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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6:00:06

逻辑哲学论文

逻辑哲学论文篇(1)

维特根斯坦是学界倍受关注的大师,其前后期思想的迥异恰当地诠释了他的哲学主题:“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论语义学所强调的也是动态的理解命题,这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在本质上殊途同归。

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图象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界限来理解思想的结构和界限。维特根斯坦工作的基点,就是回到逻辑的出发点,即考虑命题的性质。这样,真的界限就构成了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所考虑的就是关于事实的话语。“人给自己造出事实的图象”②。维特根斯坦指出:命题是实在的图象,“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③。“图象是一种事实”④。“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⑤。“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⑥。维特根斯坦认为,图象与它所图示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关系“由图象元素与物项的配合而成”⑦,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图象;二是“凡图象,不论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实在———对或错———所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是逻辑型式,亦即实在的型式。”⑧所以,“每个图象亦是一逻辑图象”⑨。“对象是简单的”⑩。“对象构成世界的本体。因此不能是复合的。”

一切复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就是绝对简单的对象,那么,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什么?很显然,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罗素和弗雷格的影响。罗素对客体进行了区分,一类是亲知的客体,一类是描述的客体,通过“亲知还原”,描述的客体可以转化为亲知的客体,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客体进行了扩展,认为属性和关系也是一种客体。语言中的一个名称来表示一个简单的客体,通过这些客体的结合方式,指称客体的名称可以相互组合成句子。对于简单的客体,我们无法定义它们是什么,我们仅仅能够指示它们,这样,我们也就无法言说这些客体是存在的,因为定义一个客体就是意谓着被定义项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绝对简单的对象实质上是罗素亲知客体的变体,是经验的客体。图象论的主旨是说明图象如何具有命题的内容,图象可以看成一个句子,一个句子也可以看成图象,这对于解释最简单句子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处理复杂的句子呢?

维特根斯坦最开始的设想是用合取和析取处理一切复杂句子,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伦前束式处理量词句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来采取了另一个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图象法,“凡对于复合体的陈述,都可解析成对于其成分的陈述,解析成一些把复合体完全摹状了的命题。”即一个复杂的表达式的真值取决于组成它的表达式的真值,即命题就是基本命题的真值涵项,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语言的运作方式。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源于罗素和弗雷格的启发,罗素和弗雷格两人都认为命题才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主张将命题形式化,即用数学中的函数表示命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思想的运用是水到渠成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题是命题的真值函目”。换句话说,“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命题就是从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自然也从其确是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原初命题的总括。”

命题与世界的图象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图象的元素与事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二是图象与事实之间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由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图象是一事实”,“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

正是因为命题具有相同的结构,才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形式化,并且可以进行变项替换。那么,图象如何与世界相联系?在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中,这种关系由名称—客体的关系来决定,但是名称如何与客体相联系?与其说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哲学的反叛,不如说是进一步的深入,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名称与客体的关系被受一定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所确定。在完成这个思想转变之后,维特根斯坦不需要图象论了,取而代之的是语言这种被规则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是将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题分析,他的研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命题的构成和命题的真假,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命题的真假。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前期哲学为解决辛提卡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而博弈语义学中的概念则直接对应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存在是与事实相对应的存在,是以现实世界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维特根斯坦的客体。在辛提卡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的语言交流所涉及的客体多是描述的客体,这些描述的客体有些能转换为亲知客体,有些不能,如“结构为H3O的水”,但是人们在日常的交流中又会涉及这些概念,自然在定义域D中也就应该包含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体是对维特根斯坦客体的扩展。辛提卡的客体分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即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显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语义学层面上的,而是语用学层面上的语义,这在博弈论语义学的操作性中得以体现。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定义域D中的个体必须能与可能世界中的对象一一对应,脱离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说何物,更不用说判定言说语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样,语义确定一个实现不是必需的,它应该为证实一个实现是正确的提供标准。

在确定了命题的构成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什么。辛提卡认为,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意义就是命题的真假值。博弈论语义学的处理方法是找到一个体用概念的名称代入量词所约束的变元,即参与人“我”在定义域D中找到相关的个体以证实语句,而参与人“自然”则企图找到范例来证伪语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关的个体呢?或者说,怎样才知道代入个体后的语句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扩展了维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命题的构成问题,相应的,辛提卡的命题范围较之维特根斯坦就宽泛的很多。辛提卡将博弈论语义学称为“寻找并找到的”逻辑,寻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个适当个体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来的图象与现实世界相符合。这不仅直观,而且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流。可见,在确定命题真假的标准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图象论的符合标准。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确指出,“博弈语义学不排斥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在原子句和现实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命题的真值,只要将命题与图象做个比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话说就是,“名称-客体关系曾经被建立,仅仅需要一件事,这件事就是将原子句和现实相比较。”

辛提卡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理论和逻辑语义学之间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围相似性之一,就是在两个理论中,语言的基本元素和现实的特定方面之间的代表关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进一步的分析。”罗素指出,事实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而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相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与原子事实相符合。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联结词就构成了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假,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在分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量词可以构成更高一级的概括命题。其真假最终也取决于原子命题的真假。维特根斯坦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复杂命题经过分析都可以还原为最基本的原子命题。辛提卡由此得出结论:“一个指示性句子的表达在通常的本质上不是这些语言博弈的一个回合,在这些语言博弈中,给出了几个构成成分的词语,并且因此给出了整个句子的内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我们根据可能世界理论可以确定定义域D,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可以处理命题,并且将命题的具体处理方法转化为真值函项的求解,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真值函项求解,并且这个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论。

二“语言游戏说”与语义博弈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的所谓“语言游戏”,实际上是把游戏当成是运用语言的比喻,即强调语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我们使用的语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才能确定语词的意义,试图通过孤立的逻辑分析来揭示语词的意义,结果只能误入歧途。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种处理方法,实质上是从具体的语境动态地观察语词的用法,我们不能孤立地去问“什么是意义”这一类的问题,而应该说“什么是意义的解释”。弄清一个语词代表什么之前,必须首先掌握包括这个语词在内的那种语言游戏,一个词语的意义也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用法。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及其意义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场足球比赛的启发,同时,相较于足球比赛,语言游戏也存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遵守规则是语言游戏的灵魂,也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维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讨论规范和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遵循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这样做的;人们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的。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可见,规则和遵循规则是人们在实践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这种语言游戏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逻辑必然性?“维特根斯坦最终在他的认识论斗争中失败了”。

其实[论/文/网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缺陷,维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逻辑常量’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不可能为任何东西所代表。”“没有‘逻辑的对象’、‘逻辑常量’(照弗雷格与罗素的意义),于此便显然可见。”虽然维特根斯坦不承认逻辑常项的存在,但是认为客体具有逻辑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客体能够聚拢。

辛提卡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受到博弈论的影响。“游戏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冯·诺意曼(vonNeumann)和约翰·纳什(JohnNash)那些数学家构建一个详细的游戏的一般理论的结构,那个理论旨在帮助科学家与哲学家理解有趣的问题的范围。它们甚至包括了真理与意义的问题(以及其他的语言—世界关系)以供讨论,维特根斯坦从中提出了他的语言游戏观念。”

与维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确立了命题和世界的图示关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处于这些描述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来,单纯的图像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了,图像论的任务是描述关系,那么对关系的关系的刻画,则需要另一个理论。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为了理解(一个给定的一阶逻辑语句)F,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记忆空间,事实上,我们对一阶语句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语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较之上,而不是(潜在的)F的图像本质。”“有时语言博弈能够明显的被发现用于提供词语和它所刻画之间的关联”。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许我们用图像论处理语句理解的时候已经不足道了,但更为恰当。辛提卡认为自己受到“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维特根斯坦走得远得多,因为后者的思想是轮廓性的且不系统。”“在我没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该如何行动时,我怎么可能在实践中采取一个策略?”

这里有几种选择。也许有人会像在非确定性证据系统内所做的那样提出某种思路,但是辛提卡建议把我的策略限制在递归中。这种限制的方法是非常精致的,它注意到了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中实际可游戏性的思考。辛提卡坚持认为语言目标导向语言本质,这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认识处于维特根斯坦形式化时期的游戏概念的意义。当时,维特根斯坦使用“游戏”来指称目标导向的活动,诸如证实或者证伪的活动。辛提卡延用了这一思想,他说:维特根斯坦的“用法”概念强调的是一种活动,是一种构成一个词的自然环境并使该语词从中获得其意义的活动。

因此,在他的博弈论语义学框架下所研究的语义博弈,可以被看作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一类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常项不存在,在这点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所持的观点不同,辛提卡认为逻辑常项是存在的,并且将逻辑常项与博弈规则做了比较,认为逻辑常项等同于博弈规则。与经典逻辑一致,辛提卡认为逻辑常项与自然语言中的连接词是一致的。这样,辛提卡就为博弈论语义学找到了至关重要的一环———规则的确定。辛提卡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与博弈的数学理论概念直接结合,“其结果就是那个既适用于自然语言又适用于形式语言的最现成的语义理论”。辛提卡认为,与一个语词相关的语言博弈就是围绕该词发生的使该词活动意义的活动,语词的意义同样需要在相应的使用中才能确定。我们所言说的语句是可以分解简化的,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用博弈论,通过将句子简化为原子句,再依据名称与所指的对应关系,我们就可以确定句子的真假。

辛提卡在吸取维特根斯坦哲学思想精华的基础上提出了博弈论语义学,作为当代语义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博弈论语义学的运用并不仅仅局限于逻辑学的范畴,可以说,博弈论语义学的哲学意义与它的理论特征是密切相关的。理清其背后的哲学思想,不仅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这一理论,并且大大扩展了我们思考语言和世界关系的哲学和逻辑学空间。

逻辑哲学论文篇(2)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最早[论\文\网LunWenNe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摘要]哲学逻辑是20世纪中期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

关键词: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逻辑哲学论文篇(3)

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一定可以“勾画出世界的图像”,因此世界必然可以认知的。基于这个观点,维特根死坦首先否定了传统的以事物为基础的形而上学,他认为,“世界是事实的总体,不是事物的总体。”换言之,维特根斯坦所建立的是“事”的哲学而不是“物”的哲学。传统的物的哲学中,形而上学是以认识论为基础的,它要求我们必须去认知物体的属性、性质、实体和本质,去“追求经验背后的形而上学问题”,进而又涉及到一般与个别的问题,最终我们考察的对象从存在物上升到存在本身。这种哲学注定是无法实现的,从休谟开始,人类能认识存在本身就收到了批判,到康德把“物自身”,排除了认识论领域,这一形而上学观点就被否定了,因为它要求我们去认识超出理性认知的对象,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维特根斯坦把事实作为世界的基本组成,他说“世界是事实的总体”,“世界分解为诸事实”。

2.事态与对象

事态原先被罗素翻译为原子命题,即事实的组成部分。维氏认为事态是最基本的事实,事实要么是事态,要么是事态的复合。但是反过来,事态并不一定是事实,因为事态包含了所有可能发生的事实,不仅是在世界中真正发生了的事实。“事态是对象(事物)的结合”,事态就是事物在世界中存在的载体,事物通过在事态中与其他事物相结合来存在,它的本质就是能出现在各个事态当中。对象在事态中与其他对象结合的方式称为事态的结构,这种结构是包含在对象之中的,对于一个对象,它与其他对象所有的可能的结构也就是所有他能构成的事态,维特根斯坦称之为对象的形式。这种形式是始终不变的,因此,给定了一个对象,就相当于给定了它的形式,也就给出了含有该对象的所有事态,“如果给出了所有的对象,那么同时也就给出了所有可能的事态”,因此,事物的本质就是存在于诸事态当中,当我们知道一个对象,就等同于知道了它出现于诸事态中的可能性。维特根斯坦同时规定,世界的形式即是所有对象的形式的总和。对象的可能的事态构成了对象的形式,它是不变的,而对象的外在性质,即哪些事态成为了事实则是可以变化的,称之为对象的配置。对于不同的对象,我们只能通过形式和配置区分它们。对象之所以不能成为世界的基本实体,就在于它不具有独立性,一个脱离于事态的对象是不存在的,因为当对象独立存在时,我们只能知道它的可能的事态,而不知道哪些事态在现实中被实现了,我们也就无法获得关于这个世界的任何信息。同时,对象还是简单的,即对象不可以被分解为别的事物。当我们想象一个不同的世界时,它与现实世界一定共有着一种形式,否则我们无法想象出它。而由于这形式是由所有的对象的形式构成的,因此所有对象的形式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不变的,也就证明了所有对象是一定存在的和不变的,因此,“不变者,实存者和对象是一个东西”。假设一个对象是复合的,那么它就是多个不同的对象组合而成的,在这些对象没有组合成这个对象的时候,这个对象就不存在。因此,一个对象的复合性就要求它可能不存在,与之前的结论相违背,因此对象一定是简单的。对象与其他对象不能复合成一个复杂的对象,而只能形成一个事态。事态与对象不同,事态具有存在的独立性,它的存在不依附于其他任何事态,从一个事态的存在与否也不能推导出另一个事态是否存在。

3.逻辑空间

逻辑哲学论文篇(4)

关键词: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辨析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⑨熊明:《一阶逻辑的内涵语义》,《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6期。

⑩闫景强:《一个以实践确证论为基础的认知逻辑系统KJB》,《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年第1期。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逻辑哲学论文篇(5)

海德格尔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存在主义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之一,被誉为当代最有创见的思想家、最杰出的本体论学者、技术社会的批判者。他的思想在哲学的很多领域都有重要的影响,他在存在主义、现象学、解构主义、美学及神学等方面都有不少精辟的论述。但到目前为止,学界很少论述他的逻辑思想。事实上,海德格尔的逻辑思想是很丰富的,他对逻辑有着深入的思考,他的思想对于我们进行逻辑学、逻辑哲学的研究以及认识逻辑和哲学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本文拟从海德格尔对逻辑的定义、数理逻辑以及哲学逻辑的认识来探讨其逻辑思想,并进一步考察哲学逻辑兴起、逻辑在哲学中的应用以及逻辑多元发展的意义。

一、逻辑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海德格尔关于逻辑的定义是对我们传统观点的挑战。传统的观点认为,逻辑就是关于思想的一门规范科学,这门科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人们的思维制定应该遵循的规则,每一个追求真的人都应当遵守这样的规则。但是我们都知道,这样的观点有很多缺陷。首先,“思想”一词是具有歧义的,它既指称思维的过程,又指称思维的内容,而思维的过程属于心理学研究的范围。当然,确实有一些逻辑规律在起作用。例如,“如果p蕴涵q,并且p,那么q”(p和q是命题变项),那么,如果某个人相信命题“a蕴涵b”,并且也相信a(a和b是命题的名称),那么他应该相信b。但是,对于人的理性的规范要求并不是逻辑学研究的领域。最后,“真”这个词也具有歧义。它既指称内容的真(陈述句“现在罗马在下雨”为真,当且仅当罗马事实上在下雨),也指称形式的真或有效性(推理“所有的男人是永生的,所有的希腊人是男人,因此,所有希腊人是永生的”有效。作为逻辑规律的替换例子,即使前提或结论中有一个事实上为假)。考虑到这些缺陷,传统观点对逻辑的研究对象作了如下修正:逻辑是研究有效性而不是关于真的理解。如果按照这种对于逻辑研究对象的修正的话,逻辑的定义可以修改成下面的定义:逻辑是关于有效的意义结构的科学。根据这一定义,逻辑的任务就是制定意义结构有效性的规则或规律。

然而,海德格尔不同意上述观点。他认为:“逻辑学家研究的目的必须是提出关于语句的准确的意义,并且根据意义和意义的简单结构或复合结构的客观差异决定判断的形式,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将这样的形式纳入一个系统。”这一论述并没有明确提及有效性的概念,尽管将这样的简单意义和复合意义纳入一个系统必须展示它们之间的蕴涵关系,而它们之间的蕴涵规律将产生意义结构的有效性规则。在海德格尔看来,正确的逻辑研究对象既不是思维的过程,也不是一个思维的事实(无论是物理的或是形而上学的),逻辑是关于存在(sinn)的,亦即关于一个命题或语句的意义和判断内容的。海德格尔认为,逻辑是提问中对存在的基础的检阅,它必须解决生活世界和哲学中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那些原则性的意义问题。基于这一立场。海德格尔深刻地洞察到数理逻辑的局限性或盲区。

二、数理逻辑的盲区

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特别是变量数学的产生和发展,数理逻辑也开始萌芽。莱布尼兹首先提出了改造逻辑,并建立一种表意的普遍符号语言以及思维推理演算的构想。这一构想改变了逻辑学的传统发展方向。19世纪40年代,布尔和德摩根分别建立了逻辑史上第一个逻辑代数系统和关系逻辑理论。1879年,弗雷格构造了一个谓词逻辑演算系统。20世纪初,罗索和怀特海完成了一个初步自足的二值逻辑演算系统。至此,数理逻辑的基础基本形成。对于像海德格尔这样醉心于传统逻辑的哲学家而言,数理逻辑的兴起无疑是一个挑战。虽然海德格尔对弗雷格关于概念和客体的涵义及指称的论述兴趣很浓,但是对弗雷格的欣赏却未能同样置于数理逻辑之上。海德格尔认为,逻辑斯蒂或数理逻辑并不能经由数学而获得解放,因此,它也不能真正解决逻辑的基础问题。海德格尔认为数理逻辑主要的缺陷在于将数学符号和概念应用到逻辑中,这样做的结果是使逻辑原则的重要性大为减低。数理逻辑并没有解决传统逻辑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那些原则性的意义问题。

海德格尔指出了数理逻辑的盲区,数理逻辑是形式化的,因此,它不能研究诸如判断的意义的动态变化及判断的结构和认知等的重要性问题。逻辑斯蒂将判断分解到翻译机器系统中,判断变成了计算的对象,因此不能成为本体论解释的论题。因为判断总是与客体关联而且客观上是有效的,逻辑不能触及判断的本质。在我们看来,尽管海德格尔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数理逻辑研究的盲区,但他对于由弗雷格奠定基础的数理逻辑的理解有一定片面性。在海德格尔撰写文章时,罗素和怀特海在他们的历史性巨著《数学原理》中建立了形式系统,促使这一新创立的逻辑展现出勃勃生机和活力。这种新逻辑极大地扩展了逻辑的研究领域,对过去不能定义的命题、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和证明。不过,海德格尔批评数理逻辑的观点仍然有启发意义。罗素也曾经看到了数理逻辑的盲区。他写道:“数理逻辑——除了在其初始阶段,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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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始阶段以后,毋宁说它属于科学,不如说它属于数学。”

弗雷格在批判布尔等人的观点时曾明确指出,数理逻辑过分地具有数学的意味而丧失了逻辑的意义。弗雷格批判的焦点在于布尔等人使用了数学的概念(如和、积的概念)和数学符号来发展他们的逻辑,他认为这对于逻辑是不公正的,更为根本的是,逻辑学不能也不应该从其他学科中借用概念。因此,弗雷格没有将逻辑还原为数学,而是将算术还原为逻辑。他致力于创立逻辑的分支而不是数学的分支。弗雷格在其逻辑中至少使用了两个重要概念,即量词和函数。虽然量词和函数看起来是数学的概念,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弗雷格发现数学概念是令人迷惑的、无益的。他所使用的逻辑概念对于任何实体而言是“非饱和的”,即在其内部中留有余地。因此,在弗雷格的理论之中,“x是聪明的”是一个不完全实体。对于弗雷格而言,它们是正确的逻辑概念,而非数学概念。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海德格尔对数理逻辑过分数学化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但他对于弗雷格的指责是不成立的,因为弗雷格也同样在努力避免陷入数理逻辑的盲区。

海德格尔紧接着批判了包含命题演算的数理逻辑,他认为这样的逻辑不能够像传统逻辑和哲学形而上学那样回答关于判断的问题,例如肯定与否定的本质问题、系词和谓词的本质问题、真理转贴于

的问题等等。事实上,《数学原理》中提出的命题演算同样探讨了这些问题,只不过这些“新式逻辑学家”提供的解决方法不够完善。出于反对心理主义的需要,弗雷格区分了断定与被断定的思想。在他看来,思维就是掌握思想,判断是识别已经掌握的思想的真值,断定表达了这种识别和确认。断定这个概念无疑是一个心理行为,它与思想的关系是神秘的,明确和澄清这种关系对弗雷格来说是相当困难的。在海德格尔看来,这些困难表明,弗雷格对于断定问题的解决方法是难以令人满意的。

海德格尔认为,数理逻辑的创立者仅仅将判断还原到解释机器的系统之中,没有从本体论角度对判断加以解释。尽管这种批评并不那么中肯,但他认为数理逻辑的发展使逻辑丧失其重要性并且远离了本体论的讨论的观点,以及重视逻辑的哲学基础的研究的做法,客观上使后来的哲学家更加注重逻辑在哲学中的应用,促使了哲学逻辑的兴起和逻辑的多元化发展。

三、哲学逻辑的兴起

在英语文献中,与哲学逻辑相关的主要有两个表达:一个是哲学逻辑(philosophical logic),另一个是逻辑哲学(philosophy of logic)。虽然也有人认为它们应该区分开来,但这两个名称并不是非常严格地区别使用的,它们所涉及的内容有许多是一样的。从一般文献尤其是近年的文献来看,哲学逻辑的用法更多一些。相对而言,国内文献反而区分得比较清楚。“哲学逻辑方面的分支一般都以命题逻辑、谓词逻辑为基础,与传统哲学中的概念、范畴和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哲学逻辑“是各种非经典逻辑分支的统称”。这样的看法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同。

在马堡讲演中,海德格尔就提出了哲学逻辑的概念,不过,他对于哲学逻辑的理解与我们所理解的逻辑哲学大体一致。哲学逻辑的发展历史悠久,在亚里士多德、莱布尼兹、康德和黑格尔那里分别达到了高峰。在当代,海德格尔最为推崇的是拉斯克(lask),拉斯克有意识地致力于逻辑的哲学理解,并努力扩展哲学逻辑的领域。海德格尔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有可能促进逻辑学的发展,但是它没有成功提出逻辑的哲学化方面的构想,而只是强化了将逻辑发展为一门独立科学的趋势,即使逻辑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形式科学。范德尔(p.fander)的《逻辑》一书被广泛地认为是关于这一主题的现象学教科书。

下面讨论一下海德格尔所关注的关于哲学逻辑的几个问题。首先,依据海德格尔所构想的哲学逻辑,哲学逻辑并不是一门新科学,而只是实现了从一开始就在进行的对传统逻辑的刻画。海德格尔认为,关于哲学逻辑的思想首先应当是使逻辑的历史充满意义。这种首先明确什么是哲学,然后将哲学应用到逻辑中从而提出哲学逻辑的观点得到了一些哲学家的赞同。但问题在于,我们从哪里以及如何开始探讨哲学的思想呢?海德格尔另辟蹊径。他认为我们应该从能够将我们引入哲学的传统逻辑开始来研究它的核心问题。按照这一进路,我们首先应该对哲学具有一定的历史上的理解,在此基础之上,研究逻辑的哲学潜力。那么,什么样的问题在海德格尔看来可以使传统逻辑的论域与哲学发生关联呢?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十个方面:(1)判断问题。这是逻辑一直关注的问题。判断的特征是意向性,它是关于一个对象,即一个存在物的。那么,如何理解这样的意向性结构呢?(2)系词的存在与本体论的存在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系词的本体论意味有多大?(3)什么是预测?它与判断所发挥的作用是什么?(4)什么是意义?它与判断的关系可能是什么?(5)属于判断的真的可能性与假的可能性的结构是什么?(6)真理如何与判断相联系?它是判断的属性吗?(7)为什么传统逻辑具有两个真理概念:命题真理和自明的真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两个概念具有合理的证据吗?如果它们有共同的假定的话,那么这个共同假定是什么?(8)既然存在着理论真理和实践真理,那么哪一个是真理的初始涵义呢?(9)人类的思维如何与人类的存在相联系?(10)逻辑的形而上学基础是什么?

总的说来,海德格尔对于逻辑的认识更多的是从一种哲学的角度来思考的,他的观点对于我们理解逻转贴于

辑和哲学的关系有很大的价值。他对于传统逻辑的关注为我们揭示出逻辑哲学很多深层次问题,他提出的一些哲学逻辑的问题也是现在逻辑哲学研究的一些核心问题。虽然他的一些观点还值得商榷,但是我们通过研究海德格尔的哲学和逻辑思想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我们在进行逻辑以及逻辑哲学研究的时候,一定要有一个理念,即逻辑是需要哲学来为其辩护的,逻辑的研究要有一个哲学的基础。

四、逻辑在哲学中的应用和逻辑多元发展的意义

海德格尔和我们都认为,探究逻辑和哲学之间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这样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逻辑的本质以及多个逻辑系统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哲学逻辑是一种不同于数理逻辑的变异逻辑,这就引出了逻辑是一个还是多个的问题。人们通常要问:为什么存在这么多不同的逻辑系统呢?是否存在唯一的基础逻辑(例如数理逻辑),其他不同的系统都是这一基础逻辑的可择性部分的表述?是否存在多种不同的逻辑?这些逻辑之间是不是通过类似家族的方式而互相联系的?

实际上,当代的理论逻辑似乎有无穷多个,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模态逻辑关注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问题;信念的逻辑用来解释信念状态的逻辑结构;认知逻辑是将知识的有效推理加以形式化;量子逻辑是关于量子物理现象的逻辑;道义逻辑是关于责任和允许的逻辑,如此等等。产生这种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经典逻辑在处理科学和日常推理的特定方面不能够令人满意,从而导致了许多哲学问题。而回应这些问题是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相干逻辑、条件句逻辑以及自由逻辑的基本任务。这些逻辑构成了哲学逻辑的主体,从而使应用于当代哲学中的逻辑系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逻辑哲学论文篇(6)

【关键词】辩证逻辑;研究对象;思维工具;无阶级性

辩证逻辑的学科性质问题,是辩证逻辑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而又根本的理论问题。加强和推进这一问题的科学合理的解决,一方面,是能充分体现辩证逻辑学习与研究的必要性、目的性和独特性,激发整个社会对于辩证逻辑的热情与关注,深化辩证逻辑对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积极影响和作用,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身这一领域,使辩证逻辑的研究人才辈出;另一方面,为辩证逻辑“正名”,也有利于确立和巩固辩证逻辑在高校教育中所应有的地位,推动辩证逻辑的专业横向与纵向的发展,促进辩证逻辑走向成熟。因此,对于辩证逻辑学科性质问题的讨论与解决,便成了亟待解决而又意义深远的课题。

那究竟辩证逻辑是姓“逻”还是姓“哲”?辩证逻辑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真可谓是百家争鸣。从他们的争论中,我们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大认识派别,即“辩证逻辑是哲学;辩证逻辑是逻辑;辩证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持有辩证逻辑应属于哲学这一观点的人,他们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应该与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对象相一致,也就是研究思维的辩证法,即认为辩证逻辑应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应用。持有坚持辩证逻辑属于逻辑学科观点的人,他们认为辩证逻辑与辩证法是不同的,辩证逻辑研究的是辩证思维形式、规律及其方法,虽然与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有所不同,但应该同形式逻辑一样归为逻辑学科。除此之外,近年来在辩证逻辑学术界还涌现出了一种新的认识,那就是辩证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坚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辩证逻辑乃是作为逻辑的唯物辩证法,就此而言,辩证逻辑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哲学学科的性质;但是就辩证逻辑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应用和特殊表现、其研究对象仅仅是思维的辩证法与辩证逻辑的规律、形式、方法而言,它所体现的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职能,从而具有逻辑学科的性质。”在上述三种观点派别当中,笔者认为辩证逻辑应该是逻辑学科而不是哲学学科。下面,笔者就为大家阐述一下自己的理由。

首先,每一个学科的性质都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研究对象不同,学科性质也就不同。辩证逻辑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包括辩证思维概念、辩证思维命题、辩证思维推理、辩证思维假说与辩证思维论证等等。既然辩证逻辑研究的也是思维形式,那么辩证逻辑就应该与形式逻辑一样,都应归入逻辑学科。我们从这一点出发再作深入分析,可以得出,辩证逻辑对于辩证思维形式的研究,仅仅是人类在思维领域进行的相关研究活动,而并没有涉及到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因此,辩证逻辑从性质上来说只能算是一种具体科学。而我们从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来看,哲学与具体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哲学的对象是自然、社会、思维领域的一般或普遍的规律。具体科学的对象是世界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特殊规律。两者的关系是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因此,如果说辩证逻辑是哲学学科的话,就未免有些太过牵强。

其次,笔者认为辩证逻辑应是一种认识工具而不是世界观。“列宁有一段名言:‘每一门科学都要以思想和概念的形式来把握自己的对象,所以都可以说是应用逻辑。’列宁这段名言,表明了逻辑在各门科学研究中的工具性质的作用。”从世界观的定义来看,世界观是人们对于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哲学的世界观又包含了人生观和价值观。它是一门科学,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辩证逻辑以辩证思维形式为研究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进行正确的辩证思维所应遵守的“法则”,而这也恰恰是我们进行各种科学研究所必需的工具。辩证逻辑只是哲学和具体科学研究中所必须运用的有效工具,并非是某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只是实实在在的一种思维工具而已。

最后,我又从有无阶级性这个角度,再次证明辩证逻辑是逻辑学科而不是哲学学科。我们大家都知道,哲学是具有阶级性的。所有哲学都具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无产阶级的阶级性,而其他哲学的阶级性也都体现为是为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服务的。辩证逻辑所研究的辩证思维形式,是人们进行辩证思维的思维工具,它是全人类所共有的思维工具。作为思维工具的这些丰富的辩证思维形式,可以为我们社会上每个阶级的人们所共同及广泛的利用,因此证明辩证思维形式是无阶级性的。进一步推理,基于辩证思维形式而概括和升华出的辩证思维规律及辩证思维方法,当然也是无阶级性的。所以,将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思维规律及辩证思维方法作为研究对象的辩证逻辑,当然也就是无阶级性的了。

“在两千年的长时间里曾经和哲学搅混在一起的普通逻辑,最终能够从哲学中独立出来,并因此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辩证逻辑为什么就不能从哲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纯粹的逻辑科学呢?”因此,作为每一位辩证逻辑的研究者,我们都应该明确和坚定自己的研究目标。为了实现将辩证逻辑从辩证法中分离出来进而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目标,我们要更加专注的投身于对辩证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当中去。笔者坚信,只要我们国家的辩证逻辑的学术界同舟共济,奋勇争先,勇于创新,那么,一个科学的、独立的、与现代人类辩证思维时代相匹配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就一定会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且大有.略论辩证逻辑的性质、特征与发展前景[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2]王新建.辩证逻辑研究中几方面重要问题综述[J].学术界,2004(5).

逻辑哲学论文篇(7)

1提出逻辑哲学中心问题的理论背景

从理论背景上看,我们关于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的研究主要受到江天骥先生的影响。江先生一直强调和关注归纳逻辑的哲学省思,特别关注非经典归纳逻辑的产生和发展。在他看来,归纳逻辑发展的历史是先行理论不断为更新、更好的后继理论所更替的历史,也是在不断消解归纳悖论、归纳疑难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归纳逻辑的发展,非经典归纳逻辑的产生实际上是逻辑学家不断追求恰当性的必然结果。从历史上看,归纳逻辑是在不断消解归纳悖论、归纳疑难的过程之中逐步确立并得到长足发展的,非经典的归纳逻辑系统也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更替而繁荣发展的。在归纳逻辑开创者们披荆斩棘、“过五关斩六将”的过程之中,出现过形形的归纳悖论和疑难,如经典的归纳之谜(即“休谟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它威胁到归纳逻辑的合法性)、新的归纳之谜(通过古德曼悖论表现出来)、悖论、逃票者悖论等。所有这些“归纳悖论”和疑难都起到了归纳理论的试金石和“智能的磨刀石”的作用,同时也像喷气式助推器那样推动着归纳逻辑的发展。我们认为,这是符合“矛盾是事物发展动力”的辩证道理的。曾经有一位资深编辑感到十分困惑地问过桂起权,古德曼的蓝绿宝石悖论和亨普尔的乌鸦悖论,看起来很像是文字游戏,弯弯绕的绕口令,真不知研究它们对于逻辑发展有什么益处?桂起权的回答是:如果无法消解这些归纳悖论,那么归纳逻辑的合理性就不能得到辩护,归纳逻辑就没有牢靠的哲学基础,这样的话,归纳逻辑学家就一刻也不得安宁。情况正是这样,归纳逻辑本身就是在试图解决这些疑难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所以说,归纳逻辑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不断解决悖论、疑难的过程。一般地说,在前后相继的理论更替过程中,每一种新理论都从特定角度消解了旧理论的某种疑难,因而相对地说具有更高的恰当性。

以“恰当性”为主线,从逻辑哲学观点看非经典逻辑,我们这一思路源于1988-89年期间我们形成“归纳恰当性”概念的历史背景。当时我们一起参加王雨田教授主持的“归纳逻辑与人工智能”课题,我们承担的子课题为“勃克斯的归纳逻辑思想研究”,这也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没有料想到,江天骥先生在参加1988年香港分析哲学研讨会并且顺访中山大学与鞠实儿讨论科恩的非帕斯卡概率之后,似乎认识到科恩(J.Cohen)的非帕斯卡概率逻辑的前沿性和重要性,他老人家当机立断,要求我们放弃研究勃克斯(W.Burks),转而研究科恩。尽管当时有些不情愿,但是在后来的研究中,我们才逐渐认识到江先生的卓识远见。科恩归纳逻辑的确很有特色,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强调形式系统内外的相符性问题。我们感到耐人寻味的是,科恩所说的“经验恰当性”(似乎有点范•弗拉森的味道)究竟有何深刻涵义?经过多次讨论,我们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我们首先认识到,苏珊•哈克《逻辑哲学》思想的基本点是正确的,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确实是形式系统内外的相符性问题(我们汲取科恩“恰当性”的理念,更强调“恰当相符性”),而逻辑的核心则在于确立“有效性”的规则。不过,话又说回来,苏珊•哈克在有些方面没有说清楚,应当加以深化并且应当把她的思想从演绎逻辑推广运用到归纳逻辑方面去。在此期间,我们确立了这样一些基本观点:一是哈克的(演绎)“有效性”,经过适当弱化可以推广到“归纳有效性”,即用概率表示的“归纳强度”;二是科恩的概率归纳逻辑可以定位为一种激进的非经典逻辑,其特点在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证据支持关系被概率化;三是“恰当相符性”只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前后相继的理论是可以不断改进的),科恩的“恰当性”概念也应该如此,也是相对于现实原型而言的。由此可以得出,从逻辑哲学观点看,归纳逻辑的中心问题在于,抽象的归纳逻辑系统的句法及其语义解释与现实原型之间的恰当相符性问题。“恰当相符性”的概念就此产生。〔1〕国内外的逻辑哲学著述中,尽管讨论的问题相当广泛,关于逻辑的话题千头万绪,例如,什么是逻辑?什么是逻辑哲学?但是逻辑哲学有没有一个中心问题?这个中心问题又是什么?这一问题恰恰是以往的逻辑哲学著述所忽视的。波普尔曾经指出,科学哲学的诸多问题中存在着一个中心问题,这就是科学知识增长的问题。在我们看来,逻辑哲学中同样存在一个中心问题。这个中心问题是什么呢?这就是本文关注的论题。

2什么是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

在逻辑中存在着许多具有哲学性质的问题。例如,什么是推理的有效性?什么样的陈述是可推出的?什么是逻辑真?它是对形式系统内还是对形式系统外成立的?逻辑的现实基础是什么?形式论证与其非形式原型关系如何?各种逻辑联词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它的日常用法?逻辑与非逻辑如何划界?逻辑的范围和目标是怎样的?如此等等。逻辑哲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所有这些逻辑中所提出的特殊哲学问题,正像科学哲学是研究自然科学中所提出的哲学和科学方法论问题,数学哲学和语言哲学则是分别研究数学和语言学所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样。逻辑哲学和元逻辑都是以逻辑为研究对象的、比逻辑层次更高的理论,但元逻辑着重于从纯形式角度研究逻辑系统的性质(如完全性、一致性、可判定性等),而逻辑哲学作为对逻辑的哲学反思,则着重于从哲学角度探讨逻辑问题。〔2〕关于逻辑哲学,人们的看法比较一致,狭义的逻辑哲学是指对逻辑所作的哲学反思。广义的逻辑哲学则是指对从逻辑引伸出来的哲学问题的研究。从原则上说,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规则的学科。理解划界并没有困难。正像数学哲学一样,在逻辑哲学中也会遇到“解释系统”与“未解释系统”的区分,后者是指抽象符号的集合,没有联系经验意义;前者则将符号与经验意义对应起来,究竟什么样的形式系统可以算得上逻辑?多值逻辑算不算逻辑?持坚定的正统立场的人否认其为逻辑,至多承认它是一种作为权宜之计的数学形式系统,因为他们认为“第三值”没有资格看做像真、假一样的独立真值。

相反,持非经典逻辑立场的人认为,中间真值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多值逻辑与经典逻辑一样是不折不扣的逻辑,多值真值表同样能提供新的有效推理的准则。当然,人们都希望有一种用以明确区分逻辑与非逻辑的理论上的严格的划界标准。赖尔主张论题中立性(topic-neutral)。他认为逻辑只关心推理有效性,与题材无关。也就是说,逻辑的注意力集中在推理的形式结构方面而非具体内容方面。这在原则上是对的,但在某些场合形式与内容的区分是相对的、有困难的。另一种划界标准是形式系统的完全性和可判定性。例如,涅尔(W.kneale)竭力主张逻辑只包括具有完全性的形式系统。这样,集合论倒是从逻辑中排除出去了(集合论中隶属度概念不能充分形式化,不能完全为公理和规则所刻画),然而二阶谓词逻辑却也是不完全的,按照这一标准,也得被拒之门外,归为非逻辑。如果按照可判定性划界,命题演算是逻辑,但一阶谓词逻辑也就不是逻辑了。实际上,只要坚持正统数理逻辑立场,每一种非经典逻辑都可能遭受批评并被划归为非逻辑。由此可见,逻辑的中心问题在于将有效推理与非有效推理区别开来,即制定有效性的精确规则和纯形式标准。与此相适应,逻辑哲学则是围绕着逻辑系统内有效的形式推理如何与系统外的非形式原型恰当地相符合这个中心问题而展开的,其他问题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因此,这个“恰当相符性”问题就是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

3逻辑系统与其现实原型的关系

从归根结蒂的意义上说,逻辑的各种联词、词项和形式化的推理论证是从现实生活中得来的。逻辑扎根于日常生活和科学实践。从能动反映论的观点看,逻辑认识能够提供日常和科学的现实原型的正确映象、表征和摹写,但逻辑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一成不变的,“恰当相符性”是在运动、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过程中逐步达到的。既然逻辑中的形式化的推理论证来源于生活和科学实践,那么,逻辑哲学理应重视这种形式化的推理论证与其所对应的非形式现实原型的关系研究。对于推理来说,重要的是“有效性”的概念,对推理的有效性或说服力作出评价有不同的方法。主要有:(1)逻辑的评价。考虑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理的联系,即证据支持关系。(2)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评价。考虑前提与结论的内容是否真实。(3)修辞的和心理的评价。考虑推理论证是否能吸引或感动听众,能抓住听众的心理。按照苏珊•哈克的观点,逻辑哲学应该把“有效性”划分为形式系统内的有效性和系统外现实原型中的有效性。无论系统内外又都可以划分为语义的和句法的有效性。在现实原型中,即在生活和科学推理中,非形式论证的语义有效性可以这样加以定义(并加以推广):(1)“不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推理是演绎地有效的,并简称为有效的;(2)“不怎么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推理是归纳地有效的。为了避免与上述有效性相混,也可改称为归纳地有力量的,或有足够归纳强度的。如果一个推理,除了有效性(Validity,又译正确性)之外,还具有真前提,那么这个推理就是可靠的(Sound)。对于单个陈述而言,系统外的语义有效性概念就是“必然真理”(不能为假的陈述)。在现实原型中也有相应的句法有效性概念:如重言陈述,即同语反复式的陈述。通俗地说,在非形式论证中实际上行之有效的推理,往往是用“因此”、“由此可以推出”等词联接起来的一串自然语句。作为非形式原型的提炼和纯化,形式系统内的有效性(包括句法的和语义的)可以这样来定义:仅当P根据形式系统L的推演规则,可从公理推出(记作┝LP)时,P在系统L中才是句法上有效的(即为定理)。仅当P在系统L的一切解释中都为真(记作FLP)时,P在系统L中才是语义上有效的(即为逻辑真)。

其中推出记号的下标L是提醒人们:这种有效性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逻辑著作中总是直接摆出形式系统是如此这般,而并不想告诉你为何如此这般。然而,逻辑哲学则认为“为何如此这般”是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可以用“自发逻辑”这个词来形容科学和日常使用的非形式推理。从能动反映论的观点看,“自发逻辑”是“自觉逻辑”(即由逻辑学家建构的形式系统)的现实原型,而“自觉逻辑”则是“自发逻辑”的提炼、概括或表征,是其能动的反映乃至创造性的理性重建。逻辑学家开始发展一种形式系统时,总是先有一定的直观基础,这是未经形式化的推理在系统外的有效性。于是,逻辑学家想用符号表述这些论证,设计一些推演规则,使论证所对应的系统内的形式表述也有效。然而,很可能最初设计的规则,一方面很好地刻画了现实原型的某些本质方面,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例如混杂了直观上无效的论证,引进了“悖论”等)。这时逻辑学家可以修改关于非形式论证有效性的意见,或者修改关于原形式表述恰当性的看法。这样,通过多次反馈和调整,可以逐步建立在形式系统内外具有恰当相符性的新逻辑。接下来的问题是:形式论证与非形式论证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形式论证与非形式论证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逻辑的形式论证来源于日常语言和科学语言中未经形式化的实际论证,即非形式论证。形式逻辑系统力图把非形式论证形式化,力图用精确、严格和可概括的名称来表述它们。从能动反映论的观点看,一个逻辑哲学可接受的形式逻辑系统应该是这样:如果一个给定的非形式论证通过某种形式的论证在这个形式系统中得到表述,那么,形式论证在系统中应是有效的,即从语形上看应当是定理,从语义上看应当是逻辑真,仅当非形式论证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是有效的。因此,逻辑哲学高度重视形式论证及其对应的非形式原型的相互关系的研究。具体地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非形式论证必须进一步抽象、概括为形式论证逻辑学家在他们的逻辑论著中总是直接摆出他们的公理系统,而并不想告诉你他是怎么得出这套公理系统的。然而,逻辑哲学则要涉及形式系统如何创立的一些问题,比如创建、调整过程的特征是什么?直觉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什么作用等问题。因此,调整的过程是很复杂的。逻辑学家开始发展一种形式系统时,总是先有一定的直观基础。这是关于非形式论证在系统外的有效性。“直觉表明,在日常和科学实践中这些论证实际上往往是有效的。于是,逻辑学家想用符号表述这些论证,设计一些推演规则,使论证对应系统内的形式表述有效。但是有可能最初设计的规则也会使另一些直观上非有效的论证在系统内也有效(混杂进来)。”〔3〕

这时,逻辑学家就应当修改系统内的规则,或者修改关于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的意见,或者修改以这种特殊方式表述形式论证是否合适的看法。……经过多次的反馈和调整,在直觉引导下,逐步确立符合要求的形式系统。一个形式逻辑系统一旦确定了,它就能制约人们关于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或非有效性的直观。我们遵循皮尔士(他也是从中世纪逻辑学家那里借用的这些术语),用“自发逻辑”这四个字来形容科学和日常语言中实际有效的但未经反思的非形式推理;用“自觉逻辑”这四个字来形容在专门的逻辑的形式系统中经过充分反思的并且是有效的形式化推理。从能动反映论观点看,自觉逻辑是自发逻辑的反映和概括。非形式论证与它们的形式表述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直接的一一对应关系。一个非形式的论证可以在不同的形式系统中以不同的方法加以适当表述。例如:每一个正整数都是自然数,每一个正整数或者大于或者等于1。

所以,每一个正整数是自然数,并且或者大于或者等于1。这是自然语言中的非形式论证。此例在语句演算中可表示为如下形式论证:p所以q这种表述并没有错,只是没有把应有的逻辑结构刻画出来。因此,“因为p所以q”是非有效的。而在谓词演算中可表示为:(x)Fx&(x)Gx(x)(Fx&Gx)其中(x)读作对于每一x,x是正整数,Fx表示x是自然数,Gx表示x或者大于或者等于1。这样做就能比语句演算更能揭示原来的非形式论证的结构,因而“(x)Fx&(x)Gx,所以(x)(Fx&Gx)”是有效的。人们往往倾向于认为最好的形式表示法就是最能展示结构的形式表示法。但是,系统外判断为有效的非形式论证并不是都能得到直接的形式表述,而且并不是每一个非形式论证都能得到一个正确的形式表述。因为并非所有适当地对论题固守中立的词语和所有似乎对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词语都在形式逻辑的符号体系中得到表述。而且,形式论证的简单性、精确性和严格性的考虑会导致非形式论证与它们的形式表述之间的差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或许会导致对直观判断的重新评价。当人们使用关于某论证的直观判断去构造一个形式理论的时候,这个形式理论又会对其他论证作出裁决,也许会作出一些意想不到的裁决;人们可能为了简单性与普遍性而最终牺牲原来的一些判断。我们可以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对于把非形式论证翻译为形式语言的正确性的判断,一是人们对于系统外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的看法。第二,形式论证是对非形式论证的反映和概括系统内形式论证的有效性为系统外非形式论证提供了基础。正如苏珊•哈克在她的《逻辑哲学》一书中所提到的那样,“仅仅研究一个非形式论证(在系统外的意义上)的前提和结论的真值,人们不能识别它是否有效。如果一个论证具有真前提和假结论,这表明它是非有效的;但是如果它有真前提和真结论、或者假前提和真结论、或者假前提和假结论,这并不表明它是有效的。因为一个论证只有在不仅仅是没有真前提和假结论,而且不能有真前提和假结论时,才是有效的。”〔4〕

要判断一个论证是否有效,人们可以寻求具有同样形式或者结构相似的另一个论证,并且论证“依据它们的形式”而有效或非有效。但这只是某种真实性。因为如果人们找不到一个具有真前提和假结论的同样形式的论证时,这并不足以决定性地证明,一个论证是有效的。于是,对一个系统外非形式论证是否有效的判断求助于系统内的形式论证。形式逻辑系统的创建是为了以一种模式的、概括的方法来表述一种结构,我们判断这种结构是为一组非形式论证所共有的,并且是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或非有效性的基础。这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幅非形式论证与形式论证的图景:非形式论证之间具有结构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的特征是由如“和”、“除非”、“每一个”等等词语的出现来标明的。逻辑学家发明符号就是为了表述“逻辑常项”,即结构的组成部分。形式逻辑系统的构造的主要目的是给出公理和规则,使得可在形式语言中表达的、而在直观上判断是在系统外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推理在该系统中也是有效的。但是人们也应该认识到,形式系统没能表达它所系统化的非形式论证的全部意思。它仅仅是为系统外结构相似的非形式论证提供一种简单、精确的形式表述,而不考虑自然语言的模糊性与歧义性等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形式逻辑系统的简单性与普遍性牺牲了系统外自然语言的模糊性与歧义性。因为如前所述,要建立一个符合要求的形式系统,必须要:“为了形式理论的顺利展开而牺牲关于有效性的前形式判断,或者修订形式理论以容纳对非形式论证的评价……修改人们关于什么是在形式逻辑中表示非形式论证的适当方法的观点。”〔5〕

对系统外直观的非形式判断与形式逻辑系统是否符合的关系问题,不同的逻辑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些逻辑学家主张用更简洁的刻画。据此,每一个非形式论证都有一个惟一的逻辑形式。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在他们的逻辑原子论时期就持这种观点,他们渴望能设计一种惟一的、在观念上清晰的语言,在这种语言中,逻辑形式将会完美地显示出来。这种理想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逻辑学发展的实践与美好的理想愿望却有很大差距。

4为什么说恰当相符问题是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