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1:09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篇(1)

**%,精神分裂症病人约达*万,抑郁症病人达*万。同时,老年性痴呆发病率随着人口的老龄化也呈上升趋势,我省老年痴呆患者约有20万名。此外,妇女、老年人、受灾群体等特殊人群的各类精神和行为问题,也都不容忽视。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对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精神卫生总体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差距较大,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精神卫生工作面临众多的问题和艰巨的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贯彻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一20**年)》(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坚持精神卫生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以社区为基础,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卫生科为技术依托,非专业化服务积极参与的综合性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体系;提高精神疾病就医率,降低复发率;扩大精神卫生服务覆盖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自我保健意识,使我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基本满足群众需求。

二、总体目标

降低精神疾病发病率和复发率,提高精神疾病就医率,减轻精神疾病的负担,促进全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一)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完善的精神卫生工作政策保障体系,逐步加大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三)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民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反对歧视,破除迷信,创造人人关爱精神病人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重点人群(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群和受灾群体等)心理行为问题干预,改善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制精神疾病负担的上升趋势,降低精神疾病致残率。

(五)加强科学研究,构建精神疾病信息网络,完成全省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建立全省精神疾病监测系统并开始运转,基本掌握全省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三、具体指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的精神卫生领导和协调机构。

指标1:到2003年,建成和完善全省11个市和萧山、余杭、富阳、建德、临安、桐庐、淳安、慈溪、余姚、鄞州、瑞安、海宁、桐乡、嘉善、德清、绍兴、嵊州、诸暨、东阳、义乌、永康、衢江、温岭、天台、龙泉、岱山等26个县(市、区)精神卫生领导或协调机构建设;到:20**年,全省90%的县(市、区)建立精神卫生领导或协调机构(精神卫生的领导或协调机构可以和其它重点疾病建立一个综合领导或协调机构,按服务功能不同,下设相应的专业办公室)。

指标2:到2003年,完成市级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颁布,落实相关工作,开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功能。

指标3:加强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科学管理。各地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专科医疗机构的布局和床位设置进行区域性宏观控制,精神科总床位城市控制在**—15张/**万人口,农村控制在6一8张/**万人口为宜;对不合格的专科医疗机构,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到20**年,完成**省精神病医院分级管理的评审工作,到20**年,完成全省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布局。

指标4:到2003年,全省各县(市)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能提供基本规范的精神卫生服务;到20**年,全省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应建立精神卫生科,50%的一级以上医院应有专职或兼职的精神科医生;到20**年所有一级以上医院都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到20**年,综合性医院的非精神科医务人员对重点疾病(抑郁症、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等)的识别率达到30%;到20**年,识别率达到50%。

指标5:到20**年,全省2/3的区域建立和完善三级(以县、区为中心,村、居委会为基础,乡镇、街道为联络)精神病防治网络,到20**年,全省90%的区域建立和完善三级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

(三)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指标6:到20**年,一级以上医院内科医生、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妇幼保健医生和社区医务工作者精神疾病和心理卫生知识培训率达到20%;到20**年,培训率提高到50%。

指标7:所有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完成上岗知识、技能培训工作,其中专科医院的专业人员上岗培训不少于**0个学时,非专科医院的精神科专业人员不少于30个学时,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非医务人员的精神卫生服务人员上岗前,需获得一次精神卫生知识规范培训。

(四)建立和完善**省精神卫生服务管理规范。

指标8:到2003年,建立和完善《**省精神卫生服务管理规范》(包括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服务规范、精神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和精神卫生社区服务管理规范),并付诸实施。

(五)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9:到20**年,普通人群常见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和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农村达到20%,城市达到40%;到20**年,农村达到40%,城市达到60%。

指标**:到20**年,在全省范围内普及精神卫生健康教育知识,并开展一次全省性的精神疾病及心理卫生知识健康教育的巡回宣教活动,完成我省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教材的印发工作。

(五)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改善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止精神疾病负担上升的趋势。

指标11: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模式。到20**年,全省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2700万,已开展精防工作的市县,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到95%,显好率65%,社会参与率55%,肇事率下降到0.2%以下;新开展精防工作的市县,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到90%,显好率60%,社会参与率50%,肇事率下降到0.5%以下。到20**年,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全省总人口的90%。

指标12:到20**年,在校学生心理健康保健知识知晓率,小学达到30%,中学达到40%,大学达到50%;到20**年,小学达到50%,中学达到60%,大学达到70%。

指标13:到20**年,各级各类学校心理辅导室(或心理咨询室)建成率,小学达到**%,中学达到80%,大学达到**0%;到20**年,小学达到30%,中学达到**0%。

指标14:开展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提高孕产妇心理健康水平。到20**年,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人员对孕妇常见心理问题考核合格率达到30%,到20**年达到50%。

指标15:提高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和老年痴呆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家庭成员和照料者的照料、护理和预防知识的知晓率。到20**年,知晓率达到70%,到20**年,知晓率达到90%。

指标16:提高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抑郁症识别率和抑郁症患者的治疗率。到20**年,抑郁症识别率达到40%,抑郁症患者治疗率达到50%;到20**年,识别率和抑郁症患者治疗率分别达到60%和90%。

指标17:到20**年,精神分裂症的检出率达到3.5‰,检出人群的治疗率达到50%;到20**年,检出率达到45‰,检出入群的治疗率达到80%。

(六)加强科学研究,构建精神疾病基本信息网络,完成全省精神疾病学抽样调查,建立全省精神疾病监测系统并开始运转,基本掌握全省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指标18:到20**年,建立、健全全省**个县(市、区)精神疾病监测点,并与自杀监测点、死因监测点建立横向联系,分析死亡(含自杀)与精神疾病的关系;完成全省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基本掌握全省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指标19:加强精神卫生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的培养,到20**年,拥有本省精神卫生博士点1个和硕士点2个。

指标20:到20**年,全省地级市以上的精神病院建立精神疾病的计算机报病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精神病人保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法,形成政府负责、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由卫生、民政、公安、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下设办公室,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

卫生部门应将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的范畴,承担所辖地区精神疾病防治和康复的业务指导、基础调查、建档立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各级医务人员从事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和康复工作;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管理;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和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措施;制定和完

善精神卫生相关标准和工作制度。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相关学科和协会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经医疗卫生部门治疗,且病情已经稳定,并需要遣送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精神疾患的扶助体系,要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

各级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和《残疾人保障法》,维护精神残疾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服务,扩大社区精神疾病康复覆盖面,采取措施保证康复工作质量。协助卫生部门组建各级精神卫生工作网络;会同民政部门组建社区工疗站;积极倡导对贫困精神病人实行分级负担制的服务形式,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精神病人的生活

困难和就业安置问题等,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相应的协调联络工作。

计划发展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国民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配置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劳动保障部门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精神疾病的保障体制;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宣传部门要鼓励新闻单位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活动,积极发挥新闻单位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大众传播媒介及各宣传教育单位应积极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应积极提供公益宣传服务。积极开发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大众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信息。

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将学生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性教育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

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开展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的研究,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精神卫生行为问题的防治研究纳入当地科研攻关规划。

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完善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政策,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者专业职称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扩大队伍规模,提高人员素质,调整专业结构。

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服务收费结构和价格。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性,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并支持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对接受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者提供就业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使精神疾病患者在痊愈后拥有平等就学和就业机会,为精神疾病患者重返社会创造支持环境。

各级工会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计划,开展职工精神卫生工作,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基层工会组织应该定期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和生活品质的工作力度;基层共青团组织应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寓科学、教育、娱乐为一体的学生课外心理健康的课堂活动,促进提高学生精神健康水平。

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全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法律救助和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的工作力度;基层妇联组织要定期开展妇女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在妇女自杀率较高的地区推动建立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为妇女提供法律救助和危机疏导帮助。

各级老龄组织要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协助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为离退休、丧偶等特殊群体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老年人心理咨询热线和心理咨询服务。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各级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切实将精神疾病预防、社区精神疾病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必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并合理调整和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措资金,设立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专项经费;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鼓励慈善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医疗救助金等资助精神卫生发展。

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三)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减少精神疾病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现有的工作基础和资源状况,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

应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干预,将提高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要依靠学校现有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实用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能力训练。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教师、校医等的

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疏导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指导学生寻求医疗帮助的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要加强对妇女特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特别是要做好孕产妇的心理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产妇产后不良心理问题的发生率。

组织力量开展我省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多学科研究,进行农村妇女自杀预防与干预试点,建立农村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自杀发生率。

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应急求援工作,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

(四)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搞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综合对策,切实扩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医疗和康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精神疾病患者重返社会。

要采取积极措施使更多的患者得到基本的精神卫生服务,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康复措施;对社会上“三无”人员(即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人员)和农村贫困的精神病患者,应该通过政府、社会、家庭等多种渠道分级负担,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彻底解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关锁,使这些患者回归社会,降低这些患者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含社区)的横向和纵向交流和合作,建立社区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档案,开展双向转诊、定期随访、家庭病床和常规康复、护理的指导工作,提高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率,降低复发率。按照《**省社区精神卫生工作服务规范》,完善和规范社区精神疾患的防治工作。

有计划地通过各级财政支持,建立或改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或设施,并对其改造和管理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或捐资设立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或设施。动员社区力量对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训练,安排适当工作,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系统,提高贫困患者求医比例。制定保障政策,提高有各类危害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比例。

(五)加快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和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区域内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

按照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机构的资质审核与准入管理制度,扩大和调整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医疗、康复服务质量。根据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需要,综合性医院可设立心理科(门诊)或精神科(门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随访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并纳入民政社会福利发展计划。

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等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和及时转诊率。提高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康复服务能力。

抓好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医学及其相关课程、教材、教师、学时数量、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落实,充实和加强医学院校毕业生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

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人员队伍,改进精神卫生人力资源极度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六)监测与信息。

建立精神疾病信息网络,开发和推广精神卫生专案软件,及时掌握精神疾病的流行情况,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

(七)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加强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是深入有效地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关键。要采取措施支持精神医学研究,重点开展适合我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开展对抑郁、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等重大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诊断和治疗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和援助;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完成WHO/卫生部精神卫生项目。

五、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

省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篇(2)

一、明确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自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发展经济为中心,以创先争优为载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和谐单位为出发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大力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以人为本,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努力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果促进党建创先工作的开展。

1、加强全体党员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新的历史时期机关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变化的特点,切实抓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员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卫生宣传思想工作的调研,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努力探索新的工作思路。

2、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做好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遵循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教育党员、干部、职工恪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弘扬正气,倡导新风,带动社会风气好转和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

二、突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努力加强勤政廉政优政

1、抓好机关效能建设。组织机关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效能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效能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效率,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年终干部考核、党员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要求,对本单位效能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自评,接受上级的考评。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切实解决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励精图治、知难而进、自强不息的精神,形成以艰苦创业为荣、以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气;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引导干部职工学习科学知识,树立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努力形成尊重科学、相信科学、依靠科学、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形成反对迷信愚昧,抵制各种歪理邪说的健康气氛。

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不断形成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人民的良好氛围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篇(3)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10)012-0887-06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10.12.002

精神卫生服务(mental health service)是“提供有效精神卫生干预的各种措施”[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健康状况的转变,精神障碍作为我国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2-3],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已出台一系列精神卫生政策[4],以满足社会对精神卫生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

对精神卫生服务进行系统和科学的评估,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精神卫生服务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世界卫生组织为推动各国对精神卫生系统的评估,于2003年了用于评估精神卫生系统的专用工具WHO-AIMS(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ssessment Instrument for Mental health Systems ),并在以后做了多次修订[5];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与需求、精神卫生服务的利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6-7]。

精神卫生服务评估的内容除了精神障碍的治疗形式和结构外,还包括精神卫生服务的结构、可及性、质量、利用、价格和有效性等[8-9]。本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精神卫生服务的供方(精神卫生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和需方(公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需求和利用)两个方面提出一个基本框架,为我国的精神卫生服务评估和研究提供参考。具体评估指标可在这个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本文不予详细讨论。

1 精神卫生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

世界卫生组织将精神卫生系统(mental health system)定义为以促进、恢复和维持精神健康为主要目的的所有活动,包括以改善精神健康为目标的所有组织和资源[5]。2005年版的WHO-AIMS[5]将精神卫生系统及其服务分为6个维度进行评估,即:①政策与立法框架,包括精神卫生政策、计划、立法,人权监督和培训,精神卫生服务筹资等;②精神卫生服务,包括精神卫生服务的组织整合、门诊设施、日间治疗设施,社区为基础的住院机构、社区居住设施、精神病院、司法住院设施、其他居住设施、精神卫生机构社会心理治疗的可利用性(availability)、基本精神药物的可利用性、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等;③初级卫生保健中的精神卫生,包括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医生与其他职员接受精神卫生培训、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联系、精神药物的可用性、与传统治疗者或民间治疗者的互动等;④人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数量,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精神卫生服务使用者及其家庭成员组织和活动等;⑤公众教育及与其他系统的联系,包括精神卫生公众教育与知晓行动、与其他系统的合作与互动等;⑥监测与研究,包括精神卫生服务的监测和精神卫生服务研究等。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目前将精神卫生系统及其服务的评估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1 精神卫生政策与计划

精神卫生政策通过确定精神卫生的蓝图、价值取向、原则和目标,通过建立达到该蓝图的行动模式而提供对精神卫生服务的全面指导[10]。精神卫生计划则明确实现政策目标的详细策略和需要实施的各项活动。过去二十多年间,世界卫生组织一直倡导和鼓励各成员国发展自己的精神卫生政策和计划,对政策和计划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于2007年提出了一个监测和评估精神卫生政策与精神卫生计划的指南[10]。完整的精神卫生政策和计划的评估应该包括对政策和计划制定过程、实施过程和结局的评估3个部分。

1.1.1 精神卫生政策和计划制定过程的评估

应在启动制定过程之前就开始进行,并贯穿于整个制定过程中。基本的评估框架应包括3个方面:(1)政治上的正确性。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体现一定的价值观,代表着政府的执政理念。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政策的政治正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政策是否能够最终和执行。作为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政治正确性的可测量性并不强,但它仍然是可以评估的。例如,制定的或将要制定的精神卫生政策,包括其具体内容和实施计划,是否能够体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等党和政府执政的核心理念,是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2)内容的完整性。一项精神卫生政策及其相应的计划应包括产生背景、目标和目的、针对的重点人群和重点精神卫生问题、组织方式、实施策略和方案、监测和评估指标、反馈和修订机制等方面。(3)执行的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是指执行者能够将政策和计划付诸具体行动的程度。在制定精神卫生政策和计划时,第一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民俗文化观念、精神卫生资源、健康保障体系等宏观环境是否能够支撑政策和计划的有效执行;第二要考虑政策和计划覆盖的区域和部门执行和接受监测、评估的意愿;第三要考虑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机制;第四要明确政策和计划执行的策略、活动内容和形式、监测和评估指标的可测量性等。

1.1.2 精神卫生政策与计划实施过程的评估

与督导过程密切联系在一起,重点是政策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以促进计划的实施或根据情况对计划做出必要的调整。其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按要求完成了相关的投入(如人力资源和经费投入),即投入评估(input evaluation);(2)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行动是否得到了实施,即过程评估(process evaluation);(3)是否实现了各种主要行动的预期产出,即产出评估(output evaluation);(4)是否实现了政策和计划的目标,即影响评估(impact evaluation)。

1.1.3 结局评估

是否实现了精神卫生政策与计划中所规定的蓝图和目标是结局评估的重点,评估的内容主要是精神卫生结局,如是否提高了目标人群的精神健康水平,是否提高了公众对精神卫生的重视程度,是否提高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就诊率和治疗率等,具体指标因政策目标的不同而不同。除此之外,结局评估可能还需要包括一些其他的内容(如成本-效益等经济学指标),以帮助政策制定部门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更为合适的精神卫生政策和计划。

1.2 精神卫生系统

精神卫生系统是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者或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可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评估。

1.2.1 完整性

即各类精神卫生机构及其服务的齐备程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精神卫生系统必须为公众提供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精神卫生服务,所以其精神卫生系统除了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外,还应包括其他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机构或资源,如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初级卫生保健机构,社区、学校、军队、收容所、养老院、监狱等机构的精神卫生服务部门。在服务内容方面,应包括社区精神障碍患者的早期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和管理;精神障碍的三级预防,包括与心理障碍密切相关行为问题(如自杀、伤害)的预防;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促进等内容。

1.2.2整合性

即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程度,主要是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非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和合作的程度,包括信息共享、双向转诊、技术指导、合作行动等方面。

1.2.3可及性

可及性可以定义为目标人群能够利用精神卫生系统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的程度。评估可及性的指标主要有两大类。其一是精神卫生系统的地理分布,可用居民与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距离、获得精神卫生服务所需要的时间进行评估。其二是居民能够支付和负担精神卫生服务费用的能力,可用精神卫生服务费用水平、医疗保险覆盖比例(包括病种覆盖和人群覆盖)、居民自付费用比例、居民精神卫生服务负担比率等。

1.2.4公平性

即平等地为所在地区居民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程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精神卫生服务设施、技术力量分布的公平性;精神卫生服务筹资的公平性;精神卫生服务负担的公平性;精神卫生服务过程的公平性等。

1.2.5可接受性

即相关机构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为公众接受的程度。估计目前公众对精神卫生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接受程度远低于其他医疗服务,但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得到过系统的评估和研究。

1.3 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指能够提供的各类精神卫生服务量,包括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常用指标如床位数、年住院人次/年出院人次等;社区精神卫生设施,包括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中心、中转站、日间站、夜间站等;人力资源,包括如精神科医生、护士、临床心理学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各类相关人员数量及质量等指标;非专科医务工作者接受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情况;基础条件,包括房屋、必备医疗技术设备等;各类精神卫生设施维持、运转和发展所需要的经费及其来源等。

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即各类相关机构能够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类别,主要包括3个方面:其一是常用精神药物(psychotropic medicines)的可及性,评估的重点应放在非专业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如综合性医院和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其二是心理社会干预(psychosocial intervention),如心理治疗、社会支持、心理咨询、康复指导、心理技能训练、心理健康教育等,可用病人(住院、门诊、社区等)接受这类服务的百分数进行评估;其三是精神科急症处理能力,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初级卫生保健和综合性医院处理自杀、暴力、药物严重副作用的能力。

由于缺乏对精神障碍的正确认识、对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严重的社会歧视、精神卫生服务缺乏可及性等原因,世界各国都有大量精神障碍患者求助于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和综合性医院的医生,因此,评估这些医生识别和处理精神障碍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可以使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3类,第1类是使用自评问卷,观察评估对象掌握精神卫生知识的程度;第2类是由经过培训的精神科医生使用统一的诊断标准对患者进行再诊断,观察这些医生对精神障碍的识别率;第3类则是使用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 patient)检验这些医生对精神障碍的识别和处理能力。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可根据评估的实际需要选用。

1.4 精神卫生服务的人力资源

广义的精神卫生服务人力可以大致分为3大类。第1类是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专职人员,如精神科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临床心理学家、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等;第2类是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非专职人员,如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和综合性医院的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在非医疗机构工作但涉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人员;第3类是为精神卫生服务提供支持的人员,如技术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精神卫生服务人力资源的数量及其分布:通常用每千人口、一定地理区域内各类精神卫生服务人员的数量作为指标。

精神卫生服务人力资源的结构:包括人力资源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专业背景等方面的构成。我国缺乏系统和严格的精神科专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所以对精神卫生服务人力资源的教育程度评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毕业后教育:精神卫生服务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地接受培训才能掌握精神卫生专业的新概念、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因此需要对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接受各类毕业后教育的情况进行评估,可用每类人员每年接受正式培训的天数作为评估指标。

非专职人员接受精神卫生服务培训的情况:包括工作在初级卫生保健、综合性医院、监狱、警察局、收容所、养老院、媒体、社区等有可能接触精神障碍患者的工作人员接受精神卫生服务培训的情况。

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的补充:每年毕业的精神科医生和护士、临床心理学家、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的数量。

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的规划及规划的依据;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激励措施等。

1.5 精神卫生服务的监测与研究

精神卫生服务监测,是通过精神卫生机构收集和报送资料,形成精神卫生服务系统信息系统。对精神卫生服务监测的评估指标主要包括:①精神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及其资料收集、报送和管理制度;②精神卫生服务设施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及时性;③将精神卫生服务监测提供的信息应用于发展精神卫生系统、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的程度。

精神卫生服务研究主要是指在精神卫生服务领域投入的人力和经费,主要包括4个方面:①各级政府的经费投入,包括投入的绝对数(金额和项目数等)和相对数(精神卫生服务研究投入金额占所有卫生服务研究金额的比例,占精神卫生领域研究总经费的比例等);②专业人员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研究的程度,主要是精神科医生和护士、临床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主持或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研究的比例;③精神卫生服务论文、著作的出版情况,可用过去五年中论文和著作的数量代表;④精神卫生服务研究的范围,评估相关研究是否涵盖了精神卫生服务的主要内容。

2 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需求与利用

精神卫生服务需要(need)是指取决于居民实际精神健康状况与理想精神状况之间的差距而提出的对精神卫生服务的客观需要;精神卫生需求(demand)是从经济和价值观出发,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价格水平上人们愿意而且有能力消费的精神卫生服务量。因此,有需要不一定有需求,而没有需要也可能寻求精神卫生服务。

2.1 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

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是居民精神健康状况的实际反映,可以通过筛查和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进行评估。评估精神卫生服务需要的指标主要有以下3大类。

2.1.1 精神障碍频度

主要是患病率(prevalence rate)和发病率(incidence rate)。在有关精神障碍频度的评估中,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同(特别是筛查和诊断工具不同),不同研究间的结果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患病率:患病率是某一特定时间内某病新旧病例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又分为时点患病率和期间患病率两种。当观察时间为某一具体时点时称为时点患病率,当观察时间为某一特定观察期时称为期间患病率。时点患病率的观察时间通常不超过一个月,而期间患病率的观察区间通常超过一个月。由于大多数精神障碍都表现为慢性病程,所以在相关研究中更多地使用期间患病率(如年患病率、终生患病率等)作为评估指标。

发病率:是指一定时段内新发病例人次数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代表某时期研究人群发生某种疾病危险性的大小。由于很多精神障碍起病潜隐,患者本人及患者家属不一定能准确地报告起病时间,因此在精神卫生服务需要评估中,其实际价值不及患病率。

共病(comorbidity)的发生情况:包括不同精神障碍共同存在的情况和精神障碍与躯体障碍共同存在的情况。前者的例子有精神分裂症患者同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后者如抑郁症患者同时患有慢性躯体疾病等。由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分类比较复杂,目前有关共病的定义在学术界还没有完全统一。

2.1.2 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

评估的指标比较多。用于一般慢性疾病严重程度的评估指标大致有两类,一类是用人群中某种功能障碍人数的比例,如卧床率、活动受限率、休工(学)率、失能率、残障率、病死率等;另一类用人群中活动受限的天数来代表,如卧床天数、休工天数、休学天数等。除这些指标外,在精神卫生领域还采用精神障碍对社会功能和生活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

近年来,潜在寿命损失年(potential years of life lost,PYLL)、伤残调整寿命年(disability adjusted life year,DALY)、健康寿命年(health life year,HeaLY)、质量调整寿命年(quality adjusted life year,QALY)等评估疾病负担的指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可以较好地衡量精神障碍对生活质量产生的影响,间接地反映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例如,20世纪9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哈佛大学联合进行的全球疾病负担研究,根据各种疾病从发生到死亡所损失的全部健康寿命年(即DALY),发现精神障碍占整个疾病负担的15%以上,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了对精神障碍的关注和重视[11]。

2.1.3 人群精神卫生素养

精神卫生素养(mental health literacy)可以定义为帮助认知、处理和预防精神障碍的知识和信念[12]。提高人群的精神卫生素养是精神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精神卫生素养的高低间接地反映人群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程度。在人群精神卫生素养评估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难以定义普通公众需要掌握的精神卫生知识,因而缺乏可靠的评估工具。一般采用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态度自评问卷调查,其效度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2009年,卫生部疾控局精神卫生处在组织有关单位测试的基础上,推荐了“精神卫生与心理保健知识问卷”、“精神卫生素养病例测验”、“精神疾病相关态度问卷”、“中学生心理卫生知识问卷”等工具,并提出了抽样建议和使用方法,可作为研究人群精神卫生素养的基本工具[13]。

2.2 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与利用

精神卫生服务利用(mental health service utilization)是指居民实际利用精神卫生服务的数量,即精神卫生服务的有效需求量。其评估的指标主要有3类:(1)门诊服务利用。包括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综合性医院、初级卫生保健、心理咨询机构等提供的门诊精神卫生服务的利用。其常用的指标为①就诊率,即调查前两周内因精神卫生问题就诊的人(次)数与调查人数之比;②两周患者就诊率,即调查前两周内精神障碍患者就诊的人数与两周患者总例数之比;③两周患者未就诊率,即调查前两周内精神障碍患者未就诊的人数与两周患者总例数之比。(2)住院服务利用。评估社区居民因精神障碍住院的人数、天数等指标了解居民对住院服务的利用。(3)急诊服务利用。评估居民因精神卫生问题而利用急诊服务的情况。

对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技能训练等促进心理健康措施的利用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指标。

3 精神卫生服务及其影响因素的综合评估

对精神卫生服务的利用是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决定的,所以必须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反映其真实情况。在这里,我们推荐使用求助延误、诊断延误、治疗延误和康复延误作为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的综合评估指标[15]。

3.1 精神障碍求助的延误

医学人类学家Kleinman提出[14],一个人有了不适的主观体验后,首先通过其家人及密切的社交圈子确定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是否需要向外界寻求帮助,以及到哪里寻求帮助。在精神卫生领域,由于人们对精神卫生问题的认知和归因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所以其求助行为(help-seeking behavior)及求助途径进行评估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评估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特定人群所有精神障碍者中,有多大比例曾经寻求帮助?决定精神障碍患者求助或者不求助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其二是在曾经求助的精神障碍患者中,有多大比例求助于超自然力量、民间治疗、初级卫生保健机构或综合性医院以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影响这些选择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如果患者首诊于初级卫生保健机构或综合性医院,有多大比例的患者被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哪些因素影响是否转诊和转诊的途径?

及时和正确的求助行为是精神障碍患者获得早期诊断和治疗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求助延误(delay of help-seeking)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确定精神不正常后寻求帮助,特别是寻求专业帮助的时间。可以用某人群精神障碍患者求助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百分数和求助延误的时间进行评估。决定求助延迟的主要因素包括:①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病程特点(急性或慢性起病)、症状特点(症状是否容易认知)等。②患者所在社区文化对精神障碍的归因(attribution)。对引起精神障碍原因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患者所在社区的文化决定的,归因不同,求助途径就不一样。③医疗保障、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支付能力。④初级卫生保健机构、综合性医院对精神障碍的识别和处理能力。⑤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可及性。⑥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属的歧视程度。

3.2 精神障碍诊断的延误

广义的诊断延误(delay of diagnosis),是指患者从产生症状到获得正确诊断之间的延迟;狭义的诊断延误指患者就诊于医疗机构后,获得正确诊断之间的延迟,可用百分数和延误时间描述。影响诊断延误的主要因素有:①精神障碍本身的特点。大多数精神障碍起病较慢,缺乏客观的生物学标志(biological marker)作为诊断依据,因此即使患者在出现精神症状后立即求助于专业机构,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获得正确的诊断。事实上,不论是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DSM-IV)、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还是《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均对常见的精神障碍的诊断确定了病程标准。②精神卫生专业服务的可及性,如精神障碍患者到专业机构求治所需要的时间、支付专业服务费用的能力。③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和综合性医院对精神障碍识别的能力,以及将患者转诊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及时程度。④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反复辗转于不同的专业或非专业医疗机构求助,也是导致诊断延误的重要原因。

3.3精神障碍治疗的延误

广义的治疗延误(delay of treatment)是指患者从产生症状到接受治疗的延迟,狭义的治疗延误则是指从获得正确诊断到接受系统治疗的延迟。可用人群中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率、未治率、延误的时间等指标进行评估。仅仅评估患者是否接受过任何抗精神病治疗是比较容易的,但其意义有限;如果要评估患者是否接受过系统的治疗,则需要对“系统的治疗”做出明确的、可操作、可测量的定义。影响治疗延误的主要因素包括医疗保障、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支付能力、对医嘱的遵守程度、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等。

3.4 精神障碍康复的延误

精神障碍作为一类慢性疾病,康复是使病人恢复社会功能、重返社区的重要一环。康复延误(delay of rehabilitation)是指患者没有接受康复服务的比例和/或从合适接受到实际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延误。影响康复延误的主要因素包括医疗机构和社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康复服务的设施及其可及性等。

参考文献

[1]The World Health anization of services for mental health [R].Geneva:WHO,2003.

[2]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The global burden of disease:2004 updated [R].Geneva:WHO,2008.

[3]肖水源.我国精神卫生服务面临的重要挑战[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9,23(12):844-847.

[4]马弘,刘津,于欣.中国近十年重要精神卫生政策的发展与解读[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9,23(12):840-843.

[5]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Assessment instrument for mental health systems:WHO-AIMS 2.2 [R].Geneva:WHO,2005.

[6]Kessler RC,Wang PS.The Descriptive Epidemiology of Commonly Occurring Mental Disorders in the United States[J]. Annual Review of Public Health,2008,29:115-129.

[7]Phillips MR,Zhang JX,Shi QC,et al.Prevalence,trea-tment,and associated disability of mental disorders in four provinces in China during 2001-05:an epidemiological survey [J].The Lancet,2009,373:2041-2053.

[8]Polgar M,Morrissey J.Mental health services and systems[M]∥Aneshensel CS & Phelan JC(eds).Handbook on the Sociology of Mental Health.New York: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9:461-462.

[9]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NIMH).Caring for people with severe mental disorders:a national plan of research to improve service(ADM)91-1762[M].Washington: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1991.

[10]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of mental health policy and plans[R].Geneva:WHO,2007.

[11]Murray CJL,Lopez AD.Global Burden of Disease:a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of mortality and disability from diseases,injuries and risk factors in `1990 and projected to 2020 [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

[12]Jorm AF,Korten AE,Jacomb PA,et al."Mental health literacy":a survey of the public' s ability to recognise mental disorders and their beliefs about the effectiveness of treatment [J].The Medical Journal of Australia,1997,166:182.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工作指标调查评估方案的通知[OL].[2010-10-07]http:∥moh.省略/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jbyfkzj/s5888/201003/46198.htm.

[14]Kleinman A.Patients and Healers in the Context of Culture[M].Berkel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0.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篇(4)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年达到4亿人,2010年达到8亿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篇(5)

一、内容

2003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03年-2005年公民道德建设规划

6、2003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总结

7、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8、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9、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10、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1、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2、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3、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4、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5、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6、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8、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9、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20、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1、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2、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3、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4、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5、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6、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7、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8、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9、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03-2005年3年创建文明城区规划(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03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03年-2005年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03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03年创建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03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7、2003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8、2003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10、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11、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2、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3、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4、创建宣传资料

15、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04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04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总结

6、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7、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8、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9、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1、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2、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3、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4、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5、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6、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8、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19、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0、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1、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2、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3、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4、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5、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6、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7、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8、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04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04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04年创建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04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04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04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7、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8、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0、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1、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2、创建宣传资料

13、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05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05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半年总结

6、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7、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8、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9、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1、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2、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3、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4、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5、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6、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8、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19、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0、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1、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2、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3、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4、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5、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6、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7、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8、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05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05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05年创建工作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05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05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05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7、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8、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0、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1、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2、创建宣传资料

13、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03-2005年3年的图片资料用影集附说明单独组成一卷

二、要求

1、所有卷宗封面均打印贴纸,标题为“创建文明城区专卷”,均使用正规档案盒按照标准归档,所装内容除会议记录、活动记录或教案讲义等,其它均打印归档。

2、档案卷内均按照要求分年度组卷,每年4卷,每卷内容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准备,不能少项。

3、各社区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准备资料,在四月中旬全面完成档案资料的准备,办事处将组织进行检查。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篇(6)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大了督导检查力度,注重组织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做好日常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工作,制定了《*市*区社区预防保健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和《*市*区社区预防保健服务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及时督促、指导局属各单位做好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麻疹、霍乱、红眼病、登革热等各类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有效控制了我区传染病的大规模暴发与流行。

高度重视麻疹防控工作,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妥善处理疫情,做好应急接种工作,在全市麻疹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没有出现麻疹疫情暴发,全年共组织处理疫情64宗,应急接种18709人。加强狂犬病和霍乱的防控管理,组织制定了《*区狂犬病应急处理预案》,全年组织处理狂犬病疫情3宗,疑似霍乱疫情1宗,均没有出现暴发疫情。

积极推进区疾控大楼和开发区医院传染病区建设工程。目前区疾控大楼设计方案已定稿,并已经上报区规划局审批;开发区医院传染病区已完成图纸设计,并通过审批,设计图纸已上交区规划局。

二、计划免疫方面

健全了全区计划免疫接种点,完善了我区计划免疫分级管理网络。组织对全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组织新上岗人员参加*市*年预防接种培训,为我区计划免疫规范化工作打好基础。加强对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及时开展“4?25”全国预防接种日活动,加强中小学、托幼机构的预防接种查验证工作,组织全区范围内的计划免疫查漏补种工作,共查漏2094人。加强麻疹监测与防控,查漏补种8个月-14岁接种率为97.95%,病例监测麻疹87例,调查处理麻疹疫情及应急接种64宗,应急接种人数18709人。按照市的要求组织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接种活动,*-*年强化免疫第一轮接种率98.90%,第二轮接种率为99%。组织开展狂犬疫苗接种,暴露总人数2570人,接种针次达10953针,接种率100%。

三、慢性病防制与管理方面

依据《*市*区肺结核病诊疗管理规程》,加强对结核病人的督导与访,逐步构建结核病三级防治网络(疾控中心-医院-卫生站)。结合“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组织区内5家医院开展了义诊活动,大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共派出了43名医务人员参加义诊活动,接诊人数近1600人,发放宣传资料约3000份,免费胸透检查35人,拍片6人,测量血压近300人,通过有奖知识问答发放小礼品180份。举办结核病诊疗和痰检技术培训班,邀请市结控办专家授课,加强结控知识学习。

积极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努力推进康宁医院精神病区的改造建设,筹备成立了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组,负责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建档立卡,指导基层开展摸底调查及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组织动员各医院参加了4期市卫生局组织的社区精神病防治技术培训班,为下一步全面做好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打下坚实基础。全面深入各社区开展精神病人基线调查工作,共发现精神病患者1034人,检出率>6‰,顺利完成基线调查任务。加强与区残联部门的沟通,配合制定了《*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方案》、《*市*区精神科免费门诊项目实施方案》及《*市*区贫困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补助和免费服药办法》,为我区下一步规范管理精神病患者提供了参考依据。

四、艾滋病防治管理方面

打开了我区艾滋病防治管理的新局面,为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和救助措施,指定开发区医院为我区艾滋病人定点收治医院,积极筹备建立我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筹备组建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艾滋病高危人群工作队,初步形成了艾滋病防治管理的组织架构。完成我区暗娼、吸毒人员的分布、基数估计;全面开展艾滋病咨询和娱乐场所、企业等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开展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区内企业医务室有关人员进行流动人口艾滋病知识培训,通过在安利、广川、广茂、三菱等企业进行讲座、互动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安全套知识,开展覆盖至少2500名企业员工的艾滋病健康教育,推动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套。组织区内50名乡村医生参加市疾控中心举办的艾滋病知识培训。组织开展艾滋病HIV初筛检测,共检测4035人次。

五、健康教育方面

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组织做好相关健康教育迎检准备。与区教育局联合做好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自查工作。围绕各时期卫生工作中心任务,组织开展相关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结合“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全国计划免疫接种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健教宣传活动。通过网络、有线电视等途径加强食物中毒、野生蘑菇中毒等专题健康宣传与教育。针对九佛地区野生蘑菇中毒事件,请专业公司制作了“请珍惜生命,不要采食野生蘑菇”的警示牌84块,分插在全区各座山的主要进出口以及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制定并组织学习了《*市*区卫生局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开展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工作,1-11月举行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15场,共张贴艾滋病宣传画688张,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画册》1050套(6本/套)、单本艾滋病防治知识画册900本,《艾滋病防治知识折页》3880份,发放安全套18000只。

六、农村公共卫生

针对我区农村面积广大,农村居民多且卫生意识薄弱,开创农村公共卫生新局面,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组织康宁医院和九佛医院相关人员到区疾控中心进修学习。规范对农村卫生站公共卫生方面的管理,制定了《*区农村卫生站考核管理标准》、《*区农村卫生站公共卫生工作规范》以及《*区农村卫生站传染病管理制度和对肺结核病人治疗的管理要求》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为农村卫生站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推进农村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成立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市*区领导小组。协助开展我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不断加强对九龙镇两家医院防保科的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有效提高了农村餐饮单位卫生管理水平,全年共核发九龙镇的卫生许可证434户,其中,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386户,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8户。

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积极配合区创卫办开展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专门成立了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督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会议,制定了《*市*区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职责分工表》,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要求和具体操作措施,要求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创卫工作,针对具体问题作具体的部署。制定了《*市*区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确保我区卫生系统各创卫单位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成效,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组织督促卫生系统各单位每周报送创卫资料,将动态情况整理并上报区创卫办;每两周编辑一份简报将创卫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根据区创卫办的要求,派出督导小组暗访检查饮食店档,以《创卫交办通知》形式交区卫生监督所办理。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多次组织对开发区医院、红会医院和黄陂医院进行督导检查;负责收集、整理我局创卫综合档案,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创卫建档工作。组织力量对涉及卫生系统的迎检单位及周边单位进行督查,要求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顺利完成了卫生系统的创卫任务。

八、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对照国务院“8大任务”、“12个100%目标、20项量化目标”要求,积极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市*区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围绕《行动方案》稳步推进工作,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900多人次,共计检查了861家餐饮单位,查处违法行为32起,罚款金额4.84万元,取缔无证餐饮单位33家,整治重点区域13个。推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肉品采购所证台帐制度,全区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已发证的约861间,已建立原料采购索证制度的单位有861间,建立率100%;建立肉品采购索证台帐制度的单位861间,建立率100%。全面实施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纳入量化评定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有831间,已完成量化分级评定工作有806间,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97%,其中学校集体食堂占52间,全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完成评定比例100%。加强餐饮行业禽类采购加工监督检查,开展活禽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测,确保禽类食品安全。配合区综治办做好我区综治维稳工作,结合餐饮消费安全整治行动,加强对学校周边饮食店档的卫生监管。组织力量对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迎检路线及周边百米范围内的餐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餐饮单位全力配合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圆满完成了该次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任务。

九、应急管理管理方面

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等传染病的应急处理培训。制定《*市*区卫生局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全年共处理食物中毒事件3宗,其中1宗为毒蘑菇中毒事件。配合开展截鼠防病行动,严禁餐饮单位食用老鼠等野生动物,动态情况每天向区食安办汇报。针对9月份番禺发生的鸭禽流感疫情,严密部署我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区重大动物疫情防制办公室的疫情日报制度,遏制了疫情的发生。积极参与区政府组织的重大外源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借演练之机提高应急队伍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参加区应急办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活动,通过派发相关资料、现场急救模拟等形式向群众大力宣传卫生应急知识,共向群众派发预防登革热、非典、红眼病等15个品种2000多份宣传资料。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第三条、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

第二章、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第六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在生产精神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章、精神药品的供应

第八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第九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综合平衡后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条、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医疗单位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

《精神药品购用卡》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科研和教学机构因科研和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医药经营单位供应。

第四章、精神药品的运输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托运精神药品(包括邮寄),应当在货物的运单上,写明该精神药品的具体名称,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内加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承运精神药品,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装仓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第十四条、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第五章、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十六条、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对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六章、精神药品的进出口

第十八条、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的年度计划应当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九条、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条、出口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准许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生产精神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精神药品品种的;

(二)擅自经营精神药品的;

(三)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药品制剂的;

(四)将兽用精神药品供人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的。

第二十三条、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兽用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农业部会同卫生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