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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13 15:12:05

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

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篇(1)

关 键 字:医学鉴定 精神病鉴定 鉴定人 鉴定机构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我国公安和司法机关办案中的一大难题,一直困扰着案件承办人,其中主要的问题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改革的建议。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述

在维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与保障社会免于受危险精神病患者之危害间,存在了相当大的矛盾与冲突。司法精神病学致力的就是要解决因精神障碍而导致的种种社会与法律法律问题,而司法精神病学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集中体现在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上,事实上司法精神病学也将因精神疾患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事件而导致与法律发生之关联之精神医学纳入其研究领域。 简单的讲,司法精神病鉴定也称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一定的机关、组织或单位运用法精神病病学的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病状况作出客观判断的活动。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理论界还有人称其为法精神病学鉴定即“利用法精神病学学科专业知识对一定人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的鉴定” 。我国《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司法精神病鉴定称为“法医精神病鉴定”即“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是“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以前的理论界看来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二者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用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解决法律上的有关问题。当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上的问题时,写出的鉴定结论就叫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如果所要解决的不是法律上的问题,一般的就叫做精神病医学鉴定。在我国的刑诉法明确使用“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后,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 。对此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指对司法活动中的特定的人是否有精神病或精神病的程度运用一定的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定,当然对精神病的鉴定中还有一种情况游离于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之外,区别这一点主要从其鉴定的直接目的上来看,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活动中碰到的情况的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二、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之现状

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8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精神病私法决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以及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等中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进行简单的评析。

第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司法坚定的管理体制类型通常于一国的行政权利作用领域、社会权利发育程度以及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等方面紧密相连。” 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也不例外。从管理主题的权利类型上看,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属于行政权利管理型体制,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社会准入与推出等有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由地市以上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统一运作,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若干专家构成。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精神病鉴定机构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无论是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还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进行鉴定,其共同的内涵都体现为鉴定机构选择由国家公权利来运作。

第二,鉴定人制度。鉴定人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主要包含鉴定人的类型、地位、资格、能力、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内容。从我国的相关规定看,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是由一定的组织来承担的。个人基本上没有可能直接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工作,个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资格主要是由其作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或政府制定医院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获得。当然作为鉴定者其本身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是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了解相关案情、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的情况、要求得到鉴定工作所需要的配合以及获取鉴定后的处理情况。当然,权利和义务是相连的,在鉴定工作中有关鉴定人必须进到相应的义务,主要有正确及时的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保守秘密、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等。对于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我国是将其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对待的。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否则将要承担的一定的法律后果,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第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的启动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始,而司法鉴定的实质开始始于鉴定人的选任。应当注意的是鉴定的启动不同于鉴定的申请,在我国目前的规定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必然的会使得鉴定活动开始运行,也就是说在我国鉴定活动的启动与否其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由法院决定。这一点在《暂行规定》中也有体现,在《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委托鉴定时仅仅列出了司法机关作为委托鉴定的唯一主体,考虑到现实中鉴定活动的开始不可能由鉴定机构自己发动这一情况也就是说鉴定活动的开始必须由委托机关的委托作为根据,因此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单一的司法官启动制度。

第四.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制度。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鉴定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鉴定工的公正和效率的目标。在我国,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是由于鉴定活动的启动权实际上由法院掌握,加上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鉴定,因此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不是鉴定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的时候必须出具《委托鉴定书》并提供相关材料,鉴定机关在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第五,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范围。根据《暂行规定》,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有:刑事案件中主要有(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民事案件中有(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此外在对待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的情况以及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有无作证能力。

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三、其它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简介

综观世界上其它国家或地区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都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而是适用有关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定。美国对司法活动的涉及的需要判断当事人的精神病的状况是由专家证人制度解决的,由专家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作出意见供法庭采纳,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专家证人,但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权利在于法庭。俄罗斯《联邦喜果那时素法》中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定只有一条,即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必须进行鉴定,这两种情况为:其一是对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诉讼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或是否具有辨认自己行为和加以控制的能力而发生疑问时,为了判明他们的精神状态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其二是当对证人或被害人是否具有正确理解对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和对这种情况作正确陈述的能力发生疑问时,为了判明他们的精神状态或生理状态时必须进行鉴定。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对被告人的精神或身体进行鉴定而有必要时,法院可以规定期间,将被告人留置在医院或其它适当的场所。”;“前款的留置,应当签发鉴定留置证”;“第一款的留置,早未决羁押日数的计算上,视为羁押。”且本条其它款还规定了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基于医院或其他收容被告人的场所管理人的申请命令司法警察看守被留置者,另外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延长或缩短留置的期间。 联邦德国的诉讼法中也没有对精神病的鉴定作出单独的规定而是适用于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一般规定,但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有这样的规定,“为了准备对被指控人作精神状态鉴定,在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后,法院可以命令将被指控人移送公立精神病院,在那里对他进行观察”,而且规定只有在被指控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时才可以作出这样的命令,且期限不超过6周,被告对这个命令有提起抗告的权利,抗告具有推延效力。本条还规定对侦查中这样的情况的决定权属于法院。

在英国,根据1983年精神健康法第35条的规定要求有一名经批准的执业医师出具证明,证明有理由怀疑被告人患有四种明确规定的精神失常状况之一,并且说明如该被告人被关押在狱中,则检查报告很难完成。第36条要求两名医生(其中一名经批准的)证明该被告患有较严重的精神失常,只有还押医院接受治疗才对其适用。(该报告的效力在于使得被告可还押医院候审等候治疗或接受治疗)。此外,第48条规定只要有两名医生(其中一名经批准的)报告说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严重的精神缺陷而必须接受入院治疗,则内政部有权指示将该人移送到医院。此外英国的刑事法庭法第3条规定如果有一名医生当庭作出陈述认为犯罪人的精神状况需要接受,在此情况下法庭可以指定缓刑令。此外在英国法庭的入院令以及在因为精神不正常而提出的辩护中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可以看出,在英国对于司法进行中精神病的状况的判定是采纳的医生的证明,实际上医生在此活动中的作用是作为证人即专家证人出现的。

就笔者能够查阅的资料来看,我国澳门地区与我国相似,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作出了单独的规定,当然与我过大陆地区适用的相关规定一样,澳门也只是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相对于其它司法鉴定所不同的或需要加以特别规定的作出了规定,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还是要适用有关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定。《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45条对法医学及精神病学鉴定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为:“一、与法医学问题有关之鉴定须交由医学鉴定人进行;如此为不可能或不适宜,则交由任何专科医生或相关专科之医务所进行。二,上款之规定,响应适用于与精神病学问题有关之鉴定,而该鉴定亦得有心理学及犯罪学专家之参与。”《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96条规定:“一、法医学鉴定须由医学鉴定人依据法律进行。二、医学鉴定人由法官从官方医学鉴定人中指定;如官方医学鉴定人不能或须回避进行鉴定,则从其余医学鉴定人中指定。三、在第490条第3款 所指之情况下,法医学鉴定得以合议方式进行,而各医学鉴定人由法官指定。四、第491条、492条及493条 之规定适用于法医学鉴定。”

比较分析我国澳门地区与大陆地区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利都在于司法官,不同的是我国大陆地区对鉴定人的选择范围作出了比澳门地区更为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在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是必要的,当然随着情况的改善这种限制应当逐步放宽。至于对是否有多哥鉴定人存在的情况,大陆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涉及,笔者以为这与我国大陆地区对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的界定是相关联的,我国大陆在诉讼中是单独列出了鉴定人这一角色与证人并列于诉讼参加人之列。而综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的做法是将鉴定人作为证人对待,因为作为证人要在法庭上面对双方的质证,因此就涉及到鉴定人为多数的情况,而我国大陆地区虽然也规定鉴定人在一定情况下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因为其角色并非证人,只是说明鉴定中的一些情况而不接受质证,再加上我国限定的鉴定机构的种类的先天的有限,这些有限的鉴定机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都实行的整体负责制,因而我国不存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所具有的鉴定人对鉴定后果自己负责的情况。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的范围与我国大陆地区的范围几近相同,在这里本文就不加以论述。

四、我国司法精神病坚定制度的改革建议

结合分析其它国家或地区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着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作为参考。

其一,统一名称。抛开学术界的不同见解,单就现在仍在适用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司法活动中精神病的鉴定这一情况就有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几种不同的叫法,笔者以为,从这个活动的性质以及目的来看,使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个概念更为合适。

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篇(2)

*,男,汉族,中共党员,*年2月出生,*年毕业于河南医学院,获学士学位,*年获河北医科大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大学在读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同时还担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会长、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鉴定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院分会常务理事、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临床心身疾病杂志》主编等。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

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桃李满天下

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篇(3)

求医方式(helpseeking)是指某个人在感觉到自己已患病或不适时,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寻求医疗照顾的行为方式。由于受疾病的症状、个人的性格及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精神病患者的求医途径及机构会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精神病患者求治行为的概述,使我们了解精神病患者的求医行为及其影响因素,以便寻求解决措施,从而使患者和家属及早选择专业治疗。这对减轻精神病患者和家属的痛苦,避免患者、家庭和社会不必要的人力及经济损失有现实意义。

1 精神病患者的就医概况

国内精神病患者在出现精神障碍时选择的求医方式有:(1)在综合医院内科、神经科诊治;(2)在精神专科医院诊治;(3)求助于迷信、巫术;(4)中医、中药诊治。有研究表明[1],80年代及90年代患者的求医方式相同,依次为(1)~(4)。国外精神病患者的求医方式主要有:(1)求助于全科医生;(2)求助于非正式机构,如宗教等;(3)求助于精神卫生机构,如社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患者多数首诊于非精神科,这一点国内外都有相同的认识。张静等调查显示[2],95.92%的抑郁症患者首诊于非精神科,伴有躯体不适者则全部就诊于非精神科。杨德森等研究发现[3],精神分裂症患者首诊于非精神科机构者近2/3。杨福收等报道[4]神经症患者全部在非精神卫生机构就过医,仅有21.8%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最短时间内直接到精神卫生机构就诊,这类患者多数因冲动、攻击、伤人、毁物,家属无法控制而求治,其余患者则反复在综合医院就医。Priest等报道[5]精神病患者主要求助于家庭医生而较少寻求精神科医师或心理医师治疗。在美国东南部调查显示[6],患有PTSD的老兵在1 a内平均有7次到精神卫生机构求医,但平均有18次到内科诊所求治,到非精神卫生机构求医是到精神卫生机构求医2倍多。在加拿大研究亦发现[7],华人家庭常把精神病患者关在家里,与外界隔绝,至病情严重恶化才向西医求助,而最后到精神科求助。精神病患者在最终到专科医院求诊前,多经过了曲折的过程,症状长期得不到控制。患者缺乏正确医疗导向、不知该到何处治疗和不情愿或根本不相信自己应到精神卫生机构就诊。结果延误了病情,耽误了治疗的良好时机,浪费了大量的钱财和时间,增加了患者的痛苦。黄鹏钧等[8]调查了70例最终就诊于精神病医院的抑郁性神经症患者的求医方式显示,40%的患者有三个以上的求医处所,在转诊前多数患者辗转于各综合医院,求诊10次以上者达77.1%,54.3%就诊时间≥6 mo。杨德森等[3]研究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从家属发现病情到首次求治,平均延误约3 mo,68.7%的患者拖延≥1 mo,从发病到首次看精神科平均在病后约4 mo;近3/4的受试者在求助于精神科前后曾求助于各种非精神科机构,其中主要为迷信治疗。而中医作为国人广泛应用的一种传统疗法,却极少被精神分裂症患者采用,仅占首诊的6.3%。越是偏远地区的患者,选择到非精神科治疗者越多。与精神分裂症患者相比,神经症患者多求医于非精神科。如求治于综

合医院、中医院、烧香磕头等。另有研究表明[1],与80年代相比,90年代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科首诊前求治于综合医院内科,神经科显著增多,但迷信、巫术仍是应付精神疾病的手段之一(4.46%)。由此说明患者的求医方式仍有误区。

2 影响求医方式的因素

有研究表明求医行为与许多因素有关,如受教育程度、个体所处的亚文化环境、对疾病与健康的认识、个人经历、对症状的感知、评价、态度、居住地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以及性别年龄、个人的人格特征等。

2.1 求医决定者的文化程度与文化背景

精神疾病有其特殊性,如精神分裂症患者缺乏自知力,求医决定往往由陪护人作出。有人报道[9]约90%患者的求医行为是由其监护人或亲友决定的。决定者文化程度越高,选择到精神卫生机构求医的可能性就越大。杨德森等[3]研究显示,85.2%的求医决定者都是因为“没有认识到病情的严重性”而延误求医,90.9%首诊于非精神科的自报原因经分析是缺少对疾病的正确认识。国外研究显示受教育年限≥12 a的监护人多选择到精神卫生机构求治[10]。文化水平较低的求医决定者,相对缺少医学知识,尤其是精神病学知识,一旦家人患病,往往不能及时利用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而选择他们较为熟悉的、求助便利的迷信等民间治疗[11~14]。Dale等报道苏丹、菲律宾的精神病患者半数求助于宗教治疗,印度和尼日利亚的精神病患者求治于宗教的分别为25.0%和91.0%[15]。提示文化水平及文化背景不同,人们的求医方式也不同。提高整体人群的文化水平,特别是普及精神医学知识宣传与教育,是改善精神病患者到精神病专科求医状况的重要手段。

2.2 病情

精神病包括的种类多,症状丰富,主诉症状包括失眠,情绪低落,躯体不适、妄念、怪异行为、幻觉、言语和思维错乱以及情感冷漠等。患者的起病的形式、症状、自我感觉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均有差别。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患者的求医方式。抑郁症和神经症患者患病后逐步体验到各种症状带来的不适,绝大多数认为自己患了某种躯体疾病,往往通过一系列程序主动或被动寻求医疗服务。CM Shaw, F Creed等[16]对非洲和欧洲部分地区的研究表明,80%的患者是因躯体不适去看医生,而不是因为心理问题。对精神分裂症患者求医行为的研究发现,非急性起病、以“内隐”症状为主、被认为是“躯体疾病”者,多就诊于非精神科中西医。起病急、以“外显”病状为主、被认为是“精神方面的问题”,多求治于精神科。被认为是“鬼神附体”或“搞不清病因”者多求治于迷信宗教等治疗。另有研究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多数由家属送来住院,而神经症患者则家属劝说及自已主动求治于精神卫生机构为主。精神疾病起病形式、临床表现等因素均可影响患者的求医方式。

2.3 获取医疗服务的条件

患者不求助于正式医疗机构而多选择亲友、家庭医生或民间治疗师,主要是后者为求治者所熟悉,求治方便,花费少。有研究表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居住农村、到精神科就诊距离远者,多首诊于迷信等机构,反之则多首诊于精神科,这表明求医方式与医疗服务的获得性确有关系。刘铁榜等报道[17],农村神经症患者总就诊率仅52.5%,而求治于精神科的仅7.5%。另有研究[1]显示,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求医方式中前往综合医院内科、神经科及其精神专科主动求治的人数增多,差异有显著或极显著性(P

2.4 社会态度

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理解,不愿意被歧视,不愿意与社会脱离。而社会对精神病患者有种歧视的态度。所以患者求医就有所顾虑。黄鹏钧等[8]研究显示,54.3%的患者对就诊于精神病医院有顾虑,其中45.7%的患者认为自己不是疯子而无需到精神病医院求治。国外也有报道社会的态度如歧视等影响了精神疾病患者寻求精神卫生机构治疗的方式。在高层次人群中,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也会因歧视而不去求治或选择非精神卫生机构求治,即使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医生也有这种情况。Reidar Tysen等[18]研究年轻的医生对精神疾病的求医方式表明,尽管需要治疗的量增加了,但求医的量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原因之一是他们认为精神疾病和耻辱、歧视等联系在一起。最近报道[19],荷兰患有精神疾病的医生中三分之二是自己治疗,没有去寻求专业治疗。Sarah Wrigley等也有关于歧视影响求医方式的报道[20]。这与国内杨德森等意见一致[21]。这一方面说明了人们精神卫生知识的贫乏,另一方面也表明人们对精神疾病和精神病医院存在偏见,歧视精神病患者.甚至连医生本身都有这种片面的认识,使人们深怕因为自己是精神病患者而被人瞧不起,因而造成患者不敢到精神病医院就诊,使其得不到有效的治疗。

2.5 非精神科医生对精神病的识别能力

有些非精神科医生对精神病的认识还有些缺乏,从而影响了患者求医。国内有调查显示[4],只有10%的精神分裂症和18.3%的神经症患者被非精神科医生建议到精神卫生机构就诊。黄鹏钧等[8]研究显示,65.7%(46/70)的抑郁性神经症患者转诊前被诊断为神经衰弱而予以一般镇静催眠药物治疗及健脑药物应用,而且神经症难以被识别或更容易被当作躯体疾病,耽误了治疗,使大量医疗费用浪费。CM Shaw, F Creed等[16]报道非洲加勒比族的精神病患者被非精神科医生认识到有精神疾病的占27%,而在欧洲白人中有52%的患者被非精神科医生识别。由于很多医院现基本上未设立精神科,其内科、中医科医师往往因为专科的限制对精神疾患不能正确诊断治疗,致使就诊的精神病患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

2.6 目前的治疗水平

现在的医疗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许多疾病不能完全治愈或控制不复发。这就影响了患者的求医方式以及治疗。有研究表明非洲加勒比族人和欧洲白人拒绝就心理问题求医的原因之一是医生不能解决这类问题,医生只会给药[16]。也有人报道[22]在澳大利亚和维多利亚儿童精神病患者的父母中有38%认为没有任何人能够解决他们孩子的问题。

2.7 年龄和性别

年龄和性别也会对求医方式有影响。有研究显示[10],在墨西哥的美国人女性求助精神卫生机构是男性的3.1倍。Oliver.MI等[23]报道英国男性较女性较少求医治疗,而且年轻人亦较少求医。杨德森等[3]报道年龄和性别对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否求医没有影响,而性别影响其求医机构的选择。

2.8 治疗安排

由于中国的国情,这种情况几乎没有。但在一些发达国家,患者看病需要预约,他们只能按照预约单求医治疗。F.P.M.L.Peeter等[24]报道长时间等待第一次治疗安排是影响患者求医率的原因之一。Orme等都有此方面的报道[10,25]。所以是否及时安排治疗也是影响求医的因素。

诸如人格问题等因素均有不同程度地影响患者的求医方式,这里就不具体详述了。

3 前景

了解不同背景下精神病患者的求医方式,对提高求医率、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和家属的痛苦,减少家庭和社会的负担都有重要的意义。国民经济、文化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是制约求医行为的重要因素。所以要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们文化、生活水平,改善医疗条件。在现阶段因经费不足,难以马上兴办更多精神病医院的条件下,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高人们对精神疾病的认识能力,改善对患者的态度,进而给予患者尊重、理解、关心。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专业理论与技能培训,加强综合医院与精神卫生机构的合作,提高治疗水平,使患者就诊方便、经济、有效。国外在60年代就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求医行为进行研究,强调在综合医院中实施心理卫生保健服务的重要性。有报道显示[26],由于提高了人们的精神医学知识认识与了解,改善了社区精神病患者治疗的条件,德国人对寻求专业治疗有了积极的态度。近年来这方面的理论日趋完善,Godber和Huxley提出精神卫生服务的“过滤模型”[27],虽然这种“过滤模型”未必完全适用于我国,但在综合医院和社区中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在非精神科医疗机构开展联络精神医学服务,并使各类医务人员掌握一定的精神卫生知识,无疑会对改善精神病患者的求医途径,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心身痛苦和经济负担,促使患者早日康复以及减少社会医疗费用有所帮助。总之,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整体人群的文化素质和精神卫生水平,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加强综合医院和精神卫生机构合作,提高非专科医生特别是内科医生对精神疾病的识别能力,同时对精神疾病患者求医方式给予指导,是促使精神病患者早期正确就医的重要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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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篇(4)

调查方法和质量控制调查人员由课题组和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686项目组的10名医护人员组成,先期对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了统一培训,培训人员之间对评定工具的一致性检测Kappa值为0.72~0.89。2009年7月~2010年1月,采用无记名、自评问卷调查方式开展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当场独立自行填写完成问卷,对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者,由调查者给予讲解带读完成,问卷填完后,经调查者检查,当场回收,保证了调查问卷的真实可靠。共发放问卷4000份,回收有效问卷3854份,问卷有效率为96.35%。统计学方法调查问卷经过严格核查后,对有效问卷应用EpiData3.1软件以双重录入方式进行数据录入,经核对清理后;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构成比描述,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调查人群基本情况本次调查社区居民共3854人,其中城市居民1666例(43.23%),农村居民2188例(56.77%);男性1980例(51.38%),女性1874例(48.62%);最大年龄69岁,最小年龄17岁,平均年龄(38.17±12.53);文化程度:小学472例(12.25%),初中1386例(36.96%),高中1061例(27.53%),大学及以上935人(24.26%);调查社区医生507人(13.16%),社区干部270人(7.01%),患者家属328人(8.51%),普通社区居民2749人(71.33%)。对精神卫生知识的认知态度社区医生、社区干部、患者家属、普通居民4组人群对精神卫生知识的认知态度不同,患者家属和社区医生对3个条目更是采取肯定的态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详见(表略)就医途径4组人群的就医途径首选都是精神病医院(76.57%),其次是综合医院(13.83%)、基层诊所(6.98)%、巫医神门(2.15%)求助;最值得肯定的是4组人群对就医途径选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仍有2.15%社区居民首选到巫医、神门求助,其中患者家属和普通居民比例较高(分别4.87%和2.32%),详(表略)。精神卫生知识接触程度社区医生、社区干部、患者家属、普通居民4组人群,在接触精神卫生疾病方面,社区普通居民普遍低于其他3组人群,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其中普通居民因心理问题进行过电话咨询的比率最低(10.36%),详见(表略)。获得精神卫生知识的途径社区居民获得精神卫生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电视、广播(40.97%),其次是书报(27.97%),宣传、培训(16.37%),朋友聊天(14.69%);其中社区医生获得精神卫生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宣传、培训(49.20%),社区普通居民的主要途径是电视、广播(48.79%),

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篇(5)

1.1研究对象

以厦门市6家区级精防机构和3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为研究对象,共44家,其中6家区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为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由2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13家乡镇卫生院负责。各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主要从事的精神卫生工作包括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管理与随访、病情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患者家庭健康教育及护理指导、居民心理卫生知识健康教育、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应急医疗处置等。

1.2研究方法

采用自编《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人力资源现状调查表》,收集区级精防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主要从事社区精神卫生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专业、学历、职称、从事精神卫生工作年限、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等。

1.3统计分析方法

采用SPSS15.0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形式描述,计数资料采用频数资料进行描述。以P<0.05为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一般情况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厦门市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8328人,在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为5763人。3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均有1名兼职人员,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2名兼职人员。平均每个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约要服务7.51万人口,服务约122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厦门市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2.2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兼职数情况

在47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中,专职数为2人(4.26%),兼职数为2项的有37人(78.72%),3项的6人(12.76%),4项的2人(4.26%)。

2.3社区精神卫生人员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厦门市精神卫生中心每年对从事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进行2~4次精神卫生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精神疾病相关知识,如病因、症状、治疗、愈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规范、随访和沟通技巧培训;社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与危机干预;以及向精神卫生机构转介患者等知识。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培训的参与率为97.9%(46/47)。

3讨论与建议

本研究结果显示,厦门市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中兼职比例达到95.7%,同时负责其他工作;此外,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学历总体较高,但专业以临床医学为主,进一步提示需要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在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更多的时间,以及优化专业机构。这与李丽红等对深圳市的研究结果相似。其他地区经验表明,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应该由社区全科医生承担较好,但本研究结果中47名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中临床医学专业仅占68.07%。此外,精神科医师、精神科护理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在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都普遍缺乏。社区精神卫生工作者以中青年为主,平均年龄(35.09±9.3)岁,队伍虽然年青化能更快理解和把握工作思路,但年龄大的工作人员则有较为丰富的社区工作经验,在多部门协调及工作组织开展方面更有经验,进一步建议各社区或乡镇卫生院在精神卫生工作中新老工作人员合理搭配,优势互补,将更有利于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本研究中从业精神卫生工作平均年限仅为2.77年,人员队伍流动性较大,无法保证精神卫生工作的顺利交接,许多工作被迫停滞不前。由于精神卫生工作涉及到患者的个人信息,需保护个人秘密,患者及家属与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之间建立长期稳定关系,保持工作人员的稳定将有利于社区精防工作顺利推进。由于基层人员的技术力量薄弱,精神科专业知识缺乏又无法接受系统培训,虽然每年他们都会接受相关的培训,但是由于人员流行性太大,导致无法顺利完成精神卫生工作,进一步提示稳定专业人才队伍,减少人才损失是重中之重。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将在医患关系和业务能力方面给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存在人员参差不齐,学历水平低、专业培养不尽规则等问题,精神疾病的康复现状等不容乐观。因此,我们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保障社区精神卫生工作者的配备及稳定性,促使高素质人才愿意到基层从事精神卫生工作。对社区人员积极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知晓率,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的偏见和歧视,使社区居民能正确识别精神疾病的早期表现,认识到精神疾病是一种可以预防、可以治疗及康复的疾病,这将有利于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大力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开发,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开发,积极开展培训,提高他们对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及护理,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总结

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篇(6)

关键词:社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调查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1.539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1-0365-01

精神障碍患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些患者客观上存在对自身和他人的危险性,因多数精神障碍患者得不到有效治疗,且在治疗上有一定的难度,导致社会功能残疾比例较高,使他们给社会和家庭及本人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和负担。康复是综合协调地应用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恢复精神疾患的身体,心理,重返社会。为此我们开展社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采取防治,康复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与方法

1.1调查对象。塘栖街道所有常住户籍居民。

1.2调查方法。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医生和塘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防生组成,采用CCMD-3诊断标准,对在册的重性神疾病患者进行调查。

1.3资料处理。所得资料由精防医生填入全国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统一表,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患病率:按全国残联规定的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6.0‰,略高于全国流调的平均患病率。

2.2性别、年龄患病率:男、女性别在患病率上无显著差异,按年龄分组,≥60岁的老年人患病率均在10%以上,而

2.3各类精神疾病的构成比(表2)。精神分裂症患病率最高,占各类精神疾病总数69%,又是精神疾病中最为严重,其患病率和复发率最高,这部分患者又大部分时间在社区,所以社区防治至关重要。

大多数精神疾病,都需要长期服药,从调查发现,患者的服药率仅29%,其原因估计与患者的家庭经济相关,家庭月收入

3社区防治康复措施

社会化的工作体系,建立三级网络管理,按照全国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任务要求,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有效管理精神疾病患者,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及康复。

3.1建立健全的三级网络管理。我区已经建立了社区精防工作的三级网络机构,并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分级管理。对所有的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按照病情的严重及危险性评估,分四级管理。

一级管理:医疗计划为主,每半月随访一次。

二级管理:从医疗计划开始,逐步增加生活职业能力康复,每月随访一次。

三级管理:执行医疗计划,制定针对性的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每两个月随访一次。

四级管理,半年随访一次。

3.2积极谋求各级政府部门对精神疾患的重视与防治工作的支持,做好社区患者的定期随访工作,使患者能够接受及时而又针对性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3动员家庭成员支持与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活动。定期对家属们进行精神疾病本质、如何正确对待病人、减少疾病复发等基础理论教育,建立各种康复场所,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同时进行健康教育和疾病咨询,使患者早日恢复家庭生活和社会功能。三年来,实践证明,实施精神疾病的社区随访和康复,能使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服务,也是精神疾病防治的方向。

参考文献

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篇(7)

【关键词】精神疾病;干预;康复;社区

重性精神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1]。由于重性精神病是高复发、高致残的疾病,并且患者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有可能出现自伤自残、伤人毁物等暴力行为,对社区治安造成威胁和危害,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因此加强重性精神病的社区康复和管理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课题[2]。我们于2010年来对我们社区重性型精神病患者进行了调查、收集资料、建档、随访并提出相应的社区康复管理模式。

1 我们社区重性精神病人特点和现状

根据我们社区2010年开展的重性精神病线索调查,共查出重性精神病患者176名,其中男性110人,女性66人,平均年龄41.5岁。婚姻情况中已婚者仅占36%,离婚18%。重性精神病不仅影响家庭和婚姻生活,而且对于那些非婚者,病后缺乏家庭支持,容易对治疗失去信心,使病情反复发作,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调查中经济状况较差和贫困者占95.2%,其中贫困68.6%。重性精神病因病致贫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重性精神病患者由于缺乏规范的社区康复管理,出院后能坚持规律服药的仅占47.1%,间断服药者 37.7%,还有 15.2%的患者甚至不服药,这对于病情的稳定十分不利。

2 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的意义

精神障碍的社区康复,实际是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后康复的延续,使患者最终能恢复病前的社会功能和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3]。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除急性期住院治疗外,多数时间仍生活在社区中,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良好的社区康复环境将有助于病人的全面康复及减少疾病的复发[4]。

社区综合干预是2004年国家“686”项目开展以来,重性精神病管理的主要模式。主要是成立监护小组,对示范区的每个重性精神病人制定相应的康复方案。陈强等[5](2008年)研究显示,社区综合干预能有效地改善、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病情,提高患者的劳动能力,使患者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3 社区综合干预措施

3.1 成立监护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家属、社区卫生服务精防医生、社区领导、街道组长、社会工作者等,对示范区的每个重性精神病人定期随访,制定相应的康复方案。干预内容包括个别式家庭教育、家庭气氛干预、药物依从性干预、心理行为干预等,向家属提供应对技巧,对患者的行为技能和社会功能康复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①药物干预:控制发病期的症状及维持治疗,并进行定期家访,发放药物。②心理干预:使病人认识到自己病情的同时,鼓励不管别人怎样看待,自尊自爱,坚持治疗。医生定期对康复期的病人进行解释性支持性心理治疗,帮助病人分析有关发病的因素,提高对精神病的认识能力,增加战胜疾病的勇气。鼓励病人参加劳动、活动,指导病人正确对待生活、家庭及工作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增强病人对社会心理因素的承受能力和适应能力,促进心理康复。③应急处置:对有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由珲春市精神病院派出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干预,包括药物副反应处理、言语干预、紧急药物治疗和保护性约束等,必要时采取紧急住院治疗。

3.2 强化培训,提高社区精防医生业务能力和个案管理技术水平

社区精防医生是重性精神病社区康复的骨干,要定期随访深入接触病人,了解患者病情,并提供用药及康复指导,并建立病人管理档案。精防医生不仅要掌握必要的精神疾病知识和社区康复技能,而且要掌握一定的个案管理技术,如谈话技巧的运用等,都会直接影响到重性精神病社区康复的成效。另一方面,珲春地区人员相对稳定,社区医生较好掌握辖区人员情况,有利于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知识的宣传,消除偏见,帮助患者回归社会。加强对基层医生的业务指导和个案管理技术培训,是提高社区重性精神病社区康复质量的关键。

3.3 发动群众,让更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重性精神疾病的社区康复中

社会工作者来自群众,可以是各行各业,包括志愿者等,工作的重点是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心理和社会方面的康复,帮助患者早日回归社会,这是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的终极目标。让更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重性精神病社区康复中,不仅可以体现社会对这类患者的接纳,让患者更快回归社会,也有利于重性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管理工作的开展。

4 讨论

通常人们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寄期望于精神病专科医院和单纯的医疗措施,而事实上,这种期望是难以实现的。这是因为与庞大的精神病患者群体相比,目前的精神卫生专业资源和服务能力是极为有限的,无法解决精神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另外精神病人在得到医疗照顾的同时,还必须在不脱离社会环境的情况下,通过综合性的防治康复措施,才能实现回归社会的目的,目前多数精神病院很难做到这些。也有不少精神病人家庭陷入了因病致穷,因穷致病的恶性循环之中,连最基本的医疗费用也筹集不到。

因此,精神病人仅仅依靠精神病院的集中收容和治疗的模式正在成为历史,社区化管理,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社区的防治康复工作,是今后的发展方向。精神病人不仅需要好的药物治疗,更需要回归社会,回归社会才有助于精神病人更好地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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