而是明示隶属该协议的“一揽子协议”所构成的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包含了这些基本原则。WTO这一世界贸易体制中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在该体制中具有全局性、指导性,或带有根本意义的原则。它融合在该体制各个方面,通过具体的规则予以表现,或者说,在WTO管辖的各主要协议中,均应有所规定。基于这一认识,可以将无歧视待遇原则以及相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逐步推进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列为WTO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WTO体制的基石之一。它本是一个国际法概念,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其中,优惠授予国也称给惠国、施惠国,是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授予者。第三国亦称最惠国,是指施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接受者。受惠国是已经或将要以第三国所享有的优惠待遇为标准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条约中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最惠国一词虽然17世纪末才在国家间的航海通商协定中出现,但其萌芽可追溯到11世纪。联合国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己任。1947年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9年开始工作。在第一届会议上,委员会拟定了供编纂的14个项目清单,其中即有外国人的待遇一项。最惠国条款是联合国大会提交委员会研究的一个项目。

最惠国待遇一般是指授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规定有上述内容的条约条款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它以给予第三国利益作为是否赋予缔约对方为标准,这些利益包括旅客、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财产的保护、营业活动、工业产权、征税、有价证券的转让、关税、对进口贸易的国内管制、公司、船舶、领事职务等等。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具有的依托性。即具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本身并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效果,只有缔结最惠国条款的当事国又缔结了其他条约,该条约有关待遇才会转致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中来,使其产生最惠国待遇的实际效果。GATT体制中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效应在WTO体制中得到发扬光大,并且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非货物贸易领域。WTO的最惠国待遇保证了世界经济在最有效率的状态下运转,具有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巨大效果。由于WTO把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强制性义务,而各成员方要实行限制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就受到了最惠国待遇的重大制约。这就把维持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成本尽可能降到最低,因为WTO不必设置庞大而代价高昂的监督机构。实际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相比,WTO用极少数的职员和机构就能维持其机能的正常运转,不能不归功于最惠国待遇的实施。此外,由于成员方实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性,大大方便了成员方双边贸易谈判的进行。最惠国待遇也无条件是用于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GATS第2条和TRIPS第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大致与GATT规定的精神一致。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国际条约缔约国一方对本国境内的它方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给予与本国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同等权利和待遇。只要在国际条约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其相关条款就被称为“国民待遇条款”。在缔约国之间国民待遇具有相互性,必须在国民待遇条款中明确规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或企业以国民待遇。但是国民待遇在形式和范围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不一定非得完全一致。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一国内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国内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换言之,最惠国待遇创造了WTO各个成员之间的相同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市场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创造域内生产的产品与所有成员进口产品在域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的条件。在这个意义山,国民待遇同最惠国待遇两则犹如两大支柱,构建起WTO体制范围内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的“大厦”。即如图所示的一样MFN的调整范围在圈与圈之间,而国民待遇的调整范围在于圈内。

迄今,法律程序价值观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程序工具主义,它对法律程序的评价标准是“结果的有效性”,在这里法律程序价值被概括为“作为追求良好结果的手段” ;另一类是程序本位主义,其评价程序的标准是“过程价值有效性”,法律程序价值在此被归结为“程序自身的德性” .在这种样式的程序研究中,程序已被看作法治的“焦点”、“关键”、“枢纽”、“基石”、“瓶颈” 而关于法治的讨论也几乎无一不关涉程序问题,这便让我们不只意识到程序对于法治的意义,而且也有些意会到程序研究对于法治的意义。在国际经济法上程序更加偏重国际贸易利益的实现,在部分的论述将在第二部分“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着重论述。

二、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浅析无歧视原则的程序意义

该案引起争端的《汽油规则》是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为了实施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洁净空气法》而制定的,于1993年12月5 日颁布。根据《洁净空气法》,在美国销售的所有汽油分为精炼和常规两大类。凡是被认定空气污染最严重的一些美国大城市地区和未达到美国国家空气洁净标准,且由所在州州长要求列为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其他地区,均不得销售常规汽油,而只能销售精炼汽油。为此,《洁净空气法》规定了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的技术标准。正如上诉机构在复审报告所强调的,任何WTO成员国或地区的政府都可以自行决定其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只要不违反WTO的有关规则。在本案,《洁净空气法》本身并没有引起任何争端,而是实施该法律的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汽油规则》,因为该规则要求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来测定其产品质量——究竟属于精炼汽油,还是常规汽油,而美国国内汽油的测定则可以适用有关提炼厂商或合成厂商的单个基准。于是,委内瑞拉和巴西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就抱怨美国以环境保护为由,以具体的技术标准为手段,歧视性地对待进口汽油,由此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关于国内法律、法规与措施的国民待遇原则。当然,申诉方还提起了诸如美国违反GATT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2条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等争端事项,由于合议庭和上诉机构未加以认定或认为没有必要认定。

凡是在1990年之后开始经营或在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美国国内提炼厂商必须适用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水平的法定基准;外国提炼厂商生产汽油的进口商或合成厂商也必须适用法定基准,除非能够根据上述方法1提供实际数据。

本案关键:可见,就汽油质量基准的确定方法和适用而言,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国内提炼厂商生产的国内汽油和外国提炼厂商生产的进口汽油得到了不同的待遇。这就是本案争端的关键,即,美国国内的《汽油规则》是否与WTO的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如果抵触,能否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证明为是正当的措施。至于涉及GATT第1条第1 款最惠国待遇原则的“75%规则”,即,若某一进口商同时是外国提炼厂商,且在1990年向美国出口其当年总产量的75%以上,其进口汽油视为美国国内汽油,则必须利用上述方法1、2、3之一建立其单个基准,由于没有任何外国提炼厂商能够满足75%的要求,因此,该规则未实施。

按照第20条引言,这种所谓“滥用”是指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抗辩理由不充分,因为美国没有就需要合作的安排,与委瑞内拉和巴西政府努力展开适当的对话,同时,美国也没有充分考虑歧视待遇给进口石油的厂商带来的成本。这证明:“导致歧视待遇是可预见的,而不是偶然的或不可避免的。”这种主观上的可预见性和客观上的必然性,最终使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待遇”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美国《汽油规则》的基准建立规则虽然符合第20条(g)款,但是,由于不符合第20条引言而未能构成第3条第4款的例外。根据这一结论,虽然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违反了第3条第4款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且,总体上不具备作为整体的第20条所要求的例外正当理由,但是,该规则本身确实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在国民待遇授予的问题上表面上完全符合了形式特征,而且是通过“合理”的使用GATT的例外条款,借以保护环境的名义。但是在实行的问题上却积极的通过程序制约的手段是国民待遇的实质享受变为了一纸空文,而从更近一步剥夺了其他国家在GATT/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达到了歧视别国贸易竞争对手,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可见,无歧视性原则的实践中操作、适用的意义重大。

在国际交往频繁的今天,在WTO的框架程序可以理解为一个由设定、实施、救济、监督等程序系统组成的体系。这种程序工具主义立场必然导致程序设计和运用中的实用主义态度和程序虚无主义现象。因为既然程序仅只是工具,则其是否被设计和运用只以其是否于实体目的有用为转移。程序应该被认为“有其自成体系的程序组成要素,自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独特的法治功能,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法律后果”。 “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技术性机制”。这意味着: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工具性价值即在形成一个符合正义、安全和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的结果方面是有用和有效的以外,它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而不是结果——具有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程序的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和及时终结性等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程序的这种正当性、合理性是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具有目的意义的内在价值,与结果的公正性价值具有同等的意义,并且程序结果是否公正,并不能直接证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程序的内在品质。程序独立的程序主体,可就裁判结果与裁判者和其他各方展开平等的协商、交涉、论证、说服和争辩,并通过理性的参与活动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影响。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强调的程序主体权和程序主体性原则。 在这种正当、合理的程序中,“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三、中国对WTO无歧视原则的践行与未来探索

行文至此,我们基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对国际经济法中WTO无歧视性原则程序理性之价值分析的原因乃在于面对法律尤其是程序理性这样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概念,我们不能不随时提醒自己任何理论的最终落脚点乃在于其实践化。在这一点上,康德曾经毫无余地的指出,理性的界限“仅限于可能经验的对象,而在这些对象里,仅限于在经验里能够被认 识的东西”。我们的构建也仅限于现阶段“中国经验里能够被认识的东西”,并不着重于理想主义式的冲动,即一方面中国作为国际交往的主体,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应认真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履行WTO规则赋予我们的义务、积极的争取自己的权利,平等的参与国际交往、贸易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另一方面,面对其他国家在无歧视性原则应该给与我们平等待遇而变相的以程序为幌,逃避其应负义务是,我们的态度应该是坚决抵制,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的时间必须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协调。

第一,应淡化超国民待遇。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因此,我们要全面地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为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变超国民待遇为平等待遇。第二,应改善次国民待遇。我们应充分利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上,国民待遇只能在渐进的基础上给予,以确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相对平衡为前提,是一个稳步实施的过程。

既然程序并非无生命的形式,而是具有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的实体过程,因而,依照民主的、理性的、人道的精神和价值指向设计程序,完备程序要件,并通过程序的操作“进行正当化”,以此体现我国作为一个大国,以大国的姿态在WTO框架内认真践形义务,显示发展经济的强大生命力,提供所有成员方用“中国筷子”尽情品尝有中国特色的菜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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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际遇篇(3)

什么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

清单管理”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是指本国给予入境的外国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相同的待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民待遇通常见诸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投资等各个领域。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研究,在投资领域,按照这种待遇发生时段的不同,国民待遇可以分为准入前国民待遇(pre-establishment national treatment,或称之为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和准入后国民待遇(post-establishment national treatment)两大类。准入后国民待遇,是指国民待遇通常在投资完全建立后才能开始享受,即在外资企业建立后的运营中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而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其核心是东道国给予外国资本市场准入的国民待遇。不难看出,准入后国民待遇解决的是外资“进门后”能不能受到平等对待的问题,而准入前国民待遇主要针对的是外资“门好不好进”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市场准入本身就构成了国民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与准入后国民待遇相比,准入前国民待遇是一种更加完整、更加全面的国民待遇。

在现实中,一国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来确定本国具体实施国民待遇的范围、领域、措施,通常有两种方式——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又称为肯定性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又称为否定性清单)管理模式,来确定国民待遇适用的范围、领域、措施。

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允许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禁止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需要指出的是,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仅适用于一国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实际上,在一国内部,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或某些特定的政府目标的考虑,也会使用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管理对某些特定的领域实施市场准入措施;另外,一些经济实行管制的国家。对国内不同投资主体实行的差别性的市场准入政策,也会通过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管理来实施。

而在国际经济交往领域,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主要是针对市场准入的国民待遇而言的。具体到外商投资领域,正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符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显然,在正面清单模式下,外资只能在清单范围内享有国民待遇;而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外资能够享受到清单范围之外所有的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发展

战后相当长时间内,为了隔绝外部金融世界的不稳定影响,同时也为抑制各种形式的资本外流、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国内恢复重建和发展所需的资金要求,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世界各国在积极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都选择了对资本跨境流动严格管制的政策,跨国资本流动处于沉寂状态。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重建完成和增长恢复,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发达国家逐步开始解除资本管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随之跟进。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和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跨国公司主导的跨国投资日趋活跃。投资自由化的推进使得全球投资规则谈判代替贸易规则谈判而成为主流,而市场准入则而成为了全球投资规则构建中的中心议题。

战后,世界各国的外资政策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管制、到逐步放松市场准入、再到促进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的过程。国际投资规则发展也经历了全面管制、准入后国民待遇+正面清单、准入后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正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这些管理模式的演进。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纳,据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许多区域性贸易安排也采取了这种外资管理模式。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力推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贸易协定谈判,将未来开放的重点聚焦在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全力打造新一代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成为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航标。

并非没有风险

经过35年改革开放,中国开放型经济已站在新的起点上,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探索试验,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迈上新的台阶,必将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对于推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首先要求在国内各种所有制资本之间实现平等待遇,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从而会形成开放倒逼改革的效应,进而有利于减少政府微观干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其次,对于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有利于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培育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大量研究表明,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于吸引稳定性强的资本、减少利用外资扭曲、从而保持金融和宏观经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有利于我国在对外投资中获得对等的更为有利的国际投资环境,对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人生际遇篇(4)

[关键词]差别待遇;自然资源;国家同意;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51 ― 04

1自然资源是环境差别待遇产生的法律基础

1.1自然资源的确立

广大南方国家在取得独立后,发现其国内经济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将其归结为当时的国际经济秩序存在严重不平等,因此开始了以争取自然源永久为起点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自然资源虽然1952年联大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这一决议开始将资源问题与联系起来。1962年联大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宣言》中正式确立了自然资源永久。有的学者认为,1945年后发展起来的自然资源永久原则,主要是新独立国家对于自己的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资源被外国人所有的反应。①

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永久属于的固有内容,而且有的学者也认为一旦某种资源,例如森林资源,落入到了国家排他性范畴之内,国际法对它的使用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而对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强调,被认为是暗示在大部分情况下,对于自然资源的限制都需要有关当事国的同意。②自然资源在国际法中的确立,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确保自己对其境内资源的完全管辖权,从而排除殖民期间境外企业对自身的经济控制,另一方面也是想据此来发展国家经济,缩小贫富差距。这一权利的确立也成为发展中国家主张差别待遇的法律基础。

1.2自然资源与差别待遇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国际环境法在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过程中,造成的国际社会“分界而治”确实对国际环境法的有效实施造成了障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致力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坚持成为了国际环境法需要首先处理的问题。一国选择怎样的资源利用方式,选择是否参加国际环境条约以及在参加后在其国内在多大程度上采取更具体的规则,完全是一国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一权利也被众多的国际文件所确认。这一权利的确立是在南方国家主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确立的,但随后就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要求国际环境法给予其差别待遇的重要砝码,从而促进了差别待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兴起。

自然资源虽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起点,但这一运动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而且这一运动也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衰落。自然资源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发展的重要权利,其目的就是通过确立自然资源,在国际经济领域获得与发达国家平等的地位,促进其经济发展。而当环境问题被提上联合国议程,摆在了发展中国家面前时,这一权利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主张差别待遇的合理依据,李春林教授也认为“自然资源永久原则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所取得的最大的成果,它本身就构成发展中国家随后争取国际环境差别待遇的依据”。①自然资源是国际法站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的,而环境差别待遇就是承认并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维护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因此二者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这一目标上存在着一致性。

2差别待遇引导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环境法

2.1国家同意在国际环境法中仍然适用

迄今为止仍然是国际关系的基石,我们不能因为国家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就否定或取消国家存在的合理性。②如果发达国家妄图借助环境保护向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压力,想要凭借强大的经济地位,迫使发展中国家参加国际环境条约,或者不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同意就使国际环境条约对发展中国家生效。这其实是在推崇一种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的“环境霸权”,“普遍同意才可创设普遍适用的规制”③,所以国际环境法必须在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上争取国家的普遍同意。

国际环境领域存在“人类共同利益”的特殊性,并不能使其像“强行法”或者“习惯法”那样可以不经国家同意就对国际社会成员生效。国际环境规则可以共同协商,不能由霸权主导。发达国家不止一次的妄图通过弱化来干涉发展中国家的,每当国际法中出现新的议题,其主导制定的规则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同意才可以获得通过时,发达国家就会出现弱化的声音,因为发展中国家基于其发展利益的考量可能不会同意这类规则。由于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国际法仍然处在国家的掌控之中④,国际环境法也不例外,国际环境法规则仍然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中,尤其是在8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其应当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而不是仅仅同意并遵守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规则。如果只是根据环境系“人类共同利益”来排除国家同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同意来制定国际环境法是不符合现实的。

国家同意原则源于国家原则,国际法的概念建立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之上,完全依靠国家间的同意来实现。⑤既然通过直接否定发展中国家的来实现国际环境立法是不现实的,那么通过在国际环境法中嵌入差别待遇这一制度,国际环境条约便可以更大程度上争取到发展中国家的同意,从而使全球环境治理变得有可能。

2.2差别待遇获得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参与

在国际环境法中,差别待遇就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待,从而使处于经济不利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愿意参加到同一的国际环境合作安排中来。这样表面上可以缓解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而产生的经济成本,又可以满足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全球环境治理中来的要求。更进一步来看,差别待遇解决了国家基于所产生的国家同意对于国际环境法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目标的阻碍。因为差别待遇作为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制度,承认了两个方面的现实;一,发展中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比环境保护更为迫切;二,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应当进行环境保护,但是发达国家对这一要求更为迫切。基于这两个现实问题,发达国家就需要在国际环境谈判中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以获得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同意来满足其环境需求。

其实国际环境法也就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二分的格局下展开的,发达国家强调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强调经济发展。因此,差别待遇就被国际环境协议使用以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同意,从而平衡这两种现实需求。国际环境法中不存在像欧共体那样的能力可以通过特定的多数决定而在环境问题上为各成员国立法,而只能通过所有当事方的支持而前行。①由此看出,国家参与国际环境法的意愿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非常重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意愿是必要的。差别待遇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国际环境条约承担环境义务的时候享有一定的优待,而其享有这种优待的代价就是其要严格国际环境条约的规定在国内实行相关环境政策。这就是用这一定的优待获得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支持。差别待遇就作为一种制度调和了“人类共同利益”与观念造成国际社会“分界而治”矛盾,使得为了保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环境法可以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3国际环境法通过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环境合作

3.1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行

平等国际法主体之间存在法律能力差异从一开始就被国际法环境文件所承认与肯定。②《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原则4指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的不同,暗含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能力的不同。而1992年《里约宣言》提出在国际环境领域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而所谓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全球伙伴关系”其实就是在正视国家之间能力差异这一问题。因此,全球环境治理处于一个这样的状态,一方面全球环境是一个整体,世界各国,不论大小、贫富、种族、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③另一方面,同为实体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等方面却存在着深刻的差异,此类差异使得它们根本无法从不同的物质空间进入到同一制度平台之上。④环境的整体性要求全球环境治理必须进行全球环境合作,而发展中国家在生态资源中的重要地位就更加使得全球环境治理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想要将还在致力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拉入环境保护这一舞台,发达国家就必须解决影响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要问题――法律能力差异,而差别待遇可以填补这种差异。

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应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明显有着资金和技术不足的缺陷,如果让其满足发达国家现阶段对环境的诉求,与发达国家一道进行全球环境治理是不现实也不公平的。在国际环境法中融入差别待遇,针对不同的国家制定不同的标准即符合了环境正义也激励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的积极性,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全球环境合作的最大障碍――法律能力差异。

3.2差别待遇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促进国际环境合作

在国际环境法中,全球环境治理对于国际合作的要求是基于环境的整体性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现实的法律能力差异,而这种法律能力差异的现实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积极性不高,并且不愿意牺牲国内经济发展的条件而去满足发达国家对于环境的迫切要求。为了在国际环境领域进行有效的国际环境合作,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就需要差别待遇作为一种制度工具来促成搭建这一合作平台,从而使存在法律能力差异的国家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国际环境作。

差别待遇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稳定的合作条件。如果将国际合作假设为一个联盟,当一个国家在选择是否加入这一联盟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其福利最大化问题。所以当国际环境合作对于所有国家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和稳定的时候,这个时候国家是愿意参与到国际环境合作中来的。环境是公共物品,也就存在着外部性问题,一个国家利用了另外一个国家的费用或者效益而没有支付补偿就存在国际外部性。这就是国际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带来的外部性问题,任何一国的资源的使用都会给全球环境造成影响。基于一种利益分析,每个国家都希望其他国家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从而可以在其他国家提供额公共产品基础上“搭便车”,于是在这种选择下公共产品趋于减少,环境也将会变得更糟。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想着“搭便车”,在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一些面对恶劣环境濒临灭绝的小岛国家基于其利益考量,总会想要对于公共产品做出一定的贡献,但发展中国家却欠缺这一意愿,那么在一个完全一致的规则前面发展中国家就不会选择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做出贡献。

财富可以在各国之间相互转移,如果一个国家非常贫困,那么他不会为国际环境做出任何贡献,但是一国的收入分配的增长可能使得一个原来对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没有任何贡献的国家开始有所改变。在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讲,国际环境法如果要使得发展中国家加入到这一合作平台,就要解决发展中国家收入增长问题,或者说通过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对全球环境治理有所贡献。

差别待遇本身就是财富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机制。国际环境合作又被视为是一中负担分配性的合作,因此,通过资源转移,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中国家负担得以减轻,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一种财富的增长。发达国家通过在国际环境公约中同创建国际机制来管理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转移,以使国际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全球环境基金主要任务就是提供资金以弥补发展中国家因采取履行环境义务的措施而逐步增加的成本。这一基金被库里特认为是促进了伙伴关系的发展。①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考虑,融入差别待遇的国际环境法可以减轻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理预期成本,从而促成国际环境合作。

4总结

对于我国而言,尤其是在经济增长开始放缓的背景下,在进行国际环境谈判中应当积极争取差别待遇,尤其是在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气候领域谈判。差别待遇根植于国家之间的能力差异这一现实,并旨在填补这种现实带来的合作困境。在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的要求的同时,其自身作为国际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本身也符合国际环境法对于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要求,这一点已经在全球臭氧层治理过程中得到证明。差别待遇尊重国家中的国家同意要素,且不损及治理环境的目标,实现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环境合作,这就是其在国际环境法中兴起并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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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际遇篇(5)

关键词:“两个机遇双向转变”;和平发展道路;理论背景;基本内涵;理论地位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0-0003-02

2013年1月28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就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展开第三次集体学习活动。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主持本次集体学习会时指出,世界的繁荣稳定是中国的机遇,中国的发展也是世界的机遇,我们党和国家应一如既往地贯彻和实施和平发展政策。他同时强调,和平发展道路能不能走得通,很大程度上要看我们能不能把世界的机遇转变为中国的机遇,把中国的机遇转变为世界的机遇,在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良性互动、互利共赢中开拓前进。的“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理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根基。

一、“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提出的背景

首先,2012年是中国主要国家领导人和领导集体调整和变动的重要一年。从一般意义上讲,一个国家领导层的变动往往会带来内外政策的相应调整和变化。随着中国的迅速崛起、美国强势战略东移、有关中国领土主权争端的升温,以及中国人民民族自信性和自尊心的增强,中国会不会继续奉行现行的对外战略,要不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自然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情况下,中国新的领导集体非常有必要给国际社会一个清晰的回应。应该说,在本次集体学习活动中,明确指出中国将坚持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共赢的发展,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这为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对外战略确定了主基调和大方向,从而事实上也向世界郑重宣告中国不会因为领导层的变化而背离和平发展道路,这可谓一锤定音。

第二,“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的提出是深化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需要。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战略的提出已有多个年头,但能不能走通和平发展道路的问题事实上一直困扰着不少人。如果不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深化走和平发展道路,提出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有可能使和平发展道路空泛化,甚至被外界所猜疑和诟病,并最终影响中国的发展和崛起进程。对此,中国理论界和政策界一直在思考这一问题。认为,和平发展道路能不能走得通,很大程度上要看我们能不能把世界的机遇转变为中国的机遇,把中国的机遇转变为世界的机遇,在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良性互动、互利共赢中开拓前进[1]。这清楚地表明,中国将把和平发展道路建立在世界机遇和中国机遇双向转变的和平发展的基础上。

第三,“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的提出也是准确判断国际形势的需要。对一个国家战略制定者来说,战略环境的正确判断如同国家实力的正确判断一样重要。毫无疑问,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全球发展不平衡加剧,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局部动荡频繁发生,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但是不是我们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机遇期就丧失了呢?对此,指出: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国际形势正发生着极为深刻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孕育新的突破,社会信息化影响越来越大,国际社会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更加紧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发展壮大[2]。这充分表明,中国和平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仍然存在。

二、“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的基本内涵

概括地说,“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就是,世界的繁荣稳定是中国的机遇,中国的发展也是世界的机遇,把世界的机遇转变为中国的机遇,把中国的机遇转化为世界的机遇,在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良性互动与互利共赢中,努力实现中国机遇与世界机遇的双向转变与对接。具体地说,这一战略思想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人类社会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作为和平发展道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逻辑的起点和哲学基础便是人类社会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指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3]。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4]。“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正是牢牢地把握了这一历史发展趋势,从人类社会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这一思想高度出发,紧紧地将中国的发展寓于世界的整体发展之中,认为世界的繁荣稳定是中国得以发展的最大外因,并始终强调中国的发展对世界繁荣与稳定的意义,从而突出了中国发展的世界意义。

第二,我国仍处于战略机遇期的思想。所谓战略机遇期,主要是指国际国内各种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能为国家(地区、集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机会和境遇,并对其历史命运产生全局性、长远性、决定性影响的某一特定历史时期[5]。“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表明我国仍处于战略机遇期,这一点可以通过两个层面体现出来。首先,从现在起至2020年为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正是我国在这一重大历史时期为更好地解决发展问题在对外政策上的思考。其次,“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始终强调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还存在众多的机遇,看到的更多的是积极的一面而非消极的一面,中国要善于利用当前有利的国内和国际条件,并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在各种机遇的相互转化中为中国的战略发展创造更多、更大的空间。此外,同志也指出,中国的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较长时期内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仍具备不少有利条件[6]。这里讲的有利条件,笔者认为,可以集中表现为“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中高度概括的中国的机遇和世界的机遇。 第三,以合作为桥梁实现两个机遇双向转变与对接的思想。在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当今国际社会,互利合作已成为各国广泛的共识,由合作带来的相对收益也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指出,世界各国联系紧密、利益交融,要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自身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不断扩大共同利益汇合点,并积极创造更多合作机遇,提高合作水平,让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各国人民,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多做贡献[7]。只有通过广泛的互利合作,中国才能与世界建立深刻的互动联系,并将国外优秀的理念、制度、技术引入国内,取别人之所长,补自身之短,从而真正地将世界繁荣稳定转化为中国发展的机遇;也只有通过广泛的互利合作,中国才有可能将自身的发展和优势传递给国际社会,并通过不断增强的综合国力维护世界的持久和平与繁荣稳定,从而切实地把中国的发展上升为世界的机遇。

第四,在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中实现两个机遇双向转变的思想。把国内和国际形势联系起来全面分析、通盘考虑,历来是我们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方法。可以说,“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正是我们党统筹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表现。“从世界历史长河看,任何一个新兴大国的发展机遇都是从内部外部各种条件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出来的。只有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有效化解各种不利因素,才能真正把握住难得的历史机遇”[8]。“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强调要通过努力积极促成世界机遇和中国机遇的双向转变和成功对接,做到既充分利用当今世界总体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实现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又同时将有利的国内条件积极地转化为有利的国际条件,从而实现以中国的发展带动世界的整体发展。

三、“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的突破与新贡献

“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与前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和平发展的思想既一脉相承,具有历史传承性,它同时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体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与发展思路。具体表现为:

首先,“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为中国如何走通和平发展道路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双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加之近期以来中国与周边邻国存在的领土纠纷问题,一些国外的政客和学者开始借机渲染新一轮的“中

国威胁论”,并质疑中国是否还会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适时提出“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一方面是对国外质疑声的回应;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他看到了在当今的国际环境中,机遇仍大于挑战、合作仍大于冲突、积极因素仍大于消极因素。这是“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最大的理论贡献,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式和平发展道路理论。

其次,“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凸显了中国新型的利益观,打破了西方传统的“强国必霸”的发展逻辑,为中国构筑新型大国关系提供了合理性依据。近代以来,任何一个大国的崛起都必然通过战争以挑战现有国际秩序的方式来实现,世界格局呈现出群雄争霸和霸权国的循环更替的局面①。“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则认为,中国的发展和强大得益于世界整体的繁荣与稳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是中国发展的重要依托,两者的发展是一种“正和”的关系。它表明,中国在追求本国利益时,也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和地区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因此,这一战略思想的逻辑落脚点便是共同发展,这是对“强国必霸”理论强有力的回应和彻底颠覆。同时,也表明大国之间并不总是存在结构上的矛盾,它们之间完全可以在现有国际机制下,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依赖的原则,通过合作、共赢,最终实现和平共处。

总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发展道路理论正在逐步向世界证明新兴大国的崛起可以超越传统大国崛起的模式和现有的理论框架,并为其他国家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示范效应。“两个机遇双向转变”战略思想作为和平发展道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中国走通和平发展道路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路径。中国将继续同世界人民一道,致力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坚定不移地做和平发展的实践者,共同发展的推动者,多边贸易体制的维护者,全球经济治理的参与者[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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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巴忠■.未来十年国际环境与中国国家安全[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10.

人生际遇篇(6)

论文摘要: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中,适用非歧视原则的目的与贸易协定相似:有利于优化国际资源配置;充当自由化利益扩散的催化剂;为所有参与者提供一个统一、基于规则的条约体系,增强投资行为的可预期性;减少交易和管理成本;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更为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增强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法律的信心。 论文关键词:国际投资;投资协定;非歧视性;原则问题 Abstract: In both sides, the region and the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are suitable the 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 the goal and the trade agreement are similar: Is advantageous in the optimization international resources deployment; Acts as the liberalized benefit proliferation the catalyst; Provides a unification, based on the rule treaty system for all participants, the enhancement investment behavior may anticipate; Reduced transaction and managed cost; Provides the policy environment which for the foreign investor is more transparent, stably, may anticipate; Strengthens the foreign investor to the host country law confidence. key wor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Non-prejudice; Matter of principle 前言 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所面临的挑战也与贸易谈判基本一致:在使用非歧视原则的利益和保留适当灵活性,以支持国内投资者和生产者并实现在其他特定国内政策目标之间寻求一种可行的平衡。 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应用非歧视原则最常用的两个标准。最惠国待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 二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 从协定内容看,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是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是指投资准入的条件、投资财产、投资的范围、类型、内容等; 第二是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指投资者在缔约国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是由于战争、革命造成损失的补偿。 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本国人与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往往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并用。一般规定,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或其境内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履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也存在例外,如通过列举例外清单方式,为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区域一体化协定提供政策灵活性,并在公共利益方面实施管制等。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投资准入和建立与贸易协定中的货物和服务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市场准入不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比贸易协定中的待遇标准更为复杂。 在外国投资的准入方面,使用非歧视原则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即使是非歧视原则仅局限于开业后阶段,全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也会限制东道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差别而保护国内投资者对外竞争的能力。并且,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活动多种多样,仅在开业后阶段就包括一项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因此,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下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国民待遇义务的使用范围非常宽泛。 在这两个标准中,最惠国待遇不像国民待遇那样,对东道国保护和支持的国内产业造成直接冲击,因而一般争议较少。对东道国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区别对待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而不是区别对待不同国籍的外国投资。 尽管如此,东道国还是希望能够根据其促进本国投资的政策,有选择地控制外国投资进入的类型及其进入的条件。比如,东道国可对每一个投资项目采用审批政策,以选择其认为与国内产业政策相容的外国投资。东道国还能在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业并已开始生产后继续向他们提供投资激励或其他利益,而不向其他外国投资者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在投资开业前或开业后阶段就不愿提供全面的最惠国待遇。 对许多东道国来说,在外国投资进入阶段是否适用国民待遇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仅与开业后的投资待遇有关。但最近的一些国际投资协定,特别是加拿大和美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投资协定,将国民待遇扩展到投资开业前阶段,这对许多国家来说是一种“革命”。 在诸多国际投资协定中,实行非歧视原则通常的情况是一些协定给予全面而严格的国民待遇,而另一些协定则较为松散和狭窄。在非歧视原则的全面表述中,国际投资协定要求东道国根据可行的法律法规,在同等条件下,在所涉及的投资的开业、收购(开业前待遇),以及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开业后待遇)方面给予所有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优惠待遇。 全面适用国民待遇,将使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东道国拥有的支持和保护国内投资者的措施。例如,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就不能为本国投资者保留特定的产业或部门,不能对外国投资附加未对本国投资施加的特定条件。在开业后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不能只向本国投资提供补贴或其他利益,不能在环境或就业等领域对外国投资实行比本国投资更严格的管制。因此,为使东道国在投资问题上保留适当程度自主权而给国民待遇原则附加的例外和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很少有国际投资协定达到这种高水平。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只涉及开业后待遇,其关注的是投资保护而不是市场准入。而且大多数协定包含限制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的例外,特别是对国民待遇义务,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相当严格。 1、“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在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时,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存在重要差别。 在处理外国投资的开业前(准入和开业)待遇方面,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两种主要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外国投资的准入要遵循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情况下还要求各方应为其他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中采用的规则。如各缔约方应促进其他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并根据其法律法规准许这些投资的进入。各缔约方应给予这些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不应通过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这些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 这些协定并不限制任何一方管制或限制外国投资进入的能力,而且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不适用于投资开业前阶段。但是,一般来讲,这些协定会在投资进入东道国后的“开业后”阶段,对外国投资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对待外国投资准入和开业的第二种方式是,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只适用最惠国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同时适用。大多数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最近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一些包含投资条款的区域一体化协定,如NAFTA和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当然,在所有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利益只涉及协定缔约方的投资者和投资,而不涉及第三国。 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实行限制在投资开业后阶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实施。通常的 方式是,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仅适用于已经进入东道国和已在东道国开业的投资。典型的例子是:一缔约方应给予在其领域内的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不低于给予其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投资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 从目前来看,尽管这种方法在国际投资协定的适用还不具有普遍性,但UNCTAD注意到,近来在投资开业阶段适用最惠国待遇已经越来越广泛,这种情况表明,市场准入阶段的非歧视待遇对那些希望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来讲,日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通常是列出满足该义务适用的活动范围内的准入和开业。例如,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规定:对于协定涵盖的投资,在其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运作、经营以及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各方应给予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在其领域内其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国民待遇”),或在其领域内第三国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国民最惠国待遇”)。 2、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条款 所有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存在例外。这对决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国际投资协定针对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一般相对于针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要多一些。 许多国际投资协定包含系统例外,将特定的活动、部门和措施排除在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之外,这种排除范围比在贸易协定中要大得多。有些例外是基于互惠的考虑,例如,所有处理税收问题的国际投资协定都没有规定最惠国待遇,以避免损害独立互惠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的目标。独立互惠的安排优先于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例子还有农业、渔业、海空陆路运输。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回避了GATT/WTO中涉及的问题。 另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则不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承认协定缔约方在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将政府采购活动排除在非歧视待遇之外。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或排除国有企业控制的部门,或排除文化产业,或排除补贴等等。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有一般的例外,通常,这些例外与贸易协定中的例外涵盖的政策领域类似。不仅包括东道国为追求在诸如公共卫生、秩序和道德等领域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还包括为与区域贸易和经济一体化协定保持一致而采取的措施。 许多协定考虑了特定国家的例外。与GATS中使用的自下而上的“正向”列表方式形成对比的是,大多数协定通过自上而下的“负向”列表方式规定了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在国际投资协定涵盖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例外的“负向”列表一般比只涉及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要长。可见大多数协定只适用于投资开业后阶段。那些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都提供国民待遇的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会附加一个详细保留项目的时间表。这个时间表通常采用“负向”列表的方法,根据列表,国家许诺在所有投资阶段,在所有法律法规和部门都给予国民待遇,同时这个时间表还明确包括了保留的例外。 例如,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中规定了各方采用或维持属于协定附录中列出的部门或问题的例外的权利。MERCOSUR在其成员国的投资方面采用了类似的模式,每个成员国有权在一个过渡期内维持例外的限制,但必须在协定的附录中详细说明。 3、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待遇标准。这两个标准可能发生冲突,尤其当它们在具体条件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同时使用时,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更大。 例如,东道国A与东道国B达成了一个双边投资协定,根据该协定,B国的投资者有资格获得一项不赋予A国投资者的特殊投资激励。A国与C国之间有一个已经存在的双边投资条约,该条约给予投资者开业后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但没有任何特殊的投资激励。然后,来自C国的投资者就可以根据最惠国标准,而不是国民待遇标准要求给予投资激励。在解释A国和C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时,应坚持哪一个标准? 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并未规定以哪一个标准为准。德国、葡萄牙以及英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都是这种情况。其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指定,适用其中对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更有利或最有利的标准。加拿大、智利、一些欧共体成员、韩国、瑞士、土耳其和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以及在 NAFTA中都是这种情况。 在上面给出的例子中,由于给C国的投资者提供了比国民待遇更高的待遇,这意味着以最惠国待遇为准。所有外国投资者将有权获得给予B国投资者同样优惠的待遇。这种准则可以适用于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就是这种情况。 显然,在一个国际投资协定规定采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更优惠者可能导致所有外国投资者享受比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但是,更可能的情形是,一个国际投资协定对国民待遇有例外或限制,结果外国投资者将在特定方面享受比其国内的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而在其他方面则不是这样。 4、“平等”待遇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使用“不低于有利的待遇”这一术语来建立适用最惠国标准的外国投资之间,以及适用国民待遇标准的外国投资和本国投资之间进行比较的基础。当存在衡量待遇标准的客观而明确的(通常是定量的)依据时,可以适用“同等”待遇这一标准。但是,如果需要对所提供的待遇标准进行定性比较,或在其适用中涉及管理决断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措施,则很难适用这一标准。 因此,国际投资协定中常常用到“不低于有利”的标准,其目标是在同等条件下,为外国投资创造与国内投资有效竞争的机会。这意味着,只要维持外国投资在东道国市场全部的竞争机会,在所授予的待遇中就可能存在合理的差别。 “不低于有利的待遇”意味着,在适用国民待遇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可能比本国投资者享受更优惠的待遇。对一些东道国来讲,旨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利的积极“歧视”以吸引外国投资。但是,一些国家明确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声明并非有意造成这种结果。例如,1992年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采用的51个投资法规进行调查,表明大多数赞成排除赋予外国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国民待遇定义。 5、“投资”或“投资者” 选择“投资”或“投资者”,还是选择“投资和投资者”,具有重要含义。非歧视原则需要一个目标作为基础,国际投资协定在这个基础上适用非歧视原则,并明确什么会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GATT中,这个基础是产品,在GATS中则是服务和服务供应商。一些国际投资协定以“投资”作为目标基础,另外一些则用“投资者”,还有一些同时兼用“投资”和“投资者”。 大多数情况下,关于国际投资协定措词差别的解释与特定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定义有关。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只定义和使用“投资”这一术语,另一些定义和使用“投资”和“投资者”,同样的方法适合于制定国际投资协定中非歧视条款的应用范围。例如,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仅向“投资”给予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其中没有涉及和定义“投资者”这一术语。NAFTA和瑞士的投资条约范本同时使用和定义了“投资者”,并且向投资者及其投资都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6、“同等”条件 由于最惠国和国民待遇是相对的待遇标准,它们是通过对比给予现有生产者和投资者的待遇进行衡量,一些国际投资协定遵循GATT和GATS的做法,指明它们只适用于“同等”或“类似”条件的投资。这表明,不一定要对投资者同等对待而不考虑它们在东道国的活动。如果投资者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如在不同的产业部门经营,对它们进行差别对待是合理的。 例如,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果规定东道国对投资者的补贴只限于高科技行业而不是其他行业,或设定雇佣劳动力的规模作为国内和国外投资者获得补贴的门槛,并不等于违背了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当特定国籍的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整体发现它们系统地排除在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之外,或某一措施被发现是故意的保护主义,才有理由认为是实际的歧视。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在同等条件下”这一术语引起的问题是,应该使用怎样相关的标准来决定哪种条件是“同等的”,哪种是不同的。一种观点是,这可能鼓励东道国在定义“不同”条件上加以创新,因此最好不使用这一术语。但这就不能确定对投资者所受待遇与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进行比较的范围。 二、公平和公正待遇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包含一些其他的待遇标准,这些标准基于国际惯例和非歧视原则的适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和公正待遇问题,常常还加上全面保护和安全标准。公平和公正待遇常常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三者结合使用,有时仅与最惠国待遇结合使用。典型的表述是:各方,在所有时间,在其领 域内,均应对所涉及的投资和投资者给予公平和公正待遇以及全面保护和安全。 在国际惯例法中可以找到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起源。一般认为,公平和公正待遇与其他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的法律原则一起涵盖了非歧视原则,但相对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来说较为抽象。而且,公平和公正待遇是一个绝对标准,常常是被当成一种最低的国际标准。因此,这一标准需要根据其适用的特定环境在个案的基础上加以解释。相比之下,衡量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与提供给其他外国或本国投资者的实际待遇进行对比,这就使得这些标准更为具体、更易于预期。 “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使用始于1967年,目前这一标准已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服务于两个主要目的:作为评估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关系的标尺,表明东道国在考虑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条件下接纳外国投资的意愿。 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一定是比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更低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可能偏好公平和公正待遇,此时东道国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低于最低国际标准。同样,公平和公正待遇包含的其他法律原则本身也具有特定的价值,诸如在征用和损害投资的情况下作出迅速有效的补偿。但是,在适用非歧视原则时,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和公正待遇原则的作用是更具体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补充,在某些情况下是它们的替代,特别是在投资准入方面适用该原则时尤其如此。 这代表了一个最低的国际标准,但那些纯粹基于投资者国籍的歧视并非一定违背这一标准-一个国家给予特定国籍的投资者优惠待遇可能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最惠国待遇能够极大地改善外国投资者的境遇。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把公平和公正标准与某一个具体的非歧视标准结合在一起,以避免专断、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措施。典型的表述是:任何一方都不应通过专断、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对其领域内的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造成损害。 许多双边投资条约包含一个特定的投资保护条款,以保证外国投资者在由于武装斗争、内部冲突或类似情况,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商业损失获得保护或补偿方面享受非歧视待遇。 三、中国对外资的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在中国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与其他国家签订了105个投资协定,所有协定都规定缔约双方彼此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是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基本原则,在每个条约中都予以规定。该待遇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投资在内的一切活动。公正、公平待遇包括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在协定中通常是将二者分别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公正、公平待遇内容较为抽象,涵盖面很宽,规定其他两个待遇,可以在具体问题上给予补充,以保障公平、公正待遇的实施。此外,公平公正待遇可以灵活地应付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所没有规定的情况,可以填补有关投资的国际协定和国内立法的空白。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中国所签订的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主要待遇制度。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当详细,在结构上也大体一致: 第一,投资者的投资在缔约国境内(包括海域)享有最惠国待遇; 第二,投资者有关投资的活动(包括投资的管理、经营、维持、使用、享有或处分)享有最惠国待遇; 第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情况。 中国的双边协定一般都具体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适用上的例外: (1)基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优惠; (2)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 关于例外,中荷协定还设定了一个颇具特色的条款,其第3条第5款规定,对于在自由贸易区投资或参与边境贸易的投资者与不在这类区域投资或未参与此类贸易的投资者之间,可实行差别待遇。这就是所谓的“积极歧视”,即投资接受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法规对本国不同地区的投资给予不同的待遇。 由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普遍设定“最惠国待遇条款”,这样在所有缔约国之间就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 一是中国在同一时期内将给予所有同类缔约国的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二是一旦中国通过签订新的条约或制定新的国内法规,提高了对某一缔约国投资者的待遇,其他同类缔约国的投资者均自动地享有这种扩大或增加的权利。 (3)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给予的优惠; 2、国民待遇 由于中国存在全民、集体、个体三种所有制经济,三者在经济上的权利义务不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也不同,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执行中将十分复杂。因此,中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不采纳国民待遇制度。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国民待遇制度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大。个别协定已对此做了尝试。例如,中英协定对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就有所涉及,该协定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应尽量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与其给予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相同。这种规定只是一般性的约定,并未给缔约双方设定实质性的义务。 在国民待遇问题上有较大突破的是中日协定,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在其境内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就投资财产、收益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该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待遇。这是一个典型的国民待遇条款,但是在该协议的议定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例外,即缔约任何一方在实际需要时,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另一方国民以差别待遇。可见,即使对国民待遇作出规定,也是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 与此同时,中日双方在签署协定时达成的会议纪要第二点阐述了国民待遇适用的范围,包括采购原辅材料、电力或燃料、各类生产工具、在国内外销售产品、在国内外借款、引进技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这种规定方式具体可行,透明度高,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式。可以在中国条件成熟的领域通过这种列举的方法规定国民待遇制度,逐渐接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增加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信心,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往往并用,列入国民待遇条款的法律意义可能超出订有这一条款的协定本身。只要一国所签订的投资保护条约订有国民待遇条款,那么,所有与该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都可以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国民待遇,由此会使该国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的制度发生巨大变化。 四、结束语 非歧视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政府管理国际商务活动不因交易的发源地或目的地不同而不同,即不因商品、服务、服务供应商及有关投资者的国籍而异。 通常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不考虑其发源地或目的地,在价格竞争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国际投资活动会导致对相关各方来说更优的资源配置。这样,每个国家就可以受益于外国直接投资及自身的比较优势。不存在只因国籍不同而从与特定投资者获得经济收益。 对外国投资企业来说,保证非歧视意味着东道国的政府政策更透明、更稳定、更易于预期,因而可以降低其国际投资活动的风险。 通过国际投资协定而不是一国法律来实施非歧视原则常常被认为为外商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因为一国法律可能会单边更改,相对而言,国际协定的稳定性更强。 尽管全面实施非歧视原则有许多优点,但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都考虑到非歧视规则的例外、条件和限制。这些例外、条件和限制为政府提供了灵活性以满足各种国内政策的需要,特别是为国内生产者和投资者提供保护,以及实现那些不实施一定程度差别对待就无法实现的公共利益目标。

人生际遇篇(7)

经济全球化 最惠国待遇 利益保护 关税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里十分流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盛行,普惠制和世界贸易组织相继产生。最惠国待遇条款克服着自身的不足,在实行中遵守一系列的原则。然而,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出的新要求,最惠国待遇必须在原来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改进,以便符合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促进全球经济朝着快速健康的方向发展。因此,从1985年“经济全球化”一词被提出至今,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经济全球化的促进下日益完善起来,成为影响和引领世界经济的新规则。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主流,最惠国待遇条款对国际贸易和关税的影响也日益明显。最惠国待遇经过了几个世纪的演变和发展,逐步完善起来,为各国保护本国利益、区域利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也规范了世界经济秩序。尤其是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最惠国待遇条款符合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需求,维护了各贸易国的利益,迎合了经济化全球和国际贸易的实际发展。

一、经济全球化与最惠国待遇条款

1、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

“经济全球化”一词,最早是在1985年由T·莱维提出;但是,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从一般经济意义上理解,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通的历史过程。其实质是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化,也正由于生产要素和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机结合,才使经济全球化成为必然,使经济全球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由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国家,而这些主体间的竞争力又不均衡。所以,经济全球化必将导致国家之间在财富分配上的不均。虽然存在这一弊端,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却日益密切,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程度不断加深。这就在总体上体现了经济全球化的必然性。

(1)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的产生,是顺应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本能——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的必然结果。“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狭小的国内市场不能满足资本主义生产力迅速扩大的需要,于是,资本一方面……要夺得整个地球作为市场,另一方面,它又力求把商品以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资本越发展……也就越力求在空间上更加扩大市场,力求用时间更多地去消灭空间。”[1]

(2)从国际形式的角度来看,经济全球化得到了进一步的有力推动,其原因如下:① 跨国公司迅猛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其大大推动了生产的国际组合、国际贸易的繁荣兴旺,国际投资的快速增加,致使出现了南北资金的双向流动,成为南北合作的纽带。[2]②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为经济运行提供了方便快捷传递方式好数据分析工具,加速了经济信息在全球范围内扩散,信息技术的进步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强大支持。③ 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为各国所接受,这为经济全球化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上述现象的出现,表明经济全球化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且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

2、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起源

最惠国待遇一直都是贸易政策的中心支柱。一般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最惠国待遇”一词其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12世纪,威尼斯也曾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样的特许权,使该城邦商人获得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平等竞争的地位。15世纪,“最惠国”开始出现双边条约的规定并逐渐流行。但是,大多属于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具有近代意义的“最惠国待遇”滥觞于17世纪的欧洲。18世纪,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导致了政治条约与贸易条约的分家,并因此开始出现了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但是,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3]直至1978年,最惠国被正式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4]而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约定,则是最惠国条款。其中,“施惠国”是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受惠国”是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第三国”是指授予国或受惠国以外的任何国家。

二、经济全球化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影响

1、经济全球化加速了普惠制的产生

普惠制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度,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也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减免进口货物关税的一种优惠待遇。普惠制的特点是:只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涉及第三国;它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及其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并不要求“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按照普惠制的原则,所有发达国家对于原产于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关税再进行削减或免除。普惠制的给予不要求受惠国对给惠国做出任何减免关税的回报。[6]

普惠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产物,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过程中,即使在条约上存在着形式上平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但在运用过程中也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结果。为了克服这种表面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现象,缩小南北差距,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和繁荣,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1968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决议,认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发达国家应给予他们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1974年联合国第29届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弥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差距起见,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可行的领域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待遇。”

目前普惠制还只是停留在由发达国家选择实施阶段。由于缺乏实施普惠制的统一规则,因而,每一个发达国家或单位都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计划,以决定对哪些国家及哪些商品给予普惠制待遇。为使普惠制所给予的优惠落实到原产于受惠国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必须原产于受惠国、由受惠国直接运输至给惠国、在向给惠国海关报关时提供普惠制产地证。很明显,普惠制是一项提高发展中国家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鼓励其出口的国际贸易优惠政策。

2、经济全球化促使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7]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个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有: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等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8]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加速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更新与进步,促进了与最惠国待遇条款相关的制度和组织的产生。普惠制及世界贸易组织等的出现,使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交往紧密联系起来,国家保护逐渐蔓延开来。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保障经济秩序、维护各国利益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由此建立。毫无疑问,经济全球化大背景是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推动者。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目标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现状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目的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起源于双边协定中。协定双方规定,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同时也给予对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次把原来作为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它只适用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应立即和无条件地将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给予其他成员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现状对其以后的发展方向起着一定的决定作用,它良好的现状表现为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1)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参加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有关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2)非歧视原则

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个成员在WTO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

(3)自由贸易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推动贸易自由化,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通过谈判削减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在WTO中的各项协议及其主持的多边贸易谈判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它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采取一些不公平的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一些从事贸易的企业采取假冒或低价倾销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对正常的贸易活动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始终注意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并将其作为制订各项协议的主要原则。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三个主要领域看,公平竞争原则都有体现。

(5)非歧视原则

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市场准入,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

2、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目标

经济全球化使得整个世界如同一个大市场,在新的市场体制下原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已经不再具有其应有的效力。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出的新要求,最惠国待遇条款必须在原来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改进,来符合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促进全球经济朝着快速健康的方向发展。

(1)最惠国待遇条款内容的确定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账;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经济全球化后此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2)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多边化

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比,经济全球化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摊旁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3)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无条件化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是,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

(4)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制度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与各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及WTO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高效地化解争端,从制度上保证经济全球化后最惠国待遇条款得到贯彻执行。

四、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

1、GATS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独到之处

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模式。相对于“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只要与某一国签订最惠国条款,则无论该国给予第三方任何优惠,另一方都有权直接享有而不需要进一步的谈判或减让。

(1)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抽象肯定

GATS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款的措辞和GATT第一条第一款的措辞类似,同样使用了“立即好无条件”的说法,其目的也在于强调建立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因此,可以说,GATS肯定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但是,由于GATS第二条第二款和《关于第二条豁免的附件》的规定,这种肯定又仅是一种抽象的肯定而已。

(2)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否定

GATS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成员国可维持与第一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关于第二条豁免的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据此,GATS任何成员方可以在GATS生效时提出最惠国大约义务豁免清单,在清单中列举处其所要采取的与最惠国待遇义务不一致的措施所针对的部门、措施内容、适用的国家、豁免的期限以及产生该豁免所需要的条件。并且从《关于第二条豁免的附件》的内容来看,并没有对各成员采取这种豁免的行为施加任何实质性限制。因此,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这种豁免已使GATS最惠国待遇变成了事实上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10](P130)

2、国际投资协定条款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新发展

经济发达国家中缔结双边投资数目最多的国家是德国。联邦政府对外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概已达115个,既为德国经济界创造了可靠的投资条件,也给德国对外投资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护。《1998年德国双边投资示范条款》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把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结合起来规定:(1)投资协定的任何一方给予在其领土内由该投资协定另一方的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投资的待遇,都不得低于本国投资者所有或任何第三国的投资者所享受到的待遇。(2)投资协定的任何一方对于该投资协定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时所给予的待遇都不得低于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的投资者所享受到的待遇。这种普遍性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投资条约的特定部分,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德国双边投资示范条款》第四条仅仅针对投资的充分保护和安全以及投资征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义务。其中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投资协定的任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都应当享有本条规定事项范围内的最惠国待遇义务。”

自1979年签订第一份《中德两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以来,中德经贸和投资关系一直处于比较活跃的时期,2000年中德更新了中德两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并于2001年签订了《中德社会保险协定》。2003年中德更新了《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经两国政府换文确认,中德新的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于2005年11月11日生效。新的中德投资保护协定也为今后德在华直接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基础。[11]

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国际投资协定条款的解释

(1)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释之通则”:①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② 就条约内容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附件在内的约文外,应包括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它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的任何文书。③ 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接受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以及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④ 倘经签订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第三十二条接着规定: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意义,或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这是国际社会对条约解释规则的共识,它们同样适用于对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12]

(2)国际投资协定条款的解释

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趋于多边化和区域化的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条款不断生长出新的特点,这是各国出于适应新的竞争新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最惠国待遇已经演变为国际经济关系的核心标准。国与国之间在开展贸易、投资、以及任何经济领域的合作活动时必然要求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这条渠道实现竞争机会的平等。尽管与国际贸易范围内的最惠国待遇标准相比,在国际投资领域推行最惠国待遇尚属较晚近的现象。但是,迄今最惠国待遇连同国民待遇已被广为接受,成为投资者及其投资待遇标准中最为重要的待遇标准之一。

4、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和例外

投资条约中诸多最惠国待遇条款包含了具体的限制和例外,把某些领域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这些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税收事项、补贴或政府采购以及国家例外。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的起草方式尽管有所不同,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只要列出了限制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领域,就可以据此判断其他某个领域是否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虽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都存在,并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这三类规则间,仍有一些差异。根据WTO协定附件一中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WTO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利益,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

(1)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如下:① 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② 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③ 有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④ 征收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⑤ 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可以看到,最惠国待遇不仅限于边境措施,比如关税与进出口手续,而且还包括某些国内措施。[13] (P152)

(2)最惠国待遇适用的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惠国待遇适用于进口和出口,也就是适用于一成员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和该成员向其他国家出口的产品。但是,在实际中,它的适用主要涉及进口产品:① 所实施的待遇、措施、优惠必须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且必须能够产生某种利益。② 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对该措施主张最惠国待遇,即同样适用该措施、享有该措施所产生的利益。[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