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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纪检监督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2:42

银行纪检监督工作计划

银行纪检监督工作计划篇(1)

关键词:基层央行;内部监督;思考

人民银行内部监督工作是保证人民银行正确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与规范,不断得到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比较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控制已形成了以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为主体的“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体系,这三个部门相互分工相互协作,加强业务工作的规范和岗位责任的落实,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强化了业务风险的管控,极大地助推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了各项业务的有序运行。但是,各种监督效果利用还不太理想,监督合理的发挥不充分,监督部门间的配合还不够默契,监督合力难以发挥,监督成果共享不到位,监督效率不高。因此,因此,当前极有必要加强基层人民银行监督机制建设,整合并优化监督资源,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监督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才能有效地控制内部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各类内部监督工作格局及现状

当前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主要由“3+1”组成的四位一体监督管理机制。即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三个监督部门,加上业务职能部门内部控制复核制度和业务指导检查等,协同监督,共同管理,促进基层央行各项业务的规范发展。

1.业务部门的复核与检查。是防范内部业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人民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是通过办理金融机构的资金清算、国库资金收解、发行基金投放回笼、存款准备金的划转、行政许可办理等业务实现的。这些业务操作中潜在较高的风险,对这些业务进行同步复核是保证日常业务规范发展的基础,复核人员进行及时审核纠错,把风险杜绝于萌芽状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同时兼顾着对支行或部门业务进行指导性检查。

2.事后监督中心。是人民银行推出的一项旨在强化内控监督、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举措。主要是以本级行及支行作为监督对象,主要把会计、国库、发行等业务作为事后监督的内容,对每日发生的相关业务进行事后集中、全面审核和监督,从而使一些问题得以及时暴露并加以控制。但地市中支事后监督部门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职责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监督手段落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外管等业务未集中纳入监督等,制约着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3.内审监督。是内审机构依据财经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对本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是人民银行的综合再监督部门。通过全面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后续审计和内控评审的方式对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再监督。具有检查权、监督权、建议权,但没有处分权。

4.纪检监察。则是通过对个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本级和下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党风党纪党性等方面的监督和行政行为的执法监察,党风廉政监督重点是检查党纪政纪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执法监察是指监察部门依照《国家行政监察法》对执法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对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行为实施的再监督、再检查。其重点是检查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具有检查权、监督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纪检监察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干部尽职尽责、依法行政、廉洁勤政,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存在问题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内部管理、风险防范、各项业务操作和制度建设与落实等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得到了全面较好的规范,各项工作呈现出健康稳步的发展态势,并在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加强监督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监督体制不科学,监督主体职责和工作要求的不同,监督人力资源未得到合理调配,监督合力尚未形成,监督信息未得到充分共享,监督成果未得到充分利用,监督检查工作时而还有出现重复等现实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综合监督作用的发挥。

1.内部控制评价缺乏统一标准。近年来,上级行制定了机关内控评价实施办法,对机关内控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标准,要求县市支行比照执行。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县市支行在比照执行时基本上是照抄照搬,这种不切合实际的照抄照搬造成制度制定者与执行者之间的错位,如集中采购办法在县支行照抄照搬遵照执行有很大难度。同时,上级行监督部门对内控制度检查时也是参照机关内控评价的标准,对基层人民银行进行考核,使基层行对内控制度建设标准产生一种“人有我有”的错误认识。形成从上到下照抄照搬,层层制定制度,造成制度重复制定,可操作性不强。

2.各监督部门各自为政。到目前为止,基层央行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内部监督组织体系,包括:业务部门的复核检查、事后监督、内审监督、执法监察和专业检查五个层次,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实施全方位监督。但各监督部门由于分管领导不同、上级行对口部门不同,缺少统一的协调机制,很难对各部门的监督任务进行整体规划、联合实施,往往只能“单打独斗”,或者是临阵组合,监督整体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3.监管制度不成体系。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均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内容涵盖人民银行人、财、物的各个方面。但这些制度多数是由各监督部门独立制定,缺乏相互衔接性,而且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别和冲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制度的有效落实。

4.监管信息难以共享。经过多年努力,各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监督信息,包括查处问题台账、风险点分布情况及相关监督检查依据等内容,但各部门往往对监督信息采取“保密式”管理,只在领导、监督部门和被监督部门之间进行传递,即使是其他监督部门,也很难全面、真实地了解相关信息。

5.监督手段多样,但同级监督有局限性。采取同级监督方式,监督人员心存顾虑。监督人员的隶属关系是在本级,因而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同级监督时有“三怕”:怕引起被监督部门主管领导的误解,影响自己进步;怕引起被监督部门的抵触,影响部门之间关系;怕引起被监督人员的怨恨。由于监督人员心存顾虑,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就可能打了折扣。

作的发展,监督水平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存在着监督走过场和“外行监督内行”查找风险隐患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7.监督人员配备不足,素质有待于提高,培训跟不上,制约了监督业务的开展。由于基层行目前人少事多,大多数行的纪检监察、内审人员同时还兼职其他岗位业务,不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监督工作中。

8.监督手段落后,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目前人民银行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时,基本上还是传统方法、手工操作。面对日益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和突飞猛进的信息技术,原始的检查方法和现有的检查工具已显现出苍白无力和较为滞后的状态。如内审部门在开展国库业务检查时,面对每年近千本的凭证、账簿等资料,采取手工监督方式,只能抽查的方式,监督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三、加强基层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1.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保证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质量。按照统一性原则,除影响内部控制的客观因素变化外,对基层人民银行内部控制评价采用同一评价标准。建议上级行坚持同一评价标准,指导基层人民银行建立完善内控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特别是对内控制度建设评价标准,要针对基层人民银行实际,明确内控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防止制度建设的重复性,建立起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涵盖所有业务流程和重要控制环节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坚持及时性原则,当内部控制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重新评价。如基层人民银行要根据新业务、新制度及风险点的变化,及时确定风险点和控制措施,以保持内控评价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2.整合监督力量,合理调配监督资源。一是在明确各自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整合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建立中支党委统一领导,各监督部门分工协作的“大监督”工作格局,统一调配监督人力资源,实行支行监督人员派驻制。同时监督职能部门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制,以实现监督资源和监督效果最大化为目标。二是设立监督管理岗,专门负责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工作,以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实效性,解决同级监督难问题。内控建设管理机构也相应设在纪检部门,全权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活动,听取工作汇报,落实评价结论,建立监督信息互通互报制度,提高监督效果。

3.搭建上下畅通的监督信息共享平台。构筑一个连接纪检、内审、事后监督等部门的信息资源网络平台,在平台上建立监督依据、监督成果及内控评价信息库;及时对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项目安排、监督检查情况、后续跟踪整改情况等进行公布,以利实时查询,并要求各监督部门在每次任务完成后,必须将相关信息录入到信息库中,从而加强了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使各监督部门及时了解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共享监督成果以实现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监督成果的利用率,实现监督信息资源共享。

4.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一是改变目前以同级监督为主的方式,采取下查一级和异地交叉检查为主,从根源上解决监督人员的后顾之忧。建立监督与被监督互信机制,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做到寓监督于服务中,多提一些推动部门业务发展的建议,获得被监督部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二是多措并举,切实利用监督资源。建立监督查处问题台账制度,定期对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逐条勾兑,按季对前期监督检查中查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被监督部门认真整改,建立风险评价制度,监督部门对查出问题进行分部门分类别管理、定期对各部门发现问题的趋势变化作出分析,划分风险级别,进行定期预警提示。

5.完善学习激励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素质能力。一是经常举办内控理论讲座和研讨会,加强内控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学习培训,提高监督人员分析、研究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为监督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和实际参与央行各项业务提供条件,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经常化。二是结合各项工作尤其是新的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开展业务集中培训、现场检查培训等方式,切实解决监督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现场监督检查经验不足的问题。三是建立内控监督管理人员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把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内控监督各项工作当中,教育监督人员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

银行纪检监督工作计划篇(2)

一、目前机制上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存在“双簧机制”。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纪律检查部门在同级党委(组)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方面,少数部门对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职能不熟悉,无视纪律检查部门的作用,思想上不接受纪律检查部门监督。另一方面,一些基层纪律检查部门书记把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组)领导对立起来,过多地强调作为党委(组)班子成员的大局意识,而忽视了作为纪律检查部门书记的监督职责,导致不愿、不敢、不能大胆履行监督职责。一些行党委(组)(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仍显不足。没有同抓业务工作一样抓落实推动,讲得多、做的少,实际效果不佳。

二是存在“破窗效应”。个别领导干部在口头上、场面上承诺接受监督,却在心里面反感监督,在思想上抵触监督,还想方设法逃避监督。少数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把监督范围局限于同级党委(组)和下级党政组织任命的干部,而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风不正、言行不一甚至为政不廉等问题明明看到,也不好直接去履行监督责任,说重了伤感情,说轻了隔靴搔痒。一些行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职责履行不够到位。仍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只注重业务工作,对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泛泛的讲、草率的做,没有针对分管部门实际提出要求、周密安排、落实措施、积极推动。

三是存在“现管效应”效应。纪律检查部门在同级党委(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权、财权、物权都在同级党委(组)的控制之下,没有同级党委(组)的认可,干部流动有难度,提升职务有难度。由于接受党委(组)的领导,而且“双重领导”主要还是同级党委(组)的领导,真正要对自己的领导实施监督,纪检机关受到制约,纪检干部顾虑重重。要么根本发现不了问题,要么对发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难主动向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一方面,受人员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对主体责任落实监督频次和深度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受管理体制和认识等因素影响,同级监督乏力。

二、对人民银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思考

(一)建立科学的领导岗位职责

把不同的权力分解到不同的部门或个人,充分达到相互制衡,有效制约行使权力。这样以来,保证其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运行,既避免相互制约“过度”,又防止相互“合谋”或制约监督“失灵”。同时,领导干部要养成自省自律和接受他律的良好习惯,主动将自身权力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一言堂”现象。

(二)用制度管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是围绕权力运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加强“人、财、物、事”四权运行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增强制度的系统性。二是在制度执行、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上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三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和新规律研究,在总结经验和借鉴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权力的新制度,保持制度的先进性。

(三)不怕家丑外扬,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一要将行政许可、综合执法检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征信管理、反洗钱等对外职权信息在办公场所公开,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二要对财务管理、人事任免、招标工程等重要事项通过会议传达、宣传公示等形式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力度。尤其是党务政务行务公开的各个环节做到公开,实实在在做出公开成效。

(四)建立失责辞职或能上能下的机制

明确内控管理中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自的责任,对发现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和事件,除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外,对业务主管,检查监督人员和责任领导干部实行相应问责,建立失责辞职或能上能下的机制。

三、基层人民银行纪律检查模式的建议

(一)“制度导向”模式

主要是: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报告、党务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夯实以制度制约权力的基础,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形成各方面监督制度运行的合力,用制度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防止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行为。

(二)“权力清单”模式

主要是:划分不同权力的使用边界,加强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规范和限制,明确执行权对决策权负责,决策权和执行权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权的监督,确保各种权力运行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防止因权力过份集中而滋生腐败。

(三)“瘦身模式”,除保留必要的监督职能外,其余监督职能一律上收中心支行

银行纪检监督工作计划篇(3)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

大。由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不同,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要强化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排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计划,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帐帐相符。要加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认真做好个人帐户记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

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银行纪检监督工作计划篇(4)

效能监察在银监部门是一个新课题,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程序和操作规范。要有效地开展效能监察,首先必须建立一套切合银监实际的工作机制,明确基本要求,围绕监管中心工作选准监察对象。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基本内涵。1、概念:银监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就是以监察部门为主体,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活动中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监察,从而达到促进各部门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勤政高效工作的目的。2、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原则。一是依法监察原则。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效能监察活动。二是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评议行政效能要公开、公正、公平。三是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原则。立足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四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五是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3、效能监察的主体和对象。实施效能监察的主体是银监系统纪委和监察部门,对象是银监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4、开展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一是适时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议;三是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四是对造成效能低下、违反政纪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选准效能监察的主要监察对象。效能监察涉及面广,构成因素多,千头万绪,在确定效能监察对象时,一定要围绕监管中心工作来入手,以提高和促进监管有效性来开展。1、围绕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开展监察。通过有目的的监督检查,反映某个管理部门及管理者个人执行法规政策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检查监察对象在此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否存在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责任不明确、任务没完成,甚至给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况。例如,为了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度、限时办公等规章制度的落实,可以通过开展效能监察,检查各部门是否积极响应,是否有配套措施,是否明确责任;对于单位做出的决议决定,有关部门是否按时完成和落实;监察对象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现象。2、围绕监管重点工作开展监察。银监部门作为专门行使银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其效能监察的工作重点,是要解决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目前主要可以针对落实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完成重大任务、重要职责等进行监督检查,消除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一抓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服务承诺的行政行为,检查机关日常管理中,各项制度、程序、结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人事、财务、后勤工作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二抓滥用行政执法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检查在做出行政决策时是否科学、合理、合法,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三抓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行为。检查在行政决策和行政审批方面,是否存在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计划任务完成,影响单位整体利益和形象的行为。3、围绕机关作风问题开展监察。重在治理部分干部身上存在的软、懒、散、庸问题。一治“软”,整治工作软弱无力、不敢负责、不敢碰硬、不敢动真格,遇事等待观望、畏缩不前的现象。二治“懒”,整治精神松懈、不思进取、懒惰拖拉、推诿扯皮,不学习不思考不创新,按部就班,墨守成规的现象。三治“散”,整治散漫自由、纪律涣散、擅离职守、随意脱岗,对待群众态度生硬、爱理不理的现象。四治“庸”,整治能力平庸、业务荒废、水平低下,难以胜任职务,工作多年无起色的现象。4、围绕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监察。如反映监察对象在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因、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的损失等。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与其沟通,对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情节严重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必要的组织处理。

二、完善行政管理体系,为开展效能监察提供制度保证

在银监系统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管理能力,促进监管的有效实施,而行政管理体系越完善,行政效能就越高,包括监管、反腐倡廉在内的各项工作的成效就有了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体系,为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证。

(一)进一步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明确岗位分工,确定工作职责,明晰工作流程,细化工作目标,厘定工作责任,使工作人员明白自己是做什么的,如何来做,做错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领导岗位职责,规定党委书记、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推动业务工作,又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银监系统的职能和业务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为搞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奠定基础。实行对监管对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办事效率监督卡等制度;建立完善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重大处罚事项听证制、效能考评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做到规范行为有制度,监督检查有依据,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规范约束机制。

(三)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组织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办理和答复工作机制;建立主动公开制度,按照事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开事项的责任部门和公开程序,责任部门应主动实施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审查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保密和政策审查工作,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做好组织协调,确保效能监察有序开展

银行纪检监督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基层央行;同级监督;实践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8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23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注重加强基层央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在如何建立和完善基层央行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同级监督就是其中一项创新性举措。同级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有效防范基层央行各类风险和案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同级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如何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方式,更好地推进同级监督工作,促进基层央行高效履职,是当前同级监督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就该课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创新开展同级监督工作的举措

2010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党委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坚持“以对权力的监督为主线,以对行为的监督为重点,以对风险点的监督为目的”的工作思路,在全辖范围内大力推进同级监督工作。

(一)抓好宣传教育,增强同级监督的认同感

同级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思想认识深度,只有监督者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被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同级监督工作才能顺利有效开展。然而,由于同级监督的特殊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对开展这项工作普遍存在思想顾虑,认为同级监督是纸上谈兵,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监督。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党委强调同级监督的重要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同级监督工作,提醒和督促各支行行长率先垂范,主动接受监督,带动干部职工转变思想观念。纪检监察部门多次深入县市支行与支行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交流谈心,引导其认识到同级监督具有经常性、便利性、及时性等监督优势,树立信心,增强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

(二)创新机制建设,增强同级监督的规范性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在总结2010年2个县市支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2011年8月在辖内全面开展同级监督工作,出台了《关于开展辖内县市支行同级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辖内县市支行同级监督项目内容、监督措施及考核评估表》,规范和细化了同级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方法、程序及措施,实现了四个突破:监督对象上,突破了以往仅对重要岗位人员和中层以下人员进行监督的狭小范围,将领导班子及成员纳入重点监督范畴;监督内容上,不仅涵盖了对股室岗位风险点、“权、钱、人”重要环节的监督,而且强化了对支行领导班子及成员权力行使、业务审批及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监督方式上,将各项同级监督内容进行量化,按监督项目内容设置了具体的分值,逐项列明扣分标准,并与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纳入绩效考核范畴;监督机制上,明确同级监督工作是不改变现行体制下的大监督,最终要形成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积极配合,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的立体监督网络。

(三)突出班子监督,增强同级监督的针对性

对支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同级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同级监督工作的难点。各支行坚持将对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作为一项事关同级监督全局的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系统谋划。一是开展同级监督主题教育。将同级监督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对同级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健全班子内部监督机制。结合“制度落实年”和“制度落实巩固年”活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做到了“四个落实”: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形成“决策同定、责任同负”的决策机制;落实签报制度,杜绝办事先斩后奏的现象;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营造批评与自我批评氛围,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落实谈心提醒制度,“一把手”与其他班子成员以及班子成员之间多交心通气,相互提醒、相互监督,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三是把握监督重点。把监督重点放在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履职行为上,如对“三重一大”事项、涉及“权、钱、人”重要环节、审批权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并吸收纪检监察干部列席党组会议,将监督关口前移。四是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做到三个强化:充分利用“三务公开”平台,促进权力阳光运行,扩大干部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干部职工的内部监督;设立群众意见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开通举报热线,强化外部监督;开展远离“黄、赌、毒、邪”活动和家庭助廉、促廉、保廉活动,强化亲情监督。

(四)强化业务监控,增强同级监督的实效性

抓好重点岗位的风险排查工作,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切实防范案件风险,是当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开展同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各支行一是强化日常业务监督检查。按照《辖内县市支行同级监督项目内容、监督措施及考核评估表》规定的量化考核标准,有效整合监督资源,贴近业务,在股室自查的基础上,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每半年至少完成一次对所有股室业务的检查评估,分管行领导每季度对分管股室业务进行抽查,股室负责人每月对股室要害岗位和风险点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股室之间不定期进行业务交叉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强化了干部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推进专项监督。发挥执法监察和同级审计的再监督作用,认真选题立项,对股室业务情况及股室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和专项审计,促进各股室依法高效履行职责。三是狠抓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限时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努力消除屡查屡犯难题。同时,同级监督结合中央银行基础业务岗位整合、部分业务上收中心支行后的风险变化,以“人、财、物”为重点,落实“一岗双责”和案防责任制,促进基层央行反腐倡廉工作更加深入和具体,案防基础更加扎实和牢固,实现了基层央行依法合规履职,各项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开展。

(五)注重上下联动,增强同级监督的协调性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各支行在加强上下联动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中心支行加大对县市支行的监督检查力度。2011年以来,中心支行先后组织开展了内控制度和发行保卫专项检查及后续检查、“制度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专项检查、财经制度执行情况及资产管理情况检查、发行库守卫值班情况检查等多项检查活动,并适时开展系统业务监督,推进支行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的薄弱环节。二是县市支行积极转化上级行的检查结果。结合上级行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对比,找出自身监督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同时对问题进行成因分析,落实整改,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率。三是落实中心支行行级领导联系支行工作制度。确定联系对象,落实联系内容,明确联系要求,定期下基层调研走访,了解支行班子履职情况并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支持同级监督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将上级监督和同级监督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增强了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形成了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监督格局,有效提升了同级监督检查效率。

二、深化基层央行同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宣教工作,着力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要发挥基层央行同级监督的作用,就必须针对监督者监督意识薄弱的主要问题开展深入的教育活动。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同级监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教育宣传,使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认识到同级监督既是约束,也是爱护,从而增强自觉接受监督和服从监督的意识,提高支持同级监督工作的自觉性。二是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机制,不能单纯把得票率作为评价监督干部的主要标准,以使监督干部摆脱怕得罪人的思想束缚,大胆地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三是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一把手”要善超脱,要敢于放权,在“权、财、人”等关键点上建立民主管理机制,“一把手”超脱出来,既可有时间站在统领的高度规划、研究全行性重点工作,更可以一种超脱的心态自觉接受监督。同时,监督者要善于监督,要始终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把握好尺度,做到“到位”而不“越位”。

(二)抓住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一把手”表率作用

“一把手”愿不愿接受监督、敢不敢接受监督,是同级监督能否发挥效能的关键。“一把手”对整个单位、部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都起着直接的带动、影响作用。一方面,“一把手”要勇当标杆。重视同级监督工作,并大力支持工作的开展,切实承担起同级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体干部职工转变思想,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去,最大限度发挥同级监督效能。另一方面,“一把手”要狠抓落实。要将同级监督工作置于基层央行党委(党组)总体工作部署,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中,掌握和了解同级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重视同级监督领导小组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及时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责任人予以整改。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大力支持纪检组长抽调业务骨干,协调各部门力量,形成优势互补,为同级监督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强化制度执行,构建同级监督长效机制

一是继续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以狠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庸、懒、散”和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深入推进同级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同级监督考核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在目前实行量化考评的基础上,加大考核评估力度,采取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将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业务差错和问题出现的频率、支行决策的民主程度、各项工作落实的效率等作为综合评价指标,对监督检查效果和支行内部监督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强化“一把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最终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形成一个适应基层央行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同级监督制度体系,实现同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增强同级监督权威性。三是继续深化对同级监督工作的探索,加大调研力度,不断细化监督内容,丰富监督措施,注意总结开展同级监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创新监督方式,拓宽同级监督渠道

一是打造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筑一个连接各监督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监督部门在完成监督检查、制度修订等工作任务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共享信息库中,同时,在平台上搭建监督标准、规章制度、检查考核、内控评价、创新成果等数据库,以供其他部门借鉴和参考,提高监督成果的利用率和监督工作效率。二是充分运用现代化监控技术手段。监督部门要积极适应办公自动化、网络化、信息化环境下监督工作的新形势,充分利用监控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非现场检查、现场动态观测等监督方式的运用。三是综合利用各种监督资源。充分运用党内同级监督、日常业务监督、行政监督、网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亲情监督等监督资源,使其真正成为促进同级监督工作的同盟军,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

(五)优化监督队伍,不断提升同级监督工作水平

要切实把同级监督工作抓好、抓实,关键在于监督人员自身的思想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因此,必须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知识型”、“创新型”监督人员,以精干的监督队伍推动监督机制有效运转。一是加强监督人员业务学习,要采取跟班作业的办法,换位思维,拓宽知识面,了解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关键所在,让监督人员的思维方式、监督能力和工作水平更加适应内部控制要求。二是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在岗培训。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监督人员进行业务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在学习中监督,在监督中学习,在实践中提升监督能力。三是优化监督队伍。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组织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熟悉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具有检查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工作人员组成监督检查队伍,提高同级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权威性。

银行纪检监督工作计划篇(6)

关键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7-04

一、引言

2003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采购法》,人民银行总行于2004年9月10日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层央行随后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对于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特别是近年来,上级行加大对下级行的审计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了采购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和提高。但是,日前在对基层央行进行执法监察中发现,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采取对策加以解决。本文从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的现状分析入手,总结出当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提高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建议。

二、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现状分析

(一)集中采购工作逐步规范

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办法》颁发后,由于没有经验可借鉴,加之集中采购范围广、程序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只能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经过四年多的摸索,目前基层央行的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不断规范,操作方式逐渐成熟,工作经验日益积累,集中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已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和好评。一是建立了集中采购规章制度。目前,基层央行均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部分还针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定了集中采购议事制度、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等,对集中采购组织岗位设置、岗位分工、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从制度上规范了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范围、程序、验收、结算以及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使集中采购有章可循。二是设立了集中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并设立了评审人员库。

(二)采购项目细化、限额标准明确

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每年都下达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总体来说,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呈逐年递增趋势,内容越来越细化,限额标准更加明确。一是纳入项目增多。2004年人民银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只有5项,2005年将“电梯、货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6年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将“基建工程钢筋、水泥等建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7年人民银行总行又将“监控报警系统主要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二是项目内容更加细化。2007年对分散采购制定了限额标准。三是适时调整限额标准。根据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2006年将除集中采购项目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07年对“货梯、办公家具、公务用车”明确规定了金额标准。

(三)采购工作程序周期较长

基层央行于每年年末都将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并经过逐级审核后向人民银行总行管委会上报采购计划,以便于及时掌握各分支行的采购需求量并进行审核。但是,目前采购计划审核指标下达都在次年的6月份左右,而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从采购申请立项、论证、计划、申报、实施和验收,至少需要近八个月时间,极大地影响了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完成,使一些急需、特殊的需求将无法按时得到满足。

(四)存在年底采购量“井喷”现象

从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来看。存在年末特别是十二月份采购量激增的现象。主要是部分基层央行由于多种原因。很难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结合全年业务发展情况,全面考虑、准确估计本年需求,并提供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集中采购预算编制水平不高。采购计划编制“头轻脚重”一方面增加年末集中采购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因受到时间、供货、发票开具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充分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

三、当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集中采购法规制度尚待明确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业务,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配套制度、保障措施等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研究。人民银行虽然出台了部分与之配套的采购制度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法规和制度上尚不明晰的问题。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但并未规定对违反上述的行为处罚。第三十三条处罚内容不具体。如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按规定是“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实际操作中,具体追究谁,承担何种经济、行政责任都不明确。首先是经济责任的种类不明确;其次是承担经济责任的金额不明确;最后是行政责任的种类不明确。

(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基层央行组织机构行使职权不均衡。有的采管会没有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很少有对集中采购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进行记录,对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没有履行审核的职责。有的单位名义上有采管会组织,但在采购管理工作的实际运作中,则是以行长办公会代替采管会,采管会形同虚设。二是制度建立不完整。部分基层央行在制度建立方面重视不够,不同程度的缺少《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应建立的6项制度。三是没有严格执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规定,部分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四是管采未彻底分离,难以有效制约。部分基层央行未严格执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集中采购各环节之间职责不分、权责义不明,协调机制不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摩擦。这是基层行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采购操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

一是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对集中采购工作缺少预 见性,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导致临时性采购需求增加,给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二是采购方式选择不符合规定。一些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实际却以邀请、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是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时采购单位不足规定数量,邀请、询价招标过程简单。四是合同签定不够规范。

(四)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采购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办法》对内审、纪检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内审、纪检等部门各自的监督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参与具体操作环节多,从宏观上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少。三是集中采购部门与会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缺乏经常的、稳定的沟通机制,协调配合不够密切,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民主监督渠道不够畅通。职工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大部分基层央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只注重对结果的公示,而对采购过程和重要环节公示的渠道单一、范围有限,以会议通报形式在中层干部范围公示为主,一般职工对采购工作知晓程度不高,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五)集中采购档案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程序相对规范很多,但是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一是采购档案归集不完整,对相关采购程序性资料收集不齐,不同程度的缺少中标通知书、定标文件、补充合同等资料。二是档案保管不合规。采购过程结束后,集中采购文件未纳入全行档案管理范围,部分采购资料分散在其它相关部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后续管理不完善。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采购物品入库后。由仓库保管人员按照行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直接通知有关部门开具领用单领取,而没有经采购单位组织进行验收,没有形成验收报告上报采管会,导致采购档案管理不完整。

(六)组织机构职能缺位

根据总行规定,基层央行都成立了采管会、采管办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明确工作职责。但独立的集中采购职能机构尚未建立,成员都是职能部门人员兼职。一方面,难以实现机构设置上“采管”的真正分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在处理业务工作与采购工作关系上难免顾此失彼,实际采购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拖拉、效率不高的现象。独立集中采购职能机构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

(七)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个贯穿计划、采购、管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系统工作,在采购过程中,纳入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批次多、数量大、种类杂,对采购管理人员在掌握集中采购专业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采管会、采管办、评审库的人员大多都是兼职,平时又疏于对集中采购知识、政策制度的学习,专业能力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集中采购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知识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二是专业评审人才匮乏,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把握不准,影响评审工作质量。

(八)基础信息工作薄弱

一是缺少对供应商的系统管理和资格审查机制。主要是对供应商的信息收集工作不重视,部分基层央行没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产生没有实地考察,对入围供应商的产生缺乏统一的准入机制,没有制定对供应商评价规则、标准和办法,供应商产生过程不清晰。二是没有建立“商品信息库”,往往是在采购任务下达后才匆忙查询,个人主观随意性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三是尚未建立“评审专家库”。基层央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每次招投标活动只能临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权威性,也严重影响了集中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九)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太少

一方面,有的基层央行从维修和售后服务等角度出发。不对外地发布招标公告,使外地的许多客商不知道招标事项,无法参与采购招投标;另一方面,有些外地客商虽然知道集中采购的招标事项,但出于招标规模、成本费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不愿参加投标,造成参加竞标的单位太少。特别是有的基层央行为了确保集中采购产品的质量,对某些物品采取指定品牌的办法进行招投标,而部分电子设备类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代理,这就使得外地供应商不敢来参与竞争。本地供应商则不用竞争就能中标,而其他品牌的相关经营单位都被排除在集中采购之外。另外对于定点采购,主要是确定的定点供应商数量偏少,不利于定点供应商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容易使基层央行采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基层央行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以健全制度体系为重点,保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健全的制度是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发生的“天然屏障”,集中采购工作能否规范运行并达到效益最大化,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制度。一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基层央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总分行的制度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制度的完整性、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只有完善了制度,才能以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也才能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基层央行应建立独立的集中采购部门,改变目前采管不分的状况,使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管理者、执行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评标人、使用人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使组织机构之间、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之间既要相互协作,又要相互制约,以分解权利,从源头上切断商业贿赂的触角,压缩和减少权利寻租空间。三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和监督重点、监督方式方法和要求,使监督工作具有针对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四是要优化集中采购方式。根据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特点实行“抓大放小”的采购模式,对基建维修、批量办公设备等金额较大、易出现腐败行为的采购项目,应严格实施集中采购。而对于采购数量少、金额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可以灵活选取采购方式,可采取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方式,这样,既可以缩短采购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减少采购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政府采购中心推出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二次报价等采购方式,是比较便捷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对基层央行有一定的适用性,建议纳入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方式中,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五是要统一制定集中采购文件标准格式文本,对五种采购方式文件的编制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做到招标(谈判)文件、评标(谈判)报告、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等采购文件格式统一、内容全面,达到以规范促安全的管理目标。六是要尽快建立集中采购区域性信息网路系统,逐步实现集中采购信息资源共享。

(二)以加强思想教育为依托,增强采购人员拒腐防变意识

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作为管理层的领导者还是最终执行者的基层操作人员,若风险防范观念淡薄、防范意识较差,就极易形成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方面要加强正面教育,深入开展党纪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教育,引导采购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纪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开展警示教育,从发生在采购领域的各类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案说纪、以案普法,做到警钟常鸣,使采购人员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切实杜绝集中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三)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堵塞商业贿赂的产生渠道

集中采购是一项涉钱管物的重要工作,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就是要建立集中采购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整套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而言,首先是建立和完善采购工作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人员评先争优挂钩,对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和不廉洁行为要严肃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其次是加强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对集中采购工作事中事后要开展专项审计,把对本单位集中采购的检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一年一审,对集中采购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将检查结果与部门和个人考核挂钩。纪检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督,重视群众信访和采购中投诉反映的问题,采取专项执法监察形式定期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集中采购领域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外部监督而言,主要是公开集中采购信息。充分利用内联网、公示栏、行务公开系统、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作通讯、报刊等形式,不断拓宽集中采购的民主监督渠道和范围,广泛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通过内外部监督,达到对某一项目在采购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容易诱发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集中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

银行纪检监督工作计划篇(7)

一、风险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防控模块管理方面存在:

检查计划未完成该模块主要用于录入本级依制度规定需自行完成的检查信息。经调查了解,大部分单位和部门,均存在超时限,未按时完成监督任务,系统显示为“延迟未完成”等情况存在。

(二)监督信息模块管理方面存在:

监督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完整该模块主要用于录入上级对下级、或同级综合检查时形成的监督信息。经访,有较多单位和部门,存在监督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完整。

(三)规章制度模块管理方面存在:

制度建设信息录入存在空白该模块用于录入本级自行建设和补充修订的规章制度。经访,很多单位和部门规章制度录入数均为零。

(四)系统管理模块管理方面存在:

人员分工和角色配置不合规经访查,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系统的录入员和审核员为同一人的情况;系统管理员换人后,在系统中没有进行变更,仍用老管理员的身份进行操作;已撤销的部门,仍在系统中存在,没进行停用等问题。

二、风险监督系统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系统上线,形成了对传统风险监督工作的整体变革,基于对变革的不适应、不匹配,是存在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传统的隐性管理走向现代的显性管理。2014年人民银行总行纪委,开发并在全国人民银行,推广上线了,以防范管控岗位廉政风险为核心的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风险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了全系统、全业务、全岗位风险监督工作运行信息化、数字化、透明化,为实现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且量化和责任追究具体化提供了整合平台,能有效保障“两个责任”(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的落实:显性化。因此,系统完全排除了人为因素,能充分真实反映出监督工作的完成态度和完成质量。二是由单一的风险防范走向全面的风险监督。系统建设初期,仅以岗位廉政风险为目标,进行设计运用。随着管理理念的发展,特别是全国纪检查监察系统转方式、转职能、转作风“三转”以后,系统也不断升级改进为:充分体现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主体(直接)责任;发挥纪律检查的再监督功能,实现责任和担当并重,履职边界更加明晰;系统也由单管岗位廉政方面的风险,升级为全面管理业务风险监督工作。因此,在系统上线运行后,一时间,所有业务领域的检查工作量,就集中呈现来,工作量一时间出现了大增长。三是由零散的监督检查转为逐一的法规监控。与过去分年度分阶段选择检查内容的零散检查方式不同。当前,风险监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各项法规、制度规定执行的: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频度、检查时限等4个要点,逐一列出,并下达检查计划,充分实现监督检查职责的“有章必依、有责必履”,真正体现了监督检查的“全覆盖”。另一个变化是,由过去监督检查工作由局部的具体负责转为现在的全员的各负其责,系统在设计上杜绝了“由下属代劳”的情况。因此,各级不论大小的业务部门领导和分管行领导,是不是按要求,按时完成了该担当的“主体责任”,检查督导工作,就被系统呈逐一法规和制度、逐一流程和结果、逐一时限和内容,一一曝光出来。

三、改进风险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强化完成意识

当前,系统正处于不断开发完善的进程中,完成率,既体现各单位对本项工作的重视程度、领导监督作用的发挥程度,也是各级系统管理员、录入员、审核员熟识系统特点熟练操作的培训过程。因此,要在各级强调“完成率”是首要的、第一步的,质量可以不太高,但不能不完成。

(二)强化担当意识

一个单位或部门,未完成总行或本级管理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下达的业务检查工作,是显然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反映的工作作风散漫,责任担当淡化。因此,要向各级管理人员强调,提升担当意识,在其位必履其责,“自己的事情自己干”。

(三)增进科技能力

系统开发处于边运行、边调整、边应用中,使用中必然遇到变化多、变化快、不适应的情况。若对系统情况不熟悉、计算机操作基本常识和技能又不足,则很难适应新系统的工作。因此,要强化各级操作员培训,寻求各级科技部门的支持配合。

(四)发挥督导作用

各级都要对完成率低的单位和部门,要公开曝光的督导;对完成不及时、操作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按季度及时检查跟进指导。

四、对系统开发设计的意见、建议

(一)系统应用中发现的不足

1.功能定位上有不足。

系统的工作流程性设计偏少或没有,重点放到了工作完成后的档案的归档功能上去了。如:分管领导,只能作为阅读者,而没有作为工作过程的:监督者、指导者,参与到工作流程当中去,形成了“看与不看一个样”、“看了没有,没人知”、“管与没管,也没人知”的情况,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成了系统中没有较好体现的盲区。

2.标准化建设没有形成。

标准化是组织与管理成熟度的主要标志。当前,系统中最小化的组织单位,是各单位和部门自定名称和职责范围,完全不统一、不规范。如:某某支行某某科室、履行哪些业务职能,对应的业务范围,现状是“一家一个样”,各同类单位基本都不一样。

3.知识化管理的辅助功能不足。

系统没有集成法规查审询等功能。如:风险防控的权威依据,是依法指出存在的违规违纪和可能触犯某规定和条款。工作中最有权威和管理价值的是,指出某事违反或可能造成违反《某部》法规中第几条规定,进而可能受到惩罚。这样可形成一种法定的“倒逼”机制,让全体行员,实时处在学法规、用法规,规范工作的管理状态中,这是一种事实上的法律和规章的咨询功能、学习功能、应用功能、惩处功能。

4.工作成效的透明公示不够。

工作结果没有形成网页式公示,仅限“内部”少数人员查看,不利于以公示促警示。如: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情况(完成率、完成情况等),只有管理员进系统细细查看后,才能知晓,没有形成直观的“网页”实时滚动展示的效果,没分出个“好”“、坏”一目了然来,完成率差的单位领导,也就处于甚至都不知道、也不关心的状态中。

(二)完善系统建设的建议

1.加强流程设计,提高重要环节的参与度。特别是重要过程和领导的参与度,形成“一岗双责”的硬约束和责任的落实情况的透明度。

2.加强标准化统筹,提高管理信息的精确度。如果岗位标准化建设一时有困难,可先行进行职能标准化,例如:按人民银行职能的模块,从业务条块入手(如:支付结算业务),进行从总行司局开始的“自上而下”的树形目录式管理,各有关(如:支付结算)层级,不以部门设,而是各下级单位均作为一个“节点”进入这个业务线条,以解决当前本土化(各单位自己设置对口部门和风险点)“自我循环”带来的系统信息无限冗余问题。

3.加强知识化管理,提高系统综合的集成度。在重要环节,匹配现行的所有法规制度,便于形成信息交互和教育辅助功能和效果。把工作的第一期重点放在法规制度的引用、应用上,在此基础形成能汇总出全国统一的数据,例如:“哪个条款发生违规”数最多的,可进一步用于大数据分析的统计基础。在此基础上,再去查找管理中的风险点和不作为的原因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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