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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3 11:19:02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1)

梦想是翅膀,心有多高就能飞多高,只要不放弃,就没有什么能让自己退缩;只要够坚强,就没有什么能把自己打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1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我参加了__年的成人高考,考取了曲阜师范大学的汉语言文学专业,于是开始了三年的学习。通过学习,本人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政治思想上

本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神圣的教育事业。函授期间,我努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自己的文学兴趣。尊敬师长,热爱自己的班级,与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关系融洽。班中事务主动参与,且乐此不疲。我相信:乐于助人是快乐之本。

(二)学习目的及态度

我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课程。函授虽三年,但真正参加面授的时间只有几个月,所以我非常珍惜面授的时间。上课期间,我保持以往学习时代的风格,不迟到、不早退。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上课认真听老师的讲解,作好学习笔记,并把自己的困惑拿出来和老师共同探讨。对老师布置的作业,我从来都是不折不扣的高质量的完成。因为我深深明白:这是我提高自己水平和能力的机会。

(三)收获和体会

平时不常读书,函授学习使我感受到自身文学修养的欠缺,并促使我研读各种文学书籍,并把它与平时的教学工作相结合。教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工作与学习的处理上

在校工作期间,我一边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备课,教好学生。一边不忘曲师大任课教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函授期间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学习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从容面对每一次考试,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五)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虽说是三年的函授学习,实际上面授只有三个月左右。虽说函授教师备课认真负责,学员真正能从老师那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大部分的知识还得靠自己的积累和教学实践中的领悟。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将以此为基础,不断的研究学习,提升自己。

有人把函授学员读书的目的归纳为:一拿文凭,二长知识,三交朋友。的确,我的本科函授学习认真而充实。三年的严寒酷暑,我有收获。今后,我会把做老师的路走得更好,更充实!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2进入__成教学院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风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就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于实在不明白的就要向老师积极请教,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相关资料。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并且学会了改进学习方法和独立思考。在学习中,我不只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理解的是,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受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三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3我是一名__学院成人教育学院__专业20__届毕业生,经过三年的努力学习,就要圆满完成学业,获得大学毕业证书。在大学的三年里,我一直刻苦拼搏,孜孜不倦地学习,牢固的掌握了本专业的学术理论和操作技能。

思想方面:我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学习。

学习方面:进入大学以来,本人从未放松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各科成绩均为优秀。更经常挤时间学习计算机、英语方面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全面发展。

工作方面:我在校期间曾担任班级干部,社会实践委员,通过这些,我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我一向处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生活俭朴、具有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精神。

今后的打算:一个人的教育首先来自家庭的教育,我来自农村,朴实的父母教育我做人要脚踏实地,诚实守信;多年的学习生涯培养了我坚定、自信的性格;三年的大学生活赋予了我良好的专业理论基础。所以在今后,自强不息是我的追求,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是我的人生态度。我相信,未来的我会做的更好。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4作为成人大学生,我们所感受的也许跟普通大学生是不一样的,毕业在即,对这段时光值得作个自我鉴定。

在学习上,除了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外,我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一些网络和办公软件以及管理知识来充实自己,并且顺利拿到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三年的大学学习虽然即将结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学习的终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学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让理论更好地为我的实际工作服务。

在思想上,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日常生活中,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注国家的时势要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大一那年经过党校培训班的学习之后,我顺利通过了党校考核,获得了党校结业证书,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社会实践上,大学对于我们这群接受成人教育的大学生来说有着更深刻的含义,通过社会的实践和自我的发现,大学对于我们来说更多的是对知识的渴望与需求,所以在学习上我热爱自己的专业,学习认真刻苦,要求自己在专业知识和各项技能上全面发展,对学习一丝不苟,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取得优良成绩。作为学生干部,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对班委工作认真负责,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三年的大学校园生活给我的人生赋予无限的亮点。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候,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5作为一名成人教育的学生,我感到非常的荣幸,毕业参加工作了还有这样的机会继续学习,这在以前是想都不敢想的,我有社会经验,有能力,思想稳重等,这些就是我的财富;我不放弃学习,因为我想看到更多知识的光芒。毕业在即,做个自我评定,也是对这段学习的一个鉴定,为以后做努力的方向。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在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学习上,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而且乐于与同学分享学习经验,并能即使帮助同学解决疑难问题。学有余力,我还取得了建筑安全员证书和会计上岗资格证书,并通过努力取得了助理工程师的职称。平时我还阅读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而且理论联系实际,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风。此外,我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而且在阶段,我踏踏实实的工作,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2)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1年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总结

进入__成教学院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___的重要思想,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风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关心同学,热爱___。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就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于实在不明白的就要向老师积极请教,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相关资料。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并且学会了改进学习方法和独立思考。在学习中,我不只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理解的是,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受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___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三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回顾这几年的生活,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

在思想品德上,本人有良好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___制度,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予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

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对OFFICE办公软件和其它流行软件能熟练操作,并在因特网上开辟了自己个人空间.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我迎接未来新挑战.

在工作上,我通过加入院学通社与合唱团,不但锻炼自己的___交际能力,还深刻地感受到团队合作的精神及凝聚力.更加认真负责对待团队的任务,并以此为荣!

作为积极乐观新时代青年,我不会因为自己的大专文凭而失去自信,反而我会更加迫切要求自己充实充实再充实.完善自我石我未来目标!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我参加了成人专科,考取了采矿工程专业,于是开始了三年的学习。通过学习,本人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政治思想上:

本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___的领导,热爱自己所从事的煤炭事业。函授学习期间,我努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自己的煤矿兴趣。尊敬师长,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和岗位,与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关系融洽。

二、学习目的及态度:

我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课程。三年时间__函授学习,从时间上讲很是短暂,加上平时工作的任务颇多、事务繁重,但是我正确理顺了学习和工作的时间安排,珍惜每次面授的时间,上课时候,保持学生时代的作风,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有问题就及时和老师探讨。

这样的学习过程,使我在工作岗位中受益很多,我自己知识面扩大了,思维空间拓展了,工作起来也提高了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收获和体会:

平时不常读书,函授学习使我感受到自身修养的欠缺,我充分利用自己空暇时间,阅读书籍,努力学习煤矿开采技术等专业书籍,并把它与平时的教学工作相结合。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工作与学习的处理上:

在我工作期间,做好了工作学习两不误,工作与学习完好相结合,我一边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一边我把我学到得知识系统的归纳,科学有效的结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充分发挥理论和实践应用的结合,这样我的个人素质也提高了,业务能力也提高了。特别是我学习的《煤矿开采技术》、《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电工》、《计算机基础》等知识,使我在工作中得到更多应用空间,今后,我将继续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毕竟,知识是提高人修养的基本途径,也是时代的需要。

(五)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虽说是三年__函授学习,实际上面授只有三个月左右。虽说函授教师备课认真负责,学员真正能从老师那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大部分的知识还得靠自己的积累和工作实践中的领悟。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将以此为基础,不断的研究学习,提升自己。

我的专科函授学习认真而充实。三年的严寒酷暑,我有收获。今后,我会把学到的知识充分利用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中,把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更充实!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3)

关键词: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4-0267-03

在我国,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是检验科研项目成果水平、遏制科研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之一。而近年来国内接连揭发的虚假、剽窃科研成果事件却反映了该环节的薄弱。因此,在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进行反思,探讨适合未来需要的科研评价制度。

一、科研项目①、科研项目成果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界定

(一)科研项目

1.科研项目的概念。科研项目系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机关、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等部门运用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2.科研项目合同的性质。指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与科研项目的最终承担者就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最终形成的合同关系。在科研项目的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在整个的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不仅有权组织、决定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而且在研究期中,也有权要求承担者按其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以作为是否继续拨款的必要条件,由此可以看到,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而应属于行政合同关系。在此一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一方的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处于主导地位,享有许多特权,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则需要履行更多的义务以适应科研项目主管者(者)的特权。

(二)科研项目成果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

科研项目成果是指科研项目承担者根据科研项目申报书、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究计划,在科研项目主管者(者)的资助下,自主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最终形成的成果,是科研项目结项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根据科研项目所涉学科属性不同,可将科研项目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与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成果。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重点突出其基础、创新性与突破性,而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则重点突出其基础性、理论性与应用性。

所谓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指对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或计划,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在结题时,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针对目标和任务的实施与完成情况作出的评价,以及在结题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的后期绩效评价。从现有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流程来看,鉴定活动是在政府领导下,由项目主管单位、成果管理单位、成果完成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的过程。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具体的评价工作是由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作出的,但是,成果管理单位与主管科研项目的相关行政主体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评价结果只是相关行政主体作出决策的依据。因此,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的效果最终还是归属于相关行政主体,从这一点来看,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是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对待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的规制应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二、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初衷是为了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1959 年初步形成工作程序。从1961年国务院颁布《新产品、 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正式开始,由原来鉴定真伪的初衷发展为对科技成果的认可。1987年,鉴定工作开始检验科研合同完成情况,鉴定成果的范围也包括了软科学研究工作,鉴定成果的数量大大增加。199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随后,科技部于2003年11月了《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对科技成果鉴定活动提出了更加规范的要求。时至今日,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方法体系。

目前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鉴定通常采用的办法是,科研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组织单位同意鉴定的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确定鉴定形式。[1]

(二)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问题

1.分类不科学,没有考虑人文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类的不同特点,也未区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降低了鉴定制度的完备性。众所周知,学科门类不同,研究方法及理论体系会有明显不同,以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为例,在研究方法上要么以实证研究方法做相关调研,并据此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分析以作为研究的基础;要么以理论分析方法,就相关问题展开纯粹的理论分析。而对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来说,研究方法上主要以实证研究方法或逻辑推理方法,前者虽然也进行相关实验,进行数据分析统计,但此一数据与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成果有明显不同,即自然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成果数据多来自于精密仪器的实验结果,客观性较强,而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数据相对主观意味更浓,正是由于不同学科门类的科研项目成果研究方法与相关成果在特点上的显著不同,决定了对于科研项目鉴定成果应该从不同学科出发,采取不同的鉴定方法与程序。目前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中,却没有体现出“按学科设定,按需要鉴定”的基本准则,由于缺乏了科学的分类,使科研项目成果统一采用了大体相同的鉴定制度,降低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完备性。

2.鉴定程序不完备,无法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与公正。鉴定程序,如前所述,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工作应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自主完成。《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或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但是,随着大量边缘学科的出现和跨学科成果的增多,且已建立的专家库并不能真正达到滚动式管理,加之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有限 ,对于从专家库中选出十分恰当的人选越来越困难。因此,由主管鉴定部门采取由被鉴定者提供鉴定委员会参考名单就成为事实上的鉴定程序。加之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本身的人手不足,事务繁忙,在大多数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中,许多本应由组织主持单位完成的工作往往让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成果的课题组代劳。[2]这些明显违背了程序中的“避免单方接触”的基本准则,同时,一旦让评审专家与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有明显的利益纠结,将会难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3.鉴定指标不科学,损害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在现有的科研项目鉴定制度中,有关鉴定标准规定本身并不科学,例如,大多数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标准中会设置实践性标准,将其作为项目结项的必备要件,而这恰恰是一些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所无法达成的目标,如果仅因此而否定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成果的科学性,明显对其不公,另外,很多应用研究科研项目本身就是从纯粹基础理论研究中延伸出来,事实上,对应用研究科研项目的认可从某一层面上也表明了对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的认可,但反过来却未必成立。与此同时,一些应用型科研项目在现有鉴定标准评价体系中也许能取得相对较好的结果,可以顺利结项。但从项目立项的目的与研究的意义来看,最终是要为应用而服务的,而我国的众多科研项目却在实践应用环节面临很多障碍,固然有成果转化体制的问题,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标准不能体现科学性与多样性,降低了科研项目鉴定制度的科学性却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4.鉴定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无法提升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鉴定纠纷,顾名思义,是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过程中项目承担者与项目主管方(鉴定方)所产生的纠纷。由于科研项目鉴定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从目前行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来看,主要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类途径,然而,无论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中均无具体条文涉及到科研项目鉴定纠纷。虽然可以适用两部法律的概括性规定及“其他规定”来予以纳入,但由于鉴定制度的高度专业性,程序上的不公开性,使得行政复议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好,都很难依据此两部一般法律来具体解决鉴定纠纷。同时,现有的规范科研项目鉴定制度的法律规范,均无一例外地在鉴定纠纷问题上出现空白。使得上述纠纷解决机制在特定法律规范上也无明确的可操作规范,从而使得鉴定纠纷解决机制名存实亡,客观上形成了科研成果项目主管方(鉴定方)一方的绝对话语权,除了科研成果项目主管方(鉴定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主动启动对鉴定的复核与复审以外,被鉴定方无任何的法定的质疑与申辩机会,这不仅无助于鉴定纠纷的妥善解决,也无法提升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其公信力。

三、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完善措施

1.完善相关立法,以立法明确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法律体系。目前,科研成果鉴定的管理政出多门,除科学技术部门外,许多部委或省市部门也制定鉴定办法,使得基层科研单位无所适从,疲于应付。[3]2003年出台了两部较为全面的关于科技评价的政策法规,一是《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对当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决定;二是《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这一办法主要明确了评价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等。在此之前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科技成果如何评价及评价原则的法律法规,评价办法不完整,相互之间不够协调,漏洞很多,十分混乱。比如有对应用性技术成果评审的鉴定办法,有对软科学成果的评审办法,但却没有对基础研究项目的评价办法,也没有对社会科学项目评价方法的明确规定,而对于研究成果应当如何归类也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管理部门进行经验性操作,造成有些边缘性成果无法正确归类。没有监督机制的明确规定,大大影响了评价结果的质量。另外,评审的各种条例、办法一改再改,却没有一个相应的原则性法律作为依据,不利于科技管理工作的稳定。由于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和法规本身的不完备性,这两部法规只是对评价工作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缺乏细则的支持;与原来的法规的兼容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因此,在我国构建新的评价体系,需要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撑。[4]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本身特点来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国家机关,因此,似乎以法律的立法层次才能解决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然而从科研成果鉴定制度本身来看,以法律来规范科研成果鉴定制度尚未达到相关的要求,贸然进行立法不仅会起到立法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应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核心,结合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统一有序、协调一致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法律体系。

2.根据成果类型,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以满足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不同需求。从学科属性上来看,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无论是在基本理论、研究方法,还是在应用推广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如果采取相同的鉴定制度,明显是不合理的。为此,必须着眼于科研项目本身的特点,从实际出发,从科研项目本身的研究方法、学科属性上出发,科学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对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在鉴定制度的设置上应偏重于逻辑性与对社会生活的指导性与应用性。而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则应更偏重于理论的创新性与对生产技术的转化性。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有助于从科学的角度来正确对待不同科研项目,也能最大限度地激发项目承担者的积极性。

3.设置完备的程序,增加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平、公正性。首先,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委的遴选、审核制度,实行双盲评审制。[5]通过网络实行滚动式管理,适时增加边缘与交叉学科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时换掉退休或不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使专家库中的人员能够真正成为我国当前各学科的带头人,真正能够代表我国最高科技发展水平。其次,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建立。具体说来:建立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鉴定、评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建立申诉和听证制度,改变项目承担者无法知晓鉴定标准和过程听命于鉴定结果的局面,评委接受申报者的质证,让项目承担者享有知情权,以有利于鉴定的公正,减少甚至避免鉴定的腐败现象。最后,强化监督程序。完善学术查新机构建设,确保科研项目成果学术查新结论的科学性;强化科研项目鉴定过程的舆论监督,在相关媒体公布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并公布于众。

4.采取科学手段,设置科学的鉴定指标,提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科学性。为了满足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性和多样性,克服现有的鉴定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鉴定代替一切评价,而排斥或抑制其他方式的评价问题,应构筑满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指标体系。对于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的鉴定,应采以专家、同行鉴定标准为主,兼采实践应用为辅的鉴定指标体系。而对于应用研究型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由于成果最终是要直接转化为应用,因此对此类项目的鉴定应以实践应用鉴定标准为主,兼采专家鉴定为辅的鉴定指标体系。具体说来,完整而全面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指标体系应包括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和专家评价指标体系,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成果水平评价体系和应用价值指标体系。[6]另外,对于更加适宜由中介组织组织鉴定或由市场应用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应完全取消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而由上述组织进行自行设置鉴定指标,自主鉴定,而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仅进行监管即可,从而形成全方位、立体的鉴定指标体系。

5.完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解决机制,妥善解决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中的纠纷,完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为提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切实改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中,科研项目主管方(鉴定方)“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不公局面,有必要完善现有的鉴定纠纷解决机制。虽然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科学性,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就不适宜介入。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程序性规定,重点审核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依据科研项目合同得到了切实保障,以此决定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否符合程序公正。对于鉴定结论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完全可以由上述主体依据完备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定另行组织鉴定,而上述主体可依据鉴定的结果进行实体上的审查,以解决鉴定纠纷的实体问题。借助于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的第三方地位,既解决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也有效提升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季荣生,杜子图.浅析当前科技成果鉴定[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1,(1).

[2] 林吉.强化科技成果鉴定中的行政行为[J].科技管理研究,1999,(6).

[3] 佟屏亚.泛议农业科研成果评审制度[J].农业科技管理,2007,(2).

[4] 顾海兵王宝艳.中外科技成果评审制度:比较与对策研究[J].开放导报,2004,(2).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4)

“中心”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当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特别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5)

一、影响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问题及原因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来看,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要明显滞后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存在着不少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鉴定的客观与公正,影响了诉讼活动的开展与成效,也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一)司法鉴定立法不完善,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目前在司法鉴定方面还没有统一的国家立法,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当中。而在三个诉讼法中这些规定又过于原则、简单,加之缺少配套法规,以至在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由于司法鉴定立法的严重滞后,事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条件、法律责任以及鉴定的决定于委托、鉴定的受理、鉴定人资格的审批、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技术标准、鉴定结论标准、特别是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鉴定活动的监督等一些具体事项均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致使鉴定活动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鉴定体制的问题、鉴定人员的问题、鉴定程序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鉴定活动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而这种混乱的局面,难以适应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司法鉴定体制缺乏规范性于科学性,给“暗箱操作”者以可乘之机我国现行的是“多系统、多层次、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鉴定体制。即在公安、监察、法院三个系统中各自配备县、市、省、中央四级司法鉴定机构,各系统自成体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和部分政法院校、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的一些鉴定机构,对外开展鉴定业务。还有司法机关与一些医院横向合作成立的鉴定机构也参与鉴定。这种多元化的鉴定体制,显然缺乏科学行于规律性,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分散和浪费,而且引发了司法鉴定运行机制上的混乱。首先是机构繁杂,分工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在鉴定受理上没有明确的分工,普遍存在着随意性。即没有地域或级别管辖的限制,也不存在类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的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随意的取舍。甚至有些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管鉴定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不管是否属于正常的鉴定范围,不管自己是否具备对该项鉴定业务的鉴定能力,只要有利可图便来者不拒,在技术力量及技术设备软件、硬件条件均不具备的情况下随意受理鉴定。还有的鉴定机构超范围包揽多个专业的鉴定,成了“万能鉴定人” . 这种随意性不可避免的要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可能使本来应该受理的鉴定业务由于某些原因而随意的被拒之门外,致使一些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的腐败现象在鉴定队伍中蔓延。再者是结论不一,困扰办案。由于鉴定机构的重叠设置,而众多的鉴定机构又都处于各自为政、相互独立的状态,互相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只是低水平的重复鉴定现象相当普遍。在司法鉴定中,同一案件出现几份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情况决非罕见,尝试具体的办案人员无所适从,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三)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标准,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科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双重身份,其知识结构和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由于鉴定人地位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国法律对鉴定人条件的要求都是十分严格的。首先,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应该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并要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备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品德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这些都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学识水平、道德规范院达不到上述的要求,由此原因而造成的冤案、错案时有发生,鉴定质量难以保障。其根源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关于鉴定人资格标准的法鲁规范,没有一个严格的鉴定人准入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基本策略众所周知,司法鉴定是以科学办案来达到保证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如何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宗旨,也是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策略之所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开化在鉴定程序上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坚持司法鉴定与司法审判相分立原则,实行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鉴定过程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场,并可以向鉴定人就鉴定相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鉴定组织者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人违反程序,或有新的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司法鉴定即为终局鉴定。

(二)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是对鉴定活动最有力的公开监督。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人亲自出庭,除了宣读鉴定结论外,还要说明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科学的态度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证据意义,并要当场解答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审判人员就有关鉴定所提出的各种问题。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6)

古陶瓷鉴定是古陶瓷收藏和投资的基础,古陶瓷鉴定的现状之混乱令人堪忧,商业欺诈和纠纷屡屡发生,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勇敢地面对古陶瓷鉴定行业所出现的问题,其中有鉴定方法的问题,也包括鉴定专家的问题,鉴定方法的问题是造成目前鉴定现状混乱的根本原因,专家在其次。古陶瓷鉴定方法所出的问题不能全部责怪鉴定方法的制定者和传授者,也就是说不能责怪那些编著古陶瓷鉴定书籍的人,这些鉴定方法来源于传统的师徒相传,主要还是来自于个人的主观感悟,是鉴定者的经验,凭个人的经验来对一件古陶瓷的真伪下结论显然是不可靠的。我们也不能去责怪众多文博系统的专家,他们多是学习考古专业的,考古专业是文科专业,和鉴定专业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也是完全不同的。古陶瓷鉴定必须是以理工科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检测为手段的,因为无论是古陶瓷还是现代仿品,它们都是矿物,我们必须要用研究矿物和鉴定矿物的方法来研究、鉴定古陶瓷。现在有许多“科学”鉴定方法,这些方法如今看来也是错误的,我们也不能责怪目前错误的“科学”鉴定方法,因为这些科技工作者,他们对古陶瓷不太了解,甚至并不清楚古陶瓷和现代仿品的本质区别。无论如何我们都要感谢文博专家和科技工作者对我国古陶瓷鉴定所做的努力和贡献。然而最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未见到全面而系统的以自然科学为理论依据的古陶瓷鉴定学的论著,我们所能见到的林林总总的有关古陶瓷鉴定方面的书籍之内容多为图片加描述,所描述的对象多为博物馆馆藏的瓷器,我们应当知道所有馆藏古陶瓷之数量的总和也仅是中国古陶瓷整体数量中很微小的一部分而已,所描述的内容多为器型、纹饰、胎、釉、彩、款、修足等,所用的文字也多为个人感官方面的形容词,这种鉴定方法就是人们常说的“标型学”,即“传统眼学”,“标型学”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标准”,所谓的“标准”其实是片面的个人之主观标准。众所周知古陶瓷的所谓器型、纹饰、胎、釉、彩、款、修足等均为手工调配,手工制作,而且是无数不同的不知名姓的匠人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下生产的手工制品,在烧制的过程中由于窑温不同,气氛不同,天气不同,窑工不同,所烧出的产品不同,即使是同窑,由于窑位的不同,同窑也无同器,这些手工制品是个性的表现。其实并没有“标型学”所谓的标准,试问一下,元代梅瓶的器型应该是什么标准呢?纹饰是什么标准?胎是什么标准?釉是什么标准?青花发色是什么标准?修足是什么标准?款是什么标准?没有人能回答得了这个问题,因为你只能回答你见过的元代梅瓶的器型的特征,而且这些特征在每件元青花上的表现也不尽相同,任何人所见过的,或者说已知的元代梅瓶的数量是实际数量之九牛一毛,我们无法以点概面来主观地制定所谓的标准。再举一个标型学有关款的写法的例子,就拿成化的六字官款而言,很多专家在其文章中写道:“成化官窑器均以青花写款,有六字楷书款与‘天’字款两种,六字款为‘大明成化年制’,‘天’字款仅见写于官窑罐上,‘天’字边缘无框。孙瀛洲先生总结了成化官款书写的特征,其歌诀如下:

大字尖圆头非高,

成字撇硬直到腰。

化字人匕平微头,

制字衣横少越刀。

明字日尖年肥胖,

成字三点头肩腰。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7)

一、鉴定人的证人属性分析

(一)两大法系关于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并不区分鉴定人和证人,把鉴定人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证人-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而鉴定结论则是一种特殊的证言-专家证言experttestimory[1]。专家证人既然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表明他们与普通证人之间是有所区别的,因而他们在适用法律规则上有所差异。例如,英美证据法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则,即普通证人不得在法庭上提供意见、推论或者结论。必须只陈述他们所知道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只能就事实提供证言,这就是意见证据规则。但是专家证人不受此规则的限制,因为他们的职能就是依据自己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就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向法官或陪审团提供鉴定结论的意见,以便帮助那些不懂其专业的人员正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法作证。”[2]不过,英美的法律认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其掌握知识、经验不足,二者的陈述无论在逻辑学上还是在心理学上,无论在诉讼地位上还是在法律意义上,都没有本质的差异。因此作为鉴定人的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普通证人相同,适用于普通证人的诉讼规则一般也都适用于作为鉴定人的专家证人[3]。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都将鉴定人与证人分开,认为鉴定人与证人在证据的处理方法上不尽相同,并赋予鉴定人高于证人的诉讼地位。在法国,鉴定专家被视为法院的组成人员,被称之为“科学的法官”,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在意大利,鉴定专家被视为法院的辅助人员,其职能是协助法官收集证据,对有关证据进行评估。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

是否赋予鉴定人高于证人的诉讼地位,反映了两大法系不同诉讼制度的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诉讼制度下,鉴定人由当事人聘请,自然与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制度,鉴定人由司法官聘任,当然具有高于证人的诉讼地位。

(二)我国鉴定人的证人属性

我国诉讼法明文规定鉴定人与证人、辩护人、诉讼人并列为诉讼参与人,所不同的是,他她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鉴定人既不是一方当事人的证人,也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它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专家,同时又是诉讼参与人之一[4],认为鉴定人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

笔者认为,鉴定人与证人之间虽然有重要的区别,即鉴定人具有可替代性,而证人却不可替代,但相同的诉讼目的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决定了二者有天然的联系,并具有相同、相近似之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具备三个属性:①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个人或单位;②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③是案件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第三人。笔者认为,鉴定人也具有的证人三个属性,具体表现在:

1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借专门知识、技术和经验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个人或单位。证人是通过耳闻目睹来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背景、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的,鉴定人则是在案件发生后,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和经验,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其所得出的科学的鉴定结论一经法庭确认,就成为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鉴定人同一般证人一样,都是知晓案件真实情况的自然人,他们所知晓或解决的都是案件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2鉴定人是能正确表达意志,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专家证人”。一般证人,不仅包括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而且还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盲、聋、哑人,甚至包括十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作为鉴定人,必须是具有通过鉴定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技术和经验,以及相应的资格。这表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能正确表达意志是鉴定人必备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鉴定人是“专家证人”,或是“有学识的证人”。

3鉴定人是适用回避制度的“特殊证人”。一般证人因其耳闻目睹案件真实情况而参与到案件中来,鉴定人则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参与到案件中来。科学、公正是鉴定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为实现这一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4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对鉴定人实行回避制度。依据上述条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案件的鉴定人: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对鉴定人实行回避制度,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因素对鉴定人公正鉴定的干扰和影响,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这也是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与一般证人的重要区别所在。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人不得担任本案的鉴定人,但本案的鉴定人应否在接受的案件鉴定范围内向司法机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呢﹖回答无疑是肯定的。

综上,鉴定人的本质是“专家证人”,是“特殊的证人”,鉴定人所具有的证人属性表明它可以同证人一样出庭作证。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鉴定人可以出庭,也应当出庭作证,就诉讼理论而言,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单纯是一个举证的方式问题,它体现了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应用价值,符合现代诉讼结构要求,有利于法庭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5]。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要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应当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它是要求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起案件,依法平等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鉴定人出庭就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接受法官及控诉辩双方的质疑与询问,为法官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提供了可能,它既保障了当事人双方询问权、异议权的实现,又可以有效避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浪费诉讼资源行为的发生,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应该说,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如若鉴定人不出庭接受控诉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则鉴定结论的错误就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同时,若当事人关于鉴定人出庭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整个庭审过程产生怀疑,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形象[6]。

二是与国际司法接轨的时代潮流的要求。经济全球化、政治多元化要求我国在司法审判工作也须及时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加入WTO,这一要求显得尤为迫切。就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度,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与一般证人一般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在英美证据法中,鉴定人属于“专家证人”,在承担作证义务方面与普通证人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差异[7]。在大陆法系国家,按照直接、言词审判的原则,法官必须传唤鉴定结论的提供者即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显而易见,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司法制度。前面的介绍告诉我们:我国的鉴定人虽然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在诉讼地位上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其遵循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一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

三是治理鉴定腐败,提高鉴定结论科学性的要求。鉴定人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双方在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及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方面的质疑和询问,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权力干预、利益诱惑和其他消极因素对鉴定人的影响。如若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则其鉴定结论就要由合议庭在法庭之外审判之后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允许控诉辩双方参与,于是就为“暗箱操作”大开了方便之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就无法保证[8]。

三、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9]。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实际出庭作证的却寥寥无几,那么,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何在呢﹖(一)立法上的缺陷。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证据法,也没有比较系统全面的证据规则,有关证据的规定主要渗透在三大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细观之,就会发现在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立法上有较大的缺陷。

1对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定位失当。我国法律将鉴定人和证人明确区分开来,将两者同列为诉讼参与人,认为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有关专门性问题的专家。这实质上是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鉴定人的定位,即鉴定人是司法机关的助手。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定位是基于其职权主义诉讼制度。与此相对照的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控诉辩式审判模式或称为辩论审判模式,我国法律关于鉴定人的诉讼定位显然与改革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打一个不确切的比方,我国目前对鉴定人的诉讼定位好比是英国的法庭传唤德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既不像英国的,又不像德国的,有些不伦不类。应当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法律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对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予以准确定位。笔者认为,将鉴定人地位证人化,用法律改变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不失为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效方法。

2没有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传闻证据原则,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大开方便之门。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自接触证据的原始形式,并按照言词和口头方式实施诉讼行为。因此,对于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都要传唤这些证据的提供者亲自出庭作证。传闻证据规则可以有效防止不真实、不可靠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可以有效保障控辩双方能够行使法律规定的交叉询问的权利。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本身规定得很少,根本未涉及这一原则,这也是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3权利义务不明确,是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具有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一切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作为鉴定人,又具有其特定的权利义务。我们三大诉讼法对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致使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从权利规定上看,鉴定人应享有的具体权利,如获取报酬的权利、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等,三大诉讼法均未涉及。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对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不力,直接导致了鉴定人不敢出庭作证。鉴定人是特殊的证人,应归属证人之列。我国法律对证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侦察、、审判过程,对证人作证前、作证后的保护明显不力。即便是《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刑法》第307、308条,《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关于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也主要是着眼于事后消极的制裁,缺乏对证人事前积极的保护。不仅如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仅限于证人本身,并不及于其近亲属。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证人及其近亲属,因保护不力受到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包括鉴定人在内的证人进行司法保护方面,国外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香港1995年4月28日,香港皇家警务处成立了证人保护小组,该小组能为证人提供广泛的保护措施,以切合证人的需要,同时防止任何形式的威胁。英国规定了包括改变证人身份、姓名、住址,甚至改变相貌等保护措施[10]。从义务规定上看,我国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未明确规定哪些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哪些鉴定人应当而且必须出庭作证,也未规定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拒不出庭的鉴定人“有恃无恐”。1996年3月17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应当代表了我国诉讼立法的最高水准,该法在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同时,又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宣读‘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至于哪些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鉴定人经法院传唤或通知 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法院可以开庭审理,直接对鉴定结论的效力进行书面审查,并未对“影响开庭审判而鉴定人又拒不出庭”的情形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鉴定人较高的守法意识和自愿基础上的,它并未对必须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作出规定,也未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实际出庭作证者寥寥无几。

(二)客观上的限制。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地域上的限制。由于鉴定人与传唤其到庭的法院地理位置相距太远,使鉴定人实际出庭的可能很小,甚至成为不能。试想,一个的基层法院通知北京一名作亲子鉴定的鉴定人到法庭作证,这位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二是工作实际的限制。一方面是法院工作繁忙,为了赶在审限到来前审结案件,法官们不得不加班加点。另一方面,接受聘请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工作在不同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方式、工作量各有不同。要把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操作中的难度很大。三是办案经费上的费。毋庸讳言,我国目前各级政府对法院的经费保障与公正司法对经费保障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2001年度,财政局给法院的预算是120万元,全年仅工资一项开支就得108万多,只余下不到12万元,连支付汽车油费、修理费、办公经费都不够,根本没有办案经费。笔者所在的县是全省经济十强县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经费保障情况可想而知。受办案经费上的费,应该支付给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误工费就不得不被“节约”掉了,由此严重损害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三)认识上的偏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作证,反映了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和鉴定主体的鉴定人在认识的偏差,也反映了我国公民整体法制意识不强。

就法官而言,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片面认为鉴定结论是“科学的判决”。法官对鉴定人的资格、能力、品格高度信赖,认为鉴定人就是“科学的法官”,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是“科学的判决”,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不用质疑,并可直接作为证据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在此理念支配下,他们认为鉴定人出庭与否无所谓。然而,现代司法制度建立的一个基点是“怀疑论”,它不相信任何人包括鉴定人在内认知上的全知全能,不相信任何人人性上的“无欲则刚”。由于任何人都可能故意或过失地犯错误,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性防范机制,如审判中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11]。这里列举一个审判中的实例予以印证。某法院一位法官在办理一起自诉伤害案件中,依据自诉人张某时提供的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以故意伤害罪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以鉴定结论不实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指派法医对自诉人张某的伤情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二审依法撤销原判,宣告被告人郑某无罪。此后,郑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院只得赔偿郑某损失三千多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因为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法官没有对鉴定结论进行查证,导致的损失有多么严重。我们所失去的除了三千多元的赔偿金外,更多的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和对法律的尊重。二是认为推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得偿失。认为法院本身工作量很大,办案经费十分紧张,推行鉴定人出庭作证额外增加了工作量,提高了诉讼成本,是劳民伤财。孰不知,“面对并询问证人尤其是反对自己的证人,这是一项被国际法律文件普遍认可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我国不仅制度阙如,甚至许多司法人员也未意识到被告享有这项权利。”[12]可以看出,那些持有鉴定人出庭作证得不偿失观念的法官办案的高效率是用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换来的,它忽视了诉讼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利,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格格不入。三是认为鉴定人难以被通知到庭,不如不通知。认为我国缺乏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依据,鉴定人往往会以种种理由不出庭作证甚至拒绝出庭作证。与其这样,还不如不通知鉴定人出庭。

就鉴定人而言,在出庭作证问题上,有两方面的认识偏差。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出庭不出庭无所谓,在他们脑海中,没有起码的法制观念,没有对法律和法院应有的尊重。他们往往会以工作忙、任务重、出庭作证耽误时间、得不偿失或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有时甚至连任何理由、托辞都没有,就是不出庭。二是对法律信心不足。这些鉴定人心中充满了对法律和法院的尊重,但却缺乏实现这种尊重的勇气和信心,害怕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打击报复。

就整个社会而言,公民的法制意识还不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舆论环境还不健全。一方面是受传统儒家“礼之用,和为贵”的观念影响,那种涉讼为耻的传统诉讼观念还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人的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鉴定人所在的单位、企业是否给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时间、工作上的方便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消除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因素的对策

如何消除上述因素,促使鉴定人顺利走上证人席呢﹖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从立法上完善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应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明确规定取证、采证、查证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也应纳入其中,并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将我国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定位为:证人化了的鉴定人,可称之为鉴定证人。据此,提出我国鉴定人的概念为:鉴定人是接受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聘请,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靠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并向法院提供鉴定结论的人。这样定位,弱化了鉴定人作为法官助手的地位,强化了其作为证人的地位,对于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有帮助的。

2按照现代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的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13]。根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外,法庭不得采用传闻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据此,笔者建议作出如下规定: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得以鉴定结论代替鉴定人出庭作证,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基于案件性质、证据价值、需要成本的综合考虑,认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意义不大的;二基于保障鉴定人利益的考虑,不宜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三诉讼双方就相应的鉴定结论没有实质争议的;四鉴定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有实质性改变,基于质问的目的而使用的。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强化鉴定人的义务,加强对鉴定人权利的保护。在强化鉴定人的义务方面,国外有关证人出庭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法院,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可以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第150条至第153条规定,对违反到场义务的证人,可以罚款,并命其赔偿由于不参加所产生的费用;构成犯罪的,则定罪科刑罚金及拘留。 对于不听从传唤的证人可以再次传唤,或者将其拘提。《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62条规定:“作为证人被传唤的,必须出庭并提出正确的证言,如果被传唤的证人以法院认为不正当的理由,不出席审判庭,就应科处十卢布以下的罚金,第二次传唤仍不出庭,应拘传到庭。”[14]考虑到鉴定人的可替代性,并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正在制定的《证据法》应作出如下规定:鉴定人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出庭必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鉴定人送达出庭作证通知。鉴定人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双倍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并赔偿因拒绝作证产生的损失,还可以向鉴定人所在的单位提出对其予以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建议。同时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传唤自己自行委托的鉴定人出庭的申请,被法庭采纳的,适用上述关于鉴定人出庭的规定;若该申请未被采纳,当事人可自行通知鉴定人出庭,但对该鉴定人不适用上述规定。在保护鉴定人权利方面。在保护鉴定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上,采取事前预防与事后制裁相结合,既要注重作证过程中的保护,又要注意作证前、后的保护。在采取刑事、治安手段制裁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的同时,可以规定:鉴定人在作证前、作证过程中以及作证后,其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因作证受到当事人或其指使的其他人严重人身的威胁的,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鉴定人的安全。在保护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获取经济补偿权上,可以参考国外关于证人领取报酬的规定。美国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610节第50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被传唤的证人有权得到和民事诉讼证人同样的酬金和旅费。根据法院或者官员发出的证人证书及标明的证人实际出庭日期和里程数,由县政府财务官付给证人费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项规定:“证人可以请求差旅费、费及宿费。但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提供证言的,不在此限。”《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87条规定:“应当向证人偿付其出庭而花去的旅费和房租费,并向他们支付出差费。”[15]第89条还就支付证人的金额作了如下规定:“由法院根据他们完成自己义务的情况予以支付;这些金额在支付给证人时;不考虑从当事人征收的款额;支付办法和支付金额由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考虑到我国实际,建议立法机关在制定《证据法》时,就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获取经济补偿权问题作出规定:(1)民事、行政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通知其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根据鉴定人履行义务情况先行支付,该费用列入诉讼实际支出费用,由法院在判决时确定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份额;(2)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通知其出庭作证的法院支付并由各级财政保障;(3)当事人自行通知自己委托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法庭认为该鉴定的证言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适用(1)、(2)项规定,否则,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该鉴定人的作证费用。

(二)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用现代科学技术来突破客观条件的限制。电脑、因特网、可视电话、卫星技术等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新的技术空间,将它们不断运用于审判工作,就可以建立以科技促公正,以科技促效率的良性格局,也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了现实的技术上的可能。现代科学技术,已将地球得很小。就拿可视电话为例,只要一台PC电脑,一只“猫”Modem,一条电话线,再加上一台品质较好的声像通,就能实现可视电话,远隔千山万水的人们因此变得很近,而且通话费用和普通电话一样。不仅如此,现代的声像通具有自动应答留言留像、双向同步传输电子文本、通话中录制对方声像及随时拍摄高清晰度照片等功能,为保存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如果运用了这些现代科学成果,我们可以设想:在北京进行亲子鉴定的专家,就可以借助可视电话,走进一个基层法院的审判法庭,接受法官、控诉辩双方的质疑和询问,释却当事人心中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