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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2:42

中国社会保障论文

中国社会保障论文篇(1)

一是法治化是社会保障实施的法律保证,没有法律手段就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民的社保权利,离开了法律手段,遇到问题就没有地方讨公道;

二是法治化是社会保障实施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个条件和环境,那些有关社会保障的各种法规条文才能活起来,才可以发挥“良法”的效能;

三是法治化是社会保障实施的实践检验标准,有了它便可以有效地监督和调适社会上的各种违反《社会保障法》的行为,从而有利于保障全体公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保利益不受他者(来自个体或组织)的侵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治建设和行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不同程度上法治的失信、失衡和失调情形。比如,老百姓在遇到诸如生病、工伤和养老等生活难题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甚至走上艰难的上访之路,显然存在着对社保法的不信任感。又比如,我国由于退休待遇在行业和区域差异上过大,这种不公平社会状态形成的原因也非常复杂,难以在短期内合理解决。

法治化中国社会保障建设的实施策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需要各级社保组织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社保工作的法律意识,并且应适度地放弃一些行政权利,以便还利于民;

二是应大力提倡学习《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并在公民中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遵从态度;

三是尽力缩小和解决社保法实践中的诸多失衡和失调问题,将社会保障的法律行动和民生建设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

中国社会保障论文篇(2)

[论文摘要]现有的社会保障理论仍难以很好地满足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以,还应在理论上进一步创新。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的核心是“分级”。“分级”即把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两级,“一级”是中央政府通过全国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全国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另“一级”是省一级政府通过地方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本省区域内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理论及评析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理论简述

1.统一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应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支付和统一管理。以国家财政为基础,将农民也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中央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保障的对象是有公民义务的劳动者。社会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的年度预算,实行按需分配,年度平衡。社会保障人人平等,不分劳动力的素质、级别和所在地域。[1]胡鞍钢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基础,也是“中国新政”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国改革中最优先的议题。中国要建立一个充满温暖、关怀和友爱的公平社会,有赖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保障是公共产品,国家应采用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国统一调配。[3]冯兰瑞认为,应尽快实现由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一。现代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化,这种社会化不仅包括保障对象社会化、保障主体社会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还应包括资金筹集和调剂使用社会化。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越高,越接近全社会的统一化,就越接近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我们要从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筹,这是建立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4]

2.民间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中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动机是短期的,战略目标是错误的,财政上是无法持续的。因为在区域发展高度不平衡,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上将是乌托邦式的“洋跃进”。统一的社会保障非但无助于国有企业改革,而且还会拖垮整个财政体系;统一的社会保障将严重削弱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使外资流向劳动力价格更低廉的国家,从而削弱而非加强社会稳定。中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资本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地,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就在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力成本低,社会负担轻;统一的社会保障还将使贫困地区的居民大量迁移到沿海等发达地区。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将出现类似于纽约的贫民窟,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因此,中国应扎根家庭、依托市场,发展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从长期的发展战略而言,中国应当建立以家庭储蓄养老保障为主,民营医疗保险为辅,社区社会救济保底,廉价高效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而非统一集中国营低效的社会保障体系。[5]

3.差别性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我国城乡差别巨大,所以在保障形式、保障项目、保障水平等方面,应当有所区别。在农村,应以家庭保障为主,同时根据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有步骤地发展社会保障项目;在城市,则应加大社会保障改革的力度,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6]

4.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应实行“有差别的统一”。进城务工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城市企业职工等应逐步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保障项目中的最低生活水平部分和大病统筹部分,应渐次过渡为全民共享项目;其他部分,以及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如失业、工伤等,城乡应具有一定的差异。[7]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理论评析

首先,我们分析统一社会保障理论。统一社会保障理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可以实现人与人平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应履行的职责,也是对公民生活权利的维护。《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件都明确规定,人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这种理念。二是有利于劳动者流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行政区域性,这种区域性制约了劳动者流向其他行政区域。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央政府就成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从而,可以把社会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资金账户。这样,劳动者的流动就不会再受地域限制,提高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但是,也必须承认,统一社会保障理论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按统一的个人税率对劳动者的收入征收社会保障税;按统一的企业税率对劳动者所在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障税。受多种因素影响,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差别很大。比如,2004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 815元,其中上海为8 513元,居第一位;北京为7 836.4元,居第二位。劳动者的收入不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也就不同。然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是使每个劳动者都享受相同的社会保障金,并不考虑每个人过去所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多少。因此,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公平的,它会引致高收入者产生抵触情绪,进而与企业共谋,尽量减少各自的社会保障税,以提高各自的当期收入。

其次,我们分析民间社会保障理论。我们认为,民间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难以解决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我国居民家庭储蓄难以支撑养老保障。截止到2004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119 555亿元。看起来数额巨大,但是,如果分摊到每个人的头上,数额还是小得可怜。我国有13亿人口,所以,人均储蓄余额仅为9197元。更何况,我国储户的结构不对称,即中低收入的中小储户数量较大,约占总储户的80%;高收入的储户数量较小,约占总储户的20%。同时,我国储户的收入又呈两极分化态势,即中低收入的中小储户仅拥有20%的储蓄余额;而高收入的储户却拥有80%的储蓄余额。因此,中低收入阶层的人均储蓄余额约为2299元,高收入阶层的人均储蓄余额也仅为36 786元。这种储蓄状况是难以维持养老费用的。二是民营医疗保险机构会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吗?民营医疗保险是商业性保险,需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定期向保险公司缴纳医疗保险金。但是,劳动者在劳动期间收入较低,几乎没有剩余缴纳医疗保险金。不缴纳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机构怎么会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呢?所以,以民营医疗保险机构来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的设想是没有资金支持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三是社区的社会救济能保底吗?我们认为,社区的社会救济是不能够保底的,原因是社区不是社会保障机构,不具有社会保障职能;若强制社区承担社会救济职能,那么救济资金从哪儿来?

再次,我们分析差别性社会保障理论和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理论。农村和城市分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看似合理,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因为农村和城市分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将使两者“各自为政”,结果会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使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障待遇大幅度降低。农村曾经为城市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所以工业必须反哺农业。财政政策应向农业和农民倾斜,以增强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能力,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和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实质性公平。

建立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了我国的国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又造成了农民之间、城市企业职工之间的不平等。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是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有差别地运用于城市和农村。全国农民都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金,全国企业职工也都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金,不考虑农民个体和职工个体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多少,没有体现按“贡献”分配原则,这必然会影响“贡献”大者的积极性。所以,这种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合理的。

二、建立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

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理论难以满足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需要,所以,应探索新的社会保障理论。新构建的社会保障理论应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只讲公平,不讲效率,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将步入困境;只讲效率,不讲公平,则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讲公平,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规模不断扩大,也有利于形成一种平等、和谐、温暖、友爱和关怀的良好社会氛围;讲效率,有利于激励劳动者和企业多缴纳社会保障税。

由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所以,我们据此创新社会保障理论,即提出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所谓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是指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主体,分Z,j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分别为全国和所辖区域城乡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的理论。即分级式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要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全国社会保障税和地方社会保障税分别筹集。全国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企业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收入);地方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非国有企业的收入(包括非国有资产的收入)、非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和农村农民的收入。

分级式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分级”。“分级”即把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两级,“一级”是中央政府通过全国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全国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另“一级”是省一级政府通过地方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本省区域内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

中国社会保障论文篇(3)

关键词:社会保障文化;儒家思想;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4-0044-05

一、问题的提出

从传统的政治、经济视角对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其结论也可概括认为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保证社会有效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缓和各阶层矛盾、保持或促进社会走向和谐的有力武器。…相对而言,以文化视角研究社会保障还是一个新领域,显得相对薄弱。但是,文化对于现代社会却属于“根子”的问题。费孝通先生曾以“文化自觉”的概念说明人类文化对于人类过去和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制度经济大师诺斯(1981)曾断言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而“过去的选择”所表现出来的多为一种文化的向度。诚然,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共同的稳定机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趋势。但是,从文化意义上的史料发掘来看,社会保障的发展历史及国别差异被深深地镌刻着社会保障文化的烙印。

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都建立起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他们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反映了其经济发展水平。但是,清醒的学者们仍然把视野延展到文化的视角,并从两方面确立了社会保障文化在社会保障发展中的地位。其一,在社会政策的研究架构中提出了文化视角是社会保障(福利)政策研究的内在要求。英国社会政策鼻祖Titmuss(1974)阐明了价值立场和价值选择对于理解社会政策的重要性,认为在社会福利体系之内,人们无法逃避各种价值选择,社会保障、医疗照顾等在本质上都涉及社会关系和信念体系。英国另外两个学者Prue Chamberla和AndrewCooper(1999)则提出了社会政策研究的“文化转向”问题,并提出从文化角度研究社会政策的一个新范式即福利文化范式,认为福利文化研究是“从根子上”揭示社会福利体制的差异。其二,以文化比较方法解释了各种福利(保障)模式的多元性、差异性及其原因。这突出表现在美国学者威廉姆・怀海特和罗纳德・费德里科(2003)以“跨文化比较的方法”阐述了美国以其“证明命运”的文化传统而实施的与他国不同的社会保障体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促进了对文化的反思。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内学者不仅仅从政治经济角度研究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问题,而把社会保障文化提到了应有的高度。如对他们的研究作一个阶段小结,可总结为四个方面。

(1)社会保障文化一般理论研究。如张锋《社会保障文化刍议》(1994),孙祖文《浅谈社会保障文化》(2003),潘莉《社会保障的文化价值理念》(2006),张郧《论社会保障文化的构建》(2007)等涉猎了社会保障文化的概念、特征和模式等。

(2)社会保障文化与社会保障理论创新关系研究。如景天魁、高和荣(2007)认为应当在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的保障文化、心理和方式基础上,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吸收西方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中的合理成分,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创新理论。

(3)福利文化论的提出及福利文化对社会福利内在机制影响的研究。如毕天云认为仅从经济、政治和人口角度解释社会福利模式差异远远不够,须寻求文化变量的“帮助”,从文化角度研究社会福利是理论发展和实践的双重需要,而“福利文化论”较合理地揭示了文化作用于社会福利的内在机制。

(4)中、西养老保障文化的专论研究。一方面,对西方养老制度的文化根源的探究,如林义(2000)立足于跨文化分析视角,在制度分析的框架中,研究了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的制度文化根源。110另一方面,对以“孝道”为基础的中国尊老文化的研究,揭示中国“家庭养老”传统区别于西方“社会养老”传统的思想文化基础。如王红漫《中国家庭养老的传统文化基础》(1999),张增国《重塑中国孝文化,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一基于文化变迁的视角》(2007),唐育萍《追溯中国古代养老章法》 (2007)等。

这些成果为系统的研究社会保障文化以及对社会保障发展方向的影响提供了厚实的基础。尚须进一步研究之处有:对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建设中国社会保障新文化,并指导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方向。

二、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略评

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文化孕育了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文化价值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从特质上来说体现的是“和谐”和“仁义”,强调遵循“亲亲”、“尊尊”的“礼治”秩序,提倡“德治”、“人治”和“教化”。这种传统的社会伦理文化铸就了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内在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以“孝悌”、“尊老”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思想及“民为邦本”、“仁爱”、“天下大同”的价值观。

具体来说,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的优秀内核体现在五个方面。

(1)以“孝”为核心的尊老思想(尊老文化),这是中国当代家庭保障(养老保障)最重要的思想渊源,也可以说是嵌入到了中国人骨子里的一种国民性格,以致于以此为基础的家庭保障被看成是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基石,是中国社会整个保障政策的文化底蕴。中国洋洋典籍中不乏尊老敬老的训示,如《诗经・雅廖羲》中的“哀哀父母,生我幼劳”、“欲报之德,昊天同极”,墨家提出的“孝,利亲也”,《孟子历章上》论证的“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等等。在当代,这种尊老敬老的传统甚至作为了考察干部的标准,最近的例子是2004年2月河北省大名县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所提出的“对党的事业忠不忠,首先要看对老人孝不孝”,使提拔干部的“孝道标准”载入了红头文件。

(2)以民为本思想。以民为本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的核心观念。中国历史上社会精英们的思想主流普遍认识到民众乃社稷根本,以民众为施政的基础与标准。商王盘庚的“重我民”观念,西周周公的“用康保民”思想,春秋管仲的“慈民”、“敬百姓”政策,而孟子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则成为古代中国民本思想的最高境界。

(3)体恤弱势阶层并保证其生存的政策主张。如周朝有人提出的“一日慈幼;二日养老;三日振穷;四日恤贫;五日宽疾;六日安富”的“保息六政”政策,孔子提出对“鳏寡、孤独、废疾者”要“皆有所养”主张,管子也主张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这些政策主张对今天的社会保障建设有启示意义。

(4)大同社会思想。中国儒家思想在社会理想

上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大同社会,最主要的表现是孔子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应该说,这种大同社会的理想是整个人类社会保障的永恒价值追求。

(5)相恤和互助的乡规民约。即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制度性约定。最著名的有据可查的是北宋时期陕西吕大防、吕大临兄弟在家乡与邻里亲友共同制定的《乡约》,(也称《蓝田乡约》),它用契约规范的形式把社会民众相互帮助的要求确定下来,如规定“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种乡规民约后来逐渐推行并成为中国农村很多地方采用的一种社会制度,成为官方保障制度以外的一种重要的非正式保障形式。

综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社会虽然长期处于奴隶等级制和封建专制体制下,但贯穿于历史长河的精神传统却充分体现出对孝道、慈幼、济困、助残、体恤、互助互济及仁爱和大同等社会保障理念及民生问题的追问。这些体现着儒家人文精神的社会保障价值观念长期浸润着中国社会,而且部分付诸实践,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如对孔子提出的对“鳏寡、孤独、废疾者”要“皆有所养”的社会理想,在伏明律》里作了相应的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官吏魁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但是,毋庸讳言,尽管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体现了儒家仁政的基本精神,然而其一,传统社会保障文化很多停留在理想层面,统治者虽标榜“天地之大无弃物,王政之大无弃民”,但社会表现出更多的可能是“虽有仁政,百姓耳闻之而未尝身受之”之慨。其二,作为塑造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主体的“孝”文化所形成的家庭保障传统,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对维系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但是,孝文化影响下的家庭保障传统在现代社会却显得不那么有适应性。

事实上,以“孝悌”为核心的保障文化之宗法性和狭隘性仍是今天“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养儿防老”观念的重要原因;而且强调“孝”思想及与之伴生的家庭主义,也必定会在社会保障责任中弱化政府的责任,而相应过分强化家庭的作用。所以,从现代社会保障价值观的视角来看,儒家“孝”的思想延缓了老人问题成为社会化的进程,这在东亚地区社会表现尤为突出。㈣在我国,建国后农村“社会性”保障的缺失与传统保障文化有着深刻的历史因缘关系。

把眼光放到当代社会,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思维、新观念和经济社会运行方式正在对我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尤其是“孝”文化)产生冲击。那么,我们现在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文化呢?这种社会保障文化条件下的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三、基于社会保障新文化的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方向

本文提出中国社会保障新文化的概念,以示我们今天的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应以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作指引。所谓中国社会保障新文化,就是站在中国当代社会发展的时空点上,既能反映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的优秀成分,又和现代社会保障的价值诉求紧密结合,并决定着中国社会保障未来发展方向的有关中国社会保障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等。这种新文化包含了“和”、“善”的社会保障伦理观, “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保障制度观,人本主义的社会保障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保障法律观等。

这种社会保障新文化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

1 家庭保障功能的适度性(化)

儒家“孝”文化熏陶下的家庭保障、家庭养老是我国几千年来“和”、“善”伦理的微观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家庭保障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功能,传统家庭几乎为家庭成员提供了包括养老、医疗、生育、救济、福利等全方位的保障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开放程度加深和市场体制的纵深发展,家庭保障只能适度性地发挥其功能,无论是在国家社会层面上还是家庭层面上,都不可能把家庭保障当作保障的主体。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需要社会体制作出适应性变革,这种变革最关键的目的是要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支持。而要达到这个目的,“社会化”的保障制度又是关键一环,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另一方面,家庭保障在今天日益显示出其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比如。就中国最大群体农民的家庭养老来说,已经面临严峻的形势:农地产权制度的局限性、计划生育政策的普遍推广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对农地征用所带来的冲击等,使农村家庭保障和家庭养老显得非常脆弱和不可持续。㈣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保障自身功能的弱化,要求我们在社会保障改革中只能适度发挥家庭保障的功能。

2 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化)

社会保障的真正“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保障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自1986年开始改革以来,“社会化”目标就是一个总的方向。一方面,和适度发挥家庭保障功能相对应,“解放家庭”成为社会保障承载的一个现实任务;另一方面,在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在计划经济时代广泛存在的“单位保障”体制下,职工成为纯粹的单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费用都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个人基本上不用交纳任何费用,从而使单位背负了沉重的包袱。所以,造就有活力的市场主体也就成为社会保障向“社会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之后,我国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目标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统筹”的目标就是使社会保障在基金筹集、管理体制、服务保障等方面逐步实现社会化,从而形成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3 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全民性

基于公民社会的原则,任何社会政策都应是兼顾全民并惠及全民。早在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第22条明确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2003年6月国际劳工局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向全世界发出开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运动的号召,要求国际组织、出资国、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广泛合作,帮助世界各国通过试点和社会对话逐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失业者、病人、残疾人、工伤者、孕妇都能享有医疗和最低收入保

障。而我国传统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其覆盖面狭窄,过去国家正式制度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仅仅涵盖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远远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要,这反映出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在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性,违背了全体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和机会均等原则。例如,农村医疗保障的缺失和滞后被称为我国构建和谐的“短板”。

今后,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是通过城乡统筹和制度衔接使社会保障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逐步覆盖包括城乡居民在内的所有成员,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而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4 社会保障的法制化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旨在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制度。事实上, “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正是现代社会保障区别于其他时代社会保障的根本标志。

中国社会保障论文篇(4)

[摘要]在全球化中,国家应如何调整国内的社会保障政策以面对更快速和全面的国家间资源流动,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近几十年中国与外部世界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后的社会保障状况变化为例,加入该讨论,并提出全球化对国内社会保障政策的“双重作用”:国家更强调社会发展效率,减少其社会保障职能,并引入非国家机构填补其职能上的缩水;同时,国家增加其社会基本保障职能,为社会低收入人群提供更有效的基本生活保障。在这种全球化双重作用的调整下,国家能一方面减少公共开支负担,另一方面保障社会稳定和政权合法性,适应全球化挑战。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1)11-0014-08

全球化意味着更加快速和全面的跨越国界的资源流动,国家对内部事务失去了以往的控制力。学术界关于全球化对国内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并没有定论。国家在面对更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时,可能会理性地减少国内社会保障开支,引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作以共同完成社会保障的功能,增加经济发展的效率;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契约的履行者,有责任和义务为在全球化中失利的人群提供更有效和规范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基本意义就在于为个人提供不受市场波动的生活保障,则国家应该增加其社会保障的功能。本文认为,以上两个观点在现实操作中并不矛盾。作为理性行动者的国家,在全球化条件下,必然增加对效率的追求,减少其公共保障职能,并同时引入非国家的社会保障项目来填补国家功能上的缩水,这一举措可以增加市场经济的流动性,也创造新的效率增长点。与此同时,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维持社会稳定,国家应该扩大最基本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规范社会保障机制,以确保全球化中不具备任何资本优势的社会底层民众有可维系的生活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实施了多层次的对外开放和“走出去”的战略。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受到的最大规模的全球化影响。与外部世界的沟通塑造着中国国内政治的发展,并直接反映在国内政策制定上。中国与外部世界关系的剧烈变化为我们提供了天然的比较平台。本文采用中国加入WTO后全球化对中国国内社会保障政策的影响为案例,分析全球化对国家社会保障职能的双重作用。

一、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术界产生了两派相反的学术观点:(1)在全球化的冲击下,为了保持国际经济竞争力,国家削减公共开支,减弱其社会福利职能;(2)作为抵抗自由市场作用力的国家,为了平衡在激烈全球化运动中的市场作用,应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WTO对其成员国开放性贸易政策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全球化运动。本文该部分将以加入WTO为背景,分别讨论这两派的学术观点,并提出本文的论点。

对于国家来说,全球化代表更开放的对外贸易、更大规模的跨国资金流动和劳动力资源流动。这些跨国界运动对已经建立起的国家对边界和国内事务的控制产生可观的冲击。这些国际局势的变化,深刻地影响着国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利益重组,同时间接调整国内社会福利的重新分配。减少社会福利是对抗开放经济所带来的通货膨胀、控制政府公共开支并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加入WTO后,面对国外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和更广大的国际自由市场,为了更有效率地生产和追求更大规模的回报,国内生产商有动力减少福利投资,压缩工人利益。为了在全球化趋势中谋取经济发展的一席之地,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效率的追求可能会高于其提供社会福利的动力。同时,国家和非国家团体在社会服务中的合作形成“外包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缩小的社会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预期:

假设一:加入WTO,对外经济的高速发展促使国家减弱其提供社会保障的功能并加强市场的作用。

相反,罗德里克(Rodrik)认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性,需要对抗全球化带来的自由经济的市场力量,加大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即国家需要通过扩大社会福利政策为在全球化中失利的群体提供补偿,重新分配公共物品和协调社会利益。加入WTO后,受外部经济冲击,更开放的国际市场意味着在社会精英阶层中间更大规模的资源流动,而没有资源的社会底层将赤手空拳对抗强大的市场力量。国家利用税收政策和再分配政策可以成为制约这些不平等的重要屏障。许多学者认可在整合社会发展中,国家和市场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并提出国家调控对市场分配的特殊功能。除此之外,WTO以其“贸易公平”原则而著称的对一国社会福利和劳工标准执行的严格监督,来自贸易交换方的压力,也成为迫使国家提高或至少维持国家社会保障标准的一个动力。由此,我们得出和假设一相反的一个理论假设:

假设二:加入WTO,社会不平等的加剧促使国家发挥更大的再分配功能,提供更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

本文对这两个理论假设的讨论将基于对中国这一个单案例的范例研究。马丁(Martin)认为,在研究国际组织对国内政策影响时,由于不能直接比较事实与反事实案例,跨时间和空间的比较能提供比较合理的比较平台。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中国和外部经济的关系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剧烈变化。尤其是中国加入WTO的这十年,其成员国间强制性的、更为自由的劳动力、劳动产品和资本资源的跨国流动,是与之前自愿性的国家间经济交换不同的概念。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中国经历的一次最直接、规模最大的全球化影响。为WTO成员带来了更广泛自由的经济交流空间。如图1显示,从2001年开始中国的对外经济额迅速增长。这些在同一政治体系内的变化趋势为我们自然地控制了一部分变量,提供了良好的跨时间的对比基础。

虽然已经有大量的文献参与中国国内政策制定的讨论,然而对中国国内社会福利政策制定的研究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现有的中国社会福利政策的研究为我们展示了社会团体、嘲政治和经济社会精英、国内政治结构和国外因素对中国国内福利政策制定的影响。本文加入国际因素对国内政策影响的讨论,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因素是唯一影响国内政策的因素。本文的讨论为以西方为中心的“全球化与国内社会保障关系”的讨论提供了一个鲜活的发展中国家的案例研究,同时也为中国国内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研究提供了一个WTO所带来的国际化的视角。

二、国家的退却和市场的加强

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国家减弱自身社会保障功能并且增强非国家社会保障功能。首先,国家意识形态直接决定国家政策制定,如假设一,在全球化下,国家增加了对社会效率的追求,而减少了社会保障的意愿。为了研究中国政府对社会保障政策的态度,本文对《人民日报》中的新闻报道采用文本分析法。

由于社会保障涉及广泛,同时养老保险作为政府社会保障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在《人民日报》的网上

资料库进行1994至2009年时间段的“养老金”关键词搜索,一共获得1875篇文章。本文随机抽样469篇文章进行文本分析,将这些文章分类为“社会平等”和“社会效率”两类,并排除一些与本文讨论不相关的文章。

图2展示了该文本分析结果。从1994到2009年间,“社会平等”类文章在总文章中的比例呈细微下降的走向,而“社会效率”类文章比例却逐渐上升,尤其是2001年和2002年之后三年出现了两个明显的小高峰。“社会效率”类文章的发展趋势自然引起作者的猜想:是否2001年中国加入WTO对政府意识形态的变化产生影响;如果是,国家意识形态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影响。因此,本文引入对该文本分析结果和WTO相关的全球化影响这两组数据的回归分析(见表1)。如上文所述,本文采用对外经济发展数据作为WTO的全球化影响的代表。

表1显示了“社会平等”和“社会效率”两类文章与对外经济额的回归分析结果。从系数上看,对外经济额一个单位的变化可能使政府增加对“社会效率”O.79个单位的关注,而只对“社会平等”产生O.48个单位的影响。通过R2值和P值的比较都说明,对外经济额对“社会效率”概念的影响比对“社会平等”的影响更持续和稳定。对外经济额和“社会效率”类文章分布之间明确的线性关系说明全球化强化了国家对社会发展效率的追求。

与此同时,加人WTO也增强了国家对非国家社会保障的强诃。加入WTO之前,中国的保险业刚起步,并且由几个国有大型保险公司垄断国内市场,中国政府只允许个别国外保险公司进入,并且规定了经营活动范围。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是争议最激烈的议题之一。在2000年,美国政府在WTO提出进一步开放各会员国的国内金融服务市场以促进全球服务业的发展,而其主要强调的即保险业市场。[。寿险是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营业重点,而寿险公司的进入与社会保障力紧密联系。中国政府在加入WTO的协议中同意:中国人世后,外资寿险公司可以以合资公司的形式在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但外资股占比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在寿险经营开放范围上,中国将在三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

如图3所示,从2004年到2009年,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数量激增。而相比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中资保险公司显示出更迅猛的发展势头。国外寿险公司的进入一方面对国内寿险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同时也促进了国内寿险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图4验证了上文所阐述的人寿保险业在保险业中的重要权重,国内的寿险市场在2007至2008年出现了发展的小高峰。保险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刺激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保证,减少市场不确定因素对投资的负面影响。

根据劳动经济学观点,公共养老金政策在某种层面上是一种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国家有能力提供社会福利;而社会福利的质量和覆盖面也和政府税收收入相关。既然是税收的一种形式,政府养老金除了提供养老保险外,还应起到重新分配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在这点上,卡莱(Gokhale)总结了公共养老金政策重新分配社会利益的四个途径:(1)代际分配;(2)一代人间分配;(3)一生收益分配;市场与非市场利益分配,抵消市场不确定性。由于保险金融服务业的非国有性质,这些私营性质的寿险市场的发展缺少社会统筹机制,而成为单纯的个人缴费、个人收益的投资。社会保障的社会再分配特征不仅不能得到体现,并且这些非国有寿险公司的盈利目的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即闲置资金越多的人,越能保障生活不受市场行情波动的干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家社会调节和保障功能的不足。

显然,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效率和市场化的追求,成就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社会保险体制革。 在计划经济中,国有企业在市场占垄断地位。在“国家包企业,企业包个人”的“高福利”保障政策下,国家包揽社会保障支出。随着经济对外开放,国有企业面临各种形式企业进入的冲击。与国有企业相比,这些企业并不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义务。同时,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国有企业面临着“少职工,多退休人员”的尴尬处境。因此,从投入一产出经济生产效率角度而言,在和非国企竞争的过程中,国企明显处于劣势。90年代中期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改革之一。该改革是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相匹配的社会制度改革。与很多对西方社会保障合作主义合法性的讨论相同,中国加入 WTO后,许多理论和学术讨论围绕着“大政府、小社会”、“政府重组”的政府角色重新定位的改革。此部分分析 是对该讨论的延伸,体现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发展效率的追求。国家对私营保险业的开放,正是对国家社会保障功能重组理念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国家对国际经济竞争力和国内社会发展的重视,对私人社会保障团体与国家机构合作的开放态度。

三、国家功能的增加

WTO条款中虽然没有明确关于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承诺,但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很多WTO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国际劳工公约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基本人权和劳工权益。总体上看,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与基本人权相挂钩,任何贸易和经济活动都应以保护基本人权为前提。这些基本国际劳工标准成为实际贸易中发达国家设立的贸易、投资壁垒。尤其是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在废除强迫劳动和就业平等这两项基本劳工标准中已取得显著的法制和实际政策执行上的效果。在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在提供基本劳动保障上体现了国家功能的增加。

与私人保险不同的是,政府福利政策的本质在于“非商品性”,能有效减少市场波动对个人生活质量的大幅度影响。如前文提及的,全球化所带来的国内社会保障的商品化,加大了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如波拉尼(Polanyi)提出的,国家是对抗市场这支撒旦的邪恶力量的不可或缺的组织。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家社会保障功能会得到提升。国家的财政预算和国家收入分配直接表明了国家的功能分布。通过分析中央和地方公共开支,本文发现不论是从绝对数字还是从总公共开支中的相对比例来说,总体的社会保障福利开支呈上升的趋势。

虽然由于数据统计口径的出入不能对社会保障支出和全球化规模进行系统的回归分析,但图5提供了一个相对宏观的概念,即政府在总体上增加对社会保障的开支,并且其增长规模与中国高速经济增长的情况相匹配。另一方面,图5显示相对于经济增长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并没有因为对外开放而大规模增加。根据理论假设二,在应对全球化中的政府社会保障开支并非是笼统的社会保障,而主要应面向自由市场经济中的失利者。因此,除了了解总体政府社会保障开支数额外,应深入了解

政府的社会保障项目支出。

从2001年底加入WTO至今,中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通过了一系列针对社会低收入人群权益保障的法令法规。最显著的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扩张当属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民生执政理念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2003年之前,农村社会基本保障基本完全依赖于农民个人缴费,2003年提出的农村社保体系开始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有财政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扩大政府财政对农村居民生活保障的补贴。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民生概念被细化为六个民生问题: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贯穿其中的概念即为“基本”,国家将民生的发展定位为基本生活保障。除此之外,具体的政府民生法规包括:2003年对规范失业基金支付的规定,2003年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对扩大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的通知,2004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法规》,2006年扩大失业基金试点的规定等,这都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经济下社会不同阶层,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是对国家基本社会保障的规范,增强了国家社会保障管理者的职能。该讨论也验证了假设二的理论假设。

四、全球化的双重影响

之前学术界一致认为,面对全球化对国内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国家社会保障功能也随之变化。而其间的争论点在于国家是减少提供社会保障,并社会化社会保障系统,以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和提高国内经济发展效率;还是国家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以保证在全球市场经济环境下失利者的利益。同时,一些学者提出,国内社会福利政治并不直接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国内政治起到过滤国际政治的作用。本文采用中国与国际化互动的案例来讨论经济开放对国家社会保障角色的作用。

通过以上对两个理论假设的论证,我们得出了似乎互相矛盾的两点发现:一方面,在全球化下,国家对社会发展效率的强调逐渐增强,明确个人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社会保障逐渐脱离完全由国家包办的状况。在金融业全球化中,尤其是WTO带来的对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国外保险公司进入国内社会保障系统,加上不断扩大的国有保险公司规模,这些个人投资性质的私人保险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和保障分化,减少了广泛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连年增加,并与经济发展速度相匹配,国家并实施了一系列社会保障项目,尤其是针对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保障。这些发现与之前的理论假设相印证。本文认为,这些发现并非矛盾,而恰好构成了一个更为现实和全面的全球化对国家社会保障角色的“双重作用”:在全球市场化的压力下,国家对发展效率的追求是必然趋势,国家从总体社会保障上的退缩由引入的非国家私人保险来填充人民对生活保障的需要;与此同时,国家的社会保障功能更明确地表现在对社会最基本保障的供给和扩大,以确保社会稳定性。这也体现了全球化对国内社会保障的双重作用:总体社会保障市场化,同时国家加强对最基本保障的供给和社会保障管理。这两者的结合为国家总体社会保障功能的缩小提供了有力的补充,一方面满足人民对保险的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刺激国内市场经济发展。

在全球化的情况下,国家面临着来自传统的国内选民和新的国际团体的压力,全球化必然会带来国家对国内社会保障政策的重新调整。按照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三个概念的定义,本文认为,在全球化作用下,国家的直接社会保障功能退化到社会保险,甚至社会救助的层面,而由国家和非国家团体合作一同承担和完善国家社会保障的功能;但国家对其仅担任的社会救助功能给予更全面和慷慨的态度,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对政权合法性和国民信心的考量。可以预测的是,这种全球化市场下良性的双层次国家―社会互动将会带来更有效率的市场和相对稳定的社会。这也正是国家在权衡社会发展效率和公平中选取的中间路线,介于两种学术观点之间的现实选择。

五、结语

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对全球化与国家社会保障功能之变动的讨论,成为学术界争论的一个议题。本文采用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和全球化后来者的案例,为这个以西方国家为视角的讨论加入新的论据。本文发现,在全球化中,国家更强调社会发展效率,即个人和社会团体对社会保障项目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允许扩大的非国家保险在市场的份额,商品化的私人投资的保险加大了社会保障的不平等,将原有单纯的全民社会保障变成为保障一部分人群的特殊待遇。这反映了国家缩小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国家从财政开支上并没有减少对社会保障的支出,反而根据经济发展的速度增加对社会保障项目的投入。增加点主要是保障社会低收入人群的最基本生活水平。综上两点,本文得出了全球化对国内福利的双重作用:增加市场化福利的提供,减少国家负担;国家增加其在社会最基本保险上和社会保险管理上的功能,保证社会的可持续性。

如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卢迈先生指明的,中国目前对社会保障项目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而不是取代市场的功能,个人、家庭、社区和企业的责任仍是基础性的,政府政策仅是在此之上提供补充性的保障。国家的这种基本性的补充保障从原有的大覆盖面缩小为定位在市场下的低收入人群,这种政府功能上的缩小很大程度上需要由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来填补。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加入WTO10年,中国日益开放的对外经济,包括对之前相对封闭的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对国内社会、政治和经济产生了巨大挑战。毋庸置疑的是这些变化对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影响,而社会保障政策又继而影响到劳动者工作动力和对工作的选择、代际间分配和市场经济的繁荣。这种全球化的双重影响虽然是国家在全球化中选取的权宜之计,但从长远来看,不断扩大的全球化作用可能引致更激进的市场化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如何体现其政权的合法性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期发展将会是既亟待解决又长期有时效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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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Yang,D.省略/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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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社会保障论文篇(5)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传统文化;辩证关系

文化作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其更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焦点,是各国都在争相热讨的话题。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大国,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丰富多样的文化形式。各历史时期的统治者也因深受文化思想的影响,在建立某些制度时打下了传统文化的烙印。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开始略见雏形。但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从西方传入到中国,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思想意义上的。在本文中,笔者也考虑了古代的社会保障思想与传统文化的关系。这种考虑,可以从文化的视角完整分析社会保障思想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目前,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障与传统文化在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方面是从经济角度或者实用角度分析社会保障制度因传统文化引起的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某方面不完善的问题,如郑秉文(2009)等学者在《中国与拉美社会保障比较:传统文化与制度安排———提高覆盖率的角度》中除了作比较,更是在比较的基础上从文化角度分析覆盖率问题;另一方面是在从理论角度分析二者关系,并没有明确表示传统文化下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如车程(2013)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运行与传统文化的关系》一文中分析了社会保障在传统文化蕴涵中的发展以及存在问题;王文茹(2015)在《浅析我国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发展的影响》一文中更多的分析各类传统文化(儒家、佛家、道教等)对社会保障产生与运行的影响。由于近几年弘扬传统文化的兴起,传统文化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也引起了学术界的思考与探讨,尤其是一部分学生也开始关注,并以此为方向完成学术论文,他们从分类角度单独分析某种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的影响或是从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中某种社会保险的作用,这一类主要以学生论文居多,如刘丽(2009)在《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一文中梳理了社会保障伦理的思想史。以上学者主要是多种传统文化去分析,本文则是从儒家文化角度,历史纵向发展分析传统儒家文化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并分析在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下,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保障思想与传统儒家文化思想之间的关系,我们有必要让读者清楚本文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儒家文化的概念。本文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包括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先生所讲的“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包括法定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系统和非法定的各种补充保障措施。它遵循公平、正义、共享原则,通过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国家干预,实现保障民生与改善民生的发展目标”,也包括具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特征的社会保障思想———社会救助思想、军人优待思想等类似思想;传统儒家文化则是指早期的一些儒家文化,主要以孔孟为代表人,具有中国本土特征的文化系统。

一、传统儒家文化与社会保障思想形成与发展渊源

社会保障思想的形成在我国最初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奴隶社会,在这个阶段影响最大的是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当时的儒家文化主要提倡“孝道”、“民本”、“仁政”等思想,这些思想形成了最初的社会保障思想雏形。“孝道”提倡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尊老、爱老,让每个老年人安享晚年,强调的是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仁政”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统治者应该对其统治的社会成员施予仁政,用“仁爱”思想处以政事;“民本”则是在一个宏观指导思想的基础下进行“孝道”、“仁政”,强调的是一切以百姓利益为重的社会文化思想。除了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外,道家、佛教等也起到了辅助作用。如道家的“无为而治”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中国化的佛教思想构成我国文化的重要一部分。信奉佛教的人要有同情之心、怜悯之情、慈悲情怀,使得信教之人具有利他思想。佛家文化讲究“普度众生”“、慈悲文化”,这可延生扩展为政府应平等对待社会成员,讲究的是平等性,在精神上树立一种为他人着想的思想,对古代的慈善事业非常有帮助。正是在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社会保障思想也出现了独特性,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最初毫无规章制度及毫无尊严的“施粥形式”,到后来初具国家意识的“开仓济民”,这些全部属于现代意义上社会救助思想和慈善思想,是社会保障思想的最初形式。历史的发展并没有抹灭社会保障思想的发展,社会保障思想也逐渐成熟发展起来。从古展到建国以来,我们的社会保障思想并没有太大变化,这和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儒家文化影响有关。20世纪80年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引入到中国,中国开始结合国际经验重新整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时期综合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借鉴了国际经验,但更多的是与中国国情相融合。也可以讲,此时的社会保障制度吸收更多的是与时俱进的思想,但占主流的仍然是我国的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最初萌芽阶段,还是建立以及完善阶段,我国传统儒家文化思想对社会保障制度思想都具有一种推动作用,促使其建立并不断完善,传统儒家文化思想体系中都有社会保障形成的影子。

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影响下的传统儒家文化

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儒家文化二者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除了传统儒家文化在社会保障思想建立发展过程中的推动作用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对传统儒家文化有所影响。古代的儒家文化占据社会文化思想的主流,任何形式的制度都无法撼动其主导地位,而且更是由于传统儒家文化根深蒂固,深入人心,所以早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传统儒家文化的作用不明显,更多的只是一种巩固和加强作用,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早期的社会保障思想只是传统儒家文化发展过程的副产品,对传统儒家文化并没有什么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在现阶段的发展对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是最强烈的,这种影响可以分为两种: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消极的抑制作用,这两种作用也主要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中体现,具体表现如下:1、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削弱了传统儒家文化的“孝道”思想。我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养老模式是以家庭养老模式占主导,体现的是“大家族”似的宗法保障模式。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潮流的引入,发展形成了居家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模式的功能不断弱化,这种弱化的后果则是削弱了我国传统儒家文化思想中的“孝道主义”。在现阶段,网络上以及报道中不乏看到许多家庭子女虐待老人、苛待老人的现象,甚至出现因赡养父母问题进而引发的“打官司”现象,这种现象并非只在城镇中发生,就连受外来文化影响力较弱的农村也有所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社会保障形式发生变化,但从文化角度则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的弱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在社会成员思想中的作用远不如从前,“传统家族”、“宗法文化”的弱化,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引起的一系列后果,这种后果进一步削弱了家庭养老的功能,进一步推动及催发政府及社会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该发挥作用。2、社会福利思想强化了传统儒家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最初形成的社会保障思想中并不包含社会福利思想,社会福利思想是在20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传入中国后不断发展起来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出现表明政府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更加以民为本,以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础出发点。从简单的教育福利到复杂的医疗福利,从儿童福利到老年人福利,这些方方面面的完善更能证明政府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也在努力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这些做法向着“仁政”方向进一步靠拢,并不断完善“民本”思想。3、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改变着传统文化中的“德治先行”思想。我国在古代就讲究“德治”,并没有像西方那样形成法律先行的思想。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我国制定政策更多时候并没有做到法律先行。在吸收西方经验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中,国家开始注意到法律先行的重要性。尤其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把法律的建立提到了重要日程上。在我国这个充斥着多元文化的社会中,现阶段法律应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推动法律先行的思想也是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

三、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

郑功成指出:“通过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50多年发展历程的简要考察,可以发现,前30多年是典型的国家-单位保障制,近20年则是逐渐在向国家-社会保障制演变,目前正处于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建设与完善阶段。”这种完善阶段也是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不断发展。目前乃至将来,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社会保障形势: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凸显;城乡之间差别性取消,社会保障制度的流动性问题亟待解决;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需更加普遍完善。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重要难题。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当前乃至将来面临着空前的养老压力。这种养老压力对当前的养老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年人口的增多,使得养老更为困难,单纯的靠“4-2-1”式的家庭养老似乎难以解决这个重任。所以,国家也在不断发展其他形式的养老模式,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养老与居家养老并不同,但是从目前发展趋势看,传统文化中的“孝道”思想影响下的家庭养老方式并不会完全消失,只是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程度的削弱。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在今后的发展中更注重公平性。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一种主观形态上的发展,这种主观意识的增强相对应的是客观存在的强化,客观存在则是政府责任的存在。社会成员权利意识增强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公平性,强化客观存在则是政府认识自身责任,并不断完善,这种责任是在国家成立初期就存在的,是一种无法磨灭的自然责任。权利意识和国家责任的相互作用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会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传统文化中“众生平等”原则。城镇化的加快,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省内流动,今后要做的是全部实现省内流动和省际之间的流动。现在,社会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加强,社会保障制度自然也要跟上时代步伐,满足社会大众需求。其实,这与文化之间的融合相通。每个地方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措施有所不同,在相互整合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多方面因素,即调整过后的社会保障方式也可以具有某种适合当地需求的特征,并不全部是相同的。在大趋势下,求得生存和发展,与时俱进。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改进措施

当然,在目前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地方:总体经济水平低、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够等,这些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自古以来的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使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阻碍,再加上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社会保障的经济发展自然受到限制;“德治先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律发展。而且,我国在处理社会保障产生问题的解决办法多是从政策法规入手,很少关注文化层面。规章制度是必要的,但是要根除问题,还是要从思想源头抓起,这样才能治标治本。首先,我国需要做的就是“法先行”。任何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使制度实行长久,执行顺利,减少或规避漏洞,更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我国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比较晚,更是受到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在完善过程中结合了我国国情。但是,其在完善过程中应该做到法律先行,做到法律保障。其次,注重文化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某些形式开始弱化,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关注平等思想,既看到社会保障过程中个人的责任,也意识到国家不可推卸的职责。我国需要摆正态度,正视自身职责,并利用有效的文化思想影响社会成员,使得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减少社会上出现的“不文明”养老现象,同时也为其他的社会保障经济效果奠定思想基础,从思想上达到统一。我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它不仅影响着历代统治者的统治和管理,也指引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无论是“孝道”、“仁爱”,还是“民本”思想,都在社会保障中得以彰显。传统儒家文化影响着社会保障思想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传统儒家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二者在一种相关的关系下得以发展。我们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时,应该吸收传统儒家文化的精华,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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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论文篇(6)

社会保障学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但在以往的教学中一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社保政策的发展,教师知识和信息更新过慢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社会保障学课程的改革需要从调整教学的目标和内容,关注学科热点,促进实践教学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

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应用型人才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民生”问题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也随之突显出来。社会保障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必需掌握扎实的、与时俱进的社会保障知识。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保障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社保政策的变动、教师知识更新过慢、忽视实践教学及实践教学资源受限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学的教学效果,本文从调整教学模式、关注学科热点、以“应用”为向导促进实践教学等方面入手进行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1社会保障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毕业生而言,今后工作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和社会保障相关的。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大都把社会保障学设置为专业基础课程,只有部分院校把社会保障学列入专业选修课程。社会保障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政策性都极强的学科。第一,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各种规章制度十分复杂,世界各国,乃至中国的各个地市的具体规定都不同。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相关的理念和制度也在不停地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教师自身并没有紧跟时代和政策的发展,及时吸收这些新信息、新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一味地照搬课本,造成课堂的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第二,我国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践教学很多时候停留在口号中,理论灌输仍是目前很多应用型院校课堂教学的主要模式。教师照本宣科讲解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制度,很容易让学生觉得课程枯燥无味,使学生无法对社保政策产生兴趣和感性认识,教学效果不佳,从而造成毕业生在工作中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基于应用导向和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对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合理安排课程内容,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对社保知识的感性认识,并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社会保障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能力。第三,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实践教学资源有限的问题。比如,学生很难有机会到社保经办机构去实地体验。除了设置有社会保障专业的院校以外,很少有学校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配备社会保障的仿真模拟软件。

2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目标的确立

第一,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社会保障的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更应该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笔者在社会保障课程教学过程中,感到目前很多学生缺乏学习兴趣的原因是没有“民生”意识。学生因受自身阅历的限制,认为社保和自己关系不大,不关心“民生”问题和社保热点,对课程内容自然缺乏兴趣。因此,实践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帮助学生树立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意识及社会责任感。第二,要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民生之本,是一项综合事业。社会保障事业需要理论和实践能力同时具备的综合性人才。在培养学生“民生”意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应用型本科培养的不是背诵理论制度的人,而是要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会实际操作的应用型人才。第三,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更新周期不断加快的当代社会,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取决于人才的质量。而人才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才创新能力紧密相关。因此,社会保障学的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发现我国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激发学生的潜能和创新思维,使学生主动参与到现实社会保障问题的分析和处理过程中去,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3社会保障学教学改革实施过程

基于社会保障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笔者在所在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教学的改革实践。

3.1课堂实践教学的实施

3.1.1社保新闻热点的解读社会保障的教材分为理论部分和实务部分。学期的第一周是教师理论讲解周。从第二周开始,根据课程内容,采取“以社会热点为中心,读新闻评新闻”的课程教学模式。在课程上,首先对学生分组,根据班级的具体情况,将56名学生分为8个小组。然后把老年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就业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关内容依次分配给各个小组。要求学生在课前对课本进行预习,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题内容分工收集相关社保新闻和热点问题。每堂课的第一项任务是各小组面向全体同学解读社保相关新闻。在解读社保新闻过程中,各组还需要联系教材相关内容制作PPT,并在课堂上进行简要讲解和案例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做启发性的指导。学生通过新闻的收集和解读、课程内容的讲解、回答教师和同学提问的环节,学会主动学习,增强基本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通过社保新闻解读环节,促使学生主动去了解民生,关心民生,增强对社保的敏感性,培养学生对社会保障这门课的兴趣及社会责任感。此外,各小组对专题进行新闻收集和讨论的过程,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信息收集和交流能力。

3.1.2课程论文的写作社会保障学是一门政策性和动态性并存的学科。近年来,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改革和发展中。我国的社保制度发展尤为迅速,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这些变革和问题在教材中是无法及时体现出来的,因为社保教材只能给学生呈现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社会保障课程的实践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就需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指导,让各组学生独立完成社保相关专题的课程论文写作。前一阶段的课程讲解及新闻解读,为论文的材料准备奠定了基础,各小组的论文既是对课本的深刻认识,也是对社会现状的深入总结。在实践中,8个小组所研究的论文分别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以马鞍山市为例》《企业职工对延迟退休的意愿研究——以马鞍山市某国有企业为例》《城镇单独家庭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马鞍山市的分析》《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体系的思考——以安徽省××村为例》《职业教育与“农二代”社会流动》《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马鞍山市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意识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人口老龄化及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这些课程论文包含了近年两会热点及社会所关注的主要“民生”问题,比如: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延迟退休、农民工和大学生就业、留守儿童福利、医疗保险改革等。教学改革的意义是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分析社会现状的能力。课程论文是对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通过论文的写作,学生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教改最大的受益者。以第一组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为例,学生将两会热点与马鞍山市的现状相结合,从马鞍山市社保局、民政局收集了大量的信息,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马鞍山目前养老产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马鞍山市未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解决方案。

3.2课外实践教学的实施除了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教师还要积极将课程内容融入各种社会团体活动之中,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社会保障知识竞赛、社会保障技能竞赛、校园志愿公益活动,等等。例如,本校2010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就以“养老服务产业—老年送餐”项目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项目参加“挑战杯”比赛,并取得良好的成绩。另外,在课程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教师要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实地调查、参观访问等,丰富和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例如,第五组的课题,学生为了完成课程论文,深入留守儿童学校和家庭,以调查访问和开座谈会的形式,收集了马鞍山留守儿童福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形成了高质量的论文。另外,实践教学还可采用其他多种形式,比如请马鞍山社保局的相关工作的人员走进课堂,给学生们介绍最新的社保政策;联系相关社保机构,使学生有机会亲身参与到社保流程当中去,使学生接触到社保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掌握最新的社保制度和技能,培养学生处理社保现实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成为创新型实践型的应用人才。

4结语

以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为主的实践教学模式,培养了学生的民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课堂和社会实践的结合,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的能力,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及时吸取新信息和新知识并结合自己的科研方向,引导学生去阅读、观察、讨论和思考,促进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社保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就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社会保障论文篇(7)

一、概述

1998年和1999年随着中国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目趋繁荣。由大学、学术团体、政府机构等主办的有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术会议较多。主要有:

1998年4月27日至29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学术研讨会。对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现状、劳动法发展趋势、劳动法的地位和原则、三方机制、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合同及劳动争议处理中“告状无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注:王文海:“劳动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国劳动》1998年第7期。)。1998年9月20日中国劳动法学会、北京大学法律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共同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注:姜俊禄:“加强劳动法制与劳动法学教育座谈会纪要”,载于《劳动法学通讯》1998年第2期。)。会上集中讨论了四个问题:1.劳动法制建设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2.劳动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展望21世纪知识经济的前景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重大挑战;4.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面临的严重问题。1998年9月28日至29日,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组织了一次《职业卫生立法》研讨会。会议讨论了四个问题:1.中国职业危害的现状;2.防治职业危害的对策;3.职业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4.职业卫生立法的具体内容。这个会议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职业卫生法》的制定。1998年10月26日至28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法律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香港社会保障学会、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亚洲专讯资料中心共同举办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注:叶静漪、井涛:“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研讨会的主题是: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14个国家和地区的70多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尤为重要的是,1998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举办法制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讲授了《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注:《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江泽民同志在这次讲课中对社会保障问题作了重要论述。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9年7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劳动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尉健行同志发表了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讲话(注:见1999年7月6日《工人日报》。)。1999年11月1日中国工运学院工运系与日本九州大学和熊本大学召开中日劳动立法比较研讨会,在京的部分劳动法专家参加了研讨会。广东省劳动学会与广东省劳动厅于1999年11月25日至26日举行了劳动监察理论研讨会,集中讨论了:1.劳动监察的地位及作用;2.市场经济和转轨时期劳动监察的特点;3.依法行政问题;4.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应该注意的问题等。

在加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基地建设方面,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贾俊玲教授开始招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方向的博士生。这是中国第一个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博士点,对深入开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是有力的推动。

继1996年、1997年出版关怀教授主编的新编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劳动法学》一书之后,1998年和1999年国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者出版了一系列新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材和专著,有: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著《劳动法论》;中国政法大学王昌硕主编《劳动法学》(成人高等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程延园主编《劳动法学》(劳动经济管理专业高等教育教材);姜义萍主编《劳动法教程》;厦门大学蒋月著《社会保障法概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项目);华东政法大学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谢建华、巴峰著《社会保险法学》等。其中以董保华著的《劳动法论》引人注目。该书是劳动法理论方面的新著,对劳动法产生和发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内容和形式、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劳动法制关系、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障、劳动法律关系的程序保护、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给予了阐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对今后的劳动法理论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写的《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

二、关于劳动法学的研究

1.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五年来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的评估。有学者认为,《劳动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劳动制度的改革起了显著的作用,但也存在若干问题。如:《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在有些地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困难、机构不健全、监督检察、执法不力等(注:关怀:“提高认识,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载于1999年7月9日《工人日报》。)。

2.关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在劳动法学界有一些争论,针对原有的一些论述,有学者提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保障劳动权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注:金英杰:“劳动法基本原则新探”,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3.关于劳动法制关系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这种对象是劳动力。明确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将对劳动法学体系的建立产生积极的影响(注:董保华:“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4.关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有学者认为,应当对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进行立法。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依据,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注:石美遐:“对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立法的几点初步建议”,载于《中国劳动》1999年第7期。)。有学者则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效力要高于集体合同和劳动纪律的效力,即集体合同和劳动纪律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应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无效(注:肖龙海:“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及其立法模式探讨”,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5.关于工会法。对工会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学者认为,工会法既不属于劳动法律部门,也不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工会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不远的将来,我国法律体系中必将增加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党团法。工会法理所应当的应该属于党团法律部门的范畴。”(注:汪维宏:“论工会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于《江海学刊》1998年第5期。)

6.关于罢工权与罢工立法。有学者认为,所谓罢工,是指一个企业中一定数量的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规定罢工权,但是要有待于人们在民主意识提高和法制观念增强的前提下对罢工和罢工权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并有待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注:史探径:“关于中国的罢工立法问题探讨”,载于《劳动争议处理》1999年第7期。)。

7.关于劳动关系协调法。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分别建立集体合同与团体协约两种制度。建议,企业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地区设立劳动法律服务协会(该协会内设当事人可选择的民间仲裁机构),工会系统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将“劳动分红”确立为我国这一历史时期稳定的补充性分配制度(注:吴超民:“劳动关系协调要论”,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8.关于劳动监察问题。有学者提出,劳动监察是依法拥有监察权的机构,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及个人经济等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的行政监察、社会监察、群众团体监督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关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创造条件”,载于《劳动监察论文集》。)。

9.关于社会法。对于当今社会在公法、私法之外是否存在社会法这个第三法域,学者认识并不一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社会法尚有争论。有学者主张,社会法是国家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市民社会的规则是“私法”;政治国家的规则是“公法”;团体社会的规则是“社会法”(注: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有学者阐述了社会法的一般特征(注: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有学者认为,社会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解决劳动问题、社会问题、保护公民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一群法律的统称或类称。(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0.劳权和集体劳权。有学者长期持有劳权思想,认为,所谓劳权(labourer rights),又称劳工权益或劳动者权益,指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劳权的内容是以劳动权益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权利。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劳动者集体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集体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权在劳权保障方面更有意义。要强调以劳权为基础和中心来构建劳动法律体系,尤其要加强和扩大有关集体劳权的法律规定(注: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载于《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1期。另见asian labour update hongkong,sept-dec.1998.)。

11.其他。一些学者对具体的劳动法律现象也进行了研究,如:劳动权与股东权的冲突(注:谢青:“对当前劳动权与股东权冲突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学》1998年第6期。);劳动争议申诉案件(注:秦俭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集体用名):“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上海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审理劳动人事案件的主要原则(注:周贤奇:“审理劳动人事案件的主要原则”,载于《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注:冯彦君:“解释与适用”,载于《吉林大学社会大学学报(长春)》1999年第2期。)、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徐智华:“完善劳动合同立法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等等。

三、关于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两年内,我国的学者对这一学科的建设发表了一些重要的论文,探讨了有关社会保障法的主要问题。

1.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调整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注:《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对社会保障法定义为“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

2.关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范围,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劳动法是并列的两个部门(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社会法的范畴(注:《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体(用人单位、社区、服务机构等)和公民之间,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关系(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3至24页。)。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劳动法、环保法、教育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163页。)。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注:蒋月:《社会保障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5页。)。

3.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提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权利保障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原则(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健全社会保障法制的三个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竞争与稳定并重的原则;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结合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归纳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生存权保障原则、保障水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化原则、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统一性原则、自我保障和群体调剂相结合的原则(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66至278页。)。有学者将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总结为:普遍原则、适度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注:蒋月:《社会保障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36至39页。)。

4.关于社会保障法的体系。有学者主张,社会保障法体系由社会保障管理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互助法、公积金法、社会保障监督法及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组成(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主张社会保障法体系由社会保障组织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程序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六大子系统组成(注:樊启荣、王全兴、黎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向与宏观构思”,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5.关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有学者建议: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纵观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可以归纳出带有共同性的规律和特点,并提出,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补偿是国家、企业、社会的责任;法律的调整与特殊政策相结合;对全国性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及适当削减原有标准,均采取慎重态度,这是福利国家的教训;应制定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规划(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立法应当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注:樊启荣、王全兴、黎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向与宏观构思”,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四、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研究的展望

我国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迫切需要补充新的研究人员和深化理论研究。国内和国外的资料不完整,给进一步开展研究增加了困难。由于社会保障法在我国只是近几年才引起国家的重视,对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希望国家对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就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外部环境是建国以来最好的。我国正在进行的劳动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给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崛起准备了足够的现实空间,现实生活为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有待于进行深入的研究。

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学者应当抓住机遇,研究社会问题,多出成果。

当前,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是需要对本学科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学说作出新的科学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二版的内容正在编写之中。该书的出版将推动我国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工会系统的研究人员正在对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进行研究并将会有成果。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卫生法》的制定和颁布,我国将会出现一批有关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卫生法方面的专门著作。一些劳动法的研究人员已着手撰写一部有关劳动监察的理论与实践的书,以便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一本重要的业务书。此外,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研究也将会出现新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