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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故调查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8 16:33:20

企业事故调查

企业事故调查篇(1)

1、企业详细名称: 地址: 电话: 2、经济类型: 国民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3、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班 时 分 4、事故地点: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用工 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 种工龄 安全教 育情况 伤害 部位 伤害 程度 损失 工作日 伤亡者 死亡原因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详细经过; 12、事故原因分析; 1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4、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者处理意见; 1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负责人: 16、参加调查人员; 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

企业事故调查篇(2)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采用整群抽样方法,选取南通市某化工园区的60家化工企业为调查对象。

1.2方法及内容

制定统一的调查方案,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由调查员向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以询问方式进行调查。调查员进行统一培训,调查问卷经预调查后进行相应的修改,以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

调查问卷共分4个部分: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或使用的化学品情况、应急管理情况和应急救援设施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济类型,规模,是否发生过化学中毒事故,中毒的毒物及原因等。生产或使用的化学品情况包括化学品种类,年使用量及最大储存量,储存形式,可能接触人数等。应急管理情况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应急经费投入,应急救援培训等。应急救援设施包括中和、堵漏工具,医务室配备,急救药品及急救器材配备等。

2结果

2.1基本情况

在调查的60家企业中,国有企业2家,占3.3%;私营企业41家,占68.3%;外资企业13家,占21.7%,其他4家,占6.7%。大型企业1家,占1.7%,中型企业9家,占15%,小型企业50家,占83.3%。该园区共存在化学物90多种,其中主要的危险化学品有氯、甲苯、二甲苯、甲醇、氟及化合物、三氯氧磷、氨等。11.7%(7家)的企业发生过急性化学中毒事故8起,中毒32例,引起中毒的主要毒物有氯、甲苯、腈类化合物等。

2.2应急管理情况

60家企业均成立了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建了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了兼职应急救援人员。96.7%(58家)的企业建立了应急救援预案,但只有78.3%(47家)的企业建立了化学品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仅有53.3%(32家)的企业进行了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能进行总结评估。78.3%(47家)的企业设有专项应急资金。有95%(57家)的企业进行了应急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但只有61.7%(37家)的企业进行了现场医疗应急救援的培训。

2.3应急救援防护设施设备情况

91.7%(55家)的企业配备了堵漏、围堵、中和、稀释等控制毒物泄漏的设施和设备,如围堰、应急喷淋装置、应急碱池等。只有2个企业设置了医务室,配置了医护人员。仅有36.7%(22家)的企业和附近医院签订了应急救援协议,68.3%(41家)的企业能在10 min内赶到附近医院,而签订协议的医院均为乡镇医院,综合救治能力较弱。35.0%(21家)的企业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药品。所有的企业都设置了洗眼喷淋器等应急救护器材以及防化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但部分企业应急器材配置数量不能满足要求,部分器材不能有效使用。

3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该化工园区中化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主要为私营企业。被调查的企业中11.7%发生过化学中毒事故,其中中型企业2家,小型企业5家。说明这些企业急性化学中毒应急综合能力不强,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发生。大型企业在应急救援能力上要比中、小性企业强,中、小型企业可以借鉴大型企业在应急管理上的经验,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吸取发生化学中毒事故企业的经验和教训,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在应急管理方面,尽管所有的企业均建立了应急救援预案,但由于只有78.3%的企业建立化学中毒事故专项预案,且进行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企业也比较少(仅占53.3%)。因此,一旦发生化学物泄漏等事故,企业不能有效组织救援活动。园区仅有78.3%的企业设有专项应急资金,应急资金是应急设施配置、人员培训等活动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增加专项应急资金的投入。园区95%的企业进行了应急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但现场医疗急救方面的培训仅为61.7%,一旦发生事故,由于救援人员缺乏必要的医疗常识和急救知识,可能造成盲目施救或缺乏初步急救,造成人员伤亡的扩大\[2\]。

在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方面,园区企业医务室设置数量少,仅有不足半数的企业与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药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不能满足要求,一旦发生事故不能及时赶到有救治能力的医院,企业的应急器材防护装备也存在数量不足的情况。

急性化学中毒事故一旦发生,企业第一时间开展有效自救是减少伤亡的关键。针对上述企业应急救援能力调查结果,该园区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提高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水平,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

企业要制订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尤其是针对化学中毒事故的专项预案,明确各应急人员的职责,辨识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对本单位应急人力、物力、设施工具等应急资源是否能满足事故救援需要进行确认,制定应急行动程序。应急救援预案是企业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3\]。一旦事故发生,根据预先制定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做出快速有效的反应,能缩小事故危害范围,减少伤亡。同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以后需经常进行演练,一方面是检验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行性,经过演练评估不断修正计划中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定期的有计划的演练可以使应急人员熟悉应急程序,遇事不慌,能正确快速反应。

企业应急救援资金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无论是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还是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配置都需要资金投入,企业设置合理数量的应急资金,保障专款专用,是顺利开展应急工作的前提。

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和安全转运伤员是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4\]。企业应重视现场应急医疗,包括对受化学毒物污染人员的清洁净化,初步的现场急救以及应急救援药品的使用。企业应派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掌握一定的急救技术,在等待救护车转运病人之前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减少伤亡。

企业还应根据自身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等,数量要满足救援要求。

企业自身应急救援能力是应急救援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应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4参考文献

[1]尹仕伟,单利玲,杨继红.2006―2011年南通市职业病病例分析\[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12,38(6):369-371.

[2]陆春花,单利玲,杨泽云.南通市2005―2012年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分析\[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3,31(6):308-309.

[3]吴宗之,刘茂.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及预案导论\[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3:17-23.

企业事故调查篇(3)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查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坐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负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负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订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七十五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企业事故调查篇(4)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核查

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的核查工作,按照分级、属地、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

2、市安监局直接监管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所属生产经营企业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由市安监局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调查处反馈。

3、对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较大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类型,由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牵头,事故调查处配合并邀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结果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4、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负责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的接报、登记、请示、督办、汇总和分析上报工作,在必要时可根据局长指示,对影响较大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反馈。

5、事故调查处的工作流程为:接受举报(上级有关部门批示件)进行登记填写督办卡提出拟办意见请示主管副局长请示局长交相关县(市、区)安监局、市局有关处室或市有关部门落实对交办内容进行督办整理、汇总调查核实结果并提出建议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向市政府或省局反馈核实情况整理归档。对查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转入事故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1、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牵头,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含电子文本),按省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安办]23号)要求,报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审议通过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再根据市安监局函复意见正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一式五份报送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备案。

2、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牵头,根据发生事故企业的类型,由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为市安监局,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和有关县(市、区)副县级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市安监局直接监管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所属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牵头,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型、大小,由相关业务处室配合,调查中充分尊重业务处室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通常情况下,一般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较大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和有关县(市、区)副县级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4、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具体流程:接受事故报案(或查实瞒报事故报告)登记报告主管副局长请示局长吸收有关单位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须请示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同意)对事故进行调查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报省局审议省局函复后报市政府批复报省局备案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整理归档。

根据工作需要,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也可由局长指定局其他副县级领导担任。

企业事故调查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五条  鼓励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组织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标准;

(二)检查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含企业主管部门,下同)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的情况;

(三)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对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作业环境进行监测、检验;

(四)组织、指导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资格的培训以及考核发证工作;

(五)按规定负责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的制造与安装企业、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与经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可;

(六)按规定参加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审批结案、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参加有关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以及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九)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从预防医学角度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标准;

(二)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三)组织对企业职工的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劳动卫生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负责劳动卫生的宣传工作和培训劳动卫生医务工作人员;

(七)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十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和聘任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企业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资料;

(三)参加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劳动安全卫生会议;

(四)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应当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对未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审查企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参加本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行业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并推广应用,交流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经验;

(六)按规定组织和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检查企业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监察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企业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三)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四)企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五)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车间、工段、班组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六)职工对本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各种安全保护防护装置的检查检验制度;

(五)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制度;

(六)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七)职工伤亡统计报告制度;

(八)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其中,从事职业病管理的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审查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

(二)负责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三)负责本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编制、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四)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参加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副经理)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生产事故的能力。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做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操作与维修、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规程和各工艺、工序的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特点,针对危险作业环节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防灾技术措施,材料设备和经费计划,事故应急措施,人员组织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模拟灾害事故处理演习。

第二十六条  企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检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企业特种设备的安装以及投入运行,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检验批准。投入运行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对新职工进行入厂健康检查;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企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禁企业招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处理。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

(三)及时报告、处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

(四)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五)对企业领导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所需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引进项目、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设备或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

(三)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

(四)针对职业危害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劳动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十一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作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验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四十八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

对三人以上的轻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向行业管理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属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对三人以上重伤或发生死亡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事故处理时限。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重伤事故二十日内、死亡事故四十日内的时间要求,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提出延期报送的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五十五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处理决定以及防范措施,并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一)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企业事故调查篇(6)

2011年9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代表团,赴美国考察了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SHA)、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CCPS)、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CSB)总部以及美国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化工厂。考察团重点考察了美国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经验以及事故调查机制,对美国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手段及其安全管理理念进行了深入了解。

完善的法规标准

根据联邦《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案》授权,美国于1970年12月29日成立了职业安全健康局。该局隶属美国劳工部,总部设在华盛顿。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局长由负责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的劳工部助理部长兼任,负责向劳工部长报告《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案》的执行情况。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美国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通过和推行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标准,预防或减少因工作造成的疾病、受伤和死亡事故,对“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负有引导和监督责任。

美国国会授予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的基本权力包括:制定和强制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监督、检查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各州职业安全与健康项目的执行情况;要求雇主保存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伤病记录;就雇员对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进行调查;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方面存在的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方面的问题;鼓励持续地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编制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活动年度报告;起草与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标准;组织与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技术培训、教育、宣传、推广活动等。

1992年2月,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了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PSM)。该法规主要通过14个要素对影响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环境破坏和业务损失进行管理,监管对象为存在危险性过程、大型易燃或有毒物质库及石油和天然气企业。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的主要目标是制定计划、系统和程序,防止在工厂或附近区域造成有毒释放、火灾或爆炸。其适用于化工厂的整个生命周期,以确保设施得到安全管理,并实现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所针对的企业生产过程包括:生产过程中含有规定的137种高危化学品(HHCs)的1种或多种,并且质量超过临界量;过程在一个地点含有约4.5t或更多的易燃高危化学品(液体、气体或易燃气液混合物)。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计划修订现有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准(HCS),以改进化学品危险性和相关安全措施信息的一致性,有效预防暴露于危险化学品的各种作业人员受到伤害,同时减少化学品相关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

为有效执行安全健康方面的标准,准确引导雇员,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并不强制各方采用这些标准,但各州制定标准、政策措施和程序时,在效果上应和联邦职业安全健康局制定的安全健康标准等效。州政府在强制执行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标准的程序上,应参照联邦职业安全健康局或其他州的程序,同时应对提供有缺陷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制造商实施处罚。

推行化工企业过程安全管理

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AIChE)下属的一家非营利性的企业联合组织,在全球有140多个会员单位。该中心致力于化工、制药、石油等领域的过程安全研究与评估,研究工业企业在安全方面的需求,促进企业共同合作研究过程安全方案,并对政府在过程安全管理政策上提供研究支持,是研究化工过程安全的专业性机构。该中心及其会员企业致力于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良好的社区氛围和环境,积极改进工业工程管理实践,预防或减少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灾难性泄漏。其研究课题涉及很多化工过程安全领域,从人为因素到固有安全设计,从定性到定量风险分析等。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出版了《保护层分析》一书,简化了过程风险评估,但强调了风险评估的时效性。

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提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由“承诺重视过程安全、了解危害与风险、管理风险、从经验中学习”4大基石组成,并从这4个方面引伸出基于风险的化工过程20个要素。这20个要素包括:过程安全文化、符合标准要求、过程安全能力、员工参与、利益相关方、过程安全管理、危害辨识与风险管理、操作步骤、安全工作实践、机械完整性、承包商管理、培训、变更管理、开车前检查、操作行为、应急管理、事件管理、评定与评分、审核、管理检查与持续改进。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认为,如果把这20个要素认真做好,并持续完善,化工企业安全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提出,企业在过程安全管理上要做到以下4点:企业要对过程安全作出承诺;雇主和员工要深入理解过程安全内涵;企业要加强过程安全管理;要通过化学品易燃易爆等事故案例,分析企业的过程安全。该中心同时提出,企业要加强过程安全文化管理,提高员工过程安全方面的能力,全员参与过程安全管理,利益相关方要加大过程安全投入,严格工程管理和工程设计等。

科学的化工事故调查机制

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依据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CAAA)规定而建立,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委员会的5位核心委员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美国参议院确认,每届委员任期5年,下设若干专业调查员。

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成立的背景是,美国国会认为由美国环保署或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等政府执法部门进行化学品事故调查时,往往会倾向于对事故企业违法情况进行调查,而无法全面系统地对化学品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查涉及固定工业设施的化工事故和危害,向国会、政府部门、相关工业行业、从业人员和美国大众提出防止化学品事故的安全建议和安全信息。截至目前,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已经完成了66项事故调查。目前正在进行的事故调查有18个,其中包括2010年4月20日BP公司“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火灾爆炸事故。

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化工事故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事故调查的独立性。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的事故调查工作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并不受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美国环保署或其他政府部门所左右。事实上,美国国会将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独立出来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化工事故调查程序与结果,能够同时评估现有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或美国环保署相关法规的适用性,以作为法规修订的参考依据。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虽具有公权力,但并不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原因,特别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从而指出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缺失等深层次原因。

企业事故调查篇(7)

严格执法求实自律干干净净做人

无私奉献热情服务踏踏实实工作

他是在安监工作中成长起来的业务骨干,他是事故处理工作的行家,他在安全监察岗位默默无闻的工作了7年,他的身影经常出现在建筑工地、生产车间和事故现场,他曾经10余次获得市安全生产、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市建设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先进个人称号,提起他的名字,各个部门和各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都非常熟悉,他就是市安监局工商贸监管科科长__。

工商贸监管科主要负责全市机械、轻工、纺织、电力、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指导、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这个科室的工作,存在着内容杂、任务重、工作累、危险多的实际情况。__同志担任科长后,能自觉克服科室人员少的实际困难,本着“想事、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态度,积极学习,积极探索,在局领导及省局相关处室的指导和帮助下,研究出一系列的工商贸企业管理办法,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了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有效控制了事故的发生。

,局领导的指导、各科室的支持、科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积极主动开展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工作。全年转发或下发各类文件7个,制定并使用管理表格8个,迎接省局各项检查5次,完成省局交办工作11项,检查工商贸企业68个,参加安全宣传活动2次,参加各类督查4次,完成“三同时”审查11项,并圆满完成了百日督查、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的一系列安全监察和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通过他的精心筹划和勤奋工作,使我市工商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有序进行,在全省工商贸监管工作中站到了排头位置。

提起事故现场的勘查和事故处理,人人都知道存在着很大的危险性,有些现场容易发生二次爆炸、发生高处坠落、坍塌等次生事故。每次事故发生后,他都能克服人手少、路途远、情况杂、任务重的实际困难,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冒着严寒酷暑,在雨里、在泥里和危险环境下开展现场勘查、测量、照相、调查取证等工作,为了能细致的查找事故有关的线索,及时掌握事故基本情况,断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他经常登到高处弄一身土,站在雨里淋一身湿,仔细勘察弄一身泥。,他带领( )相关人员调查处理12起生产亡人事故、参与调查8起交通事故和3起火灾事故,调查取证120余人次,制作调查笔录130余份,对56名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